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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圖 目 次 表 一 原 中 縣 及 彰 化 縣 人 口 地 理 比 較 表 14 表 二 原 中 縣 及 彰 化 縣 勞 動 力 比 較 表 15 表 三 原 中 縣 及 彰 化 縣 公 商 發 展 比 較 表 16 表 四 訪 談 對 象 表 26 圖 一 地 方 派 系 結 盟 型 態 6 圖 二 臺 灣 原 中 縣 及 彰 化 縣 行 政 區 域 圖 14 圖 三 研 究 架 構 圖 24 圖 四 訪 談 問 題 27 II

壹 緒 論 一 研 究 動 機 2014 年 臺 灣 舉 行 地 方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亦 稱 為 九 合 一 選 舉, 為 臺 灣 政 治 史 上 最 大 規 模 地 方 選 舉, 應 選 公 職 人 員 為 11,130 人, 而 此 次 選 舉 介 於 2012 年 及 2016 年 總 統 選 舉 間, 一 方 面 被 視 為 對 現 任 總 統 馬 英 九 的 施 政 滿 意 度 之 期 中 考, 另 一 方 面 也 被 視 為 對 下 屆 總 統 選 舉 的 前 哨 站, 其 觀 察 指 標 重 要 性 不 言 而 喻 而 馬 政 府 在 近 年 面 臨 幾 次 內 憂 外 患 危 機, 施 政 滿 意 度 低, 在 野 勢 力 大 增, 首 善 之 都 臺 北 市 意 外 選 出 無 黨 籍 候 選 人 柯 文 哲, 造 成 本 次 選 舉 異 常 熱 烈, 這 樣 競 爭 激 烈 狀 況 也 發 生 在 臺 中 市 及 彰 化 縣, 臺 中 市 長 由 國 民 黨 籍 胡 志 強 爭 取 連 任, 遇 到 民 進 黨 籍 林 佳 龍 挑 戰, 彰 化 縣 長 卓 伯 源 已 連 任 無 法 再 參 選 後, 由 國 民 黨 籍 立 法 委 員 林 滄 敏 對 決 民 進 黨 籍 立 法 委 員 魏 明 谷, 而 最 後 選 舉 結 果 兩 縣 市 皆 由 藍 天 變 為 綠 地, 臺 中 市 林 大 贏 胡 20 萬 多 票, 彰 化 縣 魏 勝 林 10 萬 多 票, 在 其 它 縣 市 部 分, 國 民 黨 也 遇 到 空 前 的 挫 敗, 最 終, 民 進 黨 獲 得 13 席 縣 市 長, 國 民 黨 僅 獲 6 席, 並 丟 失 臺 北 市 桃 園 市 及 臺 中 市 等 重 要 三 直 轄 市 在 此 如 此 激 烈 的 選 舉 中, 以 往 在 地 方 選 舉 中 扮 演 重 要 動 員 角 色 的 地 方 派 系, 在 本 次 選 舉 中 又 如 何 呢? 原 臺 中 縣 ( 以 下 稱 原 中 縣 ) 及 彰 化 縣 皆 有 豐 富 的 地 方 派 系 系 統 及 歷 史, 原 中 縣 存 有 紅 黑 派, 彰 化 縣 則 有 紅 白 派 在 本 次 選 舉 前, 原 中 縣 紅 黑 派 相 當 活 躍, 不 時 出 現 報 導 胡 志 強 爭 取 紅 黑 派 大 老 力 挺 的 新 聞, 選 前 一 週 也 出 現 紅 黑 派 團 結 力 挺 的 消 息, 此 前 更 出 現 過 在 選 前 派 系 因 林 佳 龍 後 勢 看 好, 提 前 押 寶 靠 攏 民 進 黨 的 新 聞, 紅 黑 派 系 的 字 眼 頻 繁 的 出 現 在 新 聞 上, 顯 見 實 力 猶 存 原 中 縣 派 系 的 實 力 在 臺 中 市 第 一 屆 議 會 生 態 也 可 觀 察 到, 第 一 屆 議 會 是 縣 市 合 併 後 第 一 次 選 舉, 原 中 縣 有 紅 黑 派 系, 但 原 中 市 也 曾 有 張 派 及 賴 派 系 統, 結 果 第 一 屆 直 轄 市 議 長 及 副 議 長 皆 由 原 中 縣 地 方 派 系 所 囊 括, 議 長 及 副 議 長 分 別 紅 派 張 清 堂 黑 派 林 士 昌 擔 任, 紅 黑 共 治, 曾 擔 任 原 中 市 一 屆 副 議 長 及 二 屆 議 長 之 張 派 張 宏 年 則 被 勸 退, 甚 至 連 副 議 長 職 位 也 無 法 拿 到, 直 到 2012 年 張 清 堂 因 案 被 褫 1

奪 公 權 確 定 遭 解 職 後, 才 在 原 中 縣 派 系 禮 讓 之 下 得 以 擔 任 副 議 長, 但 議 長 大 位 仍 由 黑 派 林 士 昌 擔 任, 至 第 二 屆 時, 原 中 縣 派 系 仍 再 拿 下 議 長 及 副 議 長 席 次, 議 長 再 由 黑 派 林 士 擔 任, 副 議 長 由 紅 派 前 議 長 張 清 堂 之 弟 張 清 照 擔 任, 繼 續 紅 黑 共 治 局 面 相 對 於 原 中 縣, 彰 化 縣 紅 白 派 則 沒 有 任 何 動 員 的 新 聞, 反 倒 在 幾 年 前 即 出 現 紅 白 派 已 式 微 的 新 聞, 曾 任 彰 化 縣 社 頭 鄉 鄉 長 縣 議 員 立 法 委 員 的 蕭 景 田 在 2008 年 即 表 示 紅 白 派 系 在 十 多 年 前 已 不 再 那 麼 明 顯 已 經 沒 有 派 系 問 題 ; 更 早 之 前, 杜 慶 承 在 2005 年 對 彰 化 縣 的 個 案 研 究 中, 訪 談 其 中 一 位 資 深 媒 體 工 作 者 也 有 類 似 的 表 示 在 彰 化 縣, 因 中 央 政 權 輪 替 前, 派 系 已 式 微, 因 此, 中 央 政 權 輪 替 對 地 方 派 系 無 所 謂 構 成 衝 擊, 從 以 上 資 料 的 時 間 推 估, 彰 化 縣 地 方 派 系 的 式 微 的 時 間, 已 超 過 十 幾 年 甚 至 達 二 十 年 臺 灣 地 方 派 系 在 臺 灣 地 方 自 治 史 留 下 不 可 磨 滅 的 痕 跡, 有 學 者 認 為 臺 灣 即 是 派 系 之 島 ( 王 金 壽,2004), 而 地 方 派 系 在 歷 經 數 十 年 運 作 後, 有 的 依 然 實 力 健 在, 有 的 已 風 華 老 去, 幾 成 為 歷 史 名 詞 近 來 適 逢 地 方 自 治 史 上 最 大 的 選 舉, 地 方 派 系 作 為 選 舉 重 要 的 動 員 力 量, 藉 由 分 析 地 方 派 系 消 長 及 解 構 重 組 原 因, 勾 勒 出 未 來 執 政 者 及 民 意 代 表 可 能 之 背 景, 是 為 本 研 究 之 主 要 動 機 二 研 究 目 的 就 地 理 環 境 來 說, 原 中 縣 與 彰 化 縣 僅 隔 一 條 烏 溪, 皆 地 處 西 臺 灣 中 部, 位 置 相 近, 且 原 中 縣 在 合 併 前 與 彰 化 縣 同 樣 為 百 萬 人 口 大 縣, 而 兩 縣 市 也 各 自 發 展 出 豐 富 且 有 系 統 之 著 名 地 方 派 系, 但 地 方 派 系 運 作 至 今, 何 以 一 方, 即 原 中 縣 地 方 派 系 勢 力 仍 在, 而 另 一 方, 即 彰 化 縣 的 地 方 派 系 勢 力 早 已 式 微? 是 否 有 其 共 同 性 的 關 鍵 因 素 造 成 這 樣 的 差 異? 所 以 本 研 究 希 望 透 過 原 中 縣 及 彰 化 縣 經 驗, 經 由 文 2

獻 回 顧 及 深 度 訪 談 作 一 比 較 分 析, 期 待 瞭 解 維 繫 地 方 派 系 及 解 消 地 方 派 系 的 關 鍵 因 素 為 何 是 本 研 究 之 主 要 目 的 本 研 究 之 所 以 會 將 原 中 縣 及 彰 化 縣 作 為 個 案 研 究 對 象, 除 了 本 身 居 住 在 臺 中 市, 目 前 於 彰 化 縣 政 府 任 職, 兩 邊 皆 有 地 緣 關 係, 就 近 取 材 方 便 外, 還 有 這 兩 縣 皆 曾 有 聞 名 於 全 國 之 地 方 派 系, 具 有 指 標 性 意 義 ; 而 在 臺 灣, 有 關 派 系 研 究 相 當 多, 個 別 原 中 縣 及 彰 化 縣 之 個 案 研 究 也 不 少, 但 卻 甚 少 有 將 兩 者 比 較 分 析, 所 以 本 案 將 兩 縣 地 方 派 系 個 案 一 併 作 比 較 研 究, 試 圖 以 跨 縣 市 角 度 瞭 解 臺 灣 地 方 派 系 消 長 脈 絡 貳 文 獻 回 顧 派 系 一 詞 常 見 諸 於 媒 體 報 章 雜 誌, 而 生 活 週 遭 人 際 交 往 也 常 聽 見 同 一 掛 或 同 一 派 的 稱 呼, 就 這 樣 的 角 度 來 看, 派 系 比 較 像 是 一 群 因 為 有 某 種 聯 結 所 產 生 之 非 正 式 組 織, 所 以, 針 對 所 謂 的 派 系,Dennis C. Beller 和 Frank D. Belloni 將 派 系 定 義 為 一 些 依 存 在 一 個 大 團 體 中 有 組 織 的 小 團 體, 為 了 權 力 的 利 益 而 互 相 競 爭 這 些 小 團 體 僅 是 這 個 大 團 體 中 的 一 部 分 而 已,Lucian W. pye 認 為 是 一 群 彼 此 之 間 有 私 人 關 係 的 不 特 定 成 員 所 組 成 ( 廖 忠 俊,1997), 這 樣 的 理 解, 似 乎 可 以 解 釋 團 隊 行 動 通 常 有 獲 得 比 個 人 行 動 較 大 利 益 的 機 會, 於 是 乎 拉 黨 結 派 就 成 了 生 物 間 的 特 性, 呼 應 趙 永 茂 認 為 實 際 的 地 方 政 治 中, 個 體 的 政 治 人 物 和 團 體, 自 然 十 分 重 視 政 治 權 力 與 社 經 利 益 的 汲 取, 為 了 維 護 其 共 生 個 體 和 群 體 的 最 大 利 益, 常 運 用 依 附 與 結 盟 重 組 等 手 段, 進 行 各 項 計 畫, 希 望 能 夠 在 大 的 競 爭 淘 汰 環 境 中, 維 護 個 體 和 群 體 的 生 存 與 最 大 利 益 以 及 陳 明 通 所 說 以 二 元 結 盟 (dyadic alliance) 為 基 本 構 成 單 位, 為 達 成 公 部 門 或 準 公 部 門 資 源 取 得 及 分 配 的 集 體 目 標, 所 建 立 起 來 的 一 套 多 重 人 際 網 路, 亦 即, 派 系 應 存 在 有 結 盟 及 為 獲 得 利 益 等 要 素 3

