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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大 学 就 业 政 策 60 问

编 写 说 明 为 帮 助 毕 业 生 及 时 有 效 地 了 解 就 业 政 策 解 决 各 类 就 业 问 题 维 护 毕 业 生 自 身 利 益 促 进 毕 业 生 顺 利 实 现 就 业, 就 业 中 心 结 合 多 年 工 作 经 验, 将 与 毕 业 生 求 职 密 切 相 关 经 常 产 生 疑 惑 的 就 业 政 策 问 题 汇 总, 编 写 出 这 本 北 京 大 学 毕 业 生 就 业 政 策 60 问, 本 手 册 突 出 实 用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涵 盖 了 就 业 政 策 就 业 协 议 的 签 订 户 口 和 档 案 等 与 毕 业 生 密 切 相 关 的 问 题, 供 毕 业 生 及 相 关 人 员 参 考 北 京 大 学 学 生 就 业 指 导 服 务 中 心 2014 年 11 月 2

目 录 一. 求 职 早 知 道... 1 1. 怎 样 确 定 生 源 所 在 地?... 1 2. 就 业 推 荐 表 为 什 么 是 每 人 只 有 一 份, 有 什 么 作 用?... 1 3. 应 届 毕 业 生 找 工 作 有 什 么 样 的 时 间 限 制?... 2 4. 毕 业 生 异 地 就 业 有 什 么 样 的 限 制?... 2 5. 自 筹 委 托 和 定 向 培 养 毕 业 生 该 如 何 就 业?... 4 6. 如 何 去 部 队 就 业 ( 参 军 )?... 4 二. 签 约 相 关 问 题... 5 7. 双 方 就 业 意 向 书 与 就 业 协 议 书 有 什 么 区 别?... 5 8. 就 业 协 议 书 与 劳 动 合 同 有 什 么 区 别?... 5 9. 毕 业 生 就 业 都 需 要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书 吗? 它 有 什 么 作 用?... 6 10. 签 约 时 应 注 意 哪 些 问 题?... 7 11. 签 约 北 京 市 属 单 位 需 要 注 意 哪 些 问 题?... 8 12. 在 就 业 协 议 上 为 什 么 学 校 要 最 后 一 个 盖 章?... 8 13. 就 业 协 议 书 备 注 栏 一 般 可 以 协 商 哪 些 内 容?... 9 14. 签 订 三 方 协 议 后, 毕 业 生 若 要 违 约 应 该 如 何 办 理?... 9 15. 报 到 证 是 什 么, 有 什 么 作 用, 真 的 很 重 要 吗?... 10 16. 春 季 毕 业 参 加 就 业 的 研 究 生 最 早 何 时 能 够 领 取 报 到 证?... 10 三. 其 他 就 业 形 式 和 人 事 代 理... 10 17. 单 位 如 不 能 解 决 毕 业 生 的 户 口, 如 何 去 就 业?... 10 18. 通 过 人 才 交 流 机 构 办 理 人 事 代 理, 毕 业 生 可 享 受 哪 些 服 务?... 11 19. 什 么 是 未 就 业 毕 业 生, 未 就 业 毕 业 生 该 如 何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12 四. 出 国 升 学 与 就 业... 12 3

20. 报 考 研 究 生 或 准 备 出 国 的 毕 业 生 可 以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书 吗?... 12 21. 保 留 研 究 生 入 学 资 格 的 毕 业 生 可 以 就 业 吗?... 13 22. 已 被 免 试 推 荐 读 研 的 本 科 毕 业 生 如 果 想 改 为 就 业, 该 怎 么 办?... 13 23. 保 研 到 其 他 院 校, 开 学 前 不 想 去 报 到, 这 时 户 档 怎 么 解 决 呢?... 13 24. 毕 业 生 出 国 ( 出 境 ) 就 业, 该 如 何 处 理 户 档 关 系?... 13 25. 出 国 留 学 或 做 博 士 后, 户 口 档 案 放 在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和 派 遣 回 生 源 地 有 什 么 区 别?... 13 26. 申 办 自 费 出 国 ( 境 ) 留 学 未 能 成 行 该 怎 么 办?... 14 五. 户 口 和 档 案... 14 27. 离 校 前 如 何 办 理 户 口 迁 移 手 续?... 14 28. 毕 业 生 如 何 申 请 借 用 户 口 卡?... 15 29. 未 取 得 北 京 市 户 口, 在 京 工 作 的 毕 业 生 享 受 哪 些 本 市 市 民 待 遇?... 15 30. 落 户 北 京 有 哪 些 方 式?... 15 31. 入 学 前 是 农 村 户 口, 申 请 派 遣 回 生 源 地 后 还 是 农 村 户 口 吗?... 16 32. 毕 业 生 档 案 都 包 含 哪 些 内 容? 如 何 办 理 迁 转?... 16 33. 为 什 么 说 档 案 关 乎 切 身 利 益?... 16 34. 学 籍 档 案 和 人 事 档 案 有 什 么 区 别? 为 什 么 毕 业 后 应 尽 快 将 档 案 转 到 单 位 或 人 事 部 门?... 17 35. 学 校 寄 发 档 案 的 去 向 是 依 据 什 么 确 定 的?... 17 36. 档 案 转 递 的 方 式 有 哪 些?... 18 37. 毕 业 生 档 案 什 么 时 间 寄 往 用 人 单 位, 一 般 需 要 多 长 时 间, 未 及 时 收 到 档 案 该 如 何 查 找?... 18 38. 为 什 么 有 的 档 案 寄 出 后 又 被 退 回?... 18 39. 申 请 户 档 派 遣 回 生 源 地, 一 般 到 哪 些 部 门?... 18 40. 我 填 了 转 移 户 档 回 生 源 地 的 表 并 交 给 了 就 业 中 心 的 老 师, 是 不 是 户 口 档 案 就 直 接 转 回 原 籍 了?... 19 4

六. 暂 缓 派 遣 的 规 定... 19 41. 哪 些 同 学 可 以 申 请 暂 缓 派 遣?... 19 42. 毕 业 生 可 暂 缓 派 遣 多 长 时 间?... 19 43. 暂 缓 派 遣, 将 户 口 档 案 暂 存 在 校 要 受 什 么 限 制?... 20 七. 关 于 社 会 保 险... 20 44. 什 么 是 社 会 保 险? 我 国 建 立 了 哪 些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20 45.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的 个 人 享 有 哪 些 权 利?... 20 46. 国 家 对 用 人 单 位 及 其 职 工 参 保 个 人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费 率 是 如 何 规 定 的?... 21 八. 其 他 政 策 性 问 题... 22 47. 目 前 毕 业 生 创 业 有 哪 些 优 惠 政 策?... 22 48. 应 届 毕 业 生 不 想 当 年 就 业, 打 算 明 年 再 考 研 究 生 或 申 请 出 国 ( 出 境 ) 留 学, 该 怎 么 办?... 22 49. 毕 业 生 领 取 报 到 证 后, 未 到 单 位 报 到 会 怎 样?... 22 50. 报 到 证 丢 失 怎 么 办?... 23 51. 如 果 请 他 人 代 办 就 业 手 续, 需 要 怎 么 做?... 23 52 结 业 肄 业 或 退 学 学 生 该 如 何 就 业?... 23 53. 毕 业 后 去 用 人 单 位 上 班 试 用 期 间 一 定 要 签 劳 动 合 同 吗?... 24 54. 小 三 阳 能 否 就 业?... 24 55. 北 京 生 源 的 毕 业 生 也 需 要 签 约 吗?... 24 56. 已 经 报 考 了 公 务 员, 还 能 和 其 他 单 位 签 约 吗?... 24 57. 毕 业 生 的 党 组 织 关 系 如 何 迁 转?... 25 58. 什 么 时 候 做 转 正 定 级? 转 正 定 级 有 什 么 作 用?... 25 59. 高 校 毕 业 生 如 何 处 理 劳 动 人 事 纠 纷?... 25 60. 什 么 是 就 业 见 习? 离 校 后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如 何 参 加 就 业 见 习?... 26 附 录 : 与 就 业 相 关 的 部 门 职 能... 26 就 业 相 关 流 程 图... 29 5

1. 毕 业 去 向 总 流 程 图... 29 2. 签 订 三 方 协 议 书 流 程 图... 30 3. 申 请 出 国 流 程 ( 每 年 6 月 20 日 之 前 )... 31 4. 出 国 成 功 的 手 续 办 理 流 程... 32 5. 出 国 未 成 功... 33 6. 国 内 升 学 ( 双 学 位 硕 士 博 士 博 士 后 )... 33 7. 灵 活 就 业 办 理 手 续 流 程... 34 8. 未 落 实 毕 业 去 向 手 续 办 理 流 程... 35 9. 办 理 户 档 迁 移 的 手 续... 36 6

一 求 职 早 知 道 1. 怎 样 确 定 生 源 所 在 地? 本 科 生 以 入 学 前 户 籍 所 在 地 为 其 生 源 所 在 地 研 究 生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毕 业 生 分 两 种 情 况 : 本 科 毕 业 后 直 接 考 取 研 究 生 的, 其 生 源 地 为 本 科 入 学 前 户 籍 所 在 地 ; 入 学 前 有 过 若 干 年 工 作 经 历 并 已 在 工 作 地 落 户 ( 非 集 体 户 口 ) 的, 原 则 上 以 其 工 作 单 位 户 籍 所 在 地 为 生 源 所 在 地, 如 果 确 定 毕 业 后 不 再 回 原 工 作 所 在 地 就 业 的, 以 本 科 入 学 前 户 籍 所 在 地 为 生 源 地 在 学 期 间 若 父 母 户 籍 居 住 地 变 更, 须 提 供 父 母 户 籍 变 更 前 后 的 证 明 ( 须 由 当 地 派 出 所 出 具 ) 家 庭 户 口 本 复 印 件 等 材 料 后, 由 学 校 上 报 北 京 市 教 委 审 核 同 意 后, 方 可 变 更 生 源 地 变 更 为 北 京 生 源 需 由 毕 业 生 父 母 向 北 京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或 父 母 户 口 所 在 区 县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 单 独 申 请 生 源 地 必 须 确 认 到 市 县 区 一 级, 特 别 是 直 辖 市, 必 须 到 区 县 一 级 鉴 于 生 源 所 在 地 这 一 项 目 独 特 的 重 要 性 和 易 登 记 出 错 性 请 毕 业 生 一 定 要 注 意 2. 就 业 推 荐 表 为 什 么 是 每 人 只 有 一 份, 有 什 么 作 用? 就 业 推 荐 表 是 学 校 向 用 人 单 位 正 式 推 荐 毕 业 生 的 证 明 材 料, 包 含 毕 业 生 本 人 的 基 本 信 息, 具 有 一 定 的 权 威 性 就 业 推 荐 表 填 写 完 整 后 经 院 系 和 学 校 就 业 中 心 审 核 盖 章 后 可 保 留 复 印 件 若 干 份, 求 职 时 先 使 用 复 印 件, 只 有 与 用 人 单 位 达 成 就 业 意 向 并 准 备 与 之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书 时, 才 能 提 供 推 荐 表 原 件 这 里 尤 其 需 要 提 醒 准 备 留 京 就 业 的 京 外 生 源 统 招 毕 业 生, 就 业 推 荐 表 每 人 只 有 一 份 原 件, 因 为 此 表 用 于 毕 业 生 进 京 落 户 审 批 和 各 地 人 事 主 管 部 门 接 收 毕 业 生 落 户 审 批, 如 果 一 旦 发 现 有 两 个 单 位 在 为 同 一 名 毕 业 生 申 请 进 京 指 标, 北 京 市 人 事 主 管 部 门 将 会 冻 结 该 生 的 审 批 手 续, 不 再 给 予 落 户 指 标 在 两 家 单 位 申 请 北 京 落 户 指 标, 不 仅 会 给 用 人 单 位 造 成 指 标 浪 费, 给 用 人 单 位 造 成 损 失, 甚 至 还 会 影 响 学 校 在 该 单 位 的 声 誉 1

