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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与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的 招 生 比 例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的 招 生 计 划 实 行 网 上 编 制, 并 由 市 区 招 生 部 门 按 管 理 权 限 统 一 向 社 会 公 布,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为 进 一 步 深 化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招 生 制 度 改 革, 继 续 进 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春 季 招 生 试 点 工 作, 具 体 工 作 方 案 由 各 区 制 定 并 报 市 教 育 局 审 核 批 准 后 实 施 ; 同 时, 申 请 进 行 春 季 招 生 的 试 点 区 必 须 扩 大 招 生 学 校 范 围, 应 把 省 市 属 的 中 专 和 技 校 纳 入 统 筹 范 围 继 续 鼓 励 和 支 持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在 东 西 两 冀 与 粤 北 山 区 生 源 地 实 施 春 季 招 生, 确 保 双 转 移 招 生 工 作 顺 利 推 进 另 外, 为 适 应 佛 山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对 高 技 能 人 才 的 需 求, 率 先 构 建 中 高 职 贯 通 的 现 代 职 业 教 育 体 系, 加 快 打 造 南 方 教 育 高 地, 继 续 推 进 中 高 职 教 育 贯 通 培 养 试 点 工 作, 并 进 一 步 扩 大 招 生 规 模 试 点 春 季 招 生 的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招 生 计 划 纳 入 学 校 年 度 招 生 总 计 划, 未 完 成 部 分 可 在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中 继 续 使 用 凡 因 生 源 问 题 需 调 整 招 生 计 划 的, 须 经 区 市 招 生 计 划 编 制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后 报 市 招 生 部 门 调 整 ( 一 ) 面 向 全 市 招 生 学 校 和 招 生 计 划 根 据 佛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我 市 2006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面 向 全 市 招 生 方 案 的 复 函 ( 佛 府 办 2006 59 号 ) 的 精 神,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面 向 全 市 招 生 的 学 校 和 招 生 计 划 是 : 1. 普 通 高 中 学 校 佛 山 市 第 一 中 学 的 全 部 招 生 计 划 面 向 全 市 招 生 ; 佛 山 市 第 二 3

中 学 佛 山 市 第 三 中 学 南 海 区 石 门 中 学 南 海 区 南 海 中 学 顺 德 区 第 一 中 学 顺 德 区 李 兆 基 中 学 三 水 区 三 水 中 学 高 明 区 第 一 中 学 等 8 所 公 办 普 通 高 中 学 校, 除 指 标 生 面 向 本 区 招 生 外, 其 他 招 生 计 划 面 向 全 市 招 生, 以 上 学 校 简 称 为 佛 山 一 中 等 9 所 学 校 佛 山 市 第 四 中 学 佛 山 市 荣 山 中 学 禅 城 实 验 高 级 中 学 佛 山 市 实 验 中 学 南 海 区 狮 山 石 门 高 级 中 学 南 海 区 桂 城 中 学 南 海 区 九 江 中 学 南 海 区 第 一 中 学 南 海 区 艺 术 高 级 中 学 顺 德 区 郑 裕 彤 中 学 顺 德 区 华 侨 中 学 顺 德 区 乐 从 中 学 三 水 区 华 侨 中 学 三 水 区 实 验 中 学 高 明 区 纪 念 中 学 高 明 区 高 明 实 验 中 学 等 16 所 公 办 普 通 高 中 20% 的 普 通 生 招 生 计 划 面 向 全 市 招 生 民 办 普 通 高 中 学 校 根 据 市 教 育 局 核 准 的 招 生 计 划, 面 向 全 市 招 收 公 费 生 民 办 生 南 海 区 艺 术 高 级 中 学 全 部 艺 术 特 长 生 招 生 计 划 顺 德 区 大 良 实 验 中 学 部 分 艺 术 特 长 生 招 生 计 划 面 向 全 市 招 生 佛 山 市 华 英 学 校 双 语 教 学 实 验 班 招 生 计 划 面 向 全 市 招 生 2.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佛 山 市 华 材 职 业 高 级 中 学 南 海 区 信 息 技 术 学 校 南 海 区 第 一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南 海 区 盐 步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顺 德 区 乐 从 陈 登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顺 德 区 陈 村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顺 德 区 李 伟 强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顺 德 区 伦 教 郑 敬 诒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三 水 区 工 业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三 水 区 理 工 学 校 高 明 区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等 11 所 学 校 的 中 高 4

职 教 育 贯 通 实 验 班 招 生 计 划 面 向 全 市 招 生 佛 山 市 体 育 运 动 学 校 的 全 部 招 生 计 划 面 向 全 市 招 生 佛 山 市 华 材 职 业 高 级 中 学 佛 山 市 财 经 学 校 佛 山 市 工 业 学 校 佛 山 市 工 会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南 海 区 信 息 技 术 学 校 南 海 区 卫 生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顺 德 区 梁 銶 琚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顺 德 区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三 水 区 工 业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三 水 区 理 工 学 校 高 明 区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佛 山 市 光 明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南 海 区 科 贸 职 业 学 校 南 海 区 腾 飞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佛 山 市 东 立 鳌 云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佛 山 市 三 江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佛 山 市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佛 山 市 交 通 技 工 学 校 等 18 所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35% 的 招 生 计 划 面 向 全 市 招 生 3. 佛 山 市 启 聪 学 校 职 业 高 中 班 招 生 方 案 由 学 校 制 定, 报 市 教 育 局 批 准 后 由 学 校 组 织 实 施 ( 二 ) 公 办 普 通 高 中 招 收 体 育 艺 术 特 长 生 计 划 佛 山 一 中 等 9 所 学 校 招 收 体 育 艺 术 特 长 生 计 划, 须 报 市 教 育 局 审 核 批 准 后 实 施 ; 市 中 心 业 余 体 校 高 中 班 和 市 体 育 运 动 学 校 面 向 全 市 招 收 体 育 特 长 生 计 划 由 市 教 育 局 审 核 ; 南 海 区 艺 术 高 级 中 学 的 艺 术 特 长 生 计 划 由 南 海 区 教 育 局 审 批, 顺 德 区 大 良 实 验 中 学 的 艺 术 特 长 生 计 划 由 顺 德 区 教 育 局 审 核 ; 各 区 教 育 局 要 严 格 控 制 特 长 生 招 生 学 校 和 招 生 比 例, 对 区 内 招 收 体 育 艺 术 特 长 生 班 的 学 校, 要 注 重 办 学 条 件, 招 生 计 划 需 报 市 教 育 局 核 准 佛 山 一 中 等 9 所 学 校 招 收 体 育 艺 术 特 长 生 未 完 成 的 招 生 计 划 数 作 废 5

