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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清 市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保 险 管 理 中 心 二 一 五 年 十 月

目 录 1 社 保 有 关 知 识 问 答 (1) 2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问 答 (4) 人 社 部 副 部 长 胡 晓 义 3 福 清 市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政 策 问 答 (18) 改 革 的 意 义 目 标 基 本 思 路 和 原 则 (1)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的 意 义? (18) (2)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的 目 标? (18) (3)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的 基 本 思 路? (19) (4)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制 度 改 革 应 遵 循 的 原 则? (19) 改 革 实 施 的 时 间 及 参 保 范 围 (5)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制 度 改 革 决 定 开 始 实 施 的 时 间?(20) (6)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制 度 改 革 的 范 围 及 对 象? (20) (7) 生 产 经 营 类 事 业 单 位 是 否 参 加 机 关 事 业 养 老 保 险?(20) (8) 本 决 定 实 施 前 离 休 的 人 员 是 否 纳 入 本 次 改 革 范 围?(21) (9)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编 制 外 人 员 是 否 纳 入 改 革 范 围? (21) 基 金 征 缴 与 管 理 (10) 单 位 和 个 人 缴 纳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比 例 分 别 是 多 少?(21) (11)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基 数 如 何 确 定? (21) (12) 经 批 准 延 迟 退 休 的 工 作 人 员, 延 迟 退 休 期 间 是 否 继 续 参 保 缴 费? (22) (13) 个 人 账 户 储 存 额 可 以 提 前 支 取 吗? (22) - 1 -

(14)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是 否 与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金 统 一 管 理 使 用? (23) (15) 试 点 期 间 的 养 老 保 险 结 余 基 金 如 何 管 理? (23)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16) 新 老 办 法 计 发 标 准? (23) (17) 基 本 养 老 金 的 构 成? (23) (18) 基 础 养 老 金 计 算 公 式? (24) (19) 过 渡 性 养 老 金 计 算 公 式? (24) (20) 个 人 账 户 养 老 金 计 算 公 式? (25) (21) 改 革 后, 基 本 养 老 金 的 计 发 方 法? (25) (22) 本 决 定 实 施 后 达 到 退 休 年 龄 但 个 人 缴 费 年 限 累 计 不 满 15 年 的 人 员, 其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处 理 和 基 本 养 老 金 计 发 具 体 如 何 比 照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 ) 若 干 规 执 行? (26) (23) 老 人 老 办 法, 新 人 新 制 度 怎 么 理 解? (27) (24) 中 人 逐 步 过 渡 怎 么 理 解? (27) (25) 中 人 待 遇 限 高 的 具 体 规 定? (27) (26) 改 革 前 曾 参 加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改 革 后 参 加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工 作 人 员, 其 参 加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实 际 缴 费 年 限 如 何 处 理? (28) (27) 改 革 后 获 得 省 部 级 以 上 劳 模 有 重 大 贡 献 的 高 级 专 家 等 荣 誉 称 号 的 工 作 人 员, 其 退 休 待 遇 有 何 调 整? (28) (28) 基 本 养 老 金 的 调 整 依 据? (28) - 2 -

(29) 改 革 前 参 加 我 省 机 关 事 业 养 老 保 险 试 点 改 革 后 符 合 参 保 条 件 的 人 员, 如 何 合 理 衔 接? (29) 职 业 年 金 (30) 职 业 年 金 是 什 么? (29) (31) 为 什 么 要 建 立 职 业 年 金? (29) (32)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职 业 年 金 办 法 的 适 用 范 围? (30) (33) 职 业 年 金 资 金 如 何 缴 纳? (30) (34) 职 业 年 金 的 缴 费 基 数? (30) (35) 职 业 年 金 基 金 的 管 理 方 式? (30) (36) 工 作 人 员 变 动 工 作 单 位 时, 其 职 业 年 金 可 以 随 同 转 移 吗? (30) (37) 计 入 职 业 年 金 个 人 账 户 的 组 成 部 分? (37) (38) 退 休 时, 职 业 年 金 如 何 领 取? (31)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39)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如 何 转 移 接 续? (31) 4 有 关 欺 诈 伪 造 证 明 材 料 或 者 其 他 手 段 骗 取 社 保 待 遇 将 负 何 责 任? (33) 5 政 策 文 件 (34) (1)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缴 暂 行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259 号 ) (34) (2) 社 会 保 险 费 申 报 缴 纳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令 第 2 号 ) (41) (3)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缴 监 督 检 查 办 法 - 3 -

(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令 第 3 号 ) (46)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 (52) (5) 关 于 本 省 企 业 和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之 间 流 动 参 保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问 题 的 通 知 ( 闽 人 社 文 2010 346 号 ) (72) (6) 省 人 社 厅 关 于 印 发 福 建 省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闽 人 社 文 2010 348 号 ) (75) (7) 国 务 院 关 于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5 2 号 ) (80) (8)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职 业 年 金 办 法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5 18 号 ) (87) (9)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的 决 定 的 通 知 ( 人 社 部 发 2015 28 号 ) (90) (10)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贯 彻 落 实 < 国 务 院 关 于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的 决 定 >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 闽 政 2015 48 号 ) (98) - 4 -

社 保 有 关 知 识 l 什 么 是 社 会 保 障? 答 : 是 指 国 家 通 过 立 法, 积 极 动 员 社 会 各 方 面 资 源, 保 证 无 收 入 低 收 入 以 及 遭 受 各 种 意 外 灾 害 的 公 民 能 够 维 持 生 存, 保 障 劳 动 者 在 年 老 失 业 患 病 工 伤 生 育 时 的 基 本 生 活 不 受 影 响, 同 时 根 据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状 况, 逐 步 增 进 公 共 福 利 水 平, 提 高 国 民 生 活 质 量 简 洁 的 概 括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在 年 老 疾 病 或 者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情 况 下, 有 从 国 家 和 社 会 获 得 物 质 帮 助 的 权 利 2 社 会 保 障 的 主 要 内 容 有 哪 些? 答 : 它 主 要 包 括 社 会 保 险 社 会 救 济 社 会 福 利 社 会 优 抚 和 社 会 互 助 等 内 容 其 中, 社 会 保 险 是 社 会 保 障 的 核 心 内 容 3 什 么 是 社 会 保 险? 答 : 它 是 指 国 家 通 过 立 法 的 形 式, 多 渠 道 筹 集 资 金, 对 劳 动 者 因 年 老 失 业 患 病 工 伤 生 育 而 减 少 劳 动 收 入 时 给 予 经 济 补 偿, 使 他 们 能 够 享 受 基 本 生 活 保 障 的 一 项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4 社 会 保 险 的 主 要 特 征 是 什 么? 答 :1) 强 制 性, 国 家 通 过 立 法, 强 制 符 台 条 件 的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必 须 依 法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劳 动 者 在 满 足 一 定 资 格 条 件 后 可 依 法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2) 共 济 性 社 会 保 险 实 行 互 助 共 济, 按 照 大 数 法 则 在 整 个 社 会 的 范 围 内 统 一 筹 集 和 调 剂 使 用 资 金, 依 靠 全 社 会 的 力 量 均 衡 负 担 和 分 散 风 险 社 会 保 险 的 覆 盖 范 围 越 大, 抵 御 风 险 能 - 1 -

力 也 越 强 3) 福 利 性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从 事 的 业 务 活 动 是 非 盈 利 性 的 社 会 保 险 作 为 国 家 施 行 的 一 项 社 会 事 业, 其 目 的 只 有 一 个, 那 就 是 切 实 保 障 参 保 人 员 的 基 本 生 活 5 社 会 保 险 的 内 容 有 哪 些? 答 : 其 内 容 有 : 养 老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和 生 育 保 险 6 社 会 保 险 与 商 业 保 险 的 区 别 与 联 系 是 什 么? 答 : 两 者 联 系 : 从 功 能 上 看, 两 者 都 是 社 会 风 险 化 解 机 制 社 会 保 险 是 多 层 次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的 主 体, 商 业 保 险 可 以 作 为 社 会 保 险 的 补 充, 是 多 层 次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两 者 区 别 : 1) 实 施 方 式 不 同, 社 会 保 险 是 一 种 社 会 行 为, 由 国 家 强 制 执 行 ; 而 商 业 保 险 是 一 种 商 业 行 为, 由 个 人 自 愿 参 加 2) 保 障 对 象 不 同, 社 会 保 险 覆 盖 面 广, 但 非 所 有 人 都 能 参 保 的, 目 前 是 以 工 资 收 入 为 基 本 生 活 来 源 的 劳 动 者 ; 而 商 业 保 险 面 向 有 缴 费 能 力 的 居 民 个 人, 只 要 有 钱 都 可 以 自 由 选 择 适 合 自 己 需 要 的 险 种 和 保 障 水 平, 与 保 险 公 司 建 立 保 险 关 系 3) 保 险 目 的 不 同, 社 会 保 险 业 务 是 不 以 盈 利 为 目 的, 而 是 保 障 社 会 利 益,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 而 商 业 保 险 业 务 是 以 盈 利 为 目 的, 即 通 过 获 取 商 业 利 润 来 维 持 自 身 生 存 和 发 展 4) 费 用 来 源 不 同,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是 由 国 家 集 体 个 人 三 者 共 同 负 担 ; 而 商 业 保 险 固 有 的 商 业 性 质, 决 定 了 保 险 费 必 须 全 部 由 投 保 人 个 人 缴 纳 5) 财 务 责 任 不 同, 社 会 保 险 是 一 项 社 会 事 业, 政 府 一 般 给 - 2 -

予 资 助 并 承 担 最 后 财 务 责 任 ; 而 商 业 保 险 如 果 在 市 场 竞 争 中 败 北, 面 临 的 可 能 是 倒 闭 破 产, 因 而 从 理 论 上 对 投 保 人 而 言, 要 共 同 承 担 这 一 风 险 6) 保 障 层 次 不 同, 社 会 保 险 满 足 社 会 成 员 的 生 老 病 死 方 面 较 低 层 次 的 需 要, 即 生 存 需 要 ; 而 商 业 保 险 满 足 人 们 生 活 消 费 的 各 层 次 的 需 要, 即 消 费 需 要 7) 保 险 金 给 付 原 则 及 标 准 不 同, 社 会 保 险 强 调 社 会 公 平 原 则, 即 不 强 调 交 费 相 等, 但 强 调 给 付 相 同, 给 付 标 准 原 则 上 是 统 一 的 ; 而 商 业 保 险 强 调 个 人 公 平 原 则, 即 权 利 与 义 务 完 全 对 等, 给 付 标 准 是 根 据 投 保 人 缴 费 多 少 而 定, 多 投 多 保, 少 投 少 保, 不 投 不 保 8) 管 理 体 制 不 同, 社 会 保 险 一 般 是 由 国 家 主 办, 属 于 行 政 管 理 体 制, 国 家 对 其 资 金 运 营 不 征 税 ; 而 商 业 保 险 是 由 企 业 性 质 的 商 业 保 险 公 司 经 办, 属 于 企 业 管 理 体 制, 国 家 对 其 经 济 活 动 征 收 有 关 税 费 9) 法 律 基 础 不 同, 社 会 保 险 属 于 劳 动 立 法 范 畴, 受 劳 动 法 劳 动 合 同 法 和 社 会 保 险 法 约 束 ; 而 商 业 保 险 属 于 经 济 立 法 范 畴, 受 经 济 法 或 保 险 法 约 束 10) 保 险 性 质 不 同, 社 会 保 险 以 实 施 国 家 的 社 会 政 策 或 劳 动 政 策 为 宗 旨, 属 于 依 法 强 制 实 施 的 政 府 行 为 ; 而 商 业 保 险 是 由 投 保 人 在 平 等 互 利 自 由 选 择 和 等 价 交 换 的 原 则 下, 与 保 险 公 司 签 订 保 险 合 同, 是 属 于 合 同 行 为 - 3 -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问 答 (1) 实 施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概 述 胡 晓 义 : 近 日, 国 务 院 发 布 文 件, 决 定 从 2014 年 10 月 1 日 启 动 实 施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这 是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大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全 会 精 神 的 一 项 重 大 改 革 举 措, 是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在 社 会 保 障 领 域 的 具 体 实 践, 对 统 筹 推 进 城 乡 养 老 保 障 体 系 建 设 促 进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深 化 改 革 逐 步 化 解 待 遇 差 距 过 大 矛 盾 促 进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都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义 长 期 以 来, 我 国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实 行 退 休 制 度, 企 业 实 行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养 老 制 度 双 轨 运 行 引 发 了 一 系 列 矛 盾 和 问 题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对 此 高 度 重 视,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明 确 提 出 要 推 进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社 会 保 险 法 和 社 会 保 障 十 二 五 规 划 也 作 了 相 应 规 定 按 照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的 部 署,2013 年 以 来, 我 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成 立 了 改 革 工 作 小 组, 加 强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顶 层 设 计 研 究, 着 重 就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问 题 深 入 开 展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精 心 测 算 论 证, 起 草 形 成 了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改 革 方 案 在 此 期 间,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作 出 重 要 批 示, 李 克 强 总 理 多 次 听 取 汇 报 研 究 部 署 并 作 出 重 要 指 示 按 照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指 示 要 求, 我 们 对 改 革 方 案 进 行 了 认 真 修 改 完 善, 并 先 后 报 经 国 务 院 常 务 会 议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委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据 此, 国 务 院 印 发 了 关 于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的 决 - 4 -

