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公 告 一 招 标 条 件 江 苏 江 南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建 三 大 中 心 建 设 工 程 ( 项 目 名 称 ) 已 经 金 坛 招 标 办 备 案 招 标 人 为 江 苏 江 南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所 需 资 金 来 源 自 筹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对 该 项 目 的 江 苏 江 南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建 三 大 中 心 建 设 工 程 营 业 场 所 安 防 系 统 工 程 施 工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本 次 招 标 对 投 标 报 名 人 的 资 格 审 查, 采 用 资 格 后 审 方 法 选 择 合 格 的 投 标 申 请 人 参 加 投 标 二 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 1 项 目 招 标 项 目 的 建 设 地 点 : 金 坛 大 道 北 侧, 东 环 二 路 东 侧 2 工 程 规 模 : 新 建 数 据 灾 备 中 心 ( 机 房 及 相 关 设 备 用 房 办 公 ) 档 案 中 心 ( 档 案 及 相 关 人 员 办 公 用 房 ) 押 运 中 心 ( 金 库 押 运 中 心 及 相 关 人 员 办 公 用 房 ) 科 技 中 心 ( 培 训 用 餐 住 宿 及 办 公 ) 金 坛 支 行 ( 营 业 办 公 ) 地 下 车 库 3 施 工 工 期 : 443 日 历 天 计 划 开 竣 工 时 间 :2016 年 5 月 15 日 至 2017 年 8 月 1 日 4 结 构 类 型 : 框 架 剪 力 墙 结 构 5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 江 苏 江 南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建 三 大 中 心 建 设 工 程 营 业 场 所 安 防 系 统 工 程, 具 体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6 质 量 等 级 要 求 : 合 格 三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标 段 序 号 3204011 4042801 01-BD-0 05 本 公 告 共 分 1 个 标 段 工 程 名 称 江 苏 江 南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建 三 大 中 心 建 设 工 程 营 业 场 所 安 防 系 统 工 程 标 段 规 模 ( 平 方 米 ) 建 筑 面 积 约 17000 平 方 米 估 算 价 ( 万 元 ) 投 标 人 资 质 类 别 等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专 业 等 级 700 老 资 质 : 机 电 工 程 一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专 业 级 ; 承 包 二 级 ( 含 ) 及 以 上 或 者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二 级 ( 含 ) 以 上 ; 新 资 质 : 电 子 与 智 能 化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二 级 ( 含 ) 及 以 上 或 者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二 级 ( 含 ) 以 上 ; 1
1 资 质 等 级 及 范 围 : 老 资 质 :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二 级 ( 含 ) 及 以 上 或 者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二 级 ( 含 ) 以 上 ; 新 资 质 : 电 子 与 智 能 化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二 级 ( 含 ) 及 以 上 或 者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二 级 ( 含 ) 以 上 ; 2 建 造 师 资 质 类 别 和 等 级 : 机 电 工 程 一 级 ; 3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四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凡 有 意 参 加 投 标 者, 可 2016 年 4 月 2 日 至 2016 年 4 月 11 日 登 陆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网 投 标 单 位 登 录 栏 目 获 取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每 套 售 价 300.00 元, 售 后 不 退 五 其 他 说 明 1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5 月 3 日 9:30( 超 过 时 间 未 签 到, 作 该 投 标 申 请 人 自 动 放 弃 投 标 签 到 时 一 次 性 递 交 投 标 材 料, 开 标 时 不 接 受 补 充 资 料 ) 2 本 标 段 