3. 应 届 毕 业 生 找 工 作 有 什 么 样 的 时 间 限 制? 应 届 毕 业 生 找 工 作 有 时 间 限 制, 主 要 受 报 到 证 办 理 时 间 户 口 指 标 办 理 时 间 的 影 响 (1) 报 到 证 办 理 时 间 的 限 制 : 教 育 部 北 京 市 教 委 对 学 校 上 报 应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方 案 ( 含 出 国 考 研 及 做 博 士 后 等 毕 业 去 向 ) 有 时 间 上 的 规 定 以 2015 年 为 例, 我 校 对 于 2015 届 毕 业 生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书 时 间 规 定 为 : 春 季 毕 业 研 究 生 在 1 月 16 日 前, 夏 季 毕 业 生 ( 包 括 研 究 生 和 本 科 生 ) 在 6 月 20 日 前, 完 成 就 业 协 议 书 签 订 程 序 的 毕 业 生, 学 校 将 其 毕 业 去 向 列 入 当 年 就 业 方 案, 并 报 市 教 委 教 育 部 审 批,7 月 毕 业 前 为 这 部 分 毕 业 生 办 理 各 种 相 关 手 续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 北 京 上 海 等 地 接 收 应 届 生 时 间 截 止 当 年 年 底,2015 年 12 月 30 日 之 后, 原 则 上 不 能 进 行 2015 年 毕 业 生 派 遣 的 相 关 事 宜 (2) 户 口 指 标 审 批 时 间 的 限 制 : 国 家 和 各 地 方 人 事 主 管 部 门 对 应 届 毕 业 生 在 非 生 源 地 区 就 业, 并 将 其 个 人 户 口 落 在 工 作 单 位 所 在 地, 也 有 时 间 上 的 规 定 首 先, 用 人 单 位 须 提 前 向 人 事 主 管 部 门 申 报 落 户 指 标 ; 其 次, 明 确 提 出 落 户 手 续 审 批 截 止 时 间 不 同 地 区 的 人 事 主 管 部 门 对 落 户 审 批 的 截 止 时 间 也 不 尽 相 同, 并 且 每 年 都 有 变 化 : 如 上 海 市 的 单 位 由 上 海 市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审 批, 审 批 截 止 时 间 一 般 为 6 月 底, 接 收 函 的 发 出 时 间 一 般 在 7 月 初 ; 北 京 市 属 单 位 由 北 京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审 批, 截 止 时 间 一 般 为 6 月 底, 接 收 函 的 发 出 时 间 一 般 在 7 月 以 后 ; 国 务 院 中 央 各 部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及 所 属 的 在 京 单 位 由 国 家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审 批, 分 春 秋 两 次 办 理 等 等 因 此, 到 非 生 源 地 区 就 业 的 毕 业 生, 一 定 要 关 注 当 地 政 府 人 事 部 门 当 年 的 相 关 规 定, 须 在 当 地 规 定 的 截 止 时 间 前 办 理 签 约 手 续, 并 将 送 审 材 料 ( 就 业 协 议 书 就 业 推 荐 表 学 习 成 绩 单 英 语 等 级 证 书 体 检 表 等 ) 按 所 规 定 的 时 间, 交 用 人 单 位 上 报 其 有 关 上 级 人 事 部 门 在 办 理 完 成 户 档 转 移 手 续 后 及 时 到 单 位 报 到 4. 毕 业 生 异 地 就 业 有 什 么 样 的 限 制? 到 非 入 学 前 户 籍 所 在 地 就 业, 称 异 地 就 业 由 于 我 国 存 在 着 户 籍 方 面 的 管 理 规 定, 2

各 城 市 对 非 当 地 生 源 毕 业 生 的 接 收 都 作 了 一 些 具 体 规 定, 如 北 京 市 对 京 外 生 源 的 统 分 毕 业 生 留 京 就 业 要 求 必 须 同 时 具 备 两 个 指 标 (1) 学 校 的 留 京 指 标 ( 又 称 留 京 调 控 比 例 ) 根 据 北 京 市 教 委 的 规 定 :1 对 研 究 生, 学 校 没 有 留 京 指 标 的 限 制 ;2 对 本 科 生, 有 留 京 调 控 比 例 限 制, 即 参 加 就 业 的 京 外 生 源 总 人 数 的 30% 学 校 和 院 系 将 综 合 考 虑 本 科 生 本 人 的 学 习 成 绩 及 各 方 面 的 表 现 而 确 定 留 京 的 具 体 人 选 但 到 国 家 机 关 ( 公 务 员 系 列 ) 教 育 系 统 部 队 远 郊 区 县 用 人 单 位 及 属 于 北 京 市 中 关 村 科 技 园 区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就 业 的 本 科 毕 业 生, 留 京 比 例 单 列, 不 计 入 30% 之 内 我 校 近 几 年 本 科 生 就 业 留 京 比 例 都 未 超 出 30%, 这 方 面 学 生 择 业 时 不 用 考 虑 (2) 用 人 单 位 的 进 京 指 标 这 是 指 北 京 的 用 人 单 位 向 国 家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或 者 北 京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申 请 的 招 聘 京 外 生 源 统 招 应 届 毕 业 生 的 用 人 指 标 这 里 要 提 醒 毕 业 生 们 注 意 的 是, 各 地 方 政 府 人 事 部 门 在 审 批 时, 除 对 录 用 毕 业 生 的 用 人 单 位 情 况 有 具 体 要 求 外, 还 对 所 录 用 的 毕 业 生 本 人 有 一 些 条 件 上 的 规 定 :(1) 到 北 京 市 属 用 人 单 位 就 业, 北 京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对 本 科 毕 业 生 的 审 批 条 件 为 北 京 地 区 的 高 等 院 校 本 科 毕 业 生, 通 过 国 家 英 语 水 平 四 级 考 试 重 修 课 程 不 得 超 过 一 门 ; 对 毕 业 生 研 究 生 的 审 批 条 件 是 原 则 上 其 所 学 专 业 要 与 工 作 单 位 录 用 岗 位 要 求 一 致, 同 时 对 其 学 习 成 绩 也 有 要 求, 即 不 得 有 重 修 课 程, 并 具 有 研 究 生 毕 业 资 格 (2) 到 国 务 院 中 央 各 部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及 所 属 的 在 京 单 位 就 业, 国 家 人 事 部 的 审 批 条 件 较 为 宽 松, 要 求 毕 业 生 具 有 毕 业 资 格, 不 得 为 结 业 或 肄 业 上 海 地 区 从 2004 年 开 始 实 行 落 户 审 批 计 分 办 法, 用 人 单 位 向 上 海 市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提 出 申 请, 审 批 后 出 具 关 于 同 意 接 收 非 上 海 市 高 校 毕 业 生 的 通 知 ( 具 体 规 定 可 参 见 上 海 市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网 站 ) 从 近 几 年 来 看, 毕 业 生 进 沪 的 门 槛 愈 来 愈 高, 本 科 生 一 般 很 难 通 过, 研 究 生 的 通 过 率 也 不 超 过 80%, 所 以 毕 业 生 准 备 签 约 上 海 单 位 时 应 该 慎 重 选 择 深 圳 市 的 落 户 也 需 要 用 人 单 位 向 深 圳 市 人 事 局 提 出 申 请, 经 审 核 批 准 后 出 具 深 圳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接 收 函, 方 可 落 户 ; 其 他 地 区 如 计 划 单 列 市 的 青 岛 大 3

连 及 个 别 省 会 城 市 广 州 杭 州 西 安 等 也 需 要 当 地 人 事 局 审 批 同 意 后 方 可 接 收 毕 业 生 落 户 5. 自 筹 委 托 和 定 向 培 养 毕 业 生 该 如 何 就 业? 国 家 招 生 计 划 外 自 筹 生, 入 学 时 户 口 档 案 已 转 入 学 校 的, 按 照 统 分 生 对 待 定 向 生 委 培 生 按 原 定 向 或 委 培 协 议 或 合 同 就 业, 即 使 原 定 向 或 委 培 单 位 同 意 解 除 协 议, 也 无 法 经 过 学 校 进 行 改 派, 只 能 毕 业 后 回 到 原 单 位 再 进 行 工 作 调 动 这 里 需 说 明 一 点, 如 定 向 委 培 生 已 同 原 单 位 解 除 了 协 议 而 导 致 原 单 位 不 予 接 收, 所 造 成 的 后 果 由 本 人 承 担 少 数 民 族 骨 干 计 划 定 向 生, 户 档 迁 入 学 校 前 没 有 固 定 单 位 的, 按 现 行 规 定 可 以 回 省 就 业, 并 给 予 派 遣 6. 如 何 去 部 队 就 业 ( 参 军 )? 大 学 生 参 军 不 仅 是 国 家 宪 法 兵 役 法 规 定 的 公 民 应 尽 义 务, 也 是 广 大 高 校 毕 业 生 报 效 祖 国 施 展 才 华 的 广 阔 天 地 大 学 生 参 军 是 以 自 愿 为 基 础 的 接 收 的 大 学 毕 业 生 参 军 有 以 下 条 件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部 队 接 收 大 学 毕 业 生 应 当 是 参 加 全 国 普 通 高 校 ( 包 括 研 究 生 培 养 单 位 ) 统 一 考 试 录 取 的? 普 通 高 校 的 结 业 生 肄 业 生 和 电 视 大 学 函 授 大 学 职 工 大 学 等 非 普 通 高 校 的 毕 业 生, 以 及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并 轨 改 革 前 入 学 的 委 培 自 费 生 不 在 接 收 范 围 大 学 毕 业 生 参 军 的 基 本 条 件 有 四 条 :( 一 ) 拥 护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忠 于 祖 国, 热 爱 军 队, 志 愿 献 身 国 防 事 业, 符 合 公 民 服 现 役 的 政 治 条 件 ( 二 ) 学 习 成 绩 平 均 在 良 好 以 上 ( 三 ) 本 科 毕 业 生 年 龄 不 超 过 25 周 岁 ; 硕 士 毕 业 生 一 般 不 超 过 30 周 岁 ; 博 士 毕 业 研 究 生 一 般 不 超 过 35 周 岁 ( 四 ) 身 体 健 康, 符 合 军 队 院 校 招 收 学 员 体 检 标 准 到 基 层 指 挥 岗 位 工 作 的 毕 业 生, 在 不 影 响 工 作 的 前 提 下, 视 力 标 准 可 适 当 降 低 参 军 后 职 级 待 遇 的 确 定 : 被 接 收 的 毕 业 生 锻 炼 见 习 期 满 后, 按 总 参 谋 部 总 政 治 部 总 后 勤 部 印 发 ( 关 于 军 队 工 资 改 革 方 案 ) 实 施 办 法 (1993) 后 联 字 第 4 号 的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在 首 次 评 4

授 军 衔 凭 任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确 定 专 业 技 术 等 级 以 及 住 房 分 配 等 方 面, 与 同 期 入 军 队 院 校 学 习 的 毕 业 生 学 员 同 等 对 待 到 边 远 艰 苦 地 区 部 队 和 指 挥 岗 位 工 作 的 毕 业 生, 不 实 行 见 习 期, 自 批 准 入 伍 之 日 起 确 定 职 级 和 军 衔 工 资 待 遇 按 照 军 委 总 部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目 前 部 队 接 收 的 毕 业 生 定 级 定 衔 的 有 关 政 策 是 : 本 科 毕 业 生 (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 授 予 中 尉 军 衔, 定 位 副 连 职 ( 技 术 13 级 ); 研 究 生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授 予 上 尉 军 衔, 定 为 正 连 职 ( 技 术 12 级 );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授 少 校 军 衔, 定 为 正 营 职 ( 技 术 10 级 ) 我 校 解 放 军 驻 北 大 后 备 军 官 选 拔 培 训 办 公 室 的 电 话 :010-62753792 二 签 约 相 关 问 题 7. 双 方 就 业 意 向 书 与 就 业 协 议 书 有 什 么 区 别? 双 方 就 业 意 向 书 并 不 等 同 于 就 业 协 议 书 就 业 协 议 书 是 国 家 教 育 部 统 一 印 制, 由 学 校 用 人 单 位 和 毕 业 生 三 方 签 订 的, 研 究 生 签 订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研 究 生 就 业 协 议 书, 本 科 生 签 订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协 议 书 而 双 方 就 业 意 向 书 通 常 是 由 用 人 单 位 自 行 制 定, 由 用 人 单 位 和 毕 业 生 两 方 签 订 一 些 用 人 单 位 为 了 了 解 毕 业 生 的 签 约 诚 意, 会 急 于 和 毕 业 生 签 订 就 业 意 向 书, 但 学 校 不 会 据 此 来 做 就 业 方 案 学 校 有 关 违 约 责 任 的 处 理 也 并 不 适 用 于 就 业 意 向 书 同 学 们 有 两 点 必 须 注 意 : 一 有 些 用 人 单 位 会 以 签 订 了 双 方 就 业 意 向 的 同 学 情 况 而 形 成 最 后 的 录 用 名 单, 不 签 就 业 意 向 就 可 能 会 失 去 加 入 该 用 人 单 位 的 机 会 ; 二 落 笔 要 慎 重, 如 果 违 反 双 方 就 业 意 向 书, 也 要 承 担 双 方 约 定 的 违 约 责 任 8. 就 业 协 议 书 与 劳 动 合 同 有 什 么 区 别? 就 业 协 议 书 与 劳 动 合 同 的 区 别 主 要 体 现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1) 主 体 不 同 就 业 协 议 的 主 体 是 毕 业 生 用 人 单 位 和 学 校, 其 中 毕 业 生 与 用 人 单 位 的 主 体 作 用 不 言 而 喻, 学 校 作 为 一 个 主 体, 其 作 用 是 维 护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良 好 秩 序, 保 障 毕 业 生 和 用 人 单 位 的 合 法 权 益, 并 兼 有 学 生 毕 业 信 息 真 实 性 佐 证 之 功 效 而 劳 动 合 同 是 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 位 之 间 在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的 原 则 下 依 法 签 订 的, 只 有 劳 动 5

