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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UG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 编 号 :DB 11/X X X X-201X 备 案 号 :J -201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建 设 与 评 价 标 准 Standard for Public Rental Housing Construction and Performance Assessment ( 征 求 意 见 稿 ) 201 - - 发 布 201 - - 实 施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联 合 发 布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建 设 与 评 价 标 准 Standard for Public Rental Housing Construction and Performance Assessment 编 号 :DB11/XXXX-201X 备 案 号 :J -201 主 编 部 门 : 批 准 部 门 : 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施 行 日 期 :20 年 月 日 201 北 京

前 言 本 标 准 为 推 荐 性 标 准 本 标 准 根 据 北 京 市 技 术 监 督 局 关 于 印 发 2013 年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制 修 订 项 目 计 划 的 通 知 ( 京 质 监 标 发 2013 136 号 ) 城 市 规 划 建 设 领 域 专 项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2015 年 工 作 要 点 ( 京 城 规 建 改 办 2015 8 号 ) 的 要 求, 在 北 京 市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建 设 技 术 导 则 ( 试 行 ) ( 京 建 发 2010 413 号 )( 以 下 简 称 原 导 则 ) 等 的 基 础 上 修 订 编 制 而 成 本 标 准 共 分 6 章, 其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总 则 术 语 布 局 及 总 平 面 单 体 设 计 室 内 环 境 评 价 标 准 本 标 准 由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和 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共 同 管 理, 由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归 口 并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中 社 科 ( 北 京 ) 城 乡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负 责 技 术 内 容 的 解 释 为 了 提 高 标 准 的 编 制 质 量 和 水 平, 标 准 执 行 过 程 中, 如 有 意 见 或 建 议, 请 寄 送 至 中 社 科 ( 北 京 ) 城 乡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总 布 胡 同 5 号 10 层, 邮 编 100005, 电 话 010-64040238, 邮 箱 : caomeiyu@cass-up.com) 本 标 准 主 编 单 位 : 北 京 市 住 房 保 障 办 公 室 中 社 科 ( 北 京 ) 城 乡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中 国 建 筑 设 计 研 究 院 本 标 准 参 编 单 位 : 清 华 大 学 建 筑 学 院

北 京 市 住 宅 建 筑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中 京 惠 建 筑 设 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朱 光 辉 杨 家 骥 叶 晓 波 邵 磊 沈 清 曹 玫 玉 韩 扬 杨 玉 武 钱 嘉 宏 白 羽 许 诚 孟 欣 罗 勇 娄 霓 姜 中 天 王 贺 林 建 平 韩 亚 非 庄 彤 李 斯 文 本 标 准 主 要 审 查 人 员 :

目 次 1. 总 则...1 2. 术 语...2 3. 布 局 及 总 平 面...3 3.1. 一 般 规 定...3 3.2. 规 划 选 址...3 3.3. 建 筑 间 距 及 日 照 要 求...3 3.4. 交 通 设 施...3 3.5. 绿 化 配 套...4 3.6. 住 区 环 境...4 4. 单 体 设 计...5 4.1. 一 般 规 定...5 4.2. 组 合 平 面...5 4.3. 户 型 总 建 筑 面 积 与 户 均 人 口 数...5 4.4. 户 内 空 间...6 4.5. 结 构 设 计...6 4.6. 给 排 水 及 采 暖 设 计...6 4.7. 电 气 设 计...7 5. 室 内 环 境...8 5.1. 一 般 规 定...8 5.2. 隔 声...8 5.3. 通 风...8 5.4. 室 内 装 修...8 6. 评 价 标 准...12 6.1. 一 般 规 定...12 6.2. 适 用 性 能...13 6.3. 经 济 性 能...15 6.4. 安 全 性 能...16 6.5. 耐 久 性 能...18 附 表 A: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性 能 评 价 指 标...22 本 规 范 用 词 说 明...33 条 文 说 明...34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S...2 3. LAYOUT AND THE GENERAL PLAN...3 3.1. General Requirement... 3 3.2. Planning and Site...3 3.3. Building Distance...3 3.4. Traffic Facilities...3 3.5. Green Facilities...4 3.6. Residential Environment...4 4. DESIGN OF SINGLE BUILDING...5 4.1. General Requirement...5 4.2. Dwelling Unit Area...5 4.3. Apartment Layout Area and The Average Population...5 4.4. Spaces Within the Dwelling Unit...6 4.5. Structure Design...6 4.6. Design of Water Supply and Sewerage & Heating...6 4.7. Electrical design...7 5. INTERIOR ENVIRONMENT...8 5.1. General Requirement...8 5.2. Sound Insulation...8 5.3. Ventilation...8 5.4. Interior Decoration...8 6. INSPECTION AND RECEPTION & USE...12 6.1. General Requirement...12 6.2. Applicable Performance...13 6.3. Economic Performance...15 6.4. Safety Performance...16 6.5. Durability...18 APPENDIX A...22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33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34 _Toc311561465

1. 总 则 1.0.1 为 规 范 和 指 导 本 市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的 建 设 和 发 展, 确 保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的 设 计 和 建 设 管 理 质 量, 依 照 国 家 及 北 京 市 相 关 规 定,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标 准 1.0.2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本 市 行 政 区 内, 集 中 配 套 新 建 和 改 建 的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的 布 局 设 计 室 内 环 境 及 性 能 评 价 1.0.3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的 建 设 在 满 足 居 住 困 难 群 体 阶 段 性 需 求 的 同 时, 应 尊 重 地 方 风 俗 习 惯, 确 保 其 与 本 市 实 际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相 适 应, 与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周 边 环 境 相 协 调, 坚 持 经 济 适 用 可 持 续 发 展 原 则, 注 重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的 可 改 造 性 1.0.4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建 设 技 术 及 性 能 评 价 除 应 符 合 本 标 准 外, 尚 应 符 合 国 家 和 北 京 市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规 范 的 规 定 1

2. 术 语 2.0.1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public rental housing 政 府 提 供 政 策 支 持, 限 定 建 设 标 准 供 应 对 象 和 租 金 水 平, 面 向 本 市 中 低 收 入 住 房 困 难 家 庭 新 毕 业 的 大 学 生 符 合 条 件 的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等 群 体 出 租 的 住 房 2.0.2 备 餐 空 间 buffet bar 使 用 面 积 在 15m 2 22m 2 之 间 的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内 供 居 住 者 进 行 简 单 食 物 加 工 的 空 间 2.0.3 装 配 式 装 修 assembly decoration 采 用 工 业 化 生 产 的 部 品 如 集 成 吊 顶 轻 质 隔 墙 复 合 地 面 整 体 卫 浴 整 体 厨 房 等 部 品 体 系 及 其 构 配 件 进 行 现 场 装 配 施 工 的 装 修 工 艺, 是 内 装 工 业 化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2

3. 布 局 及 总 平 面 3.1. 一 般 规 定 3.1.1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住 区 的 规 划 应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综 合 考 虑 各 方 面 要 求, 创 造 宜 居 的 生 活 环 境, 并 应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有 针 对 性 的 适 老 化 设 计 3.1.2 本 标 准 所 称 以 上 以 下 均 包 括 本 数 3.2. 规 划 选 址 3.2.1 选 址 应 与 现 状 及 规 划 公 交 系 统 或 轨 道 交 通 网 络 紧 密 衔 接, 并 具 备 与 现 状 轨 道 交 通 站 点 或 大 型 公 交 枢 纽 接 驳 的 场 站 道 路 条 件 3.2.2 选 址 应 综 合 考 虑 居 民 的 通 勤 方 式, 结 合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和 区 域 产 业 布 局, 引 导 人 口 和 产 业 在 空 间 内 合 理 分 布, 实 现 职 住 混 合 3.2.3 选 址 应 优 先 考 虑 市 政 基 础 配 套 设 施 条 件 齐 全 的 区 域, 应 保 证 与 相 关 设 施 同 步 规 划 同 步 施 工 同 时 交 用 3.3. 建 筑 间 距 及 日 照 要 求 3.3.1 建 筑 单 体 内 全 部 户 型 为 使 用 面 积 在 22m 2 以 上 的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时, 其 建 筑 间 距 和 日 照 控 制 标 准, 应 满 足 国 家 及 本 市 对 于 住 宅 建 筑 间 距 和 日 照 的 相 关 规 定 3.3.2 建 筑 单 体 内 全 部 户 型 为 使 用 面 积 在 15m 2 22m 2 之 间 的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时, 其 建 筑 间 距 系 数 应 符 合 国 家 及 本 市 对 于 公 共 建 筑 建 筑 间 距 的 相 关 规 定 ; 标 准 层 中 50% 以 上 具 备 与 住 宅 居 室 相 同 的 日 照 标 准 3.3.3 建 筑 单 体 由 使 用 面 积 在 15m 2 22m 2 之 间 和 使 用 面 积 在 22m 2 以 上 的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混 合 建 设 时, 其 建 筑 间 距 系 数 应 满 足 国 家 及 本 市 对 于 住 宅 建 筑 间 距 的 相 关 规 定 ; 使 用 面 积 在 22m 2 以 上 户 型 日 照 控 制 标 准 必 须 满 足 国 家 及 本 市 对 于 住 宅 日 照 的 相 关 规 定,15m 2 22m 2 之 间 户 型 中 50% 以 上 应 具 备 与 住 宅 居 室 相 同 的 日 照 标 准 3.4. 交 通 设 施 3.4.1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建 设 用 地 的 规 划 制 定 和 实 施 中 应 优 先 配 备 市 政 道 路 和 公 共 交 通 设 施 3.4.2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住 区 宜 在 住 区 人 行 出 入 口 300 米 内 设 有 公 交 站 点 设 施 ; 规 3

划 人 口 每 7000 人 应 配 置 2000 平 方 米 的 公 交 首 末 站 用 地, 配 置 1 条 公 交 线 公 交 首 末 站 用 地 应 独 立 占 地, 并 与 住 宅 保 持 适 当 距 离 3.4.3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住 区 应 提 供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用 地 和 设 施 地 面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位 不 应 小 于 非 机 动 车 总 停 车 位 的 50% 地 面 非 机 动 车 位 应 综 合 考 虑 安 排 自 行 车 残 疾 人 助 力 车 停 车 位, 并 结 合 各 个 住 宅 单 元 出 入 口 分 散 布 置, 宜 设 置 停 车 棚, 以 方 便 使 用 3.4.4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住 区 应 设 出 租 车 等 候 点, 且 出 租 车 等 候 点 距 住 区 人 行 出 入 口 不 应 大 于 100 米 3.4.5 使 用 面 积 在 15m 2 22m 2 之 间 的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机 动 车 停 车 指 标 为 0.2 辆 / 房 3.5. 绿 化 配 套 3.5.1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住 区 内 应 配 置 硬 质 铺 装 场 地, 且 绿 地 内 道 路 硬 质 铺 装 以 及 建 筑 小 品 总 面 积 不 得 大 于 总 绿 地 面 积 的 20% 3.5.2 科 学 配 置 植 物 群 落 结 构, 以 大 乔 木 为 绿 化 骨 架, 构 成 乔 灌 草 及 层 间 植 物 相 结 合 的 多 层 次 植 物 群 落 应 保 证 每 100 m2 绿 地 上 乔 木 量 不 小 于 4 株, 灌 木 量 不 少 于 10 株 3.5.3 建 设 应 合 理 控 制 绿 化 成 本, 包 括 前 期 建 设 和 后 期 养 护 费 用, 落 实 养 护 费 用 来 源 绿 化 环 境 建 设 标 准 应 参 照 同 期 同 地 区 普 通 商 品 住 宅 绿 化 环 境 建 设 标 准 3.6. 住 区 环 境 3.6.1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应 注 重 住 区 环 境 的 实 用 功 能 性 住 区 环 境 应 综 合 考 虑 公 共 活 动 场 地 与 步 行 系 统 的 设 置 公 共 活 动 空 间 的 环 境 设 计 应 注 重 居 民 交 往 空 间, 有 助 于 老 年 人 的 室 外 活 动 和 交 往 3.6.2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住 区 的 规 划 设 计 应 注 重 城 市 设 计, 重 视 建 筑 形 体 与 空 间 的 整 体 环 境 效 果 通 过 户 型 组 合 立 面 造 型 建 筑 色 彩 等 手 段 加 强 丰 富 性 和 识 别 性 3.6.3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室 外 设 计 风 格 应 与 区 域 内 其 他 住 区 或 住 区 内 其 他 建 筑 相 协 调 4

4. 单 体 设 计 4.1. 一 般 规 定 4.1.1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应 采 用 多 种 户 型 组 合, 满 足 不 同 结 构 家 庭 需 求 组 合 平 面 设 计 应 合 理 紧 凑 布 局 规 整, 主 要 居 住 空 间 平 面 进 深 和 面 宽 尺 度 应 适 当 4.1.2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立 面 造 型 应 简 洁 美 观 比 例 尺 度 适 当 色 彩 和 谐, 并 与 周 围 环 境 协 调 4.1.3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应 按 照 住 宅 产 业 现 代 化 的 要 求 实 施 标 准 化 设 计 生 产 和 施 工 4.1.4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设 计 应 满 足 套 内 使 用 空 间 的 灵 活 性 和 使 用 功 能 的 复 合 性 4.1.5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平 面 设 计 中 宜 采 用 标 准 设 计 图 集 中 的 设 计 方 案 4.1.6 使 用 面 积 在 22m 2 以 上 的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应 符 合 国 家 和 北 京 市 现 行 有 关 住 宅 设 计 与 建 设 标 准 的 规 定 4.2. 组 合 平 面 4.2.1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单 体 设 计 应 避 免 采 光 通 风 开 口 式 天 井 过 于 狭 小, 户 与 户 之 间 应 避 免 视 线 干 扰 建 筑 标 准 层 平 面 中 外 墙 南 向 凹 口 的 深 度 与 宽 度 之 比 不 宜 大 于 2:1 4.2.2 采 用 内 廊 式 平 面 设 计 的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内 廊 走 道 长 度 不 应 超 过 45m, 且 直 接 对 外 开 启 的 外 窗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走 道 面 积 的 2% 4.2.3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应 设 地 下 层 设 置 地 下 自 行 车 车 库 时, 坡 道 坡 度 比 不 应 大 于 1:5 4.2.4 地 下 空 间 沿 外 墙 应 设 置 窗 井, 窗 井 净 宽 不 应 小 于 1.20m, 窗 井 长 度 不 应 小 于 外 墙 长 度 的 1/2 4.3. 户 型 总 建 筑 面 积 与 户 均 人 口 数 4.3.1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相 关 面 积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户 型 总 建 筑 面 积 不 应 大 于 60 m 2 ; 套 内 使 用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15m 2 4.3.2 使 用 面 积 在 15m 2 22m 2 之 间 的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户 均 人 口 数 按 照 1.5 人 / 房 5

