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对 职 工 福 利 和 待 遇 进 行 调 整 的 权 限 4. 联 合 国 系 统 各 机 构 职 工 福 利 和 待 遇 大 都 以 联 合 国 大 会 根 据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建 议 所 批 准 的 联 合 国 共 同 制 度 薪 酬 福 利 整 套 方 案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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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015/3 号 文 件 - 2014-17 年 中 期 计 划 ( 经 审 议 )/ 2016-17 年 工 作 计 划 和 预 算 情 况 说 明 之 三 -2015 年 3 月 减 少 职 工 费 用 -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对 职 工 薪 酬 福 利 整 套 方 案 的 审 查 概 要 : 本 文 件 就 下 列 情 况 予 以 说 明 : 通 过 联 合 国 大 会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粮 农 组 织 领 导 机 构 以 及 粮 农 组 织 总 干 事 行 动, 对 职 工 福 利 和 待 遇 进 行 调 整 的 权 限, 以 及 减 少 职 工 费 用 增 量 的 方 案, 同 时 介 绍 过 去 两 年 所 取 得 的 经 验 粮 农 组 织 职 工 的 大 多 数 福 利 和 待 遇 是 以 联 合 国 共 同 制 度 的 做 法 为 依 据, 粮 农 组 织 领 导 机 构 和 总 干 事 都 无 权 进 行 调 整 只 有 与 联 大 和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进 行 有 效 对 话, 并 积 极 参 与 其 目 前 对 职 工 薪 酬 福 利 整 套 方 案 进 行 的 全 面 审 查, 方 可 对 相 关 方 案 进 行 重 大 调 整 1. 职 工 费 用 一 直 以 来 都 占 粮 农 组 织 正 常 计 划 预 算 的 近 75%, 而 在 两 年 度 费 用 增 幅 中 所 占 比 例 也 大 致 如 此 理 事 会 2013 年 4 月 会 议 要 求 秘 书 处 确 定 减 少 职 工 费 用 增 量 的 备 选 方 案 1 大 会 2013 年 6 月 会 议 : 强 调 削 减 本 组 织 职 工 费 用 增 量 的 重 要 性, 同 时 承 认 粮 农 组 织 职 工 福 利 和 待 遇 主 要 由 联 合 国 共 同 制 度 决 定, 经 位 于 纽 约 的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和 ( 或 ) 联 合 国 大 会 批 准 大 会 呼 吁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与 联 合 国 大 会 尤 其 要 在 该 委 员 会 全 面 审 查 的 范 围 内, 考 虑 对 共 同 制 度 下 职 工 费 用 增 长 保 持 更 大 警 觉 的 必 要 性, 并 同 样 促 请 总 干 事 发 出 类 似 呼 吁 2 3 2. 财 政 委 员 会 在 2015 年 3 月 召 开 的 第 一 五 七 届 会 议 上 指 出, 增 效 节 支 措 施 应 着 眼 于 职 工 费 用, 并 指 出 绝 大 部 分 相 关 费 用 并 非 在 总 干 事 控 制 之 下, 鼓 励 秘 书 处 关 注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所 开 展 的 讨 论 情 况, 希 望 粮 农 组 织 成 员 参 与 联 合 国 大 会 第 五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3. 本 情 况 说 明 所 指 的 职 工 费 用 包 括 : 薪 资 养 恤 金 教 育 津 贴 待 遇 旅 行 医 疗 保 险, 以 及 粮 农 组 织 职 工 ( ) 享 有 的 其 他 津 贴 4 1 CL 146/REP, 第 9 段 n) 项 2 C 2013/REP, 第 106 段 3 CL 151/3, 第 20 段 i) 项 4 C 2015/3 号 文 件 2014-17 年 中 期 计 划 / 2014-15 年 工 作 计 划 和 预 算, 第 146-151 段 及 情 况 说 明 之 一

