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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关 于 促 进 民 办 教 育 规 范 特 色 发 展 的 意 见 ( 征 求 意 见 稿 ) 根 据 广 东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办 法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推 进 我 省 教 育 创 强 争 先 建 高 地 的 意 见 ( 粤 府 2013 17 号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深 化 教 育 领 域 综 合 改 革 的 实 施 意 见 ( 粤 府 2015 20 号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转 发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促 进 民 办 教 育 规 范 特 色 发 展 意 见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2013 27 号 ) 以 及 清 远 市 教 育 现 代 化 发 展 规 划 (2015-2020 年 ) ( 清 府 2015 126 号 ) 有 关 精 神 和 内 容, 为 适 应 我 市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促 进 民 办 教 育 规 范 特 色 健 康 可 持 续 发 展, 提 出 以 下 意 见 一 提 高 认 识, 进 一 步 明 确 民 办 教 育 发 展 的 意 义 和 目 标 1. 重 要 意 义 民 办 教 育 事 业 属 于 公 益 性 事 业, 是 我 市 教 育 事 业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民 办 教 育 的 健 康 发 展, 丰 富 和 扩 大 了 全 市 教 育 资 源, 促 进 了 教 育 结 构 不 断 优 化, 进 一 步 满 足 了 人 民 群 众 对 教 育 的 多 元 化 需 求 但 我 市 民 办 教 育 还 存 在 着 发 展 不 均 衡 优 质 学 校 比 例 偏 低 学 校 依 法 治 校 的 意 识 不 足 以 及 招 生 和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等 方 面 的 问 题 为 全 面 提 升 民 办 教 育 的 整 体 水 平, 切 实 保 障 民 办 学 校 的 合 法 权 益, 各 级 政 府 及 职 能 部 门 要 进 一 步 转 变 观 念, 充 分 调 动 社 会 参 与 民 办 教 育 的 积 极 性, 创 新 体 制 机 制, 加 强 管 理, 加 - 1 -

大 扶 持, 促 进 民 办 教 育 规 范 优 质 特 色 发 展 2. 指 导 思 想 高 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伟 大 旗 帜,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全 会 精 神, 按 照 国 家 对 民 办 教 育 实 行 积 极 鼓 励 大 力 支 持 正 确 引 导 依 法 管 理 的 方 针, 围 绕 实 现 教 育 现 代 化 和 办 人 民 满 意 教 育 的 目 标, 以 提 高 质 量 为 核 心, 以 改 革 创 新 为 动 力, 依 法 管 理, 打 造 特 色, 满 足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对 教 育 的 多 样 化 个 性 化 的 需 求, 为 公 共 教 育 服 务 均 等 化 方 面 率 先 突 破 做 出 积 极 贡 献 3. 主 要 目 标 努 力 缩 小 区 域 城 乡 校 际 间 的 差 距, 不 断 提 升 我 市 民 办 教 育 整 体 水 平, 逐 步 完 善 民 办 教 育 体 系, 形 成 政 府 主 导 社 会 参 与 办 学 主 体 多 元 办 学 形 式 多 样 公 办 教 育 与 民 办 教 育 协 调 发 展 的 格 局 到 2018 年,80% 的 民 办 幼 儿 园 达 到 规 范 化 幼 儿 园,100% 的 民 办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达 到 标 准 化 学 校, 民 办 普 通 高 中 达 到 省 一 级 学 校 中 等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 含 技 工 学 校, 下 同 ) 达 到 省 重 点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的 比 例 明 显 提 高, 培 育 一 批 办 学 思 想 端 正 办 学 条 件 好 办 学 特 色 鲜 明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高 社 会 声 誉 良 好 的 优 质 民 办 学 校 二 优 化 环 境, 大 力 扶 持 民 办 教 育 协 调 发 展 4. 落 实 民 办 学 校 规 划 用 地 和 建 设 优 惠 政 策 各 级 政 府 要 统 筹 规 划 民 办 教 育 发 展, 切 实 把 民 办 教 育 事 业 纳 入 当 地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实 现 公 办 学 校 与 民 办 学 校 统 筹 安 - 2 -

