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办 券 商 二 零 一 六 年 一 月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声 明 本 公 司 及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本 公 司 负 责 人 和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保 证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中 财 务 会 计 资 料 真 实 完 整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对 本 公 司 股 票 公 开 转 让 所 作 的 任 何 决 定 或 意 见, 均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公 司 股 票 的 价 值 或 投 资 者 的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者 保 证 任 何 与 之 相 反 的 声 明 均 属 虚 假 不 实 陈 述 根 据 证 券 法 的 规 定, 本 公 司 经 营 与 收 益 的 变 化, 由 本 公 司 自 行 负 责, 由 此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1-1-1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本 节 扼 要 披 露 特 别 提 醒 投 资 者 注 意 的 风 险 因 素 投 资 者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第 二 节 之 六 /( 二 )/3 基 本 风 险 特 征 以 及 第 四 节 之 九 风 险 因 素 的 全 部 内 容, 充 分 了 解 本 公 司 所 披 露 的 风 险 因 素 本 公 司 特 别 提 醒 投 资 者 对 公 司 以 下 重 大 事 项 予 以 充 分 关 注 : 一 信 用 风 险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为 向 中 小 微 企 业 个 体 工 商 户 自 然 人 等 客 户 提 供 贷 款 服 务, 贷 款 不 能 到 期 收 回 导 致 的 信 用 风 险 是 公 司 面 临 的 最 主 要 风 险 如 借 款 人 不 能 及 时 将 贷 款 本 金 及 利 息 归 还 而 成 为 逾 期 贷 款, 或 部 分 逾 期 贷 款 因 无 法 收 回 而 形 成 坏 账, 都 将 给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二 行 业 竞 争 风 险 公 司 所 处 细 分 行 业 为 货 币 金 融 服 务 行 业, 所 面 临 的 行 业 竞 争 风 险 主 要 体 现 在 两 个 层 面 : 一 是 作 为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面 临 着 来 自 于 银 行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社 村 镇 银 行 民 间 借 贷 等 竞 争 对 手 的 竞 争 冲 击 ; 二 是 与 同 地 区 的 其 它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之 间 的 竞 争 如 未 来 银 行 等 传 统 金 融 机 构 对 公 司 的 目 标 客 户 群 体 更 为 重 视, 或 本 地 其 它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采 取 更 激 进 的 竞 争 策 略, 公 司 的 业 务 将 面 临 更 大 的 竞 争 风 险 三 利 率 波 动 风 险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按 照 市 场 化 原 则 进 行 经 营, 主 要 业 务 收 入 来 自 发 放 贷 款 的 规 模 和 贷 款 利 率 ; 根 据 相 关 要 求,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贷 款 利 率 上 限 不 得 超 过 司 法 部 门 规 定 的 上 限 ( 即 银 行 同 期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的 4 倍 ), 如 果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下 调 过 快, 将 直 接 影 响 公 司 的 营 业 收 入, 给 公 司 经 营 业 绩 带 来 不 利 影 响 四 融 资 不 足 风 险 由 于 政 策 监 管 的 限 制,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不 能 吸 收 存 款, 贷 款 的 资 金 来 源 只 能 为 自 有 资 金 捐 赠 资 金 来 自 不 超 过 两 个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的 融 入 资 金 或 发 行 私 募 债 券, 其 中 以 自 有 资 金 银 行 贷 款 为 主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公 司 发 放 贷 款 的 资 金 全 部 来 自 公 司 股 东 认 缴 的 注 册 资 本 以 及 历 年 盈 余 积 累, 不 存 在 向 其 他 机 构 拆 入 资 金 的 情 况 如 公 司 无 法 及 时 筹 措 到 所 需 1-1-2
资 金, 将 面 临 融 资 不 足 的 风 险, 从 而 影 响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和 经 营 规 模 的 增 长 公 司 将 以 本 次 挂 牌 为 契 机, 借 助 信 息 披 露 优 势, 提 升 公 司 知 名 度 与 影 响 力, 树 立 公 司 品 牌, 进 一 步 扩 展 公 司 融 资 渠 道, 提 高 公 司 融 资 能 力, 扩 大 公 司 的 可 贷 规 模, 进 而 推 动 公 司 稳 健 规 范 及 可 持 续 的 健 康 发 展 五 监 管 政 策 风 险 目 前 我 国 与 小 额 贷 款 行 业 相 关 的 政 策 法 规 均 为 部 门 规 章 或 规 范 性 文 件, 没 有 上 升 到 法 律 层 面, 对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法 律 监 督 存 在 空 白 根 据 关 于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的 指 导 意 见 ( 银 监 发 [2008]23 号 ),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监 管 部 门 为 省 级 政 府 明 确 的 主 管 部 门 ( 金 融 办 或 相 关 机 构 )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受 到 银 监 会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及 省 级 政 府 明 确 的 主 管 部 门 等 多 头 共 同 监 管 的 状 态 ; 实 际 监 管 过 程 中, 一 般 由 省 级 政 府 明 确 的 主 管 部 门 ( 金 融 办 或 相 关 机 构 ) 牵 头 负 责, 并 协 调 银 监 会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的 地 方 分 支 机 构 工 商 公 安 等 多 部 门 进 行 联 合 监 管 监 管 的 不 明 确 和 地 方 主 要 监 管 层 金 融 监 管 经 验 的 不 足, 造 成 各 地 监 管 规 定 并 不 统 一 未 来 如 有 监 管 权 属 的 更 迭 或 金 融 政 策 的 变 更,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经 营 可 能 会 因 国 家 政 策 改 变 而 受 到 严 重 影 响 六 业 务 类 型 单 一 且 经 营 区 域 集 中 风 险 公 司 目 前 主 要 收 入 均 来 自 小 额 贷 款 业 务 的 利 息 收 入 业 务 模 式 较 为 单 一 如 果 未 来 宏 观 经 济 不 景 气, 公 司 客 户 群 体 资 金 需 求 持 续 下 降, 不 良 贷 款 率 提 高, 公 司 面 临 着 贷 款 利 息 收 入 下 降 的 风 险, 从 而 对 公 司 经 营 造 成 一 定 程 度 的 波 动 由 于 政 策 限 制,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往 往 只 能 在 当 地 经 营, 不 允 许 跨 区 域 经 营 业 务, 从 而 导 致 业 务 辐 射 范 围 狭 窄, 区 域 范 围 内 竞 争 激 烈 经 营 范 围 的 限 定, 导 致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发 展 与 当 地 的 经 济 波 动 息 息 相 关, 如 未 来 公 司 业 务 开 展 区 域 内 发 生 经 济 衰 退 或 因 政 府 调 整 产 业 结 构 等, 影 响 了 公 司 主 要 客 户 的 经 营 存 续 能 力, 将 可 能 导 致 客 户 大 规 模 的 违 约 情 况, 从 而 严 重 影 响 公 司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七 债 权 转 让 2014 年 12 月, 公 司 与 武 汉 高 德 思 迈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签 署 债 权 转 让 协 议, 公 司 将 其 向 韦 昌 民 李 艳 和 李 国 斌 发 放 的 三 笔 到 期 借 款 债 权 转 让 给 高 德 思 迈, 涉 及 标 的 债 权 借 款 本 金 1,300 万 元, 标 的 债 权 借 款 利 息 及 违 约 金 合 计 154 万 元, 债 1-1-3
权 转 让 价 格 合 计 1,300 万 元 上 述 债 权 转 让 的 债 权 已 经 法 院 判 决 或 调 解 结 案, 转 让 的 债 权 本 金 与 利 息 均 已 获 得 法 院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的 确 认 截 至 本 签 署 日, 公 司 已 收 到 上 述 债 权 转 让 的 全 部 对 价 债 权 转 让 协 议 已 履 行 完 毕, 且 该 债 权 转 让 未 附 有 追 索 权, 公 司 上 述 债 权 的 风 险 和 收 益 已 全 部 转 移 八 未 结 诉 讼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公 司 存 在 2 宗 正 在 执 行 中 的 诉 讼, 涉 诉 贷 款 本 金 总 额 800 万 元, 截 至 本 签 署 日, 涉 诉 贷 款 未 收 回 的 贷 款 本 金 总 额 为 278.7 万 元 公 司 上 述 贷 款 担 保 及 保 证 较 为 充 分, 且 占 公 司 发 放 贷 款 本 金 余 额 的 比 例 较 小, 预 计 不 会 对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及 持 续 经 营 产 生 显 著 影 响 同 时, 公 司 基 于 谨 慎 性 原 则, 已 按 照 上 述 贷 款 的 五 级 分 类 标 准 计 提 了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但 若 该 等 诉 讼 不 能 顺 利 执 行 或 执 行 结 果 不 足 以 偿 付 贷 款 本 息, 则 仍 将 对 公 司 的 经 营 业 绩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九 挂 牌 后 的 股 票 交 易 2015 年 9 月 15 日,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同 意 联 丰 小 贷 向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申 请 公 司 股 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采 取 协 议 转 让 方 式 公 开 转 让 根 据 武 汉 市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利 用 资 本 市 场 融 资 管 理 工 作 指 引 ( 暂 行 ), 已 上 市 ( 指 在 依 法 设 立 的 各 类 公 开 交 易 市 场 上 融 资 挂 牌 交 易 的 行 为, 包 括 在 境 内 外 上 市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或 区 域 性 股 权 交 易 市 场 挂 牌 )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股 份 在 境 内 外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公 司 的 主 发 起 人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必 须 保 持 控 股 或 实 际 控 制 地 位, 转 让 后 持 股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20%; 为 防 止 恶 意 收 购 行 为, 转 让 后 其 他 股 东 及 一 致 行 动 协 议 人 持 股 比 例, 不 得 高 于 原 第 一 大 股 东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在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允 许 已 上 市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80% 以 内 的 股 份 通 过 交 易 系 统 自 由 转 让, 无 需 审 批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须 按 规 定 报 批 : ( 一 ) 向 单 一 股 东 及 关 联 方 或 一 致 行 动 人 转 让 超 过 20% 股 份 的 ; ( 二 ) 新 进 单 一 股 东 及 关 联 方 或 一 致 行 动 人 持 股 比 例 超 过 20%; ( 三 ) 股 权 变 更 不 超 过 20% 比 例, 但 可 能 导 致 实 际 控 制 人 发 生 变 更 的 按 照 前 款 规 定 进 行 转 让 的, 交 易 方 式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交 易 所 规 则 允 许 的 1-1-4
方 式 自 由 选 择, 无 须 再 进 行 审 批 在 符 合 前 述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允 许 已 上 市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进 行 定 向 增 发, 定 向 增 发 间 隔 时 间 可 以 不 受 现 行 规 定 中 有 关 资 本 及 股 权 变 更 时 间 间 隔 的 限 制, 但 增 资 事 项 需 按 规 定 报 批 已 上 市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应 在 上 市 股 权 交 易 完 成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书 面 向 市 去 金 融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发 行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的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应 当 在 每 季 度 结 束 后 15 日 内 向 市 区 金 融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发 行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情 况 报 告, 并 报 送 上 季 度 新 发 行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的 相 关 发 行 文 件 正 本 复 印 件 1-1-5
目 录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声 明... 1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2 一 信 用 风 险... 2 二 行 业 竞 争 风 险... 2 三 利 率 波 动 风 险... 2 四 融 资 不 足 风 险... 2 五 监 管 政 策 风 险... 3 六 业 务 类 型 单 一 且 经 营 区 域 集 中 风 险... 3 七 债 权 转 让... 3 八 未 结 诉 讼... 4 九 挂 牌 后 的 股 票 交 易... 4 目 录... 6 释 义... 8 第 一 节 基 本 情 况... 10 一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10 二 本 次 挂 牌 情 况... 10 三 公 司 股 权 结 构... 13 四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19 五 公 司 最 近 两 年 及 一 期 主 要 会 计 数 据 及 财 务 指 标... 22 六 本 次 挂 牌 的 有 关 机 构 情 况... 23 第 二 节 公 司 业 务... 25 一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及 主 要 产 品... 25 二 公 司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及 主 要 业 务 流 程... 27 三 公 司 拥 有 的 关 键 业 务 资 源... 32 四 公 司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45 五 商 业 模 式... 49 六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情 况... 50 七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规 划... 73 1-1-6
第 三 节 公 司 治 理... 75 一 最 近 两 年 一 期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的 建 立 健 全 及 运 行 情 况... 75 二 董 事 会 对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的 讨 论 及 对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的 评 估... 76 三 公 司 及 主 发 起 人 最 近 两 年 违 法 违 规 及 受 处 罚 情 况... 81 四 公 司 独 立 性 情 况... 82 五 同 业 竞 争 情 况... 83 六 公 司 最 近 两 年 资 源 被 占 用 及 提 供 担 保 情 况... 85 七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有 关 情 况 说 明... 85 八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变 动 情 况 及 原 因... 87 第 四 节 公 司 财 务... 89 一 财 务 报 表 编 制 基 础 及 最 近 两 年 及 一 期 的 财 务 报 表... 89 二 报 告 期 内 的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会 计 估 计 及 其 变 更 情 况... 94 三 公 司 最 近 两 年 及 一 期 的 主 要 会 计 数 据 和 财 务 指 标 分 析... 108 四 关 联 方 及 关 联 交 易... 135 五 需 提 醒 投 资 者 关 注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中 的 期 后 事 项 或 有 事 项 及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140 六 报 告 期 内 的 资 产 评 估 情 况... 140 七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和 报 告 期 内 的 分 配 情 况... 140 八 控 股 子 公 司 或 纳 入 合 并 报 表 的 其 他 企 业 的 基 本 情 况... 143 九 风 险 因 素... 143 第 五 节 有 关 声 明... 145 一 本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声 明... 145 二 主 办 券 商 声 明... 146 三 律 师 声 明... 147 第 六 节 附 件... 149 1-1-7
释 义 在 本 中, 除 非 文 义 另 有 所 指,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联 丰 小 贷 股 份 公 司 公 司 本 公 司 指 武 汉 市 青 山 区 联 丰 小 额 贷 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劲 牌 投 资 指 湖 北 劲 牌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高 德 思 迈 指 武 汉 高 德 思 迈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章 程 指 根 据 上 下 文 义 所 需, 指 当 时 有 效 的 公 司 章 程 股 东 大 会 指 股 份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指 股 份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指 股 份 公 司 监 事 会 三 会 指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指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及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公 司 法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1993 年 12 月 29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2013 年 10 月 27 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八 次 会 议 修 订,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证 券 法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1998 年 12 月 29 日 第 九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通 过 ;2013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修 订, 自 2014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 业 务 规 则 指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业 务 规 则 ( 试 行 ) (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于 2013 年 2 月 8 日 发 布,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 湖 北 省 小 贷 试 点 实 施 意 见 指 湖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开 展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鄂 政 办 发 [2008]61 号 ) 湖 北 省 小 贷 试 点 管 理 办 法 指 湖 北 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 鄂 金 办 发 [2009]18 号 ) 武 汉 市 金 融 局 武 汉 市 指 武 汉 市 金 融 工 作 局 ( 原 为 武 汉 市 政 府 金 融 工 作 办 1-1-8
金 融 办 公 室 ) 中 国 银 监 会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人 行 央 行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主 办 券 商 日 信 证 券 指 日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指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本 次 挂 牌 本 指 指 公 司 股 票 申 请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公 开 转 让 的 行 为 武 汉 市 青 山 区 联 丰 小 额 贷 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元 万 元 指 人 民 币 元 万 元 本 文 部 分 合 计 数 与 各 加 数 直 接 相 加 之 和 在 尾 数 上 有 差 异, 这 些 差 异 是 由 四 舍 五 入 造 成 的 1-1-9
第 一 节 基 本 情 况 一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公 司 名 称 : 武 汉 市 青 山 区 联 丰 小 额 贷 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建 捷 股 份 公 司 设 立 日 期 :2012 年 9 月 27 日 注 册 资 本 :20,000 万 元 实 收 资 本 :20,000 万 元 住 所 : 武 汉 市 青 山 区 丝 茅 墩 42 栋 邮 编 :430000 公 司 电 话 :027-65026792 公 司 传 真 :027-87266958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负 责 人 : 杨 金 宇 所 属 行 业 : 货 币 金 融 服 务, 行 业 代 码 J66( 上 市 公 司 行 业 分 类 指 引 (2012 年 修 订 ) ); 其 他 非 货 币 银 行 服 务, 行 业 代 码 J6639(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GB/T4754-2011)); 贷 款 公 司, 行 业 代 码 16101112( 挂 牌 公 司 投 资 型 行 业 分 类 指 引 ); 其 他 非 货 币 银 行 服 务, 行 业 代 码 :J6639( 挂 牌 公 司 管 理 型 行 业 分 类 指 引 ) 主 要 业 务 : 小 额 贷 款 业 务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05204431-2 二 本 次 挂 牌 情 况 ( 一 ) 股 票 挂 牌 情 况 股 票 代 码 835459 股 票 简 称 联 丰 小 贷 股 票 种 类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每 股 面 值 1.00 元 股 票 总 量 200,000,000 股 挂 牌 日 期 年 月 日 1-1-10
转 让 方 式 协 议 转 让 ( 二 )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限 售 安 排 及 股 东 对 所 持 股 份 自 愿 锁 定 的 承 诺 1 法 律 法 规 及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限 售 情 形 公 司 法 第 一 百 四 十 一 条 规 定 : 发 起 人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自 公 司 成 立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不 得 转 让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自 公 司 股 票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不 得 转 让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向 公 司 申 报 所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的 股 份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在 任 职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的 股 份 不 得 超 过 其 所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所 持 本 公 司 股 份 自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交 易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不 得 转 让 上 述 人 员 离 职 后 半 年 内, 不 得 转 让 其 所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公 司 章 程 可 以 对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转 让 其 所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作 出 其 他 限 制 性 规 定 业 务 规 则 第 2.8 条 规 定 : 挂 牌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在 挂 牌 前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股 票 分 三 批 解 除 转 让 限 制, 每 批 解 除 转 让 限 制 的 数 量 均 为 其 挂 牌 前 所 持 股 票 的 三 分 之 一, 解 除 转 让 限 制 的 时 间 分 别 为 挂 牌 之 日 挂 牌 期 满 一 年 和 两 年 挂 牌 前 十 二 个 月 以 内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股 票 进 行 过 转 让 的, 该 股 票 的 管 理 按 照 前 款 规 定 执 行, 主 办 券 商 为 开 展 做 市 业 务 取 得 的 做 市 初 始 库 存 股 票 除 外 因 司 法 裁 决 继 承 等 原 因 导 致 有 限 售 期 的 股 票 持 有 人 发 生 变 更 的, 后 续 持 有 人 应 继 续 执 行 股 票 限 售 规 定 湖 北 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资 本 及 股 权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十 条 规 定 : 主 发 起 人 持 有 的 股 权 ( 份 ) 自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成 立 之 日 起 2 年 内 不 得 转 让, 其 他 股 东 持 有 的 股 权 ( 份 )1 年 内 不 得 转 让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持 有 的 股 权 ( 份 ), 在 任 职 期 间 内 不 得 转 让 武 汉 市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利 用 资 本 市 场 融 资 管 理 工 作 指 引 ( 暂 行 ) 第 十 七 条 规 定 : 已 上 市 ( 在 依 法 设 立 的 各 类 公 开 交 易 市 场 上 融 资 挂 牌 交 易 的 行 为, 包 括 在 境 内 外 上 市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或 区 域 性 股 权 交 易 市 场 挂 牌 )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股 份 在 境 内 外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公 司 的 主 发 起 人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必 须 保 持 控 股 或 实 际 控 制 地 位, 转 让 后 持 股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20%; 为 防 止 恶 意 收 购 行 为, 转 1-1-11
让 后 其 他 股 东 及 一 致 行 动 协 议 人 持 股 比 例, 不 得 高 于 原 第 一 大 股 东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公 司 章 程 第 三 十 五 条 规 定 : 主 发 起 人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自 公 司 成 立 之 日 起 2 年 内 不 得 转 让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向 公 司 申 报 所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的 股 份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若 公 司 股 份 进 入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应 遵 循 国 家 关 于 股 份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进 行 挂 牌 的 相 关 规 则 若 公 司 股 份 未 获 准 在 依 法 设 立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公 开 转 让, 公 司 股 东 应 当 以 非 公 开 方 式 协 议 转 让 股 份, 不 得 采 取 公 开 方 式 向 社 会 公 众 转 让 股 份, 股 东 协 议 转 让 股 份 后, 应 当 及 时 告 知 公 司, 同 时 在 登 记 存 管 机 构 办 理 登 记 过 户 公 司 章 程 第 三 十 六 条 规 定 :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5% 以 上 的 股 东 转 让 股 份 的, 应 当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2 股 东 对 所 持 股 份 自 愿 锁 定 的 承 诺 公 司 股 东 未 就 所 持 股 份 作 出 严 于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自 愿 锁 定 承 诺 3 本 次 可 进 入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开 转 让 的 股 份 情 况 股 份 公 司 成 立 于 2012 年 9 月 27 日, 截 至 本 签 署 日, 股 份 公 司 成 立 已 满 一 年, 根 据 上 述 法 律 法 规 公 司 章 程 等 规 定, 公 司 本 次 可 进 入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开 转 让 的 股 份 数 量 共 计 70,000,000 股,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全 部 持 股 数 ( 股 ) 本 次 可 转 让 股 份 数 量 ( 股 ) 在 公 司 任 职 情 况 1 劲 牌 投 资 40,000,000 0 -- 2 王 衍 20,000,000 5,000,000 董 事 3 刘 保 华 20,000,000 5,000,000 监 事 会 主 席 4 高 红 艺 20,000,000 5,000,000 董 事 5 肖 志 刚 20,000,000 20,000,000 -- 6 杜 永 江 20,000,000 5,000,000 监 事 7 余 祖 兴 20,000,000 5,000,000 董 事 8 张 友 华 20,000,000 5,000,000 董 事 9 余 贝 贝 20,000,000 20,000,000 -- 合 计 200,000,000 70,000,000 -- 1-1-12
( 三 ) 本 次 挂 牌 向 监 管 部 门 备 案 情 况 根 据 关 于 确 认 武 汉 市 青 山 区 联 丰 小 额 贷 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列 入 武 汉 市 上 市 后 备 企 业 的 证 明, 公 司 于 2015 年 10 月 23 日 取 得 武 汉 市 金 融 局 的 批 准, 确 认 公 司 符 合 武 汉 市 上 市 ( 含 新 三 板 ) 后 备 企 业 库 的 准 入 条 件, 已 纳 入 武 汉 市 后 备 企 业 库 备 案 湖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金 融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于 2015 年 11 月 24 日 出 具 关 于 武 汉 市 青 山 区 联 丰 小 额 贷 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合 规 证 明,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 2012 年 10 月, 武 汉 市 青 山 区 联 丰 小 额 贷 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联 丰 小 贷 ) 经 湖 北 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批 准 成 立 经 核 查, 联 丰 小 贷 发 起 设 立 合 法 合 规, 经 营 至 今 未 发 现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不 存 在 受 到 湖 北 省 及 武 汉 市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工 作 联 席 会 成 员 单 位 处 罚 的 情 形, 亦 不 存 在 被 追 究 行 政 责 任 的 情 形 今 年 10 月 23 日, 武 汉 市 金 融 工 作 局 已 按 照 关 于 印 发 武 汉 市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利 用 资 本 市 场 融 资 工 具 指 引 的 通 知 ( 武 金 文 [2015]48 号 ) 的 要 求, 为 联 丰 小 贷 办 理 上 市 ( 新 三 板 ) 备 案 工 作 我 办 同 意 联 丰 小 贷 申 请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公 开 转 让, 经 批 准 可 依 法 转 让 股 份 三 公 司 股 权 结 构 ( 一 ) 股 权 结 构 图 截 至 本 签 署 日, 公 司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1-1-13
( 二 ) 股 东 持 股 情 况 公 司 股 东 共 9 名, 其 中 法 人 股 东 1 名, 自 然 人 股 东 8 名 各 股 东 持 股 数 量 及 持 股 比 例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持 股 数 量 ( 股 ) 持 股 比 例 股 东 性 质 股 份 质 押 情 况 1 劲 牌 投 资 40,000,000 20% 境 内 法 人 无 2 王 衍 20,000,000 10% 境 内 自 然 人 无 3 刘 保 华 20,000,000 10% 境 内 自 然 人 无 4 高 红 艺 20,000,000 10% 境 内 自 然 人 无 5 肖 志 刚 20,000,000 10% 境 内 自 然 人 无 6 杜 永 江 20,000,000 10% 境 内 自 然 人 无 7 余 祖 兴 20,000,000 10% 境 内 自 然 人 无 8 张 友 华 20,000,000 10% 境 内 自 然 人 无 9 余 贝 贝 20,000,000 10% 境 内 自 然 人 无 合 计 200,000,000 100% -- -- ( 三 ) 公 司 股 东 间 的 关 联 关 系 截 至 本 签 署 日, 股 东 张 友 华 系 股 东 余 祖 兴 姐 姐 之 配 偶, 除 此 之 外, 股 东 间 无 其 他 关 联 关 系 ( 四 )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基 本 情 况 及 报 告 期 内 的 变 化 情 况 公 司 股 权 结 构 较 分 散, 无 任 何 股 东 单 独 持 股 比 例 高 于 30%, 公 司 最 大 单 一 股 东 持 股 20%, 其 他 股 东 各 持 股 10%,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由 5 名 董 事 组 成, 其 中 1 名 董 事 由 劲 牌 投 资 推 荐, 其 余 4 名 为 公 司 自 然 人 股 东, 最 大 单 一 股 东 在 董 事 会 未 拥 1-1-14
有 过 半 席 位 因 此, 公 司 任 何 股 东 无 法 单 独 通 过 实 际 支 配 公 司 股 份 表 决 权 决 定 公 司 董 事 会 半 数 以 上 成 员 选 任, 无 法 单 独 通 过 实 际 支 配 的 股 份 决 定 公 司 的 重 大 事 项 公 司 重 大 经 营 方 针 及 重 大 事 项 的 决 策 均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由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决 定, 无 任 何 单 一 方 能 够 决 定 或 做 出 实 质 性 影 响, 且 公 司 股 东 间 未 签 订 一 致 行 动 协 议, 公 司 无 实 际 控 制 人 公 司 上 述 情 况 在 报 告 期 内 未 发 生 变 化 ( 五 ) 持 股 5% 以 上 股 东 基 本 情 况 1 劲 牌 投 资 (1) 基 本 情 况 劲 牌 投 资 为 公 司 第 一 大 股 东, 持 有 公 司 20% 股 权, 其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公 司 名 称 : 注 册 资 本 : 实 收 资 本 : 法 定 代 表 人 : 成 立 日 期 : 住 所 : 湖 北 劲 牌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8,000 万 元 8,000 万 元 吴 用 成 2004 年 4 月 29 日 大 冶 大 道 169 号 公 司 类 型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私 营 ) 股 东 构 成 : 吴 少 勋 持 股 99%, 劲 牌 有 限 公 司 持 股 1% 经 营 范 围 : 矿 业 投 资 国 内 商 品 贸 易 投 资 金 融 投 资 ; 采 矿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截 至 本 签 署 日, 劲 牌 投 资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不 存 在 任 何 质 押 托 管 及 其 他 担 保 权 设 置 或 者 权 利 瑕 疵 及 权 利 限 制 的 情 形, 亦 不 存 在 任 何 权 属 纠 纷 潜 在 纠 纷 或 影 响 股 权 稳 定 性 的 其 他 情 况 (2) 主 发 起 人 的 适 格 性 1 主 发 起 人 符 合 股 份 公 司 股 东 资 格 劲 牌 投 资 为 依 法 设 立 且 有 效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在 中 国 境 内 有 住 所, 具 备 公 司 法 规 定 之 作 为 联 丰 小 贷 发 起 人 的 主 体 资 格, 其 内 部 制 度 性 文 件 不 存 在 关 于 对 外 投 资 的 禁 止 性 限 制, 不 存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其 内 部 规 定 不 适 宜 担 任 股 东 的 情 形 ; 劲 牌 投 资 不 属 于 私 募 股 权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私 募 基 金, 无 须 在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登 记 或 备 案 2 主 发 起 人 符 合 监 管 规 定 根 据 湖 北 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管 理 试 点 办 法 ( 鄂 金 办 发 [2009]18 号 ) 第 十 条 1-1-15
之 规 定 :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第 一 大 股 东 ( 发 起 人 ) 原 则 上 是 管 理 规 范 信 用 优 良 实 力 雄 厚 的 企 业, 净 资 产 2,000 万 元 以 上 且 出 资 额 不 得 高 于 其 净 资 产, 资 产 负 债 率 不 高 于 70%, 近 两 年 连 续 盈 利 在 当 地 县 级 政 府 的 组 织 指 导 下, 由 第 一 大 股 东 ( 发 起 人 ) 为 主 协 调 确 定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其 他 股 东 除 上 述 条 件 外, 第 一 大 股 东 ( 发 起 人 ) 和 其 他 企 业 法 人 股 东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一 ) 在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登 记 注 册,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 二 )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无 犯 罪 记 录 ;( 三 ) 企 业 无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 四 ) 财 务 状 况 良 好, 入 股 前 两 年 度 连 续 盈 利 ;( 五 ) 有 较 强 的 经 营 管 理 能 力 和 资 金 实 力 公 司 设 立 时 第 一 大 发 起 人 为 劲 牌 投 资, 其 符 合 上 述 第 一 大 发 起 人 的 资 格 条 件, 具 体 如 下 : 劲 牌 投 资 依 法 于 2004 年 4 月 29 日 在 大 冶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登 记 注 册,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 入 股 联 丰 小 贷 时 净 资 产 4.5 亿 元, 资 产 负 债 率 41.93%, 入 股 前 两 年 持 续 盈 利,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2,748.14 万 元 和 2,378.63 万 元, 财 务 状 况 良 好, 有 较 强 的 经 营 管 理 能 力 和 资 金 实 力 ; 劲 牌 投 资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吴 少 勋, 根 据 大 冶 市 公 安 局 东 风 路 派 出 所 出 具 的 无 刑 事 犯 罪 记 录 证 明, 其 无 刑 事 犯 罪 记 录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企 业 基 本 信 用 信 息 报 告 显 示, 劲 牌 投 资 无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2 王 衍 王 衍 先 生, 出 生 于 1971 年 10 月,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居 留 权, 汉 族 身 份 证 号 :42022119711005****, 住 址 : 湖 北 省 大 冶 市 东 岳 路 办 事 处 **** 3 刘 保 华 刘 保 华 先 生, 出 生 于 1979 年 3 月,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居 留 权, 汉 族 身 份 证 号 :42213019790310****, 住 址 : 湖 北 省 大 冶 市 东 风 路 街 道 **** 4 高 红 艺 高 红 艺 女 士, 出 生 于 1975 年 5 月,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居 留 权, 汉 族 身 份 证 号 :42080019750501****, 住 址 : 湖 北 省 沙 洋 县 后 港 镇 **** 5 肖 志 刚 肖 志 刚 先 生, 出 生 于 1984 年 8 月,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居 留 权, 汉 族 身 份 证 号 :42220119840810****, 住 址 : 湖 北 省 孝 感 市 孝 南 区 朱 湖 农 场 **** 6 杜 永 江 杜 永 江 先 生, 出 生 于 1969 年 5 月,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居 留 权, 汉 族 身 份 1-1-16
证 号 :42022119690502****, 住 址 : 湖 北 省 大 冶 市 东 岳 路 办 事 处 **** 7 余 祖 兴 余 祖 兴 先 生, 出 生 于 1948 年 2 月,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居 留 权, 汉 族 身 份 证 号 :42010619480215****, 住 址 : 武 汉 市 武 昌 区 珞 珈 山 **** 8 张 友 华 张 友 华 先 生, 出 生 于 1945 年 2 月,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居 留 权, 汉 族 身 份 证 号 :42020219450222****, 住 址 : 武 汉 市 东 西 湖 区 长 青 花 园 街 **** 9 余 贝 贝 余 贝 贝 女 士, 出 生 于 1989 年 7 月,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居 留 权, 汉 族 身 份 证 号 :42028119890701**** 住 址 : 湖 北 省 大 冶 市 东 岳 路 办 事 处 **** 上 述 8 名 自 然 人 股 东 均 为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和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中 国 公 民, 均 在 中 国 境 内 有 住 所, 无 犯 罪 记 录 和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不 存 在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35 号 ) 关 于 严 禁 党 政 机 关 和 党 政 干 部 经 商 办 企 业 的 决 定 ( 中 发 [1984]27 号 ) 关 于 进 一 步 制 止 党 政 机 关 和 党 政 干 部 经 商 办 企 业 的 规 定 ( 中 发 [1986]6 号 ) 关 于 不 准 在 领 导 干 部 管 辖 的 业 务 范 围 内 个 人 从 事 可 能 与 公 共 利 益 发 生 冲 突 的 经 商 办 企 业 活 动 的 解 释 ( 中 纪 发 [2000]4 号 ) 关 于 省 地 两 级 党 委 政 府 主 要 领 导 干 部 配 偶 子 女 个 人 经 商 办 企 业 的 具 体 规 定 ( 试 行 ) ( 中 纪 发 [2001]2 号 ) 国 有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廉 洁 从 业 若 干 规 定 ( 中 办 发 [2009]26 号 ) 关 于 规 范 国 有 企 业 职 工 持 股 投 资 的 意 见 ( 国 资 发 改 革 [2008]139 号 ) 关 于 县 以 上 党 和 国 家 机 关 退 ( 离 ) 休 干 部 经 商 办 企 业 问 题 的 若 干 规 定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内 务 条 令 ( 军 发 [2010]21 号 ) 等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之 情 形, 所 任 职 单 位 不 存 在 对 其 担 任 股 东 的 限 制, 具 备 公 司 法 湖 北 省 小 贷 试 点 管 理 办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之 作 为 联 丰 小 贷 股 东 的 主 体 资 格 ( 六 ) 公 司 设 立 以 来 股 本 的 形 成 及 变 化 情 况 2011 年 5 月 14 日, 劲 牌 投 资 作 为 主 发 起 人 向 武 汉 市 青 山 区 金 融 办 提 交 主 发 起 人 关 于 设 立 武 汉 市 青 山 联 丰 小 额 贷 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申 请, 申 请 联 合 王 衍 刘 保 华 高 红 艺 肖 志 刚 杜 永 江 余 祖 兴 张 友 华 余 贝 贝 8 名 自 然 人 共 同 出 资 设 立 武 汉 市 青 山 联 丰 小 额 贷 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20,000 万 元, 1-1-17
其 中 劲 牌 投 资 拟 出 资 4,000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比 例 为 20%, 其 他 8 名 自 然 人 各 出 资 2,000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10%, 申 请 经 营 范 围 为 各 项 小 额 贷 款 及 其 他 经 批 准 的 业 务 2011 年 7 月 20 日, 武 汉 市 青 山 区 人 民 政 府 向 武 汉 市 金 融 办 发 出 青 山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支 持 申 报 青 山 联 丰 小 额 贷 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试 点 的 函 ( 青 政 函 [2011]79 号 ), 拟 同 意 由 劲 牌 投 资 及 王 衍 刘 保 华 高 红 艺 肖 志 刚 杜 永 江 余 祖 兴 张 友 华 余 贝 贝 8 名 自 然 人 共 同 出 资 在 青 山 区 设 立 武 汉 市 青 山 区 联 丰 小 额 贷 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并 确 认 拟 出 资 人 和 拟 任 高 管 人 员 均 无 犯 罪 记 录 和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拟 订 的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公 司 章 程 和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等 各 项 制 度 等 材 料 达 到 申 报 设 立 条 件, 符 合 设 立 申 请 要 求, 特 请 武 汉 市 金 融 办 审 批 2012 年 9 月 10 日, 湖 北 明 君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鄂 明 会 验 字 [2012]093 号 ), 确 认 截 至 2012 年 9 月 10 日 止, 公 司 已 收 到 股 东 缴 纳 的 注 册 资 本 合 计 人 民 币 20,000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比 例 为 100%, 货 币 出 资 金 额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比 例 为 100% 2012 年 9 月 18 日, 发 起 人 劲 牌 投 资 王 衍 刘 保 华 高 红 艺 肖 志 刚 杜 永 江 余 祖 兴 张 友 华 和 余 贝 贝 召 开 了 创 立 大 会 暨 2012 年 第 一 次 股 东 大 会, 同 意 全 体 发 起 人 以 发 起 方 式 设 立 武 汉 市 青 山 区 联 丰 小 额 贷 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20,000 万 元, 审 议 通 过 武 汉 市 青 山 区 联 丰 小 额 贷 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设 立 董 事 会, 选 举 陈 加 军 张 友 华 王 衍 高 红 艺 和 余 祖 光 为 公 司 董 事, 任 期 三 年 2012 年 9 月 21 日, 湖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金 融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出 具 关 于 同 意 武 汉 市 青 山 区 联 丰 小 额 贷 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试 点 方 案 的 复 函 ( 鄂 金 办 发 [2012]87 号 ), 同 意 武 汉 市 青 山 区 联 丰 小 额 贷 款 股 东 有 限 公 司 试 点 方 案, 同 意 公 司 名 称 为 武 汉 市 青 山 区 联 丰 小 额 贷 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注 册 地 为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青 山 区 ; 注 册 资 本 20,000 万 元 ; 业 务 范 围 为 小 额 贷 款 业 务 ; 经 营 区 域 为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青 山 区 2012 年 9 月 27 日, 公 司 在 武 汉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注 册 成 立, 领 取 了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注 册 号 :420107000083421) 公 司 设 立 时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持 股 数 量 ( 股 ) 持 股 比 例 出 资 方 式 1-1-18
1 劲 牌 投 资 40,000,000 20% 货 币 2 王 衍 20,000,000 10% 货 币 3 刘 保 华 20,000,000 10% 货 币 4 高 红 艺 20,000,000 10% 货 币 5 肖 志 刚 20,000,000 10% 货 币 6 杜 永 江 20,000,000 10% 货 币 7 余 祖 兴 20,000,000 10% 货 币 8 张 友 华 20,000,000 10% 货 币 9 余 贝 贝 20,000,000 10% 货 币 合 计 200,000,000 100% -- 公 司 发 起 人 均 出 具 出 资 承 诺 书, 确 认 其 不 以 借 贷 资 金 或 他 人 资 金 入 股, 入 股 资 金 来 源 合 法 公 司 发 起 人 人 数 为 9 名, 均 在 中 国 境 内 有 住 所, 符 合 公 司 法 第 七 十 六 条 第 ( 一 ) 项 第 七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以 及 湖 北 省 小 贷 试 点 管 理 办 法 第 九 条 的 规 定 ; 主 要 发 起 人 劲 牌 投 资 持 股 比 例 为 20%, 其 他 发 起 人 持 股 比 例 10%, 且 全 体 发 起 人 以 货 币 出 资, 符 合 湖 北 省 小 贷 试 点 管 理 办 法 第 八 条 之 规 定 ( 七 )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不 存 在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情 形 四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截 至 本 签 署 日, 本 公 司 有 5 名 董 事 3 名 监 事 和 3 名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其 中,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包 括 1 名 总 经 理 1 名 副 总 经 理 和 1 名 财 务 负 责 人 ( 一 ) 公 司 董 事 基 本 情 况 姓 名 在 本 公 司 职 务 任 期 陈 加 军 董 事 长 2015 年 8 月 至 2018 年 8 月 高 红 艺 董 事 2015 年 8 月 至 2018 年 8 月 王 衍 董 事 2015 年 8 月 至 2018 年 8 月 张 友 华 董 事 2015 年 8 月 至 2018 年 8 月 余 祖 兴 董 事 2015 年 8 月 至 2018 年 8 月 上 述 董 事 简 历 如 下 : 陈 加 军 先 生 :1964 年 11 月 出 生, 汉 族,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本 科 学 历,1981 年 7 月 毕 业 于 黄 石 市 财 贸 学 校 商 业 物 价 专 业 ( 中 专 ),1994 年 7 月 毕 业 于 湖 北 师 范 学 院 企 业 经 管 专 业 ( 大 专 ),1997 年 7 月 毕 业 于 中 央 党 校 函 授 企 业 经 管 专 业 ( 本 科 ),1992 年 8 月 至 2005 年 10 月 在 中 国 银 行 黄 石 分 行 先 后 担 1-1-19
任 营 业 部 主 任 办 公 室 主 任 副 行 长,2005 年 4 月 至 2006 年 12 月 在 中 国 银 行 湖 北 省 分 行 个 金 部 担 任 总 经 理,2007 年 1 月 至 2009 年 12 月 在 中 国 银 行 襄 樊 分 行 担 任 行 长,2010 年 1 月 至 2012 年 在 湖 北 联 丰 投 资 公 司 担 任 总 经 理,2012 年 9 月 至 今 在 联 丰 小 贷 担 任 董 事 长 高 红 艺 女 士 :1975 年 5 月 出 生, 汉 族,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本 科 学 历,1997 年 7 月 毕 业 于 武 汉 水 利 电 力 大 学 ( 现 武 汉 大 学 ) 贸 易 经 济 专 业, 1997 年 至 1999 年 在 浙 江 嵊 州 蓝 翔 机 电 厂 质 量 部 任 质 量 检 验 员,1999 年 至 今 先 后 担 任 东 方 华 宇 房 地 产 公 司 财 务 部 出 纳 会 计 部 长,2012 年 9 月 至 今 在 联 丰 小 贷 担 任 董 事 王 衍 先 生 :1971 年 10 月 出 生, 汉 族,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研 究 生 学 历,1994 年 6 月 毕 业 于 湖 北 工 业 大 学 食 品 工 程 专 业,2005 年 6 月 取 得 武 汉 大 学 法 律 硕 士 学 位,1994 年 至 今 先 后 在 湖 北 九 州 矿 业 有 限 公 司 技 术 部 办 公 室 投 资 部 担 任 技 术 员 办 公 室 主 任 和 投 资 总 监,2012 年 9 月 至 今 在 联 丰 小 贷 担 任 董 事 张 友 华 先 生 :1945 年 2 月 出 生, 汉 族,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大 专 学 历,1965 年 毕 业 于 黄 石 财 贸 学 校 工 业 会 计 专 业 ( 中 专 ),1988 年 毕 业 于 武 汉 大 学 ( 自 学 考 试 ) 党 政 专 业 ( 大 专 ),1989 年 毕 业 于 武 汉 大 学 ( 自 学 考 试 ) 律 师 专 业 ( 大 专 ),1965 年 至 1970 年 在 黄 石 市 财 贸 学 院 担 任 老 师,1970 年 至 1986 年 在 黄 石 市 市 委 组 织 部 担 任 科 长,1986 年 至 1994 年 在 黄 石 市 司 法 局 担 任 局 长 建 书 记,1994 年 至 2005 年 在 黄 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担 任 副 院 长 兼 副 书 记,2007 年 至 2011 年 独 立 经 商,2012 年 9 月 至 今 在 联 丰 小 贷 担 任 董 事 余 祖 兴 先 生 :1948 年 2 月 出 生, 汉 族,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本 科 学 历,1975 年 12 月 毕 业 于 武 汉 大 学 物 理 系,1968 年 3 月 至 1971 年 3 月 在 北 空 雷 达 16 团 担 任 报 务 员,1971 年 3 月 至 1972 年 3 月 在 大 冶 有 色 公 司 担 任 工 人, 1975 年 12 月 至 2008 年 在 武 汉 大 学 物 理 系 任 教,2012 年 9 月 至 今 在 联 丰 小 贷 担 任 董 事 ( 二 ) 公 司 监 事 基 本 情 况 姓 名 在 本 公 司 职 务 任 职 期 间 刘 保 华 监 事 会 主 席 2015 年 8 月 至 2018 年 8 月 杜 永 江 监 事 2015 年 8 月 至 2018 年 8 月 1-1-20
李 千 元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2015 年 9 月 至 2018 年 8 月 上 述 监 事 简 历 如 下 : 刘 保 华 先 生 :1979 年 3 月 出 生, 汉 族,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住 权 研 究 生 学 历,2001 年 7 月 毕 业 于 武 汉 工 业 学 院 食 品 工 程 专 业,2012 年 7 月 毕 业 于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专 业,2001 年 至 今 在 湖 北 兴 冶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副 总 经 理 兼 投 资 总 监,2012 年 9 月 至 今 在 联 丰 小 贷 担 任 监 事 杜 永 江 先 生 :1969 年 5 月 出 生, 汉 族,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住 权 高 中 学 历,1985 年 毕 业 于 大 冶 城 关 中 学,1985 年 至 1993 年 在 湖 北 拖 车 厂 组 装 车 间 担 任 职 工,1994 年 至 2008 年 在 黄 石 神 州 行 离 合 器 公 司 办 公 室 担 任 主 任,2008 年 至 2012 年 自 主 经 商,2012 年 至 今 在 大 冶 嘉 信 房 地 产 公 司 综 合 部 担 任 部 长,2012 年 9 月 至 今 在 联 丰 小 贷 担 任 监 事 李 千 元 先 生 :1986 年 9 月 出 生, 汉 族,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住 权 本 科 学 历,2010 年 6 月 毕 业 于 长 江 大 学 金 融 管 理 与 实 务 专 业,2010 年 6 月 至 2011 年 1 月 在 东 莞 马 可 波 罗 陶 瓷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担 任 会 计,2011 年 2 月 至 2013 年 5 月 在 武 汉 融 众 投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业 务 部 担 任 客 户 经 理,2013 年 6 月 至 今 在 联 丰 小 贷 信 贷 业 务 部 担 任 业 务 经 理,2015 年 9 月 至 今 在 联 丰 小 贷 担 任 监 事 ( 三 )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姓 名 在 本 公 司 职 务 任 职 期 间 张 建 捷 总 经 理 2015 年 8 月 至 2018 年 8 月 刘 黎 明 副 总 经 理 2015 年 8 月 至 2018 年 8 月 柯 晓 霞 财 务 负 责 人 2015 年 8 月 至 2018 年 8 月 张 建 捷 女 士 :1975 年 10 月 出 生, 汉 族,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研 究 生 学 历, 律 师 执 业 资 格 1996 年 6 月 毕 业 于 中 南 政 法 学 院 法 学 专 业,2003 年 6 月 取 得 武 汉 大 学 法 律 硕 士 学 位,1997 年 7 月 至 2002 年 10 月 在 武 汉 市 第 五 律 师 事 务 所 担 任 律 师,2002 年 10 月 至 2005 年 5 月 在 湖 北 浩 瀚 律 师 事 务 所 担 任 合 伙 人,2005 年 至 今 在 湖 北 山 河 律 师 事 务 所 担 任 合 伙 人,2008 年 12 月 至 2012 年 8 月 在 湖 北 国 众 担 保 公 司 担 任 风 险 总 监,2012 年 9 月 至 今 在 联 丰 小 贷 担 任 总 经 理 刘 黎 明 先 生 :1976 年 1 月 出 生, 汉 族,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本 科 学 历, 经 济 师 1997 年 6 月 毕 业 于 中 南 政 法 学 院 财 政 经 济 法 专 业,1997 年 8 月 至 2003 年 5 月 在 孝 感 市 建 设 银 行 风 险 管 理 部 担 任 信 贷 员,2003 年 5 月 至 2011 年 4 月 在 湖 北 省 建 设 银 行 资 产 保 全 部 担 任 信 贷 员,2011 年 4 月 至 2012 年 8 月 在 1-1-21
