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共 浙 江 省 委 组 织 部 浙 江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浙 江 省 公 务 员 局 2016 年 浙 江 省 各 级 机 关 考 试 录 用 公 务 员 公 告 为 满 足 全 省 各 级 机 关 补 充 公 务 员 ( 含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单 位 的 工 作 人 员, 下 同 ) 的 需 要, 根 据 公 务 员 法 和 浙 江 省 公 务 员 录 用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的 有 关 规 定, 省 委 组 织 部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省 公 务 员 局 将 组 织 实 施 2016 年 全 省 各 级 机 关 考 试 录 用 主 任 科 员 以 下 公 务 员 工 作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 一 招 考 计 划 2016 年 全 省 各 级 机 关 计 划 考 试 录 用 公 务 员 8005 名, 其 中 : 省 级 机 关 招 考 34 名, 省 属 公 安 司 法 行 政 等 单 位 招 考 898 名 ; 市 级 机 关 招 考 753 名 ; 县 ( 市 区 ) 机 关 招 考 4953 名 ; 乡 镇 ( 街 道 ) 机 关 招 考 1367 名 具 体 的 招 考 单 位 职 位 人 数 和 报 考 资 格 条 件, 详 见 各 级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发 布 的 招 考 公 告, 或 于 2016 年 3 月 2 日 起 登 录 下 列 网 站 查 询 : 浙 江 组 织 工 作 网 (zjdj.zjol.com.cn) 浙 江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www.zjhrss.gov.cn) 浙 江 省 公 务 员 局 (www.zjhrss.gov.cn/gwy) 浙 江 省 公 务 员 考 试 录 用 系 统 (gwy.zjhrss.gov.cn) 浙 江 人 事 考 试 网 (www.zjks.com) 1
报 考 市 以 下 各 级 机 关 的, 也 可 于 2016 年 3 月 4 日 以 后 登 录 以 下 网 站 查 询 : 杭 州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网 (www.zjhz.hrss.gov.cn) 宁 波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www.nbhrss.gov.cn) 温 州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www.wzhrss.gov.cn) 嘉 兴 考 试 培 训 网 (www.jxkp.com) 湖 州 人 才 网 (www.hzhr.com) 绍 兴 人 才 网 (www.sxrc.com.cn) 金 华 人 才 网 (www.jhrcsc.com) 衢 州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网 (www.qzrls.com) 舟 山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www.zsrls.gov.cn) 台 州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www.tzhrss.gov.cn) 丽 水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rsj.lishui.gov.cn) 二 招 考 的 范 围 对 象 和 条 件 ( 一 ) 招 考 的 范 围 和 对 象 1.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报 考 省 级 机 关 或 省 属 单 位 : (1) 取 得 本 科 以 上 毕 业 证 书 的 人 员 ; (2) 浙 江 生 源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2016 年 应 届 毕 业 生 和 省 外 生 源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2016 年 应 届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毕 业 生 ; (3) 具 有 浙 江 省 常 住 户 口 的 大 专 学 历 人 员 ( 以 2016 年 3 月 9 日 的 户 口 所 在 地 为 准 ) 生 源 地 是 指 经 高 考 被 高 校 录 取 时 户 口 所 在 地 上 述 人 员 中 属 于 2016 年 应 届 毕 业 的, 须 在 2016 年 9 月 30 日 前 提 供 相 应 的 学 历 证 书 ( 研 究 生 还 应 提 供 相 应 的 学 位 证 2