( 三 ) 公 办 普 通 高 中 招 收 指 标 生 计 划 根 据 佛 山 市 深 化 创 建 国 家 教 育 综 合 改 革 试 验 区 工 作 方 案, 佛 山 一 中 等 9 所 学 校, 每 所 学 校 安 排 40% 的 普 通 生 计 划 招 收 指 标 生 ; 其 中, 佛 山 市 第 一 中 学 指 标 生 面 向 全 市 招 生, 其 他 8 所 学 校 面 向 区 内 招 收 指 标 生 ( 简 称 8 所 学 校 指 标 生 ) 市 招 生 办 按 生 源 比 例 将 佛 山 市 第 一 中 学 指 标 生 计 划 分 配 到 各 区, 各 区 负 责 把 指 标 生 计 划 分 配 到 区 内 各 初 中 学 校 ;8 所 学 校 指 标 生 的 分 配 方 案 由 各 区 制 定 指 标 生 录 取 分 数 线 控 制 在 不 低 于 该 高 中 学 校 普 通 生 录 取 分 数 线 20 分 以 内, 投 档 规 则 与 普 通 生 投 档 规 则 保 持 一 致 佛 山 一 中 等 9 所 学 校 未 完 成 指 标 生 计 划 的 自 动 收 回, 并 转 为 该 招 生 学 校 的 普 通 生 计 划 进 行 投 档 录 取 根 据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公 办 示 范 性 普 通 高 中 和 省 一 级 普 通 高 中 学 校 要 安 排 不 低 于 40% 的 招 生 名 额, 按 初 中 学 校 在 校 生 数 和 实 施 素 质 教 育 情 况, 直 接 分 配 到 区 域 内 各 初 中 学 校 ( 含 民 办 ), 并 逐 步 提 高 直 接 分 配 比 例 的 要 求 ( 粤 教 职 函 2015 15 号 ), 各 区 教 育 局 要 安 排 这 部 分 普 通 高 中 学 校 40% 的 普 通 生 计 划 面 向 区 内 招 收 指 标 生 ( 四 ) 其 它 招 生 计 划 的 编 制 工 作 由 区 教 育 局 负 责 三 考 试 科 目 和 时 间 ( 一 ) 计 入 总 分 的 考 试 科 目 为 : 语 文 数 学 英 语 物 理 化 学 思 想 品 德 历 史 体 育 等 八 个 学 科 文 化 科 考 试 实 行 广 东 省 统 一 命 题 统 一 考 试 时 间, 全 市 统 一 网 上 评 卷 和 统 一 公 布 成 绩 6

1. 各 科 目 考 试 时 长 : 语 文 120 分 钟, 数 学 英 语 各 100 分 钟 ( 其 中, 英 语 科 含 听 力 考 试 约 15 分 钟 ), 物 理 化 学 思 想 品 德 各 80 分 钟, 历 史 50 分 钟 2. 各 科 目 卷 面 分 值 : 语 文 数 学 英 语 三 科 卷 面 满 分 各 为 120 分 ( 其 中, 英 语 科 含 听 力 考 试 25 分 ), 物 理 化 学 思 想 品 德 历 史 四 科 卷 面 满 分 各 为 100 分 各 科 目 均 采 用 闭 卷 笔 答 考 试 方 式 3.2016 年 中 考 文 化 科 满 分 (660 分 ) 与 2015 年 保 持 不 变, 体 育 科 满 分 60 分 其 中 : 语 文 数 学 英 语 物 理 化 学 五 科 按 卷 面 分 值 计 入 中 考 总 分, 思 想 品 德 历 史 两 科 各 按 卷 面 分 值 的 50% 折 算 计 入 中 考 总 分 ( 卷 面 分 值 乘 以 0.5, 再 四 舍 五 入 取 整 数 ) 4. 考 试 时 间 文 化 科 考 试 时 间 及 相 关 事 项 以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的 最 新 文 件 为 准, 另 行 通 知 5. 体 育 科 考 试 在 市 教 育 局 统 一 组 织 和 监 督 下, 由 区 教 育 局 按 省 市 有 关 规 定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经 区 教 育 局 批 准 的 体 育 免 考 生, 须 参 加 全 市 统 一 组 织 的 体 育 基 本 知 识 理 论 考 试, 理 论 考 试 成 绩 按 满 分 60 分 折 算 计 入 中 考 总 分 ( 卷 面 分 值 乘 以 0.6, 再 四 舍 五 入 取 整 数 ) 体 育 科 考 试 工 作 按 佛 山 市 教 育 局 关 于 做 好 2016 年 我 市 初 中 毕 业 升 学 体 育 考 试 工 作 的 通 知 ( 佛 教 德 2016 2 号 ) 实 施 6. 凡 报 考 佛 山 一 中 等 9 所 学 校 体 育 艺 术 特 长 生 市 中 心 业 余 7

体 校 高 中 班 和 市 体 育 运 动 学 校 体 育 特 长 生 南 海 区 艺 术 高 级 中 学 艺 术 特 长 生 顺 德 区 大 良 实 验 中 学 艺 术 特 长 生 ( 面 向 全 市 招 生 计 划 ) 的 考 生, 除 参 加 全 市 统 一 的 文 化 科 考 试 和 体 育 考 试 外, 还 必 须 参 加 市 统 一 组 织 的 体 育 艺 术 术 科 考 试, 术 科 考 试 方 案 另 行 制 定 佛 山 一 中 等 9 所 学 校 招 收 体 育 艺 术 特 长 生 在 参 加 全 市 术 科 考 试 后, 由 市 招 生 办 划 定 体 育 艺 术 特 长 生 资 格 线, 艺 术 特 长 生 不 再 组 织 学 校 单 考, 体 育 特 长 生 可 由 各 招 生 学 校 可 以 对 已 达 资 格 线 的 考 生 进 行 专 项 测 试 ( 校 考 ), 确 定 初 选 入 围 名 单, 区 教 育 局 加 具 意 见 后, 报 市 招 生 办 公 示 备 案 市 统 一 组 织 的 术 科 考 试 成 绩 也 适 用 于 各 区 公 办 普 通 高 中 面 向 区 内 招 收 体 育 艺 术 特 长 生 需 要 另 行 组 织 区 内 体 育 艺 术 特 长 生 术 科 考 试 的, 须 报 市 招 生 办 审 核 批 准 后 实 施 ( 二 ) 生 物 地 理 信 息 技 术 体 育 与 健 康 实 验 操 作 ( 包 括 物 理 化 学 生 物 ) 音 乐 美 术 英 语 口 语 综 合 实 践 活 动 等 科 目 的 考 试 或 考 查 工 作, 由 区 教 育 局 统 一 组 织 实 施 四 初 中 毕 业 生 综 合 表 现 评 定 初 中 毕 业 生 综 合 表 现 评 定 结 果 由 毕 业 学 校 ( 或 报 名 点 ) 负 责 录 入 综 合 表 现 评 定 结 果 包 括 : ( 一 ) 综 合 性 评 语 即 对 学 生 的 综 合 素 质 予 以 整 体 描 述, 尤 其 应 突 出 学 生 的 特 点 和 发 展 潜 能 ( 二 ) 评 价 等 级 分 为 A B C D 四 级, 学 校 对 学 生 某 一 方 面 表 现 评 定 为 D 时, 应 极 其 慎 重, 并 报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8

