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IC Report_Chi(29.2.2016)(clean).doc



Similar documents
(\244j\257d\276\307\274\351_ C.indd_70%.pdf)

声 明 本 公 司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股 票 发 行 方 案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根 据 证 券 法 的 规 定

Microsoft Word - HERBRECIPES《中國藥膳》.doc

毛主席的猪

循经指压疗法

从 因 人 设 事 谈 起 一 部 文 学 作 品 ( 尤 其 是 长 篇 小 说 ) 的 结 构 至 关 重 要, 因 为 它 是 文 本 整 体 的 组 织 方 式 和 内 部 构 造, 既 是 形 式 又 是 内 容 ; 乃 是 表 达 主 题 最 有 效 的 艺 术 手 段 元 代 戏 曲

附件1.FIT)

北魏山东佛教文化个案研究



中 国 中 西 医 结 合 杂 志 年 月 第 卷 第 期!" 通 透 性 增 加 产 生 蛋 白 水 解 酶 促 进 血 管 内 皮 细 胞 有 丝 分 裂 内 皮 细 胞 从 基 底 膜 上 迁 移 到 血 管 周 围 间 隙 粘 附 聚 集 重 构 为 三 维 管 腔 并 与 周 围 血 管


<4D F736F F D F F31375F312D31B7A2D0D0B9C9B7DDBCB0D6A7B8B6CFD6BDF0B9BAC2F2D7CAB2FAB2A2C4BCBCAFC5E4CCD7D7CABDF0F4DFB9D8C1AABDBBD2D7B1A8B8E6CAE9A3A8B2DDB0B8A3A92E646F63>

幻灯片 1

目 錄 壹 緒 論... 2 貳 明 時 代 背 景 一 明 代 禮 教 之 於 女 性? 母 德 婦 德... 2 二 明 代 婦 女 之 於 士 人? 經 濟 支 柱... 4 參 歸 有 光 一 仕 途... 7 二 家 庭... 7 肆 歸 有 光 文 學 裡 的 女 性 比 較 一 < 項

区 结 果 和 试 验 细 节 应 放 在 正 文 中 描 述 表 中 最 左 侧 一 列 包 括 横 标 目 一 个 或 多 个 变 量 常 是 自 变 量 右 面 的 其 余 所 有 各 列 逐 项 行 对 齐 如 果 各 项 横 标 目 的 意 思 非 常 明 确 第 一 栏 可 以 不 写

Microsoft Word - 中三選科指南 2014 subject

4 中 南 大 学 学 报 医 学 版 摘 要 目 的 探 讨 早 发 性 精 神 分 裂 症 患 者 在 静 息 状 态 下 是 否 存 在 脑 功 能 连 接 异 常 以 及 异 常 区 域 的 定 位 方 法 采 用 第 版 美 国 精 神 障 碍 诊 断 与 统 计 手 册 ( * ) (

(i) (ii) 97/99/M

Microsoft Word - 00教学管理手册 mo.doc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大 学 概 况 一 广 州 大 学 主 要 职 能 ( 一 ) 广 州 大 学 是 2000 年 4 月 经 教 育 部 批 准, 由 广 州 师 范 学 院 华 南 建 设 学 院 ( 西 院 ) 广 州 教 育 学 院 原 广 州 大 学 和 广 州 高 等 师 范 专

天主教永年高級中學綜合高中課程手冊目錄

1. 血 液 對 身 體 細 胞 的 重 要 性 身 體 得 以 健 康 運 作, 最 主 要 靠 的 是 血 管 內 的 血 液 ; 它 帶 著 養 分 與 氧 給 細 胞, 並 帶 回 廢 雜 物 及 二 氧 化 碳 排 出 體 外, 若 此 血 管 阻 塞 導 致 運 作 不 順 時, 各 部

信 息 按 术 与 当 代 外 交 的 变 革 基 于 计 算 机 系 统 的 信 息 铁 末 的 发 展 信 息 技 术 的 发 展 经 历 了 5 次 大 的 突 破, 即 语 言 的 产 生 文 字 的 创 造 印 刷 术 的 发 明 电 报 电 话 及 广 播 的 使 用 电 子 计 算 机

Microsoft Word - 報告.doc

最新监狱管理执法全书(二百零五)

2016年5月11日泉鲤政文【2016】46号(关于调整区政府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doc

FEELING COMFORTABLE ABOUT SEX

一 总 体 要 求 一 ) 严 格 把 握 定 义 地 方 政 府 融 资 平 台 是 指 出 地 方 政 府 自 资 设 立 并 承 担 连 带 还 款 责 任 的 机 关 事 业 企.l 三 类 法 人 ( 二 ) 完 善 " 名 单 制 " 管 理 各 银 行 要 继 旗 完 善 融 资 平



文 每 由 充 羊 * 亚 就 N 有 达 品 周 成 虽 驰 水 拟 希 公 下 它 当 上 希 仿 上 潘 注 可 当 缪 歇 传 湖 也 也 对 多 生 古 反 或 只 牛 分 可 妙 西 4 期 杨 宏 芹 发 展 之 源 与 流 7 e < x ; > u 0 V 转 义 可 表 示 短

期 李 环 等 邻 苯 二 甲 酸 二 丁 酯 暴 露 对 雄 性 大 鼠 生 精 细 胞 功 能 影 响 1 )!# $ + $#'!!) #!%,$' $ 6. $#! +!! '!!' # $! 引 言 - # # 近 年 来 生 殖 健 康 问 题 日 益 突 出 % 不 孕 不 育 等 各

婴幼儿护理(四).doc

毕业生就业政策读本

Microsoft Word - Consultation Paper-final-c.doc

附件1


丁无悔

Microsoft Word - 吴教普〔2016〕19号.doc


019-

042-

親鸞和懺悔道的哲學

027-

025-

江 苏 科 技 大 学 809 机 械 设 计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 江 苏 科 技 大 学 810 机 械 原 理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 江 苏 科 技 大 学 机 械 原

太 原 科 技 大 学 811 西 方 哲 学 史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 1-1 本 套 资 料 没 真 题 注 : 若 考 前 收 集 到 最 新 考 研 真 题, 我 们 将 免 费 邮 件 发 送 给 购 买 资 料 的 考 生, 若 考 生 自

鲁 东 大 学 702 普 通 心 理 学 ( 含 发 展 心 理 学 )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 2-2 普 通 心 理 学 笔 记, 由 考 取 本 校 本 专 业 高 分 研 究 生 总 结 而 来, 重 点 突 出, 借 助 此 笔 记 可 以 大

浙 江 财 经 大 学 891 统 计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 浙 江 财 经 大 学 统 计 学 891 全 套 考 研 资 料...22 浙 江 财 经 大 学 高 等 数 学 601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Microsoft Word 司仲敖.doc

<4D F736F F D EA16DBB50B3AFA742A4A7AED1A16EBD67A6AEA4CEA8E4C3C0B34EAF53A6E2B1B4AA522D2DB3B9A5BFA9BE5F702E34332D35345F2E646F63>

苏 州 科 技 学 院 825 管 理 学 原 理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 管 理 学 原 理 真 题 , 历 年 真 题 主 要 用 来 研 究 考 研 的 考 点, 重 点 和 出 题 思 路, 为 考 研 最 重 要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数 据 结 构 802 初 试 内 部 精 华 资 料 1-1 数 据 结 构 2007, 暂 无 答 案 2-1 考 研 复 习 规 划 指 导 全 年 专 业 课 复 习 计 划, 指 导 考 生 科 学 时 间 分 配, 提 高 备 考 效 率, 免 费 赠 送 2-2

海 军 大 连 舰 艇 学 院 807 有 机 化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 2-2 有 机 化 学 笔 记, 此 笔 记 为 高 分 研 究 生 复 习 所 用, 借 助 此 笔 记 可 以 大 大 提 高 复 习 效 率, 把 握 报 考 院 校 2

Microsoft Word - Book 11 人道行.doc

山 东 财 经 大 学 431 金 融 学 综 合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 2-2 金 融 学 笔 记, 由 考 取 本 校 本 专 业 高 分 研 究 生 总 结 而 来, 重 点 突 出, 借 助 此 笔 记 可 以 大 大 提 高 复 习 2-3 金

喜 临 门 家 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议 程 会 议 召 集 人 :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2016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4 时 现 场 会 议 地 点 : 浙 江 省 绍 兴 市

关于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通知( )

Microsoft Word - Book 2 月下行.doc

盐 田 区 2015 年 社 会 建 设 行 动 计 划 2015 年 是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的 关 键 之 年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区 的 开 局 之 年, 也 是 十 二 五 规 划 的 收 官 之 年 十 三 五 规 划 的 谋 划 之 年 结 合 省 市 年 度 社 会 工 作

Microsoft Word - _二_-1-2D研習講義-孫藝玨.doc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航空动力 公告编号:2011临-【】

zt

Microsoft Word - Book 3 巫山行.doc

Microsoft Word - 【預官_士_考選歷屆試題86~100】.doc

一、银行结售汇业务

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

<4D F736F F D BEC7A67E2DB5A7B8D52DBB79A4E5AFE0A44FB4FAC5E7BEE3A658A5FE2E646F63>

第 一 部 分 目 录 销 售 管 理 规 范 汇 编... 5 Ⅰ 销 售 资 格 管 理 篇 关 于 保 险 公 司 销 售 人 员 资 格 管 理 的 规 定 关 于 银 邮 代 理 机 构 代 理 资 格 管 理 的 规 定 关 于 银 邮

ttian

国 家 文 件 关 部 门 制 定 并 实 施 与 当 地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和 校 车 服 务 需 求 相 适 应 的 校 车 服 务 方 案, 统 一 领 导 组 织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履 行 校 车 安 全 管 理 职 责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公 安 交


Microsoft Word - 台東縣文學.doc

第 1 頁 C97131 第 一 部 分 : 選 擇 題 ( 佔 54 分 ) 一 單 選 題 ( 佔 36 分 ) 說 明 : 第 1 題 至 第 18 題, 每 題 選 出 一 個 最 適 當 的 選 項, 標 示 在 答 案 卡 之 選 擇 題 答 案 區 每 題 答 對 得 2 分, 答 錯