核 定 4.4. 户 内 空 间 4.4.1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层 高 应 设 计 为 2.80m 4.4.2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户 内 应 设 阳 台 阳 台 内 应 设 置 晾 衣 空 间 4.4.3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户 内 应 设 置 吊 柜, 充 分 考 虑 储 藏 空 间 的 设 置 4.4.4 使 用 面 积 在 15m 2 22m 2 之 间 的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中 卫 生 间 应 满 足 设 置 坐 便 器 洗 面 器 淋 浴 器 和 排 气 设 施 的 基 本 功 能 三 件 卫 生 设 备 集 中 配 置 的 卫 生 间 的 使 用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2.0 m 2 4.4.5 使 用 面 积 在 15m 2 22m 2 之 间 的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应 设 置 备 餐 空 间, 可 不 设 独 立 厨 房 4.4.6 使 用 面 积 在 15m 2 22m 2 之 间 的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应 预 留 冰 箱 和 洗 衣 机 位 置 4.4.7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户 内 应 预 留 安 装 空 调 设 施 的 条 件 4.5. 结 构 设 计 4.5.1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应 选 择 有 利 于 空 间 的 灵 活 分 隔 组 合 和 可 持 续 改 造 的 结 构 体 系 4.5.2 结 构 设 计 应 按 照 项 目 实 施 产 业 化 的 具 体 标 准 和 方 式, 充 分 考 虑 构 配 件 生 产 物 流 运 输 装 配 安 装 等 因 素, 采 用 相 应 的 标 准 化 预 制 构 配 件 4.6. 给 排 水 及 采 暖 设 计 4.6.1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生 活 给 水 系 统 应 充 分 利 用 市 政 给 水 管 网 直 接 供 水 ; 需 二 次 加 压 供 水 时, 应 当 选 用 国 家 认 证 的 环 保 节 能 节 水 的 无 负 压 二 次 加 压 供 水 设 备 4.6.2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应 采 取 可 分 户 计 量 的 集 中 供 热 方 式 供 暖, 供 暖 热 源 优 先 选 择 城 市 热 力 网 城 市 热 力 网 未 覆 盖 地 区, 宜 采 用 占 地 少 能 效 高 的 模 块 锅 炉 技 术 集 中 供 热 4.6.3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在 市 政 中 水 输 配 水 管 线 覆 盖 范 围 内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优 先 使 用 市 政 中 水 市 政 中 水 输 配 水 管 线 未 覆 盖 地 区 的 新 建 项 目, 推 广 使 用 模 块 化 户 内 中 水 集 成 系 统 技 术 4.6.4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宜 采 用 地 面 辐 射 采 暖 方 式 采 用 散 热 器 采 暖 方 式 的, 其 选 6

型 及 布 置 应 考 虑 室 内 功 能 空 间, 应 以 不 影 响 室 内 家 具 布 置 和 功 能 使 用 为 原 则, 不 宜 做 遮 蔽 4.7. 电 气 设 计 4.7.1 使 用 面 积 在 15m 2 22m 2 之 间 的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应 设 独 立 的 预 付 费 式 电 度 表 4.7.2 使 用 面 积 在 15m 2 22m 2 之 间 的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每 户 的 用 电 负 荷 不 应 小 于 4kW 4.7.3 使 用 面 积 在 15m 2 22m 2 之 间 的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弱 电 插 座 和 接 口 的 数 量 不 应 少 于 表 4.7.3 的 规 定 表 4.7.3 使 用 面 积 在 15m 2 22m 2 之 间 的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弱 电 插 座 和 接 口 的 数 量 类 型 电 话 插 座 宽 带 插 座 有 线 电 视 接 口 数 量 ( 个 ) 1 1 1 7

5. 室 内 环 境 5.1. 一 般 规 定 5.1.1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应 利 用 自 然 条 件 获 得 良 好 的 日 照 自 然 通 风 和 天 然 采 光, 并 符 合 国 家 和 本 市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5.1.2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分 户 墙 分 户 楼 板 电 梯 井 道 户 门 窗 等 部 位 的 隔 声 标 准 应 符 合 国 家 和 本 市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5.1.3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防 水 防 潮 室 内 空 气 质 量 应 符 合 国 家 和 本 市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5.2. 隔 声 5.2.1 分 户 墙 两 侧 同 一 位 置 的 开 关 插 座 配 电 箱 等 的 位 置 应 错 开 150mm 以 上, 安 装 时 不 得 穿 透 墙 体 5.2.2 分 户 墙 内 不 宜 设 置 暗 装 式 强 弱 电 配 电 箱 如 配 电 箱 须 嵌 墙 安 装 时, 设 置 部 位 的 墙 体 厚 度 构 造 不 应 低 于 分 户 墙 的 隔 声 要 求 5.2.3 应 采 用 带 有 降 噪 功 能 的 排 水 管 或 采 取 相 应 的 降 噪 技 术 措 施 减 少 排 水 噪 声 污 染 5.3. 通 风 5.3.1 厨 房 油 烟 宜 采 取 水 平 直 排 方 式, 应 选 择 油 烟 分 离 充 分 的 排 放 设 备, 并 合 理 设 计 水 平 直 排 管 道 与 外 围 护 结 构 的 连 接 构 造, 充 分 考 虑 维 护 的 便 捷 性 5.3.2 室 内 通 风 换 气 设 备 选 型 及 管 道 设 置 应 系 统 设 计, 相 同 通 风 换 气 量 应 统 一 设 备 规 格 型 号 维 护 阶 段, 设 备 设 施 更 新 应 建 立 在 通 风 换 气 系 统 整 体 复 核 基 础 之 上, 以 确 保 室 内 整 体 通 风 换 气 质 量 5.4. 室 内 装 修 5.4.1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应 实 现 土 建 和 室 内 装 修 的 一 体 化 设 计 和 施 工 5.4.2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应 按 照 内 装 工 业 化 要 求 实 施 装 配 式 装 修, 推 广 应 用 管 线 与 结 构 分 离 技 术 5.4.3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室 内 装 修 应 精 细 化 设 计 部 品 与 结 构 部 品 与 部 品 部 品 与 8

材 料 间 的 接 口, 充 分 考 虑 家 具 设 备 设 施 电 器 等 的 位 置 5.4.4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宜 采 用 整 体 卫 浴 或 其 他 具 有 工 业 化 特 点 卫 浴 部 品 应 设 置 洗 衣 机 专 用 给 排 水 接 口 和 防 溅 水 插 座, 并 应 做 好 防 水 措 施 5.4.5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宜 采 用 整 体 厨 房 部 品 橱 柜 布 置 应 按 照 炊 事 操 作 流 程 保 证 洗 切 烧 的 动 态 流 线, 台 面 应 连 续 5.4.6 储 藏 空 间 应 结 合 建 筑 墙 体 顶 面 等 部 位 进 行 一 体 化 设 计, 储 藏 柜 宜 采 用 标 准 化 装 配 式 成 品 柜 体 5.4.7 强 弱 电 点 位 的 排 布 应 充 分 考 虑 必 要 的 家 用 电 器 摆 放 位 置 和 数 量, 合 理 布 局 5.4.8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的 装 修 标 准 应 不 低 于 表 5.4.8 的 基 本 要 求 表 5.4.8 北 京 市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门 窗 配 件 及 室 内 最 低 装 修 要 求 项 目 门 窗 配 件 装 修 标 准 装 修 部 位 使 用 面 积 在 22m 2 及 以 上 使 用 面 积 在 15m 2 --22m 2 之 间 单 元 门 钢 制 电 控 防 盗 门 钢 制 电 控 防 盗 门 户 门 钢 制 保 温 防 盗 门 钢 制 保 温 防 盗 门 公 共 走 廊 及 楼 梯 间 钢 制 防 火 门 钢 制 防 火 门 卧 室 实 木 复 合 门 实 木 复 合 门 户 内 门 卫 生 间 木 质 半 玻 百 叶 镶 板 门 木 质 半 玻 百 叶 镶 板 门 厨 房 木 质 半 玻 无 百 叶 镶 板 门 木 质 半 玻 无 百 叶 镶 板 门 阳 台 门 塑 钢 门 塑 钢 门 外 窗 及 封 阳 台 窗 中 空 玻 璃 塑 钢 节 能 窗 中 空 玻 璃 塑 钢 节 能 窗 窗 台 预 制 水 泥 板 预 制 水 泥 板 窗 帘 盒 窗 帘 杆 窗 帘 杆 晒 衣 杆 成 品 晒 衣 杆 成 品 晒 衣 杆 吊 柜 成 品 吊 柜 成 品 吊 柜 厨 房 橱 柜 整 体 橱 柜 整 体 橱 柜 抽 烟 机 成 品 成 品 厨 房 灶 具 成 品 成 品 节 水 型 坐 便 器, 节 水 型 手 节 水 型 坐 便 器, 节 水 型 手 厨 卫 洁 具 持 式 带 下 出 水 淋 浴 龙 头 持 式 带 下 出 水 淋 浴 龙 头 洗 面 盆 ( 含 配 件 ) 及 节 水 洗 面 盆 ( 含 配 件 ) 及 节 水 型 龙 头 型 龙 头 热 水 器 成 品 成 品 水 暖 五 金 件 节 水 龙 头 节 水 花 洒 节 水 龙 头 节 水 花 洒 9

散 热 器 高 效 散 热 器 高 效 散 热 器 灯 具 节 能 灯 节 能 灯 空 调 机 机 位 统 一 设 置 孔 洞 统 一 预 留 冷 凝 水 系 统 PVC 管 统 一 安 装 机 位 统 一 设 置 孔 洞 统 一 预 留 冷 凝 水 系 统 PVC 管 统 一 安 装 生 活 用 水 热 水 管 PPR 管 PPR 管 室 内 装 修 套 内 空 间 共 用 部 分 信 报 箱 成 品 不 锈 钢 材 质 成 品 不 锈 钢 材 质 顶 棚 水 性 内 墙 耐 擦 洗 环 保 涂 水 性 内 墙 耐 擦 洗 环 保 涂 起 居 室 墙 面 水 性 内 墙 耐 擦 洗 环 保 涂 水 性 内 墙 耐 擦 洗 环 保 涂 餐 厅 踢 脚 地 砖 踢 脚 地 砖 踢 脚 楼 地 面 防 滑 地 砖 防 滑 地 砖 顶 棚 水 性 内 墙 耐 擦 洗 环 保 涂 水 性 内 墙 耐 擦 洗 环 保 涂 卧 室 墙 面 水 性 内 墙 耐 擦 洗 环 保 涂 水 性 内 墙 耐 擦 洗 环 保 涂 踢 脚 地 砖 踢 脚 地 砖 踢 脚 楼 地 面 防 滑 地 砖 防 滑 地 砖 顶 棚 集 成 吊 顶 集 成 吊 顶 厨 房 墙 面 带 饰 面 装 配 式 墙 板 带 饰 面 装 配 式 墙 板 楼 地 面 防 滑 地 砖 防 滑 地 砖 顶 棚 集 成 吊 顶 集 成 吊 顶 卫 生 间 墙 面 带 饰 面 装 配 式 墙 板 带 饰 面 装 配 式 墙 板 楼 地 面 防 滑 地 砖 防 滑 地 砖 顶 棚 外 墙 耐 擦 洗 环 保 涂 料 并 外 墙 耐 擦 洗 环 保 涂 料 并 配 置 晾 衣 杆 配 置 晾 衣 杆 阳 台 外 墙 耐 擦 洗 环 保 涂 料 ( 或 外 墙 耐 擦 洗 环 保 涂 料 ( 或 墙 面 建 筑 外 墙 饰 面 延 伸 ) 建 筑 外 墙 饰 面 延 伸 ) 楼 地 面 防 滑 地 砖 防 滑 地 砖 顶 棚 水 性 内 墙 耐 擦 洗 环 保 涂 水 性 内 墙 耐 擦 洗 环 保 涂 楼 梯 墙 面 普 通 耐 擦 洗 涂 料 普 通 耐 擦 洗 涂 料 踢 脚 水 泥 踢 脚 水 泥 踢 脚 楼 地 面 水 泥 楼 面 水 泥 楼 面 水 性 内 墙 耐 擦 洗 环 保 涂 水 性 内 墙 耐 擦 洗 环 保 涂 顶 棚 料 料 电 梯 厅 墙 面 贴 面 砖 到 顶 贴 面 砖 到 顶 踢 脚 地 砖 踢 脚 地 砖 踢 脚 楼 地 面 防 滑 地 砖 防 滑 地 砖 顶 棚 水 性 内 墙 耐 擦 洗 环 保 涂 水 性 内 墙 耐 擦 洗 环 保 涂 走 廊 楼 地 面 防 滑 地 砖 防 滑 地 砖 门 厅 顶 棚 水 性 内 墙 耐 擦 洗 环 保 涂 水 性 内 墙 耐 擦 洗 环 保 涂 10 墙 面 普 通 耐 擦 洗 涂 料 普 通 耐 擦 洗 涂 料 踢 脚 地 砖 踢 脚 地 砖 踢 脚

墙 面 贴 面 砖 到 顶 贴 面 砖 到 顶 踢 脚 地 砖 踢 脚 地 砖 踢 脚 楼 地 面 防 滑 地 砖 防 滑 地 砖 其 他 达 到 现 行 住 宅 设 计 标 准 达 到 现 行 住 房 设 计 标 准 11