趙 永 茂 再 對 地 方 派 系 作 出 以 下 定 義 地 方 派 系 是 地 方 政 治 人 物 以 地 緣 血 統 宗 族 或 社 會 關 係 為 基 礎, 相 互 聯 合 以 爭 取 地 方 政 治 權 力 的 組 合, 陳 明 通 則 說 地 方 派 系 是 以 地 方 基 層 政 權 作 為 主 要 的 活 動 空 間, 故 依 此 定 義, 可 對 地 方 派 系 構 成 要 素 整 理 如 下 : ( 一 ) 活 動 範 圍 為 地 方 : 主 要 是 指 縣 市 及 以 下 層 級 行 政 區 域 或 區 域 性 經 濟 單 位, 如 信 用 合 作 社 及 農 會 等, 又 可 分 為 全 縣 ( 市 ) 級 及 鄉 ( 鎮 市 ) 級 地 方 派 系 ( 二 ) 結 盟 對 象 的 選 擇 : 以 地 緣 血 統 宗 族 或 社 會 關 係 為 基 礎 ( 三 ) 目 的 : 爭 取 地 方 政 治 權 力 陳 明 通 則 將 派 系 深 入 分 析 提 出 以 下 特 質 : ( 一 ) 派 系 的 基 本 構 成 單 元 是 二 元 結 盟 : 存 在 於 兩 個 人 之 間, 以 交 換 恩 惠 及 提 供 及 時 所 需 為 目 的 的 自 願 性 協 議 ( 二 ) 派 系 是 這 些 二 元 結 盟 所 構 成 的 一 套 人 際 網 絡 的 總 稱, 是 一 種 準 團 體 ( 三 ) 派 系 是 一 種 非 正 式 團 體 ( 四 ) 派 系 的 行 動 與 目 標 具 有 集 體 性 ( 五 ) 派 系 的 目 標 在 取 得 及 分 配 公 部 門 或 準 公 部 門 的 資 源 ( 六 ) 活 動 範 圍 在 地 方 ( 七 ) 地 方 派 系 主 要 活 動 在 選 舉 由 以 上 定 義 可 知, 地 方 派 系 是 在 地 方 活 動, 以 獲 得 地 方 政 治 權 力 為 目 的 的 非 正 式 組 織 以 下 就 地 方 派 系 的 理 論 發 展 及 演 變 回 顧 如 下 : 一 理 論 回 顧 有 關 地 方 派 系 的 相 關 理 論, 主 要 有 從 侍 從 主 義 (Clientelism) 途 徑 探 討, 另 外 也 有 從 關 係 網 絡 理 論 出 發, 這 樣 的 差 異, 主 要 在 於 侍 從 主 義 帶 有 外 在 因 性 刻 意 塑 4

造 而 成, 較 為 政 治 學 者 引 用, 而 關 係 網 絡 則 較 為 自 然 內 發 的 產 生, 有 其 生 物 特 性, 外 來 影 響 較 小, 較 為 社 會 學 者 所 引 用, 以 下 就 詳 細 探 討 兩 個 理 論 內 容 : ( 一 ) 侍 從 主 義 (Clientelism): 源 自 於 傳 統 農 業 社 會 存 在 一 種 不 對 等 交 換 或 互 惠 關 係, 亦 即 地 主 擁 有 土 地, 提 供 土 地 給 予 佃 農 耕 作, 保 護 佃 農 安 全 ; 而 佃 農 則 提 供 地 主 忠 誠 與 勞 動, 這 樣 的 關 係 是 垂 直 且 不 平 等 的, 因 為 地 主 地 位 及 選 擇 權 力 明 顯 高 於 佃 農, 所 以 地 主 成 為 恩 庇 主 (patron), 而 佃 農 則 成 為 侍 從 者 (client)( 高 永 光,2001), 這 種 恩 護 者 - 依 侍 者 的 歷 史 典 故, 就 成 為 當 代 學 術 界 定 patron-client 主 從 關 係 概 念 的 基 礎 ( 廖 忠 俊,1997) 侍 從 主 義 理 論 重 點 在 於 互 惠 及 垂 直 的 不 平 等 關 係, 此 理 論 往 往 也 用 於 解 釋 光 復 後 到 解 嚴 前, 國 民 黨 在 一 黨 威 權 統 治 之 下, 與 地 方 派 系 結 盟 型 態 ( 王 業 立,1998), 普 遍 觀 點 認 為 在 國 民 黨 遷 臺 初 期, 由 於 其 外 來 政 權 的 屬 性 與 省 籍 隔 閡 的 限 制, 很 難 深 入 統 治 臺 灣 社 會, 因 此 必 須 借 助 本 土 菁 英 為 其 爭 取 政 治 支 持, 以 強 化 統 治 的 正 當 性 ( 林 佳 龍,1989), 亦 即 國 民 黨 作 為 一 個 外 來 政 權, 且 當 時 遭 遇 與 共 產 黨 戰 敗 失 去 中 國 大 陸 廣 大 的 領 土 撤 退 來 臺, 軍 心 士 氣 低 落, 統 治 基 礎 本 來 就 不 穩 定, 如 果 不 有 效 吸 收 臺 灣 本 土 菁 英 加 入 統 治, 則 時 日 一 久, 難 免 發 生 動 亂 ; 不 過 相 對 的, 要 讓 非 我 族 類 之 本 土 菁 英 加 入 統 治, 對 在 位 者 又 有 會 有 影 響 或 奪 取 統 治 權 的 疑 慮, 所 以 政 治 權 力 的 分 享, 僅 止 於 地 方 層 級, 地 方 選 舉 與 地 方 自 治 的 實 施, 正 是 建 立 本 土 菁 英 正 式 分 享 政 治 權 力 的 制 度 性 設 計 ( 趙 永 茂, 1997), 所 以 形 成 國 民 黨 持 續 一 黨 把 持 中 央 政 府 系 統, 另 一 方 適 度 開 放 地 方 選 舉, 並 利 用 地 方 派 系 作 為 中 介 者, 透 過 侍 從 主 義 以 利 益 交 換 作 為 結 盟 的 基 礎, 國 民 黨 透 過 提 名 派 系 人 員 參 選, 以 動 員 群 眾 匯 集 選 票 ; 地 方 派 系 則 透 過 與 國 民 黨 的 結 盟, 獲 得 地 方 政 治 權 力 與 區 域 性 聯 合 獨 占 經 濟 的 特 權, 所 以 它 的 結 盟 形 態 可 簡 化 為 下 圖 : 5

圖 一 地 方 派 系 結 盟 型 態 1. 區 域 性 經 濟 利 益 2. 地 方 公 職 職 位 恩 庇 者 依 侍 者 1. 忠 誠 2. 支 持 中 央 政 權 ( 二 ) 關 係 網 絡 : 關 係 網 絡 理 論 有 別 於 侍 從 理 論 重 視 於 利 益 交 換, 關 係 網 絡 更 從 人 與 人 的 交 往 關 係 來 解 釋 結 盟 起 源, 所 以 張 茂 桂 主 張 對 地 方 派 系 的 了 解 應 從 關 係 與 金 錢 交 換 利 益 為 著 眼 點,J. Bruce Jacobs 觀 察 台 灣 地 方 選 舉 時, 發 現 絕 大 多 數 選 票 的 買 賣 以 及 投 票, 是 要 靠 關 係 的, 而 選 民 會 把 選 票 賣 給 ( 投 給 ) 和 他 關 係 最 為 密 切 的 候 選 人 喬 建 認 為, 在 臺 灣 社 會 裡, 關 係 作 為 一 種 社 會 現 象, 乃 人 所 共 知, 關 係 面 向 很 多, 有 從 血 緣 同 鄉 同 學 同 事 老 師 學 生 及 朋 友 等 ( 廖 忠 俊, 1997), 從 這 個 角 度 可 觀 察 到, 在 於 人 們 要 開 始 拉 黨 結 派 時, 大 體 上 會 先 考 慮 從 自 已 信 任 的, 而 這 就 必 需 會 從 先 前 已 有 的 聯 結 出 發 而 關 係 有 淡 有 熟 有 好 有 壞, 有 尊 有 卑, 都 會 影 響 結 盟 的 可 能, 黃 光 國 與 Jacobs 認 為 關 係 愈 親 密 愈 可 能 形 成 和 維 持 政 治 聯 盟 或 得 到 社 會 資 源, 並 進 一 步 強 調, 感 情 好 壞 是 形 成 派 系 的 中 介 變 項, 即 縱 使 有 關 係, 感 情 不 好, 也 無 法 形 成 聯 盟, 社 會 上 偶 爾 見 到 親 兄 弟 為 爭 奪 遺 產 對 簿 公 堂 即 是 一 例 ; 另 外 喬 健 也 提 出, 關 係 是 一 種 動 態 的 觀 念, 它 需 要 經 過 不 斷 的 交 往 維 持 關 6