I. 对 职 工 福 利 和 待 遇 进 行 调 整 的 权 限 4. 联 合 国 系 统 各 机 构 职 工 福 利 和 待 遇 大 都 以 联 合 国 大 会 根 据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建 议 所 批 准 的 联 合 国 共 同 制 度 薪 酬 福 利 整 套 方 案 为 依 据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章 程 在 这 方 面 有 两 项 关 键 条 款 具 体 如 下 : 第 10 条 委 员 会 应 向 联 合 国 大 会 提 出 有 关 下 列 内 容 的 建 议 : a) 决 定 职 工 服 务 条 件 的 主 要 原 则 ; b) 专 业 和 更 高 职 类 工 作 薪 金 等 级 和 任 职 地 点 差 价 调 整 数 ; c) 由 联 合 国 大 会 决 定 的 职 工 津 贴 和 福 利 ; 5 d) 职 工 薪 金 税 第 11 条 委 员 会 应 确 立 : a) 服 务 条 件 确 定 原 则 的 应 用 办 法 ; b) 津 贴 和 福 利 ( 不 含 养 恤 金 ) 及 第 10(c) 条 规 定 的 内 容 待 遇 条 件 及 差 旅 标 准 ; c) 为 运 用 工 作 地 点 差 价 调 整 数 而 对 任 职 地 点 作 出 的 分 类 5. 此 外, 根 据 章 程 第 12 条 规 定, 委 员 会 应 为 一 般 服 务 及 当 地 招 聘 的 其 他 类 别 职 工 的 薪 级 表 确 立 相 关 事 实 并 向 相 关 组 织 提 出 建 议 6. 下 表 列 出 了 根 据 联 合 国 共 同 制 度 规 定 所 提 供 的 各 项 福 利 和 待 遇 所 适 用 的 职 工 类 别, 以 及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联 合 国 大 会 粮 农 组 织 领 导 机 构 与 粮 农 组 织 总 干 事 对 这 些 福 利 和 待 遇 进 行 调 整 的 权 限 作 用 和 资 格 7. 粮 农 组 织 职 工 的 大 多 数 福 利 和 待 遇 以 联 合 国 共 同 制 度 的 做 法 为 依 据, 粮 农 组 织 领 导 机 构 和 总 干 事 都 无 权 进 行 调 整 只 有 与 联 大 和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进 行 有 效 对 话, 包 括 积 极 参 与 第 II 部 分 所 述 的 全 面 审 查, 方 可 对 薪 酬 福 利 方 案 进 行 重 大 调 整 II.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对 职 工 薪 酬 福 利 方 案 的 全 面 审 查 8.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正 在 对 职 工 薪 酬 福 利 方 案 进 行 全 面 审 查 6 为 此,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已 明 确 了 目 前 职 工 享 有 的 所 有 待 遇, 并 将 其 分 为 五 类 : a) 薪 金 工 作 地 点 差 价 调 整 数 和 房 租 补 贴 ; 5 家 属 津 贴 和 针 对 专 业 及 更 高 职 类 的 语 言 奖 励 教 育 津 贴 回 国 休 假 离 任 回 国 补 助 金 和 解 雇 补 偿 金 6 ICSC/76/R.3- 对 共 同 制 度 薪 酬 福 利 方 案 的 审 查 2

b) 家 属 相 关 津 贴 ( 配 偶 受 赡 养 人 子 女 第 二 受 赡 养 人 教 育 津 贴 等 ); c) 休 假 相 关 待 遇 ( 年 假 病 假 官 方 节 假 日 等 ); d) 流 动 和 艰 苦 条 件 津 贴 ( 赴 任 津 贴 搬 家 费 危 险 津 贴 休 养 康 复 津 贴 流 动 津 贴 等 ); e) 离 职 相 关 津 贴 ( 离 职 补 偿 金 离 任 回 国 补 助 金 等 ) 9. 联 合 国 大 会 注 意 到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进 行 全 面 审 查 的 决 定, 并 要 求 委 员 会 牢 记 联 合 国 共 同 制 度 下 各 机 构 的 财 务 状 况, 及 其 吸 引 优 秀 职 工 的 能 力 全 面 审 查 最 终 结 论 和 建 议 将 尽 快 提 交 联 合 国 大 会, 最 晚 不 迟 于 2015 年 第 四 季 度 10. 