武 汉 聚 富 投 资 担 保 公 司 担 任 风 险 总 监,2012 年 8 月 至 2014 年 12 月 在 武 汉 天 长 地 久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担 任 副 总 经 理,2014 年 12 月 至 今 在 联 丰 小 贷 担 任 副 总 经 理 柯 晓 霞 女 士 :1970 年 1 月 出 生, 汉 族,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本 科 学 历, 高 级 会 计 师 1994 年 7 月 毕 业 于 中 南 财 经 大 学 会 计 专 业 ;1989 年 7 月 至 1990 年 6 月, 黄 石 市 钟 楼 商 场 部 会 计 ;1990 年 7 月 至 1995 年 9 月, 黄 石 市 钟 楼 商 场 主 管 会 计 ;1995 年 10 月 至 2008 年 2 月, 黄 石 市 金 虹 大 厦 主 管 会 计 ; 2008 年 3 月 至 2010 年 2 月, 黄 石 市 金 虹 大 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副 部 长,2010 年 3 月 至 2012 年 8 月, 武 汉 市 联 丰 银 楼 典 当 有 限 公 司 会 计 ;2012 年 9 月 至 2015 年 8 月 联 丰 小 贷 计 划 财 务 部 部 长,2015 年 8 月 至 今 任 联 丰 小 贷 财 务 负 责 人 ( 四 )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不 存 在 不 具 备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任 职 资 格 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不 存 在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章 程 约 定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管 义 务 的 情 形, 最 近 24 个 月 内 不 存 在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五 公 司 最 近 两 年 及 一 期 主 要 会 计 数 据 及 财 务 指 标 项 目 2015.6.30 2014.12.31 2013.12.31 资 产 总 计 ( 万 元 ) 22,576.71 22,494.09 21,733.72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 万 元 ) 22,143.64 21,746.25 21,189.19 归 属 于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的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 万 元 ) 22,143.64 21,746.25 21,189.19 每 股 净 资 产 ( 元 ) 1.11 1.09 1.06 归 属 于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股 东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 元 ) 1.11 1.09 1.06 资 产 负 债 率 ( 母 公 司 ) 1.92% 3.32% 2.51% 流 动 比 率 ( 倍 ) 不 适 用 不 适 用 不 适 用 速 动 比 率 ( 倍 ) 不 适 用 不 适 用 不 适 用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 万 元 ) 958.12 2,809.04 3,129.24 净 利 润 ( 万 元 ) 397.39 557.06 1,055.55 归 属 于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 万 元 ) 397.39 557.06 1,055.55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的 净 利 润 ( 万 元 ) 397.39 558.00 1,055.57 归 属 于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股 东 的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的 净 利 润 ( 万 元 ) 397.39 558.00 1,055.57 1-1-22
净 利 率 (%) 41.48% 19.83% 33.73%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1.81% 2.59% 5.11%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1.81% 2.60% 5.11% 基 本 每 股 收 益 ( 元 / 股 ) 0.02 0.03 0.05 稀 释 每 股 收 益 ( 元 / 股 ) 0.02 0.03 0.05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 万 元 ) 3,770.33 271.39-1,721.53 每 股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 元 / 股 ) 0.19 0.01-0.09 不 良 贷 款 率 (%) 1.67% 3.96% 4.90% 不 良 贷 款 拨 备 覆 盖 率 241.26% 134.33% 119.70% 注 : 流 动 比 率 指 标 主 要 用 于 一 般 企 业 特 别 工 业 企 业 财 务 指 标 分 析, 公 司 作 为 类 金 融 企 业 性 质, 参 照 执 行 金 融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不 适 用 该 指 标 不 良 贷 款 率 指 按 贷 款 风 险 五 级 分 类 ( 分 为 正 常 关 注 次 级 可 疑 和 损 失 五 类 ) 中 后 三 类 次 级 可 疑 损 失 贷 款 的 合 计 金 额 占 发 放 贷 款 总 额 的 比 率 不 良 贷 款 拨 备 覆 盖 率 =(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 不 良 贷 款 余 额 *100% 六 本 次 挂 牌 的 有 关 机 构 情 况 ( 一 ) 主 办 券 商 名 称 : 日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孔 佑 杰 住 所 : 内 蒙 古 呼 和 浩 特 市 锡 林 南 路 18 号 联 系 电 话 :010-83991790 传 真 :010-88086637 项 目 负 责 人 : 陈 舒 娟 项 目 小 组 成 员 : 曹 金 淼 张 继 ( 二 )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国 浩 律 师 ( 北 京 ) 事 务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卫 东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北 路 38 号 泰 康 金 融 大 厦 9 层 联 系 电 话 :010-65890699 传 真 :010-65176800 1-1-23
经 办 律 师 : 杨 娟 刘 继 ( 三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上 会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负 责 人 : 张 晓 荣 住 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威 海 路 755 号 文 新 报 业 大 厦 20 楼 联 系 电 话 :0755-83044021 传 真 :0755-83040876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杨 小 磊 徐 太 刚 ( 四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名 称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6 号 金 阳 大 厦 5 层 联 系 电 话 :010-58598980 传 真 :010-58598977 ( 五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名 称 :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丁 26 号 联 系 电 话 :010-63889512 传 真 :010-63889512 1-1-24
第 二 节 公 司 业 务 一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及 主 要 产 品 ( 一 )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经 湖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金 融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审 批 工 商 登 记 机 关 核 准, 公 司 的 经 营 范 围 为 : 小 额 贷 款 业 务 ( 经 营 期 限 与 许 可 证 核 定 的 期 限 一 致 )( 国 家 有 专 项 规 定 的 项 目 经 审 批 后 或 凭 许 可 证 在 核 定 的 期 限 内 方 可 经 营 )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为 办 理 各 项 小 额 贷 款 业 务, 即 利 用 自 有 资 金 为 中 小 微 企 业 个 体 工 商 户 或 个 人 等 客 户 提 供 小 额 贷 款 业 务 公 司 自 成 立 以 来 一 直 专 注 于 小 额 贷 款 业 务, 主 营 业 务 未 发 生 变 化, 未 设 立 分 公 司 或 营 业 网 点 公 司 目 前 开 展 小 额 贷 款 业 务 区 域 限 定 于 武 汉 市 内, 主 要 客 户 包 括 中 小 微 企 业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其 他 自 然 人 等 2013 年 2014 年 和 2015 年 1-6 月 公 司 经 审 计 的 贷 款 利 息 收 入 分 别 为 3,106.14 万 元 2,788.04 万 元 和 942.81 万 元, 占 营 业 收 入 比 例 分 别 为 99.26% 99.25% 和 98.40%,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突 出 ; 截 至 2013 年 末 2014 年 末 和 2015 年 6 月 30 日 公 司 贷 款 余 额 分 别 为 2.14 亿 元 2.02 亿 元 和 1.67 亿 元 ( 二 ) 公 司 主 要 产 品 及 用 途 1 公 司 主 要 产 品 情 况 截 至 本 签 署 日, 公 司 未 从 事 除 贷 款 以 外 的 其 他 业 务 公 司 贷 款 业 务 具 体 产 品 情 况 如 下 : 产 品 名 称 贷 款 对 象 产 品 特 点 可 按 不 高 于 抵 押 房 产 评 估 价 值 能 提 供 房 地 产 抵 押 有 合 理 用 款 的 70% 快 速 发 放 贷 款, 最 快 可 实 房 产 快 易 贷 需 求 的 中 小 企 业 / 个 体 工 商 户 / 个 现 当 天 放 款 ; 门 槛 低 手 续 简 单 人 定 价 灵 活 可 以 存 货 汽 车 机 械 设 备 股 票 等 提 供 质 押 担 保, 公 司 在 对 质 有 贷 款 需 求 的 中 小 企 业 / 个 体 工 商 动 产 质 押 贷 押 品 价 值 进 行 标 准 化 评 估 后, 发 户 / 个 人 放 一 定 额 度 的 贷 款 ; 利 于 盘 活 客 户 资 产, 拓 宽 其 资 金 来 源 股 权 价 值 较 大 或 股 份 可 上 市 交 易 以 股 权 质 押 取 得 贷 款, 充 分 发 挥 股 权 融 资 贷 的 企 业 企 业 股 权 价 值 票 据 融 资 贷 长 期 使 用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作 为 经 营 在 票 据 未 到 期 而 有 紧 急 资 金 需 1-1-25
第 三 方 担 保 贷 短 期 周 转 贷 小 额 信 用 贷 2 公 司 产 品 结 构 周 转 的 企 业 抵 押 物 不 能 符 合 要 求 但 又 确 有 资 金 需 要 的 中 小 企 业 / 个 体 工 商 户 / 个 人 已 通 过 银 行 贷 款 审 批 正 在 落 实 担 保 措 施 而 暂 时 无 法 取 得 银 行 贷 款 但 又 有 紧 急 用 款 需 求 的 企 业 ; 已 与 投 资 机 构 签 订 正 式 投 资 协 议, 投 资 款 暂 时 未 到 位 而 有 资 金 需 求 的 企 业 国 家 重 点 扶 持 成 长 性 较 好 信 用 记 录 良 好 现 金 流 充 足 的 中 小 企 业 求 时, 可 以 将 未 到 期 的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转 移 占 有 至 联 丰 小 贷, 支 付 一 定 比 例 的 手 续 费 用 后, 在 联 丰 小 贷 取 得 所 需 求 的 应 急 资 金 向 公 司 提 供 符 合 要 求 的 担 保 企 业 或 个 人 作 为 担 保 方, 签 订 三 方 担 保 协 议, 取 得 融 资 贷 款 或 者 综 合 授 信, 解 决 客 户 的 融 资 难 题 提 供 企 业 短 期 周 转 贷 款, 已 解 决 紧 急 用 款 需 求, 待 银 行 放 款 或 投 资 款 到 位 后 归 还 免 担 保 获 得 一 定 额 度 的 贷 款 (1) 按 产 品 发 放 对 象 分 类 根 据 贷 款 发 放 对 象 分 类, 公 司 贷 款 产 品 的 发 放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06-30 2014-12-31 2013-12-31 期 末 余 额 比 例 期 末 余 额 比 例 期 末 余 额 比 例 个 人 贷 款 8,500.00 50.81% 8,470.00 41.89% 8,120.00 37.91% 企 业 贷 款 8,228.70 49.19% 11,752.00 58.11% 13,300.00 62.09% 合 计 16,728.70 100.00% 20,222.00 100.00% 21,420.00 100.00% (2) 按 客 户 所 属 的 产 业 分 类 根 据 贷 款 发 放 客 户 所 处 的 产 业 分 类, 公 司 贷 款 产 品 的 发 放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行 业 2015-06-30 2014-12-31 2013-12-31 期 末 余 额 比 例 期 末 余 额 比 例 期 末 余 额 比 例 工 业 1,383.00 8.27% 4,355.00 21.54% 6,750.00 31.51% 商 贸 流 通 业 5,050.00 30.19% 3,097.00 15.32% 4,850.00 22.64% 房 地 产 3,100.00 18.53% 4,800.00 23.74% 3,000.00 14.01% 信 息 咨 询 6,650.00 39.75% 6,300.00 31.14% 4,800.00 22.41% 农 业 及 涉 农 贷 款 - - - - 600.00 2.80% 建 筑 业 95.70 0.57% 600.00 2.97% 100.00 0.47% 其 他 450.00 2.69% 1,070.00 5.29% 1,320.00 6.16% 合 计 16,728.70 100.00% 20,222.00 100.00% 21,420.00 100.00% 1-1-26
(3) 按 贷 款 担 保 方 式 分 类 公 司 的 贷 款 产 品 按 担 保 方 式 可 分 为 保 证 贷 款 抵 押 贷 款 和 质 押 贷 款, 根 据 担 保 方 式 分 类, 公 司 贷 款 产 品 的 发 放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06-30 2014-12-31 2013-12-31 期 末 余 额 比 例 期 末 余 额 比 例 期 末 余 额 比 例 保 证 贷 款 14,458.70 86.43% 17,052.00 84.32% 20,420.00 95.33% 抵 押 贷 款 770.00 4.60% 170.00 0.84% 500.00 2.33% 质 押 贷 款 1,500.00 8.97% 3,000.00 14.84% 500.00 2.33% 合 计 16,728.70 100.00% 20,222.00 100.00% 21,420.00 100.00% (4) 按 贷 款 五 级 分 类 划 分 根 据 公 司 贷 款 五 级 分 类 标 准, 可 将 贷 款 分 为 正 常 类 关 注 类 次 级 类 可 疑 类 和 损 失 类 根 据 贷 款 五 级 分 类, 公 司 贷 款 产 品 的 发 放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06-30 2014-12-31 2013-12-31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正 常 类 15,950.00 95.35% 19,422.00 96.04% 20,370.00 95.10% 关 注 类 500.00 2.99% -- -- -- -- 次 级 类 -- -- -- -- -- -- 可 疑 类 278.70 1.67% 800.00 3.96% 1,050.00 4.90% 损 失 类 -- -- -- -- -- -- 合 计 16,728.70 100.00% 20,222.00 100.00% 21,420.00 100.00% 二 公 司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及 主 要 业 务 流 程 ( 一 ) 公 司 组 织 结 构 图 1 公 司 组 织 结 构 1-1-27
2 各 部 门 主 要 职 能 各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如 下 : 部 门 评 审 委 员 会 计 划 财 务 部 信 贷 业 务 部 风 险 控 制 部 综 合 事 业 部 部 门 职 责 评 审 委 员 会 成 员 由 公 司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风 险 总 监 财 务 负 责 人 风 险 经 理 组 成, 每 周 不 定 期 召 开 项 目 评 审 会 从 合 法 性 安 全 性 效 益 性 等 方 面 对 项 目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并 提 出 意 见 负 责 公 司 财 务 核 算 和 资 金 管 理, 建 立 和 健 全 公 司 财 务 工 作 流 程 及 各 项 财 务 制 度, 合 理 控 制 预 算 费 用, 为 决 策 层 提 供 准 确 的 经 营 状 况 和 财 务 分 析 信 息 依 据 负 责 各 项 业 务 的 开 展, 对 融 资 项 目 进 行 调 查 审 核 论 证, 控 制 风 险 和 后 期 管 理 工 作 负 责 公 司 业 务 品 种 的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从 完 善 性 和 完 整 性 两 方 面 对 公 司 项 目 进 行 机 构 审 核 并 负 责 组 织 评 审, 修 订 和 完 善 公 司 的 业 务 制 度 并 贯 彻 执 行, 组 织 公 司 贷 后 管 理 和 追 偿, 建 立 法 务 处 理 机 制, 并 承 担 公 司 业 务 品 种 的 开 发 工 作 负 责 公 司 人 事 行 政 后 勤 服 务 等 各 项 管 理 工 作, 建 立 和 健 全 公 司 各 项 管 理 工 作 流 程 及 制 度 并 贯 彻 执 行, 进 行 人 力 资 源 的 合 理 配 置 和 人 员 的 安 排, 组 织 策 划 公 司 的 培 训 和 各 项 工 作, 统 筹 协 调 公 司 内 外 各 种 关 系, 为 公 司 决 策 层 和 各 部 门 提 供 资 源 支 持 和 保 证 1-1-28
( 二 ) 公 司 业 务 流 程 1 公 司 主 要 业 务 流 程 公 司 的 管 理 团 队 具 有 丰 富 的 信 贷 金 融 管 理 经 验, 较 强 的 资 金 管 理 能 力 和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为 强 化 公 司 贷 款 管 理, 规 范 贷 款 行 为, 防 范 贷 款 风 险, 公 司 建 立 了 较 为 完 善 的 贷 款 管 理 制 度 和 贷 款 操 作 规 程, 并 在 业 务 开 展 过 程 中 严 格 执 行 相 关 业 务 流 程 和 规 范, 具 体 业 务 流 程 图 如 下 : 2 公 司 业 务 流 程 描 述 公 司 业 务 流 程 各 环 节 的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 (1) 融 资 申 请 客 户 向 公 司 提 出 融 资 申 请, 填 写 借 款 申 请 书, 并 按 照 客 户 提 交 资 料 清 单 提 供 个 人 或 企 业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征 信 记 录 借 款 用 途 证 明 材 料 还 款 来 源 证 明 材 料 等 资 料 ; 业 务 经 理 依 据 业 务 受 理 条 件, 对 融 资 项 目 做 出 初 步 判 断 和 筛 选, 决 定 是 否 受 理 融 资 项 目 的 申 请 1-1-29
如 融 资 项 目 不 符 合 公 司 业 务 受 理 条 件, 业 务 经 理 应 及 时 告 知 客 户 并 说 明 原 因 (2) 贷 款 调 查 信 贷 业 务 部 或 信 贷 业 务 部 会 同 风 险 控 制 部 对 提 出 融 资 申 请 的 客 户 开 展 尽 职 调 查, 收 集 和 核 查 相 关 资 料 财 务 信 息, 核 实 借 款 人 申 请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并 按 规 定 对 借 款 人 的 信 誉 度 进 行 实 事 求 是 的 分 析 测 评 融 资 项 目 受 理 后, 业 务 人 员 先 对 客 户 提 交 的 资 料 信 息 进 行 初 步 审 核, 以 确 定 这 些 信 息 的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初 步 审 核 过 程 中 需 要 进 一 步 明 确 补 充 核 实 之 处 以 及 发 现 的 漏 洞 疑 点, 将 作 为 下 一 步 进 行 实 地 调 查 的 重 点 实 地 调 查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信 贷 业 务 部 负 责 人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参 与 调 查 进 行 调 查 前, 要 列 出 调 查 提 纲, 明 确 调 查 目 标, 以 保 证 调 查 的 质 量 和 效 率 实 地 调 查 过 程 中 重 点 落 实 客 户 的 资 金 用 途 还 款 来 源 资 金 平 衡 担 保 方 式 等 ; 从 多 方 面 了 解 客 户 的 还 款 意 愿 及 能 力 (3) 贷 款 分 析 贷 款 分 析 作 为 小 额 贷 款 业 务 的 核 心 部 分, 通 过 信 息 的 获 得 和 分 析, 给 予 评 审 委 员 会 决 策 的 依 据 业 务 经 理 通 过 资 料 审 核 和 实 地 调 查, 获 取 融 资 客 户 的 个 人 基 本 面 企 业 基 本 面 项 目 基 本 面 等 信 息, 通 过 综 合 分 析, 完 成 业 务 调 查 报 告 的 撰 写, 并 将 业 务 调 查 报 告 及 收 集 到 的 所 有 资 料 原 件 复 印 件 按 业 务 机 构 上 报 拟 评 审 项 目 资 料 指 南 分 类 汇 编 后 交 给 风 险 控 制 部 审 核, 风 险 控 制 部 审 定 通 过 后 出 具 风 险 审 查 报 告 (4) 贷 款 审 批 风 险 经 理 收 到 业 务 调 查 报 告 风 险 审 查 报 告 及 其 他 资 料 后, 审 核 融 资 项 目 是 否 符 合 召 开 评 审 会 评 审 条 件, 符 合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审 条 件 后, 风 险 经 理 确 定 评 审 会 时 间, 并 将 评 审 会 时 间 安 排 通 知 给 相 关 人 员 评 审 会 委 员 根 据 评 审 委 员 会 制 度, 对 融 资 项 目 进 行 评 审, 独 立 出 具 评 审 意 见, 最 终 形 成 融 资 项 目 评 审 会 决 定 评 审 会 决 议 为 再 议 的 融 资 项 目, 操 作 流 程 回 至 贷 款 审 批 流 程 之 前 ; 评 审 会 决 议 为 反 对 的 融 资 项 目, 业 务 经 理 应 及 时 告 知 客 户 1-1-30
(5) 签 订 合 同 融 资 项 目 通 过 审 批 后, 业 务 经 理 应 准 备 好 相 关 合 同 文 本, 由 1 名 业 务 经 理 和 1 名 风 险 经 理 共 同 与 客 户 面 签 合 同 在 借 款 人 担 保 人 等 签 字 盖 章 时, 风 险 经 理 注 意 核 对 印 鉴 身 份 证 等 信 息, 确 保 签 订 主 体 无 误 (6) 贷 款 拨 付 业 务 经 理 将 签 订 好 的 合 同 交 予 风 险 控 制 部 进 行 审 核, 风 险 控 制 部 确 认 无 误 后, 业 务 经 理 填 写 融 资 业 务 流 程 单, 交 给 风 险 审 查 人 员 审 核 签 字, 经 总 经 理 签 字 确 认 同 意 放 款 后, 业 务 经 理 将 汇 款 委 托 书 交 给 计 划 财 务 部, 财 务 人 员 确 认 各 项 放 款 条 件 后, 发 放 贷 款 (7) 贷 后 管 理 贷 后 管 理 指 从 贷 款 发 放 后 至 本 息 收 回 期 间 信 贷 管 理 行 为 的 总 和, 包 括 档 案 管 理 贷 后 监 管, 逾 期 催 收 贷 款 归 还 等 环 节 3 资 金 管 理 制 度 公 司 在 武 汉 市 青 山 区 联 丰 小 额 贷 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方 案 中 对 资 金 管 理 有 明 确 规 定, 具 体 如 下 : (1) 公 司 资 金 来 源 必 须 符 合 人 民 银 行 银 监 会 湖 北 省 及 武 汉 市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方 式, 股 东 的 资 格 必 须 符 合 上 述 部 门 对 股 东 适 格 性 的 要 求 (2) 公 司 资 金 的 使 用 调 配 按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审 批 层 级 进 行 决 策, 由 计 划 财 务 部 具 体 负 责 实 施 公 司 资 金 进 出 必 须 通 过 计 划 财 务 部 统 一 结 算, 任 何 部 门 和 个 人 不 得 截 留 业 务 收 入 (3) 公 司 资 金 的 付 出 必 须 依 据 公 司 授 权 原 则 办 理, 对 授 权 不 明 手 续 不 齐 的, 计 划 财 务 部 应 坚 决 拒 付, 未 经 批 准 办 理 付 款, 一 切 责 任 由 付 款 经 办 人 负 责 (4) 公 司 任 何 部 门 和 个 人 不 得 为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提 供 任 何 形 式 的 经 济 担 保 或 承 诺, 以 确 保 公 司 资 金 安 全 (5) 公 司 贷 款 款 项 支 付 利 息 及 本 金 收 回 全 部 采 取 银 行 转 账 至 公 司 账 户 的 方 式, 不 允 许 存 在 现 金 放 款 收 款 收 息 的 情 况 (6) 计 划 财 务 部 应 积 极 协 助 信 贷 业 务 员 做 好 利 息 和 本 金 的 回 收 入 账, 任 何 部 门 和 个 人 不 得 借 不 良 信 贷 业 务 的 处 理 谋 取 个 人 私 利 (7) 计 划 财 务 部 应 及 时 清 理 各 项 应 收 应 付 往 来, 并 及 时 汇 报, 杜 绝 呆 账 坏 1-1-31
账, 保 证 公 司 资 金 安 全 运 行 三 公 司 拥 有 的 关 键 业 务 资 源 ( 一 ) 产 品 或 服 务 所 使 用 的 主 要 技 术 公 司 的 主 要 业 务 模 式 是 向 客 户 提 供 贷 款 获 取 利 息, 是 典 型 的 资 本 密 集 型 和 知 识 密 集 型 行 业 该 行 业 主 要 竞 争 力 体 现 为 可 贷 资 金 充 足 性 经 营 管 理 科 学 高 效 性 和 风 险 管 理 及 内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1 可 贷 资 金 规 模 作 为 金 融 企 业, 只 贷 不 存 的 运 作 机 制 决 定 了 小 额 贷 款 是 典 型 的 资 金 密 集 型 和 知 识 密 集 型 行 业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资 金 规 模 的 大 小 历 史 评 级 情 况 从 业 人 员 素 质 强 弱 管 理 团 队 经 验 的 丰 富 与 否 将 直 接 影 响 企 业 的 营 利 能 力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无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只 贷 不 存 的 运 作 机 制 限 制 了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放 贷 资 金 的 来 源 根 据 银 监 会 发 布 的 关 于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的 指 导 意 见 ( 银 监 发 [2008]23 号 ),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从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获 得 融 入 资 金 的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资 本 净 额 的 50% 湖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发 布 的 关 于 开 展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鄂 政 办 发 [2008]61 号 ) 同 样 规 定,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从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获 得 融 入 资 金 的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资 本 净 额 的 50% 由 于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业 务 规 模 与 其 资 金 量 直 接 相 关, 这 极 大 制 约 了 小 贷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公 司 股 本 2 亿 元, 净 资 产 2.22 亿 元, 账 面 货 币 资 金 4,181.51 万 元, 报 告 期 内 可 贷 资 金 全 部 来 自 于 股 东 投 资 和 公 司 滚 存 利 润 未 来, 公 司 可 通 过 发 行 债 券 向 股 东 或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借 款 及 资 产 证 券 化 方 式 融 资 2 管 理 团 队 公 司 的 管 理 团 队 具 有 丰 富 的 信 贷 金 融 管 理 经 验, 较 强 的 资 金 管 理 能 力 客 户 拓 展 能 力 和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且 均 在 武 汉 市 金 融 市 场 扎 根 多 年, 对 武 汉 市 的 金 融 政 策 实 体 经 济 金 融 市 场 等 较 为 熟 悉, 具 有 深 厚 的 客 户 基 础 董 事 长 陈 加 军 先 生 有 20 余 年 的 银 行 从 业 经 验, 先 后 担 任 市 级 分 行 营 业 部 主 任 副 行 长 省 分 行 部 门 总 经 理 和 市 级 分 行 行 长, 银 行 工 作 和 管 理 经 验 丰 富, 熟 悉 金 融 行 业 经 营 管 理 模 式, 市 场 开 拓 能 力 及 信 贷 风 险 把 控 能 力 较 强 总 经 理 张 建 捷 女 士 于 1997 年 起 从 事 律 师, 常 年 为 中 国 银 行 湖 北 省 分 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湖 北 省 分 行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湖 北 省 分 行 中 国 东 方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武 汉 1-1-32
办 事 处 中 国 长 城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武 汉 办 事 处 等 多 家 银 行 或 金 融 机 构 提 供 法 律 服 务,2015 年 被 聘 任 为 湖 北 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协 会 风 控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熟 悉 各 项 法 律 规 定, 在 银 行 业 务 以 及 银 行 业 务 风 险 防 范 等 方 面 有 丰 富 的 理 论 基 础 和 实 践 经 验 ;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刘 黎 明 拥 有 多 年 银 行 担 保 公 司 和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等 金 融 机 构 从 业 经 验, 熟 知 风 控 制 度 建 设 并 能 有 效 甄 别 风 险 3 风 险 控 制 体 系 由 于 行 业 的 特 殊 性,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建 立 在 资 金 不 断 循 环 的 基 础 上, 有 效 防 范 业 务 风 险 是 公 司 实 现 稳 定 健 康 发 展 的 关 键 要 素 之 一 为 了 提 高 公 司 信 贷 资 金 运 用 效 率 防 范 和 降 低 资 金 的 管 理 风 险, 公 司 建 立 了 一 套 完 整 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以 及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1) 风 险 管 理 公 司 主 要 从 事 面 向 中 小 微 企 业 个 体 工 商 户 及 个 人 的 小 额 贷 款 业 务,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主 要 面 临 信 用 风 险 业 务 操 作 风 险 和 流 动 性 风 险 公 司 已 建 立 健 全 了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之 间 各 负 其 责 相 互 制 约 规 范 运 作 的 治 理 结 构, 为 实 现 整 体 风 险 控 制 提 供 了 组 织 保 证 1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A 董 事 会 董 事 会 在 风 险 管 理 方 面 的 主 要 职 责 包 括 : 第 一, 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 计 划 和 投 资 方 案 ; 第 二, 制 定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和 弥 补 亏 损 方 案 ; 第 三, 制 定 公 司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发 行 债 券 或 其 他 证 券 及 上 市 方 案 ; 第 四, 拟 定 公 司 重 大 收 购 收 购 本 公 司 股 票 或 者 合 并 分 立 解 散 及 变 更 公 司 形 式 的 方 案 ; 第 五, 在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范 围 内, 决 定 公 司 收 购 出 售 资 产 资 产 抵 押 对 外 担 保 事 项 关 联 交 易 等 事 项 B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审 委 员 会 成 员 由 公 司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风 险 总 监 财 务 负 责 人 风 险 经 理 组 成, 每 周 不 定 期 召 开 一 次 项 目 评 审 会, 从 合 法 性 安 全 性 效 益 性 等 方 面 对 项 目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并 提 出 意 见 C 总 经 理 全 面 主 持 公 司 各 项 日 常 工 作, 制 定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规 划 并 组 织 计 划 分 解 和 1-1-33
实 施, 协 调 公 司 各 部 门 关 系, 确 保 公 司 各 项 工 作 健 康 高 效 运 作, 实 现 公 司 利 益 最 大 化 D 信 贷 业 务 部 信 贷 业 务 部 需 对 融 资 项 目 进 行 调 查 审 核 论 证, 控 制 风 险 和 后 期 管 理 工 作 E 风 险 控 制 部 风 险 控 制 部 从 事 公 司 业 务 品 种 的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从 完 善 性 和 完 整 性 两 方 面 对 公 司 项 目 进 行 机 构 审 核 并 负 责 组 织 评 审, 修 订 和 完 善 公 司 的 业 务 制 度 并 贯 彻 执 行, 组 织 公 司 贷 后 管 理 和 追 偿, 建 立 法 务 处 理 机 制, 并 承 担 公 司 业 务 品 种 的 开 发 工 作 F 计 划 财 务 部 计 划 财 务 部 负 责 公 司 财 务 核 算 和 资 金 管 理, 建 立 和 健 全 公 司 财 务 工 作 流 程 及 各 项 财 务 制 度, 负 责 按 照 规 定 提 取 风 险 准 备 金, 负 责 资 金 的 调 拨 和 使 用 2 主 要 风 险 管 理 控 制 措 施 公 司 核 心 竞 争 力 是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公 司 致 力 打 造 自 己 的 风 险 规 避 风 险 识 别 风 险 控 制 风 险 覆 盖 风 险 处 置 五 个 方 面 的 能 力, 使 公 司 实 现 稳 健 持 续 经 营 目 标, 为 此 公 司 实 施 了 多 项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具 体 如 下 : A 加 强 员 工 道 德 风 险 管 理 关 注 业 务 风 险 人 员 的 道 德 风 险, 强 调 业 务 资 料 真 实 性 完 整 性 B 建 立 定 性 与 定 量 分 析 相 结 合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对 企 业 借 款 用 途 还 款 来 源 担 保 方 式 进 行 财 务 分 析 和 逻 辑 分 析, 最 终 实 现 科 学 理 性 的 贷 款 定 性 定 量 结 论 ; 针 对 三 板 企 业 建 立 定 量 数 学 模 型, 在 传 统 风 控 模 式 上 进 行 尝 试 创 新 C 建 立 完 善 的 风 险 预 警 机 制 对 在 途 业 务 进 行 严 格 贷 后 管 理, 针 对 客 户 不 同 表 现 进 行 风 险 预 警, 在 经 济 下 行 周 期 时, 充 分 发 挥 自 己 良 好 的 风 险 处 置 能 力, 及 时 化 解 各 类 不 良 贷 款 3 主 要 风 险 管 理 A 信 用 风 险 管 理 鉴 于 中 小 微 企 业 个 体 工 商 户 及 个 人 经 营 实 力 有 限, 公 司 在 对 其 放 款 之 前 进 行 实 地 考 察, 了 解 其 实 际 经 营 情 况, 并 根 据 所 考 察 现 实 情 况 评 估 其 信 用 风 险 1-1-34
同 时, 公 司 结 合 自 身 情 况, 根 据 贷 款 本 金 利 息 收 回 的 可 能 性, 考 虑 借 款 人 的 还 款 能 力 还 款 记 录 还 款 意 愿 贷 款 的 担 保 等 因 素, 建 立 了 贷 款 的 五 级 分 类 制 度, 将 发 放 的 贷 款 分 为 正 常 类 贷 款 关 注 类 贷 款 次 级 类 贷 款 可 疑 类 贷 款 和 损 失 类 贷 款 该 五 级 贷 款 分 类 制 度 以 量 化 的 形 式 揭 示 了 贷 款 的 实 际 价 值 和 风 险 程 度, 有 助 于 公 司 准 确 预 警 贷 款 中 隐 藏 的 风 险, 发 现 贷 款 发 放 管 理 监 控 催 收 管 理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实 施 多 层 次 的 风 险 监 控 和 管 理 所 有 贷 款, 按 季 度 进 行 五 级 分 类, 对 所 有 分 类 结 果 的 贷 款 以 及 一 定 金 额 以 上 的 次 级 类 可 疑 类 贷 款 和 所 有 损 失 类 贷 款, 由 风 险 控 制 部 和 项 目 评 审 委 员 会 根 据 各 自 的 权 限 最 终 认 定 当 公 司 采 取 必 要 的 追 偿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收 回 的 贷 款, 报 管 理 当 局 批 准 后 核 销, 核 销 时 冲 减 已 计 提 的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已 核 销 的 贷 款 以 后 又 收 回 的, 按 收 回 部 分 将 已 核 销 的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予 以 转 回 具 体 分 类 标 准 如 下 : 正 常 类 贷 款 : 借 款 人 能 够 履 行 合 同, 有 充 分 把 握 按 时 足 额 偿 还 本 息, 此 类 贷 款 通 常 指 还 款 还 息 正 常 ( 本 息 逾 期 情 况 不 超 过 30 天 ) 且 第 一 还 款 来 源 正 常 或 第 二 还 款 来 源 有 充 分 保 障, 贷 款 不 太 可 能 发 生 损 失 关 注 类 贷 款 : 借 款 人 已 出 现 违 约 或 虽 能 还 本 付 息 但 已 存 在 影 响 贷 款 本 息 按 时 偿 还 的 不 利 因 素 具 备 以 下 特 征 之 一 的, 贷 款 分 为 关 注 类 : (A) 借 款 人 拖 欠 利 息 或 / 和 本 金 分 期 还 款 出 现 拖 期 垫 款, 时 间 超 过 30 天 但 未 超 过 90 天 ( 含 ); (B) 借 款 人 累 计 违 约 月 数 与 贷 款 已 到 期 月 数 之 比 超 过 30%; (C) 借 款 人 应 办 未 办 抵 押 登 记 或 质 押 冻 结 手 续, 或 保 证 人 保 证 能 力 明 显 下 降 的 贷 款 ; (D) 借 款 人 项 目 停 工 6 个 月 ( 含 ) 以 上 的 贷 款 ; (E) 借 款 人 未 按 照 约 定 用 途 使 用 贷 款 ; (F) 其 他 需 要 认 定 为 关 注 的 情 况 ; 次 级 类 贷 款 : 借 款 人 的 还 款 能 力 出 现 明 显 问 题, 完 全 依 靠 其 正 常 经 营 收 入 无 法 足 额 偿 还 贷 款 本 息, 即 使 执 行 担 保, 也 可 能 会 造 成 一 定 损 失 的 贷 款 具 备 以 下 特 征 之 一 的, 贷 款 分 为 次 级 类 : (A) 借 款 人 拖 欠 利 息 或 / 和 本 金 分 期 还 款 拖 期 垫 款 在 90 天 至 180 天 ( 含 ) 的 贷 款 ; 1-1-35
(B) 借 款 人 在 商 业 银 行 曾 有 诈 骗 银 行 贷 款 的 行 为 ; (C) 借 款 人 涉 及 刑 事 或 民 事 案 件, 并 已 影 响 到 借 款 人 还 款 意 愿 及 能 力 ; (D) 借 款 人 贷 款 担 保 被 认 定 无 效, 形 成 事 实 上 的 信 用 贷 款 ; (E) 借 款 人 采 用 隐 瞒 事 实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贷 款 ; (F) 借 款 人 处 于 半 停 产 状 态 且 担 保 为 一 般 或 者 较 差 的 ; (G) 其 他 需 要 认 定 为 次 级 贷 款 的 情 况 可 疑 类 贷 款 : 借 款 人 无 法 足 额 偿 还 贷 款 本 息, 即 使 执 行 担 保, 也 肯 定 将 造 成 较 大 损 失 的 贷 款 具 备 以 下 特 征 之 一 的, 贷 款 分 为 可 疑 类 : (A) 拖 欠 利 息 或 / 和 本 金 分 期 还 款 拖 期 垫 款 180 天 以 上 ; (B) 贷 款 已 经 提 起 诉 讼 但 法 院 尚 未 出 具 终 结 ( 中 止 ) 裁 定, 且 采 取 多 种 追 偿 手 段 后 仍 不 能 清 偿 的 贷 款 ; (C) 贷 款 形 态 为 次 级, 抵 ( 质 ) 押 物 已 出 现 价 值 贬 损 或 保 证 人 保 证 能 力 明 显 下 降, 且 借 款 人 不 予 配 合 补 足 担 保 的 贷 款 ; (D) 贷 款 会 发 生 较 大 损 失, 但 由 于 存 在 借 款 人 重 组 兼 并 抵 ( 质 ) 押 物 处 理 未 决 诉 讼 或 未 终 结 执 行 等 因 素, 损 失 金 额 尚 不 能 确 定 (E) 借 款 人 实 际 已 资 不 抵 债 或 进 入 清 算 程 序 ; (F) 其 他 需 要 认 定 为 可 疑 贷 款 的 情 况 损 失 类 贷 款 : 借 款 人 已 无 偿 还 本 息 的 可 能, 无 论 采 取 什 么 措 施 和 履 行 什 么 程 序, 贷 款 都 注 定 要 损 失, 或 者 虽 然 能 收 回 极 少 部 分, 但 其 价 值 也 是 微 乎 其 微, 或 一 切 必 须 的 法 律 程 序 之 后, 本 息 仍 然 无 法 收 回, 或 只 能 收 回 极 少 部 分 具 备 以 下 特 征 之 一 的, 贷 款 分 为 损 失 类 : (A) 借 款 人 死 亡, 或 者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宣 告 失 踪 或 死 亡, 或 丧 失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或 劳 动 能 力, 公 司 以 其 财 产 或 者 遗 产 进 行 清 偿, 并 对 担 保 人 进 行 追 偿 后, 未 能 收 回 的 债 权 ; (B) 借 款 人 遭 受 重 大 自 然 灾 害 或 者 意 外 事 故, 损 失 巨 大 且 不 能 获 得 保 险 补 偿, 或 者 以 保 险 补 偿 后, 确 实 无 力 偿 还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债 务, 公 司 以 其 财 产 进 行 清 偿, 并 对 担 保 人 进 行 追 偿 后, 未 能 收 回 的 债 权 ; (C) 借 款 人 触 犯 刑 法, 依 法 受 到 制 裁, 其 财 产 不 足 以 偿 还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债 务, 又 无 其 他 债 务 承 担 者, 公 司 经 追 偿 后 仍 未 收 回 的 债 权 ; 1-1-36
(D) 借 款 人 或 担 保 人 涉 嫌 违 法 犯 罪, 被 公 安 或 检 察 机 关 立 案 侦 查, 公 司 为 实 现 债 权 向 法 院 对 借 款 人 和 担 保 人 提 起 诉 讼 或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经 法 院 予 以 驳 回 或 裁 定 终 结 终 止 或 中 止 执 行, 未 能 收 回 的 债 权 ; (E) 借 款 人 和 担 保 人 不 能 偿 还 到 期 贷 款 本 息, 公 司 诉 诸 法 律, 申 请 法 院 对 借 款 人 和 担 保 人 强 制 执 行, 借 款 人 和 担 保 人 均 无 财 产 可 执 行, 或 其 财 产 执 行 后 不 足 以 偿 还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债 务 的, 或 其 财 产 无 法 强 制 执 行 的, 经 法 院 裁 定 终 结 终 止 或 中 止 执 行 后, 仍 未 收 回 的 债 权 ; (F) 对 借 款 人 和 担 保 人 提 起 诉 讼 后, 因 借 款 人 和 担 保 人 主 体 资 格 问 题, 被 法 院 驳 回 起 诉 或 裁 定 免 除 ( 或 部 分 免 除 ) 债 务 人 责 任 ; 或 因 借 款 合 同 担 保 合 同 等 权 利 凭 证 遗 失 或 丧 失 诉 讼 时 效, 法 院 不 予 受 理 或 不 予 支 持, 经 追 偿 后 仍 无 法 收 回 的 贷 款 ; 或 虽 未 起 诉 但 能 取 得 他 行 有 关 法 院 裁 定 借 款 人 已 无 财 产 可 供 执 行 的 证 明 文 件 的 贷 款 ; (G) 由 于 借 款 人 不 能 偿 还 到 期 债 务, 依 法 取 得 抵 债 资 产, 抵 债 金 额 小 于 贷 款 本 息 的 差 额, 经 追 偿 后 仍 无 法 收 回 的 贷 款 ; (H) 经 测 算 清 收 成 本 大 于 预 期 收 回 额 的 小 额 贷 款 ; (I) 借 款 人 和 担 保 人 已 经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经 法 定 清 偿 后, 仍 不 能 还 清 的 贷 款 ; (J) 借 款 人 虽 未 终 止 法 人 资 格, 但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已 经 停 止, 且 借 款 人 已 经 名 存 实 亡, 复 工 无 望, 经 确 认 无 法 还 清 的 贷 款 ; (K) 借 款 人 被 依 法 撤 销 关 闭 解 散, 并 终 止 法 人 资 格, 经 确 认 无 法 还 清 的 贷 款 次 级 类 贷 款 可 疑 类 贷 款 及 损 失 类 贷 款 统 称 不 良 贷 款 公 司 对 发 放 贷 款 进 行 五 级 分 类, 并 按 照 分 类 结 果 按 比 例 计 提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具 体 标 准 如 下 : 序 号 风 险 特 征 计 提 比 例 1 正 常 类 1.50% 2 关 注 类 3% 3 次 级 类 30% 4 可 疑 类 60% 5 损 失 类 100% B 业 务 操 作 风 险 管 理 1-1-37
业 务 操 作 风 险 指 因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中 的 失 误 员 工 欺 诈 和 违 规 操 作 而 导 致 公 司 业 绩 受 损 的 风 险 公 司 已 建 立 相 对 完 善 的 治 理 制 度, 并 通 过 公 司 章 程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及 评 审 委 员 会 制 度 等 规 范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评 审 委 员 会 和 管 理 层 的 操 作 权 限 公 司 所 有 贷 款 发 放 均 须 总 经 理 和 评 审 委 员 会 进 行 审 批, 因 此 可 以 避 免 员 工 欺 诈 和 违 规 操 作 而 导 致 公 司 业 绩 受 损 的 风 险 C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流 动 性 风 险 是 指 在 贷 款 到 期 偿 还 时, 债 务 人 缺 乏 资 金 还 款 的 风 险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负 责 流 动 性 风 险 的 管 理, 对 公 司 逾 期 和 坏 账 贷 款 进 行 统 计, 实 时 监 控 本 公 司 所 发 放 贷 款 余 额, 足 额 提 取 风 险 准 备 金 (2) 内 部 控 制 1 内 部 控 制 的 原 则 公 司 成 立 以 来, 根 据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以 及 银 监 会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湖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金 融 办 公 室 武 汉 市 金 融 局 湖 北 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等 监 管 机 构 制 定 的 各 类 制 度 要 求, 结 合 自 身 发 展 情 况, 建 立 了 与 自 身 业 务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完 善 了 由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组 成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形 成 了 权 力 机 构 决 策 机 构 监 督 机 构 和 管 理 层 之 间 的 相 互 协 调 和 相 互 制 衡 机 制 公 司 在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遵 循 健 全 性 有 效 性 相 互 牵 制 协 调 配 合 和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在 公 司 建 立 一 个 规 范 化 科 学 化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所 遵 循 的 具 体 原 则 如 下 : A 健 全 性 原 则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涵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员, 并 涵 盖 到 决 策 执 行 监 督 反 馈 等 各 个 环 节 B 有 效 性 原 则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维 护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可 操 作 性 和 有 效 执 行 C 相 互 牵 制 原 则 公 司 各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应 当 权 责 分 明 相 互 制 衡 每 项 完 整 的 经 纪 业 务 活 动 必 须 经 过 具 有 相 互 制 约 关 系 的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控 制 环 节 完 成 D 协 调 配 合 原 则 1-1-38
各 部 门 和 人 员 必 须 相 互 配 合, 各 岗 位 和 环 节 都 应 协 调 同 步, 各 项 业 务 程 序 和 办 理 手 续 要 紧 密 衔 接, 以 保 证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连 续 性 E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内 部 控 制 的 成 本 要 低 于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力 争 以 最 小 的 控 制 成 本 取 得 最 大 的 经 济 效 益 2 公 司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中 的 内 部 控 制 A 系 统 核 查 对 信 贷 业 务 部 初 步 受 理 的 拟 借 款 金 额 在 人 民 币 50 万 元 以 上 且 借 款 期 限 在 一 个 月 以 上 的 融 资 项 目, 每 笔 新 增 项 目 均 要 进 行 系 统 查 询, 业 务 经 理 应 向 风 险 控 制 部 提 出 对 借 款 客 户 及 其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进 行 系 统 查 询 的 申 请 并 提 供 查 询 所 需 的 全 部 材 料 ( 包 括 实 际 控 制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贷 款 卡 等 ) 业 务 经 理 提 交 的 查 询 资 料 齐 全 后, 承 办 风 险 经 理 应 在 收 到 材 料 后 的 1-2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银 行 征 信 信 息 法 院 涉 诉 信 息 等 查 询 工 作, 并 向 业 务 经 理 反 馈 查 询 结 果 如 查 询 显 示 客 户 有 重 大 银 行 不 良 信 贷 记 录 重 大 违 法 涉 诉 情 况 或 其 实 际 控 制 人 有 涉 毒 涉 赌 涉 黄 或 刑 事 犯 追 记 录 的, 风 险 控 制 部 应 及 时 向 评 审 委 员 会 进 行 汇 报, 由 评 审 委 员 会 决 定 是 否 继 续 进 行 业 务 调 查 B 项 目 调 查 和 风 险 审 查 系 统 核 查 没 有 重 大 瑕 疵 时, 信 贷 业 务 部 应 对 项 目 继 续 进 行 深 入 调 查 借 款 金 额 在 100 万 元 以 上 ( 期 限 在 三 个 月 以 上 ) 的 融 资 项 目 或 公 司 评 审 委 员 会 认 为 意 义 重 大 但 有 较 大 风 险 的 项 目, 在 信 贷 业 务 部 提 供 项 目 基 础 材 料 风 险 控 制 部 初 步 审 查 认 为 可 行 后, 风 险 控 制 部 可 派 风 险 经 理 与 信 贷 业 务 部 共 同 参 与 尽 职 调 查 信 贷 业 务 部 提 交 全 面 完 整 的 业 务 调 查 报 告 及 相 关 材 料 ( 含 或 有 的 补 充 情 况 说 明 ) 后, 承 办 风 险 经 理 应 在 1-2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合 适 项 目 风 险 审 查 工 作 并 撰 写 风 险 审 查 报 告 ( 初 稿 ) 风 险 审 查 报 告 ( 初 稿 ) 应 抓 住 重 点 难 点 及 关 键 点, 核 实 关 键 问 题 的 原 始 性 和 真 实 性, 分 析 关 键 问 题 的 合 理 性 和 可 行 性, 并 表 明 同 意 或 否 定 该 项 目 的 意 见 及 理 由 如 风 险 经 理 认 为 拟 评 审 项 目 须 补 充 资 料 或 进 一 步 核 实 有 关 疑 问 的, 应 及 时 向 业 务 经 理 提 出 补 充 相 关 材 料 或 对 相 关 问 题 进 行 核 实 的 要 求 1-1-39
C 项 目 评 议 承 办 风 险 经 理 撰 写 风 险 审 查 报 告 ( 初 稿 ) 后, 将 其 连 同 由 业 务 经 理 提 交 的 拟 评 审 项 目 的 全 部 资 料 及 业 务 调 查 报 告 报 风 险 控 制 部 负 责 人 审 查 风 险 控 制 部 负 责 人 应 在 一 个 工 作 日 内 组 织 风 险 控 制 部 进 行 内 部 评 议, 对 项 目 进 行 初 评, 形 成 风 险 控 制 部 的 初 评 意 见 承 办 风 险 经 理 应 根 据 风 险 控 制 部 的 初 评 意 见, 在 当 天 对 风 险 审 查 报 告 ( 初 稿 ) 进 行 修 改, 形 成 最 终 的 风 险 审 查 报 告 D 项 目 评 审 风 险 部 评 审 后, 应 在 一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请 公 司 评 审 会 评 审, 并 将 业 务 机 构 的 调 查 模 版 业 务 调 查 报 告 风 险 经 理 的 风 险 审 查 报 告 及 项 目 资 料 一 起 提 交 评 审 会 成 员 审 阅 评 审 会 召 开 前, 承 办 风 险 经 理 应 将 会 议 时 间 地 点 等 通 知 评 审 会 参 加 人 员, 并 做 好 评 审 会 的 相 关 准 备 文 件 风 险 经 理 不 同 意 拟 评 审 项 目 的, 应 记 录 在 案, 但 仍 需 按 要 求 完 成 相 关 贷 后 管 理 工 作 E 落 实 放 款 条 件 融 资 项 目 经 公 司 评 审 委 员 会 讨 论 通 过 后, 业 务 经 理 应 根 据 评 审 委 员 会 的 意 见, 认 真 落 实 各 项 放 款 条 件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第 一, 准 备 合 同 文 书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文 书 业 务 经 理 填 写 并 打 印 相 关 法 律 文 书 后, 应 交 承 办 风 险 经 理 进 行 审 查 风 险 经 理 应 在 半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法 律 文 书 的 审 查 修 改 工 作, 交 风 险 控 制 部 负 责 人 审 查 无 误 后 及 时 返 回 给 业 务 经 理 ; 第 二, 签 订 合 同 并 办 理 抵 质 押 手 续 落 实 担 保 措 施 风 险 经 理 审 核 并 返 回 合 同 文 书 后, 应 由 业 务 经 理 与 风 险 经 理 共 同 与 客 户 当 面 签 订 合 同 文 书 及 落 实 相 关 担 保 措 施 签 订 合 同 时, 应 核 实 确 认 签 字 人 的 身 份 真 实 性 及 公 章 的 真 实 性 办 理 抵 押 质 押 及 其 他 担 保 手 续 时, 应 做 到 临 窗 临 柜, 并 及 时 留 存 收 取 相 关 权 利 凭 证 ; 第 三, 落 实 其 他 放 款 条 件 如 到 银 行 核 实 借 款 人 银 行 账 户 预 留 印 鉴 网 银 密 码 器 认 真 收 取 借 款 人 的 权 属 证 明 原 件 印 章 等 F 配 合 办 理 放 款 放 款 条 件 全 部 落 实 后, 业 务 经 理 应 在 业 务 流 程 单 中 填 写 相 关 意 见 签 字 1-1-40
并 报 本 业 务 负 责 人 签 字 ; 本 业 务 负 责 人 签 字 同 意 后, 将 合 同 文 书 抵 质 押 凭 证 及 业 务 流 程 单 一 同 提 交 风 险 经 理, 风 险 经 理 应 对 合 同 文 书 担 保 措 施 及 其 他 放 款 条 件 的 落 实 情 况 进 行 复 核, 主 要 审 查 各 类 法 律 文 书 填 写 表 述 及 签 字 盖 章 的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抵 质 押 登 记 及 权 属 资 料 的 有 效 性 规 范 性 等 经 审 查 无 误 后, 承 办 风 险 经 理 业 务 经 理 应 在 业 务 流 程 单 中 签 字 确 认 全 部 审 签 完 成 后, 业 务 经 理 应 将 业 务 流 程 单 借 款 合 同 复 印 件 等 一 并 提 交 计 划 财 务 部, 计 划 财 务 部 审 核 资 料 完 整 签 字 齐 全 后 方 可 放 款 计 划 财 务 部 放 款 时, 业 务 经 理 应 及 时 将 抵 质 押 权 利 凭 证 原 件 或 收 取 的 客 户 银 行 账 户 印 鉴 网 银 密 码 器 权 属 证 书 原 件 印 章 等 移 交 公 司 专 人 入 库 保 管, 并 在 借 款 人 权 利 凭 证 登 记 表 上 登 记 并 签 字 确 认 风 险 经 理 应 督 促 业 务 经 理 在 放 款 当 天 移 交 上 述 权 证 G 档 案 收 取 及 保 管 放 款 后, 业 务 经 理 应 按 照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的 要 求, 及 时 将 相 关 业 务 资 料 整 理 归 档, 制 定 完 整 的 业 务 档 案 每 月 10 日 前, 由 业 务 经 理 将 上 个 月 发 生 的 业 务 档 案 统 一 移 交 至 风 险 控 制 部 交 接 档 案 时, 风 险 控 制 部 管 理 人 员 应 认 真 核 验 贷 款 资 料 是 否 完 整 要 件 是 否 齐 全 等, 并 由 移 交 人 和 接 收 人 在 业 务 流 程 单 中 的 档 案 移 交 一 栏 中 分 别 签 字 确 认 每 笔 业 务 结 清 后, 业 务 经 理 应 将 贷 后 检 查 中 收 集 的 全 部 资 料 和 撰 写 的 报 告 等 整 理 成 贷 后 检 查 档 案, 在 每 月 10 日 前 与 其 他 业 务 档 案 一 同 移 交 风 险 控 制 部 存 档 移 交 的 方 式 程 序 等 与 业 务 档 案 相 同 H 贷 后 管 理 贷 后 管 理 包 含 贷 后 检 查 风 险 预 警 和 到 期 业 务 管 理 关 于 贷 后 检 查 风 险 预 警 和 到 期 业 务 管 理 工 作, 公 司 相 应 地 建 立 了 较 为 完 善 的 贷 后 检 查 制 度 风 险 预 警 机 制 和 到 期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3 内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部 能 够 保 证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的 有 效 实 施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人 员 主 要 为 风 险 经 理 财 务 经 理 风 险 控 制 部 总 经 理 总 经 理 以 及 风 险 评 审 委 员 会 成 员 鉴 于 上 述 人 员 不 参 与 公 司 业 务 拓 展 相 关 工 作, 因 此 在 项 目 审 核 过 程 中 具 有 个 人 独 立 意 见, 可 做 到 同 业 务 人 员 相 对 立 以 公 司 目 前 的 规 模 以 及 小 贷 行 业 1-1-41
人 员 配 置, 公 司 的 风 控 人 员 能 够 做 到 与 公 司 业 务 相 匹 配 ( 二 ) 主 要 经 营 场 所 及 固 定 资 产 情 况 1 房 屋 租 赁 情 况 截 至 本 签 署 日, 公 司 无 自 有 房 屋 及 土 地,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均 为 租 赁,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2014 年 4 月 18 日, 公 司 与 武 汉 民 间 金 融 街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承 租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前 进 四 路 123 号, 面 积 54.69 平 方 米, 租 赁 用 途 为 办 公, 租 赁 期 3 年, 自 2014 年 4 月 18 至 2017 年 4 月 17 日, 年 租 金 为 144,381.60 元, 自 第 二 年 起 每 年 年 租 金 以 上 一 年 度 租 金 为 基 准 上 浮 10% 2014 年 7 月 18 日, 公 司 与 武 汉 金 大 地 置 业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房 地 产 租 赁 经 纪 合 同, 承 租 武 昌 区 水 果 湖 汉 街 总 部 国 际 123-2-3004, 面 积 145.37 平 方 米 房 地 产 租 赁 经 纪 合 同 约 定 租 期 为 3 年, 自 2014 年 7 月 18 至 2017 年 7 月 18 日, 每 月 租 金 为 9,158.00 元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与 湖 北 正 煊 股 权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房 屋 租 用 合 同, 承 租 武 昌 区 中 北 路 86 号 汉 街 武 汉 中 央 文 化 旅 游 区 K3 地 块 2 栋 27 楼 01-05,08-11 室, 面 积 1,263.59 平 方 米 房 屋 租 用 合 同 约 定 租 期 为 1 年, 自 2015 年 1 月 1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每 月 租 金 222,421.50 元 2015 年 8 月 31 日, 公 司 与 武 汉 钢 铁 集 团 兴 达 经 济 发 展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签 订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承 租 青 山 区 丝 茅 墩 42 栋, 面 积 1,411.50 平 方 米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约 定 租 期 为 2 年, 自 2015 年 9 月 1 日 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 公 司 所 租 赁 办 公 场 所 均 有 房 产 证, 不 存 在 纠 纷 或 潜 在 纠 纷 根 据 商 品 房 屋 租 赁 管 理 办 法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第 6 号 ) 第 14 条 之 规 定,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订 立 后 三 十 日 内, 房 屋 租 赁 当 事 人 应 当 到 租 赁 房 屋 所 在 地 直 辖 市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 房 地 产 )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房 屋 租 赁 登 记 备 案 公 司 上 述 房 屋 租 赁 未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在 相 应 房 产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租 赁 备 案 登 记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已 分 别 出 具 自 然 人 股 东 声 明 及 承 诺 函 法 人 股 东 声 明 及 承 诺 函, 承 诺 如 联 丰 小 贷 因 其 租 赁 房 产 未 在 相 应 房 产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租 赁 备 案 登 记 而 受 到 处 罚 的, 其 将 单 独 或 连 带 的 补 偿 公 司 因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损 失 1-1-42
