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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 级 职 称 报 名 及 考 试 信 息 : http://www.dongao.com/cjks/bm/201510/263235. shtml 2016 年 初 级 会 计 职 称 考 试 报 名 开 始 了!!! 系 统 开 通 时 间 为 2015 年 11 月 1 日 至 30 日 考 试 时 间 定 于 2016 年 5 月 14-18 日 举 行 为 方 便 广 大 考 生 及 时 掌 握 全 国 各 地 区 考 试 报 名 工 作, 请 用 鱼 跃 发 给 大 家 的 网 址 查 询

2016 年 初 级 会 计 职 称 考 试 日 程 安 排 及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关 于 2016 年 度 全 国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初 级 资 格 考 试 考 务 日 程 安 排 及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会 考 [2015]17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及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管 理 机 构 : 经 财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研 究 决 定,2016 年 度 全 国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初 级 资 格 考 试 采 用 无 纸 化 方 式, 定 于 2016 年 5 月 举 行 现 就 2016 年 度 全 国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初 级 资 格 考 试 考 务 日 程 安 排 及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2016 年 初 级 会 计 职 称 考 试 日 程 安 排 及 有 一 考 试 报 名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报 名 参 加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初 级 资 格 考 试 的 人 员,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坚 持 原 则, 具 备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品 质 ; 认 真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和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以 及 有 关 财 经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制 度, 无 严 重 违 反 财 经 纪 律 的 行 为 ;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热 爱 本 职 工 作 ;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持 有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 具 备 国 家 教 育 部 门 认 可 的 高 中 毕 业 以 上 学 历 报 考 人 员 报 名 时 应 提 交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学 历 证 书 居 民 身 份 证 明 ( 香 港 澳 门 居 民 应 提 交 本 人 身 份 证 明, 台 湾 居 民 应 提 交 台 湾 居 民 来 往 大 陆 通 行 证 ) 等 证 明 材 料

2016 年 初 级 会 计 职 称 考 试 日 程 安 排 及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二 考 试 科 目 : 考 试 科 目 包 括 初 级 会 计 实 务 和 经 济 法 基 础 参 加 初 级 资 格 考 试 的 人 员, 必 须 在 一 个 考 试 年 度 内 通 过 全 部 科 目 的 考 试, 方 可 获 得 初 级 资 格 证 书 三 考 试 大 纲 : 使 用 全 国 会 计 考 办 印 发 的 2016 年 度 全 国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初 级 资 格 考 试 大 纲 四 考 试 时 间 :2016 年 度 全 国 初 级 资 格 考 试 于 2016 年 5 月 14 日 至 18 日 举 行, 共 10 个 批 次 初 级 资 格 初 级 会 计 实 务 科 目 的 考 试 时 长 为 2 小 时, 经 济 法 基 础 科 目 的 考 试 时 长 为 1.5 小 时, 两 个 科 目 连 续 考 试, 时 间 不 得 混 用

2016 年 初 级 会 计 职 称 考 试 日 程 安 排 及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具 体 考 试 时 间 及 批 次 如 下 : 考 试 日 期 考 试 时 间 及 科 目 5 月 14 日 至 18 日 9:00-12:30 初 级 会 计 实 务 经 济 法 基 础 共 5 天 10 批 次 ) 14:30-18:00 初 级 会 计 实 务 经 济 法 基 础

2016 年 初 级 会 计 职 称 考 试 日 程 安 排 及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五 考 务 日 程 ( 一 )2015 年 10 月 31 日 前, 各 省 级 考 试 管 理 机 构 公 布 本 地 区 2016 年 度 初 级 资 格 考 试 科 目 考 试 时 间 报 名 日 期 报 名 方 法 等 考 试 相 关 事 项 ( 二 )2015 年 11 月 30 日 前, 各 地 考 试 管 理 机 构 完 成 本 地 区 2016 年 度 初 级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工 作 11 月 1 日 至 30 日, 全 国 会 计 资 格 评 价 网 会 计 行 业 管 理 网 初 级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系 统 开 通 ; 报 名 系 统 中 缴 费 系 统 延 开 至 12 月 5 号 各 省 级 考 试 管 理 机 构 在 上 述 时 间 内 自 行 确 定 本 地 区 的 具 体 报 名 时 间 及 次 数