係 的 存 在, 並 主 要 取 決 於 兩 個 動 態 的 過 程, 也 就 是 社 會 互 動 和 利 用 與 幫 助, 也 是 一 般 人 所 說 人 情 往 來 或 做 人 情, 也 就 是 說 人 情 債, 含 有 報 的 概 念 及 欠 的 指 涉 ( 凃 一 卿,1994), 所 以 在 臺 灣, 地 方 政 治 人 物 常 跑 地 方 社 區 活 動 及 民 俗 婚 喪 喜 慶 場 合, 或 者 是 在 選 舉 時 說 當 地 居 民 常 用 方 言, 藉 此 跟 在 地 居 民 博 感 情, 拉 近 距 離 或 是 給 予 居 民 有 面 子 的 恩 惠 ( 陳 明 通,1995), 而 民 眾 也 會 因 這 樣 能 跟 地 方 政 治 人 物 有 最 直 接 的 接 觸, 對 其 有 較 多 的 認 識, 並 且 在 選 舉 時 給 予 選 票 二 派 系 發 展 與 演 變 派 系 的 發 展 與 演 變 和 臺 灣 發 展 的 歷 史 政 治 以 及 經 濟 脈 絡 有 很 大 的 關 係, 以 下 將 就 日 治 時 期 威 權 時 期 解 嚴 後 時 期 分 別 闡 述 如 下 : ( 一 ) 日 治 時 期 : 吳 文 星 認 為, 若 從 歷 史 脈 絡 來 看, 光 復 後 地 方 政 治 的 發 展, 受 日 治 時 期 影 響 相 當 大, 在 1920 年 代 以 前, 總 督 府 即 對 各 地 士 紳 富 豪 等 社 會 領 導 階 層 採 籠 絡 利 用 政 策, 以 爭 取 其 支 持 和 合 作, 長 期 固 守 以 財 富 和 門 望 作 為 選 任 依 據, 同 時, 保 障 既 得 利 益 與 特 權, 造 成 地 方 政 府 參 與 的 壟 斷 嶼 地 方 派 系 的 形 成, 至 1935 年, 半 數 官 選 及 半 數 民 選 的 地 方 自 治 實 施 後, 習 醫 師 師 範 等 新 社 會 菁 英 及 地 主 資 產 家 等 有 財 力 者 時 人 稱 為 上 流 階 級 者 幾 乎 壟 斷 議 會, 也 因 為 日 本 政 府 刻 意 制 度 性 設 計, 社 會 階 層 流 動 性 低 ( 二 ) 威 權 時 期 : 有 別 於 吳 文 星 認 為 日 治 時 期 是 臺 灣 地 方 派 系 的 起 源, 吳 乃 德 與 陳 明 通 認 為 雖 然 由 日 據 殖 民 時 期 過 度 到 國 民 黨 威 權 統 治 時 期, 本 土 政 治 菁 英 的 流 動, 似 乎 並 沒 有 太 過 顯 著 的 影 響, 但 光 復 後 所 發 生 之 二 二 八 事 件, 本 土 菁 英 歷 經 恐 怖 屠 殺 及 逮 捕 後, 對 於 新 政 權 的 疏 離 以 及 對 政 治 的 冷 漠, 使 得 既 有 之 政 治 菁 英 大 規 模 撤 出 政 治 領 域, 隨 著 傳 統 政 治 菁 英 的 撤 出, 一 批 完 全 無 政 治 經 驗 與 地 位 的 人 士 填 補 了 這 個 空 缺, 是 新 政 權 7

底 下 地 方 有 力 之 士, 是 地 方 政 治 及 經 濟 資 源 掠 奪 者, 選 舉 時 花 錢 買 票, 當 選 後 利 用 其 政 治 權 利 累 積 財 富, 所 以, 因 為 是 新 政 權 與 鎮 壓 行 動 的 受 益 者, 日 後 與 國 民 黨 政 府 合 作 無 間, 也 就 不 足 為 奇 ( 涂 一 卿,1994) 另 外 陳 明 通 也 認 為, 在 1950 年 恢 復 地 方 選 舉 前, 即 有 早 期 之 地 方 派 系, 例 如 半 山 派 台 中 派 及 阿 海 派 等, 特 色 是 跨 縣 市, 規 模 及 力 量 皆 大, 本 來 被 賦 予 協 助 陳 儀 治 台 期 間 重 建 臺 灣 重 任, 但 後 來 卻 在 臺 灣 發 展 派 系, 與 本 土 既 有 勢 力 競 爭 衝 突, 最 後 導 致 二 二 八 事 件 發 生, 當 時 國 民 黨 正 欲 重 建 其 威 權, 所 以 對 於 派 系 領 導 者 予 以 壓 制, 不 過 也 因 為 先 前 派 系 勢 力 普 遍, 在 不 穩 定 政 治 統 治 基 礎 實 情 之 下, 只 好 繼 續 容 忍 地 方 派 系 的 存 在, 不 過 採 取 以 下 作 法, 以 避 免 派 系 再 次 坐 大 ( 賴 澤 涵,1993) 1. 侷 限 化 : 透 過 制 度 性 設 計 安 排, 侷 限 地 方 派 系 只 能 在 縣 ( 市 ) 層 級 以 下 活 動, 避 免 威 脅 中 央 2. 平 衡 化 : 對 存 在 有 地 方 派 系 之 縣 市, 至 少 扶 植 兩 個 以 上 的 派 系, 以 收 權 力 平 衡 之 效, 即 是 雙 派 系 主 義 (Bifactionalism), 不 同 派 系 之 間, 往 往 壁 壘 分 明, 而 在 鄉 鎮 市 也 同 樣 至 少 兩 個 派 系, 一 個 是 代 表 行 政 系 統 的 公 所 派, 另 一 個 是 代 表 經 濟 系 統 的 農 會 派 ( 王 業 立,1998) 3. 經 濟 籠 絡 : 透 過 給 予 派 系 特 殊 區 域 性 獨 占 經 濟 利 益, 一 方 面 換 取 政 治 上 支 持, 另 一 方 面 則 可 加 強 控 制, 利 用 國 家 強 制 力, 以 限 制 經 濟 活 動 的 競 爭 來 創 造 政 策 性 的 獨 占 或 寡 占 部 門, 依 此 獲 致 獨 立 於 財 貨 勞 務 以 外 價 值, 授 予 地 方 派 系, 作 為 控 制 的 籌 碼 4. 逐 步 替 換 : 初 期 借 重 地 方 派 系 只 是 權 宜 之 計, 要 吸 納 本 土 年 輕 菁 英, 積 極 培 養 新 生 代 黨 工 系 統, 取 代 舊 有 的 派 系 勢 力, 才 是 國 民 黨 的 長 遠 重 要 目 標, 此 即 陳 明 通 所 稱 之 青 年 才 俊 替 代 政 策 ( 三 ) 民 主 轉 型 時 期 : 此 時 地 方 派 系 發 生 本 質 上 轉 變, 影 響 最 深 的, 屬 地 方 派 系 逐 漸 與 黑 金 政 治 劃 上 等 號, 根 據 朱 雲 漢 觀 察, 這 有 三 個 長 期 性 因 素 使 然 : 8

1. 民 進 黨 的 出 現, 使 國 民 黨 的 提 名 不 再 是 當 選 的 保 證, 在 選 情 日 益 激 烈 情 況 下, 不 惜 引 進 黑 道 兄 弟 護 盤 助 選, 不 過 日 子 一 久, 許 多 道 上 兄 弟 食 髓 之 味, 由 社 會 型 黑 道, 經 濟 型 黑 道 轉 型 為 政 治 型 黑 道 ( 趙 永 茂, 1997), 與 地 方 派 系 融 合, 直 接 出 馬 參 選 漂 白, 當 選 後 利 用 民 選 公 職 人 員 身 分 為 掩 護, 繼 續 牟 取 不 當 利 益, 最 著 名 的 例 子 為 前 屏 東 縣 議 長 鄭 太 吉, 是 第 一 個 因 犯 重 大 刑 事 案 件 而 遭 槍 決 的 地 方 議 會 首 長 2. 民 國 七 十 年 代 末, 臺 灣 經 歷 一 場 財 富 重 分 配, 有 些 地 方 派 系, 在 土 地 與 股 市 飆 漲 中 趁 勢 而 起, 倍 增 的 財 力 使 其 在 選 戰 中 如 虎 添 翼 ; 而 未 能 搭 上 泡 沫 經 濟 列 車 的 地 方 派 系 也 紛 紛 依 靠 財 團 以 免 遭 到 淘 汰 的 命 運, 不 過 也 因 為 財 團 沒 有 縣 市 區 域 侷 限 性, 逐 漸 發 展 成 全 國 性 的 政 商 集 團, 影 響 力 已 超 過 地 方 政 治 的 藩 籬, 透 過 各 自 管 道, 深 入 中 央 黨 政 高 層 的 決 策 體 系 中 3. 蔣 經 國 的 去 世 代 表 強 人 政 治 的 弱 化, 過 去 被 禁 止 的 跨 縣 市 政 治 聯 盟 也 開 始 在 立 法 院 省 議 會 及 地 方 議 會 中 出 現, 威 權 統 治 時 期 國 民 黨 內 的 中 央 - 地 方 雙 派 系 結 構 至 此 已 完 全 被 打 破, 這 樣 的 結 果, 影 響 到 原 本 的 恩 庇 - 侍 從 關 係 也 產 生 本 質 上 變 化, 過 去 恩 庇 系 統 下 國 民 黨 用 以 牽 制 地 方 派 系 的 各 種 機 制 也 逐 漸 喪 失 功 能, 另 外, 因 為 選 舉 的 競 爭 以 及 地 方 政 經 利 益 的 衝 突 所 引 發 的 派 系 恩 怨, 也 促 使 部 分 地 方 派 系 出 現 與 民 進 黨 結 盟 的 情 況 ( 四 ) 精 省 後 時 期 : 由 於 停 止 省 議 員 選 舉, 地 方 派 系 立 即 發 生 僧 多 粥 少 的 情 況, 在 地 方 政 治 參 與 管 道 緊 縮 後, 地 方 選 舉 競 爭 將 格 外 激 烈, 在 國 民 黨 中 央 - 地 方 雙 派 系 結 構 被 打 破 後, 將 使 得 地 方 派 系 中 央 化 的 現 象 更 為 清 晰, 跨 縣 市 派 系 在 立 法 院 集 結 後, 聯 手 向 行 政 院 施 壓, 以 爭 取 更 大 的 地 方 政 經 資 源 支 配 權 ; 並 因 縣 市 政 府 人 事 及 財 政 權 增 加, 鄉 鎮 市 的 派 系 如 果 無 法 獲 得 中 央 的 支 援, 則 向 縣 市 政 府 靠 攏 也 是 在 所 難 免 ( 王 業 立, 1998) 9