须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14 万 元 ; 3 为 保 证 工 程 项 目 顺 利 完 成, 具 体 要 求 详 见 招 标 公 告 附 件 内 容 4 由 于 招 标 公 告 模 块 设 置 原 因, 公 告 中 节 假 日 仍 然 可 以 投 标 报 名 5 本 工 程 质 量 等 级 要 求 : 合 格 七 公 告 发 布 本 公 告 发 布 媒 体 为 : 江 苏 省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网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网 本 公 告 发 布 时 间 为 :2016 年 4 月 2 日 至 2016 年 4 月 11 日 本 项 目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 见 附 件 本 项 目 评 标 细 则 : 见 附 件 八 联 系 方 式 招 标 人 : 江 苏 江 南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江 苏 建 科 建 设 监 理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东 环 二 路 与 金 坛 大 地 址 :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嘉 陵 江 东 街 18 号 道 交 叉 口 邮 编 :213200 邮 编 :210000 联 系 人 : 张 总 联 系 人 : 黄 工 电 话 :0519-80186609 电 话 :025-83278635 2
注 1: 如 果 您 是 第 一 次 来 常 州 地 区 参 加 电 子 化 投 标, 请 您 携 带 好 本 企 业 的 相 关 资 料 先 办 理 企 业 信 息 登 记 手 续 如 在 投 标 ( 报 名 ) 截 止 时 间 前 未 进 行 企 业 信 息 登 记, 可 能 导 致 无 法 进 场 交 易 请 按 照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网 办 事 指 南 栏 目 中 的 企 业 办 理 招 投 标 网 上 信 息 登 记 的 通 知 要 求 办 理 注 2: 投 标 人 可 在 本 招 标 公 告 页 尾 的 信 息 发 布 栏 内 查 阅 本 次 招 投 标 的 公 告 发 布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答 疑 澄 清 招 标 控 制 价 发 布 及 答 疑 澄 清 等 全 部 相 关 信 息, 因 未 能 及 时 了 解 相 关 最 新 信 息 所 引 起 的 投 标 失 误 责 任 自 负 3
附 件 一 : 投 标 保 证 金 1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同 时, 应 按 招 标 公 告 规 定 的 金 额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人 应 充 分 考 虑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途 时 间, 确 保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到 达 负 责 受 理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单 位 帐 户 2 具 体 投 标 保 证 金 递 交 与 退 还 的 方 式 方 法 如 下 : (1) 投 标 单 位 向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2) 专 用 帐 户 具 体 内 容 : 户 名 :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账 号 :01208012020000000031 开 户 银 行 : 江 南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华 兴 支 行 投 标 单 位 必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将 投 标 保 证 金 ( 每 单 位 人 民 币 14 万 元 ) 以 转 账 支 票 电 汇 网 上 银 行 等 方 式 ( 现 金 除 外 ) 的 形 式 从 报 名 企 业 基 本 账 户 汇 入 投 标 保 证 金 专 用 账 户 且 必 须 全 额 到 账 ( 如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未 到 账 的, 一 律 视 作 资 格 后 审 不 合 格 ) 为 进 一 步 方 便 投 标 人 保 证 投 标 人 相 关 信 息 的 安 全, 投 标 单 位 缴 纳 保 证 金 后, 在 开 标 当 日 签 到 的 同 时 提 交 该 工 程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款 回 单,(1 保 证 金 回 单 上 请 注 明 标 段 名 称 2 网 银 汇 款 时, 请 在 网 银 备 注 栏 标 明 标 段 名 称, 便 于 开 收 据 和 退 还 时 查 询 ), 由 招 标 人 收 取 后 统 一 到 财 务 室 开 具 保 证 金 收 据, 不 再 提 前 开 具 收 据 第 一 次 来 我 市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单 位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需 携 带 本 单 位 的 基 本 帐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原 件, 留 存 盖 