2016 年 初 级 会 计 职 称 考 试 日 程 安 排 及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三 )2016 年 4 月 10 日 前, 各 省 级 考 试 管 理 机 构 公 布 本 地 区 初 级 资 格 考 试 准 考 证 网 上 打 印 起 止 日 期 ( 四 )2016 年 5 月 14 至 18 日 组 织 初 级 资 格 考 试 ( 五 )2016 年 6 月 8 日 前, 下 发 初 级 资 格 考 试 成 绩, 并 在 全 国 会 计 资 格 评 价 网 和 各 地 考 试 管 理 机 构 指 定 媒 体 公 布

2016 年 初 级 会 计 职 称 考 试 日 程 安 排 及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六 其 他 事 项 ( 一 ) 各 地 考 试 管 理 机 构 应 按 照 统 一 规 定 的 程 序 组 织 网 上 报 名 工 作, 严 格 把 握 报 名 条 件, 认 真 负 责 地 做 好 报 名 资 格 的 审 查 工 作 ( 二 ) 各 省 级 考 试 管 理 机 构 应 于 考 试 开 始 5 日 前 完 成 对 监 考 人 员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的 培 训 等 各 项 考 前 准 备 工 作, 并 做 好 防 范 和 打 击 考 试 作 弊 活 动 的 各 项 准 备 ( 三 ) 各 级 考 试 管 理 机 构 要 提 高 服 务 意 识, 认 真 负 责, 精 心 做 好 各 环 节 考 务 工 作, 确 保 2016 年 度 全 国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初 级 资 格 考 试 各 项 工 作 顺 利 平 稳 完 成 全 国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2015 年 度 全 国 税 务 师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通 告 http://www.dongao.com/zcswsks/bkzn/201511/269660.shtml,2015 年 度 全 国 税 务 师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通 告, 2015/11/7,9:57:16 中 国 注 册 税 务 师 协 会 根 据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税 务 师 职 业 资 格 制 度 暂 行 规 定 和 税 务 师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 人 社 部 发 [2015]90 号 ), 现 将 2015 年 度 全 国 税 务 师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 以 下 简 称 考 试 ) 相 关 事 项 通 告 如 下 : 一 考 试 报 名 条 件 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恪 守 职 业 道 德,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并 符 合 下 列 相 应 条 件 之 一 的, 可 以 报 名 参 加 税 务 师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 ( 一 ) 取 得 经 济 学 法 学 管 理 学 学 科 门 类 大 学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 学 位 ); 或 者 取 得 其 他 学 科 门 类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从 事 经 济 法 律 相 关 工 作 满 1 年 ( 二 ) 取 得 经 济 学 法 学 管 理 学 学 科 门 类 大 学 专 科 学 历, 从 事 经 济 法 律 相 关 工 作 满 2 年 ; 或 者 取 得 其 他 学 科 门 类 大 学 专 科 学 历, 从 事 经 济 法 律 相 关 工 作 满 3 年

2015 年 度 全 国 税 务 师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二 考 试 报 名 程 序 参 加 考 试 的 报 名 人 员, 应 当 通 过 中 国 注 册 税 务 师 协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税 协 ) 官 网 (www.cctaa.cn) 上 的 全 国 税 务 师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系 统 或 直 接 登 录 http://ksbm.ecctaa.com 网 站 ( 简 称 报 名 系 统 ) 进 行 报 名 报 名 分 为 填 写 报 名 信 息 缴 费 和 网 上 审 核 等 三 个 环 节 报 名 人 员 可 以 全 科 或 分 科 报 考 ( 一 ) 填 写 报 名 信 息 1. 报 名 人 员 应 当 于 2015 年 11 月 20 日 6:00 至 12 月 20 日 18:00( 北 京 时 间 ), 登 录 报 名 系 统, 完 成 注 册 后, 点 击 我 要 报 名, 按 照 报 名 提 示 如 实 填 写 相 关 信 息 2. 报 名 人 员 提 交 报 名 信 息 并 在 缴 费 前, 可 在 报 名 系 统 中 修 改 报 名 信 息 ( 二 ) 缴 费 1. 每 科 次 考 试 费 100 元 2. 报 名 人 员 提 交 报 名 信 息 后, 即 可 通 过 网 上 支 付 缴 纳 考 试 费 缴 费 成 功 后, 所 报 考 科 目 及 相 关 信 息 不 能 再 更 改 考 试 费 不 予 退 还 3. 缴 费 截 止 时 间 为 2015 年 12 月 20 日 18:00( 北 京 时 间 )