书 ) 2. 省 级 机 关 和 省 属 单 位 面 向 服 务 基 层 项 目 人 员 考 录 公 务 员 的 对 象 为 : (1) 参 加 我 省 选 聘 到 村 ( 社 区 ) 任 职 高 校 毕 业 生 ( 简 称 大 学 生 村 官 ) 项 目 服 务 满 2 年, 且 历 年 年 度 考 核 称 职 以 上 的 人 员 ; (2) 参 加 团 中 央 选 派 的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和 我 省 选 派 的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欠 发 达 地 区 计 划 ( 简 称 两 项 计 划 ) 服 务 期 满 考 核 称 职 以 上, 且 累 计 具 有 2 年 以 上 基 层 工 作 经 历 的 人 员 上 述 (1) (2) 人 员 离 开 服 务 岗 位 后, 享 受 定 向 考 录 政 策 的 期 限 为 5 年, 其 中 2011 年 已 不 在 服 务 岗 位 的, 期 限 为 2012-2016 年, 依 此 类 推 3. 市 级 机 关 ( 单 位 ) 面 向 服 务 基 层 项 目 人 员 考 录 公 务 员 的 对 象 参 照 省 级 机 关 和 省 属 单 位 执 行 范 围 及 职 位 资 格 条 件 见 各 地 公 告 4. 县 级 机 关 面 向 服 务 基 层 项 目 人 员 考 录 公 务 员 的 对 象 为 : 参 加 我 省 大 学 生 村 官 项 目 服 务 满 2 年 历 年 年 度 考 核 称 职 以 上, 且 仍 在 服 务 岗 位 的 人 员 ; 参 加 大 学 生 村 官 项 目 服 务 满 2 个 聘 期 历 年 年 度 考 核 均 为 称 职 以 上, 且 离 开 服 务 岗 位 未 满 3 年 的 人 员 范 围 及 职 位 资 格 条 件 见 各 地 公 告 5. 乡 镇 机 关 面 向 优 秀 村 干 部 考 录 公 务 员 的 职 位 分 为 岗 位 1 和 岗 位 2 岗 位 1 面 向 大 学 生 村 官, 其 范 围 和 对 象 与 县 级 机 关 面 向 服 务 基 层 项 目 人 员 相 同 ; 岗 位 2 面 向 非 大 学 生 村 官 身 份 的 村 干 部, 其 范 围 和 对 象 为 : 各 县 ( 市 3
区 ) 行 政 区 域 内 现 任 村 党 组 织 村 委 会 ( 以 下 简 称 两 委 ) 正 职 连 续 任 职 时 间 满 2 年 以 上 或 现 任 村 两 委 委 员 以 上 职 务 连 续 任 职 时 间 满 3 年 以 上 的 人 员 ( 符 合 岗 位 1 报 考 范 围 和 对 象 的, 不 能 报 考 岗 位 2 ) 在 全 日 制 学 校 就 读 期 间 担 任 村 干 部 的 时 间, 不 能 计 入 任 职 时 间 范 围 及 职 位 资 格 条 件 见 各 地 公 告 乡 镇 ( 街 道 ) 机 关 面 向 优 秀 社 区 干 部 考 录 公 务 员 的 范 围 和 对 象 详 见 当 地 公 告 乡 镇 ( 街 道 ) 机 关 考 录 专 职 人 民 武 装 干 部 范 围 和 对 象 为 : 设 区 的 市 范 围 内 生 源 且 具 有 浙 江 省 常 住 户 口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退 役 士 兵 和 人 民 武 装 学 院 毕 业 学 员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退 役 士 兵 是 指 :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大 专 以 上 毕 业 后 参 军 入 伍, 现 已 退 役 的 人 员 ; 被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录 取 或 就 读 期 间 到 部 队 服 役, 退 役 后 继 续 学 习 并 取 得 大 专 以 上 毕 业 证 书 的 人 员 具 体 职 位 资 格 条 件 详 见 各 地 公 告 6. 市 以 下 各 级 机 关 其 他 职 位 的 招 考 范 围 和 对 象 见 各 地 公 告 7. 公 务 员 和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机 关 ( 单 位 ) 工 作 人 员 现 役 军 人 在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就 读 的 非 2016 年 应 届 毕 业 生 不 能 报 考, 在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脱 产 就 读 的 非 2016 年 应 届 毕 业 的 专 升 本 人 员 研 究 生 也 不 能 以 原 已 取 得 的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报 考 因 犯 罪 受 过 刑 事 处 罚 的 人 员 和 被 开 除 公 职 的 人 员, 在 各 级 公 务 员 招 考 中 被 认 定 有 舞 弊 等 严 重 违 反 录 用 纪 律 行 为 的 4
人 员, 公 务 员 和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机 关 ( 单 位 ) 工 作 人 员 被 辞 退 未 满 5 年 的,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不 得 录 用 为 公 务 员 的 其 他 情 形 的 人 员, 不 得 报 考 属 于 国 家 公 务 员 局 关 于 做 好 公 务 员 录 用 考 察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公 局 发 2013 2 号 ) 规 定 不 得 确 定 为 录 用 人 选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宜 报 考 各 级 机 关 公 务 员 属 于 浙 江 省 公 安 机 关 人 民 警 察 录 用 考 察 工 作 暂 行 办 法 ( 浙 公 通 字 2016 12 号 ) 第 十 条 十 一 条 规 定 不 宜 录 用 为 人 民 警 察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宜 报 考 各 级 公 安 林 业 司 法 行 政 系 统 人 民 警 察 ; 村 干 部 在 任 村 两 委 委 员 以 上 职 务 期 间 受 过 处 分 或 在 任 上 述 职 务 期 间 对 本 村 发 生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负 有 责 任 的, 不 能 报 考 面 向 优 秀 村 干 部 招 考 的 职 位 报 考 人 员 不 得 报 考 与 招 录 机 关 人 员 有 公 务 员 法 第 六 十 八 条 所 列 情 形 的 职 位 ( 二 ) 招 考 条 件 报 考 人 员 除 应 具 备 公 务 员 法 规 定 的 基 本 条 件 和 报 考 职 位 所 需 资 格 条 件 以 及 符 合 上 述 招 考 的 范 围 和 对 象 规 定 外, 还 需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1. 