排 合 理 布 局 新 建 扩 建 民 办 学 校, 按 照 公 益 事 业 用 地 及 建 设 的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优 惠 教 育 用 地 不 得 用 于 其 他 用 途 捐 资 举 办 的 民 办 学 校 和 出 资 人 不 要 求 取 得 合 理 回 报 的 民 办 学 校, 其 建 校 用 地 校 舍 建 设 及 税 收 依 法 享 受 与 公 办 学 校 同 等 的 优 惠 政 策 ; 出 资 人 要 求 取 得 合 理 回 报 的 民 办 学 校 享 受 国 家 规 定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制 定 清 远 市 学 历 教 育 民 办 学 校 用 地 优 惠 和 建 设 工 程 规 费 减 免 政 策, 优 惠 减 免 政 策 从 2015 年 起 执 行, 到 2018 年 12 月 结 束 ( 详 见 附 件 ) 5. 落 实 民 办 学 校 税 费 优 惠 政 策 符 合 条 件 的 民 办 学 校 提 供 学 历 教 育 的 劳 务 收 入, 免 征 营 业 税 ; 符 合 条 件 的 民 办 学 校 及 教 育 机 构, 其 承 受 的 土 地 房 屋 权 属 用 于 教 学 的, 免 征 契 税 企 业 或 个 人 通 过 获 得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资 格 的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群 众 团 体 或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和 直 属 机 构, 自 愿 无 偿 向 民 办 教 育 事 业 捐 赠 的, 可 以 按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捐 资 举 办 和 出 资 举 办 不 要 求 取 得 合 理 回 报 的 民 办 学 校, 依 法 享 受 与 公 办 学 校 同 等 的 税 收 及 其 他 优 惠 政 策 民 办 学 校 用 电 用 水 用 气 排 污 通 信 等 公 共 服 务 价 格, 应 当 执 行 与 公 办 学 校 同 一 标 准 6. 设 立 民 办 教 育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从 2015 年 起, 市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应 设 立 与 本 行 政 区 域 民 办 教 育 发 展 相 适 应 的 民 办 教 育 专 项 资 金, 用 于 扶 持 非 营 利 性 民 办 学 校 发 展, 要 按 照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学 生 数 量 和 当 地 公 办 义 务 - 3 -

教 育 学 校 的 生 均 财 政 拨 款 标 准, 给 予 承 担 政 府 委 托 义 务 教 育 任 务 的 民 办 学 校 拨 付 相 应 经 费 ; 对 符 合 当 地 条 件 的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民 办 学 校 学 生, 按 公 办 学 校 标 准, 纳 入 免 费 义 务 教 育 补 助 范 围 鼓 励 各 地 对 捐 资 举 办 和 出 资 举 办 不 要 求 取 得 合 理 回 报 的 从 事 学 前 教 育 高 中 阶 段 教 育 高 等 教 育 的 民 办 学 校 给 予 经 费 奖 补 民 办 学 校 享 受 与 公 办 学 校 同 等 的 申 报 中 央 或 省 实 施 的 职 业 院 校 实 习 实 训 基 地 建 设 等 项 目 政 策 民 办 学 校 学 生 享 受 与 公 办 学 校 学 生 同 等 的 资 助 政 策 同 时, 另 外 安 排 资 金 对 上 等 级 的 民 办 学 校 进 行 市 级 奖 励, 奖 励 标 准 为 创 建 成 省 一 级 ( 或 省 重 ) 学 校 的 一 次 性 奖 励 100 万 元, 创 建 成 国 家 级 示 范 性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的 一 次 性 奖 励 200 万 元 民 办 学 校 申 报 成 功 当 年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申 请 列 入 次 年 部 门 预 算 实 施 奖 励 7. 