者 和 用 人 单 位 两 个 主 体 (2) 依 据 不 同 就 业 协 议 依 据 是 国 家 关 于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的 法 规 和 规 定, 劳 动 合 同 依 据 的 是 劳 动 合 同 法 (3) 内 容 差 异 就 业 协 议 可 规 定 毕 业 生 自 身 情 况 就 业 意 向 用 人 单 位 同 意 接 收 学 校 审 议 派 遣 等, 而 在 劳 动 合 同 中, 必 须 依 法 明 确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工 作 内 容 劳 动 保 护 和 劳 动 条 件 劳 动 报 酬 和 劳 动 纪 律 合 同 终 止 条 件, 以 及 违 反 合 同 的 责 任 等 必 备 条 款 除 此 之 外, 双 方 还 可 以 协 商 约 定 其 他 内 容, 在 具 体 涉 及 到 某 项 时 还 可 以 优 先 适 用 本 地 地 方 法 规 和 规 章 (4) 签 订 时 期 不 同 就 业 协 议 一 般 在 学 生 毕 业 前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一 般 在 入 职 时 正 式 签 订 (5) 效 力 不 同 就 业 协 议 只 是 毕 业 生 在 择 业 过 程 中 签 订 的 协 议, 其 效 力 始 于 签 订 之 日, 终 于 毕 业 生 到 用 人 单 位 工 作 岗 位 报 到 之 时 劳 动 合 同 的 有 效 期, 是 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 位 以 合 同 方 式 确 定 的, 除 法 律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双 方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中 止 对 毕 业 生 来 说, 到 用 人 单 位 报 到 后, 在 双 方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之 后, 原 就 业 协 议 随 之 失 效 从 这 点 来 看, 就 业 协 议 不 能 替 代 劳 动 合 同 综 上 所 述, 就 业 协 议 与 劳 动 合 同 是 用 人 单 位 聘 用 毕 业 生 所 订 立 的 两 种 书 面 协 议, 二 者 分 处 两 个 相 互 联 系 的 不 同 的 阶 段, 并 发 挥 不 同 的 作 用 其 区 别 是 明 显 的 9. 毕 业 生 就 业 都 需 要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书 吗? 它 有 什 么 作 用? 每 位 毕 业 生 有 且 只 有 一 份 就 业 协 议 书, 因 此 毕 业 生 一 定 要 考 虑 清 楚 以 后 再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书 就 业 协 议 书 主 要 是 明 确 三 方 的 基 本 情 况 和 责 任 : 对 毕 业 生 来 说, 是 承 诺 愿 意 在 毕 业 后 到 用 人 单 位 就 业 报 到 ; 对 用 人 单 位 来 说, 用 人 单 位 及 其 人 事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 或 人 才 交 流 中 心 ) 同 意 盖 章 后, 意 味 着 承 诺 按 规 定 接 收 毕 业 生 并 为 毕 业 生 办 理 落 户 手 续 ; 对 高 校 来 说, 承 诺 办 理 学 生 的 离 校 及 学 生 到 用 人 单 位 报 到 工 作 时 所 需 的 材 料, 如 报 到 证 档 案 转 递 户 口 迁 移 等 手 续 所 以, 如 果 单 位 不 能 解 决 毕 业 生 落 户, 也 就 不 需 要 6

签 订 三 方 协 议 这 种 情 况 下, 单 位 可 以 和 毕 业 生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需 要 指 出 的 是, 解 决 户 口 的 单 位, 在 和 毕 业 生 签 完 三 方 协 议 后, 也 还 是 要 签 劳 动 合 同 的 因 为 三 方 协 议 只 是 说 明 毕 业 生 人 事 关 系 的 转 移, 没 有 涉 及 劳 动 关 系 毕 业 后, 学 校 给 毕 业 生 办 理 了 报 到 证 和 户 口 迁 移 证 ( 卡 ), 毕 业 生 才 能 开 始 报 到 落 户 程 序 并 与 单 位 签 订 正 式 的 劳 动 合 同 10. 签 约 时 应 注 意 哪 些 问 题? 目 前, 高 校 使 用 的 就 业 协 议 书 是 由 教 育 部 高 校 学 生 司 统 一 制 订 的, 由 学 校 毕 业 生 用 人 单 位 三 方 共 同 签 订 它 具 有 一 定 的 广 泛 性 和 权 威 性, 对 签 约 的 三 方 都 有 约 束 力 1 签 约 是 一 个 法 律 行 为, 签 约 前 毕 业 生 应 详 细 了 解 用 人 单 位 的 情 况 单 位 的 隶 属 很 重 要 签 约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及 其 所 属 在 京 单 位 或 北 京 市 所 属 单 位, 一 般 需 要 用 人 单 位 办 理 国 家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或 北 京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印 发 的 毕 业 生 接 收 函 ( 俗 称 户 口 指 标 ); 签 约 中 央 单 位 如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中 纪 委 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 团 中 央 等 单 位 则 不 需 要 指 标, 中 央 单 位 在 协 议 书 上 盖 章 即 可 办 理 派 遣 ; 如 果 到 非 生 源 地 就 业, 有 的 省 市 ( 如 北 京 上 海 深 圳 天 津 广 东 广 州 等 ) 需 要 户 口 指 标 审 批, 有 的 省 市 ( 如 大 连 青 岛 宁 波 等 等 ) 会 在 协 议 书 上 盖 当 地 人 事 局 的 章, 这 样 协 议 书 方 可 生 效, 才 可 以 进 行 派 遣 派 遣 原 则 之 一 是 保 证 户 档 关 系 一 致, 否 则 只 接 收 档 案 不 解 决 户 口 仍 会 被 退 回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企 业 一 般 都 有 人 事 权, 可 以 接 收 人 事 档 案 ; 民 营 企 业 外 资 企 业 需 要 当 地 人 事 局 或 人 才 机 构 审 批 户 口 指 标 接 收 人 事 档 案 毕 业 生 要 与 用 人 单 位 认 真 核 对 就 业 协 议 书 上 的 信 息, 单 位 名 称 档 案 转 寄 单 位 名 称 户 口 迁 移 地 址 等 内 容 必 须 规 范 填 写, 以 保 证 顺 利 办 理 毕 业 生 就 业 的 有 关 手 续 2 一 般 到 用 人 单 位 报 到 后 毕 业 生 和 用 人 单 位 要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书, 有 些 内 容 是 属 于 劳 动 合 同 来 约 定 的, 许 多 用 人 单 位 对 此 有 统 一 的 规 定, 可 能 无 法 满 足 你 个 人 的 特 殊 要 求 ; 如 果 用 人 单 位 和 个 人 已 经 有 了 另 外 较 为 详 细 的 两 方 协 议 约 定, 也 不 必 在 三 方 就 业 协 议 书 上 重 复 注 明 有 些 用 人 单 位 还 有 可 能 对 某 些 条 款 ( 如 薪 金 等 ) 提 出 保 密 而 7

要 求 不 在 就 业 协 议 书 上 注 明 因 此 在 签 约 前 了 解 合 同 书 的 内 容 是 十 分 必 要 的, 尤 其 重 要 的 是 合 同 书 的 工 作 年 限 工 作 岗 位 和 工 作 地 点 待 遇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的 条 件 等 等 毕 业 生 应 向 招 聘 人 员 索 要 样 本 或 复 印 件, 以 免 报 到 后 发 生 纠 纷, 遭 受 很 大 损 失 3 毕 业 生 应 如 实 介 绍 自 己 的 情 况 如 已 报 考 研 究 生 公 务 员 或 已 申 请 出 国 等, 毕 业 生 在 签 订 三 方 协 议 时 应 向 用 人 单 位 讲 明 情 况, 并 在 就 业 协 议 书 相 关 项 目 中 填 写 清 楚 否 则, 很 容 易 引 起 协 议 纠 纷 11. 签 约 北 京 市 属 单 位 需 要 注 意 哪 些 问 题? (1) 户 口 指 标 有 年 龄 限 制 本 科 毕 业 生 不 超 过 24 岁, 硕 士 研 究 生 不 超 过 27 岁, 博 士 研 究 生 不 超 过 35 岁, 以 2015 年 毕 业 生 为 例 : 本 科 :24 周 岁,1991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出 生 ; 硕 士 :27 周 岁,1988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出 生 ; 博 士 :35 周 岁,1980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出 生 (2) 户 口 指 标 申 请 分 阶 段, 用 人 单 位 一 般 在 每 年 的 10-11 月 份 通 过 区 县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向 北 京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申 报 用 人 计 划,3-4 月 份 接 到 本 单 位 分 到 户 口 指 标 数 量 的 通 知, 然 后 根 据 招 聘 计 划, 将 拟 聘 用 的 毕 业 生 材 料 收 集 齐 全 再 次 上 报 北 京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审 批 后 一 般 在 7 月 份 以 后 发 放 北 京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正 式 接 收 函 (3) 毕 业 生 申 报 北 京 户 口 必 须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就 业 推 荐 表 成 绩 单 英 语 四 六 级 证 书 以 及 用 人 单 位 需 提 供 的 单 位 各 种 材 料 12. 在 就 业 协 议 上 为 什 么 学 校 要 最 后 一 个 盖 章? 按 照 学 校 的 签 约 流 程 要 求, 三 方 协 议 首 先 由 学 生 本 人 与 就 业 单 位 签 字 盖 章, 学 校 作 为 就 业 约 定 的 见 证 方 最 后 审 核 签 字 盖 章, 如 果 学 校 先 于 单 位 签 字 盖 章, 可 能 会 对 后 续 单 位 是 否 履 约 失 去 控 制, 所 以 请 同 学 明 确 签 约 顺 序 可 能 带 来 的 风 险, 认 真 与 单 位 协 商 如 单 位 坚 持 要 求 学 校 先 签 字 盖 章, 单 位 首 先 要 出 具 正 式 的 接 收 函, 说 明 不 能 提 前 8

签 字 盖 章 的 原 因, 否 则 由 此 引 起 的 不 良 后 果 应 由 学 生 本 人 承 担 这 一 点 各 院 系 在 做 就 业 宣 讲 时 一 定 要 跟 学 生 讲 清 楚, 避 免 学 生 的 利 益 受 到 损 害 13. 就 业 协 议 书 备 注 栏 一 般 可 以 协 商 哪 些 内 容? 就 业 协 议 书 的 备 注 栏 应 由 甲 方 ( 毕 业 生 ) 和 乙 方 ( 用 人 单 位 ) 双 方 协 商 约 定, 主 要 约 定 双 方 签 约 过 程 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并 且 双 方 需 签 字 或 盖 章 方 能 生 效 鉴 于 毕 业 生 在 择 业 时 往 往 有 多 个 选 择, 如 考 研 准 备 出 国 或 报 考 公 务 员 等, 为 使 双 方 把 可 能 存 在 的 解 约 问 题 提 前 达 成 沟 通 和 一 致, 并 尽 可 能 维 护 双 方 利 益, 毕 业 生 和 单 位 经 平 等 协 商, 可 以 将 解 约 条 款 写 在 备 注 中, 例 如 毕 业 生 如 出 国 成 行, 双 方 同 意 解 除 本 协 议 等 14. 签 订 三 方 协 议 后, 毕 业 生 若 要 违 约 应 该 如 何 办 理? 毕 业 生 以 及 签 约 诸 方 应 信 守 诺 言, 自 觉 维 护 毕 业 生 就 业 秩 序,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学 校 就 业 政 策 毕 业 生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三 方 协 议 后, 因 特 殊 原 因 确 实 需 要 违 约 的, 毕 业 生 首 先 要 向 院 系 报 告, 再 与 用 人 单 位 协 商 并 征 得 对 方 同 意, 然 后 准 备 如 下 材 料 到 就 业 中 心 办 理 手 续 : (1) 上 网 下 载 北 京 大 学 毕 业 生 更 改 就 业 去 向 情 况 登 记 表, 填 写 相 关 内 容 ; (2) 用 人 单 位 出 具 的 同 意 解 除 协 议 的 公 函 ( 须 有 单 位 公 章 ), 说 明 违 约 责 任 与 违 约 原 因 ; (3) 毕 业 生 本 人 提 交 的 变 更 申 请, 并 附 院 系 意 见 ( 须 有 院 系 公 章 ); (4) 原 签 订 完 成 的 就 业 协 议 书 二 三 联 ( 单 位 联 和 学 生 联 ); (5) 提 供 新 用 人 单 位 的 接 收 函 等 经 各 相 关 部 门 及 负 责 人 批 准 同 意 后, 可 回 院 系 领 取 第 二 份 三 方 协 议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毕 业 生, 在 报 经 北 京 市 教 委 批 准 后, 学 校 不 再 负 责 其 就 业, 毕 业 生 在 向 学 校 交 纳 在 校 期 间 获 得 的 全 部 奖 ( 助 ) 学 金 后, 其 户 口 关 系 和 档 案 转 回 家 庭 所 在 地, 自 谋 职 业 第 一, 不 顾 国 家 需 要, 坚 持 个 人 无 理 要 求, 经 多 方 教 育 仍 拒 不 改 9