定 下 一 步, 各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将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认 真 贯 彻 国 务 院 决 策 部 署, 全 力 做 好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实 施 工 作 (2) 中 国 经 济 导 报 记 者 : 养 老 保 险 是 社 保 当 中 的 一 块, 除 了 养 老 保 险 还 有 医 保 等 其 他 保 险, 下 一 步 有 没 有 考 虑 公 务 员 在 其 他 方 面 也 像 企 业 这 样 进 行 缴 费 和 并 轨? 胡 晓 义 : 第 一 个 问 题 可 以 这 样 回 答, 我 们 国 家 的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就 社 会 保 险 而 言 是 5 个 险 种, 包 括 养 老 保 险 医 疗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和 生 育 保 险 现 在 除 了 养 老 保 险 之 外, 职 工 的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在 1998 年 国 务 院 就 作 出 了 制 度 改 革 的 决 定 公 务 员 和 事 业 单 位 普 遍 参 加 了 职 工 的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所 以 你 说 的 这 个 问 题 已 经 解 决 了, 在 制 度 上 是 没 有 障 碍 的 在 失 业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生 育 保 险 方 面 法 律 上 都 作 出 了 相 应 规 定, 我 们 正 在 推 进 这 些 工 作 所 以 这 次 的 改 革 重 点 放 在 养 老 保 险 方 面 实 际 情 况 是, 机 关 和 事 业 单 位 的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过 去 没 有 完 整 的 制 度 设 计 和 政 策 框 架, 而 2010 年 颁 布 的 社 会 保 险 法 专 门 授 权 国 务 院 对 公 务 人 员 的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具 体 办 法 提 出 方 案 所 以 这 次 也 是 落 实 社 会 保 险 法 的 一 个 举 措 (3) 中 央 电 视 台 记 者 : 请 问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后, 由 于 没 有 基 金 的 积 累, 会 不 会 出 现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吃 企 业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的 情 况? 胡 晓 义 : 这 个 问 题 是 非 常 实 际 的 问 题 我 注 意 到 前 一 段 网 络 上 的 评 论 也 是 比 较 关 注 的 企 业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的 时 间 比 较 长, 从 上 世 纪 90 年 代 就 开 始 进 行 改 革 的 范 围 从 原 来 的 国 有 企 业, 逐 步 扩 展 到 其 他 所 有 制 企 业, 还 有 城 镇 其 他 一 些 劳 动 者, - 5 -

包 括 个 体 工 商 户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范 围 很 大 到 去 年 底 已 经 覆 盖 了 总 量 3.4 亿 人 左 右 这 些 年 基 金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现 在 总 的 基 金 积 累 已 经 到 了 3 万 多 亿, 这 为 我 们 应 对 老 龄 化 高 峰 期 的 挑 战, 准 备 了 更 好 的 物 质 条 件 而 国 务 院 决 定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从 2014 年 10 月 1 日 起 实 施 改 革, 这 是 一 个 新 举 措, 过 去 确 实 没 有 基 金 积 累 那 么 会 不 会 出 现 改 革 之 后, 大 家 讲 并 轨 了, 然 后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去 吃 这 3 万 多 亿 结 存 的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呢? 我 可 以 明 确 回 答, 不 会 国 务 院 决 定 第 六 条 中 明 确 规 定 :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单 独 建 账, 与 企 业 职 工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使 用 之 所 以 这 样 规 定, 就 是 考 虑 到 你 提 出 的 这 个 问 题,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之 后, 基 本 制 度 模 式 和 基 本 规 则 是 和 企 业 统 一 一 致 的, 这 样 就 实 现 了 规 则 公 平 制 度 公 平 但 是 基 金 单 独 统 筹, 不 和 企 业 的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混 用 之 所 以 这 样 规 定, 一 方 面 是 考 虑 到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工 资 的 供 款 渠 道 是 明 确 的, 主 要 是 财 政 资 金 的 供 给, 所 以 各 级 财 政 还 是 要 负 重 要 的 责 任 另 一 方 面, 是 考 虑 到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的 抚 养 比 也 就 是 在 职 职 工 和 退 休 人 员 的 比 例 比 企 业 高, 现 在 企 业 的 参 保 人 员 和 退 休 人 员 的 比 例 关 系 大 致 是 3:1, 而 事 业 单 位 就 高 得 多, 我 印 象 中 大 概 是 2.5:1, 而 机 关 更 高 大 概 是 2:1 考 虑 到 抚 养 比 的 不 平 衡, 更 不 应 该 和 企 业 的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混 用, 还 是 要 坚 持 以 财 政 供 款 为 主 的 资 金 渠 道 所 以 落 实 国 务 院 决 定 关 于 单 独 建 账,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使 用, 就 不 会 出 现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之 后 吃 企 业 结 存 基 金 的 情 况, 因 此, 大 家 不 必 有 这 种 担 心 - 6 -

(4) 新 华 社 记 者 : 我 们 注 意 到 政 策 出 台 后 网 上 很 多 专 家 的 解 读, 主 要 集 中 在 两 个 方 面 : 一 是 养 老 金 并 轨 后 公 务 员 过 去 工 作 年 限 将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专 家 认 为 财 政 短 期 内 将 承 受 巨 大 变 化 请 问 胡 部 长, 这 么 多 钱 将 怎 么 筹 措? 如 何 缓 解 财 政 压 力? 另 外, 公 务 员 养 老 保 险 并 入 社 保 之 后, 整 个 养 老 基 金 盘 子 越 来 越 大, 一 直 存 在 着 保 值 增 值 的 投 资 运 营 压 力, 在 未 来 养 老 基 金 盘 子 更 大 的 情 况 下, 养 老 基 金 投 资 运 营 有 什 么 新 举 措? 胡 晓 义 : 正 像 你 讲 的,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现 在 在 职 职 工 3000 多 万 人, 退 休 人 员 1500 多 万 改 革 后, 既 要 为 在 职 职 工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筹 资, 又 要 保 证 已 经 退 休 人 员 的 基 本 生 活, 资 金 的 需 求 量 确 实 很 大 这 个 问 题 怎 么 解 决? 实 际 通 过 多 年 改 革 已 经 摸 索 了 可 行 的 路 径, 就 是 把 集 中 的 问 题 分 散 来 处 理, 用 时 间 的 推 移 来 逐 步 解 决 这 个 问 题 如 果 要 同 时 筹 措 1500 多 万 人 的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还 要 筹 措 单 位 缴 费 个 人 缴 费, 都 积 累 起 来, 显 然 这 两 块 相 加, 负 担 非 常 重 实 际 上, 现 在 养 老 保 险 的 基 本 制 度 模 式 是 现 收 现 付, 部 分 积 累, 主 要 是 代 际 赡 养 的 模 式, 工 作 的 一 代 缴 费 来 供 养 已 经 退 休 的 一 代 所 以 实 际 上 不 完 全 是 看 上 去 那 样 同 时 筹 措 两 笔 巨 额 资 金, 而 是 可 以 做 财 务 上 的 转 化 当 然, 随 着 老 龄 化 程 度 的 加 剧, 将 来 的 负 担 会 越 来 越 重, 这 需 要 做 长 期 的 制 度 安 排 但 就 现 实 财 政 能 力 而 言, 我 们 完 全 可 以 安 排 好 现 在 的 在 职 职 工 缴 费 和 退 休 人 员 养 老 金 发 放, 目 前, 财 务 安 排 上 不 存 在 问 题, 对 长 远 的 资 金 平 衡 问 题 我 们 要 积 极 采 取 措 施, 妥 善 解 决 你 提 到 的 第 二 个 问 题, 关 于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营, 正 是 我 们 要 长 期 谋 划 的 一 个 政 策 重 点 我 们 要 解 决 老 龄 化 高 峰 期 - 7 -

的 财 务 平 衡 问 题, 需 要 采 取 多 种 措 施 包 括 继 续 扩 大 制 度 覆 盖 面 多 渠 道 筹 资 提 高 统 筹 层 次, 还 有 一 个 重 要 选 项 就 是 要 进 行 结 存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营, 实 现 保 值 增 值, 得 到 更 多 的 收 益, 使 未 来 养 老 保 险 的 财 务 基 础 更 加 雄 厚 而 这 个 问 题 几 乎 每 次 新 闻 发 布 会 都 被 问 到, 我 可 以 这 样 说, 这 个 问 题 已 列 入 到 大 家 所 知 道 的 养 老 保 险 顶 层 设 计 的 总 体 方 案 中, 作 为 其 中 一 个 重 要 问 题 而 且 对 这 个 问 题 的 研 究 已 经 相 当 深 入, 各 方 面 的 意 见 已 经 收 集 的 相 当 广 泛 所 以, 这 个 问 题 有 可 能 尽 早 的 提 出 一 个 具 体 方 案, 供 中 央 决 策 (5) 南 方 都 市 报 记 者 : 有 观 点 认 为, 用 财 政 的 钱 缴 纳 职 业 年 金 会 造 成 制 度 上 新 的 不 公 平? 您 怎 么 看? 有 香 港 媒 体 报 道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资 改 革 方 案 已 经 下 发, 请 问 这 个 消 息 是 否 属 实? 工 资 改 革 方 案 是 否 会 向 社 会 公 布? 胡 晓 义 : 在 这 次 的 国 务 院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的 决 定 中 有 几 个 重 要 的 政 策, 除 了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要 改 变 模 式 改 变 待 遇 确 定 机 制 待 遇 调 整 机 制, 在 多 层 次 的 养 老 保 险 体 系 方 面 也 作 出 了 重 要 的 改 革 举 措 建 立 职 业 年 金 这 是 从 两 个 角 度 考 虑 的, 一 方 面 从 上 世 纪 90 年 代, 国 务 院 决 定 改 革 职 工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开 始 就 提 出 了 建 立 多 层 次 的 养 老 保 险 体 系 的 方 向 多 层 次 养 老 保 险 体 系 包 括 了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储 蓄 性 养 老 保 险 在 实 践 中, 企 业 补 充 的 养 老 保 险 以 企 业 年 金 的 形 式 正 在 发 展, 企 业 年 金 现 在 有 2200 多 万 职 工 参 加, 积 累 了 7400 多 亿 资 金, 应 该 说 还 有 很 大 的 发 展 空 间, 但 就 制 度 而 言 这 是 起 步 这 次 改 革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如 果 只 是 改 基 - 8 -