6. 评 价 标 准 6.1. 一 般 规 定 6.1.1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性 能 评 价 宜 以 单 体 为 对 象 6.1.2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性 能 评 价 应 在 项 目 竣 工 备 案 后 进 行 评 价 打 分 和 结 果 判 定 6.1.3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性 能 评 价, 应 按 照 适 用 性 能 经 济 性 能 安 全 性 能 和 耐 久 性 能 四 个 方 面 的 评 价 指 标 进 行 每 项 性 能 的 评 价, 应 按 得 分 分 值 多 少 评 价 住 宅 性 能 具 体 的 评 价 项 目 评 价 方 法 评 定 分 值 见 本 标 准 有 关 章 节 和 附 表 A 6.1.4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性 能 按 照 评 价 得 分 由 低 到 高 分 为 1 星 2 星 3 星 三 个 级 别 6.1.5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性 能 评 价, 应 提 交 以 下 资 料 : 1 项 目 全 套 竣 工 验 收 资 料 和 一 套 完 整 的 竣 工 图 纸 ; 2 项 目 规 划 设 计 图 纸 ; 3 推 广 应 用 新 技 术 的 覆 盖 面 和 效 益 统 计 清 单 ( 重 点 是 结 构 体 系 建 筑 节 能 节 水 措 施 装 修 情 况 和 智 能 化 技 术 应 用 等 ); 4 具 备 相 关 资 质 第 三 方 提 供 的 性 能 检 测 报 告 或 经 认 定 能 够 达 到 性 能 要 求 的 构 造 做 法 清 单 ; 5 政 府 部 门 颁 发 的 该 项 目 计 划 批 文 和 土 地 规 划 消 防 人 防 节 能 等 施 工 图 审 查 文 件 和 计 算 书 6.1.6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性 能 评 价 应 由 不 少 于 3 位 专 家 组 成 的 专 家 组 来 完 成 专 家 组 应 通 过 听 取 汇 报 查 阅 设 计 资 料 检 测 报 告 以 及 现 场 检 查 等 程 序, 对 照 条 文 及 附 表 A 分 别 打 分 6.1.7 本 标 准 附 表 A 评 价 指 标 中 每 个 子 项 的 评 分 结 果, 不 分 档 打 分 的 子 项, 只 有 得 分 和 不 得 分 两 种 选 择 ; 分 档 打 分 的 子 项, 以 罗 马 数 字 Ⅰ Ⅱ 等 区 分 不 同 的 评 分 要 求 为 防 止 同 一 子 项 重 复 得 分, 较 低 档 的 分 值 用 括 弧 () 表 示 在 使 用 评 价 指 标 时, 同 一 条 目 中 如 包 含 多 项 要 求, 必 须 全 部 满 足 才 能 得 分 凡 前 提 条 件 与 子 项 规 定 的 要 求 无 关 时, 该 子 项 可 直 接 得 分 6.1.8 本 标 准 附 表 A 中, 评 价 指 标 的 分 值 设 定 为 : 适 用 性 能 满 分 为 70 分, 经 济 性 能 满 分 为 30 分 安 全 性 能 满 分 为 30 分, 耐 久 性 能 满 分 为 50 分, 总 计 满 分 180 分 各 项 性 能 的 最 终 得 分, 为 本 组 专 家 评 分 的 平 均 值 6.1.9 住 房 综 合 性 能 等 级 按 以 下 方 法 判 别 : 12

1 星 级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 适 用 性 能 不 低 于 45 分, 经 济 性 能 不 低 于 15 分, 安 全 性 能 不 低 于 20 分, 耐 久 性 能 不 低 于 30 分, 最 终 得 分 不 低 于 120 分, 且 不 高 于 140 分 ; 2 星 级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 适 用 性 能 不 低 于 50 分, 经 济 性 能 不 低 于 20 分, 安 全 性 能 不 低 于 20 分, 耐 久 性 能 不 低 于 35 分, 最 终 得 分 不 低 于 140 分, 且 不 高 于 160 分 ; 3 星 级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 适 用 性 能 不 低 于 60 分, 经 济 性 能 不 低 于 20 分, 安 全 性 能 不 低 于 20 分, 耐 久 性 能 不 低 于 40 分, 最 终 得 分 高 于 160 分 6.2. 适 用 性 能 6.2.1 单 元 平 面 布 局 的 评 价 应 包 括 下 述 内 容 : 1 单 元 平 面 布 局 和 空 间 利 用 合 理 ; 2 平 面 设 凹 口 时, 凹 口 的 宽 深 比 ; 3 起 居 室 主 要 卧 室 的 采 光 窗 朝 向 ; 4 起 居 室 主 卧 室 开 间 ; 5 主 要 空 间 朝 向 ; 6 面 积 使 用 系 数 ; 评 价 方 法 : 选 取 各 户 型 进 行 审 查, 每 类 户 型 抽 查 一 户 6.2.2 厨 房 ( 备 餐 空 间 ) 卫 生 间 配 置 的 评 价 应 包 括 下 述 内 容 : 1 厨 房 ( 备 餐 空 间 ) 配 置 ; 2 卫 生 间 配 置 评 价 方 法 : 选 取 各 户 型 的 厨 房 ( 备 餐 空 间 ) 卫 生 间 设 计 图 进 行 审 查, 每 类 户 型 抽 查 一 户 6.2.3 单 元 公 共 空 间 的 评 价 应 包 括 下 述 内 容 : 1 单 元 入 口 进 厅 或 门 厅 的 设 置 ; 2 楼 梯 间 的 设 置 ; 评 价 方 法 : 检 查 各 单 元 6.2.4 户 型 功 能 空 间 设 计 的 评 价 应 包 括 下 述 内 容 : 1 户 内 卧 室 起 居 室 ( 厅 ) 餐 厅 厨 房 ( 备 餐 空 间 ) 卫 生 间 贮 藏 室 阳 台 等 功 能 空 间 的 配 置 布 局 和 交 通 组 织 ; 13

2 户 内 储 藏 空 间 评 价 方 法 : 选 取 各 户 型 进 行 审 查, 每 类 户 型 抽 查 一 户 6.2.5 隔 声 性 能 隔 振 措 施 的 评 价 应 包 括 下 述 内 容 : 1 楼 板 的 隔 声 性 能 ; 2 墙 体 的 隔 声 性 能 ; 3 外 窗 的 隔 声 性 能 ; 4 设 备 的 减 振 和 隔 声 评 价 方 法 : 审 阅 相 关 部 位 的 隔 声 减 振 构 造 措 施 图 纸 或 资 料 性 说 明 文 件, 检 测 报 告 6.2.6 给 排 水 与 燃 气 系 统 的 评 价 应 包 括 下 述 内 容 : 1 洗 衣 机 位 的 设 置 2 管 线 暗 装 便 于 检 修 保 证 安 全 3 分 质 供 排 水 系 统 的 设 置 4 生 活 热 水 设 备 或 系 统 的 设 置 5 计 量 收 费 一 体 化 ; 6 阀 门 检 修 部 件 设 在 共 用 部 位 评 价 方 法 : 对 同 类 型 住 房 楼 栋 进 行 审 查, 抽 查 一 户 住 房 6.2.7 采 暖 通 风 与 空 调 系 统 的 评 价 应 包 括 下 述 内 容 : 1 居 住 空 间 的 自 然 通 风 状 态 ; 2 采 暖 空 调 系 统 和 设 施 ; 3 厨 房 排 油 烟 系 统 ; 4 卫 生 间 排 风 系 统 评 价 方 法 : 选 取 各 户 型 进 行 审 查, 每 类 户 型 抽 查 一 户 6.2.8 电 气 设 备 与 设 施 的 评 价 应 包 括 下 述 内 容 : 1 电 源 插 座 数 量 ; 2 分 支 回 路 数 ; 3 电 梯 的 设 置 ; 评 价 方 法 : 选 取 各 户 型 进 行 审 查, 每 个 户 型 抽 查 一 户 6.2.9 楼 栋 内 无 障 碍 的 评 价 应 包 括 下 述 内 容 : 14

1 公 共 区 域 地 面 ; 2 室 内 地 面 ; 3 室 内 过 道 和 户 门 的 宽 度 4 电 梯 设 置 ; 评 价 方 法 : 各 抽 查 一 个 单 元 每 类 户 型 抽 查 一 户 6.2.10 电 梯 及 标 识 的 评 价 应 包 括 下 述 内 容 : 1 电 梯 数 量 主 要 技 术 参 数 ; 2 公 共 空 间 标 识 评 价 方 法 : 各 抽 查 一 个 单 元 每 类 户 型 抽 查 一 户 6.2.11 住 区 无 障 碍 设 施 的 评 价 应 包 括 下 述 内 容 : 1 道 路 ; 2 公 共 绿 地 ; 3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入 口 评 价 方 法 : 现 场 检 查 6.3. 经 济 性 能 6.3.1 建 筑 设 计 的 评 价 应 包 括 下 述 内 容 : 1 建 筑 物 体 形 系 数 ; 2 窗 墙 面 积 比 ; 3 太 阳 能 与 建 筑 一 体 化 评 价 方 法 : 审 阅 设 计 资 料 ( 包 括 施 工 图 和 热 工 计 算 表 ), 现 场 检 查 6.3.2 围 护 结 构 的 评 价 应 包 括 下 述 内 容 : 1 外 墙 外 窗 和 屋 顶 的 传 热 系 数 ; 2 外 窗 和 阳 台 门 的 气 密 性 评 价 方 法 : 审 阅 设 计 资 料 ( 包 括 施 工 图 和 热 工 计 算 表 ) 和 现 场 检 测 报 告 6.3.3 采 暖 空 调 系 统 的 评 价 应 包 括 下 述 内 容 : 1 采 暖 系 统 的 水 力 平 衡 措 施 ; 2 室 温 控 制 ; 3 室 外 机 位 置 15

评 价 方 法 : 审 阅 设 计 图 纸 采 暖 方 式 以 及 采 暖 负 荷 的 评 价, 以 及 相 关 文 件 6.3.4 照 明 系 统 的 评 价 应 包 括 下 述 内 容 : 1 采 用 高 效 节 能 的 照 明 产 品 ; 2 设 置 节 能 控 制 型 开 关 ; 3 照 明 功 率 密 度 值 (LPD) 满 足 标 准 要 求 评 价 方 法 : 审 阅 设 计 图 纸 和 有 关 文 件 6.3.5 中 水 利 用 的 评 价 应 包 括 下 述 内 容 : 1 中 水 设 施 ; 2 中 水 管 道 系 统 评 价 方 法 : 审 阅 设 计 图 纸 和 有 关 文 件 6.3.6 节 水 器 具 及 管 材 的 评 价 应 包 括 下 述 内 容 : 1 便 器 一 次 冲 水 量 ; 2 便 器 分 档 冲 水 功 能 ; 3 节 水 器 具 ; 评 价 方 法 : 审 阅 设 计 图 纸 和 现 场 检 查 6.3.7 公 共 场 所 节 水 措 施 的 评 价 应 包 括 下 述 内 容 : 1 公 用 设 施 的 节 水 措 施 ; 2 绿 化 灌 溉 方 式 评 价 方 法 : 现 场 检 查 6.3.8 景 观 用 水 的 评 价 内 容 应 为 : 水 源 利 用 情 况 评 价 方 法 : 审 阅 设 计 图 纸 6.3.9 可 再 生 能 源 利 用 的 评 价 内 容 应 为 : 由 太 阳 能 系 统 提 供 的 生 活 用 热 水 比 例 评 价 方 法 : 审 阅 设 计 图 纸 及 相 关 资 料 6.4. 安 全 性 能 6.4.1 燃 气 设 备 安 全 的 评 价 应 包 括 下 述 内 容 :( 条 文 说 明 需 要 修 改 ) 1 燃 气 器 具 的 质 量 合 格 证 ; 16

2 燃 气 管 道 的 安 装 位 置 及 燃 气 设 备 安 装 场 所 的 排 风 措 施 ; 3 燃 气 灶 具 有 熄 火 保 护 自 动 关 闭 功 能 ; 4 燃 气 自 闭 阀 浓 度 报 警 器 等 燃 气 户 内 安 全 装 置 的 设 置 ; 5 燃 气 设 备 安 装 连 接 质 量 ; 6 安 装 燃 气 装 置 的 厨 房 卫 生 间 的 结 构 防 爆 措 施 ; 评 价 方 法 : 审 阅 燃 气 设 备 相 关 资 料 施 工 验 收 资 料 设 计 文 件 和 现 场 核 查 6.4.2 电 气 设 备 安 全 的 评 价 应 包 括 下 述 内 容 : 1 电 气 设 备 及 相 关 材 料 的 质 量 认 证 和 产 品 合 格 证 ; 2 配 电 系 统 与 电 气 设 备 的 保 护 措 施 和 装 置 ; 3 配 电 设 备 与 环 境 的 适 用 性 ; 4 防 雷 措 施 与 装 置 ; 5 配 电 系 统 的 接 地 方 式 与 接 地 装 置 ; 6 配 电 系 统 工 程 的 质 量 ; 7 电 梯 安 全 性 认 证 及 相 关 资 料 评 价 方 法 : 审 阅 配 电 系 统 设 计 文 件 及 设 备 相 关 资 料 施 工 记 录 验 收 资 料 和 现 场 检 查 6.4.3 防 盗 设 施 的 评 价 内 容 应 为 : 防 盗 户 门 及 有 被 盗 隐 患 部 位 的 防 盗 网 电 子 防 盗 等 设 施 的 质 量 与 认 证 手 续 评 价 方 法 : 审 阅 产 品 合 格 证 和 现 场 检 查 6.4.4 防 滑 防 跌 措 施 的 评 价 内 容 应 为 : 单 元 入 口 电 梯 前 室 厨 房 卫 生 间 等 地 面 的 防 滑 与 防 跌 措 施 评 价 方 法 : 审 阅 设 计 文 件 产 品 质 量 文 件 和 现 场 检 查 6.4.5 防 坠 落 措 施 的 评 价 应 包 括 下 述 内 容 : 1 阳 台 栏 杆 或 栏 板 和 上 人 屋 面 女 儿 墙 或 栏 杆 高 度 及 垂 直 杆 件 间 水 平 净 距 ; 2 外 窗 窗 台 面 距 楼 面 或 楼 面 上 可 登 踏 面 的 净 高 度 限 值 及 防 坠 落 措 施 ; 3 楼 梯 栏 杆 垂 直 杆 件 间 水 平 净 距 楼 梯 扶 手 高 度, 非 垂 直 栏 杆 的 防 攀 爬 措 施 ; 4 室 内 顶 棚 和 内 外 墙 面 装 修 层 的 牢 固 性, 门 窗 安 全 玻 璃 的 使 用 评 价 方 法 : 审 阅 设 计 文 件, 质 量 耐 久 性 保 证 文 件 和 现 场 检 查 17