实 行 差 别 化 的 扶 持 政 策 按 照 奖 优 奖 特 扶 弱 的 导 向 性 原 则, 积 极 鼓 励 重 点 扶 持 捐 资 举 办 和 出 资 举 办 不 要 求 取 得 合 理 回 报 的 民 办 学 校 发 展, 在 土 地 使 用 规 划 建 设 金 融 信 贷 设 置 审 批 奖 励 评 定 资 金 扶 持 项 目 安 排 人 才 引 进 师 资 建 设 等 方 面 实 行 优 惠 政 策 落 实 对 普 惠 性 规 范 化 民 办 幼 儿 园 补 助 政 策, 补 助 资 金 主 要 用 于 幼 儿 园 基 建 工 程 及 其 设 施 设 备 教 师 工 资 补 贴 师 资 培 训 及 其 公 用 经 费 等 支 出, 补 助 资 金 的 核 拨, 按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的 办 园 规 模 及 规 定 班 额 确 定 的 在 园 幼 儿 人 数, 按 每 学 期 每 人 200 元 标 准 给 予 补 助 经 费, 并 逐 步 扩 大 补 助 范 围, 力 争 2016 年 补 助 面 达 到 100% - 4 -

8. 保 障 民 办 学 校 依 法 办 学 自 主 权 民 办 学 校 在 学 校 管 理 体 制 的 确 定 内 部 机 构 的 设 置 学 校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确 定 资 金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校 长 和 教 职 工 的 选 聘 工 资 待 遇 的 确 定 等 方 面 享 有 法 定 的 自 主 权 依 法 保 护 民 办 学 校 法 人 财 产 权, 学 校 存 续 期 间,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非 法 侵 占 或 挪 用 完 善 民 办 教 育 资 本 运 作 和 投 融 资 体 制, 支 持 民 办 教 育 举 办 者 进 行 资 本 运 作, 多 渠 道 引 进 和 扩 大 资 金 来 源, 通 过 合 资 合 作 参 股 的 方 式 投 资 办 学, 实 现 产 权 结 构 和 办 学 形 式 的 多 样 化 民 办 学 校 的 举 办 者 可 以 用 资 金 实 物 土 地 使 用 权 知 识 产 权 以 及 其 他 财 产 作 为 办 学 出 资 9. 保 障 民 办 学 校 师 生 合 法 权 益 民 办 学 校 应 当 与 受 聘 教 师 签 订 聘 用 ( 劳 动 ) 合 同,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为 教 师 足 额 缴 纳 相 应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民 办 学 校 教 师 在 学 校 工 作 期 间, 其 人 事 关 系 档 案 等 由 各 级 人 社 部 门 人 事 代 理 机 构 管 理, 取 消 收 取 人 事 关 系 及 档 案 保 管 费 等 费 用, 实 行 聘 用 ( 劳 动 ) 合 同 鉴 证 ; 在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职 称 评 定 业 务 培 训 表 彰 奖 励 等 方 面 享 有 与 公 办 学 校 教 师 同 等 的 权 利 ; 在 工 资 待 遇 方 面 应 当 参 照 同 级 同 类 的 公 办 教 师 工 资 标 准 制 定, 同 时 鼓 励 民 办 学 校 为 教 师 购 买 年 金, 积 极 探 索 以 奖 代 补 等 方 式 支 持 民 办 学 校 为 教 师 购 买 年 金 ; 民 办 学 校 引 进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在 住 房 安 置 补 助 子 女 就 学 研 究 经 费 等 方 面, 享 受 与 本 地 人 才 管 理 办 法 所 规 定 的 同 等 待 遇 民 办 学 校 要 将 学 校 教 师 名 单 登 记 造 册, 在 每 学 年 9 月 30 日 前 报 主 - 5 -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事 工 作 的 科 ( 股 ) 室 民 办 学 校 学 生 在 学 籍 管 理 表 彰 奖 励 升 学 转 学 户 口 迁 移 参 与 社 会 活 动 等 方 面, 享 有 与 同 级 同 类 公 办 学 校 学 生 的 同 等 权 利 民 办 学 校 学 生 的 资 助 纳 入 同 级 同 类 公 办 学 校 学 生 资 助 体 系, 民 办 中 等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学 生 与 同 类 公 办 学 校 学 生 同 等 享 受 国 家 免 学 费 助 学 金 奖 学 金 等 扶 持 政 策 10. 