<4D F736F F D F F355FCCECB5D8BFC6BCBCB5DACEE5BDECB6ADCAC2BBE1B5DAB6FEB4CEBBE1D2E9BEF6D2E9B9ABB8E62E646F6378>

第 1 頁 C97232 第 一 部 分 : 選 擇 題 ( 佔 55 分 ) 一 單 選 題 ( 佔 34 分 ) 說 明 : 第 1 至 第 17 題, 每 題 選 出 一 個 最 適 當 的 選 項, 劃 記 在 答 案 卡 之 選 擇 題 答 案 區 每 題 答 對 得 2 分, 答 錯 或

蘇轍〈黃州快哉亭記〉析論

<4D F736F F D20BBA6CBC9BDCCC8CBA1B A1B BAC5B8BDBCFE2E646F63>

准 尧 角 色 定 位 尧 存 在 周 期 形 态 和 方 式 等 角 度 与 传 统 媒 介 环 境 进 行 比 较 袁 分 析 了 网 络 传 播 中 野 意 见 领 袖 冶 在 分 散 而 微 尧 重 局 部 事 实 细 节 真 实 尧 非 层 级 去 权 力 化 等 方 面 的 形 态 特

一 緒 論 ( 一 ) 研 究 動 機 及 目 的 中 國 唐 代 為 佛 教 發 展 輝 煌 時 期, 其 中 禪 宗 也 是 當 時 鼎 盛 流 行 的 宗 派 之 一 本 文 主 要 在 探 討 馬 祖 道 一 (709~788, 以 下 簡 稱 馬 祖 ) 所 傳 承 的 洪 州 禪 ( 又

由 于 企 业 的 经 营 活 动 具 有 内 在 不 确 定 性, 某 些 财 务 报 表 项 目 不 能 精 确 计 量, 只 能 进 行 估 计 正 是 由 于 这 种 不 确 定 性, 在 会 计 实 务 中, 很 多 财 务 报 表 舞 弊 都 与 会 计 估 计 相 关 对 于 注 册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 国 营 企 业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暂 行 规 定 和 国 营 企 业 招 用 工 人 暂 行 规 定 1986 年 7 月 12 日, 国 务 院 发 布 国 营 企 业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暂 行 规 定 和 国 营 企 业 招 用 工 人 暂 行 规 定 ( 国 发 19


CIC _Appendix

目 录 福 建 档 案 2015 年 第 6 期 总 第 204 期 佳 作 欣 赏 你 如 此 端 详 的 这 张 迷 惑 的 脸 和 那 历 经 风 雨 和 冰 霜 寂 寞 的 眼 寒 冷 的 冬 天 怕 你 在 夜 里 着 凉 事 业 管 理 亮 点 与 重 点 试 谈 我 省 依 法 治 档

2016年微信3月(3)

两 级 党 委 ( 党 总 支 ) 中 心 组 理 论 学 习 提 出 如 下 安 排 意 见 一 总 体 要 求 高 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伟 大 旗 帜, 以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鲤城区保留的区级前置审批事项目录(116项).xls

untitled

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

<4D F736F F D DB6C0B752A5AD5FA16DBDD7BB79B5A7B8D1A16EAF75B0B0A6D2B8C92E646F63>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第 1 頁 C97231 第 一 部 分 : 選 擇 題 ( 佔 55 分 ) 一 單 選 題 ( 佔 34 分 ) 說 明 : 第 1 至 第 17 題, 每 題 選 出 一 個 最 適 當 的 選 項, 劃 記 在 答 案 卡 之 選 擇 題 答 案 區 每 題 答 對 得 2 分, 答 錯 或





Transcription: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立 法 會 議 員 及 政 治 委 任 制 度 官 員 薪 津 獨 立 委 員 會 第 六 屆 立 法 會 議 員 薪 津 安 排 檢 討 報 告 二 零 一 六 年 一 月

目 錄 頁 第 1 章 引 言 1 第 2 章 檢 討 方 法 及 基 本 原 則 4 第 3 章 酬 金 及 個 人 福 利 7 第 4 章 辦 事 處 營 運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9 第 5 章 工 作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下 的 其 他 項 目 1 3 第 6 章 建 議 摘 要 1 5 附 件 A 附 件 B 附 件 C 附 件 D 附 件 E 附 件 F 附 件 G 附 件 H 附 件 I 附 件 J 獨 立 委 員 會 的 職 權 範 圍 獨 立 委 員 會 成 員 名 單 立 法 會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向 獨 立 委 員 會 提 交 的 請 願 書 立 法 會 議 員 酬 金 與 相 關 指 數 的 比 較 由 立 法 會 議 員 支 付 的 辦 事 處 營 運 開 支 超 出 償 還 款 額 上 限 的 統 計 數 字 按 類 別 劃 分 的 辦 事 處 營 運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平 均 使 用 率 所 需 辦 事 處 營 運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的 計 算 方 法 開 設 辦 事 處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和 資 訊 科 技 及 通 訊 設 備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使 用 率 現 行 與 擬 議 的 立 法 會 議 員 薪 津 安 排 比 較

1 第 1 章.. 引 言 1. 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立 法 會 議 員 及 政 治 委 任 制 度 官 員 薪 津 獨 立 委 員 會 ( 獨 立 委 員 會 ) 由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負 責 就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立 法 會 議 員 及 政 治 委 任 官 員 的 薪 津 安 排, 向 政 府 提 供 意 見 獨 立 委 員 會 的 職 權 範 圍 及 成 員 名 單 分 別 載 於 附 件 A 及 附 件 B 1. 2 按 照 慣 例, 獨 立 委 員 會 大 約 會 在 新 一 屆 立 法 會 任 期 展 開 前 1 8 個 月, 全 面 檢 討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整 體 薪 津 安 排 第 六 屆 立 法 會 任 期 將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月 開 始, 故 獨 立 委 員 會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五 月 展 開 全 面 檢 討 工 作, 是 次 檢 討 現 已 完 成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現 行 薪 津 安 排 1 1. 3 經 最 近 一 次 按 丙 類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調 整 後, 由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月 一 日 起,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現 行 薪 津 安 排 如 下.. 酬 金 及 福 利 ( a ) 每 月 酬 金 1 8 6,080 元 ( 立 法 會 主 席 ) 1 3 9,560 元 ( 代 理 主 席 ) 9 3,040 元 ( 立 法 會 議 員 ) 6 2,030 元 ( 兼 任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的 立 法 會 議 員 ) ( b ) 任 滿 酬 金 ( 每 屆 ) ( c ) 醫 療 津 貼 ( 每 年 ) 任 期 內 所 得 酬 金 總 額 的 15% 3 2,400 元 工 作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 d ) 辦 事 處 營 運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2, 385,510 元 ( 每 年 ) 動 ( e ) 脹 酬 酢 及 交 通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2 0 3,860 元 成 消 的 費 情 指 物 況 標 價 指 消 數 丙 費 量 類 物 度 消 價 住 費 指 戶 物 數 一 價 的 般 指 按 所 數 年 購 根 變 買 據 動 的 較 率 消 高 是 費 開 廣 商 支 泛 品 範 地 及 圍 用 服 的 作 務 住 消 的 戶 費 價 的 者 格 開 所 水 支 面 平 模 對 隨 式 的 時 編 通 間 製 貨 而 膨 而 變 ( 每 年 ) 1

2 ( f ) 主 席 的 酬 酢 津 貼 ( 每 年 ) 2 0 4,060 元 ( g) 開 設 辦 事 處 和 資 訊 科 技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 每 屆 ) ( h ) 結 束 辦 事 處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 每 屆 ) 2 5 0,000 元 或 1 7 5,000 元 ( 在 上 屆 任 期 內 已 申 領 開 設 辦 事 處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者 ) 每 年 辦 事 處 營 運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十 二 分 之 一 的 款 額 ( 即 1 9 8,793 元 ) 加 實 際 遣 散 費 1. 4 列 於 上 文 第 1.3 段 的 ( a ) ( c ) (d ) (e) 及 (f) 項 會 在 每 年 十 月 按 丙 類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的 變 動 調 整 項 目 (b ) 及 ( h ) 也 會 因 應 項 目 ( a ) 及 ( d ) 作 出 相 應 調 整 最 近 一 次 的 調 整 ( 上 升 2.5%) 由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上 述 數 字 已 計 及 最 新 的 物 價 調 整 立 法 會 的 要 求 1. 5 立 法 會 內 務 委 員 會 轄 下 的 立 法 會 議 員 酬 金 及 工 作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小 組 委 員 會 ( 立 法 會 小 組 委 員 會 ) 在 二 零 一 五 年 五 月 向 獨 立 委 員 會 提 交 意 見 書, 要 求 提 高 工 作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下 各 項 目 的 款 額 2 立 法 會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主 要 要 求 如 下.. ( a ) 應 容 許 議 員 靈 活 運 用 結 束 辦 事 處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以 支 付 須 於 立 法 會 任 期 中 發 放 的 長 期 服 務 金 或 遣 散 費 ; 另 一 做 法 是 由 政 府 向 議 員 另 行 提 供 撥 款, 供 議 員 履 行 僱 傭 條 例 規 定 的 這 類 責 任 ; 以 及 ( b ) 應 繼 續 與 政 府 跟 進 由 第 四 屆 立 法 會 轉 至 今 屆 處 理 的 九 項 尚 待 落 實 的 建 議 ( 立 法 會 小 組 委 員 會 報 告 附 錄 IV 載 於 附 件 C ) 1. 6 相 對 現 時 由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的 薪 津 安 排, 立 法 會 一 立 法 會 議 員 酬 金 及 工 作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就 立 法 會 議 員 酬 金 及 工 作 開 小 組 委 會 以 上 的 要 求, 會 令 名 立 法 議 員 每 屆 的 工 作 開 支 償 還 3 款 相 由 支 額 應, 於 償 增 若 結 還 款 額 的 檢 討 提 交 的 報 告 加 提 束 高 辦 每 事 年 處 的 開 辦 支 事 償 處 還 營 款 運 額 開 定 立 支 為 法 償 每 會 還 年 小 辦 款 組 額 事 委 處, 員 營 結 會 束 運 報 辦 開 告 事 支 ) 處 償 開 還 款 支 償 額 的 還 十 款 二 額 分 也 之 會 348 萬 元, 增 幅 為 32% 2 ( 3