正 的 ; 第 二, 自 派 遣 之 日 起, 无 正 当 理 由 超 过 三 个 月 不 去 就 业 单 位 报 到 的 ; 第 三, 报 到 后, 拒 不 服 从 安 排 或 坚 持 无 理 要 求 被 用 人 单 位 退 回 的, 或 报 到 后 拒 不 服 从 安 排 自 己 要 求 退 回 学 校 的 ; 第 四, 其 他 违 反 毕 业 生 就 业 政 策 法 规 规 定 的 15. 报 到 证 是 什 么, 有 什 么 作 用, 真 的 很 重 要 吗? 报 到 证 ( 又 称 派 遣 证 ), 由 教 育 部 及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主 管 毕 业 生 的 调 配 部 门 签 发, 是 毕 业 生 参 加 工 作 的 重 要 凭 证 我 校 是 教 育 部 直 属 院 校, 地 处 北 京, 因 此, 所 有 毕 业 生 的 报 到 证 都 要 经 教 育 部 审 核 ( 依 据 是 毕 业 生 签 订 的 就 业 协 议 书 ), 再 报 北 京 市 教 委 办 理, 最 后 由 学 校 发 放 给 毕 业 生 毕 业 生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持 报 到 证 办 理 个 人 户 口 迁 移 人 事 部 门 转 接 档 案 工 作 报 到 等 手 续 所 以 说, 报 到 证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从 某 种 意 义 讲 和 毕 业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同 等 重 要 目 前 各 地 接 收 毕 业 生 ( 包 括 回 生 源 所 在 地 ) 的 限 制 主 要 就 表 现 在 有 无 报 到 证 上 面 : 没 有 报 到 证, 异 地 就 业 无 法 落 户, 无 法 报 考 录 用 公 务 员 等, 甚 至 回 家 乡 就 业 也 需 要 报 到 证 ; 没 有 报 到 证, 人 事 局 人 才 市 场 不 予 接 收 毕 业 生 的 档 案, 其 档 案 不 得 在 人 才 市 场 流 动 ; 没 有 报 到 证, 不 具 有 干 部 身 份, 国 家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都 无 法 将 其 作 为 正 式 员 工 聘 用, 日 后 的 转 正 定 级 职 称 评 定 等 等 都 将 受 到 一 定 的 限 制 因 此, 就 业 工 作 老 师 需 特 别 提 醒 同 学 们, 除 录 取 研 究 生 或 出 国 留 学 外, 其 他 学 生 都 应 该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办 理 就 业 派 遣 手 续, 拿 到 报 到 证 否 则, 只 能 将 其 档 案 转 入 劳 动 局 街 道 办 事 处, 按 社 会 招 工 办 理 就 业, 以 致 失 去 国 家 干 部 身 份 16. 春 季 毕 业 参 加 就 业 的 研 究 生 最 早 何 时 能 够 领 取 报 到 证? 依 据 教 育 部 审 批 春 季 就 业 方 案 以 及 北 京 市 教 委 办 理 报 到 证 的 时 间 规 定, 一 般 来 说, 春 季 毕 业 研 究 生 如 于 毕 业 派 遣 前 ( 一 般 在 1 月 中 上 旬 ) 将 就 业 协 议 书 返 还 学 校, 可 在 毕 业 离 校 期 间 领 到 报 到 证 ; 如 晚 于 此 时 间 返 回 三 方 协 议 书 的, 学 校 将 按 北 京 市 教 委 有 关 规 定 并 视 具 体 情 况 及 时 办 理 三 其 他 就 业 形 式 和 人 事 代 理 17. 单 位 如 不 能 解 决 毕 业 生 的 户 口, 如 何 去 就 业? 一 般 而 言, 用 人 单 位 不 解 决 毕 业 生 的 户 口 有 两 种 情 况 :(1) 有 些 单 位 争 取 到 的 10

户 口 指 标 有 限, 不 能 满 足 众 多 求 职 者 的 需 求 如 果 是 这 种 情 况, 毕 业 生 如 仍 愿 意 到 该 单 位 工 作, 可 以 申 请 将 户 口 和 档 案 派 遣 回 生 源 地 这 种 做 法 的 好 处 是 : 首 先, 派 遣 后 具 有 干 部 身 份, 从 报 到 之 日 起 计 算 工 龄 ; 其 次, 毕 业 生 以 后 有 机 会 通 过 人 才 引 进 的 方 式 将 户 口 调 入 实 际 工 作 单 位 所 在 地 (2) 有 些 用 人 单 位 以 前 一 直 未 录 用 过 外 地 生 源 的 毕 业 生, 因 此 不 知 如 何 解 决 该 生 的 户 口 问 题 这 样 的 单 位 一 般 是 规 模 较 小 的 外 企 或 民 营 企 业 对 于 这 种 用 人 单 位, 可 建 议 毕 业 生 请 该 单 位 向 上 级 人 事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地 方 人 事 局 去 申 请 指 标, 由 其 做 人 事 代 理, 这 样 就 有 可 能 解 决 户 口 问 题 如 果 遇 到 此 类 情 况, 且 用 人 单 位 不 能 在 毕 业 前 夕 帮 助 解 决 落 户 问 题, 可 以 在 派 遣 期 内, 申 请 灵 活 就 业, 毕 业 后 将 户 口 和 档 案 申 请 暂 缓 派 遣 ( 需 要 单 位 出 具 正 在 签 约 的 正 式 证 明 文 件 ), 待 户 口 指 标 申 请 到 后, 在 派 遣 期 内 进 行 正 式 派 遣 随 着 经 济 发 展 的 多 样 性, 现 在 越 来 越 多 的 毕 业 生 开 始 选 择 灵 活 就 业 的 就 业 形 式, 灵 活 就 业 是 指 除 了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书 参 加 就 业 的 形 式 之 外, 其 他 各 种 就 业 形 式, 主 要 包 括 :1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2 单 位 用 人 证 明 ;3 自 主 创 业 ;4 自 由 职 业 等 18. 通 过 人 才 交 流 机 构 办 理 人 事 代 理, 毕 业 生 可 享 受 哪 些 服 务? 毕 业 生 在 毕 业 统 一 派 遣 时 仍 未 就 业 的, 可 以 采 取 人 事 代 理 的 办 法 来 挂 靠 户 口 和 档 案, 这 样 学 校 通 过 可 以 派 遣, 发 报 到 证 和 户 口 迁 移 证, 使 毕 业 生 就 拥 有 了 国 家 干 部 身 份 人 才 交 流 机 构 为 毕 业 生 管 理 人 事 档 案 和 人 事 关 系, 能 给 毕 业 生 提 供 充 分 的 人 事 保 障, 拓 宽 毕 业 生 的 就 业 渠 道, 毕 业 生 可 以 到 国 有 集 体 股 份 外 资 私 营 个 体 等 企 业 工 作, 也 可 到 外 地 自 谋 职 业 毕 业 生 可 以 享 受 以 下 服 务 项 目 : (1) 为 毕 业 生 代 收 代 缴 养 老 医 疗 等 社 会 保 险 (2) 为 毕 业 生 办 理 见 习 期 满 的 转 正 定 级 手 续, 并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随 时 调 整 档 案 工 资 (3) 为 毕 业 生 办 理 职 称 自 然 晋 升, 并 按 时 受 理 毕 业 生 的 职 称 考 试 报 名 和 评 审 工 作 (4) 为 毕 业 生 代 办 落 户 手 续, 在 人 才 服 务 中 心 集 体 户 办 理 城 区 正 式 户 口 11

(5) 转 接 党 团 关 系, 办 理 预 备 党 员 转 正 等 手 续 (6) 为 因 公 或 因 私 出 国 的 人 员 办 理 出 国 政 审 手 续 (7) 为 毕 业 生 参 加 公 务 员 考 试 研 究 生 考 试 等 出 具 证 明 (8) 在 代 理 期 间 内, 毕 业 生 如 有 考 入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大 中 型 企 业 的, 以 及 考 取 研 究 生 的, 可 按 正 常 干 部 调 动 手 续 为 其 办 理 调 出 手 续, 连 续 计 算 工 龄 (9) 出 具 婚 育 证 明, 审 批 生 育 指 标 (10) 按 毕 业 生 的 要 求 提 供 其 它 方 面 的 服 务 19. 什 么 是 未 就 业 毕 业 生, 未 就 业 毕 业 生 该 如 何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到 学 校 暑 期 上 报 就 业 方 案 时 ( 一 般 为 6 月 20 日 左 右 ), 还 没 有 以 就 业 签 约 灵 活 就 业 ( 包 含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单 位 用 人 证 明 自 主 创 业 和 其 他 灵 活 就 业 形 式 ) 自 由 职 业 申 请 出 国 ( 境 ) 留 学 录 取 研 究 生 中 的 任 何 一 种 方 式 列 入 就 业 方 案 的, 称 为 未 就 业 毕 业 生 未 就 业 毕 业 生 应 视 个 人 情 况, 分 以 下 几 种 情 况 办 理 : 准 备 就 业, 且 正 在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三 方 协 议 过 程 中 尚 未 完 成 协 议 签 订 的, 可 向 学 校 申 请 暂 缓 派 遣, 户 档 可 保 留 至 当 年 年 底 ; 准 备 第 二 年 考 研 ( 升 学 ) 继 续 办 理 自 费 出 国 ( 境 ) 留 学 手 续 或 其 他 情 况 未 就 业 的 毕 业 生, 一 律 要 求 学 生 申 请 将 户 档 派 遣 回 生 源 地 四 出 国 升 学 与 就 业 20. 报 考 研 究 生 或 准 备 出 国 的 毕 业 生 可 以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书 吗? 准 备 报 考 研 究 生 或 有 意 向 自 费 出 国 留 学 的 毕 业 生, 可 以 联 系 用 人 单 位, 但 应 将 有 关 事 宜 在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时 告 知 用 人 单 位, 协 商 一 致 后, 方 可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并 由 双 方 在 就 业 协 议 书 中 予 以 书 面 注 明, 否 则, 毕 业 生 因 录 取 为 研 究 生 或 出 国 留 学 而 发 生 违 约 行 为 的, 由 其 本 人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12