三 地 方 派 系 變 遷 發 展 經 過 上 述 有 關 地 方 派 系 的 理 論 以 及 發 展 討 論 後, 可 歸 納 為 下 圖 : 重 要 事 件 臺 灣 光 復 二 二 八 事 件 白 色 恐 怖 十 大 建 設 1920 日 治 時 期 1945 光 復 初 期 1947 威 權 統 治 1980 派 系 組 成 與 理 論 1. 派 系 組 成 : 上 流 階 級, 即 習 醫 師 師 範 等 新 社 會 菁 英 及 地 主 資 產 家 等 有 財 力 者 2. 理 論 : 日 本 政 府 採 取 侍 從 主 義 吸 納 臺 灣 有 政 經 地 位 者 1. 派 系 組 成 : 有 以 下 2 者 (1) 日 治 時 期 已 具 有 政 經 地 位 或 有 群 眾 動 員 能 力 者 ( 臺 中 及 阿 海 派 ) (2) 曾 至 大 陸 發 展 後 回 臺 者 ( 半 山 派 ) 2. 理 論 : 關 係 理 論, 各 派 各 自 發 展 1. 派 系 組 成 : 舊 派 系 遭 政 治 活 動 瓦 解, 新 派 系 產 生, 社 會 階 層 開 始 流 動 2. 理 論 : 國 民 黨 政 府 採 取 侍 從 理 論, 透 過 給 予 區 域 性 壟 斷 利 益, 換 取 支 持 及 忠 誠 新 竹 科 學 園 區 成 立 民 進 黨 成 立 宣 佈 解 嚴 蔣 經 國 去 世 1. 派 系 組 成 : (1) 財 團 派 系 : 因 財 富 重 分 配, 新 興 財 團 地 方 派 系 出 現, 並 加 以 整 併 舊 派 系 (2) 黑 道 派 系 : 為 求 勝 選, 引 進 黑 道, 造 成 黑 金 政 治 (3) 舊 有 派 系 2. 理 論 : 強 人 政 治 終 結, 民 進 黨 成 立, 國 民 黨 不 再 是 選 舉 的 保 證, 依 侍 關 係 不 再 密 切, 取 而 代 之 是 關 係 網 絡 精 省 1998 1. 派 系 組 成 : 派 系 中 央 化, 山 頭 型 派 系 2. 理 論 : 關 係 網 絡 10

經 過 對 地 方 派 系 加 入 歷 史 脈 絡 因 素 分 析 後, 我 們 可 以 發 現, 日 本 政 府 及 光 復 來 臺 的 國 民 黨 政 府, 皆 面 臨 相 同 的 情 況, 亦 即 作 為 一 個 非 本 土 的 政 權, 其 統 治 基 礎 是 本 來 就 相 當 不 穩 定, 為 維 護 它 的 統 治 權 基 礎, 適 度 開 放 低 階 之 地 方 公 職 給 予 臺 灣 本 土 菁 英 參 與, 吸 收 他 們 作 為 地 方 的 代 理 人, 以 自 已 人 統 治 自 已 人 是 必 要 的, 這 樣 的 作 法 也 展 現 在 日 據 時 期 對 於 原 住 民 之 以 蕃 制 蕃 的 政 策 ; 而 除 了 給 予 公 職 參 政 權 力 外, 並 且 給 予 其 額 外 的 獨 占 或 壟 斷 經 濟 利 益, 利 用 依 侍 恩 庇 二 元 結 盟 系 統 更 加 緊 密 聯 結, 不 過 這 樣 的 結 盟 體 系, 恩 庇 主 擁 有 較 大 權 力, 如 果 恩 庇 主 發 生 重 大 變 故, 或 改 變 其 政 策 時, 將 對 地 方 派 系 造 成 重 大 打 擊, 例 如 在 光 復 初 期, 因 為 地 方 派 系 坐 大, 在 二 二 八 事 件 發 生 後, 國 民 黨 政 府 開 始 進 行 大 規 模 政 治 活 動, 使 得 原 本 就 存 在 之 舊 地 方 派 系 紛 紛 瓦 解 或 依 照 指 示, 退 居 縣 市 及 以 下 層 級 活 動, 所 以, 以 侍 從 理 論 較 能 解 釋 日 治 時 期 及 威 權 時 期 地 方 派 系 組 成 及 運 作 在 民 主 轉 型 時 期, 反 對 黨 勢 力 出 現, 國 民 黨 無 法 再 一 黨 獨 大 實 施 威 權 統 治, 除 了 無 法 再 作 為 勝 選 的 保 證, 也 無 法 再 給 予 派 系 優 惠 的 區 域 性 壟 斷 經 濟 利 益, 但 地 方 派 系 在 此 時 選 舉 也 因 反 對 黨 的 競 爭, 所 需 的 花 費, 逐 年 幅 成 長, 而 依 侍 主 義 最 重 要 的 是 建 立 在 互 利 的 基 礎 上, 如 果 單 一 方 無 法 再 給 予 利 益 或 給 予 的 利 益 已 不 足 時, 則 這 樣 的 結 盟 體 系 也 將 瓦 解 在 1970 至 80 年 代 經 濟 起 飛 時, 大 量 投 機 風 氣 盛 行, 股 市 在 1990 年 出 現 歷 史 高 點 12,682 點, 經 濟 發 展 的 結 果, 是 創 造 出 許 多 大 型 財 團 企 業, 而 地 方 派 系 的 運 作 必 須 要 有 充 分 的 經 濟 資 源, 這 些 財 團 就 可 成 為 它 們 新 的 合 夥 對 象 或 自 立 門 派 ; 也 在 此 時, 土 地 也 因 為 經 濟 成 長 帶 動 住 宅 需 求, 土 地 的 炒 作 也 是 派 系 獲 得 經 濟 利 益 的 主 要 來 源, 而 土 地 會 成 為 有 別 於 傳 統 的 區 域 壟 斷 利 益 成 為 一 種 新 的 經 濟 租 金, 主 要 是 因 為 土 地 利 益 極 容 易 透 過 地 方 政 府 公 權 力 的 行 使 來 創 造 ( 陳 東 升, 1995), 一 般 來 說, 變 更 地 目 市 地 重 劃 都 市 計 畫 通 盤 檢 討 規 劃 有 利 特 定 個 人 土 地 價 值 的 公 共 建 設 都 是 常 用 的 手 法, 其 次 也 可 藉 由 低 價 圍 標 公 有 地 來 取 得 低 於 市 價 的 土 地 11

正 因 為 地 方 公 權 力 的 掌 握 容 易 獲 得 額 外 的 龐 大 經 濟 利 益, 所 以 派 系 無 所 不 用 其 極 爭 取 勝 選, 引 進 黑 道 恫 嚇 對 手 協 助 買 票 及 動 員 群 眾 加 大 聲 勢 就 成 為 常 用 手 法, 而 黑 道 原 本 處 於 協 助 地 方 派 系 的 角 色, 因 為 看 到 利 益 是 如 此 之 大, 獲 得 方 式 如 此 輕 易, 所 以 也 加 入 直 接 參 與 選 舉 漂 白, 並 因 地 方 警 政 系 統 也 納 入 自 已 的 掌 控 之 中, 更 容 易 汲 取 經 濟 利 益, 也 正 因 為 如 此, 使 的 地 方 選 舉 開 始 複 雜 所 以, 地 方 派 系 的 演 變, 從 執 政 當 局 為 鞏 固 權 力 而 利 用 侍 從 主 義 控 制 派 系, 到 無 法 給 予 派 系 利 益 後, 而 地 方 派 系 只 好 各 自 努 力, 靠 攏 財 團 炒 作 土 地 引 進 黑 道, 利 用 自 身 的 關 係 網 絡, 與 樁 腳 緊 密 合 作, 固 守 特 定 的 族 群 選 票, 以 達 到 勝 選 的 目 的 參 原 中 縣 與 彰 化 縣 比 較 分 析 原 中 縣 及 彰 化 縣, 在 人 文 地 理 環 境 皆 相 近, 以 下 先 就 地 理 人 文 及 工 商 發 展 作 比 較 分 析, 再 就 已 有 對 於 兩 縣 地 方 派 系 歷 史 作 一 回 顧 一 兩 縣 環 境 比 較 分 析 原 中 縣 包 覆 原 中 市, 北 鄰 苗 栗 縣, 南 鄰 彰 化 縣 及 南 投 縣, 而 原 中 縣 與 彰 化 縣 皆 位 於 西 部 之 中 臺 灣, 兩 縣 在 歷 史 發 展 上, 頗 有 淵 源, 從 戰 前 臺 中 州 到 戰 後 初 期 的 臺 中 縣, 縣 署 設 於 員 林 鎮, 為 大 縣 制 時 期, 臺 中 縣 幅 員 共 7,382 平 方 公 里, 轄 大 屯 大 甲 彰 化 員 林 北 斗, 自 39 年 9 月, 省 政 府 公 布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行 政 區 域 調 整 實 施 方 案, 同 年 10 月, 將 大 臺 中 縣 畫 分 為 臺 中 彰 化 南 投 三 縣, 即 畫 出 彰 化 員 林 北 斗 三 區 併 同 彰 化 市 ( 原 省 轄 市 ) 為 彰 化 縣, 所 以 可 說 原 中 縣 和 彰 化 都 是 出 於 同 源 爾 後 兩 縣 分 而 治 之, 而 原 中 縣 及 原 臺 中 市 於 99 年 搭 上 升 格 直 轄 市 列 車, 合 併 升 格 為 五 都 之 一 ; 彰 化 縣 雖 也 有 提 出 升 格 計 畫, 不 過 被 認 為 人 力 資 源 規 模 不 足 全 國 民 意 支 持 低 及 產 業 仍 以 傳 統 產 業 為 12

主 不 予 核 定 升 格, 不 過, 隨 著 2014 年 底 桃 園 縣 升 格 直 轄 市 後, 彰 化 縣 已 成 為 臺 灣 第 一 大 縣 兩 縣 在 人 文 發 展 工 商 環 境 皆 有 其 相 似 之 處, 以 下 就 相 關 環 境 條 件, 比 較 分 析 如 下 : ( 一 ) 人 文 地 理 原 中 縣 及 彰 化 縣 兩 縣 毗 鄰 而 居 ( 如 圖 二 ), 原 中 縣 面 積 幾 乎 為 彰 化 縣 2 倍 ( 如 表 一 ), 不 過 如 果 扣 除 掉 幾 乎 為 高 山 地 的 和 平 區 1,037 平 方 公 里 後, 兩 者 皆 約 為 一 千 平 方 公 里 左 右, 在 地 形 分 佈 上, 原 中 縣 扣 除 和 平 區 後, 約 呈 現 山 坡 地 及 平 原 各 半 情 形, 彰 化 縣 則 約 9 成 皆 為 平 原 地 形 在 人 口 分 佈 方 面, 原 中 縣 人 口 在 2000 年 至 2010 年 間, 緩 步 增 加, 而 彰 化 縣 則 略 為 減 少, 但 皆 為 百 萬 人 口 大 縣, 人 口 結 構 組 成 的 變 遷, 兩 縣 也 呈 現 幼 年 人 口 比 率 減 少, 青 壯 及 老 年 人 口 比 率 上 升 的 情 況, 不 過 彰 化 縣 老 年 人 口 之 增 加 速 度 較 原 中 縣 為 高, 亦 即 老 人 化 較 為 嚴 重 ; 另 外, 彰 化 縣 人 口 外 流 嚴 重, 遷 出 人 口 數 皆 大 於 遷 入 人 口 數, 而 原 中 縣 則 較 無 明 此 情 形, 導 致 這 樣 的 結 果, 應 是 原 中 市 蓬 勃 發 展 所 造 成 的 磁 吸 效 應 有 關, 原 中 市 在 2000 年 時 人 口 為 96 萬 人, 至 2010 年 時, 人 口 已 突 破 百 萬 來 到 108 萬 人 兩 縣 在 人 文 地 理 比 較 上, 皆 有 其 相 似 之 處, 而 因 為 相 鄰, 兩 縣 人 口 交 流 也 較 熱 絡, 但 大 體 上 是 彰 化 縣 流 出 情 況 較 為 嚴 重 13

