以 及 1.2.6.2. 注 册 人 对 域 名 不 具 有 合 法 权 益 ; 以 及 1.2.6.3. 域 名 已 注 册 且 被 恶 意 使 用 注 册 人 恶 意 注 册 和 使 用 域 名 的 情 况 包 括 但 不 限 定 于 : a. 注 册 人 注 册 或 获 得 域 名 的 主 要



Similar documents

公務員懲戒法實務及新制

大小通吃-糖尿病


98825 (Project Sunshine) Chi_TC_.indb

(Microsoft Word - outline for Genesis 9\243\2721\243\25529.doc)

穨Shuk-final.PDF

2

招行200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PDF

Microsoft Word _4

郑州大学(下).doc

厨房小知识(六)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发 展 党 员 公 示 制 实 施 办 法 关 于 推 荐 优 秀 团 员 作 为 党 的 发 展 对 象 工 作 的 意 见 后 勤 管 理 工 作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新 引 进 教 职 工 周 转 房 管 理


游戏攻略大全(五十).doc

金融英语证书考试大纲


健康知识(二)

中南财经大学(二).doc

广西大学(一).doc

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安排,2011年9月19日正式开课,也是我校迁址蓬莱的第一学期开学

山东大学(一).doc

2

主 编 : 杨 林 副 主 编 : 张 新 民 邹 兰 曹 纯 纯 周 秋 婷 李 雅 清 黄 囡 囡 评 审 顾 问 : 杨 林 张 新 民 评 审 : 张 新 民 邹 兰 曹 纯 纯 周 秋 婷 李 雅 清 黄 囡 囡 李 忆 萍 徐 如 雪 文 字 编 辑 : 曹 纯 纯 邹 兰 李 雅 清

最新文物管理执法全书(十四).doc

园林常识(二).doc

前 言 二 一 六 年 四 月 四 日, 兒 童 節, 誕 生 了 一 件 美 事 : 中 國 作 家 曹 文 軒 在 意 大 利 博 洛 尼 亞 國 際 童 書 展 榮 獲 國 際 安 徒 生 文 學 獎, 是 該 獎 創 設 六 十 年 來, 第 一 位 摘 桂 的 中 國 作 家, 意 義 重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上海外国语大学(二).doc

2009 陳 敦 德

切 实 加 强 职 业 院 校 学 生 实 践 能 力 和 职 业 技 能 的 培 养 周 济 在 职 业 教 育 实 训 基 地 建 设 工 作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深 化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推 进 体 制 机 制 创 新 全 面 提 高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质 量 在

鸽子(三)

兽药基础知识(四)

园林植物卷(十).doc

园林植物卷(十七).doc

临床手术应用(三)

家装知识(二十)

医疗知识小百科

家庭万事通(一)

家装知识(三)

园林绿化(一)

园林植物卷(十五).doc

最新监察执法全书(一百五十).doc

兽药基础知识(三)

奥运档案(四).doc

最新监察执法全书(五十).doc

最新执法工作手册(三百八十四)

中华美食大全4

动物杂谈_二_.doc

抗非典英雄赞歌(三)

新时期共青团工作实务全书(三十五)

经济法法律法规第十九卷

游戏攻略大全(五十九).doc

火灾安全实例

兽药基础知识(七)

实用玉米技术(二)

中国政法大学(一).doc

水产知识(一)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Microsoft Word mpc-min-chi.doc

( ) 1

穨cwht.PDF

900502_Oasis.indb

bnb.PDF

untitled

Microsoft Word - om388-rnt _excl Items 16 & 38_ _final_for uploading_.doc

% 25% (i) 95% 96,290,900 (ii) 99.9% 17,196,000 (iii) 99.9% 89,663,100 2

¨Æ·~½g¡ã¾·~¤ÀÃþ

游戏攻略大全(五十二).doc

游戏攻略大全(五十一).doc

项目背景

项目背景

項 訴 求 在 考 慮 到 整 體 的 財 政 承 擔 以 及 資 源 分 配 的 公 平 性 下, 政 府 採 取 了 較 簡 單 直 接 的 一 次 性 減 稅 和 增 加 免 稅 額 方 式, 以 回 應 中 產 家 庭 的 不 同 訴 求 ( 三 ) 取 消 外 傭 徵 費 6. 行 政 長

(f) (g) (h) (ii) (iii) (a) (b) (c) (d) 208

Microsoft Word - 08 单元一儿童文学理论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Microsoft Word 一年級散文教案.doc

米食天地教案

第32回独立行政法人評価委員会日本貿易保険部会 資料1-1 平成22年度財務諸表等

untitled

第三章

nb.PDF

bnbqw.PDF

1. 本文首段的主要作用是 A. 指出 異蛇 的藥用功效 說明 永之人爭奔走焉 的原因 B. 突出 異蛇 的毒性 為下文 幾死者數矣 作鋪墊 C. 交代以蛇賦稅的背景 引起下文蔣氏有關捕蛇的敘述 2. 本文首段從三方面突出蛇的 異 下列哪一項不屬其中之一 A. 顏色之異 B. 動作之異 C. 毒性之