本 的 制 度 还 是 不 完 整 的, 所 以 这 次 统 筹 考 虑 了 基 本 制 度 改 革 和 多 层 次 体 系 建 设, 这 样 就 把 职 业 年 金 的 设 计 引 入 到 改 革 内 容 中 说 到 职 业 年 金 的 供 款 渠 道, 虽 然 你 是 从 问 题 的 角 度 提 出, 但 相 信 这 个 问 题 你 有 答 案, 因 为 公 务 员 的 供 款 渠 道 只 有 财 政, 没 有 其 他 渠 道 所 以 要 建 立 这 个 制 度, 这 是 唯 一 的 供 款 渠 道, 不 允 许 机 关 自 筹 自 支 搞 小 金 库 至 于 说 到 制 度 公 平 的 问 题, 问 题 的 实 质 在 于 如 何 引 导 企 业 年 金 更 快 的 发 展, 使 更 多 的 企 业 职 工 能 够 不 但 有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保 障, 而 且 有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的 补 充 保 障, 这 样 有 利 于 整 个 社 会 公 平 目 前 为 止, 政 府 部 门 已 经 出 台 了 一 系 列 政 策, 包 括 企 业 年 金 缴 费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2014 年 1 月 1 日 开 始 施 行 企 业 年 金 的 有 关 新 规 定, 不 仅 个 人 缴 费 部 分 延 交 个 人 所 得 税, 而 且 在 投 资 收 益 进 入 到 个 人 账 户 的 部 分 也 是 延 交 个 人 所 得 税, 这 都 是 一 些 积 极 的 信 号 当 然 这 需 要 一 个 发 展 过 程, 因 为 企 业 的 情 况 千 差 万 别, 显 然 是 有 经 济 实 力 的 企 业 才 能 够 更 早 更 快 的 为 企 业 职 工 建 立 企 业 年 金, 经 济 实 力 差 的 可 能 没 法 考 虑 但 我 想 讲 一 个 我 个 人 的 感 受, 事 情 是 会 发 生 变 化 的 我 从 事 社 会 保 障 工 作 时 间 比 较 长, 我 多 年 以 来 一 直 观 察 劳 动 力 市 场 的 情 况, 大 家 如 果 注 意 可 能 也 会 观 察 到 这 样 一 个 现 象, 过 去 在 劳 动 力 招 工, 招 什 么 人 年 龄 要 求, 然 后 工 资 面 议 而 现 在 如 果 再 到 劳 动 力 市 场 上 看 看, 普 遍 是 讲 招 什 么 人 工 资 多 少 有 社 保 有 社 保 变 成 了 一 个 重 要 信 息, 这 说 明 什 么? 说 明 社 保 的 事 儿 在 劳 动 力 市 场 上 变 成 非 常 重 要 的 一 个 双 方 谈 判 焦 点, 有 社 保 才 可 能 吸 引 人 这 十 几 年 情 况 发 生 了 这 样 的 变 化, 再 有 几 年 或 者 更 长 一 些 时 间, 会 不 会 在 劳 动 力 市 场 上 出 现 这 种 情 况 - 9 -

不 单 是 工 资 多 少 有 社 保, 还 有 企 业 年 金 企 业 用 这 样 的 手 段 政 策 方 法 来 延 揽 人 才 我 期 待 着 这 么 一 天 刚 才 讲 到 工 资 方 案 的 问 题 我 也 注 意 到 这 个 信 息, 网 上 在 讲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发 了 文 件 配 合 这 次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确 实 要 完 善 工 资 制 度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为 此 转 发 了 三 个 实 施 方 案, 一 是 公 务 员 基 本 工 资 的 调 整, 二 是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基 本 工 资 的 调 整, 三 是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离 退 休 人 员 待 遇 的 调 整 这 个 文 件 已 经 发 到 各 单 位 我 也 看 到 了 网 上 的 文 件, 但 我 没 有 进 行 对 照, 无 从 评 价 网 上 传 的 是 否 真 实 但 我 想 说 的 是, 各 单 位 应 按 照 国 办 印 发 的 文 件 执 行, 不 能 以 网 上 传 的 文 件 为 准 (6) 东 方 卫 视 记 者 : 请 问 胡 部 长, 刚 才 谈 到 的 方 案 都 比 较 宏 观 和 抽 象, 你 能 不 能 比 较 具 体 的 细 化 到 个 人 层 面 来 介 绍 一 下, 比 如 对 于 一 个 公 务 员 来 说, 同 样 有 30 年 工 龄 然 后 退 休 了, 改 革 前 和 改 革 后 退 休 的, 每 个 月 养 老 金 领 到 的 标 准 有 什 么 样 的 变 化? 胡 晓 义 : 因 为 除 了 宏 观 的 政 策 思 考 之 外, 对 于 每 个 人 来 讲 会 关 心 到 自 己 的 切 身 利 益, 会 从 切 身 感 受 来 评 价 养 老 制 度 改 革 我 先 说 宏 观, 这 次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到 底 改 了 什 么? 第 一, 改 了 一 个 制 度 模 式 原 来 的 制 度 模 式 是 怎 么 安 排 的? 单 位 保 障 模 式 单 位 自 己 管 自 己 的 退 休 人 员, 现 在 变 成 了 一 种 社 会 化 的 制 度 安 排 每 个 单 位 不 管 人 多 人 少, 都 按 照 同 样 标 准 交 钱, 然 后 形 成 一 个 基 金 用 于 支 付 退 休 人 员 待 遇 这 样 单 位 退 休 抚 养 比 不 平 衡 就 被 分 散 掉 了, 这 是 改 革, 就 是 社 会 化 的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第 二, 改 了 待 遇 确 定 机 制 或 者 叫 做 养 老 金 的 计 发 办 法 原 来 的 计 发 办 法 是 参 照 两 个 因 素, 一 个 是 以 退 休 前 一 个 月 的 工 资 作 为 计 发 基 数 ; 另 一 个 是 按 工 作 年 限 分 档,10 年 以 下 20 年 - 10 -

30 年 35 年, 当 然 分 档 有 好 处, 但 这 个 比 较 粗 如 果 在 一 个 十 年 段,21 年 和 29 年 没 有 区 别,31 年 和 34 年 没 有 区 别 而 改 革 后 这 个 机 制 变 了, 是 按 照 缴 费 年 限 和 缴 费 的 工 资 来 计 算 的 所 以 体 现 了 一 个 导 向, 缴 费 越 长 肯 定 待 遇 越 高, 缴 费 水 平 越 高, 待 遇 越 高 还 有 一 个 技 术 上 的 转 变, 就 是 细 化 到 每 一 年 甚 至 每 个 月 的 缴 费, 从 而 体 现 了 一 个 工 作 人 员 整 个 职 业 生 涯 的 劳 动 贡 献, 这 是 很 大 的 机 制 变 化 我 现 在 回 答 你 的 问 题, 到 底 哪 个 高 哪 个 低? 具 体 到 每 个 人 会 非 常 细 致, 要 按 照 文 件 规 定, 按 照 自 己 的 具 体 情 况 计 算, 是 非 常 专 业 性 的 工 作 从 政 策 设 计 上 考 虑, 显 然 我 们 希 望 改 革 后 大 家 的 待 遇 水 平 不 降 低, 而 且 能 随 着 经 济 发 展 不 断 的 有 所 提 升, 这 是 政 策 考 虑 的 基 点 从 这 个 基 点 出 发, 至 少 我 有 这 样 的 信 心, 对 绝 大 多 数 人 来 讲, 如 果 不 是 极 特 殊 情 况, 待 遇 水 平 都 会 有 所 增 加, 至 少 是 不 降 低 当 然 情 况 过 于 复 杂, 也 很 难 说 每 一 个 人 的 情 况 怎 么 样, 所 以 还 有 过 渡 期 的 措 施, 过 渡 期 内 实 行 原 来 的 计 发 办 法 和 现 在 的 计 发 办 法 比 照, 保 低 限 高, 可 以 保 障 待 遇 水 平 总 体 不 降 低 总 体 上 我 们 是 这 样 考 虑 和 安 排 的 这 也 提 示 大 家 一 个 信 息, 既 然 政 策 这 样 设 计, 就 要 积 极 缴 费 如 实 缴 费 坦 率 地 说, 企 业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实 际 运 行 中, 确 实 有 一 些 企 业 和 个 人 有 这 样 那 样 的 想 法, 觉 得 我 缴 费, 现 实 的 收 益 少 了, 即 期 的 收 入 少 了, 所 以 千 方 百 计 的 规 避 缴 费 或 者 降 低 缴 费 基 数, 实 际 上 这 是 对 自 己 长 期 和 未 来 利 益 的 损 害, 大 家 一 定 要 明 确 这 一 点 所 以 如 实 及 时 的 缴 费, 是 对 自 己 利 益 的 最 好 保 障 (7) 法 治 日 报 记 者 : 这 次 改 革 决 定 中 明 确 对 改 革 前 已 退 休 的 老 人 维 持 原 待 遇 不 变, 并 执 行 新 的 待 遇 调 整 办 法 这 句 - 11 -

话 怎 么 理 解? 很 多 自 收 自 支 单 位 非 常 关 心 这 个 问 题, 已 经 退 休 的 这 些 老 人, 他 们 的 养 老 金 以 后 是 由 原 单 位 发 还 是 由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发? 胡 晓 义 : 你 注 意 到 老 人 的 政 策, 国 务 院 决 定 就 是 这 样 规 定 的, 本 决 定 实 施 前 已 退 休 人 员 继 续 按 照 原 办 法 发 养 老 金, 同 时 执 行 基 本 养 老 金 的 调 整 办 法 这 个 问 题 涉 及 几 个 方 面 : 第 一, 老 人 的 待 遇 是 不 是 有 保 障, 这 个 回 答 是 明 确 的, 原 来 发 多 少 钱 还 发 多 少 钱, 不 会 改 变 同 时 执 行 基 本 养 老 金 调 整 办 法, 将 来 养 老 金 调 整 的 时 候, 他 还 会 跟 着 调 整 第 二, 这 个 钱 谁 来 发 自 收 自 支 的 事 业 单 位 的 老 人 是 不 是 单 位 发 我 回 答 前 一 位 记 者 问 题 的 时 候 已 经 说 到, 现 在 的 改 革 第 一 条 是 改 制 度 模 式, 不 再 由 本 单 位 自 己 来 直 接 发 养 老 金, 而 改 成 社 会 化 发 放 对 于 所 有 单 位, 包 括 自 收 自 支 单 位 所 要 履 行 的 责 任, 就 是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基 数 和 比 例 缴 费, 然 后 为 职 工 按 照 规 定 的 基 数 和 比 例 代 扣 代 缴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本 单 位 的 退 休 人 员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基 本 养 老 金 是 由 改 革 后 形 成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支 付 的, 不 再 由 本 单 位 来 发 了, 待 遇 更 有 保 障 我 听 出 你 问 题 里 实 际 上 还 包 含 了 第 三 个 意 思, 自 收 自 支 单 位 有 没 有 资 金 保 障 有 没 有 资 金 能 力 各 个 单 位 差 异 很 大, 有 的 事 业 单 位 的 抚 养 比 非 常 高, 比 如 老 的 事 业 单 位 退 休 人 员 很 多, 现 在 不 堪 重 负 参 加 改 革 以 后, 实 际 上 单 位 按 照 20% 缴 费 个 人 按 照 8% 缴 费, 责 任 就 尽 到 了, 这 些 退 休 人 员 的 养 老 金 就 由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支 付, 实 际 上 减 轻 了 负 担 当 然 也 有 一 些 新 的 事 业 单 位 退 休 人 员 很 少, 原 来 光 供 养 这 几 个 退 休 人 员 花 不 了 多 少 钱, 但 是 现 在 按 照 20%+8% 缴 费, 实 际 一 看 拿 出 来 的 钱 就 比 原 来 只 支 - 12 -