五 报 名 和 志 愿 填 报 全 市 统 一 实 行 网 上 报 名 和 填 报 志 愿 建 立 完 整 的 考 生 电 子 档 案, 确 保 考 生 数 据 的 统 一 准 确 和 安 全, 并 把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录 取 数 据 与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学 籍 管 理 统 一 起 来 各 区 应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办 法, 保 障 考 生 自 主 选 择 升 学 的 权 利, 任 何 单 位 学 校 和 个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阻 止 或 限 制 考 生 报 考 中 考 招 生 报 考 指 南 由 市 招 生 办 统 一 编 印, 各 区 负 责 将 报 考 指 南 在 填 报 志 愿 前 分 发 到 每 位 中 考 考 生 手 中 考 生 应 全 面 了 解 有 关 招 生 学 校 的 情 况 和 招 生 章 程 ( 如 双 语 教 学 实 验 班 的 收 费 标 准 等 ), 以 及 各 级 招 生 机 构 公 布 的 招 生 规 定, 根 据 自 身 条 件 认 真 填 报 志 愿 ; 报 名 数 据 和 志 愿 数 据 一 经 确 认, 任 何 部 门 任 何 人 不 得 擅 自 修 改 凡 因 志 愿 填 报 不 合 理 而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由 考 生 本 人 承 担 责 任 报 名 和 志 愿 填 报 工 作 由 市 招 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各 区 负 责 落 实 相 关 工 作 任 务 六 录 取 批 次 设 置 和 录 取 标 准 确 定 ( 一 ) 录 取 批 次 设 置 1. 提 前 批 : 佛 山 一 中 等 9 所 学 校 的 普 通 生 指 标 生 指 标 生 未 完 成 计 划 转 为 普 通 生 以 及 体 育 艺 术 特 长 生 2. 第 一 批 : 面 向 全 市 招 生 的 艺 术 特 长 生 ( 普 通 生 ); 面 向 全 市 招 生 的 公 办 普 通 高 中 普 通 生 ( 提 前 批 学 校 除 外 ); 面 向 全 市 招 生 的 民 办 普 通 高 中 公 费 生 ; 佛 山 市 华 英 学 校 双 语 教 学 实 验 班 3. 第 二 批 : 区 内 招 生 的 普 通 高 中 ( 含 普 通 生 指 标 生 体 育 艺 术 特 长 生 ) 及 民 办 普 通 高 中 ; 具 体 层 次 由 各 区 根 据 实 际 进 行 设 9

置 4. 第 三 批 : 面 向 全 市 招 生 的 中 高 职 教 育 贯 通 实 验 班 ; 面 向 全 市 招 生 的 民 办 普 通 高 中 民 办 生 ; 市 中 心 业 余 体 校 高 中 班 和 市 体 育 运 动 学 校 ; 面 向 全 市 招 生 的 公 办 和 民 办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 含 技 工 学 校 ) 5. 第 四 批 : 部 省 属 及 外 地 在 我 市 招 生 的 和 市 区 镇 属 公 办 民 办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 含 技 工 学 校 ); 具 体 层 次 由 各 区 根 据 实 际 进 行 设 置 ( 二 ) 确 定 录 取 标 准 1. 提 前 批 ( 指 标 生 除 外 ) 第 一 批 第 三 批 学 校 录 取 标 准 的 确 定 由 市 招 生 部 门 按 1:1 的 比 例 划 定 各 批 次 ( 层 次 )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最 低 录 取 控 制 线, 并 根 据 考 生 志 愿 的 先 后 顺 序 和 各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的 招 生 计 划,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投 档 录 取 国 家 级 示 范 性 普 通 高 中 录 取 学 生 综 合 表 现 评 定 结 果 在 B 等 级 ( 含 B 等 级 ) 以 上 具 体 做 法 是 : (1) 按 各 批 次 ( 层 次 ) 招 生 学 校 的 总 计 划 数, 以 一 定 比 例 划 定 该 批 次 ( 层 次 ) 最 低 录 取 控 制 线 ; (2) 在 各 批 次 ( 层 次 ) 最 低 录 取 控 制 线 上, 根 据 考 生 志 愿 的 先 后 顺 序 和 各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的 招 生 计 划,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按 一 定 比 例 进 行 投 档 ; (3) 投 档 时, 先 投 第 一 志 愿, 若 招 生 学 校 计 划 未 满, 则 投 10