扶 持 建 设 一 批 特 色 优 质 民 办 学 校 各 级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要 加 强 民 办 学 校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课 程 改 革 教 学 实 施 教 育 科 研 等 方 面 的 指 导, 促 进 民 办 学 校 优 质 特 色 发 展 重 点 对 民 办 学 校 举 办 者 校 长 和 教 师 的 进 行 培 训, 并 将 其 纳 入 各 级 教 育 培 训 体 系, 民 办 学 校 应 按 规 定 的 比 例 提 取 经 费 用 于 教 师 业 务 培 训 重 点 扶 持 广 州 等 地 的 名 校 在 清 合 作 办 学, 要 在 土 地 使 用 工 程 建 设 设 施 配 套 等 方 面 给 予 充 分 支 持, 要 积 极 指 导 名 校 发 挥 示 范 作 用 重 点 帮 扶 薄 弱 民 办 学 校 建 设 发 展, 选 派 一 批 公 办 学 校 优 秀 管 理 人 员 和 教 师 到 民 办 学 校 帮 教 扶 教, 其 工 资 福 利 待 遇 在 原 单 位 发 放, 不 享 受 帮 教 民 办 学 校 的 待 遇, 并 与 职 务 晋 升 职 称 评 定 支 教 评 优 评 先 等 工 作 挂 钩 同 时 鼓 励 民 办 学 校 派 出 教 师 到 公 办 学 校 挂 职 和 跟 岗 学 习 各 级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在 经 费 安 排 科 研 项 目 评 优 评 先 表 彰 奖 励 等 方 面, 要 向 有 特 色 的 优 质 民 办 学 校 适 当 倾 斜 鼓 励 和 支 持 优 质 民 办 学 校 走 集 团 化 发 展 道 路, 组 建 集 团 式 的 办 学 实 体, 创 新 体 制 机 制 和 育 人 模 式, 创 建 特 色 学 校, 培 育 自 身 品 牌 鼓 励 有 - 6 -

条 件 的 民 办 学 校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国 际 交 流 合 作 三 加 强 管 理, 规 范 民 办 学 校 办 学 行 为 11. 完 善 准 入 制 度 和 退 出 机 制 修 订 和 完 善 清 远 市 民 办 学 校 设 置 标 准 主 管 部 门 要 严 格 按 照 权 限 和 设 置 标 准 审 批 并 管 理 民 办 学 校 的 设 立, 实 行 办 学 许 可 和 注 册 登 记 制 度, 严 禁 无 证 非 法 办 学 民 办 学 校 举 办 者 要 依 据 民 办 学 校 设 置 标 准 筹 设 学 校, 在 法 定 时 限 内 达 到 规 定 标 准 的, 经 县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正 式 设 立 审 批 机 关 要 在 同 意 批 复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学 校 办 学 许 可 证 上 备 注 学 校 规 模, 班 级 数 量, 有 效 期 一 般 为 2-4 年 民 办 学 校 在 取 得 办 学 许 可 证, 依 法 进 行 登 记 后 方 可 招 生 办 学 民 办 学 校 校 长 必 须 符 合 任 职 条 件, 持 证 上 岗 全 市 力 争 用 3 5 年 的 时 间, 对 管 理 混 乱, 教 学 质 量 低 下,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的, 由 审 批 机 关 限 期 整 顿, 并 可 给 予 警 告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整 顿 后 仍 达 不 到 要 求 的, 由 审 批 机 关 给 予 责 令 停 止 招 生 吊 销 办 学 许 可 证 的 处 罚 各 级 政 府 及 主 管 部 门 要 通 过 官 方 网 站 新 闻 媒 体 等 多 种 途 径, 向 社 会 发 布 民 办 学 校 审 批 变 更 终 止 违 法 办 学 等 信 息,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的 知 情 权 和 选 择 权 12. 加 强 现 代 学 校 制 度 建 设 民 办 学 校 必 须 坚 持 党 的 领 导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办 学 方 向, 全 面 贯 彻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全 面 推 进 素 质 教 育, 努 力 提 高 教 育 教 学 质 - 7 -

量 完 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加 快 现 代 学 校 制 度 建 设, 充 分 认 识 学 校 章 程 建 设 的 重 要 性 和 紧 迫 性, 加 强 章 程 建 设 的 主 动 性 和 依 法 办 学 的 自 觉 性, 及 时 完 善 学 校 章 程 报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并 向 社 会 公 告 民 办 学 校 要 把 章 程 作 为 实 施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和 自 主 管 理 的 主 要 依 据, 完 善 学 校 内 部 治 理 结 构, 健 全 学 校 董 ( 理 ) 事 会 和 学 校 领 导 班 