鉴 于 审 查 工 作 的 规 模, 委 员 会 提 议 在 三 年 的 时 间 里 (2013-2015 年 ) 采 取 分 阶 段 的 方 式 来 开 展 工 作, 具 体 如 下 文 所 述 11. 很 明 显, 审 查 工 作 完 成 越 早, 由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提 出 经 联 合 国 大 会 批 准 的 建 议 措 施 就 越 能 得 到 迅 速 采 纳 因 此, 只 有 联 合 国 大 会 成 员 主 动 发 挥 领 导 作 用, 并 承 诺 及 时 采 用 联 合 国 全 系 统 范 围 的 措 施, 才 能 让 粮 农 组 织 和 联 合 国 其 他 机 构 的 职 工 费 用 增 量 实 现 结 构 性 下 降 12.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在 2015 年 3 月 和 7 月 召 开 的 两 届 会 议 将 主 要 针 对 全 面 审 查 工 作 因 此, 关 键 是 粮 农 组 织 成 员 国 能 够 通 过 其 中 央 政 府 及 其 派 驻 纽 约 的 代 表 团 重 申 控 制 职 工 费 用 和 简 化 系 统 的 必 要 性, 以 全 面 提 高 联 合 国 的 交 付 能 力 13. 现 已 做 出 决 定, 在 薪 酬 福 利 全 面 审 查 工 作 做 出 决 定 之 前, 对 各 项 津 贴 进 行 冻 结 ; 重 要 的 是 各 成 员 国 要 支 持 在 审 查 工 作 结 束 之 前 继 续 冻 结, 从 而 把 与 作 为 参 照 值 的 美 国 公 务 员 薪 资 比 值 差 幅 从 当 前 的 17.4% 降 至 15% 这 一 期 望 值 14. 关 于 将 在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今 后 会 议 上 讨 论 并 且 将 会 纳 入 最 终 建 议 提 交 第 五 委 员 会 讨 论 的 现 行 审 查 工 作 相 关 议 题, 有 几 个 方 面 需 要 得 到 成 员 支 持 特 别 是 关 于 应 该 实 行 单 一 整 合 薪 级 表 的 意 见 似 乎 成 为 共 识 整 合 薪 级 表 将 取 消 有 受 赡 养 人 的 薪 率, 但 会 依 据 作 为 参 照 值 的 公 务 员 标 准 设 立 受 赡 养 人 津 贴 对 薪 级 表 的 调 整 将 会 对 其 他 因 素 产 生 影 响, 如 应 计 养 恤 金 薪 酬 薪 金 毛 额 及 职 工 薪 金 税 离 职 补 偿 金 和 离 职 回 国 补 助 金, 这 些 议 题 都 将 需 要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进 行 讨 论 15. 具 体 而 言, 提 交 到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的 下 列 提 案 都 需 要 得 到 支 持 : a) 薪 级 表 的 薪 档 ( 职 级 内 薪 金 递 加 ) 应 每 两 年 提 一 档, 且 与 良 好 工 作 表 现 挂 钩, 而 不 是 现 行 的 年 度 递 加 但 是, 这 一 举 措 不 应 视 为 有 义 务 把 因 薪 档 周 期 延 长 而 产 生 的 节 约 款 项 用 于 奖 励 / 表 彰 计 划 这 一 做 法 是 依 据 现 有 的 认 识, 即 : 给 予 职 级 内 薪 金 递 加 / 奖 励 机 制 ( 招 聘 时 / 在 职 业 生 涯 中 用 以 认 可 资 历 表 彰 业 绩 ) 应 在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设 定 的 大 框 架 内 由 各 机 构 自 身 自 由 裁 量 3

b) 教 育 津 贴 - 力 求 简 化 程 序 降 低 成 本, 方 法 是 减 少 该 项 福 利 的 支 出 尤 其 指 出,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已 提 出 建 议, 把 可 报 销 费 用 仅 限 于 与 学 费 注 册 费 以 及 非 总 部 任 职 地 点 的 寄 宿 费 直 接 相 关 的 项 目 粮 农 组 织 支 持 这 一 方 案, 不 应 把 交 通 费 和 午 餐 费 作 为 教 育 津 贴 的 一 部 分 由 各 单 位 支 付 c) 异 地 安 置 相 关 津 贴 将 会 针 对 运 输 问 题 讨 论 若 干 