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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 国 司 法 部 民 权 司 美 国 教 育 部 民 权 办 公 室 2015 年 1 月 7 日 亲 爱 的 同 仁 : 四 十 年 前, 美 国 昀 高 法 院 作 出 裁 决, 美 国 公 立 学 校 必 须 履 行 其 对 1964 年 民 权 法 案 第 六 条 ( 第 六 条 ) 的 法 律 义 务, 采 取 平 权 措 施, 使 英 语 程 度 有 限 的 学 生 能 够 名 副 其 实 地 参 加 各 项 教 育 项 目 和 服 务 1 同 年, 国 会 通 过 教 育 机 会 均 等 法 案, 规 定 公 立 学 校 和 州 教 育 部 门 必 须 以 实 际 行 动 帮 助 学 生 克 服 语 言 障 碍, 此 语 言 障 碍 阻 碍 这 些 学 生 平 等 参 与 到 各 教 育 项 目 中 去 2 保 证 各 个 州 教 育 部 门 和 学 区 得 到 相 应 的 工 具 和 资 源 以 履 行 它 们 对 英 语 程 度 有 限 学 生 的 责 任 今 日 昔 日 都 同 等 重 要 英 语 程 度 有 限 学 生 现 今 普 遍 被 称 为 英 语 初 学 者 ( 英 语 初 学 者 ) 学 生 或 英 语 语 言 初 学 者 学 生 目 前 美 国 将 近 四 分 之 三 的 公 立 学 校 有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在 学 这 些 学 生 占 公 立 学 校 学 生 总 数 的 百 分 之 九, 而 且 他 们 的 人 数 还 在 稳 步 增 长 3 向 这 些 学 生 当 然 也 包 括 所 有 其 他 学 生 平 等 开 放 高 质 量 的 教 育, 使 他 们 有 均 等 机 会 充 分 发 挥 学 习 潜 力, 对 我 国 的 未 来 至 关 重 要 我 们 对 那 些 为 保 证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能 够 获 得 平 等 教 育 机 会 而 努 力 的 人 士 表 示 赞 赏 许 多 学 校 和 社 区, 创 立 各 种 项 目, 把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的 本 族 语 言 当 作 应 予 保 护 的 宝 贵 财 富, 对 此 我 们 也 表 示 赞 赏 美 国 教 育 部 民 权 办 公 室 和 美 国 司 法 部 民 权 司 同 被 授 权 在 教 育 界 落 实 第 六 条 司 法 部 还 负 责 执 行 教 育 机 会 均 等 法 案 ( 在 本 信 所 附 的 指 南 中, 第 六 条 和 教 育 机 会 均 等 法 案 被 称 之 为 民 权 法 律 ) 此 外, 教 育 部 负 责 推 行 英 语 学 习 语 言 强 化 及 学 习 成 绩 法 案, 即 1965 年 初 等 与 中 等 教 育 法 案 修 正 案 第 三 条 第 一 款 4 根 据 第 三 条, 教 育 部 拨 款 给 各 州 教 育 部 门, 随 后 这 些 教 育 部 门 把 联 邦 经 费 转 拨 给 各 学 区 以 改 进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的 教 育, 使 他 们 能 够 学 好 英 语, 达 到 州 里 对 学 习 内 容 和 成 绩 所 规 定 的 严 格 标 准 5 1 刘 诉 尼 科 尔 斯, 美 国 案 例 汇 编 第 414 卷 第 563 页 (1974) ; 美 国 法 典 第 42 卷 第 2000d 至 d-7 节 ( 在 接 受 联 邦 政 府 资 助 的 一 切 项 目 与 活 动 中 禁 止 针 对 种 族 肤 色 和 出 生 国 的 歧 视 ) 2 公 共 法 第 93-380 条 第 204(f) 款, 美 国 法 规 第 88 卷 第 484 和 515 节 (1974) ( 编 入 美 国 法 典 第 20 卷 第 1703(f) 节 ) 3 美 国 教 育 部 全 国 教 育 统 计 中 心, NCES 2013-312, 美 国 公 私 立 中 小 学 特 点 : 2011-12 年 学 校 和 教 职 员 工 调 查 结 果,9( 表 2)(2013 年 8 月 ); 美 国 教 育 部 全 国 教 育 统 计 中 心, NCES 2014-083, 2014 年 教 育 状 况,52( 第 12 号 指 标 )( 2014 年 5 月 ) 4 美 国 法 典 第 20 卷 第 6801-6871 节 5 美 国 法 典 第 20 卷 第 6821(a) 和 6825(a) 节 ; 另 见 联 邦 行 政 法 规 第 34 卷 第 200.1(b) 和 (c) 节 ( 说 明 内 容 标 准 和 成 绩 标 准 的 区 别 )

第 2 页 - 致 亲 爱 同 仁 的 信 :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和 英 语 程 度 有 限 家 长 附 件 是 教 育 和 司 法 两 部 联 合 印 发 的 指 南, 以 帮 助 各 州 教 育 部 门 和 各 个 学 区 以 及 所 有 公 立 学 校 履 行 其 法 律 义 务, 即 确 保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能 够 名 副 其 实 地 和 机 会 均 等 地 参 加 各 项 教 育 项 目 和 服 务 6 本 指 南 扼 要 说 明 根 据 民 权 法 律 各 个 州 教 育 部 门 和 学 区 对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所 负 有 的 法 律 义 务 7 此 外, 本 指 南 讨 论 了 教 育 部 民 权 办 公 室 和 司 法 部 在 调 查 第 六 条 和 教 育 机 会 均 等 法 案 执 行 情 况 时 常 见 的 一 些 违 规 情 况, 并 提 供 一 些 解 决 办 法, 使 各 州 教 育 部 门 和 学 区 或 可 藉 以 履 行 其 对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所 负 有 的 联 邦 法 律 规 定 的 义 务 另 外, 本 指 南 还 讨 论 了 各 个 州 教 育 部 门 和 学 区 如 何 以 符 合 这 些 民 权 义 务 的 方 式 使 用 第 三 条 的 拨 款 和 转 拨 款 昀 后, 本 指 南 讨 论 了 联 邦 法 律 规 定 的 义 务, 即 保 证 英 语 程 度 有 限 的 家 长 和 监 护 人 确 实 能 够 得 到 有 关 学 区 和 学 校 方 面 的 信 息 我 们 希 望 这 份 综 合 指 南 对 您 有 所 裨 益, 能 够 帮 助 您 的 工 作, 让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和 英 语 程 度 有 限 家 长 获 得 均 等 的 机 会 参 加 贵 单 位 的 各 项 教 学 项 目 在 我 们 纪 念 刘 诉 尼 科 尔 斯 案 和 教 育 机 会 均 等 法 案 四 十 周 年 以 及 民 权 法 案 第 六 条 五 十 周 年 之 际, 我 们 不 应 忘 记, 自 从 这 些 里 程 碑 式 的 事 件 发 生 以 来, 我 们 取 得 了 多 么 大 的 进 步 ; 我 们 也 不 应 忘 记, 还 有 多 少 工 作 需 要 我 们 去 做 我 们 期 待 着 和 您 共 同 继 续 前 进 诚 挚 的, /s/ /s/ 凯 瑟 琳 E 拉 蒙 凡 尼 塔 古 普 塔 负 责 民 权 事 务 的 助 理 部 长 负 责 民 权 事 务 的 代 理 助 理 司 法 部 长 美 国 教 育 部 美 国 司 法 部 6 这 里 的 项 目 若 干 项 目 若 干 项 目 和 服 务 以 及 若 干 项 目 和 活 动 等 词 语 均 为 口 语 用 法, 意 思 上 不 等 同 于 1987 年 民 权 恢 复 法 案 (CRRA) 中 所 定 义 的 大 纲 或 大 纲 或 活 动 民 权 恢 复 法 案 是 对 民 权 法 案 第 六 条 ( Title VI) 和 1972 年 教 育 修 正 案 第 九 条 ( Title IX) 以 及 1973 年 康 复 法 案 第 504 节 (Section 504) 的 修 正 根 据 民 权 恢 复 法 案, 大 纲 或 活 动 以 及 大 纲 等 词 语 对 一 个 学 区 而 言 表 示 该 学 区 的 一 切 运 作 美 国 法 典 第 42 卷 第 2000d-4a(2)(B) 节 ; 美 国 法 典 第 20 卷 第 1687(2)(B) 节 ; 美 国 法 典 第 29 卷 第 794(b)(2)(B) 节 7 当 适 用 于 民 权 法 案 第 六 条 ( Title VI) 时, 本 指 南 在 以 下 领 域 与 以 往 民 权 法 案 第 六 条 ( Title VI) 中 的 指 南 相 符, 并 作 了 澄 清 : 美 国 卫 生 教 育 与 社 会 福 利 部 民 权 办 公 室 印 发 的 如 何 确 定 基 于 出 生 国 的 原 因 而 歧 视 和 拒 绝 提 供 服 务 的 做 法 (1970 年 5 月 25 日 ) 该 文 件 在 联 邦 公 报 第 35 卷 第 11,595 页 (1970 年 7 月 18 日 ) 中 重 印 ( 1970 年 民 权 办 公 室 指 南 )(1980 年 教 育 部 成 立 时 接 受 的 项 目 和 职 能 中 绝 大 部 分 来 自 卫 生 教 育 与 社 会 福 利 部 ); 教 育 部 民 权 办 公 室 印 发 的 民 权 办 公 室 第 六 条 保 障 语 言 上 居 于 少 数 者 民 权 的 程 序 (1985 年 12 月 )(1985 年 民 权 办 公 室 指 南 ); 以 及 教 育 部 民 权 办 公 室 印 发 的 关 于 学 校 对 英 语 程 度 有 限 的 因 出 生 国 而 处 于 少 数 地 位 的 学 生 应 尽 义 务 的 政 策 更 新 (1991 年 9 月 )( 1991 年 民 权 办 公 室 指 南 ) 这 些 指 导 性 文 件 可 在 以 下 网 站 上 获 得 : http://www2.ed.gov/about/offices/list/ocr/ellresources.html 这 份 指 南 依 照 1991 年 以 来 法 律 的 发 展 澄 清 了 这 些 文 件 在 评 估 教 育 机 会 均 等 法 案 遵 守 情 况 时, 司 法 部 应 用 教 育 机 会 均 等 法 案 判 例 法 以 及 本 指 南 提 供 的 标 准 和 程 序 这 些 标 准 和 程 序 与 民 权 办 公 室 在 以 往 第 六 条 中 提 供 的 标 准 和 程 序 相 似

第 3 页 - 致 亲 爱 同 仁 的 信 :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和 英 语 程 度 有 限 家 长 母 语 协 助 通 知 Notice of Language Assistance: If you have difficulty understanding English, you may, free of charge, request language assistance services for this Department information by calling 1-800- USA-LEARN (1-800-872-5327) (TTY: 1-800-877-8339), or email us at: Ed.Language.Assistance@ed.gov. Aviso a personas con dominio limitado del idioma inglés: Si usted tiene alguna dificultad en entender el idioma inglés, puede, sin costo alguno, solicitar asistencia lingüística con respecto a esta información llamando al 1-800-USA-LEARN (1-800-872-5327) (TTY: 1-800-877-8339), o envíe un mensaje de correo electrónico a: Ed.Language.Assistance@ed.gov. 母 语 协 助 通 知 : 如 果 您 在 英 语 能 力 方 面 有 困 难, 您 可 以 免 费 获 得 母 语 协 助 服 务, 帮 助 您 了 解 教 育 部 的 资 讯 请 致 电 1-800-USA-LEARN (1-800-872-5327) ( 聋 哑 人 士 专 线 :1-800-877-8339), 或 电 邮 : Ed.Language.Assistance@ed.gov. Thông báo dành cho những người có khả năng Anh ngữ hạn chế: Nếu quý vị gặp khó khăn trong việc hiểu Anh ngữ thì quý vị có thể yêu cầu các dịch vụ hỗ trợ ngôn ngữ cho các tin tức của Bộ dành cho công chúng. Các dịch vụ hỗ trợ ngôn ngữ này đều miễn phí. Nếu quý vị muốn biết thêm chi tiết về các dịch vụ phiên dịch hay thông dịch, xin vui lòng gọi số 1-800-USA- LEARN (1-800-872-5327) (TTY: 1-800-877-8339), hoặc email: Ed.Language.Assistance@ed.gov. 영어 미숙자를 위한 공고 : 영어를 이해하는 데 어려움이 있으신 경우, 교육부 정보 센터에 일반인 대상 언어 지원 서비스를 요청하실 수 있습니다. 이러한 언어 지원 서비스는 무료로 제공됩니다. 통역이나 번역 서비스에 대해 자세한 정보가 필요하신 경우, 전화번호 1-800-USA-LEARN (1-800-872-5327) 또는 청각 장애인용 전화번호 1-800-877-8339 또는 이메일주소 Ed.Language.Assistance@ed.gov 으로 연락하시기 바랍니다. Paunawa sa mga Taong Limitado ang Kaalaman sa English: Kung nahihirapan kayong makaintindi ng English, maaari kayong humingi ng tulong ukol dito sa inpormasyon ng Kagawaran mula sa nagbibigay ng serbisyo na pagtulong kaugnay ng wika. Ang serbisyo na pagtulong kaugnay ng wika ay libre. Kung kailangan ninyo ng dagdag na impormasyon tungkol sa mga serbisyo kaugnay ng pagpapaliwanag o pagsasalin, mangyari lamang tumawag sa 1-800- USA-LEARN (1-800-872-5327) (TTY: 1-800-877-8339), o mag-email sa: Ed.Language.Assistance@ed.gov. Уведомление для лиц с ограниченным знанием английского языка: Если вы испытываете трудности в понимании английского языка, вы можете попросить, чтобы вам предоставили перевод информации, которую Министерство Образования доводит до всеобщего сведения. Этот перевод предоставляется бесплатно. Если вы хотите получить более подробную информацию об услугах устного и письменного перевода, звоните по телефону 1-800-USA-LEARN (1-800-872-5327) (служба для слабослышащих: 1-800-877-8339), или отправьте сообщение по адресу: Ed.Language.Assistance@ed.gov.