圖 二 臺 灣 原 中 縣 及 彰 化 縣 行 政 區 域 圖 臺 灣 地 圖 ( 未 五 都 合 併 升 格 前 ) 原 中 縣 行 政 區 劃 彰 化 縣 行 政 區 劃 表 一 原 中 縣 及 彰 化 縣 人 口 地 理 比 較 表 14

( 二 ) 勞 動 就 業 兩 縣 在 勞 動 就 業 方 面, 勞 動 參 與 率 在 99 年 時 皆 於 6 成 上 下, 而 失 業 率 也 同 樣 在 5% 左 右, 而 比 較 工 業 服 務 業 及 農 林 漁 牧 業 就 業 人 口 比 重, 在 工 業 方 面, 兩 縣 在 89 年 至 99 年 間 呈 現 一 減 一 增 情 況, 至 99 年, 兩 縣 皆 為 46%, 服 務 業 兩 縣 同 步 有 增 加 趨 勢, 不 過 原 中 縣 增 加 速 度 較 快, 農 林 漁 牧 業 的 部 分, 因 為 彰 化 縣 是 傳 統 的 農 業 大 縣, 其 所 占 的 比 重 本 來 就 較 為 多, 不 過 其 就 業 人 口 比 與 臺 中 縣 同 樣 呈 現 大 幅 下 滑 的 現 象 所 以 兩 縣 就 業 人 口 分 佈, 皆 呈 現 重 視 工 業 及 服 務 業, 農 林 漁 牧 業 減 少 的 態 勢 表 二 原 中 縣 及 彰 化 縣 勞 動 力 比 較 表 ( 三 ) 工 商 業 概 況 兩 縣 工 商 業 概 況, 自 91 年 至 99 年 間, 營 利 事 業 銷 售 額 原 中 縣 增 加 41.61%, 彰 化 縣 增 加 63.50%, 銷 售 額 皆 大 幅 增 加 另 以 公 司 登 記 現 有 家 數 比 較, 彰 化 縣 皆 較 原 中 縣 少 約 1.2 萬 家 至 1.4 萬 家, 原 中 縣 家 數 有 增 加, 但 彰 化 縣 則 略 為 減 少, 再 以 登 記 家 數 產 業 分 佈 比 較, 兩 縣 產 業 家 數 最 多 皆 為 製 造 業, 約 占 一 半, 其 次 為 批 發 零 售 業, 約 為 20% 上 下, 第 三 則 為 營 造 業, 約 為 10% 左 右, 此 3 種 產 業, 在 這 8 年 間 不 約 而 同 有 略 為 減 少 趨 勢 15

表 三 原 中 縣 及 彰 化 縣 公 商 發 展 比 較 表 縣 名 原 臺 中 縣 彰 化 縣 項 目 年 91 年 99 年 91 年 99 年 營 利 事 業 銷 售 額 0.983 兆 元 1.392 兆 元 0.737 兆 元 1.205 兆 元 公 司 登 記 現 有 家 數 34,648 36,145 22,811 22,300 - 農 林 漁 牧 業 0.72% 0.90% 0.65% 1.47% - 礦 業 及 土 石 採 取 業 1.02% 0.68% 0.88% 0.60% - 製 造 業 54.08% 49.23% 53.62% 50.60% - 水 電 燃 氣 業 0.22% 0.22% 0.24% 0.28% - 營 造 業 12.24% 11.70% 9.78% 9.09% -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19.63% 15.46% 22.58% 17.01% - 住 宿 及 餐 飲 業 0.76% 0.35% 0.89% 0.38% - 運 輸 倉 儲 及 通 信 業 1.97% 1.77% 1.79% 1.64% - 金 融 及 保 險 業 0.52% 1.48% 0.81% 1.91% - 不 動 產 及 租 賃 業 2.08% 2.36% 2.31% 2.52% - 專 業 科 學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3.72% 3.20% 3.45% 2.47% - 用 水 供 應 及 污 染 整 治 業 - 0.68% - 0.74% - 資 訊 及 通 訊 傳 播 業 - 1.55% - 1.26% - 支 援 服 務 業 - 1.39% - 1.43% - 其 它 3.04% 9.03% 3.00% 8.60% 二 原 中 縣 地 方 派 系 歷 史 原 中 縣 地 方 派 系 主 要 分 為 紅 黑 兩 派, 源 自 於 1951 年 第 一 屆 縣 長 選 舉, 兩 位 侯 選 人 林 鶴 年 及 陳 水 潭 競 爭 開 始, 兩 位 侯 選 人 各 自 在 各 個 鄉 鎮 安 排 動 員 班 底, 雙 方 壁 壘 分 明, 各 扶 其 主, 逐 漸 形 成 全 縣 型 兩 大 派 系 對 壘 之 形 勢, 此 兩 大 派 系 最 早 是 以 雙 方 候 選 人 姓 氏 分 為 林 派 及 陳 派, 而 後 林 派 演 變 為 紅 派, 陳 派 演 變 為 黑 派, 至 於 何 以 變 為 紅 黑 之 名, 一 說 為 兩 邊 競 選 旗 幟 及 宣 傳 品 顏 色 不 同, 林 派 喜 用 紅 色, 陳 派 喜 用 黑 色 ( 王 業 立 蔡 春 木,2004), 另 有 一 說, 因 梧 棲 地 方 上 的 私 人 恩 怨, 屬 鎮 公 所 系 統 的 王 子 癸 支 持 陳 水 潭 ; 屬 貿 易 商 系 統 的 尤 世 景 支 持 林 鶴 年, 又 有 尤 世 景 在 二 二 八 事 件 中 因 被 檢 舉 協 助 台 共 謝 雪 紅 坐 16

船 內 渡 中 國, 被 稱 為 紅 派, 王 子 癸 被 質 疑 就 是 檢 舉 他 人 的 黑 心 肝, 而 被 稱 為 黑 派 ( 王 靜 儀 傅 恆 德,2007), 更 有 說 法, 林 派 主 要 人 物 多 畢 業 於 台 中 師 範 學 院, 以 紅 色 作 為 熱 情 及 善 的 象 徵, 而 稱 紅 派 ; 陳 派 人 物 多 畢 業 于 台 中 第 一 中 學, 不 少 人 學 醫, 多 著 黑 色 禮 服, 而 稱 為 黑 派 ( 左 力 大 ) 紅 黑 兩 派 在 地 方 政 治 上 的 運 作, 早 期 在 國 民 黨 威 權 時 期 雙 派 系 主 義 下, 紅 黑 兩 派 每 屆 輪 流 執 政, 互 相 牽 制, 第 一 屆 縣 長 由 紅 派 林 鶴 年 擔 任, 第 二 屆 由 黑 派 陳 水 潭 擔 任, 而 也 因 為 紅 黑 兩 派 的 競 逐 起 源 即 為 地 方 政 府 最 高 行 政 首 長, 且 加 以 兩 派 在 各 鄉 鎮 皆 有 安 排 人 員, 所 以 紅 黑 兩 派 勢 力 深 植 原 中 縣 各 層 面, 不 論 是 農 會 理 監 事 的 比 例 農 會 總 幹 事 的 選 舉, 基 層 的 村 里 長 鄉 鎮 長 縣 議 員 選 舉, 皆 無 法 跳 脫 派 系 掌 握 的 局 面 至 第 七 屆 時, 紅 黑 派 對 立 日 益 嚴 重, 加 以 國 民 黨 認 為 地 方 派 系 勢 力 過 份 汲 取 地 方 公 共 財 飽 入 私 囊, 惡 化 地 方 政 治 體 質 的 種 種 作 為, 卻 讓 國 民 黨 飽 受 批 評, 背 盡 黑 鍋, 而 當 初 會 借 重 地 方 派 系 只 是 短 期 權 宜 之 計, 所 以 開 始 所 謂 青 年 才 俊 替 代 策 略, 藉 由 提 名 地 方 基 層 行 政 管 僚 來 奪 取 首 長 位 子 ( 陳 明 通,1995), 在 台 中 縣, 國 民 黨 提 名 較 無 派 系 色 彩, 從 教 育 界 出 身 的 陳 孟 鈴 出 馬, 依 照 慣 例, 本 應 由 紅 派 執 政, 為 了 平 息 紅 派 不 滿, 因 陳 的 叔 父 陳 高 犁 縣 議 員 是 紅 派, 將 其 劃 為 紅 派 份 子, 所 以 還 是 符 合 輪 流 執 政 慣 例 第 八 屆 時, 因 陳 在 當 選 後 廣 交 紅 黑 兩 派 人 士, 取 得 紅 黑 兩 派 信 服, 所 以 黑 派 無 提 名 人 選, 順 利 獲 得 連 任 提 名, 紅 派 只 有 楊 秋 澤 因 對 林 鶴 年 打 抱 不 平 則 推 出 其 子 楊 楊 順 隆 與 之 競 爭, 但 勢 力 單 簿, 陳 取 得 連 任, 這 是 首 次 有 單 一 派 系 連 任 情 況 第 九 屆 時, 因 黑 派 認 為 已 禮 讓 2 屆 縣 長, 按 慣 例 應 由 黑 派 執 掌, 也 因 為 前 任 陳 孟 鈴 成 功 經 驗, 國 民 黨 持 續 提 名 派 系 色 彩 不 重 之 陳 庚 金, 並 將 其 歸 為 黑 派, 這 樣 兩 派 就 開 啟 每 2 屆 輪 流 執 政 的 默 契, 第 十 一 十 二 屆 就 由 紅 派 廖 了 以 執 政 在 第 十 二 屆 前, 原 中 縣 是 國 民 黨 在 雙 派 系 主 義 之 下 運 作 下 成 功 的 典 範, 兩 邊 互 相 牽 制, 國 民 黨 則 適 時 透 過 提 名 派 系 色 彩 不 強 的 侯 選 人, 削 弱 原 有 地 方 派 系 成 員 的 勢 力, 也 降 低 兩 派 相 互 對 立, 互 相 扯 後 腿 情 況, 減 少 選 舉 恩 怨, 不 過 這 樣 的 17