6.4.6 墙 体 材 料 的 污 染 物 评 价 内 容 应 为 : 墙 体 材 料 的 放 射 性 污 染 及 混 凝 土 外 加 剂 中 释 放 氨 的 含 量 评 价 方 法 : 审 阅 产 品 合 格 证 和 专 项 检 测 报 告 6.4.7 室 内 装 修 材 料 有 害 物 质 含 量 的 评 价 内 容 应 为 : 人 造 板 及 其 制 品 有 害 物 质 含 量, 溶 剂 型 木 器 涂 料 有 害 物 质 含 量, 内 墙 涂 料 有 害 物 质 含 量, 胶 粘 剂 有 害 物 质 含 量, 壁 纸 有 害 物 质 含 量, 花 岗 石 及 其 它 天 然 或 人 造 石 材 的 放 射 性 污 染 评 价 方 法 : 审 阅 产 品 合 格 证 和 专 项 检 测 报 告 6.4.8 室 内 环 境 污 染 物 含 量 的 评 价 内 容 应 为 : 室 内 氡 浓 度, 室 内 甲 醛 浓 度, 室 内 苯 浓 度, 室 内 氨 浓 度, 室 内 总 挥 发 性 有 机 化 合 物 (TVOC) 浓 度 评 价 方 法 : 审 阅 专 项 检 测 报 告, 必 要 时 进 行 复 验 6.5. 耐 久 性 能 6.5.1 建 筑 结 构 设 计 的 评 价 应 包 括 下 述 内 容 : 1 结 构 的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 2 设 计 确 定 的 技 术 措 施 评 价 方 法 : 审 阅 设 计 图 纸 6.5.2 建 筑 结 构 质 量 的 评 价 内 容 应 为 : 1 主 控 项 目 质 量 实 体 检 测 情 况 2 建 筑 结 构 外 观 质 量 的 评 价 内 容 应 为 : 3 围 护 构 件 外 观 质 量 缺 陷 评 价 方 法 : 审 阅 检 测 报 告 现 场 检 查 6.5.3 装 修 设 计 的 评 价 内 容 应 为 : 外 装 修 的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和 设 计 提 出 的 装 修 材 料 耐 用 指 标 要 求 评 价 方 法 : 审 阅 设 计 文 件 6.5.4 装 修 材 料 的 评 价 内 容 应 为 : 装 修 材 料 耐 用 指 标 检 验 情 况 应 按 照 北 京 市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优 良 部 品 部 件 材 料 库 的 要 求 18

评 价 方 法 : 审 阅 检 验 报 告 6.5.5 装 修 质 量 的 评 价 内 容 应 为 : 1 装 修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情 况 2 装 修 工 程 外 观 质 量 评 价 方 法 : 审 阅 验 收 资 料 现 场 检 查 6.5.6 防 水 设 计 的 评 价 应 包 括 下 述 内 容 : 1 防 水 工 程 的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 2 设 计 对 防 水 材 料 提 出 的 耐 用 指 标 要 求 评 价 方 法 : 审 阅 设 计 文 件 6.5.7 防 水 材 料 的 评 价 应 包 括 下 述 内 容 : 1 防 水 材 料 的 合 格 情 况 ; 2 防 水 材 料 耐 用 指 标 的 检 验 情 况 评 价 方 法 : 审 阅 材 料 检 验 报 告 6.5.8 防 潮 与 防 渗 措 施 的 评 价 应 包 括 下 述 内 容 : 1 首 层 墙 体 与 地 面 的 防 潮 措 施 ; 2 外 墙 的 防 渗 措 施 评 价 方 法 : 审 阅 设 计 文 件 6.5.9 防 水 防 潮 工 程 质 量 的 评 价 应 包 括 下 述 内 容 : 1 防 水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情 况 ; 2 防 水 工 程 蓄 水 淋 水 检 验 情 况 3 防 水 工 程 外 观 质 量 和 墙 体 与 地 面 潮 湿 情 况 评 价 方 法 : 审 阅 验 收 资 料 现 场 检 查 6.5.10 管 线 工 程 设 计 的 评 价 应 包 括 下 述 内 容 : 1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 2 设 计 对 管 线 材 料 的 耐 用 指 标 要 求 ; 3 上 水 管 内 壁 材 质 评 价 方 法 : 审 阅 设 计 文 件 6.5.11 管 线 材 料 的 评 价 包 括 下 述 内 容 : 1 管 线 材 料 的 质 量 ; 19

2 管 线 材 料 耐 用 指 标 的 检 验 情 况 评 价 方 法 : 查 阅 材 料 质 量 检 验 报 告 6.5.12 管 线 工 程 质 量 的 评 价 内 容 应 为 : 1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合 格 情 况 2 管 线 及 其 防 护 层 外 观 质 量 和 上 水 水 质 目 测 情 况 评 价 方 法 : 查 阅 施 工 验 收 资 料 现 场 检 查 6.5.13 设 备 的 设 计 或 选 型 的 评 价 应 包 括 下 述 内 容 : 1 设 备 的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 2 设 计 或 选 型 时 对 设 备 提 出 的 耐 用 指 标 要 求 评 价 方 法 : 审 阅 设 计 资 料 6.5.14 设 备 质 量 的 评 价 应 包 括 下 述 内 容 : 1 设 备 的 合 格 情 况 ; 2 设 备 耐 用 指 标 的 检 验 情 况 ( 包 括 型 式 检 验 结 论 ) 评 价 方 法 : 审 阅 产 品 合 格 证 和 检 验 报 告 6.5.15 设 备 安 装 运 转 质 量 的 评 价 内 容 应 为 : 1 设 备 安 装 质 量 的 验 收 情 况 2 设 备 运 转 情 况 评 价 方 法 : 审 阅 验 收 资 料 现 场 检 查 6.5.16 门 窗 设 计 或 选 型 的 评 价 应 包 括 下 述 内 容 : 1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 2 耐 用 指 标 要 求 情 况 评 价 方 法 : 审 阅 设 计 资 料 6.5.17 门 窗 质 量 的 评 价 应 包 括 下 述 内 容 : 1 门 窗 质 量 的 合 格 情 况 ; 2 门 窗 耐 用 指 标 的 检 验 情 况 ( 含 型 式 检 验 结 论 ) 评 价 方 法 : 审 阅 相 关 资 料 和 检 验 报 告 6.5.18 安 装 及 外 观 质 量 的 评 价 内 容 应 为 : 1 安 装 质 量 的 验 收 情 况 2 门 窗 的 外 观 质 量 20

评 价 方 法 : 审 阅 验 收 资 料 现 场 检 查 21

性 能 分 类 6.2 适 用 性 能 评 价 项 目 6.2.1 单 元 平 面 布 局 6.2.2 厨 房 ( 备 餐 空 间 ) 卫 生 间 配 置 附 表 A: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性 能 评 价 指 标 子 项 序 号 定 性 定 量 指 标 分 值 平 面 布 局 合 理 空 间 紧 凑 公 共 Ⅲ 好 3 A01 交 通 空 间 利 用 充 分 结 构 体 系 对 Ⅱ 较 好 (2) 室 内 空 间 利 用 率 的 影 响 较 小 Ⅰ 基 本 合 理 (1) A02 平 面 规 整, 平 面 设 凹 口 时, 其 深 度 与 开 口 宽 度 之 比 <2.5 1 A03 起 居 室 或 主 要 卧 室 的 采 光 窗 不 朝 向 凹 口 和 天 井 1 A04 Ⅱ 楼 栋 内 50% 以 上 的 主 卧 室 的 开 间 不 小 于 3.20m 2 Ⅰ 楼 栋 内 50% 以 上 的 主 卧 室 的 开 间 在 2.80m~3.20m 范 围 内 (1) A05 Ⅱ 楼 栋 内 50% 以 上 的 起 居 室 的 开 间 不 小 于 3.20m 2 Ⅰ 楼 栋 内 50% 以 上 的 起 居 室 的 开 间 在 2.80m~3.20m 范 围 内 (1) A06 50% 以 上 户 内 主 要 空 间 ( 起 居 室 主 卧 室 ) 朝 向 为 南 向 1 Ⅲ 户 型 面 积 使 用 系 数 :>65% 3 A07 Ⅱ 户 型 面 积 使 用 系 数 :63%~65% (2) Ⅰ 户 型 面 积 使 用 系 数 :<63% (1) A08 Ⅱ 厨 房 ( 备 餐 空 间 ) 设 置 连 续 案 台, 并 按 洗 切 烧 流 程 与 各 设 备 设 施 进 行 整 体 设 计 2 Ⅰ 厨 房 ( 备 餐 空 间 ) 设 置 连 续 案 台 (1) A09 Ⅱ 厨 房 ( 备 餐 空 间 ) 设 置 多 组 吊 柜, 且 吊 柜 总 宽 度 >900mm 2 Ⅰ 厨 房 ( 备 餐 空 间 ) 设 置 1 组 吊 柜, 且 吊 柜 总 宽 度 600mm (1) Ⅲ 卫 生 间 设 置 台 盆 组 合 柜 镜 箱 或 一 体 式 洗 面 化 妆 台 3 A10 Ⅱ 卫 生 间 设 置 台 盆 镜 子 (2) Ⅰ 卫 生 间 设 置 柱 盆 镜 子 (1) A11 卫 生 间 设 置 淋 浴 托 盘 1 22

性 能 分 类 评 价 项 目 子 项 序 号 定 性 定 量 指 标 分 值 A12 门 厅 和 候 梯 厅 有 天 然 通 风 采 光, 窗 地 面 积 比 1/10 1 6.2.3 单 元 单 元 入 口 Ⅲ 门 厅 或 进 厅 使 用 面 积 : 高 层 中 高 层 12m 2 ; 多 层 6m 2 3 公 共 空 间 A13 处 设 进 厅 Ⅱ 门 厅 或 进 厅 使 用 面 积 : 高 层 中 高 层 10m 2 ; 多 层 4.5m 2 (2) 或 门 厅 Ⅰ 门 厅 或 进 厅 使 用 面 积 : 高 层 中 高 层 6m 2 (1) 6.2.4 户 内 Ⅱ 好 2 A14 套 型 设 计 结 合 项 目 实 际, 采 用 北 京 市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标 准 设 计 图 集 ( 一 ) 设 计 功 能 空 间 设 Ⅰ 基 本 合 理 (1) 计 A15 户 内 有 储 藏 空 间 及 设 施 1 6.2 适 用 性 能 6.2.5 隔 声 性 能 隔 振 措 施 6.2.6 给 排 水 与 燃 气 系 统 A16 A17 卧 室 起 居 室 ( 厅 ) 的 分 户 楼 板 的 计 权 标 准 化 撞 击 声 压 级 L nt, w ( 现 场 测 Ⅱ 65dB 2 量 ) Ⅰ 75dB (1) 楼 板 的 计 权 隔 声 量 + 粉 红 噪 声 频 谱 修 正 量 (R w +C) A18 分 户 墙 的 计 权 隔 声 量 + 粉 红 噪 声 频 谱 修 正 量 R w +C Ⅱ 50dB 2 Ⅰ 45dB (1) Ⅱ 50dB 2 Ⅰ 45dB (1) A19 外 墙 的 计 权 隔 声 量 + 交 通 噪 声 频 谱 修 正 量 (R w +C tr ) 45 db 1 A20 户 ( 套 ) 门 的 计 权 隔 声 量 + 粉 红 噪 声 频 谱 修 正 量 (R w +C) 25 db 1 A21 交 通 干 线 两 侧 卧 室 起 居 室 ( 厅 ) 窗 的 计 权 隔 声 量 + 交 通 噪 声 频 谱 修 正 量 (R w +C tr ) 30db 1 A22 其 他 窗 的 计 权 隔 声 量 + 交 通 噪 声 频 谱 修 正 量 (R w +C tr ) 25db 1 A23 水 泵 房 不 设 置 在 屋 顶 1 A24 电 梯 水 泵 风 机 空 调 等 设 备 采 取 了 减 振 消 声 和 隔 声 措 施 1 A25 洗 衣 机 位 置 设 置 合 理, 并 设 有 洗 衣 机 专 用 水 嘴 与 地 漏 1 A26 管 道 管 线 布 置 采 用 暗 装, 布 置 合 理 且 便 于 检 修 更 换 ; 排 水 立 管 检 查 口 设 在 管 井 内 时, 有 方 便 清 通 的 检 查 门 或 接 口 ; 燃 气 管 道 及 计 量 仪 表 暗 装 时, 采 用 相 应 的 安 全 措 施 1 A27 采 用 分 质 供 水 系 统 ; 室 内 排 水 不 与 会 所 和 餐 饮 业 的 排 水 系 统 共 用 排 水 管, 在 室 外 相 连 之 前 设 水 封 井 1 23

6.2 适 用 性 能 6.2 适 用 性 能 6.2.6 给 排 水 与 燃 气 系 A28 每 户 住 房 均 设 置 生 活 热 水 设 备 或 系 统 1 A29 每 户 住 房 在 公 共 区 域 设 置 独 立 的 预 付 费 式 电 表, 水 电 气 使 用 IC 卡 计 量, 实 现 计 量 收 费 一 体 化 1 统 A30 给 水 总 立 管 消 防 立 管 和 公 共 功 能 的 阀 门 及 用 于 总 体 调 节 和 检 修 的 部 件, 设 在 共 用 部 位 1 6.2.7 采 暖 通 风 与 空 调 系 统 6.2.8 电 器 设 备 与 设 施 6.2.9 楼 栋 内 无 障 碍 A31 在 自 然 状 态 下 居 住 空 间 应 有 自 然 通 风 和 天 然 采 光, 外 窗 可 开 启 面 积 不 小 于 该 房 间 地 面 面 积 的 1/20; 卧 室 起 居 室 ( 厅 ) 厨 房 的 采 光 洞 口 的 窗 地 面 积 比 不 低 于 1/6 1 A32 空 调 室 外 机 位 置 和 风 口 等 设 施 布 置 合 理, 冷 凝 水 单 独 有 组 织 排 放 1 A33 厨 房 设 竖 向 和 水 平 烟 ( 风 ) 道 有 组 织 地 排 放 油 烟, 竖 向 烟 ( 风 ) 道 最 不 利 点 最 大 静 压 1.0Pa, 如 达 不 到 时,6 层 以 上 住 宅 在 屋 顶 设 机 械 排 风 装 置 A34 暗 卫 生 间 设 置 竖 向 风 道 和 机 械 排 风 装 置 1 A35 单 一 朝 向 户 型 设 置 机 械 通 风 装 置 1 A36 采 暖 供 回 水 总 立 管 公 共 功 能 的 阀 门 和 用 于 总 体 调 节 和 检 修 的 部 件, 设 在 共 用 部 位 1 A37 采 用 低 温 地 板 辐 射 采 暖 系 统 1 A38 除 布 置 洗 衣 机 冰 箱 排 风 机 械 空 调 器 等 处 设 专 用 单 相 三 线 插 座 外, 电 源 插 座 数 量 满 足 : 起 居 室 卧 室 厨 房 2 组 ; 卫 生 间 1 组 1 A39 每 户 住 房 的 空 调 电 源 插 座 普 通 电 源 插 座 与 照 明 应 分 路 设 计, 厨 房 电 源 插 座 和 卫 生 间 设 独 立 回 路 1 A40 Ⅱ 每 户 住 房 的 主 要 空 间 ( 卧 室 起 居 室 ) 分 别 设 有 电 话 接 口 有 线 电 视 接 口 与 宽 带 接 口 2 Ⅰ 每 户 住 房 设 有 电 话 接 口 有 线 电 视 接 口 与 宽 带 接 口 (1) 6 层 及 以 下 多 层 住 宅 设 电 梯 或 预 留 电 梯 井 位 置 1 A41 电 梯 设 置 7 层 及 以 上 住 宅 设 电 梯,12 层 及 以 上 至 少 成 组 设 置 2 部 电 梯, 其 中 1 部 为 消 防 电 梯 1 A42 电 气 电 讯 干 线 ( 管 ) 和 公 共 功 能 的 电 气 设 备 及 用 于 总 体 调 节 和 检 修 的 部 件, 设 在 共 用 部 位 1 A43 住 区 内 设 有 老 年 专 用 户 型 (2% 以 上 ) 1 A44 户 内 楼 ( 地 ) 面 高 差 15mm 1 A45 入 户 过 道 净 宽 1.2m, 其 他 通 道 净 宽 1.0m 1 A46 户 内 门 扇 开 启 净 宽 度 0.8m 1 6.2.10 电 梯 A47 电 梯 服 务 户 数 30~60~ 户 / 台 3 1 24

