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沂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临 沂 市 老 旧 住 宅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改 造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临 政 办 字 2016 37 号 各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临 沂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临 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临 沂 临 港 经 济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临 沂 商 城 管 委 会, 蒙 山 旅 游 区 管 委 会, 各 县 级 事 业 单 位, 各 高 等 院 校 : 现 将 临 沂 市 老 旧 住 宅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改 造 实 施 方 案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结 合 各 自 实 际,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临 沂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6 年 4 月 16 日 临 沂 市 老 旧 住 宅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改 造 实 施 方 案 为 加 快 改 善 居 民 生 活 环 境 和 居 住 条 件, 提 升 城 市 形 象 及 文 明 程 度, 根 据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等 十 一 部 门 关 于 推 进 全 省 老 旧 住 宅 小 区 整 治 改 造 和 物 业 管 理 的 意 见 ( 鲁 建 发 2015 5 号 )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等 四 部 门 关 于 组 织 开 展 城 镇 和 困 难 工 矿 区 老 旧 住 宅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改 造 试 点 工 作 的 通 知 ( 鲁 建 房
字 2015 17 号 ) 精 神,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实 施 方 案 一 工 作 思 路 和 目 标 任 务 ( 一 ) 工 作 思 路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系 列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坚 持 政 府 主 导 业 主 参 与 社 会 支 持 企 业 介 入, 通 过 公 共 财 政 支 持 物 业 企 业 服 务 原 产 权 单 位 分 担, 发 动 社 会 资 金 积 极 资 助, 与 社 区 建 设 社 区 管 理 紧 密 结 合, 加 快 推 进 老 旧 住 宅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改 造, 进 一 步 完 善 小 区 市 政 公 用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清 理 整 治 楼 宇 内 外 环 境, 配 套 建 设 安 全 防 控 系 统, 有 序 扩 大 物 业 管 理 覆 盖 面, 切 实 提 高 老 旧 住 宅 小 区 居 民 生 活 质 量, 实 现 百 姓 得 实 惠 企 业 得 效 益 政 府 得 民 心 ( 二 ) 目 标 任 务 利 用 五 年 的 时 间, 逐 步 推 进 全 市 老 旧 住 宅 小 区 整 治 改 造 和 物 业 管 理 近 期 主 要 是 制 定 政 策, 摸 清 底 数, 建 立 台 账, 启 动 试 点 改 造, 探 索 经 验 做 法 ; 今 年 下 半 年 在 全 市 全 面 推 开 ;2020 年 底 前 完 成 综 合 整 治 改 造 工 作 二 基 本 原 则 ( 一 ) 属 地 负 责, 群 众 参 与 各 县 区 政 府 是 辖 区 老 旧 住 宅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改 造 工 作 的 责 任 主 体, 对 整 治 改 造 工 作 负 总 责,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积 极 参 与, 各 街 道 办 事 处 ( 乡 镇 政 府 ) 社 区 居 委 会 负 责 具 体 落 实 要 充 分 尊 重 民 意 民 愿, 做 好 群 众 意 愿 征 询 工 作, 引 导 居 民 积 极 参 与 整 治 改 造 ( 二 ) 统 一 标 准, 统 筹 规 划 对 实 施 综 合 整 治 改 造 的 小 区, 要 科 学 组 织 规 划 设 计, 合 理 确 定 改 造 内 容 和 施 工 程 序, 明 确 统 一 建 设 和 验 收 标 准, 加 强 监 督 考 核,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对 地 下 管 线 改 造 要 通 盘 考 虑, 避 免 重 复 建 设 - 2 -