方 案, 包 括 可 能 实 行 强 制 性 或 选 择 性 一 笔 总 付 方 案 由 于 强 制 性 一 笔 总 付 可 能 会 增 加 费 用, 因 此 有 议 案 提 出 把 与 异 地 安 置 相 关 的 若 干 项 待 遇 合 并 为 一, 包 括 正 在 审 议 的 运 输 费 用 这 一 方 案 颇 有 价 值, 可 能 会 减 少 费 用 并 简 化 行 政 程 序, 但 财 务 影 响 尚 不 清 楚 d) 流 动 和 艰 苦 条 件 津 贴 简 化 工 作 对 派 往 实 地 的 职 位 以 及 任 职 地 点 按 艰 苦 条 件 可 能 分 为 六 类 的 情 况, 目 前 可 能 应 支 付 另 外 九 项 津 贴 和 福 利 对 各 类 津 贴 进 行 简 化, 就 应 该 在 除 最 艰 苦 任 职 地 点 之 外 的 所 有 地 点 节 省 开 支, 同 时 要 简 化 艰 苦 条 件 分 类, 从 目 前 的 六 级 简 化 为 三 级 16. 总 之, 敦 请 成 员 国 向 联 合 国 大 会 重 申 在 大 会 第 7/2013 号 决 议 中 提 出 的 呼 吁, 特 别 是 在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当 前 正 在 开 展 审 查 工 作 的 情 况 下, 考 虑 对 联 合 国 系 统 内 职 工 费 用 增 长 保 持 更 大 警 觉 的 必 要 性 III. 总 干 事 已 经 采 取 的 措 施 17. 如 附 表 所 示, 职 工 费 用 部 分 内 容 属 于 粮 农 组 织 权 限 范 围 总 干 事 已 在 过 去 三 年 针 对 这 些 项 目 采 取 措 施 减 少 职 工 费 用, 比 如 调 整 房 租 补 贴 限 制 公 务 差 旅 的 开 支 等 18. 2013 年 初 对 涉 及 房 租 补 贴 计 划 的 条 款 进 行 了 修 订 从 长 期 来 看, 预 计 因 从 严 控 制 补 贴 获 取 资 格, 房 租 补 贴 系 统 的 总 费 用 将 会 减 低, 尽 管 幅 度 可 能 有 限 举 例 来 说, 补 贴 资 格 标 准 排 中 除 了 此 前 曾 在 任 职 地 点 居 住, 以 及 在 任 职 地 点 拥 有 足 够 房 产 的 新 录 用 职 工 对 于 因 不 可 抗 力 而 需 获 得 房 租 补 贴 的 资 格 条 件 也 变 得 更 为 严 格 19. 同 时, 对 于 在 罗 马 任 职 职 员 的 合 理 房 租 水 平 上 限 也 进 行 了 审 查 职 工 房 租 水 平 上 限 不 再 参 考 职 工 级 别, 而 是 依 职 工 的 家 庭 人 数 确 定 这 一 调 整 符 合 联 合 国 共 同 制 度 下 其 他 总 部 任 职 地 点 的 做 法, 能 确 保 房 租 补 贴 计 划 更 好 地 履 行 其 宗 旨, 即 根 据 职 工 经 认 定 的 受 赡 养 人 人 数 而 非 其 级 别, 为 需 要 更 大 住 房 的 职 工 提 供 更 多 财 政 支 持 20. 已 在 全 组 织 推 行 相 关 措 施, 控 制 并 减 少 因 公 差 旅 费 用 比 如, 现 在 D1 及 以 上 职 类 的 每 日 生 活 津 贴 固 定 采 用 标 准 费 率, 而 不 再 使 用 过 去 应 付 的 较 高 费 率 同 时 对 公 务 舱 旅 行 规 定 也 进 行 了 调 整, 所 需 旅 行 时 间 从 9 小 时 调 整 为 12 小 时 4

21. 关 于 社 会 保 障, 特 别 是 医 疗 保 险 问 题, 预 计 2015 年 1 月 1 日 启 动 的 医 疗 保 险 新 合 同 将 会 产 生 节 约, 由 于 合 同 保 费 三 年 内 固 定, 因 此 至 少 在 今 后 三 年 都 会 确 保 节 约 22. 虽 然 由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决 定 年 假 的 积 存 率, 但 总 干 事 有 权 决 定 年 假 计 划 的 实 施 办 法 通 过 把 离 职 时 需 要 付 款 的 积 存 年 假 上 限 从 60 天 减 为 30 天, 粮 农 组 织 已 实 现 了 节 约 23. 粮 农 组 织 要 实 现 更 为 均 衡 的 支 出 分 配, 减 少 职 工 费 用 仍 是 一 项 关 键 因 素 总 干 事 致 力 于 推 进 这 项 工 作 取 得 成 果, 但 特 别 是 在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和 联 合 国 大 会 当 前 审 查 工 作 的 背 景 下, 成 员 国 的 决 定 将 发 挥 关 键 作 用 5