A48 电 梯 服 务 户 数 60~90 户 / 台 (2) 电 梯 服 务 户 数 90~100 户 / 台 (1) 公 共 空 间 设 置 的 各 类 标 识 和 标 注 醒 目 易 识 别 户 门 设 置 门 牌 号 标 识, 高 层 住 房 门 厅 明 显 位 置 设 置 通 往 楼 电 梯 的 指 示 标 识, 候 梯 厅 设 置 楼 层 标 识 1 6.2.11 住 区 无 障 碍 设 施 A49 住 区 内 各 级 道 路 按 无 障 碍 要 求 设 置, 并 保 证 通 行 的 连 贯 性 1 A50 公 共 绿 地 的 入 口 道 路 及 休 息 凉 亭 等 设 施 的 地 面 平 整 防 滑, 地 面 有 高 差 时, 设 轮 椅 坡 道 和 扶 手 1 A51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的 出 入 口 通 道 按 无 障 碍 要 求 设 计 1 25

性 能 分 类 6.3 经 济 性 能 评 价 项 目 6.3.1 建 筑 设 计 6.3.2 围 护 结 构 6.3.3 采 暖 空 调 系 统 6.3.4 照 明 系 统 6.3.5 中 水 利 用 子 项 序 号 定 性 定 量 指 标 B01 建 筑 物 体 形 系 数 当 地 现 行 建 筑 节 能 设 计 标 准 规 定 值 1 B02 窗 墙 面 积 比 符 合 当 地 现 行 建 筑 节 能 设 计 标 准 的 规 定 值 1 B03 B04 B05 B06 B07 设 置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外 窗 的 传 热 系 数 K ww 外 墙 的 平 均 传 热 系 数 K wq 屋 顶 的 平 均 传 热 系 数 K wd 外 窗 和 阳 台 门 ( 不 封 闭 阳 台 或 不 采 暖 阳 台 ) 的 气 密 性 设 置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并 与 建 筑 一 体 化 设 计 3 分 值 设 置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1) 4 层,K ww 2.00 1 3 层,K ww 1.80 1 9 层,K wq 0.45 1 4~8 层,K wq 0.40 1 3 层,K wq 0.35 1 9 层,K wd 0.40 1 4~8 层,K wd 0.35 1 3 层,K wd 0.30 1 Ⅱ8 级 3 Ⅰ7 级 (1) B08 集 中 采 暖 空 调 水 系 统 采 取 有 效 的 水 力 平 衡 措 施 3 1 B09 采 暖 设 备 系 统 温 度 可 调 节 10 1 B10 空 调 室 外 机 的 位 置 Ⅱ 满 足 通 风 要 求, 且 不 易 受 到 阳 光 直 射 3 Ⅰ 满 足 通 风 要 求 (1) B11 采 用 高 效 节 能 的 照 明 产 品 ( 光 源 灯 具 及 附 件 ) 1 B12 设 置 节 能 控 制 型 开 关 1 B13 照 明 功 率 密 度 (LPD) 满 足 标 准 要 求 1 B14 设 置 有 利 于 户 内 灰 水 利 用 的 同 层 排 水 节 水 系 统 2 建 筑 面 积 5 万 m 2 以 上 的 居 住 小 区, 配 置 中 水 设 施, 或 与 城 市 中 水 系 统 连 接 (1) 26

性 能 分 类 6.3 经 济 性 能 评 价 项 目 6.3.6 节 水 器 具 6.3.7 公 共 场 所 节 水 措 施 6.3.8 景 观 用 水 6.3.9 可 再 生 能 源 利 用 子 项 序 号 定 性 定 量 指 标 分 值 B15 使 用 6L 便 器 系 统 1 B16 便 器 水 箱 配 备 两 档 选 择 1 B17 使 用 节 水 型 水 龙 头 1 B18 公 用 设 施 中 的 洗 面 器 洗 手 盆 淋 浴 器 和 小 便 器 等 采 用 延 时 自 闭 感 应 自 闭 式 水 嘴 或 阀 门 等 节 水 型 器 具 1 B19 绿 地 树 木 花 卉 使 用 滴 灌 微 喷 等 节 水 灌 溉 方 式, 不 采 用 大 水 漫 灌 方 式 1 B20 不 使 用 自 来 水 作 为 人 工 景 观 水 体 的 补 充 水 1 Ⅲ 由 太 阳 能 系 统 提 供 的 生 活 用 热 水 比 例 R hw :80% R hw 3. B21 Ⅱ 由 太 阳 能 系 统 提 供 的 生 活 用 热 水 比 例 R hw :50% R hw <80% (. 2 ). Ⅰ 由 太 阳 能 系 统 提 供 的 生 活 用 热 水 比 例 R hw :20% R hw <50% (. 1 ). 27

性 能 分 类 6.4 安 全 性 能 评 价 项 目 6.4.1 燃 气 设 备 6.4.2 电 气 设 备 6.4.3 防 盗 措 施 子 项 序 号 定 性 定 量 指 标 C01 燃 气 器 具 为 国 家 认 证 的 产 品, 并 具 有 质 量 检 验 合 格 证 书 1 C02 燃 气 管 道 的 安 装 位 置 及 燃 气 设 备 安 装 场 所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相 关 标 准 要 求, 并 设 有 排 风 装 置 1 C03 燃 气 灶 具 有 熄 火 保 护 自 动 关 闭 阀 门 装 置 1 C04 安 装 燃 气 自 闭 阀 浓 度 报 警 器 等 燃 气 户 内 安 全 装 置 1 C05 燃 气 设 备 安 装 质 量 验 收 合 格 使 用 符 合 相 关 标 准 要 求 的 长 寿 命 软 管 1 C06 安 装 燃 气 装 置 的 厨 房 采 取 结 构 措 施, 防 止 燃 气 爆 炸 引 发 的 倒 塌 事 故 1 C07 电 气 设 备 及 主 要 材 料 为 通 过 国 家 认 证 的 产 品, 并 具 有 质 量 检 验 合 格 证 书 1 C08 配 电 系 统 有 完 好 的 保 护 措 施, 包 括 短 路 过 负 荷 接 地 故 障 防 漏 电 防 雷 电 波 入 侵 防 误 操 作 措 施 等 1 C09 配 电 设 备 选 型 与 使 用 环 境 条 件 相 符 合 1 C10 防 雷 措 施 正 确, 防 雷 装 置 完 善 1 C11 配 电 系 统 的 接 地 方 式 正 确, 用 电 设 备 接 地 保 护 正 确 完 好, 接 地 装 置 完 整 可 靠, 等 电 位 和 局 部 等 电 位 连 接 良 好 1 C12 导 线 材 料 采 用 铜 质, 支 线 导 线 截 面 不 宜 小 于 2.5mm 2, 空 调 厨 房 分 支 回 路 不 小 于 4mm 2 1 C13 导 线 穿 管 Ⅱ 配 电 导 线 保 护 管 全 部 采 用 钢 管 2 Ⅰ 配 电 导 线 保 护 管 采 用 聚 乙 烯 塑 料 管 ( 材 质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标 准 规 定, 但 吊 顶 内 严 禁 使 用 ) (1) C14 电 气 施 工 质 量 按 有 关 规 范 验 收 合 格 1 C15 电 梯 安 装 调 试 良 好, 经 过 安 全 部 门 检 验 合 格 1 C16 单 元 门 禁 系 统 防 Ⅱ 具 有 防 火 防 撬 保 温 隔 声 功 能, 并 具 有 良 好 的 装 饰 性 2 盗 户 门 Ⅰ 具 有 防 火 防 撬 保 温 功 能 (1) C17 有 被 盗 隐 患 部 位 的 防 盗 网 电 子 防 盗 等 设 施, 以 及 当 电 梯 直 通 地 下 车 库 时 采 取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1 分 值 6.4.4 防 滑 防 跌 措 施 C18 公 共 出 入 口 台 阶 高 度 超 过 0.70m 并 侧 面 临 空 时, 应 设 置 防 护 设 施, 防 护 设 施 净 高 不 应 低 于 1.05m 楼 栋 公 共 空 间 厨 房 卫 生 间 以 及 起 居 室 卧 室 书 房 和 通 道 等 地 面 采 取 防 滑 防 跌 措 施 1 28

性 能 分 类 6.4 安 全 性 能 评 价 项 目 6.4.5 防 坠 落 措 施 6.4.6 墙 体 材 料 6.4.7 室 内 装 修 材 料 子 项 序 号 定 性 定 量 指 标 分 值 C19 中 高 层 高 层 住 宅 阳 台 栏 杆 ( 拦 板 ) 和 上 人 屋 面 女 儿 墙 ( 栏 杆 ), 其 从 可 踏 面 起 算 的 净 高 度 1.10m, ( 低 层 与 多 层 住 宅 1.05m); 栏 杆 垂 直 杆 件 间 净 距 0.11m, 非 垂 直 栏 杆 有 防 儿 童 攀 爬 措 施 1 C20 窗 外 无 阳 台 或 露 台 的 外 窗, 当 从 可 踏 面 起 算 的 窗 台 净 高 或 防 护 栏 杆 的 高 度 <0.9m 时 有 防 护 措 施, 放 置 花 盆 处 采 取 防 坠 落 措 施 1 C21 楼 梯 栏 杆 垂 直 杆 件 的 净 距 0.11m; 从 踏 步 中 心 算 起 的 扶 手 高 度 0.9m; 当 楼 梯 水 平 段 栏 杆 长 度 >0.5m 时, 其 扶 手 高 度 1.05m; 非 垂 直 拦 杆 设 防 攀 爬 措 施 1 C22 室 内 外 抹 灰 工 程 室 内 外 装 修 装 饰 物 牢 靠, 门 窗 安 全 玻 璃 的 使 用, 符 合 相 关 规 范 的 要 求 1 C23 墙 体 材 料 的 放 射 性 污 染 混 凝 土 外 加 剂 中 释 放 氨 的 含 量 不 超 过 国 家 现 行 相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1 人 造 板 及 其 制 品 有 害 物 质 含 量 溶 剂 型 木 器 涂 料 有 害 物 质 含 量 内 墙 涂 料 有 害 物 质 含 量 胶 粘 剂 有 害 物 C24 质 含 量 壁 纸 有 害 物 质 含 量 室 内 用 花 岗 石 及 其 它 天 然 或 人 造 石 材 的 有 害 物 质 含 量 不 超 过 国 家 现 行 相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1 6.4.8 室 内 环 境 的 污 染 物 含 量 C25 室 内 氡 浓 度 室 内 游 离 甲 醛 浓 度 室 内 苯 浓 度 室 内 氨 浓 度 和 室 内 总 挥 发 性 有 机 化 合 物 (TVOC) 浓 度 不 超 过 国 家 现 行 相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4 29

性 能 分 类 6.5 耐 久 性 能 评 价 项 目 6.5.1 结 构 设 计 6.5.2 结 构 工 程 质 量 6.5.3 装 修 设 计 子 项 序 号 D01 D02 D03 D04 D05 定 性 定 量 指 标 Ⅱ 结 构 的 耐 久 性 措 施 比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50 年 的 要 求 更 高 2 Ⅰ 结 构 的 耐 久 性 措 施 符 合 使 用 年 限 50 年 的 要 求 (1) Ⅱ 结 构 设 计 ( 含 基 础 ) 措 施 ( 包 括 材 料 选 择 材 料 性 能 等 级 构 造 做 法 防 护 措 施 ) 普 遍 高 于 有 关 规 范 要 2 求 Ⅰ 结 构 设 计 ( 含 基 础 ) 措 施 符 合 有 关 规 范 的 要 求 (1) Ⅱ 全 部 主 控 项 目 均 进 行 过 实 体 抽 样 检 测, 检 测 结 论 为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2 Ⅰ 部 分 主 控 项 目 进 行 过 实 体 抽 样 检 测, 检 测 结 论 为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1) Ⅱ 现 场 检 查 围 护 构 件 无 裂 缝 及 其 他 可 见 质 量 缺 陷 2 Ⅰ 现 场 检 查 围 护 构 件 个 别 点 存 在 可 见 质 量 缺 陷 (1) Ⅱ 外 装 修 ( 含 外 墙 外 保 温 ) 的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与 主 体 结 构 相 同, 且 不 低 于 50 年, 同 时 提 出 全 部 装 修 材 料 的 耐 用 指 标 Ⅰ 外 装 修 ( 含 外 墙 外 保 温 ) 的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不 低 于 25 年, 同 时 提 出 全 部 装 修 材 料 的 耐 用 指 标 (1) 采 用 的 装 修 材 料 及 部 品 同 时 选 自 北 京 市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优 良 部 品 部 件 材 料 库 和 北 京 市 绿 色 建 筑 适 用 技 6.5.4 装 修 材 2 D06 术 推 广 目 录 料 及 部 品 采 用 的 装 修 材 料 及 部 品 选 自 北 京 市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优 良 部 品 部 件 材 料 库 (1) 6.5.5 装 修 工 D07 按 有 关 规 范 的 规 定 进 行 了 装 修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验 收 结 论 为 合 格 1 程 质 量 D08 现 场 检 查, 装 修 无 起 皮 空 鼓 裂 缝 变 色 过 大 变 形 和 脱 落 等 现 象 1 Ⅱ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屋 面 与 卫 生 间 不 低 于 25 年, 地 下 室 不 低 于 50 年 2 6.5.6 防 水 设 D09 Ⅰ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屋 面 与 卫 生 间 不 低 于 15 年, 地 下 室 不 低 于 50 年 (1) 计 6.5.7 防 水 材 料 D10 设 计 提 出 防 水 材 料 的 耐 用 指 标 1 D11 全 部 防 水 材 料 均 为 合 格 产 品 1 D12 Ⅱ 设 计 要 求 的 全 部 耐 用 指 标 进 行 了 检 验, 检 验 结 论 符 合 相 应 要 求 2 Ⅰ 设 计 要 求 的 主 要 耐 用 指 标 进 行 了 检 验, 检 验 结 论 符 合 相 应 要 求 (1) 分 值 2 30