2015 年 度 全 国 税 务 师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 三 ) 网 上 审 核 1. 报 名 采 用 网 上 审 核 方 式 2. 报 名 人 员 应 按 要 求 如 实 填 写 信 息, 并 按 要 求 上 传 个 人 照 片 国 家 教 育 部 认 可 的 学 历 证 书 等 相 关 电 子 图 片, 学 历 证 将 由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学 生 信 息 网 进 行 认 证 ; 持 国 外 学 历 证 书 的 报 名 人 员, 应 当 录 入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出 具 的 学 历 认 证 书 编 号, 未 录 入 毕 业 证 书 或 学 历 认 证 书 编 号 的, 属 不 符 合 报 名 条 件, 报 名 资 格 不 予 通 过 3. 因 误 填 错 填, 导 致 网 上 审 核 不 通 过 的, 可 在 报 名 截 止 日 前 重 新 提 交 凡 逾 期 不 重 新 提 交 的 或 填 报 虚 假 信 息 的, 报 名 资 格 不 予 通 过 4. 报 名 资 格 未 通 过 的 报 名 人 员, 将 不 能 下 载 打 印 准 考 证 和 参 加 考 试, 报 名 费 不 予 退 还, 责 任 自 负 三 考 试 科 目 和 大 纲 ( 一 ) 考 试 科 目 为 五 科, 即 : 税 法 ( 一 ) 税 法 ( 二 ) 财 务 与 会 计 涉 税 服 务 相 关 法 律 涉 税 服 务 实 务 ( 二 ) 考 试 大 纲 : 全 国 税 务 师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大 纲 (2015 年 ) 由 中 国 注 册 税 务 师 协 会 发 布

四 考 试 方 式 考 试 采 用 计 算 机 闭 卷 考 试 ( 简 称 机 考 ) 方 式, 即 在 计 算 机 终 端 获 取 试 题 作 答 并 提 交 答 题 结 果 考 试 系 统 支 持 8 种 输 入 法 : 微 软 全 拼 智 能 ABC 谷 歌 搜 狗 等 拼 音 输 入 法, 王 码 极 品 万 能 等 五 笔 输 入 法 五 考 试 时 间 ( 一 ) 考 试 时 长 : 150 分 钟 / 科 ( 二 ) 考 试 时 间 :2016 年 2 月 27 日 -28 日 27 日 上 午 9:00 11:30 税 法 ( 一 ) 27 日 下 午 13:00 15:30 税 法 ( 二 ) 27 日 下 午 16:30 19:00 财 务 与 会 计 28 日 上 午 9:00 11:30 涉 税 服 务 相 关 法 律 28 日 下 午 14:00 16:30 涉 税 服 务 代 理 实 务 六 考 试 城 市 考 试 城 市 : 详 见 报 名 系 统 七 考 试 用 书 ( 一 ) 中 国 注 册 税 务 师 协 会 根 据 全 国 税 务 师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大 纲 (2015 年 ), 组 织 编 委 专 家 编 写 五 个 科 目 考 试 用 书, 由 中 国 税 务 出 版 社 出 版 发 行, 报 名 人 员 可 在 报 名 系 统 上 自 愿 订 购 ( 二 ) 报 名 人 员 可 以 到 报 名 系 统 中 订 购 考 试 用 书, 订 购 正 版 图 书 可 以 获 得 多 项 增 值 服 务

八 准 考 证 打 印 考 试 报 名 人 员 应 当 于 2016 年 2 月 17 日 06:00 至 27 日 18:00 期 间, 登 录 报 名 系 统 下 载 打 印 准 考 证 九 试 卷 评 阅 和 成 绩 认 定 ( 一 ) 应 试 人 员 的 答 卷 由 税 务 师 职 业 资 格 评 价 和 考 试 委 员 会 ( 简 称 考 试 委 ) 办 公 室 组 织 评 阅 考 试 成 绩 由 考 试 委 审 定 后 发 布 应 试 人 员 可 登 录 报 名 系 统 查 询 成 绩 并 下 载 打 印 成 绩 单 ( 二 )5 科 考 试 成 绩 满 分 均 为 140 分 考 试 合 格 标 准 由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指 导 后 予 以 确 定 ( 三 ) 考 试 成 绩 实 行 5 年 为 一 个 周 期 的 滚 动 管 理 办 法, 报 考 全 科 须 在 连 续 5 个 考 试 年 度 内 参 加 全 部 (5 个 ) 科 目 的 考 试 并 合 格, 符 合 考 试 报 名 条 件 者, 可 取 得 税 务 师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免 试 人 员 须 在 连 续 4 个 考 试 年 度 内 参 加 相 应 科 目 考 试 并 合 格, 符 合 考 试 报 名 条 件 者, 可 取 得 税 务 师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截 至 2015 年, 原 注 册 税 务 师 资 格 考 试 在 原 制 度 文 件 规 定 的 有 效 期 内 的 各 科 目 合 格 成 绩 有 效 期 顺 延 即 :2013 年 2014 年 成 绩 执 行 新 办 法 ( 四 )2015 年 单 科 成 绩 单 可 在 报 名 系 统 中 下 载 打 印