年 龄 18 至 35 周 岁 (1980 年 3 月 9 日 至 1998 年 3 月 9 日 期 间 出 生 ),2016 年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硕 士 以 上 应 届 毕 业 生 ( 非 在 职 ) 年 龄 18 至 40 周 岁 (1975 年 3 月 9 日 至 1998 年 3 月 9 日 期 间 出 生 ) 2. 报 考 乡 镇 机 关 面 向 优 秀 村 干 部 岗 位 2 职 位 的, 现 任 村 两 委 正 职 的, 年 龄 在 18 至 40 周 岁 (1975 年 3 月 9 日 至 1998 年 3 月 9 日 期 间 出 生 ), 具 有 国 家 承 认 的 中 专 高 5
中 以 上 学 历 其 他 人 员 要 求 年 龄 在 18 至 35 周 岁 (1980 年 3 月 9 日 至 1998 年 3 月 9 日 期 间 出 生 ), 具 有 国 家 承 认 的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3. 报 考 乡 镇 ( 街 道 ) 机 关 专 职 人 民 武 装 干 部 职 位 的, 年 龄 在 18 至 30 周 岁 (1985 年 3 月 9 日 至 1998 年 3 月 9 日 期 间 出 生 ) 4. 报 考 法 院 检 察 院 公 安 林 业 司 法 行 政 等 系 统 人 民 警 察 职 位 的, 要 求 年 龄 18 至 30 周 岁 (1985 年 3 月 9 日 至 1998 年 3 月 9 日 期 间 出 生 ),2016 年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硕 士 以 上 应 届 毕 业 生 ( 非 在 职 ) 报 考 人 民 警 察 职 位 的, 年 龄 18 至 35 周 岁 (1980 年 3 月 9 日 至 1998 年 3 月 9 日 期 间 出 生 ) 报 考 浙 江 警 察 学 院 和 浙 江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职 位 公 安 机 关 法 医 ( 狱 医 ) 职 位 报 考 司 法 行 政 系 统 人 民 警 察 狱 医 和 心 理 矫 正 职 位 的, 年 龄 18 至 35 周 岁 (1980 年 3 月 9 日 至 1998 年 3 月 9 日 期 间 出 生 ) 报 考 人 民 警 察 职 位 的, 要 求 体 能 测 评 达 标 5. 报 考 各 级 共 青 团 组 织 职 位 的, 要 求 年 龄 18 至 28 周 岁 (1987 年 3 月 9 日 至 1998 年 3 月 9 日 期 间 出 生 ) 6. 部 分 招 考 职 位 所 要 求 的 2 年 以 上 基 层 工 作 经 历 是 指 : 在 各 类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社 会 组 织 和 生 产 一 线 农 村 县 级 以 下 机 关 ( 含 参 公 事 业 单 位 ) 工 作, 或 曾 在 军 队 服 役 自 谋 职 业 个 体 经 营 累 计 2 年 以 上 的 经 历 大 学 生 村 官 等 服 务 基 层 项 目 人 员 服 务 基 层 时 间 计 入 基 层 工 作 经 历 在 全 日 制 学 校 就 读 期 间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实 习 兼 职 等 不 能 作 为 基 层 工 作 经 历 6
本 次 招 考 所 涉 及 的 工 作 经 历 服 务 期 任 职 期 的 计 算 统 一 截 止 到 2016 年 3 月 9 日 7. 报 考 各 级 法 院 检 察 院 机 关 法 律 职 位 的, 应 具 有 国 民 教 育 序 列 法 律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报 考 法 官 检 察 官 助 理 职 位 的, 须 通 过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并 取 得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 取 得 C 类 资 格 证 书 人 员, 仅 限 于 报 考 少 数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的 法 官 检 察 官 助 理 职 位 ); 参 加 2015 年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成 绩 达 到 合 格 分 数 线 的 人 员, 也 可 以 报 考 在 2016 年 2 月 29 日 前 通 过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考 试 并 取 得 毕 业 证 书 的 人 员, 符 合 职 位 资 格 条 件 的 可 以 报 考 三 报 考 程 序 ( 一 ) 注 册 及 报 名 时 间 :2016 