第 二 志 愿, 第 三 志 愿,, 依 此 类 推 ; (4) 在 投 档 过 程 中, 若 招 生 学 校 计 划 数 末 名 有 两 人 或 以 上 考 生 分 数 相 同, 则 采 用 同 分 比 较 原 则 找 出 优 先 者 即 :1 比 较 综 合 表 现 评 定 等 级, 优 先 录 取 综 合 表 现 评 定 等 级 高 的 学 生 ;2 比 较 考 试 科 目 总 分 ( 不 含 加 分 );3 比 较 语 文 数 学 英 语 三 科 总 分 ;4 按 语 文 数 学 英 语 物 理 化 学 思 想 品 德 与 历 史 顺 序 比 较 单 科 成 绩, 直 至 找 出 优 先 者 (5) 若 招 生 学 校 在 该 批 次 ( 层 次 ) 的 最 低 录 取 控 制 线 上 未 完 成 招 生 计 划, 以 5 分 为 一 个 分 数 段, 依 次 降 分 投 档 录 取 2. 佛 山 一 中 等 9 所 学 校 指 标 生 录 取 标 准 的 确 定 (1) 指 标 生 的 基 本 条 件 :1 必 须 是 具 有 本 市 户 籍 或 与 本 市 户 籍 享 有 同 等 报 考 资 格 的 应 届 初 中 毕 业 生 ;2 必 须 参 加 佛 山 市 2016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3 综 合 表 现 评 定 结 果 应 在 B 等 级 ( 含 B 等 级 ) 以 上 ;4 具 备 在 同 一 所 初 中 学 校 连 续 就 读 三 年 学 籍 的 档 案 资 料 (2) 指 标 生 录 取 分 数 线 控 制 在 不 低 于 该 高 中 学 校 普 通 生 录 取 分 数 线 20 分 以 内, 各 初 中 学 校 进 入 指 标 生 最 低 录 取 控 制 线 且 符 合 指 标 生 条 件 的 考 生, 按 志 愿 顺 序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投 档 录 取 分 配 到 该 初 中 学 校 的 指 标 生 名 额 (3) 在 指 标 生 投 档 过 程 中, 若 某 普 通 高 中 学 校 在 初 中 学 校 指 标 生 计 划 数 末 名 有 两 人 或 以 上 考 生 分 数 相 同, 则 采 用 同 分 比 较 原 则 找 出 优 先 者 11

(4) 佛 山 一 中 等 9 所 学 校 在 其 指 标 生 的 最 低 录 取 控 制 线 上 未 完 成 招 生 计 划 的, 自 动 收 回 未 完 成 计 划 数, 并 转 为 该 招 生 学 校 的 普 通 生 计 划 进 行 投 档 录 取 3. 第 二 批 第 四 批 学 校 的 录 取 标 准 由 各 区 自 行 确 定 并 报 市 招 生 部 门 备 案 七 招 生 录 取 管 理 工 作 ( 一 ) 中 考 的 报 名 填 报 志 愿 及 录 取 等 工 作, 全 部 在 佛 山 市 中 考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上 进 行, 并 实 行 分 批 次 录 取, 确 保 全 市 中 考 工 作 的 指 挥 调 度 信 息 发 布 数 据 查 询 动 态 管 理 资 源 共 享 数 据 管 理 等 效 率 不 断 提 高 ( 二 )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招 生 部 门 和 招 生 学 校 要 严 格 执 行 招 生 计 划, 维 护 招 生 计 划 的 严 肃 性, 严 格 执 行 招 生 政 策 规 定 严 禁 擅 自 调 整 考 生 录 取 学 校,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对 已 被 招 生 学 校 录 取 的 考 生 进 行 二 次 录 取 未 经 市 教 育 局 批 准 列 入 招 生 计 划 的 学 校, 不 得 擅 自 招 生 未 经 市 或 区 招 生 部 门 同 意,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私 自 向 招 生 学 校 提 供 考 生 有 关 资 料 ( 三 ) 公 办 普 通 高 中 只 能 录 取 参 加 当 年 中 考 的 考 生 各 招 生 学 校 应 按 照 考 生 志 愿 考 试 成 绩 和 综 合 表 现 评 定 等 择 优 录 取, 保 障 考 生 合 法 权 益 ; 凡 是 按 志 愿 录 取 的, 任 何 单 位 学 校 或 个 人 不 得 更 改 录 取 的 学 校 ; 凡 属 录 取 后 不 报 到 的, 视 为 放 弃 当 年 普 通 高 中 学 校 录 取 资 格 处 理 学 校 根 据 市 区 招 生 部 门 审 核 的 录 取 名 单 办 理 相 关 学 籍 审 批 手 续 12

( 四 ) 佛 山 市 华 英 学 校 双 语 教 学 实 验 班 未 完 成 计 划 部 分, 由 学 校 在 最 低 录 取 控 制 线 上 实 行 自 主 招 生 ( 五 ) 民 办 普 通 高 中 招 收 公 费 生 按 公 办 普 通 高 中 录 取 办 法 执 行 民 办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收 本 市 考 生 必 须 经 区 招 生 部 门 统 一 录 取 ; 自 主 招 生 计 划 须 报 区 招 生 部 门 审 核 市 招 生 部 门 备 案 后 办 理 相 关 学 籍 审 批 手 续 自 主 招 生 结 果 需 造 册 上 报 市 区 招 生 部 门 备 案 ( 六 ) 初 中 阶 段 被 评 为 省 级 三 好 学 生 的 应 届 毕 业 学 生, 按 学 生 本 人 意 愿, 可 免 试 直 接 升 入 本 市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就 读 这 类 考 生 必 须 参 加 中 考 报 名 及 填 报 志 愿, 并 填 写 佛 山 市 初 中 优 秀 毕 业 生 免 试 入 学 申 请 表 ( 附 件 2), 可 以 不 参 加 中 考 考 试, 学 业 考 试 科 目 的 毕 业 成 绩 直 接 认 定 为 A 等 级, 在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前 优 先 录 取, 录 取 计 划 占 考 生 报 读 学 校 的 普 通 生 指 标 凡 申 报 免 试 入 学 的 考 生, 须 出 示 证 明 材 料 的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供 学 校 审 核 存 档, 学 校 必 须 将 符 合 条 件 的 考 生 在 学 校 公 示 ( 公 示 时 间 为 一 周 ), 再 按 程 序 报 区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审 批 考 生 提 交 申 请 表 的 截 止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逾 期 一 律 不 再 办 理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学 校 要 严 格 执 行 评 选 省 级 三 好 学 生 有 关 的 条 件 程 序 规 定 符 合 免 试 入 学 条 件 但 放 弃 免 试 入 学 资 格 者, 参 加 中 考 录 取 时, 在 原 总 分 的 基 础 上 加 10 分 进 行 投 档 录 取 ( 七 ) 继 续 实 行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照 顾 录 取 政 策 ( 附 件 3) 13