十 免 试 条 件 与 申 请 程 序 ( 一 ) 免 试 条 件 符 合 税 务 师 职 业 资 格 制 度 暂 行 规 定 报 考 条 件, 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可 免 试 相 应 科 目 : 1. 已 评 聘 经 济 审 计 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从 事 涉 税 工 作 满 两 年 的, 可 免 试 财 务 与 会 计 科 目 2. 已 评 聘 法 律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从 事 涉 税 工 作 满 两 年 的, 可 免 试 涉 税 服 务 相 关 法 律 科 目 ( 二 ) 免 试 申 请 免 试 相 应 科 目 人 员 在 报 名 时, 须 在 报 名 系 统 的 免 试 申 请 中 上 传 高 级 职 称 证 书 电 子 图 片 和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聘 任 材 料 电 子 图 片 十 一 证 书 申 请 与 发 放 ( 一 ) 全 科 成 绩 合 格 的 应 试 人 员 持 报 名 时 提 交 的 材 料 原 件 到 省 级 注 册 税 务 师 协 会 现 场 审 核, 审 核 通 过 的 应 试 人 员 可 领 取 全 国 税 务 师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具 体 领 取 方 法 另 行 通 知 十 二 其 他 事 项 :( 一 ) 报 名 人 员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全 国 税 务 师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须 知, 报 名 完 成 即 视 为 全 部 认 同 并 承 诺 遵 守 须 知 规 定

( 二 ) 报 名 系 统 网 站 已 开 通 考 试 模 拟 练 习, 报 名 人 员 可 登 录 练 习, 熟 悉 计 算 机 操 作 和 答 题 方 式 ( 三 ) 应 试 人 员 考 试 前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全 国 税 务 师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应 试 人 员 考 场 守 则 和 有 关 考 试 信 息, 并 按 要 求 参 加 考 试 ( 四 ) 应 试 人 员 申 请 考 试 成 绩 复 核, 可 在 成 绩 发 布 后 5 到 10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报 名 系 统, 提 出 成 绩 复 核 申 请 考 试 办 公 室 根 据 全 国 税 务 师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成 绩 复 核 办 法 统 一 组 织 成 绩 复 核 ( 五 ) 报 名 系 统 中, 已 就 广 大 考 生 共 同 关 注 的 问 题 进 行 了 回 答, 如 还 有 其 他 有 关 税 务 师 考 试 政 策 性 的 问 题, 可 将 问 题 发 送 至 全 国 税 务 师 职 业 资 格 评 价 和 考 试 委 员 办 公 室 专 用 邮 箱 :ksbm@cctaa.cn 报 名 人 员 咨 询 报 名 系 统 相 关 的 技 术 性 问 题, 请 拨 打 电 话 :010-68410487 68451149( 工 作 日 北 京 时 间 9:00 18:00) ( 六 ) 报 名 条 件 与 免 试 条 件 中 所 涉 工 作 年 限 的 截 止 时 间 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七 ) 中 国 注 册 税 务 师 协 会 不 举 办 考 前 培 训, 也 从 未 授 权 或 委 托 任 何 机 构 及 个 人 举 办 相 关 考 前 培 训 ( 八 ) 港 澳 台 居 民 参 加 考 试 另 行 通 知 特 此 通 告 中 国 注 册 税 务 师 协 会 2015 年 11 月 5 日

初 级 经 济 法 预 科 班 高 频 考 点, 熟 悉, 多 学 几 遍 所 以 我 们 从 重 点 章 节 开 始 第 四 章 增 值 税 消 费 税 营 业 税 法 律 制 度 1 增 值 税 的 征 税 范 围 1. 一 般 规 定 (1) 销 售 货 物 ; (2) 进 口 货 物 ; (3) 提 供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 (4)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包 括 交 通 运 输 业 邮 政 业 和 部 分 现 代 服 务 业 ( 包 括 研 发 和 技 术 服 务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文 化 创 意 服 务 物 流 辅 助 服 务 有 形 动 产 租 赁 服 务 鉴 证 咨 询 服 务 广 播 影 视 服 务 )