控 制, 在 第 十 二 屆 廖 了 以 連 任 提 名 時, 因 黑 派 一 度 不 同 意 派 性 太 強 的 廖 繼 續 連 任, 欲 與 已 成 立 的 民 進 黨 侯 選 人 合 作, 後 在 中 央 協 調 之 下, 一 致 推 舉 廖 連 任, 不 過 也 再 次 埋 下 兩 派 中 對 立 的 種 子 在 提 及 第 十 三 屆 選 舉 前, 需 要 特 別 再 提 到 原 中 縣 第 三 個 地 方 派 系, 楊 天 生 家 族 的 楊 派, 楊 家 以 經 營 農 藥 的 興 農 企 業 起 家, 逐 步 擴 大 商 業 版 圖, 最 後 發 展 為 橫 跨 營 建 築 金 融 娛 樂 等 行 業 之 長 億 集 團, 正 是 因 其 財 力 雄 厚, 能 夠 支 應 地 方 派 系 所 需, 楊 天 生 早 期 資 助 黑 派, 助 黑 派 陳 庚 金 連 任 成 功, 時 任 黑 派 領 導 人 李 子 駸 欲 延 攬 楊 參 加 第 二 屆 國 民 大 會 代 表 選 舉, 不 過 遭 到 其 它 黑 派 大 老 反 對, 楊 遂 結 合 部 分 紅 黑 派 人 士 組 成 第 三 勢 力 楊 派 ( 左 力 大 ) 第 十 三 屆 縣 長 選 舉, 黑 派 認 為 應 由 其 執 政, 不 過 時 值 紅 派 鼎 盛 時 期, 紅 派 劉 松 藩 擔 任 立 法 院 院 長, 亦 即 紅 派 勢 力 已 不 侷 限 在 地 方, 更 深 入 中 央 把 握 重 要 位 子, 黑 派 此 時 相 對 弱 勢, 原 本 紅 派 議 長 欲 出 馬 角 逐, 因 在 楊 派 運 作 下, 改 推 徐 中 雄 參 選, 而 在 地 方 派 系 中 央 化 的 影 響, 國 民 黨 只 能 同 時 報 准 兩 位 侯 選 人 參 選, 兩 派 分 裂 的 情 況 下, 反 而 讓 民 進 黨 籍 廖 永 來 坐 收 漁 翁 之 利, 打 破 兩 派 輪 流 執 政 局 面, 因 為 紅 黑 兩 派 在 縣 長 選 舉 嚐 到 分 裂 的 苦 果 後, 在 其 一 個 月 後 第 十 四 屆 議 會 時, 兩 派 言 好, 首 度 在 議 會 呈 現 紅 黑 共 治 局 面, 議 長 由 黑 派 顏 清 標 擔 任, 副 議 長 由 紅 派 張 清 堂 擔 任, 後 來 第 十 五 十 六 屆 議 會 議 長 則 由 紅 派 張 清 堂 擔 任, 副 議 長 分 別 由 黑 派 陳 芳 隆 林 士 昌 擔 任, 這 樣 的 關 係 甚 至 延 續 至 直 轄 市 時 期 之 台 中 市 第 一 屆 議 長 仍 由 張 清 堂 擔 任, 黑 派 林 士 昌 擔 任 副 議 長, 原 台 中 市 議 長 張 派 張 宏 年 則 被 勸 退, 張 宏 年 則 在 張 清 堂 因 案 去 職 後, 議 長 由 林 士 昌 擔 任, 副 議 長 才 得 以 擔 任, 而 在 第 二 屆 時, 原 中 縣 地 方 派 系 勢 力 又 囊 括 議 長 及 副 議 長 席 次, 繼 續 呈 現 紅 黑 共 治, 議 長 由 黑 派 林 士 昌 擔 任, 副 議 長 由 紅 派 前 議 長 張 清 堂 之 弟 張 清 照 擔 任 第 十 四 屆 縣 長 時, 因 紅 黑 共 治 經 驗 成 功, 並 記 取 分 裂 的 苦 果, 紅 派 支 持 黑 派 侯 選 人, 黑 派 也 提 名 紅 派 能 接 受 的 黃 仲 生 角 逐 縣 長, 黃 也 順 利 連 任 第 十 五 屆 末 屆 臺 中 縣 長 縱 觀 原 中 縣 地 方 派 系 的 運 作, 在 前 期, 國 民 黨 皆 能 有 效 掌 控, 並 且 遵 循 所 期 18

望 的 雙 派 系 主 義 的 對 抗 匡 架 執 行, 在 中 期 時, 國 民 黨 仍 能 成 功 執 行 青 年 才 俊 替 代 政 策, 而 後 因 紅 派 勢 力 大 增, 不 願 依 據 原 有 慣 例 執 行, 兩 敗 俱 傷 後, 建 立 紅 黑 共 治 時 代, 這 樣 的 勢 力 到 臺 中 縣 市 合 併 後 第 一 屆 臺 中 市 議 會 仍 能 把 持 議 長 及 副 議 長 席 次, 可 以 說 紅 黑 派 系 在 臺 中 市 政 治 圈 仍 具 相 當 影 響 力 不 過, 根 據 王 業 立 及 蔡 春 木 的 研 究, 原 中 縣 地 方 派 系 已 發 生 許 多 本 質 上 的 轉 變, 其 中 領 導 方 式 已 由 一 人 領 導 逐 漸 走 向 集 體 領 導, 所 謂 派 系 掌 門 人 似 乎 已 不 明 確, 取 而 代 之 是 派 系 大 老 的 說 法, 全 縣 型 地 方 派 系 逐 漸 鬆 動, 地 方 山 頭 型 政 治 人 物 影 響 力 日 增, 其 二, 在 中 央 及 地 方 先 後 輪 替 後, 傳 統 上 屬 於 國 民 黨 的 地 方 派 系 與 支 持 椿 腳 網 絡 更 加 脆 弱, 對 國 民 黨 不 滿 的 地 方 派 系, 未 來 不 無 投 奔 綠 營 的 可 能, 這 樣 的 發 現 與 2014 年 選 舉 前, 所 出 現 地 方 派 系 向 民 進 黨 籍 侯 選 人 招 手 新 聞 不 謀 而 合, 雖 然 不 見 得 是 因 對 國 民 黨 不 滿 才 投 奔, 但 派 系 與 國 民 黨 結 盟 確 實 已 不 若 之 前 緊 密, 至 於 導 致 這 樣 的 結 果, 也 可 能 因 升 格 直 轄 市, 消 滅 鄉 鎮 市 長 及 代 表 的 選 舉, 使 得 派 系 系 統 把 持 的 結 構 斷 裂, 加 上 與 臺 中 市 合 併 升 格, 派 系 角 逐 市 長 大 位 有 其 難 度, 可 以 說, 派 系 所 能 活 動 的 較 高 公 職 職 位, 只 剩 市 議 員, 壓 縮 派 系 運 作 空 間 該 研 究 重 要 的 發 現, 還 有 派 系 人 物 間 靠 情 感 的 結 合 已 逐 漸 淡 化, 取 而 代 之 是 偏 重 議 題 或 利 益 的 結 合, 派 系 壁 壘 已 沒 像 早 期 這 樣 鮮 明, 但 地 方 派 系 對 於 各 級 民 代 及 地 方 首 長 仍 具 一 定 動 員 能 量, 只 是 影 響 力 會 逐 漸 下 降 三 彰 化 縣 地 方 派 系 歷 史 現 今 彰 化 縣 是 由 日 據 時 期 臺 中 州 彰 化 市 彰 化 員 林 及 北 斗 三 郡 組 成, 所 以 彰 化 地 方 派 系 的 形 成 有 其 地 緣 特 性, 彰 化 縣 的 派 系 組 成, 有 彰 化 市 的 紅 白 派 ; 二 林 鎮 的 陳 林 派 ; 北 斗 鎮 的 老 少 派 ; 各 鄉 鎮 的 公 所 派 與 農 會 派, 各 級 農 會 亦 分 紅 白 派 ( 賴 盟 騏,2009) 彰 化 縣 地 方 派 系 最 為 著 名 的 是 紅 白 兩 派, 而 它 的 演 變, 一 般 認 為 是 光 復 之 19

初, 為 配 合 全 省 行 政 區 劃 的 調 整, 彰 化 縣 參 議 會 在 討 論 省 轄 彰 化 市 改 為 縣 轄 市 的 問 題 上 意 見 分 歧, 分 成 城 內 派 與 城 外 派 城 內 派 以 參 議 員 李 崇 禮 為 首, 反 對 從 省 轄 市 降 為 縣 轄 市, 城 外 派 的 石 錫 勳 等 人 則 主 張 改 制 為 縣 轄 市, 雙 方 因 此 發 生 矛 盾 在 1947 年 11 月 彰 化 縣 選 舉 第 一 屆 國 民 大 會 代 表 時, 城 外 派 推 出 經 營 彰 化 客 運 公 司 的 呂 世 明 參 選, 宣 傳 單 一 律 以 紅 紙 印 製, 城 內 派 則 由 醫 學 博 士 蘇 振 輝 出 馬 角 逐, 傳 單 一 律 用 白 紙, 以 示 區 別 ( 左 力 大 ), 而 根 據 賴 盟 騏 研 究, 實 際 上, 彰 化 市 於 1951 年 11 月 30 日 才 改 制 為 縣 轄 市,1946 年 並 無 改 制 之 爭, 城 內 城 外 派 乃 源 自 於 台 中 縣 遷 治 的 爭 議, 不 過, 起 源 說 法 雖 有 不 同, 但 相 同 的 是 都 是 因 為 國 民 大 會 代 表 選 舉 所 確 立 形 成 兩 派, 呂 世 明 及 蘇 振 輝 就 是 兩 派 各 自 開 山 鼻 祖 北 斗 區 的 派 系 則 有 老 少 派 及 陳 林 派, 其 中 老 少 派 最 早 尚 可 追 溯 自 清 朝 末 年 的 林 派, 起 因 是 於 日 據 時 期 林 伯 餘 和 林 生 財 競 選 北 斗 街 協 議 會 員 時, 因 故 生 隙, 支 持 林 生 財 的 年 紀 較 大, 故 稱 老 派, 支 持 林 伯 餘 的 年 紀 較 輕, 故 稱 少 派, 老 派 大 致 以 大 地 主 富 商 居 多, 在 日 治 中 期 開 始 累 積 財 富, 他 們 大 多 沒 有 傲 人 的 學 歷 或 家 世, 但 能 力 強, 頭 腦 靈 活, 少 派 成 員 大 多 有 良 好 的 身 世 背 景, 出 身 北 斗 大 家 族, 優 渥 的 環 境, 使 他 們 有 更 好 的 條 件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或 出 國 留 學 陳 林 派 部 分, 陳 派 始 祖 陳 建 上 與 林 派 始 祖 林 爐 原 為 好 友, 日 據 時 期 曾 共 同 合 資 經 營 株 式 會 社, 後 來 因 利 益 分 配 不 均 而 失 和 ( 左 力 大 ), 陳 派 及 林 派 各 自 推 出 侯 選 人 出 馬 角 逐 地 方 公 職 職 位, 派 系 對 立 態 勢 確 立 彰 化 縣 具 有 全 縣 型 派 系 實 力 的, 主 要 是 紅 白 兩 派, 依 據 賴 盟 騏 的 說 法, 彰 化 市 的 紅 派 二 林 鎮 的 陳 派 與 北 斗 鎮 的 少 派, 結 合 成 全 縣 性 的 紅 派 彰 化 市 的 白 派 二 林 鎮 的 林 派 與 北 斗 鎮 的 老 派, 結 合 成 全 縣 性 的 白 派, 紅 白 兩 派 在 早 期 彰 化 地 方 勢 力 頗 大, 地 方 首 長 也 由 派 系 掌 握, 第 一 屆 至 第 三 屆 縣 長 皆 由 白 派 陳 錫 卿 當 選, 第 四 五 屆 則 由 紅 派 領 導 人 呂 世 明 當 選, 至 第 六 屆 時, 國 民 黨 政 府 為 平 衡 派 系 力 量, 提 名 白 派 陳 時 英 並 順 利 當 選, 第 七 八 屆 同 樣 由 白 派 吳 榮 興 當 選, 白 派 取 得 三 連 任, 勢 力 已 遠 在 紅 派 之 上, 達 到 白 派 發 展 的 高 峰, 不 過 在 此 同 時, 此 兩 次 選 20