付 退 休 人 员 的 退 休 费 要 拿 得 多, 会 增 加 现 实 的 负 担 但 是 抚 养 比 要 不 断 提 高, 就 单 位 本 身 而 言 是 纵 向 的 财 务 平 衡, 对 全 社 会 而 言 是 横 向 的 财 务 平 衡, 实 际 上 是 为 将 来 所 有 单 位 平 衡 这 种 负 担 打 下 了 制 度 基 础 (8) 北 京 电 视 台 记 者 : 双 轨 制 已 经 存 在 了 20 年, 当 时 为 什 么 有 这 种 制 度? 现 在 什 么 样 的 契 机 要 打 破 这 个 制 度? 社 会 上 现 在 有 一 种 担 心 改 革 后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的 待 遇 会 有 所 下 降, 请 问 具 体 情 况 是 什 么 样 的? 胡 晓 义 : 双 轨 制 这 个 词 是 民 间 发 明 的, 但 也 很 形 象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60 年 来 一 直 实 行 单 位 保 障 方 式, 而 企 业 从 上 世 纪 90 年 代 已 经 改 革 为 社 会 化 养 老 保 险 方 式, 确 实 是 双 轨 运 行 这 是 怎 么 形 成 的? 要 说 历 史 就 会 比 较 复 杂, 我 只 能 简 要 地 说 一 说 客 观 的 讲, 从 1951 年 开 始 试 行 劳 动 保 险 条 例,1953 年 正 式 实 施 对 于 企 业, 当 然 主 要 是 国 营 企 业, 已 经 实 行 了 一 种 劳 动 保 险 的 办 法, 而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是 从 1955 年 开 始 实 行 退 休 制 度 客 观 的 讲 当 时 就 是 双 轨, 不 是 单 轨 但 因 为 它 的 待 遇 计 发 的 机 制 和 档 次 设 计 大 体 是 一 样 的, 又 是 计 划 经 济 时 代, 所 以 当 时 大 家 不 是 太 在 意 这 件 事 1969 年 文 革 中, 劳 动 保 险 制 度 被 破 坏 了, 不 再 施 行 了, 退 回 到 各 个 单 位 自 己 管 自 己 的 退 休 人 员, 这 倒 成 了 单 轨 了 但 当 时 企 业 不 是 自 收 自 支 的 市 场 主 体, 也 实 行 统 收 统 支, 这 是 与 当 时 的 计 划 经 济 相 适 应 的 叉 路 口 出 现 在 1984 年, 党 的 十 四 届 三 中 全 会 作 出 了 决 定,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转 向 以 城 市 为 重 点 以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为 重 心, 这 揭 开 了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建 立 和 发 展 的 序 幕 而 改 革 的 指 向 是 企 业 成 为 自 主 经 营 自 负 盈 亏 的 市 场 主 体 但 这 要 解 决 一 个 问 题, 就 是 单 位 负 担 畸 - 13 -

轻 畸 重 的 问 题 各 个 企 业 的 退 休 人 员 人 数 多 少 不 一 样, 负 担 程 度 不 一 样, 怎 么 平 等 地 参 与 市 场 竞 争? 它 的 成 本 怎 么 核 算 呢? 所 以 从 基 层 开 始 进 行 了 改 革 探 索, 实 行 社 会 统 筹 的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上 世 纪 90 年 代, 中 央 定 下 来 这 个 方 向, 全 面 推 进 了 企 业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建 立 了 社 会 化 的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后 来 进 一 步 发 展 成 为 社 会 统 筹 和 个 人 账 户 相 结 合 的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它 解 决 了 几 个 重 大 问 题 第 一 是 养 老 保 险 的 社 会 分 散 问 题 不 是 由 一 个 一 个 企 业 在 承 担, 企 业 破 产 了 怎 么 办? 这 些 老 人 谁 来 管? 是 由 全 社 会 的 基 金 分 担 养 老 风 险 第 二 是 建 立 了 和 个 人 缴 费 相 关 联 的 待 遇 确 定 机 制, 更 富 有 激 励 性 这 个 制 度 运 行 了 十 几 二 十 年, 现 在 越 来 越 成 熟 但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和 企 业 不 一 样, 客 观 地 讲, 它 不 是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的 最 前 沿 的 部 位 所 以 它 的 改 革 就 不 是 以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为 重 点 它 的 改 革 重 点 放 在 实 行 规 范 的 公 务 员 制 度, 事 业 单 位 实 行 人 事 制 度 薪 酬 制 度 改 革, 再 后 来 是 分 类 改 革, 将 事 业 单 位 分 为 公 益 一 类 公 益 二 类 和 转 企 类 话 说 回 来, 养 老 保 险 领 域 出 现 了 两 种 制 度, 两 种 制 度 并 行 后 产 生 了 很 多 矛 盾 首 先 制 度 内 部 至 少 有 两 个 矛 盾 第 一 个 矛 盾 是 单 位 间 的 负 担 不 一 样 公 务 员 好 办, 因 为 都 是 财 政 供 款 但 事 业 单 位 情 况 千 差 万 别, 特 别 有 一 些 基 层 事 业 单 位 不 堪 重 负, 甚 至 出 现 了 拖 欠 退 休 人 员 退 休 费 的 情 况 从 1998 年 开 始 我 们 就 着 力 解 决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基 本 养 老 金 的 确 保 发 放 问 题, 本 世 纪 初 这 个 问 题 全 面 解 决 到 今 天 我 可 以 非 常 肯 定 的 说, 没 有 哪 个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养 老 金 是 被 拖 欠 的, 一 旦 有 拖 欠 我 们 立 刻 查 但 确 有 个 别 基 层 的 - 14 -

事 业 单 位, 由 于 自 己 负 担 退 休 人 员 退 休 费 就 不 能 保 证 发 放, 出 现 拖 欠 第 二, 由 于 待 遇 确 定 划 档 比 较 粗, 不 能 充 分 体 现 工 作 人 员 职 业 生 涯 的 贡 献 网 上 有 一 个 形 象 的 说 法 叫 提 职 一 日 游, 因 为 是 按 照 最 后 工 资 来 确 定 你 的 退 休 费, 所 以 可 能 有 些 不 守 规 矩 的 单 位 到 你 临 近 退 休 之 前 给 你 提 一 个 职 务, 把 工 资 涨 上 去, 就 可 以 多 拿 退 休 费 这 个 现 象 是 存 在 的, 所 以 这 也 是 一 个 矛 盾, 说 明 我 们 的 待 遇 确 定 机 制 有 问 题 从 全 社 会 看 也 有 两 个 突 出 问 题, 一 是 人 员 交 流 困 难 因 为 制 度 不 同, 人 员 横 向 流 动 很 困 难, 待 遇 衔 接 非 常 复 杂, 所 以 实 际 上 一 定 程 度 上 阻 碍 了 人 力 资 源 的 合 理 流 动 优 化 配 置 二 是 待 遇 差 问 题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企 业 同 类 人 员 的 待 遇 差 别 拉 大, 引 起 了 社 会 不 公 的 诟 病 我 们 为 此 采 取 了 措 施, 前 几 年 的 退 休 人 员 工 资 调 整 中 着 力 向 企 业 高 级 技 术 人 员 倾 斜, 就 是 为 了 解 决 同 类 人 员 待 遇 差 的 矛 盾, 但 由 于 制 度 没 有 改 革, 所 以 这 种 待 遇 差 的 制 度 基 础 还 是 存 在 的 现 在 针 对 这 四 个 主 要 矛 盾, 我 们 拿 出 了 改 革 方 案 关 于 你 提 的 第 二 个 问 题, 实 际 上 刚 才 东 方 卫 视 的 记 者 已 经 提 到, 制 度 安 排 设 计 上 我 们 是 考 虑 各 方 面 的 平 衡, 一 方 面 缩 小 同 类 人 员 待 遇 差 另 外, 改 革 是 渐 进 的 过 程, 现 在 重 点 是 解 决 制 度 的 并 轨 问 题, 就 是 制 度 的 统 一 问 题, 规 则 公 平 制 度 公 平 的 问 题 我 们 掌 握 的 原 则 是 增 量 改 革, 通 过 增 量 进 行 结 构 的 调 整 和 机 制 的 转 换, 而 不 是 做 减 法, 待 遇 降 低 以 后 再 改 革, 这 不 是 我 们 制 度 设 计 的 出 发 点 就 大 多 数 人 来 讲 或 者 绝 大 多 数 来 讲, 待 遇 水 平 是 不 会 降 低 的 这 可 能 包 含 两 点, 刚 才 我 回 答 东 方 卫 视 记 者 问 题 的 时 候 着 重 讲 退 休 待 遇 会 不 会 降 低, 实 际 还 - 15 -

有 在 职 的 缴 了 养 老 保 险 费 以 后, 现 时 收 入 会 不 会 减 少 我 们 前 期 进 行 了 大 量 测 算 论 证, 结 果 是 一 定 要 达 到 一 个 平 衡, 让 绝 大 多 数 人 缴 费 之 后 收 入 不 降 低, 还 可 以 略 有 增 加, 我 只 能 说 这 是 全 国 的 测 算 情 况, 没 有 办 法 排 除 各 个 地 区 各 个 单 位 各 种 收 入 情 况 不 同 可 能 出 现 的 收 入 降 低 的 个 别 情 况 (9) 香 港 中 评 社 记 者 : 我 的 问 题 比 较 简 单, 我 想 问 您 双 轨 制 并 轨 过 程 中 遇 到 的 最 大 困 难 是 什 么? 如 何 解 决? 胡 晓 义 : 这 次 改 革 虽 然 叫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但 实 际 牵 扯 面 非 常 大 从 制 度 内 部 而 言 要 转 制 度 模 式, 这 是 根 本 的 变 化 第 二 要 改 计 发 办 法, 改 待 遇 确 定 机 制 第 三 将 来 还 要 改 待 遇 的 调 整 机 制 过 去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退 休 人 员 的 退 休 费 都 是 随 在 职 职 工 涨 工 资 相 应 增 长, 以 后 不 是 这 样 了, 不 管 工 资 是 否 涨,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企 业 要 统 筹 考 虑 养 老 金 的 调 整, 这 也 是 一 个 重 大 变 化 然 后, 要 从 单 位 发 放 退 休 费 变 成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发 放 待 遇, 这 会 涉 及 到 单 位 的 具 体 情 况, 单 位 原 来 发 放 的 有 些 是 规 范 的, 有 些 是 不 规 范 的, 将 来 怎 么 解 决? 还 有 处 理 好 老 人 中 人 新 人 相 互 关 系 等 等 问 题 跨 出 这 个 制 度, 首 先 是 相 应 的 配 套 政 策, 工 资 制 度 怎 么 完 善, 如 何 与 养 老 制 度 相 衔 接? 这 还 是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的 事 儿 再 往 外 看, 企 业 职 工 养 老 保 险, 要 并 轨 要 统 一, 问 题 很 多, 非 常 复 杂 再 进 一 步, 除 了 职 工, 还 有 其 他 社 会 群 体, 如 城 乡 居 民 的 养 老 保 险 怎 么 考 虑? 低 保 家 庭 怎 么 考 虑? 所 以 是 非 常 复 杂 的 系 统 工 程 说 心 里 话, 我 直 接 参 与 的 改 革 当 中, 这 件 事 是 综 合 性 最 强 的, 我 从 来 没 有 遇 到 过 这 么 多 个 系 统 往 一 块 儿 交 叉, 然 后 都 要 把 各 个 利 益 群 体 尽 可 能 的 摆 平, 所 以 我 自 己 也 - 16 -

面 临 一 个 巨 大 挑 战 我 和 我 的 同 事 们 也 会 积 极 应 对 这 个 挑 战, 我 们 已 经 作 的 方 案 是 把 我 们 能 够 考 虑 到 社 会 能 反 映 出 来 的 因 素 都 尽 可 能 的 考 虑 进 去 你 讲 的 难 点, 首 先 是 横 向 利 益 关 系 的 平 衡 问 题, 其 次 改 革 是 循 序 渐 进 的 过 程, 不 可 能 一 蹴 而 就 心 急 吃 不 了 热 豆 腐, 想 一 下 子 把 所 有 问 题 都 解 决 不 可 能 但 是 每 往 前 走 一 步 一 定 是 为 这 个 制 度 的 长 远 建 设, 实 现 社 会 公 平 奠 定 坚 实 的 基 础, 每 走 一 步 都 是 扎 实 的, 能 够 朝 着 这 个 目 标 努 力, 这 也 希 望 得 到 更 多 的 理 解 和 支 持 所 以 我 想 横 向 和 纵 向 上 都 是 我 们 需 要 考 虑 和 解 决 的 问 题 - 17 -