21. 保 留 研 究 生 入 学 资 格 的 毕 业 生 可 以 就 业 吗? 保 留 研 究 生 入 学 资 格 的 毕 业 生, 在 保 留 资 格 期 间, 需 同 其 他 参 加 就 业 的 毕 业 生 一 样 参 加 就 业 22. 已 被 免 试 推 荐 读 研 的 本 科 毕 业 生 如 果 想 改 为 就 业, 该 怎 么 办? 对 已 录 取 为 研 究 生 的 毕 业 生 ( 含 免 试 推 荐 和 考 取 ), 因 已 经 纳 入 研 究 生 招 生 计 划, 学 校 不 再 将 其 列 入 就 业 方 案 录 取 后 提 出 不 再 读 研 要 求 参 加 就 业 者, 学 校 对 其 按 违 约 处 理, 毕 业 生 回 生 源 所 在 地 自 谋 职 业, 学 校 不 再 负 责 其 就 业 已 经 录 取 为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的 本 科 毕 业 生 如 要 求 重 新 就 业, 其 处 理 办 法 与 上 述 已 录 取 为 研 究 生 的 相 同 23. 保 研 到 其 他 院 校, 开 学 前 不 想 去 报 到, 这 时 户 档 怎 么 解 决 呢? 推 荐 免 试 读 研 的 毕 业 生, 已 纳 入 研 究 生 招 生 计 划 如 果 不 去 报 到, 须 首 先 向 本 院 系 就 业 工 作 负 责 老 师 说 明 情 况, 再 向 接 收 院 校 提 出 申 请 并 解 释 原 因, 获 得 批 准 后, 由 接 收 院 校 将 学 生 档 案 退 回 学 校, 户 口 卡 也 须 退 回 燕 园 派 出 所 之 后 再 由 本 人 向 院 系 就 业 工 作 负 责 老 师 和 就 业 中 心 提 出 申 请, 派 遣 回 生 源 所 在 地 落 户 由 于 这 种 情 况 涉 及 保 研 单 位 的 招 生 计 划 及 毕 业 生 的 切 身 利 益, 切 不 可 擅 自 不 去 报 到 24. 毕 业 生 出 国 ( 出 境 ) 就 业, 该 如 何 处 理 户 档 关 系? 毕 业 生 出 国 ( 出 境 ) 就 业, 如 境 外 单 位 委 托 国 内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接 收 户 口 和 档 案 关 系, 在 毕 业 生 与 该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后, 学 校 将 其 户 口 和 档 案 派 遣 到 该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 如 无 国 内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接 收 户 口 和 档 案 关 系, 毕 业 生 需 填 写 北 京 大 学 毕 业 生 出 国 ( 出 境 ) 留 学 工 作 申 请 表 和 北 京 大 学 毕 业 生 转 移 户 档 到 生 源 地 申 请 表 ( 北 大 就 业 信 息 网 可 下 载 ), 按 照 灵 活 就 业 办 理 将 户 口 档 案 派 回 生 源 地 就 业 主 管 部 门 25. 出 国 留 学 或 做 博 士 后, 户 口 档 案 放 在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和 派 遣 回 生 源 地 有 什 么 区 别?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是 专 业 管 理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档 案 的 机 构 之 一, 只 接 收 出 国 留 学 13

成 行 人 员 档 案 和 户 口, 优 点 是 比 较 专 业, 在 国 外 留 学 期 间 所 需 证 明 及 回 国 后 一 些 手 续 的 办 理 比 较 规 范 如 果 毕 业 时 不 能 确 定 出 国 能 否 成 行, 户 口 档 案 只 能 申 请 派 回 生 源 地, 派 回 生 源 地 的 优 点 是 离 家 近, 利 用 户 口 档 案 比 较 方 便, 缺 点 是 有 些 地 方 档 案 管 理 不 规 范 毕 业 研 究 生 出 国 ( 出 境 ) 做 博 士 后, 属 于 出 国 工 作 范 围,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只 给 保 存 档 案, 不 给 保 存 户 口, 同 时, 所 有 到 港 澳 台 地 区 就 读 的 学 生,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均 按 照 只 保 存 档 案, 不 给 保 存 户 口 的 方 式 管 理, 所 以 建 议 所 有 上 述 情 况 的 毕 业 生 将 户 档 转 回 生 源 地, 避 免 户 档 分 离, 给 将 来 回 国 就 业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麻 烦 26. 申 办 自 费 出 国 ( 境 ) 留 学 未 能 成 行 该 怎 么 办? 若 毕 业 离 校 时 申 办 出 国 ( 境 ) 留 学 未 能 成 行 并 还 准 备 翌 年 再 次 申 请 者, 须 于 毕 业 当 年 的 12 月 底 前, 到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办 理 户 口 档 案 转 回 生 源 地 的 手 续, 并 在 生 源 地 办 理 继 续 申 请 出 国 留 学 手 续 若 毕 业 离 校 后 出 国 ( 境 ) 留 学 未 能 成 行 且 又 不 准 备 再 联 系 出 国 ( 境 ) 的 同 学, 可 以 在 毕 业 当 年 的 9 月 30 日 前,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三 方 协 议, 将 毕 业 去 向 由 出 国 变 更 为 就 业 ; 逾 期 则 先 要 派 遣 回 生 源 地, 回 省 二 分 五 户 口 和 档 案 27. 离 校 前 如 何 办 理 户 口 迁 移 手 续? 毕 业 生 在 离 校 时 需 办 理 户 口 迁 移 手 续 依 据 我 校 工 作 惯 例, 由 院 系 统 一 办 理 其 中, 对 于 继 续 攻 读 本 校 研 究 生 的 毕 业 生, 其 户 口 不 动 ; 对 于 到 校 外 读 研 工 作 等 需 将 户 口 迁 出 的 毕 业 生, 为 其 办 理 户 口 迁 移 手 续 ; 仍 留 在 北 京 市 的, 则 直 接 将 户 口 卡 取 出 交 与 毕 业 生 本 人, 由 其 到 接 收 单 位 报 到 时 落 户 户 口 迁 移 证 上 的 迁 移 地 址 要 明 确, 严 格 按 照 就 业 协 议 书 等 有 效 材 料 提 供 的 地 址 填 写 毕 业 生 凭 报 到 证 户 口 迁 移 证 或 户 口 卡 及 接 收 单 位 介 绍 信 办 理 户 口 关 系 迁 入 手 续 14

28. 毕 业 生 如 何 申 请 借 用 户 口 卡? 毕 业 生 在 毕 业 离 校 前, 可 以 凭 本 人 有 效 证 件, 直 接 去 燕 园 派 出 所 借 用 户 口 卡, 毕 业 离 校 后, 申 请 暂 缓 派 遣 的 毕 业 生, 不 能 借 用 户 口 卡, 如 因 特 殊 原 因 急 需 户 口 卡, 需 将 户 口 和 档 案 派 回 生 源 地 方 可 办 理 借 户 口 卡 手 续 29. 未 取 得 北 京 市 户 口, 在 京 工 作 的 毕 业 生 享 受 哪 些 本 市 市 民 待 遇? 未 取 得 北 京 市 户 口 在 京 工 作 的 毕 业 生, 一 般 工 作 两 年 后, 可 以 根 据 京 政 办 发 2003 29 号 文 件 的 相 关 规 定 申 请 取 得 北 京 市 工 作 居 住 证, 持 工 作 居 住 证 在 以 下 方 面 享 受 本 市 市 民 待 遇 : (1) 其 子 女 在 京 入 托 入 中 小 学 就 读, 免 收 借 读 管 理 费 ; (2) 可 在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购 买 商 品 房 批 准 上 市 的 已 购 公 房 和 存 量 房 ; 按 有 关 规 定 购 买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 (3) 按 照 公 安 部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可 在 本 市 办 理 因 私 出 国 商 务 手 续 ; (4) 可 申 请 办 理 驾 驶 证 或 临 时 驾 驶 证 以 及 机 动 车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5) 可 在 本 市 创 办 企 业, 可 以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申 请 认 定 高 新 技 术 成 果 转 化 项 目 和 科 技 项 目 资 助 ; (6) 可 列 入 本 市 人 才 培 养 计 划, 并 可 参 加 本 市 有 关 人 才 专 家 奖 励 项 目 的 评 选 ; (7) 可 参 加 本 市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任 职 资 格 评 定 ( 考 试 ) 执 业 ( 职 业 ) 资 格 考 试 执 业 ( 职 业 ) 资 格 注 册 登 记 ; (8) 可 参 加 本 市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并 可 按 有 关 规 定 在 本 市 缴 存 和 使 用 住 房 公 积 金 可 以 看 出, 没 有 北 京 市 户 口 一 般 不 影 响 日 常 生 活, 但 是 在 子 女 高 考 办 理 公 证 出 国 结 婚 等 情 况 需 回 户 籍 所 在 地 办 理 30. 落 户 北 京 有 哪 些 方 式? 作 为 应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派 遣 落 户 至 北 京 是 最 容 易 的 一 种 方 式 其 他 方 式 还 有 人 才 引 15

进 直 系 亲 属 投 靠 留 学 回 国 工 作 投 资 等, 这 些 方 式 一 般 在 毕 业 当 年 无 法 实 现, 只 有 档 案 保 管 在 当 地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并 做 完 转 正 定 级 才 能 实 现 31. 入 学 前 是 农 村 户 口, 申 请 派 遣 回 生 源 地 后 还 是 农 村 户 口 吗? 派 遣 回 生 源 地 后 就 是 城 镇 居 民 户 口 了 各 省 市 就 业 管 理 部 门 一 般 会 有 专 门 机 构 管 理 这 类 集 体 户 口, 如 果 派 遣 到 家 庭 户 上, 你 的 户 口 页 也 会 注 明 非 农 业 32. 毕 业 生 档 案 都 包 含 哪 些 内 容? 如 何 办 理 迁 转? 我 校 毕 业 生 档 案 袋 中 所 装 的 材 料 主 要 包 括 :(1) 普 通 高 中 学 生 登 记 表 ;(2) 高 中 毕 业 生 登 记 表 ;(3) 中 学 德 育 考 核 表 ;(4) 普 通 高 考 考 生 电 子 档 案 ;(5)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登 记 表 ;(6) 大 学 学 习 成 绩 单 ;(7) 党 团 材 料 ;(8) 奖 惩 材 料 ;(9) 学 生 体 格 检 查 表 ;(10)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通 知 书 ( 即 报 到 证 副 联 ) 等 按 我 校 工 作 惯 例, 归 档 之 前, 校 人 事 部 档 案 办 公 室 将 会 下 发 归 档 登 记 表, 各 院 系 负 责 档 案 的 工 作 人 员 将 归 档 材 料 收 集 完 备 详 细 整 理 并 一 一 登 记 造 册, 同 时 与 人 事 部 档 案 办 公 室 预 约 归 档 时 间 进 行 归 档 学 校 派 遣 毕 业 生 后, 各 院 系 须 在 归 档 登 记 表 上 填 写 清 楚 档 案 转 递 单 位 和 地 址, 人 事 部 档 案 办 公 室 将 依 此 地 址 进 行 档 案 投 递 工 作 档 案 转 递 单 位 和 地 址 的 来 源 须 严 格 依 照 就 业 协 议 书 等 有 效 材 料 填 写 对 于 出 国 留 学 的 毕 业 生, 其 户 口 与 档 案 可 以 申 请 派 回 生 源 地, 其 户 档 的 迁 移 转 递 流 程 与 参 加 派 遣 的 同 学 一 样 ; 也 可 以 申 请 将 户 口 和 档 案 存 在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须 缴 纳 一 定 费 用, 由 学 生 本 人 向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提 交 申 请, 获 得 准 许 后 将 调 档 函 及 相 关 材 料 交 与 学 校, 学 校 为 其 办 理 档 案 转 递 手 续 33. 为 什 么 说 档 案 关 乎 切 身 利 益? 每 年 毕 业 生 中 有 一 些 弃 档 族, 这 些 毕 业 生 包 括 毕 业 时 没 有 找 到 工 作 或 灵 活 就 业 的 同 学, 打 算 来 年 考 研 申 请 出 国 的 同 学, 他 们 往 往 急 于 找 工 作 或 者 不 了 解 政 策, 未 办 理 任 何 户 档 转 移 或 保 存 手 续, 一 走 了 之 ; 还 有 一 部 分 是 先 前 申 请 将 户 口 档 案 暂 存 在 学 校 的 毕 业 生, 暂 存 期 满 后 仍 有 一 些 学 生 对 自 己 的 户 档 不 闻 不 问, 但 是 学 校 会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为 这 些 毕 业 生 出 具 派 遣 回 生 源 地 的 报 到 证, 规 定 领 取 报 到 证 办 理 户 档 迁 16