Microsoft Word - 發布版---規範_全文_.doc

概 述 随 着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数 量 扩 张 目 标 的 逐 步 实 现,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的 重 要 性 日 益 凸 显 发 布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是 高 等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就 业 状 况 反 馈 机 制 引 导 高 校 优 化 招

鱼类丰产养殖技术(二).doc

疾病诊治实务(一)

名人养生.doc

<4D F736F F D2040B9C5B871A661B0CFABC8AE61C2A7AB55ACE3A8735FA7F5ABD8BFB3B9C5B871A661B0CFABC8AE61C2A7AB55ACE3A8732E646F63>


中老年保健必读(十).doc

27 i

% % ,542 12,336 14,53 16,165 18,934 22,698 25, ,557 7,48 8,877 11, 13,732 17,283 22,

海淀区、房山区(四)

穨ecr1_c.PDF

穨2005_-c.PDF

北京理工大学.doc

尲㐵.⸮⸮⸮⸮⸮

东城区(下)

Transcription:

统 一 快 速 中 止 程 序 ( URS ) 2013 年 3 月 1 日 1. 投 诉 1.1 提 交 投 诉 书 1.1.1 通 过 以 电 子 方 式 向 URS 提 供 商 提 交 投 诉 书 提 起 诉 讼, 阐 明 商 标 权 以 及 使 商 标 所 有 者 有 权 获 得 救 济 的 被 投 诉 行 为 1.1.2 每 份 投 诉 书 必 须 随 附 尚 待 确 定 的 适 当 费 用 费 用 不 可 退 还 1.1.3 多 个 相 关 公 司 可 以 在 同 一 份 投 诉 书 中 对 一 个 注 册 人 提 出 投 诉, 但 这 些 公 司 投 诉 必 须 具 有 关 联 性 同 一 份 投 诉 书 也 可 以 提 及 多 个 注 册 人, 但 必 须 证 明 这 些 注 册 人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有 关 联 1.2 投 诉 书 内 容 投 诉 书 将 采 用 提 供 商 提 供 的 表 格 提 交 投 诉 表 应 包 含 以 下 内 容 : 1.2.1 申 诉 方 的 姓 名 电 子 邮 件 地 址 和 其 他 联 系 信 息 1.2.2 申 诉 方 的 任 何 授 权 代 表 人 的 姓 名 电 子 邮 件 地 址 和 其 他 联 系 信 息 1.2.3 注 册 人 姓 名 ( 例 如 来 自 Whois 的 相 关 信 息 ) 和 Whois 列 出 的 相 关 域 名 的 可 用 联 系 信 息 1.2.4 作 为 投 诉 书 主 题 的 具 体 域 名 对 于 每 个 域 名, 投 诉 人 应 提 供 一 份 当 前 可 用 的 Whois 信 息 和 一 份 该 投 诉 书 涉 及 的 各 域 名 的 网 站 侵 权 内 容 的 描 述 和 拷 贝 ( 如 有 ) 1.2.5 投 诉 书 所 基 于 的 及 投 诉 人 主 张 其 权 益 的 具 体 商 标 / 服 务 标 识, 以 及 用 于 何 种 货 物 及 与 何 种 服 务 相 关 1.2.6 陈 述 投 诉 的 原 因, 阐 明 显 示 投 诉 人 有 权 获 得 救 济 的 事 实 依 据, 即 : 1.2.6.1. 注 册 的 域 名 与 某 个 文 字 标 记 完 全 相 同 或 其 相 似 程 度 足 以 引 起 混 淆 : (i) 投 诉 人 持 有 有 效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注 册 且 当 前 正 在 使 用 ; 或 者 (ii) 已 通 过 法 律 程 序 得 以 验 证 ; 或 者 (iii) 受 到 在 提 出 URS 投 诉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或 条 约 的 特 别 保 护 a. 可 通 过 公 示 向 商 标 信 息 交 换 机 构 提 交 和 经 其 验 证 的 使 用 证 据 来 证 明 使 用 情 况, 证 据 可 以 是 声 明 和 目 前 使 用 的 一 个 样 本 b. 这 些 使 用 证 据 也 可 直 接 和 URS 投 诉 一 起 提 交