有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到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205 室 审 核 备 案 3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 在 书 面 合 同 签 订 后 5 日 退 还 至 中 标 人 和 未 中 标 人 的 缴 纳 账 户 4 年 度 保 证 金 用 户 按 常 州 市 城 乡 建 设 局 常 建 2014 100 号 通 知 要 求 执 行 5 投 标 单 位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1)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 (2) 中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签 订 施 工 合 同 的 或 拒 不 提 交 招 标 文 件 所 要 求 的 履 约 担 保 的 ; (3) 在 签 订 施 工 合 同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附 加 条 件 或 者 更 改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 4
(4)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5
附 件 二 :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一 本 工 程 采 用 资 格 后 审 对 投 标 人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二 本 工 程 资 审 合 格 条 件 : 1 具 有 独 立 订 立 合 同 的 能 力 ; 2 未 处 于 被 责 令 停 业 投 标 资 格 被 取 消 或 者 财 产 被 接 管 冻 结 和 破 产 状 态 ; 3 企 业 没 有 因 骗 取 中 标 或 者 严 重 违 约 以 及 发 生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等 违 法 违 规 问 题, 被 有 关 部 门 暂 停 投 标 资 格 并 在 暂 停 期 内 的 ; 4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没 有 失 真 或 者 弄 虚 作 假 ; 5 企 业 的 资 质 类 别 等 级 ; 满 足 本 公 告 要 求, 企 业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并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6 建 造 师 的 专 业 等 级 满 足 本 公 告 要 求, 建 造 师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并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 7 建 造 师 必 须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建 造 师 是 非 变 更 后 无 在 建 工 程 的 (2) 建 造 师 是 变 更 后 无 在 建 工 程 的, 并 且 : 原 合 同 工 期 已 满 且 变 更 备 案 之 日 已 满 6 个 月 ; 或 者, 因 非 承 包 方 原 因 致 使 工 程 项 目 停 工 超 过 120 天, 且 经 建 设 单 位 同 意 并 已 经 办 理 建 造 师 变 更 手 续 的 (3) 建 造 师 有 在 建 工 程, 但 该 在 建 工 程 与 本 次 招 标 的 工 程 属 于 同 一 工 程 项 目 同 一 项 目 批 文 同 一 施 工 地 点 分 段 发 包 或 分 期 施 工 的 情 况 8 本 项 目 不 提 供 联 合 体 投 标 报 名 ; 9 投 标 人 类 似 工 程 : 投 标 人 具 有 近 五 年 来 ( 开 标 之 日 往 前 推 五 年 ) 已 竣 工 的 单 项 工 程 造 价 在 500 万 元 及 以 上 ( 时 间 以 竣 工 验 收 单 为 准, 造 价 以 中 标 通 知 书 或 直 接 发 包 通 知 书 为 准 ) 公 共 建 筑 的 建 筑 智 能 化 ( 不 含 厂 房 住 宅 及 商 住 楼 ) 工 程 ( 须 专 业 发 包 ), 需 提 供 :1 经 项 目 当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或 其 授 权 的 职 能 部 门 ) 书 面 备 案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 或 直 接 发 包 通 知 书 );2 经 项 目 当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或 其 授 权 的 职 能 部 门 ) 书 面 备 案 的 施 工 合 同 ;3 竣 工 验 收 单 ( 经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四 方 签 字 盖 章 );4 如 项 目 当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或 其 授 权 的 职 能 部 门 ) 不 实 行 备 案 制 的, 则 必 须 由 项 目 当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或 其 授 权 的 职 能 部 门 ) 出 具 证 明 材 料, 否 则 不 作 为 资 格 审 查 依 据 可 以 与 投 标 建 造 师 类 似 工 程 兼 得 10 投 标 建 造 师 类 似 工 程 : 投 标 建 造 师 具 有 近 五 年 来 ( 开 标 之 日 往 前 推 五 年 ) 6