( 八 ) 根 据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等 部 门 关 于 印 发 进 城 务 工 人 员 随 迁 子 女 在 广 东 省 参 加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粤 教 考 2013 7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为 与 我 省 异 地 高 考 方 案 衔 接, 经 区 人 民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认 定 的 在 我 市 具 有 合 法 稳 定 职 业 合 法 稳 定 住 所 并 连 续 3 年 以 上 持 有 我 市 居 住 证 按 国 家 规 定 在 我 市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累 计 3 年 以 上 的 进 城 务 工 人 员, 其 随 迁 子 女 在 我 市 具 有 初 中 阶 段 3 年 完 整 学 籍 的 应 届 毕 业 生, 可 与 本 市 户 籍 的 初 中 应 届 毕 业 生 享 有 同 等 报 考 资 格 同 时, 为 确 保 我 市 中 考 政 策 的 延 续 性, 根 据 印 发 佛 山 市 非 户 籍 常 住 人 口 子 女 入 读 义 务 教 育 公 办 学 校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 佛 府 办 2012 36 号 ) 要 求, 非 本 市 户 籍 的 政 策 性 照 顾 借 读 生 ( 附 件 4), 也 与 本 市 户 籍 的 初 中 毕 业 生 享 有 同 等 报 考 资 格 ; 经 区 招 生 部 门 审 批 的 普 通 借 读 生, 只 允 许 报 考 民 办 普 通 高 中 以 及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区 招 生 部 门 也 可 以 根 据 本 区 实 际, 在 公 平 公 正 原 则 下, 安 排 公 办 普 通 高 中 少 量 计 划 招 收 普 通 借 读 生 往 届 生 及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的 毕 业 生 结 业 生 不 得 报 考 省 一 级 公 办 普 通 高 中 ( 九 ) 随 父 母 工 作 调 动, 户 籍 新 迁 入 无 参 加 我 市 中 考 的 外 地 考 生, 需 要 到 我 市 公 办 普 通 高 中 就 读 的, 必 须 持 原 地 市 级 中 考 档 案 材 料 证 明 ( 考 生 报 名 登 记 表 中 考 成 绩 单 普 通 高 中 录 取 分 数 线 ) 户 口 簿 及 家 长 单 位 证 明 到 区 招 生 部 门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这 类 考 生 由 区 招 生 部 门 根 据 实 际 安 排 到 相 应 学 校 就 读 八 进 一 步 扩 大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招 生 自 主 权 14

( 一 ) 试 点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注 册 入 学 工 作 禅 城 南 海 顺 德 三 水 四 个 区, 每 个 区 自 主 选 取 一 所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进 行 注 册 入 学 试 点 工 作, 由 学 校 实 行 自 主 招 生, 具 体 工 作 方 案 由 各 区 教 育 局 制 定 并 报 市 招 生 办 备 案 ( 二 ) 非 注 册 入 学 的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必 须 优 先 录 取 当 年 参 加 中 考 的 考 生, 凡 是 按 考 生 志 愿 进 行 录 取 的, 任 何 单 位 学 校 或 个 人 不 得 随 意 更 改 录 取 的 学 校 和 专 业 对 本 市 中 考 落 榜 考 生, 有 愿 望 到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就 读 且 招 生 学 校 仍 缺 额 的, 可 实 行 集 中 录 取 多 次 补 录 等 灵 活 多 样 的 招 生 办 法, 具 体 补 录 办 法 由 各 区 根 据 实 际 制 定 并 报 市 招 生 部 门 备 案 ( 三 ) 积 极 鼓 励 和 大 力 支 持 本 市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参 加 东 西 两 翼 与 粤 北 山 区 生 源 地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工 作 ; 同 时,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要 充 分 体 现 面 向 人 人, 面 向 社 会 的 办 学 理 念, 在 以 招 收 应 届 初 中 毕 业 生 为 重 点 的 同 时, 积 极 拓 宽 招 生 面 向 和 招 生 渠 道, 面 向 历 届 初 中 毕 业 生 未 升 学 普 通 高 中 毕 业 生 及 退 役 士 兵 农 民 工 农 村 青 年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和 在 职 职 工 等 非 应 届 初 中 毕 业 生 群 体 招 生 这 类 人 员 持 初 高 中 毕 业 证 书 ( 结 业 证 书 ) 户 口 簿 ( 居 民 身 份 证 ) 直 接 到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办 理 报 名 招 生 学 校 应 根 据 广 东 省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中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招 生 ; 经 招 生 学 校 专 业 面 试 和 审 核, 符 合 条 件 者, 可 直 接 注 册 入 学 ( 四 )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凭 市 区 招 生 部 门 审 核 的 录 取 名 单, 按 照 属 地 管 理 原 则, 到 所 在 地 教 育 或 人 社 部 门 办 理 相 关 学 籍 审 批 手 15

续 凡 需 报 省 备 案 的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新 生 录 取 名 册, 由 市 招 生 部 门 统 一 审 核, 按 省 规 定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九 相 关 要 求 ( 一 ) 加 强 对 中 考 工 作 的 领 导 和 管 理 各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要 根 据 本 意 见 的 精 神,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建 立 和 完 善 招 生 工 作 机 构, 制 定 相 应 的 实 施 细 则, 做 到 依 法 治 招 岗 位 落 实 责 任 明 确 措 施 到 位, 办 人 民 满 意 的 中 考 ( 二 ) 加 大 招 生 考 试 政 策 宣 传 力 度, 加 强 升 学 指 导 服 务 工 作 各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要 采 取 各 种 形 式, 做 好 招 生 考 试 的 政 策 宣 传 工 作, 做 到 政 策 公 开 办 事 公 正 对 社 会 和 家 长 普 遍 关 心 的 问 题 要 认 真 解 释, 以 取 得 各 方 面 的 理 解 和 支 持 各 区 招 生 部 门 要 进 一 步 加 强 信 息 服 务, 通 过 新 闻 媒 体 信 息 网 络 等 途 径 发 布 有 关 招 生 考 试 信 息, 为 考 生 及 考 生 家 长 提 供 报 名 考 试 录 取 等 方 面 的 咨 询 服 务 各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招 生 部 门 和 学 校 要 全 面 正 确 指 导 学 生 选 择 和 填 报 升 学 志 愿 要 加 强 对 学 校 领 导 及 毕 业 班 教 师 的 招 生 政 策 的 辅 导 和 培 训, 做 到 政 策 掌 握 上 下 一 致 宣 传 口 径 上 下 一 致 要 及 时 认 真 做 好 落 选 生 的 思 想 疏 导 工 作, 在 招 生 过 程 中 做 好 来 信 来 访 的 解 释 答 复 工 作, 避 免 意 外 事 故 的 发 生 ( 三 ) 统 筹 协 调, 规 范 管 理, 提 高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的 质 量 和 水 平 16