以 及 1.2.6.2. 注 册 人 对 域 名 不 具 有 合 法 权 益 ; 以 及 1.2.6.3. 域 名 已 注 册 且 被 恶 意 使 用 注 册 人 恶 意 注 册 和 使 用 域 名 的 情 况 包 括 但 不 限 定 于 : a. 注 册 人 注 册 或 获 得 域 名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销 售 租 赁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将 域 名 注 册 转 让 给 拥 有 相 应 商 标 或 服 务 标 识 的 投 诉 人 或 者 转 让 给 该 投 诉 人 的 竞 争 者, 以 获 取 超 过 与 该 域 名 直 接 相 关 的 有 票 据 记 录 的 现 金 成 本 的 有 值 对 价 ; 或 者 b. 注 册 人 注 册 域 名 的 目 的 是 防 止 商 标 或 服 务 标 识 所 有 人 在 相 应 的 域 名 中 体 现 这 个 标 识, 前 提 是 注 册 人 已 经 参 与 了 某 种 形 式 的 这 类 行 为 ; 或 者 c. 注 册 人 注 册 该 域 名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干 扰 竞 争 对 手 的 业 务 ; 或 者 d. 注 册 人 使 用 该 域 名 是 为 了 获 得 商 业 利 益 而 试 图 有 意 制 造 混 淆, 使 互 联 网 用 户 误 以 为 该 域 名 所 指 向 的 网 站 或 其 他 在 线 位 置 或 者 此 网 站 或 位 置 上 的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提 供 方 赞 助 商 隶 属 机 构 或 广 告 商 品 与 投 诉 人 的 标 识 有 关, 从 而 吸 引 互 联 网 用 户 访 问 此 网 站 或 位 置 1.2.7 投 诉 人 可 提 交 最 多 500 字 的 自 由 形 式 文 本 解 释 的 文 本 框 1.2.8. 证 明 提 交 的 投 诉 书 不 包 含 任 何 不 当 依 据, 而 有 充 分 的 良 好 依 据 2. 费 用 2.1 提 供 商 的 收 费 表 中 列 出 的 费 用 应 与 投 诉 书 一 起 提 交 2.2 对 于 列 出 了 由 同 一 注 册 人 注 册 的 十 五 (15) 个 或 更 多 个 有 争 议 域 名 的 投 诉, 将 会 收 取 回 应 费, 该 费 用 将 来 会 退 还 给 胜 诉 方 回 应 费 绝 对 不 能 超 过 向 投 诉 人 收 取 的 费 用 3. 行 政 审 核 3.1 投 诉 书 将 由 URS 提 供 商 进 行 初 步 行 政 审 核, 以 确 定 是 否 符 合 提 交 要 求 这 一 审 核 是 为 了 确 定 投 诉 书 是 否 包 含 所 有 必 要 信 息, 并 不 能 够 确 定 该 案 件 是 否 建 立 初 步 证 据 事 实 3.2 行 政 审 核 应 当 在 向 URS 提 供 商 提 交 投 诉 书 之 后 的 两 (2) 个 工 作 日 内 开 展 3.3 鉴 于 此 程 序 具 有 快 速 性, 加 上 已 特 意 降 低 了 所 需 的 费 用 水 平, 因 此 将 没 有 机 会 更 正 提 交 要 求 中 的 不 当 之 处

