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招募要领(中文)(公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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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度 第 30 期 外 语 指 导 等 外 国 青 年 聘 用 项 目 招 募 要 领 ( 中 国 用 ) 本 招 募 要 领 对 象 为 外 语 指 导 教 师 及 国 际 交 流 员 外 语 指 导 等 外 国 青 年 聘 用 项 目 ( JET 项 目 ) 的 目 的 是, 在 致 力 于 充 实 日 本 国 内 的 外 语 教 育 的 同 时, 通 过 青 年 交 流 等 形 式 促 进 地 域 间 国 际 交 流 的 发 展 以 此 增 进 我 国 与 各 国 间 的 相 互 理 解, 进 而 有 助 于 促 进 我 国 的 国 际 化 进 程 这 一 目 的 是 通 过 向 JET 项 目 的 参 加 者 ( 以 下 称 参 加 者 ) 提 供 地 方 公 共 团 体 公 私 立 的 小 中 高 学 校 等 活 动 场 所 来 实 现 的 本 项 目 在 日 本 总 务 省 外 务 省 文 部 科 学 省 以 及 ( 一 财 ) 自 治 体 国 际 化 协 会 ( 以 下 称 CLAIR ) 的 协 助 下, 由 聘 用 ( 含 录 用 下 同 )JET 项 目 参 加 者 各 地 方 公 共 团 体 ( 以 下 称 聘 用 方 ) 具 体 实 施 国 际 交 流 员 制 度 ( JET) 从 1987 年 在 各 外 国 政 府 的 协 助 下 开 始 实 施 2015 年 度 从 43 个 国 家 招 聘 了 4,786 名 外 国 青 年 本 项 目 在 过 去 的 29 年 间 获 得 了 极 大 的 好 评, 维 持 此 高 度 评 价 非 常 重 要 被 聘 用 的 参 加 人 员 代 表 着 该 国 的 荣 誉, 期 待 他 们 能 够 为 加 深 国 际 间 的 理 解 而 担 负 重 任, 同 时 希 望 应 聘 者 应 身 体 健 康 性 格 健 全 并 对 日 本 抱 有 极 大 关 心 等 本 项 目 参 加 者, 一 般 作 为 都 道 府 县 市 区 町 村 等 的 职 员 与 聘 用 方 签 署 一 年 合 同 赴 日 所 需 机 票 费 用 及 薪 酬 均 由 聘 用 方 ( 即 聘 用 方 的 纳 税 者 ) 支 付 另 外, 参 加 者 作 为 地 方 公 务 员 就 职 于 聘 用 团 体, 故 就 职 期 间, 举 止 行 为 应 符 合 公 仆 要 求 如 若 在 已 确 定 分 配 地 后 退 出 此 项 目 或 合 同 期 间 中 途 提 出 辞 职, 将 会 给 聘 用 方 带 来 困 扰, 并 对 本 项 目 的 实 施 产 生 不 良 影 响, 故 务 必 避 免 此 类 事 情 发 生 1. 招 募 职 业 职 务 内 容 ( 1) 职 业 种 类 : 应 聘 者 可 同 时 报 名 参 加 外 语 指 导 助 手 和 国 际 交 流 员 两 个 职 种 外 语 指 导 教 师 ( ALT): 从 事 外 语 指 导 工 作, 主 要 被 派 往 教 育 委 员 会 或 小 中 高 学 校 等 开 展 工 作 国 际 交 流 员 ( CIR): 从 事 国 际 交 流 工 作, 主 要 被 派 往 地 方 公 共 团 体 的 行 政 部 门 等 ( 2) 工 作 内 容 : 外 语 指 导 教 师 ( ALT): 主 要 被 派 往 各 教 育 委 员 会 或 小 中 高 学 校 等, 并 接 受 直 属 领 导 或 校 长 的 指 示, 担 任 外 语 指 导 主 任 或 外 语 教 师 等 的 助 手 各 聘 用 方 工 作 内 容 虽 有 不 同, 但 大 致 如 1