舉 中, 國 民 黨 遇 到 黨 外 人 士 張 春 男 及 黃 石 城 的 強 力 挑 戰, 該 二 人 的 選 舉 也 為 後 來 民 進 黨 在 彰 化 縣 的 發 展 打 下 了 基 礎 彰 化 縣 地 方 派 系 的 重 大 轉 折 發 生 在 第 九 屆 選 舉 上, 紅 白 兩 派 菁 英 力 求 出 頭, 國 民 黨 辦 理 黨 內 提 名 登 記 時 共 有 14 位 參 加 角 逐, 其 中 白 派 當 時 擔 任 省 議 員 的 柯 明 謀 紅 派 當 時 擔 任 省 議 員 的 施 金 協 縣 議 會 議 長 黃 文 堯 等 人, 都 是 兩 派 第 二 代 最 具 實 力 的 人 物, 大 家 都 是 縣 長 的 適 當 人 選, 大 家 誰 也 不 讓 誰, 國 民 黨 發 生 整 合 上 的 困 難, 最 後 決 定 把 派 系 擺 一 邊, 提 名 當 時 擔 任 台 灣 省 合 作 管 理 處 處 長 的 陳 伯 村 返 鄉 參 選, 沒 想 到 此 一 舉 動, 遇 到 彰 化 地 方 派 系 聯 合 抵 抗, 首 度 由 無 黨 籍 的 黃 石 城 當 選, 第 十 屆 時, 國 民 黨 不 但 未 提 名 自 己 的 候 選 人, 甚 至 禁 止 黨 員 參 選, 卻 積 極 支 援 黨 外 的 黃 石 城 參 選, 讓 黃 與 同 為 黨 外 的 縣 議 員 白 瑞 珍 競 爭, 此 次 競 選, 被 認 為 是 國 民 黨 對 黃 的 禮 讓 ( 曾 綉 華,2005) 第 十 一 屆 時, 國 民 黨 重 新 提 名 派 系 人 士, 也 就 是 白 派 省 議 員 施 松 輝 參 選, 競 爭 對 手 為 民 進 黨 的 周 清 玉, 作 為 彰 化 縣 首 次 政 黨 對 決, 也 是 國 民 黨 要 重 新 奪 回 彰 化 縣 長 的 重 要 一 戰, 選 情 格 外 緊 繃, 不 過 在 派 系 未 能 有 效 整 合, 並 且 發 生 芬 園 事 件, 施 以 1 萬 多 票 落 敗 第 十 二 屆 時, 國 民 黨 無 派 系 色 彩 的 阮 剛 猛 在 黨 中 央 協 助 下, 成 功 整 合 得 到 紅 白 兩 派 支 持, 順 利 擊 敗 欲 連 任 的 周 清 玉, 國 民 黨 總 算 奪 回 已 失 去 12 年 民 進 黨 的 執 政 權 至 第 十 三 屆, 阮 剛 猛 打 敗 民 進 黨 籍 時 任 立 法 委 員 翁 金 珠, 成 功 連 任, 但 也 僅 小 贏 翁 5 千 多 票 而 已 第 十 四 屆 時, 國 民 黨 提 名 未 有 派 系 色 彩 的 葉 金 鳳, 面 對 已 在 地 方 經 營 許 久 的 翁 金 珠, 結 果 翁 勝 葉 4 萬 多 票, 國 民 黨 再 次 失 去 彰 化 縣 縣 長 第 十 五 屆 時, 國 民 黨 籍 提 名 時 任 立 法 委 員 的 卓 伯 源, 挑 戰 欲 連 任 之 翁 金 珠, 當 時 由 於 民 進 黨 執 政 之 中 央 政 府 民 眾 施 政 滿 意 度 低, 連 帶 影 響 翁 的 選 情, 而 且 泛 藍 陣 營 成 功 整 合, 卓 伯 源 再 次 幫 國 民 黨 贏 回 執 政 權, 大 贏 將 近 10 萬 票 第 十 六 屆, 卓 伯 源 與 翁 金 珠 再 次 競 爭 縣 長, 卓 仍 贏 翁 7 萬 多 票 順 利 連 任 至 第 十 七 屆, 國 民 兩 黨 同 時 推 出 現 任 立 法 委 員 林 滄 敏 及 魏 明 谷 競 逐, 不 過 國 民 黨 整 合 進 度 緩 慢, 林 滄 敏 在 初 選 時 與 卓 伯 源 支 持 之 副 縣 長 柯 呈 枋 競 爭 異 常 激 烈, 柯 陣 營 在 初 選 21

失 敗 後, 也 遲 至 登 記 參 選 縣 長 之 最 後 一 天 才 宣 布 不 參 加 縣 長 選 舉, 改 投 入 立 法 委 員 補 選, 縱 使 林 滄 敏 已 取 得 國 民 黨 提 名, 但 是 卓 伯 源 之 縣 府 派 消 極 輔 選 的 新 聞 在 選 舉 期 間 不 時 登 報, 國 民 黨 無 法 有 效 整 合, 另 一 方 面, 國 民 黨 在 此 時 因 一 連 串 食 品 安 全 議 題 及 抗 議 事 件 影 響, 中 央 政 府 施 政 滿 意 度 低, 國 民 黨 在 縣 市 長 選 舉 中 幾 近 全 面 潰 敗, 彰 化 縣 也 不 例 外, 由 魏 明 谷 勝 出 不 同 於 原 中 縣 的 情 況, 基 本 上 在 彰 化 已 很 少 聽 聞 所 謂 紅 白 派 之 說, 杜 慶 承 在 2005 年 研 究 時 即 認 為 彰 化 縣 已 無 過 往 的 全 縣 性 影 響 力 之 地 方 派 系, 政 治 人 物 對 派 系 的 集 體 認 同 感 逐 漸 淡 化, 地 方 政 治 人 物 結 盟 運 作 相 當 頻 繁, 出 現 跨 派 系, 跨 政 黨 的 結 盟, 而 該 文 針 對 2000 年 政 黨 輪 替 所 作 的 研 究, 發 現 一 方 面 國 民 黨 因 被 民 進 黨 政 府 藉 由 查 賄 及 整 頓 基 層 金 融 等 制 度 面 措 施, 使 得 地 方 派 系 區 域 性 壟 斷 經 濟 利 益 減 少, 無 法 有 效 維 持 侍 從 主 義, 另 因 政 黨 的 輪 替, 使 得 依 侍 對 象 轉 趨 多 元, 也 是 地 方 派 系 被 削 弱 的 因 素 四 兩 縣 地 方 派 系 歷 史 比 較 兩 縣 地 方 派 系 比 較, 其 相 同 之 處, 在 於 派 系 的 成 因, 皆 是 由 選 舉 而 產 生, 而 且 爭 奪 的 標 的, 廣 佈 地 方 各 層 面, 大 至 縣 長, 中 至 鄉 鎮 市 長 縣 議 員 小 至 農 會 及 信 用 合 作 社 等 基 層 金 融, 而 兩 縣 早 期 也 都 遵 循 國 民 黨 政 府 所 設 定 之 雙 派 系 主 義 運 作, 互 相 牽 制 但 不 同 的 地 方 在 於, 原 中 縣 兩 派 的 交 鋒, 比 較 有 制 度 及 默 契, 輪 流 執 政, 但 彰 化 縣 則 大 都 為 白 派 佔 上 風, 紅 派 僅 有 第 四 五 屆 是 由 領 導 人 呂 世 明 當 選, 另 外, 彰 化 縣 紅 白 派 對 抗 也 較 為 激 烈, 國 民 黨 無 法 有 效 協 調 出 人 選, 致 使 彰 化 縣 在 1981 年 時 即 被 黨 外 人 士 所 掌 握, 並 且 持 續 12 年 無 法 讓 派 系 人 士 所 掌 控, 縱 使 是 國 民 黨 再 取 回 政 權, 也 同 樣 是 非 派 系 人 員 擔 任, 與 原 中 縣 至 1997 年 才 首 度 被 民 進 黨 奪 得 縣 長 不 同, 在 原 中 縣 派 系 失 去 執 政 權 時, 彰 化 縣 的 派 系 早 就 失 去 16 年 之 久 22