已 竣 工 的 单 项 工 程 造 价 在 300 万 元 及 以 上 ( 时 间 以 竣 工 验 收 单 为 准, 造 价 以 中 标 通 知 书 或 直 接 发 包 通 知 书 为 准 ) 公 共 建 筑 的 建 筑 智 能 化 ( 不 含 厂 房 住 宅 及 商 住 楼 ) 工 程 ( 须 专 业 发 包 ), 需 提 供 :1 经 项 目 当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或 其 授 权 的 职 能 部 门 ) 书 面 备 案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 或 直 接 发 包 通 知 书 );2 经 项 目 当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或 其 授 权 的 职 能 部 门 ) 书 面 备 案 的 施 工 合 同 ;3 竣 工 验 收 单 ( 经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四 方 签 字 盖 章 );4 如 项 目 当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或 其 授 权 的 职 能 部 门 ) 不 实 行 备 案 制 的, 则 必 须 由 项 目 当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或 其 授 权 的 职 能 部 门 ) 出 具 证 明 材 料, 否 则 不 作 为 资 格 审 查 依 据 建 造 师 类 似 工 程 必 须 是 投 标 人 承 接 的, 可 以 与 投 标 人 类 似 工 程 兼 得 11 无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 (1) 江 苏 省 内 企 业 : 按 苏 建 招 函 2015 16 号 文 件 要 求 由 评 委 资 格 审 查 时 查 询 (2) 江 苏 省 外 企 业 : 提 供 注 册 地 检 察 机 关 出 具 的 关 于 行 贿 犯 罪 查 询 结 果 告 知 函 或 当 地 检 察 机 关 网 上 查 询 打 印 并 加 盖 投 标 企 业 公 章 的 关 于 行 贿 犯 罪 查 询 结 果 告 知 函 ( 办 理 时 间 至 少 为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后 ) 12 金 坛 以 外 企 业 在 开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至 金 坛 区 建 管 处 办 理 进 市 投 标 资 质 核 验 单 ( 联 系 电 话 :0519-82695111, 地 址 :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5 号 楼 一 楼 ) 三 由 招 标 人 委 托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实 施 对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审 查 四 资 格 后 审 需 携 带 的 资 料 (1)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2) 投 标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 证 ) 社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注 册 单 位 为 其 缴 纳 社 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缴 纳 凭 证 (2016 年 1 月 至 2016 年 3 月 ) 注 : 社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缴 纳 社 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缴 纳 凭 证 包 括 :a 社 保 手 册 ;b 该 投 标 单 位 经 社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缴 费 清 单 ( 其 中 之 一 均 可 ) (3) 投 标 人 类 似 工 程 需 提 供 :1 经 项 目 当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或 其 授 权 的 职 能 部 门 ) 书 面 备 案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 或 直 接 发 包 通 知 书 );2 经 项 目 当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或 其 授 权 的 职 能 部 门 ) 书 面 备 案 的 施 工 合 同 ;3 竣 工 验 收 单 ( 经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四 方 签 字 盖 章 );4 如 项 目 当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或 7