第 四 章 增 值 税 消 费 税 营 业 税 法 律 制 度 2. 视 同 销 售 货 物 (1) 将 货 物 交 付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代 销 (2) 销 售 代 销 货 物 (3) 设 有 两 个 以 上 机 构 并 实 行 统 一 核 算 的 纳 税 人, 将 货 物 从 一 个 机 构 移 送 其 他 机 构 用 于 销 售, 但 相 关 机 构 设 在 同 一 县 ( 市 ) 的 除 外 (4) 将 自 产 委 托 加 工 的 货 物 用 于 非 增 值 税 应 税 项 目 (5) 将 自 产 委 托 加 工 的 货 物 用 于 集 体 福 利 或 者 个 人 消 费 (6) 将 自 产 委 托 加 工 或 购 进 的 货 物 作 为 投 资, 提 供 给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7) 将 自 产 委 托 加 工 或 购 进 的 货 物 分 配 给 股 东 或 者 投 资 者 (8) 将 自 产 委 托 加 工 或 购 进 的 货 物 无 偿 赠 送 他 人

3. 混 合 销 售 (1) 一 般 规 定 1 从 事 货 物 的 生 产 批 发 或 者 零 售 的 企 业 企 业 性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视 同 销 售 货 物, 一 并 征 收 增 值 税 2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一 并 征 收 营 业 税 (2) 特 殊 规 定 销 售 自 产 货 物 并 同 时 提 供 建 筑 业 劳 务 的, 应 当 分 别 核 算 货 物 的 销 售 额 和 非 增 值 税 应 税 劳 务 ( 建 筑 业 ) 的 营 业 额, 货 物 的 销 售 额 缴 纳 增 值 税, 建 筑 业 劳 务 的 营 业 额 缴 纳 营 业 税 ; 未 分 别 核 算 的, 由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核 定 其 货 物 的 销 售 额, 核 定 后, 还 是 分 别 缴 纳 增 值 税 和 营 业 税 4. 兼 营 纳 税 人 兼 营 非 增 值 税 应 税 项 目 的, 应 分 别 核 算 货 物 或 者 应 税 劳 务 的 销 售 额 和 非 增 值 税 应 税 项 目 的 营 业 额 ; 未 分 别 核 算 的, 由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核 定 货 物 或 者 应 税 劳 务 的 销 售 额 ( 而 非 一 并 征 收 增 值 税 ) 5. 应 当 征 收 增 值 税 的 特 殊 项 目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货 物 期 货 ( 包 括 商 品 期 货 和 贵 金 属 期 货 ), 在 期 货 的 实 物 交 割 环 节 征 收 增 值 税 (2) 银 行 销 售 金 银 的 业 务, 征 收 增 值 税 (3) 典 当 业 的 死 当 物 品 销 售 业 务 和 寄 售 业 代 委 托 人 销 售 寄 售 物 品 的 业 务, 征 收 增 值 税

(4) 缝 纫 业 务, 征 收 增 值 税 (5) 旅 店 业 和 饮 食 业 纳 税 人 销 售 非 现 场 消 费 的 食 品 应 当 缴 纳 增 值 税, 不 缴 纳 营 业 税 (6) 电 力 公 司 向 发 电 企 业 收 取 的 过 网 费, 征 收 增 值 税 (7) 随 汽 车 销 售 提 供 的 汽 车 按 揭 服 务 和 代 办 服 务 业 务 征 收 增 值 税 ; 纳 税 人 单 独 提 供 按 揭 代 办 服 务 业 务, 不 销 售 汽 车 的, 应 征 收 营 业 税 (8) 移 动 电 话 的 销 售 1 电 信 单 位 单 独 销 售 移 动 电 话, 不 提 供 有 关 的 电 信 劳 务 服 务 的, 征 收 增 值 税 2 电 信 单 位 自 己 销 售 电 信 物 品, 并 为 客 户 提 供 有 关 的 电 信 劳 务 服 务 的, 属 于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一 并 征 收 营 业 税 (9) 预 制 构 件 基 本 建 设 单 位 和 从 事 建 筑 安 装 业 务 的 企 业 附 设 的 工 厂 车 间 生 产 的 水 泥 预 制 构 件 其 他 构 件 或 建 筑 材 料, 用 于 本 单 位 或 者 本 企 业 建 筑 工 程 的, 在 移 送 使 用 时, 征 收 增 值 税