( 三 ) 先 急 后 缓, 分 步 实 施 坚 持 综 合 平 衡 逐 步 推 进, 由 社 区 负 责 组 织 申 报, 各 县 区 和 各 街 道 ( 乡 镇 ) 统 筹 协 调, 先 期 整 治 改 造 危 旧 房 屋 和 居 民 要 求 最 迫 切 意 见 最 统 一 的 小 区, 然 后 逐 步 向 其 他 老 旧 住 宅 小 区 扩 展 ( 四 ) 改 管 并 举, 注 重 长 效 整 治 改 造 完 成 后 的 小 区, 要 结 合 实 际 及 时 组 织 实 施 专 业 化 的 物 业 管 理, 或 者 由 属 地 社 区 托 底 进 行 简 易 的 物 业 管 理, 实 现 物 业 管 理 全 覆 盖, 坚 决 避 免 前 改 后 乱 三 整 治 改 造 范 围 和 内 容 ( 一 ) 改 造 范 围 1. 1995 年 以 前 建 成 投 入 使 用 的 老 旧 住 宅 小 区, 位 于 城 镇 建 成 区 内 的 国 有 土 地 上, 住 宅 由 楼 房 组 成, 主 体 建 筑 基 本 完 好, 并 且 未 纳 入 棚 户 区 城 中 村 改 造 及 重 大 项 目 建 设 计 划 2. 各 类 配 套 设 施 较 差 居 民 整 治 改 造 意 愿 强 烈 的 住 宅 小 区, 可 适 当 放 宽 建 成 年 限 等 条 件, 由 各 县 区 政 府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 二 ) 改 造 内 容 老 旧 住 宅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改 造 的 要 求 是 干 净 整 洁 设 施 完 备 秩 序 良 好, 让 居 民 住 得 安 心 舒 心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1. 完 善 治 安 防 控 设 施 安 装 单 元 防 盗 门, 修 复 或 安 装 小 区 电 子 监 控, 有 条 件 的 可 以 建 立 门 卫 值 班 室, 增 设 自 行 车 电 动 车 停 车 棚 2. 健 全 环 卫 消 防 设 施 封 闭 楼 内 垃 圾 通 道, 无 露 天 垃 圾 池 ( 台 ), 配 置 封 闭 式 垃 圾 桶 ( 箱 ), 清 理 楼 宇 间 和 楼 道 内 乱 堆 杂 物 ; 疏 通 小 区 消 防 通 道, 有 条 件 的 应 完 善 或 增 设 消 防 栓 3. 改 善 小 区 环 境 设 施 硬 化 小 区 内 道 路 广 场, 补 植 公 共 - 3 -
绿 地 和 树 木, 设 立 信 报 箱, 设 置 体 育 健 身 器 材, 安 装 物 业 服 务 和 便 民 信 息 发 布 栏, 有 序 划 定 停 车 位, 补 齐 路 灯 楼 道 灯 等 公 共 照 明, 修 缮 楼 体 内 公 共 门 窗 台 阶 及 楼 梯 扶 手, 粉 刷 楼 道 内 墙, 整 修 楼 宇 外 墙 并 喷 刷 建 筑 涂 料 经 规 划 部 门 批 准, 依 法 配 建 物 业 服 务 用 房 和 经 营 用 房 4. 改 造 小 区 基 础 设 施 改 造 小 区 内 给 排 水 强 弱 电 供 暖 供 气 管 网, 同 步 改 造 楼 内 公 共 部 位 的 相 关 管 线, 并 督 促 专 营 单 位 尽 快 组 织 专 营 设 施 设 备 的 改 造 接 收 有 条 件 的 可 以 进 行 既 有 居 住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5. 其 他 内 容 居 民 反 映 比 较 强 烈 确 需 整 治 改 造 的 其 他 设 施 四 资 金 来 源 老 旧 住 宅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改 造 所 需 资 金, 坚 持 政 府 补 贴 政 策 支 持 单 位 投 资 及 业 主 适 当 承 担 的 原 则, 多 渠 道 进 行 筹 集 ( 一 ) 用 好 上 级 补 助 资 金 积 极 争 取 省 财 政 以 奖 代 补 资 金, 用 好 既 有 居 住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资 金 等 上 级 补 助 资 金 ( 二 ) 落 实 财 政 补 助 资 金 今 年 市 级 财 政 安 排 一 定 数 量 的 奖 补 资 金, 根 据 老 旧 住 宅 小 区 改 造 任 务 量 和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下 达 各 县 区 各 县 区 要 根 据 每 年 制 定 的 老 旧 住 宅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改 造 计 划, 将 整 治 改 造 资 金 列 入 本 级 财 政 预 算, 对 整 治 项 目 加 大 财 政 补 助 力 度 同 时, 要 摸 清 整 治 改 造 小 区 住 宅 专 项 维 修 资 金 的 缴 存 结 余 情 况, 按 规 定 程 序 盘 活 使 用 ( 三 ) 落 实 专 营 单 位 改 造 资 金 供 电 通 信 广 电 供 水 排 水 燃 气 热 力 等 单 位, 要 积 极 支 持 和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将 相 关 - 4 -