福 清 市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政 策 问 答 改 革 的 意 义 目 标 基 本 思 路 和 原 则 1.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的 意 义? 答 : 推 进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是 贯 彻 党 中 央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的 决 策 在 社 会 保 障 领 域 的 具 体 实 践, 也 是 我 国 养 老 保 险 体 系 建 设 的 一 项 重 大 突 破, 具 有 里 程 碑 的 意 义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有 利 于 统 筹 推 进 城 乡 养 老 保 障 体 系 建 设, 有 利 于 促 进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深 化 改 革, 有 利 于 逐 步 化 解 待 遇 差 的 矛 盾 体 现 制 度 公 平 和 规 则 公 平, 有 利 于 全 面 体 现 工 作 人 员 的 劳 动 贡 献 进 一 步 增 强 激 励 性 2.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的 目 标? 答 :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和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深 入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大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全 会 精 神 和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的 决 策 部 署, 坚 持 全 覆 盖 保 基 本 多 层 次 可 持 续 方 针, 以 增 强 公 平 性 适 应 流 动 性 保 证 可 持 续 性 为 出 发 点, 改 革 现 行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的 退 休 制 度, 逐 步 建 立 起 独 立 于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之 外 资 金 来 源 多 渠 道 保 障 方 式 多 层 次 管 理 服 务 - 18 -

社 会 化 的 养 老 保 险 体 系 3.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的 基 本 思 路? 答 : 概 括 起 来 就 是 一 个 统 一, 五 个 同 步 一 个 统 一 是 指,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与 企 业 等 城 镇 从 业 人 员 统 一 实 行 社 会 统 筹 和 个 人 账 户 相 结 合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五 个 同 步 是 : 一 是 机 关 与 事 业 单 位 同 步 改 革, 避 免 单 独 对 事 业 单 位 退 休 制 度 改 革 引 起 不 平 衡 二 是 职 业 年 金 与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同 步 建 立, 在 优 化 保 障 体 系 结 构 的 同 时 保 持 待 遇 水 平 总 体 不 降 低 三 是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与 完 善 工 资 制 度 同 步 推 进, 在 增 加 工 资 的 同 时 实 行 个 人 缴 费 四 是 待 遇 确 定 机 制 与 调 整 机 制 同 步 完 善, 退 休 待 遇 计 发 办 法 突 出 体 现 多 缴 多 得 五 是 改 革 在 全 国 范 围 同 步 实 施, 防 止 地 区 之 间 出 现 先 改 与 后 改 的 矛 盾 4.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制 度 改 革 应 遵 循 的 原 则? 答 :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制 度 改 革 应 遵 循 以 下 基 本 原 则 : (1) 公 平 与 效 率 相 结 合 既 体 现 国 民 收 入 再 分 配 更 加 注 重 公 平 的 要 求, 又 体 现 工 作 人 员 之 间 贡 献 大 小 差 别, 建 立 待 遇 与 缴 费 挂 钩 机 制 (2) 权 利 与 义 务 相 对 应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要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切 实 履 行 缴 费 义 务, 享 受 相 应 的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3) 保 障 水 平 与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相 适 应 立 足 社 会 主 义 初 级 阶 段 基 本 国 情, 合 理 确 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筹 资 和 待 遇 水 平 (4) 改 革 前 与 改 革 后 待 遇 水 平 相 衔 接 立 足 增 量 改 革, 实 现 平 稳 过 渡 (5) 解 决 突 出 矛 盾 与 保 证 可 持 续 发 展 相 促 进 先 行 解 决 目 前 - 19 -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不 统 一 的 突 出 矛 盾, 再 结 合 养 老 保 险 顶 层 设 计, 坚 持 精 算 平 衡, 逐 步 完 善 相 关 制 度 和 政 策 改 革 实 施 的 时 间 及 参 保 范 围 5.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制 度 改 革 决 定 开 始 实 施 的 时 间? 答 : 根 据 关 于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5 2 号 )( 下 称 决 定 ) 第 十 二 条,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制 度 改 革 从 2014 年 10 月 1 日 起 实 施 6.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制 度 改 革 的 范 围 及 对 象? 答 : 根 据 决 定 第 二 条,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制 度 改 革 的 范 围 是 : 按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单 位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机 关 ( 单 位 ) 事 业 单 位 及 其 编 制 内 的 工 作 人 员 根 据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的 决 定 的 通 知 ( 人 社 部 发 2015 28 号 )( 以 下 简 称 通 知 ) 第 三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参 加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的 事 业 单 位 是 指,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分 类 推 进 事 业 单 位 改 革 的 指 导 意 见 ( 中 发 2011 5 号 )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分 类 改 革 后 的 公 益 一 类 二 类 事 业 单 位 7. 生 产 经 营 类 事 业 单 位 是 否 参 加 机 关 事 业 养 老 保 险? 根 据 通 知 第 三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对 于 目 前 划 分 为 生 产 经 营 类, 但 尚 未 转 企 改 制 到 位 的 事 业 单 位, 已 参 加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仍 继 续 参 加 ; 尚 未 参 加 的, 暂 参 加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其 转 企 改 制 到 位 后, 按 有 关 规 定 纳 入 企 业 职 - 20 -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范 围 8. 本 决 定 实 施 前 离 休 的 人 员 是 否 纳 入 本 次 改 革 范 围? 根 据 决 定 精 神 及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关 于 印 发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宣 传 提 纲 的 通 知 ( 人 社 部 发 2015 4 号 )( 以 下 简 称 宣 传 提 纲 ) 第 四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全 国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约 41 万 离 休 人 员 不 纳 入 这 次 改 革 范 围, 将 继 续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规 定 发 放 离 休 费, 并 调 整 相 关 待 遇 9.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编 制 外 人 员 是 否 纳 入 改 革 范 围? 根 据 通 知 第 三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编 制 外 人 员 应 依 法 参 加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征 缴 与 管 理 10. 单 位 和 个 人 缴 纳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比 例 分 别 是 多 少? 答 : 根 据 决 定 第 三 条,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由 单 位 和 个 人 共 同 负 担 单 位 缴 纳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为 本 单 位 工 资 总 额 的 20%, 个 人 缴 纳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为 本 人 缴 费 工 资 的 8%, 由 单 位 代 扣 按 本 人 缴 费 工 资 8% 的 数 额 建 立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全 部 由 个 人 缴 费 形 成 11.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基 数 如 何 确 定? 答 : 根 据 决 定 第 三 条 及 通 知 第 三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单 位 缴 费 基 数 为 本 单 位 参 加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工 作 人 员 的 个 人 缴 费 工 资 基 数 之 和 根 据 通 知 第 三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机 关 单 位 ( 含 参 公 管 理 单 位 ) 工 作 人 员 的 个 人 缴 费 工 资 基 数 包 括 : 本 人 上 年 度 工 资 收 - 21 -

入 中 的 基 本 工 资 国 家 统 一 的 津 贴 补 贴 (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津 贴 西 藏 特 贴 特 区 津 贴 警 衔 津 贴 海 关 津 贴 等 国 家 统 一 规 定 纳 入 原 退 休 费 计 发 基 数 的 项 目 ) 规 范 后 的 津 贴 补 贴 ( 地 区 不 加 津 贴 ) 年 终 一 次 性 奖 金 ;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的 个 人 缴 费 工 资 基 数 包 括 : 本 人 上 年 度 工 资 收 入 中 的 基 本 工 资 国 家 统 一 的 津 贴 补 贴 (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津 贴 西 藏 特 贴 特 区 津 贴 等 国 家 统 一 规 定 纳 入 原 退 休 费 计 发 基 数 的 项 目 ) 绩 效 工 资 其 余 项 目 暂 不 纳 入 个 人 缴 费 工 资 基 数 本 人 缴 费 工 资 高 于 当 地 在 岗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3 倍 的 部 分 不 纳 入 缴 费 工 资, 低 于 平 均 工 资 60% 的 以 60% 为 基 数 缴 费, 即 300% 封 顶 60% 托 底 12. 经 批 准 延 迟 退 休 的 工 作 人 员, 延 迟 退 休 期 间 是 否 继 续 参 保 缴 费? 答 : 根 据 通 知 第 六 条 规 定, 改 革 后,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和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经 批 准 可 适 当 延 长 退 休 年 龄 的 工 作 人 员, 继 续 参 保 缴 费 其 中 少 数 人 员 年 满 70 岁 时 仍 继 续 工 作 的, 个 人 可 以 选 择 继 续 缴 费, 也 可 以 选 择 不 再 继 续 缴 费 待 正 式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时, 按 规 定 计 发 养 老 待 遇 13. 个 人 账 户 储 存 额 可 以 提 前 支 取 吗? 答 : 根 据 决 定 第 三 条, 个 人 账 户 储 存 额 只 用 于 工 作 人 员 养 老, 不 得 提 前 支 取, 每 年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公 布 的 记 账 利 率 ( 国 家 根 据 上 年 度 职 工 工 资 增 长 等 因 素 确 定 ) 计 算 利 息, 免 征 利 息 税 参 保 人 员 死 亡 的, 个 人 账 户 余 额 可 以 依 法 继 承 - 22 -

14.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是 否 与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金 统 一 管 理 使 用? 答 : 根 据 决 定 第 六 条,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单 独 建 账, 与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使 用 15. 试 点 期 间 的 养 老 保 险 结 余 基 金 如 何 管 理? 答 : 根 据 通 知 第 五 条 规 定, 各 地 区 开 展 试 点 期 间 的 养 老 保 险 结 余 基 金 并 入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统 一 使 用, 严 禁 挤 占 挪 用, 防 止 基 金 资 产 流 失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16. 新 老 办 法 计 发 标 准? 答 : 根 据 通 知 第 三 条 第 四 款 规 定, 老 办 法 待 遇 计 发 标 准 =( A M + B + C) ( 1+ G ) N n= 2015 A:2014 年 9 月 工 作 人 员 本 人 的 基 本 工 资 标 准 ; B:2014 年 9 月 工 作 人 员 本 人 的 职 务 职 级 ( 技 术 职 称 ) 等 对 应 的 退 休 补 贴 标 准 ; C: 按 照 国 发 2015 3 号 文 件 规 定 相 应 增 加 的 退 休 费 标 准 ; M: 工 作 人 员 退 休 时 工 作 年 限 相 对 应 的 老 办 法 计 发 比 例 ; G n 1 : 参 考 第 n-1 年 在 岗 职 工 工 资 增 长 等 因 素 确 定 的 工 资 G 增 长 率,n 2015,N, 且 2014 =0; 新 办 法 待 遇 计 发 标 准 = 基 本 养 老 金 + 职 业 年 金 ( 基 本 养 老 金 计 算 方 法 参 见 第 17 18 19 20 条 ) 17. 基 本 养 老 金 的 构 成? 答 : 根 据 决 定 第 四 条, 基 本 养 老 金 由 基 础 养 老 金 和 个 - 23 - n 1