转 手 续 并 到 生 源 地 毕 业 生 主 管 部 门 报 到 的 期 限 为 自 出 报 到 证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34. 学 籍 档 案 和 人 事 档 案 有 什 么 区 别? 为 什 么 毕 业 后 应 尽 快 将 档 案 转 到 单 位 或 人 事 部 门? 毕 业 生 的 学 籍 档 案 是 指 通 过 参 加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并 被 录 取 的 大 中 专 院 校 学 生 的 档 案, 它 以 文 字 资 料 的 形 式 记 录 了 高 考 成 绩 在 校 学 习 成 绩 家 庭 状 况 在 校 期 间 表 现 和 奖 惩 情 况 等 毕 业 生 的 人 事 档 案 由 学 籍 档 案 转 换 而 来, 是 指 毕 业 生 毕 业 后, 在 其 学 籍 档 案 中 放 入 该 毕 业 生 的 报 到 证, 然 后 由 学 校 将 档 案 转 交 毕 业 生 就 业 单 位 的 人 事 部 门 或 委 托 的 人 才 交 流 机 构 这 时 的 学 籍 档 案 才 正 式 成 为 人 事 档 案, 它 是 通 过 毕 业 生 与 用 人 单 位 或 委 托 的 人 才 交 流 机 构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然 后 履 行 相 关 毕 业 程 序 并 取 得 报 到 证 后, 才 得 以 实 现 此 外, 人 事 档 案 中 还 包 括 学 生 毕 业 后 的 转 正 手 续 历 年 考 核 表 职 称 评 定 表 奖 惩 记 录 出 国 记 录 及 各 种 鉴 定 材 料 在 退 休 后, 档 案 也 不 会 被 销 毁, 而 是 继 续 保 存 在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或 所 在 单 位 作 为 退 休 依 据 档 案 具 有 三 大 职 能 : 一 是 个 人 经 历 的 真 实 记 录 ; 二 是 表 明 一 个 人 的 行 政 隶 属 关 系 ; 三 是 为 本 人 提 供 相 关 的 人 事 服 务 的 依 据 毕 业 后 的 转 正 定 级 职 称 申 报 购 买 经 济 适 用 房 出 国 申 请 办 理 养 老 保 险 开 具 考 研 ( 或 报 考 公 务 员 ) 等 相 关 证 明 子 女 申 报 生 育 指 标 及 户 口, 都 可 能 会 用 到 档 案 对 于 非 国 有 单 位, 因 为 工 资 职 务 都 是 由 单 位 内 部 自 行 确 定 的, 转 正 定 级 对 毕 业 生 影 响 不 大 但 若 以 后 变 动 工 作 调 到 国 有 单 位, 转 正 定 级 将 直 接 关 系 到 个 人 的 切 身 利 益 因 此, 大 学 毕 业 生 在 见 习 一 年 期 满 后, 应 按 国 家 规 定 转 正 定 级, 而 不 应 把 档 案 放 在 人 才 交 流 中 心 后 就 不 再 过 问 因 此 应 该 提 醒 毕 业 生, 毕 业 后 应 尽 快 将 档 案 转 至 单 位 或 人 才 中 心 等 人 事 部 门, 避 免 给 自 己 的 未 来 的 工 作 和 生 活 带 来 不 便 35. 学 校 寄 发 档 案 的 去 向 是 依 据 什 么 确 定 的? 落 实 单 位 的 毕 业 生 依 据 就 业 协 议 书 上 的 档 案 转 寄 单 位 名 称 和 档 案 转 寄 地 址 发 送 ; 升 学 的 毕 业 生 依 据 升 学 院 所 的 调 档 函 的 档 案 发 送 地 址 发 送 ; 申 请 派 遣 回 生 源 地 的 毕 业 生 档 案, 按 就 业 报 到 证 所 显 示 的 报 到 单 位 一 般 发 往 生 源 地 毕 业 生 就 业 主 管 部 门 17

36. 档 案 转 递 的 方 式 有 哪 些? 按 照 档 案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人 事 档 案 必 须 以 机 密 件 由 机 要 通 信 方 式 转 递 到 派 遣 单 位 ; 凡 机 要 无 法 投 递 的 单 位, 特 殊 情 况 可 以 由 单 位 人 事 干 部 持 介 绍 信 和 有 效 证 件 到 我 校 档 案 室 取 走 禁 止 学 生 自 带 档 案 37. 毕 业 生 档 案 什 么 时 间 寄 往 用 人 单 位, 一 般 需 要 多 长 时 间, 未 及 时 收 到 档 案 该 如 何 查 找? 我 校 学 生 档 案 经 过 审 查, 确 认 无 误 后 一 般 通 过 机 要 方 式 转 递, 京 内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一 般 7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收 到, 京 外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一 般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收 到 毕 业 前 已 落 实 就 业 单 位 或 办 理 人 事 代 理 的 毕 业 生 档 案, 在 毕 业 离 校 后 两 周 内 ( 通 常 在 七 月 中 旬 ) 通 过 机 要 部 门 寄 送 就 业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或 上 级 主 管 ( 人 事 代 理 ) 部 门 毕 业 生 报 到 后 一 个 月 内, 务 必 到 有 关 部 门 查 收 个 人 档 案 如 未 及 时 收 到 档 案, 可 以 根 据 派 遣 单 位 向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或 具 体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查 找, 例 如 转 递 到 人 才 中 心 的 档 案, 机 要 局 有 时 通 过 区 政 府 收 转, 转 递 地 址 是 人 事 局 的, 人 事 局 有 可 能 直 接 转 递 到 人 才 如 果 确 实 查 找 不 到 下 落, 在 档 案 查 找 有 效 期 内 ( 机 要 局 查 询 时 间 是 一 年 半 ), 可 致 电 学 校 人 事 部 档 案 办 公 室 帮 助 查 询 ( 查 询 电 话 是 010-62751227) 38. 为 什 么 有 的 档 案 寄 出 后 又 被 退 回? 档 案 被 退 回 有 以 下 几 种 原 因 : (1) 档 案 接 收 地 址 填 写 错 误 (2) 档 案 接 收 地 址 不 全 或 不 清 (3) 档 案 接 收 地 址 是 小 公 司 或 小 单 位, 且 与 机 要 局 未 建 立 寄 送 关 系 (4) 档 案 寄 到 后 本 人 离 职, 导 致 单 位 拒 收 (5) 档 案 接 收 单 位 已 倒 闭 或 关 门 所 以, 若 签 约 单 位 没 有 人 事 权, 建 议 尽 量 将 档 案 委 托 人 才 机 构 接 收 39. 申 请 户 档 派 遣 回 生 源 地, 一 般 到 哪 些 部 门? 户 档 派 遣 回 生 源 地 的, 各 个 省 市 自 治 区 的 要 求 不 同 有 的 要 求 统 一 派 回 省 一 级 毕 业 生 就 业 管 理 部 门 ( 一 般 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教 育 厅 或 者 教 委, 各 省 区 对 18

应 的 管 理 部 门 不 同 ), 如 天 津 市 上 海 市 江 西 省 吉 林 省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等 ; 有 的 则 要 求 统 一 派 回 到 地 市 一 级 的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或 教 育 部 门, 如 北 京 市 重 庆 市 山 东 省 河 南 省 等 无 论 派 遣 至 哪 里, 学 生 均 可 以 选 择 在 档 案 到 达 辖 区 内 进 行 二 次 派 遣 40. 我 填 了 转 移 户 档 回 生 源 地 的 表 并 交 给 了 就 业 中 心 的 老 师, 是 不 是 户 口 档 案 就 直 接 转 回 原 籍 了? 户 口 和 档 案 都 不 会 自 动 转 回 原 籍 送 交 申 请 户 口 档 案 转 回 生 源 地 的 表 是 办 理 户 档 转 移 手 续 的 第 一 步 第 二 步 需 要 到 就 业 中 心 领 取 报 到 证 ( 待 就 业 中 心 到 市 教 委 派 遣 后 ); 第 三 步 是 持 报 到 证 到 学 校 人 事 部 档 案 办 公 室 办 理 档 案 手 续 ; 第 四 步 是 持 报 到 证 到 燕 园 派 出 所 办 理 户 口 手 续 ; 第 五 步 则 是 持 报 到 证 到 生 源 地 的 就 业 主 管 部 门 报 到 以 上 五 步 原 则 上 都 需 要 毕 业 生 本 人 亲 自 办 理 如 果 本 人 因 故 不 能 亲 自 办 理, 可 以 委 托 他 人 办 理 被 委 托 人 需 要 携 带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委 托 人 的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和 书 面 委 托 书, 方 可 办 理 六 暂 缓 派 遣 的 规 定 41. 哪 些 同 学 可 以 申 请 暂 缓 派 遣? 若 用 人 单 位 正 在 为 毕 业 生 办 理 应 届 毕 业 生 落 户 指 标, 可 于 上 报 就 业 方 案 截 止 时 间 前, 提 出 暂 缓 派 遣 的 申 请, 同 时 提 交 用 人 单 位 出 具 的 正 在 办 理 落 户 手 续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书 过 程 中 的 书 面 证 明 ( 需 盖 单 位 公 章 ), 经 院 系 和 校 就 业 中 心 审 核 同 意 后, 可 将 户 口 档 案 暂 存 在 学 校 最 长 至 毕 业 当 年 年 底 没 有 就 业 意 向 ( 准 备 来 年 出 国 或 考 研 ) 暂 未 落 实 工 作 单 位 或 者 就 业 单 位 无 法 解 决 工 作 地 落 户 的 毕 业 生, 应 及 时 申 请 将 户 口 档 案 派 遣 回 生 源 地 毕 业 生 主 管 部 门 42. 毕 业 生 可 暂 缓 派 遣 多 长 时 间? 户 口 档 案 可 暂 存 在 学 校 最 长 至 毕 业 当 年 年 底 ( 例 如 2015 年 7 月 毕 业 的, 最 长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这 期 间 如 工 作 单 位 户 口 指 标 落 实, 可 持 当 地 人 事 部 门 出 具 的 接 收 函 并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书, 办 理 派 遣 手 续 逾 期 仍 未 落 实 户 口 指 标 的, 学 校 将 19

统 一 为 其 办 理 回 生 源 所 在 地 的 报 到 证 毕 业 生 须 按 规 定 时 间 到 校 就 业 中 心 领 取 报 到 证, 逾 期 不 领 取 或 自 己 擅 自 转 移 户 口 和 档 案,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毕 业 生 本 人 承 担 43. 暂 缓 派 遣, 将 户 口 档 案 暂 存 在 校 要 受 什 么 限 制? 按 照 教 育 部 及 公 安 部 相 关 规 定, 户 口 档 案 暂 存 在 学 校 期 间, 只 能 办 理 与 就 业 相 关 的 手 续, 其 他 情 况 下 均 不 能 使 用 在 校 暂 存 的 户 口 档 案, 包 括 无 法 办 理 出 国 护 照 无 法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手 续 丢 失 身 份 证 无 法 补 办 ; 录 取 研 究 生 后 不 能 直 接 转 户 转 档, 档 案 需 转 回 家 庭 所 在 地 后 再 转 至 录 取 学 校 或 单 位 ; 不 开 具 出 国 成 绩 单 ; 不 开 具 婚 育 升 学 出 国 ( 境 ) 保 险 购 房 出 生 无 犯 罪 记 录 亲 属 关 系 学 历 经 历 财 产 继 承 等 证 明 如 因 出 国 考 研 等 须 开 具 证 明 材 料 时, 须 先 将 其 户 口 档 案 转 回 生 源 地, 再 由 生 源 所 在 地 的 有 关 部 门 开 具 证 明 材 料 就 业 工 作 老 师 需 要 向 毕 业 生 讲 清 相 关 规 定, 结 合 自 身 情 况 做 出 选 择, 切 莫 盲 目 选 择 暂 存, 给 自 己 带 来 不 必 要 的 麻 烦 七 关 于 社 会 保 险 44. 什 么 是 社 会 保 险? 我 国 建 立 了 哪 些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社 会 保 险 是 指 国 家 通 过 立 法, 按 照 权 利 与 义 务 相 对 应 原 则, 多 渠 道 筹 集 资 金, 对 参 保 者 在 遭 遇 年 老 疾 病 工 伤 失 业 生 育 等 风 险 情 况 下 提 供 物 质 帮 助 ( 包 括 现 金 补 贴 和 服 务 ), 使 其 享 有 基 本 生 活 保 障 免 除 或 减 少 经 济 损 失 的 制 度 安 排 社 会 保 险 法 第 二 条 规 定, 我 国 建 立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生 育 保 险 等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保 障 公 民 在 年 老 疾 病 工 伤 失 业 生 育 等 情 况 下 依 法 从 国 家 和 社 会 获 得 物 质 帮 助 的 权 利 其 中,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包 括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和 城 镇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包 括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制 度 和 城 镇 居 民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45.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的 个 人 享 有 哪 些 权 利? 高 校 毕 业 生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后, 享 有 以 下 权 利 : 20