其 授 权 的 职 能 部 门 ) 不 实 行 备 案 制 的, 则 必 须 由 项 目 当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或 其 授 权 的 职 能 部 门 ) 出 具 证 明 材 料 ; (4) 投 标 建 造 师 类 似 工 程 需 提 供 :1 经 项 目 当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或 其 授 权 的 职 能 部 门 ) 书 面 备 案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 或 直 接 发 包 通 知 书 );2 经 项 目 当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或 其 授 权 的 职 能 部 门 ) 书 面 备 案 的 施 工 合 同 ;3 竣 工 验 收 单 ( 经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四 方 签 字 盖 章 );4 如 项 目 当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或 其 授 权 的 职 能 部 门 ) 不 实 行 备 案 制 的, 则 必 须 由 项 目 当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或 其 授 权 的 职 能 部 门 ) 出 具 证 明 材 料 ; (5) 金 坛 以 外 企 业 提 供 建 管 处 出 具 的 进 市 投 标 资 质 核 验 单 和 相 关 人 员 押 证 证 明 ( 建 管 处 联 系 电 话 :0519-82695111); (6) 江 苏 省 外 企 业 提 供 关 于 行 贿 犯 罪 查 询 结 果 告 知 函 (7) 常 州 市 年 度 投 标 保 证 金 已 收 证 明 ; (8) 承 诺 书 ( 格 式 见 附 件 四 ); 注 :1 所 有 投 标 单 位 无 需 提 供 以 上 资 格 审 查 材 料 的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以 已 录 入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电 子 化 招 投 标 系 统 (5.0 系 统 ) 企 业 诚 信 库 并 审 核 通 过 的 信 息 为 准, 未 录 入 企 业 诚 信 库 或 审 核 未 通 过 的 作 资 格 审 查 不 合 格 处 理 2 投 标 企 业 录 入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电 子 化 招 投 标 系 统 (5.0 系 统 ) 企 业 诚 信 库 中 信 息 按 苏 建 招 (2015)29 号 文 第 二 条 ( 三 ) 款 执 行, 且 内 容 印 章 完 全 清 晰 可 辨, 并 在 有 效 期 内 如 资 格 审 查 清 晰 度 达 到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半 数 以 上 认 定 模 糊 无 法 辨 认 的 作 资 格 审 查 不 合 格 处 理 五 其 他 注 意 事 项 1 (1) 投 标 人 需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携 带 CA 密 钥 到 场 开 标, 否 则 按 自 动 放 弃 投 标 处 理 ( 如 投 标 单 位 需 远 程 解 密, 必 须 在 开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书 面 申 请 及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 格 式 详 见 附 件 五 ) (2) 申 请 远 程 解 密 的 投 标 单 位 必 须 在 所 有 有 效 投 标 单 位 完 成 解 密 后 5 分 钟 内 完 成 远 程 解 密, 否 则 按 自 动 放 弃 投 标 处 理 六 开 标 ( 包 括 资 格 后 审 ) 时 间 地 点 : 1 时 间 :2016 年 5 月 3 日 9:30 ( 超 过 时 间 未 签 到, 作 该 投 标 申 请 人 自 动 放 弃 投 标 处 理,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按 要 求 一 次 性 递 交 资 审 材 料, 不 接 受 补 充 资 料 ) 2 地 点 :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108 室 (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东 环 一 路 669 8
号 住 建 委 4 号 楼 一 楼 ) 七 任 何 不 符 合 招 标 公 告 ( 包 括 附 件 ) 要 求 的 情 形 均 视 为 资 格 后 审 不 合 格 八 (1) 投 标 企 业 的 授 权 委 托 人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必 须 参 加 开 标 会, 并 在 招 标 人 按 开 标 程 序 进 行 点 名 时, 授 权 委 托 人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及 本 人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原 件 ;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原 件 及 本 人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原 件 (2) 投 标 企 业 的 投 标 注 册 建 造 师 必 须 参 加 开 标 会, 并 在 招 标 人 按 开 标 程 序 进 行 点 名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本 人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原 件 以 上 参 加 人 员 在 开 标 时 间 截 止 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投 标 处 理, 其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 (1) 未 到 达 开 标 现 场 的 ; (2) 未 参 加 投 标 签 到 的 ; (3) 身 份 核 验 时 未 能 提 供 身 份 证 