端 正 教 育 思 想, 规 范 办 学 行 为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要 严 格 执 行 课 程 计 划, 加 强 对 初 中 毕 业 班 教 学 工 作 的 管 理, 规 范 办 学 行 为, 改 进 评 价 方 式, 不 得 以 考 试 成 绩 和 升 学 率 作 为 衡 量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或 考 核 教 师 的 唯 一 标 准, 不 得 对 学 校 的 考 试 成 绩 排 队 各 初 级 中 学 不 得 违 反 规 定 提 前 结 束 课 程 和 擅 自 删 减 非 考 试 内 容, 不 得 乱 编 滥 印 中 考 复 习 资 料, 搞 各 种 名 目 的 模 拟 考 试, 严 禁 采 用 超 量 复 习 影 响 学 生 身 心 健 康 的 做 法 ;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拒 绝 学 生 参 加 中 考, 严 禁 为 追 求 升 学 率 而 剥 夺 学 生 参 加 中 考 的 权 利 切 实 做 好 安 全 保 密 工 作 根 据 教 育 部 和 国 家 保 密 局 制 定 的 教 育 工 作 中 国 家 秘 密 及 其 密 级 具 体 范 围 的 规 定, 国 家 教 育 地 区 级 统 一 考 试 在 启 用 之 前 的 试 题 ( 包 括 副 题 ) 参 考 答 案 和 评 分 标 准 属 国 家 机 密 级 事 项,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考 点 ( 学 校 )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保 密 要 求, 切 实 做 好 考 试 安 全 保 密 工 作 狠 抓 考 风 考 纪, 规 范 考 点 管 理 各 级 招 生 部 门 要 加 大 对 中 考 的 管 理 力 度, 严 格 执 行 保 密 制 度 和 巡 考 制 度, 健 全 对 考 风 考 纪 的 督 察 机 制, 落 实 对 考 试 的 监 督 检 查 和 评 估 ; 进 一 步 规 范 考 点 的 考 务 工 作, 建 立 健 全 培 训 考 核 和 奖 惩 制 度, 增 强 考 点 工 作 人 员 的 工 作 责 任 感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要 设 立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投 诉 电 话, 做 好 群 众 信 访 工 作,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学 校 要 加 强 对 考 生 的 思 想 教 育 工 作, 提 高 考 生 遵 守 考 试 纪 律 的 自 觉 性, 为 考 生 创 造 公 平 竞 争 的 良 好 环 境 继 续 加 强 对 招 生 收 费 的 监 督 管 理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和 省 市 有 17

关 收 费 规 定, 不 得 擅 立 收 费 项 目 和 提 高 收 费 标 准, 对 违 反 规 定 乱 收 费 的, 要 追 究 领 导 责 任 加 强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队 伍 的 廉 政 建 设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招 生 部 门 和 招 生 学 校 的 工 作 人 员 要 坚 持 原 则 廉 洁 自 律 秉 公 办 事, 严 格 执 行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不 得 利 用 工 作 之 便 搞 不 正 之 风 ( 四 ) 深 入 实 施 阳 光 工 程, 加 大 监 察 监 督 工 作 力 度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招 生 部 门 要 按 照 深 入 推 进 阳 光 工 程 的 工 作 要 求, 继 续 严 格 执 行 招 生 工 作 四 制 度 六 公 开 六 不 准 六 监 督 的 规 定, 进 一 步 加 大 信 息 公 开 的 力 度, 完 善 公 开 透 明 的 招 生 工 作 体 系 四 制 度 即 严 格 的 公 示 制 度 诚 信 制 度 监 督 制 度 评 估 监 控 制 度 六 公 开 即 招 生 政 策 公 开 报 考 条 件 公 开 有 关 考 生 的 资 格 公 开 招 生 计 划 公 开 录 取 信 息 公 开 考 生 咨 询 及 投 诉 处 理 结 果 公 开 六 不 准 即 不 准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招 生 规 定, 不 准 徇 私 舞 弊 弄 虚 作 假, 不 准 采 取 任 何 方 式 影 响 干 扰 招 生 工 作 正 常 秩 序, 不 准 协 助 参 与 任 何 中 介 机 构 或 个 人 组 织 的 非 法 招 生 活 动, 不 准 索 取 或 接 受 考 生 及 家 长 的 现 金 有 价 证 券, 不 准 以 任 何 理 由 向 考 生 及 家 长 收 取 与 招 生 录 取 挂 钩 的 任 何 费 用 六 监 督 即 接 受 人 大 政 协 及 社 会 各 界 监 督, 接 受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指 导 监 督, 接 受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对 考 试 和 录 取 的 全 程 监 督, 接 受 新 闻 媒 体 的 监 督, 接 受 考 生 和 考 生 家 长 的 监 督, 接 受 招 生 学 校 的 监 督 18

各 级 教 育 监 察 部 门 要 积 极 指 导 招 生 部 门, 不 断 充 实 完 善 阳 光 工 程 信 息 管 理 与 服 务 平 台 的 公 示 栏 目 及 内 容, 并 督 促 学 校 及 时 准 确 地 向 社 会 公 示 通 过 严 谨 有 效 的 监 督, 促 进 管 理 工 作 的 强 化 细 化, 使 确 保 考 试 安 全, 维 护 公 平 公 正, 稳 步 推 进 改 革 三 项 任 务 真 正 落 到 实 处 附 件 :1. 佛 山 市 2016 年 中 考 主 要 工 作 日 程 安 排 表 2. 佛 山 市 初 中 优 秀 毕 业 生 免 试 入 学 申 请 表 3. 佛 山 市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照 顾 录 取 政 策 4. 佛 山 市 高 中 阶 段 政 策 性 照 顾 借 读 生 一 览 表 19

附 件 1 佛 山 市 2016 年 中 考 主 要 工 作 日 程 安 排 日 期 工 作 内 容 3 月 15 日 3 月 25 日 中 考 网 上 报 名 5 月 23 日 5 月 31 日 网 上 填 报 志 愿 6 月 20 日 -22 日 全 省 统 一 考 试 ( 以 省 考 院 最 新 通 知 为 准 ) 答 题 卡 扫 描 6 月 24 日 7 月 6 日 评 卷 登 分 公 布 成 绩 7 月 8 日 7 月 29 日 各 批 次 录 取 20