第 4 页 - 致 亲 爱 同 仁 的 信 :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和 英 语 程 度 有 限 家 长 致 亲 爱 同 仁 的 信 :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和 英 语 程 度 有 限 家 长 目 录 8 一. 各 个 州 教 育 部 门 和 学 区 对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应 尽 的 义 务 5 二. 常 见 民 权 问 题 8 ( 一 ) 确 认 和 评 估 所 有 可 能 是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10 ( 二 ) 为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提 供 母 语 协 助 项 目 12 ( 三 ) 为 英 语 初 学 者 项 目 提 供 人 员 和 支 持 14 ( 四 ) 名 副 其 实 地 开 放 所 有 课 内 和 课 外 活 动 机 会 17 1. 核 心 课 程 17 2. 各 项 特 殊 和 高 级 课 与 项 目 20 ( 五 ) 防 止 对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实 行 不 必 要 的 隔 离 21 ( 六 ) 对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进 行 评 估 以 确 定 是 否 有 人 需 要 特 殊 教 育 服 务 并 提 供 特 殊 教 育 和 英 语 语 言 服 务 22 1. 残 疾 人 教 育 法 案 ( 残 疾 人 教 育 法 案 ) 23 2. 康 复 法 案 第 504 节 ( 第 504 节 ) 25 ( 七 ) 满 足 谢 绝 英 语 初 学 者 项 目 或 特 定 服 务 的 英 语 初 学 者 的 需 要 27 ( 八 ) 监 督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的 情 况 和 助 其 结 束 英 语 初 学 者 项 目 与 服 务 29 ( 九 ) 评 估 一 个 学 区 英 语 初 学 者 项 目 的 有 效 性 32 ( 十 ) 确 保 与 英 语 程 度 有 限 家 长 进 行 实 质 性 交 流 34 结 论 36 8 教 育 和 司 法 两 部 认 为, 根 据 管 理 与 预 算 办 公 室 印 发 的 关 于 机 关 良 好 指 导 实 践 的 昀 后 通 报 [ 联 邦 公 报 第 72 卷 第 3432 页 (2007 年 1 月 25 日 )], 本 文 件 是 一 个 重 要 的 指 导 性 文 件 查 询 该 通 报 请 阅 读 以 下 网 页 :www.whitehouse.gov/sites/default/files/omb/fedreg/2007/012507_good_guidance.pdf 印 发 本 文 件 和 其 他 政 策 指 导 旨 在 向 下 达 的 单 位 提 供 信 息, 帮 助 它 们 履 行 其 义 务, 并 使 公 众 了 解 教 育 和 司 法 两 部 执 行 的 民 权 法 律 及 其 执 行 规 定, 以 及 公 众 根 据 这 些 法 律 所 享 有 的 权 利 教 育 和 司 法 两 部 的 法 律 权 限 来 自 于 这 些 法 律 和 规 定 本 指 南 并 不 在 有 关 法 律 之 外 另 增 添 要 求, 而 是 向 下 达 单 位 提 供 信 息 和 例 子, 使 它 们 了 解 两 部 如 何 评 定 涉 事 单 位 是 否 履 行 其 法 律 义 务 您 若 对 本 指 南 有 话 要 说, 请 将 您 的 看 法 电 邮 到 OCR@ed.gov 和 education@usdoj.gov, 或 致 函 以 下 地 址 : Office for Civil Rights, U.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400 Maryland Avenue, SW, Washington, D.C. 20202 和 Educational Opportunities Section, Civil Rights Division,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950 Pennsylvania Avenue, NW, PHB, Washington, D.C. 20530

第 5 页 - 致 亲 爱 同 仁 的 信 :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和 英 语 程 度 有 限 家 长 一. 各 个 州 教 育 部 门 和 学 区 对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应 尽 的 义 务 各 个 州 教 育 部 门 和 学 区 都 有 义 务 确 保 其 为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设 立 的 项 目 和 活 动 符 合 各 项 民 权 法 律 和 有 关 拨 款 的 要 求 9 第 六 条 禁 止 联 邦 政 府 资 助 的 对 象 包 括 各 个 州 教 育 部 门 和 学 区 基 于 种 族 肤 色 或 出 生 国 等 原 因 而 歧 视 他 人 10 第 六 条 禁 止 基 于 出 生 国 的 原 因 而 歧 视 他 人, 要 求 各 个 州 教 育 部 门 和 学 区 针 对 语 言 障 碍 采 取 平 权 措 施, 使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能 够 名 副 其 实 地 参 与 学 校 的 教 育 项 目 11 教 育 机 会 均 等 法 案 要 求 各 个 州 教 育 部 门 和 学 区 采 取 适 当 行 动 以 克 服 妨 碍 [ 其 ] 学 生 平 等 参 与 [ 其 ] 教 学 大 纲 的 语 言 障 碍 12 在 确 定 一 个 学 区 为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而 设 的 项 目 是 否 符 合 各 项 民 权 法 律 时, 13 教 育 和 司 法 两 部 运 用 美 国 第 五 巡 迴 法 院 上 诉 法 庭 30 多 年 前 在 卡 斯 塔 涅 达 诉 皮 卡 德 一 案 中 确 立 的 标 准 14 具 体 地 说, 教 育 和 司 法 两 部 会 考 虑 以 下 因 素 : 9 参 见 教 育 部 有 关 民 权 法 案 第 六 条 ( Title VI) 的 规 定 : 联 邦 法 规 第 34 卷 第 100.4(b) 节 ( 一 个 州 政 府 或 州 政 府 部 门 提 出 的 每 一 项 要 求 联 邦 政 府 继 续 提 供 资 助 的 申 请 都 必 须 提 供 或 附 有 申 请 项 目 的 管 理 方 法 这 些 方 法 必 须 使 经 管 的 教 育 部 官 员 认 为 可 以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保 证 联 邦 政 府 资 助 的 申 请 者 和 该 项 目 的 所 有 受 惠 者 将 遵 行 本 [ 民 权 法 案 第 六 条 ( Title VI)] 规 定 的 或 提 出 的 各 项 要 求 ) ; 同 前 第 80.40(a) 节 ( 经 费 接 受 者 必 须 监 督 该 项 经 费 或 转 拨 款 所 支 持 的 活 动, 以 保 证 这 些 活 动 符 合 有 关 联 邦 政 府 要 求, 并 且 达 到 目 的 ); 同 前 第 76.500 和 76.700 节 ( 要 求 州 教 育 部 门 具 有 保 证 遵 行 有 关 成 文 法 令 和 法 规 所 必 需 的 程 序, 这 些 法 令 和 法 规 包 括 民 权 法 案 第 六 条 ( Title VI) 中 禁 止 歧 视 的 条 款 ) 另 见 司 法 部 有 关 民 权 法 案 第 六 条 ( Title VI) 的 规 定 : 联 邦 法 规 第 28 卷 第 42.105(a)(1) 节 ( 本 节 适 用 的 任 何 要 求 联 邦 政 府 资 助 [ 以 开 展 一 项 项 目 ] 的 申 请, 以 及 任 何 要 求 联 邦 政 府 资 助 以 提 供 一 个 设 施 的 申 请 都 必 须 包 含 或 附 有 一 项 保 证, 保 证 该 项 目 或 该 设 施 在 开 展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将 恪 守 本 款 规 定 或 提 出 的 各 项 要 求 ); 同 前 第 42.410 节 ( 每 个 管 理 接 受 联 邦 政 府 资 助 的 持 续 性 项 目 的 州 政 府 部 门 必 须 为 其 本 身 及 通 过 其 获 得 联 邦 政 府 资 助 的 单 位 设 立 一 项 遵 守 民 权 法 案 第 六 条 ( Title VI) 的 项 目 联 邦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必 须 要 求 这 类 州 政 府 的 项 目, 将 遵 守 民 权 法 案 第 六 条 ( Title VI) 的 责 任 落 实 到 指 定 的 州 政 府 人 员, 并 遵 行 本 款 为 联 邦 政 府 部 门 设 立 的 昀 低 标 准, 包 括 保 存 必 要 的 记 录 以 便 联 邦 政 府 官 员 确 定 州 政 府 部 门 和 通 过 其 获 得 联 邦 政 府 资 助 的 部 门 是 否 遵 守 了 民 权 法 案 第 六 条 ( Title VI) ) 10 向 州 教 育 部 门 或 学 区 提 供 联 邦 政 府 经 费 的 任 何 联 邦 政 府 部 门, 如 教 育 部 或 司 法 部, 可 开 展 遵 守 情 况 审 查, 以 保 证 民 权 法 案 第 六 条 ( Title VI) 及 其 执 行 规 定 得 到 遵 守, 或 对 违 反 民 权 法 案 第 六 条 ( Title VI) 及 其 执 行 规 定 的 投 诉 开 展 调 查 此 外, 如 果 接 受 联 邦 政 府 经 费 的 单 位 在 接 到 提 供 联 邦 经 费 的 部 门 发 出 的 有 关 违 反 民 权 法 案 第 六 条 (Title VI) 的 通 知 以 后, 仍 不 解 决 违 反 民 权 法 案 第 六 条 ( Title VI) 的 问 题, 而 该 联 邦 政 府 部 门 将 该 案 转 交 司 法 部, 则 司 法 部 可 以 提 出 起 诉 另 外, 司 法 部 负 责 协 调 联 邦 政 府 所 有 部 门 落 实 民 权 法 案 第 六 条 ( Title VI) 的 工 作, 并 可 参 与 涉 及 民 权 法 案 第 六 条 ( Title VI) 的 私 人 诉 讼 11 刘, 美 国 案 例 汇 编 第 414 卷 第 566-67 页 ( 肯 定 1970 年 民 权 办 公 室 指 南, 并 宣 称, 如 果 因 出 生 国 而 处 于 少 数 群 体 地 位 的 孩 子 因 不 懂 英 语 而 不 能 有 效 参 与 一 个 学 区 提 供 的 教 育 项 目, 则 民 权 法 案 第 六 条 (Title VI) 要 求 该 学 区 采 取 平 权 措 施 以 弥 补 这 些 学 生 在 语 言 能 力 上 的 欠 缺, 使 他 们 能 够 参 加 其 教 学 项 目 ); 联 邦 法 规 第 34 卷 第 100.3(b)(1), (2) 节 12 美 国 法 典 第 20 卷 第 1703(f) 节 ( 任 何 州 政 府 均 不 得 基 于 一 个 人 的 种 族 肤 色 或 出 生 国 而 不 让 他 或 她 享 受 平 等 教 育 机 会, 具 体 表 现 为 教 育 部 门 不 采 取 适 当 行 动 以 克 服 语 言 障 碍, 而 这 些 语 言 障 碍 阻 碍 了 其 管 辖 范 围 内 的 学 生 平 等 参 与 其 教 学 项 目 ) 如 果 州 教 育 部 门 或 学 区 在 司 法 部 已 通 知 其 有 违 反 教 育 机 会 均 等 法 案 的 行 为 以 后 不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采 取 适 当 的 补 救 行 动, 司 法 部 可 向 其 提 出 民 事 诉 讼 同 前 第 1706 和 1710 节 此 外, 司 法 部 有 权 介 入 涉 及 教 育 机 会 均 等 法 案 的 私 人 诉 讼 案 同 前 第 1709 节 13 本 指 南 中 所 说 的 学 区 或 区 包 括 所 有 获 得 联 邦 政 府 资 助 的 地 方 教 育 部 门 ( LEA) 它 们 有 的 是 直