3.4 如 果 投 诉 书 被 认 为 不 符 合 提 交 要 求, 则 该 投 诉 书 将 被 驳 回, 但 这 不 会 影 响 投 诉 人 提 交 新 投 诉 的 权 利 这 种 情 况 下 将 不 会 退 还 首 次 的 备 案 费 4. 域 名 的 通 知 与 锁 定 5. 回 应 4.1 行 政 审 核 完 成 后,URS 提 供 商 必 须 在 确 认 投 诉 书 符 合 提 交 要 求 后 立 即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通 知 注 册 管 理 运 行 机 构 注 册 管 理 运 行 机 构 通 知 中 应 包 含 一 份 投 诉 书 副 本 收 到 URS 提 供 商 的 投 诉 书 通 知 后 24 小 时 内, 注 册 管 理 运 行 机 构 应 锁 定 该 域 名, 即 注 册 管 理 机 构 应 限 制 所 有 注 册 数 据 的 变 更, 包 括 域 名 的 转 让 和 删 除, 但 域 名 将 继 续 解 析 注 册 管 理 运 行 机 构 应 在 锁 定 域 名 后 立 即 通 知 URS 提 供 商 ( 以 下 简 称 锁 定 通 知 ) 4.2 在 收 到 注 册 管 理 运 行 机 构 的 锁 定 通 知 后 24 小 时 内,URS 提 供 商 应 就 投 诉 书 事 宜 通 知 注 册 人 ( 投 诉 书 通 知 ), 将 投 诉 书 通 知 的 一 个 硬 拷 贝 发 送 至 Whois 联 系 信 息 中 注 明 的 地 址, 提 供 一 份 投 诉 书 的 电 子 副 本, 并 将 锁 定 状 态 注 册 人 不 对 投 诉 书 进 行 回 应 和 辩 护 的 潜 在 后 果 告 知 注 册 人 通 知 应 当 清 晰 明 了, 并 且 可 被 全 球 各 地 的 注 册 人 所 理 解 投 诉 书 通 知 应 为 英 文 版 本, 并 由 提 供 商 翻 译 为 注 册 人 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 所 使 用 的 主 要 语 言 4.3 给 注 册 人 的 所 有 投 诉 书 通 知 应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传 真 ( 如 有 ) 和 邮 政 信 件 发 出 投 诉 书 及 其 附 件 ( 如 有 ) 应 通 过 电 子 形 式 提 交 4.4 URS 提 供 商 还 应 按 照 ICANN 存 档 的 地 址 将 存 在 争 议 的 域 名 通 过 电 子 方 式 通 知 相 关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5.1 从 URS 提 供 商 将 投 诉 书 通 知 发 送 至 注 册 人 起, 注 册 人 有 14 个 日 历 日 的 时 间 以 电 子 形 式 向 URS 提 供 商 提 交 回 应 提 供 商 在 收 到 回 应 后, 应 以 电 子 形 式 向 投 诉 人 发 送 回 应 及 其 附 件 ( 如 有 ) 的 副 本 5.2 如 果 投 诉 书 列 出 了 针 对 同 一 注 册 人 的 十 五 (15) 个 或 更 多 个 有 争 议 域 名, 被 诉 人 应 支 付 以 上 第 2.2 条 规 定 的 回 应 费 如 果 列 出 了 十 五 (15) 个 或 更 多 个 有 争 议 域 名, 回 应 费 将 可 退 还 给 胜 诉 方 如 果 注 册 人 在 被 视 为 缺 席 之 前 提 交 回 应, 或 在 缺 席 裁 决 之 后 的 三 十 (30) 个 日 历 日 内 提 交 回 应, 则 不 收 取 任 何 额 外 备 案 费 对 于 在 缺 席 裁 决 三 十 (30) 个 日 历 日 后 提 交 的 回 应 不 管 投 诉 书 中 列 出 了 多 少 个 域 名, 都 应 支 付 提 供 商 补 充 规 则 中 列 出 的 合 理 不 可 退 还 的 复 核 费 用 ( 除 了 URS 程 序 2.2 中 规 定 的 任 何 适 用 回 应 费 外 ) 5.3 如 果 注 册 人 提 出 请 求,URS 提 供 商 可 授 权 延 长 一 定 的 回 应 时 间, 这 一 授 权 必 须 在 有 良 好 依 据 并 且 请 求 是 在 缺 席 裁 决 后 的 回 应 期 内 或 裁 决 后 三 十 (30) 个 日 历 日 内 收 到 的 任 何 情 况 下 延 长 时 间 都 不 得 超 过 七 (7) 个 日 历 日

5.4 回 应 不 得 超 过 2,500 字 ( 不 含 附 件 ), 且 应 包 含 以 下 内 容 : 5.4.1 确 认 注 册 人 数 据 5.4.2 承 认 或 否 认 投 诉 书 的 各 项 依 据 5.4.3 对 投 诉 人 的 申 诉 进 行 辩 护 5.4.4 声 明 回 应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5.5 为 了 迅 速 实 施 URS 及 针 对 胜 诉 的 投 诉 人 的 救 济 措 施, 不 允 许 注 册 人 对 救 济 提 出 宽 免 申 索, 除 非 指 控 投 诉 人 提 交 了 滥 用 投 诉 5.6 一 旦 提 交 了 回 应, 且 URS 提 供 商 认 定 回 应 符 合 提 交 要 求 ( 应 在 同 一 天 确 定 ), 则 会 将 投 诉 书 回 应 和 补 充 说 明 材 料 立 即 发 送 给 由 URS 提 供 商 选 定 的 合 格 审 查 员 进 行 审 核 及 作 出 裁 决 所 有 提 交 的 材 料 均 由 审 查 员 审 查 5.7 可 在 回 应 中 阐 述 以 下 情 况, 用 事 实 来 反 驳 有 关 恶 意 注 册 的 申 诉 : 5.7.1 在 通 知 注 册 人 域 名 存 在 争 议 之 前, 注 册 人 出 于 善 意 提 供 商 品 或 服 务 而 使 用 或 可 证 实 准 备 使 用 该 域 名 或 某 个 与 该 域 名 对 应 的 名 称 ; 或 者 5.7.2 ( 作 为 个 人 公 司 或 其 他 组 织 的 ) 注 册 人 因 该 域 名 而 广 为 人 知, 即 使 注 册 人 没 有 获 得 相 应 的 商 标 或 服 务 标 识 权 利 ; 或 者 5.7.3 注 册 人 对 该 域 名 属 于 合 法 的 使 用 或 者 合 理 使 用, 而 不 是 出 于 商 业 利 益 而 误 导 转 移 消 费 者 或 者 诋 毁 存 在 争 议 的 商 标 或 服 务 标 识 如 果 审 查 员 根 据 其 对 所 有 证 据 的 评 估 认 定 注 册 人 的 反 驳 合 理, 则 可 能 会 做 出 有 利 于 注 册 人 的 裁 决 5.8 注 册 人 还 可 就 投 诉 书 提 出 辩 护, 通 过 阐 述 以 下 理 由 之 一 来 证 明 其 使 用 域 名 并 非 恶 意 行 为 : 5.8.1 域 名 属 于 通 用 性 或 描 述 性 名 称, 注 册 人 的 使 用 行 为 属 于 合 理 使 用 5.8.2 只 是 出 于 对 某 人 或 某 公 司 的 敬 意 或 批 评 之 目 的 而 运 营 该 域 名 站 点, 且 审 查 员 认 为 这 种 使 用 是 合 理 的 5.8.3 注 册 人 持 有 该 域 名 的 行 为 符 合 争 议 相 关 方 签 署 的 书 面 协 议 中 目 前 仍 有 效 力 的 明 示 条 款 5.8.4 该 域 名 不 是 一 系 列 滥 用 性 注 册 或 采 用 更 广 泛 名 称 模 式 的 滥 用 性 注 册 中 的 一 个, 因 为 该 域 名 在 类 型 或 所 用 字 符 方 面 与 注 册 人 注 册 的 其 他 域 名 有 很 大 差 别