老 旧 住 宅 小 区 电 力 ( 产 权 属 供 电 公 司 部 分 ) 通 信 有 线 电 视 给 排 水 供 气 供 暖 等 线 路 和 设 施 的 改 造 迁 移, 优 先 列 入 本 单 位 本 系 统 工 程 计 划, 相 应 安 排 专 项 资 金, 根 据 老 旧 住 宅 小 区 整 治 改 造 工 作 进 度 同 步 完 成 改 造 或 迁 移 任 务 其 中, 供 水 供 气 供 热 的 专 营 设 施 改 造 支 出 由 专 营 单 位 承 担, 业 主 专 有 部 分 的 设 施 设 备 改 造 支 出 由 业 主 承 担 小 区 内 分 户 计 量 装 置 或 入 户 端 口 以 外 的 供 电 设 施 设 备 改 造 费 用, 供 电 企 业 按 照 三 分 之 一 的 比 例 承 担, 业 主 专 有 部 分 的 设 施 设 备 改 造 支 出 由 业 主 承 担 ( 四 ) 协 调 单 位 分 担 资 金 积 极 与 老 旧 住 宅 小 区 原 产 权 单 位 沟 通 协 商, 本 着 对 老 职 工 负 责 对 困 难 群 众 负 责 的 态 度, 在 自 身 财 力 可 负 担 的 范 围 内, 使 用 企 业 公 积 金 或 事 业 单 位 职 工 福 利 基 金, 分 担 部 分 整 治 改 造 费 用 ( 五 ) 落 实 物 业 管 理 补 助 资 金 对 接 管 老 旧 住 宅 小 区 并 签 订 3 年 以 上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的 骨 干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各 县 区 按 照 每 月 每 平 方 米 0.2-0.4 元 的 标 准 给 予 专 项 补 助, 市 财 政 给 予 适 当 奖 补 物 业 服 务 标 准 由 街 道 办 事 处 ( 乡 镇 政 府 ) 社 区 居 委 会 和 业 主 委 员 会 共 同 制 定 具 备 一 定 条 件 的, 可 以 利 用 小 区 空 闲 场 地 部 位 改 建 物 业 经 营 设 施, 合 理 开 展 经 营 行 为, 所 得 收 益 用 于 补 贴 物 业 服 务 五 实 施 步 骤 ( 一 ) 准 备 工 作 阶 段 (2016 年 4 月 ) 各 县 区 进 行 全 面 调 查 摸 底, 筛 选 老 旧 住 宅 小 区 试 点, 制 定 老 旧 住 宅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改 造 试 点 计 划 整 治 改 造 工 程 相 关 标 准 及 政 策 措 施 等, 全 面 动 员 部 署, 开 展 宣 传 发 动, 营 造 良 好 的 舆 论 氛 围 - 5 -
( 二 ) 试 点 改 造 阶 段 (2016 年 4 月 -2016 年 6 月 ) 对 筛 选 确 定 的 老 旧 住 宅 小 区 试 点 项 目, 组 织 实 施 综 合 整 治 改 造, 改 造 后 验 收 合 格 的, 召 开 业 主 大 会, 确 定 物 业 管 理 模 式 同 时, 要 总 结 综 合 整 治 改 造 试 点 经 验, 查 找 问 题 与 不 足 ( 三 ) 全 面 推 开 阶 段 (2016 年 7 月 -2020 年 12 月 ) 各 县 区 结 合 试 点 经 验 和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2016 年 老 旧 住 宅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改 造 计 划 和 五 年 总 体 改 造 规 划, 分 期 分 批 完 成 剩 余 老 旧 住 宅 小 区 的 综 合 整 治 改 造 六 职 责 分 工 ( 一 ) 各 县 区 政 府 研 究 制 定 本 辖 区 老 旧 住 宅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改 造 计 划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和 施 工 组 织 方 案 ; 组 织 协 调 辖 区 内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实 施 综 合 整 治 改 造 和 验 收 ; 落 实 县 区 级 财 政 改 造 专 项 资 金 ; 组 织 街 道 办 事 处 ( 乡 镇 政 府 ) 社 区 居 委 会 做 好 改 造 后 老 旧 住 宅 小 区 的 接 收 工 作 ; 监 督 指 导 街 道 办 事 处 ( 乡 镇 政 府 ) 社 区 居 委 会 做 好 改 造 后 小 区 业 主 大 会 和 业 主 委 员 会 的 成 立 换 届 等 工 作 ; 制 定 落 实 老 旧 住 宅 小 区 长 效 管 理 措 施 ( 二 )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发 改 部 门 负 责 老 旧 住 宅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改 造 项 目 立 项, 指 导 制 定 老 旧 住 宅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改 造 工 作 计 划 公 安 部 门 负 责 视 频 监 控 系 统 的 规 划 设 计 组 织 推 动 指 导 和 管 理, 负 责 对 消 防 设 施 使 用 状 况 进 行 综 合 判 定, 指 导 推 动 消 防 设 施 维 修 更 新 和 验 收 等 工 作 民 政 部 门 负 责 指 导 协 调 街 道 办 事 处 ( 乡 镇 政 府 ) 社 区 居 委 会 做 好 群 众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 指 导 监 督 社 区 居 委 会 的 日 常 管 理 服 务 - 6 -