第 6 页 - 致 亲 爱 同 仁 的 信 :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和 英 语 程 度 有 限 家 长 (1) 该 语 言 补 习 项 目 所 依 据 的 教 育 理 论 是 否 为 该 领 域 的 一 些 专 家 认 可, 或 被 认 为 是 一 个 站 得 住 脚 的 实 验 策 略 ; (2) 该 学 校 系 统 所 采 用 的 项 目 及 其 实 践 是 否 经 过 合 理 设 计 以 有 效 推 行 学 校 所 采 纳 的 教 育 理 论 ; 以 及 (3) 该 项 目 是 否 在 经 过 合 理 试 验 之 后 取 得 成 果, 证 明 学 生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确 实 克 服 了 他 们 的 语 言 障 碍 教 育 和 司 法 两 部 也 会 在 评 估 一 个 州 教 育 部 门 遵 守 各 民 权 法 律 的 情 况 时 运 用 卡 斯 塔 涅 达 标 准 即 使 一 个 州 教 育 部 门 不 直 接 向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提 供 教 育 服 务, 各 州 教 育 部 门 也 负 有 民 权 法 的 责 任, 向 各 学 区 提 供 适 当 的 指 导 监 测 和 督 察, 以 确 保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获 得 适 当 的 英 语 初 学 者 服 务 15 例 如, 倘 若 各 州 教 育 部 门 规 定 其 所 属 学 区 必 须 实 行 州 教 育 部 门 所 选 择 的 初 级 英 语 教 学 项 目 模 式, 或 自 己 为 这 些 项 目 及 有 关 实 践 设 立 标 准 或 指 导 原 则, 那 么 这 些 项 目 标 准 或 指 导 原 则 也 必 须 符 合 卡 斯 塔 涅 达 标 准 此 外, 第 三 条 规 定, 以 第 三 条 的 转 拨 款 途 径 获 得 联 邦 经 费 的 各 个 州 教 育 部 门 和 学 区 必 须 提 供 高 质 量 专 业 发 展 项 目 并 实 施 高 质 量 语 言 教 学 教 育 项 目 这 两 类 项 目 都 必 须 有 科 学 研 究 依 据, 使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能 够 听 说 读 写 英 语, 并 达 到 州 里 设 立 的 高 标 准 16 接 从 教 育 部 获 得 联 邦 政 府 的 资 助, 有 的 是 间 接 通 过 州 教 育 部 门 或 地 方 教 育 部 门 获 得 联 邦 政 府 的 资 助, 包 括 公 立 学 区 政 府 特 许 学 校 以 及 公 立 非 传 统 学 校 美 国 法 典 第 42 卷 第 2000d-4a 节 ( 含 美 国 法 典 第 20 卷 第 7801(26) 节 ) 学 区 和 州 教 育 部 门 还 分 别 涵 盖 一 切 教 育 机 会 均 等 法 案 所 定 义 的 地 方 教 育 部 门 和 州 教 育 部 门 美 国 法 典 第 20 卷 第 1720(a) 和 (b) 节 ( 含 美 国 法 典 第 20 卷 第 7801(26) 和 (41) 节 )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一 个 州 教 育 部 门 和 地 方 教 育 部 门 可 能 是 同 一 个 实 体 ( 夏 威 夷 和 波 多 黎 各 就 是 两 个 例 子 ) 14 联 邦 判 例 汇 编 第 2 集, 第 648 卷 第 989 页 ( 第 五 巡 迴 法 院 1981); 参 见 美 国 诉 德 克 萨 斯, 联 邦 判 例 汇 编 第 3 集, 第 601 卷, 第 354 和 366 页 ( 第 五 巡 迴 法 院 2010)( 再 次 肯 定 并 运 用 卡 斯 塔 涅 达 标 准 ); 参 见 1991 年 民 权 办 公 室 指 南 ( 鉴 于 教 育 机 会 均 等 法 案 与 1970 年 民 权 办 公 室 备 忘 录 中 确 立 的 政 策 的 相 似 性, 教 育 部 民 权 办 公 室 于 1985 年 采 用 卡 斯 塔 涅 达 标 准 确 定 联 获 邦 政 府 资 助 的 单 位 为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设 立 的 项 目 是 否 遵 守 了 民 权 法 案 第 六 条 ( Title VI) 的 规 定 ) 15 参 见, 如, 霍 恩 诉 弗 洛 雷 斯, 第 557 号 美 国 案 例, 第 433 和 439 节 (2009)( 这 些 案 件 争 议 的 问 题 并 非 亚 利 桑 那 [ 州 ] 应 否 采 取 适 当 行 动 以 克 服 阻 碍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的 语 言 障 碍 该 州 理 所 当 然 必 须 这 样 做 ); 德 克 萨 斯, 联 邦 判 例 汇 编 第 3 集, 第 601 卷, 第 364 和 365 页 ( 教 育 机 会 均 等 法 适 用 于 州 教 育 部 门 ); 美 国 诉 杨 克 斯 城, 联 邦 判 例 汇 编 第 3 集, 第 96 卷, 第 600 和 620 页 ( 第 二 巡 迴 法 院 1996) ( 教 育 机 会 均 等 法 案 还 规 定, 各 州 有 义 务 强 制 各 地 方 教 育 部 门 [LEAs] 履 行 其 提 供 均 等 教 育 机 会 的 义 务 ); 戈 麦 斯 诉 伊 利 诺 伊 州 教 育 理 事 会, 联 邦 判 例 汇 编 第 2 集, 第 811 卷, 第 1030 节 和 第 1042-43 页 ( 第 七 巡 廻 法 院 1987)( 重 申 各 州 教 育 部 门 必 须 制 定 设 立 州 [ 英 语 初 学 者 ] 项 目 和 确 保 其 落 实 的 总 指 导 方 针 此 外, 第 1703(f) 款 还 要 求 [ 各 州 教 育 部 门 ] 和 [ 各 地 方 教 育 部 门 ] 确 保 英 语 程 度 有 限 孩 子 的 需 要 得 到 满 足 ); 爱 达 荷 季 节 工 理 事 会 对 教 育 理 事 会, 联 邦 判 例 汇 编 第 2 集, 第 647 卷 第 69 和 71 页 ( 第 九 巡 廻 法 院 1981)( 重 申, 一 个 州 教 育 部 门 有 义 务 监 督 各 地 学 区 切 实 遵 行 教 育 机 会 均 等 法 案 ); 另 见 上 文 注 9( 援 引 有 关 获 得 联 邦 经 费 的 各 州 教 育 部 门 有 义 务 监 督 通 过 其 获 得 转 拨 款 的 单 位 的 规 定 ) 16 美 国 法 典 第 20 卷 第 6823(b)(2) 节, 第 6825(c)(1) 和 (2) 节, 及 第 6826(d)(4) 节 目 前, 所 有 州 教 育 部 门 都 有 业 经 批 准 的 计 划, 所 以 根 据 1965 年 初 等 与 中 等 教 育 法 案 第 三 条 第 一 部 分 (Title III, Part A) 它 们 都

第 7 页 - 致 亲 爱 同 仁 的 信 :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和 英 语 程 度 有 限 家 长 并 非 所 有 接 受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入 学 的 学 区 都 能 根 据 第 三 条 第 一 部 分 从 它 们 各 自 的 州 教 育 部 门 获 得 这 种 转 拨 款 有 些 学 区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的 人 数 太 少, 达 不 到 领 取 这 种 转 拨 款 的 昀 低 条 件, 因 此 不 是 领 取 这 种 转 拨 款 的 学 区 团 体 的 成 员 17 不 过, 本 信 中 讨 论 的 对 根 据 第 三 条 领 取 这 种 转 拨 款 的 学 区 的 几 点 关 键 规 定 也 是 初 等 与 中 等 教 育 法 案 第 一 条 所 规 定 的, 该 第 一 条 就 没 有 昀 低 转 拨 款 条 件 18 第 三 条 第 一 部 分 的 经 费 必 须 用 于 补 充 联 邦 州 和 地 方 公 共 经 费 不 足 部 分 19 因 为 人 权 法 律 所 要 求 的 是 各 个 州 教 育 部 门 和 学 区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消 除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面 临 的 语 言 障 碍, 所 以 州 教 育 部 门 或 学 区 不 能 用 第 三 条 第 一 部 分 的 经 费 举 行 自 己 选 定 的 其 他 民 权 义 务 活 动 因 此, 各 个 州 教 育 部 门 和 学 区 只 能 把 这 些 经 费 用 于 上 述 活 动 以 外 的 履 行 联 邦 民 权 义 务 所 必 需 的 其 他 活 动 不 过, 必 须 牢 记, 一 个 州 教 育 部 门 或 学 区 根 据 第 六 条 和 教 育 机 会 均 等 法 案 必 须 承 担 的 法 律 义 务 与 其 从 州 政 府 或 联 邦 政 府 获 得 经 费 的 金 额 和 类 别 无 关 举 例 来 说, 为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提 供 项 目 和 服 务 的 州 府 的 经 费 发 生 的 任 何 变 化 并 不 影 响 一 个 州 教 育 部 门 或 学 区 根 据 联 邦 法 律 对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应 尽 的 民 权 义 务, 这 些 变 化 包 括, 一 名 儿 童 享 受 为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提 供 的 服 务 达 到 一 段 规 定 的 时 间 后, 州 政 府 的 经 费 上 限 到 了 第 三 条 还 含 有 其 自 己 的 无 歧 视 待 遇 条 款, 禁 止 根 据 一 名 学 生 的 姓 或 非 主 流 语 言 的 地 位 而 录 取 或 不 录 取 他 / 她 进 入 任 何 联 邦 政 府 资 助 的 教 育 项 目 20 此 外, 根 据 第 三 条 获 得 经 费 的 各 个 州 教 育 部 门 和 学 区 必 须 定 期 鉴 定 一 个 学 区 为 帮 助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而 设 立 的 项 目 的 有 效 性 这 种 项 目 旨 在 帮 助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达 到 英 语 熟 练, 并 达 到 州 里 为 教 学 内 容 和 从 联 邦 政 府 获 得 经 费 参 前 第 6821 和 6823 节 各 州 教 育 部 门 可 以 把 这 些 经 费 中 不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的 部 分 留 作 某 些 州 级 活 动 之 用, 并 可 把 这 些 经 费 中 不 超 过 百 分 之 十 五 的 部 分 转 拨 给 那 些 移 民 儿 童 的 人 数 或 比 例 显 著 增 加 的 学 区 同 前 第 6821(b)(2) 和 第 6824(d)(1) 节 根 据 1965 年 初 等 与 中 等 教 育 法 案 第 三 条 第 一 部 分 (Title III, Part A) 而 转 拨 给 各 学 区 的 经 费, 本 指 南 指 的 是 根 据 每 个 学 区 的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的 人 数 而 必 须 提 供 给 各 学 区 的 联 邦 经 费 部 分 ( 必 须 至 少 为 总 额 的 百 分 之 八 十 ) 同 前 6824(a) 节 如 需 进 一 步 了 解 有 关 1965 年 初 等 与 中 等 教 育 法 案 第 三 条 (Title III) 的 信 息, 请 到 以 下 网 站 查 阅 : http://www2.ed.gov/programs/sfgp/index.html 17 美 国 法 典 第 20 卷 第 6824(b) 和 第 6871 节 18 包 括 要 求 各 学 区 对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进 行 年 度 英 语 水 平 测 验 的 条 款, 同 前 第 6311(b)(7) 节 ( 初 等 与 中 等 教 育 法 案 第 一 条, Title I) 和 第 6823(b)(3)(C) 节 ( 初 等 与 中 等 教 育 法 案 第 三 条, Title III); 有 关 向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的 家 长 发 出 具 体 书 面 通 知 的 条 款, 同 前 第 6312(g)(1)-(3) 节 ( 初 等 与 中 等 教 育 法 案 第 一 条,Title I) 和 第 7012(a)-(d) 节 ( 初 等 与 中 等 教 育 法 案 第 三 条, Title III); 禁 止 基 于 姓 和 语 言 上 居 于 少 数 地 位 的 歧 视 行 为 的 条 款, 同 前 第 6312(g)(5) 节 ( 初 等 与 中 等 教 育 法 案 第 一 条, Title I) 和 第 7012(f) 节 ( 初 等 与 中 等 教 育 法 案 第 三 条, Title III); 以 及 关 于 必 须 取 得 充 分 年 度 进 步 的 条 款, 同 前 第 6311(b)(2)(C)(v)(II)(dd) 节 和 第 6311(b)(3)(C)(ix)(III) 节,( 初 等 与 中 等 教 育 法 案 第 一 条, Title I) 和 第 6842(a)(3)(A)(iii) 节 ( 初 等 与 中 等 教 育 法 案 第 三 条, Title III) 19 美 国 法 典 第 20 卷 第 6825(g) 节 20 同 上 第 6312(g)(5) 节 ( 初 等 与 中 等 教 育 法 案 第 一 条 ) 和 第 7012(f) 节 ( 初 等 与 中 等 教 育 法 案 第 三 条 )

第 8 页 - 致 亲 爱 同 仁 的 信 :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和 英 语 程 度 有 限 家 长 学 生 学 习 成 绩 而 设 立 的 严 格 标 准 21 各 州 教 育 部 门 有 责 任 评 估 并 确 保 根 据 第 三 条 获 得 转 拨 款 的 各 学 区 遵 守 第 三 条 的 各 项 规 定 22 二. 常 见 民 权 问 题 教 育 部 民 权 办 公 室 和 司 法 部 在 执 行 各 项 民 权 法 律 中, 发 现 在 几 个 方 面, 各 学 区 违 反 民 权 法 规 的 情 况 经 常 发 生, 而 各 州 教 育 部 门 在 试 图 履 行 其 根 据 联 邦 法 律 对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应 尽 的 义 务 时 也 时 常 遇 到 这 种 情 况 此 信 对 处 理 这 些 问 题 提 供 指 导 意 见, 并 解 释 教 育 和 司 法 两 部 如 何 衡 量 各 个 州 教 育 部 门 和 学 区 是 否 履 行 了 它 们 共 同 的 义 务 : ( 一 ) 及 时 有 效 和 可 靠 地 识 别 并 评 估 在 语 言 上 需 要 帮 助 的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 ( 二 ) 为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提 供 教 学 上 合 理 且 行 之 有 效 的 语 言 补 习 项 目 ; ( 三 ) 为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的 语 言 补 习 项 目 配 足 人 员, 给 足 支 持 ; ( 四 ) 确 保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有 均 等 的 机 会 名 副 其 实 地 参 加 所 有 课 内 外 活 动, 包 括 核 心 课 程 各 项 毕 业 要 求 课 目 各 门 特 殊 及 高 级 课 与 项 目 各 项 体 育 运 动 以 及 各 项 俱 乐 部 活 动 ; ( 五 ) 防 止 不 必 要 地 把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和 其 他 学 生 分 开 ; ( 六 ) 确 保 对 符 合 残 疾 人 教 育 法 案 或 第 504 节 定 义 的 患 有 残 疾 的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进 行 及 时 而 恰 当 的 评 估, 以 便 使 他 们 获 得 特 殊 教 育 和 与 残 疾 人 有 关 的 服 务, 同 时 对 他 们 在 语 言 上 的 需 要 也 在 评 估 和 提 供 服 务 时 得 到 考 虑 ; ( 七 ) 对 于 那 些 选 择 不 参 加 语 言 补 习 项 目 的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应 当 满 足 他 们 的 其 他 需 要 ; ( 八 ) 监 测 和 评 估 在 语 言 补 习 项 目 里 学 习 的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以 便 保 证 他 们 在 英 语 程 度 和 本 年 级 核 心 学 科 的 学 习 上 取 得 进 步, 在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英 语 达 标 后 让 他 们 离 开 语 言 补 习 项 目, 并 跟 踪 调 查 离 开 后 的 学 生 以 确 保 没 有 过 早 让 他 们 离 开, 同 时 他 们 在 语 言 补 习 项 目 中 学 习 期 间 落 下 的 课 也 都 补 上 了 ; ( 九 ) 评 估 一 个 学 区 的 语 言 补 习 项 目 的 有 效 性, 以 便 保 证 每 个 项 目 里 的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都 能 熟 练 掌 握 英 语, 并 且 保 证 每 个 项 目 都 设 计 合 理, 使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在 经 过 一 段 合 理 的 时 间 后 能 够 程 度 相 等 地 参 与 规 范 的 教 学 项 目 ; 23 以 及 21 同 上 第 6841(b)(2) 节 ( 要 求 每 个 根 据 1965 年 初 等 与 中 等 教 育 法 案 第 三 条 第 一 部 分 (Title III, Part A) 获 得 联 邦 经 费 的 学 区 每 两 年 开 展 一 次 自 评, 并 将 结 果 上 报 州 教 育 部 门, 以 便 确 定 地 方 教 育 部 门 (LEA) 开 展 的 项 目 和 活 动 的 有 效 性 和 改 进 措 施 ) 22 同 上 第 6823(b)(3)(C) 和 (D), 以 及 (b)(5) 节, 第 6841(b)(3) 节, 以 及 第 6842 节 ; 另 见 上 文 注 9( 援 引 有 关 规 定, 获 得 联 邦 经 费 的 各 州 教 育 部 门 有 义 务 监 督 通 过 其 获 得 转 拨 款 的 单 位 )