公 司 就 三 处 租 赁 物 业 与 出 租 方 签 署 的 租 赁 合 同 合 法 有 效 且 出 租 方 持 有 租 赁 物 业 合 法 有 效 所 有 权 证, 因 此 公 司 享 有 的 租 赁 物 业 使 用 权 合 法 有 效 公 司 房 产 租 赁 未 办 理 租 赁 备 案 登 记 存 在 法 律 瑕 疵,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已 出 具 承 诺, 承 诺 若 公 司 如 因 房 产 租 赁 瑕 疵 而 产 生 损 失, 其 将 向 公 司 补 偿 因 此 产 生 的 全 部 损 失, 该 等 房 产 租 赁 瑕 疵 对 公 司 本 次 挂 牌 不 构 成 实 质 性 障 碍 2 固 定 资 产 情 况 公 司 的 固 定 资 产 主 要 包 括 运 输 设 备 和 办 公 设 备, 均 为 公 司 所 拥 有 并 已 取 得 相 关 权 属 证 明 经 营 所 必 备 的 资 产, 各 类 固 定 资 产 维 护 和 运 行 状 况 良 好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公 司 的 固 定 资 产 净 值 为 1,522,831.77 元 ( 三 ) 公 司 取 得 的 业 务 许 可 资 格 或 资 质 情 况 公 司 是 经 过 武 汉 市 青 山 区 人 民 政 府 青 山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支 持 申 报 青 山 联 丰 小 额 贷 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试 点 的 函 ( 青 政 函 [2011]79 号 ) 和 湖 北 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关 于 同 意 武 汉 市 青 山 区 联 丰 小 额 贷 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试 点 方 案 的 复 函 ( 鄂 金 办 发 [2012]87 号 ) 批 准 设 立 的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根 据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的 指 导 意 见 ( 银 监 发 [2008]23 号 ) 湖 北 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 鄂 金 办 发 [2008]1 号 ) 湖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开 展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鄂 政 办 发 [2008]61 号 ) 湖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促 进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健 康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 鄂 政 办 发 [2010]121 号 ) 湖 北 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工 作 指 引 ( 鄂 小 贷 联 办 发 [2012]1 号 ) 关 于 湖 北 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工 作 指 引 有 关 事 项 的 补 充 通 知 ( 鄂 小 贷 联 办 发 [2013]1 号 ) 等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武 汉 市 青 山 区 联 丰 小 额 贷 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经 批 准 设 立 后, 无 需 取 得 其 他 经 营 许 可 或 业 务 资 质 根 据 东 方 金 诚 国 际 信 用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的 武 汉 市 青 山 区 联 丰 小 额 贷 款 有 限 公 司 信 用 评 级 报 告 ( 东 方 金 诚 鄂 贷 评 字 [2013]0027 号 ), 武 汉 市 青 山 区 联 丰 小 额 贷 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信 用 等 级 为 A ( 四 ) 员 工 情 况 1 员 工 结 构 情 况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公 司 在 册 员 工 合 计 22 人, 具 体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 (1) 按 员 工 专 业 结 构 划 分 1-1-43
员 工 专 业 构 成 人 数 比 例 管 理 人 员 2 9.10% 业 务 人 员 9 45.50% 风 控 人 员 6 22.70% 财 务 人 员 3 9.10% 综 合 事 务 人 员 2 13.60% 合 计 22 100% (2) 按 员 工 学 历 结 构 划 分 文 化 程 度 人 数 比 例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3 13.64% 大 学 本 科 15 68.18% 大 专 4 18.18% 合 计 22 100% (3) 按 员 工 年 龄 结 构 划 分 年 龄 人 数 比 例 21-30 岁 12 54.55% 31-40 岁 7 31.82% 41-50 岁 2 9.09% 51 岁 以 上 1 4.55% 合 计 22 100% 公 司 大 学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的 员 工 共 计 18 人, 占 员 工 总 数 81.82%, 主 要 就 职 于 核 心 部 门 ; 公 司 从 事 小 额 贷 款 业 务, 对 员 工 专 业 水 平 和 学 习 能 力 要 求 较 高, 公 司 员 工 的 教 育 背 景 学 历 及 专 业 构 成 与 公 司 业 务 相 匹 配 2 核 心 业 务 人 员 情 况 刘 黎 明 先 生 : 参 见 本 第 一 节 之 四 /( 三 )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刘 霞 女 士 :1984 年 1 月 出 生, 汉 族,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居 留 权 研 究 生 学 历,2006 年 本 科 毕 业 于 武 汉 科 技 大 学 会 计 学 专 业,2011 年 研 究 生 毕 业 于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会 计 学 专 业 2006 年 7 月 至 2008 年 6 月, 就 职 于 中 国 人 寿 保 险 ( 集 团 ) 公 司 湖 北 分 公 司, 任 团 险 部 策 划 员 ;2008 年 7 月 至 2009 年 8 月, 就 职 于 湖 北 咸 宁 信 达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一 部 ;2010 年 先 后 于 中 瑞 岳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和 上 海 远 东 资 信 评 估 公 司 从 事 审 计 工 作 ;2011 年 就 职 于 普 华 永 道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从 事 审 计 工 作 ;2011 年 7 月 至 2013 年 2 月, 就 职 于 武 汉 市 联 丰 银 楼 典 当 有 限 公 司, 任 风 险 部 高 级 风 险 经 理 ;2013 年 2 月 至 今, 就 职 于 公 司, 任 风 险 控 制 部 风 险 总 监 1-1-44
魏 丽 女 士,1985 年 8 月 出 生, 汉 族,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居 留 权 本 科 学 历, 2009 年 毕 业 于 湖 北 经 济 学 院 会 计 学 专 业 2009 年 9 月 至 2011 年 10 月, 就 职 于 华 润 雪 花 啤 酒 武 汉 分 公 司, 任 审 计 监 察 部 内 审 专 员 ;2011 年 10 月 至 2014 年 5 月, 任 致 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武 汉 分 所 项 目 经 理 ;2014 年 7 月 至 今, 就 职 于 公 司, 任 风 险 控 制 部 风 险 经 理 李 袁 军 先 生 :1987 年 9 月 出 生, 汉 族,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居 留 权 本 科 学 历,2010 年 毕 业 于 中 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专 业, 同 年 获 得 武 汉 大 学 金 融 学 专 业 双 学 位 2010 年 6 月 至 2012 年 3 月, 就 职 于 开 元 旅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任 总 裁 秘 书 兼 人 力 资 源 总 监 助 理 ;2012 年 6 月 至 2013 年 4 月 就 职 于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太 平 洋 信 用 卡 中 心 武 汉 分 中 心, 任 信 用 卡 中 心 资 产 保 全 岗 ;2013 年 5 月 至 今, 就 职 于 公 司, 任 风 险 控 制 部 风 险 经 理 李 千 元 先 生 : 参 见 本 第 一 节 之 四 /( 二 ) 公 司 监 事 基 本 情 况 3 核 心 业 务 人 员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的 情 况 截 至 本 签 署 日, 公 司 的 核 心 业 务 人 员 不 存 在 持 股 情 况 四 公 司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 一 )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业 务 收 入 的 主 要 构 成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主 要 来 源 于 利 息 收 入,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利 息 收 入 959.01 2,810.30 3,131,47 其 中 : 贷 款 利 息 收 入 942.81 2,788.04 3,106.14 存 款 利 息 收 入 16.20 22.27 25.33 手 续 费 等 支 出 -0.88-1.27-2.24 合 计 958.12 2,809.04 3,129.24 ( 二 ) 产 品 的 主 要 服 务 群 体 和 前 五 名 客 户 情 况 1 主 要 客 户 群 体 情 况 公 司 主 要 服 务 群 体 为 武 汉 市 内 经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登 记 的 中 小 微 企 业 自 然 人 等 报 告 期 内 贷 款 累 计 发 放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1-1-45
客 户 类 别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企 业 20,570.00 59.74% 57,780.00 57.59% 47,250.00 48.39% 自 然 人 13,860.00 40.26% 42,550.00 42.41% 50,400.00 51.61% 合 计 34,430.00 100% 100,330.00 100% 97,650.00 100% 2 报 告 期 内 前 五 名 客 户 情 况 (1) 利 息 收 入 前 五 名 客 户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利 息 收 入 前 五 名 客 户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年 份 序 号 客 户 名 称 / 姓 名 利 息 收 入 占 当 期 营 业 是 否 关 联 收 入 的 比 例 关 系 1 武 汉 英 德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89.50 9.34% 否 2 华 天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86.50 9.03% 否 2015 年 3 湖 北 新 海 盛 顿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73.00 7.62% 否 1-6 月 4 王 继 英 54.20 5.66% 否 5 武 汉 建 投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52.81 5.51% 否 合 计 356.01 37.16% 2014 年 2013 年 1 武 汉 英 德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178.50 6.35% 否 2 华 天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178.50 6.35% 否 3 湖 北 新 海 盛 顿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178.50 6.35% 否 4 武 汉 泓 锦 旭 隆 新 材 料 有 限 公 司 157.07 5.59% 否 5 武 汉 建 投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79.79 2.84% 否 合 计 772.36 27.50% 1 武 汉 泓 锦 旭 隆 新 材 料 有 限 公 司 192.00 6.14% 否 2 武 汉 泓 锦 宏 泰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181.44 5.80% 否 3 武 汉 融 园 酒 店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115.00 3.68% 否 4 武 汉 双 虎 涂 料 有 限 公 司 110.67 3.54% 否 5 韦 昌 民 102.00 3.26% 否 合 计 701.11 22.41% (2) 贷 款 金 额 前 五 名 客 户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贷 款 余 额 前 五 大 客 户 情 况 如 下 : 时 间 序 号 客 户 名 称 / 姓 名 贷 款 余 额 占 总 余 额 的 是 否 关 联 比 例 关 系 1 陈 钢 1,000.00 5.98% 否 2015 年 2 武 汉 建 投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1,000.00 5.98% 否 6 月 30 3 王 继 英 1,000.00 5.98% 否 日 4 武 汉 英 德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1,000.00 5.98% 否 5 孙 浩 950.00 5.68% 否 1-1-46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合 计 4,950.00 29.59% - 1 湖 北 新 海 盛 顿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1,000.00 4.95% 否 2 华 天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1,000.00 4.95% 否 3 王 继 英 1,000.00 4.95% 否 4 吴 刚 1,000.00 4.95% 否 5 武 汉 英 德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1,000.00 4.95% 否 合 计 5,000.00 24.73% - 1 湖 北 汇 帛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1,000.00 4.67% 否 2 湖 北 新 海 盛 顿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1,000.00 4.67% 否 3 华 天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1,000.00 4.67% 否 4 武 汉 惠 誉 经 贸 有 限 公 司 1,000.00 4.67% 否 5 武 汉 新 康 化 学 集 团 有 限 公 园 1,000.00 4.67% 否 6 武 汉 英 德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1,000.00 4.67% 否 ( 三 ) 主 营 业 务 情 况 合 计 6,000.00 28.02% - 1 按 贷 款 额 度 分 类 情 况 按 贷 款 额 度 分 类,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贷 款 累 计 发 放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贷 款 额 度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100 万 元 以 下 ( 含 100 万 元 ) 280.00 0.81% 1,255.00 1.25% 50.00 0.05% 100 万 元 -500 万 元 ( 含 500 万 元 ) 10,470.00 30.41% 24,120.00 24.04% 39,800.00 40.76% 500 万 元 以 上 23,680.00 68.78% 74,955.00 74.71% 57,800.00 59.19% 合 计 34,430.00 100.00% 100,330.00 100.00% 97,650.00 100.00% 2 贷 款 利 率 情 况 根 据 银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发 布 的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的 指 导 意 见 等 相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贷 款 利 率 上 限 不 得 超 过 银 行 同 类 贷 款 利 率 的 4 倍, 下 限 为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的 0.9 倍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可 在 利 率 区 间 内 与 客 户 自 行 商 定 贷 款 利 率 (1)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累 计 发 放 贷 款 利 率 及 法 定 最 高 贷 款 利 率 情 况 如 下 : 期 间 六 个 月 以 下 ( 含 六 个 月 ) 六 个 月 至 一 年 ( 含 一 年 ) 一 至 三 年 期 ( 含 三 年 ) 公 司 执 行 最 高 基 准 利 率 法 定 最 高 利 率 公 司 执 行 最 高 基 准 利 率 法 定 最 高 利 率 公 司 执 行 最 高 基 准 利 率 法 定 最 高 利 率 1-1-47
利 率 利 率 利 率 2013.1.1-2014.11.21 24.00% 5.60% 22.40% 24.00% 6.00% 24.00% 18.00% 6.15% 24.60% 2014.11.22-2015.2.28 21.60% 5.60% 22.40% 21.60% 5.60% 22.40% - 6.00% 24.00% 2015.3.01-2015.5.10 18.00% 5.35% 21.40% 10.80% 5.35% 21.40% - 5.75% 23.00% 2015.5.11-2015.6.27 20.40% 5.10% 20.40% 21.60% 5.10% 20.40% - 5.50% 22.00% 2015.6.28-2015.6.30-4.85% 19.40% - 4.85% 19.40% - 5.25% 21.00% (2)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累 计 发 放 贷 款 利 率 及 法 定 最 低 贷 款 利 率 情 况 如 下 : 六 个 月 以 下 ( 含 六 个 月 ) 六 个 月 至 一 年 ( 含 一 年 ) 一 至 三 年 期 ( 含 三 年 ) 期 间 公 司 执 公 司 执 法 定 公 司 执 基 准 法 定 最 基 准 基 准 法 定 最 行 最 低 行 最 低 最 低 行 最 低 利 率 低 利 率 利 率 利 率 低 利 率 利 率 利 率 利 率 利 率 2013.1.1-2014.11.21 10.80% 5.60% 5.04% 10.80% 6.00% 5.40% 14.40% 6.15% 5.54% 2014.11.22-2015.2.28 10.80% 5.60% 5.04% 12.00% 5.60% 5.04% - 6.00% 5.40% 2015.3.01-2015.5.10 10.80% 5.35% 4.82% 10.80% 5.35% 4.82% - 5.75% 5.18% 2015.5.11-2015.6.27 10.80% 5.10% 4.59% 10.80% 5.10% 4.59% - 5.50% 4.95% 2015.6.28-2015.6.30-4.85% 4.37% - 4.85% 4.37% - 5.25% 4.73% 综 上,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贷 款 利 率 范 围 符 合 国 家 及 湖 北 省 监 管 部 门 规 定 ( 四 ) 对 持 续 经 营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业 务 合 同 及 履 行 情 况 截 至 本 签 署 日, 公 司 签 订 的 正 在 履 行 的 贷 款 金 额 在 500 万 元 以 上 的 贷 款 合 同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序 贷 款 金 担 保 方 贷 款 期 月 利 率 贷 款 人 名 称 / 姓 名 合 同 编 号 号 额 式 限 ( 月 ) (%) 1 湖 北 中 凯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青 贷 借 字 (2015) 第 0702 号 908 保 证 6 1.2 2 张 璐 青 贷 借 字 (2015) 第 0703 号 590 保 证 6 1.2 3 吴 刚 青 贷 借 字 (2015) 第 0705 号 500 保 证 6 1 4 孟 延 林 青 贷 借 字 (2015) 第 0805 号 500 保 证 4 1.5 5 张 世 欣 青 贷 借 字 (2015) 第 0806 号 600 保 证 3 1 6 凃 玉 娟 青 贷 借 字 (2015) 第 0807 号 600 保 证 3 1 7 付 小 春 青 贷 借 字 (2015) 第 0808 号 600 保 证 3 1 8 湖 北 轻 轻 歌 酒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青 贷 借 字 (2015) 第 0809 号 1,000 保 证 3 1.5 9 武 汉 普 安 医 药 有 限 公 司 青 贷 借 字 (2015) 第 0910 号 500 保 证 6 1.5 10 陈 望 生 青 贷 借 字 (2015) 第 1001 号 500 保 证 3 1.5 11 湖 北 杰 之 行 体 育 产 业 青 贷 借 字 (2015) 第 1012 号 1,000 保 证 3 1.5 1-1-48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2 陈 钢 青 贷 借 字 (2015) 第 1016 号 1,000 保 证 6 1.5 13 湖 北 凯 禄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青 贷 借 字 (2015) 第 1108 号 1,000 保 证 1 1.5 14 刘 强 青 贷 借 字 (2015) 第 1109 号 800 保 证 12 1 15 张 颖 青 贷 借 字 (2015) 第 1111 号 800 保 证 12 1 16 赵 凯 伦 青 贷 借 字 (2015) 第 1113 号 800 保 证 12 1 17 戴 雪 俊 青 贷 借 字 (2015) 第 1114 号 600 保 证 12 1 18 雷 蓉 青 贷 借 字 (2015) 第 1116 号 800 保 证 12 1 19 吴 克 俭 青 贷 借 字 (2015) 第 1118 号 800 保 证 12 1 20 刘 庆 兰 青 贷 借 字 (2015) 第 1119 号 800 保 证 12 1 五 商 业 模 式 公 司 行 业 分 类 归 属 于 货 币 金 融 服 务 行 业, 具 体 经 营 小 额 贷 款 业 务 公 司 目 前 全 部 收 入 来 源 为 依 靠 运 营 资 金 向 区 域 内 企 业 或 自 然 人 发 放 贷 款 并 将 贷 款 利 息 作 为 主 要 业 务 收 入 来 源 公 司 以 小 额 分 散 为 原 则, 在 服 务 质 量 服 务 范 围 客 户 体 验 专 业 化 等 方 面 寻 求 突 破 和 创 新, 以 灵 活 快 捷 创 新 的 差 异 化 服 务 为 目 标 客 户 提 供 区 别 于 银 行 等 传 统 货 币 金 融 服 务 机 构 的 贷 款 产 品 和 服 务, 填 补 传 统 贷 款 机 构 的 业 务 空 白 区 域, 解 决 中 小 微 企 业 个 体 工 商 户 自 然 人 等 客 户 的 融 资 问 题 ( 一 ) 业 务 模 式 公 司 坚 持 严 谨 审 慎 的 业 务 风 控 流 程 (1) 业 务 人 员 对 客 户 的 信 用 情 况 还 款 能 力 担 保 方 式 等 进 行 尽 职 调 查, 并 出 具 调 查 报 告 风 险 人 员 核 实 其 基 础 资 料 真 实 性 对 项 目 进 行 逻 辑 分 析, 并 出 具 风 控 报 告 信 贷 业 务 部 和 风 险 控 制 部 形 成 双 岗 双 线 交 叉 印 证, 从 而 控 制 贷 款 风 险 ;( 2) 公 司 评 审 委 员 会 对 业 务 报 告 风 险 报 告 进 行 评 审 ;(3) 通 过 评 审 后, 公 司 与 借 款 人 签 署 借 款 合 同 等 相 关 法 律 文 件, 由 抵 押 专 员 协 助 客 户 办 理 抵 质 押 手 续 ;(4) 放 款 条 件 落 实 后 发 放 贷 款, 此 后 贷 后 专 员 进 行 贷 后 管 理 并 收 回 贷 款 ( 二 ) 公 司 定 价 机 制 根 据 银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发 布 的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的 指 导 意 见 等 相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贷 款 利 率 上 限 不 得 超 过 银 行 同 类 贷 款 利 率 的 4 倍, 下 限 为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的 0.9 倍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可 在 利 率 区 间 内 与 客 户 自 行 商 定 贷 款 利 率 在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监 管 政 策 的 范 围 内, 公 司 制 定 相 应 的 利 率 管 理 办 法, 一 1-1-49
方 面 公 司 定 价 公 开 透 明, 同 时 根 据 产 品 期 限 担 保 方 式 的 不 同, 对 每 笔 贷 款 确 定 相 适 应 的 贷 款 利 率 另 一 方 面, 利 率 价 格 受 到 资 金 市 场 供 求 的 影 响, 公 司 的 利 率 也 随 之 不 断 调 整 对 于 部 分 信 誉 良 好 的 老 客 户 或 优 质 客 户, 公 司 给 予 利 率 优 惠 ( 三 ) 盈 利 模 式 公 司 的 主 要 收 入 来 源 于 贷 款 利 息 收 入, 收 入 水 平 主 要 受 市 场 需 求 利 率 水 平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在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范 围 内, 公 司 按 照 评 审 委 员 会 最 终 定 价 标 准 向 客 户 收 取 利 息, 到 期 收 回 本 金, 业 务 操 作 模 式 清 晰, 利 润 来 源 稳 定 扩 展 资 金 来 源 运 用 金 融 杠 杆 提 高 公 司 收 益 是 公 司 经 营 目 标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以 股 东 缴 纳 的 股 本 作 为 开 展 业 务 的 基 础 资 金, 尚 未 进 行 外 部 融 资 ; 未 来, 公 司 可 通 过 取 得 银 行 贷 款 资 产 证 券 化 发 行 债 券 挂 牌 后 发 行 股 份 等 方 式 扩 展 资 金 来 源, 为 提 高 公 司 盈 利 能 力 奠 定 基 础 目 前, 公 司 的 业 务 操 作 模 式 清 晰, 盈 利 模 式 稳 定 ( 四 ) 营 销 渠 道 公 司 信 贷 业 务 部 负 责 客 户 开 发, 采 取 多 种 营 销 方 式 和 营 销 渠 道 拓 展 客 户, 目 前 主 要 采 取 的 营 销 方 式 有 5 种 :1 公 司 凭 借 专 业 能 力 严 谨 的 内 部 管 理, 已 在 武 汉 地 区 积 累 了 良 好 的 口 碑 聚 集 了 品 牌 效 应, 吸 引 不 少 客 户 主 动 寻 求 合 作 ;2 公 司 通 过 对 区 域 商 圈 的 深 耕, 用 电 视 网 络 宣 传 户 外 媒 体 广 告 等 方 式, 挖 掘 有 资 金 需 求 的 潜 在 客 户, 有 目 标 地 开 发 客 户 ;3 公 司 在 业 务 经 营 中, 已 形 成 一 批 稳 定 的 客 户 群 体, 用 口 口 相 传 的 方 式 增 加 客 户 数 量 ;4 筛 选 优 质 存 量 客 户 并 将 其 发 展 为 核 心 客 户, 开 发 核 心 客 户 延 伸 至 其 业 务 上 下 游, 形 成 供 应 链 产 品 ;5 通 过 与 武 汉 市 各 园 区 政 府 职 能 部 门 合 作, 借 助 职 能 部 门 对 企 业 的 了 解, 从 众 多 中 小 企 业 中 引 荐 推 荐 优 质 客 户 六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情 况 ( 一 ) 行 业 类 别 管 理 体 制 法 律 法 规 与 相 关 政 策 1 行 业 类 别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为 小 额 贷 款 业 务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2012 年 10 月 发 布 的 上 市 公 司 行 业 分 类 指 引, 公 司 所 属 行 业 为 货 币 金 融 服 务 ( 行 业 代 码 :J66); 根 据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及 代 码 (GB/4754-2011), 公 司 所 属 行 业 为 其 他 非 货 币 银 行 服 务 1-1-50
( 行 业 代 码 :J6639); 根 据 挂 牌 公 司 投 资 型 行 业 分 类 指 引, 公 司 所 属 行 业 为 贷 款 公 司 ( 行 业 代 码 :16101112); 根 据 挂 牌 公 司 管 理 型 行 业 分 类 指 引, 公 司 所 属 行 业 为 其 他 非 货 币 银 行 服 务 ( 行 业 代 码 :J6639) 2 行 业 管 理 体 制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中 国 银 监 会 于 2008 年 5 月 4 日 颁 发 了 关 于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的 指 导 意 见 ( 银 监 发 [2008]23 号 ), 明 确 了 小 额 贷 款 行 业 的 统 一 监 管 标 准, 为 我 国 小 额 贷 款 市 场 发 展 奠 定 良 好 基 础 公 司 所 处 的 小 额 贷 款 行 业 的 主 要 监 管 部 门 如 下 : (1) 中 国 银 监 会 中 国 银 监 会 作 为 小 额 贷 款 行 业 的 主 要 监 管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设 立 标 准 构 建 从 中 央 到 地 方 行 业 监 管 层 级 关 于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的 指 导 意 见 ( 银 监 发 [2008]23 号 ) 中 对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监 督 管 理 的 相 关 规 定, 凡 是 省 级 政 府 能 明 确 一 个 主 管 部 门 ( 金 融 办 或 相 关 机 构 ) 负 责 对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监 督 管 理, 并 愿 意 承 担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风 险 处 置 责 任 的, 方 可 在 本 省 ( 区 市 ) 的 县 域 范 围 内 开 展 组 建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2)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主 要 从 贷 款 利 率 资 金 流 向 等 方 面 对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进 行 监 管, 在 中 国 银 监 会 的 统 一 领 导 下 搭 建 多 方 位 的 监 管 平 台 关 于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的 指 导 意 见 ( 银 监 发 [2008]23 号 ) 指 出,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对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利 率 资 金 流 向 进 行 跟 踪 监 测, 并 将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纳 入 信 贷 征 信 系 统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应 定 期 向 信 贷 征 信 系 统 提 供 借 款 人 贷 款 金 额 贷 款 担 保 和 贷 款 偿 还 等 业 务 信 息 (3) 湖 北 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根 据 湖 北 省 政 府 下 发 的 湖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开 展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鄂 政 办 发 [2008]61 号 ), 建 立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联 席 会 议 由 省 政 府 金 融 办 省 工 商 局 湖 北 银 监 局 人 行 武 汉 分 行 省 公 安 厅 等 单 位 组 成,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设 在 省 政 府 金 融 办, 负 责 日 常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的 主 要 职 能 : 一 是 制 定 试 点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及 相 关 管 理 办 法 ; 二 是 对 试 点 申 报 方 案 进 行 审 核 ; 三 是 沟 通 信 息, 指 导 市 ( 州 ) 县 ( 市 区 )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做 好 1-1-51
监 督 管 理 和 风 险 处 置 工 作 根 据 湖 北 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 鄂 金 办 发 [2008]1 号 ), 省 政 府 金 融 办 会 同 省 工 商 局 湖 北 银 监 局 人 民 银 行 武 汉 分 行 省 公 安 厅 建 立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负 责 全 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工 作 的 组 织 协 调 规 范 推 进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设 在 省 政 府 金 融 办 该 办 法 还 指 出, 县 ( 市 区 ) 政 府 负 责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的 具 体 实 施 工 作, 拟 定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工 作 方 案, 做 好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申 报 的 相 关 工 作, 承 担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监 督 管 理 和 风 险 处 置 责 任 县 ( 市 区 ) 政 府 是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风 险 防 范 处 置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依 法 组 织 工 商 银 监 人 行 公 安 等 职 能 部 门 跟 踪 资 金 流 向 打 击 非 法 集 资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高 利 贷 等 金 融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各 地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日 常 监 管 职 能 由 县 ( 市 区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承 担 (4) 地 方 政 府 和 各 职 能 部 门 各 市 ( 州 ) 政 府 负 责 辖 区 内 县 ( 市 区 )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工 作 的 政 策 宣 传 和 协 调 指 导 工 作, 统 筹 安 排 县 ( 市 区 )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布 局 和 方 案 的 审 核 申 报, 监 测 分 析 防 范 控 制 辖 区 内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风 险 县 ( 市 区 ) 政 府 负 责 开 展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工 作 的 申 报, 制 定 试 点 工 作 方 案, 承 担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监 督 管 理 和 风 险 处 置 责 任, 并 组 织 工 商 银 监 人 行 公 安 等 职 能 部 门 跟 踪 监 管 资 金 流 向 严 厉 打 击 非 法 集 资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高 利 贷 等 金 融 违 法 活 动 各 地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日 常 监 管 职 能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承 担 (5) 行 业 自 律 组 织 为 了 实 现 行 业 自 律, 维 护 行 业 秩 序, 促 进 本 行 业 的 健 康 发 展, 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的 指 导 下, 中 国 小 额 信 贷 机 构 联 席 会 于 2011 年 1 月 正 式 成 立 联 席 会 的 成 立 旨 在 为 会 员 机 构 搭 建 专 业 的 业 务 交 流 平 台, 实 现 机 构 间 的 联 谊 协 作, 组 织 研 讨 行 业 最 新 课 题 考 察 先 进 机 构, 提 供 业 内 专 业 培 训, 加 强 机 构 自 我 创 新 能 力, 从 而 引 导 小 额 信 贷 行 业 规 范 可 持 续 发 展 湖 北 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负 责 组 建 湖 北 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行 业 协 会, 协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规 划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发 展 布 局 ; 制 定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行 业 自 律 的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 定 期 组 织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从 业 人 员 的 业 务 培 训 ; 对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进 行 行 业 分 析, 定 期 召 开 行 业 协 会 工 作 会 议 ; 协 调 政 府 职 能 部 门 服 1-1-52
务 于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并 定 期 向 有 关 部 门 汇 报 行 业 发 展 情 况 3 行 业 主 要 法 律 法 规 与 相 关 政 策 文 件 名 称 发 文 机 关 主 要 内 容 关 于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的 中 国 人 民 银 明 确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设 立 资 金 来 源 资 金 运 指 导 意 见 ( 银 监 发 [2008]23 行 银 监 会 用 监 督 管 理 及 小 贷 公 司 的 终 止 等 号 )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执 行 金 融 企 业 关 于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执 行 金 呆 账 核 销 管 理 办 法 (2008 年 修 订 版 ) ( 财 金 融 企 业 财 务 规 则 的 通 知 ( 财 财 政 部 [2008]28 号 ) 银 行 抵 债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 财 金 金 [2008]185 号 ) [2005]53 号 ) 等 相 关 金 融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关 于 村 镇 银 行 贷 款 公 司 农 村 资 金 互 助 社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有 关 政 策 的 通 知 ( 银 发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银 监 会 明 确 存 款 准 备 金 管 理 存 贷 款 利 率 管 理 支 付 清 算 管 理 会 计 管 理 现 金 管 理 及 风 险 管 理 等 [2008]137 号 ) 中 国 银 监 会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工 作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银 监 办 发 中 国 银 监 会 办 公 厅 省 级 政 府 要 建 立 健 全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非 审 慎 监 管 体 系 和 监 管 制 度, 有 效 防 范 各 类 金 融 风 险 [2009]282 号 )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改 制 设 立 村 明 确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改 制 为 村 镇 银 行 的 准 入 条 镇 银 行 暂 行 规 定 ( 银 监 发 银 监 会 件, 改 制 工 作 的 程 序 和 要 求, 监 督 管 理 要 求 等 [2009]48 号 ) 明 确 对 一 定 时 期 内 各 类 金 融 机 构 对 农 户 发 放 小 额 支 农 贷 款 实 现 的 利 息 收 入 免 征 营 业 税 ; 对 农 关 于 农 村 金 融 有 关 税 收 政 财 政 部 国 家 户 贷 款 的 利 息 收 入 按 九 折 计 入 当 前 营 业 收 入 ;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0]4 号 ) 税 务 总 局 对 农 信 社 村 镇 银 行 农 村 互 助 社 和 由 金 融 机 构 发 起 成 立 的 小 贷 机 构 等 减 半 征 收 营 业 税 将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企 业 基 本 信 息 情 况 人 民 币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建 立 贷 外 币 资 产 负 债 情 况 本 外 币 利 润 情 况 以 及 贷 款 款 公 司 和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金 融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对 象 贷 款 用 途 信 用 形 式 贷 款 额 度 贷 款 统 计 制 度 的 通 知 ( 银 发 期 限 和 贷 款 利 率 等 多 项 指 标 纳 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2009]268 号 ) 的 统 计 监 测 鼓 励 民 间 资 本 发 起 或 参 与 设 立 村 镇 银 行 小 额 国 务 院 关 于 鼓 励 和 引 导 民 间 投 资 健 康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 国 发 [2010]13 号 ) 国 务 院 贷 款 公 司 农 村 资 金 互 助 社 等 金 融 机 构 适 当 放 宽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股 比 例 限 制, 对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涉 农 业 务 实 行 与 村 镇 银 行 同 等 的 财 政 补 贴 政 策 中 国 人 民 银 该 意 见 主 要 致 力 于 强 化 金 融 服 务 方 式 创 新, 鼓 关 于 全 面 推 进 农 村 金 融 产 行 银 监 会 励 开 发 适 合 农 村 金 融 服 务 的 小 额 贷 款 服 务 模 品 和 服 务 方 式 创 新 的 指 导 意 证 监 会 保 监 式, 有 利 于 小 额 贷 款 市 场 产 品 的 推 陈 出 新 及 小 见 ( 银 发 [2010]198 号 ) 会 额 贷 款 机 构 业 务 拓 展 中 国 银 监 会 关 于 鼓 励 和 引 支 持 民 间 资 本 与 其 他 资 本 按 同 等 条 件 进 入 银 行 银 监 会 导 民 间 资 本 进 入 银 行 业 的 实 业, 允 许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按 规 定 改 制 设 立 为 村 镇 1-1-53
文 件 名 称 发 文 机 关 主 要 内 容 施 意 见 ( 银 监 发 [2012]27 号 ) 银 行 ; 为 民 间 资 本 进 入 银 行 业 创 造 良 好 环 境 ; 促 进 民 间 资 本 投 资 的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稳 健 经 营 ; 加 大 对 民 间 投 资 的 融 资 支 持 力 度 湖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金 融 办 公 室 湖 北 省 工 湖 北 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商 局 中 国 银 明 确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设 立 条 件 运 营 要 求 监 督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 鄂 金 办 发 监 会 湖 北 监 管 管 理 变 更 与 终 止 [2008]1 号 ) 局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武 汉 分 行 湖 北 省 公 安 厅 湖 北 省 小 额 贷 湖 北 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款 公 司 试 点 工 明 确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设 立 的 审 批 流 程 以 及 各 监 管 工 作 流 程 ( 鄂 小 贷 联 办 发 作 联 席 会 议 办 部 门 的 监 管 职 责 [2008]1 号 ) 公 室 湖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进 一 步 明 确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市 场 准 入 风 险 防 范 于 开 展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工 湖 北 省 人 民 政 及 湖 北 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对 省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鄂 政 办 发 府 办 公 厅 内 小 贷 公 司 监 管 [2008]61 号 ) 湖 北 省 工 商 局 关 于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的 试 行 意 见 ( 鄂 工 商 注 [2008]224 号 ) 湖 北 省 工 商 局 明 确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在 工 商 局 登 记 备 案 时 关 于 公 司 名 称 经 营 范 围 注 册 资 本 等 的 规 定 以 及 工 商 局 对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日 常 监 管 湖 北 省 小 额 贷 湖 北 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进 一 步 完 善 湖 北 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暂 行 管 款 公 司 试 点 工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 鄂 金 办 发 理 办 法 ( 鄂 金 办 发 [2008]1 号 ) 文 件, 包 括 注 作 联 席 会 议 办 [2009]18 号 ) 册 资 本 净 资 产 盈 利 状 况 贷 款 发 放 等 公 室 湖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金 融 办 公 室 湖 北 省 工 湖 北 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资 本 及 股 权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鄂 金 办 发 [2010]11 号 文 ) 商 局 中 国 银 监 会 湖 北 监 管 局 中 国 人 民 明 确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股 权 结 构 资 本 ( 金 ) 来 源, 并 对 其 资 本 变 动 及 股 权 ( 份 ) 转 让 等 事 宜 进 行 规 定 银 行 武 汉 分 行 湖 北 省 公 安 厅 省 工 商 局 关 于 加 强 小 额 贷 明 确 各 县 ( 市 区 ) 工 商 局 关 于 辖 区 内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登 记 监 管 有 关 问 题 的 湖 北 省 工 商 局 款 公 司 的 监 管 内 容, 包 括 登 记 审 核 备 案 管 理 通 知 ( 鄂 工 商 登 管 [2011] 80 股 权 出 质 登 记 等 号 ) 湖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促 进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健 康 发 湖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明 确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定 位 小 额 贷 款 服 务 三 农 和 中 小 企 业 业 务 方 向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融 资 渠 1-1-54
文 件 名 称 发 文 机 关 主 要 内 容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 鄂 政 办 发 道 账 户 管 理 政 策 扶 持 力 度 监 管 非 法 集 [2010]121 号 ) 资 等 违 法 行 为 等 内 容 湖 北 省 小 额 贷 明 确 小 贷 公 司 发 展 目 标 公 司 布 局 发 起 人 选 湖 北 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款 公 司 试 点 工 择 股 东 人 数 公 司 名 称 外 资 公 司 设 立 程 序 工 作 指 引 ( 鄂 小 贷 联 办 发 作 联 席 会 议 办 分 支 机 构 设 立 要 求 公 司 变 更 相 关 程 序 帐 户 [2012]1 号 ) 公 室 管 理 融 资 退 出 机 制 等 内 容 关 于 湖 北 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湖 北 省 小 额 贷 进 一 步 明 确 全 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布 局 小 额 贷 款 试 点 工 作 指 引 有 关 事 项 的 款 公 司 试 点 工 公 司 股 东 持 股 比 例 公 司 名 称 和 服 务 区 域 创 新 补 充 通 知 ( 鄂 小 贷 联 办 发 作 联 席 会 议 办 省 级 审 批 权 限 的 下 方 等 内 容 [2013]1 号 ) 公 室 湖 北 省 小 额 贷 湖 北 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发 行 明 确 湖 北 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发 行 私 款 公 司 试 点 工 私 募 债 券 业 务 指 引 ( 试 行 ) 募 债 券 范 围 方 式 期 限 和 利 率 小 贷 公 司 发 作 联 席 会 议 办 ( 鄂 小 贷 联 办 发 [2014]1 号 ) 行 私 募 债 的 条 件 所 需 申 请 材 料 等 内 容 公 室 湖 北 省 小 额 贷 关 于 严 格 加 强 小 额 贷 款 公 对 严 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非 法 集 资 高 息 放 贷 暴 款 公 司 试 点 工 司 管 理 的 通 知 ( 鄂 小 贷 联 办 力 收 贷 进 行 了 规 定, 强 调 各 监 管 部 门 对 小 额 贷 作 联 席 会 议 办 发 [2014]2 号 ) 款 公 司 的 监 管 职 责 公 室 关 于 统 一 使 用 湖 北 省 小 额 湖 北 省 小 额 贷 对 省 小 贷 信 息 平 台 的 功 能 与 作 用 小 额 贷 款 公 信 贷 综 合 信 息 服 务 管 理 平 台 款 公 司 试 点 工 司 统 一 使 用 省 小 贷 信 息 平 台 的 有 关 要 求 以 及 省 的 通 知 ( 鄂 小 贷 联 办 发 作 联 席 会 议 办 小 贷 信 息 平 台 运 行 的 保 障 措 施 进 行 说 明 [2014]3 号 ) 公 室 湖 北 省 小 额 贷 关 于 明 确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在 明 确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设 立 各 项 变 更 的 申 报 及 审 款 公 司 试 点 工 线 申 报 审 核 流 程 的 通 知 ( 鄂 批 流 程, 对 逐 步 下 放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审 核 权 作 联 席 会 议 办 小 贷 联 办 发 [2014]4 号 ) 限 进 行 说 明 公 室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关 于 促 进 经 湖 北 省 地 方 税 明 确 涉 及 高 新 技 术 环 保 节 能 兼 并 和 改 组 改 济 转 型 发 展 若 干 税 收 措 施 的 务 局 制 金 融 和 现 代 服 务 等 企 业 的 税 收 支 持 政 策 通 知 武 汉 市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利 用 拟 在 依 法 设 立 的 各 类 公 开 交 易 市 场 上 市 融 资 武 汉 市 金 融 工 资 本 市 场 融 资 管 理 工 作 指 挂 牌 交 易 的 武 汉 市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上 市 条 件 程 作 局 引 序 上 市 后 的 规 范 要 求 以 及 监 管 要 求 武 汉 市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利 用 拟 在 依 法 设 立 的 各 类 公 开 交 易 市 场 上 市 融 资 武 汉 市 金 融 工 资 本 市 场 融 资 备 案 工 作 指 挂 牌 交 易 的 武 汉 市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进 行 上 市 备 案 作 局 引 相 关 指 引 和 流 程 4 公 司 属 地 监 管 的 主 要 思 路 层 级 安 排 及 具 体 措 施 湖 北 省 关 于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监 管 的 主 要 思 路 和 层 级 安 排 规 定 于 湖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开 展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鄂 政 办 发 [2008]61 号 ) 湖 北 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 鄂 金 办 发 [2008]1 号 ) 以 及 湖 北 省 1-1-55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工 作 指 引 ( 鄂 小 贷 联 办 发 [2012]1 号 ) 中,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1) 主 要 思 路 一 是 坚 持 立 足 于 农 村 为 三 农 服 务 的 经 营 方 向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贷 款 投 放 按 照 小 额 分 散 的 要 求, 切 实 为 小 企 业 和 三 农 服 务 二 是 从 严 控 制 准 入 标 准, 确 保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参 照 金 融 企 业 制 度 规 范 运 作 三 是 坚 持 市 场 化 经 营 和 商 业 可 持 续 的 发 展 方 向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遵 循 自 主 经 营 自 我 约 束 自 担 风 险 自 负 盈 亏 的 市 场 原 则, 建 立 规 范 的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合 规 稳 健 经 营 四 是 明 确 职 责 防 范 风 险 各 级 政 府 和 监 管 部 门 要 明 确 分 工, 各 司 其 职, 做 好 风 险 防 范 和 处 置 工 作 五 是 积 极 试 点 分 步 实 施 2008 年 各 个 市 ( 州 ) 有 一 家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在 年 内 开 业,2009 年 以 后 扩 大 试 点 范 围 (2) 层 级 安 排 A 省 小 贷 联 席 会 议 的 职 能 建 立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联 席 会 议 由 省 政 府 金 融 办 省 工 商 局 湖 北 银 监 局 人 行 武 汉 分 行 省 公 安 厅 等 单 位 组 成,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设 在 省 政 府 金 融 办, 负 责 日 常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的 主 要 职 能 : 一 是 制 定 试 点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及 相 关 管 理 办 法 ; 二 是 对 试 点 申 报 方 案 进 行 审 核 ; 三 是 沟 通 信 息, 指 导 市 ( 州 ) 县 ( 市 区 )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做 好 监 督 管 理 和 风 险 处 置 工 作 B 市 ( 州 ) 政 府 的 职 能 各 市 ( 州 ) 政 府 负 责 辖 区 内 县 ( 市 区 )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工 作 的 政 策 宣 传 和 协 调 指 导 工 作, 统 筹 安 排 县 ( 市 区 )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布 局 和 方 案 的 审 核 申 报, 监 测 分 析 防 范 控 制 辖 区 内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风 险 C 县 ( 市 区 ) 政 府 职 能 县 ( 市 区 ) 政 府 负 责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的 具 体 实 施 工 作, 拟 定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工 作 方 案, 负 责 开 展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工 作 的 申 报, 制 定 试 点 工 作 方 案, 承 担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监 督 管 理 和 风 险 处 置 责 任 县 ( 市 区 ) 政 府 是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风 险 防 范 处 置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依 法 组 织 工 商 银 监 人 行 公 安 等 职 能 部 门 跟 踪 监 管 1-1-56