附 件 2 佛 山 市 初 中 优 秀 毕 业 生 免 试 入 学 申 请 表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准 考 证 号 出 生 日 期 政 治 面 貌 身 份 证 号 家 庭 地 址 家 庭 电 话 本 人 简 历 自 何 年 何 月 至 何 年 何 月 在 何 地 何 学 校 学 习 任 何 职 证 明 人 家 庭 成 员 成 员 父 亲 母 亲 姓 名 政 治 面 貌 文 化 程 度 工 作 单 位 及 职 务 联 系 电 话 所 获 荣 誉 等 第 毕 业 学 校 推 荐 意 见 第 一 志 愿 报 考 学 校 校 长 签 名 ( 单 位 盖 章 ): 201 年 月 日 家 长 签 名 区 教 育 局 初 审 意 见 盖 章 : 201 年 月 日 市 教 育 局 审 批 意 见 备 注 :⒈ 符 合 条 件 但 不 填 报 本 表 者 视 为 放 弃 免 试 入 学 资 格 ; ⒉ 本 表 后 须 附 有 区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对 证 书 复 印 件 的 验 证 印 ; ⒊ 本 表 由 考 生 填 写, 必 须 真 实, 否 则 将 取 消 资 格 盖 章 : 201 年 月 日 21

附 件 3 佛 山 市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照 顾 录 取 政 策 根 据 国 家 和 省 市 现 行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下 列 各 类 应 届 毕 业 生 在 原 总 分 的 基 础 上 给 予 加 分 投 档 录 取 一 驻 三 类 地 区 西 藏 自 治 区 和 二 类 岛 以 及 在 高 风 险 高 危 害 岗 位 连 续 工 作 3 年 以 上 ( 含 已 工 作 并 将 连 续 工 作 3 年 以 上 ) 现 役 军 人 的 子 女, 或 者 有 子 女 后 曾 在 该 地 区 和 岗 位 累 计 工 作 5 年 以 上 现 役 军 人 的 子 女, 烈 士 子 女, 加 30 分 投 档 录 取 作 战 部 队 驻 二 类 地 区 和 第 三 类 岛 连 续 工 作 3 年 以 上 ( 含 已 工 作 并 将 连 续 工 作 3 年 以 上 ) 现 役 军 人 的 子 女, 或 者 有 子 女 后 曾 在 该 地 区 和 岗 位 累 计 工 作 5 年 以 上 现 役 军 人 的 子 女, 因 公 牺 牲 及 残 疾 军 人 的 子 女, 以 及 受 到 表 彰 奖 励 现 役 军 人 的 子 女, 加 20 分 投 档 录 取 ( 须 向 军 人 所 在 师 级 单 位 政 治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佛 山 军 分 区 佛 山 市 教 育 局 联 合 审 核 ) 二 因 公 牺 牲 人 民 警 察 子 女 一 级 至 四 级 残 疾 人 民 警 察 子 女 考 生 加 10 分 录 取 ( 须 向 市 公 安 局 政 治 处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佛 山 市 公 安 局 佛 山 市 教 育 局 联 合 审 核 ) 三 户 籍 从 少 数 民 族 聚 居 地 迁 入 我 市 的 少 数 民 族 考 生 加 10 分 投 档 录 取 ( 须 由 区 级 以 上 招 生 考 试 主 管 部 门 凭 考 生 户 口 所 在 地 的 基 层 户 籍 管 理 部 门 的 户 籍 登 记 材 料 确 认 ) 22

四 具 有 佛 山 市 户 口 的 归 侨 青 年 归 侨 子 女 华 侨 在 国 内 的 子 女 和 台 湾 学 生 加 5 分 投 档 录 取 ( 须 有 区 级 以 上 侨 务 或 者 台 湾 事 务 部 门 证 明 ) 五 在 本 市 工 作 的 归 国 创 业 留 学 人 才 随 归 子 女 加 5 分 投 档 录 取 ( 限 归 国 3 年 内 子 女 参 加 中 考 有 效, 须 提 供 区 级 以 上 人 才 引 进 办 证 明 硕 士 学 位 证 书 和 在 国 外 生 活 5 年 以 上 证 明 ) 六 对 父 母 双 方 户 口 均 登 记 在 我 市 农 村 村 委 会 并 依 法 领 取 独 生 子 女 父 母 光 荣 证 的 独 生 子 女, 或 父 母 双 方 户 口 均 登 记 在 我 市 农 村 村 委 会 的 纯 二 女 户 的 女 孩, 在 初 中 应 届 毕 业 并 参 加 当 年 中 考 者 加 5 分 投 档 录 取 ( 须 有 区 级 以 上 计 生 部 门 证 明 ) 同 一 考 生 如 符 合 多 项 照 顾 录 取 政 策, 只 取 其 中 最 高 一 项 凡 申 报 照 顾 录 取 的 考 生, 须 出 示 各 类 证 明 材 料 的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供 学 校 审 核 存 档, 学 校 必 须 将 符 合 照 顾 录 取 的 考 生 在 学 校 或 者 有 关 媒 体 公 示 ( 学 校 公 示 时 间 为 一 周 ), 再 按 程 序 报 区 以 上 招 生 部 门 审 批 考 生 提 交 照 顾 录 取 申 报 材 料 的 截 止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逾 期 一 律 不 再 办 理 23