第 9 页 - 致 亲 爱 同 仁 的 信 :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和 英 语 程 度 有 限 家 长 ( 十 ) 确 保 与 英 语 程 度 有 限 家 长 保 持 实 质 性 沟 通 本 指 南 还 提 供 一 套 方 法 供 各 学 区 采 用, 以 履 行 它 们 对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的 民 权 义 务 当 然, 可 行 的 方 法 不 只 这 些 在 多 数 情 况 下, 履 行 本 指 南 概 述 的 联 邦 法 律 规 定 的 义 务 的 途 径 不 只 一 条 除 了 本 指 南 讨 论 的 有 关 为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提 供 服 务 的 项 目 中 常 见 的 民 权 问 题 之 外, 联 邦 法 律 还 禁 止 针 对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的 一 切 形 式 的 基 于 种 族 肤 色 出 生 国 性 别 残 疾 和 宗 教 的 歧 视 例 如, 除 了 其 他 要 求, 各 州 教 育 部 门 学 区 和 学 校 还 必 须 : 招 收 所 有 学 生 入 学, 不 管 这 些 学 生 他 们 的 家 长 或 他 们 的 监 护 人 的 事 实 上 的 或 可 能 的 国 籍 或 移 民 身 份 为 何 ; 24 保 护 学 生 免 受 基 于 种 族 肤 色 出 生 国 ( 包 括 初 学 英 语 者 身 份 ) 性 别 残 疾 或 宗 教 的 歧 视 性 骚 扰 ; 25 决 不 允 许 禁 止 因 出 生 国 而 处 于 少 数 群 体 的 学 生 在 学 校 说 他 们 的 母 语, 除 非 有 正 当 的 教 学 上 的 理 由 ; 26 以 及 对 任 何 提 请 校 方 注 意 民 权 问 题 的 个 人, 或 在 学 校 教 育 部 民 权 办 公 室 或 司 法 部 的 调 查 和 处 理 过 程 中 作 证 或 参 与 的 个 人, 决 不 允 许 实 行 报 复 恐 吓 威 胁 胁 迫 或 任 何 方 式 的 歧 视 27 23 卡 斯 塔 涅 达, 联 邦 判 例 汇 编 第 2 集 第 648 卷 第 1011 页 ; 参 见 以 下 第 二 部 分 ( 一 ) 评 估 一 个 学 区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项 目 的 有 效 性 中 的 讨 论 24 如 需 进 一 步 了 解 有 关 适 用 于 招 生 入 学 实 践 的 法 律 标 准 的 信 息, 请 阅 教 育 和 司 法 两 部 致 亲 爱 同 仁 的 信 : 学 校 入 学 程 序 (2014 年 5 月 8 日 ), 该 信 可 在 以 下 网 站 上 获 得 : www.ed.gov/ocr/letters/colleague-201405.pdf 25 如 需 进 一 步 了 解 有 关 联 邦 民 权 法 律 规 定 的 处 理 歧 视 性 骚 扰 的 法 律 义 务 的 信 息, 请 阅 民 权 办 公 室 致 亲 爱 同 仁 的 信 : 骚 扰 与 欺 负 弱 者 (2010 年 10 月 26 日 ), 该 信 可 在 以 下 网 站 上 获 得 : www.ed.gov/ocr/letters/colleague-201010.pdf 司 法 部 和 教 育 部 民 权 办 公 室 同 被 授 权 落 实 这 些 法 律, 亦 可 根 据 1964 年 民 权 法 案 第 四 条 ( Title IV) 处 理 基 于 宗 教 的 骚 扰 26 参 见, 如, 卢 比 奥 诉 特 纳 第 402 号 统 一 学 区, 联 邦 判 例 汇 编 第 2 集 ( 增 ) 第 453 卷 第 1295 页 ( 堪 萨 斯 地 区 2006 年 )( 一 所 学 校 禁 止 说 西 班 牙 语, 被 指 控 违 反 了 民 权 法 案 第 六 条 ( Title VI)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和 其 他 许 多 人 一 样, 感 到 说 母 语 昀 自 在, 尤 其 是 在 课 间, 在 餐 厅 里, 或 是 在 走 廊 里 27 如 需 进 一 步 了 解 有 关 联 邦 民 权 法 律 规 定 的 禁 止 报 复 的 法 律 义 务 的 信 息, 请 阅 教 育 部 致 亲 爱 同 仁 的 信 : 报 复 (2013 年 4 月 24 日 ), 该 信 可 在 以 下 网 站 上 获 得 : www.ed.gov/ocr/letters/colleague-201304.html 另 见 联 邦 行 政 法 规 第 34 卷 第 100.7(e) 节 ( 民 权 法 案 第 六 条 )( Title VI); 联 邦 行 政 法 规 第 34 卷 第 106.71 节 ( 1972 年 教 育 修 正 案 第 九 条 )( Title IX)( 在 参 考 资 料 中 包 含 了 联 邦 行 政 法 规 第 34 卷 第 100.7(e) 节 ); 以 及 联 邦 行 政 法 规 第 34 卷 第 104.61 节 ( 1973 年 康 复 法 案 第 504 节 )( Section 504) ( 在 参 考 资 料 中 包 含 了 联 邦 行 政 法 规 第 34 卷 第 100.7(e) 节 ); 联 邦 行 政 法 规 第 28 卷 第 42.107(e) 节 ( 民 权 法 案 第 六 条 )( Title VI); 联 邦 行 政 法 规 第 28 卷 第 54.605 节 ( 1972 年 教 育 修 正 案 第 九 条 )( Title IX)( 在 参 考 资 料 中 包 含 了 联 邦 行 政 法 规 第 28 卷 第 42.107(e) 节 ); 联 邦 行 政 法 规 第 28 卷 第 35.134 节 ( 初 等 与 中 等 教 育 法 案 第 二 条 )( Title II) 根 据 司 法 部 的 解 释, 教 育 机 会 均 等 法 案 禁 止 报 复 行 为, 这 和 昀 高 法 院 对 几 条 反 歧 视 法 规 的 阐 释 是 一 致 的 ; 根 据 昀 高 法 院 的 解 释, 这 几 条 反

第 10 页 - 致 亲 爱 同 仁 的 信 :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和 英 语 程 度 有 限 家 长 尽 管 这 些 问 题 不 属 本 指 南 的 重 点, 但 是 教 育 和 司 法 两 部 强 烈 敦 促 各 个 州 教 育 部 门 和 学 区 研 究 这 些 问 题 和 无 歧 视 待 遇 要 求, 以 确 保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和 所 有 学 生 享 有 均 等 教 育 机 会 ( 一 ) 确 认 和 评 估 所 有 可 能 是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各 学 区 为 向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开 放 其 教 学 项 目 并 帮 助 他 们 克 服 有 限 英 语 程 度 而 必 须 采 取 的 昀 为 关 键 的 平 权 步 骤 和 适 当 行 动 之 一 就 是 首 先 及 时 确 认 那 些 需 要 语 言 补 习 服 务 的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28 各 学 区 必 须 在 学 年 开 始 后 30 天 内 向 所 有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的 家 长 发 出 通 知, 通 知 他 们, 他 们 的 孩 子 被 确 认 需 要 语 言 补 习 服 务, 已 被 安 排 在 一 个 语 言 教 学 教 育 项 目 里 29 各 学 区 必 须 在 力 所 能 及 的 范 围 内 将 这 类 通 知 翻 译 成 家 长 能 够 看 懂 的 文 字 30 如 果 书 面 翻 译 做 不 到, 各 学 区 必 须 向 英 语 程 度 有 限 家 长 免 费 提 供 这 些 书 面 信 息 的 口 译 31 考 虑 到 这 些 义 务 和 及 时 确 认 所 有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的 责 任, 各 学 区 需 要 评 估 那 些 可 能 是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的 英 语 熟 练 程 度, 在 30 天 的 通 知 期 限 远 未 到 期 之 前, 尽 快 确 认 那 些 英 语 程 度 没 有 达 标 的 学 生 为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多 数 学 区 在 学 生 入 学 时 进 行 本 国 语 调 查, 以 搜 集 学 生 的 语 言 背 景 信 息 ( 例 如, 学 生 学 到 的 第 一 个 语 言 学 生 昀 常 用 的 语 言 以 及 学 生 家 里 使 用 的 语 言 ) 进 行 本 国 语 调 查 旨 在 确 认 那 些 需 要 通 过 英 语 语 言 程 度 评 估 以 决 定 是 否 应 当 被 定 为 英 语 初 学 者 的 学 生, 如 果 是, 就 有 资 格 获 得 语 言 补 习 服 务 那 些 在 本 国 语 调 查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英 语 水 平 测 验 中 被 初 步 定 为 初 学 英 语 者 的 学 生 一 般 被 称 为 母 语 或 本 国 语 为 非 英 语 的 学 生 各 学 区 必 须 有 既 定 程 序, 用 以 准 确 而 及 时 确 认 母 语 或 本 国 语 为 非 英 语 的 学 生, 并 且 确 定, 他 们 是 否 是 通 过 一 个 验 证 过 的 和 可 靠 的 英 语 语 言 程 度 评 估 而 被 定 为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的 32 歧 视 法 规 都 包 含 禁 止 报 复 行 为 的 条 款 参 见, 如, 戈 麦 斯 - 佩 雷 斯 诉 波 特, 美 国 案 例 汇 编 第 553 卷 第 474 页 (2008 年 )( 承 认 有 权 根 据 1967 年 反 就 业 年 龄 歧 视 法 中 有 关 联 邦 政 府 部 门 的 条 款 对 报 复 行 为 采 取 行 动 ); CBOCS West, Inc. 诉 汉 弗 莱 斯, 美 国 案 例 汇 编 第 553 卷 第 442 页 (2008 年 )( 承 认 有 权 根 据 美 国 法 典 第 42 卷 第 1981 节 对 报 复 行 为 采 取 行 动 ); 杰 克 逊 诉 伯 明 翰 教 育 董 事 会, 美 国 案 例 汇 编 第 544 卷 第 167 页 (2005 年 ))( 承 认 有 权 根 据 1972 年 教 育 修 正 法 第 九 条 (Title IX) 对 报 复 行 为 采 取 行 动 ) 28 参 见 上 文 注 9-11 的 文 字 ( 讨 论 民 权 法 案 第 六 条 (Title VI) 其 中 的 规 定 和 指 导 以 及 刘 诉 讼 案 ) 和 注 12 的 文 字 ( 讨 论 教 育 机 会 均 等 法 案 ) 29 美 国 法 典 第 20 卷 第 6312(g)(1) 节 ( 初 等 与 中 等 教 育 法 案 第 一 条 )( Title I) 和 第 7012(a) 节 ( 初 等 与 中 等 教 育 法 案 第 三 条 )(Title III) 30 同 前 第 6312(g)(2) 节 ( 初 等 与 中 等 教 育 法 案 第 一 条 )( Title I) 和 第 7012(c) 节 ( 初 等 与 中 等 教 育 法 案 第 三 条 )( Title III) 31 参 见 联 邦 公 报 第 67 卷 第 71,710,71,750 页 ( 2002 年 ) 本 义 务 与 民 权 法 案 第 六 条 (Title VI) 和 教 育 机 会 均 等 法 案 中 关 于 各 学 区 有 义 务 确 保 与 英 语 程 度 有 限 的 家 长 进 行 实 质 性 交 流 的 规 定 一 致 参 见 下 文 第 二 部 分 ( 十 ) 确 保 与 英 语 程 度 有 限 的 家 长 进 行 实 质 性 交 流 的 讨 论 32 参 见 1991 年 民 权 办 公 室 指 南 ; 另 见 里 奥 斯 诉 里 德, 联 邦 判 例 汇 编 第 480 卷, 增 集, 第 14 和 第 23 页 ( 纽 约 教 育 部 1978 年 )( 要 求 由 胜 任 的 人 员 施 行 客 观 和 确 认 有 效 的 测 验 ); 辛 特 龙 诉 布 兰 特 伍 德, 联 邦 判 例 汇 编 增 集, 第 455 卷 第 57 和 第 64 页 ( 纽 约 教 育 部 1978 年 )( 要 求 进 行 经 过 验 证 的 英 语 水 平 测 验 ); 基 斯 诉 第 一 学 区, 联 邦 判 例 汇 编 增 集, 第 576 卷 第 1503 页, 第 1513-14 页, 和 第 1518 页 ( 科 罗 拉