工 作 财 政 部 门 负 责 对 资 金 筹 集 拨 付 和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和 管 理 规 划 部 门 负 责 对 改 造 过 程 中 申 请 办 理 规 划 许 可 的 建 设 项 目 进 行 审 核 把 关 房 产 部 门 负 责 做 好 老 旧 住 宅 小 区 整 治 改 造 的 指 导 协 调 推 动 检 查 工 作 ; 指 导 有 资 质 的 物 业 企 业 提 前 进 驻 老 旧 住 宅 小 区 开 展 服 务 住 建 部 门 负 责 对 老 旧 住 宅 小 区 整 治 改 造 项 目 的 施 工 监 理 验 收 进 行 监 管 物 价 部 门 负 责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和 老 旧 住 宅 小 区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老 旧 住 宅 小 区 物 业 收 费 标 准 城 管 部 门 负 责 对 违 反 规 划 的 违 法 建 设 进 行 查 处, 及 时 处 理 违 规 设 置 户 外 广 告 私 搭 乱 建 侵 占 绿 地 等 行 为 ; 指 导 监 督 排 水 排 污 等 单 位 落 实 改 造 任 务 审 计 部 门 负 责 做 好 改 造 资 金 的 审 计 监 督 工 作 体 育 部 门 负 责 体 育 器 械 的 配 置 验 收 等 工 作 质 监 部 门 负 责 对 在 用 电 梯 进 行 定 期 检 验, 并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标 准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对 新 装 电 梯 或 改 造 后 的 电 梯 实 施 监 督 检 验 邮 政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指 导 监 督 快 递 企 业 做 好 快 递 服 务 网 点 设 施 补 建 工 作 供 水 供 电 燃 气 热 力 网 络 运 营 公 司 等 专 营 单 位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做 好 老 旧 住 宅 小 区 改 造 的 协 助 配 合 工 作 - 7 -
司 法 国 资 园 林 等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做 好 相 关 管 理 工 作 临 沂 日 报 报 业 集 团 市 广 播 电 视 台 负 责 做 好 舆 论 宣 传 引 导 等 工 作 七 保 障 措 施 ( 一 )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市 政 府 成 立 由 分 管 副 市 长 任 组 长, 市 直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为 成 员 的 老 旧 住 宅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改 造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名 单 附 后, 整 治 改 造 工 作 结 束 后 自 行 撤 销 ), 负 责 统 筹 协 调 指 导 监 督 综 合 整 治 改 造 工 作 各 县 区 政 府 也 要 成 立 专 门 工 作 机 构, 建 立 相 应 工 作 推 进 机 制, 加 快 实 施 辖 区 内 的 老 旧 住 宅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改 造 工 作 ( 二 ) 加 强 项 目 监 管 老 旧 住 宅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改 造 要 严 格 执 行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规 定 和 建 设 标 准, 按 程 序 办 理 项 目 立 项 规 划 建 设 验 收 等 手 续, 确 因 历 史 原 因 导 致 相 关 资 料 缺 失 的, 有 关 部 门 单 位 经 核 实 后 应 予 以 办 理 住 建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整 治 改 造 项 目 的 监 管, 确 保 符 合 建 设 标 准 和 安 全 质 量 要 求 审 计 部 门 要 加 强 审 计 监 督, 对 改 造 资 金 及 补 助 资 金 的 核 算 拨 付 和 使 用 进 行 跟 踪 审 计 ( 三 ) 加 强 施 工 管 理 各 级 各 有 关 部 门 单 位 要 按 照 先 设 计 后 施 工 先 试 点 后 推 广 的 要 求, 加 强 检 查 督 导, 积 极 组 织 实 施 要 严 格 执 行 公 开 招 投 标 程 序, 认 真 把 关, 优 中 选 优, 做 到 公 开 透 明, 防 止 暗 箱 操 作 要 细 化 设 计 方 案 和 施 工 组 织 方 案, 施 工 前 要 加 强 沟 通 协 调, 充 分 听 取 居 民 意 见 ; 施 工 中 要 精 心 组 织, 合 理 安 排 工 程 时 序, 最 大 限 度 地 减 少 对 居 民 生 活 的 影 响 要 严 格 落 实 工 - 8 -