子 会 议 职 责 和 议 事 规 则, 保 障 校 长 和 学 校 管 理 机 构 依 法 进 行 教 育 教 学 和 行 政 管 理, 实 行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校 务 公 开 等 民 主 管 理 和 监 督 制 度, 进 一 步 清 理 和 完 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认 真 落 实, 实 现 自 我 发 展 自 我 约 束 积 极 发 挥 学 校 党 团 工 会 组 织 作 用, 促 进 德 育 和 师 德 师 风 建 设 加 强 安 全 管 理 和 稳 定 工 作, 完 善 学 校 安 全 维 稳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机 制, 切 实 维 护 校 园 安 全 稳 定 13. 规 范 民 办 学 校 资 产 与 财 务 管 理 民 办 学 校 要 不 断 完 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和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实 行 内 部 预 算 管 理 和 财 务 公 开 制 度, 确 保 教 学 和 人 力 资 源 等 投 入 到 位 依 法 在 银 行 办 理 学 校 单 位 账 户 ( 基 本 户 ), 所 有 收 入 支 出 费 用 必 须 通 过 单 位 账 户 进 行 结 算, 不 能 坐 收 坐 支 民 办 学 校 从 财 政 部 门 和 主 管 部 门 取 得 的 有 指 定 项 目 和 用 途 的 专 项 资 金, 应 当 存 入 经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的 银 行 专 款 账 户, 保 证 专 款 专 用 和 单 独 核 算 民 办 学 校 要 聘 请 具 有 资 质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年 度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注 明 举 办 者 的 回 报 额 和 回 报 率, 报 主 管 部 门 备 查 各 级 政 府 要 不 定 期 组 织 对 民 办 学 校 资 产 与 财 务 管 理 情 况 的 专 项 检 查 民 办 学 校 收 费 定 价 遵 循 市 场 调 节 优 质 优 价 原 则 取 消 非 义 - 8 -

务 教 育 阶 段 民 办 学 校 收 费 备 案 制, 适 当 放 宽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民 办 学 校 收 费 审 批 制, 逐 步 形 成 学 校 自 主 定 价 市 场 调 节 社 会 监 督 的 价 格 机 制 民 办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的 收 费 项 目 和 标 准, 由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和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近 3 年 生 均 教 育 培 养 成 本 和 合 理 回 报 率, 结 合 学 校 未 来 发 展 规 划 需 要 以 及 物 价 波 动 的 因 素 进 行 审 核 和 批 准 凡 经 批 准 的 收 费 项 目 和 标 准, 必 须 通 过 学 校 招 生 简 章 向 社 会 公 布, 对 收 费 的 减 免 以 及 其 他 资 助 办 法, 应 在 招 生 简 章 上 明 示, 不 得 自 立 收 费 项 目 自 定 收 费 标 准 和 跨 学 年 收 费, 严 禁 收 取 与 入 学 挂 钩 的 捐 资 助 学 款 调 整 收 费 标 准 要 在 原 标 准 执 行 满 3 年 后 方 可 向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学 杂 费 实 行 新 生 新 办 法, 老 生 老 办 法 的 原 则 管 理 14. 规 范 民 办 学 校 招 生 及 广 告 宣 传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民 办 学 校 要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适 龄 儿 童 少 年 免 试 入 学 的 法 律 规 定, 在 办 学 许 可 证 及 各 地 进 城 务 工 人 员 随 迁 子 女 招 生 条 件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根 据 办 学 特 色 与 需 要 自 主 确 定 招 生 的 范 围, 不 得 采 取 考 试 方 式 进 行 选 拔 民 办 学 校 要 按 核 准 登 记 的 办 学 层 次 和 办 学 规 模 进 行 招 生, 不 得 随 意 扩 大 招 生 范 围 和 招 生 规 模 民 办 学 校 通 过 报 刊 广 播 电 视 互 联 网 等 媒 体 刊 登 播 放 或 者 自 行 张 贴 和 散 发 的 招 生 简 章 及 广 告 样 本, 应 当 在 发 布 前 10 个 工 作 日 报 审 批 机 关 备 案 - 9 -