第 11 页 - 致 亲 爱 同 仁 的 信 :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和 英 语 程 度 有 限 家 长 英 语 语 言 程 度 评 估 必 须 在 英 语 的 所 有 四 个 领 域 ( 即 听 说 读 写 ) 评 估 学 生 的 程 度 33 教 育 和 司 法 两 部 注 意 到, 一 些 州 教 育 部 门 和 学 区 使 用 英 语 语 言 程 度 评 估 来 测 验 就 学 幼 儿 园 的 母 语 或 本 国 语 为 非 英 语 的 学 生 的 听 说 学 前 阅 读 和 学 前 写 作 34 例 1: 为 了 迅 速 把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安 排 到 合 适 的 班 级 中 去, 许 多 学 区 要 求 家 长 填 写 一 份 本 国 语 调 查 表, 以 便 在 开 学 前 评 估 母 语 或 本 国 语 为 非 英 语 的 学 生 的 英 语 熟 练 水 平 有 些 学 区 则 在 开 课 前 让 家 长 填 写 一 份 本 国 语 调 查 表, 然 后 在 开 课 后 一 个 星 期 内 测 验 母 语 或 本 国 语 为 非 英 语 的 学 生, 以 便 尽 量 减 少 可 能 发 生 的 换 班 对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的 影 响 教 育 和 司 法 两 部 在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的 确 认 和 评 估 领 域 中 认 定 存 在 的 违 规 问 题 的 一 些 例 子 包 括 :(1) 学 区 没 有 既 定 程 序 在 所 有 入 学 学 生 中 初 步 确 认 他 们 的 母 语 或 本 国 语 ;(2) 学 区 使 用 的 确 认 方 法 包 括 不 达 标 的 本 国 语 调 查 不 能 确 认 大 部 分 可 能 的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 (3) 学 区 没 有 对 所 有 母 语 或 本 国 语 为 非 英 语 的 学 生 进 行 英 语 语 言 程 度 测 验, 造 成 有 些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被 漏 认 ;(4) 学 区 拖 延 评 估 即 将 入 学 的 母 语 或 本 国 语 言 为 非 英 语 的 学 生, 以 致 这 些 学 生 无 法 获 得 语 言 补 习 服 务 ; 或 (5) 学 区 没 有 在 四 个 语 言 领 域 全 面 评 估 母 语 或 本 国 语 言 为 非 英 语 学 生 的 程 度 ( 例 如, 它 们 只 在 听 说 两 方 面 评 估 学 生, 结 果 漏 认 大 批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 教 育 和 司 法 两 部 在 调 查 中 考 虑 的 另 外 一 些 问 题 包 括 : 多 地 区 1983 年 )( 没 有 一 个 经 过 正 式 验 证 过 的 考 试 程 序 来 确 认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是 违 反 教 育 机 会 均 等 法 案 的 ) 33 参 见 1991 年 民 权 办 公 室 指 南 ; 里 奥 斯, 联 邦 判 例 汇 编 增 集, 第 480 卷 第 23-24 页 ( 裁 定 该 学 区 的 双 语 项 目 在 若 干 领 域 违 反 了 民 权 法 案 第 六 条 (Title VI) 和 教 育 机 会 均 等 法 案, 包 括 只 测 验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的 听 力 和 词 汇 量, 而 没 有 测 验 他 们 的 英 语 读 写 能 力, 并 解 释 说, 学 区 有 义 务 通 过 由 胜 任 的 人 员 进 行 的 客 观 和 经 过 正 式 验 证 的 测 验 确 认 那 些 需 要 接 受 双 语 教 育 的 儿 童 ); 基 斯, 联 邦 判 例 汇 编 增 集, 第 576 卷 第 1518-19 页 ( 指 出, 偏 重 使 英 语 程 度 有 限 ( LEP) 的 学 生 掌 握 英 语 口 语 技 巧 是 产 生 问 题 的 另 一 原 因, 因 为 读 写 技 巧 [ 对 于 ] 平 等 参 与 也 很 必 要 ); 另 见 美 国 法 典 第 20 卷 第 7801(25) 节 ( 根 据 初 等 与 中 等 教 育 法 案 (ESEA), 凡 不 在 美 国 出 生 的, 或 母 语 不 是 英 语 的, 或 说, 读, 写 或 听 懂 英 语 有 困 难 的 学 生 均 属 于 英 语 程 度 有 限 的 学 生 ), 第 1401(18) 节 ( 亦 根 据 残 疾 人 教 育 法 案 (IDEA)); 关 于 对 根 据 2001 年 不 让 任 何 孩 子 落 后 法 案 修 改 的 1965 年 初 等 与 中 等 教 育 法 案 (ESEA) 第 三 条 (Title III) 的 昀 终 解 释 的 通 知, 联 邦 公 报 第 73 卷 第 61831 页 (2008 年 10 月 17 日 )( 以 下 称 为 2008 年 第 三 条 解 释 通 知 ( 2008 NOI for Title III ); 联 邦 行 政 法 规 第 34 卷 第 200.6(b)(3)(i) 节 34 在 本 文 件 中, 听 力 和 听 懂 为 可 互 用 的 两 个 名 词 国 会 常 称 听 为 四 个 公 认 领 域 之 一 美 国 法 典 第 20 卷 第 6823(b)(2) 节 ( 初 等 与 中 等 教 育 法 案 第 三 条 )( Title III); 另 见 同 前 第 6841(d)(1) 节 ( 初 等 与 中 等 教 育 法 案 第 三 条 )( Title III); 但 见 同 前 第 6826(d)(4) 节 ( 初 等 与 中 等 教 育 法 案 第 三 条 )( Title III) ( 理 解 ), 以 及 7801(25) 节 ( 听 懂 ) 教 育 部 也 在 昀 近 印 发 的 几 份 有 关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的 文 件 中 称 这 一 领 域 为 听 力 参 见, 例 如, 2008 年 第 三 条 解 释 通 知 ( 2008 NOI for Title III ); 联 邦 公 报 第 73 卷 第 61828 和 61829 页 注 解 5(2008 年 10 月 17 日 ); 联 邦 行 政 法 规 第 34 卷 第 200.6(b)(3)(i) 节 与 此 形 成 对 照 的 是, 教 育 部 民 权 办 公 室 历 来 用 听 懂 一 词 表 述 在 本 文 中 称 为 听 力 的 领 域

第 12 页 - 致 亲 爱 同 仁 的 信 :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和 英 语 程 度 有 限 家 长 学 区 是 否 有 既 定 程 序 来 准 确 及 时 有 效 和 可 靠 地 确 认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使 这 些 学 生 有 机 会 名 副 其 实 和 平 等 地 参 加 学 区 的 各 项 教 育 项 目? 以 及 当 州 教 育 部 门 规 定 各 学 区 用 何 方 法 确 认 和 / 或 评 估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时, 这 种 州 里 规 定 的 机 制 是 否 符 合 本 节 描 述 的 要 求? ( 二 ) 为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提 供 语 言 补 习 项 目 依 据 验 证 过 的 和 可 靠 的 英 语 语 言 程 度 测 验 确 认 出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以 后, 各 学 区 必 须 向 他 们 提 供 合 适 的 语 言 补 习 服 务 向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提 供 的 语 言 补 习 服 务 或 项 目 必 须 在 理 论 上 符 合 教 育 要 求, 在 实 践 上 是 行 之 有 效 的 不 过, 在 向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提 供 的 教 学 项 目 或 方 法 上, 各 项 民 权 法 律 并 沒 有 任 何 特 定 要 求 35 在 英 语 初 学 者 项 目 中 学 习 的 学 生 必 须 得 到 适 当 的 语 言 补 习 服 务, 直 到 他 们 英 语 过 关, 能 够 不 靠 语 言 补 习 服 务 而 名 副 其 实 地 参 加 学 区 的 教 育 项 目 时 为 止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项 目 的 设 计 和 规 划 要 合 理, 使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在 一 段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既 在 英 语 上 过 关, 又 能 够 以 同 等 程 度 参 加 标 准 教 学 项 目 36 每 个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的 英 语 熟 练 程 度 年 级 教 育 背 景 以 及 参 加 双 语 项 目 的 语 言 背 景 都 必 须 在 确 定 何 种 英 语 初 学 者 项 目 服 务 适 合 他 们 的 时 候 考 虑 进 去 例 如, 有 些 学 区 设 计 出 一 些 项 目, 对 那 些 在 他 们 的 出 生 国 没 有 完 成 正 规 教 育 的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 或 许 因 为 动 乱 战 争 疾 病 饥 荒 或 其 他 导 致 教 育 缺 失 的 情 况 ), 满 足 其 特 殊 需 要 35 卡 斯 塔 涅 达, 联 邦 判 例 汇 编 第 2 集 第 648 卷 第 1009-10 页 根 据 卡 斯 塔 涅 达 的 第 一 方 面, 以 下 是 一 些 流 行 的 在 教 育 理 论 上 被 认 为 是 健 全 的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项 目 : 英 语 为 第 二 语 言 (ESL) 亦 称 英 语 语 言 发 展 (ELD) 这 是 由 技 巧 方 法 和 特 别 课 程 设 置 组 成 的 一 个 项 目, 旨 在 清 晰 明 了 地 向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教 授 英 语 语 言, 包 括 领 会 教 学 内 容 所 必 不 可 少 的 学 术 词 汇, 以 及 发 展 他 们 在 所 有 四 个 语 言 领 域 ( 即 听 说 读 写 ) 中 的 英 语 语 言 熟 练 程 度 英 语 为 第 二 语 言 (ESL) 的 教 学 一 般 以 英 语 讲 授, 很 少 使 用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的 母 语 结 构 化 英 语 沉 浸 式 教 学 (SEI) 项 目 旨 在 传 授 英 语 语 言 技 巧, 使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一 旦 熟 练 掌 握 就 能 够 成 功 过 渡 到 一 个 只 说 英 语 的 主 流 教 室 沉 浸 式 教 学 项 目 全 部 用 英 语 授 课 教 师 受 过 专 门 培 训 以 满 足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的 需 要 ( 例 如, 具 有 教 授 英 语 为 第 二 语 言 的 资 格 证 书 和 / 或 受 过 结 构 化 英 语 沉 浸 式 教 学 (SEI) 培 训 ), 并 表 现 出 运 用 英 语 语 言 开 发 (ELD) 和 结 构 化 英 语 沉 浸 式 教 学 (SEI) 的 纯 熟 技 巧, 以 确 保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掌 握 学 习 内 容 过 渡 式 双 语 教 育 (TBE), 亦 称 速 成 双 语 教 育 该 项 目 以 学 生 的 母 语 教 学, 它 保 持 和 提 高 学 生 的 母 语 技 能, 同 时 介 绍 保 持 和 提 高 英 语 技 能 过 渡 式 双 语 教 育 (TBE) 的 主 旨 是 协 助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过 渡 到 只 用 英 语 授 课 的 项 目, 另 一 方 面, 学 生 各 科 的 课 程 在 必 要 范 围 内 用 其 母 语 讲 授 双 重 语 项 目, 亦 称 双 向 或 发 展 式 项 目 这 是 一 个 双 语 项 目, 旨 在 帮 助 学 生 提 高 两 种 语 言 的 熟 练 程 度, 办 法 是 把 他 们 放 在 通 常 由 一 半 说 英 语, 另 一 半 说 另 一 种 语 言 的 学 生 组 成 的 课 堂 里, 授 课 也 以 这 两 种 语 言 进 行 在 那 些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人 数 较 少 的 学 区 或 学 校 里,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仍 须 得 到 语 言 补 习 服 务, 不 过, 那 里 的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项 目 可 以 不 必 太 正 式 上 面 没 有 提 到 的 其 他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项 目 也 要 符 合 民 权 要 求 36 卡 斯 塔 涅 达, 联 邦 判 例 汇 编 第 2 集 第 648 卷 第 1011 页