3 收 到 的 其 他 意 見 1. 7 一 群 立 法 會 議 員 助 理 在 二 零 一 五 年 七 月 以 立 法 會 議 員 助 理 關 注 組 名 義 向 獨 立 委 員 會 提 交 請 願 書 ( 附 件 D ) 他 們 要 求 獨 立 委 員 會 落 實 立 法 會 小 組 委 員 會 提 出 而 尚 未 獲 採 納 的 建 議, 包 括 (i ) 增 加 辦 事 處 營 運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 (i i ) 將 議 員 助 理 的 薪 酬 與 公 務 員 的 薪 酬 掛 鈎 ; (iii) 提 供 另 一 筆 額 外 撥 款 以 支 付 全 職 人 員 的 約 滿 酬 金 ; (iv) 提 高 開 設 辦 事 處 和 資 訊 科 技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 以 及 (v ) 提 供 一 項 新 設 的 額 外 實 報 實 銷 津 貼, 以 便 立 法 會 議 員 委 聘 外 間 機 構 和 人 士 進 行 研 究 工 作

4 第 2 章 : 檢 討 方 法 及 基 本 原 則 檢 討 方 法 2. 1 現 存 一 個 行 之 有 效 的 機 制, 釐 訂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薪 津 安 排 簡 而 言 之, 獨 立 委 員 會 在 新 一 屆 立 法 會 任 期 展 開 前 大 約 1 8 個 月, 審 視 所 有 相 關 因 素, 再 就 議 員 的 薪 津 安 排 向 政 府 提 供 建 議 政 府 若 接 受 建 議, 便 會 在 適 當 情 況 下, 向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申 請 撥 款 以 落 實 建 議 獨 立 委 員 會 進 行 檢 討 時, 會 採 取 全 盤 考 慮 的 做 法, 研 究 一 籃 子 因 素, 包 括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角 色 和 職 能 ; 現 時 向 議 員 提 供 的 各 項 津 貼 的 使 用 率 ; 立 法 會 議 員 及 其 助 理 的 意 見 ; 香 港 的 經 濟 狀 況 ; 以 及 市 場 的 薪 金 及 租 金 水 平 等 此 外, 獨 立 委 員 會 亦 留 意 到, 根 據 既 定 機 制, 議 員 的 每 月 酬 金 醫 療 津 貼 辦 事 處 營 運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酬 酢 及 交 通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以 及 主 席 的 酬 酢 津 貼, 每 年 十 月 根 據 丙 類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的 變 動, 作 按 年 通 脹 調 整 獨 立 委 員 會 已 根 據 既 定 機 制 進 行 是 次 檢 討, 並 重 新 審 視 立 法 會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要 求 2. 2 為 加 深 對 立 法 會 議 員 辦 事 處 運 作 的 了 解, 獨 立 委 員 會 曾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五 月 探 訪 了 五 名 分 別 由 地 方 選 區 和 功 能 界 別 選 出 的 立 法 4 會 議 員 的 總 / 地 區 辦 事 處 在 探 訪 期 間, 獨 立 委 員 會 成 員 亦 與 立 法 會 議 員 助 理 交 流, 以 進 一 步 了 解 他 們 的 工 作 及 聽 取 意 見 此 外, 獨 立 委 員 會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七 月 與 立 法 會 小 組 委 員 會 舉 行 會 議, 討 論 其 先 前 提 交 的 報 告 中 的 建 議 5 觀 察 所 得 2. 3 透 過 上 述 探 訪, 以 及 與 立 法 會 小 組 委 員 會 和 議 員 助 理 交 流 後, 獨 立 委 員 會 觀 察 所 得 如 下 : 4 他 5 與 ( a ) 立 法 會 議 員 辦 事 處 的 架 構 各 有 不 同, 證 明 議 員 在 決 定 如 何 把 營 運 開 支 分 配 於 職 員 薪 酬 租 金 和 其 他 開 支 方 面, 享 有 高 度 自 主 權 辦 事 處 營 運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具 有 一 定 的 使 用 彈 性, 議 員 可 因 應 其 意 願, 自 由 決 定 開 設 地 區 辦 事 處 的 數 目 聘 用 的 職 員 人 數, 以 及 宣 傳 開 支 額 等 議 員 亦 可 自 行 釐 定 員 工 須 具 備 的 資 歷, 並 按 照 對 員 工 工 作 表 現 的 評 核, 決 定 其 薪 酬 及 日 後 的 薪 酬 調 整, 而 無 須 跟 隨 其 他 就 業 組 別 的 薪 級 表 或 薪 酬 調 整 ; 以 及 毓 民 們 會 議 為 的 員 張 立 國 法 柱 會 議 員 為 鍾 劉 國 慧 斌 卿 議 員 立 馮 法 檢 會 基 小 議 組 員 委 員 何 會 俊 主 仁 席 議 ) 員 李 及 卓 劉 人 慧 議 卿 員 議 及 員 黃 ( b ) 一 般 而 言, 雖 然 各 議 員 辦 事 處 聘 用 的 助 理 在 經 驗 和 背 景 方 面 各 有 不 同, 但 他 們 看 來 稱 職, 且 對 工 作 感 到 滿 意 (

5 他 們 大 都 看 來 明 白 其 職 位 的 聘 用 期 是 與 議 員 的 任 期 ( 即 為 期 四 年 ) 掛 鈎, 因 此 會 按 此 計 劃 其 事 業 發 展 儘 管 如 此, 與 獨 立 委 員 會 會 面 的 助 理 當 中, 部 份 因 為 議 員 成 功 連 任 而 一 直 長 時 間 為 有 關 的 議 員 工 作 對 於 具 有 政 治 理 想 的 助 理 而 言, 他 們 傾 向 視 在 議 員 辦 事 處 工 作 的 經 驗 為 從 政 的 踏 腳 石 基 本 原 則 2. 4 經 詳 細 研 究 後, 獨 立 委 員 會 認 為 在 進 行 檢 討 時, 應 遵 守 下 列 基 本 原 則.. ( a ) 向 立 法 會 議 員 提 供 薪 津 安 排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要 讓 社 會 上 不 同 界 別 的 優 秀 人 士, 與 其 他 事 業 相 比, 能 以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身 分 為 市 民 服 務 ; ( b ) 經 地 方 選 區 和 功 能 界 別 選 出 的 立 法 會 議 員 應 享 有 同 樣 的 薪 津 安 排, 因 為 他 們 均 行 使 基 本 法 下 相 同 的 憲 法 權 力 和 職 能 ; ( c )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每 月 酬 金 與 各 項 津 貼 / 償 還 款 額 應 一 併 整 體 考 慮 ; ( d ) 由 於 在 我 們 的 政 治 體 制 下,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組 成 多 元 化, 因 此 最 佳 的 做 法, 應 由 議 員 自 行 決 定 其 辦 事 處 架 構 ( 包 括 辦 事 處 的 數 目 和 大 小, 以 及 所 需 職 員 的 數 目 適 當 的 資 歷 及 薪 酬 ), 務 求 最 能 切 合 他 們 履 行 立 法 會 議 員 主 要 職 責 的 需 要 檢 討 的 目 的 是 要 釐 訂 一 套 薪 津 安 排, 足 以 讓 立 法 會 議 員 履 行 他 們 的 主 要 職 責 ; ( e )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每 月 酬 金 及 其 助 理 的 薪 酬 不 應 與 公 務 員 的 月 薪 掛 鈎, 因 為 公 務 員 與 立 法 會 議 員 或 其 助 理 的 工 作 性 質 和 職 責 截 然 不 同 此 外, 公 務 員 的 薪 酬 機 制 是 根 據 非 常 獨 特 的 考 慮 因 素 訂 定 ; ( f )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每 月 酬 金 不 應 與 政 治 委 任 官 員 的 月 薪 掛 鈎, 因 為 立 法 會 議 員 與 政 治 委 任 官 員 的 角 色 和 職 責 截 然 不 同 ; ( g) 整 體 薪 津 安 排 應 及 早 敲 定, 讓 有 志 競 逐 來 屆 立 法 會 選 舉 的 人 士 考 慮 是 否 報 名 參 選 時, 可 將 這 項 因 素 納 入 考 慮 之 列 ; 以 及 ( h ) 鑑 於 二 零 一 五 至 一 六 年 度 是 今 屆 立 法 會 任 期 內 最 後 一 個 立 法 年 度, 加 上 關 注 到 需 避 免 在 二 零 一 六 年 即 將 舉 行 的 立 法 會 選 舉 中, 令 現 任 立 法 會 議 員 較 其 他 有 意 參 選 的 人

6 士 享 有 任 何 潛 在 或 觀 感 上 的 不 公 平 優 勢, 因 此, 除 非 有 特 別 充 分 的 理 據, 否 則 不 應 在 本 屆 立 法 會 任 期 內 落 實 任 何 提 高 議 員 薪 津 安 排 的 建 議