资 金 流 向 严 厉 打 击 非 法 集 资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高 利 贷 等 金 融 违 法 活 动 各 地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日 常 监 管 职 能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承 担 (3) 具 体 监 管 措 施 具 体 监 管 措 施 主 要 规 定 于 关 于 印 发 湖 北 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鄂 金 办 发 [2009]18 号 ) 和 湖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促 进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健 康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 鄂 政 办 发 [2010]121 号 ), 具 体 如 下 : 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指 导 和 督 促 各 级 政 府 加 强 对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监 管, 建 立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动 态 监 测 系 统, 及 时 识 别 预 警 和 防 范 风 险, 指 导 各 市 ( 州 ) 县 ( 市 区 ) 政 府 处 置 和 防 范 风 险 各 市 ( 州 ) 县 ( 市 区 ) 政 府 要 建 立 风 险 防 范 机 制, 督 促 有 关 部 门 建 立 管 理 制 度, 落 实 监 管 责 任 工 商 部 门 要 做 好 准 入 把 关, 加 强 日 常 巡 查 和 信 用 监 管, 强 化 年 度 检 查, 督 促 企 业 依 法 经 营 ; 各 级 处 置 非 法 集 资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要 及 时 组 织 对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出 现 的 吸 收 变 相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和 非 法 集 资 行 为 进 行 认 定 ; 人 民 银 行 分 支 机 构 要 加 强 对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利 率 和 资 金 流 向 的 跟 踪 监 测, 认 定 高 利 贷 违 法 行 为 ; 公 安 部 门 要 及 时 查 处 吸 收 和 变 相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非 法 集 资 高 利 贷 等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可 自 主 选 择 一 家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开 立 存 款 账 户, 并 委 托 存 款 银 行 代 理 支 付 结 算 业 务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办 理 支 付 结 算 业 务 使 用 的 票 据 凭 证 和 汇 票 专 用 章 比 照 村 镇 银 行 管 理 县 ( 市 区 ) 政 府 可 以 委 托 该 开 户 行 金 融 机 构 对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资 金 往 来 情 况 进 行 相 应 监 督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应 按 季 向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当 地 分 支 机 构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资 产 负 债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统 计 信 息 资 料 具 备 条 件 的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可 以 按 规 定 申 请 加 入 人 民 银 行 企 业 和 个 人 信 用 信 息 基 础 数 据 库 接 入 企 业 和 个 人 信 用 信 息 基 础 数 据 库 的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应 按 照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相 应 的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定 期 向 人 民 银 行 企 业 和 个 人 信 用 信 息 基 础 数 据 库 提 供 借 款 人 贷 款 金 额 贷 款 担 保 和 贷 款 偿 还 等 业 务 信 息, 合 规 查 询 和 使 用 查 询 结 果, 并 接 受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的 监 督 管 理 1-1-57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应 严 格 遵 守 现 金 管 理 规 定, 合 理 使 用 现 金, 防 止 洗 钱 行 为 具 备 条 件 的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可 按 照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有 关 规 定, 向 所 在 地 人 民 银 行 分 支 机 构 申 请 加 入 联 网 核 查 公 民 身 份 信 息 系 统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根 据 各 自 职 能, 有 权 依 法 依 规 采 取 警 告 公 示 风 险 提 示 约 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董 事 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谈 话 质 询 责 令 停 办 业 务 取 消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从 业 资 格 等 措 施, 督 促 其 整 改 经 督 促 整 改 后 拒 不 改 正 的, 可 以 委 托 指 定 的 外 部 审 计 机 构 进 行 独 立 审 计, 审 计 结 果 作 为 取 消 试 点 的 依 据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在 经 营 过 程 中, 若 有 吸 收 和 变 相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非 法 集 资 等 严 重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由 县 级 政 府 组 织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及 时 查 处, 依 法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追 究 公 司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法 律 责 任, 并 报 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取 消 其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资 格 县 级 政 府 负 责 本 地 区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的 具 体 实 施 工 作, 是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风 险 防 范 处 置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承 担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监 督 管 理 和 风 险 处 置 责 任 同 时, 负 责 本 地 区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政 策 宣 传 和 协 调 指 导 工 作, 监 测 分 析 并 防 范 本 地 区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风 险 对 已 有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出 现 大 量 不 良 贷 款 或 风 险 隐 患 的 县 ( 市 区 ), 省 里 将 不 批 准 其 新 设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为 进 一 步 满 足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共 性 需 求, 提 供 优 良 服 务, 加 强 行 业 自 律 管 理, 依 法 设 立 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协 会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协 会 要 宣 传 国 家 和 我 省 有 关 金 融 改 革 发 展 的 方 针 政 策, 反 映 试 点 过 程 中 的 新 情 况 新 问 题, 加 强 信 息 交 流, 开 展 业 务 培 训, 总 结 推 广 创 新 经 验, 合 作 开 发 系 统 软 件 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联 席 会 议 要 加 强 对 协 会 工 作 的 指 导, 促 进 其 有 效 开 展 工 作 各 级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金 融 办 人 行 分 支 机 构 银 监 公 安 等 部 门 根 据 自 身 职 能 做 好 对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相 关 监 管 工 作 各 监 管 部 门 要 加 强 协 作 配 合, 推 进 对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监 管 信 息 共 享 和 监 管 人 员 队 伍 建 设 县 级 工 商 部 门 是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履 行 以 下 主 要 职 责 : A 宣 传 国 家 和 我 省 有 关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方 针 政 策, 引 导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健 康 1-1-58
发 展, 规 范 经 营, 诚 信 守 法 B 指 导 督 促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依 法 依 规 办 理 公 司 设 立 变 更 注 销 登 记 和 备 案 等 事 项 C 建 立 并 督 促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经 营 信 息 定 期 报 备 制 度 组 织 开 展 对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监 督 检 查 或 者 提 请 联 席 会 议 成 员 单 位 共 同 实 施 现 场 检 查, 定 期 向 当 地 政 府 联 席 会 议 成 员 单 位 报 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信 息 定 期 报 备 情 况 和 监 督 检 查 情 况 发 现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存 在 涉 嫌 违 法 违 规 情 况, 属 于 其 他 部 门 职 责 的, 提 请 所 在 地 有 关 监 管 部 门 处 理 县 级 工 商 部 门 于 季 度 半 年 度 年 度 结 束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日 常 监 管 报 告 报 送 县 级 政 府 和 省 工 商 局, 并 抄 送 同 级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省 工 商 局 抄 送 联 席 会 议 成 员 单 位 D 组 织 开 展 对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年 度 审 计, 做 好 企 业 年 检 工 作 E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广 告 虚 假 宣 传 虚 报 注 册 资 本 虚 假 出 资 抽 逃 出 资 和 未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有 关 变 更 登 记 等 违 反 工 商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F 依 法 查 处 未 经 工 商 部 门 注 册 登 记 擅 自 以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名 义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以 及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擅 自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的 行 为 G 加 强 对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日 常 巡 查 和 监 控 对 轻 微 违 法 事 项 实 施 劝 诫 约 见 高 管 人 员 谈 话 警 告 限 期 整 改 等 行 政 措 施 ; 对 屡 教 不 改 多 次 违 法 的, 报 经 县 级 政 府 同 意,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或 依 法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人 行 分 支 机 构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主 要 采 用 非 现 场 监 管 方 式 对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实 施 监 管, 主 要 职 责 有 : A 人 行 分 支 机 构 督 促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及 时 准 确 上 报 有 关 基 本 账 户 利 率 资 金 流 向 等 相 关 信 息, 加 强 对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资 金 流 向 的 动 态 监 测, 强 化 对 贷 款 利 率 的 监 督 检 查 发 现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存 在 变 相 超 额 提 高 贷 款 利 率 等 违 法 行 为 的, 应 责 令 其 限 期 整 改 要 尽 快 开 通 征 信 系 统, 人 民 银 行 武 汉 分 行 要 抓 紧 研 究 解 决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接 入 人 民 银 行 征 信 系 统 通 道 的 技 术 和 身 份 认 证 问 题 B 人 行 分 支 机 构 应 根 据 实 际, 确 定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报 送 相 关 信 息 的 内 容 渠 1-1-59
道 和 方 式 对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报 送 的 非 现 场 监 管 信 息 进 行 审 核 登 记 分 类 汇 总 分 析 评 估 对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报 送 的 信 息 不 准 确 或 不 完 整 的, 应 要 求 其 补 充 更 正 或 者 通 过 实 地 走 访 等 方 式 进 一 步 核 实 确 认 C 县 级 人 行 分 支 机 构 应 当 撰 写 季 度 半 年 度 年 度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资 金 流 向 监 测 报 告 和 利 率 监 督 检 查 报 告, 及 时 报 送 上 一 级 机 构, 并 抄 送 同 级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D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督 促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及 时 准 确 报 送 向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提 供 融 资 的 相 关 信 息, 指 导 和 协 调 相 关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按 相 关 规 定 向 符 合 条 件 的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提 供 融 资 ; 认 定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非 法 集 资 或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的 行 为 发 现 或 经 相 关 部 门 移 交 的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涉 嫌 非 法 集 资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等 情 形 的, 应 及 时 进 行 认 定, 并 报 告 当 地 政 府 县 级 政 府 负 责 对 本 辖 区 内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从 事 非 法 集 资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活 动 的 案 件 处 置 和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工 作 经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认 定 小 额 贷 款 属 于 非 法 集 资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的, 由 县 级 政 府 责 令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限 期 完 成 集 资 款 的 清 退, 并 负 责 组 织 拟 定 该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资 产 重 组 方 案, 同 时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追 究 原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和 有 关 高 管 人 员 的 法 律 责 任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非 法 集 资 情 节 严 重 的, 县 级 政 府 在 处 置 的 同 时, 应 报 告 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经 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批 准, 取 消 其 试 点 资 格, 工 商 部 门 依 法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相 关 责 任 人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因 从 事 非 法 集 资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活 动 被 勒 令 清 算 关 闭 的, 由 县 级 政 府 组 织 相 关 部 门 对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个 人 债 权 进 行 甄 别 确 认, 按 国 家 对 金 融 风 险 个 人 债 权 处 置 相 关 规 定 组 织 清 偿 ( 二 )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基 本 情 况 1 中 国 小 额 贷 款 行 业 发 展 概 况 (1) 中 国 信 贷 市 场 结 构 目 前, 国 内 可 以 合 法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的 机 构 主 要 包 括 : 1 政 策 性 银 行 :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中 国 进 出 口 银 行 中 国 农 业 发 展 银 行 ; 2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 工 商 银 行 农 业 银 行 中 国 银 行 建 设 银 行 交 通 银 行 ; 1-1-60
3 其 他 全 国 性 商 业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中 信 银 行 浦 发 银 行 光 大 银 行 平 安 银 行 广 发 银 行 等 ; 4 城 市 商 业 银 行 : 北 京 银 行 南 京 银 行 宁 波 银 行 重 庆 银 行 等 ; 5 城 市 信 用 社 ; 6 农 村 金 融 机 构 : 农 村 信 用 社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农 村 合 作 银 行 村 镇 银 行 贷 款 公 司 农 村 资 金 互 助 社 ; 7 外 资 银 行 ; 8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信 托 公 司 企 业 集 团 财 务 公 司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货 币 经 纪 公 司 汽 车 金 融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小 贷 公 司 等 (2) 中 小 微 企 业 在 我 国 经 济 发 展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及 融 资 现 状 根 据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全 国 微 小 企 业 发 展 报 告 课 题 小 组 2014 年 3 月 发 布 全 国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发 展 情 况 报 告 表 明, 据 统 计, 我 国 中 小 企 业 创 造 的 最 终 产 品 和 服 务 价 值 相 当 于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GDP) 总 量 的 60%, 纳 税 占 国 家 税 收 总 额 的 50%, 完 成 了 65% 的 发 明 专 利 和 80% 以 上 的 新 产 品 开 发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在 促 进 就 业 方 面 有 着 突 出 的 贡 献, 是 新 增 就 业 岗 位 的 主 要 吸 纳 器 1 中 小 微 企 业 作 为 中 国 经 济 中 最 有 活 力 的 板 块, 为 中 国 经 济 增 长 及 就 业 做 出 了 巨 大 贡 献 ; 中 小 微 企 业 的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对 中 国 社 会 及 经 济 的 持 续 发 展 甚 为 重 要 尽 管 中 小 微 企 业 在 中 国 经 济 增 长 中 扮 演 重 要 角 色, 其 融 资 需 求 却 被 传 统 金 融 机 构 所 忽 视, 融 资 渠 道 狭 窄, 除 了 部 分 有 知 名 度 的 企 业 外, 广 大 中 小 微 企 业 的 融 资 能 力 有 限, 其 资 金 来 源 主 要 是 自 有 资 金 和 银 行 贷 款 在 国 家 和 地 方 政 策 的 引 导 下, 传 统 银 行 开 始 重 视 中 小 微 企 业 的 贷 款 融 资 需 求, 但 由 于 中 小 微 企 业 难 以 提 供 资 产 抵 押 物 内 部 管 理 运 营 情 况 难 以 评 估 等 原 因, 银 行 向 中 小 微 企 业 提 供 贷 款 存 在 较 多 难 点 和 障 碍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在 提 供 小 微 贷 款 时 一 般 比 商 业 银 行 更 方 便 快 捷, 能 更 好 的 服 务 于 中 小 微 企 业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于 2015 年 1 月 23 日 发 布 的 2014 年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投 向 统 计 报 告 显 示 : 主 要 金 融 机 构 及 小 型 农 村 金 融 机 构 外 资 银 行 人 民 币 对 小 微 企 业 贷 款 余 额 15.46 万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15.5%, 增 速 比 上 年 末 高 1.3 个 百 分 点, 比 同 期 大 型 和 中 型 企 业 贷 款 增 速 分 别 高 6.1 个 和 4.8 个 百 分 点, 比 各 项 贷 款 增 速 高 1.9 个 百 分 点 2014 年 末, 小 微 企 业 贷 款 余 额 占 企 业 贷 款 余 额 的 1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全 国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发 展 报 告 课 题 组 : 全 国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发 展 情 况 报 告 ( 摘 要 ),2014 年 3 月 29 日, 中 国 工 商 报 1-1-61
30.4%, 占 比 比 上 年 末 高 1 个 百 分 点 全 年 小 微 企 业 贷 款 增 加 2.13 万 亿 元, 同 比 多 增 1284 亿 元, 增 量 占 企 业 贷 款 增 量 的 41.9%, 比 上 年 占 比 水 平 低 1.6 个 百 分 点 2 中 小 微 企 业 贷 款 余 额 的 增 长, 与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迅 速 发 展 密 不 可 分 (3) 我 国 小 额 贷 款 行 业 市 场 分 布 近 年 来, 我 国 小 额 贷 款 行 业 发 展 逐 步 走 上 规 范 运 作 快 速 发 展 的 轨 道,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数 量 从 业 人 员 以 及 资 产 情 况 有 了 大 幅 增 长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发 布 的 2015 年 上 半 年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统 计 数 据 报 告 显 示,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全 国 共 有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数 量 8,951 家, 从 业 人 员 11,4017 人, 实 收 资 本 8,443.25 亿 元, 贷 款 余 额 为 9,594.16 亿 元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主 要 以 中 小 微 企 业 和 资 金 需 求 个 人 为 服 务 对 象,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发 展 有 利 于 促 进 社 会 经 济 快 速 发 展, 增 强 经 济 内 生 动 力, 促 进 中 小 微 企 业 快 速 成 长 快 速 发 展 壮 大 2015 年 上 半 年 各 地 区 小 额 贷 款 发 展 情 况 如 下 3 : 地 区 名 称 机 构 数 量 ( 家 ) 从 业 人 员 数 ( 人 ) 实 收 资 本 ( 亿 元 ) 贷 款 余 额 ( 亿 元 ) 全 国 8,951 114,017 8,443.25 9,594.16 北 京 市 71 867 104.48 117.07 天 津 市 110 1,445 130.17 137.53 河 北 省 475 5,475 268.31 287.53 山 西 省 337 3,631 212.91 205.41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460 4,640 333.26 341.68 辽 宁 省 604 5,675 382.63 346.13 吉 林 省 453 3,744 113.24 85.12 黑 龙 江 省 260 2,560 131.19 120.50 上 海 市 116 1,615 171.60 206.68 江 苏 省 636 6,324 922.10 1,119.76 浙 江 省 338 4,126 683.73 869.41 安 徽 省 460 5,688 363.68 427.67 福 建 省 117 1,841 255.82 300.68 江 西 省 223 2,921 240.22 276.16 山 东 省 333 4,132 416.56 470.08 河 南 省 321 4,888 221.87 239.85 湖 北 省 281 4,164 326.75 336.36 湖 南 省 127 1,587 99.27 106.19 广 东 省 427 9,922 615.55 653.82 2 数 据 来 源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调 查 统 计 司 http://www.pbc.gov.cn/publish/diaochatongjisi/3172/2015/20150123144421992215013/201501231444219922 15013_.html, 2015 年 8 月 25 日 11:07 访 问 3 2015 年 上 半 年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统 计 数 据 报 告, 中 国 人 民 银 行,2015 年 7 月 23 日 1-1-62
广 西 自 治 区 319 4,740 257.27 393.05 海 南 省 44 603 40.50 43.38 重 庆 市 256 6,018 588.68 873.55 四 川 省 353 8,283 588.76 666.65 贵 州 省 288 3,306 88.99 87.01 云 南 省 406 3,968 195.29 201.72 西 藏 自 治 区 12 115 8.06 5.92 陕 西 省 265 2,769 232.21 230.50 甘 肃 省 352 3,641 146.61 122.93 青 海 省 73 843 48.18 46.74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166 2,113 83.18 81.02 新 疆 维 吾 尔 族 自 治 区 268 2,373 172.20 194.05 (4) 我 国 小 额 贷 款 行 业 市 场 规 模 自 2008 年 5 月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银 监 会 联 合 发 布 关 于 小 额 信 贷 公 司 试 点 的 指 导 意 见 以 来,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数 量 从 2008 年 底 的 不 足 500 家, 发 展 到 2015 年 上 半 年 的 8,951 家, 小 贷 公 司 的 数 量 取 得 了 较 大 增 长 同 时, 这 也 是 适 应 我 国 小 贷 行 业 市 场 需 要 所 发 展 起 来 的 2011 年 至 2015 年 上 半 年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机 构 数 量 实 收 资 本 和 贷 款 余 额 变 化 情 况 如 下 图 所 示 : 资 料 来 源 : (1) 2015 年 上 半 年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统 计 数 据 报 告, 中 国 人 民 银 行,2015 年 7 月 23 日 (2) 2014 年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统 计 数 据 报 告, 中 国 人 民 银 行,2015 年 1 月 23 日 (3) 2013 年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统 计 数 据 报 告, 中 国 人 民 银 行,2014 年 1 月 26 日 1-1-63
(4) 2012 年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统 计 数 据 报 告, 中 国 人 民 银 行,2013 年 2 月 1 日 (5) 2011 年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统 计 数 据 报 告, 中 国 人 民 银 行,2012 年 2 月 20 日 从 贷 款 行 业 分 布 情 况 来 看, 根 据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民 泰 金 融 研 究 所 中 国 中 小 微 企 业 金 融 服 务 发 展 报 告 (2014), 在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所 投 放 的 所 有 行 业 中, 制 造 业 批 发 零 售 业 和 农 林 牧 渔 业 贷 款 笔 数 所 占 比 例 最 大, 分 别 为 16% 16% 和 14%, 同 时, 三 个 行 业 的 贷 款 金 额 也 是 所 有 行 业 中 做 多 的, 分 别 为 20% 20% 和 19%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各 行 业 贷 款 笔 数 和 贷 款 余 额 情 况 如 下 所 示 : (5) 湖 北 省 小 额 贷 款 行 业 发 展 状 况 2008 年 9 月 8 日, 省 政 府 金 融 办 省 工 商 局 湖 北 银 监 局 人 行 武 汉 分 行 和 省 公 安 厅 联 合 下 发 了 湖 北 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 鄂 金 办 发 [2008]1 号 ) 文 件, 明 确 了 湖 北 省 内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设 立 条 件 运 营 要 求 监 督 管 理 变 更 与 终 止 等 事 项 2008 年 9 月 10 日, 湖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下 发 了 湖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开 展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鄂 政 办 发 [2008]61 号 ) 文 件, 进 一 步 明 确 了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市 场 准 入 风 险 防 范 及 湖 北 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对 省 内 小 贷 公 司 监 管 2011 年 1 月 11 日, 湖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下 发 了 湖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促 进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健 康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 鄂 政 办 发 [2010]121 号 ) 文 件, 明 确 了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定 位 小 额 贷 款 服 务 三 农 和 中 小 企 业 业 务 方 向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融 资 渠 道 账 户 管 理 政 策 扶 持 力 度 监 管 非 法 集 资 等 违 法 行 为 等 内 容 2012 年 4 月 1 日, 湖 北 省 小 贷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下 发 了 湖 北 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工 作 指 引 ( 鄂 小 贷 联 办 发 [2012]1 号 ) 文 件, 明 确 了 小 贷 公 司 发 展 目 标 公 司 布 局 发 起 人 选 择 股 东 人 数 公 司 名 称 外 资 公 司 设 立 程 序 分 支 机 构 设 立 要 求 公 司 变 更 相 关 程 序 帐 1-1-64
户 管 理 融 资 退 出 机 制 等 内 容 2014 年 4 月 3 日, 湖 北 省 小 贷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下 发 了 湖 北 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发 行 私 募 债 券 业 务 指 引 ( 试 行 ) ( 鄂 小 贷 联 办 发 [2014]1 号 ) 文 件, 明 确 了 湖 北 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发 行 私 募 债 券 范 围 方 式 期 限 和 利 率 小 贷 公 司 发 行 私 募 债 的 条 件 所 需 申 请 材 料 等 内 容 从 湖 北 省 关 于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出 台 的 各 项 监 管 文 件 来 看, 湖 北 省 内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得 到 了 当 地 相 应 监 管 部 门 的 重 视 和 扶 持, 并 逐 步 朝 着 规 范 化 平 稳 化 方 向 发 展 湖 北 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各 项 政 策 的 出 台, 有 利 于 控 制 当 地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运 营 中 的 诸 多 风 险, 有 利 于 实 现 当 地 小 额 贷 款 行 业 规 范 化 运 作, 有 利 于 稳 定 当 地 金 融 业 市 场 环 境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发 布 的 2015 年 上 半 年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统 计 数 据 报 告 显 示,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湖 北 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共 有 281 家, 较 2014 年 末 272 家 增 加 9 家 ; 从 业 人 员 共 有 4164 人, 较 2014 年 末 3860 人 增 长 7.88%; 实 收 资 本 326.75 亿 元, 较 2014 年 末 310.28 亿 元 增 长 5.31%; 贷 款 余 额 336.36 亿 元, 较 2014 年 末 330.84 亿 元 增 长 1.67% 2011 年 至 2015 年 上 半 年 湖 北 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数 量 实 收 资 本 和 贷 款 余 额 情 况 如 下 图 所 示 : 资 料 来 源 : (1) 2015 年 上 半 年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统 计 数 据 报 告, 中 国 人 民 银 行,2015 年 7 月 23 日 (2) 2014 年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统 计 数 据 报 告, 中 国 人 民 银 行,2015 年 1 月 23 日 (3) 2013 年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统 计 数 据 报 告, 中 国 人 民 银 行,2014 年 1 月 26 日 (4) 2012 年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统 计 数 据 报 告, 中 国 人 民 银 行,2013 年 2 月 1 日 (5) 2011 年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统 计 数 据 报 告, 中 国 人 民 银 行,2012 年 2 月 20 日 1-1-65
2 行 业 壁 垒 (1) 资 本 规 模 限 制 根 据 关 于 开 展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的 指 导 意 见 ( 银 监 发 (2008)23 号 )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不 得 低 于 500 万 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不 得 低 于 1000 万 元 而 根 据 湖 北 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 鄂 金 办 发 [2008]1 号 ) 规 定,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来 源 应 真 实 合 法, 全 部 为 实 收 货 币 资 本, 由 出 资 人 或 发 起 人 一 次 足 额 缴 纳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不 低 于 1000 万 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不 低 于 2000 万 元 此 外, 根 据 湖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开 展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鄂 政 办 发 [2008]61 号 ) 规 定,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为 只 贷 不 存 机 构, 主 要 资 金 来 源 为 股 东 缴 纳 的 资 本 金 捐 赠 资 金, 以 及 来 自 不 超 过 两 个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的 融 入 资 金 严 禁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和 非 法 集 资, 不 得 发 行 债 券 或 彩 票 从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获 得 融 入 资 金 的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资 本 净 额 的 50% 鉴 于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业 务 属 于 资 本 消 耗 类 业 务,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不 得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虽 然 湖 北 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发 行 私 募 债 券 业 务 指 引 为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通 过 发 行 私 募 债 券 融 资 拓 宽 了 途 径, 但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主 要 的 资 金 来 源 渠 道 仍 是 股 东 缴 纳 的 资 本 金 捐 赠 资 金 或 不 超 过 两 个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的 借 款 因 此,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规 模 将 直 接 影 响 其 业 务 及 收 益 (2) 政 策 准 入 壁 垒 我 国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属 于 特 许 经 营 行 业, 其 设 立 和 运 营 主 要 依 据 金 融 企 业 财 务 规 则 关 于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的 指 导 意 见 ( 银 监 发 [2008]23 号 ) 及 各 省 金 融 办 做 出 的 政 策 性 规 定 这 些 行 政 规 章 与 政 策 性 规 定 对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实 行 设 立 审 批 管 理, 对 其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变 更 公 司 资 金 的 运 用 和 业 务 经 营 的 范 围 实 行 严 格 的 监 督 管 理 制 度, 对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法 人 资 格 的 终 止 事 项 作 出 了 明 确 规 定 这 些 政 策 性 规 定 形 成 了 行 业 进 入 的 政 策 性 壁 垒 (3) 股 东 及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资 格 要 求 与 其 他 行 业 不 同,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所 属 的 金 融 行 业 一 般 对 于 股 东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任 职 资 格 有 一 定 的 要 求 根 据 中 国 银 监 会 以 及 湖 北 省 金 融 办 的 有 关 规 定,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主 要 发 起 人 以 及 其 他 单 一 股 东 均 有 资 格 要 求 和 持 股 比 例 1-1-66
的 限 制 其 次,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具 备 与 其 任 职 相 适 应 的 能 力 根 据 湖 北 省 相 关 规 定, 申 请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为, 拟 任 人 除 应 符 合 公 司 法 规 定 的 条 件 外, 还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第 一,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董 事 应 具 备 与 其 履 行 职 责 相 适 应 的 金 融 知 识, 具 备 大 专 以 上 ( 含 大 专 ) 学 历, 从 事 相 关 经 济 工 作 3 年 以 上 ; 第 二,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董 事 长 和 经 理 应 具 备 从 事 银 行 工 作 2 年 以 上, 或 者 从 事 相 关 经 济 工 作 5 年 以 上, 具 备 大 专 以 上 ( 含 大 专 ) 学 历 (4)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建 立 在 资 金 不 断 循 环 的 基 础 上, 有 效 防 范 业 务 风 险 是 实 现 稳 定 健 康 发 展 的 关 键 要 素 之 一 但 风 险 控 制 体 系 的 建 立 和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的 获 得 并 非 一 朝 一 夕 之 力, 也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成 为 行 业 进 入 壁 垒 3 基 本 风 险 特 征 (1) 监 管 政 策 风 险 1 监 管 空 白 与 多 头 监 管 并 存 目 前 我 国 与 小 额 贷 款 行 业 相 关 的 政 策 法 规 均 为 部 门 规 章 或 规 范 性 文 件, 没 有 上 升 到 法 律 层 面, 对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法 律 监 督 存 在 空 白 根 据 关 于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的 指 导 意 见 ( 银 监 发 [2008]23 号 ),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监 管 部 门 为 省 级 政 府 明 确 的 主 管 部 门 ( 金 融 办 或 相 关 机 构 )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受 到 银 监 会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及 省 级 政 府 明 确 的 主 管 部 门 等 多 头 共 同 监 管 的 状 态 ; 实 际 监 管 过 程 中, 一 般 由 省 级 政 府 明 确 的 主 管 部 门 ( 金 融 办 或 相 关 机 构 ) 牵 头 负 责, 并 协 调 银 监 会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的 地 方 分 支 机 构 工 商 公 安 等 多 部 门 进 行 联 合 监 管 监 管 的 不 明 确 和 地 方 主 要 监 管 层 金 融 监 管 经 验 的 不 足, 造 成 各 地 监 管 规 定 并 不 统 一 未 来 如 有 监 管 权 属 的 更 迭 或 金 融 政 策 的 变 更,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经 营 可 能 会 因 国 家 政 策 改 变 而 受 到 严 重 影 响 2 监 管 政 策 变 化 风 险 目 前,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尚 无 行 业 统 一 的 管 理 办 法, 银 监 会 已 于 2014 年 5 月 下 发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管 理 办 法 ( 征 求 意 见 稿 ), 而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管 理 办 法 ( 征 求 意 见 稿 ) 征 求 意 见 完 成 并 下 发 实 施 后, 其 仍 为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管 理 的 框 架 性 办 法, 具 体 的 实 施 细 则 仍 将 由 各 地 方 政 府 指 定 的 监 管 部 门 制 定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监 管 政 1-1-67
策 变 化, 会 对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经 营 与 发 展 造 成 影 响 如 股 东 持 股 比 例 小 贷 公 司 经 营 范 围 对 外 融 资 渠 道 及 杠 杆 率 等 方 面 的 政 策, 如 发 生 变 化, 都 会 对 小 贷 公 司 的 业 务 开 展 造 成 直 接 影 响 (2)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所 服 务 的 对 象 为 中 小 微 企 业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个 人 等 资 金 需 求 方 在 宏 观 经 济 快 速 增 长 时, 客 户 对 经 营 性 资 金 的 需 求 量 增 长 将 带 动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经 营 业 绩 的 相 应 增 长, 而 在 宏 观 经 济 增 速 下 降 时, 客 户 对 资 金 的 需 求 将 会 相 应 降 低, 从 而 导 致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业 绩 相 应 下 降 因 此 宏 观 经 济 的 波 动 将 会 对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实 际 经 营 产 生 显 著 影 响 (3) 市 场 竞 争 加 剧 的 风 险 随 着 小 额 贷 款 行 业 走 向 成 熟 并 开 始 整 合, 行 业 内 的 竞 争 将 变 得 更 为 激 烈 当 前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竞 争 对 手 来 源 于 其 业 务 经 营 范 围 内 的 商 业 银 行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从 事 民 间 借 贷 业 务 的 投 资 担 保 公 司 典 当 行 以 及 部 分 可 向 中 小 企 业 借 贷 的 企 业 或 个 人 若 区 域 内 商 业 银 行 更 加 重 视 目 标 客 户 或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数 量 增 加, 竞 争 对 手 拥 有 更 多 且 更 稳 固 的 客 户 基 础, 具 备 更 优 秀 的 财 务 市 场 推 广 及 其 他 资 源, 公 司 可 能 在 竞 争 中 面 临 收 益 下 降 等 情 况, 对 盈 利 能 力 及 增 长 潜 力 造 成 影 响 (4) 利 率 变 动 风 险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按 照 市 场 化 原 则 进 行 经 营, 主 要 业 务 收 入 来 自 发 放 贷 款 的 规 模 和 贷 款 利 率 ; 根 据 相 关 要 求,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贷 款 利 率 上 限 不 得 超 过 司 法 部 门 规 定 的 上 限 ( 即 银 行 同 期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的 4 倍 ), 如 果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下 调 过 快, 将 直 接 影 响 公 司 的 营 业 收 入, 给 公 司 经 营 业 绩 带 来 不 利 影 响 (5) 信 用 风 险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向 客 户 提 供 贷 款 服 务, 贷 款 不 能 收 回 导 致 的 信 用 风 险 为 其 面 临 的 最 主 要 的 风 险 如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在 办 理 贷 款 业 务 中 由 于 对 借 款 人 的 信 用 水 平 判 断 不 准 确 保 证 人 故 意 违 约 或 者 抵 押 物 不 足 等 多 种 原 因 导 致 借 款 人 不 能 及 时 将 贷 款 本 金 及 利 息 归 还 而 成 为 逾 期 贷 款, 或 部 分 逾 期 贷 款 因 无 法 收 回 而 形 成 呆 坏 账, 均 将 给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小 额 贷 款 行 业 受 到 客 户 质 量 因 素 的 制 约, 因 而 其 面 临 的 信 用 风 险 一 般 高 于 传 统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6) 风 险 控 制 及 内 部 管 理 风 险 1-1-68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在 我 国 属 于 新 兴 行 业, 一 般 存 在 着 企 业 规 模 较 小, 高 层 次 管 理 人 员 和 专 业 人 员 较 少 的 共 性 情 况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内 控 制 度 是 否 健 全, 检 査 与 监 督 责 任 追 究 机 制 是 否 完 善 对 于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能 否 有 效 得 控 制 风 险 至 关 重 要 我 国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在 近 几 年 发 展 得 非 常 快, 从 试 点 至 今,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数 量 在 大 幅 增 加, 规 模 在 逐 歩 扩 大, 很 多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也 通 过 挂 牌 等 方 式 实 现 增 资 扩 股 但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扩 张, 将 会 提 出 更 高 的 风 险 控 制 和 内 部 管 理 要 求 有 别 于 银 行 系 统,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虽 然 意 识 到 风 险 控 制 的 重 要 性, 在 运 行 中 有 独 立 的 的 风 险 控 制 系 统, 但 因 存 在 人 员 执 业 时 间 和 经 验 有 限, 以 及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运 行 时 间 不 长 的 弱 点, 相 应 的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尚 不 健 全, 识 别 与 评 估 风 险 的 方 法 没 有 创 新, 使 用 老 方 法, 不 能 起 到 正 确 评 估 风 险 的 作 用 因 现 有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着 执 行 或 实 践 不 足 导 致 的 隐 性 经 营 风 险, 将 可 能 给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带 来 经 济 上 的 损 失 或 违 反 行 业 监 管 政 策 的 风 险 4 行 业 发 展 空 间 (1) 政 策 导 向 2009 年 6 月, 中 国 银 监 会 发 布 了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改 制 设 立 村 镇 银 行 暂 行 规 定, 允 许 符 合 条 件 的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改 制 成 立 村 镇 银 行, 以 银 行 身 份 参 与 金 融 市 场 的 竞 争 2010 年 5 月, 国 务 院 发 布 了 关 于 鼓 励 和 引 导 民 间 投 资 健 康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鼓 励 民 间 资 本 发 起 或 参 与 设 立 村 镇 银 行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农 村 资 金 互 助 社 等 金 融 机 构 适 当 放 宽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股 比 例 限 制, 对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涉 农 业 务 实 行 与 村 镇 银 行 同 等 的 财 政 补 贴 政 策 2013 年 7 月,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对 外 公 布 关 于 金 融 支 持 经 济 结 构 调 整 和 转 型 升 级 的 指 导 意 见 其 中 第 九 条 提 出, 要 进 一 步 推 动 民 间 资 本 进 入 金 融 业, 发 挥 民 间 资 本 在 村 镇 银 行 中 的 积 极 作 用, 尝 试 由 民 间 资 本 发 起 设 立 自 担 风 险 的 民 营 银 行 金 融 租 赁 和 消 费 金 融 公 司 等 金 融 机 构 这 对 于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发 展 转 型 都 释 放 出 了 积 极 的 信 号 (2) 客 户 群 体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客 户 以 三 农 和 中 小 企 业 为 主, 贷 款 期 限 多 数 在 半 年 以 下, 最 短 为 几 天, 这 就 与 大 型 金 融 机 构 的 贷 款 周 期 长 手 续 繁 琐 贷 款 条 件 要 1-1-69
求 高 等 形 成 鲜 明 对 比 同 时 为 与 银 行 差 异 化 竞 争,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贷 款 方 式 除 银 行 惯 用 的 抵 押 贷 款 外, 更 多 采 用 的 是 银 行 慎 用 的 保 证 质 押 联 保 等 更 为 灵 活 的 方 式, 这 对 缺 乏 抵 押 物 的 农 户 个 体 户 和 小 企 业 来 说, 更 简 单 方 便 同 时 还 不 断 创 新, 适 时 推 出 独 特 的 融 资 产 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在 控 制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将 拥 有 良 好 的 前 景 此 外, 若 监 管 部 门 适 时 放 松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融 资 渠 道 及 比 例, 将 极 大 降 低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融 资 成 本, 增 加 其 融 资 额 度, 将 进 一 步 加 快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发 展 ( 三 ) 公 司 的 竞 争 地 位 及 优 劣 势 1 公 司 的 行 业 竞 争 地 位 根 据 相 关 政 策 规 定, 小 贷 公 司 一 般 不 得 跨 区 域 经 营, 公 司 注 册 地 位 于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青 山 区, 但 公 司 在 报 告 期 内 已 获 监 管 部 门 许 可 可 在 武 汉 市 范 围 内 开 展 业 务, 并 取 得 了 监 管 部 门 合 法 合 规 证 明, 所 以 其 竞 争 对 手 来 源 于 武 汉 市 范 围 内 的 商 业 银 行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从 事 民 间 借 贷 业 务 的 投 资 担 保 公 司 典 当 行 等 同 商 业 银 行 相 比,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不 能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因 此 其 资 金 成 本 较 商 业 银 行 较 高, 因 此 其 向 企 业 或 个 人 贷 款 利 率 也 高 于 商 业 银 行, 这 就 使 得 小 贷 公 司 在 同 银 行 争 夺 优 质 客 户 的 时 候 存 在 劣 势 但 由 于 银 行 受 到 存 贷 比 和 严 格 的 授 信 体 系 的 双 重 限 制, 银 行 体 系 中 的 主 要 贷 款 客 户 群 体 仍 为 中 大 型 的 国 有 企 业 和 民 营 企 业 就 具 体 业 务 而 言,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客 户 群 体 与 银 行 形 成 了 鲜 明 的 层 次 对 比,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与 银 行 更 多 的 是 互 补 互 利 发 展 而 非 直 接 竞 争 关 系 根 据 湖 北 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协 会 的 相 关 数 据, 截 至 2014 年 6 月, 湖 北 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共 283 家, 武 汉 市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73 家 其 中 注 册 资 本 超 过 2 亿 元 的 26 家, 具 体 如 下 : 名 称 注 册 资 本 成 立 日 期 武 汉 亚 联 财 小 额 贷 款 有 限 公 司 5 亿 2011 年 12 月 22 日 武 汉 市 洪 山 区 九 坤 小 额 贷 款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4.18 亿 2009 年 11 月 18 日 融 众 小 额 贷 款 ( 湖 北 ) 有 限 公 司 0.7 亿 美 元 2012 年 6 月 27 日 富 登 小 额 贷 款 ( 湖 北 ) 有 限 公 司 6,913.8 万 元 新 加 坡 元 2010 年 12 月 28 日 瀚 曦 小 额 贷 款 ( 湖 北 ) 有 限 公 司 0.48 亿 美 元 2012 年 11 月 26 日 湖 北 中 经 小 额 贷 款 有 限 公 司 3 亿 2010 年 9 月 15 日 湖 北 楚 天 小 额 贷 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 亿 2013 年 2 月 20 日 武 汉 市 武 昌 区 汉 信 小 额 贷 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 亿 2013 年 12 月 17 日 1-1-70
武 汉 市 洪 山 区 华 夏 金 汇 通 小 额 贷 款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2 亿 2014 年 5 月 19 日 武 汉 市 青 山 区 联 丰 小 额 贷 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亿 2012 年 9 月 27 日 武 汉 市 黄 陂 区 诚 合 源 小 额 贷 款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 亿 2011 年 8 月 5 日 武 汉 市 益 明 科 技 小 额 贷 款 有 限 公 司 2 亿 2012 年 8 月 22 日 武 汉 市 高 农 小 额 贷 款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 亿 2012 年 8 月 9 日 武 汉 邦 信 小 额 贷 款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 亿 2012 年 4 月 16 日 武 汉 市 蔡 甸 区 银 盈 小 额 贷 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亿 2013 年 2 月 26 日 武 汉 市 武 昌 区 启 蕴 小 额 贷 款 有 限 公 司 2 亿 2013 年 3 月 26 日 武 汉 市 亚 飞 小 额 贷 款 有 限 公 司 2 亿 2012 年 12 月 25 日 武 汉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工 投 致 正 小 额 贷 款 有 限 公 司 2 亿 2013 年 9 月 27 日 武 汉 市 江 岸 区 长 发 诚 信 小 额 贷 款 有 限 公 司 2 亿 2013 年 10 月 29 日 武 汉 市 江 夏 区 铁 投 小 额 贷 款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 亿 2013 年 10 月 31 日 武 汉 市 普 罗 米 斯 小 额 贷 款 有 限 公 司 2 亿 2013 年 11 月 7 日 武 汉 东 湖 高 新 区 互 生 小 额 贷 款 有 限 公 司 2 亿 2014 年 3 月 21 日 武 汉 市 江 夏 区 富 利 通 小 额 贷 款 有 限 公 司 2 亿 2013 年 9 月 11 日 武 汉 市 硚 口 区 恒 信 达 小 额 贷 款 有 限 公 司 2 亿 2013 年 12 月 19 日 武 汉 承 融 小 额 贷 款 有 限 公 司 2 亿 2013 年 12 月 30 日 武 汉 市 武 昌 区 兴 昌 小 额 贷 款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 亿 2014 年 3 月 19 日 注 : 上 表 注 册 资 本 无 特 殊 说 明 的 均 为 人 民 币 与 区 域 内 其 他 小 贷 公 司 相 比, 公 司 成 立 时 间 较 早, 资 本 实 力 较 强, 经 过 近 年 的 经 营 发 展, 公 司 在 行 业 内 树 立 了 良 好 的 口 碑 目 前, 公 司 已 建 立 成 熟 的 业 务 体 系, 全 面 的 风 险 管 控 制 度, 资 金 周 转 效 率 和 经 营 状 况 良 好 公 司 是 湖 北 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协 会 理 事 单 位, 武 汉 市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协 会 副 会 长 单 位,2013 年, 东 方 金 诚 国 际 信 用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武 汉 市 青 山 区 联 丰 小 额 贷 款 有 限 公 司 信 用 评 级 报 告 ( 东 方 金 诚 鄂 贷 评 字 [2013]0027 号 ), 公 司 信 用 等 级 为 A 2 公 司 的 竞 争 优 势 (1)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控 体 系 公 司 自 成 立 以 来 一 直 重 视 风 险 管 控 体 系 的 建 设, 目 前 已 经 建 立 了 包 括 制 度 控 制 流 程 控 制 人 员 控 制 财 务 控 制 在 内 的 全 面 有 效 的 风 险 控 制 体 系, 覆 盖 客 户 基 本 情 况 调 查 贷 款 审 批 和 发 放 贷 后 追 踪 等 环 节, 做 到 事 前 事 中 事 后 的 全 流 程 控 制 1 树 立 全 员 风 险 意 识 风 险 存 在 于 工 作 的 各 个 环 节, 与 所 有 员 工 的 工 作 息 息 相 关, 公 司 要 求 每 位 员 工 切 实 地 将 风 险 意 识 贯 彻 到 整 个 工 作 流 程 之 中 2 公 司 对 业 务 实 行 双 线 管 理 制 度, 业 务 人 员 和 风 险 人 员 贯 彻 权 责 制 衡 原 则, 1-1-71
在 项 目 中 担 任 不 同 的 角 色, 从 不 同 角 度 对 项 目 进 行 评 估, 贷 款 前 调 查 做 到 细 致 周 密, 做 好 平 行 作 业, 调 查 报 告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详 实, 把 好 出 口 关 3 评 审 委 员 会 综 合 考 量 信 贷 业 务 部 和 风 险 控 制 部 意 见, 对 项 目 进 行 整 体 把 控, 严 格 审 批 材 料 的 审 核, 把 好 准 入 关 4 控 制 好 放 款 关, 保 证 资 料 真 实 齐 备 ; 对 贷 后 管 理, 做 到 一 丝 不 苟, 对 贷 款 项 目 进 行 全 过 程 跟 踪 监 控 检 查, 切 实 掌 握 借 款 人 的 运 营 状 态 和 还 款 来 源, 以 便 及 时 准 确 地 提 出 风 险 处 理 意 见, 把 好 监 管 关 5 对 已 形 成 风 险 的 项 目 采 取 措 施 组 织 催 收 追 偿, 力 求 最 大 程 度 收 回 贷 款 本 金, 做 好 催 收 关 公 司 项 目 流 程 合 理 规 范, 形 成 信 贷 业 务 部 负 责 市 场 业 务 开 发 业 务 调 查 贷 后 管 理 ; 风 险 控 制 部 负 责 风 险 审 核 风 险 预 警 贷 后 催 收, 为 业 务 提 供 风 险 防 范 支 撑, 同 时 与 信 贷 业 务 部 有 效 形 成 制 衡 ; 能 够 对 业 务 实 现 全 流 程 风 险 控 制 (2) 优 秀 的 业 务 团 队 1 人 员 的 专 业 背 景 公 司 管 理 层 以 及 核 心 业 务 人 员 大 都 具 备 多 年 的 金 融 经 济 行 业 工 作 经 验, 对 类 金 融 业 务 理 解 较 深, 具 备 较 强 的 业 务 基 础 2 公 司 在 组 建 好 骨 干 人 员 的 同 时, 注 重 团 队 建 设, 通 过 多 种 渠 道 提 高 团 队 凝 聚 力 企 业 文 化 使 员 工 认 识 到 只 有 融 入 团 队, 才 能 实 现 个 人 价 值 的 最 大 化, 成 就 自 己 的 卓 越, 只 有 积 极 向 上 的 团 队 精 神 状 态 才 会 不 断 激 发 自 身 智 慧 和 潜 能, 产 生 巨 大 的 内 动 力 公 司 员 工 以 作 风 扎 实 真 抓 实 干 作 为 工 作 理 念, 将 自 身 发 展 和 公 司 跨 越 有 机 结 合 3 公 司 还 一 直 注 重 营 造 学 习 氛 围, 强 调 理 论 知 识 与 业 务 实 际 相 结 合, 积 极 组 织 各 类 培 训, 提 高 员 工 业 务 能 力 公 司 目 前 员 工 整 体 呈 现 年 轻 化 知 识 化 专 业 化 的 特 点, 对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认 同 度 高, 凝 聚 力 强, 对 公 司 未 来 持 续 发 展 有 良 好 促 进 作 用 (3) 区 域 市 场 品 牌 优 势 经 过 近 几 年 业 务 经 营 和 在 武 汉 地 区 的 深 耕 细 作, 公 司 专 业 专 注 专 心 的 职 业 素 质 以 及 切 实 为 小 微 企 业 服 务 的 经 营 理 念, 使 得 联 丰 品 牌 在 武 汉 区 域 内 已 经 形 成 良 好 的 口 碑, 在 武 汉 地 区 已 具 有 一 定 的 品 牌 知 名 度 和 美 誉 度 在 2013 年 度 第 三 方 评 级 机 构 的 评 级 中, 公 司 信 用 等 级 被 评 为 A 级 ; 并 于 2014 年 成 为 湖 北 1-1-72