第 13 页 - 致 亲 爱 同 仁 的 信 :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和 英 语 程 度 有 限 家 长 因 为 要 根 据 每 个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的 个 人 需 要, 提 供 合 适 与 充 分 的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项 目 服 务, 以 及 帮 助 这 些 学 生 在 一 段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从 这 类 服 务 中 过 渡 出 去, 学 区 通 常 必 须 向 英 语 程 度 昀 差 的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提 供 多 于 其 向 英 语 程 度 较 好 的 学 生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此 外, 各 学 区 应 当 向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提 供 和 他 们 的 英 语 语 言 水 平 相 同 或 相 仿 的 专 设 英 语 语 言 开 发 / 英 语 为 第 二 语 言 服 务, 以 确 保 这 些 服 务 对 他 们 的 英 语 语 言 程 度 而 言 是 有 的 放 矢, 恰 到 好 处 例 2: 一 名 母 语 为 西 班 牙 语 的 入 门 程 度 的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参 加 过 渡 性 双 语 教 育 项 目, 该 学 生 所 上 的 核 心 课 程 中 有 百 分 之 八 十 是 以 西 班 牙 语 讲 授 的 此 外, 她 每 天 上 两 节 英 语 为 第 二 语 言 课 当 她 的 英 语 程 度 上 升 到 中 等 水 平 时, 学 区 可 以 减 低 她 的 以 西 班 牙 语 讲 授 的 核 心 课 程 的 百 分 比, 办 法 是 让 她 改 上 一 门 以 西 班 牙 语 讲 授 的 普 通 课 一 节 英 语 为 第 二 语 言 (ESL) 课 以 及 与 非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37 一 起 参 加 的 掩 式 普 通 课 38 例 3: 一 名 入 门 程 度 的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可 以 每 天 上 两 节 英 语 语 言 开 发 课 其 他 专 门 给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上 的 掩 式 社 会 学 科 课 和 语 文 课 以 及 既 有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也 有 非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参 加 的 掩 式 数 学 和 科 学 课 当 他 的 英 语 程 度 提 高 到 中 高 级 程 度 时, 他 改 为 每 天 上 一 节 专 门 针 对 他 英 语 写 作 能 力 不 足 的 英 语 语 言 开 发 课, 并 与 其 他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和 非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一 起 参 加 其 他 掩 式 普 通 课 例 4: 某 学 区 招 收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上 高 中, 这 些 学 生 英 语 水 平 参 差 不 齐, 在 英 语 初 学 者 项 目 里 学 习 的 年 数 也 不 同 该 学 区 认 识 到, 不 同 的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有 不 同 的 需 要, 因 此 开 设 专 门 给 初 学 英 语 者 上 的 英 语 语 言 开 发 课 这 些 课 恰 如 其 分 地 针 对 学 生 的 不 同 英 语 水 平 以 及 长 期 处 于 英 语 初 学 学 生 水 平 的 学 生 的 特 殊 需 要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除 了 上 本 年 级 的 英 语 课 以 外, 还 上 这 些 英 语 语 言 开 发 课 设 计 这 些 英 语 语 言 开 发 课 旨 在 提 供 语 言 开 发 服 务, 重 点 在 高 等 学 术 词 汇 和 英 语 说 明 文 写 作 这 些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还 在 他 们 本 年 级 的 普 通 课 上 接 受 与 这 些 课 程 相 结 合 的 英 语 语 言 开 发 教 学, 由 持 有 本 学 科 证 书 的 教 师 讲 授 这 些 教 师 经 过 充 分 的 英 语 语 言 开 发 及 掩 式 教 学 技 巧 培 训 37 本 指 南 使 用 掩 式 普 通 课 这 一 术 语 表 示 掩 式 英 语 授 课 掩 式 英 语 授 课 是 一 种 教 学 法, 旨 在 以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能 够 听 懂 的 英 语 讲 授 文 理 课 程 此 教 学 法 帮 助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发 展 在 本 年 级 普 通 课 领 域 的 知 识 和 学 业 技 能, 同 时 提 高 英 语 程 度 在 掩 式 普 通 课 上, 教 师 运 用 多 种 教 学 策 略 使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能 够 听 懂 课 程 内 容 ( 如 数 学, 科 学, 及 社 会 学 科 ), 同 时 也 促 进 他 们 的 英 语 语 言 进 步 ( 如 把 新 的 内 容 跟 学 生 已 经 学 过 的 知 识 联 系 起 来, 运 用 脚 手 架 方 式, 合 作 式 学 习, 以 及 视 觉 教 具 ) 38 本 指 南 使 用 非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这 一 术 语 表 示 前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和 未 曾 是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前 英 语 初 学 者 ) 学 生 曾 经 被 确 定 为 英 语 初 学 者 或 加 入 过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习 项 目, 后 来 达 到 了 标 准, 结 束 了 英 语 初 学 者 身 份 而 未 曾 是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未 曾 被 确 定 为 英 语 初 学 者 或 未 曾 加 入 过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习 项 目 这 批 人 包 括 母 语 或 本 国 语 为 非 英 语 的 学 生 (PHLOTE), 验 证 过 的 和 可 靠 的 英 语 语 言 程 度 测 验 显 示 他 们 英 语 达 到 熟 练 程 度, 即 流 利 英 语 起 步 熟 练 (IFEP) 凡 确 定 为 英 语 初 学 者 但 其 家 长 选 择 不 让 其 参 加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习 项 目 的 学 生 被 归 为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或 前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 依 据 的 是 他 们 是 否 达 到 结 束 英 语 初 学 者 身 份 标 准 ), 而 不 是 被 归 为 未 曾 是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第 14 页 - 致 亲 爱 同 仁 的 信 :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和 英 语 程 度 有 限 家 长 教 育 和 司 法 两 部 已 经 认 定 学 区 存 在 的 一 些 违 规 情 况 的 例 子 包 括 :(1) 把 时 间 安 排 有 冲 突 的 幼 儿 园 学 生 或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排 斥 在 他 们 的 英 语 初 学 者 项 目 之 外 ;(2) 在 补 充 正 规 教 育 课 程 时, 只 请 那 些 辅 导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的 教 学 助 理 而 不 是 请 那 些 在 教 授 英 语 初 学 者 项 目 上 经 过 充 分 训 练 的 教 师 授 课 ;(3) 没 有 向 某 一 特 定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群 体 提 供 英 语 初 学 者 项 目, 这 些 学 生 包 括 残 疾 生 或 说 某 些 特 定 语 言 的 学 生 ;(4) 在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英 语 程 度 提 高 但 还 没 有 达 到 离 开 英 语 初 学 者 项 目 的 标 准 时 ( 包 括 通 过 正 式 认 可 和 可 靠 的 英 语 语 言 程 度 测 验 ), 就 停 止 向 他 们 提 供 语 言 补 习 服 务 ; 或 (5) 有 些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没 有 在 英 语 学 习 上 取 得 预 期 的 进 步, 并 且 在 英 语 初 学 者 项 目 中 经 过 长 期 学 习 以 后 还 达 不 到 离 开 的 标 准 学 区 没 有 满 足 这 部 分 学 生 的 需 要 教 育 和 司 法 两 部 在 调 查 中 考 虑 的 另 外 一 些 问 题 包 括 : 学 校 是 否 向 所 有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提 供 语 言 补 习 服 务, 帮 助 他 们 提 高 各 自 的 英 语 语 言 程 度, 并 给 他 们 名 副 其 实 和 平 等 参 加 学 区 各 个 项 目 的 均 等 机 会? 学 区 为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提 供 的 所 有 语 言 补 习 项 目 是 否 均 符 合 本 文 件 通 篇 都 在 描 述 的 卡 斯 塔 涅 达 标 准? 以 及 在 州 教 育 部 门 对 各 学 区 提 供 英 语 初 学 者 项 目 的 方 法 有 规 定 时, 这 种 州 里 的 规 定 是 否 符 合 本 小 节 描 述 的 标 准? ( 三 ) 为 英 语 初 学 者 项 目 提 供 人 员 和 支 持 各 学 区 有 义 务 提 供 必 要 的 人 员 和 资 源, 以 便 有 效 开 展 它 们 选 定 的 英 语 初 学 者 项 目 这 种 义 务 包 括 由 高 素 质 的 教 师 提 供 语 言 补 习 服 务 训 练 有 素 的 行 政 人 员 对 这 些 教 师 进 行 评 估 以 及 充 分 适 用 的 教 材 供 英 语 初 学 者 项 目 使 用 依 照 昀 低 标 准, 各 学 区 有 责 任 保 证 有 足 够 的 师 资 为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授 课, 而 且 这 些 教 师 必 须 掌 握 必 要 的 技 能, 能 够 在 学 区 为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提 供 的 项 目 中 施 行 有 效 教 学 39 在 已 经 确 立 正 式 资 格 标 准 的 地 方, 例 如, 州 教 育 部 门 规 定, 在 特 定 的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项 目 39 根 据 1965 年 初 等 与 中 等 教 育 法 案 第 一 条 ( Title I) 获 得 联 邦 经 费 的 州 教 育 部 门 ( 目 前 这 包 括 所 有 的 州 教 育 部 门 ) 必 须 保 证, 所 有 核 心 学 科 的 教 师, 包 括 为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授 课 的 教 师, 都 具 备 高 素 质 美 国 法 典 第 20 卷 第 6319(a) 节 具 备 高 素 质 意 味 着 ( 1) 至 少 拥 有 学 士 学 位,( 2) 获 得 州 里 颁 发 的 正 式 证 书 或 执 照,(3) 在 实 际 工 作 中 表 现 出 专 业 能 力 同 前 第 7801(23) 节 如 果 一 个 州 教 育 部 门 或 学 区 应 用 一 个 掩 式 教 学 模 式 服 务 于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而 这 个 模 式 包 含 中 学 程 度 的 核 心 学 科 ( 如 英 语 为 第 二 语 言 ( ESL) 的 数 学 课 或 英 语 为 第 二 语 言 ( ESL) 的 科 学 课 ), 那 么 任 课 教 师 必 须 在 掩 式 教 学 技 巧 方 面 经 过 充 分 培 训, 符 合 州 里 对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授 课 教 师 的 一 切 要 求, 同 时 也 在 核 心 学 科 ( 如 数 学 或 科 学 ) 上 具 有 高 素 质 若 现 有 英 语 师 资 中 只 有 教 授 英 语 初 学 者 教 师, 此 教 师 在 英 语 学 科 上 也 必 须 达 到 高 素 质 此 外, 在 根 据 1965 年 初 等 与 中 等 教 育 法 案 第 三 条 ( Title III) 获 得 联 邦 经 费 的 学 区 工 作 的 教 师 必 须 在 英 语 上 和 授 课 所 使 用 的 语 言 上 都 很 流 利, 包 括 具 备 书 面 和 口 头 交 流 的 技 巧 参 见 上 文 第 6826(c) 节 ; 卡 斯 塔 涅 达, 联 邦 判 例 汇 编 第 2 集 第 648 卷 第 1013 页 ( 要 求 经 过 训 练 合 格 执 行 学 区 选 定 的 英 语 初 学 者 项 目 的 教 师, 能 够 使 用 所 要 求 的 那 种 语 言 支 持 教 学 )

第 15 页 - 致 亲 爱 同 仁 的 信 :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和 英 语 程 度 有 限 家 长 中 教 学 必 须 取 得 授 权 或 证 书, 或 一 般 情 况 下 学 区 都 会 规 定, 其 教 师 必 须 达 到 其 学 科 的 正 规 标 准, 无 论 属 于 何 种 情 况, 学 区 必 须 聘 用 已 经 获 得 必 要 的 正 式 资 格 的 教 师 为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授 课, 或 者 要 求 在 职 教 师 或 通 过 培 训, 或 通 过 相 关 工 作 实 践, 在 一 段 合 理 的 时 间 里 获 得 必 要 的 正 式 资 格 不 过,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州 教 育 部 门 认 可 的 标 准 或 其 他 标 准 可 能 没 有 严 格 到 足 以 保 证 为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授 课 的 教 师 具 有 必 要 的 技 能 以 执 行 学 区 选 定 的 英 语 初 学 者 项 目 例 如, 在 卡 斯 塔 涅 达 诉 讼 案 中, 各 个 州 教 育 部 门 和 学 区 认 为, 那 些 完 成 100 个 小 时 双 语 教 育 授 课 方 法 培 训 并 且 掌 握 700 个 西 班 牙 语 单 词 的 教 师, 就 有 资 格 在 双 语 英 语 初 学 者 项 目 中 授 课 由 于 发 现 许 多 完 成 上 述 培 训 的 教 师 并 不 能 在 西 班 牙 语 和 英 语 的 双 语 项 目 中 实 施 有 效 教 学, 法 院 要 求 各 个 州 教 育 部 门 和 学 区 改 进 对 双 语 教 师 的 培 训, 并 制 定 适 当 的 方 法, 以 评 估 完 成 培 训 的 教 师 是 否 合 格 40 卡 斯 塔 涅 达 一 案 使 人 们 认 识 到, 州 教 育 部 门 不 但 有 指 导 和 监 督 的 责 任, 还 必 须 建 立 一 套 程 序 以 保 证 各 学 区 有 经 过 充 分 培 训 的 教 师, 能 够 执 行 英 语 初 学 者 项 目 这 对 于 按 州 政 府 规 定 而 设 计 的 特 定 的 英 语 初 学 者 项 目, 尤 其 重 要 例 如, 如 果 一 个 州 政 府 要 求 建 立 一 个 指 定 的 双 语 教 育 项 目, 那 么 州 教 育 部 门 及 其 所 属 各 学 区 必 须 确 保 该 项 目 的 教 师 得 到 充 分 的 培 训, 能 够 有 效 落 实 该 项 目 41 此 外, 为 英 语 初 学 者 授 课 教 师 提 供 培 训 的 各 个 州 教 育 部 门 和 学 区 还 有 责 任 评 估 它 们 的 培 训 是 否 足 以 使 受 训 教 师 能 够 有 效 执 行 英 语 初 学 者 项 目 42 为 了 履 行 这 一 义 务, 各 学 区 需 要 保 证 那 些 评 估 英 语 初 学 者 项 目 师 资 的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得 到 充 分 培 训, 使 他 们 能 够 准 确 地 评 估, 英 语 初 学 者 授 课 教 师 是 否 将 其 所 得 到 的 培 训 得 体 地 应 用 在 课 堂 上 备 课 是 否 充 分 以 至 其 授 课 足 以 保 证 英 语 初 学 者 项 目 模 式 成 功 地 达 到 其 教 育 目 标 43 例 5: 一 个 州 教 育 部 门 接 到 投 诉 说, 那 些 获 得 州 里 认 可 的 教 授 英 语 为 第 二 语 言 的 教 师 缺 少 一 些 必 需 的 技 能 来 实 行 有 效 的 英 语 为 第 二 语 言 的 教 学 该 州 教 育 部 门 于 是 对 此 投 诉 作 出 反 应, 调 查 州 里 获 准 教 授 英 语 为 第 二 语 言 的 教 师 以 及 考 核 他 们 的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以 便 确 认 这 些 教 师 在 哪 些 方 面 需 要 进 一 步 的 培 训 和 支 持 该 州 教 育 部 门 随 后 针 对 这 些 确 认 了 的 需 求, 制 定 出 了 教 师 培 训 补 充 项 目, 并 要 求 接 受 培 训 40 卡 斯 塔 涅 达, 联 邦 判 例 汇 编 第 2 集 第 648 卷 第 1005 和 第 1013 页 41 同 上, 第 1012-13 页 ( 指 示 地 区 法 院 要 求 这 两 个 单 位 [ 州 政 府 和 学 区 ] [ 为 双 语 教 师 ] 制 定 一 个 改 进 的 在 职 培 训 项 目, 以 及 充 分 的 考 核 或 评 估 程 序, 以 评 估 完 成 这 项 项 目 的 教 师 是 否 合 格 ); 卡 斯 塔 涅 达 诉 皮 卡 德, 联 邦 判 例 汇 编 第 2 集 第 781 卷 第 456 页 和 第 470-72 页 ( 第 五 巡 回 法 院 1986 年 )( 审 查 州 政 府 和 学 区 有 否 改 变 检 测 教 师 是 否 受 到 充 分 培 训 ); 另 见 上 文 注 9,12,14 和 15 42 卡 斯 塔 涅 达, 联 邦 判 例 汇 编 第 2 集 第 648 卷 第 1012-13 页 43 为 了 有 效 开 展 一 项 英 语 初 学 者 项 目, 必 须 切 实 地 评 估 实 施 这 项 项 目 的 教 师 是 否 胜 任 这 项 工 作 参 见 卡 斯 塔 涅 达, 联 邦 判 例 汇 编 第 2 集 第 648 卷 第 1013 页 其 中 包 括 确 保 那 些 评 定 英 语 初 学 者 项 目 教 师 的 教 学 质 量 的 负 责 人, 如 校 长, 能 够 胜 任 评 定 工 作 参 见 里 奥 斯, 联 邦 判 例 汇 编 增 集 第 480 卷 第 18 页 和 第 23-24 页 ( 裁 定 该 学 区 的 双 语 项 目 违 反 了 教 育 机 会 均 等 法 案 (EEOA), 根 据 之 一 是 指 派 没 有 双 语 背 景 且 缺 少 有 关 训 练 的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评 估 双 语 教 师 )