年 3 月 9 日 0 时 3 月 14 日 17 时 网 址 :http://gwy.zjhrss.gov.cn( 浙 江 省 公 务 员 考 试 录 用 系 统 ) 报 考 人 员 上 网 注 册 个 人 信 息 后, 选 择 职 位 报 名, 逾 期 不 再 受 理 注 册 及 报 名 在 此 期 间 招 录 机 关 不 作 资 格 初 审, 报 考 人 员 可 更 改 报 考 职 位 3 月 12 日 0 时 3 月 14 日 17 时, 报 考 人 员 可 在 公 务 员 考 试 录 用 系 统 登 录 后 查 询 报 名 不 足 1:8 比 例 的 职 位 系 统 每 30 分 钟 自 动 更 新 数 据 报 考 专 设 残 疾 人 招 录 职 位 的 考 生 在 浙 江 人 事 考 试 网 注 册 本 人 身 份 及 残 疾 证 信 息 后, 由 各 级 残 联 进 行 身 份 审 核 确 认 通 过 审 核 确 认 后 再 进 行 个 人 信 息 注 册, 并 选 择 职 位 报 名 7
( 二 ) 资 格 初 审 时 间 :3 月 14 日 17 时 3 月 18 日 24 时 招 录 机 关 对 报 考 人 员 最 后 选 定 的 职 位 进 行 资 格 初 审, 对 初 审 未 通 过 的 人 员 将 说 明 理 由 在 此 期 间 报 名 系 统 不 对 报 考 人 员 开 放 ( 三 ) 查 询 并 再 次 报 名 时 间 :3 月 19 日 0 时 3 月 23 日 17 时 已 报 名 人 员 登 录 公 务 员 考 试 录 用 系 统 查 询 资 格 初 审 结 果 通 过 初 审 的 不 能 再 报 考 其 他 职 位 ; 未 通 过 的 可 再 次 报 名 并 接 受 资 格 初 审, 资 格 初 审 在 再 次 报 名 之 日 起 2 天 内 完 成, 初 审 的 截 止 时 间 为 3 月 25 日 24 时 ( 四 ) 缴 费 确 认 时 间 :3 月 19 日 0 时 3 月 28 日 24 时 通 过 资 格 初 审 的 人 员 登 录 公 务 员 考 试 录 用 系 统 进 行 网 上 缴 费 确 认 并 查 询 是 否 完 成 未 按 时 缴 费 确 认 的, 视 为 放 弃 报 名 报 考 专 设 残 疾 人 招 录 职 位 的 人 员, 免 收 考 试 费 ( 五 ) 下 载 并 打 印 准 考 证 时 间 :4 月 18 日 9 时 4 月 23 日 24 时 已 完 成 缴 费 确 认 人 员 登 录 公 务 员 考 试 录 用 系 统, 下 载 打 印 准 考 证 四 笔 试 的 科 目 和 时 间 笔 试 时 间 为 4 月 23 日, 每 个 科 目 满 分 均 为 100 分 ( 一 ) 报 考 设 区 的 市 级 以 上 机 关 职 位 的, 考 试 类 别 为 综 合 类, 时 间 和 科 目 为 : 8
上 午 :9:00 11:00 行 政 职 业 能 力 测 验 (A 卷 ) 下 午 :14:00 16:30 申 论 (A 卷 ) ( 二 ) 报 考 县 级 以 下 机 关 职 位 的 除 以 下 ( 三 ) ( 四 ) ( 五 ) 款 情 形 外, 考 试 类 别 为 基 层 类, 时 间 和 科 目 为 : 上 午 :9:00 11:00 行 政 职 业 能 力 测 验 (B 卷 ) 下 午 :14:00 16:30 申 论 (B 卷 ) ( 三 ) 报 考 行 政 执 法 类 ( 监 狱 强 制 隔 离 戒 毒 系 统 人 民 警 察 和 县 级 以 下 公 安 森 林 警 察 城 市 综 合 执 法 ) 职 位 的, 时 间 和 科 目 为 : 上 午 :9:00 11:00 行 政 职 业 能 力 测 验 (B 卷 ) 下 午 :14:00 16:30 综 合 应 用 能 力 ( 一 ) ( 四 ) 乡 镇 机 关 面 向 优 秀 村 干 部 岗 位 2 招 考 职 位 的, 时 间 和 科 目 为 : 上 午 :9:00 11:00 行 政 职 业 能 力 测 验 (C 卷 ) 下 午 :14:00 16:30 综 合 应 用 能 力 ( 二 ) ( 五 ) 乡 镇 ( 街 道 ) 机 关 面 向 优 秀 社 区 干 部 招 考 职 位 的, 时 间 和 科 目 为 : 上 午 :9:00 11:00 行 政 职 业 能 力 测 验 (B 卷 ) 下 午 :14:00 16:30 综 合 应 用 能 力 ( 三 ) 报 考 省 级 机 关 和 省 属 单 位 的, 考 试 地 点 在 杭 州 报 考 市 以 下 机 关 ( 单 位 ) 的, 考 试 地 点 在 设 区 的 市 或 所 辖 县 ( 市 ) 报 考 专 设 残 疾 人 招 录 职 位 考 生, 可 在 报 名 时 选 择 考 试 地 点 报 考 人 员 必 须 同 时 携 带 准 考 证 和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按 照 准 考 证 上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参 加 考 试 本 次 考 试 范 围 以 浙 江 省 2016 年 招 考 公 务 员 考 试 大 纲 9