6. 缺 席 5.9 审 查 员 还 将 考 虑 的 其 他 因 素 : 5.9.1 按 照 URS, 为 获 利 而 买 卖 域 名 以 及 持 有 大 量 投 资 用 途 的 域 名 自 然 不 属 于 恶 意 行 为 表 现 不 过, 此 类 行 为 在 特 定 情 况 下 可 能 会 构 成 滥 用, 这 要 取 决 于 相 关 争 议 的 具 体 情 节 审 查 员 必 须 审 核 每 个 案 件 的 是 非 曲 直 5.9.2 按 照 URS, 销 售 访 问 量 ( 即, 将 域 名 连 接 到 停 泊 页 面 以 赚 取 点 击 收 入 ) 不 属 于 并 且 自 然 不 构 成 恶 意 行 为 不 过, 此 类 行 为 在 特 定 情 况 下 可 能 会 构 成 滥 用, 这 要 取 决 于 相 关 争 议 的 具 体 情 节 审 查 员 将 考 虑 : 5.9.2.1. 该 域 名 的 性 质 ; 5.9.2.2. 任 何 与 该 域 名 关 联 的 停 泊 页 面 上 的 广 告 链 接 的 性 质 ; 以 及 5.9.2.3. 该 域 名 的 使 用 归 根 结 底 是 否 由 注 册 人 来 负 责 6.1 如 果 在 14 个 日 历 日 的 回 应 期 ( 若 授 权 可 延 长 ) 结 束 时, 注 册 人 仍 未 提 交 答 辩, 则 投 诉 将 进 入 缺 席 流 程 6.2 无 论 上 述 哪 种 情 况, 提 供 商 应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将 缺 席 通 知 发 送 给 投 诉 人, 并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信 件 和 传 真 将 缺 席 通 知 发 送 给 注 册 人 在 缺 席 期 间, 禁 止 注 册 人 变 更 网 站 内 容 然 后 声 称 现 在 已 是 合 法 使 用, 还 将 禁 止 注 册 人 变 更 Whois 信 息 6.3 所 有 缺 席 案 件 都 将 继 续 进 行 对 申 诉 的 事 实 依 据 的 审 查 6.4 如 缺 席 案 件 的 审 查 结 束 后, 审 查 员 判 定 投 诉 人 胜 诉, 注 册 人 应 有 权 在 缺 席 通 知 之 日 后 六 个 月 内 通 过 提 交 回 应 来 请 求 重 审, 从 而 寻 求 缺 席 救 济 如 果 在 最 初 的 六 个 月 期 结 束 之 前 请 求 延 期, 注 册 人 也 将 有 权 请 求 再 延 长 六 个 月 6.5 如 果 在 以 下 事 件 后 提 交 回 应 :(i) 被 诉 人 缺 席 ( 只 要 根 据 以 上 第 6.4 条 提 交 回 应 ); 以 及 (ii) 按 照 上 文 说 明 的 通 知 要 求 提 供 合 理 通 知, 域 名 将 会 尽 快 解 析 到 原 始 IP 地 址, 但 域 名 仍 会 保 持 锁 定, 如 同 回 应 是 在 缺 席 期 前 及 时 提 交 的 一 样 在 缺 席 期 之 后 提 交 回 应 并 非 上 诉, 该 案 件 视 同 已 及 时 收 到 回 应 6.5 如 缺 席 案 件 的 审 查 结 束 后, 审 查 员 判 定 注 册 人 胜 诉, 提 供 商 应 通 知 注 册 管 理 运 行 机 构 解 锁 域 名, 并 恢 复 注 册 人 对 域 名 注 册 的 全 部 控 制 权