附 件 4 佛 山 市 高 中 阶 段 政 策 性 照 顾 借 读 生 一 览 表 序 号 1 类 别 对 象 父 母 双 方 均 为 现 役 军 人 或 支 援 边 疆 建 设 或 从 事 地 质 勘 探 等 长 期 野 外 工 作, 委 托 本 市 户 籍 居 民 照 顾 ( 监 护 ) 的 适 龄 子 女 2 佛 山 市 优 抚 对 象 适 龄 子 女 父 母 或 监 护 人 基 本 材 料 厅 ( 局 ) 级 或 部 队 师 级 以 上 证 明 ; 监 护 人 户 口 簿 ;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部 队 师 级 或 市 级 民 政 局 以 上 证 明 ; 监 护 人 户 口 簿 ;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优 市 民 政 局 核 发 的 助 养 证 助 3 抚 佛 山 市 户 籍 居 民 合 法 收 养 的 适 龄 子 女 群 养 人 的 户 口 簿 体 市 民 政 局 或 市 残 联 证 明 或 区 类 父 母 均 长 期 患 重 病 或 失 去 监 护 子 女 能 力 的 级 以 上 医 院 危 重 病 证 明 书 ; 4 残 疾 人, 委 托 佛 山 市 户 籍 居 民 照 顾 ( 监 护 ) 监 护 人 户 口 簿 ; 计 划 生 育 证 的 适 龄 子 女 明 5 6 7 8 9 引 进 人 才 类 投 资 贡 献 类 符 合 教 民 2011 8 号 文 规 定 的 进 藏 干 部 职 工 子 女 佛 山 市 按 规 定 引 进 的 博 士 博 士 后 研 究 人 员 博 士 后 副 高 及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人 才 的 适 龄 子 女 在 佛 山 市 工 作 的 归 国 创 业 留 学 人 员 适 龄 子 女 符 合 粤 教 基 2005 3 号 文 件 规 定 持 有 效 期 3 年 及 以 上 广 东 省 居 住 证 ( 属 引 进 人 才 类 ), 并 在 佛 山 市 居 住 的 非 户 籍 人 士 适 龄 子 女 佛 山 市 区 级 以 上 政 府 认 可 的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非 户 籍 人 士 适 龄 子 女 父 母 户 口 簿 ; 进 藏 干 部 职 工 房 屋 产 权 证 书 ; 单 位 组 织 ( 人 事 ) 部 门 开 具 的 进 藏 干 部 职 工 证 明 ;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毕 业 证 书 或 职 称 证 书 ; 工 作 证 或 处 ( 局 ) 级 以 上 出 具 的 证 明 ;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核 发 的 资 格 证 ; 居 住 证 ;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3 年 或 以 上 的 引 进 人 才 类 广 东 省 居 住 证 ;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荣 誉 市 民 证 书 或 区 以 上 政 府 认 可 证 明 ; 居 住 证 ; 身 份 证 或 回 乡 证 ; 本 市 户 籍 监 护 人 户 口 簿 ;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子 女 与 父 母 ( 或 一 方 ) 同 户 的 户 口 簿 户 口 簿 户 口 簿 与 父 母 ( 或 一 方 ) 同 户 的 户 口 簿 与 父 母 ( 或 一 方 ) 同 户 的 户 口 簿 与 父 母 ( 或 一 方 ) 同 户 的 户 口 簿 或 其 它 身 份 证 明 材 料 与 父 母 ( 或 一 方 ) 同 户 的 户 口 簿 或 身 份 证 与 父 母 ( 或 一 方 ) 同 户 的 户 口 簿 或 身 份 证 明 材 料 与 父 母 ( 或 一 方 ) 同 户 的 户 口 簿 或 身 份 证 明 材 料 24

10 11 12 13 14 投 资 贡 献 类 境 外 群 体 类 其 它 类 在 佛 山 市 投 资 的 项 目 竣 工 投 产 或 开 业 营 业 两 年 以 上, 项 目 投 资 额 不 低 于 50 万 美 元 的 外 商 和 港 澳 台 人 士 或 项 目 投 资 额 不 低 于 200 万 元 人 民 币 的 非 户 籍 人 士 的 适 龄 子 女 在 佛 山 市 居 住 且 获 得 住 宅 房 产 权 证 明, 住 宅 建 筑 面 积 不 低 于 80 平 方 米 的 非 户 籍 人 士 的 适 龄 子 女 持 有 我 国 驻 外 使 领 馆 出 具 华 侨 身 份 证 明, 并 在 佛 山 市 居 住 的 华 侨 适 龄 子 女 持 有 广 东 省 台 湾 人 士 子 女 入 学 证 明 并 在 佛 山 市 居 住 的 台 湾 人 士 适 龄 子 女 在 佛 山 市 同 一 区 内 连 续 居 住 并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满 5 年 以 上 ( 含 5 年 ), 有 固 定 住 址 有 合 法 就 业 或 经 营 证 明 的 非 户 籍 人 士 适 龄 子 女 15 父 母 一 方 是 佛 山 市 户 籍 人 士 的 适 龄 子 女 16 符 合 佛 府 办 2010 156 号 规 定, 被 批 准 入 户 但 尚 未 办 理 入 户 手 续 的 农 民 工 随 迁 适 龄 子 女 区 以 上 相 关 部 门 出 具 的 验 资 证 明 和 营 业 执 照 ; 居 住 证 ; 身 份 证 明 材 料 ;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房 产 权 证 明 居 住 证 ;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1. 我 国 驻 外 使 领 馆 出 具 的 华 侨 身 份 证 明 ; 居 住 证 或 房 产 权 证 明 ; 护 照 原 件 ( 复 印 件 存 档 ) 2. 属 委 托 监 护 照 顾 的 : 我 国 驻 外 使 领 馆 出 具 的 华 侨 身 份 证 明 及 相 应 亲 属 关 系 公 证 ( 外 文 需 附 中 文 翻 译 公 证 ) 监 护 人 户 口 簿 及 房 产 权 证 明 1. 广 东 省 台 湾 人 士 子 女 入 学 证 明 ; 身 份 证 明 材 料 ; 居 住 证 或 房 产 权 证 明 ; 2. 属 委 托 监 护 照 顾 的 : 广 东 省 台 湾 人 士 子 女 入 学 证 明 ; 监 护 人 户 口 簿 及 房 产 权 证 明 1. 在 同 一 区 内 连 续 居 住 满 5 年 证 明 ( 有 以 下 证 明 材 料 之 一 : 连 续 居 住 5 年 及 以 上 的 居 住 证 ; 连 续 5 年 及 以 上 营 业 执 照 ; 连 续 5 年 及 以 上 依 法 纳 税 证 明 ); 2. 在 同 一 区 缴 纳 社 保 连 续 5 年 以 上 证 明 ( 可 同 时 作 为 在 同 一 区 内 连 续 5 年 居 住 证 明 材 料 使 用 ); 3.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父 ( 母 ) 本 市 户 籍 户 口 簿 ;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区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签 发 的 入 户 卡 与 父 母 ( 或 一 方 ) 同 户 的 户 口 簿 或 身 份 证 明 材 料 与 父 母 ( 或 一 方 ) 同 户 的 户 口 簿 身 份 证 明 材 料 ; 身 份 证 明 材 料 ; 台 湾 应 届 初 中 毕 业 生 须 出 具 市 台 湾 事 务 局 开 具 的 台 湾 人 士 子 女 照 顾 录 取 证 明 与 父 母 ( 或 一 方 ) 同 户 的 户 口 簿 与 非 本 市 户 籍 的 父 母 一 方 同 户 的 户 口 簿 与 父 母 ( 或 一 方 ) 同 户 的 户 口 簿 说 明 :1. 所 有 证 件 证 书 证 明 都 必 须 提 供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是 否 需 要 提 供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由 各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决 定 ( 外 籍 和 港 澳 台 人 士 不 必 提 交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 2. 以 上 未 涉 及 的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由 区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有 关 政 策 予 以 确 定 25

抄 送 : 省 教 育 厅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市 人 大 办 公 室 市 政 府 办 公 室 市 政 协 办 公 室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麦 洁 华 副 市 长 邓 灿 荣 副 秘 书 长 佛 山 市 教 育 局 办 公 室 2016 年 3 月 3 日 印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