人 账 户 养 老 金 组 成 对 于 具 有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的 退 休 人 员 来 说, 在 发 给 基 础 养 老 金 和 个 人 账 户 养 老 金 的 基 础 上, 再 依 据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长 短 发 给 过 渡 性 养 老 金 - 24-18. 基 础 养 老 金 计 算 公 式? 根 据 通 知 第 三 条 第 四 款 规 定 : 基 础 养 老 金 = 退 休 时 当 地 上 年 度 在 岗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1+ 本 人 平 均 缴 费 工 资 指 数 ) 2 缴 费 年 限 ( 含 视 同 年 限, 下 同 ) 1% 其 中, 本 人 平 均 缴 费 工 资 指 数 =( 视 同 缴 费 指 数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 实 际 平 均 缴 费 指 数 实 际 缴 费 年 限 ) 缴 费 年 限 视 同 缴 费 指 数 与 职 务 职 级 ( 技 术 职 称 ) 及 工 作 年 限 相 对 应, 由 各 地 根 据 测 算 后 形 成 工 作 人 员 退 休 时, 根 据 本 人 退 休 时 的 职 务 职 级 ( 技 术 职 称 ) 和 工 作 年 限 确 定 本 人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指 数 实 际 平 均 缴 费 指 数 = ( X n / C n-1 + X n-1 / C n-2 + X 2016 C / 2015 X C + 2015 / 2014 + X 2014 C N / 2013 实 缴 ) / X n X n-1 X 2014 为 参 保 人 员 退 休 当 年 至 2014 年 相 应 年 度 本 人 个 月 缴 费 工 资 基 数 之 和, C n-1 C n-2 C2013 为 参 保 人 员 退 休 上 一 年 至 2013 年 相 应 年 度 当 地 在 岗 职 工 年 平 均 工 资 ; N 实 缴 为 参 保 人 员 实 际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费 年 限 19. 过 渡 性 养 老 金 计 算 公 式? 根 据 通 知 第 三 条 第 四 款 规 定, 过 渡 性 养 老 金 = 退 休 时 当 地 上 年 度 在 岗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本 人 视 同 缴 费 指 数 本 人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过 渡 系 数 其 中, 过 渡 系 数 与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统 筹 地 区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过 渡 系 数 保 持 一 致 根 据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批 转 省 劳 动 保 障 厅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福 建 省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计 发 办 法 改 革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闽 政 2006 24 号 ), 我 省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过 渡 性 养 老 金 的 过 渡 系 数 为 1.3% 20. 个 人 账 户 养 老 金 计 算 公 式? 个 人 账 户 养 老 金 月 标 准 为 个 人 账 户 储 存 额 除 以 计 发 月 数, 计 发 月 数 根 据 本 人 退 休 时 城 镇 人 口 平 均 预 期 寿 命 本 人 退 休 年 龄 利 息 等 因 素 确 定 ( 详 见 附 件 1) 21. 改 革 后, 基 本 养 老 金 的 计 发 方 法? 答 : 根 据 决 定 第 四 条, 改 革 后, 基 本 养 老 金 计 发 方 法 如 下 : (1) 本 决 定 实 施 后 参 加 工 作 个 人 缴 费 年 限 累 计 满 15 年 的 人 员, 退 休 后 按 月 发 给 基 本 养 老 金 (2) 本 决 定 实 施 前 参 加 工 作 实 施 后 退 休 且 缴 费 年 限 ( 含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下 同 ) 累 计 满 15 年 的 人 员, 按 照 合 理 衔 接 平 稳 过 渡 的 原 则, 在 发 给 基 础 养 老 金 和 个 人 账 户 养 老 金 的 基 础 上, 再 依 据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长 短 发 给 过 渡 性 养 老 金 具 体 办 法 由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并 指 导 实 施 (3) 本 决 定 实 施 后 达 到 退 休 年 龄 但 个 人 缴 费 年 限 累 计 不 满 15 年 的 人 员, 其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处 理 和 基 本 养 老 金 计 发 比 照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 若 干 规 定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令 第 13 号 ) 执 行 - 25 -

(4) 本 决 定 实 施 前 已 经 退 休 的 人 员, 继 续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原 待 遇 标 准 发 放 基 本 养 老 金, 同 时 执 行 基 本 养 老 金 调 整 办 法 (5)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离 休 人 员 仍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规 定 发 给 离 休 费, 并 调 整 相 关 待 遇 22. 本 决 定 实 施 后 达 到 退 休 年 龄 但 个 人 缴 费 年 限 累 计 不 满 15 年 的 人 员, 其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处 理 和 基 本 养 老 金 计 发 具 体 如 何 比 照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 若 干 规 定 执 行? 答 :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 若 干 规 定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令 第 13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参 加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个 人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时, 缴 费 不 足 十 五 年 的, 可 以 延 长 缴 费 至 满 十 五 年 社 会 保 险 法 实 施 前 参 保 延 长 缴 费 五 年 后 仍 不 足 十 五 年 的, 可 以 一 次 性 缴 费 至 满 十 五 年 第 三 条 规 定, 参 加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个 人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后, 累 计 缴 费 不 足 十 五 年 ( 含 依 照 第 二 条 规 定 延 长 缴 费 ) 的, 可 以 申 请 转 入 户 籍 所 在 地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或 者 城 镇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享 受 相 应 的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参 加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个 人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后, 累 计 缴 费 不 足 十 五 年 ( 含 依 照 第 二 条 规 定 延 长 缴 费 ), 且 未 转 入 户 籍 所 在 地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或 者 城 镇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的, 个 人 可 以 书 面 申 请 终 止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收 到 申 请 后, 应 当 书 面 告 知 其 转 入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或 者 城 镇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的 权 利 以 及 终 止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的 后 果, 经 本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终 止 其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并 将 个 人 账 户 储 存 额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本 人 - 26 -

23. 老 人 老 办 法, 新 人 新 制 度 怎 么 理 解? 答 : 根 据 宣 传 提 纲 第 四 条 第 四 款 : (1) 老 人 老 办 法 是 指, 对 改 革 前 已 退 休 的 老 人, 维 持 原 待 遇 不 变, 并 参 加 今 后 的 待 遇 调 整 ; (2) 新 人 新 制 度 是 指, 对 改 革 后 参 加 工 作 的 新 人, 将 来 退 休 时 的 基 本 养 老 金 为 基 础 养 老 金 与 个 人 账 户 养 老 金 两 部 分 之 和 24. 中 人 逐 步 过 渡 怎 么 理 解? 答 : 根 据 宣 传 提 纲 第 四 条 第 四 款, 改 革 前 参 加 工 作 改 革 后 退 休 的 称 为 中 人, 这 部 分 人 由 于 改 革 前 的 工 作 年 限 里 没 有 实 行 个 人 缴 费, 其 退 休 时 的 个 人 账 户 储 存 额 中 没 有 体 现 这 段 时 间 的 劳 动 贡 献, 因 此 将 这 段 时 间 确 定 为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在 发 给 基 础 养 老 金 和 个 人 账 户 养 老 金 的 同 时, 再 依 据 视 同 缴 赞 年 限 长 短 等 因 素 发 给 过 渡 性 养 老 金 为 了 更 好 地 保 持 中 人 待 遇 的 衔 接, 这 次 改 革 设 定 了 10 年 的 过 渡 期, 在 过 渡 期 内 实 行 新 老 办 法 对 比, 保 低 限 高 : 新 办 法 计 发 的 养 老 金 低 于 老 办 法 的, 按 老 办 法 补 齐 ; 新 办 法 计 发 的 养 老 金 高 于 老 办 法 的, 对 高 出 部 分 有 所 限 制 这 样, 基 本 可 以 保 证 原 来 的 待 遇 水 平 不 降 低 25. 中 人 待 遇 限 高 的 具 体 规 定? 答 : 根 据 通 知 第 三 条 第 四 款 规 定, 新 办 法 ( 含 职 业 年 金 待 遇 ) 计 发 待 遇 高 于 老 办 法 待 遇 标 准 的, 超 出 的 部 分, 第 一 年 退 休 的 人 员 (2014 年 10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发 放 超 出 部 分 的 l0%, 第 二 年 退 休 人 员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发 放 20%, 依 此 类 推, 到 过 渡 期 末 退 休 的 人 员 - 27 -

(2024 年 1 月 1 日 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 ) 发 放 超 出 部 分 的 100% 26. 改 革 前 曾 参 加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改 革 后 参 加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工 作 人 员, 其 参 加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实 际 缴 费 年 限 如 何 处 理? 答 : 根 据 通 知 第 三 条 第 五 款 规 定, 对 于 改 革 前 曾 参 加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改 革 后 参 加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工 作 人 员, 其 参 加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实 际 缴 费 年 限 予 以 确 认, 不 认 定 为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并 与 参 加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实 际 缴 费 年 限 合 并 计 算 27. 改 革 后 获 得 省 部 级 以 上 劳 模 有 重 大 贡 献 的 高 级 专 家 等 荣 誉 称 号 的 工 作 人 员, 其 退 休 待 遇 有 何 调 整? 答 : 根 据 通 知 第 四 条 规 定, 改 革 后 获 得 省 部 级 以 上 劳 模 有 重 大 贡 献 的 高 级 专 家 等 荣 誉 称 号 的 工 作 人 员, 在 职 时 给 予 一 次 性 奖 励, 退 休 时 不 再 提 高 基 本 退 休 费 计 发 比 例, 奖 励 所 需 资 金 不 得 从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中 列 支 对 于 改 革 前 已 获 得 此 类 荣 誉 称 号 的 工 作 人 员, 本 人 退 休 时 给 予 一 次 性 退 休 补 贴 并 支 付 给 本 人, 资 金 从 原 渠 道 列 支 退 休 补 贴 标 准 由 各 省 ( 区 市 ) 根 据 平 衡 衔 接 的 原 则 予 以 确 定 符 合 原 有 加 发 退 休 费 情 况 的 其 他 人 员, 按 照 上 述 办 法 办 理 28. 基 本 养 老 金 的 调 整 依 据? 答 : 决 定 第 五 条 规 定, 根 据 职 工 工 资 增 长 和 物 价 变 动 等 情 况, 统 筹 安 排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和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的 基 本 养 老 金, 逐 步 建 立 兼 顾 各 类 人 员 的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正 常 调 整 机 制, 分 享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成 果, 保 障 退 休 人 员 基 本 生 活 这 次 改 革, 国 务 院 同 时 决 定 首 次 统 一 提 高 全 国 城 乡 居 民 基 - 28 -

础 养 老 金 最 低 标 准, 第 11 次 连 续 调 整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基 本 养 老 金, 就 是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推 进 建 立 健 全 合 理 兼 顾 各 类 人 员 的 社 会 保 障 待 遇 调 整 机 制 的 一 项 实 际 举 措 29. 改 革 前 参 加 我 省 机 关 事 业 养 老 保 险 试 点 改 革 后 符 合 参 保 条 件 的 人 员, 如 何 合 理 衔 接? 答 : 根 据 通 知 第 五 条 规 定, 改 革 后, 对 于 符 合 纳 入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条 件 的 人 员, 其 改 革 前 在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的 工 作 年 限 作 为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退 休 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计 发 待 遇 改 革 前 个 人 缴 费 本 息, 划 转 至 改 革 后 的 本 人 职 业 年 金 个 人 账 户 本 人 退 休 时, 该 部 分 个 人 缴 费 本 息 不 计 入 新 老 办 法 计 发 标 准 对 比 范 围,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本 人 职 业 年 金 30. 职 业 年 金 是 什 么? 答 : 根 据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职 业 年 金 办 法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5 18 号 )( 以 下 简 称 办 法 ) 第 二 条, 职 业 年 金, 是 指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在 参 加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基 础 上, 建 立 的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31. 为 什 么 要 建 立 职 业 年 金? 答 : 根 据 宣 传 提 纲 第 四 条 第 八 款, 在 改 革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同 时, 为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改 革 范 围 内 的 所 有 工 作 人 员 ( 不 包 括 已 退 休 人 员 ) 建 立 职 业 年 金 这 有 利 于 构 建 多 层 次 养 老 保 险 体 系, 优 化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退 休 人 员 养 老 待 遇 结 构, 实 现 新 老 制 度 的 平 稳 衔 接 - 29 -

32.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职 业 年 金 办 法 的 适 用 范 围? 答 : 根 据 办 法 第 三 条 规 定, 本 办 法 适 用 的 单 位 和 工 作 人 员 范 围 与 参 加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范 围 一 致 33. 职 业 年 金 资 金 如 何 缴 纳? 答 : 根 据 决 定 第 八 条,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在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基 础 上, 应 当 为 其 工 作 人 员 建 立 职 业 年 金 职 业 年 金 资 金 来 源 由 两 部 分 构 成 : 单 位 按 工 资 总 额 的 8% 缴 费, 个 人 按 本 人 缴 费 工 资 的 4% 缴 费, 两 部 分 资 金 构 成 的 职 业 年 金 基 金 都 实 行 个 人 账 户 管 理 34. 职 业 年 金 的 缴 费 基 数? 答 : 办 法 第 四 条 规 定, 职 业 年 金 单 位 和 个 人 缴 费 基 数 与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基 数 一 致 35. 职 业 年 金 基 金 的 管 理 方 式? 答 : 根 据 办 法 第 六 条 规 定, 职 业 年 金 基 金 采 用 个 人 账 户 方 式 管 理 个 人 账 户 实 行 实 账 积 累 对 财 政 全 额 供 款 的 单 位, 单 位 缴 费 根 据 单 位 提 供 的 信 息 采 取 记 账 方 式, 每 年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公 布 的 记 账 利 率 计 算 利 息, 工 作 人 员 退 休 前, 本 人 职 业 年 金 账 户 的 累 计 储 存 额 由 同 级 财 政 拨 付 资 金 记 实 ; 对 非 财 政 全 额 供 款 的 单 位, 单 位 缴 费 实 行 实 账 积 累 实 账 积 累 形 成 的 职 业 年 金 基 金, 实 行 市 场 化 投 资 运 营, 按 实 际 收 益 计 息 36. 工 作 人 员 变 动 工 作 单 位 时, 其 职 业 年 金 可 以 随 同 转 移 吗? 答 : 根 据 办 法 第 八 条, 工 作 人 员 变 动 工 作 单 位 时, 其 职 业 年 金 可 以 随 同 转 移 - 30 -