7 第 3 章 : 酬 金 及 個 人 福 利 每 月 酬 金 3. 1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每 月 酬 金 對 上 一 次 增 加 了 10%, 由 第 五 屆 立 法 會 起 生 效, 並 在 每 年 十 月 按 丙 類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的 變 動 作 出 調 整, 現 時 為 93,040 元 3. 2 在 今 屆 立 法 會 任 期, 立 法 會 議 員 繼 續 是 全 港 1 % 至 2 % 收 入 最 高 的 人 士 ( 附 件 E 表 A) 以 二 零 一 二 年 ( 今 屆 立 法 會 任 期 展 開 的 年 份 ) 為 基 礎 年, 議 員 酬 金 的 整 體 增 幅 與 按 就 業 人 口 平 均 計 算 的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增 長 率 的 比 較, 以 及 錄 自 收 入 及 工 時 按 年 統 計 調 查 6 的 僱 員 每 月 工 資 增 長 率, 載 於 附 件 E( 表 B 及 表 C ) 二 零 一 二 至 一 四 年 間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酬 金 增 幅, 與 同 期 按 就 業 人 口 平 均 計 算 的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增 長 率 及 相 關 選 定 工 資 統 計 數 字 變 動 的 差 異, 均 少 於 一 個 百 分 點 3. 3 在 考 慮 立 法 會 議 員 每 月 酬 金 的 水 平 時, 獨 立 委 員 會 相 信, 立 法 會 議 員 現 時 的 每 月 酬 金, 足 以 在 本 港 維 持 合 理 的 生 活 水 平 酬 金 水 平 對 社 會 上 不 同 界 別 的 優 秀 人 士 亦 具 合 理 的 吸 引 力, 與 其 他 事 業 相 比, 應 可 鼓 勵 他 們 成 為 立 法 會 議 員 服 務 市 民 獨 立 委 員 會 亦 注 意 到, 立 法 會 小 組 委 員 會 沒 有 要 求 調 整 議 員 酬 金 獨 立 委 員 會 認 為, 議 員 酬 金 應 維 持 在 現 行 水 平, 並 在 每 年 十 月 按 丙 類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的 變 動 調 整 3. 4 此 外, 獨 立 委 員 會 認 為 適 宜 維 持 現 行 的 機 制, 把 立 法 會 主 席 代 理 主 席 ( 即 內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 和 兼 任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的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每 月 酬 金, 分 別 定 為 其 他 立 法 會 議 員 酬 金 的 200% 150% 及 三 分 之 二 任 滿 酬 金 3. 5 由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月 一 日 開 始, 立 法 會 議 員 獲 提 供 15% 的 任 滿 酬 金, 以 肯 定 他 們 對 市 民 的 服 務, 並 協 助 那 些 決 定 不 再 尋 求 連 任 或 競 選 連 任 失 敗 的 議 員, 度 過 一 段 時 期 由 於 現 行 水 平 與 許 多 私 營 和 公 營 機 構 支 付 約 滿 酬 金 的 水 平 相 同, 獨 立 委 員 會 認 為 這 個 水 平 仍 屬 恰 當, 故 第 六 屆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任 滿 酬 金 應 維 持 在 這 個 水 平 發 收 入 及 工 時 按 年 統 計 調 查 由 政 府 統 計 處 進 行 該 項 調 查 所 指 的 僱 員, 包 括 和 所 條 放 約 有 例 的 滿 僱 內 年 酬 員 終 金, 工 酬, 惟 資 金 不 政 的 以 屬 府 定 外 調 僱 義 的 查 員, 保 所 及 涵 證 界 留 蓋 發 定 宿 基 家 放 的 本 庭 津 工 傭 貼 資 工, 範 除 以 圍 不 外 及 內 屬 超 賞 調 時 贈 查 工 性 所 作 質 指 收 的 入 佣 工 金 資 酌 及, 情 小 發 跟 費 放 隨 的 除 花 僱 保 紅 傭 證 6

8 醫 療 津 貼 3. 6 由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月 一 日 開 始, 立 法 會 議 員 獲 提 供 醫 療 津 貼, 津 貼 額 每 年 32,400 元, 每 年 按 丙 類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的 變 動 調 整 根 據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提 供 的 資 料, 在 過 去 三 個 立 法 年 度 的 平 均 使 用 率 分 別 為 55.3%( 二 零 一 二 至 一 三 ) 5 6.6%( 二 零 一 三 至 一 四 ) 及 38.0%( 二 零 一 四 至 一 五 ) 7 考 慮 到 上 述 使 用 率, 獨 立 委 員 會 認 為, 第 六 屆 立 法 會 的 醫 療 津 貼 應 維 持 在 現 行 水 平, 並 在 每 年 十 月 按 丙 類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的 變 動 調 整 為 了 讓 有 關 款 額 的 使 用 更 具 彈 性, 獨 立 委 員 會 認 為, 應 容 許 議 員 把 每 年 的 餘 額 累 積 撥 入 下 一 年, 直 至 整 屆 立 法 會 任 期 屆 滿 為 止, 以 應 付 未 能 預 知 的 情 況 7 二 日 零 准 止 一 在 零 五 支 一 上 年 付 四 文 八 開 至 月 支 臚 一 七 的 列 五 日 月 的 償 所 份 百 還 處 起 分 款 理 計 比 額 的 三, 年 申 個 是 度 請 月 根 由 計 內 據 二 算 立 提 零, 法 交 一 因 會 發 四 此 秘 還 年 並 書 款 十 非 處 項 月 全 在 申 一 年 二 請 日 的 零 至 數 一 二 字 四 零 年 一 立 十 五 法 月 年 會 一 九 議 日 月 員 至 三 二 獲 十

9 第 4 章 : 辦 事 處 營 運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現 況 4. 1 辦 事 處 營 運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上 一 次 調 升 是 由 第 五 屆 立 法 會 開 始 實 施, 增 幅 為 2 0 % 按 丙 類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的 變 動 於 十 月 作 出 年 度 調 整 後, 辦 事 處 營 運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現 為 每 年 2,385,510 元 由 第 五 屆 立 法 會 開 始, 餘 額 可 撥 入 下 一 年, 直 至 一 屆 立 法 會 任 期 屆 滿 為 止 辦 事 處 營 運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旨 在 償 還 議 員 所 支 付 的 職 員 開 支 和 其 他 營 運 開 支 ( 例 如 辦 事 處 租 金 立 法 會 事 務 相 關 活 動 的 支 出, 以 及 宣 傳 用 品 的 開 支 等 ), 但 議 員 如 何 在 各 項 開 支 之 間 分 配 有 關 款 額, 則 不 受 限 制 他 們 可 因 應 個 人 需 要 和 優 次, 全 權 決 定 聘 用 職 員 的 確 實 人 數 及 其 薪 酬 水 平 開 設 地 區 辦 事 處 的 數 目, 以 及 舉 辦 活 動 的 數 目 等 考 慮 因 素 4. 2 根 據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提 供 的 資 料, 辦 事 處 營 運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的 使 用 率 如 下 : 立 法 會 會 期 使 用 率 第 四 屆 立 法 會 2 0 08-0 9 9 0.2% 2 0 09-1 0 9 1.9% 2 0 10-11 9 4.1% 2 0 11-12 9 3.3% 第 五 屆 立 法 會 2 0 12-1 3 7 8.2% 2 0 13-1 4 8 7.2% 2 0 14-1 5 8 9 4.5% 4. 3 在 二 零 一 五 年 七 月 二 十 四 日 獨 立 委 員 會 與 立 法 會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上,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提 供 了 一 組 統 計 數 字, 列 明 議 員 在 第 四 及 第 五 屆 立 法 會 ( 首 三 個 立 法 年 度 ) ( 附 件 F) 內 議 員 所 提 交 高 出 申 領 上 限 的 發 還 款 項 申 請 4. 4 獨 立 委 員 會 認 為, 根 據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提 供 的 資 料, 與 上 屆 日 立 還 法 會 相 比, 本 屆 立 法 會 的 辦 事 處 營 運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平 均 使 用 率 一 般 減 計 二 少 三 款 止 零, 個 額 一 開 月 與 表 四 支 內 該 至 提 時 臚 一 高 交 段 列 五 出 發 的 償 申 還 撥 百 領 款 分 限 項 比 額 額 申 例 年, 請 計 度 是 而 算 由 根 得 二 據 出 零 議 一 員 立 四 首 法 年 六 會 十 個 議 月 員 一 至 獲 日 二 准 至 零 在 二 一 支 零 五 付 一 年 開 五 三 支 年 月 的 九 月 申 份 三 領 起 十 償 超 支 的 議 員 人 數 ( 在 二 至 一 四 年 間 佔 全 體 議 員 的 4.3%, 在 二 零 零 八 至 一 零 年 間 則 佔 1 3.3%) 及 超 支 總 8 ( )

10 額, 亦 大 幅 減 少 這 似 乎 顯 示, 把 辦 事 處 營 運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自 二 零 一 二 年 十 月 上 調 20% 後, 大 體 上 可 支 付 多 數 議 員 的 營 運 費 用 4. 5 撇 開 使 用 率, 獨 立 委 員 會 認 為 把 辦 事 處 營 運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自 第 五 屆 立 法 會 起 提 高 20% 是 很 大 的 增 幅 此 外, 累 積 撥 入 安 排 應 可 提 供 更 大 彈 性, 讓 議 員 靈 活 調 配 資 源, 以 支 援 其 職 務 4. 6 在 是 次 檢 討 過 程 中, 獨 立 委 員 會 得 悉, 立 法 會 小 組 委 員 會 和 立 法 會 議 員 助 理 的 主 要 要 求, 是 進 一 步 增 加 辦 事 處 營 運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使 立 法 會 議 員 可 以 有 更 多 資 源, 用 以 招 聘 並 挽 留 一 批 優 秀 和 資 深 的 職 員 獨 立 委 員 會 已 就 是 否 有 理 據 調 高 辦 事 處 營 運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再 作 研 究 4. 7 根 據 探 訪 議 員 辦 事 處 並 與 議 員 助 理 交 流 時 的 觀 察 所 得, 獨 立 委 員 會 得 出 持 平 的 結 論, 認 為 議 員 一 般 需 要 一 名 持 有 大 學 學 位 或 富 經 驗 的 職 員, 協 助 處 理 涉 及 政 策 範 疇 的 立 法 會 事 務 和 監 督 辦 事 處 的 運 作 ; 參 考 私 營 機 構 中 資 歷 和 經 驗 相 若 的 人 員 的 薪 酬 水 平, 亦 是 合 理 和 恰 當 的 做 法 獨 立 委 員 會 堅 信 不 宜 把 議 員 助 理 的 薪 酬 與 公 務 員 的 薪 酬 掛 鈎 為 進 行 分 析, 獨 立 委 員 會 採 納 的 一 籃 子 假 設 包 括 有 一 名 管 理 / 專 業 層 面 的 職 員 以 監 督 中 央 辦 事 處, 由 兩 名 支 援 人 員 提 供 輔 助 ; 以 及 兩 名 大 學 畢 業 並 擁 有 三 至 五 年 經 驗 的 職 員 以 監 督 兩 間 地 區 辦 事 處 的 運 作, 各 由 一 名 支 援 人 員 提 供 輔 助 4. 8 獨 立 委 員 會 明 白 到, 議 員 需 要 招 聘 並 挽 留 優 秀 職 員, 以 履 行 其 職 務, 故 在 分 析 中 已 計 及 議 員 聘 用 的 職 員 支 付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供 款 議 員 助 理 每 年 3 % 增 薪 ( 按 丙 類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作 出 年 度 調 整 以 外 的 增 幅 ) 及 15% 約 滿 酬 金 的 開 支 4. 9 除 職 員 開 支 外, 獨 立 委 員 會 注 意 到, 根 據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提 供 的 申 領 發 還 款 額 資 料 ( 附 件 G), 在 二 零 一 四 至 一 五 年 度, 立 法 會 議 員 已 使 用 現 時 辦 事 處 營 運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的 6.71% 和 9.99%, 分 別 用 以 支 付 辦 事 處 租 金 和 其 他 開 支 因 此, 在 計 算 辦 事 處 營 運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時, 亦 已 假 設 用 以 支 付 辦 公 地 方 開 支 和 其 他 雜 項 開 支 的 款 額, 分 別 佔 辦 事 處 營 運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的 7 % 及 1 0% 附 件 H 概 述 上 述 假 設, 並 顯 示 與 辦 事 處 營 運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的 現 時 水 平 (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月 一 日 ) 比 較, 不 足 之 數 為 6.95% 4. 10 獨 立 委 員 會 認 同 一 支 穩 定 且 具 質 素 的 助 理 隊 伍, 對 協 助 立 法 會 議 員 執 行 職 務 的 重 要 性, 亦 認 為 有 需 要 讓 立 法 會 議 員 在 運 用 辦 事 處 營 運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方 面, 保 持 最 大 彈 性 為 此, 獨 立 委 員 會 建 議 把 辦 事 處 營 運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一 筆 過 增 加 7%, 由 現 時 每 年 2,385,510 元 增 至 2,552,500 元, 並 由 第 六 屆 立 法 會 開 始 生 效, 而 該 款 額 於 每 年 十 月 按 丙 類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變 動 調 整 4. 11 獨 立 委 員 會 擬 指 出, 為 釐 訂 所 提 議 的 辦 事 處 營 運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而 採 納 的 任 何 假 設, 最 多 只 屬 假 設 實 際 上, 立 法 會 議 員 如 何 在