6. 增 值 税 的 免 税 项 目 (1) 农 业 生 产 者 销 售 的 自 产 农 产 品 ; (2) 避 孕 药 品 和 用 具 ; (3) 古 旧 图 书 ; (4) 直 接 用 于 科 学 研 究 科 学 试 验 和 教 学 的 进 口 仪 器 设 备 ; (5) 外 国 政 府 国 际 组 织 无 偿 援 助 的 进 口 物 资 和 设 备 ; (6) 由 残 疾 人 组 织 直 接 进 口 供 残 疾 人 专 用 的 物 品 ; (7) 其 他 个 人 销 售 的 自 己 使 用 过 的 物 品

2 一 般 纳 税 人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 一 ) 增 值 税 的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1. 销 售 货 物 或 者 提 供 应 税 劳 务 的, 其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收 讫 销 售 款 或 者 取 得 索 取 销 售 款 凭 据 的 当 天 ; 先 开 具 发 票 的, 为 开 具 发 票 的 当 天 (1) 采 取 直 接 收 款 方 式 销 售 货 物, 不 论 货 物 是 否 发 出, 均 为 收 到 销 售 款 或 者 取 得 索 取 销 售 款 凭 据 的 当 天 (2) 采 取 托 收 承 付 和 委 托 银 行 收 款 方 式 销 售 货 物, 为 发 出 货 物 并 办 妥 托 收 手 续 的 当 天 (3) 采 取 赊 销 和 分 期 收 款 方 式 销 售 货 物, 为 书 面 合 同 约 定 的 收 款 日 期 的 当 天 ; 无 书 面 合 同 或 者 书 面 合 同 没 有 约 定 收 款 日 期 的, 为 货 物 发 出 的 当 天 (4) 采 取 预 收 货 款 方 式 销 售 货 物, 为 货 物 发 出 的 当 天 ; (5) 委 托 其 他 纳 税 人 代 销 货 物, 为 收 到 代 销 单 位 的 代 销 清 单 或 者 收 到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货 款 的 当 天 ; 未 收 到 代 销 清 单 及 货 款 的, 为 发 出 代 销 货 物 满 180 天 的 当 天 (6) 销 售 应 税 劳 务, 为 提 供 劳 务 同 时 收 讫 销 售 款 或 者 取 得 索 取 销 售 款 凭 据 的 当 天 (7) 纳 税 人 发 生 视 同 销 售 货 物 行 为 ( 委 托 他 人 代 销 销 售 代 销 货 物 除 外 ), 为 货 物 移 送 的 当 天

2. 进 口 货 物 的, 其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报 关 进 口 的 当 天 ( 二 ) 销 售 额 的 界 定 1. 销 售 额 是 否 含 增 值 税 (1) 销 项 税 额 = 不 含 税 销 售 额 增 值 税 税 率 (2) 不 含 税 销 售 额 = 含 税 销 售 额 (1+ 增 值 税 税 率 ) 2. 价 外 费 用 (1) 价 外 费 用 ( 价 外 向 买 方 收 取 的 手 续 费 违 约 金 延 期 付 款 利 息 赔 偿 金 包 装 费 优 质 费 等 ) 无 论 在 会 计 上 如 何 核 算, 均 应 计 入 销 售 额 (2) 下 列 项 目 不 属 于 价 外 费 用 : 1 受 托 加 工 应 征 消 费 税 的 消 费 品 所 代 收 代 缴 的 消 费 税 2 销 售 货 物 的 同 时 代 办 保 险 而 向 购 买 方 收 取 的 保 险 费, 以 及 向 购 买 方 收 取 的 代 购 买 方 缴 纳 的 车 辆 购 置 税 车 辆 牌 照 费 3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代 为 收 取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或 者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 a) 由 国 务 院 或 者 财 政 部 批 准 设 立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由 国 务 院 或 者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财 政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b ) 收 取 时 开 具 省 级 以 上 财 政 部 门 印 制 的 财 政 票 据 ;(c) 所 收 款 项 全 额 上 缴 财 政