性 能 分 类 6.5 耐 久 性 能 评 价 项 目 子 项 序 号 定 性 定 量 指 标 分 值 6.5.8 防 潮 与 防 渗 漏 措 施 D13 外 墙 采 取 了 防 渗 漏 措 施 1 6.5.9 防 水 D14 按 有 关 规 范 的 规 定 进 行 了 防 水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验 收 结 论 为 合 格 1 防 潮 工 程 质 D15 全 部 防 水 工 程 ( 不 含 地 下 防 水 ) 经 过 蓄 水 或 淋 水 检 验, 无 渗 漏 现 象 1 量 D16 现 场 检 查, 防 水 工 程 排 水 口 部 位 排 水 顺 畅, 无 渗 漏 痕 迹, 首 层 墙 面 与 地 面 不 潮 湿 1 Ⅱ 管 线 工 程 的 最 低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不 低 于 20 年 2 D17 Ⅰ 管 线 工 程 的 最 低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不 低 于 10 年 (1) 6.5.10 管 线 Ⅱ 设 计 提 出 全 部 管 线 材 料 的 耐 用 指 标 2 工 程 设 计 D18 Ⅰ 设 计 提 出 部 分 管 线 材 料 的 耐 用 指 标 (1) D19 上 水 管 内 壁 为 铜 质 1 6.5.11 管 线 材 料 D20 管 线 材 料 均 为 合 格 产 品 1 D21 Ⅱ 设 计 要 求 的 耐 用 指 标 均 进 行 了 检 验, 检 验 结 论 为 符 合 要 求 2 Ⅰ 设 计 要 求 的 部 分 耐 用 指 标 进 行 了 检 验, 检 验 结 论 为 符 合 要 求 (1) 6.5.12 管 线 D22 按 有 关 规 范 的 规 定 进 行 了 管 线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验 收 结 论 为 合 格 1 工 程 质 量 D23 现 场 检 查, 全 部 管 线 材 料 防 护 层 无 气 泡 起 皮 等, 管 线 无 损 伤 ; 上 水 通 水 检 查 无 锈 色 1 6.5.13 设 备 设 计 或 选 型 D24 Ⅱ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不 低 于 20 年 且 提 出 设 备 与 使 用 年 限 相 符 的 耐 用 指 标 要 求 2 Ⅰ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不 低 于 10 年 且 提 出 设 备 的 耐 用 指 标 要 求 (1) D25 全 部 设 备 均 为 合 格 产 品 1 6.5.14 设 备 Ⅱ 设 计 或 选 型 提 出 的 全 部 耐 用 指 标 均 进 行 了 检 验 ( 型 式 检 验 结 果 有 效 ), 结 论 为 符 合 要 求 2 质 量 D26 Ⅰ 设 计 或 选 型 提 出 的 主 要 耐 用 指 标 进 行 了 检 验, 结 论 为 符 合 要 求 (1) 6.5.15 设 备 D27 设 备 安 装 质 量 按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验 收, 验 收 结 论 为 合 格 1 安 装 及 运 转 D28 现 场 检 查, 设 备 运 行 正 常 1 31

性 能 分 类 6.5 耐 久 性 能 评 价 项 目 6.5.16 门 窗 设 计 或 选 型 6.5.17 门 窗 质 量 6.5.18 门 窗 安 装 及 外 观 质 量 子 项 序 号 D29 定 性 定 量 指 标 Ⅱ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不 低 于 30 年 2 Ⅰ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不 低 于 20 年 (1) Ⅱ 提 出 与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相 一 致 的 全 部 耐 用 指 标 2 D30 Ⅰ 提 出 部 分 门 窗 的 耐 用 指 标 (1) D31 门 窗 均 为 合 格 产 品 1 D32 Ⅱ 设 计 或 选 型 提 出 的 全 部 耐 用 指 标 均 进 行 了 检 验 ( 型 式 检 验 结 果 有 效 ), 结 论 为 符 合 要 求 2 Ⅰ 设 计 或 选 型 提 出 的 部 分 耐 用 指 标 进 行 了 检 验 ( 型 式 检 验 结 果 有 效 ), 结 论 为 符 合 要 求 (1) D33 按 有 关 规 范 进 行 了 门 窗 安 装 质 量 验 收, 验 收 结 论 为 合 格 1 D34 现 场 检 查, 门 窗 无 翘 曲 面 层 无 损 伤 颜 色 一 致 关 闭 严 密 金 属 件 无 锈 蚀 开 启 顺 畅 1 分 值 32

本 规 范 用 词 说 明 1 为 便 于 在 执 行 本 规 范 条 文 时 区 别 对 待, 对 要 求 严 格 程 度 不 同 的 用 词, 说 明 如 下 : 1) 表 示 很 严 格, 非 这 样 做 不 可 的 用 词 : 正 面 词 采 用 必 须, 反 面 词 采 用 严 禁 ; 2) 表 示 严 格,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均 应 这 样 做 的 用 词 : 正 面 词 采 用 应, 反 面 词 采 用 不 应 或 不 得 ; 3) 表 示 允 许 稍 有 选 择, 在 条 件 许 可 时 首 先 应 这 样 做 的 用 词 : 正 面 词 采 用 宜, 反 面 词 采 用 不 宜 ; 4) 表 示 有 选 择,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可 以 这 样 做 的 用 词, 采 用 可 2 本 规 范 中 指 明 应 按 其 他 有 关 标 准 执 行 的 写 法 为 : 应 符 合 的 规 定 或 应 按 执 行 33

北 京 市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建 设 与 评 价 标 准 ( 征 求 意 见 稿 ) 条 文 说 明 2015. 07 34

目 次 1. 总 则...36 2. 术 语...37 3. 布 局 及 总 平 面...38 3.1. 一 般 规 定...38 3.2. 规 划 选 址...38 3.3. 建 筑 间 距 及 日 照 要 求...38 3.4. 交 通 设 施...39 3.5. 绿 化 配 套...40 3.6. 住 区 环 境...40 4. 单 体 设 计...42 4.1. 一 般 规 定...42 4.2. 组 合 平 面...42 4.3. 户 型 总 建 筑 面 积 与 户 均 人 口 数...43 4.4. 户 内 空 间...44 4.5. 结 构 设 计...45 4.6. 给 排 水 及 采 暖 设 计...45 4.7. 电 气 设 计...46 5. 室 内 环 境...47 5.1. 一 般 规 定...47 5.2. 隔 声...47 5.3. 通 风...47 5.4. 室 内 装 修...48 6. 评 价 标 准...49 6.1. 一 般 规 定...49 6.2. 适 用 性 能...49 6.3. 经 济 性 能...54 6.4. 安 全 性 能...56 6.5. 耐 久 性 能...62 35

1. 总 则 1.0.1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是 本 市 保 障 性 住 房 中 的 一 个 重 要 品 种, 是 分 层 次 住 房 供 应 体 系 中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其 发 展 关 系 到 广 大 城 镇 居 民 的 切 身 利 益 近 年 来, 市 政 府 陆 续 出 台 了 多 项 政 策, 用 于 规 范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建 设 审 核 分 配 管 理 等 各 环 节 工 作 其 中,2010 年 发 布 的 北 京 市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建 设 技 术 导 则 ( 试 行 ) 明 确 了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的 建 设 标 准, 起 到 了 良 好 的 效 果 随 着 时 代 的 发 展, 本 市 住 房 政 策 体 系 不 断 完 善 更 新, 为 适 应 新 时 期 的 需 求, 编 制 组 通 过 对 近 年 来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的 政 策 规 范 进 行 梳 理, 总 结 实 际 工 程 经 验, 在 遵 守 国 家 规 范 前 提 下, 对 规 划 设 计 建 设 管 理 维 护 等 方 面 内 容 反 复 修 改 后 制 定 出 本 标 准 本 次 标 准 编 制 修 订 了 原 导 则 中 部 分 技 术 指 标 的 低 限 要 求, 以 便 进 一 步 保 证 住 房 困 难 群 体 的 居 住 需 求, 促 进 本 市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建 设 健 康 发 展 1.0.2 目 前, 本 市 保 障 性 住 房 采 取 多 渠 道 筹 集 建 设, 其 中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建 设 模 式 包 含 集 中 配 套 新 建 以 及 改 建 等 多 种 方 式, 其 基 本 功 能 安 全 和 卫 生 等 规 范 要 求 基 本 一 致 在 遵 守 国 家 相 关 规 范 的 前 提 下,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指 导 和 监 督 管 理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的 规 划 设 计 建 设 以 及 维 护 等 方 面 1.0.3 本 市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建 设 是 一 项 长 期 工 作, 是 为 解 决 阶 段 性 住 房 困 难 群 体 的 重 大 利 民 举 措 在 保 持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总 量 平 衡 的 情 况 下, 以 旧 促 新, 循 序 渐 进, 可 通 过 改 造 手 段 实 现 对 资 源 的 循 环 利 用 所 以 对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的 规 划 设 计 与 管 理 过 程 中, 需 注 意 为 长 远 考 虑 而 进 行 可 改 造 预 留 空 间 的 设 计, 同 时 需 体 现 北 方 文 化 本 市 特 色, 尊 重 居 民 的 生 活 方 式, 实 现 可 持 续 发 展 1.0.4 编 制 组 是 以 国 家 规 范 为 主 要 依 据 制 定 本 标 准, 若 条 款 与 北 京 地 方 法 规 条 例 相 冲 突, 则 以 本 标 准 为 准 若 有 未 作 规 定 部 分, 则 依 据 国 家 及 北 京 地 区 有 关 住 宅 设 计 与 建 设 标 准 进 行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建 设 36

2. 术 语 2.0.2 由 于 使 用 面 积 在 15m 2 22m 2 之 间 的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户 型 面 积 较 小, 故 以 备 餐 空 间 代 替 厨 房, 其 简 单 食 物 加 工 是 指 不 含 燃 气 加 热 的 简 易 加 工 食 品 的 方 式, 加 热 方 式 主 要 包 括 : 电 加 热 电 磁 加 热 微 波 加 热 等 2.0.3 装 配 式 装 修 是 内 装 工 业 化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符 合 当 前 国 家 大 力 推 行 的 住 宅 产 业 现 代 化 的 总 体 要 求, 是 实 现 传 统 装 修 建 设 模 式 转 型 升 级 的 主 要 途 径 基 于 目 前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建 设 规 模 大 项 目 多 工 期 紧 的 情 况, 采 用 装 配 式 装 修 不 仅 有 利 于 提 高 建 设 效 率 控 制 开 发 成 本, 还 是 提 升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品 质 的 有 效 手 段 37

3. 布 局 及 总 平 面 3.1. 一 般 规 定 3.1.1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作 为 一 项 惠 民 工 程, 需 统 筹 考 虑 各 方 面 因 素, 在 满 足 居 民 一 般 住 房 需 求 的 基 础 上, 不 断 完 善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的 配 套 服 务 设 施, 提 高 其 生 活 品 质 老 年 人 由 于 年 龄 的 增 长, 活 动 范 围 逐 渐 减 小, 活 动 能 力 也 会 逐 渐 降 低 本 市 老 龄 化 进 程 不 断 加 速, 因 而,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应 提 供 老 年 人 活 动 和 社 交 的 场 所, 相 应 的 服 务 设 施 以 及 方 便 安 全 的 居 住 条 件, 最 大 限 度 的 提 高 老 年 人 生 活 舒 适 度 3.2. 规 划 选 址 3.2.1 北 京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建 设 项 目 需 明 确 公 交 优 先 为 主 的 交 通 专 项 规 划 : 优 先 考 虑 地 铁 上 盖 区 域, 以 轨 道 交 通 为 骨 干, 地 面 公 交 为 基 础, 明 确 公 交 线 网 络 化 体 系, 布 置 公 交 区 域 线 驳 运 线 的 场 站, 完 善 交 通 道 路 条 件 ; 整 合 建 设 项 目 周 边 交 通 资 源, 优 化 周 边 公 交 资 源, 设 立 社 区 与 大 型 轨 道 交 通 站 点 大 型 公 交 枢 纽 大 型 居 住 区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网 点 间 的 短 驳 公 交 线 路 3.2.2 明 确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用 地 规 模 区 域 位 置, 并 结 合 产 业 布 局 和 人 口 就 业 结 构, 主 要 在 快 速 交 通 沿 线 和 交 通 便 捷 区 域 以 及 产 业 园 区 产 业 聚 集 区 城 市 组 团 重 大 项 目 规 划 安 排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在 产 业 园 区 产 业 集 聚 区 城 市 组 团 和 重 大 项 目 规 划 供 地 时, 居 住 用 地 中 宜 留 出 一 定 比 例 的 建 设 用 地, 专 项 用 于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建 设 3.2.3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的 选 址, 直 接 关 系 到 居 住 群 体 的 切 身 利 益 项 目 选 址 在 市 政 基 础 配 套 设 施 条 件 齐 全 的 区 域, 参 照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居 住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配 置 指 标 和 北 京 市 居 住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配 置 指 标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京 政 发 [2015]7 号 ),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的 居 住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应 与 住 区 建 设 同 步 实 施, 其 中 社 区 综 合 管 理 服 务 类 教 育 类 医 疗 卫 生 类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应 在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总 规 模 完 成 50% 前, 其 他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应 在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总 规 模 完 成 80% 前 完 成 建 设, 并 同 步 验 收 同 步 交 付 使 用 3.3. 建 筑 间 距 及 日 照 要 求 3.3.1 3.3.3 调 研 近 年 来 我 市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建 设 实 际,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建 筑 单 体 38