11 職 員 開 支 營 運 開 支 及 研 究 開 支 之 間 分 配 辦 事 處 營 運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並 不 受 任 何 限 制 他 們 可 因 應 個 人 需 要 和 優 次 分 配 款 額 舉 例 來 說, 他 們 可 全 權 決 定 聘 請 職 員 的 確 實 人 數 職 員 的 薪 酬 水 平 和 福 利, 以 及 地 區 辦 事 處 的 數 目, 不 受 立 法 會 小 組 委 員 會 和 獨 立 委 員 會 就 辦 事 處 營 運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所 採 納 的 工 作 假 設 規 限 4. 12 獨 立 委 員 會 希 望 重 申, 立 法 會 議 員 作 為 僱 主, 有 權 自 行 釐 定 職 員 的 薪 酬 要 求 獨 立 委 員 會 為 議 員 助 理 釐 訂 薪 級 表, 則 是 超 出 其 職 權 範 圍 4. 13 關 於 立 法 會 小 組 委 員 會 建 議, 每 年 按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而 非 丙 類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變 動, 調 整 辦 事 處 營 運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中 的 70%, 獨 立 委 員 會 認 為, 將 議 員 聘 請 的 助 理 的 薪 酬 與 公 務 員 的 薪 酬 掛 鈎, 並 不 恰 當, 因 為 兩 者 工 作 性 質 有 別, 而 且 公 務 員 的 薪 酬 架 構 是 按 獨 特 的 機 制 運 作 以 立 法 會 小 組 委 員 會 提 供 的 各 項 假 設 計 算 辦 事 處 營 運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時, 獨 立 委 員 會 已 將 每 年 3 % 增 薪 包 括 在 內 ( 按 丙 類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作 出 年 度 調 整 以 外 的 增 幅 ), 此 舉 應 可 為 立 法 會 議 員 提 供 充 足 的 儲 備, 以 供 他 們 在 四 年 任 期 內 給 予 職 員 增 薪 實 際 上, 立 法 會 議 員 可 按 不 同 方 法, 分 配 辦 事 處 營 運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訂 明 議 員 聘 請 的 職 員 人 數, 或 議 員 所 聘 用 職 員 的 工 資 下 限 薪 級 表 和 酬 金 水 平, 均 是 超 越 獨 立 委 員 會 的 職 權 範 圍 因 此, 獨 立 委 員 會 不 同 意 將 辦 事 處 營 運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的 若 干 百 分 比 定 為 薪 酬 部 分, 以 及 讓 該 部 分 跟 隨 公 務 員 薪 酬 每 年 調 整 的 幅 度 作 調 整 4. 14 立 法 會 小 組 委 員 會 提 出 的 另 一 個 要 求, 關 乎 立 法 會 議 員 在 任 期 中 向 職 員 發 放 的 長 期 服 務 金 及 遣 散 費 目 前, 卸 任 議 員 若 選 擇 不 再 參 選, 或 因 其 不 能 控 制 的 原 因 ( 例 如 競 選 連 任 失 敗 或 罹 患 重 病 而 辭 職 ), 而 不 再 擔 任 立 法 會 議 員, 便 可 在 結 束 辦 事 處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下 申 領 支 付 給 員 工 的 遣 散 費 現 任 議 員 在 支 付 遣 散 費 及 長 期 服 務 金 後, 可 在 辦 事 處 營 運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下 申 領 發 還 款 項 立 法 會 小 組 委 員 會 認 為, 該 等 款 項 屬 於 法 定 款 額, 不 應 以 營 運 開 支 支 付 再 者, 若 辦 事 處 營 運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下 的 撥 款, 只 是 足 以 支 付 議 員 辦 事 處 的 日 常 開 支, 議 員 便 須 自 行 負 擔 該 等 支 出 4. 15 獨 立 委 員 會 原 則 上 認 為 不 應 擴 大 結 束 辦 事 處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的 範 圍, 以 供 申 領 並 非 由 於 結 束 辦 事 處 而 引 致 的 開 支 至 於 引 入 新 償 還 款 額 方 面, 根 據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的 紀 錄, 立 法 會 議 員 在 第 五 屆 立 法 會 (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十 八 日 ) 共 從 辦 事 處 營 運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申 領 了 26,531 元 和 57,794 元, 分 別 用 以 支 付 長 期 服 務 金 及 遣 散 費 個 別 立 法 會 議 員 需 繳 付 的 總 額 只 佔 每 年 辦 事 處 營 運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的 小 部 份 ( 少 於 辦 事 處 營 運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的 1.5%) 獨 立 委 員 會 認 為 隨 著 辦 事 處 營 運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自 第 六 屆 立 法 會 起 一 筆 過 增 加 7%, 而 辦 事 處 營 運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於 每 年 十 月 按 丙 類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變 動 調 整, 應 足 以 繳 付 該 等 支 出 辦 事 處 營 運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的 累 積 撥 入 安 排, 亦 可 提 供 額 外 彈 性, 讓 議 員 在 其 任 期 中 調 配 辦 事 處 營 運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故 此, 獨 立 委 員 會 認 為 在 辦 事 處 營 運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之 上, 增 設 無 上 限 的 償 還

12 額, 理 據 並 不 充 份 研 究 工 作 4. 16 立 法 會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其 中 一 項 要 求, 是 新 增 一 筆 實 報 實 銷 的 額 外 津 貼, 款 額 為 每 年 239,096 元, 讓 個 別 議 員 聘 用 外 間 機 構 或 人 士 ( 包 括 議 員 所 屬 的 政 黨 ) 進 行 研 究 工 作 9 獨 立 委 員 會 儘 管 認 同 研 究 工 作 重 要, 但 注 意 到 根 據 現 行 機 制, 可 從 辦 事 處 營 運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申 請 發 還 研 究 開 支 此 外,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會 應 有 關 立 法 會 事 務 委 員 會 和 其 他 委 員 會 的 要 求, 為 全 體 立 法 會 議 員 提 供 研 究 服 務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資 料 研 究 組 亦 會 留 意 時 事, 在 有 需 要 時 就 該 等 事 宜 擬 備 資 料 摘 要 或 資 料 便 覽, 供 議 員 參 閱 根 據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秘 書 長 的 管 制 人 員 報 告, 立 法 會 於 二 零 一 二 至 一 三 及 二 零 一 三 至 一 四 立 法 年 度 發 表 的 資 料 研 究 文 件 數 目, 分 別 有 113 和 11 0 份 這 些 文 件 涵 蓋 廣 泛 的 課 題, 以 研 究 報 告 資 料 摘 要 資 料 便 覽 研 究 簡 報 和 資 料 述 要 的 形 式 發 表 由 於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亦 是 由 公 帑 資 助, 從 審 慎 運 用 公 共 資 源 的 角 度 來 看, 維 持 現 行 安 排, 即 由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為 議 員 提 供 基 本 研 究 支 援, 應 更 為 恰 當, 並 更 具 成 本 效 益 如 個 別 議 員 有 意 就 其 關 注 的 個 別 範 疇 進 行 研 究, 可 從 辦 事 處 營 運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申 請 發 還 研 究 開 支 獨 立 委 員 會 因 而 認 為 新 增 一 筆 實 報 實 銷 的 額 外 津 貼, 理 由 並 不 充 分 展 望 未 來, 較 合 適 的 做 法 是 加 強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的 研 究 能 力, 以 便 為 立 法 會 議 員 提 供 更 佳 的 支 援 9 附 件 C 的 第 7 項