第 16 页 - 致 亲 爱 同 仁 的 信 :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和 英 语 程 度 有 限 家 长 的 教 师 讲 授 一 节 英 语 为 第 二 语 言 的 课, 将 此 作 为 考 核 的 一 部 分, 以 便 该 州 教 育 部 门 评 估 他 们 是 否 掌 握 了 培 训 内 容 此 外, 该 州 教 育 部 门 还 为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提 供 培 训, 使 他 们 知 道 如 何 评 估 教 师 的 英 语 为 第 二 语 言 的 教 学 质 量 例 6: 校 长 需 要 持 有 州 里 颁 发 的 双 语 证 书, 才 有 资 格 评 价 教 师 双 语 课 的 教 学 质 量 但 是 有 一 个 学 区 没 有 这 么 多 持 有 双 语 证 书 的 校 长 因 此 该 学 区 指 派 持 有 双 语 证 书 的 区 级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陪 同 只 懂 英 语 的 校 长 前 往 双 语 课 堂 进 行 评 估 例 7: 某 一 学 区 有 一 个 结 构 化 英 语 沉 浸 式 教 学 项 目 该 项 目 设 有 英 语 为 第 二 语 言 和 掩 式 普 通 课 教 学, 但 却 没 有 足 够 的 合 格 的 持 有 教 授 英 语 为 第 二 语 言 的 执 照 的 教 师 去 提 供 英 语 为 第 二 语 言 的 服 务, 也 没 有 足 够 的 受 过 充 分 培 训 的 教 师 能 够 为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提 供 用 掩 式 教 学 授 课 的 学 科 教 师 为 此, 该 学 区 创 设 了 一 个 在 职 培 训 计 划, 培 训 用 掩 式 教 学 授 课 的 的 技 巧, 并 且 要 求 所 有 核 心 学 科 教 师 必 须 在 两 年 内 完 成 培 训, 并 且 考 试 合 格 除 此 之 外, 该 学 区 还 要 求 新 聘 用 的 教 师 当 中 四 分 之 一 的 人 自 受 聘 之 日 起 两 年 内 获 得 教 授 英 语 为 第 二 语 言 的 执 照 除 了 提 供 合 格 的 教 师, 各 学 区 还 必 须 为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提 供 充 分 的 资 源 如 有 必 要, 各 学 区 还 必 须 提 供 合 格 的 支 持 人 员 例 如, 在 英 语 初 学 者 项 目 中 学 习 的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有 权 得 到 适 用 的 教 材, 包 括 适 合 不 同 英 语 程 度 和 年 级 的 数 量 充 足 的 英 语 语 言 学 习 材 料, 以 及 适 用 于 双 语 项 目 的 双 语 材 料 如 果 教 育 和 司 法 两 部 发 现 哪 个 学 区 为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提 供 的 材 料 不 充 足 和 / 或 不 适 用, 教 育 和 司 法 两 部 将 责 成 该 学 区 及 时 获 得 充 足 和 适 用 的 材 料 准 专 业 人 员 教 学 助 理 或 学 习 辅 导 员 不 得 作 为 合 格 的 教 师 使 用, 只 能 在 学 区 招 聘 培 训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获 得 足 够 的 合 格 教 师 以 服 务 于 其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之 际, 作 过 渡 用 44 如 果 一 个 学 区 使 用 准 专 业 人 员 为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提 供 语 言 补 习 服 务, 作 为 由 合 格 教 师 提 供 语 言 补 习 服 务 的 补 充, 则 这 些 准 专 业 人 员 必 须 经 过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服 务 培 训, 并 且 在 一 名 合 格 教 师 的 直 接 指 导 下 教 学 45 教 育 和 司 法 两 部 在 为 英 语 初 学 者 项 目 提 供 人 员 和 资 源 方 面 确 认 存 在 的 违 规 问 题 的 一 些 例 子 包 括 :(1) 根 据 人 员 和 师 资 配 备 情 况 而 不 是 学 生 的 需 要 提 供 语 言 补 习 服 务 ;(2) 使 用 主 流 教 师 准 专 业 人 员 或 学 习 辅 导 员 而 不 是 完 全 合 格 的 英 语 为 第 二 语 言 的 教 师 提 供 英 语 为 第 二 语 言 的 教 学 ;(3) 没 有 为 那 些 为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讲 授 核 心 内 容 的 普 教 教 师 提 供 充 分 的 培 训 教 育 和 司 法 两 部 在 调 查 中 考 虑 的 另 外 一 些 问 题 包 括 : 各 学 区 是 否 提 供 合 格 的 教 职 员 工 和 充 分 的 资 源, 包 括 充 足 而 适 用 的 教 材, 以 便 有 效 开 展 其 选 定 的 项 目? 如 果 缺 少 其 中 一 项, 它 们 是 否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以 便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补 足? 44 卡 斯 塔 涅 达, 联 邦 判 例 汇 编 第 2 集 第 648 卷 第 1013 页 ( 解 释 说, 双 语 教 学 助 理 不 得 作 为 双 语 教 师 使 用, 只 能 在 学 区 协 调 努 力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聘 得 足 够 的 合 格 双 语 教 师 之 际, 作 过 渡 用 ) 45 美 国 法 典 第 20 卷 第 6319(c)-(g) 节

第 17 页 - 致 亲 爱 同 仁 的 信 :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和 英 语 程 度 有 限 家 长 各 学 区 有 没 有 定 期 充 分 地 考 核 英 语 初 学 者 项 目 的 教 师 是 否 满 足 必 要 培 训 的 要 求? 如 果 没 有, 是 否 确 保 他 们 及 时 满 足 这 些 培 训 要 求? 学 区 的 培 训 要 求 是 否 足 以 使 英 语 初 学 者 项 目 的 教 师 和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能 够 有 效 落 实 该 学 区 的 项 目? 该 学 区 有 没 有 在 必 要 时 提 供 补 充 培 训? 以 及 各 州 教 育 部 门 是 否 通 过 指 导 监 督 和 考 核 确 保 所 属 学 区 为 所 有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提 供 英 语 初 学 者 项 目 所 需 要 的 合 格 教 师? ( 四 ) 名 副 其 实 地 开 放 所 有 课 内 和 课 外 活 动 机 会 为 了 能 够 平 等 和 名 副 其 实 地 参 加 各 项 教 学 项 目,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必 须 在 英 语 上 过 关, 并 且 补 上 因 把 时 间 花 在 英 语 语 言 开 发 上 而 在 其 他 学 科 落 下 的 功 课 46 因 此, 各 个 州 教 育 部 门 和 学 区 共 同 负 有 一 种 双 重 义 务 一 方 面, 它 们 必 须 向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提 供 语 言 补 习 项 目, 另 一 方 面, 它 们 还 要 在 其 他 学 科 向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提 供 帮 助 因 为 在 学 习 英 语 期 间 落 下 的 功 课 可 能 会 影 响 这 些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平 等 参 加 这 些 课 程 的 学 习 47 这 种 双 重 义 务 要 求 各 学 区 和 州 教 育 部 门 设 计 和 落 实 各 种 英 语 初 学 者 项 目, 并 且 在 这 些 项 目 中 合 理 安 排, 以 便 使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不 但 英 语 过 关, 而 且 能 够 程 度 平 等 地 参 加 规 范 的 教 学 项 目 48 除 了 保 证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能 够 学 习 核 心 课 程, 各 个 州 教 育 部 门 和 学 区 还 必 须 向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提 供 均 等 机 会 名 副 其 实 地 参 加 各 个 州 教 育 部 门 和 学 区 的 所 有 课 内 辅 助 课 和 课 外 的 项 目 与 活 动 49 这 些 项 目 与 活 动 包 括 各 种 学 龄 前 项 目 磁 项 目 职 业 与 技 术 教 育 项 目 咨 询 服 务 大 学 先 修 及 国 际 文 凭 大 学 预 科 课 程 资 优 和 才 优 项 目 网 上 和 远 程 学 习 机 会 表 演 与 视 觉 艺 术 体 育 运 动 以 及 各 种 课 外 活 动 如 俱 乐 部 和 荣 誉 协 会 1. 核 心 课 程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在 他 们 从 入 学 到 毕 业 的 过 程 中 有 权 得 到 学 区 核 心 课 程 的 教 学 ( 如 阅 读 / 语 言 艺 术, 数 学, 科 学, 以 及 社 会 学 科 ) 这 也 包 括 有 平 等 权 利 使 用 学 校 的 设 施, 如 计 算 机 科 学 以 及 其 他 实 验 室 或 设 施, 以 确 保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能 够 名 副 其 实 地 参 加 各 项 教 育 项 目 要 想 确 保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在 普 通 教 育 课 堂 里 取 得 成 功, 名 副 其 实 地 让 他 们 获 得 核 心 课 程 教 育 获 得 工 具, 是 关 键 的 一 环 履 行 这 一 义 务 的 方 法 之 一 是 从 英 语 初 学 者 项 目 一 开 始 就 全 面 开 放 本 年 级 核 心 课 程, 并 在 核 心 课 程 的 教 学 中 使 用 适 当 的 语 言 协 助 策 略, 以 便 使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在 学 习 英 语 的 同 时 能 够 名 副 其 实 地 参 加 核 心 课 程 的 学 习 不 过, 在 使 教 学 适 应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的 过 程 中, 46 卡 斯 塔 涅 达, 联 邦 判 例 汇 编 第 2 集 第 648 卷 第 1011 页 47 同 上 ; 另 见 上 文 注 9,12,14 和 15 48 卡 斯 塔 涅 达, 联 邦 判 例 汇 编 第 2 集 第 648 卷 第 1011 页 ; 另 见 上 文 注 9,12,14 和 15 49 联 邦 行 政 法 规 第 34 卷 第 100.1-.2 节 ; 美 国 法 典 第 20 卷 第 1703(f) 节

第 18 页 - 致 亲 爱 同 仁 的 信 :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和 英 语 程 度 有 限 家 长 各 学 区 应 当 保 证 其 特 殊 教 学 ( 如 双 语 或 掩 式 教 学 的 内 容 课 ) 不 使 用 掺 水 分 的 课 程 设 置, 以 免 造 成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在 从 英 语 初 学 者 项 目 过 渡 到 普 通 教 育 课 堂 时 学 业 落 后 此 类 特 殊 教 学 应 当 设 计 成 可 以 使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能 够 在 一 段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达 到 本 年 级 标 准 各 学 区 还 应 当 把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安 排 在 适 合 其 年 龄 的 年 级 里, 以 便 他 们 能 够 名 副 其 实 地 学 习 适 合 他 们 年 级 的 课 程, 并 享 有 同 等 的 毕 业 机 会 50 例 8: 在 一 个 过 渡 性 的 双 语 项 目 里, 一 名 用 西 班 牙 语 上 数 学 课 的 初 学 英 语 学 生 应 当 也 有 机 会 在 普 通 教 育 课 堂 里 与 非 初 学 英 语 同 学 一 起 学 习 同 样 的 数 学 课 程 同 样, 一 个 为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服 务 的 用 掩 式 教 学 方 法 授 课 的 科 学 课 也 应 当 提 供 与 普 通 科 学 课 一 样 的 授 课 内 容 和 使 用 实 验 室 的 机 会 一 名 正 规 教 育 被 中 断 过 的 九 年 级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在 数 学 上 可 能 需 要 得 到 有 针 对 性 的 帮 助, 以 便 赶 上 他 本 年 级 的 数 学 课 程 他 的 英 语 初 学 者 项 目 应 当 为 他 提 供 学 习 本 年 级 数 学 课 程 的 机 会, 而 不 应 当 只 让 他 上 小 学 程 度 的 数 学 课 程 各 学 区 也 可 以 动 用 一 种 暂 时 把 英 语 语 言 学 习 置 于 其 他 学 科 之 上 的 课 程 设 置, 条 件 是, 在 此 期 间 学 生 在 其 他 学 科 上 落 下 的 课 程 都 要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得 到 弥 补 51 选 择 把 重 点 暂 时 放 在 英 语 语 言 学 习 上 的 那 些 学 区, 仍 然 有 义 务 去 测 量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在 核 心 学 科 的 学 习 上 取 得 的 进 步, 以 便 判 断 他 们 是 否 在 学 业 上 落 后, 并 且 提 供 必 要 的 帮 助 以 弥 补 这 些 学 生 在 把 注 意 力 放 在 学 习 英 语 上 时 在 其 他 学 科 领 域 落 下 的 课 程 52 为 了 保 证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在 一 段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在 那 些 核 心 领 域 迎 头 赶 上, 这 些 学 区 必 须 提 供 补 偿 性 和 补 充 性 的 服 务, 以 弥 补 学 生 在 专 注 于 英 语 语 言 学 习 期 间 在 其 他 学 科 中 产 生 的 不 足 同 样, 各 州 教 育 部 门 必 须 通 过 指 导 和 监 督 确 保 各 学 区 的 英 语 初 学 者 项 目 ( 无 论 是 否 是 州 里 规 定 设 立 的 ) 都 设 计 成 使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能 够 在 一 段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参 加 核 心 学 科 的 学 习, 并 且 跟 得 上, 同 时 也 确 保 各 学 区 及 时 弥 补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在 专 注 于 英 语 语 言 学 习 期 间 在 其 他 学 科 中 落 下 的 课 程 53 50 教 育 和 司 法 两 部 认 识 到, 正 规 教 育 中 断 的 学 生 ( SIFE), 特 别 是 那 些 在 高 年 级 里 的 正 规 教 育 中 断 的 学 生, 在 进 入 一 个 学 区 时 可 能 在 某 些 或 所 有 学 科 里 低 于 本 年 级 程 度, 也 认 识 到, 一 些 学 区 提 供 合 适 的 特 殊 项 目 以 满 足 这 些 学 生 的 需 要 教 育 和 司 法 两 部 认 为, 如 果 一 项 项 目 适 合 学 生 的 年 龄, 教 学 内 容 和 核 心 课 程 挂 钩, 也 符 合 毕 业 或 升 级 的 要 求, 而 且 正 规 教 育 中 断 的 学 生 ( SIFE) 有 机 会 在 一 段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达 到 本 年 级 标 准, 就 不 能 认 为 它 提 供 了 不 适 当 地 降 低 了 质 量 的 教 学 内 容 然 而, 如 果 一 个 学 区 把 高 中 年 龄 的 正 规 教 育 中 断 的 学 生 (SIFE) 安 排 在 初 中 或 小 学 校 园 的 项 目 里, 这 就 是 不 合 适 的 做 法 因 为 这 种 做 法 不 能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使 正 规 教 育 中 断 的 学 生 ( SIFE) 达 到 高 中 各 年 级 的 标 准 和 毕 业 要 求 此 外, 这 样 的 就 学 安 排 也 不 适 合 学 生 的 年 龄 51 参 见 卡 斯 塔 涅 达, 联 邦 判 例 汇 编 第 2 集 第 648 卷 第 1011 页 ( 在 [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 入 学 初 期, [ 一 个 ] 主 旨 为 发 展 英 语 读 写 能 力 的 课 程 设 置 [ 是 可 取 的 ], 即 使 这 样 一 个 课 程 设 置 会 使 学 生 这 一 阶 段 在 其 他 领 域 的 学 习 上 暂 时 作 出 牺 牲, 条 件 是, 教 育 部 门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帮 助 学 生 克 服 在 参 加 这 一 课 程 设 置 的 学 习 期 间 落 下 的 课 程 这 种 补 救 措 施 应 当 使 学 生 能 够 平 等 参 加 普 通 教 学 项 目 ) 52 参 见 上 文 第 1011-14 页 ( 认 为 各 学 区 可 以 选 择 把 重 点 [ ] 首 先 放 在 发 展 英 语 语 言 技 能, 然 后 再 向 学 生 提 供 补 偿 性 和 补 充 性 教 育, 以 弥 补 他 们 这 一 阶 段 在 其 他 领 域 落 下 的 课 程, 只 要 学 校 设 计 出 合 理 规 划 的 项 目, 使 这 些 学 生 在 进 入 学 校 系 统 后 一 段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能 够 平 等 参 加 标 准 的 教 学 项 目 ) 53 参 见 上 文 注 9,12,14 和 15; 另 见 美 国 法 典 第 20 卷 第 6841 节 ( 民 权 法 案 第 三 条 ( Title III) 规 定, 各 地 方 教 育 部 门 必 须 向 其 州 教 育 部 门 提 供 一 份 评 估,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在 每 个 学 年 结 束 时 在 各 种 提 高 英 语 程 度 的 项 目 和 活 动 中 的 儿 童 的 人 数 和 百 分 比 民 权 法 案 第 三 条 (Title III) 还 规 定, 各 州 教 育 部 门 必 须 根 据 这 些 地 方 教 育 部 门 的 评 估 确 定 地 方 教 育 部 门 各 种 项 目 和 活 动 的 有 效 性, 以 及 决 定 如 何 改 进 这 些 项 目 和 活 动 )