(1) 有 权 依 法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 (2) 有 权 监 督 本 单 位 为 其 缴 费 情 况 ; (3) 有 权 免 费 向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查 询 核 对 其 缴 费 和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权 益 记 录 ; (4) 有 权 要 求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提 供 社 会 保 险 咨 询 等 相 关 服 务 ; (5) 对 侵 害 自 身 权 益 和 不 依 法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事 务 的 行 为, 有 权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此 外, 还 有 权 对 违 反 社 会 保 险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进 行 举 报 投 诉 46. 国 家 对 用 人 单 位 及 其 职 工 参 保 个 人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费 率 是 如 何 规 定 的? (1) 用 人 单 位 及 其 职 工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费 率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完 善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5 38 号 ) 国 务 院 关 于 建 立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的 决 定 ( 国 发 1998 44 号 ) 失 业 保 险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58 号 )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缴 纳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和 失 业 保 险 的 费 率, 分 别 是 原 则 上 为 本 单 位 工 资 总 额 的 20% 6% 左 右 和 2%; 用 人 单 位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费 按 照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86 号 ) 规 定 实 行 行 业 差 别 费 率 和 浮 动 费 率, 有 关 费 率 确 定 按 照 国 家 相 应 规 定 执 行 ; 用 人 单 位 缴 纳 生 育 保 险 费 的 费 率 按 照 企 业 职 工 生 育 保 险 试 行 办 法 ( 劳 部 发 1994 504 号 ) 规 定 执 行, 由 统 筹 地 区 政 府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自 行 确 定, 但 不 得 超 过 用 人 单 位 工 资 总 额 的 1% 职 工 本 人 缴 纳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和 失 业 保 险 的 费 率, 分 别 为 本 人 工 资 的 8% 2% 和 1% (2) 参 保 个 人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费 率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完 善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5 38 号 ) 规 定,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参 加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缴 费 费 率 为 20%, 其 中 8% 计 入 个 人 账 户 ;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参 加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缴 费 费 率,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统 筹 地 区 可 以 参 照 当 地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建 立 统 筹 基 金 的 缴 费 水 平 确 定 21

八 其 他 政 策 性 问 题 47. 目 前 毕 业 生 创 业 有 哪 些 优 惠 政 策? (1) 享 受 税 费 减 免, 参 见 以 下 相 关 文 件 : 1 关 于 引 导 和 鼓 励 高 校 毕 业 生 面 向 基 层 就 业 的 意 见, 中 办 发 [2005]18 号 2 关 于 支 持 和 促 进 就 业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税 [2010]84 号 (2)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参 见 各 省 市 人 事 部 门 及 财 税 部 门 的 相 关 规 定 (3) 参 加 免 费 创 业 培 训, 参 见 各 省 市 人 事 部 门 的 相 关 规 定 (4) 创 业 经 营 场 地 支 持 1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可 将 家 庭 住 所 租 借 房 临 时 商 业 用 房 等 作 为 注 册 地 点 及 创 业 经 营 场 所 ( 2013 年 国 家 鼓 励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自 主 创 业 政 策 公 告, 教 育 部 高 校 学 生 司 ) 2 进 入 高 校 学 生 科 技 创 业 实 习 基 地 创 办 企 业, 可 以 享 受 减 免 12 个 月 的 房 租 专 业 技 术 服 务 与 咨 询 相 应 的 公 共 设 施 以 及 公 共 信 息 平 台 服 务 等 ( 依 据 同 1) 48. 应 届 毕 业 生 不 想 当 年 就 业, 打 算 明 年 再 考 研 究 生 或 申 请 出 国 ( 出 境 ) 留 学, 该 怎 么 办? 对 于 不 想 当 年 就 业, 打 算 明 年 再 考 研 究 生 或 申 请 出 国 ( 出 境 ) 留 学 应 届 毕 业 生, 可 采 取 如 下 处 理 方 式 :(1) 申 请 正 式 派 遣 回 生 源 省 市 就 业 主 管 部 门 ;(2) 申 请 不 就 业, 将 户 口 档 案 关 系 转 回 入 学 前 户 籍 所 在 地 街 道 等 劳 动 部 门 学 校 建 议 毕 业 生 采 取 第 一 种 处 理 方 式 49. 毕 业 生 领 取 报 到 证 后, 未 到 单 位 报 到 会 怎 样? 根 据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暂 行 规 定 第 50 条, 对 自 领 取 报 到 证 之 日 起, 无 正 当 理 由 超 过 三 个 月 不 去 就 业 单 位 报 到, 或 报 到 后 拒 不 服 从 安 排 并 被 用 人 单 位 将 其 户 口 档 案 退 回 学 校 的 毕 业 生, 要 在 向 学 校 交 纳 全 部 培 养 费 用 和 偿 还 在 校 期 间 的 全 部 奖 ( 助 ) 学 金 后, 由 学 校 将 其 户 口 档 案 转 回 生 源 地, 按 社 会 待 业 人 22

员 处 理 学 校 不 再 负 责 其 后 续 的 事 宜 50. 报 到 证 丢 失 怎 么 办? 报 到 证 对 每 一 位 毕 业 生 关 系 重 大, 应 妥 善 保 管, 自 行 涂 改 毁 坏 的 报 到 证 一 律 作 废 如 不 慎 将 就 业 报 到 证 丢 失, 请 及 时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在 报 到 期 限 内 未 到 单 位 报 到 的, 应 由 毕 业 生 向 院 系 负 责 就 业 工 作 部 门 提 出 补 发 申 请, 经 学 校 就 业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核 实 无 误 后, 到 北 京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申 请 补 发 毕 业 生 到 用 人 单 位 报 到 后 或 超 出 报 到 期 限 报 到 证 丢 失 的, 由 毕 业 生 向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说 明 情 况, 由 学 校 出 具 关 于 办 理 毕 业 生 就 业 报 到 证 遗 失 证 明 申 请, 毕 业 生 持 该 申 请 及 本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到 北 京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办 理 报 到 证 遗 失 证 明 ( 其 效 力 与 报 到 证 相 同 ) 51. 如 果 请 他 人 代 办 就 业 手 续, 需 要 怎 么 做? 毕 业 生 若 确 因 特 殊 原 因 无 法 自 行 来 校 办 理 就 业 手 续 ( 包 括 提 交 派 遣 申 请 领 取 就 业 报 到 证 办 理 户 档 转 移 手 续 等 ), 可 委 托 他 人 代 为 办 理 被 委 托 人 需 要 携 带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及 委 托 人 的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和 书 面 委 托 书 各 一 式 两 份, 方 可 办 理 52 结 业 肄 业 或 退 学 学 生 该 如 何 就 业? 本 科 结 业 生 或 由 本 科 转 大 专 的 学 生 回 生 源 地 区 就 业, 在 毕 业 前 落 实 工 作 单 位 的, 若 用 人 单 位 了 解 情 况 并 同 意 接 收 的, 学 校 予 以 派 遣, 报 到 证 上 注 明 结 业 生 等 字 样 结 业 或 由 本 科 转 大 专 的 学 生 不 能 向 学 校 申 请 暂 缓 派 遣 结 业 生 在 学 校 派 遣 工 作 结 束 后, 经 补 考 合 格, 重 新 取 得 毕 业 资 格 的, 也 不 再 重 新 派 遣 肄 业 或 退 学 的 研 究 生 原 则 上 回 生 源 省 区 就 业 这 部 分 同 学 在 拿 到 肄 业 证 书 或 退 学 证 明 后, 携 带 本 人 上 一 个 培 养 层 次 毕 业 证 书, 即 博 士 肄 业 或 退 学, 出 具 硕 士 学 位 证 书 及 毕 业 证 复 印 件, 硕 士 肄 业 或 退 学 出 具 本 科 学 位 证 书 及 毕 业 证 复 印 件, 填 写 户 档 转 回 生 源 地 申 请 表, 学 校 根 据 北 京 市 教 委 的 相 关 规 定 给 予 将 降 级 派 遣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本 科 毕 业 后 派 遣 过 的 ( 档 案 里 有 本 科 毕 业 报 到 证 的 白 联 ), 无 法 办 理 降 级 派 遣 23

53. 毕 业 后 去 用 人 单 位 上 班 试 用 期 间 一 定 要 签 劳 动 合 同 吗? 新 的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应 当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已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未 同 时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应 当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试 用 期 在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内, 所 以 毕 业 入 职 时 应 当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同 时 就 业 协 议 书 已 完 成 使 命, 自 动 失 效 54. 小 三 阳 能 否 就 业? 可 以,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就 业 促 进 法 (2008 年 1 月 1 日 实 行 ) 中 第 三 章 第 三 十 条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人 员, 不 得 以 是 传 染 病 病 原 携 带 者 为 由 拒 绝 录 用 但 是, 经 医 学 鉴 定 传 染 病 病 原 携 带 者 在 治 愈 前 或 者 排 除 传 染 嫌 疑 前, 不 得 从 事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易 使 传 染 病 扩 散 的 工 作 55. 北 京 生 源 的 毕 业 生 也 需 要 签 约 吗? 需 要, 请 参 见 就 业 报 到 证 的 作 用 和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书 的 作 用, 只 是 北 京 生 源 的 毕 业 生 在 京 工 作 不 需 要 户 口 审 批 手 续 56. 已 经 报 考 了 公 务 员, 还 能 和 其 他 单 位 签 约 吗? 公 务 员 考 试 从 报 名 笔 试 面 试 政 审 体 检 到 录 用, 整 套 流 程 要 将 持 续 近 半 年 左 右 的 时 间, 这 几 年 公 务 员 考 试 的 录 用 比 例 又 很 低, 鉴 于 这 种 情 况, 学 生 在 这 个 过 程 中 是 可 以 继 续 找 工 作 并 签 约 的, 但 是, 我 们 建 议 学 生 要 与 签 约 单 位 说 明 自 己 已 经 报 考 公 务 员 的 实 际 情 况, 最 好 能 在 就 业 协 议 上 做 出 如 果 通 过 公 务 员 考 试, 同 意 学 生 改 派 等 约 定, 这 样 避 免 在 申 请 更 改 就 业 去 向 时 发 生 很 多 不 必 要 的 误 会, 甚 至 延 误 派 遣, 并 且 也 能 体 现 对 用 人 单 位 的 尊 重 和 理 解 24

57. 毕 业 生 的 党 组 织 关 系 如 何 迁 转? 毕 业 生 的 党 组 织 关 系 转 递 由 学 校 党 委 组 织 部 门 负 责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毕 业 生 就 业 情 况 中 共 正 式 党 员 中 共 预 备 党 员 1 已 经 落 实 工 作 单 位 的 毕 业 生 转 至 工 作 单 位 转 至 工 作 单 位 2 考 取 研 究 生 或 第 二 学 位 的 毕 业 生 转 至 录 取 学 校 转 至 录 取 学 校 保 留 在 原 党 支 部, 待 转 为 正 式 3 北 京 生 源 待 分 的 毕 业 生 转 至 生 源 所 在 区 县 的 人 才 交 流 服 务 中 心 党 员 后 组 织 关 系 转 至 生 源 所 在 区 县 的 人 才 交 流 服 务 中 心 党 支 部 ( 其 间 落 实 工 作 单 位 的, 要 转 至 工 作 单 位 ) 4 京 外 生 源 待 分 的 毕 业 生 组 织 关 系 保 留 原 支 部 组 织 关 系 保 留 在 原 支 部 5 京 外 生 源 二 分 毕 业 生 组 织 关 系 转 入 户 籍 所 在 地 就 业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关 系 转 入 户 籍 所 在 地 就 业 主 管 部 门 58. 什 么 时 候 做 转 正 定 级? 转 正 定 级 有 什 么 作 用? 学 生 毕 业 工 作 满 一 年 后, 千 万 别 忘 了 办 理 转 正 定 级 手 续 作 了 转 正 定 级 的 人 事 档 案 才 能 得 到 全 国 各 地 人 事 人 才 机 构 的 互 认, 这 不 仅 是 考 公 务 员 或 进 入 事 业 单 位 核 定 工 资 标 准 的 主 要 依 据, 也 是 办 理 异 地 调 动 手 续 的 必 备 条 件 59. 高 校 毕 业 生 如 何 处 理 劳 动 人 事 纠 纷? 发 生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可 以 通 过 协 商 解 决 当 事 人 不 愿 协 商 或 协 商 不 成 的, 可 以 向 调 解 组 织 申 请 调 解 ; 不 愿 调 解 调 解 不 成 或 者 达 成 调 解 协 议 后 不 履 行 的, 可 以 向 纠 纷 地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 对 仲 裁 裁 决 不 服 的, 除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外,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对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劳 动 保 障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情 况, 高 校 毕 业 生 可 向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举 报 投 诉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机 构 将 依 法 受 理, 纠 正 和 查 处 有 关 违 法 行 为 25