职 工 福 利 / 待 遇 职 责 根 据 联 合 国 共 同 制 度 规 定 福 利 / 待 遇 对 应 职 工 类 别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联 合 国 大 会 粮 农 组 织 粮 农 组 织 总 干 事 领 导 机 构 薪 金 和 有 关 津 贴 薪 金 比 额 建 议 比 额 批 准 专 业 比 额 必 须 颁 布 必 须 实 施 由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建 议 经 联 合 国 大 会 批 准 的 工 资 比 额 工 作 地 点 差 价 调 整 数 专 业 规 定 各 任 职 地 点 的 水 平 - - 必 须 实 施 有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发 布 的 工 作 地 点 差 价 调 整 数 房 租 补 贴 专 业 规 定 大 多 数 条 件 和 金 额 - - 必 须 实 施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规 定 的 条 件 有 权 决 定 合 理 住 房 的 内 容, 如 按 照 职 级 或 家 庭 人 数 确 定 补 贴 额 度, 以 及 确 定 罗 马 的 合 理 房 租 上 限 语 言 津 贴 一 般 服 务 规 定 条 件 和 金 额 - - 必 须 实 施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规 定 的 津 贴 费 率 粮 农 组 织 对 于 专 业 不 提 供 津 贴 加 班 费 和 夜 班 津 贴 ( 加 班 费 ) 一 般 服 务 ( 夜 班 津 贴 ) 有 权 决 定 补 偿 办 法 ( 如 采 用 补 休 假 的 方 法 ) 特 别 职 务 补 贴 ( 面 向 需 长 期 承 担 高 于 自 身 职 级 职 责 的 职 工, 属 不 计 养 恤 金 报 酬 ) 赡 养 补 助 金 教 育 津 贴 规 定 条 件 和 金 额 - - 必 须 遵 守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规 定 规 定 条 件 和 金 额 批 准 涉 及 专 业 - 必 须 遵 守 联 合 国 大 会 和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的 部 分 规 定 条 件 和 金 额 予 以 批 准 - 必 须 遵 守 联 合 国 大 会 和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 国 际 职 员 ) 6

职 工 福 利 / 待 遇 根 据 联 合 国 共 同 制 度 规 定 福 利 / 待 遇 对 应 职 工 类 别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联 合 国 大 会 粮 农 组 织 每 日 生 活 津 贴 流 动 及 艰 苦 条 件 津 贴 赴 任 津 贴 搬 家 和 运 输 费 年 假 回 国 休 假 病 假 ( 国 际 招 聘 ) ( 国 际 招 聘 ) ( 国 际 招 聘 ) ( 国 际 招 聘 ) 产 假 陪 产 假 收 养 假 特 别 假 期 官 方 节 假 日 与 职 工 出 差 搬 家 和 流 动 有 关 的 待 遇 职 责 领 导 机 构 粮 农 组 织 总 干 事 就 每 日 生 活 津 贴 提 供 指 导 - - 按 常 规 应 遵 循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规 定 的 费 率, 但 可 规 定 特 别 费 率 并 通 过 谈 判 以 减 少 酒 店 住 宿 费 用 规 定 条 件 和 金 额 批 准 金 额 - 必 须 遵 守 联 合 国 大 会 和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规 定 条 件 和 金 额 - - 必 须 遵 守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规 定 规 定 大 多 数 条 件, 以 及 重 量 和 数 量 限 制 - - 必 须 遵 守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规 定 有 权 决 定 实 际 实 施 方 法, 如 用 支 付 一 次 性 补 贴 的 做 法 替 代 组 织 运 输 休 假 规 定 多 数 条 件 予 以 批 准 - 必 须 遵 守 联 合 国 大 会 和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有 权 决 定 一 次 性 支 付 事 项 有 权 决 定 待 遇 享 受 办 法 有 权 决 定 待 遇 享 受 办 法 ( 包 括 假 期 是 否 带 薪 ) 规 定 天 数 (1 年 10 天 ) - - 必 须 遵 守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规 定 7