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协 会 理 事 单 位, 武 汉 市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协 会 副 会 长 单 位 公 司 良 好 的 信 用 等 级 和 品 牌 优 势, 对 今 后 创 新 类 业 务 资 格 的 取 得 对 外 融 资 渠 道 的 拓 展 规 模 扩 张 以 及 业 务 收 入 的 增 长 等 方 面 均 有 积 极 影 响 3 公 司 的 竞 争 劣 势 公 司 的 竞 争 劣 势 主 要 体 现 为 :(1) 公 司 目 前 营 业 收 入 主 要 为 贷 款 业 务 收 入, 只 能 开 展 小 额 贷 款 业 务, 业 务 结 构 单 一, 难 以 满 足 客 户 多 元 化 的 需 求 ;(2) 公 司 尚 未 从 银 行 等 金 融 机 构 融 资, 且 融 资 渠 道 有 限, 没 有 利 用 财 务 杠 杆 扩 大 公 司 业 务 规 模 ;( 3)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资 本 规 模 小 资 金 成 本 高, 与 商 业 银 行 相 比, 处 于 相 对 弱 势 地 位 而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客 户 多 为 缺 乏 抵 押 又 急 需 资 金 的 中 小 微 企 业, 贷 款 风 险 远 高 于 银 行, 因 此, 在 经 营 效 益 和 资 金 安 全 间 的 平 衡 是 公 司 需 考 虑 和 面 对 的 难 题 七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规 划 综 合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的 竞 争 状 况 公 司 的 关 键 业 务 资 源 以 及 竞 争 优 势, 公 司 未 来 的 业 务 发 展 主 要 着 力 于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 一 ) 扩 宽 融 资 渠 道, 提 高 盈 利 能 力 公 司 将 提 高 盈 利 水 平, 壮 大 可 贷 资 金 规 模, 实 现 多 种 融 资 途 径 作 为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的 重 点 2015 年 伊 始, 公 司 从 各 方 面 积 极 拓 展 融 资 渠 道, 计 划 通 过 推 动 在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进 程 取 得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融 入 资 金 债 券 融 资 资 产 证 券 化 发 行 股 份 等 方 式 扩 大 融 资 渠 道, 逐 步 扩 大 资 本 规 模 ( 二 ) 加 强 人 才 储 备 和 培 训 力 度 人 力 资 本 是 公 司 最 大 的 竞 争 力, 员 工 是 企 业 最 大 的 财 富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属 于 资 金 密 集 型 知 识 密 集 型 的 行 业, 人 员 素 质 的 高 低 是 企 业 发 展 决 定 性 因 素, 人 才 建 设 也 是 公 司 开 拓 市 场 提 升 风 险 管 理 能 力 的 重 要 保 证 在 人 才 引 进 上, 公 司 计 划 采 取 多 渠 道 引 进 人 才, 加 大 对 公 司 急 需 的 外 部 中 高 端 人 才 的 挖 掘 引 进 再 辅 以 猎 留 等 方 式 获 得 关 键 人 才 和 专 业 人 才, 为 公 司 长 久 发 展 提 供 人 力 支 持 在 人 才 储 备 上, 公 司 对 素 质 好 潜 力 大 的 应 届 毕 业 生, 经 验 不 足 但 综 合 素 质 强 的 人 员 进 行 储 备 培 养, 并 有 针 对 性 地 进 行 专 业 知 识 培 训 和 老 员 工 带 领 等 方 式 对 1-1-73
其 进 行 有 效 的 培 训 和 强 化, 从 而 构 建 多 层 次 人 才 梯 队 ( 三 ) 培 育 核 心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服 务 和 增 值 服 务 用 心 服 务 行 业 发 展 前 景 较 好 实 际 控 制 人 诚 信 良 好 的 小 微 企 业, 不 但 给 予 其 资 金 上 的 支 持, 还 为 其 提 供 管 理 财 务 法 律 等 方 面 增 值 服 务, 培 育 优 质 核 心 客 户, 增 强 客 户 黏 合 度, 逐 步 发 展 一 批 优 质 忠 诚 度 高 的 客 户 群 体, 实 现 经 济 效 益 和 社 会 效 益 双 结 合 ( 四 ) 继 续 着 力 打 造 风 险 管 理 能 力, 确 保 贷 款 资 金 安 全 公 司 在 已 有 的 全 流 程 风 控 体 系 基 础 上, 继 续 着 力 培 养 全 员 参 与 风 控 的 意 识, 形 成 公 司 特 有 的 风 控 文 化 和 理 念 公 司 将 持 续 培 养 和 提 升 风 险 规 避 风 险 识 别 风 险 控 制 风 险 覆 盖 风 险 化 解 五 大 风 险 管 理 能 力, 在 技 术 策 略 方 法 途 径 等 方 面 对 现 有 五 方 面 风 险 管 理 能 力 进 行 优 化, 保 障 贷 款 资 金 安 全 ( 五 ) 研 发 股 权 定 价 模 型, 服 务 战 略 新 兴 行 业 公 司 从 2015 年 上 半 年 起 优 化 业 务 结 构, 依 托 武 汉 地 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众 多 的 优 势, 针 对 科 技 型 轻 资 产 的 战 略 新 兴 行 业 企 业 的 特 点, 专 项 研 发 其 股 权 定 价 模 型, 增 加 产 品 类 型, 创 新 业 务 模 式, 加 大 对 科 技 型 等 轻 资 产 客 户 的 贷 款 投 放 ( 六 ) 加 强 制 度 建 设, 完 善 自 身 发 展 基 础 公 司 坚 持 以 规 范 经 营 流 程 管 理 品 牌 营 销 稳 健 发 展 为 经 营 理 念 围 绕 公 司 年 度 经 营 目 标, 根 据 行 业 监 管 的 要 求, 不 断 加 强 制 度 建 设, 用 思 想 和 知 识 武 装 员 工, 用 制 度 规 范 业 务 流 程 和 业 务 操 作 指 导 行 为, 努 力 防 范 业 务 风 险, 完 善 自 身 发 展 基 础 今 后, 公 司 将 扬 长 避 短, 充 分 发 挥 小 额 贷 款 方 便 快 捷 灵 活 业 务 周 期 短 资 金 周 转 快 的 特 点, 以 热 情 高 效 专 心 专 业 的 服 务, 解 决 中 小 微 企 业 资 金 短 缺 问 题 对 于 自 身 目 前 存 在 竞 争 劣 势, 在 坚 持 依 法 合 规 经 营, 确 保 贷 款 资 产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采 取 多 项 措 施 加 大 市 场 拓 展 力 度, 切 实 支 持 中 小 微 企 业 经 营 发 展, 为 发 展 地 方 经 济 做 出 自 己 应 有 的 积 极 的 贡 献, 从 而 实 现 企 业 效 益 和 社 会 效 益 共 同 增 长 1-1-74
第 三 节 公 司 治 理 一 最 近 两 年 一 期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的 建 立 健 全 及 运 行 情 况 ( 一 ) 最 近 两 年 及 一 期 三 会 的 建 立 健 全 情 况 及 运 行 情 况 公 司 设 立 时 建 立 了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和 监 事 会, 建 立 了 基 本 的 公 司 治 理 构 架, 股 份 公 司 运 行 中, 相 关 人 员 能 够 履 行 自 己 的 职 责, 重 大 事 项 均 通 过 了 相 应 决 策 程 序, 形 成 了 书 面 的 会 议 记 录 和 决 议, 三 会 的 建 立 及 运 行 较 为 规 范 但 也 存 在 一 定 瑕 疵, 如 公 司 选 举 职 工 监 事 的 程 序 不 符 合 规 定, 未 制 定 三 会 议 事 规 则 等 ; 但 上 述 瑕 疵 并 不 影 响 有 限 公 司 决 策 执 行 和 监 督 机 构 决 议 的 实 质 效 力, 未 对 公 司 及 其 股 东 利 益 造 成 损 害 2015 年 8 月 1 日, 公 司 召 开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总 经 理 工 作 细 则 董 事 会 秘 书 工 作 细 则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制 度 及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等 2015 年 8 月 20 日,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对 不 规 范 问 题 进 行 整 改, 按 照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对 公 司 治 理 的 要 求, 建 立 健 全 了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依 据 公 司 法 非 上 市 公 众 公 司 监 管 指 引 第 3 号 章 程 必 备 条 款 等 规 定 修 订 了 公 司 章 程, 审 议 并 通 过 了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制 度 对 外 担 保 管 理 制 度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制 度 防 范 股 东 及 其 关 联 方 资 金 占 用 管 理 制 度 等 2015 年 9 月 1 日, 公 司 召 开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推 选 李 千 元 为 公 司 监 事, 任 期 三 年 至 此, 公 司 已 按 照 公 司 法 和 公 司 章 程 等 规 定, 建 立 健 全 了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和 监 事 会 治 理 结 构 ( 二 ) 公 司 三 会 及 相 关 成 员 履 行 责 任 的 概 况 截 至 本 签 署 日, 公 司 股 东 均 按 规 定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并 对 公 司 重 大 事 项 进 行 了 审 议, 履 行 相 关 职 责 1-1-75
截 至 本 签 署 日, 公 司 各 董 事 能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公 司 章 程 及 议 事 规 则 的 规 定, 按 时 召 开 董 事 会, 并 对 公 司 的 重 大 决 策 事 项 作 出 决 议, 保 证 公 司 的 正 常 运 行 截 至 本 签 署 日, 公 司 监 事 能 够 较 好 地 履 行 对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及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监 督 职 责, 按 时 召 开 监 事 会, 保 证 公 司 治 理 的 合 法 有 效 运 行 股 份 公 司 三 会 的 召 开 程 序 决 议 内 容 均 符 合 公 司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公 司 章 程 等 规 定, 运 作 规 范, 会 议 记 录 决 议 齐 备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的 成 员 符 合 公 司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任 职 要 求, 上 述 成 员 能 够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等 公 司 治 理 制 度 独 立 勤 勉 诚 信 地 履 行 职 责 及 义 务 ( 三 ) 投 资 者 参 与 公 司 治 理 及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履 行 责 任 的 实 际 情 况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由 1 名 法 人 股 东 和 8 名 自 然 人 股 东 组 成, 公 司 股 东 能 够 按 相 关 法 规 公 司 章 程 及 议 事 规 则 的 规 定, 参 与 公 司 治 理 公 司 董 事 会 由 5 名 董 事 组 成, 分 别 为 陈 加 军 王 衍 张 友 华 高 红 艺 和 余 祖 兴, 上 述 董 事 能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公 司 章 程 及 议 事 规 则 的 规 定, 参 与 公 司 治 理 监 事 会 由 3 名 监 事 组 成, 分 别 为 刘 保 华 杜 永 江 和 李 千 元, 其 中 李 千 元 为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的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全 体 监 事 均 出 席 了 监 事 会 会 议, 并 对 监 事 会 各 项 议 案 予 以 审 议 并 参 与 表 决, 充 分 行 使 了 其 监 督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及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责 任 二 董 事 会 对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的 讨 论 及 对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的 评 估 ( 一 ) 董 事 会 对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的 讨 论 公 司 董 事 会 对 公 司 现 有 的 治 理 机 制 进 行 了 充 分 的 讨 论 和 评 估, 公 司 依 据 公 司 法 非 上 市 公 众 公 司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非 上 市 公 众 公 司 监 管 指 引 第 3 号 章 程 必 备 条 款 等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了 公 司 章 程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制 度 对 外 担 保 管 理 制 度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制 度 防 范 股 东 及 其 关 联 方 资 金 占 用 管 理 制 度 等, 确 立 了 较 为 完 善 的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制 度 纠 纷 1-1-76
解 决 机 制 关 联 股 东 和 董 事 回 避 制 度 以 及 与 财 务 管 理 风 险 控 制 相 关 的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目 前 暂 未 建 立 累 积 投 票 制 度 和 独 立 董 事 制 度, 随 着 公 司 规 模 扩 大 和 管 理 深 化, 将 不 断 健 全 和 深 化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现 有 的 治 理 机 制 能 够 给 所 有 股 东 提 供 合 适 的 保 护, 保 证 股 东 充 分 行 使 知 情 权 参 与 权 质 询 权 和 表 决 权 等 权 利 1 股 东 的 权 利 (1) 股 东 的 知 情 权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股 东 有 权 查 阅 公 司 章 程 股 东 名 册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记 录 董 事 会 会 议 决 议 监 事 会 会 议 决 议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2) 股 东 的 股 东 大 会 召 集 权 和 主 持 权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10%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有 权 向 董 事 会 请 求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并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董 事 会 提 出 董 事 会 应 当 根 据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本 章 程 的 规 定, 在 收 到 请 求 后 10 日 内 提 出 同 意 或 不 同 意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书 面 反 馈 意 见 董 事 会 同 意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应 当 在 作 出 董 事 会 决 议 后 的 5 日 内 发 出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通 知, 通 知 中 对 原 请 求 的 变 更, 应 当 征 得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的 同 意 董 事 会 不 同 意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或 者 在 收 到 请 求 后 10 日 内 未 作 出 反 馈 的, 提 议 股 东 有 权 向 监 事 会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并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监 事 会 提 出 请 求 监 事 会 同 意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应 当 在 收 到 请 求 后 5 日 内 发 出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通 知, 通 知 中 对 原 提 案 的 变 更, 应 当 征 得 提 议 股 东 的 同 意 监 事 会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发 出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的, 视 为 监 事 会 不 召 集 和 主 持 股 东 大 会, 连 续 90 日 以 上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10%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可 以 自 行 召 集 和 主 持 (3) 股 东 的 质 询 权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股 东 有 权 对 公 司 的 经 营 进 行 监 督, 提 出 建 议 或 者 质 询 (4) 股 东 的 参 与 权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以 及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3%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有 权 向 公 司 提 出 提 案 1-1-77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10%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可 以 在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10 日 前 提 出 临 时 提 案 并 书 面 提 交 召 集 人 提 案 符 合 公 司 章 程 第 六 十 一 条 要 求 的, 召 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提 案 后 2 日 内 发 出 股 东 大 会 补 充 通 知, 通 知 临 时 提 案 的 内 容 除 前 款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召 集 人 在 发 出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后, 不 得 修 改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中 已 列 明 的 提 案 或 增 加 新 的 提 案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中 未 列 明 或 不 符 合 公 司 章 程 第 六 十 一 条 规 定 的 提 案, 股 东 大 会 不 得 进 行 表 决 并 作 出 决 议 (5) 股 东 大 会 表 决 权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股 东 有 权 依 法 请 求 召 集 主 持 参 加 或 者 委 派 股 东 代 理 人 参 加 股 东 大 会, 并 依 照 其 所 持 有 的 股 份 份 额 行 使 相 应 的 表 决 权 公 司 股 东 均 有 权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及 本 章 程 行 使 表 决 权 股 东 可 以 亲 自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也 可 以 委 托 代 理 人 代 为 出 席 和 表 决 股 东 ( 包 括 代 理 人 ) 以 其 所 代 表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额 行 使 表 决 权, 每 一 股 份 享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公 司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没 有 表 决 权, 且 该 部 分 股 份 不 计 入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董 事 会 和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条 件 的 股 东 可 以 征 集 股 东 投 票 权 综 上, 公 司 章 程 对 于 股 东 知 情 权 参 与 权 质 询 权 和 表 决 权 等 权 利 的 规 定 完 整 明 确 2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公 司 第 一 届 第 七 次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制 度, 建 立 健 全 与 投 资 者 间 的 沟 通 交 流 机 制, 加 强 与 投 资 者 及 潜 在 投 资 者 之 间 的 沟 通, 增 进 投 资 者 对 公 司 的 了 解 和 认 同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工 作 中 公 司 与 投 资 者 沟 通 的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 一 )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包 括 公 司 的 发 展 方 向 发 展 规 划 竞 争 战 略 市 场 战 略 和 经 营 方 针 等 ;( 二 ) 法 定 信 息 披 露 及 其 说 明, 包 括 定 期 报 告 临 时 公 告 等 ;( 三 ) 公 司 依 法 可 以 披 露 的 经 营 管 理 信 息, 包 括 生 产 经 营 状 况 财 务 状 况 新 产 品 或 新 技 术 的 研 究 开 发 经 营 业 绩 股 利 分 配 管 理 模 式 及 变 化 等 ;( 四 ) 公 司 依 法 可 以 披 露 的 重 大 事 项, 包 括 公 司 的 资 产 重 组 收 购 兼 并 对 外 合 作 对 外 担 保 重 大 合 同 关 联 交 易 1-1-78
重 大 诉 讼 或 仲 裁 管 理 层 变 动 以 及 大 股 东 变 化 等 信 息 ;( 五 )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理 念 和 企 业 文 化 建 设 ;( 六 ) 公 司 的 其 他 相 关 信 息 公 司 与 投 资 者 沟 通 的 具 体 方 式 主 要 有 :( 一 ) 公 告, 包 括 定 期 报 告 与 临 时 公 告 等 ;( 二 ) 股 东 大 会 ;( 三 ) 公 司 网 站 ;( 四 ) 一 对 一 沟 通 ;( 五 ) 电 子 邮 件 和 电 话 咨 询 ;( 六 ) 现 场 参 观 ;( 七 ) 其 他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相 关 规 定 的 方 式 3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章 程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即 成 为 规 范 公 司 组 织 与 行 为 公 司 与 股 东 股 东 与 股 东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文 件, 也 是 对 公 司 股 东 董 事 监 事 总 经 理 和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文 件 股 东 可 以 依 据 章 程 起 诉 公 司 ; 股 东 可 以 依 据 章 程 起 诉 股 东 ; 股 东 可 以 依 据 章 程 起 诉 公 司 的 董 事 监 事 总 经 理 和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公 司 可 以 依 据 章 程 起 诉 股 东 董 事 监 事 总 经 理 和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公 司 股 东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之 间 涉 及 章 程 规 定 的 纠 纷, 应 当 先 行 通 过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可 以 通 过 诉 讼 方 式 解 决 4 关 联 股 东 和 董 事 回 避 制 度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关 联 股 东 的 回 避 和 表 决 程 序 为 :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有 关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时, 关 联 股 东 不 应 当 参 与 投 票 表 决, 其 所 代 表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不 计 入 有 效 表 决 总 数 关 联 股 东 的 回 避 和 表 决 程 序 由 股 东 大 会 主 持 人 通 知, 并 载 入 会 议 记 录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关 联 股 东 无 法 回 避 时, 公 司 在 征 得 有 权 部 门 的 同 意 后, 可 以 按 照 正 常 程 序 进 行 表 决, 并 在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中 作 出 详 细 说 明 关 联 股 东 可 以 自 行 申 请 回 避, 公 司 其 他 股 东 以 及 公 司 董 事 会 可 以 申 请 有 关 联 股 东 回 避, 上 述 申 请 应 在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前 10 日 提 出, 董 事 会 有 义 务 立 即 申 请 通 知 有 关 股 东 有 关 股 东 可 以 就 上 述 申 请 提 出 异 议, 在 表 决 前 不 提 出 异 议 的, 被 申 请 回 避 的 股 东 应 回 避 ; 对 申 请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在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前 要 求 监 事 会 对 申 请 作 出 决 议, 监 事 会 应 在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前 作 出 决 议, 不 服 该 决 议 的 可 以 向 有 关 部 门 申 诉, 申 诉 期 间 不 影 响 监 事 会 决 议 的 执 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 1-1-79
董 事 与 董 事 会 会 议 决 议 事 项 所 涉 及 的 企 业 有 关 联 关 系 的, 应 尽 快 向 董 事 会 披 露 其 关 联 关 系 的 性 质 和 程 度, 不 得 对 该 项 决 议 行 使 表 决 权, 也 不 得 代 理 其 他 董 事 行 使 表 决 权 该 董 事 会 会 议 由 2/3 以 上 的 无 关 联 关 系 董 事 出 席 即 可 举 行, 董 事 会 会 议 所 作 决 议 须 经 2/3 以 上 无 关 联 关 系 董 事 通 过 出 席 董 事 会 的 无 关 联 关 系 董 事 人 数 不 足 三 人 的, 应 将 该 事 项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有 关 联 关 系 的 董 事 可 以 自 行 申 请 回 避, 其 他 董 事 可 以 申 请 有 关 联 关 系 的 董 事 回 避, 上 述 回 避 申 请 应 在 董 事 会 召 开 前 5 日 提 出 有 关 董 事 可 以 就 上 述 申 请 提 出 异 议, 在 董 事 会 表 决 前 不 提 出 异 议 的, 被 申 请 回 避 的 董 事 应 回 避 ; 对 回 避 申 请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在 董 事 会 召 开 前 要 求 监 事 会 对 申 请 作 出 决, 监 事 会 应 在 董 事 会 表 决 前 作 出 决 议, 不 服 该 决 议 的 董 事 可 以 向 有 关 部 门 申 诉, 申 诉 期 间 不 影 响 监 事 会 决 议 的 执 行 5 与 财 务 管 理 风 险 控 制 相 关 的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建 设 情 况 在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建 设 方 面, 公 司 已 建 立 了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等, 上 述 制 度 涵 盖 了 财 务 管 理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管 理 人 事 管 理 等 整 个 经 营 过 程 的 管 理 控 制, 确 保 各 项 工 作 都 有 章 可 循 截 至 本 签 署 日, 公 司 重 大 事 项 均 能 够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和 相 关 议 事 规 则 的 规 定, 履 行 相 关 决 策 程 序, 各 次 会 议 均 按 照 规 定 提 前 发 布 通 知 按 时 召 开 会 议 ; 会 议 文 件 完 整, 会 议 记 录 要 件 齐 备, 并 由 专 人 负 责 归 档 保 存 公 司 ; 各 次 会 议 记 录 均 正 常 签 署 ; 各 次 会 议 决 议 均 得 到 了 严 格 执 行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也 均 正 常 发 挥 各 自 管 理 监 督 作 用 ( 二 ) 董 事 会 对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的 评 估 公 司 董 事 会 对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的 建 立 和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讨 论 后 认 为, 公 司 现 有 的 治 理 机 制 相 对 健 全, 适 合 公 司 现 阶 段 发 展 规 模, 相 应 制 度 能 保 证 股 东 尤 其 是 中 小 股 东 充 分 行 使 知 情 权 参 与 权 质 询 权 和 表 决 权 等 权 利 ; 公 司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设 计 是 完 整 和 合 理 的, 能 够 有 效 提 高 公 司 治 理 水 平 和 决 策 质 量, 可 有 效 识 别 和 控 制 经 营 管 理 中 的 重 大 风 险, 且 已 得 到 有 效 执 行, 能 够 合 理 的 保 证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的 实 现 目 前, 公 司 虽 建 立 了 较 为 完 善 的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但 在 公 司 实 际 经 营 管 理 过 程 中, 仍 需 管 理 层 不 断 深 化 公 司 治 理 理 念, 提 高 规 范 运 作 意 识, 切 实 履 行 相 关 规 则 1-1-80
制 度, 以 保 证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有 效 执 行 ; 同 时, 根 据 公 司 管 理 深 化 和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公 司 将 不 断 健 全 和 完 善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补 充 和 优 化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以 保 障 公 司 健 康 持 续 发 展 更 好 地 维 护 全 体 股 东 利 益 三 公 司 及 主 发 起 人 最 近 两 年 违 法 违 规 及 受 处 罚 情 况 ( 一 ) 公 司 最 近 两 年 违 法 违 规 及 受 处 罚 情 况 湖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金 融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于 2015 年 11 月 24 日 出 具 关 于 武 汉 市 青 山 区 联 丰 小 额 贷 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合 规 证 明, 确 认 :2012 年 10 月, 武 汉 市 青 山 区 联 丰 小 额 贷 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联 丰 小 贷 ) 经 湖 北 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批 准 成 立 经 核 查, 联 丰 小 贷 发 起 设 立 合 法 合 规, 经 营 至 今 未 发 现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不 存 在 受 到 湖 北 省 及 武 汉 市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工 作 联 席 会 成 员 单 位 处 罚 的 情 形, 亦 不 存 在 被 追 究 行 政 责 任 的 情 形 武 汉 市 金 融 局 于 2015 年 10 月 23 日 出 具 的 证 明, 联 丰 小 贷 自 设 立 至 今 合 法 规 范 经 营, 未 被 小 贷 公 司 主 管 机 关 处 以 行 政 处 罚,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 2012 年 10 月, 武 汉 市 青 山 区 联 丰 小 额 贷 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经 湖 北 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批 准 成 立 经 核 查, 联 丰 小 贷 发 起 设 立 合 法 合 规, 经 营 至 今 未 发 现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不 存 在 受 到 湖 北 省 及 武 汉 市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工 作 联 席 会 成 员 单 位 处 罚 的 情 形, 亦 不 存 在 被 追 究 行 政 责 任 的 情 形 公 司 的 注 册 地 址 为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青 山 区 根 据 湖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金 融 办 公 室 于 2012 年 9 月 21 日 出 具 的 关 于 同 意 武 汉 市 青 山 区 联 丰 小 额 贷 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试 点 方 案 的 批 复 ( 鄂 金 办 发 [2012]87 号 ), 联 丰 小 贷 经 批 准 的 经 营 区 域 为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青 山 区 报 告 期 内, 联 丰 小 贷 实 际 经 营 区 域 为 武 汉 市 全 市 2015 年 11 月 24 日, 湖 北 省 金 融 办 公 室 出 具 关 于 武 汉 市 青 山 区 联 丰 小 额 贷 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经 营 区 域 的 证 明, 确 认 联 丰 小 贷 符 合 跨 区 经 营 的 条 件, 并 且 已 根 据 要 求 向 武 汉 市 小 贷 联 席 会 议 递 交 跨 区 经 营 的 申 请 文 件 联 丰 小 贷 跨 区 域 经 营 的 行 为 不 属 于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湖 北 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工 作 联 席 会 成 员 单 位 不 会 因 上 述 原 因 对 联 丰 小 贷 进 行 处 罚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能 够 遵 守 有 关 金 融 局 小 贷 联 席 会 议 工 商 税 务 劳 动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公 司 最 近 两 年 不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及 受 到 处 罚 的 情 形 1-1-81
( 二 ) 主 发 起 人 最 近 两 年 违 法 违 规 及 受 处 罚 情 况 公 司 主 发 起 人 最 近 两 年 不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及 受 处 罚 的 情 况 ( 三 ) 未 决 诉 讼 和 仲 裁 情 况 截 至 本 签 署 日, 公 司 有 两 宗 未 决 诉 讼, 公 司 为 原 告, 均 因 借 款 人 无 法 按 期 偿 还 公 司 借 款 而 引 致 公 司 提 起 诉 讼, 目 前 处 于 执 行 阶 段,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被 告 法 院 判 决 进 展 被 告 在 判 决 生 效 10 日 内 偿 还 公 司 借 款 100 万 元 及 利 息 ; 公 司 对 被 告 拥 有 的 咸 宁 市 君 豪 1 武 汉 市 鑫 金 建 筑 安 装 温 泉 大 酒 店 有 限 公 司 1577 万 元 应 收 账 款 享 装 饰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有 质 押 担 保 权 利, 并 有 优 先 受 偿 权 ; 李 增 长 执 行 阶 段 程 卫 星 李 杨 明 许 彬 彬 湖 北 鑫 杨 明 物 资 有 限 公 司 承 担 连 带 保 证 责 任 2 被 告 应 于 判 决 生 效 10 日 内 偿 还 公 司 借 款 本 金 700 万 元 利 息 及 逾 期 利 息 违 约 金 220 武 汉 威 振 宏 泰 高 新 材 万 元, 并 以 700 万 为 本 金, 按 年 息 24%, 料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武 支 付 自 2013 年 10 月 26 日 起 至 借 款 付 清 之 汉 鸿 锦 宏 泰 实 业 有 限 日 止 的 逾 期 利 息 违 约 金 ; 鸿 锦 宏 泰 向 公 司 公 司 ) 支 付 律 师 代 理 费 3 万 元 ; 威 华 再 生 卢 士 海 对 上 述 还 款 承 担 连 带 保 证 责 任 执 行 阶 段 四 公 司 独 立 性 情 况 公 司 按 照 公 司 法 和 公 司 章 程 规 范 运 作, 逐 步 建 立 健 全 公 司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在 资 产 人 员 财 务 机 构 业 务 等 各 方 面 与 公 司 股 东 分 开, 具 有 完 整 的 业 务 体 系 及 直 接 面 向 市 场 独 立 经 营 的 能 力 公 司 股 权 分 散, 不 存 在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 一 ) 业 务 分 开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为 小 额 贷 款 业 务 公 司 已 形 成 了 业 务 体 系, 具 备 面 向 市 场 独 立 自 主 经 营 的 能 力 公 司 依 法 独 立 开 展 业 务, 不 存 在 影 响 公 司 独 立 性 的 重 大 或 频 繁 的 显 失 公 平 的 关 联 交 易, 公 司 主 要 股 东 及 其 控 制 的 企 业 均 未 从 事 与 公 司 存 在 同 业 竞 争 的 业 务 ( 二 ) 资 产 分 开 公 司 为 发 起 设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对 其 财 产 具 有 合 法 的 所 有 权, 合 法 拥 有 与 1-1-82
业 务 经 营 有 关 的 房 屋 贷 款 资 金 及 其 他 办 公 设 备 的 使 用 权 或 所 有 权 公 司 不 存 在 为 主 要 股 东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提 供 担 保 的 情 形, 亦 不 存 在 资 金 或 资 产 被 股 东 高 管 人 员 及 其 关 联 方 占 用 的 情 形 ( 三 ) 人 员 分 开 公 司 依 法 制 订 了 劳 动 人 事 及 薪 酬 管 理 制 度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均 根 据 公 司 章 程 等 规 定 选 举 或 聘 任, 不 存 在 主 要 股 东 超 越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做 出 人 事 任 免 决 定 的 情 况 截 至 本 签 署 日, 不 存 在 公 司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负 责 人 等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主 要 股 东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中 担 任 除 董 事 监 事 以 外 的 其 他 职 务 之 情 形, 也 无 在 主 要 股 东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领 薪 的 情 形 ( 四 ) 财 务 分 开 公 司 设 立 了 独 立 的 财 务 部 门, 配 备 了 专 职 财 务 人 员, 建 立 了 独 立 的 会 计 核 算 体 系, 制 定 了 内 部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能 够 独 立 进 行 财 务 决 策 ; 公 司 拥 有 独 立 的 银 行 账 号, 已 开 立 了 单 独 的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不 存 在 与 主 要 股 东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共 用 账 户 的 情 形 ; 公 司 办 理 了 税 务 登 记 证, 依 法 独 立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并 缴 纳 税 款, 不 存 在 与 主 要 股 东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混 合 纳 税 的 情 形 公 司 的 财 务 人 员 均 专 职 在 公 司 任 职 并 领 取 薪 酬, 未 在 主 要 股 东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中 兼 职 ( 五 ) 机 构 分 开 根 据 公 司 章 程, 公 司 设 有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等 机 构, 各 机 构 均 独 立 运 作, 依 法 行 使 各 自 职 权 ; 公 司 建 立 了 较 为 完 善 的 组 织 结 构, 拥 有 独 立 完 整 的 业 务 系 统 ; 公 司 与 主 要 股 东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间 不 存 在 机 构 混 同 混 合 经 营 及 合 署 办 公 等 情 况 五 同 业 竞 争 情 况 ( 一 ) 公 司 与 股 东 之 间 的 同 业 竞 争 情 况 公 司 主 发 起 人 为 劲 牌 投 资, 其 经 营 范 围 为 矿 业 投 资 国 内 商 品 贸 易 投 资 金 融 投 资 ; 采 矿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与 公 司 不 存 在 同 业 竞 争 公 司 其 他 股 东 均 为 自 然 人, 与 公 司 不 存 在 同 业 竞 争 1-1-83
( 二 )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的 承 诺 为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公 司 全 体 自 然 人 股 东 法 人 股 东 劲 牌 投 资 及 其 实 际 控 制 人 吴 少 勋 均 作 出 了 关 于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的 承 诺 函 股 东 承 诺 内 容 具 体 如 下 : (1) 除 股 份 公 司 要 求 或 为 股 份 公 司 利 益 而 协 助 采 取 行 动 外, 将 不 主 动 从 事 与 股 份 公 司 业 务 相 竞 争 或 有 利 益 冲 突 的 业 务 或 活 动 ; (2) 保 证 合 法 合 理 地 运 用 法 律 所 赋 予 的 各 项 权 利, 不 采 取 任 何 限 制 或 影 响 股 份 公 司 正 常 经 营 的 行 为 ; (3) 如 股 份 公 司 在 现 有 小 额 贷 款 业 务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拓 展 其 经 营 业 务 范 围, 而 与 本 人 ( 本 公 司 ) 和 本 人 ( 本 公 司 )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现 有 业 务 相 冲 突, 只 要 本 人 ( 本 公 司 ) 仍 为 股 份 公 司 的 股 东, 本 人 ( 本 公 司 ) 同 意 按 照 如 下 方 式 退 出 与 股 份 公 司 的 竞 争 :1 停 止 与 股 份 公 司 构 成 竞 争 或 可 能 构 成 竞 争 的 业 务 ;2 将 相 竞 争 的 业 务 纳 入 到 股 份 公 司 经 营 ;3 将 相 竞 争 的 业 务 转 让 给 无 关 联 的 第 三 方 ;4 其 他 有 利 于 维 护 公 司 权 益 的 方 式 本 人 ( 本 公 司 ) 并 代 表 除 股 份 公 司 外 本 人 ( 本 公 司 )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在 此 承 诺 并 保 证, 若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本 人 ( 本 公 司 ) 将 承 担 由 此 引 发 的 一 切 法 律 责 任 和 后 果 吴 少 勋 承 诺 内 容 具 体 如 下 : (1) 除 股 份 公 司 要 求 或 为 股 份 公 司 利 益 而 协 助 采 取 行 动 外, 将 不 主 动 从 事 与 股 份 公 司 业 务 相 竞 争 或 有 利 益 冲 突 的 业 务 或 活 动 ; (2) 保 证 合 法 合 理 地 运 用 法 律 所 赋 予 的 各 项 权 利, 不 采 取 任 何 限 制 或 影 响 股 份 公 司 正 常 经 营 的 行 为 ; (3) 如 股 份 公 司 在 现 有 小 额 贷 款 业 务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拓 展 其 经 营 业 务 范 围, 而 与 本 人 和 本 人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现 有 业 务 相 冲 突, 只 要 湖 北 金 牌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仍 为 股 份 公 司 的 第 一 大 股 东, 本 人 同 意 按 照 如 下 方 式 退 出 与 股 份 公 司 的 竞 争 :1 停 止 与 股 份 公 司 构 成 竞 争 或 可 能 构 成 竞 争 的 业 务 ;2 将 相 竞 争 的 业 务 纳 入 到 股 份 公 司 经 营 ;3 将 相 竞 争 的 业 务 转 让 给 无 关 联 的 第 三 方 ;4 其 他 有 利 于 维 护 股 份 公 司 权 益 的 方 式 本 人 并 代 表 除 股 份 公 司 外 本 人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在 此 承 诺 并 保 证, 若 违 反 上 述 1-1-84
承 诺, 本 人 将 承 担 由 此 引 发 的 一 切 法 律 责 任 和 后 果 六 公 司 最 近 两 年 资 源 被 占 用 及 提 供 担 保 情 况 ( 一 ) 公 司 最 近 两 年 内 资 金 被 股 东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占 用 和 对 外 担 保 情 况 截 至 本 签 署 日, 公 司 资 金 不 存 在 被 股 东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占 用 和 对 外 担 保 的 情 况 ( 二 ) 公 司 为 防 止 股 东 及 其 关 联 方 占 用 或 转 移 公 司 资 金 资 产 及 其 他 资 源 的 行 为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安 排 公 司 为 防 止 股 东 及 其 关 联 方 占 用 或 转 移 公 司 资 金 资 产 及 其 他 资 源 的 行 为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安 排 如 下 : 1 在 公 司 章 程 中 规 定 :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对 公 司 和 公 司 社 会 公 众 股 股 东 负 有 诚 信 义 务 控 股 股 东 应 严 格 依 法 行 使 出 资 人 的 权 利, 控 股 股 东 不 得 利 用 利 润 分 配 资 产 重 组 对 外 投 资 资 金 占 用 借 款 担 保 等 方 式 损 害 公 司 和 社 会 公 众 股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得 利 用 其 控 制 地 位 损 害 公 司 和 社 会 公 众 股 股 东 的 利 益 2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已 审 议 通 过 的 防 范 控 股 股 东 及 关 联 方 占 用 公 司 资 金 管 理 制 度 3 公 司 全 体 自 然 人 股 东 法 人 股 东 劲 牌 投 资 及 其 实 际 控 制 人 吴 少 勋 均 承 诺, 将 严 格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要 求 及 规 定, 确 保 不 发 生 为 其 或 其 控 制 的 公 司 企 业 或 其 他 组 织 机 构 进 行 违 规 担 保 或 以 借 款 代 偿 债 务 代 垫 款 项 等 方 式 占 用 或 转 移 股 份 公 司 资 金 或 资 产 七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有 关 情 况 说 明 ( 一 )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情 况 1 截 至 本 签 署 日,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姓 名 现 任 职 务 持 股 数 ( 股 ) 持 股 比 例 1 王 衍 董 事 20,000,000 10% 1-1-85
2 张 友 华 董 事 20,000,000 10% 3 高 红 艺 董 事 20,000,000 10% 4 余 祖 兴 董 事 20,000,000 10% 5 刘 保 华 监 事 20,000,000 10% 6 杜 永 江 监 事 20,000,000 10% 合 计 120,000,000 60% 2 截 至 本 签 署 日,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直 系 亲 属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情 况 如 下 : 公 司 总 经 理 张 建 捷 之 父 亲 为 张 友 华, 其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20,000,000 股, 持 股 比 例 10%, 除 此 之 外,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直 系 亲 属 不 存 在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的 情 形 ( 二 )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间 亲 属 关 系 董 事 张 友 华 系 总 经 理 张 建 捷 之 父 亲, 董 事 张 友 华 系 董 事 余 祖 兴 之 姐 夫, 董 事 余 祖 兴 系 总 经 理 张 建 捷 之 舅 舅, 除 此 之 外,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间 不 存 在 亲 属 关 系 ( 三 )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公 司 签 订 的 重 要 协 议 或 做 出 重 要 承 诺 截 至 本 签 署 日,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均 与 公 司 签 订 了 劳 动 合 同 或 聘 用 协 议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做 出 的 重 要 承 诺 包 括 : 关 于 任 职 资 格 竞 业 禁 止 的 承 诺, 关 于 减 少 和 规 范 关 联 交 易 的 承 诺 以 及 关 于 诚 信 情 况 的 声 明 等 ( 四 )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其 他 单 位 兼 职 情 况 截 至 本 签 署 日,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其 他 单 位 兼 职 的 情 况 如 下 表 : 姓 名 兼 职 单 位 兼 职 情 况 湖 北 正 昱 股 权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兼 经 理 陈 加 军 湖 北 正 煊 股 权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兼 经 理 湖 北 联 丰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张 建 捷 武 汉 盈 科 典 当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除 上 表 所 示 外,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未 有 在 其 他 单 位 兼 职 的 情 形 1-1-86
( 五 )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对 外 投 资 情 况 截 至 本 签 署 日,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对 外 投 资 的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姓 名 在 公 司 处 职 务 对 外 投 资 实 体 出 资 比 例 武 汉 市 联 丰 银 楼 典 当 有 限 公 司 23% 陈 加 军 董 事 长 湖 北 联 丰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19% 高 红 艺 董 事 阳 新 汉 银 村 镇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 ( 六 )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最 近 两 年 受 处 罚 的 情 形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最 近 两 年 不 存 在 受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行 政 处 罚 或 被 采 取 证 券 市 场 禁 入 措 施 受 到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公 开 谴 责 的 情 形 ( 七 )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对 公 司 持 续 经 营 有 不 利 影 响 的 其 他 情 形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以 及 核 心 业 务 人 员 不 存 在 与 原 任 职 单 位 知 识 产 权 商 业 秘 密 方 面 的 侵 权 纠 纷 或 潜 在 纠 纷 ; 不 存 在 违 反 竞 业 禁 止 的 法 律 规 定 或 与 原 单 位 约 定 的 情 形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不 存 在 其 他 对 公 司 持 续 经 营 有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形 八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变 动 情 况 及 原 因 公 司 设 立 时 选 举 了 第 一 届 董 事 监 事 和 经 理, 其 中 董 事 5 名, 监 事 3 名, 经 理 1 名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动 情 况 如 下 : ( 一 ) 董 事 变 动 情 况 及 原 因 2012 年 9 月 27 日, 股 份 公 司 成 立,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成 员 : 陈 加 军 余 祖 兴 高 红 艺 张 友 华 和 王 衍 2015 年 8 月 20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成 员 : 陈 加 军 王 衍 高 红 艺 余 祖 兴 张 友 华 ( 二 ) 监 事 变 动 情 况 及 原 因 2012 年 9 月 27 日, 股 份 公 司 成 立,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成 员 : 刘 保 华 1-1-87
杜 永 江 和 肖 志 刚 3 名 监 事 均 为 公 司 股 东, 无 职 工 监 事, 不 符 合 公 司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之 规 定 2015 年 8 月 20 日, 联 丰 小 贷 召 开 2015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关 于 免 去 杜 永 江 监 事 身 份 由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重 新 选 举 职 工 监 事 的 议 案, 并 选 举 第 二 届 监 事 会 股 东 代 表 监 事 : 刘 保 华 和 杜 永 江 2015 年 9 月 1 日, 公 司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推 选 李 千 元 担 任 公 司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2015 年 9 月 1 日, 联 丰 小 贷 第 二 届 监 事 会 召 开 第 一 次 会 议, 选 举 刘 保 华 为 第 二 届 监 事 会 主 席 2015 年 8 月, 联 丰 小 贷 全 体 股 东 分 别 出 具 自 然 人 股 东 声 明 及 承 诺 函 法 人 股 东 声 明 及 承 诺 函, 确 认 如 因 未 设 置 职 工 监 事 情 形 导 致 公 司 受 到 主 管 部 门 处 罚, 各 股 东 将 单 独 或 连 带 的 补 偿 公 司 的 实 际 损 失 创 立 大 会 选 举 职 工 监 事 的 程 序 不 符 合 公 司 法 之 规 定, 但 联 丰 小 贷 未 因 未 设 置 职 工 监 事 产 生 法 律 纠 纷, 未 受 到 工 商 登 记 主 管 部 门 处 罚, 且 于 本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已 消 除 监 事 选 举 违 规 情 形, 建 立 了 规 范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现 有 股 东 自 愿 就 可 能 由 上 述 违 规 导 致 的 公 司 损 失 承 担 补 偿 责 任, 因 此 未 设 置 职 工 监 事 情 形 对 本 次 挂 牌 不 构 成 实 质 障 碍 ( 三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动 情 况 及 原 因 2012 年 9 月 27 日, 股 份 公 司 召 开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会 议, 聘 任 张 建 捷 为 公 司 总 经 理 2015 年 8 月 20 日, 联 丰 小 贷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选 举 陈 加 军 为 董 事 长, 聘 任 张 建 捷 为 公 司 总 经 理, 聘 任 刘 黎 明 为 副 总 经 理, 聘 任 柯 晓 霞 为 财 务 负 责 人, 并 决 议 暂 不 聘 任 董 事 会 秘 书, 聘 任 董 事 会 秘 书 之 前 指 定 杨 金 宇 为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除 上 述 变 动 外,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不 存 在 其 他 变 动, 上 述 变 动 为 公 司 经 营 所 需, 不 存 在 影 响 公 司 业 务 经 营 的 重 大 变 动, 未 对 公 司 业 务 经 营 造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1-1-88
第 四 节 公 司 财 务 本 节 的 财 务 数 据 及 有 关 分 析 说 明 反 映 了 公 司 最 近 两 年 及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表 及 审 计 报 告 的 重 要 内 容, 投 资 者 欲 对 本 公 司 的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和 会 计 政 策 进 行 详 细 的 了 解,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本 说 明 书 所 附 财 务 报 表 及 审 计 报 告 本 节 的 财 务 数 据 货 币 计 量 单 位 如 无 特 别 说 明 均 为 人 民 币 万 元, 本 节 合 计 数 与 各 数 直 接 相 加 之 和 存 在 尾 数 的 差 异 是 由 四 舍 五 入 造 成 的 一 财 务 报 表 编 制 基 础 及 最 近 两 年 及 一 期 的 财 务 报 表 ( 一 )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础 1 编 制 基 础 公 司 以 持 续 经 营 为 基 础, 根 据 实 际 发 生 的 交 易 和 事 项, 按 照 财 政 部 颁 布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并 基 于 本 节 二 报 告 期 内 的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会 计 估 计 及 其 变 更 情 况 所 述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编 制 2 持 续 经 营 本 公 司 对 自 2015 年 6 月 30 日 起 12 个 月 的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进 行 了 评 价, 未 发 现 对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产 生 重 大 怀 疑 的 事 项 和 情 况 因 此, 本 财 务 报 表 系 在 持 续 经 营 假 设 的 基 础 上 编 制 ( 二 ) 最 近 两 年 及 一 期 的 财 务 报 表 1 资 产 负 债 表 单 位 : 元 资 产 2015-6-30 2014-12-31 2013-12-31 流 动 资 产 : 货 币 资 金 41,815,131.95 4,616,176.26 6,518,472.71 发 放 贷 款 及 垫 款 163,072,297.21 194,506,700.00 204,844,500.00 预 付 账 款 - 235,736.96 - 应 收 利 息 2,420,506.00 4,723,762.33 3,499,356.68 其 他 应 收 款 11,499,086.59 12,459,400.04 109,478.28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218,807,021.75 216,541,775.59 214,971,807.67 非 流 动 资 产 : 固 定 资 产 1,522,831.77 1,573,245.23 434,671.15 在 建 工 程 - - 125,920.00 长 摊 待 摊 费 用 4,646,590.59 5,238,033.22-1-1-89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790,613.20 1,587,853.37 1,804,815.51 非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6,960,035.56 8,399,131.82 2,365,406.66 资 产 总 计 225,767,057.31 224,940,907.41 217,337,214.33 负 债 和 股 东 权 益 2015-6-30 2014-12-31 2013-12-31 流 动 负 债 : 应 付 账 款 - 352,300.00 - 预 收 账 款 687,318.00 2,826,699.00 1,532,399.68 应 交 税 费 2,296,014.67 2,808,699.44 3,860,320.68 其 他 应 付 款 - - 900.00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2,983,332.67 5,987,698.44 5,393,620.36 非 流 动 负 债 :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1,347,277.99 1,490,700.95 51,669.76 非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1,347,277.99 1,490,700.95 51,669.76 负 债 合 计 4,330,610.66 7,478,399.39 5,445,290.12 股 东 权 益 : 股 本 200,000,000.00 200,000,000.00 200,000,000.00 资 本 公 积 - - - 盈 余 公 积 2,143,644.66 1,746,250.80 1,189,192.42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2,509,304.90 3,033,300.00 3,213,000.00 未 分 配 利 润 16,783,497.09 12,682,957.22 7,489,731.79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221,436,446.65 217,462,508.02 211,891,924.21 负 债 和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225,767,057.31 224,940,907.41 217,337,214.33 2 利 润 表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一 营 业 收 入 9,581,232.37 28,090,384.31 31,292,360.37 减 :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538,767.91 1,593,261.94 1,762,302.83 业 务 及 管 理 费 用 7,267,871.47 20,039,476.66 8,311,809.69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3,538,290.74-987,648.56 7,142,762.02 二 营 业 利 润 5,312,883.73 7,445,294.27 14,075,485.83 加 : 营 业 外 收 入 - 138.52 - 减 : 营 业 外 支 出 - 12,657.88 201.20 其 中 : 非 流 动 资 产 处 置 净 损 失 - - - 三 利 润 总 额 5,312,883.73 7,432,774.91 14,075,284.63 减 : 所 得 税 费 用 1,338,945.10 1,862,191.10 3,519,752.16 四 净 利 润 3,973,938.63 5,570,583.81 10,555,532.47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3,973,938.63 5,570,583.81 10,555,532.47 少 数 股 东 损 益 - - - 五 每 股 收 益 : 基 本 每 股 收 益 0.02 0.03 0.05 稀 释 每 股 收 益 0.02 0.03 0.05 1-1-90