3. 包 装 物 押 金 (1) 收 取 的 1 年 以 内 的 押 金 并 且 未 超 过 合 同 规 定 期 限 ( 未 逾 期 ), 单 独 核 算 的, 不 并 入 销 售 额 (2) 收 取 的 1 年 以 内 的 押 金 但 超 过 合 同 规 定 期 限 ( 逾 期 ), 单 独 核 算 的, 应 并 入 销 售 额 ( 视 为 含 税 收 入 ), 按 照 所 包 装 货 物 的 适 用 税 率 征 税 (3) 收 取 的 1 年 以 上 的 押 金, 一 般 应 并 入 销 售 额 ( 视 为 含 税 收 入 ), 按 照 所 包 装 货 物 的 适 用 税 率 征 税 (4) 对 销 售 除 啤 酒 黄 酒 外 的 其 他 酒 类 产 品 而 收 取 的 包 装 物 押 金, 无 论 是 否 返 还 以 及 会 计 上 如 何 核 算, 均 应 并 入 当 期 销 售 额 中 征 税

4. 商 业 折 扣 (1) 销 售 额 和 折 扣 额 在 同 一 张 发 票 上 的 金 额 栏 分 别 注 明 的, 可 按 折 扣 后 的 销 售 额 征 收 增 值 税 (2) 未 在 同 一 张 发 票 上 的 金 额 栏 注 明 折 扣 额, 而 仅 在 发 票 的 备 注 栏 注 明 折 扣 额 的, 折 扣 额 不 得 从 销 售 额 中 减 除 5. 以 旧 换 新 (1) 纳 税 人 采 取 以 旧 换 新 方 式 销 售 货 物 ( 金 银 首 饰 除 外 ), 应 当 按 新 货 物 的 同 期 销 售 价 格 确 定 销 售 额 (2) 金 银 首 饰 以 旧 换 新 的, 应 按 照 销 售 方 实 际 收 取 的 不 含 增 值 税 的 全 部 价 款 征 收 增 值 税

8. 直 销 方 式 (1) 直 销 企 业 先 将 货 物 销 售 给 直 销 员, 直 销 员 再 将 货 物 销 售 给 消 费 者 的, 直 销 企 业 的 销 售 额 为 其 向 直 销 员 收 取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直 销 员 将 货 物 销 售 给 消 费 者 时, 应 按 照 现 行 规 定 缴 纳 增 值 税 (2) 直 销 企 业 通 过 直 销 员 向 消 费 者 销 售 货 物, 直 接 向 消 费 者 收 取 货 款, 直 销 企 业 的 销 售 额 为 其 向 消 费 者 收 取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9.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1) 不 征 消 费 税 的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 成 本 (1+ 成 本 利 润 率 ) (2) 征 收 消 费 税 的 ( 从 价 定 率 计 征 消 费 税 的 )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 成 本 (1+ 成 本 利 润 率 ) (1- 消 费 税 税 率 )

( 三 ) 准 予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1. 凭 票 抵 扣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含 货 物 运 输 业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税 控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 海 关 进 口 增 值 税 专 用 缴 款 书 税 收 缴 款 凭 证 (1)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一 般 纳 税 人 购 进 货 物 接 受 应 税 劳 务 (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 或 者 应 税 服 务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交 通 运 输 业 服 务 ) 的 进 项 税 额, 为 从 销 售 方 ( 或 者 提 供 方 ) 取 得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含 货 物 运 输 业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税 控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 上 注 明 的 增 值 税 税 额 (2) 海 关 进 口 增 值 税 专 用 缴 款 书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进 口 货 物 的 进 项 税 额, 为 从 海 关 取 得 的 海 关 进 口 增 值 税 专 用 缴 款 书 上 注 明 的 增 值 税 税 额 (3) 税 收 缴 款 凭 证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接 受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提 供 的 应 税 服 务, 按 照 规 定 应 当 扣 缴 增 值 税 的, 准 予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为 从 税 务 机 关 或 者 代 理 人 取 得 的 解 缴 税 款 的 税 收 缴 款 凭 证 上 注 明 的 增 值 税 额