13 第 5 章 : 工 作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下 的 其 他 項 目 開 設 辦 事 處 和 資 訊 科 技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5. 1 由 第 五 屆 立 法 會 開 始, 先 前 的 開 設 辦 事 處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 用 以 開 設 辦 事 處 ) 和 資 訊 科 技 及 通 訊 設 備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 用 以 購 置 資 訊 科 技 及 通 訊 設 備 ) 合 而 為 一, 名 為 開 設 辦 事 處 和 資 訊 科 技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供 立 法 會 議 員 靈 活 運 用 現 時 該 款 額 為 每 屆 任 期 250,000 元 已 於 上 屆 任 期 申 領 這 項 津 貼 中 開 設 辦 事 處 的 部 分 的 議 員, 則 每 屆 任 期 可 申 領 1 75,000 元 立 法 會 小 組 委 員 會 建 議 把 總 金 額 增 至 每 屆 4 82,500 元, 以 一 屆 任 期 計, 即 增 加 232,500 元 ( 增 幅 為 93%) 5. 2 根 據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提 供 的 資 料, 本 屆 任 期 (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八 月 七 日 ) 開 設 辦 事 處 和 資 訊 科 技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的 平 均 使 用 率 為 6 7.2% 上 屆 立 法 會 任 期 的 開 設 辦 事 處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和 資 訊 科 技 及 通 訊 設 備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的 使 用 率 分 別 為 5 5.6% 及 60.8%, 相 比 之 下, 合 併 後 償 還 款 額 的 平 均 使 用 率 已 高 於 上 屆 整 個 任 期 的 使 用 率 進 一 步 的 分 析 顯 示, 在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七 月 十 四 日 的 第 五 屆 立 法 會 期 間, 有 7 0 % 的 議 員 申 領 50% 或 以 上 的 開 設 辦 事 處 和 資 訊 科 技 設 備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 附 件 I ) 5. 3 獨 立 委 員 會 知 悉, 開 設 辦 事 處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和 資 訊 科 技 及 通 訊 設 備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自 一 九 九 三 年 及 一 九 九 九 年 分 別 推 出 以 來, 金 額 一 直 沒 有 作 出 調 整 此 外, 開 設 辦 事 處 和 資 訊 科 技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 乃 至 先 前 的 開 設 辦 事 處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和 資 訊 科 技 及 通 訊 設 備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 並 非 按 丙 類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的 變 動 每 年 作 出 調 整 5. 4 考 慮 到 上 述 各 項 因 素, 以 及 為 鼓 勵 議 員 利 用 資 訊 科 技 提 供 更 有 效 的 服 務 予 其 選 民, 獨 立 委 員 會 建 議 把 開 設 辦 事 處 和 資 訊 科 技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一 筆 過 提 高 50%, 由 每 屆 任 期 250,000 元 增 至 375,000 元, 並 由 第 六 屆 立 法 會 開 始 實 施 在 上 屆 任 期 已 申 領 開 設 辦 事 處 開 支 的 立 法 會 議 員, 每 屆 任 期 則 最 多 可 申 領 262,500 元 酬 酢 及 交 通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5. 5 現 時, 每 名 立 法 會 議 員 均 獲 提 供 一 筆 非 實 報 實 銷 的 酬 酢 及 交 通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議 員 或 其 職 員 因 處 理 立 法 會 事 務 而 支 出 的 酬 酢 聯 絡 或 交 通 開 支, 可 憑 經 議 員 核 實 簽 署 的 開 支 申 領 表 申 請 發 還, 而 無 須 出 示 證 明 文 件, 例 如 收 據 此 外, 議 員 最 多 可 利 用 50% 的 酬 酢 及 交 通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支 付 職 員 開 支, 但 這 部 分 款 項 須 實 報 實 銷 立 法 會 主 席 可 獲 額 外 酬 酢 津 貼 這 兩 項 津 貼 在 每 年 十 月 按 丙 類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的 變 動 作 出 調 整 經 最 近 一 次 的 物 價 調 整 後, 由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月 一 日 起, 酬 酢 及 交 通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現 為 每 年 203,860 元, 而 主 席 的 額 外 酬

14 酢 津 貼 為 每 年 204,060 元 5. 6 根 據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的 資 料, 在 過 去 三 個 立 法 年 度, 酬 酢 及 交 通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的 平 均 使 用 率 分 別 為 97.6%( 二 零 一 二 至 一 三 ) 9 7.6%( 二 零 一 三 至 一 四 ), 以 及 66.5%( 二 零 一 四 至 一 五 ) 10, 而 第 四 屆 立 法 會 的 平 均 使 用 率 為 91.5% 5. 7 雖 然 獨 立 委 員 會 知 悉 有 關 使 用 率 偏 高, 但 亦 認 為 每 年 按 丙 類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的 變 動 調 整 這 項 款 額, 應 能 維 持 議 員 在 擬 定 用 途 方 面 的 購 買 能 力 再 者, 考 慮 到 充 分 使 用 有 關 款 額 的 彈 性 ( 例 如 用 以 支 付 職 員 開 支 ), 而 立 法 會 小 組 委 員 會 亦 沒 有 要 求 作 出 調 整, 獨 立 委 員 會 建 議, 在 第 六 屆 立 法 會 把 這 項 非 實 報 實 銷 的 酬 酢 及 交 通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維 持 在 現 行 水 平, 並 於 每 年 十 月 按 丙 類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的 變 動 作 出 調 整 5. 8 立 法 會 主 席 可 獲 額 外 酬 酢 津 貼 該 項 津 貼 亦 是 每 年 按 丙 類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的 變 動 作 出 調 整 現 時 主 席 的 酬 酢 津 貼 為 每 年 204,060 元 至 於 酬 酢 及 交 通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獨 立 委 員 會 建 議, 在 第 六 屆 立 法 會 把 主 席 的 酬 酢 及 交 通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維 持 在 現 行 水 平, 並 在 每 年 十 月 按 丙 類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的 變 動 作 出 調 整 結 束 辦 事 處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5. 9 倘 立 法 會 議 員 因 不 再 參 選 或 因 其 不 能 控 制 的 原 因, 例 如 身 故 競 選 連 任 失 敗 或 立 法 會 解 散, 而 不 再 是 立 法 會 議 員, 則 可 申 領 結 束 辦 事 處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議 員 倘 辭 職 或 根 據 基 本 法 第 七 十 九 ( 六 ) 條 被 免 職, 便 沒 有 資 格 申 領 結 束 辦 事 處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隨 着 建 議 增 加 每 年 的 辦 事 處 營 運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結 束 辦 事 處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也 會 相 應 提 高 獨 立 委 員 會 認 為 現 時 的 款 額 恰 當, 不 建 議 調 整 第 六 屆 立 法 會 的 結 束 辦 事 處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10 二 止 一 議 五 員 零 獲 上 年 一 准 文 八 四 在 臚 月 至 支 列 七 一 付 的 日 五 開 百 所 償 支 分 處 還 的 比 理 年 月 的, 度 份 是 發 由 起 根 還 二 計 據 款 零 三 立 項 一 個 法 申 四 月 會 領 年 內 秘 計 十 提 書 算 月 交 處, 一 發 在 因 日 還 二 此 至 款 零 並 二 項 一 非 零 申 四 全 一 請 年 五 十 的 年 月 數 九 一 字 月 日 三 至 立 十 二 法 日 零 會

15 第 6 章 : 建 議 摘 要 總 括 而 言, 獨 立 委 員 會 建 議.. ( a ) 立 法 會 議 員 現 時 每 月 93,040 元 的 酬 金 應 維 持 不 變 ; ( b ) 立 法 會 主 席 代 理 主 席 及 兼 任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的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每 月 酬 金, 應 繼 續 分 別 定 為 其 他 立 法 會 議 員 酬 金 的 2 00% 150% 及 三 分 之 二 ; ( c ) 應 繼 續 在 立 法 會 議 員 任 期 屆 滿 時, 向 他 們 發 放 任 滿 酬 金, 金 額 定 為 他 們 任 期 內 所 得 酬 金 總 額 的 15%; ( d ) 現 時 每 年 3 2,400 元 的 醫 療 津 貼 金 額 應 維 持 不 變 ; 但 應 容 許 議 員 將 一 年 的 餘 額 累 積 撥 入 下 一 年, 直 至 其 立 法 會 任 期 屆 滿 爲 止 ; ( e ) 辦 事 處 營 運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應 增 加 7%, 由 現 時 每 年 2,385,510 元 增 至 2,552,500 元 ; 維 持 現 行 安 排, 將 議 員 一 年 的 辦 事 處 營 運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的 餘 額 累 積 撥 入 下 一 年, 直 至 其 立 法 會 任 期 屆 滿 為 止 ; ( f ) 現 時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酬 酢 及 交 通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及 立 法 會 主 席 的 額 外 酬 酢 津 貼 水 平 應 維 持 不 變, 分 別 為 每 年 203,860 元 及 204,060 元 ; ( g) 開 設 辦 事 處 和 資 訊 科 技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應 增 加 50%, 由 現 時 每 屆 2 5 0,000 元 增 至 3 75,000 元 ; 至 於 在 上 屆 任 期 内 已 申 領 開 設 辦 事 處 開 支 的 議 員, 則 為 每 屆 262,500 元 ; ( h ) 結 束 辦 事 處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的 現 行 撥 款 額 應 維 持 不 變, 即 每 年 辦 事 處 營 運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的 十 二 分 之 一, 另 加 實 際 遣 散 費 ; ( i ) 繼 續 沿 用 現 時 機 制, 在 每 年 十 月 按 照 丙 類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的 變 動, 調 整 上 述 ( a ) ( b ) (d ) ( e ) 及 ( f ) 項 ; 以 及 ( j ) 上 述 各 項 建 議 應 在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月 一 日 第 六 屆 立 法 會 開 始 時 實 施 以 上 建 議 將 涉 及 每 名 議 員 每 屆 額 外 約 8 0 萬 元, 或 平 均 每 名 議 員 每 年 額 外 約 20 萬 元 的 財 政 負 擔 現 行 與 擬 議 薪 津 安 排 比 較 詳 列 於 附 件 J