为 准 考 试 大 纲 可 在 浙 江 省 公 务 员 考 试 录 用 系 统 查 询 下 载 五 加 分 并 划 定 笔 试 总 成 绩 合 格 分 数 线 笔 试 结 束 后, 对 现 任 村 两 委 正 职 报 考 乡 镇 机 关 面 向 优 秀 村 干 部 ( 含 岗 位 1 和 岗 位 2 ) 职 位 的, 实 行 笔 试 总 成 绩 ( 两 科 原 始 成 绩 相 加 ) 加 10 分 各 类 职 位 的 笔 试 总 成 绩 合 格 分 数 线 由 省 委 组 织 部 省 人 力 社 保 厅 省 公 务 员 局 统 一 划 定 面 向 少 数 民 族 招 考 职 位 的 合 格 分 数 线 单 独 划 定 六 确 定 体 ( 技 ) 能 测 评 面 试 对 象 招 录 机 关 在 笔 试 合 格 人 员 中 根 据 各 招 考 职 位 报 考 人 员 笔 试 总 成 绩,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按 规 定 比 例 确 定 体 ( 技 ) 能 测 评 和 面 试 对 象 ( 一 ) 省 级 机 关 按 1:3 确 定 面 试 对 象 ( 其 中, 招 考 计 划 3 名 以 上 的 职 位, 按 1:2 确 定 ) 各 级 法 官 检 察 官 助 理 职 位 面 试 的 比 例 按 上 述 规 定 执 行 乡 镇 ( 街 道 ) 机 关 面 向 优 秀 村 干 部 和 服 务 基 层 项 目 人 员 招 考 的, 按 1:3 确 定 面 试 对 象 ( 二 ) 省 属 公 安 司 法 行 政 等 单 位 人 民 警 察 职 位 按 1: 4 确 定 体 能 测 评 对 象 ( 其 中, 招 考 计 划 3 名 以 上 的 职 位, 按 1:3 确 定 ) 测 评 对 象 放 弃 或 不 按 规 定 时 间 地 点 参 加 的, 不 再 递 补 体 能 测 评 结 束 后, 招 录 机 关 在 合 格 人 员 中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按 1:3 确 定 面 试 对 象 ( 其 中, 招 考 计 划 3 名 以 上 的 职 位, 按 1:2 确 定 ) 乡 镇 ( 街 道 ) 机 关 专 职 人 民 武 装 干 部 职 位 参 照 上 述 人 民 10
警 察 职 位 比 例 和 办 法 确 定 军 事 技 能 测 评 对 象 和 面 试 对 象 上 述 ( 一 ) ( 二 ) 职 位 中 出 现 不 足 规 定 比 例 的, 按 实 际 人 数 确 定 ( 三 ) 设 区 的 市 以 下 各 级 机 关 其 他 职 位 确 定 体 能 测 评 和 面 试 对 象 的 比 例 见 当 地 公 告 七 资 格 复 审 面 试 或 体 ( 技 ) 能 测 评 前, 要 进 行 资 格 复 审, 资 格 复 审 由 各 级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招 录 机 关 实 施, 资 格 复 审 合 格 者, 参 加 体 ( 技 ) 能 测 评 或 面 试 2016 年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应 提 供 学 校 核 发 的 就 业 推 荐 表 教 育 部 学 生 司 制 发 的 全 国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协 议 书 ( 省 外 高 校 可 持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制 发 的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协 议 书 ) 户 口 簿 ( 或 印 有 本 人 户 口 信 息 的 户 口 簿 页 面 ) 身 份 证 等 以 及 其 他 报 考 职 位 所 需 的 证 件 ( 证 明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社 会 人 员 应 提 供 本 人 身 份 证 户 口 簿 ( 或 印 有 本 人 户 口 信 息 的 户 口 簿 页 面 ) 毕 业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等 以 及 其 他 报 考 职 位 所 需 的 证 件 ( 证 明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应 届 毕 业 生 因 学 校 原 因 或 单 位 签 约 盖 章 等 原 因 无 法 提 供 就 业 协 议 书 的, 由 本 人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除 按 上 述 要 求 外, 下 列 人 员 还 要 求 提 供 以 下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留 学 人 员 应 提 供 教 育 部 中 国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出 具 的 境 外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书 ; 委 培 生 须 提 供 委 托 培 养 单 位 同 意 报 考 的 书 面 证 明 ; 大 学 生 村 官 应 提 供 服 务 地 县 级 组 织 部 门 出 具 的 服 务 11
满 2 年 考 核 称 职 和 是 否 在 服 务 岗 位 的 证 明 ; 参 加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人 员 应 提 供 全 国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项 目 管 理 办 公 室 颁 发 的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志 愿 服 务 证 及 与 省 级 项 目 办 签 署 的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招 募 协 议 书 ; 参 加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欠 发 达 地 区 计 划 人 员 应 提 供 浙 江 省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欠 发 达 地 区 计 划 项 目 管 理 办 公 室 颁 发 的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欠 发 达 地 区 计 划 志 愿 服 务 证 ; 报 考 乡 镇 ( 街 道 ) 机 关 专 职 人 民 武 装 干 