工 作 人 员 升 学 参 军 失 业 期 间 或 新 就 业 单 位 没 有 实 行 职 业 年 金 或 企 业 年 金 制 度 的, 其 职 业 年 金 个 人 账 户 由 原 管 理 机 构 继 续 管 理 运 营 新 就 业 单 位 已 建 立 职 业 年 金 或 企 业 年 金 制 度 的, 原 职 业 年 金 个 人 账 户 资 金 随 同 转 移 37. 计 入 职 业 年 金 个 人 账 户 的 组 成 部 分? 答 : 根 据 办 法 第 七 条, 单 位 缴 费 按 照 个 人 缴 费 基 数 的 8% 计 入 本 人 职 业 年 金 个 人 账 户 ; 个 人 缴 费 直 接 计 入 本 人 职 业 年 金 个 人 账 户 职 业 年 金 基 金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按 规 定 计 入 职 业 年 金 个 人 账 户 38. 退 休 时, 职 业 年 金 如 何 领 取? 答 : 根 据 决 定 第 八 条, 工 作 人 员 退 休 后, 按 月 领 取 职 业 年 金 待 遇 根 据 办 法 第 九 条 第 一 款, 工 作 人 员 在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退 休 条 件 并 依 法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后, 由 本 人 选 择 按 月 领 取 职 业 年 金 待 遇 的 方 式 可 一 次 性 用 于 购 买 商 业 养 老 保 险 产 品, 依 据 保 险 契 约 领 取 待 遇 并 享 受 相 应 的 继 承 权 ; 可 选 择 按 照 本 人 退 休 时 对 应 的 计 发 月 数 计 发 职 业 年 金 月 待 遇 标 准, 发 完 为 止, 同 时 职 业 年 金 个 人 账 户 余 额 享 有 继 承 权 本 人 选 择 任 一 领 取 方 式 后 不 再 更 改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39.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如 何 转 移 接 续? 答 : 根 据 决 定 第 七 条, 参 保 人 员 在 同 一 统 筹 范 围 内 的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之 间 流 动, 只 转 移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不 转 移 基 金 - 31 -

参 保 人 员 跨 统 筹 范 围 流 动 或 在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与 企 业 之 间 流 动, 在 转 移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的 同 时,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储 存 额 随 同 转 移, 并 以 本 人 改 革 后 各 年 度 实 际 缴 费 工 资 为 基 数, 按 12% 的 总 和 转 移 基 金, 参 保 缴 费 不 足 1 年 的, 按 实 际 缴 费 月 数 计 算 转 移 基 金 转 移 后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年 限 ( 含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 个 人 账 户 储 存 额 累 计 计 算 - 32 -

有 关 欺 诈 伪 造 证 明 材 料 或 者 其 他 手 段 骗 取 社 保 待 遇 的 法 规 摘 要 一 社 会 保 险 法 第 八 十 八 条 规 定 : 以 欺 诈 伪 造 证 明 材 料 或 者 其 他 手 段 骗 取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的, 由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退 回 骗 取 的 社 会 保 险 金, 处 骗 取 金 额 二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罚 款 二 2014 年 4 月 24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委 会 第 8 次 会 议 通 过 刑 法 266 条 解 释 : 以 欺 诈 伪 造 证 明 材 料 或 者 其 他 手 段 骗 取 养 老 医 疗 工 伤 失 业 生 育 等 社 会 保 险 金 或 者 其 他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的, 属 于 刑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六 条 规 定 的 诈 骗 公 私 财 物 的 行 为 三 刑 法 266 条 规 定 : 诈 骗 公 私 财 物, 数 额 较 大 的,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者 管 制, 并 处 或 单 处 罚 金 ; 数 额 巨 大 或 者 有 其 他 严 重 情 节 的, 处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并 处 罚 金 ; 数 额 特 别 巨 大 或 者 有 其 他 特 别 严 重 情 节 的, 处 十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并 处 罚 金 或 者 没 收 财 产 本 法 另 有 规 定 的, 依 照 规 定 四 两 高 关 于 办 理 诈 骗 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第 一 条 明 确 规 定 : 诈 骗 公 私 财 物 价 值 三 千 元 至 一 万 元 以 上 三 万 元 至 十 万 元 以 上 五 十 万 元 以 上 的, 应 当 分 别 认 定 为 刑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六 条 规 定 的 数 额 较 大 数 额 巨 大 数 额 特 别 巨 大 - 33 -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缴 暂 行 条 例 国 务 院 令 259 号 为 了 加 强 和 规 范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缴 工 作, 保 障 社 会 保 险 金 的 发 放, 制 定 了 本 条 例 于 1999 年 1 月 14 日 国 务 院 第 13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1999 年 1 月 22 日 国 务 院 令 第 259 号 发 布 施 行 共 计 五 章 三 十 一 条 第 一 章 总 则 意 义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和 规 范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缴 工 作, 保 障 社 会 保 险 金 的 发 放, 制 定 本 条 例 适 用 范 围 第 二 条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失 业 保 险 费 ( 以 下 统 称 社 会 保 险 费 ) 的 征 收 缴 纳, 适 用 本 条 例 本 条 例 所 称 缴 费 单 位 缴 费 个 人, 是 指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的 规 定, 应 当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第 三 条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的 征 缴 范 围 : 国 有 企 业 城 镇 集 体 企 业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城 镇 私 营 企 业 和 其 他 城 镇 企 业 及 其 职 工, 实 行 企 业 化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及 其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的 征 缴 范 围 : 国 有 企 业 城 镇 集 体 企 业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城 镇 私 营 企 业 和 其 他 城 镇 企 业 及 其 职 工, 国 家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事 业 单 位 及 其 职 工,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及 其 职 工, 社 会 团 体 及 其 专 职 人 员 失 业 保 险 费 的 征 缴 范 围 : 国 有 企 业 城 镇 集 体 企 业 外 商 - 34 -

投 资 企 业 城 镇 私 营 企 业 和 其 他 城 镇 企 业 及 其 职 工, 事 业 单 位 及 其 职 工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当 地 实 际 情 况, 可 以 规 定 将 城 镇 个 体 工 商 户 纳 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范 围, 并 可 以 规 定 将 社 会 团 体 及 其 专 职 人 员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及 其 职 工 以 及 有 雇 工 的 城 镇 个 体 工 商 户 及 其 雇 工 纳 入 失 业 保 险 的 范 围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费 基 费 率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的 规 定 执 行 缴 纳 事 项 第 四 条 缴 费 单 位 缴 费 个 人 应 当 按 时 足 额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缴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纳 入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专 款 专 用,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挪 用 第 五 条 国 务 院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全 国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缴 管 理 和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缴 管 理 和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征 收 单 位 第 六 条 社 会 保 险 费 实 行 三 项 社 会 保 险 费 集 中 统 一 征 收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征 收 机 构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可 以 由 税 务 机 关 征 收, 也 可 以 由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设 立 的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 征 收 - 35 -

第 二 章 征 缴 管 理 第 七 条 缴 费 单 位 必 须 向 当 地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事 项 包 括 : 单 位 名 称 住 所 经 营 地 点 单 位 类 型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负 责 人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以 及 国 务 院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八 条 本 条 例 施 行 前 已 经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的 缴 费 单 位, 应 当 自 本 条 例 施 行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到 当 地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补 办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由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发 给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证 件 本 条 例 施 行 前 尚 未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的 缴 费 单 位 应 当 自 本 条 例 施 行 之 日 起 30 日 内, 本 条 例 施 行 后 成 立 的 缴 费 单 位 应 当 自 成 立 之 日 起 30 日 内, 持 营 业 执 照 或 者 登 记 证 书 等 有 关 证 件, 到 当 地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申 请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审 核 后, 发 给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证 件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证 件 不 得 伪 造 变 造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证 件 的 样 式 由 国 务 院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制 定 第 九 条 缴 费 单 位 的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事 项 发 生 变 更 或 者 缴 费 单 位 依 法 终 止 的, 应 当 自 变 更 或 者 终 止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到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办 理 变 更 或 者 注 销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手 续 第 十 条 缴 费 单 位 必 须 按 月 向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申 报 应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数 额, 经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核 定 后,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缴 费 单 位 不 按 规 定 申 报 应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数 额 的, 由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暂 按 该 单 位 上 月 缴 费 数 额 的 110% 确 定 应 缴 数 额 ; 没 有 上 月 缴 费 数 额 的, 由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暂 按 该 单 位 的 - 36 -

经 营 状 况 职 工 人 数 等 有 关 情 况 确 定 应 缴 数 额 缴 费 单 位 补 办 申 报 手 续 并 按 核 定 数 额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后, 由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按 照 规 定 结 算 第 十 一 条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由 税 务 机 关 征 收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向 税 务 机 关 提 供 缴 费 单 位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变 更 登 记 注 销 登 记 以 及 缴 费 申 报 的 情 况 第 十 二 条 缴 费 单 位 和 缴 费 个 人 应 当 以 货 币 形 式 全 额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缴 费 个 人 应 当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由 所 在 单 位 从 其 本 人 工 资 中 代 扣 代 缴 社 会 保 险 费 不 得 减 免 第 十 三 条 缴 费 单 位 未 按 规 定 缴 纳 和 代 扣 代 缴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由 劳 动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税 务 机 关 责 令 限 期 缴 纳 ; 逾 期 仍 不 缴 纳 的, 除 补 缴 欠 缴 数 额 外, 从 欠 缴 之 日 起, 按 日 加 收 千 分 之 二 的 滞 纳 金 滞 纳 金 并 入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第 十 四 条 征 收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存 入 财 政 部 门 在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财 政 专 户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按 照 不 同 险 种 的 统 筹 范 围, 分 别 建 立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失 业 保 险 基 金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分 别 单 独 核 算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不 计 征 税 费 第 十 五 条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由 税 务 机 关 征 收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税 务 机 关 应 当 及 时 向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提 供 缴 费 单 位 和 缴 费 个 人 的 缴 费 情 况 ;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应 当 将 有 关 情 况 汇 总, 报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 37 -

第 十 六 条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缴 费 记 录, 其 中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并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记 录 个 人 帐 户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负 责 保 存 缴 费 记 录, 并 保 证 其 完 整 安 全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应 当 至 少 每 年 向 缴 费 个 人 发 送 一 次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个 人 帐 户 通 知 单 缴 费 单 位 缴 费 个 人 有 权 按 照 规 定 查 询 缴 费 记 录 第 三 章 监 督 检 查 第 十 七 条 缴 费 单 位 应 当 每 年 向 本 单 位 职 工 公 布 本 单 位 全 年 社 会 保 险 费 缴 纳 情 况, 接 受 职 工 监 督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应 当 定 期 向 社 会 公 告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收 情 况,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第 十 八 条 按 照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缴 机 构 的 规 定,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税 务 机 关 依 法 对 单 位 缴 费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时, 被 检 查 的 单 位 应 当 提 供 与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有 关 的 用 人 情 况 工 资 表 财 务 报 表 等 资 料, 如 实 反 映 情 况, 不 得 拒 绝 检 查, 不 得 谎 报 瞒 报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税 务 机 关 可 以 记 录 录 音 录 像 照 相 和 复 制 有 关 资 料 ; 但 是, 应 当 为 缴 费 单 位 保 密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税 务 机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在 行 使 前 款 所 列 职 权 时, 应 当 出 示 执 行 公 务 证 件 第 十 九 条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税 务 机 关 调 查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缴 违 法 案 件 时, 有 关 部 门 单 位 应 当 给 予 支 持 协 助 第 二 十 条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受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的 委 托, 可 以 进 行 与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缴 有 关 的 检 查 调 查 工 作 第 二 十 一 条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对 有 关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缴 的 违 - 38 -