2. 计 算 抵 扣 (1) 购 进 农 产 品, 取 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或 者 海 关 进 口 增 值 税 专 用 缴 款 书 的, 凭 票 抵 扣 (2) 购 进 农 产 品, 未 取 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或 者 海 关 进 口 增 值 税 专 用 缴 款 书 的, 按 照 农 产 品 收 购 发 票 或 者 销 售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农 产 品 买 价 乘 以 13% 的 扣 除 率 计 算 进 项 税 额 抵 扣 ( 四 ) 不 得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1. 用 于 非 增 值 税 应 税 项 目 免 征 增 值 税 项 目 集 体 福 利 或 者 个 人 消 费 的 购 进 货 物 应 税 劳 务 (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 或 者 应 税 服 务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交 通 运 输 业 服 务 ), 其 进 项 税 额 不 得 抵 扣 3. 非 正 常 损 失 (1)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购 进 货 物 及 相 关 的 应 税 劳 务 应 税 服 务, 其 进 项 税 额 不 得 抵 扣 (2)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在 产 品 产 成 品 所 耗 用 的 购 进 货 物 应 税 劳 务 或 者 应 税 服 务, 其 进 项 税 额 不 得 抵 扣

( 五 ) 特 殊 问 题 的 处 理 1. 进 项 税 额 转 出 (1) 已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购 进 货 物 应 税 劳 务 或 者 应 税 服 务, 事 后 改 变 用 途 ( 用 于 不 得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情 形 ), 应 将 该 项 购 进 货 物 应 税 劳 务 或 者 应 税 服 务 的 进 项 税 额 转 出, 从 当 期 发 生 的 进 项 税 额 中 扣 减 (2) 因 进 货 退 出 或 者 折 让 而 收 回 的 进 项 税 额, 应 从 发 生 进 货 退 出 或 者 折 让 当 期 的 进 项 税 额 中 扣 减 2. 兼 营 一 般 纳 税 人 兼 营 免 税 项 目 或 者 非 增 值 税 应 税 劳 务 而 无 法 划 分 不 得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的, 按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不 得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 不 得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 当 月 无 法 划 分 的 全 部 进 项 税 额 当 月 免 税 项 目 销 售 额 非 增 值 税 应 税 劳 务 营 业 额 合 计 当 月 全 部 销 售 额 营 业 额 3 增 值 税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 一 ) 计 税 方 法 :1.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1) 应 纳 税 额 = 当 期 销 项 税 额 - 当 期 进 项 税 额 (2) 销 项 税 额 = 计 税 销 售 额 增 值 税 税 率, 计 税 销 售 额 = 含 税 销 售 额 (1+ 适 用 的 增 值 税 率 ) (3) 当 期 销 项 税 额 小 于 当 期 进 项 税 额 不 足 抵 扣 时, 其 不 足 部 分 可 以 结 转 下 期 继 续 抵 扣

2.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1) 应 纳 税 额 = 计 税 销 售 额 征 收 率 (2) 计 税 销 售 额 = 含 税 销 售 额 (1+ 征 收 率 ) (3) 不 得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 二 ) 计 税 销 售 额 的 确 认 1. 全 额 : 计 税 销 售 额 原 则 上 为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2. 差 额 : 差 额 征 税 的 方 法 是 营 业 税 常 用 的 一 种 税 基 确 认 方 式, 此 次 营 改 增 试 点 对 某 些 项 目 继 续 沿 用 了 此 方 法 ( 三 ) 进 项 税 额 1. 准 予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1) 从 销 售 方 或 者 提 供 方 取 得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增 值 税 额 (2) 从 海 关 取 得 的 海 关 进 口 增 值 税 专 用 缴 款 书 上 注 明 的 增 值 税 额 (3) 接 受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提 供 的 应 税 服 务, 从 税 务 机 关 或 者 境 内 代 理 人 取 得 的 解 缴 税 款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缴 款 凭 证 上 注 明 的 增 值 税 额 (4) 购 进 农 产 品, 除 取 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或 者 海 关 进 口 增 值 税 专 用 缴 款 书 外, 按 照 农 产 品 收 购 发 票 或 者 销 售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农 产 品 买 价 和 13% 的 扣 除 率 计 算 的 进 项 税 额

2. 不 得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1) 用 于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项 目 非 增 值 税 应 税 项 目 免 征 增 值 税 项 目 集 体 福 利 或 者 个 人 消 费 的 购 进 货 物 接 受 的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或 者 应 税 服 务 (2) 接 受 的 旅 客 运 输 服 务 (3)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购 进 货 物 及 相 关 的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或 者 交 通 运 输 业 服 务 (4)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在 产 品 产 成 品 所 耗 用 的 购 进 货 物 ( 不 包 括 固 定 资 产 )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或 者 交 通 运 输 业 服 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