附 件 A 獨 立 委 員 會 的 職 權 範 圍 獨 立 委 員 會 : ( a ) 研 究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立 法 會 議 員 及 政 治 委 任 制 度 官 員 的 薪 津 制 度, 並 考 慮 任 何 可 能 影 響 酬 金 及 津 貼 水 平 的 因 素 ; ( b ) 就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薪 津 安 排 進 行 定 期 檢 討, 例 如 每 三 至 五 年, 通 常 為 一 屆 立 法 會 任 期 開 始 前 的 一 年 進 行 檢 討 ; ( c ) 就 政 治 委 任 制 度 官 員 的 薪 津 安 排 進 行 定 期 檢 討, 例 如 每 五 年, 通 常 為 一 屆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任 期 開 始 前 的 一 年 進 行 檢 討 ; ( d ) 研 究 上 述 事 項 時, 考 慮 身 兼 行 政 會 議 及 立 法 會 成 員 的 人 士, 其 應 獲 酬 金 的 水 平 ; 以 及 ( e ) 就 政 府 可 能 不 時 要 求 獨 立 委 員 會 研 究 與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立 法 會 議 員 及 政 治 委 任 制 度 官 員 薪 津 安 排 有 關 的 任 何 事 項, 向 政 府 提 供 意 見

附 件 B 獨 立 委 員 會 成 員 名 單 主 席 羅 家 駿 先 生, S. B. S., J.P. 成 員 陳 遠 秀 女 士 馮 孝 忠 先 生, J.P. 鄭 國 漢 教 授, J.P. 劉 嘉 時 女 士, B.B. S. 羅 婉 文 女 士

附 錄 IV 由 第 四 屆 立 法 會 轉 至 今 屆 處 理 的 9 項 尚 待 落 實 的 建 議 (1) 最 少 應 有 1 名 職 級 相 等 於 一 級 行 政 主 任 l 的 議 員 助 理, 負 責 在 中 央 辦 事 處 統 籌 為 議 員 提 供 的 核 心 支 援 服 務 該 名 議 員 助 理 應 由 2 名 屬 助 理 文 書 主 任 : 職 級 的 職 員 協 助, 負 責 提 供 秘 書 及 文 警 支 報 報 議 ( 上 一 份 檢 討 報 告 立 第 3.27 段 ) (2) 每 闊 地 區 辦 事 處 應 有 2 名 職 員, 其 中 最 少 1 名 職 員 應 具 備 大 學 學 位 學 歷 每 闊 地 區 辦 事 處 所 設 的 上 述 2 個 職 位 的 職 級, 應 分 別 定 於 二 級 行 政 主 任 1 及 助 理 文 書 主 任 職 級 的 水 平 f 止 一 份 檢 討 報 告 第 3.28 段 ) (3) 上 述 第 (1) 及 (2) 項 建 議 所 載 的 擬 議 職 員 人 手 編 制 的 撥 款 額, 應 以 公 務 員 相 若 職 級 的 首 4 個 薪 級 點 的 平 均 數 ( 即 涵 蓋 立 法 會 4 年 任 期 ) 計 算, 以 及 辦 事 處 營 運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中 的 每 年 須 憑 單 據 證 明 的 津 貼 額, 應 由 2, 327, 330 元 3 調 整 至 2, 632, 611 元 4( 十 13.1%), 以 實 施 擬 議 職 員 人 手 編 制 f 止 一 紛 紛 討 醇 香 第 3.35 1fJ!) 0 (4) 應 在 2 至 3 年 後 進 一 步 檢 討 辦 事 處 營 運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中 的 薪 酬! 撥 款, 以 評 估 此 建 議 方 案 對 挽 留 高 質 素 的 職 員 的 成 效 倘 有 誰 據 顯 示 議 員 的 職 員 的 平 均 服 務 年 資 達 4 年 及 以 上, 便 應 採 用 中 點 薪 金 ( 而 非 首 4 個 薪 級 點 的 平 均 數 ) 計 算 辦 事 處 營 遼 闊 艾 償 還 款 額 中 的 薪 酬 部 分 類 似 的 檢 討 應 每 4 年 進 行 一 次 ( 又 一 級 檢 討 報 告 第 3.36 段 ) (5) 為 確 保 服 務 得 以 持 續, 以 及 吸 引 並 挽 留 一 班 高 質 素 的 職 員, 應 向 議 員 聘 請 的 全 職 職 員 提 供 約 滿 酬 金 發 放 該 筆 約 滿 酬 金 所 需 的 撥 款 額 為 每 年 256, 994 元 4, 而 該 筆 專 用 於 向 議 員 職 員 支 付 約 滿 酬 金 的 撥 款 可 列 為 辦 事 處 營 運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的 一 部 分 ( 刊 1. 0%), 但 須 存 放 於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並 由 秘 書 處 負 責 電 買 主 ( 上 一 份 檢 討 報 告 第 3.37 段 ) 也 l 一 級 行 政 主 任 二 級 行 政 主 任 及 助 理 文 書 主 任 的 薪 級 分 別 定 於 總 薪 級 表 第 28 至 33 點 (47, 280 元 至 59, 485 元 ) 第 15 至 27 點 5, 600 元 至 的, 150 元 ) 及 第 3 至 15 點 (12, 540 元 至 25, 600 元 ) 2 在 第 四 屆 立 法 會 進 行 的 " 立 法 會 議 員 工 作 閱 支 償 還 款 額 的 檢 討 " 的 報 告 一 -2011 年 3 月 3 這 是 適 用 於 2014-2015 年 度 的 現 行 津 貼 額 4 有 關 數 字 已 作 調 整, 以 反 映 2014-2015 年 度 的 薪 酬 水 平

(6) 辦 事 處 營 運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中 的 薪 酬 部 分 ( 佔 辦 事 處 營 運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的 70%) 應 每 年 按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幅 度 予 以 調 整, 而 餘 下 30% 貝 司 應 按 肉 類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的 變 動 幅 度 予 以 調 整 ( 上 一 份 檢 討 報 告 第 3.39 段 ) (7) 應 另 行 提 供 一 項 為 數 每 年 239, 096 元 5 的 新 設 的 實 報 實 銷 津 貼, 讓 議 員 聘 請 外 問 人 士 / 機 構 ( 包 括 有 關 議 員 所 附 屬 的 政 黨 ) 進 行 研 究 工 作 這 筆 額 外 撥 款 應 以 獨 立 的 基 金 形 式 存 放, 自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管 理, 並 只 可 提 取 作 研 究 之 用 以 這 筆 撥 款 進 行 的 所 有 研 究 項 目, 均 須 在 可 行 情 況 下 及 最 遲 於 有 關 立 法 會 任 期 完 結 前 登 載 於 議 員 的 網 站, 供 公 眾 閱 覽 (_t 一 份 檢 討 再 5 至 今 第 4.9 及 4.10 段 ) (8) 開 設 辦 事 處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和 資 訊 科 技 及 通 訊 設 備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的 總 額 應 增 加 至 每 屆 任 期 482, 500 元 人 以 便 議 員 可 按 其 需 要 營 運 2 閱 ( 而 非 1 問 ) 地 區 辦 事 處 f 止 一 份 激 討 按 至 今 第 6.13 屁 ) (9) 工 作 關 支 償 還 款 額 的 水 平 應 予 調 整, 以 切 合 議 員 的 實 際 需 要, 而 有 關 調 整 應 在 向 一 屆 立 法 會 任 期 內 生 效 f 止 一 紛 紛 /1 報 告 第 6.16 段 ) 5 此 金 額 巴 作 調 整, 以 計 及 上 一 份 檢 討 報 告 公 布 後 在 2011-2012 年 度 至 2014-2015 年 度 的 4 年 間 丙 類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的 變 動 幅 度 6 還 是 上 一 份 檢 討 報 告 所 載 的 原 來 金 額 鑒 於 開 設 辦 事 處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和 資 訊 科 技 及 通 訊 設 備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的 撥 款 額 不 是 按 丙 鎖 消 贊 物 價 指 數 的 變 動 幅 度 調 整, 故 此 這 金 額 未 有 作 出 調 整 由 第 五 眉 立 法 會 開 始, 聞 設 辦 事 處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和 資 訊 科 技 及 通 訊 設 備 開 支 慎 還 款 額 已 合 併 為 一 筆 撥 款, 撥 款 總 額 為 250 月 00 元 -2-

附件D

立 法 會 議 員 每 月 酬 金 與 相 關 指 數 的 比 較 附 件 E 表 A: 所 有 僱 員 1 每 月 工 資 的 第 9 8 個 及 第 9 9 個 百 分 位 數 第 9 8 個 百 分 位 數 元 第 9 9 個 百 分 位 數 元 2 0 12 2 7 1,000 9 5,000 2 0 13 7 3,000 9 7,900 2 0 14 7 5,000 9 5,800 表 B: 立 法 會 議 員 每 月 酬 金 與 按 就 業 人 口 平 均 計 算 的 ( 名 義 ) 本 地 3 生 產 總 值 的 增 幅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每 月 酬 金 按 就 業 人 口 平 均 計 算 的 ( 名 義 )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元 指 數 元 指 數 2 0 12 2 8 4,490 1 0 0 5 5 6,467 1 0 0 2 0 13 8 7,450 1 0 3.5 5 7 3,675 1 0 3.1 2 0 14 9 0,770 1 0 7.4 6 0 1,631 1 0 8.1 表 C: 香 港 的 相 關 工 資 趨 勢 1 全 職 經 理 行 政 級 人 員 所 有 全 職 僱 員 的 專 業 人 員 及 輔 助 專 業 人 員 平 均 每 月 工 資 的 平 均 每 月 工 資 元 指 數 元 指 數 1 資 2 在 3 與 2 0 12 2 3 0,200 1 0 0 1 9,700 1 0 0 料 今 2 0 13 3 1,700 1 0 5.3 2 0,600 1 0 5.0 本 來 屆 2 地 源 立 0 14 生 法 產 : 會 總 政 任 值 府 期 相 統 開 關 計 始 的 處 及 的 收 入 及 工 時 按 年 統 計 調 查 3 數 上 次 進 行 調 整 的 時 候 2,200 字, 由 政 府 統 計 處 提 1 供 0 6.8 2 1,300 1 0 8.2