明 等 相 关 材 料 的 ; (4)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导 致 二 代 身 份 证 读 卡 器 识 别 出 现 异 常, 无 法 正 常 显 示 相 关 信 息 ( 临 时 身 份 证 须 同 时 提 供 本 人 户 口 簿 ) (5)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备 注 : 各 个 投 标 单 位 进 入 开 标 现 场 的 人 员 必 须 服 从 招 标 人 及 招 标 监 督 人 员 管 理 一 信 息 公 布 招 标 文 件 ( 工 程 量 清 单 图 纸 ) 的 下 载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下 载 招 投 标 答 疑 :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网, 网 址 http://58.216.237.117/czztb 二 招 标 文 件 自 由 下 载, 上 传 投 标 文 件 时 须 通 过 网 银 支 付 300 元 费 用 三 本 工 程 不 满 3 家 投 标 将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四 本 工 程 所 有 的 资 审 资 料, 都 必 须 在 有 效 期 内 如 有 关 的 资 审 资 料 在 年 审 中 的, 开 标 时 必 须 出 具 发 证 单 位 证 明 的 原 件 ; 如 资 料 已 经 年 审 通 过 的, 必 须 在 5.0 库 里 重 新 上 传 新 的 资 料 五 所 有 投 标 企 业 对 拟 投 标 的 注 册 建 造 师 不 得 有 在 建 工 程 已 竣 工 项 目 各 投 标 单 位 请 及 时 核 销 9
附 件 三 : 评 标 细 则 一 技 术 标 : 不 需 要 二 商 务 标 评 审 : 1. 单 因 素 评 标 法 一 : 以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标 价 算 术 平 均 值 为 A( 若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7 家 时, 去 掉 其 中 的 一 个 最 高 价 和 一 个 最 低 价 后 取 算 术 平 均 值 为 A; 若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10 家 时, 去 掉 其 中 的 二 个 最 高 价 和 二 个 最 低 价 后 取 算 术 平 均 值 为 A) 评 标 基 准 价 =A K,K 值 在 清 标 后 由 投 标 人 推 选 的 代 表 随 机 抽 取 确 定, 范 围 为 95% 96% 97% 98% 等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得 最 高 分 (100 分 ), 并 以 此 为 基 准 确 定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价 格 得 分 : 投 标 价 格 高 于 该 基 准 价 的, 每 高 1% 扣 1 分 ; 投 标 价 格 低 于 该 基 准 价 的, 每 低 1% 扣 0.5 分 ( 若 出 现 两 家 或 两 家 以 上 的 投 标 人 得 分 相 同 时, 以 最 低 价 者 中 标 ) 中 间 用 插 入 法, 计 算 过 程 及 结 果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第 二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三 位 四 舍 五 入 ) 2. 单 因 素 评 标 法 二 : 以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标 价 算 术 平 均 值 为 A( 若 7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10 家 时, 去 掉 其 中 的 一 个 最 高 价 和 一 个 最 低 价 后 取 算 术 平 均 值 为 A; 若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10 家 时, 去 掉 其 中 的 二 个 最 高 价 和 二 个 最 低 价 后 取 算 术 平 均 值 为 A),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为 B, 则 : 评 标 基 准 价 =A K1 Q1+B K2 Q2,Q2=1-Q1, Q1 Q2 取 值 一 般 均 应 30%(Q1 的 取 值 为 范 围 为 50% 55% 60% 65% 70%); K1 的 取 值 范 围 为 95% 96% 97% 98%; K2 的 取 值 为 98% Q1 K1 值 在 清 标 后 由 投 标 人 推 选 的 代 表 随 机 抽 取 确 定 等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得 最 高 分 (100 分 ), 并 以 此 为 基 准 价 确 定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价 格 得 分 : 投 标 价 格 高 于 该 基 准 价 的, 每 高 1% 扣 1 分 ; 投 标 价 格 低 于 该 基 准 价 的, 每 低 1% 扣 0.3 分 ( 若 出 现 两 家 或 两 家 以 上 的 投 标 人 得 分 相 同 时, 以 最 低 价 者 中 标 ) 中 间 用 插 入 法, 计 算 过 程 及 结 果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第 二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三 位 四 舍 五 入 ) 3. 