部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退 役 士 兵 应 提 供 退 役 士 兵 证 ; 参 加 2015 年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的 人 员, 须 提 供 设 区 的 市 级 司 法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或 司 法 部 网 站 下 载 打 印 的 2015 年 度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成 绩 通 知 单 资 格 复 审 开 始 2 天 前, 相 关 人 员 确 认 不 参 加 资 格 复 审 的, 由 招 录 机 关 在 该 职 位 笔 试 合 格 分 数 线 以 上 的 人 员 中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的 顺 序 进 行 递 补 本 人 未 按 规 定 时 间 地 点 参 加 资 格 复 审 或 资 格 复 审 不 合 格 的, 不 能 参 加 面 试 ( 体 能 技 能 测 评 ), 相 关 职 位 不 再 递 补 八 体 ( 技 ) 能 测 评 体 能 测 评 工 作 由 设 区 的 市 级 以 上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招 录 机 关 实 施, 也 可 以 由 设 区 的 市 级 以 下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招 录 机 关 实 施 体 能 测 评 按 国 家 相 关 标 准 执 行 军 事 技 能 测 评 工 作 由 省 委 组 织 部 会 同 省 军 区 组 织 实 施, 军 事 技 能 测 评 项 目 及 评 分 标 准 按 浙 江 省 乡 镇 ( 街 道 ) 机 关 录 用 专 职 人 武 干 部 军 事 技 能 测 评 项 目 成 绩 标 准 ( 暂 行 ) 执 12
行, 三 项 目 总 分 达 不 到 180 分 的 取 消 面 试 资 格 九 面 试 面 试 分 别 由 省 市 两 级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组 织 实 施 入 围 面 试 的 人 员 放 弃 面 试 资 格 的, 相 关 职 位 不 再 递 补 面 试 成 绩 满 分 为 100 分, 合 格 分 为 60 分 面 试 不 合 格 者, 不 能 列 入 体 检 考 察 对 象 十 确 定 体 检 考 察 对 象 面 试 结 束 后, 将 笔 试 总 成 绩 面 试 成 绩 合 成 计 算 总 成 绩 若 总 成 绩 相 等, 以 笔 试 总 成 绩 高 的 排 位 在 前 总 成 绩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总 成 绩 = 笔 试 总 成 绩 4+ 面 试 成 绩 2 省 级 机 关 根 据 总 成 绩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按 招 考 计 划 的 1:1 确 定 体 检 考 察 对 象 省 属 公 安 司 法 行 政 等 单 位 人 民 警 察 职 位 根 据 报 考 人 员 总 成 绩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按 1:2 确 定 参 加 体 检 对 象, 其 中 招 考 计 划 3 名 以 上 的 职 位, 按 1:1.5 确 定 ( 有 小 数 的 四 舍 五 入 ) 体 检 结 束 后, 在 体 检 合 格 人 员 中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按 照 1:1 确 定 考 察 对 象 不 足 规 定 比 例 的 按 实 际 人 数 确 定 市 以 下 各 级 机 关 参 加 体 检 考 察 人 员 的 比 例 见 各 地 公 告 十 一 体 检 考 察 体 检 工 作 由 设 区 的 市 级 以 上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招 录 机 关 实 施, 也 可 以 由 设 区 的 市 级 以 下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招 录 机 关 实 施 体 检 工 作 按 人 社 部 原 卫 生 部 国 家 公 务 员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公 务 员 考 试 录 用 体 检 工 作 的 通 知 ( 人 社 13
部 发 2012 65 号 ) 执 行 体 检 按 浙 江 省 人 事 厅 浙 江 省 卫 生 厅 转 发 人 事 部 卫 生 部 关 于 印 发 < 公 务 员 录 用 体 检 通 用 标 准 ( 试 行 )> 的 通 知 ( 浙 人 公 2005 68 号 ) 及 人 社 部 原 卫 生 部 修 订 < 公 务 员 录 用 体 检 通 用 标 准 ( 试 行 )> 及 < 公 务 员 录 用 体 检 操 作 手 册 ( 试 行 )> 等 政 策 执 行 对 报 考 法 院 检 察 院 公 安 林 业 司 法 行 政 系 统 人 民 警 察 人 员 的 体 检 按 人 社 部 原 卫 生 部 国 家 公 务 员 局 关 于 印 发 < 公 务 员 录 用 体 检 特 殊 标 准 ( 试 行 )> 的 通 知 ( 人 社 部 发 2010 82 号 ) 等 政 策 执 行 报 考 人 员 不 按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参 加 体 检 的, 视 作 放 弃 体 检 考 察 按 国 家 公 务 员 局 关 于 做 好 公 务 员 录 用 考 察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公 