立 法 會 議 員 支 付 超 第 出 四 償 屆 還 立 款 法 額 會 上 限 的 辦 事 處 營 第 運 五 開 屆 支 立 的 法 統 會 計 數 據 2008-2012 ( ) & 2012-2014 ( ) 2008-2009 2009-2010 2010-2011 2011-2012 2012-2013 2013-2014 $ $ $ $ $ $ 2 3 1 4 4,295.10 5 6,437.05 6 20,956.36 78 44,422.08 116,799.58 員 9 167,921.85 議 172,207.28 149,022.91 總 計 533,299.92 260.62 2,117.61 599.35 1,180.50 4,892.91 31,695.20 3,683.14 3,101.35 43,624.51 88,505.90 99,928.04 5,963.31 6,700.00 51,304.17 132,214.02 163,878.33 7,734.50 9,127.75 70,299.80 26,875.88 24,232.79 278,085.30 188,177.35 118,177.40 594,944.17 270,823.77 131,147.06 員 422,167.72 147,301.44 10 150,726.52 11 316,246.76 927,543.28 1,056,383.33 1,039,438.45 225,612.83 295,501.57

附 件 G 按 類 別 劃 分 的 辦 事 處 營 運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平 均 使 用 率 整 體 職 員 辦 公 地 方 設 備 及 其 他 營 運 使 用 率 開 支 開 支 家 具 開 支 2012-13 年 度 2013-14 年 度 2014-15 1 年 度 (% ) (% ) (% ) (% ) (% ) 78.2 63.4 5.9 0.64 8.26 87.19 70.87 6.25 0.56 9.51 94.45 77.13 6.71 0.62 9.99 資 料 來 源 :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1 根 例 計 據 算 議 得 員 出 首 六 個 月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三 ( 月 申 領 償 還 款 額 與 該 時 段 的 撥 款 比 )

附 件 H 所 需 辦 事 處 營 運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的 計 算 方 法 ( 應 用 立 法 會 小 組 委 員 會 所 採 用 的 假 設 ) 每 年 每 屆 A 1. 員 工 薪 酬 ( 採 用 市 場 水 平 並 假 設 每 年 增 薪 3%) 1 名 管 理 / 專 業 人 員 ( 每 月 46,000 元 ) 2 名 具 三 至 五 年 經 驗 的 大 學 畢 業 生 ( 每 人 每 月 21,200 元 ) 4 名 文 書 支 援 人 員 ( 每 人 每 月 13,700 元 ) 平 均 1,797,286 元 7, 189,145 元 A 2. 強 積 金 供 款 平 均 78,997 元 3 1 5,989 元 B. 支 付 予 員 工 的 1 5 % 約 滿 酬 金 平 均 269,593 元 ( 約 滿 時 支 付 ) 1, 078,372 元 C. 辦 事 處 租 金 ( 現 行 辦 事 處 營 運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的 7%) D. 其 他 開 支 / 儲 備 ( 現 行 辦 事 處 營 運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的 10%) 1 6 6,986 元 6 6 7,944 元 2 3 8,551 元 9 5 4,204 元 A 至 D 項 所 需 的 總 額 2, 551,413 元 1 0,205,654 元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月 一 日 辦 事 處 營 運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總 數 2, 385,510 元 9, 542,040 元 餘 額 累 積 / ( 差 額 ) ( 1 65,903 元 ) ( 6 63,614 元 )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月 一 日, 餘 額 累 積 / ( 差 額 ) 佔 辦 事 處 營 運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總 數 的 百 分 比 ( 6.95%)

工 作 假 設 : 政 府 統 計 處 進 行 的 統 計 調 查 所 蒐 集 的 薪 金 及 工 資 統 計 數 字 職 業 管 理 / 專 業 人 員 ( 行 政 部 經 理 / 公 司 行 政 秘 書 / 辦 事 處 經 理 / 會 計 師 的 平 均 薪 金 ) 每 月 薪 酬 / 工 資 4 6,000 元 1 資 料 來 源 2 0 14 年 經 理 級 與 專 業 僱 員 ( 高 層 管 理 人 員 除 外 ) 薪 金 及 僱 員 福 利 統 計 調 查 具 三 至 五 年 經 驗 的 大 學 畢 業 生 2 2 0 14 年 收 入 及 工 時 按 年 統 計 調 查 2 1,200 元 文 書 支 援 人 員 3 2 0 14 年 收 入 及 工 時 按 年 統 計 調 查 1 3,700 元 1 有 2 有 3 有 計 處 括 調 經 基 查 理 本 所 和 月 涵 會 薪 蓋 計 的 師 生 經 選 活 理 定 全 津 級 職 貼 與 業 僱 專 主 員 固 業 類 的 定 僱 內 平 發 員 擔 均 放 高 任 每 的 層 行 月 年 管 政 薪 終 理 部 酬 花 人 經 紅 員 理 該 / 除 項 款 公 統 項 薪 司 計 金 行 調 佣 及 政 查 金 僱 秘 的, 員 書 薪 以 福 金 及 利 辦 率 其 統 事 包 他 年 定 期 及 保 證 或 發 在 以 放 調 下 的 查 全 花 進 職 紅 行 僱 和 時 員 津, 的 貼 已 平 達 均 專 上 教 育 程 度 並 在 同 一 公 司 工 作 三 至 五 ( 關 數 字 指 擔 任 文 書 支 援 人 員 的 全 每 職 月 僱 工 員 資 的 平 均 每 月 工 資 的 2 9 歲 外 )

附 件 I 開 設 辦 事 處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和 資 訊 科 技 及 通 訊 設 備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使 用 率 議 員 人 數 使 用 率 (%) 第 開 設 辦 事 處 開 資 訊 科 技 及 通 訊 設 備 支 償 還 款 額 和 開 設 辦 事 處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見 屆 年 註 立 法 月 會 至 見 屆 年 註 立 法 月 會 至 見 屆 年 註 立 法 月 會 至 開 支 償 還 款 見 屆 年 額 註 立 法 月 會 至 年 資 訊 見 屆 科 註 立 月 法 至 會 技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4 5 4 5 5 (2008 10 (2012 10 (2008 10 (2012 10 (2012 10 2016 2012 9 ) 2016 9 ) 2012 9 ) 2016 9 ) 9 ) ( 2) ( 3) ( 2) ( 3) ( 3)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第 第 第 第 >100% - - 17 24.1 - - 19 27.3 - - 100% 2 3.1 0 0 1 1.5 0 0 2 2.9 90% 至 <100% 4 6.2 3 4.3 3 4.6 5 7.1 21 30 80% 至 <90% 0-6 8.6 0-5 7.1 11 15.7 70% 至 <80% 4 6.2 2 2.9 5 7.7 4 5.7 6 8.6 60% 至 <70% 9 13.8 7 10 8 12.3 7 10 4 5.7 50% 至 <60% 4 6.2 6 8.6 3 4.6 2 2.9 5 7.1 小 計 23 35.5 41 58.5 20 30.7 42 60.1 49 70 40% 至 <50% 6 9.2 6 8.6 9 13.8 5 7.1 4 5.7 30% 至 <40% 2 3.1 6 8.6 10 15.4 4 5.7 4 5.7 20% 至 <30% 見 7 註 10.7 7 10 見 5 註 7.7 7 10 6 8.6 10% 至 <20% 2 3.1 3 4.3 6 9.3 5 7.1 4 5.7 0% 至 <10% 25 38.4 7 10 15 23.1 7 10 3 4.3 65 65 總 計 ( 100 70 100 ( 100 70 100 70 100 4) 4)

註 ( 1 ) 資 料 來 源 :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 2 ) 第 四 屆 的 統 計 數 字 只 反 映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九 月 止 (2 4 個 月 ) 的 議 員 開 支 ( 3 ) 第 五 屆 的 統 計 數 字 反 映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七 月 十 四 日 為 止 ( 約 34 個 月 ) 的 議 員 開 支 ( 4 ) 五 名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一 月 集 體 辭 職, 其 後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五 月 的 補 選 中 再 度 當 選 他 們 再 度 當 選 後, 均 可 按 發 還 款 項 方 式, 享 有 全 額 的 開 設 辦 事 處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和 資 訊 科 技 及 通 訊 設 備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附 件 J 現 行 與 擬 議 的 立 法 會 議 員 薪 津 安 排 比 較 現 行 薪 津 安 排 ( 由 2015 年 1 0 月 1 日 起 生 效 ) 下 屆 立 法 會 擬 議 薪 津 安 排 ( 由 2016 年 1 0 月 1 日 起 生 效 ) ( 元 ) ( 元 ) 酬 金 及 福 利 每 月 酬 金 * 立 法 會 主 席 1 8 6,080 1 8 6,080 代 理 主 席 1 3 9,560 1 3 9,560 其 他 議 員 9 3,040 9 3,040 兼 任 行 政 會 議 成 6 2,030 6 2,030 員 的 議 員 任 滿 酬 金 任 期 內 所 得 酬 金 總 額 任 期 內 所 得 酬 金 總 額 的 ( 任 滿 時 支 付 ) 的 15% 1 5 % 醫 療 津 貼 * ( 每 年 ) 工 作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辦 事 處 營 運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 3 2,400 3 2,400# 2, 385,510# ( 每 年 ) 2, 552,500# ( 每 年 ) 酬 酢 及 交 通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 開 設 辦 事 處 和 資 訊 科 技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結 束 辦 事 處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 2 0 3,860 ( 每 年 ) 2 5 0,000 ( 每 屆 ) ( 在 上 屆 任 期 內 已 申 領 開 設 辦 事 處 開 支 的 議 員, 金 額 為 175,000 元 ) 每 年 辦 事 處 營 運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十 二 分 之 一 的 款 額 ( 即 198,793 元 ) ( 每 屆 ) 加 實 際 遣 散 費 2 0 3,860 ( 每 年 ) 3 7 5,000 ( 每 屆 ) ( 在 上 屆 任 期 內 已 申 領 開 設 辦 事 處 開 支 的 議 員, 金 額 為 2 62,500 元 ) 每 年 辦 事 處 營 運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十 二 分 之 一 的 款 額 ( 即 212,708 元 ) ( 每 屆 ) 加 實 際 遣 散 費

* 每 年 十 月 按 照 丙 類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的 變 動 作 出 調 整 # 一 年 所 得 金 額 的 餘 額 累 積 可 撥 入 下 一 年, 直 至 立 法 會 任 期 屆 滿 爲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