法 行 为, 有 权 举 报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税 务 机 关 对 举 报 应 当 及 时 调 查, 按 照 规 定 处 理, 并 为 举 报 人 保 密 第 二 十 二 条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实 行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由 财 政 部 门 依 法 进 行 监 督 审 计 部 门 依 法 对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的 收 支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第 四 章 罚 则 第 二 十 三 条 缴 费 单 位 未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变 更 登 记 或 者 注 销 登 记, 或 者 未 按 照 规 定 申 报 应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数 额 的, 由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情 节 严 重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可 以 处 1000 元 以 上 5000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可 以 处 5000 元 以 上 10000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二 十 四 条 缴 费 单 位 违 反 有 关 财 务 会 计 统 计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伪 造 变 造 故 意 毁 灭 有 关 帐 册 材 料, 或 者 不 设 帐 册, 致 使 社 会 保 险 费 缴 费 基 数 无 法 确 定 的, 除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纪 律 处 分 刑 事 处 罚 外, 依 照 本 条 例 第 十 条 的 规 定 征 缴 ; 迟 延 缴 纳 的, 由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税 务 机 关 依 照 第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决 定 加 收 滞 纳 金, 并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5000 元 以 上 20000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二 十 五 条 缴 费 单 位 的 缴 费 个 人 对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税 务 机 关 的 处 罚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复 议 ; 对 复 议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第 二 十 六 条 缴 费 单 位 逾 期 拒 不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滞 纳 金 - 39 -

的, 由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强 制 征 缴 第 二 十 七 条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或 者 税 务 机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玩 忽 职 守, 致 使 社 会 保 险 费 流 失 的, 由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税 务 机 关 追 回 流 失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第 二 十 八 条 任 何 单 位 个 人 挪 用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的, 追 回 被 挪 用 的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入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九 条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本 地 实 际 情 况, 可 以 决 定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行 政 区 域 内 工 伤 保 险 费 和 生 育 保 险 费 的 征 收 缴 纳 第 三 十 条 税 务 机 关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征 收 社 会 保 险 费, 不 得 从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中 提 取 任 何 费 用, 所 需 经 费 列 入 预 算, 由 财 政 拨 付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条 例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1999 年 1 月 22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259 号 发 布 - 40 -

社 会 保 险 费 申 报 缴 纳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1999 年 3 月 19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令 第 2 号 公 布 社 会 保 险 费 申 报 缴 纳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该 办 法 共 23 条,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2013 年 9 月 26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令 第 20 号 公 布 社 会 保 险 费 申 报 缴 纳 管 理 规 定 该 规 定 第 34 条 决 定, 废 止 原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社 会 保 险 费 申 报 缴 纳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令 第 2 号 ) 目 录 1. 1 基 本 信 息 2. 2 暂 行 办 法 3. 3 废 止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令 5. 社 会 保 险 费 申 报 缴 纳 管 理 规 定 依 据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缴 暂 行 条 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259 号 ),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要, 经 所 在 地 的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和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可 以 在 本 统 筹 地 区 设 费 申 报 缴 纳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现 予 发 布 施 行 社 会 保 险 费 申 报 缴 纳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申 报 和 缴 纳 管 理 工 作, 根 据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缴 暂 行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条 例 ) 的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 41 -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是 指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失 业 保 险 费 和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工 伤 保 险 费 和 生 育 保 险 费 的 申 报 缴 纳 可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第 三 条 缴 费 单 位 进 行 缴 费 申 报 和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征 收 社 会 保 险 费 适 用 本 办 法 由 税 务 机 关 征 收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缴 纳 管 理 办 法 另 行 制 定 第 四 条 缴 费 单 位 应 当 到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的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办 理 缴 费 申 报 第 五 条 缴 费 单 位 应 当 在 每 月 5 日 前, 向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办 理 缴 费 申 报, 报 送 社 会 保 险 费 申 报 表 ( 以 下 简 称 申 报 表 ) 代 扣 代 缴 明 细 表 以 及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资 料 缴 费 单 位 到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申 报 有 困 难 的, 经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批 准, 可 以 邮 寄 申 报 邮 寄 申 报 以 寄 出 地 的 邮 戳 日 期 为 实 际 申 报 日 期 第 六 条 缴 费 单 位 因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不 能 按 期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费 申 报 的, 可 以 延 期 办 理 但 应 当 在 不 可 抗 力 情 形 消 除 后 立 即 向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报 告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应 当 查 明 事 实, 给 予 核 准 第 七 条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应 当 对 缴 费 单 位 送 达 的 申 报 表 和 有 关 资 料 进 行 即 时 审 核 对 缴 费 单 位 申 报 资 料 齐 全 缴 费 基 数 和 费 率 符 合 规 定 填 报 数 量 关 系 一 致 的 申 报 表 签 章 核 准 ; 对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申 报 表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退 缴 费 单 位 修 正 后 再 次 审 核 ; 对 不 能 即 时 审 核 的,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应 当 自 收 到 缴 费 单 位 申 报 表 和 有 关 资 料 之 日 起, 在 最 长 不 超 过 2 日 内 审 核 完 毕 - 42 -

第 八 条 缴 费 单 位 不 按 规 定 申 报 应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数 额 的,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可 暂 按 该 单 位 上 月 缴 费 数 额 的 110% 确 定 应 缴 数 额 ; 没 有 上 月 缴 费 数 额 的,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可 暂 按 该 单 位 的 经 营 状 况 职 工 人 数 等 有 关 情 况 确 定 应 缴 数 额 缴 费 单 位 补 办 申 报 手 续 并 按 核 定 数 额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后, 由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按 照 规 定 结 算 第 九 条 缴 费 单 位 必 须 在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核 准 其 缴 费 申 报 后 的 3 日 内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缴 费 单 位 和 缴 费 个 人 应 当 以 货 币 形 式 全 额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第 十 条 缴 费 单 位 必 须 按 照 条 例 第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严 格 履 行 代 扣 代 缴 义 务 缴 费 单 位 依 法 履 行 代 扣 代 缴 义 务 时,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不 得 干 预 或 拒 绝 第 十 一 条 缴 费 单 位 的 缴 费 申 报 经 核 准 后, 可 以 采 取 下 列 方 式 之 一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 ( 一 ) 缴 费 单 位 到 其 开 户 银 行 缴 纳 ; ( 二 ) 缴 费 单 位 到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以 支 票 或 现 金 形 式 缴 纳 ; ( 三 ) 缴 费 单 位 与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约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的 申 报 核 准 程 序 后, 银 行 可 以 根 据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开 出 的 托 收 凭 证 从 缴 费 单 位 基 本 帐 户 中 划 缴 社 会 保 险 费 第 十 二 条 征 收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应 当 进 入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在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收 入 户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定 期 将 收 到 的 基 金 存 入 财 政 部 门 在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财 政 专 户 - 43 -

第 十 三 条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对 已 征 收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根 据 缴 费 单 位 的 实 际 缴 纳 额 ( 包 括 代 扣 代 缴 额 ) 代 扣 代 缴 明 细 表 和 有 关 规 定, 按 以 下 程 序 进 行 记 帐 : ( 一 ) 个 人 缴 纳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失 业 保 险 费 和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分 别 计 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失 业 保 险 基 金 和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并 按 规 定 记 录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和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个 人 帐 户 ; ( 二 ) 单 位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按 照 该 单 位 三 项 基 金 应 缴 额 的 份 额 分 别 计 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失 业 保 险 基 金 和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第 十 四 条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应 当 为 缴 费 单 位 和 缴 费 个 人 建 立 缴 费 记 录, 并 负 责 安 全 完 整 保 存 缴 费 记 录 应 当 一 式 两 份 缴 费 单 位 缴 费 个 人 有 权 按 照 规 定 查 询 缴 费 记 录 第 十 五 条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应 当 至 少 每 年 向 缴 费 个 人 发 送 一 次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个 人 帐 户 通 知 单 第 十 六 条 缴 费 单 位 应 当 每 年 向 本 单 位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通 报 或 在 本 单 位 住 所 的 显 著 位 置 公 布 本 单 位 全 年 社 会 保 险 费 缴 纳 情 况, 接 受 职 工 监 督 第 十 七 条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应 当 至 少 每 半 年 一 次 向 社 会 公 告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收 情 况,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第 十 八 条 缴 费 单 位 办 理 申 报 后, 未 及 时 足 额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应 当 向 其 发 出 社 会 保 险 费 催 缴 通 知 书 ; 对 拒 不 执 行 的, 由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下 达 劳 动 保 障 限 期 改 正 指 令 书 ; 逾 期 仍 不 缴 纳 的, 除 补 缴 欠 缴 数 额 外, - 44 -

从 欠 缴 之 日 起, 按 日 加 收 2 的 滞 纳 金 滞 纳 金 分 别 并 入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第 十 九 条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应 当 定 期 稽 核 缴 费 单 位 的 职 工 人 数 工 资 基 数 和 财 务 状 况, 确 认 缴 费 单 位 是 否 依 法 足 额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被 稽 核 的 单 位 应 当 提 供 与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有 关 的 用 人 情 况 工 资 表 财 务 报 表 等 资 料, 如 实 反 映 情 况, 不 得 拒 绝 稽 核, 不 得 谎 报 瞒 报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在 接 到 有 关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举 报 后, 应 当 及 时 向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并 调 查 被 举 报 单 位 的 缴 费 情 况 第 二 十 条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确 定 由 税 务 机 关 征 收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把 缴 费 单 位 的 缴 费 申 报 情 况 提 供 给 当 地 负 责 征 收 的 税 务 机 关 ; 税 务 机 关 应 当 及 时 向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提 供 缴 费 单 位 和 缴 费 个 人 的 缴 费 情 况 第 二 十 一 条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应 当 按 月 将 单 位 和 个 人 缴 纳 失 业 保 险 费 的 情 况 提 供 给 负 责 支 付 失 业 保 险 待 遇 的 经 办 机 构 第 二 十 二 条 社 会 保 险 费 申 报 表 样 式 由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统 一 制 定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45 -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缴 监 督 检 查 办 法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令 第 3 号 依 据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缴 暂 行 条 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259 号 ),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制 定 了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缴 监 督 检 查 办 法, 现 予 发 布 施 行 一 九 九 九 年 三 月 十 九 日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缴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规 范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缴 监 督 检 查 行 为, 根 据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缴 暂 行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条 例 )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国 家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城 镇 个 体 工 商 户 ( 以 下 简 称 缴 费 单 位 ) 实 施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缴 监 督 检 查 适 用 本 办 法 前 款 所 称 企 业 是 指 国 有 企 业 城 镇 集 体 企 业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城 镇 私 营 企 业 和 其 他 城 镇 企 业 第 三 条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缴 的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对 违 反 条 例 和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缴 费 单 位 及 其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并 可 以 按 照 条 例 规 定 委 托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进 行 与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缴 有 关 的 检 查 调 查 工 作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的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机 构 具 体 负 责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缴 监 督 检 查 和 行 政 处 罚, 包 括 对 缴 费 单 位 进 行 检 查 调 查 取 证 拟 定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送 达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拟 定 向 人 - 46 -

民 法 院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申 请 书 受 理 群 众 举 报 等 工 作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受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的 委 托, 可 以 对 缴 费 单 位 履 行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缴 费 申 报 缴 费 义 务 的 情 况 进 行 调 查 和 检 查, 发 现 缴 费 单 位 有 瞒 报 漏 报 和 拖 欠 社 会 保 险 费 等 行 为 时, 应 当 责 令 其 改 正 第 四 条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机 构 与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按 月 相 互 通 报 制 度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将 需 要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缴 费 单 位 情 况 向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机 构 通 报,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将 查 处 违 反 规 定 的 情 况 通 报 给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第 五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对 缴 费 单 位 监 督 检 查 的 管 辖 范 围,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依 照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缴 费 申 报 和 缴 费 工 作 管 理 权 限, 制 定 具 体 规 定 第 六 条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缴 监 督 检 查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 一 ) 缴 费 单 位 向 当 地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变 更 登 记 或 注 销 登 记 的 情 况 ; ( 二 ) 缴 费 单 位 向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申 报 缴 费 的 情 况 ; ( 三 ) 缴 费 单 位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情 况 ; ( 四 ) 缴 费 单 位 代 扣 代 缴 个 人 缴 费 的 情 况 ; ( 五 ) 缴 费 单 位 向 职 工 公 布 本 单 位 缴 费 的 情 况 ;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内 容 第 七 条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向 社 会 公 布 举 报 电 话, 设 立 举 报 信 箱,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接 待 群 众 投 诉 ; 对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 - 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