7. 审 查 员 7.1 每 项 URS 诉 讼 由 提 供 商 选 择 的 一 名 审 查 员 负 责 7.2 审 查 员 应 拥 有 相 关 法 律 背 景 证 明, 比 如 商 标 法, 并 应 在 URS 诉 讼 方 面 经 过 培 训 和 认 证 具 体 而 言, 审 查 员 应 就 URS 的 构 成 要 件 和 辩 护 以 及 如 何 审 查 URS 诉 讼 接 受 指 导 7.3 任 何 特 定 URS 提 供 商 使 用 的 审 查 员 应 进 行 可 行 性 岗 位 轮 换, 以 免 择 地 或 择 人 行 诉 强 烈 建 议 URS 提 供 商 与 所 有 经 过 认 证 的 审 查 员 平 等 合 作, 但 允 许 有 根 据 个 案 分 析 而 判 定 为 合 理 的 例 外 ( 例 如 出 于 语 言 需 要 审 查 员 不 作 为 或 渎 职 ) 存 在 8. 审 查 标 准 和 举 证 责 任 8.1 合 格 URS 审 查 员 在 进 行 裁 决 时, 应 确 定 是 否 存 在 以 下 情 况 : 8.1.2 注 册 域 名 与 某 个 文 字 标 识 相 同 或 令 人 混 淆 地 相 似 :(i) 投 诉 人 持 有 有 效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注 册 且 当 前 正 在 使 用 ; 或 者 (ii) 已 通 过 法 律 程 序 得 以 验 证 ; 或 者 (iii) 受 到 当 前 有 效 且 在 提 出 URS 投 诉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或 条 约 的 特 别 保 护 8.1.2.1 可 通 过 公 示 向 商 标 信 息 交 换 机 构 提 交 和 经 其 验 证 的 使 用 证 据 来 证 明 使 用 情 况, 证 据 可 以 是 声 明 和 目 前 使 用 的 一 个 样 本 8.1.2.2 这 些 使 用 证 据 也 可 直 接 和 URS 投 诉 一 起 提 交 8.1.2 注 册 人 对 域 名 不 具 有 合 法 权 益 ; 和 8.1.3 域 名 已 注 册 且 正 被 恶 意 使 用 8.2 举 证 责 任 要 求 提 供 明 确 且 有 说 服 力 的 证 据 8.3 如 果 URS 案 件 的 裁 决 结 果 有 利 于 投 诉 人, 那 么 审 查 员 应 作 出 该 案 件 的 重 大 事 实 不 存 在 实 质 性 争 议 的 裁 决 这 类 裁 决 的 内 容 可 以 包 括 :(i) 投 诉 人 对 相 关 名 称 享 有 权 利 ; 以 及 (ii) 注 册 人 对 该 域 名 没 有 权 利 或 合 法 利 益 这 意 味 着 投 诉 人 必 须 提 供 充 分 的 证 据 来 证 明 其 对 域 名 的 商 标 权 ( 例 如, 投 诉 人 的 商 标 注 册 证 据 以 及 证 明 注 册 人 注 册 了 该 域 名 并 且 违 反 URS 而 恶 意 使 用 该 域 名 的 证 据 ) 8.4 如 果 审 查 员 裁 定 投 诉 人 没 有 履 行 其 举 证 责 任 或 者 在 任 何 要 素 方 面 存 在 实 质 性 重 大 事 实 争 议, 审 查 员 将 依 据 URS 机 制 下 的 救 济 措 施 拒 绝 投 诉 人 的 投 诉 书 即, 如 果 审 查 员 裁 定, 出 示 或 提 交 给 审 查 员 的 证 据 显 示, 争 议 域 名 的 使 用 属 于 对 商 标 的 非 侵 权 或 合 理 使 用, 则 投 诉 书 应 被 驳 回 8.5 如 果 对 域 名 的 注 册 和 商 标 的 使 用 是 否 属 于 恶 意 行 为 存 在 任 何 实 质 性 的 可 抗 辩 争 议, 将 拒 绝 投 诉 书 并 无 偏 见 地 中 止 URS 诉 讼, 不 妨 碍 投 诉 人 进 一 步 提 起 URS 申 诉 UDRP 或 法 庭 诉 讼 URS 不 适 用 于 任 何 事 实 依 据 有 争 议 的 投 诉, 它 只 适 用 于 就 商 标 滥 用 而 言 是 非 清 楚 的 案 件