单 因 素 评 标 法 三 : 以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的 次 低 评 标 价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等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的 得 最 高 分 (100 分 ), 并 以 此 为 基 准 确 定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价 格 得 分 : 投 标 价 格 高 于 该 基 准 价 的, 每 高 1% 扣 1 分 ; 投 标 价 格 低 于 该 基 准 价 的, 每 低 1% 扣 0.3 分 ( 若 出 现 两 家 或 两 家 以 上 的 投 标 人 得 分 相 同 时, 以 最 低 价 者 中 标 ) 中 间 用 插 入 法, 计 算 过 程 及 结 果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第 二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三 位 四 舍 五 入 ) 10
以 上 三 种 评 标 方 法 的 选 择 由 招 标 人 在 清 标 后 随 机 抽 取 三 定 标 办 法 : 以 上 得 分 最 高 者 为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若 得 分 相 同, 则 选 择 报 价 低 的 为 中 标 侯 选 人 如 报 价 也 相 同, 由 投 标 单 位 抽 签 决 定 中 标 候 选 人 注 : 1 由 于 招 标 文 件 模 板 原 因, 评 分 细 则 以 招 标 公 告 附 件 中 的 为 准 2 开 标 评 标 定 标 流 程 投 标 人 员 身 份 核 验 ---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检 查 --- 投 标 文 件 解 密 唱 标 ---- 资 格 审 查 清 标 ---- 评 分 办 法 及 相 应 系 数 抽 取 ---- 定 标 提 醒 :1 凡 涉 及 投 标 单 位 无 故 离 开 开 标 会 议 室 导 致 其 未 参 加 评 分 办 法 及 相 应 系 数 抽 取 此 类 质 疑 等 一 概 不 予 受 理 2 评 标 办 法 及 系 数 抽 取 后 不 因 招 投 标 当 事 人 质 疑 投 诉 复 议 以 及 其 他 任 何 情 形 而 改 变 11
附 件 四 : 承 诺 书 致 ( 招 标 人 ): 为 确 保 工 程 招 标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我 公 司 在 此 承 诺 : (1) 我 公 司 具 有 独 立 订 立 合 同 的 能 力 ; (2) 我 公 司 未 处 于 被 责 令 停 业 投 标 资 格 被 取 消 或 者 财 产 被 接 管 冻 结 和 破 产 状 态 ; (3) 我 公 司 没 有 因 骗 取 中 标 或 者 严 重 违 约 以 及 发 生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等 违 法 违 规 问 题, 被 有 关 部 门 暂 停 投 标 资 格 并 在 暂 停 期 内 ; (4) 资 格 后 审 资 料 没 有 失 真 或 者 弄 虚 作 假 ; (5) 我 公 司 所 报 建 造 师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a 建 造 师 是 非 变 更 后 无 在 建 工 程 的 b 建 造 师 是 变 更 后 无 在 建 工 程 的, 并 且 : 原 合 同 工 期 已 满 且 变 更 备 案 之 日 已 满 6 个 月 ; 或 者, 因 非 承 包 方 原 因 致 使 工 程 项 目 停 工 超 过 120 天, 且 经 建 设 单 位 同 意 并 已 经 办 理 建 造 师 变 更 手 续 的 c 建 造 师 有 在 建 工 程, 但 该 在 建 工 程 与 本 次 招 标 的 工 程 属 于 同 一 工 程 项 目 同 一 项 目 批 文 同 一 施 工 地 点 分 段 发 包 或 分 期 施 工 的 情 况 (6) 我 公 司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7) 我 公 司 没 有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依 法 被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且 期 限 未 满 的 ; (8) 我 公 司 没 有 因 招 投 标 活 动 中 有 违 法 违 规 和 不 良 行 为, 被 有 关 招 投 标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公 示 且 公 示 期 限 未 满 的 若 经 核 实, 发 现 所 报 内 容 失 实 或 有 任 何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我 公 司 愿 自 动 放 弃 此 次 投 标, 若 因 此 给 此 次 招 标 工 作 带 来 不 良 影 响, 我 公 司 将 自 愿 承 担 所 有 责 任 投 标 人 ( 盖 章 ):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12
附 件 五 : 电 子 化 招 投 标 远 程 解 密 申 请 ( 招 标 人 ): 我 单 位 ( 单 位 名 称 ) 需 同 时 参 与 下 表 所 列 的 开 标 会, 特 申 请 在 ( 标 段 名 称 ) 项 目 开 标 会 使 用 远 程 解 密 方 式 解 密 投 标 文 件 标 段 编 号 标 段 名 称 开 标 时 间 地 点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