第 19 页 - 致 亲 爱 同 仁 的 信 :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和 英 语 程 度 有 限 家 长 如 果 一 名 进 入 九 年 级 学 习 的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只 有 入 门 英 语 程 度, 其 所 在 学 区 应 当 向 她 提 供 能 够 使 她 在 四 年 内 获 得 普 通 高 中 毕 业 文 凭 的 英 语 初 学 者 服 务 因 此, 必 须 对 英 语 初 学 者 项 目 作 出 合 理 规 划, 以 保 证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能 够 在 一 段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平 等 参 加 规 范 的 教 学 项 目 54 此 外, 在 高 中 学 习 的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和 从 未 是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的 同 学 们 一 样, 在 达 到 大 学 入 学 要 求 方 面, 应 当 有 机 会 获 得 竞 争 能 力 例 如, 学 区 应 当 确 保 其 学 科 设 置 不 存 在 结 构 性 障 碍, 不 会 因 此 阻 碍 进 入 高 中 时 只 有 入 门 英 语 程 度 的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按 时 毕 业, 并 且 具 备 大 学 入 学 先 决 条 件 各 学 区 必 须 运 用 恰 当 和 可 靠 的 评 估 与 考 试 方 法, 设 计 和 执 行 英 语 初 学 者 项 目, 使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能 够 英 语 过 关, 平 等 参 加 规 范 的 教 学 项 目, 以 履 行 学 区 自 己 的 责 任 这 些 评 估 与 考 试 方 法 必 须 经 正 式 认 可, 用 于 衡 量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的 英 语 语 言 熟 练 程 度 和 他 们 在 核 心 课 程 方 面 的 知 识 程 度 各 学 区 只 有 通 过 衡 量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在 英 语 初 学 者 项 目 中 学 习 期 间 在 核 心 课 程 方 面 取 得 的 进 步, 才 能 确 保 这 些 学 生 不 在 学 习 上 落 后 到 无 法 挽 救 的 地 步 55 如 果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接 受 的 核 心 内 容 学 科 课 程 是 用 它 们 的 母 语 教 授 的, 校 方 对 他 们 在 那 些 学 科 领 域 的 知 识 的 评 估 必 须 包 括 用 他 们 的 母 语 进 行 的 考 试 56 例 9: 某 学 区 有 一 个 结 构 化 英 语 沉 浸 式 教 学 项 目 该 项 目 的 初 学 英 语 者 学 生 中 百 分 之 二 十 在 他 们 的 英 语 为 第 二 语 言 强 化 课 程 中 只 上 了 一 部 分 幼 儿 园 到 三 年 级 的 社 会 学 科 和 科 学 课, 而 另 外 百 分 之 八 十 的 初 学 英 语 学 生 在 掩 式 教 学 课 上 和 非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一 起 上 了 本 年 级 全 部 的 科 学 和 社 会 学 科 课 该 学 区 发 现, 那 百 分 之 二 十 的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的 成 绩, 无 论 是 在 三 年 级 社 会 学 科 和 科 学 学 科 评 估 中 还 是 在 年 度 英 语 语 言 程 度 考 试 中, 均 不 及 另 外 百 分 之 八 十 的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根 据 这 个 数 据, 在 那 些 成 绩 较 差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的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开 始 上 四 年 级 的 时 候, 该 学 区 即 在 授 课 日 向 他 们 提 供 科 学 和 社 会 科 学 强 化 补 课 为 了 进 一 步 解 决 它 们 学 习 落 后 的 问 题, 该 学 区 在 专 门 为 这 些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开 设 的 英 语 为 第 二 语 言 课 程 的 练 习 中 融 合 进 本 年 级 科 学 和 社 会 学 科 的 课 文, 把 重 点 放 在 阅 读 和 写 作 两 个 领 域 该 学 区 还 调 整 了 其 结 构 化 英 语 沉 浸 式 教 学 项 目, 把 达 到 中 级 英 语 程 度 的 三 年 级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从 第 二 节 英 语 为 第 二 语 言 课 里 调 出 来 调 到 掩 式 教 学 课 与 非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一 起 上 课, 因 为 第 二 节 英 语 为 第 二 语 言 课 仅 含 部 分 科 学 和 社 会 学 科 内 容, 而 掩 式 教 学 课 则 学 习 全 部 的 科 学 和 社 会 学 科 课 程 54 参 见 卡 斯 塔 涅 达, 联 邦 判 例 汇 编 第 2 集 第 648 卷 第 1011 页 ( 要 求 各 学 区 设 计 出 合 理 规 划 的 项 目, 使 [ 初 学 英 语 的 ] 学 生 在 进 入 学 校 系 统 后 一 段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能 够 平 等 参 加 标 准 的 教 学 项 目 ) 55 同 上 第 1014 页 56 同 上 ( 认 为, 只 用 英 语 语 言 水 平 测 验 来 考 核 在 双 语 项 目 中 学 习 的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是 不 合 宜 的, 并 且 这 些 学 生 在 其 他 领 域 的 进 步 必 须 用 他 们 自 己 语 言 的 标 准 测 验 来 衡 量, 不 然 就 不 能 完 全 确 定 他 们 的 相 对 于 说 英 语 的 同 学 所 取 得 的 进 步 情 况 ) 评 估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时, 各 州 教 育 部 门 必 须 提 供 合 理 的 便 利 条 件, 包 括 在 可 行 的 范 围 内, 尽 量 使 用 昀 有 可 能 获 得 有 关 这 些 学 生 在 学 科 内 容 方 面 的 知 识 和 能 力 的 准 确 数 据 的 语 言, 进 行 评 估 美 国 法 典 第 20 卷 第 6311 (b) (3) (C) (ix) (III) 节 各 州 教 育 部 门 还 必 须 尽 力 开 发 那 些 有 需 无 供 的 非 英 语 语 言 的 学 科 评 估, 同 上 第 6311 (b) (6) 节 此 外, 各 州 教 育 部 门 不 可 过 分 推 迟 用 英 语 评 估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在 阅 读 / 语 言 艺 术 学 科 方 面 的 进 步 情 况, 同 上 第 6311 (b) (3) (C) (x) 节

第 20 页 - 致 亲 爱 同 仁 的 信 :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和 英 语 程 度 有 限 家 长 教 育 和 司 法 两 部 在 调 查 中 考 虑 的 另 外 一 些 问 题 包 括 : 各 个 州 教 育 部 门 和 学 区 是 否 实 施 了 经 合 理 设 计 的 英 语 初 学 者 项 目, 使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达 到 所 要 求 的 英 语 水 平 并 同 等 程 度 地 参 加 规 范 的 教 学 项 目? 各 个 州 教 育 部 门 和 学 区 是 否 提 供 了 英 语 初 学 者 项 目, 保 证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能 参 加 其 年 级 水 平 的 课 程, 使 他 们 能 够 达 到 升 学 和 毕 业 要 求? 各 个 州 教 育 部 门 和 学 区 是 否 为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提 供 了 平 等 机 会 让 他 们 可 以 名 副 其 实 地 参 加 各 项 课 程 内 的 辅 助 课 程 的 和 课 程 外 的 特 殊 项 目? 学 区 的 中 等 教 教 育 项 目 是 否 为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设 置 了 按 时 从 高 中 毕 业 的 路 径, 是 否 能 使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进 入 高 级 项 目 和 教 学 以 便 考 取 大 学 及 就 业 2. 特 殊 及 高 级 课 程 与 项 目 各 学 区 不 可 以 归 类 方 式 将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排 除 出 资 优 和 才 优 者 教 育 项 目 或 其 他 特 殊 项 目 如 大 学 先 修 优 生 课 程 或 国 际 文 凭 课 程 除 非 某 个 资 优 和 才 优 者 教 育 项 目 或 高 级 课 程 表 明 参 加 者 必 须 有 熟 练 的 英 语 程 度 才 能 获 益, 学 校 必 须 保 证 其 资 优 和 才 优 者 教 育 项 目 或 其 他 特 殊 项 目 的 评 估 和 测 试 程 序 没 有 因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的 英 语 水 平 有 限 而 排 除 这 些 学 生 57 若 某 学 区 认 为 有 正 当 的 教 学 上 的 理 由 要 求 某 个 资 优 和 才 优 者 教 育 项 目 或 高 级 项 目 的 参 加 者 须 有 一 定 的 英 语 水 平, 教 育 和 司 法 两 部 就 会 考 虑 对 该 学 区 提 出 的 理 由 进 行 评 估, 看 其 是 否 构 成 重 大 的 教 学 理 由 ; 若 属 实, 则 再 决 定 该 学 校 是 否 可 以 用 同 等 有 效 的 替 代 政 策 或 做 法, 减 轻 对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的 负 面 影 响 58 例 10: 某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在 课 堂 里 表 现 出 较 强 的 数 学 能 力, 但 在 英 语 摸 底 测 试 中 表 现 平 平 该 学 生 的 数 学 老 师 推 荐 其 参 加 资 优 数 学 项 目 其 后 该 学 校 使 用 别 的 测 试 方 法, 如 非 口 语 化 的 英 语 测 试, 或 只 考 数 学 并 提 供 英 语 初 学 者 帮 助, 使 该 学 生 获 得 机 会 显 示 他 或 她 有 条 件 进 入 资 优 数 学 项 目 例 11: 某 学 校 要 求 学 生 必 须 取 得 数 学 平 均 分 为 B+ 总 成 绩 平 均 分 为 B 方 可 获 准 参 加 大 学 先 修 微 积 分 课 该 学 校 了 解 到, 一 些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对 大 学 先 修 微 积 分 课 感 兴 趣 却 无 法 参 加, 原 因 是 他 们 被 英 语 程 度 拖 累 达 不 到 总 成 绩 平 均 分 为 B 为 使 更 多 的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能 修 这 门 课, 该 学 校 对 所 有 学 生 降 低 了 总 成 绩 平 均 分 为 B 的 要 求, 因 为 这 个 要 求 对 学 生 名 副 其 实 地 参 加 大 学 先 修 微 积 分 课 毫 无 必 要 教 育 和 司 法 两 部 在 这 方 面 查 出 违 规 问 题 的 情 形 举 例 如 下 :(1) 学 校 在 资 优 和 才 优 者 教 育 项 目 上 课 的 时 间 内, 同 时 安 排 英 语 初 学 者 上 语 言 课 ;(2) 学 校 将 英 语 初 学 者 学 生 排 除 在 所 有 资 优 和 才 优 者 教 育 课 之 外, 即 便 英 语 熟 练 对 名 副 其 实 参 加 资 优 和 才 优 者 教 育 项 目 的 数 学 课 科 学 课 或 技 术 课 并 非 完 全 必 要 ;(3) 学 校 在 录 取 学 生 参 加 资 优 和 才 优 者 教 57 民 权 办 公 室 1991 年 指 南 ; 联 邦 行 政 法 规 第 34 卷 第 100.3(b)(1), (2) 节 58 同 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