9. 裁 决 10. 救 济 8.6 为 再 一 次 进 行 强 调, 如 果 审 查 员 认 定 有 清 楚 且 可 信 的 证 据 表 明 上 述 所 有 三 个 标 准 均 符 合 并 且 不 存 在 实 质 性 的 可 抗 辩 争 议, 审 查 员 应 做 出 有 利 于 投 诉 人 的 裁 决 如 果 审 查 员 认 定 不 满 足 任 何 标 准, 审 查 员 应 拒 绝 所 请 求 的 救 济 并 中 止 URS 诉 讼, 但 不 妨 碍 投 诉 人 继 续 向 具 备 相 应 司 法 管 辖 权 的 法 院 或 利 用 UDRP 提 起 申 诉 9.1 没 有 取 证 或 听 证 会 ; 与 投 诉 书 及 回 应 同 时 提 交 的 材 料 将 作 为 证 据, 这 些 材 料 也 是 审 查 员 用 来 作 出 裁 决 的 全 部 记 录 9.2 如 果 投 诉 人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则 审 查 员 应 作 出 有 利 于 投 诉 人 的 裁 决 裁 决 将 在 URS 提 供 商 的 网 站 上 发 布 但 是, 除 了 URS 诉 讼 的 后 果 外, 裁 决 不 应 有 其 他 排 除 争 议 的 效 力 9.3 如 果 投 诉 人 不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则 URS 诉 讼 终 止, 域 名 注 册 的 完 整 控 制 权 将 交 还 注 册 人 9.4 URS 诉 讼 的 裁 决 结 果 将 由 URS 提 供 商 根 据 其 规 则 在 提 供 商 的 网 站 上 公 布 9.5 同 时,URS 提 供 商 还 应 向 注 册 人 投 诉 人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以 及 注 册 管 理 运 行 机 构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告 知 裁 决 结 果, 并 向 注 册 管 理 运 行 机 构 具 体 阐 明 根 据 裁 决 需 要 采 取 的 救 济 措 施 和 行 动 9.6 为 求 快 速 处 理 URS 诉 讼 案 件, 审 查 应 在 十 四 (14) 天 回 应 期 ( 若 授 权 可 延 长 ) 结 束 后 或 提 交 回 应 之 后 ( 以 先 到 者 为 准 ) 立 即 开 始 应 以 加 急 方 式 做 出 裁 决, 并 应 明 确 在 从 审 查 工 作 开 始 之 日 起 三 (3) 个 工 作 日 内 做 出 裁 决 的 目 标 然 而, 除 非 有 特 殊 情 况, 否 则 必 须 在 不 迟 于 回 应 提 交 后 的 五 (5) 天 内 公 布 裁 决 结 果 10.1 如 果 裁 决 有 利 于 投 诉 人, 该 裁 决 应 立 即 传 送 给 注 册 管 理 运 行 机 构 投 诉 人 被 诉 人 和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10.2 在 收 到 裁 决 后, 注 册 管 理 运 行 机 构 应 暂 停 域 名, 并 应 在 剩 余 的 注 册 期 内 予 以 暂 停, 且 不 应 解 析 到 原 始 网 站 注 册 管 理 运 行 机 构 应 使 域 名 服 务 器 重 新 定 向 到 URS 提 供 商 提 供 的 有 关 URS 的 信 息 提 示 网 页 URS 提 供 商 不 得 在 此 类 网 页 中 提 供 任 何 其 他 服 务, 不 得 直 接 或 间 接 使 用 此 网 页 进 行 广 告 宣 传 ( 无 论 是 为 其 自 己 还 是 为 其 他 任 何 第 三 方 ) 域 名 的 Whois 应 继 续 显 示 原 始 注 册 人 的 所 有 信 息, 但 不 显 示 域 名 服 务 器 的 重 定 向 此 外, 注 册 管 理 运 行 机 构 应 使 Whois 反 映 不 能 在 注 册 周 期 内 转 让 删 除 或 修 改 该 域 名 10.3 应 在 投 诉 人 胜 诉 后 对 其 提 供 以 商 业 价 格 购 买 一 年 的 注 册 延 长 期 的 选 择 10.4 除 此 之 外, 在 做 出 有 利 于 投 诉 人 的 裁 决 后, 不 宜 提 供 其 他 任 何 救 济 措 施