六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 - - 七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3,973,938.63 5,570,583.81 10,555,532.47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3,973,938.63 5,570,583.81 10,555,532.47 归 属 于 少 数 股 东 的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 - - 3 现 金 流 量 表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一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收 取 利 息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的 现 金 11,953,951.54 28,172,928.94 28,554,819.67 收 到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 35,221.82 32,747,696.00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11,953,951.54 28,208,150.76 61,302,515.67 客 户 贷 款 及 垫 款 净 增 加 额 -33,733,006.98 4,980,000.00 66,300,000.00 支 付 给 职 工 以 及 为 职 工 支 付 的 现 金 2,098,492.78 3,732,521.40 2,221,203.77 支 付 的 各 项 税 费 1,700,492.57 2,882,105.05 3,911,042.06 支 付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4,184,641.48 13,899,603.96 6,085,596.44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25,749,380.15 25,494,230.41 78,517,842.27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37,703,331.69 2,713,920.35-17,215,326.60 二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支 付 的 现 金 504,376.00 4,616,216.80 218,210.00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504,376.00 4,616,216.80 218,210.00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504,376.00-4,616,216.80-218,210.00 三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吸 收 投 资 收 到 的 现 金 - - - 取 得 借 款 收 到 的 现 金 - - -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 - - 偿 还 债 务 支 付 的 现 金 - - - 分 配 股 利 利 润 或 偿 付 利 息 支 付 的 现 金 - - -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 - -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 - - 四 汇 率 变 动 对 现 金 的 影 响 - - - 五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37,198,955.69-1,902,296.45-17,433,536.60 加 : 期 初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4,616,176.26 6,518,472.71 23,952,009.31 六 期 末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41,815,131.95 4,616,176.26 6,518,472.71 4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单 位 : 元 1-1-91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权 益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实 收 资 本 盈 余 公 积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未 分 配 利 润 计 一 上 年 年 末 余 额 200,000,000.00 1,746,250.80 3,033,300.00 12,682,957.22 217,462,508.02 1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 - - - 2 前 期 差 错 更 正 - - - - - 二 本 年 年 初 余 额 200,000,000.00 1,746,250.80 3,033,300.00 12,682,957.22 217,462,508.02 三 本 年 增 减 变 动 金 额 - 397,393.86-523,995.10 4,100,539.87 3,973,938.63 ( 一 )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 - - 3,973,938.63 3,973,938.63 ( 二 ) 所 有 者 投 入 和 减 少 资 本 - - - - - 1 所 有 者 投 入 资 本 - - - - - 2 股 份 支 付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金 额 - - - - - 3 其 他 - - - - - ( 三 ) 利 润 分 配 - 397,393.86-523,995.10 126,601.24-1. 提 取 盈 余 公 积 - 397,393.86 - -397,393.86-2. 提 取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 - -523,995.10 523,995.10-3. 对 所 有 者 ( 或 股 东 ) 的 分 配 - - - - - 4. 其 他 - - - - - 四 本 年 年 末 余 额 200,000,000.00 2,143,644.66 2,509,304.90 16,783,497.09 221,436,446.65 2014 年 项 目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权 益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实 收 资 本 盈 余 公 积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未 分 配 利 润 计 一 上 年 年 末 余 额 200,000,000.00 1,189,192.42 3,213,000.00 7,489,731.79 211,891,924.21 1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 - - - 2 前 期 差 错 更 正 - - - - - 二 本 年 年 初 余 额 - 1,189,192.42 3,213,000.00 7,489,731.79 211,891,924.21 三 本 年 增 减 变 动 金 额 - 557,058.38-179,700.00 5,193,225.43 5,570,583.81 ( 一 )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 - - 5,570,583.81 5,570,583.81 ( 二 ) 所 有 者 投 入 和 减 少 资 本 - - - - - 1 所 有 者 投 入 资 本 - - - - - 2 股 份 支 付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金 额 - - - - - 3 其 他 - - - - - ( 三 ) 利 润 分 配 - 557,058.38-179,700.00-377,358.38-1. 提 取 盈 余 公 积 - 557,058.38 - -557,058.38-2. 提 取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 - -179,700.00 179,700.00-3. 对 所 有 者 ( 或 股 东 ) 的 分 配 - - - - - 1-1-92
4. 其 他 - - - - 四 本 年 年 末 余 额 200,000,000.00 1,746,250.80 3,033,300.00 12,682,957.22 217,462,508.02 2013 年 项 目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权 益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实 收 资 本 盈 余 公 积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未 分 配 利 润 计 一 上 年 年 末 余 额 200,000,000.00 133,639.17 2,218,500.00-1,015,747.43 201,336,391.74 1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 - - - 2 前 期 差 错 更 正 - - - - - 二 本 年 年 初 余 额 - 133,639.17 2,218,500.00-1,015,747.43 201,336,391.74 三 本 年 增 减 变 动 金 额 - 1,055,553.25 994,500.00 8,505,479.22 10,555,532.47 ( 一 )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 - - 10,555,532.47 10,555,532.47 ( 二 ) 所 有 者 投 入 和 减 少 资 本 - - - - - 1 所 有 者 投 入 资 本 - - - - - 2 股 份 支 付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金 额 - - - - - 3 其 他 - - - - - ( 三 ) 利 润 分 配 - 1,055,553.25 994,500.00-2,050,053.25-1. 提 取 盈 余 公 积 - 1,055,553.25 - -1,055,553.25-2. 提 取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 - 994,500.00-994,500.00-3. 对 所 有 者 ( 或 股 东 ) 的 分 配 - - - - - 4. 其 他 - - - - - 四 本 年 年 末 余 额 200,000,000.00 1,189,192.42 3,213,000.00 7,489,731.79 211,891,924.21 ( 三 ) 审 计 意 见 上 会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接 受 委 托, 对 公 司 2013 年 l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和 2015 年 6 月 30 日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和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2013 年 度 2014 年 度 和 2015 年 1-6 月 的 利 润 表 和 合 并 利 润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和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及 合 并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以 及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进 行 了 审 计, 出 具 了 标 准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上 会 师 报 字 (2015) 第 3248 号 审 计 报 告, 审 计 意 见 摘 录 如 下 : 我 们 认 为, 联 丰 小 贷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编 制, 公 允 反 映 了 联 丰 小 贷 公 司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6 月 30 日 的 财 务 状 况 以 及 2013 年 度 2014 年 度 2015 年 1 月 至 6 月 的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1-1-93
二 报 告 期 内 的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会 计 估 计 及 其 变 更 情 况 ( 一 )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会 计 估 计 1 遵 循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声 明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及 附 注 系 按 财 政 部 颁 布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应 用 指 南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解 释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的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编 报 规 则 第 15 号 财 务 报 告 的 一 般 规 定 [2014 年 修 订 ] 以 及 相 关 补 充 规 定 的 要 求 编 制, 真 实 完 整 地 反 映 了 本 公 司 的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等 有 关 信 息 2 会 计 期 间 会 计 年 度 自 公 历 1 月 1 日 起 至 12 月 31 日 止 3 营 业 周 期 公 司 以 12 个 月 为 营 业 周 期, 并 以 其 作 为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流 动 性 划 分 标 准 4 记 账 本 位 币 公 司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5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确 定 标 准 是 指 公 司 持 有 的 期 限 短 流 动 性 强 易 于 转 换 为 已 知 金 额 现 金 价 值 变 动 风 险 很 小 的 投 资 6 金 融 工 具 (1) 金 融 工 具 的 分 类 确 认 依 据 和 计 量 方 法 金 融 资 产 在 初 始 确 认 时 划 分 为 下 列 四 类 :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包 括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和 指 定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 贷 款 和 应 收 款 项 ;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金 融 负 债 在 初 始 确 认 时 划 分 为 下 列 两 类 :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包 括 交 易 性 金 融 负 债 和 指 定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1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此 类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进 一 步 分 为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和 直 接 指 定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1-1-94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主 要 是 指 公 司 为 了 近 期 内 出 售 而 持 有 的 金 融 资 产 或 近 期 内 回 购 而 承 担 的 金 融 负 债 直 接 指 定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主 要 是 指 公 司 基 于 风 险 管 理 战 略 投 资 需 要 等 所 作 的 指 定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按 照 取 得 时 的 公 允 价 值 作 为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相 关 的 交 易 费 用 在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支 付 的 价 款 中 包 含 已 宣 告 但 尚 未 发 放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已 到 付 息 期 但 尚 未 领 取 的 债 券 利 息, 单 独 确 认 为 应 收 项 目 在 持 有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期 间 取 得 的 利 息 或 现 金 股 利, 确 认 为 投 资 收 益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将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处 置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时, 其 公 允 价 值 与 初 始 入 账 金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确 认 为 投 资 收 益, 同 时 调 整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2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此 类 金 融 资 产 是 指 到 期 日 固 定 回 收 金 额 固 定 或 可 确 定, 且 公 司 有 明 确 意 图 和 能 力 持 有 至 到 期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按 取 得 时 的 公 允 价 值 和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之 和 作 为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支 付 的 价 款 中 包 含 的 已 到 付 息 期 但 尚 未 领 取 的 债 券 利 息, 应 单 独 确 认 为 应 收 项 目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在 持 有 期 间 按 照 摊 余 成 本 和 实 际 利 率 计 算 确 认 利 息 收 入, 计 入 投 资 收 益 实 际 利 率 应 当 在 取 得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时 确 定, 在 该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预 期 存 续 期 间 或 适 用 的 更 短 期 间 内 保 持 不 变 ( 实 际 利 率 与 票 面 利 率 差 别 较 小 的, 也 可 按 票 面 利 率 计 算 利 息 收 入, 计 入 投 资 收 益 ) 处 置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时, 应 将 所 取 得 价 款 与 该 投 资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投 资 收 益 3 贷 款 和 应 收 款 项 贷 款 主 要 是 指 金 融 企 业 发 放 的 贷 款, 金 融 企 业 按 当 前 市 场 条 件 发 放 的 贷 款, 按 发 放 贷 款 的 本 金 和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之 和 作 为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贷 款 持 有 期 间 所 确 认 的 利 息 收 入, 应 当 根 据 实 际 利 率 计 算 实 际 利 率 应 在 取 得 贷 款 时 确 定, 在 该 贷 款 1-1-95
预 期 存 续 期 间 或 适 用 的 更 短 期 间 内 保 持 不 变 实 际 利 率 与 合 同 利 率 差 别 较 小 的, 也 可 按 合 同 利 率 计 算 利 息 收 入 应 收 款 项 主 要 是 指 公 司 销 售 商 品 或 提 供 劳 务 形 成 的 应 收 款 项 等 债 权, 通 常 应 按 从 购 货 方 应 收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价 款 作 为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收 回 或 处 置 贷 款 和 应 收 款 项 时, 应 将 取 得 的 价 款 与 该 贷 款 和 应 收 款 项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4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通 常 是 指 企 业 没 有 划 分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贷 款 和 应 收 款 项 的 金 融 资 产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按 取 得 该 金 融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和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之 和 作 为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支 付 的 价 款 中 包 含 的 已 到 付 息 期 但 尚 未 领 取 的 债 券 利 息 或 已 宣 告 但 尚 未 发 放 的 现 金 股 利, 应 单 独 确 认 为 应 收 项 目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持 有 期 间 取 得 的 利 息 或 现 金 股 利, 应 当 计 入 投 资 收 益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应 当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 其 他 资 本 公 积 ) 处 置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时, 应 将 取 得 的 价 款 与 该 金 融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投 资 损 益 ; 同 时, 将 原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累 计 额 对 应 处 置 部 分 的 金 额 转 出, 计 入 投 资 损 益 5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是 指 除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以 外 的 金 融 负 债 通 常 情 况 下, 公 司 发 行 的 债 券 因 购 买 商 品 产 生 的 应 付 账 款 长 期 应 付 款 等, 应 当 划 分 为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应 当 按 其 公 允 价 值 和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之 和 作 为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通 常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2) 金 融 资 产 转 移 的 确 认 依 据 和 计 量 方 法 公 司 已 将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转 入 方 的, 终 止 确 认 该 金 融 资 产 ; 保 留 了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的, 不 终 止 确 认 该 金 融 资 产 终 止 确 认, 是 指 将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从 公 司 的 账 户 和 资 产 负 债 表 内 予 以 转 销 金 融 资 产 整 体 转 移 满 足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的, 应 当 将 下 列 两 项 金 额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1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 1-1-96
2 因 转 移 而 收 到 的 对 价, 与 原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累 计 额 ( 涉 及 转 移 的 金 融 资 产 为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的 情 形 ) 之 和 金 融 资 产 部 分 转 移 满 足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的, 将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整 体 的 账 面 价 值, 在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和 未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 在 此 种 情 况 下, 所 保 留 的 服 务 资 产 应 当 视 同 未 终 止 确 认 金 融 资 产 的 一 部 分 ) 之 间, 按 照 各 自 的 相 对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分 摊, 并 将 下 列 两 项 金 额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1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的 账 面 价 值 ; 2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的 对 价, 与 原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累 计 额 中 对 应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的 金 额 ( 涉 及 转 移 的 金 融 资 产 为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的 情 形 ) 之 和 公 司 仍 保 留 与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的, 则 继 续 确 认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整 体, 并 将 收 到 的 对 价 确 认 为 一 项 金 融 负 债 金 融 负 债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 金 融 负 债 的 现 时 义 务 全 部 或 部 分 已 经 解 除 的, 则 应 终 止 确 认 该 金 融 负 债 或 其 一 部 分 (4)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方 法 公 允 价 值, 是 指 市 场 参 与 者 在 计 量 日 发 生 的 有 序 交 易 中, 出 售 一 项 资 产 所 能 收 到 或 者 转 移 一 项 负 债 所 需 支 付 的 价 格 公 司 将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所 使 用 的 输 入 值 划 分 为 三 个 层 次, 并 首 先 使 用 第 一 层 次 输 入 值, 其 次 使 用 第 二 层 次 输 入 值, 最 后 使 用 第 三 层 次 输 入 值 第 一 层 次 输 入 值 是 在 计 量 日 能 够 取 得 的 相 同 资 产 或 负 债 在 活 跃 市 场 上 未 经 调 整 的 报 价 活 跃 市 场, 是 指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交 易 量 和 交 易 频 率 足 以 持 续 提 供 定 价 信 息 的 市 场 第 二 层 次 输 入 值 是 除 第 一 层 次 输 入 值 外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直 接 或 间 接 可 观 察 的 输 入 值 第 三 层 次 输 入 值 是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不 可 观 察 输 入 值 (5) 金 融 资 产 ( 此 处 不 含 应 收 款 项 ) 减 值 测 试 方 法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方 法 1 对 于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和 贷 款,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其 发 生 了 减 值 的, 应 当 根 据 其 账 面 价 值 与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算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2 通 常 情 况 下, 如 果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发 生 较 大 幅 度 下 降, 或 在 综 合 考 虑 各 种 相 关 因 素 后, 预 期 这 种 下 降 趋 势 属 于 非 暂 时 性 的, 可 以 认 定 该 可 供 1-1-97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已 发 生 减 值, 应 当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的, 在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时, 将 原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下 降 形 成 的 累 计 损 失 一 并 转 出, 计 入 减 值 损 失 (6) 本 期 内 将 尚 未 到 期 的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重 分 类 为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的, 说 明 持 有 意 图 或 能 力 发 生 改 变 的 依 据 7 应 收 账 款 (1)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的 判 断 依 据 或 金 额 标 准 : 应 收 款 项 账 面 余 额 100 万 元 以 上 ( 含 ) 的 款 项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根 据 其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低 于 其 计 提 方 法 :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2) 按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应 收 款 项 确 定 组 合 的 依 据 : 个 别 认 定 法 组 合 对 合 并 范 围 内 关 联 方 资 金 往 来 采 取 个 别 认 定, 除 非 有 证 据 表 明 其 资 金 往 来 不 能 收 回, 否 则 对 其 不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 除 个 别 认 定 法 组 合 以 外 及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或 非 重 大 的 应 收 款 项 经 单 独 账 龄 分 析 法 组 合 测 试 未 发 生 减 值 的 应 收 款 项, 再 组 合 成 账 龄 分 析 法 组 合, 并 按 账 龄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组 合 中, 采 用 账 龄 分 析 法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 账 龄 应 收 账 款 计 提 比 例 其 他 应 收 款 计 提 比 例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 5% 5% 1-2 年 10% 10% 2-3 年 20% 20% 3-4 年 50% 50% 4-5 年 80% 80% 5 年 以 上 100% 100% (3) 单 项 金 额 虽 不 重 大 但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理 由 :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 8 发 放 贷 款 及 垫 款 单 项 金 额 不 重 大 且 按 照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不 能 反 映 其 风 险 特 征 的 应 收 账 款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根 据 其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1) 贷 款 是 指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回 收 金 额 固 定 或 可 确 定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2) 按 风 险 特 征 组 合 计 提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的 比 例 如 下 : 1-1-98
1 贷 款 损 失 一 般 准 备 按 照 期 末 贷 款 余 额 的 1.50% 计 提 2 公 司 对 贷 款 采 用 备 抵 法 核 算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公 司 将 贷 款 分 为 正 常 关 注 次 级 可 疑 和 损 失 五 类 各 类 贷 款 的 认 定 标 准 如 下 : 贷 款 逾 期 天 数 资 产 质 量 特 征 类 别 借 款 企 业 ( 借 款 人 ) 能 够 履 行 合 同 ( 含 借 款 展 期 合 同 ), 有 充 分 把 握 按 时 足 额 偿 还 本 息, 此 类 贷 款 通 常 指 还 款 还 息 正 常 ( 本 正 常 0-30 天 ( 含 ) 息 逾 期 情 况 不 超 过 30 天 ) 且 第 一 还 款 来 源 正 常 或 第 二 还 款 来 源 有 充 分 保 障, 贷 款 不 太 可 能 发 生 损 失 借 款 企 业 ( 借 款 人 ) 是 借 款 人 已 出 现 违 约 或 虽 能 还 本 付 息 但 已 存 在 影 响 贷 款 本 息 按 时 偿 还 的 不 利 因 素 具 备 以 下 特 征 之 一 的, 贷 款 分 为 关 注 类 : A 借 款 人 拖 欠 利 息 或 本 金 分 期 还 款 出 现 拖 期 垫 款, 时 间 超 过 30 天 但 未 超 过 90 天 ( 含 ); 30-90 天 关 注 B 借 款 人 累 计 违 约 月 数 与 贷 款 已 到 期 月 数 之 比 超 过 30%; ( 含 ) C 借 款 人 应 办 未 办 抵 押 登 记 或 质 押 登 记 手 续, 或 保 证 人 保 证 能 力 明 显 下 降 的 贷 款 ; D 借 款 人 项 目 停 工 6 个 月 ( 含 ) 以 上 的 贷 款 ; E 借 款 人 未 按 照 约 定 用 途 使 用 贷 款 ; F 其 他 需 要 认 定 为 关 注 的 情 况 借 款 人 的 还 款 能 力 出 现 明 显 问 题, 完 全 依 靠 其 正 常 经 营 收 入 无 法 足 额 偿 还 贷 款 本 息, 即 使 执 行 担 保, 也 可 能 会 造 成 一 定 损 失 的 贷 款 具 备 以 下 特 征 之 一 的, 贷 款 分 为 次 级 类 : A 借 款 人 拖 欠 利 息 或 本 金 分 期 还 款 拖 期 垫 款 在 90 天 至 180 天 ( 含 ) 的 贷 款 ; 90-180 天 B 借 款 人 在 商 业 银 行 曾 有 诈 骗 银 行 贷 款 的 行 为 ; 次 级 ( 含 ) C 借 款 人 涉 及 刑 事 或 民 事 案 件, 并 已 影 响 到 借 款 人 还 款 意 愿 及 能 力 ; D 借 款 人 贷 款 担 保 被 认 定 无 效, 形 成 事 实 上 的 信 用 贷 款 ; E 借 款 人 采 用 隐 瞒 事 实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贷 款 ; F 借 款 人 处 于 半 停 产 状 态 且 担 保 为 一 般 或 者 较 差 的 ; G 其 他 需 要 认 定 为 次 级 贷 款 的 情 况 贷 款 损 失 计 提 比 例 1.5% 3% 30% 1-1-99
借 款 人 无 法 足 额 偿 还 贷 款 本 息, 即 使 执 行 担 保, 也 肯 定 将 造 成 较 大 损 失 的 贷 款 具 备 以 下 特 征 之 一 的, 贷 款 分 为 可 疑 类 : A 拖 欠 利 息 或 本 金 分 期 还 款 拖 期 垫 款 180 天 以 上 ; B 贷 款 已 经 提 起 诉 讼 但 法 院 尚 未 出 具 终 结 ( 中 止 ) 裁 定, 且 采 取 多 种 追 偿 手 段 后 仍 不 能 清 偿 的 贷 款 ; 可 疑 180 天 以 上 C 贷 款 形 态 为 次 级, 抵 ( 质 ) 押 物 已 出 现 价 值 贬 损 或 保 证 人 保 证 能 力 明 显 下 降, 且 借 款 人 不 予 配 合 补 足 担 保 的 贷 款 ; 60% D 贷 款 会 发 生 较 大 损 失, 但 由 于 存 在 借 款 人 重 组 兼 并 抵 ( 质 ) 押 物 处 理 未 决 诉 讼 或 未 终 结 执 行 等 因 素, 损 失 金 额 尚 不 能 确 定 ; E 借 款 人 实 际 已 资 不 抵 债 或 进 入 清 算 程 序 ; F 其 他 需 要 认 定 为 可 疑 贷 款 的 情 况 1-1-100
借 款 人 已 无 偿 还 本 息 的 可 能, 无 论 采 取 什 么 措 施 和 履 行 什 么 程 序, 贷 款 都 注 定 要 损 失, 或 者 虽 然 能 收 回 极 少 部 分, 但 其 价 值 也 是 微 乎 其 微, 或 一 切 必 须 的 法 律 程 序 之 后, 本 息 仍 然 无 法 收 回, 或 只 能 收 回 极 少 部 分 具 备 以 下 特 征 之 一 的, 贷 款 分 为 损 失 类 : A 借 款 人 死 亡, 或 者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宣 告 失 踪 或 死 亡, 或 丧 失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或 劳 动 能 力, 公 司 以 其 财 产 或 者 遗 产 进 行 清 偿, 并 对 担 保 人 进 行 追 偿 后, 未 能 收 回 的 债 权 ; B 借 款 人 遭 受 重 大 自 然 灾 害 或 者 意 外 事 故, 损 失 巨 大 且 不 能 获 得 保 险 补 偿, 或 者 以 保 险 补 偿 后, 确 实 无 力 偿 还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债 务, 公 司 以 其 财 产 进 行 清 偿, 并 对 担 保 人 进 行 追 偿 后, 未 能 收 回 的 债 权 ; C 借 款 人 触 犯 刑 法, 依 法 受 到 制 裁, 其 财 产 不 足 以 偿 还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债 务, 又 无 其 他 债 务 承 担 者, 公 司 经 追 偿 后 仍 未 收 回 的 债 权 ; D 借 款 人 或 担 保 人 涉 嫌 违 法 犯 罪, 被 公 安 或 检 察 机 关 立 案 侦 查, 公 司 为 实 现 债 权 向 法 院 对 借 款 人 和 担 保 人 提 起 诉 讼 或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经 法 院 予 以 驳 回 或 裁 定 终 结 终 止 或 中 止 执 行, 未 能 收 回 的 债 权 ; 损 失 E 借 款 人 和 担 保 人 不 能 偿 还 到 期 贷 款 本 息, 公 司 诉 诸 法 律, 申 请 法 院 对 借 款 人 和 担 保 人 强 制 执 行, 借 款 人 和 担 保 人 均 无 财 产 可 执 行, 或 其 财 产 执 行 后 不 足 以 偿 还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债 务 的, 或 其 财 产 无 法 强 制 执 行 的, 经 法 院 裁 定 终 结 终 止 或 中 止 执 行 后, 仍 未 收 回 的 债 权 ; F 对 借 款 人 和 担 保 人 提 起 诉 讼 后, 因 借 款 人 和 担 保 人 主 体 资 格 问 题, 被 法 院 驳 回 起 诉 或 裁 定 免 除 ( 或 部 分 免 除 ) 债 务 人 责 任 ; 或 因 借 款 合 同 担 保 合 同 等 权 利 凭 证 遗 失 或 丧 失 诉 讼 时 效, 法 院 不 予 受 理 或 不 予 支 持, 经 追 偿 后 仍 无 法 收 回 的 贷 款 ; 或 虽 未 起 诉 但 能 取 得 他 行 有 关 法 院 裁 定 借 款 人 已 无 财 产 可 供 执 行 的 证 明 文 件 的 贷 款 ; G 由 于 借 款 人 不 能 偿 还 到 期 债 务, 依 法 取 得 抵 债 资 产, 抵 债 金 额 小 于 贷 款 本 息 的 差 额, 经 追 偿 后 仍 无 法 收 回 的 贷 款 ; H 经 测 算 清 收 成 本 大 于 预 期 收 回 额 的 小 额 贷 款 ; I 借 款 人 和 担 保 人 已 经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经 法 定 清 偿 后, 仍 不 能 还 清 的 贷 款 ; J 借 款 人 虽 未 终 止 法 人 资 格, 但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已 经 停 止, 且 借 款 人 已 经 名 存 实 亡, 复 工 无 望, 经 确 认 无 法 还 清 的 贷 款 ; K 借 款 人 被 依 法 撤 销 关 闭 解 散, 并 终 止 法 人 资 格, 经 确 认 无 法 还 清 的 贷 款 9 固 定 资 产 100% (1) 固 定 资 产 确 认 条 件 固 定 资 产 指 为 生 产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出 租 或 经 营 管 理 而 持 有, 并 且 使 用 寿 命 1-1-101
超 过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的 有 形 资 产 固 定 资 产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才 能 予 以 确 认 : 旧 : 1 与 该 固 定 资 产 有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 2 该 固 定 资 产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2) 各 类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方 法 各 类 固 定 资 产 采 用 直 线 法 并 按 下 列 使 用 寿 命 预 计 净 残 值 率 及 折 旧 率 计 提 折 类 别 折 旧 方 法 使 用 年 限 预 计 净 残 值 率 年 折 旧 率 运 输 设 备 直 线 法 4 5% 23.75% 办 公 及 电 子 设 备 直 线 法 3 5 5% 31.67% 19% (3) 固 定 资 产 的 减 值 测 试 方 法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方 法 如 存 在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将 按 照 其 差 额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可 收 回 金 额 根 据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减 去 处 置 费 用 后 的 净 额 与 资 产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的 现 值 两 者 之 间 较 高 者 确 定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在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不 再 转 回 (4) 融 资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的 认 定 依 据 计 价 方 法 融 资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的 认 定 依 据 : 实 质 上 转 移 了 与 资 产 所 有 权 有 关 的 全 部 风 险 和 报 酬 的 租 赁 具 体 认 定 依 据 为 符 合 下 列 一 项 或 数 项 条 件 的 : 1 在 租 赁 期 届 满 时, 租 赁 资 产 的 所 有 权 转 移 给 承 租 人 ; 2 承 租 人 有 购 买 租 赁 资 产 的 选 择 权, 所 订 立 的 购 买 价 款 预 计 将 远 低 于 行 使 选 择 权 时 租 赁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因 而 在 租 赁 开 始 日 就 可 以 合 理 确 定 承 租 人 会 行 使 这 种 选 择 权 ; 3 即 使 资 产 的 所 有 权 不 转 移, 但 租 赁 期 占 租 赁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的 大 部 分 ; 4 承 租 人 在 租 赁 开 始 日 的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现 值, 几 乎 相 当 于 租 赁 开 始 日 租 赁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 5 租 赁 资 产 性 质 特 殊, 如 不 作 较 大 改 造 只 有 承 租 人 才 能 使 用 融 资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的 计 价 方 法 : 融 资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初 始 计 价 为 租 赁 期 开 始 日 租 赁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与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现 值 较 低 者 作 为 入 账 价 值 融 资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后 续 计 价 采 用 与 自 有 固 定 资 产 相 一 致 的 折 旧 政 策 计 提 折 旧 及 减 值 准 备 10 在 建 工 程 (1) 包 括 公 司 基 建 更 新 改 造 等 发 生 的 支 出 ; (2) 在 建 工 程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时 转 入 固 定 资 产 1-1-102
如 存 在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将 按 照 其 差 额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可 收 回 金 额 根 据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减 去 处 置 费 用 后 的 净 额 与 资 产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的 现 值 两 者 之 间 较 高 者 确 定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在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不 再 转 回 在 建 工 程 的 减 值 测 试 方 法 和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方 法 详 见 本 本 节 之 二 /( 一 )/12 非 流 动 非 金 融 资 产 减 值 11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是 公 司 已 经 发 生 但 应 由 本 期 和 以 后 各 期 负 担 的 分 摊 期 限 在 1 年 以 上 ( 不 含 1 年 ) 的 各 项 费 用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在 受 益 期 内 平 均 摊 销, 如 果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项 目 不 能 使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受 益 的, 则 将 其 尚 未 摊 销 的 摊 余 价 值 全 部 转 入 当 期 损 益 12 非 流 动 非 金 融 资 产 减 值 对 于 固 定 资 产 在 建 工 程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以 成 本 模 式 计 量 的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及 对 子 公 司 合 营 企 业 联 营 企 业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等 非 流 动 非 金 融 资 产, 本 公 司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判 断 是 否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如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的, 则 估 计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商 誉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和 尚 未 达 到 可 使 用 状 态 的 无 形 资 产, 无 论 是 否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每 年 均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减 值 测 试 结 果 表 明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按 其 差 额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并 计 入 减 值 损 失 可 收 回 金 额 为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减 去 处 置 费 用 后 的 净 额 与 资 产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的 现 值 两 者 之 间 的 较 高 者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根 据 公 平 交 易 中 销 售 协 议 价 格 确 定 ; 不 存 在 销 售 协 议 但 存 在 资 产 活 跃 市 场 的, 公 允 价 值 按 照 该 资 产 的 买 方 出 价 确 定 ; 不 存 在 销 售 协 议 和 资 产 活 跃 市 场 的, 则 以 可 获 取 的 最 佳 信 息 为 基 础 估 计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处 置 费 用 包 括 与 资 产 处 置 有 关 的 法 律 费 用 相 关 税 费 搬 运 费 以 及 为 使 资 产 达 到 可 销 售 状 态 所 发 生 的 直 接 费 用 资 产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的 现 值, 按 照 资 产 在 持 续 使 用 过 程 中 和 最 终 处 置 时 所 产 生 的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选 择 恰 当 的 折 现 率 对 其 进 行 折 现 后 的 金 额 加 以 确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按 单 项 资 产 为 基 础 计 算 并 确 认, 如 果 难 以 对 单 项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进 行 估 计 的, 以 该 资 产 所 属 的 资 产 组 确 定 资 产 组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资 产 组 是 能 够 独 立 产 生 现 金 流 入 的 最 小 资 产 组 合 在 财 务 报 表 中 单 独 列 示 的 商 誉, 在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时, 将 商 誉 的 账 面 价 值 分 摊 至 预 期 从 企 业 合 并 的 协 同 效 应 中 受 益 的 资 产 组 或 资 产 组 组 合 测 试 结 果 表 明 包 含 分 摊 的 商 誉 的 资 产 组 或 资 产 组 组 合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确 认 相 应 的 1-1-103
减 值 损 失 减 值 损 失 金 额 先 抵 减 分 摊 至 该 资 产 组 或 资 产 组 组 合 的 商 誉 的 账 面 价 值, 再 根 据 资 产 组 或 资 产 组 组 合 中 除 商 誉 以 外 的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所 占 比 重, 按 比 例 抵 减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上 述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以 后 期 间 不 予 转 回 价 值 得 以 恢 复 的 部 分 13 职 工 薪 酬 (1) 职 工 薪 酬 的 范 围 职 工 薪 酬, 是 指 公 司 为 获 得 职 工 提 供 的 服 务 或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而 给 予 的 各 种 形 式 的 报 酬 或 补 偿 职 工 薪 酬 包 括 短 期 薪 酬 离 职 后 福 利 辞 退 福 利 和 其 他 长 期 职 工 福 利 公 司 提 供 给 职 工 配 偶 子 女 受 赡 养 人 已 故 员 工 遗 属 及 其 他 受 益 人 等 的 福 利, 也 属 于 职 工 薪 酬 (2) 短 期 薪 酬 是 指 公 司 在 职 工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的 年 度 报 告 期 间 结 束 后 十 二 个 月 内 需 要 全 部 予 以 支 付 的 职 工 薪 酬 短 期 薪 酬 包 括 职 工 工 资 奖 金 津 贴 和 补 贴, 职 工 福 利 费 医 疗 保 险 费 工 伤 保 险 费 和 生 育 保 险 费 等 社 会 保 险 费, 住 房 公 积 金 工 会 经 费 和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短 期 带 薪 缺 勤 短 期 利 润 分 享 计 划, 非 货 币 性 福 利 以 及 其 他 短 期 薪 酬 短 期 薪 酬 在 职 工 为 公 司 提 供 服 务 的 会 计 期 间, 将 实 际 发 生 的 短 期 薪 酬 确 认 为 负 债,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或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3) 离 职 后 福 利 是 指 公 司 为 获 得 员 工 提 供 的 服 务 而 在 职 工 退 休 或 与 公 司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后, 提 供 的 各 种 形 式 的 报 酬 和 福 利, 短 期 薪 酬 和 辞 退 福 利 除 外 离 职 后 福 利 计 划 包 括 设 定 提 存 计 划 和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离 职 后 福 利 设 定 提 存 计 划 主 要 为 参 加 由 各 地 劳 动 及 社 会 保 障 机 构 组 织 实 施 的 社 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等 在 职 工 提 供 服 务 的 会 计 期 间, 根 据 设 定 提 存 计 划 计 算 的 应 缴 存 金 额 确 认 为 负 债,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或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公 司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标 准 定 期 缴 付 上 述 款 项 后, 不 再 有 其 他 的 支 付 义 务 (4) 辞 退 福 利 是 指 公 司 在 职 工 劳 动 合 同 到 期 之 前 解 除 与 职 工 的 劳 动 关 系, 或 者 为 鼓 励 职 工 自 愿 接 受 裁 减 而 给 予 职 工 的 补 偿 公 司 向 职 工 提 供 辞 退 福 利 的, 在 下 列 两 者 孰 早 日 确 认 辞 退 福 利 产 生 的 职 工 薪 酬 负 债,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公 司 不 能 单 方 面 撤 回 因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计 划 或 裁 减 建 议 1-1-104
所 提 供 的 辞 退 福 利 时 ; 公 司 确 认 与 涉 及 支 付 辞 退 福 利 的 重 组 相 关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时 14 收 入 (1) 营 业 收 入 主 要 为 贷 款 利 息 收 入 和 存 款 利 息 收 入 (2) 利 息 收 入 的 确 认 利 息 收 入 按 照 他 人 使 用 本 公 司 货 币 资 金 的 时 间 和 实 际 利 率 计 算 确 定, 实 际 利 率 在 取 得 贷 款 时 确 定, 在 该 贷 款 预 期 存 续 期 间 或 适 用 的 更 短 期 间 内 保 持 不 变 实 际 利 率 与 合 同 利 率 差 别 较 小 的, 按 合 同 利 率 计 算 利 息 收 入 15 政 府 补 助 政 府 补 助 是 指 企 业 从 政 府 无 偿 取 得 货 币 性 资 产 或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但 不 包 括 政 府 作 为 企 业 所 有 者 投 入 的 资 本 政 府 补 助 分 为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和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政 府 补 助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才 能 予 以 确 认 : (1) 公 司 能 够 满 足 政 府 补 助 所 附 条 件 ; (2) 公 司 能 够 收 到 政 府 补 助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应 当 确 认 为 递 延 收 益, 并 在 相 关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内 平 均 分 配,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贴, 应 当 分 别 下 列 情 况 处 理 : 1 用 于 补 偿 企 业 以 后 期 间 的 相 关 费 用 或 损 失 的, 确 认 为 递 延 收 益, 并 在 确 认 相 关 费 用 的 期 间,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2 用 于 补 偿 企 业 已 发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或 损 失 的,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16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所 得 税 采 用 资 产 负 债 表 债 务 法 进 行 核 算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分 析 比 较 资 产 负 债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其 计 税 基 础, 两 者 之 间 存 在 差 异 的, 确 认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及 相 应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费 用 ( 或 收 益 ) 在 计 算 确 定 当 期 所 得 税 ( 即 当 期 应 交 所 得 税 ) 以 及 递 延 所 得 税 费 用 ( 或 收 益 ) 的 基 础 上, 将 两 者 之 和 确 认 为 利 润 表 中 的 所 得 税 费 用 ( 或 收 益 ), 但 不 包 括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交 易 或 事 项 的 所 得 税 影 响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复 核 如 果 未 来 期 间 很 可 能 无 法 获 得 足 够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用 以 抵 扣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利 益, 应 当 减 记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1-1-105
17 经 营 租 赁 和 融 资 租 赁 (1) 本 公 司 作 为 承 租 人 对 经 营 租 赁 的 处 理 1 租 金 的 处 理 在 经 营 租 赁 下 需 将 支 付 或 应 付 的 租 金 计 入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或 当 期 损 益 2 初 始 直 接 费 用 的 处 理 对 于 承 租 人 在 经 营 租 赁 中 发 生 的 初 始 直 接 费 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3 或 有 租 金 的 处 理 在 经 营 租 赁 下, 承 租 人 对 或 有 租 金 在 实 际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4 出 租 人 提 供 激 励 措 施 的 处 理 出 租 人 提 供 免 租 期 的, 承 租 人 应 将 租 金 总 额 在 不 扣 除 免 租 期 的 整 个 租 赁 期 内, 按 直 线 法 或 其 他 合 理 的 方 法 进 行 分 摊, 免 租 期 内 应 当 确 认 租 金 费 用 及 相 应 的 负 债 出 租 人 承 担 了 承 租 人 某 些 费 用 的, 承 租 人 将 该 费 用 从 租 金 费 用 总 额 中 扣 除, 按 扣 除 后 的 租 金 费 用 余 额 在 租 赁 期 内 进 行 分 摊 (2) 本 公 司 作 为 出 租 人 对 经 营 租 赁 的 处 理 1 租 金 的 处 理 出 租 人 应 采 用 直 线 法 将 收 到 的 租 金 在 租 赁 期 内 确 认 为 收 益 2 初 始 直 接 费 用 的 处 理 经 营 租 赁 中 出 租 人 发 生 的 初 始 直 接 费 用, 是 指 在 租 赁 谈 判 和 签 订 租 赁 合 同 的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可 归 属 于 租 赁 项 目 的 手 续 费 律 师 费 差 旅 费 印 花 税 等,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金 额 较 大 的 应 当 资 本 化, 在 整 个 经 营 租 赁 期 内 按 照 与 确 认 租 金 收 入 相 同 的 基 础 分 期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3 租 赁 资 产 折 旧 的 计 提 对 于 经 营 租 赁 资 产 中 的 固 定 资 产, 采 用 出 租 人 对 类 似 应 折 旧 资 产 通 常 所 采 用 的 折 旧 政 策 计 提 折 旧 4 或 有 租 金 的 处 理 在 实 际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收 益 5 出 租 人 对 经 营 租 赁 提 供 激 励 措 施 的 处 理 出 租 人 提 供 免 租 期 的, 出 租 人 将 租 金 总 额 在 不 扣 除 免 租 期 的 整 个 租 赁 期 内, 按 直 线 法 或 其 他 合 理 的 方 法 进 行 分 配, 免 租 期 内 出 租 人 确 认 租 金 收 入 出 租 人 承 担 了 承 租 人 某 些 费 用 的, 出 租 人 将 该 费 用 自 租 金 收 入 总 额 中 扣 除, 按 扣 除 后 的 租 1-1-106