兩 縣 派 系 在 失 去 政 權 的 反 應 也 不 相 同, 原 中 縣 在 失 去 政 權 時, 兩 派 立 即 體 認 不 合 作 即 兩 敗 俱 傷, 形 成 共 識, 在 1 個 月 後 的 議 員 選 舉 即 產 生 紅 黑 共 治 的 共 識, 而 相 對 於 原 中 縣, 彰 化 縣 則 未 形 成 紅 白 共 治 情 況 兩 縣 也 同 時 遇 到 國 民 黨 提 名 非 派 系 或 派 系 色 彩 淡 的 人 士 參 選 縣 長, 而 原 中 縣 則 會 接 受 國 民 黨 中 央 的 勸 告, 同 意 將 其 納 入 其 派 系 系 統 中, 而 該 名 人 員 當 選 縣 長 後, 也 會 廣 交 派 系 人 士, 久 而 久 之 也 就 成 為 真 正 派 系 人 員, 但 是 彰 化 縣 在 遇 到 這 樣 的 情 況 時, 則 是 同 時 抵 制 黨 中 央, 使 得 不 僅 失 去 縣 長 位 子, 再 次 一 屆 選 舉 也 被 黨 中 央 限 制 不 准 參 選 所 以 說, 以 派 系 歷 史 來 看, 兩 者 確 實 有 很 大 的 不 同, 而 派 系 無 法 有 效 掌 握 縣 長 席 次, 可 能 也 是 派 系 式 微 速 度 快 慢 的 因 素 之 一 肆 研 究 架 構 方 法 及 章 節 安 排 一 研 究 架 構 本 研 究 架 構 主 要 採 取 原 中 縣 與 彰 化 縣 地 方 派 系 比 較 研 究 分 析, 各 別 縣 市 之 資 料 先 透 過 豐 富 之 文 獻 回 顧 以 及 人 文 地 理 統 計 資 料 比 較, 並 對 於 當 地 地 方 派 系 掌 握 初 步 之 歷 史 脈 絡 人 員 的 組 成 背 景 是 否 依 然 活 躍 或 已 消 失 等 資 料 並 進 行 分 析 後, 初 步 取 得 兩 縣 人 文 地 理 統 計 相 近, 但 派 系 發 展 卻 相 反 的 情 況, 再 各 別 對 於 熟 悉 兩 縣 地 方 派 系 之 地 方 人 士 進 行 訪 談 且 加 以 系 統 整 理, 最 後, 再 針 對 兩 縣 資 料, 以 異 中 求 同 及 同 中 求 異 法 比 較 分 析, 不 局 限 在 單 一 縣 的 經 驗, 而 是 以 兩 縣 經 驗 比 較, 以 回 答 地 方 派 系 消 失 及 維 繫 成 長 的 重 要 關 鍵 因 素 23

圖 三 研 究 架 構 圖 發 展 結 果 相 反 相 近 蒐 集 原 中 縣 地 方 派 原 中 縣 地 理 人 文 等 彰 化 縣 地 理 人 文 等 蒐 集 彰 化 縣 地 方 派 系 背 景 及 研 究 結 果 客 觀 環 境 分 析 客 觀 環 境 分 析 系 背 景 及 研 究 結 果 等 資 料 等 資 料 深 度 訪 談 熟 悉 地 方 派 系 人 士 深 度 訪 談 熟 悉 地 方 派 系 人 士 交 叉 比 較 分 析 得 出 關 鍵 因 素 二 研 究 方 法 本 論 文 研 究 方 法 採 取 文 獻 分 析 法 及 深 度 談 談 法, 以 下 就 分 別 簡 述 之 : ( 一 ) 文 獻 分 析 法 所 蒐 集 之 文 獻, 除 了 地 方 派 系 相 關 理 論 外, 派 系 消 息 資 料 也 常 見 諸 報 章 雜 誌 及 媒 體, 所 以 報 章 雜 誌 新 聞 也 是 蒐 集 相 關 資 料 的 重 點, 並 著 重 蒐 集 以 原 中 縣 及 彰 化 縣 為 個 案 之 研 究 論 文 及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等, 試 圖 從 已 有 之 研 究 瞭 解 兩 縣 地 方 派 系 形 成 之 原 因 及 背 景, 藉 此 窺 見 對 於 兩 縣 地 方 派 系 大 致 上 的 全 貌, 建 構 對 於 兩 縣 派 系 的 輪 廓, 並 利 用 文 獻 所 得 之 相 關 資 料 擬 定 深 度 訪 談 的 對 象 及 問 題 24

兩 縣 客 觀 環 境 人 文 資 料 則 是 另 一 項 資 料 蒐 集 之 面 向, 主 要 將 從 政 府 統 計 數 據 資 料 出 發, 對 於 內 政 部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及 審 計 部 等 相 關 部 會 公 告 資 料 作 數 據 歸 納 並 比 較 ( 二 ) 深 度 談 談 法 有 鑑 於 地 方 派 系 就 是 為 獲 得 地 方 政 府 權 力 利 益 之 人 的 組 合, 所 以 將 分 別 擇 兩 縣 對 於 地 方 派 系 有 所 瞭 解 之 地 方 士 紳 議 員 信 用 合 作 社 理 事 主 席 及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各 擇 6 至 8 人 作 一 深 入 訪 談, 欲 訪 談 之 對 象 整 理 如 表 四, 兩 縣 在 訪 談 對 象 的 選 擇 上, 在 原 中 縣 的 部 分 將 借 助 研 究 所 陳 同 學, 陳 同 學 於 台 中 市 任 職, 對 台 中 市 府 會 人 士 較 有 認 識 及 瞭 解, 彰 化 縣 的 部 分 則 因 本 人 目 前 任 職 於 彰 化 縣 政 府 之 便, 並 特 別 選 擇 對 於 彰 化 縣 地 方 派 系 曾 參 與 經 營 或 認 識 之 信 用 合 作 社 理 事 主 席 作 為 訪 談 對 象 另 本 研 究 是 兩 縣 之 個 案 研 究, 所 以 在 訪 談 問 題 設 計 上 將 區 分 為 共 同 問 題 及 個 別 問 題, 問 題 整 理 如 圖 三 25

表 四 訪 談 對 象 表 原 台 中 縣 訪 談 對 象 編 號 訪 談 對 象 類 型 預 計 訪 談 人 數 A-1 台 中 市 議 會 次 級 團 體 成 員 1 人 A-2~3 市 籍 議 員 2 人 A-4 黨 部 人 員 1 人 A-5~6 市 府 人 員 2 人 A-7 議 會 行 政 人 員 1 人 A-8 媒 體 記 者 1 人 彰 化 縣 訪 談 對 象 B-1 縣 籍 議 員 1 人 B-2~3 信 用 合 作 社 理 事 主 席 2 人 B-4~5 黨 部 人 員 2 人 B-6~7 縣 府 人 員 2 人 B-8 曾 參 與 地 方 派 系 運 作 人 士 1 人 26

圖 四 訪 談 問 題 您 認 為 原 台 中 ( 彰 化 ) 縣 全 縣 型 地 方 派 系 是 否 尚 在? 是 否 仍 有 選 舉 影 響 力? 有 ( 原 中 縣 ) 無 ( 彰 化 縣 ) 1. 地 方 派 系 仍 然 得 以 存 在 主 要 原 因 為 何? ( 例 如 相 互 合 作 長 期 可 佔 據 縣 長 及 議 長 職 位 及 願 接 受 國 民 黨 所 安 排 空 降 人 馬 等 ) 1. 地 方 派 系 式 微 主 要 原 因 為 何? ( 例 如 彰 化 縣 紅 白 派 勢 力 失 衡 派 系 衝 突 多 黨 外 勢 力 較 早 進 入 不 願 接 受 黨 中 央 安 排 派 系 失 去 縣 長 職 位 已 久 ) 2. 地 方 派 系 可 順 利 傳 承 之 機 制 為 何, 大 體 上 是 如 何 培 養 接 班 人? 是 否 與 可 把 持 縣 長 及 議 長 職 位 有 關? 2. 地 方 派 系 減 弱 時 點 您 認 為 是 何 時? 是 否 有 關 鍵 事 件? 為 何 無 法 有 效 傳 承? 是 否 與 早 期 即 無 法 取 得 縣 長 職 位 有 關? 3. 您 認 為 目 前 派 系 無 法 取 得 市 長 職 位 或 縣 市 合 併, 是 否 將 影 響 全 縣 ( 市 ) 型 派 系 的 延 續? 3. 卓 伯 源 縣 長 及 白 鴻 森 議 長 是 否 為 派 系 成 員? 如 是, 為 何 無 法 再 維 繫 全 縣 派 系? 4. 您 認 為 議 長 及 副 議 長 席 次 是 否 是 現 階 段 維 持 全 縣 地 方 派 系 的 關 鍵? 議 長 及 副 議 長 是 否 為 目 前 的 派 系 領 導 人? 4. 在 立 委 選 制 改 變 後, 立 委 席 次 減 半, 地 方 派 系 是 否 有 向 立 委 或 其 它 公 職 靠 攏 的 情 況, 呈 現 區 域 型 山 頭 型 派 系? 5. 您 認 為 地 方 派 系 有 無 向 區 域 立 法 委 員 靠 攏? 原 因 為 何? 5. 近 年 來 各 地 方 派 系 是 選 擇 結 盟 合 作 因 素 為 何? ( 例 如 先 前 選 舉 恩 怨 或 私 人 關 係 等 ) 27

三 章 節 安 排 本 研 究 在 章 節 安 排 上, 因 為 有 關 地 方 派 系 的 研 究 汗 牛 充 棟, 而 原 中 縣 與 彰 化 縣 的 研 究 資 料 也 相 當 豐 富, 必 需 先 對 於 這 些 文 獻 作 一 整 理, 所 以 在 第 一 章 緒 論 後, 第 二 章 先 對 於 層 次 較 廣 之 地 方 派 系 理 論, 以 及 臺 灣 地 方 派 系 之 起 源 及 大 致 發 展 作 討 論 及 分 析 後, 第 三 章 則 將 範 圍 焦 點 進 一 步 限 縮 至 原 中 縣 及 彰 化 縣 之 客 觀 分 析, 也 就 是 人 文 地 理 以 及 地 方 派 系 影 響 力 強 弱 再 予 以 回 顧 比 較, 得 出 本 研 究 最 大 的 研 究 前 提, 也 就 是 兩 縣 人 文 地 方 理 條 件 環 境 相 似, 但 地 方 派 系 之 發 展 卻 呈 現 迥 然 不 同 的 方 向, 第 四 章 即 將 熟 知 兩 縣 地 方 派 系 之 人 士 作 一 深 度 訪 談, 對 照 分 析 得 出 其 中 關 鍵 因 素, 第 五 章 則 是 結 論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第 三 節 研 究 架 構 與 方 法 第 四 節 研 究 範 圍 與 限 制 第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第 一 節 地 方 派 系 理 論 第 二 節 臺 灣 地 方 派 系 發 展 第 三 章 原 臺 中 縣 與 彰 化 縣 文 獻 研 究 比 較 分 析 第 一 節 人 文 地 理 第 二 節 派 系 之 歷 史 及 現 況 第 四 章 地 方 派 系 訪 談 比 較 第 一 節 原 中 縣 訪 談 結 果 第 二 節 彰 化 縣 訪 談 結 果 第 三 節 訪 談 比 較 第 五 章 結 論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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