可 分 为 三 类, 一 类 是 建 筑 单 体 全 部 由 22m 2 以 上 的 户 型 组 成, 即 是 住 宅 其 建 筑 间 距 和 日 照 控 制 标 准 按 照 住 宅 执 行 第 二 类 是 建 筑 单 体 全 部 由 使 用 面 积 在 15m 2 22m 2 之 间 的 户 型 组 成, 具 有 公 共 建 筑 宿 舍 建 筑 属 性 其 建 筑 间 距 日 照 控 制 标 准 可 参 照 公 共 建 筑 及 宿 舍 相 关 标 准 执 行 第 三 类 是 建 筑 单 体 由 前 两 类 单 体 中 的 户 型 混 合 建 设 而 成 其 建 筑 间 距 日 照 控 制 标 准 应 综 合 考 虑 根 据 北 京 地 区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设 计 通 则 ( 试 用 稿 ) 公 共 建 筑 间 距 的 标 准, 建 筑 间 距 系 数 除 特 殊 情 况 外 不 得 小 于 1.3 根 据 宿 舍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JGJ36-2005 4.1.3 宿 舍 半 数 以 上 居 室 应 有 良 好 朝 向, 并 应 具 有 住 宅 居 室 相 同 的 日 照 标 准 同 时, 结 合 北 京 市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投 资 中 心 的 已 实 施 案 例, 客 观 确 定 相 关 标 准 3.4. 交 通 设 施 3.4.1 目 前, 北 京 大 型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建 设 项 目 都 设 立 在 距 市 中 心 偏 远 处, 为 有 效 解 决 居 民 的 出 行, 缓 解 交 通 拥 堵 状 况, 节 约 居 民 的 交 通 成 本, 必 须 保 证 配 套 完 善 的 市 政 设 施 和 公 共 交 通 设 施, 解 决 居 民 日 常 生 活 和 工 作 出 行 的 障 碍 3.4.2 本 条 参 照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居 住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配 置 指 标 和 北 京 市 居 住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配 置 指 标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京 政 发 [2015]7 号 ),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住 区 的 公 交 首 末 站 应 在 街 区 范 围 内 统 筹 安 排, 并 宜 与 新 建 改 建 项 目 同 步 建 设 应 独 立 占 地, 并 且 与 住 区 保 持 适 当 距 离, 避 免 干 扰 居 民 生 活 公 交 首 末 站 指 标 为 每 7000 人 一 条 公 交 线 每 处 一 般 规 模 建 筑 面 积 300 平 方 米 用 地 面 积 2000 平 方 米 3.4.3 由 于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社 区 用 地 规 模 大, 人 口 密 度 高, 为 达 到 绿 色 环 保 节 能 优 化 功 能 空 间 的 要 求, 结 合 北 京 市 倡 导 的 自 行 车 出 行 的 交 通 专 项 规 划, 制 定 本 条 款 参 照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居 住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配 置 指 标 和 北 京 市 居 住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配 置 指 标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京 政 发 [2015]7 号 ),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存 自 行 车 处 应 按 每 户 存 自 行 车 2.0 辆 每 车 1.5 平 方 米 设 置 存 自 行 车 处 可 设 置 于 地 下 和 地 面, 其 位 置 应 结 合 各 个 住 宅 单 元 出 入 口 分 散 布 置, 方 便 使 用 在 有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安 排 在 地 面 的 自 行 车 停 车 位 不 宜 小 于 总 车 位 数 的 50% 本 条 适 当 增 加 残 疾 人 助 力 车 停 车 位, 并 通 过 设 置 地 面 停 车 棚 的 形 式, 提 升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住 区 形 象 3.4.4 由 于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项 目 距 城 中 心 较 远, 考 虑 到 居 民 出 行 方 便, 在 补 充 公 39

交 服 务 不 足 情 况 下, 编 制 本 条 款 3.4.5 本 条 参 照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居 住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配 置 指 标 和 北 京 市 居 住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配 置 指 标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京 政 发 [2015]7 号 ), 租 赁 类 保 障 性 住 房 机 动 车 停 车 设 置 标 准 为 : 旧 城 地 区 下 限 0. 3 车 位 / 户 上 限 0.5 车 位 / 户, 一 类 地 区 下 限 0.5 车 位 / 户, 二 类 地 区 下 限 0.6 车 位 / 户, 三 类 地 区 下 限 0.9 车 位 / 户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调 研, 确 认 北 京 使 用 面 积 在 15m 2 22m 2 之 间 的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在 小 区 配 套 设 施 设 计 中, 应 适 当 增 加 停 车 位 数 量, 以 满 足 住 户 停 车 需 求, 因 此 规 定 其 机 动 车 停 车 指 标 为 0.2 辆 / 房 3.5. 绿 化 配 套 3.5.1 住 区 应 可 能 增 加 绿 地 面 积 并 形 成 乔 灌 草 地 被 花 卉 结 合 的 布 置 方 式, 形 成 地 面 屋 顶 和 垂 直 绿 化 相 结 合 的 立 体 景 观 效 果 除 本 标 准 规 定 外, 其 余 规 划 设 计 细 则 需 遵 守 北 京 市 绿 化 条 例 ( 北 京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七 号 ) 规 定 3.5.2 依 照 发 达 国 家 著 名 园 林 城 市 的 绿 化 指 导 经 验, 乔 木 种 植 量 在 4 株 /100 m 2 以 上 时, 居 住 区 绿 化 程 度 最 为 适 宜 种 植 乔 灌 木 时, 需 考 虑 到 乔 灌 木 与 建 筑 之 间 的 关 系, 种 植 过 近 会 影 响 房 间 采 光, 树 木 的 根 系 枝 叶 也 会 对 建 筑 产 生 破 坏, 同 时 树 木 的 生 长 受 到 影 响 3.5.3 绿 化 建 设 的 效 果 跟 投 入 是 有 一 定 关 系 的, 但 应 充 分 考 虑 建 设 成 本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要 求, 不 提 倡 大 量 采 用 大 规 格 高 档 次 难 养 护 的 珍 贵 树 种 为 保 证 达 到 合 理 的 绿 化 程 度, 也 不 易 种 植 规 格 过 小 的 苗 木 以 乔 木 为 例, 一 般 树 种 宜 选 用 胸 径 在 9 厘 米 以 上, 自 然 生 长, 树 型 饱 满 的 树 木 如 种 植 杨 树 ( 需 选 用 不 飞 絮 品 种 ) 等 速 生 树 种, 规 格 可 适 当 降 低 种 植 中, 应 充 分 考 虑 速 生 树 种 与 一 般 树 种 的 比 例 3.6. 住 区 环 境 3.6.1 住 区 环 境 必 须 考 虑 各 个 要 素 与 整 体 环 境 的 联 系 在 保 证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住 区 环 境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营 造 出 适 合 户 外 活 动 的 场 地 空 间, 使 居 民 有 较 好 的 归 属 感 和 环 境 识 别 特 征 3.6.2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的 外 观 造 型 不 仅 是 居 住 品 质 的 显 性 体 现, 还 是 城 市 景 观 的 40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因 此,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应 在 经 济 条 件 许 可 的 前 提 下, 注 重 入 住 居 民 在 居 住 区 内 的 空 间 感 知, 营 造 建 筑 形 体 融 入 住 区 环 境 住 区 环 境 融 入 城 市 环 境 的 氛 围 应 强 调 整 体 设 计 理 念, 必 须 结 合 地 形 气 候 经 济 等 诸 多 因 素 进 行 分 析 整 体 设 计, 且 整 体 设 计 的 优 劣 将 直 接 影 响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的 性 能 及 成 本 3.6.3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室 外 设 计 应 遵 照 相 关 城 市 地 块 的 上 位 规 划 经 济 数 据 指 标, 本 身 装 修 风 格 应 贴 近 整 个 地 块 的 城 市 设 计, 同 时 需 具 备 时 代 特 征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是 城 市 社 会 经 济 水 平 发 展 到 一 定 高 度, 社 会 困 难 群 体 受 高 度 关 注 下 建 设 的, 其 时 代 特 征 应 体 现 住 区 环 境 与 住 区 周 围 的 融 合 感, 以 及 现 代 信 息 技 术 的 人 性 化 服 务 41

4. 单 体 设 计 4.1. 一 般 规 定 4.1.1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需 要 以 多 种 户 型 组 合 的 设 计, 来 满 足 不 同 家 庭 居 住 需 求 而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是 政 府 投 资 或 提 供 政 策 支 持 的 项 目, 在 有 限 的 资 金 和 资 源 条 件 下,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设 计 应 紧 凑 集 约 科 学 合 理, 进 深 和 面 宽 的 设 计 宜 参 照 北 京 市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标 准 设 计 图 集 ( 一 ) ( BJ-GZF/BS TJ1-2012) 4.1.2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的 立 面 应 以 简 洁 为 主 精 心 设 计, 在 外 观 上 不 应 与 周 边 建 筑 形 成 过 大 反 差 4.1.3 关 于 在 本 市 保 障 性 住 房 中 实 施 绿 色 建 筑 行 动 的 若 干 指 导 意 见 ( 京 建 发 2014 315 号 ) 明 确 规 定 本 市 保 障 性 住 房 全 面 实 施 绿 色 建 筑 行 动 产 业 化, 并 按 照 分 类 指 导 的 原 则 进 行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为 政 府 主 导 项 目, 针 对 规 模 较 大 的 项 目 应 按 照 较 高 标 准 实 施 产 业 化, 具 有 较 好 的 社 会 示 范 效 应 如 规 模 在 5 万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项 目, 应 采 用 工 业 化 程 度 较 高 的 结 构 体 系, 实 施 装 配 式 装 修, 大 力 推 广 应 用 绿 色 节 能 环 保 技 术 其 中 标 准 化 设 计 和 建 造 是 核 心 内 容 本 条 予 以 强 调 4.1.4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建 设 应 考 虑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要 求, 为 适 应 社 会 发 展, 本 条 提 出 保 障 性 住 房 设 计 的 可 变 性 和 适 应 性, 为 今 后 的 改 建 预 留 条 件 4.1.5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标 准 设 计 图 集, 以 标 准 化 工 业 化 为 指 导 思 想, 提 出 了 基 于 标 准 户 型 组 合 平 面 设 计 标 准 户 型 设 计 标 准 户 型 厨 房 / 卫 生 间 设 计 等 3 个 层 级 标 准 化 设 计 引 导 的 北 京 市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标 准 户 型 设 计 图, 为 建 筑 组 合 平 面 提 供 了 科 学 合 理 较 为 成 熟 的 标 准 化 和 多 样 化 的 选 择 采 用 标 准 设 计 图 集, 有 利 于 提 高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建 设 的 标 准 化 程 度 4.2. 组 合 平 面 4.2.1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单 体 设 计, 为 了 避 免 外 墙 面 南 向 凹 口 过 多 采 光 效 果 差 视 线 干 扰 以 及 户 间 外 窗 防 火 间 距 不 足 等 情 况 出 现, 需 要 在 设 计 上 注 意 开 口 式 天 井 过 于 狭 小 的 问 题 因 此, 控 制 建 筑 标 准 层 平 面 中 外 墙 南 向 凹 口 深 度 宽 度 比, 能 有 效 避 免 过 深 的 南 向 凹 口 影 响 户 内 采 光 通 风 及 视 线 干 扰 同 时, 考 虑 到 光 线 自 遮 挡 体 形 系 数 等 因 素, 外 墙 南 向 凹 口 的 深 度 宽 度 比 应 控 制 在 一 定 合 理 范 围 内 4.2.2 内 廊 走 道 过 长, 如 无 采 光 通 风 或 开 窗 面 积 小, 不 利 于 消 防 自 然 排 烟, 并 42

容 易 造 成 人 们 心 理 压 抑 和 恐 惧 为 保 证 内 廊 式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内 廊 走 道 的 安 全 性, 减 小 压 抑 和 恐 惧 带 来 的 负 面 影 响, 本 条 对 相 关 指 标 予 以 规 定 4.2.3 自 行 车 作 为 集 节 能 环 保 健 身 一 体 的 交 通 工 具, 被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所 使 用 但 其 自 重 较 重, 如 无 助 力, 出 入 地 下 自 行 车 车 库 存 在 一 定 困 难 本 条 参 考 2009 年 出 版 的 全 国 民 用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技 术 措 施 ( 规 划 建 筑 景 观 ), 规 定 地 下 自 行 车 车 库 坡 道 坡 度 的 最 小 值, 以 提 高 出 入 地 下 自 行 车 车 库 的 便 捷 性 4.2.4 合 理 设 置 窗 井, 并 一 定 程 度 上 保 证 其 大 小, 能 够 很 大 改 善 地 下 空 间 的 天 然 采 光 自 然 通 风 的 性 能 同 时, 可 以 避 免 采 用 地 下 机 械 通 风 和 人 工 照 明, 降 低 维 护 成 本 节 约 能 源, 提 高 自 行 车 库 使 用 率 4.3. 户 型 总 建 筑 面 积 与 户 均 人 口 数 4.3.1 使 用 面 积 大 于 22m 2 的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的 套 内 空 间 要 求 应 执 行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住 宅 设 计 规 范 GB 50096 的 规 定 使 用 面 积 在 15m 2 22m 2 之 间 的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本 次 修 编 规 定 为 套 内 使 用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15m 2 其 依 据 为 : 使 用 面 积 在 15m 2 22m 2 之 间 的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主 要 使 用 对 象 为 单 身 或 新 婚 夫 妻, 户 型 为 人 口 1~2 人 的 过 渡 户 型, 户 内 不 设 厨 房, 仅 设 进 行 简 单 电 加 热 的 备 餐 空 间 因 此, 套 内 使 用 面 积 在 兼 起 居 室 的 卧 室 的 最 小 套 型 22m 2 基 础 上 相 应 减 去 厨 房 最 小 使 用 面 积 3.5 m 2, 再 减 去 卫 生 间 最 小 使 用 面 积 2.5 m 2, 再 减 去 相 应 较 少 的 户 内 交 通 面 积 调 整 而 来 具 体 测 算 方 法 是 : 22 m 2 3.5 m 2 12 m 2 + 5 m 2 + 3 m 2 2.5 m 2 + 2.0 m 2 + 1 m 2 =15 m 2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住 宅 设 计 规 范 GB 50096 最 小 套 型 使 用 面 积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住 宅 设 计 规 范 GB 50096 最 小 套 型 厨 房 使 用 面 积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住 宅 设 计 规 范 GB 50096 兼 起 居 室 的 卧 室 最 小 使 用 面 积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住 宅 设 计 规 范 GB 50096 单 人 卧 室 不 应 小 于 5m 2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住 宅 设 计 规 范 GB 50096 兼 起 居 室 的 卧 室 需 要 在 双 人 卧 室 的 面 积 基 础 上 至 少 增 加 一 组 沙 发 和 摆 设 43 一 个 小 餐 桌 的 面 积 才 能 保 证 家 具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住 宅 设 计 规 范 GB 50096 最 小 套 型 卫 生 间 使 用 面 积 本 规 范 规 定 的 使 用 面 积 在 15m 2 22m 2 之 间 的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卫 生 间 最 小 使 用 面 积 适 当 调 节 的 户 内 交 通 面 积