金 收 入 余 额 在 租 赁 期 内 进 行 分 配 6 经 营 租 赁 资 产 在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处 理 在 经 营 租 赁 下, 与 资 产 所 有 权 有 关 的 主 要 风 险 和 报 酬 仍 然 留 在 出 租 人 一 方, 因 此 出 租 人 将 出 租 资 产 作 为 自 身 拥 有 的 资 产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列 示, 如 果 出 租 资 产 属 于 固 定 资 产, 则 列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固 定 资 产 项 下, 如 果 出 租 资 产 属 于 流 动 资 产, 则 列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有 关 流 动 资 产 项 下 18 一 般 准 备 金 核 算 方 法 根 据 财 政 部 关 于 金 融 企 业 准 备 金 计 提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经 [2012]20 号 ) 有 关 规 定, 本 公 司 选 择 标 准 法 对 风 险 资 产 所 面 临 的 风 险 状 况 定 量 分 析, 确 定 潜 在 风 险 估 计 值 对 于 潜 在 风 险 估 计 值 高 于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的 差 额, 计 提 一 般 准 备 ( 二 )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会 计 估 计 的 变 更 情 况 1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2014 年, 财 政 部 发 布 了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9 号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40 号 合 营 安 排 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41 号 在 其 他 主 体 中 权 益 的 披 露, 修 订 了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 号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9 号 职 工 薪 酬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0 号 财 务 报 表 列 报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3 号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7 号 金 融 工 具 列 报, 本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按 上 述 相 关 准 则 的 规 定 重 新 编 制 财 务 报 告 2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本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未 发 生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事 项 ( 三 ) 税 项 公 司 主 要 税 种 及 税 率 税 种 计 税 依 据 税 率 营 业 税 利 息 收 入 等 应 税 收 入 5%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流 转 税 7% 教 育 费 附 加 流 转 税 3% 地 方 教 育 费 附 加 流 转 税 2%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25% 1-1-107
三 公 司 最 近 两 年 及 一 期 的 主 要 会 计 数 据 和 财 务 指 标 分 析 ( 一 )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及 指 标 单 位 : 万 元 财 务 指 标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958.12 2,809.04 3,129.24 净 利 润 397.39 557.06 1,055.55 归 属 于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397.39 557.06 1,055.55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的 净 利 润 397.39 558.00 1,055.57 归 属 于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股 东 的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的 净 利 润 397.39 558.00 1,055.57 净 利 率 41.48% 19.83% 33.73%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1.81% 2.59% 5.11%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的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1.81% 2.60% 5.11% 贷 款 周 转 率 ( 次 ) 2.06 4.96 4.56 基 本 每 股 收 益 ( 元 / 股 ) 0.02 0.03 0.05 稀 释 每 股 收 益 ( 元 / 股 ) 0.02 0.03 0.05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3,770.33 271.39-1,721.53 每 股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 元 / 股 ) 0.19 0.01-0.09 财 务 指 标 2015-06-30 2014-12-31 2013-12-31 总 资 产 22,576.71 22,494.09 21,733.72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22,143.64 21,746.25 21,189.19 归 属 于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22,143.64 21,746.25 21,189.19 每 股 净 资 产 1.11 1.09 1.06 归 属 于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股 东 每 股 净 资 产 ( 元 / 股 ) 1.11 1.09 1.06 资 产 负 债 率 1.92% 3.32% 2.51% 不 良 贷 款 率 1.67% 3.96% 4.90% 不 良 贷 款 拨 备 覆 盖 率 241.26% 134.33% 119.70% 注 : 流 动 比 率 指 标 主 要 用 于 一 般 企 业 特 别 工 业 企 业 财 务 指 标 分 析, 公 司 作 为 类 金 融 企 业 性 质, 参 照 执 行 金 融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不 适 用 该 指 标 不 良 贷 款 率 指 按 贷 款 风 险 五 级 分 类 ( 分 为 正 常 关 注 次 级 可 疑 和 损 失 五 类 ) 中 后 三 类 次 级 可 疑 损 失 贷 款 的 合 计 金 额 占 发 放 贷 款 总 额 的 比 率 不 良 贷 款 拨 备 覆 盖 率 =(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 不 良 贷 款 余 额 *100% 1-1-108
( 二 )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分 析 1 营 业 收 入 (1) 营 业 收 入 总 体 情 况 及 分 析 1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总 体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利 息 收 入 959.01 100.09% 2,810.30 100.05% 3,131,47 100.07% 其 中 : 贷 款 利 息 收 入 942.81 98.40% 2,788.04 99.25% 3,106.14 99.26% 存 款 利 息 收 入 16.20 1.69% 22.27 0.79% 25.33 0.81% 减 : 手 续 费 等 支 出 0.88 0.09% 1.27 0.05% 2.24 0.07% 合 计 958.12 100.00% 2,809.04 100.00% 3,129.24 100.00% 公 司 收 入 确 认 原 则 : (i) 公 司 的 业 务 收 入 包 括 贷 款 利 息 收 入 和 存 款 利 息 收 入, 其 中 主 要 为 贷 款 利 息 收 入 贷 款 利 息 收 入 按 照 他 人 使 用 本 公 司 货 币 资 金 的 时 间 和 实 际 利 率 计 算 确 定, 实 际 利 率 在 取 得 贷 款 时 确 定, 在 该 贷 款 预 期 存 续 期 间 或 适 用 的 更 短 期 间 内 保 持 不 变 实 际 利 率 与 合 同 利 率 差 别 较 小 的, 按 合 同 利 率 计 算 利 息 收 入 (ii) 公 司 根 据 金 融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第 八 十 五 条 规 定, 对 于 发 放 的 贷 款 按 期 计 提 利 息 并 确 认 收 入 发 放 贷 款 到 期 ( 含 展 期, 下 同 )90 天 后 仍 未 收 回 的, 停 止 计 提 应 收 利 息 和 利 息 收 入, 已 计 提 的 贷 款 应 收 利 息, 冲 减 原 已 计 入 损 益 的 利 息 收 入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为 办 理 各 项 小 额 贷 款 业 务, 即 利 用 自 有 资 金 及 银 行 融 入 资 金 等 为 中 小 企 业 等 客 户 提 供 小 额 贷 款 业 务 2013 年 2014 年 和 2015 年 1-6 月 公 司 的 营 业 收 入 分 别 为 3,129.24 万 元 2,809.04 万 元 和 958.12 万 元 营 业 收 入 主 要 为 贷 款 利 息 收 入, 主 营 业 务 突 出 2 报 告 期 内 利 息 收 入 的 计 提 和 冲 销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本 期 发 生 本 期 冲 销 2013 年 利 息 收 入 3,129.24-3,129.24 本 期 发 生 本 期 冲 销 2014 年 利 息 收 入 3,144.06 335.02 2,809.04 本 期 发 生 本 期 冲 销 2015 年 1-6 月 1-1-109
利 息 收 入 1,266.18 308.06 958.12 2014 年 发 生 的 利 息 收 入 有 小 幅 上 升, 由 于 发 生 贷 款 坏 账, 冲 销 较 多 利 息 收 入, 故 总 体 来 看 2014 年 利 息 收 入 小 幅 下 降 报 告 期 内 发 生 的 利 息 收 入 变 动 的 主 要 原 因 包 括 : 1)2014 年 下 半 年 至 今, 经 济 下 行 压 力 较 大, 整 个 湖 北 省 小 额 贷 款 行 业 规 模 增 速 放 缓 银 行 收 紧 贷 款 规 模, 公 司 对 中 小 企 业 的 风 险 核 查 力 度 有 所 提 高, 对 客 户 进 行 较 为 严 格 的 财 务 调 查 和 业 务 背 景 调 查, 提 高 了 对 客 户 的 还 款 能 力 的 要 求 标 准 企 业 有 部 分 产 品 与 银 行 贷 款 有 关, 例 如 客 户 用 银 行 贷 款 来 还 贷, 故 在 银 行 贷 款 规 模 收 紧 的 情 况 下, 跟 银 行 贷 款 相 关 的 贷 款 业 务 也 有 所 减 少 且 随 着 互 联 网 金 融 的 发 展, 小 贷 公 司 的 客 户 空 间 受 到 挤 压, 行 业 增 速 放 缓 2) 放 贷 的 平 均 利 率 下 降 小 额 贷 款 利 率 会 随 着 央 行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的 调 整 而 做 出 相 应 的 调 整 报 告 期 内, 央 行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下 调, 整 个 小 额 贷 款 行 业 的 贷 款 平 均 利 率 均 呈 现 下 降 趋 势 公 司 2013 年 平 均 贷 款 年 利 率 为 17.32%,2014 年 平 均 贷 款 年 利 率 为 16.27%,2015 年 平 均 贷 款 年 利 率 15.17% 3)2014 年 发 生 的 利 息 收 入 较 2013 年 有 小 幅 上 升, 这 与 贷 款 周 转 率 增 加 有 关 2013 年 和 2014 年 贷 款 周 转 率 分 别 为 4.56 和 4.96 次, 贷 款 周 转 率 小 幅 上 升, 日 均 贷 款 余 额 增 加, 利 息 收 入 相 应 增 加 同 时 2014 年 公 司 发 放 贷 款 增 多 后, 闲 置 资 金 减 少, 导 致 存 款 利 息 收 入 相 应 减 少 报 告 期 内 发 生 的 利 息 收 入 冲 销 的 主 要 原 因 为, 企 业 根 据 金 融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对 已 计 提 的 应 收 利 息, 在 贷 款 到 期 90 天 后 仍 未 收 回 的, 或 在 应 收 利 息 逾 期 90 天 后 仍 未 收 到 的, 冲 减 原 已 计 入 损 益 的 利 息 收 入 3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按 贷 款 发 放 对 象 对 报 告 期 内 业 务 收 入 进 行 分 类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类 型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个 人 利 息 收 入 584.73 61.02% 1,227.40 44.02% 1,301.64 41.91% 企 业 利 息 收 入 358.07 37.98% 1,560.63 55.98% 1,804.50 58.09% 合 计 942.81 100.00% 2,788.04 100.00% 3,106.14 100.00% 公 司 发 放 贷 款 重 点 关 注 的 是 客 户 的 质 量 和 意 愿, 对 个 人 和 企 业 比 例 没 有 特 别 的 规 定 和 偏 重 报 告 期 内 有 贷 款 意 愿 的 个 人 客 户 较 多 且 质 量 较 高, 故 个 人 利 息 收 入 所 占 比 例 有 所 增 加 1-1-110
4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按 贷 款 行 业 对 报 告 期 内 业 务 收 入 进 行 分 类 如 下 : 类 型 单 位 : 万 元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工 业 143.61 15.23% 484.05 17.36% 1,561.37 50.27% 商 贸 流 通 业 277.07 29.39% 488.65 17.53% 497.94 16.03% 房 地 产 262.92 27.89% 636.99 22.85% 131.08 4.22% 建 筑 业 112.65 11.95% 320.97 11.51% 226.84 7.30% 信 息 咨 询 92.51 9.81% 513.35 18.41% 359.32 11.57% 服 务 业 2.55 0.27% 119.97 4.30% 42.50 1.37% 农 业 及 涉 农 贷 款 - - 8.65 0.31% 167.17 5.38% 其 他 51.50 5.46% 215.41 7.73% 119.92 3.86% 合 计 942.81 100.00% 2,788.04 100.00% 3,106.14 100.00% 公 司 的 贷 款 利 息 收 入 主 要 集 中 在 工 业 商 贸 流 通 业 房 地 产 建 筑 业 等 2013 年 公 司 贷 款 主 要 集 中 在 工 业, 自 2014 年 起, 公 司 增 加 贷 款 行 业 多 元 化, 积 极 开 发 商 贸 流 通 业 房 地 产 业 建 筑 业 等 由 于 该 类 行 业 客 户 有 较 高 的 贷 款 意 愿, 且 能 够 提 供 较 好 的 抵 押 和 质 押 物, 故 相 关 客 户 群 体 和 收 入 增 加 较 多 2 主 要 费 用 情 况 分 析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的 营 业 成 本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2013 年 项 目 金 额 费 用 率 金 额 费 用 率 金 额 费 用 率 业 务 及 管 理 费 用 726.79 75.86% 2,003.95 71.34% 831.18 26.56%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53.88 5.62% 159.33 5.67% 176.23 5.63%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353.83-36.93% -98.76-3.52% 714.28 22.83% 合 计 426.83 44.55% 2,064.51 73.50% 1,721.69 55.02% 注 : 费 用 率 指 各 项 期 间 费 用 占 同 期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公 司 的 营 业 成 本 主 要 为 发 放 贷 款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相 关 业 务 费 用 税 金 和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2013 年 2014 年 和 2015 年 1-6 月 营 业 成 本 金 额 分 别 为 1,721.69 万 元 2,064.51 万 元 和 426.83 万 元 营 业 成 本 的 变 动 情 况 如 下 : (1) 业 务 及 管 理 费 用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房 租 及 物 业 193.58 212.00 47.38 工 资 及 福 利 费 203.77 373.59 223.50 1-1-111
折 旧 及 摊 销 费 用 91.78 191.45 40.11 办 公 费 68.06 150.88 82.38 劳 动 保 护 费 12.19 65.61 11.00 交 通 费 21.22 80.58 36.22 广 告 费 20.54 214.45 85.85 培 训 费 17.79 163.18 47.75 咨 询 费 17.18 217.35 25.02 会 议 费 14.95 26.56 49.99 差 旅 费 8.43 69.29 54.51 维 修 费 7.15 36.72 32.61 其 他 50.15 202.29 94.86 合 计 726.79 2,003.95 831.18 业 务 及 管 理 费 用 主 要 包 括 人 员 房 租 及 物 业 工 资 类 支 出 折 旧 和 摊 销 等, 业 务 及 管 理 费 用 其 他 主 要 是 误 餐 费 保 洁 费 招 待 费 绿 植 空 气 检 测 费 等, 因 金 额 较 小, 将 其 汇 总 列 示 2013 年 2014 年 和 2015 年 1-6 月 业 务 及 管 理 费 用 金 额 为 831.18 万 元 2,003.95 万 元 和 726.79 万 元, 业 务 及 管 理 费 用 占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为 26.56% 71.34% 和 75.86% 主 要 变 动 情 况 原 因 如 下 : 1 房 屋 租 赁 费 变 动 较 大 房 屋 租 赁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房 屋 租 赁 月 租 金 租 赁 期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丝 茅 墩 42 栋 2.82 2011/9/1-2013/8/31 - - 11.28 招 银 大 厦 地 12 楼 01 室 0.96 2013/2/24-2014/2/23-1.92 9.60 汉 街 国 际 27 楼 02-05,08-11 室 37.52 2013/7/1-2014/6/30 - - - 汉 街 国 际 27 楼 02-05,08-11 室 14.82 2014/1/1-2014/12/31-177.94 - 汉 街 国 际 27 楼 02-05,08-11 室 22.24 2015/1/1-2015/12/31 133.44 - - 江 汉 区 前 进 四 路 123 号 14.44 2014/4/18-2017/4/17 43.32 14.44 - 汉 街 总 部 国 际 123-2-3004 0.92 2014/7/18-2017/7-18 5.52 5.52 - 合 计 182.28 199.82 20.88 2013 年 公 司 租 赁 汉 街 国 际 总 部 27 层, 但 合 同 约 定 2013 年 7 月 1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装 修 期 间 免 交 租 金 2014 年 开 始 缴 纳 租 赁 费, 租 赁 费 较 高 2015 年 原 租 赁 的 汉 街 国 际 总 部 27 层 的 房 屋 租 金 每 月 涨 幅 约 7.4 万 元, 且 2015 年 新 增 1-1-112
租 赁 汉 街 国 际 总 部 30 层, 故 2015 年 1-6 月 的 租 赁 和 物 业 费 较 2014 年 同 期 增 加 较 多 22014 年 和 2015 年 1-6 月, 员 工 工 资 和 福 利 费 有 所 增 加 这 主 要 是 由 于 2014 年, 随 着 业 务 的 发 展, 业 务 规 模 的 不 断 壮 大, 公 司 招 聘 引 进 了 业 务 法 务 风 险 控 制 等 各 类 人 才, 员 工 人 数 大 幅 增 加, 工 资 支 出 也 随 之 增 加 2015 年 1-6 月 的 工 资 类 支 出 与 2014 年 同 期 相 比 较 为 稳 定 32014 年 广 告 费 增 加 2014 年 属 于 业 务 拓 展 期, 公 司 为 扩 大 业 务 规 模, 投 入 较 大 广 告 费 2015 年, 湖 北 省 面 临 经 济 下 行 压 力, 银 行 收 紧 贷 款 规 模, 客 户 贷 款 需 求 增 多, 公 司 加 紧 放 贷 风 险 控 制, 广 告 费 投 入 减 少 42014 年 咨 询 费 增 加 主 要 是 由 于 2014 年 公 司 聘 请 咨 询 公 司 对 公 司 金 融 领 域 的 投 资 融 资 等 业 务 方 面 以 及 网 络 平 台 等 进 行 咨 询 52014 年 培 训 费 增 加, 是 由 于 2014 年 公 司 招 聘 了 较 多 员 工, 相 应 的 员 工 入 职 培 训 费 用 有 所 增 加 6 其 他 费 用 为 误 餐 费 保 洁 费 招 待 费 绿 植 空 气 检 测 费 等, 由 于 金 额 较 小, 将 其 汇 总 披 露 2014 年 其 他 费 用 增 加 较 多, 主 要 是 由 于 2014 年 属 于 业 务 拓 展 期, 相 应 交 通 费 招 待 费 有 所 增 加 此 外 2014 年 新 增 诉 讼 事 宜, 律 师 费 有 所 增 加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正 在 执 行 的 仲 裁 和 诉 讼 的 具 体 情 况 请 参 见 第 三 节 / 三 /( 三 ) 未 决 诉 讼 和 仲 裁 情 况 (2)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营 业 税 47.14 139.40 155.31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3.30 9.76 10.87 教 育 费 及 地 方 教 育 费 附 加 2.36 6.97 7.77 堤 防 维 护 费 1.08 3.20 2.29 合 计 53.88 159.33 176.23 2013 年 2014 年 和 2015 年 1-6 月, 公 司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金 额 分 别 为 176.23 万 元 159.33 万 元 和 53.88 万 元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主 要 包 括 营 业 税, 营 业 税 主 要 为 按 利 息 收 入 的 5% 缴 纳 的 营 业 税 报 告 期 内 营 业 税 的 变 动 情 况 与 营 业 收 入 变 动 一 致, 较 为 合 理 (3)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1-1-113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计 提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情 况 如 下 表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2013 年 贷 款 损 失 -349.86-164.22 713.70 坏 账 损 失 -3.97 65.46 0.58 合 计 -353.83-98.76 714.28 根 据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企 业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资 产 进 行 测 试, 确 认 是 否 计 提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按 照 贷 款 信 用 级 别 计 提 发 放 贷 款 的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2014 年 末 和 2015 年 6 月 30 日, 公 司 的 整 体 贷 款 规 模 较 2013 年 有 所 减 少, 相 应 的 应 计 提 的 减 值 准 备 也 有 所 减 少, 故 公 司 将 多 计 提 的 减 值 准 备 予 以 冲 回 其 他 应 收 款 和 发 放 贷 款 计 提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详 见 本 节 之 三 /( 四 )/1 流 动 资 产 分 析 和 三 /( 四 )/2 非 流 动 资 产 分 析 中 其 他 应 收 款 和 发 放 贷 款 的 分 析 除 上 表 中 的 减 值 准 备 外,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在 建 工 程 等, 经 测 试, 均 不 存 在 减 值 情 形 3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非 流 动 资 产 处 置 损 益 - - -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政 府 补 助 - - - 除 上 述 各 项 之 外 的 其 他 营 业 外 收 入 和 支 出 - -1.25-0.02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合 计 - -1.25-0.02 减 : 所 得 税 影 响 额 - -0.31-0.01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净 额 - -0.94-0.02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净 额 占 净 利 润 的 比 例 - -0.16% -0.0014%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未 享 受 政 府 补 助,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净 额 较 小, 不 存 在 对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的 依 赖 4 税 收 政 策 及 税 收 优 惠 (1) 主 要 税 种 及 税 率 税 种 计 税 依 据 税 率 营 业 税 利 息 收 入 等 应 税 收 入 5%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流 转 税 7% 教 育 费 附 加 流 转 税 3% 地 方 教 育 费 附 加 流 转 税 2%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25% (2) 主 要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未 享 受 任 何 税 收 优 惠 1-1-114
( 三 ) 财 务 指 标 分 析 1 盈 利 能 力 分 析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的 净 利 率 和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情 况 如 下 :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净 利 率 41.48% 19.83% 33.73%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1.81% 2.59% 5.11% (1) 公 司 的 净 利 率 变 动 主 要 有 如 下 几 个 原 因 : 1 贷 款 年 平 均 利 率 逐 年 下 降 :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贷 款 年 平 均 利 率 15.17% 16.27% 17.32%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的 贷 款 平 均 年 利 率 逐 年 下 降 公 司 制 定 贷 款 利 率 主 要 根 据 央 行 降 息 等 宏 观 政 策 和 市 场 来 进 行 适 当 适 时 的 调 整, 同 时 公 司 注 重 客 户 资 质 的 选 择, 兼 顾 稳 健 经 营 风 险 控 制 的 原 则, 侧 重 于 扶 植 挑 选 风 险 较 低, 资 质 较 好 的 客 户, 对 较 低 长 期 合 作 的 优 质 客 户 会 有 部 分 利 率 优 惠 政 策 报 告 期 内, 央 行 多 次 降 息, 贷 款 年 利 率 有 所 下 降 2 公 司 运 营 成 本 较 高 2012 年 9 月 公 司 成 立,2013 年 属 于 业 务 开 展 初 期, 公 司 为 开 拓 市 场, 相 关 的 交 通 费 业 务 招 待 费 等 市 场 开 发 费 用 较 多 ;2014 年 公 司 新 增 租 赁 汉 街 国 际 总 部 房 屋, 租 赁 费 和 物 业 费 大 幅 增 加, 此 外 随 着 业 务 的 发 展, 业 务 规 模 的 不 断 壮 大, 公 司 2014 年 招 聘 引 进 了 业 务 法 务 风 险 防 范 等 各 类 人 才, 员 工 人 数 大 幅 增 加, 工 资 支 出 也 随 之 增 加 2015 年 1-6 月 毛 利 率 和 净 利 率 均 有 所 提 高 2 偿 债 能 力 分 析 公 司 主 要 偿 债 能 力 指 标 情 况 如 下 : 项 目 2015-06-30 2014-12-31 2013-12-31 资 产 负 债 率 1.92% 3.32% 2.51% 注 : 流 动 比 率 指 标 主 要 用 于 一 般 企 业 特 别 工 业 企 业 财 务 指 标 分 析, 公 司 作 为 类 金 融 企 业 性 质, 参 照 执 行 金 融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不 适 用 该 指 标 (1) 公 司 发 放 贷 款 所 用 资 金 均 来 自 于 股 东 投 入 的 注 册 资 本 金, 不 存 在 银 行 借 款, 资 产 负 债 率 较 小 (2)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的 资 产 负 债 率 的 变 动 情 况 如 下 : 报 告 期 内 资 产 负 债 率 的 变 动 主 要 是 由 于 预 收 利 息 的 变 动 2014 年 预 收 利 息 1-1-115
增 加 较 多, 公 司 与 客 户 签 订 合 同 一 般 约 定 公 司 发 放 贷 款 之 前, 客 户 需 要 预 付 部 分 利 息 对 于 贷 款 期 限 一 个 月 以 上 的 贷 款, 公 司 一 般 预 收 一 个 月 利 息, 具 体 预 收 利 息 的 天 数 由 业 务 人 员 与 客 户 具 体 商 议 2014 年 末 预 收 利 息 较 2013 年 末 增 加, 主 要 是 因 为 与 2013 年 同 期 相 比 2014 年 12 月 中 下 旬 发 放 贷 款 金 额 较 大, 预 收 的 利 息 金 额 较 多, 且 由 于 结 转 收 入 和 预 收 利 息 的 天 数 较 短, 导 致 预 收 利 息 余 额 较 大 3 营 运 能 力 分 析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主 要 运 营 能 力 指 标 情 况 如 下 : 项 目 2015-06-30 2014-12-31 2013-12-31 贷 款 周 转 率 2.06 4.96 4.56 与 2013 年 相 比,2014 年 贷 款 周 转 率 有 所 增 加, 日 均 贷 款 余 额 有 所 增 加, 资 金 周 转 效 率 提 高, 利 息 收 入 相 应 提 高 公 司 2013 年 2014 年 度 主 要 营 运 能 力 指 标 与 湖 北 省 小 额 贷 款 行 业 指 标 4 比 较 如 下 : 贷 款 周 转 率 指 标 年 份 湖 北 省 小 额 贷 款 行 业 指 标 公 司 注 : 贷 款 周 转 率 = 累 计 发 放 贷 款 金 额 / 贷 款 余 额 2014 4.80 4.96 2013 3.85 4.56 公 司 的 贷 款 周 转 率 与 湖 北 省 小 额 贷 款 行 业 平 均 指 标 相 近,2013 年 高 于 平 均 水 平, 贷 款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较 高, 且 公 司 的 整 体 资 金 流 动 情 况 与 行 业 趋 势 变 动 一 致 4 经 营 性 现 金 流 量 状 况 分 析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 万 元 ) 3,770.33 271.39-1,721.53 净 利 润 ( 万 元 ) 397.39 557.06 1,055.55 净 利 润 现 金 比 率 9.49 0.49-1.63 收 取 利 息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的 现 金 ( 万 元 ) 1,195.40 2,817.29 2,855.48 营 业 收 入 ( 万 元 ) 958.12 2,809.04 3,129.24 销 售 收 现 率 1.25 1.00 0.91 注 : 净 利 润 现 金 比 率 =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 净 利 润 销 售 收 现 率 =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收 到 的 现 金 / 营 业 收 入 1 经 营 性 现 金 流 量 情 况 指 标 分 析 2013 年 2014 年 和 2015 年 1-6 月 净 利 润 现 金 比 率 分 别 为 -1.63 0.49 和 9.49, 其 中 净 利 润 的 变 动 较 为 稳 定 且 与 收 入 变 动 一 致, 变 动 的 原 因 主 要 来 源 与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的 变 动 2012 年 公 司 刚 成 立,2013 年 属 于 客 户 拓 展 期, 放 4 湖 北 省 小 额 贷 款 行 业 指 标 来 源 于 湖 北 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2014 年 发 展 报 告 1-1-116
贷 规 模 较 大,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较 多, 导 致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为 负 数 2014 年 随 着 经 济 下 行 压 力 以 及 政 府 政 策 的 收 紧, 累 计 放 贷 额 涨 幅 较 小, 公 司 回 款 情 况 较 好, 同 时 2014 年 新 增 租 赁 办 公 楼 等, 故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与 流 出 额 相 近,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净 额 较 小 2015 年 仍 然 面 临 经 济 下 行 压 力 加 大 的 态 势, 公 司 在 谨 慎 发 放 贷 款 的 同 时 加 紧 催 收 回 款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有 部 分 贷 款 收 回 但 尚 未 贷 出, 导 致 货 币 资 金 的 余 额 较 大,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减 少,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净 额 增 加 2013 年 2014 年 和 2015 年 1-6 月 销 售 收 现 率 的 比 率 分 别 为 0.91 1.00 和 1.25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销 售 收 现 率 逐 年 增 加,2014 年 和 2015 年 1-6 月 销 售 收 现 率 均 高 于 1, 公 司 的 收 入 收 款 情 况 有 所 提 高, 收 益 质 量 较 高 2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波 动 分 析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收 取 利 息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的 现 金 1,195.40 2,817.29 2,855.48 收 到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 3.52 3,274.77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1,195.40 2,820.82 6,130.25 客 户 贷 款 及 垫 款 净 增 加 额 -3,373.30 498.00 6,630.00 支 付 给 职 工 以 及 为 职 工 支 付 的 现 金 209.85 373.25 222.12 支 付 的 各 项 税 费 170.05 288.21 391.10 支 付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418.46 1,389.96 608.56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2,574.94 2,549.42 7,851.78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3,770.33 271.39-1,721.53 1) 收 取 利 息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的 现 金 报 告 期 内 变 动 较 为 稳 定, 且 变 动 趋 势 与 收 入 变 动 趋 势 一 致 2) 收 到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为 由 于 2012 年 公 司 拟 购 买 房 产, 后 由 于 房 产 证 办 理 等 问 题 终 止 该 交 易 成 功,2013 年 收 到 的 退 回 2012 年 购 房 款 3,274.77 万 元 3) 客 户 贷 款 及 垫 款 净 增 加 额 变 动 较 大 发 放 贷 款 及 垫 款 原 值 变 动 的 基 本 情 况 : 单 位 : 万 元 2012-12-31 本 期 现 金 变 动 本 期 非 现 金 变 动 2013-12-31 发 放 贷 款 及 垫 款 14,790.00 6,630.00-21,420.00 2013-12-31 本 期 现 金 变 动 本 期 非 现 金 变 动 2014-12-31 1-1-117
发 放 贷 款 及 垫 款 21,420.00 498.00-1,698.00 20,220.00 2014-12-31 本 期 现 金 变 动 本 期 非 现 金 变 动 2015-06-30 发 放 贷 款 及 垫 款 20,220.00-3,373.30-118.00 16,728.70 2012 年 9 月 公 司 成 立,2013 年 放 贷 规 模 增 加 较 大,2014 年 随 着 政 府 政 策 的 收 紧 以 及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控, 放 贷 规 模 涨 幅 较 小,2015 年 1-6 月, 公 司 继 续 收 紧 放 贷 规 模, 贷 款 规 模 较 2014 年 末 大 幅 减 少 报 告 期 内, 非 现 金 变 动 主 要 为 贷 款 的 债 权 转 让 4) 支 付 给 职 工 以 及 为 职 工 支 付 的 现 金,2014 年 比 2013 年 增 加 较 多, 主 要 是 由 于 2014 年 公 司 扩 大 业 务 规 模, 招 聘 较 多 新 员 工, 人 工 类 支 出 相 应 增 加 2015 年 1-6 月 的 支 付 金 额 与 2014 年 同 期 相 当 5) 支 付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2014 年 较 2013 年 增 加 较 多, 主 要 是 由 于 2014 年 新 增 租 赁 汉 街 国 际 总 部 房 屋, 缴 纳 较 多 的 房 租 和 物 业 费 3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与 净 利 润 的 匹 配 性 分 析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37,703,331.69 2,713,920.35-17,215,326.60 净 利 润 3,973,938.63 5,570,583.81 10,555,532.47 差 异 33,729,393.06-2,856,663.46-27,770,859.07 1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3,538,290.74-987,648.56 7,142,762.02 2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202,489.46 231,539.72 121,765.85 3 无 形 资 产 摊 销 - - - 4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摊 销 591,442.63 749,609.78-5 处 置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的 损 失 ( 收 益 以 - 号 填 列 ) - - - 6 固 定 资 产 报 废 损 失 ( 收 益 以 - 号 填 列 ) - - - 7 财 务 费 用 ( 收 益 以 - 号 填 列 ) - - - 8 投 资 损 失 ( 收 益 以 - 号 填 列 ) - - - 9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减 少 ( 增 加 以 - 号 填 列 ) 797,240.17 216,962.14-1,619,940.51 10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增 加 ( 减 少 以 - 号 填 列 ) -143,422.96 1,439,031.19 51,669.76 11 存 货 的 减 少 ( 增 加 以 - 号 填 列 ) - - - 12 经 营 性 应 收 项 目 的 减 少 ( 增 加 以 - 号 填 列 ) 13 经 营 性 应 付 项 目 的 增 加 ( 减 少 以 - 号 填 列 ) 38,824,300.27-5,100,235.81-36,854,440.98-3,004,365.77 594,078.08 3,387,324.79 1-1-118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14 其 他 - - - 报 告 期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与 净 利 润 差 异 主 要 是 由 于 计 提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摊 销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负 债 以 及 往 来 款 项 的 增 减 等, 导 致 实 现 的 损 益 未 形 成 经 营 性 现 金 流 ( 四 ) 主 要 资 产 情 况 1 流 动 资 产 分 析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6-30 2014-12-31 2013-12-31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货 币 资 金 4,181.51 19.11% 461.62 2.13% 651.85 3.03% 发 放 贷 款 及 垫 款 16,307.23 74.53% 19,450.67 89.82% 20,484.45 95.29% 预 付 账 款 - - 23.57 0.11% - - 应 收 利 息 242.05 1.11% 472.38 2.18% 349.94 1.63% 其 他 应 收 款 1,149.91 5.25% 1,245.94 5.76% 10.95 0.05%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21,880.70 100.00% 21,654.18 100.00% 21,497.18 100.00%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流 动 资 产 主 要 为 货 币 资 金 发 放 贷 款 及 垫 款 应 收 利 息 其 他 应 收 款 等, 主 要 流 动 资 产 状 况 与 变 动 情 况 详 细 分 析 如 下 : (1) 货 币 资 金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06-30 2014-12-31 2013-12-31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现 金 - - - - - - 银 行 存 款 4,181.51 100.00% 461.62 100.00% 651.85 100.00% 合 计 4,181.51 100.00% 461.62 100.00% 651.85 100.00% 2013 年 2014 年 和 2015 年 6 月 30 日 货 币 资 金 的 余 额 分 别 为 651.85 万 元 461.62 万 元 和 4,181.51 万 元 2015 年 6 月 30 日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较 多, 主 要 是 由 于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有 部 分 贷 款 收 回 但 尚 未 贷 出, 导 致 货 币 资 金 的 余 额 较 大 (2) 发 放 贷 款 及 垫 款 1 发 放 贷 款 及 垫 款 在 流 动 资 产 项 下 披 露 的 原 因 : 根 据 公 司 贷 款 合 同 约 定 的 到 期 还 款 期 限,2013 年 末 2014 年 末 和 2015 年 6 月 30 日, 公 司 报 表 列 示 的 发 放 贷 款 及 垫 款 的 本 金 到 期 日 均 在 一 年 以 内, 符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0 号 - 财 务 报 表 列 报 第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中 应 当 归 类 为 流 动 资 产 的 条 1-1-119
件 : ( 三 ) 预 计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起 一 年 内 ( 含 一 年, 下 同 ) 变 现 ( 四 ) 自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起 一 年 内, 交 换 其 他 资 产 或 清 偿 负 债 的 能 力 不 受 限 制 的 现 金 或 现 金 等 价 物 且 根 据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0 号 - 财 务 报 表 列 报 第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金 融 企 业 的 各 项 资 产 或 负 债, 按 照 流 动 性 列 示 能 够 提 供 可 靠 且 更 相 关 信 息 的, 可 以 按 照 其 流 动 性 顺 序 列 示 公 司 的 发 放 贷 款 及 垫 款 按 照 流 动 性 列 示 能 够 提 供 可 靠 且 相 关 的 信 息, 故 将 其 按 照 流 动 性 顺 序 列 示 在 流 动 资 产 大 项 下 披 露 2 发 放 贷 款 及 垫 款 变 动 的 基 本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06-30 2014-12-31 2013-12-31 发 放 贷 款 及 垫 款 16,728.70 20,222.00 21,420.00 减 :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421.47 771.33 935.55 发 放 贷 款 及 垫 款 净 额 16,307.23 19,450.67 20,484.45 2013 年 末 2014 年 末 和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放 贷 款 净 额 为 20,484.45 万 元 19,450.67 万 元 和 16,307.23 万 元 2014 年 我 国 宏 观 经 济 处 于 弱 周 期 低 增 速 的 运 行 状 态, 国 内 经 济 下 行 压 力 持 续 加 大, 呈 现 降 中 趋 稳 的 状 态 且 互 联 网 金 融 的 发 展, 挤 压 了 小 贷 公 司 的 客 户 空 间 2014 年 末 发 放 贷 款 余 额 有 小 幅 下 降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放 贷 款 余 额 减 少 较 多, 主 要 是 由 于 企 业 收 紧 信 贷 政 策, 加 强 了 对 客 户 风 险 控 制 和 质 量 的 要 求,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有 部 分 贷 款 收 回 但 尚 未 贷 出 3 发 放 贷 款 按 担 保 方 式 分 类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06-30 2014-12-31 2013-12-31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保 证 贷 款 14,458.70 86.43% 17,052.00 84.32% 20,420.00 95.33% 抵 押 贷 款 770.00 4.60% 170.00 0.84% 500.00 2.33% 质 押 贷 款 1,500.00 8.97% 3,000.00 14.84% 500.00 2.33% 合 计 16,728.70 100.00% 20,222.00 100.00% 21,420.00 100.00% 2013 年 末 2014 年 末 和 2015 年 6 月 30 日, 保 证 贷 款 占 所 有 贷 款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95.33% 84.32% 和 86.43%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的 贷 款 担 保 方 式 主 要 为 保 证 贷 款, 抵 押 贷 款 和 质 押 贷 款 的 比 重 有 所 提 高 这 主 要 是 公 司 出 于 资 金 安 全 性 的 考 虑 此 外, 报 告 期 内 房 地 产 建 筑 业 等 行 业 的 贷 款 发 放 有 所 增 加, 该 类 行 业 的 客 户 一 般 能 够 提 供 较 高 的 抵 押 和 质 押 物 1-1-120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无 行 使 担 保 权 的 情 况 4 发 放 贷 款 按 个 人 / 企 业 分 类 明 细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06-30 2014-12-31 2013-12-31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个 人 贷 款 8,500.00 50.81% 8,470.00 41.89% 8,120.00 37.91% 企 业 贷 款 8,228.70 49.19% 11,752.00 58.11% 13,300.00 62.09% 合 计 16,728.70 100.00% 20,222.00 100.00% 21,420.00 100.00% 2013 年 末 2014 年 末 和 2015 年 6 月 30 日, 个 人 贷 款 占 所 有 贷 款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37.91%,41.89% 和 50.81% 公 司 发 放 贷 款 重 点 关 注 的 是 客 户 的 质 量 和 意 愿, 对 个 人 和 企 业 比 例 没 有 特 别 的 规 定 和 偏 重 报 告 期 内 有 贷 款 意 愿 的 个 人 客 户 较 多 且 质 量 较 高, 故 个 人 贷 款 比 例 有 所 增 加 5 发 放 贷 款 按 行 业 分 类 明 细 单 位 : 万 元 行 业 2015-06-30 2014-12-31 2013-12-31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工 业 1,383.00 8.27% 4,355.00 21.54% 6,750.00 31.51% 商 贸 流 通 业 5,050.00 30.19% 3,097.00 15.32% 4,850.00 22.64% 房 地 产 3,100.00 18.53% 4,800.00 23.74% 3,000.00 14.01% 信 息 咨 询 6,650.00 39.75% 6,300.00 31.14% 4,800.00 22.41% 农 业 及 涉 农 贷 款 - - - - 600.00 2.80% 建 筑 业 95.70 0.57% 600.00 2.97% 100.00 0.47% 其 他 450.00 2.69% 1,070.00 5.29% 1,320.00 6.16% 合 计 16,728.70 100.00% 20,222.00 100.00% 21,420.00 100.00% 公 司 发 放 贷 款 年 末 余 额 主 要 集 中 在 工 业 商 贸 流 通 业 房 地 产 和 信 息 咨 询 业 2013 年 公 司 贷 款 余 额 主 要 集 中 在 工 业, 自 2014 年 起, 公 司 增 加 贷 款 行 业 多 元 化, 积 极 开 发 房 地 产 业 建 筑 业 等 由 于 该 类 行 业 客 户 有 较 高 的 贷 款 意 愿, 且 能 够 提 供 较 好 的 抵 押 和 质 押 物, 故 相 关 客 户 群 体 和 贷 款 余 额 增 加 较 多 6 报 告 期 内 前 五 大 贷 款 客 户 单 位 : 万 元 时 间 客 户 名 称 金 额 比 例 坏 账 准 备 陈 钢 1,000.00 5.98% 15.00 2015-06-30 武 汉 建 投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1,000.00 5.98% 15.00 王 继 英 1,000.00 5.98% 15.00 武 汉 英 德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1,000.00 5.98% 15.00 1-1-121
2014-12-31 2013-12-31 孙 浩 950.00 5.68% 14.25 合 计 4,950.00 29.59% 74.25 湖 北 新 海 盛 顿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1,000.00 4.95% 15.00 华 天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1,000.00 4.95% 15.00 王 继 英 1,000.00 4.95% 15.00 吴 刚 1,000.00 4.95% 15.00 武 汉 英 德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1,000.00 4.95% 15.00 合 计 5,000.00 24.73% 75.00 湖 北 汇 帛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1,000.00 4.67% 15.00 湖 北 新 海 盛 顿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1,000.00 4.67% 15.00 华 天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1,000.00 4.67% 15.00 武 汉 惠 誉 经 贸 有 限 公 司 1,000.00 4.67% 15.00 武 汉 新 康 化 学 集 团 有 限 公 园 1,000.00 4.67% 15.00 武 汉 英 德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1,000.00 4.67% 15.00 合 计 6,000.00 28.02% 90.00 7 发 放 贷 款 的 五 级 分 类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06-30 2014-12-31 2013-12-31 金 额 比 例 坏 账 坏 账 坏 账 准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准 备 准 备 备 正 常 类 15,950.00 95.35% 239.25 19,422.00 96.04% 291.33 20,370.00 95.10% 305.55 关 注 类 500.00 2.99% 15.00 - - - - 次 级 类 - - - - - - - 可 疑 类 278.70 1.67% 167.22 800.00 3.96% 480.00 1,050.00 4.90% 630.00 损 失 类 - - - - - - - 合 计 16,728.70 100.00% 421.47 20,222.00 100.00% 771.33 21,420.00 100.00% 935.55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发 放 的 贷 款 和 垫 款 主 要 为 正 常 类,2013 年 末 2014 年 末 和 2015 年 6 月 30 日 正 常 类 贷 款 占 贷 款 总 额 的 比 重 分 别 为 95.10% 96.04% 和 95.35%, 比 重 总 体 保 持 稳 定, 偿 还 风 险 较 低 2013 年 末 2014 年 末 和 2015 年 6 月 30 日 计 提 的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分 别 为 935.55 万 元 771.33 万 元 和 421.47 万 元,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充 足 率 为 100.00% 公 司 按 照 相 关 政 策 和 规 定, 根 据 贷 款 本 金 利 息 收 回 的 可 能 性, 考 虑 借 款 人 的 还 款 能 力 还 款 记 录 还 款 意 愿 贷 款 的 担 保 等 因 素, 将 贷 款 分 为 正 常 类 关 注 类 次 级 类 可 疑 类 和 损 失 类, 详 情 请 参 见 本 节 二 /( 一 )/8 发 放 贷 款 及 垫 款 相 关 会 计 政 策 描 述 根 据 银 监 局 小 企 业 贷 款 风 险 分 类 办 法 ( 试 行 ) 的 规 定, 对 小 企 业 信 贷 资 产 风 险 分 类 时, 公 司 参 考 逾 期 天 数 对 贷 款 进 行 如 下 分 类 : 逾 期 天 数 贷 款 类 型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比 例 1-1-122
0-30 天 ( 含 ) 正 常 类 1.5% 30-90 天 ( 含 ) 关 注 类 3% 90-180 天 ( 含 ) 次 级 类 30% 超 过 180 天 可 疑 类 60% 损 失 类 100% 公 司 计 提 贷 款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的 比 例 与 同 行 业 可 比 公 司 比 较 情 况 如 下 : 贷 款 类 型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比 例 棒 杰 小 贷 兆 丰 小 贷 鸿 丰 小 贷 平 均 公 司 正 常 类 1.5% 1.5% 1.5% 1.5% 1.5% 关 注 类 3% 3% 3% 3% 3% 次 级 类 30% 30% 30% 30% 30% 可 疑 类 60% 60% 60% 60% 60% 损 失 类 100% 100% 100% 100% 100% 通 过 比 较 发 现, 公 司 计 提 贷 款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的 比 例 与 同 行 业 可 比 公 司 一 致, 公 司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比 例 较 为 谨 慎 8 逾 期 贷 款 情 况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逾 期 未 归 还 的 贷 款 合 计 778.70 万 元, 已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182.22 万 元, 具 体 明 细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客 户 名 称 贷 款 余 贷 款 借 款 贷 款 损 失 放 款 日 到 期 日 类 型 额 性 质 主 体 准 备 金 措 施 武 汉 泓 锦 宏 泰 实 业 有 限 183.00 2012/10/30 2014/8/29 保 证 企 业 可 疑 109.80 诉 讼 公 司 武 汉 市 鑫 金 建 筑 安 装 装 饰 工 程 有 限 95.70 2013/11/27 2014/6/27 保 证 企 业 可 疑 57.42 诉 讼 公 司 刘 强 500.00 2013/12/27 2015/5/27 抵 押 个 人 关 注 15.00 已 收 回 合 计 778.70 -- -- -- -- -- 182.22 --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的 逾 期 贷 款 余 额 中, 有 278.70 万 元 的 贷 款 属 于 可 疑 类 贷 款, 该 部 分 公 司 已 提 起 诉 讼, 法 院 判 决 对 方 需 要 偿 还 相 应 贷 款 及 利 息, 目 前 尚 未 收 到 回 款, 公 司 按 照 贷 款 类 别 计 提 相 应 减 值 损 失 刘 强 贷 款 500.00 万 元 属 于 关 注 类 贷 款 该 笔 贷 款 已 于 2015 年 7 月 21 日 收 回 公 司 对 于 逾 期 贷 款 的 催 收 政 策 主 要 包 括 : 债 权 转 让 委 托 清 收 和 部 分 减 免 三 个 部 分 对 于 还 款 意 愿 有 问 题 的 客 户, 公 司 会 委 托 律 师 或 其 他 机 构 协 助 清 收, 或 1-1-123
者 适 当 部 分 减 免, 对 于 现 金 流 过 于 紧 张 的 催 收 困 难 客 户, 会 通 过 债 权 转 让 的 方 式 来 化 解 不 良 贷 款 根 据 贷 款 风 险 分 类 指 导 原 则 规 定, 贷 款 分 为 正 常 关 注 次 级 可 疑 和 损 失 五 类, 其 中 后 三 类 认 定 为 不 良 贷 款 公 司 的 不 良 贷 款 率 与 已 经 在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的 义 乌 市 棒 杰 小 额 贷 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棒 杰 小 贷 ) 临 安 市 兆 丰 小 额 贷 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兆 丰 小 贷 ) 和 海 宁 鸿 丰 小 额 贷 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鸿 丰 小 贷 ) 相 比 : 指 标 年 份 棒 杰 小 贷 兆 丰 小 贷 鸿 丰 小 贷 平 均 公 司 2014 4.62% 6.73% 0.35% 3.90% 3.96% 不 良 贷 款 率 2013 4.06% 3.45% 0.94% 2.82% 4.90%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的 不 良 贷 款 率 与 可 比 公 司 基 本 相 当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的 不 良 贷 款 率 情 况 如 下 : 项 目 2015-06-30 2014-12-31 2013-12-31 不 良 贷 款 率 1.67% 3.96% 4.90%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的 不 良 贷 款 率 逐 年 下 降 公 司 通 过 多 种 方 式 及 渠 道 搜 集 获 得 企 业 相 关 信 息 并 加 以 分 析, 对 客 户 信 用 情 况 进 行 评 级, 针 对 信 用 较 好 的 客 户 发 放 贷 款, 严 格 控 制 客 户 风 险, 贷 款 本 息 回 收 情 况 较 好 公 司 对 不 良 贷 款 采 取 较 为 严 格 的 催 收 政 策, 且 通 过 加 强 贷 款 前 期 尽 职 调 查 等 措 施 减 少 贷 款 不 良 情 况 的 发 生 (3) 预 付 账 款 2014 年 末 预 付 账 款 余 额 为 23.57 万 元, 是 公 司 预 付 的 房 租 和 物 业 费 (4) 应 收 利 息 1 报 告 期 内 应 收 账 款 变 动 分 析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06-30 2014-12-31 2013-12-31 应 收 利 息 余 额 242.05 472.38 349.94 坏 账 准 备 - - - 应 收 利 息 净 额 242.05 472.38 349.94 营 业 收 入 958.12 2,809.04 3,129.24 2013 年 末 2014 年 末 和 2015 年 6 月 30 日, 应 收 利 息 的 余 额 分 别 为 349.94 万 元 472.38 万 元 和 242.05 万 元 2014 年 与 2013 年 相 比 有 所 增 加, 主 要 是 由 于 2014 年 贷 款 的 收 息 期 较 上 年 有 所 增 加 1-1-124
2 长 期 未 收 回 款 项 的 分 析 公 司 应 收 利 息 余 额 坏 账 准 备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2015-06-30 2014-12-31 2013-12-31 账 龄 坏 账 准 坏 账 准 余 额 比 例 余 额 比 例 备 备 余 额 比 例 坏 账 准 备 1 年 以 内 180.95 74.76% - 399.96 84.67% - 349.94 100.00% - 1-2 年 61.10 25.24% - 72.42 15.33% - - - - 2-3 年 - - - - - - - - - 3 年 以 上 - - - - - - - - - 合 计 242.05 100.00% - 472.38 100.00% - 349.94 100.00% - 公 司 根 据 金 融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第 八 十 五 条 规 定, 对 于 发 放 的 贷 款 按 期 计 提 利 息 并 确 认 收 入 发 放 贷 款 到 期 ( 含 展 期, 下 同 )90 天 后 仍 未 收 回 的, 停 止 计 提 应 收 利 息 和 利 息 收 入, 已 计 提 的 贷 款 应 收 利 息, 冲 减 原 已 计 入 损 益 的 利 息 收 入 因 此, 应 收 利 息 逾 期 不 计 提 坏 账, 而 是 根 据 逾 期 天 数 的 长 短, 进 行 冲 销 与 同 行 业 已 挂 牌 公 司 相 比, 均 未 对 应 收 利 息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存 在 账 龄 在 1 年 以 上 的 应 收 利 息 为 61.10 万 元, 具 体 为 : 时 间 客 户 名 称 金 额 比 例 坏 账 准 备 状 态 刘 强 30.00 12.39% 0.90 2015 年 7 月 给 予 免 息 湖 北 中 凯 投 资 管 理 0.76 2015-06-30 有 限 公 司 25.30 10.45% 2015 年 7 月 已 收 到 张 璐 5.80 2.40% 0.17 2015 年 7 月 已 收 到 合 计 61.10 25.24% 1.83 - 其 中,2015 年 7 月 公 司 对 刘 强 给 予 一 年 的 免 息 期 考 虑 到 刘 强 作 为 武 汉 高 德 思 迈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法 人 和 大 股 东, 考 虑 到 公 司 的 业 务 特 征, 后 期 会 与 之 进 行 债 权 转 让 等 业 务 合 作, 故 给 予 免 息 应 收 湖 北 中 凯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和 张 璐 的 贷 款 利 息 均 已 于 2015 年 7 月 收 到 3 应 收 利 息 各 期 末 前 五 名 客 户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时 间 客 户 名 称 金 额 比 例 刘 强 65.80 27.18% 2015-06-30 湖 北 中 凯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61.10 25.24% 张 璐 41.60 17.19% 张 颖 40.20 16.61% 1-1-125