10.5 如 果 审 查 员 判 定 被 诉 人 胜 诉, 提 供 商 应 通 知 注 册 管 理 运 行 机 构 解 锁 域 名, 并 恢 复 注 册 人 对 域 名 注 册 的 全 部 控 制 权 11. 滥 用 投 诉 11.1 URS 应 包 含 对 商 标 持 有 人 滥 用 此 程 序 的 惩 罚 机 制 12. 申 诉 11.2 如 审 查 员 判 定 投 诉 书 符 合 如 下 标 准, 即 可 宣 布 投 诉 为 滥 用 投 诉 : 11.2.1 投 诉 书 仅 出 于 不 合 理 目 的 而 提 交, 例 如 进 行 骚 扰 造 成 不 必 要 延 期 或 增 加 不 必 要 的 营 业 成 本 ; 和 11.2.2 (i) 其 申 诉 或 主 张 不 受 任 何 现 行 法 律 或 URS 标 准 的 保 障 ; 或 (ii) 其 事 实 性 争 议 缺 乏 证 据 支 持 11.3 如 果 投 诉 人 在 提 交 投 诉 书 之 时 明 知 其 中 的 某 项 事 实 主 张 是 不 真 实 的, 且 明 知 该 主 张 如 果 确 属 真 实 则 会 对 URS 诉 讼 下 的 判 决 结 果 产 生 影 响, 审 查 员 可 判 定 投 诉 书 含 有 蓄 意 且 影 响 重 大 的 虚 假 内 容 11.4 倘 若 某 个 投 诉 人 提 交 了 二 (2) 次 滥 用 投 诉 或 者 一 (1) 次 蓄 意 且 影 响 重 大 的 虚 假 内 容 投 诉, 则 在 认 定 投 诉 人 提 出 了 以 下 投 诉 的 裁 决 颁 布 之 日 起 一 年 之 内, 投 诉 人 不 得 再 使 用 URS:(i) 提 交 了 第 二 份 滥 用 投 诉 ; 或 (ii) 提 交 了 蓄 意 且 影 响 重 大 的 虚 假 内 容 投 诉 11.5 如 发 现 两 次 提 交 蓄 意 且 影 响 重 大 的 虚 假 内 容 投 诉, 将 永 远 禁 止 投 诉 人 使 用 URS 11.6 URS 提 供 商 应 对 遭 禁 止 的 对 象 以 及 被 审 查 员 判 定 提 交 过 滥 用 投 诉 或 蓄 意 且 影 响 重 大 的 虚 假 内 容 投 诉 的 对 象 进 行 识 别 和 追 踪 11.7 如 果 投 诉 书 因 行 政 审 核 原 因 或 根 据 事 实 依 据 判 断 而 被 驳 回, 不 可 作 为 提 交 滥 用 投 诉 的 依 据 11.8 投 诉 人 可 对 滥 用 投 诉 或 含 有 蓄 意 且 影 响 重 大 的 虚 假 内 容 的 投 诉 的 裁 决 进 行 申 诉, 申 诉 依 据 仅 限 于 审 查 员 滥 用 自 由 裁 量 权, 或 以 专 制 或 随 意 的 方 式 行 使 权 力 12.1 任 何 一 方 都 有 权 在 支 付 合 理 的 申 诉 费 用 之 后 请 求 依 照 URS 诉 讼 中 的 现 有 记 录 对 裁 决 进 行 重 审 申 诉 人 必 须 说 明 提 出 申 诉 的 具 体 依 据, 包 括 申 诉 人 为 何 指 称 审 查 员 的 裁 决 错 误 12.2 申 诉 费 应 由 申 诉 人 承 担 在 支 付 额 外 的 费 用 后, 即 可 享 有 有 限 的 权 利 来 提 交 对 裁 决 有 重 大 影 响 且 被 承 认 的 证 据, 只 要 证 据 的 日 期 确 实 早 于 投 诉 的 提 交 日 期 由 提 供 商 选 出 的 申 诉 小 组 有 权 自 行 判 断 要 求 各 方 提 供 进 一 步 的 声 明 或 文 档

12.3 提 出 申 诉 不 应 改 变 域 名 的 解 析 例 如, 若 由 于 裁 决 有 利 于 投 诉 人 而 导 致 域 名 不 再 解 析 到 原 始 域 名 服 务 器, 则 提 出 申 诉 后, 该 域 名 仍 将 指 向 由 URS 提 供 商 提 供 的 信 息 提 示 网 页 若 由 于 裁 决 有 利 于 注 册 人 而 导 致 域 名 解 析 到 原 始 的 域 名 服 务 器, 则 在 申 诉 受 理 期 间, 该 域 名 仍 将 解 析 到 原 始 域 名 服 务 器 12.4 申 诉 请 求 必 须 在 缺 席 裁 决 或 最 终 裁 决 公 布 后 十 四 (14) 天 内 提 交 ; 回 应 则 必 须 在 申 诉 请 求 提 交 后 十 四 (14) 天 内 提 交 12.5 URS 提 供 商 应 将 申 诉 通 知 和 申 诉 小 组 的 调 查 结 果 通 过 电 子 方 式 发 送 给 注 册 人 投 诉 人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和 注 册 管 理 运 行 机 构 12.6 除 上 述 规 定 外, 将 按 照 提 供 商 的 规 则 和 程 序 进 行 申 诉 13. 其 他 可 适 用 救 济 措 施 URS 裁 决 不 应 妨 碍 申 诉 人 所 享 有 的 其 他 任 何 救 济 措 施, 例 如 UDRP( 如 果 申 诉 人 是 投 诉 人 ), 或 具 有 司 法 管 辖 权 的 法 院 可 予 支 持 的 其 他 救 济 措 施 在 UDRP 或 其 他 诉 讼 中, 不 能 因 为 URS 裁 决 支 持 或 反 对 某 一 方 而 对 其 持 有 偏 见 14. URS 审 核 对 URS 程 序 的 审 核 应 在 第 一 次 审 查 员 裁 决 公 布 一 年 后 启 动 在 审 核 完 成 后, 应 就 该 程 序 的 使 用 公 布 一 份 包 括 统 计 信 息 的 报 告, 并 就 该 程 序 的 作 用 和 效 率 公 开 征 询 公 众 意 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