4.3.2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的 配 租 户 型 主 要 分 为 单 居 小 户 型 中 户 型 和 大 户 型, 配 租 需 要 综 合 考 虑 家 庭 代 际 性 别 年 龄 结 构 和 家 庭 人 口 等 因 素 其 中 单 居 的 家 庭 构 成 为 单 身 ( 包 括 未 婚 离 异 丧 偶 ), 其 主 要 配 租 为 15m 2 22m 2 之 间 的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户 均 人 数 约 为 1.5 人 / 房 4.4. 户 内 空 间 4.4.1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层 高 为 2.80m, 可 在 兼 顾 推 广 产 业 化 成 套 技 术 的 前 提 下, 节 约 土 地 资 源, 降 低 建 设 成 本, 节 约 能 源 消 耗, 且 不 会 对 居 住 品 质 产 生 明 显 影 响 4.4.2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空 间 较 为 集 约, 户 型 面 积 普 遍 较 小, 阳 台 的 设 置 可 提 供 接 触 外 部 空 气 存 储 晾 晒 衣 物 等 活 动 的 灵 活 空 间 当 建 筑 采 用 东 西 向 布 置 时, 阳 台 可 以 作 为 一 种 较 好 的 遮 阳 手 段 4.4.3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空 间 较 为 集 约, 户 型 面 积 普 遍 较 小, 各 家 往 往 由 于 储 藏 空 间 不 足 而 无 序 摆 放, 从 而 影 响 户 内 空 间 的 使 用 效 率 和 舒 适 程 度 设 计 上 应 该 合 理 考 虑 储 藏 空 间 的 排 布 而 吊 柜 是 一 种 成 本 合 理 效 率 较 高 的 储 藏 形 式, 不 会 挤 占 户 内 生 活 空 间 和 地 面, 本 条 规 定 设 置 吊 柜, 也 为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储 藏 向 有 序 化 发 展 4.4.4 本 条 规 定 了 使 用 面 积 在 15m 2 22m 2 之 间 的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的 卫 生 间 应 设 置 的 卫 生 设 施, 同 时 规 定 了 其 卫 生 间 使 用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2.0 m 2, 比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住 宅 设 计 规 范 GB 50096 中 三 件 卫 生 设 备 集 中 配 置 的 卫 生 间 的 使 用 面 积 规 定 数 值 减 小 0.5 m 2 其 依 据 为 : 使 用 面 积 在 15m 2 22m 2 之 间 的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由 于 卫 生 间 多 人 同 时 使 用 的 情 况 较 少, 结 合 住 宅 集 成 化 技 术 的 不 断 成 熟 与 设 备 成 套 技 术 的 不 断 推 广, 卫 生 间 器 具 可 以 紧 凑 布 置, 提 高 面 积 利 用 率, 并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住 宅 卫 生 间 功 能 和 尺 寸 系 列 GB11977 中 对 卫 生 间 的 相 关 规 定 与 设 计 要 求 4.4.5 本 条 规 定 使 用 面 积 在 15m 2 22m 2 之 间 的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不 设 厨 房, 户 内 空 间 由 卧 室 兼 起 居 室 卫 生 间 及 备 餐 空 间 组 成 使 用 面 积 在 15m 2 22m 2 之 间 的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的 备 餐 空 间 不 得 采 用 燃 气 加 热, 仅 进 行 简 单 的 电 加 热, 采 用 开 敞 式 布 置, 并 应 布 置 上 下 水 和 排 气 设 施 备 餐 空 间 的 加 工 台 尺 寸 不 做 规 定, 可 与 起 居 卧 室 相 互 借 用 空 间 4.4.6 本 条 强 调 建 筑 设 计 中, 应 考 虑 冰 箱 洗 衣 机 的 布 置 配 套 的 排 水 插 座, 44

以 及 配 套 的 上 下 水 管 线 位 置 4.4.7 本 条 强 调 建 筑 设 计 中, 应 考 虑 空 调 室 内 外 机 的 安 装 检 修 的 便 捷 性, 以 及 结 构 墙 体 开 洞 插 座 等 预 留 位 置 的 使 用 便 利 性, 同 时 应 考 虑 墙 体 吊 挂 条 件 空 调 出 风 口 是 否 正 对 人 身 体 等 条 件 4.5. 结 构 设 计 4.5.1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属 于 阶 段 性 政 策 性 用 房, 单 户 面 积 小, 随 着 居 住 水 平 提 高, 重 新 整 合 户 型 可 能 性 大, 在 设 计 中 采 用 灵 活 结 构 形 式, 有 利 于 今 后 的 改 造 4.5.2 关 于 在 本 市 保 障 性 住 房 中 实 施 绿 色 建 筑 行 动 的 若 干 指 导 意 见 明 确 规 定, 对 于 集 中 兴 建 且 规 模 在 5 万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公 租 房 项 目, 鼓 励 集 设 计 生 产 施 工 安 装 于 一 体 的 大 型 全 产 业 链 集 团 企 业 按 照 工 业 化 方 式 承 建, 严 格 执 行 关 于 在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中 推 进 住 宅 产 业 化 工 作 任 务 的 通 知 ( 京 建 发 2012 359 号 ) 通 知 中 明 确, 应 满 足 北 京 市 产 业 化 住 宅 项 目 最 低 技 术 要 求 的 要 求 ; 采 用 工 业 化 生 产 的 部 品 部 件 进 行 现 场 装 配 施 工 全 面 实 施 装 配 式 装 修 使 用 预 制 叠 合 楼 板 预 制 楼 梯 阳 台 板 空 调 板 等 预 制 构 件 本 条 予 以 强 调 4.6. 给 排 水 及 采 暖 设 计 4.6.1 本 条 对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生 活 给 水 系 统 以 及 二 次 加 压 供 水 条 件 作 出 规 定 高 层 住 宅 二 次 供 水 设 备 在 满 足 专 业 公 司 关 于 无 负 压 加 压 供 水 设 备 安 装 的 技 术 要 求 前 提 下, 应 采 用 具 有 国 家 节 能 认 证, 环 保 标 志 和 节 水 认 证 的 无 负 压 二 次 加 压 供 水 设 备 在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优 先 采 用 高 位 调 蓄 式 无 负 压 供 水 设 备 成 套 设 备 采 用 食 品 级 不 锈 钢 材 质 此 外, 高 位 调 蓄 式 无 负 压 二 次 供 水 设 备 应 符 合 CJ/T351-2010 中 规 定 的 无 负 压 功 能 补 偿 调 节 功 能 错 峰 控 制 功 能 密 闭 功 能 保 压 功 能 以 及 安 全 供 水 功 能 等 当 二 次 供 水 设 备 选 用 其 他 无 负 压 供 水 形 式 时, 应 符 合 CJ/T302-2008 和 CJ/T303-2008 中 所 规 定 的 功 能 4.6.2 本 条 对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采 暖 方 式 以 及 热 源 选 择 作 出 规 定 4.6.3 本 条 规 定 有 条 件 的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优 先 使 用 市 政 中 水 4.6.4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在 较 为 紧 凑 的 空 间 内, 散 热 器 的 产 品 形 式 选 择 往 往 影 响 到 空 间 的 使 用 情 况, 特 别 在 是 功 能 要 求 多 的 小 空 间, 功 能 的 集 成 显 得 尤 为 重 要 具 有 毛 巾 架 等 功 能 的 集 成 型 散 热 器 产 品, 有 利 于 节 省 空 间, 且 满 足 日 常 功 能 使 用 要 45

求 4.7. 电 气 设 计 4.7.1 本 条 对 使 用 面 积 在 15m 2 22m 2 之 间 的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设 置 独 立 预 付 费 是 电 度 表 作 出 规 定 4.7.2 使 用 面 积 在 15m 2 22m 2 之 间 的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使 用 面 积 最 低 15 m2, 用 电 负 荷 基 本 配 置 为 1.5kW, 采 用 电 磁 灶 电 热 水 器, 应 增 加 2.5kw, 则 取 4kW 4.7.3 本 条 对 使 用 面 积 在 15m 2 22m 2 之 间 的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的 弱 电 插 座 和 接 口 的 数 量 作 出 规 定 46

5. 室 内 环 境 5.1. 一 般 规 定 5.1.1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日 照 通 风 采 光 等 方 面 的 要 求, 国 家 和 北 京 市 相 关 规 范 已 有 详 尽 规 定, 本 规 范 条 文 中 不 做 具 体 规 定 5.1.2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的 允 许 噪 声 级 和 隔 声 性 能 应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民 用 建 筑 隔 声 设 计 规 范 GB50118 的 要 求 : 1 分 户 楼 板 的 隔 声 标 准 : 空 气 声 隔 声 评 价 量 (Rw+C)>45 db, 计 权 规 范 化 撞 击 声 压 级 75dB; 2 分 户 墙 的 隔 声 标 准 : 空 气 声 隔 声 评 价 量 (Rw+C)>45 db; 3 居 住 空 间 内 的 允 许 噪 声 级 : 卧 室 的 允 许 噪 声 级 昼 间 45dB 夜 间 37dB; 起 居 室 ( 厅 ) 内 的 允 许 噪 声 级 45dB; 4 管 道 的 噪 声 量 : 排 水 管 道 远 离 卧 室 分 室 隔 墙 且 平 均 噪 声 量 50 db 5.1.3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室 内 装 修 应 合 理 选 择 装 修 材 料 和 构 造 做 法, 防 水 防 潮 及 室 内 环 境 污 染 控 制 等 应 符 合 国 家 和 北 京 市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5.2. 隔 声 5.2.1 考 虑 到 分 户 隔 墙 应 具 有 隔 声 保 温 以 及 防 火 等 物 理 性 能 要 求 隔 墙 上 往 往 由 于 安 装 电 器 开 关 盒 插 销 盒 或 管 线 埋 设, 穿 墙 需 要 打 洞, 如 处 理 不 当, 降 低 户 间 隔 声 性 能 保 温 隔 热 性 能 以 及 防 火 要 求 本 条 予 以 规 定 5.2.2 为 配 合 配 电 箱 ( 盘 ) 及 其 内 部 管 线 的 安 装, 相 应 的 墙 体 由 于 墙 面 剔 凿 易 产 生 较 大 破 坏, 从 而 导 致 该 墙 面 隔 声 保 温 防 火 等 性 能 的 下 降 本 条 对 嵌 墙 安 装 的 强 弱 电 配 电 箱 所 对 应 的 墙 体 厚 度 提 出 要 求, 以 避 免 上 述 问 题 的 出 现 5.2.3 采 用 具 有 降 噪 功 能 的 排 水 管, 其 隔 声 性 能 维 护 和 寿 命 都 具 有 明 显 的 优 势 5.3. 通 风 5.3.1 由 于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大 多 数 为 高 层 建 筑 且 户 型 面 积 较 小, 厨 房 排 烟 使 用 传 统 垂 直 烟 道 技 术 排 气 效 果 差, 烟 道 容 易 互 相 串 味, 且 占 用 空 间 面 积 因 此,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的 厨 房 排 烟 推 荐 使 用 水 平 直 排 方 式 排 烟 机 应 靠 近 外 墙, 缩 短 管 线 距 离, 47

利 于 排 放 ; 排 油 烟 风 管 应 设 计 成 承 插 连 接, 沿 气 流 方 向 设 有 坡 度 ; 外 墙 风 帽 应 结 合 外 立 面 设 计, 风 帽 安 装 保 证 向 外 倾 斜 防 止 雨 水 进 入, 风 帽 与 墙 体 连 接 牢 固 防 止 脱 落, 风 帽 与 墙 体 连 接 处 需 采 取 密 封 措 施 防 止 雨 水 进 入 5.3.2 通 风 换 气 是 降 低 室 内 空 气 污 染 的 有 效 措 施 本 条 规 定 设 置 通 风 换 气 装 置 有 利 于 引 入 室 外 新 鲜 空 气, 排 除 室 内 浑 浊 气 体, 保 证 室 内 空 气 质 量 5.4. 室 内 装 修 5.4.1 在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建 设 中, 土 建 施 工 和 室 内 装 修 施 工 同 时 进 行, 能 够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节 约 材 料 有 效 控 制 装 修 材 料 的 环 保 性 能 减 少 污 染, 保 证 政 府 资 金 的 合 理 应 用, 积 极 促 进 住 宅 产 业 化 发 展 5.4.2 本 条 依 据 关 于 在 本 市 保 障 性 住 房 中 实 施 绿 色 建 筑 行 动 的 若 干 指 导 意 见 的 规 定, 应 实 施 装 配 式 装 修 装 配 式 装 修 是 采 用 工 业 化 生 产 的 部 品 部 件 进 行 现 场 装 配 施 工 的 装 修 工 法, 装 配 式 装 修 工 法 建 材 及 产 品 体 系 至 少 可 包 括 快 装 轻 质 隔 墙 快 装 龙 骨 吊 顶 模 块 式 快 装 采 暖 地 面 住 宅 集 成 式 给 水 管 道 等, 是 工 业 化 建 筑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中 应 大 量 推 广 5.4.3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空 间 较 为 紧 凑, 设 计 中 应 详 细 定 位 家 具 设 备 设 施 电 器 等 的 位 置, 避 免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相 互 干 扰 5.4.4 本 条 强 调 全 装 修 设 计 中, 洗 衣 机 的 设 置 位 置 应 安 装 洗 衣 机 配 套 的 排 水 插 座 防 水 措 施 等 条 件 5.4.5 本 条 规 定 厨 房 应 具 有 最 基 本 功 能 以 及 对 操 作 台 的 设 计 要 求 5.4.6 储 藏 空 间 结 合 墙 体 顶 面 设 置, 能 够 有 效 提 高 室 内 空 间 的 利 用 ; 同 时, 储 藏 空 间 采 用 标 准 化 装 配 式 的 产 品 是 保 证 装 修 整 体 性 的 有 效 设 计 手 段 5.4.7 室 内 装 修 设 计 充 分 考 虑 生 活 家 具 的 实 际 尺 寸 摆 放 位 置 及 家 用 电 器 的 布 置 方 式, 可 使 相 应 的 机 电 末 端 的 排 布 家 庭 设 备 设 施 的 设 置 更 有 针 对 性, 能 够 提 高 居 室 空 间 使 用 的 合 理 性, 减 少 入 住 后 拆 改 造 成 的 浪 费 与 破 坏 5.4.8 本 条 规 定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各 界 面 和 部 位 的 装 修 标 准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