2014-12-31 2013-12-31 梅 荣 8.45 3.49% 合 计 217.15 89.71% 武 汉 泓 锦 旭 隆 新 材 料 有 限 公 司 206.93 43.81% 吴 刚 33.72 7.14% 张 颖 32.76 6.94% 华 天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31.00 6.56% 湖 北 新 海 盛 顿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31.00 6.56% 合 计 335.41 71.01% 武 汉 泓 锦 旭 隆 新 材 料 有 限 公 司 69.87 19.97% 武 汉 泓 锦 宏 泰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66.24 18.93% 武 汉 楚 天 洪 山 菜 苔 产 业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48.78 13.94% 韦 昌 民 32.50 9.29% 武 汉 新 康 化 学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31.20 8.92% 合 计 248.59 71.05% 3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存 在 三 种 冲 回 计 提 的 应 收 利 息 的 情 况 :(i) 债 权 转 让, 将 未 收 到 的 利 息 打 包 转 让 给 受 让 方 ;( ii) 公 司 对 于 部 分 优 质 客 户 给 予 一 定 的 免 息 优 惠 ;(iii) 对 于 部 分 客 户 情 况 经 营 恶 化, 但 本 金 已 收 回, 也 收 到 部 分 利 息, 评 估 欠 息 部 分 难 以 收 回, 考 虑 到 追 偿 成 本 等 因 素, 给 予 减 免 4 公 司 报 告 期 后, 未 发 生 大 额 应 收 账 款 冲 回 情 形 (2) 其 他 应 收 款 公 司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主 要 包 括 应 收 债 权 转 让 款 和 押 金 等 1 公 司 其 他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坏 账 准 备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2015-06-30 2014-12-31 2013-12-31 账 龄 坏 账 坏 账 坏 账 准 余 额 比 例 余 额 比 例 余 额 比 例 准 备 准 备 备 1 年 以 内 1,200.00 99.01% 60.00 1,303.32 99.34% 65.17 11.52 100.00% 0.57 1-2 年 3.32 0.27% 0.33 8.66 0.66% 0.87 - - - 2-3 年 8.66 0.71% 1.73 - - - - - - 3 年 以 上 - - - - - - - - - 合 计 1,211.97 100.00% 62.06 1,311.97 100.00% 66.03 11.52 100.00% 0.57 2013 年 末 2014 年 末 和 2015 年 6 月 30 日, 公 司 其 他 应 收 款 价 值 分 别 为 10.95 万 元 1,245.94 万 元 和 1,149.91 万 元, 占 各 期 末 流 动 资 产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0.05% 5.76% 和 5.25% 2014 年 末 与 2013 年 末 相 比, 其 他 应 收 款 增 加 较 多, 主 要 是 由 于 新 增 武 汉 高 德 思 迈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应 收 债 权 的 转 让, 转 让 金 额 为 1,300 万 元, 2015 年 7 月 已 收 回 该 款 项 1-1-126
应 收 债 权 转 让 合 同 约 定, 主 债 权 包 括 贷 款 的 本 金 利 息 逾 期 利 息 和 罚 息 等 转 让 款 一 般 为 贷 款 的 本 金 截 至 本 签 署 日, 公 司 已 收 到 上 述 债 权 转 让 的 全 部 对 价 债 权 转 让 协 议 已 履 行 完 毕, 且 该 债 权 转 让 未 附 有 追 索 权, 公 司 上 述 债 权 的 风 险 和 收 益 已 全 部 转 移 2015 年 其 他 应 收 款 所 占 流 动 资 产 的 比 例 减 少, 主 要 是 由 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 货 币 资 金 金 额 较 大, 流 动 资 产 金 额 较 大, 导 致 其 他 应 收 款 所 占 比 重 降 低 公 司 对 其 他 应 收 款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政 策 与 应 收 账 款 一 致 我 们 将 公 司 计 提 坏 账 的 政 策 与 同 行 业 进 行 比 较 请 参 见 本 节 之 三 /( 四 )/1 流 动 资 产 分 析 /(4) 应 收 利 息 的 分 析 2 其 他 应 收 账 款 各 期 末 前 五 名 客 户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时 间 客 户 名 称 金 额 比 例 坏 账 准 备 性 质 武 汉 高 德 思 迈 资 产 管 理 应 收 债 权 转 1,200.00 99.01% 60.00 有 限 公 司 让 款 2015-06-30 大 连 万 达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武 汉 分 公 司 8.66 0.71% 1.73 物 业 押 金 武 汉 民 间 金 融 街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40 0.20% 0.24 物 业 押 金 李 望 姣 0.91 0.08% 0.09 房 租 押 金 合 计 1,211.97 99.92% 62.06 武 汉 高 德 思 迈 资 产 管 理 应 收 债 权 转 有 限 公 司 1,300.00 99.09% 65.00 让 款 2014-12-31 大 连 万 达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武 汉 分 公 司 武 汉 民 间 金 融 街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8.66 0.66% 0.87 物 业 押 金 2.40 0.18% 0.12 物 业 押 金 李 望 姣 0.91 0.07% 0.01 房 租 押 金 合 计 1,311.97 99.93% 66.03 大 连 万 达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武 汉 分 公 司 8.66 75.11% 0.43 物 业 押 金 2013-12-31 王 继 英 2.25 19.49% 0.11 押 金 武 汉 招 商 局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0.62 5.40% 0.03 物 业 押 金 合 计 11.52 100.00% 0.57 3 公 司 报 告 期 各 个 期 末 无 其 他 应 收 关 联 方 公 司 款 项 无 持 有 公 司 5%( 含 1-1-127
5%) 以 上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股 东 单 位 欠 款 情 况 2 非 流 动 资 产 分 析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6-30 2014-12-31 2013-12-31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固 定 资 产 152.28 21.88% 157.32 18.73% 43.47 18.38% 在 建 工 程 - - - - 12.59 5.32% 长 摊 待 摊 费 用 464.66 66.76% 523.80 62.36% - -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79.06 11.36% 158.79 18.91% 180.48 76.30% 非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696.00 100.00% 839.91 100.00% 236.54 100.00%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非 流 动 资 产 主 要 包 括 固 定 资 产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等, 具 体 情 况 分 析 如 下 : (1) 固 定 资 产 1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主 要 由 办 公 设 备 和 运 输 设 备 组 成,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类 别 原 值 折 旧 年 限 累 计 折 旧 资 产 减 值 净 值 成 新 率 运 输 设 备 46.41 4 27.56-18.86 40.64% 办 公 设 备 及 其 他 161.45 3 5 28.02-133.43 82.64% 合 计 207.86 55.58-152.28 2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变 动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固 定 资 产 原 值 变 动 情 况 : 单 位 : 万 元 类 别 2012-12-31 本 期 增 加 本 期 减 少 2013-12-31 办 公 设 备 及 其 他 - 9.23-9.23 运 输 设 备 46.41 - - 46.41 合 计 46.41 9.23-55.64 类 别 2013-12-31 本 期 增 加 本 期 减 少 2014-12-31 办 公 设 备 及 其 他 9.23 137.01-146.24 运 输 设 备 46.41 - - 46.41 合 计 55.64 137.01-192.66 类 别 2014-12-31 本 期 增 加 本 期 减 少 2015-06-30 办 公 设 备 及 其 他 146.24 15.21-161.45 运 输 设 备 46.41 - - 46.41 合 计 192.66 15.21-207.86 固 定 资 产 累 计 折 旧 变 动 情 况 : 1-1-128
单 位 : 万 元 类 别 2012-12-31 本 期 计 提 本 期 减 少 2013-12-31 办 公 设 备 及 其 他 - 1.15-1.15 运 输 设 备 - 11.02-11.02 合 计 - 12.17-12.17 类 别 2013-12-31 本 期 计 提 本 期 减 少 2014-12-31 办 公 设 备 及 其 他 1.15 12.13-13.28 运 输 设 备 11.02 11.03-22.05 合 计 12.17 23.16-35.33 类 别 2014-12-31 本 期 计 提 本 期 减 少 2015-06-30 办 公 设 备 及 其 他 13.28 14.74-28.02 运 输 设 备 22.05 5.51-27.56 合 计 35.33 20.25-55.58 3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公 司 无 暂 时 闲 置 的 固 定 资 产 4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公 司 无 融 资 租 赁 租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无 融 资 租 赁 租 出 的 固 定 资 产 5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公 司 无 处 于 抵 押 和 质 押 状 态 的 固 定 资 产 (2) 在 建 工 程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06-30 2014-12-31 2013-12-31 汉 街 总 部 国 际 装 修 工 程 - - 12.59 合 计 - - 12.59 2013 年 末 在 建 工 程 余 额 为 12.59 万 元, 核 算 的 内 容 为 汉 街 总 部 国 际 的 装 修 费 由 于 2013 年 末 装 修 尚 未 完 成, 公 司 在 在 建 工 程 中 进 行 核 算 2014 年 装 修 完 成 后, 转 入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中 进 行 摊 销 (3)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3-12-31 本 期 增 加 本 期 摊 销 2014-12-31 招 银 大 厦 装 修 费 - 43.93 40.27 3.66 汉 街 总 部 国 际 装 修 费 - 497.28 33.15 464.13 弱 电 工 程 - 53.20 0.89 52.31 金 融 街 门 面 装 修 费 - 4.35 0.65 3.70 合 计 - 598.76 74.96 523.80 项 目 2014-12-31 本 期 增 加 本 期 摊 销 2015-06-30 招 银 大 厦 装 修 费 3.66-3.66 - 汉 街 总 部 国 际 装 修 费 464.13-49.73 414.40 1-1-129
项 目 2013-12-31 本 期 增 加 本 期 摊 销 2014-12-31 弱 电 工 程 52.31-5.32 46.99 金 融 街 门 面 装 修 费 3.70-0.44 3.27 合 计 523.80-59.14 464.66 2014 年 公 司 新 增 长 期 待 摊 费 用,2014 年 末 和 2015 年 6 月 30 日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金 额 为 523.80 万 元 和 464.66 万 元, 其 中 主 要 为 装 修 费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的 摊 销 年 限 按 房 屋 的 承 租 期 确 定, 摊 销 年 限 大 于 3 年, 不 产 生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其 中 招 银 大 厦 装 修 费 装 修 完 成 后 没 有 续 租, 故 将 招 银 大 厦 装 修 费 在 租 赁 期 内 摊 销 至 损 益 中 (4)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06-30 2014-12-31 2013-12-31 其 他 应 收 款 减 值 准 备 15.51 16.51 0.14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63.55 142.28 180.34 合 计 79.06 158.79 180.48 2013 年 末 2014 年 末 和 2015 年 6 月 30 日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分 别 为 180.54 万 元 158.79 万 元 和 79.06 万 元 余 额 主 要 为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引 起 的 暂 时 性 差 异 2015 年 6 月 30 日 减 少 较 多, 主 要 是 由 于 发 放 贷 款 的 余 额 减 少, 相 应 的 减 值 准 备 减 少, 故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减 少 3 主 要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情 况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主 要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情 况 如 下 表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06-30 2014-12-31 2013-12-31 坏 账 准 备 62.06 66.03 0.58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421.47 771.33 935.55 合 计 483.53 837.36 936.13 坏 账 准 备 详 见 本 节 之 三 /( 四 )/1 流 动 资 产 分 析 中 对 其 他 应 收 账 款 的 分 析,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相 减 本 节 之 三 /( 四 )/1 流 动 资 产 分 析 中 对 发 放 贷 款 及 垫 款 的 分 析 除 上 表 中 的 减 值 准 备 外,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在 建 工 程 等, 经 测 试, 均 不 存 在 减 值 情 形 ( 五 ) 主 要 负 债 情 况 1 流 动 负 债 分 析 单 位 : 万 元 1-1-130
项 目 2015-6-30 2014-12-31 2013-12-31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应 付 账 款 - - 35.23 5.88% - 预 收 款 项 68.73 23.04% 282.67 47.21% 153.24 28.41% 应 交 税 费 229.60 76.96% 280.87 46.91% 386.03 71.57% 其 他 应 付 款 - - - - 0.09 0.02% 合 计 298.33 100.00% 598.77 100.00% 539.36 100.00% 公 司 的 流 动 负 债 主 要 由 预 收 账 款 和 应 交 税 费 构 成 (1) 应 付 账 款 2014 年 末, 公 司 应 付 账 款 金 额 为 35.23 万 元 2014 年 装 修 工 程 中 的 弱 电 系 统 已 竣 工 验 收, 该 款 项 为 截 至 2014 年 末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应 付 未 付 的 款 项,2014 年 该 款 项 已 支 付 (2) 预 收 账 款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06-30 2014-12-31 2013-12-31 预 收 利 息 68.73 282.67 153.24 合 计 68.73 282.67 153.24 公 司 预 收 账 款 为 预 收 利 息 2013 年 末 2014 年 末 和 2015 年 6 月 30 日, 预 收 利 息 的 余 额 分 别 为 153.24 万 元 282.67 万 元 和 68.73 万 元 公 司 与 客 户 签 订 合 同 一 般 约 定 公 司 发 放 贷 款 之 前, 客 户 需 要 预 付 部 分 利 息 对 于 贷 款 期 限 一 个 月 以 上 的 贷 款, 公 司 一 般 预 收 一 个 月 利 息, 具 体 预 收 利 息 的 天 数 由 业 务 人 员 与 客 户 具 体 商 议 2014 年 末 预 收 利 息 较 2013 年 末 增 加, 主 要 是 因 为 与 2013 年 同 期 相 比 2014 年 12 月 中 下 旬 发 放 贷 款 金 额 较 大, 预 收 的 利 息 金 额 较 多, 且 由 于 结 转 收 入 和 预 收 利 息 的 天 数 较 短, 导 致 预 收 利 息 余 额 较 大 (3)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2-12-31 本 期 增 加 本 期 减 少 2013-12-31 工 资 奖 金 津 贴 和 补 贴 - 179.86 179.86 - 职 工 福 利 费 - 28.74 28.74 - 社 会 保 险 费 0.02 1.27 1.29 - 住 房 公 积 金 0.18 3.94 4.12 - 工 会 经 费 和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 5.61 5.61 - 离 职 后 福 利 - 设 定 提 存 计 划 0.07 4.07 4.14 - 合 计 0.27 223.50 223.77 - 项 目 2013-12-31 本 期 增 加 本 期 减 少 2014-12-31 工 资 奖 金 津 贴 和 补 贴 - 299.91 299.91-1-1-131
职 工 福 利 费 - 37.27 37.27 - 社 会 保 险 费 - 4.14 4.14 - 住 房 公 积 金 - 9.80 9.80 - 工 会 经 费 和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 11.15 11.15 - 离 职 后 福 利 - 设 定 提 存 计 划 - 11.32 11.32 - 合 计 - 373.59 373.59 - 项 目 2014-12-31 本 期 增 加 本 期 减 少 2015-06-30 工 资 奖 金 津 贴 和 补 贴 - 117.77 117.77 - 职 工 福 利 费 - 41.00 41.00 - 社 会 保 险 费 - 6.55 6.55 - 住 房 公 积 金 - 14.45 14.45 - 工 会 经 费 和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 6.53 6.53 - 离 职 后 福 利 - 设 定 提 存 计 划 - 17.47 17.47 - 合 计 - 203.77 203.77 - (4) 应 交 税 费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的 应 交 税 费 明 细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06-30 2014-12-31 2013-12-31 营 业 税 38.85 46.51 66.16 企 业 所 得 税 185.81 223.62 308.80 个 人 所 得 税 0.03 3.82 1.79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2.72 3.26 4.63 教 育 费 附 加 1.17 1.40 1.98 地 方 教 育 费 附 加 0.78 0.93 1.32 堤 防 维 护 费 0.25 0.27 0.25 印 花 税 - 1.08 1.09 合 计 229.60 280.87 386.03 2013 年 末 2014 年 末 和 2015 年 6 月 30 日 应 交 税 费 的 余 额 为 386.03 万 元 280.87 万 元 和 229.60 万 元,2014 年 应 交 税 费 有 所 减 少 主 要 是 由 于 2014 年 公 司 税 前 利 润 降 低, 相 应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有 所 减 少, 其 他 税 费 报 告 期 内 变 动 较 为 稳 定 2 非 流 动 负 债 分 析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6-30 2014-12-31 2013-12-31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134.73 149.07 5.17 非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134.73 149.07 5.17 1-1-132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非 流 动 负 债 为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产 生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的 原 因 主 要 是 公 司 之 前 已 将 装 修 费 计 入 成 本 并 已 到 税 务 局 完 成 纳 税, 后 调 整 至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后 产 生 暂 时 性 差 异 ( 六 ) 股 东 权 益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6-30 2014-12-31 2013-12-31 股 本 20,000.00 20,000.00 20,000.00 资 本 公 积 - - - 盈 余 公 积 214.36 174.63 118.92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250.93 303.33 321.30 未 分 配 利 润 1,678.35 1,268.30 748.97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22,143.64 21,746.25 21,189.19 1 股 本 变 动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股 本 变 动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股 东 名 称 2015-6-30 2014-12-31 2013-12-31 湖 北 劲 牌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4,000.00 4,000.00 4,000.00 王 衍 2,000.00 2,000.00 2,000.00 刘 保 华 2,000.00 2,000.00 2,000.00 高 红 艺 2,000.00 2,000.00 2,000.00 肖 志 刚 2,000.00 2,000.00 2,000.00 杜 永 江 2,000.00 2,000.00 2,000.00 余 祖 兴 2,000.00 2,000.00 2,000.00 张 友 华 2,000.00 2,000.00 2,000.00 余 贝 贝 2,000.00 2,000.00 2,000.00 合 计 20,000.00 20,000.00 20,000.00 报 告 期 内 股 本 没 有 发 生 变 动 2 盈 余 公 积 变 动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2-12-31 本 期 增 加 本 期 减 少 2013-12-31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13.36 105.56-118.92 合 计 13.36 105.56-118.92 项 目 2013-12-31 本 期 增 加 本 期 减 少 2014-12-31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118.92 55.71-174.63 合 计 118.92 55.71-174.63 1-1-133
项 目 2014-12-31 本 期 增 加 本 期 减 少 2015-06-30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174.63 39.74-214.36 合 计 174.63 39.74-214.36 公 司 按 照 净 利 润 的 10% 每 年 提 取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3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变 动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2-12-31 本 期 增 加 本 期 减 少 2013-12-31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金 221.85 99.45-321.30 合 计 221.85 99.45-321.30 项 目 2013-12-31 本 期 增 加 本 期 减 少 2014-12-31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金 321.30-17.97 303.33 合 计 321.30-17.97 303.33 项 目 2014-12-31 本 期 增 加 本 期 减 少 2015-06-30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金 303.33-52.40 250.93 合 计 303.33-52.40 250.93 根 据 财 政 部 关 于 金 融 企 业 准 备 金 计 提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经 [2012]20 号 ) 有 关 规 定, 公 司 选 择 标 准 法 对 风 险 资 产 所 面 临 的 风 险 状 况 定 量 分 析, 确 定 潜 在 风 险 估 计 值 公 司 根 据 年 末 发 放 贷 款 的 余 额 的 1.5% 计 算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金 余 额 由 于 2014 年 末 和 2015 年 6 月 30 日, 贷 款 余 额 有 所 减 少, 故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金 余 额 也 相 应 减 少,2014 年 和 2015 年 冲 回 部 分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金 4 未 分 配 利 润 变 动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6-30 2014-12-31 2013-12-31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1,268.30 748.97-101.57 加 : 本 期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397.39 557.06 1,055.55 减 : 提 取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39.74 55.71 105.56 提 取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52.40-17.97 99.45 期 末 未 分 配 利 润 1,678.35 1,268.30 748.97 ( 七 )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的 制 定 及 执 行 情 况 公 司 制 定 了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关 联 交 易 管 理 制 度 等 一 系 列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在 报 告 期 内 均 得 到 有 效 的 执 行 目 前 公 司 财 务 人 员 配 备 如 下 : 序 号 姓 名 岗 位 职 称 1 陈 华 出 纳 初 级 会 计 师 资 格 2 刘 凤 华 收 付 款 收 入 结 转 成 本 计 提 报 税 中 级 会 计 师 资 格 3 柯 晓 霞 复 核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高 级 会 计 师 资 格 1-1-134
公 司 财 务 人 员 配 置 符 合 目 前 公 司 的 业 务 规 模, 能 够 完 成 公 司 财 务 核 算 财 务 管 理 等 日 常 工 作 ( 八 ) 公 司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公 司 以 自 身 情 况 与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第 1324 号 持 续 经 营 中 可 能 导 致 对 持 续 经 营 假 设 产 生 重 大 疑 虑 的 事 项 进 行 了 逐 条 比 对 评 估, 认 为 在 财 务 方 面, 公 司 不 存 在 无 法 偿 还 的 到 期 债 务 过 度 依 赖 短 期 借 款 筹 资 大 额 逾 期 未 缴 税 金 累 计 经 营 性 亏 损 数 额 巨 大 以 及 大 股 东 长 期 占 用 巨 额 资 金 等 情 形 ; 在 经 营 方 面, 公 司 不 存 在 关 键 管 理 人 员 离 职 且 无 人 替 代 主 导 产 品 不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失 去 主 要 市 场 人 力 资 源 短 缺 的 情 形 ; 此 外, 公 司 也 不 存 在 严 重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政 策 经 营 期 限 即 将 到 期 且 无 意 继 续 经 营 等 情 形 公 司 确 认 自 身 不 存 在 影 响 未 来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的 事 项, 公 司 有 能 力 在 未 来 继 续 发 展 四 关 联 方 及 关 联 交 易 ( 一 ) 关 联 方 及 关 联 关 系 根 据 公 司 法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相 关 规 定, 截 至 本 签 署 日, 公 司 的 关 联 方 情 况 如 下 : 1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无 2 公 司 的 子 公 司 无 3 除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制 的 股 东 以 外 的 持 股 5% 以 上 的 其 他 股 东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与 本 公 司 的 关 联 关 系 1 劲 牌 投 资 主 发 起 人, 持 有 公 司 20% 股 权 2 王 衍 持 有 公 司 10% 股 权, 公 司 董 事 3 刘 保 华 持 有 公 司 10% 股 权, 公 司 监 事 会 主 席 4 高 红 艺 持 有 公 司 10% 股 权, 公 司 董 事 5 肖 志 刚 持 有 公 司 10% 股 权 6 杜 永 江 持 有 公 司 10% 股 权, 公 司 监 事 7 余 祖 兴 持 有 公 司 10% 股 权, 公 司 董 事 8 张 友 华 持 有 公 司 10% 股 权, 公 司 董 事 9 余 贝 贝 持 有 公 司 10% 股 权 1-1-135
4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他 关 联 自 然 人 序 号 关 联 方 名 称 与 本 公 司 的 关 系 1 陈 加 军 董 事 长 2 高 红 艺 董 事 3 王 衍 董 事 4 张 友 华 董 事 5 余 祖 兴 董 事 6 刘 保 华 监 事 会 主 席 7 杜 永 江 监 事 8 李 千 元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9 张 建 捷 总 经 理 10 刘 黎 明 副 总 经 理 11 柯 晓 霞 财 务 负 责 人 12 其 他 上 述 1-11 项 所 述 人 士 其 他 关 系 密 切 的 家 庭 成 员 5 其 他 关 联 方 序 号 关 联 方 名 称 关 联 关 系 1 湖 北 正 昱 股 权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陈 加 军 任 执 行 董 事 兼 经 理 的 企 业 2 湖 北 正 煊 股 权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陈 加 军 任 执 行 董 事 兼 经 理 的 企 业 3 湖 北 联 丰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陈 加 军 任 总 经 理 的 企 业 4 武 汉 盈 科 典 当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张 建 捷 任 董 事 的 企 业 ( 二 )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定 价 公 允 性 及 对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的 影 响 1 偶 发 性 关 联 交 易 无 2 经 常 性 关 联 交 易 (1) 关 联 租 赁 单 位 : 万 元 出 租 方 名 称 湖 北 正 煊 股 权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确 认 2013 年 确 认 租 赁 资 产 种 类 确 认 租 赁 费 租 赁 费 租 赁 费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133.45 177.94-3 关 联 方 往 来 余 额 无 ( 三 ) 关 联 交 易 的 决 策 程 序 公 司 建 立 了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制 度, 并 于 2015 年 9 月 15 日 召 开 2015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对 上 述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了 确 认, 确 认 上 述 事 项 不 存 在 损 害 公 司 及 1-1-136
其 他 股 东 利 益 的 情 况 ( 四 ) 关 于 规 范 及 减 少 关 联 交 易 的 说 明 公 司 已 在 公 司 章 程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制 度 和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制 度 对 外 担 保 管 理 制 度 等 制 度 中 就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的 回 避 表 决 制 度 和 决 策 权 限 等 作 了 明 确 规 定 未 来 公 司 将 严 格 按 照 已 制 定 的 制 度 与 规 定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并 通 过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确 保 关 联 交 易 相 关 事 项 按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决 策 执 行,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规 范, 维 护 股 东 利 益 1 承 诺 事 项 为 了 减 少 和 规 范 联 丰 小 贷 之 关 联 交 易, 公 司 全 体 现 有 股 东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均 分 别 签 署 了 关 于 减 少 和 规 范 关 联 交 易 的 承 诺 函, 股 东 承 诺 内 容 如 下 : ( 1) 本 人 ( 本 公 司 ) 将 采 取 措 施 尽 量 避 免 与 股 份 公 司 发 生 关 联 交 易, 对 于 无 法 避 免 的 关 联 交 易, 将 按 照 等 价 有 偿 平 等 互 利 的 市 场 化 原 则, 依 法 与 股 份 公 司 签 订 关 联 交 易 合 同, 参 照 市 场 通 行 的 标 准, 公 允 确 定 关 联 交 易 的 价 格 ; (2) 本 人 ( 本 公 司 ) 将 按 相 关 规 定 履 行 必 要 的 关 联 董 事 关 联 股 东 回 避 表 决 等 义 务, 遵 守 批 准 关 联 交 易 的 法 定 程 序 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3) 本 人 ( 本 公 司 ) 保 证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损 害 股 份 公 司 及 股 份 公 司 其 他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本 人 ( 本 公 司 ) 并 代 表 本 人 ( 本 公 司 )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在 此 承 诺 并 保 证, 若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本 人 ( 本 公 司 ) 将 承 担 由 此 引 起 的 一 切 法 律 责 任 和 后 果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内 容 如 下 : ( 1) 本 人 将 采 取 措 施 尽 量 避 免 与 公 司 发 生 关 联 交 易, 对 于 无 法 避 免 的 关 联 交 易, 将 按 照 等 价 有 偿 平 等 互 利 的 市 场 化 原 则, 依 法 与 公 司 签 订 关 联 交 易 合 同, 参 照 市 场 通 行 的 标 准, 公 允 确 定 关 联 交 易 的 价 格 ; (2) 本 人 按 相 关 规 定 履 行 必 要 的 关 联 董 事 关 联 股 东 回 避 表 决 等 义 务, 遵 守 批 准 关 联 交 易 的 法 定 程 序 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本 人 并 代 表 本 人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在 此 承 诺 并 保 证, 若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本 人 将 承 担 由 此 引 起 的 一 切 法 律 责 任 和 后 果 1-1-137
2 回 避 表 决 制 度 和 决 策 权 限 根 据 公 司 制 定 的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制 度, 公 司 关 联 交 易 回 避 表 决 制 度 和 审 批 权 限 等 相 关 规 定 的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 (1) 回 避 制 度 公 司 与 公 司 关 联 人 签 署 涉 及 关 联 交 易 的 协 议, 应 当 遵 守 如 下 规 定 : ( 一 ) 任 何 个 人 只 能 代 表 一 方 签 署 协 议 ; ( 二 ) 关 联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干 预 公 司 的 决 定 ;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时, 关 联 董 事 应 当 回 避 表 决, 也 不 得 代 理 其 他 董 事 行 使 表 决 权 该 董 事 会 会 议 由 2/3 以 上 的 非 关 联 董 事 出 席 即 可 举 行, 董 事 会 会 议 所 作 决 议 须 经 2/3 以 上 非 关 联 董 事 通 过 出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的 非 关 联 董 事 人 数 不 足 三 人 的, 公 司 应 当 将 交 易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关 联 董 事 可 以 自 行 申 请 回 避, 其 他 董 事 可 以 申 请 关 联 董 事 回 避, 上 述 回 避 申 请 应 在 董 事 会 召 开 前 5 日 提 出 有 关 董 事 可 以 就 上 述 申 请 提 出 异 议, 在 董 事 会 表 决 前 不 提 出 异 议 的, 被 申 请 回 避 的 董 事 应 回 避 ; 对 回 避 申 请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在 董 事 会 召 开 前 要 求 监 事 会 对 申 请 作 出 决 议, 监 事 会 应 在 董 事 会 表 决 前 作 出 决 议, 不 服 该 决 议 的 董 事 可 以 向 有 关 部 门 申 诉, 申 诉 期 间 不 影 响 监 事 会 决 议 的 执 行 本 条 第 一 款 所 称 关 联 董 事 包 括 下 列 董 事 或 者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董 事 : ( 一 ) 为 交 易 对 方 ; ( 二 ) 为 交 易 对 方 的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控 制 人 ; ( 三 ) 在 交 易 对 方 任 职, 或 者 在 能 直 接 或 间 接 控 制 该 交 易 对 方 的 法 人 单 位 该 交 易 对 方 直 接 或 间 接 控 制 的 法 人 单 位 任 职 ; ( 四 ) 为 交 易 对 方 或 者 其 直 接 或 间 接 控 制 人 的 关 系 密 切 的 家 庭 成 员 ; ( 五 ) 为 交 易 对 方 或 者 其 直 接 或 间 接 控 制 人 的 董 事 监 事 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关 系 密 切 的 家 庭 成 员 ; ( 六 ) 监 管 机 构 或 者 公 司 基 于 其 他 理 由 认 定 的, 其 独 立 商 业 判 断 可 能 受 到 影 响 的 董 事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时, 关 联 股 东 应 当 回 避 表 决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关 联 股 东 无 法 回 避 时, 公 司 在 征 得 有 关 部 门 的 同 意 后, 可 以 按 照 正 常 程 序 进 行 表 决, 并 在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中 作 出 详 细 说 明 1-1-138
关 联 股 东 可 以 自 行 申 请 回 避, 公 司 其 他 股 东 以 及 公 司 董 事 会 可 以 申 请 关 联 股 东 回 避, 上 述 申 请 应 在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前 10 日 提 出, 董 事 会 有 义 务 立 即 申 请 通 知 有 关 股 东 有 关 股 东 可 以 就 上 述 申 请 提 出 异 议, 在 表 决 前 不 提 出 异 议 的, 被 申 请 回 避 的 股 东 应 回 避 ; 对 申 请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在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前 要 求 监 事 会 对 申 请 作 出 决 议, 监 事 会 应 在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前 作 出 决 议, 不 服 该 决 议 的 可 以 向 有 关 部 门 申 诉, 申 诉 期 间 不 影 响 监 事 会 决 议 的 执 行 本 条 第 一 款 所 称 关 联 股 东 包 括 下 列 股 东 或 者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股 东 : ( 一 ) 为 交 易 对 方 ; ( 二 ) 为 交 易 对 方 的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控 制 人 ; ( 三 ) 被 交 易 对 方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控 制 ; ( 四 ) 与 交 易 对 方 受 同 一 法 人 或 者 自 然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控 制 ; ( 五 ) 因 与 交 易 对 方 或 者 其 关 联 人 存 在 尚 未 履 行 完 毕 的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或 者 其 他 协 议 而 使 其 表 决 权 受 到 限 制 和 影 响 的 股 东 ; ( 六 ) 可 能 造 成 公 司 利 益 对 其 倾 斜 的 股 东 (2) 决 策 权 限 公 司 拟 与 关 联 人 达 成 的 关 联 交 易 总 额 ( 含 同 一 标 的 或 同 一 关 联 人 在 连 续 12 个 月 内 达 成 的 关 联 交 易 累 计 金 额 )5000 万 元 以 上 ( 含 5000 万 元 ) 且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绝 对 值 25% 以 上, 此 关 联 交 易 必 须 经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后 方 可 实 施 公 司 拟 与 关 联 人 达 成 的 关 联 交 易 总 额 ( 含 同 一 标 的 或 同 一 关 联 人 在 连 续 12 个 月 内 达 成 的 关 联 交 易 累 计 金 额 )5000 万 元 以 下 ( 不 含 5000 万 元 ) 或 者 关 联 交 易 金 额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绝 对 值 25% 以 下, 此 关 联 交 易 可 以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批 准 实 施 公 司 为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关 联 方 提 供 担 保 的, 不 论 数 额 大 小, 均 应 当 由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有 关 股 东 或 受 实 际 控 制 人 支 配 的 股 东, 不 得 参 与 该 项 表 决 公 司 与 关 联 人 共 同 出 资 设 立 公 司, 应 当 以 公 司 的 出 资 额 作 为 交 易 金 额, 适 用 第 八 条 的 规 定 公 司 与 关 联 法 人 进 行 的 下 述 交 易, 可 以 免 予 按 照 关 联 交 易 的 方 式 进 行 审 议 : ( 一 ) 一 方 以 现 金 方 式 认 购 另 一 方 公 开 发 行 的 股 票 公 司 债 券 或 企 业 债 券 1-1-139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或 者 其 他 衍 生 品 种 ; ( 二 ) 一 方 作 为 承 销 团 成 员 承 销 另 一 方 公 开 发 行 的 股 票 公 司 债 券 或 企 业 债 券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或 者 其 他 衍 生 品 种 ; ( 三 ) 一 方 依 据 另 一 方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领 取 股 息 红 利 或 者 报 酬 ; ( 四 ) 任 何 一 方 参 与 公 开 招 标 公 开 拍 卖 等 行 为 所 导 致 的 关 联 交 易 五 需 提 醒 投 资 者 关 注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中 的 期 后 事 项 或 有 事 项 及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 一 )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事 项 本 公 司 无 其 他 重 大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事 项 ( 二 ) 或 有 事 项 本 公 司 无 需 披 露 或 有 事 项 ( 三 ) 承 诺 事 项 本 公 司 无 其 他 重 大 承 诺 事 项 ( 四 )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公 司 无 需 要 披 露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六 报 告 期 内 的 资 产 评 估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无 资 产 评 估 事 项 七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和 报 告 期 内 的 分 配 情 况 ( 一 ) 报 告 期 内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公 司 分 配 当 年 税 后 利 润 时, 应 当 提 取 利 润 的 10% 列 入 公 司 法 定 公 积 金, 公 司 法 定 公 积 金 累 计 额 为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50% 以 上 的, 可 以 不 再 提 取 公 司 的 法 定 公 积 金 不 足 以 弥 补 以 前 年 度 亏 损 的, 在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提 取 法 定 公 积 金 之 前, 应 当 先 用 当 年 利 润 弥 补 亏 损 公 司 从 税 后 利 润 中 提 取 法 定 公 积 金 后, 经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还 可 以 从 税 后 利 润 中 提 取 任 意 公 积 金 公 司 弥 补 亏 损 和 提 取 公 积 金 后 所 余 税 后 利 润, 按 照 股 东 持 有 的 股 份 比 例 分 1-1-140
配 股 东 大 会 违 反 前 款 规 定, 在 公 司 弥 补 亏 损 和 提 取 法 定 公 积 金 之 前 向 股 东 分 配 利 润 的, 股 东 必 须 将 违 反 规 定 分 配 的 利 润 退 还 公 司 公 司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不 参 与 分 配 利 润 公 司 的 公 积 金 用 于 弥 补 公 司 的 亏 损 扩 大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或 者 转 为 增 加 公 司 资 本 资 本 公 积 金 不 得 用 于 弥 补 公 司 的 亏 损 法 定 公 积 金 转 为 资 本 时, 所 留 存 的 该 项 公 积 金 应 不 少 于 转 增 前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25% 公 司 缴 纳 所 得 税 后 的 利 润 弥 补 上 一 年 度 亏 损 后, 按 下 列 顺 序 分 配 : ( 二 ) 提 取 法 定 公 积 金 ; ( 二 ) 提 取 任 意 公 积 金 ; ( 三 ) 支 付 股 东 股 利 利 润 分 配 原 则 : 公 司 实 行 持 续 稳 定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公 司 利 润 分 配 应 重 视 对 投 资 者 的 合 理 投 资 回 报, 并 兼 顾 公 司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公 司 利 润 分 配 不 得 超 过 累 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范 围, 不 得 损 害 公 司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公 司 实 施 现 金 分 红 应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公 司 该 年 度 实 现 的 可 分 配 利 润 ( 即 公 司 弥 补 亏 损 提 取 公 积 金 后 所 余 的 税 后 利 润 ) 为 正 值 ; ( 二 ) 审 计 机 构 对 公 司 该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出 具 标 准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 ( 三 ) 满 足 公 司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的 资 金 需 求, 无 重 大 投 资 计 划 或 重 大 现 金 支 出 等 事 项 发 生 ( 募 集 资 金 项 目 除 外 ) 利 润 分 配 形 式 : 公 司 可 以 采 取 现 金 股 票 或 者 现 金 股 票 相 结 合 等 方 式, 并 优 先 推 行 以 现 金 方 式 分 配 股 利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对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作 出 决 议 后, 公 司 董 事 会 须 在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后 2 个 月 内 完 成 股 利 ( 或 股 份 ) 的 派 发 事 项 ( 二 ) 报 告 期 内 实 际 股 利 分 配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未 对 股 东 进 行 任 何 形 式 的 股 利 分 配 1-1-141
( 三 )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后 的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武 汉 市 青 山 区 联 丰 小 额 贷 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章 程 对 公 开 转 让 后 的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规 定 如 下 : 公 司 分 配 当 年 税 后 利 润 时, 应 当 提 取 利 润 的 10% 列 入 公 司 法 定 公 积 金, 公 司 法 定 公 积 金 累 计 额 为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50% 以 上 的, 可 以 不 再 提 取 公 司 的 法 定 公 积 金 不 足 以 弥 补 以 前 年 度 亏 损 的, 在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提 取 法 定 公 积 金 之 前, 应 当 先 用 当 年 利 润 弥 补 亏 损 公 司 从 税 后 利 润 中 提 取 法 定 公 积 金 后, 经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还 可 以 从 税 后 利 润 中 提 取 任 意 公 积 金 公 司 弥 补 亏 损 和 提 取 公 积 金 后 所 余 税 后 利 润, 按 照 股 东 持 有 的 股 份 比 例 分 配 股 东 大 会 违 反 前 款 规 定, 在 公 司 弥 补 亏 损 和 提 取 法 定 公 积 金 之 前 向 股 东 分 配 利 润 的, 股 东 必 须 将 违 反 规 定 分 配 的 利 润 退 还 公 司 公 司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不 参 与 分 配 利 润 公 司 的 公 积 金 用 于 弥 补 公 司 的 亏 损 扩 大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或 者 转 为 增 加 公 司 资 本 资 本 公 积 金 不 得 用 于 弥 补 公 司 的 亏 损 法 定 公 积 金 转 为 资 本 时, 所 留 存 的 该 项 公 积 金 应 不 少 于 转 增 前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25% 公 司 缴 纳 所 得 税 后 的 利 润 弥 补 上 一 年 度 亏 损 后, 按 下 列 顺 序 分 配 : ( 三 ) 提 取 法 定 公 积 金 ; ( 二 ) 提 取 任 意 公 积 金 ; ( 三 ) 支 付 股 东 股 利 利 润 分 配 原 则 : 公 司 实 行 持 续 稳 定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公 司 利 润 分 配 应 重 视 对 投 资 者 的 合 理 投 资 回 报, 并 兼 顾 公 司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公 司 利 润 分 配 不 得 超 过 累 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范 围, 不 得 损 害 公 司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公 司 实 施 现 金 分 红 应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公 司 该 年 度 实 现 的 可 分 配 利 润 ( 即 公 司 弥 补 亏 损 提 取 公 积 金 后 所 余 的 税 后 利 润 ) 为 正 值 ; ( 二 ) 审 计 机 构 对 公 司 该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出 具 标 准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 ( 三 ) 满 足 公 司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的 资 金 需 求, 无 重 大 投 资 计 划 或 重 大 现 金 支 出 1-1-142
等 事 项 发 生 ( 募 集 资 金 项 目 除 外 ) 利 润 分 配 形 式 : 公 司 可 以 采 取 现 金 股 票 或 者 现 金 股 票 相 结 合 等 方 式, 并 优 先 推 行 以 现 金 方 式 分 配 股 利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对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作 出 决 议 后, 公 司 董 事 会 须 在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后 2 个 月 内 完 成 股 利 ( 或 股 份 ) 的 派 发 事 项 八 控 股 子 公 司 或 纳 入 合 并 报 表 的 其 他 企 业 的 基 本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不 存 在 控 股 子 公 司 或 纳 入 合 并 报 表 的 其 他 企 业 九 风 险 因 素 ( 一 ) 信 用 风 险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为 办 理 各 项 小 额 贷 款 业 务, 即 利 用 自 有 资 金 及 银 行 融 入 资 金 等 为 中 小 企 业 等 客 户 提 供 小 额 贷 款 业 务 贷 款 的 对 象 主 要 为 中 小 企 业 和 个 人, 个 人 贷 款 利 息 收 入 所 占 比 重 分 别 为 41.91% 44.02% 和 61.02%, 与 商 业 银 行 相 比, 公 司 的 客 户 信 用 风 险 相 对 较 高 如 借 款 人 不 能 及 时 将 贷 款 本 金 及 利 息 归 还 而 成 为 逾 期 贷 款, 或 部 分 逾 期 贷 款 因 无 法 收 回 而 形 成 坏 账, 均 将 给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和 2013 年, 公 司 不 良 贷 款 占 发 放 贷 款 总 额 比 重 分 别 4.90% 3.96% 和 1.67% 虽 然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的 不 良 贷 款 率 保 持 在 较 低 水 平, 如 未 来 公 司 不 良 贷 款 率 增 加, 公 司 面 临 的 信 用 风 险 会 随 之 加 大, 将 增 加 公 司 的 经 营 风 险 降 低 公 司 的 盈 利 水 平 ( 二 ) 利 率 变 动 风 险 按 照 规 定,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按 照 市 场 化 原 则 进 行 经 营, 利 率 上 限 不 得 超 过 银 行 同 期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4 倍, 如 果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下 调 过 快, 将 直 接 影 响 公 司 的 利 息 收 入, 给 公 司 的 经 营 业 绩 造 成 较 大 影 响 ( 三 ) 区 域 经 营 风 险 由 于 政 策 限 制,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往 往 只 能 在 当 地 经 营, 不 允 许 跨 区 域 经 营 业 务, 从 而 导 致 业 务 辐 射 范 围 狭 窄, 区 域 范 围 内 竞 争 激 烈 经 营 范 围 的 限 定, 导 致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发 展 与 当 地 的 经 济 波 动 息 息 相 关, 一 旦 发 生 担 保 链 断 裂 自 然 灾 害 支 柱 型 产 业 不 景 气 等 情 况,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经 营 将 会 面 临 较 大 的 经 营 风 险 1-1-143
( 四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所 服 务 的 对 象 为 中 小 微 企 业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其 他 资 金 需 求 方 在 宏 观 经 济 快 速 增 长 时, 客 户 对 经 营 性 资 金 的 需 求 量 增 长 将 带 动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经 营 业 绩 的 相 应 增 长, 而 在 宏 观 经 济 增 速 下 降 时, 客 户 对 资 金 的 需 求 将 会 相 应 降 低, 从 而 导 致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业 绩 相 应 下 降 因 此 宏 观 经 济 的 波 动 将 会 对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实 际 经 营 产 生 显 著 影 响 1-1-144
第 五 节 有 关 声 明 一 本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声 明 本 公 司 及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全 体 董 事 签 名 : 全 体 监 事 签 名 : 全 体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签 名 : 武 汉 市 青 山 区 联 丰 小 额 贷 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盖 章 ) 年 月 日 1-1-145
二 主 办 券 商 声 明 本 公 司 已 对 进 行 了 核 查, 确 认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 陈 舒 娟 项 目 小 组 成 员 : 曹 金 淼 张 继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授 权 代 表 ): 孔 佑 杰 日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盖 章 ) 年 月 日 1-1-146
三 律 师 声 明 本 律 师 事 务 所 及 经 办 律 师 已 阅 读, 确 认 与 本 所 出 具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无 矛 盾 之 处 本 所 及 经 办 律 师 对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在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中 引 用 的 专 业 报 告 的 内 容 无 异 议, 确 认 不 致 因 上 述 内 容 而 出 现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经 办 律 师 : 律 师 事 务 所 负 责 人 : 国 浩 律 师 ( 北 京 ) 事 务 所 年 月 日 1-1-147
四 审 计 机 构 声 明 本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签 字 注 册 会 计 师 已 阅 读, 确 认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与 本 所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无 矛 盾 之 处 本 所 及 签 字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在 中 引 用 的 专 业 报 告 的 内 容 无 异 议, 确 认 不 致 因 上 述 内 容 而 出 现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签 字 注 册 会 计 师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负 责 人 : 上 会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年 月 日 1-1-148
第 六 节 附 件 一 主 办 券 商 推 荐 报 告 ; 二 财 务 报 表 及 审 计 报 告 ; 三 法 律 意 见 书 ; 四 公 司 章 程 ; 五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同 意 挂 牌 的 审 查 意 见 ; 六 其 他 与 公 开 转 让 有 关 的 重 要 文 件 1-1-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