15. 完 善 民 办 教 育 评 估 和 督 导 制 度 地 级 市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统 筹 辖 区 内 民 办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各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要 认 真 做 好 辖 区 内 民 办 教 育 的 统 筹 规 划 综 合 协 调 和 日 常 管 理, 根 据 谁 审 批,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加 强 对 民 办 学 校 的 服 务 指 导 协 调 和 监 督, 主 管 部 门 要 按 照 日 常 监 管 与 综 合 评 估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依 法 对 民 办 学 校 的 办 学 水 平 和 教 育 质 量 进 行 监 测 评 估, 将 评 价 结 果 通 过 政 府 政 务 公 布 栏 主 管 部 门 网 站 和 媒 体 向 社 会 公 布,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监 测 评 估 结 果 作 为 政 策 扶 持 评 优 评 先 招 生 指 标 财 政 奖 补 和 证 件 换 发 的 重 要 依 据 各 级 教 育 督 导 部 门 要 按 有 关 规 定 将 民 办 教 育 发 展 情 况 纳 入 各 县 ( 市 区 ) 党 政 干 部 工 作 实 绩 考 核 和 教 育 现 代 化 先 进 县 ( 市 区 ) 的 评 估 指 标 内 容 ; 将 民 办 学 校 纳 入 督 学 责 任 区 范 围 ; 将 学 前 教 育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民 办 学 校 纳 入 规 范 化 幼 儿 园 标 准 化 学 校 建 设 和 验 收 范 围 建 立 常 态 化 专 业 化 的 督 查 制 度 16. 强 化 职 能 部 门 的 管 理 和 服 务 各 级 政 府 要 建 立 民 办 教 育 监 管 的 联 动 机 制 和 应 急 机 制, 及 时 整 顿 违 法 违 规 办 学 行 为, 及 时 发 现 有 效 预 防 和 共 同 化 解 民 办 学 校 办 学 中 出 现 的 危 机 和 矛 盾 教 育 部 门 负 责 审 批 实 施 高 级 中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民 办 普 通 高 中 中 等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和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学 前 教 育 文 化 教 育 类 非 学 历 教 育 民 办 学 校 的 设 立 ; 负 责 民 办 教 育 的 统 筹 管 理 和 综 合 协 调, 制 订 民 办 教 育 发 展 政 策 和 发 展 规 划 ; 研 究 推 动 民 办 教 育 发 展 的 各 - 10 -

项 奖 励 扶 持 政 策 ; 组 织 或 委 托 社 会 组 织 实 施 对 民 办 学 校 的 办 学 水 平 和 教 育 质 量 评 估, 加 强 对 民 办 学 校 的 管 理 人 社 部 门 负 责 审 批 实 施 以 职 业 技 能 为 主 的 职 业 资 格 培 训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的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和 民 办 技 工 学 校 的 设 立 以 及 该 类 学 校 的 统 筹 管 理 和 综 合 协 调 ; 指 导 民 办 学 校 保 障 教 职 工 的 工 资 福 利 待 遇 ( 包 括 年 金 制 度 ), 建 立 合 法 的 劳 动 关 系, 落 实 教 职 工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等 政 策 ; 会 同 教 育 部 门 落 实 民 办 学 校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定 评 优 评 先 继 续 教 育 和 档 案 管 理 等 权 益 发 改 部 门 负 责 将 民 办 教 育 发 展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加 强 统 筹 协 调, 促 进 民 办 学 前 教 育 义 务 教 育 高 中 教 育 职 业 教 育 非 学 历 教 育 等 各 层 次 教 育 结 构 优 化 和 空 间 合 理 分 布 公 安 机 关 负 责 对 民 办 学 校 校 园 依 法 开 展 消 防 监 督 检 查, 做 好 周 边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加 