60. 什 么 是 就 业 见 习? 离 校 后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如 何 参 加 就 业 见 习? 就 业 见 习 是 指 由 各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根 据 离 校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本 人 意 愿, 组 织 其 到 经 政 府 认 定 的 就 业 见 习 单 位 进 行 见 习 锻 炼 积 累 工 作 经 验 提 升 就 业 能 力 的 一 项 就 业 促 进 措 施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如 参 加 就 业 见 习 可 向 当 地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及 当 地 团 组 织 咨 询, 当 地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是 就 业 见 习 的 组 织 实 施 单 位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通 过 媒 体 公 共 就 业 和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以 及 电 视 网 络 报 纸 等 多 种 渠 道, 发 布 就 业 见 习 信 息, 公 布 见 习 单 位 名 单 岗 位 数 量 期 限 人 员 要 求 等 有 关 内 容, 或 者 组 织 开 展 见 习 单 位 和 高 校 毕 业 生 的 双 向 选 择 活 动, 帮 助 离 校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和 见 习 单 位 对 接 离 校 后 未 就 业 回 到 原 籍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可 与 原 籍 所 在 地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及 当 地 团 组 织 联 系, 主 动 申 请 参 加 就 业 见 习 附 录 : 与 就 业 相 关 的 部 门 职 能 人 事 部 档 案 办 公 室 负 责 全 校 学 生 档 案 的 日 常 管 理 与 迁 转 工 作 联 系 电 话 :010-62751227 学 生 毕 业 需 要 转 移 档 案 时, 凭 就 业 报 到 证 到 档 案 办 公 室, 将 报 到 证 白 色 联 装 入 档 案, 由 档 案 办 公 室 工 作 人 员 通 过 机 要 转 移 档 案 ; 出 国 留 学 将 户 档 转 存 至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的 毕 业 生, 凭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出 具 的 调 档 通 知 单 到 档 案 办 公 室 办 理 提 档 手 续 并 转 出 ; 特 殊 情 况 毕 业 生 ( 如 转 为 城 镇 失 业 人 口 将 档 案 转 至 户 口 所 在 区 县 劳 动 局 的 ) 凭 就 业 中 心 开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办 理 手 续 燕 园 派 出 所 户 籍 科 燕 园 派 出 所 户 籍 科 管 理 全 校 学 生 集 体 户 口 联 系 电 话 是 010-62751549 学 生 毕 业 需 要 转 移 户 口 时, 凭 就 业 报 到 证 到 燕 园 派 出 所 户 籍 科, 根 据 报 到 证 上 的 报 到 单 位, 由 燕 园 派 出 所 户 籍 科 开 具 户 口 迁 移 卡, 将 学 生 户 口 从 燕 园 集 体 户 口 中 26

迁 出 ; 出 国 留 学 将 档 案 转 存 至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的 毕 业 生, 根 据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的 规 定 可 以 一 并 存 放 户 口, 学 生 须 持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出 具 的 材 料 到 燕 园 派 出 所 户 籍 科 迁 出 集 体 户 口 ; 特 殊 情 况 毕 业 生 ( 如 转 为 城 镇 失 业 人 口 将 档 案 转 至 户 口 所 在 区 县 劳 动 局 的 ) 凭 就 业 中 心 开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办 理 手 续 教 务 部 教 务 部 负 责 全 校 本 科 学 生 的 学 籍 信 息 管 理 工 作, 涉 及 毕 业 生 就 业 的 内 容 包 括 : 统 计 本 科 毕 业 生 的 学 籍 数 据 和 提 供 基 础 数 据 ; 出 具 本 科 毕 业 生 学 籍 变 动 信 息 的 证 明 ; 出 具 毕 业 生 在 校 成 绩 单 证 明 ; 毕 业 前 夕, 在 北 京 市 教 委 就 业 管 理 系 统 中 进 行 应 届 毕 业 生 学 籍 信 息 的 审 核 注 册, 作 为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派 遣 的 依 据 之 一 研 究 生 院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全 校 研 究 生 的 学 籍 信 息 管 理 工 作, 涉 及 毕 业 生 就 业 的 内 容 包 括 : 统 计 毕 业 研 究 生 的 学 籍 数 据 和 提 供 基 础 数 据 ; 出 具 毕 业 研 究 生 学 籍 变 动 信 息 的 证 明 ; 出 具 毕 业 生 在 校 成 绩 单 证 明 ; 毕 业 前 夕, 在 北 京 市 教 委 就 业 管 理 系 统 中 进 行 应 届 毕 业 生 学 籍 信 息 的 审 核 注 册, 作 为 应 届 毕 业 研 究 生 派 遣 的 依 据 之 一 27

学 生 工 作 部 学 生 工 作 部 涉 及 毕 业 生 就 业 的 内 容 包 括 : 发 放 毕 业 生 登 记 表 ; 组 织 评 选 优 秀 毕 业 生 校 友 会 校 友 会 为 毕 业 生 制 作 校 友 卡, 凭 此 卡 可 进 入 校 园, 并 可 在 图 书 馆 阅 览 图 书 免 费 参 观 校 史 馆 优 惠 使 用 学 校 体 育 设 施 等, 毕 业 生 可 以 在 每 年 毕 业 前 夕 以 班 级 年 级 或 者 院 系 为 单 位 到 校 友 会 集 中 办 理, 具 体 地 点 在 北 京 大 学 教 育 基 金 会 校 友 联 络 部, 联 系 电 话 是 010-62758419 或 010-62763363 28

就 业 相 关 流 程 图 1. 毕 业 去 向 总 流 程 图 次 年 考 研 户 档 派 回 生 源 地 出 国 成 行 继 续 就 业 户 档 派 回 生 源 地 或 者 转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未 成 次 年 出 国 户 档 派 回 生 源 地 继 续 就 业 9 月 30 日 之 前 可 签 三 方 协 议 成 功 9 月 30 日 之 后 户 档 派 回 生 源 地 就 业 毕 业 考 研 次 年 考 研 户 档 派 回 生 源 地 未 成 继 续 就 业 按 就 业 流 程 签 三 方 协 议 毕 业 前 直 接 派 遣 当 年 内 解 决 北 京 户 口 直 接 派 遣 就 业 灵 活 就 业 两 年 内 签 约 京 外 单 位 直 接 派 遣 或 改 两 年 内 未 解 决 户 口 派 户 档 派 回 生 源 地 就 业 回 生 源 地 就 业 户 档 派 回 生 源 地 就 业 申 请 不 就 业 户 档 派 回 生 源 地 29

2. 签 订 三 方 协 议 书 流 程 图 收 到 人 事 权 ( 能 解 决 毕 业 生 户 口 和 档 案 关 系 ) 的 用 人 单 位 带 单 位 公 章 的 接 收 函 或 录 用 通 知 或 毕 业 生 就 业 推 荐 表 回 执, 经 本 人 慎 重 考 虑, 统 一 到 该 单 位 工 作, 进 入 签 约 程 序 凭 用 人 单 位 的 接 收 证 明, 到 院 系 学 工 老 师 处 领 取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协 议 书 或 全 国 毕 业 研 究 生 就 业 协 议 书 ( 简 称 三 方 协 议 书 ) 需 要 毕 业 生 在 三 方 协 议 上 填 写 个 人 相 关 信 息 并 签 字 确 认 用 人 单 位 填 写 单 位 相 关 信 息 并 签 字 盖 章, 如 本 单 位 无 人 事 权, 还 需 该 单 位 的 上 级 单 位 ( 具 有 人 事 接 收 权 ) 签 字 盖 章 提 交 三 方 协 议 之 前 需 要 在 校 内 门 户 上 填 写 毕 业 去 向 由 院 系 学 工 老 师 审 核 系 统 填 写 准 确 性 并 签 字 盖 章 到 学 校 就 业 中 心 审 核 签 字 盖 章 完 毕 后 由 学 校 用 人 单 位 毕 业 生 各 留 存 一 份 30

3. 申 请 出 国 流 程 ( 每 年 6 月 20 日 之 前 ) 有 出 国 继 续 攻 读 学 位 意 向 登 陆 校 内 门 户, 填 写 毕 业 去 向 按 需 打 印 出 国 申 请 等 表 单 到 就 业 中 心 签 字 盖 章 31

4. 出 国 成 功 的 手 续 办 理 流 程 当 年 出 国 成 功 户 档 拟 转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户 档 回 生 源 地 校 内 门 户 在 线 打 印 申 请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集 体 户 口 登 记 表 转 移 户 档 至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申 请 表 户 口 迁 移 介 绍 信, 到 就 业 中 心 签 字 盖 章 校 内 门 户 填 写 毕 业 去 向 选 择 户 档 转 回 生 源 地 凭 申 请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集 体 户 口 登 记 表 等 材 料 ( 具 体 手 续 见 常 见 问 题 解 答 19 或 登 录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网 站 查 看 具 体 手 续 ) 到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取 得 调 档 函 领 取 报 到 证, 办 理 户 口 和 档 案 迁 移 ( 具 体 流 程 见 户 档 迁 移 办 理 手 续 ) 凭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调 档 函 就 业 中 心 开 具 的 介 绍 信 到 学 校 人 事 档 案 办 公 室 办 理 档 案 转 移 手 续 凭 就 业 中 心 开 具 的 介 绍 信 到 燕 园 派 出 所 领 取 集 体 户 口 卡, 将 集 体 户 口 卡 和 户 口 迁 移 介 绍 信 交 给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32

5. 出 国 未 成 功 当 年 出 国 未 成 功 户 档 回 生 源 地, 继 续 就 业 或 者 继 续 出 国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三 方 协 议 ( 每 年 9 月 30 日 前 ) 填 写 北 京 大 学 毕 业 生 转 移 户 档 至 生 源 地 申 请 表, 交 至 就 业 中 心 按 照 签 订 三 方 协 议 流 程 办 理 领 取 报 到 证, 办 理 户 口 和 档 案 迁 移 ( 具 体 流 程 见 户 档 迁 移 办 理 手 续 ) 6. 国 内 升 学 ( 双 学 位 硕 士 博 士 博 士 后 ) 推 荐 至 外 校 读 研 或 者 考 研 已 录 取 的 毕 业 生 推 荐 至 本 校 读 研 的 毕 业 生 由 院 系 老 师 维 护 毕 业 去 向 将 读 研 录 取 通 知 书 复 印 件 交 至 院 系, 由 院 系 统 一 维 护 校 内 门 户 毕 业 去 向 毕 业 时 由 院 系 负 责 统 一 转 递 户 档 33

7. 灵 活 就 业 办 理 手 续 流 程 34

8. 未 落 实 毕 业 去 向 手 续 办 理 流 程 毕 业 时 仍 未 落 实 去 向 毕 业 生 院 系 统 计 本 院 系 未 落 实 去 向 毕 业 生 名 单 报 就 业 中 心 离 校 时 办 理 户 档 或 者 二 分 手 续 院 系 于 下 学 期 9 月 底 前 再 次 确 认 就 业 情 况, 并 将 信 息 反 馈 回 就 业 中 心 院 系 定 期 落 实 去 向 毕 业 生 就 业 情 况, 提 供 必 要 的 帮 助 35

9. 办 理 户 档 迁 移 的 手 续 每 年 7 月 毕 业 前 夕, 各 院 系 将 为 统 一 派 遣 的 毕 业 生 集 中 批 次 办 理 户 口 和 档 案 迁 移 手 续 若 毕 业 生 未 能 参 加 集 中 办 理, 毕 业 离 校 时 需 个 人 自 行 办 理 户 口 和 档 案 迁 移 手 续 具 体 流 程 如 下 : 毕 业 生 凭 有 效 证 件 到 就 业 中 心 就 业 管 理 办 公 室 领 取 报 到 证 将 报 到 证 白 色 联 交 到 学 校 档 案 办 公 室 ( 地 点 在 校 长 办 公 室 二 层 ) 持 有 色 联 ( 研 究 生 为 粉 色 本 科 生 为 蓝 色 ) 到 燕 园 派 出 所 ( 地 点 在 理 科 一 号 楼 东 侧 东 门 附 近 ) 办 理 户 口 迁 移 手 续 凭 燕 园 派 出 所 开 具 的 户 口 迁 移 卡 和 报 到 证 有 色 联 到 户 档 接 收 单 位 报 到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