局 发 2013 2 号 ) 执 行 ; 对 报 考 各 级 公 安 林 业 司 法 行 政 系 统 人 民 警 察 人 员 的 考 察 按 浙 江 省 公 安 机 关 人 民 警 察 录 用 考 察 工 作 暂 行 办 法 ( 浙 公 通 字 2016 12 号 ) 执 行 对 报 考 乡 镇 ( 街 道 ) 机 关 公 务 员 的 优 秀 村 ( 社 区 ) 干 部 考 察 按 国 公 局 发 2013 2 号 执 行, 必 要 时 可 试 行 民 主 测 评 考 察 预 告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等 办 法 体 检 考 察 实 施 前, 国 家 省 出 台 新 规 定 的, 按 新 规 定 执 行 考 察 结 果 仅 作 为 本 次 是 否 录 用 的 依 据 十 二 公 示 录 用 体 检 考 察 结 束 后, 招 录 机 关 将 拟 录 用 人 员 名 单 在 公 务 14
员 考 试 录 用 系 统 公 示 7 天 县 以 下 机 关 定 向 服 务 基 层 项 目 人 员 和 优 秀 村 ( 社 区 ) 干 部 考 录 的 职 位, 由 县 级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在 拟 录 用 人 员 所 在 县 ( 市 区 ) 乡 镇 ( 街 道 ) 村 ( 社 区 ) 公 示 7 天 公 示 期 满 后, 没 有 反 映 问 题 或 反 映 有 问 题 经 查 实 不 影 响 录 用 的, 按 录 用 审 批 权 限 办 理 录 用 手 续 并 发 放 公 务 员 录 用 通 知 书 对 反 映 有 影 响 录 用 问 题 并 查 有 实 据 的, 不 予 录 用 ; 对 反 映 的 问 题 一 时 难 以 查 实 的, 将 暂 缓 录 用, 待 查 清 后 再 决 定 是 否 录 用 不 能 在 2016 年 9 月 30 日 前 向 招 录 机 关 提 供 报 考 所 需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及 其 他 材 料 的, 不 予 录 用 报 考 省 级 机 关 的 人 员 放 弃 体 检 或 体 检 不 合 格 考 察 结 论 为 不 宜 录 用 为 公 务 员 不 能 在 规 定 时 间 提 供 报 考 所 需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及 其 他 材 料 在 向 录 用 审 批 机 关 上 报 前 放 弃 录 用 资 格 的, 由 招 录 机 关 在 相 应 职 位 面 试 合 格 人 员 中 按 总 成 绩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递 补 报 考 省 属 公 安 司 法 行 政 等 系 统 人 民 警 察 职 位 的 人 员 放 弃 体 检 的, 不 予 递 补 ; 体 检 不 合 格 考 察 结 论 为 不 宜 录 用 为 公 务 员 不 能 在 规 定 时 间 提 供 报 考 所 需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及 其 他 材 料 在 向 录 用 审 批 机 关 上 报 前 放 弃 录 用 资 格 的, 由 招 录 机 关 在 相 应 职 位 体 检 合 格 人 员 中 按 总 成 绩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递 补 确 定 参 加 体 ( 技 ) 能 测 评 面 试 体 检 考 察 及 递 补 人 员 的 名 单 均 在 公 务 员 考 试 录 用 系 统 公 布 市 以 下 各 级 机 关 的 递 补 规 定, 见 当 地 公 告 被 录 用 人 员 收 到 录 用 通 知 书, 无 正 当 理 由 逾 期 不 报 到 的, 取 消 录 用 资 格 上 述 情 况, 省 级 机 关 和 省 属 单 位 不 再 递 15
补, 市 以 下 各 级 机 关 是 否 递 补, 见 各 地 公 告 在 次 年 全 省 公 务 员 招 考 公 告 发 布 时, 尚 未 公 示 递 补 的, 不 再 实 行 递 补 十 三 注 意 事 项 ( 一 ) 法 官 检 察 官 助 理 的 考 录 工 作 参 照 中 共 浙 江 省 委 组 织 部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浙 江 省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组 织 开 展 公 开 考 录 法 官 检 察 官 预 备 人 选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试 行 ) ( 浙 组 2008 56 号 ) 执 行 ( 二 ) 截 止 到 2016 年 3 月 9 日 户 口 尚 在 迁 移 中 的 大 专 学 历 人 员, 不 得 报 考 请 报 考 人 员 注 册 报 名 时 确 认 本 人 落 户 情 况 并 如 实 填 写 ( 三 ) 资 格 复 审 前, 中 小 学 教 师 应 书 面 报 告 所 在 学 校, 若 未 按 要 求 报 告 的, 由 本 人 与 学 校 协 商 解 除 聘 用 关 系 后 再 按 规 定 时 间 办 理 录 用 报 到 手 续 ( 四 ) 报 考 人 员 在 注 册 时 须 先 进 行 手 机 验 证, 输 入 身 份 证 号 码 手 机 号 码 后, 点 击 获 取 验 证 码, 系 统 自 动 发 送 验 证 码 到 相 应 的 手 机, 验 证 成 功 后 才 能 继 续 进 行 信 息 注 册 每 个 身 份 证 号 码 和 手 机 号 码 均 只 能 注 册 一 次, 请 务 必 认 真 核 对, 确 保 真 实 准 确 ( 五 ) 报 考 人 员 须 用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号 码 注 册 报 名 参 加 笔 试 时, 必 须 同 时 携 带 准 考 证 和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否 则 不 得 进 入 考 场 ( 六 ) 报 考 人 员 在 初 审 复 审 中 提 交 的 所 有 注 册 信 息 和 材 料 应 当 真 实 准 确 有 效 凡 提 供 虚 假 信 息 和 材 料 获 取 报 考 资 格 的, 或 有 意 隐 瞒 本 人 真 实 情 况 的, 一 经 查 实, 即 取 消 16