强 对 校 车 安 全 的 检 测 和 监 管, 查 处 违 反 交 通 法 规 的 校 车 民 政 部 门 负 责 民 办 学 校 的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工 作, 并 依 法 查 处 相 关 违 法 行 为 司 法 机 关 负 责 指 导 民 办 学 校 师 生 的 法 制 教 育 和 法 律 援 助 工 作 财 政 部 门 负 责 落 实 支 持 民 办 教 育 发 展 的 财 政 政 策, 以 及 民 办 教 育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的 管 理 监 督 和 绩 效 评 价 规 划 部 门 负 责 将 民 办 学 校 建 设 用 地 纳 入 城 乡 建 设 总 体 规 划 国 土 部 门 国 土 部 门 负 责 配 合 办 理 民 办 学 校 用 地 手 续, 对 属 于 - 11 -

非 营 利 性 的 民 办 学 校, 其 教 育 设 施 用 地, 按 照 划 拨 用 地 目 录 规 定 办 理 用 地 手 续 ; 对 经 营 性 学 校 用 地, 同 一 地 块 只 有 一 个 意 向 用 地 者 的, 可 以 采 取 协 议 方 式 出 让, 协 议 出 让 最 低 价 不 得 低 于 所 在 级 别 基 准 地 价 的 70% 住 建 部 门 负 责 指 导 和 监 督 民 办 学 校 的 校 舍 建 设 水 务 供 电 等 部 门 负 责 落 实 符 合 规 定 的 民 办 学 校 在 用 水 用 电 等 公 共 服 务 价 格 与 公 办 学 校 执 行 同 一 标 准 卫 生 部 门 负 责 对 民 办 学 校 的 卫 生 工 作 落 实 传 染 病 防 控 措 施 和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等 进 行 指 导 和 监 督 审 计 部 门 负 责 监 督 民 办 学 校 专 项 资 金 扶 贫 资 助 资 金 等 财 政 资 金 的 使 用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负 责 民 办 学 校 的 收 费 审 批 和 监 督 工 作 工 商 部 门 负 责 加 强 民 办 教 育 招 生 广 告 的 监 督 管 理,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发 布 广 告 行 为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指 导 和 监 管 民 办 学 校 食 品 安 全, 联 合 教 育 部 门 加 强 对 民 办 学 校 集 体 食 堂 的 量 化 分 级 管 理 税 务 部 门 负 责 按 规 定 落 实 民 办 学 校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指 导 民 办 学 校 做 好 税 务 工 作 附 件 : 清 远 市 学 历 教 育 民 办 学 校 建 校 用 地 优 惠 和 建 设 工 程 规 费 减 免 项 目 表 ( 试 行 ) - 12 -

附 件 清 远 市 学 历 教 育 民 办 学 校 建 校 用 地 优 惠 和 建 设 工 程 规 费 减 免 项 目 表 ( 试 行 ) 序 号 优 惠 及 减 免 规 费 项 目 优 惠 减 免 备 注 1 建 校 用 地 出 让 价 ( 按 基 准 地 价 ) 最 高 减 30% 2 征 地 管 理 费 ( 市 级 收 取 部 分 ) 减 50% 3 土 地 证 书 工 本 费 减 50% 4 土 地 登 记 费 : 土 地 权 属 调 查 土 籍 测 绘 类 减 50% 5 土 地 注 册 登 记 发 证 类 全 免 6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图 技 术 审 查 费 减 50% 7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费 减 30% 8 房 产 测 绘 收 费 减 50% 9 房 屋 登 记 费 减 50% 10 城 市 道 路 临 时 占 用 费 减 50% 11 绿 化 补 偿 费 减 50% 12 恢 复 绿 化 补 偿 费 减 50% 13 公 证 费 减 50% 14 征 地 招 投 标 工 程 进 度 广 告 费 公 布 费 减 50% 15 防 空 地 下 室 易 地 建 设 费 减 50% 16 防 雷 设 施 检 测 服 务 费 减 20% 17 防 雷 设 施 设 计 施 工 图 技 术 审 查 费 全 免 18 城 市 规 划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费 减 50% 19 测 绘 工 程 产 品 价 格 减 15% 20 土 地 使 用 权 交 易 服 务 费 ( 现 行 标 准 ) 减 50% 21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服 务 费 ( 现 行 标 准 ) 减 50% -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