职 工 福 利 / 待 遇 职 责 根 据 联 合 国 共 同 制 度 规 定 福 利 / 待 遇 对 应 职 工 类 别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联 合 国 大 会 粮 农 组 织 粮 农 组 织 总 干 事 领 导 机 构 离 职 付 款 积 存 年 假 的 折 算 规 定 条 件 以 及 可 折 算 为 收 入 的 最 高 天 数 - - 必 须 遵 循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规 定, 但 可 规 定 天 数 离 任 回 国 补 助 金 专 业 规 定 条 件 予 以 批 准 - 必 须 遵 守 联 合 国 大 会 和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离 职 补 偿 金 规 定 条 件 予 以 批 准 - 必 须 遵 守 联 合 国 大 会 和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服 务 终 结 津 贴 一 般 服 务 规 定 条 件 ( 仅 在 罗 马 和 维 也 纳 适 用 ) - - 必 须 遵 守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规 定 社 会 保 障 医 疗 保 险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章 程 未 对 这 一 问 题 进 行 直 接 规 定 但 是, 联 大 在 二 十 世 纪 八 十 年 代 要 求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进 行 一 次 全 系 统 的 审 查, 并 在 二 十 世 界 九 十 年 代 要 求 就 各 机 构 职 工 承 担 的 费 用 进 行 对 比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目 前 对 薪 资 待 遇 方 案 进 行 的 审 查 不 涉 及 医 疗 保 险 背 景 信 息 请 参 阅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一 栏 联 大 近 年 来 仅 对 联 合 国 内 部 的 医 疗 保 险 问 题 进 行 讨 论 批 准 通 过 工 作 计 划 和 预 算 做 出 的 财 政 承 诺 有 权 制 定 医 疗 保 险 计 划, 尽 管 当 前 的 医 保 计 划 也 涵 盖 了 世 界 粮 食 计 划 署 国 际 农 发 基 金 以 及 国 际 文 物 保 护 与 修 复 研 究 中 心 总 干 事 就 医 疗 保 险 计 划 听 取 联 合 咨 询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委 员 会 由 上 述 三 家 机 构, 以 及 职 工 团 体 和 退 休 团 体 组 成 因 公 死 亡 受 伤 或 生 病 的 补 偿 章 程 为 对 这 一 问 题 有 直 接 规 定, 委 员 会 也 未 对 此 进 行 审 查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目 前 对 薪 资 待 遇 方 案 进 行 的 审 查 不 涉 及 该 事 项 养 恤 金 规 定 和 联 合 国 工 作 联 合 养 恤 基 金 相 关 的 具 体 条 件 和 待 遇 仅 审 议 联 合 国 职 工 守 则 中 的 联 合 国 计 划 调 整 需 向 联 大 报 告 批 准 通 过 工 作 计 划 和 预 算 做 出 的 财 政 承 诺 拥 有 制 定 计 划 的 基 本 权 限 粮 农 组 织 计 划 以 联 合 国 职 工 守 则 附 录 D 中 的 秘 书 处 计 划 为 基 础 建 议 共 同 制 度 统 一 联 合 国 系 统 内 的 相 关 规 定 予 以 批 准 - 必 须 遵 守 联 合 国 大 会 和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