报 考 资 格 ( 七 ) 贫 困 家 庭 的 报 考 人 员 应 于 2016 年 3 月 27 日 12 时 前 将 本 人 身 份 证 及 所 在 县 级 民 政 ( 扶 贫 ) 部 门 出 具 的 低 保 证 或 特 困 证 明 复 印 件 传 真 至 省 人 事 考 试 办 公 室 ( 电 话 : 0571-88396652), 经 审 核 后 免 除 其 考 试 费 ( 八 ) 缴 费 确 认 人 数 不 足 招 考 计 划 数 3 倍 的 职 位, 将 酌 情 核 减 或 取 消 招 考 计 划, 此 类 计 划 将 在 公 务 员 考 试 录 用 系 统 公 布 招 考 职 位 取 消 的, 考 生 自 接 到 通 知 起 24 小 时 内 可 改 报 其 他 职 位 逾 期 未 改 报 的, 视 作 放 弃 改 报 名, 退 还 考 试 费 专 设 残 疾 人 招 录 职 位 和 部 分 特 殊 职 位 可 视 情 适 当 降 低 开 考 比 例, 面 向 少 数 民 族 招 考 的 职 位 不 受 开 考 比 例 的 限 制 ( 九 ) 根 据 人 社 部 公 安 部 国 家 公 务 员 局 关 于 印 发 公 安 机 关 录 用 人 民 警 察 体 能 测 评 项 目 和 标 准 ( 暂 行 ) 的 通 知 ( 人 社 部 发 2011 48 号 ), 体 能 测 评 三 个 项 目 中 有 一 项 不 达 标 的, 视 为 体 能 测 评 不 合 格 测 评 中, 纵 跳 摸 高 不 超 过 3 次,10 米 4 往 返 跑 和 1000 米 (800 米 ) 只 测 试 1 次 ( 十 ) 考 试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的 认 定 和 处 理, 按 照 中 组 部 人 社 部 公 务 员 录 用 考 试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处 理 办 法 ( 试 行 ) ( 人 社 部 发 2009 126 号 ) 执 行 ( 十 一 ) 报 考 人 员 对 在 浙 江 省 公 务 员 考 试 录 用 系 统 公 布 公 示 的 相 关 内 容 有 异 议 的, 可 在 公 布 公 示 之 日 起 7 日 内 向 当 地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或 招 录 机 关 反 映 ( 十 二 ) 全 省 各 级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不 举 办 也 不 委 托 任 何 机 构 举 办 针 对 公 务 员 考 试 的 辅 导 培 训 班 目 前 社 会 上 出 现 的 任 何 以 公 务 员 考 试 命 题 组 专 门 培 训 机 构 等 名 义 举 办 的 辅 导 17
班 辅 导 网 站 或 发 行 的 出 版 物 上 网 卡 等, 均 与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无 关 与 本 次 考 试 无 关 ( 十 三 ) 根 据 省 人 力 社 保 厅 下 发 的 关 于 将 人 事 考 试 中 违 纪 违 规 考 生 信 息 纳 入 人 事 考 试 信 用 体 系 的 通 知, 自 2014 年 10 月 起, 公 务 员 录 用 考 试 中 涉 及 以 下 行 为 的 : 故 意 损 毁 试 卷 答 题 纸 答 题 卡, 或 者 将 试 卷 答 题 纸 答 题 卡 带 出 考 场 ; 抄 袭 协 助 抄 袭 ; 持 假 证 件 参 加 考 试 ; 使 用 禁 止 自 带 的 通 讯 设 备 或 者 具 有 计 算 存 储 功 能 电 子 设 备 ; 串 通 作 弊 或 者 有 组 织 作 弊 ; 由 他 人 替 考 或 者 冒 名 顶 替 他 人 参 加 考 试 等, 将 在 浙 江 信 用 网 上 予 以 公 布 省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希 望 广 大 报 考 人 员 从 现 在 做 起, 从 自 身 做 起, 诚 信 报 考, 诚 信 参 考, 不 要 在 信 用 记 录 上 留 下 污 点 ( 十 四 ) 招 考 公 告 中 规 定 的 体 能 测 评 军 事 技 能 测 评 体 检 考 察 及 违 纪 违 规 处 理 等 政 策 文 件, 可 在 浙 江 省 公 务 员 考 试 录 用 系 统 招 考 政 策 专 栏 或 政 策 问 答 专 栏 中 查 询 对 报 考 专 业 学 历 学 位 资 格 条 件 及 备 注 的 内 容 等 信 息 需 要 咨 询 时, 请 报 考 人 员 直 接 与 招 录 机 关 联 系 对 专 业 审 核 有 异 议 的, 可 向 同 级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反 映 各 市 县 ( 市 区 ) 政 策 咨 询 电 话 可 在 公 务 员 考 试 录 用 系 统 查 询 ( 十 五 ) 报 考 选 调 生 村 官 人 民 武 装 学 院 人 民 武 装 干 部 学 员 的, 具 体 内 容 另 见 公 告 附 件 :2016 年 浙 江 省 各 级 机 关 公 务 员 录 用 计 划 一 览 表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