程 质 量 责 任 制, 明 确 现 场 责 任 人, 坚 持 文 明 施 工 安 全 施 工, 确 保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 四 ) 加 强 工 作 考 核 市 老 旧 住 宅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改 造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要 加 强 工 作 督 导 和 日 常 调 度, 从 改 造 面 积 和 户 数 改 造 内 容 改 造 标 准 以 及 配 套 资 金 到 位 情 况 物 业 管 理 长 效 机 制 建 立 情 况 等 方 面, 对 各 县 区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进 行 综 合 考 核 各 县 区 政 府 也 要 加 强 对 街 道 办 事 处 ( 乡 镇 政 府 ) 社 区 居 委 会 的 督 导 调 度, 建 立 定 期 通 报 专 项 督 办 工 作 机 制, 确 保 综 合 整 治 改 造 工 作 顺 利 推 进 ( 五 ) 加 强 宣 传 引 导 要 通 过 各 类 新 闻 媒 体 和 宣 传 渠 道, 大 力 宣 传 老 旧 住 宅 小 区 整 治 改 造 工 作 的 重 要 意 义 改 造 内 容 方 法 步 骤 和 良 好 效 果, 争 取 居 民 和 社 会 各 界 的 理 解 支 持 要 将 具 体 整 治 计 划 和 工 作 方 案 在 小 区 内 广 泛 公 示, 充 分 听 取 意 见 和 建 议, 引 导 小 区 居 民 积 极 参 与 献 计 献 策, 支 持 配 合 整 治 改 造 工 作 附 件 附 件 : 临 沂 市 老 旧 住 宅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改 造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名 单 临 沂 市 老 旧 住 宅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改 造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名 单 组 长 : 边 峰 市 政 府 副 市 长 副 组 长 : 解 曙 光 市 政 府 副 秘 书 长 - 9 -
田 磊 市 房 产 和 住 房 保 障 局 局 长 成 员 : 张 峰 市 发 改 委 副 调 研 员 李 明 星 市 公 安 局 副 局 长 孙 孝 建 市 民 政 局 副 局 长 刘 玉 国 市 司 法 局 副 局 长 厉 建 梅 市 财 政 局 副 局 长 张 济 民 市 住 建 局 副 局 长 主 玉 市 规 划 局 副 局 长 刘 田 立 市 城 管 局 副 局 长 孙 照 市 房 产 和 住 房 保 障 局 副 局 长 党 东 雨 市 园 林 局 副 局 长 岳 伟 市 文 物 局 党 支 部 书 记 殷 宗 建 市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办 公 室 党 总 支 书 记 赵 爱 国 市 体 育 局 副 局 长 杨 洪 军 市 国 资 委 工 会 主 任 秦 永 升 市 质 监 局 副 局 长 张 洁 市 物 价 局 副 局 长 郭 宏 磊 市 邮 政 管 理 局 副 局 长 隋 广 安 临 沂 日 报 报 业 集 团 副 总 编 辑 孟 东 市 广 播 电 视 台 广 电 新 闻 中 心 主 任 纪 鹏 志 临 沂 供 电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王 玲 玲 中 国 电 信 临 沂 分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魏 可 才 中 国 联 通 临 沂 分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10 -
曲 振 洪 中 国 移 动 临 沂 分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张 洗 泉 山 东 广 电 网 络 公 司 临 沂 分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李 玉 华 兰 山 区 委 常 委 区 政 府 副 区 长 张 玉 军 罗 庄 区 委 常 委 区 政 府 副 区 长 陈 庆 村 郯 城 县 委 常 委 县 政 府 常 务 副 县 长 王 剑 峰 兰 陵 县 委 常 委 县 政 府 副 县 长 戚 树 启 沂 水 县 政 府 副 县 长 范 如 峰 沂 南 县 政 府 副 县 长 晏 伟 平 邑 县 政 府 副 县 长 张 西 涛 费 县 县 委 常 委 县 政 府 副 县 长 张 晓 兵 蒙 阴 县 委 常 委 县 政 府 常 务 副 县 长 张 作 品 莒 南 县 政 府 副 县 长 宋 玉 智 临 沭 县 委 常 委 县 政 府 常 务 副 县 长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办 公 室, 办 公 室 设 在 市 房 产 和 住 房 保 障 局, 田 磊 同 志 兼 任 办 公 室 主 任 (2016 年 4 月 18 日 印 发 ) -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