下 : 1 辅 助 初 高 中 学 校 的 外 语 教 学 工 作 2 辅 助 小 学 的 外 语 活 动 等 3 辅 助 编 撰 外 语 教 材 4 协 助 针 对 外 语 教 师 等 的 在 职 研 修 5 协 助 特 殊 活 动 或 课 外 活 动 ( 参 照 注 1) 等 活 动 6 向 外 语 指 导 主 任 或 外 语 教 师 提 供 关 于 外 语 学 习 的 相 关 信 息 ( 如 语 言 的 使 用 发 音 方 法 等 ) 7 协 助 开 展 外 语 讲 演 比 赛 8 协 助 开 展 地 方 性 国 际 交 流 活 动 9 其 它 直 属 领 导 或 校 长 认 为 必 要 的 工 作 国 际 交 流 员 ( CIR): 接 受 聘 用 方 直 属 领 导 的 指 示 从 事 相 关 工 作 各 聘 用 团 体 工 作 内 容 虽 有 不 同, 但 主 要 如 下 : 1 辅 助 聘 用 方 开 展 国 际 交 流 相 关 事 务 ( 对 外 语 刊 物 进 行 翻 译 编 辑 监 修, 对 国 际 经 济 交 流 等 国 际 交 流 活 动 的 策 划 立 案 及 实 施 进 行 协 助 并 提 出 建 议, 接 待 外 国 来 宾 并 在 举 行 活 动 时 担 任 翻 译 等 ) 2 协 助 对 聘 用 方 的 职 员 及 当 地 居 民 进 行 语 言 指 导 ( 参 照 注 2) 3 对 当 地 民 间 国 际 交 流 团 体 的 事 业 活 动 提 出 建 议 并 参 与 策 划 4 协 助 当 地 居 民 进 行 了 解 异 国 文 化 的 交 流 活 动 ( 包 括 学 校 访 问 活 动 ) 协 助 对 当 地 外 国 人 的 生 活 支 援 活 动 5 其 它 直 属 领 导 或 校 长 认 为 必 要 的 工 作 2. 报 名 条 件 一 般 条 件 : ( 1) 关 心 日 本, 并 有 意 愿 在 成 为 参 加 者 后 继 续 加 深 对 日 本 的 理 解 愿 意 参 与 日 本 当 地 社 会 的 国 际 交 流 活 动 有 意 在 赴 日 后 努 力 学 习 或 继 续 学 习 日 语 ( 2) 身 心 健 康 ( 3) 有 能 力 适 应 在 日 本 的 工 作 与 生 活, 有 以 负 责 任 的 态 度 完 成 任 期 中 工 作 的 意 志 ( 4) 已 取 得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者 或 预 计 在 指 定 赴 日 日 期 之 前 取 得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者 ( 应 聘 外 语 指 导 助 手 者 须 接 受 过 3 年 以 上 初 中 级 学 校 的 师 范 教 育 或 预 计 在 指 定 赴 日 日 期 之 前 能 完 成 该 学 业 ) ( 5) 应 聘 时 持 有 中 国 国 籍 ( 持 有 永 驻 权 者 除 外 ) 另 须 注 意 的 是, 持 日 本 国 籍 者 须 在 提 交 参 加 同 意 书 前 申 请 脱 离 日 本 国 籍 持 有 日 本 以 外 的 多 重 国 籍 者, 只 可 在 其 中 一 国 提 出 申 请 ( 6) 指 定 语 言 ( 参 照 注 3) 发 音 节 奏 语 调 语 音 优 秀, 并 具 现 代 标 准 语 言 能 力 另 擅 写 文 章 语 法 能 力 优 秀 2

( 7) 2013 年 度 以 后 ( 指 定 赴 日 日 期 在 2013 年 4 月 以 后 ) 未 参 加 过 JET 项 目 并, 参 加 JET 项 目 累 计 时 长 少 于 5 年 ( 8) 通 过 上 期 JET 项 目 考 核 并 已 通 知 分 配 工 作 地 点 后 提 出 辞 职 者 不 包 括 在 内, 但 被 认 定 有 不 得 已 理 由 者 除 外 ( 9) 自 2006 年 起 距 应 聘 前, 在 日 本 居 住 时 长 低 于 6 年 ( 10) 本 项 目 结 束 后, 离 开 日 本 后 仍 愿 意 积 极 与 日 本 开 展 交 流 ( 11) 以 参 加 JET 项 目 身 份 赴 日, 须 同 意 以 出 入 国 管 理 及 难 民 认 定 法 第 2 条 第 2 项 规 定 的 在 留 资 格 居 留 日 本 ( 12) 有 意 志 遵 守 日 本 法 律 ( 13) 由 于 犯 罪 而 接 受 缓 期 执 行 者, 截 止 报 名 时 间 缓 刑 期 已 经 结 束 英 语 圈 以 外 的 国 家 : ( 14) 具 有 英 语 或 日 语 的 实 际 应 用 能 力 外 语 指 导 助 手, 除 以 上 一 般 条 件 外, 还 需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15) 关 心 日 本 的 教 育 事 业, 特 别 是 外 语 教 育 事 业 ( 16) 有 积 极 同 孩 子 共 同 活 动 的 热 情 ( 17) 有 语 言 教 师 资 格 或 有 从 事 语 言 教 育 热 忱 的 人 士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者 在 选 拔 时 会 被 给 予 一 定 程 度 的 加 分 ( 非 报 名 必 要 条 件 ) 1) 有 外 语 教 师 的 经 验 或 资 格 2) 有 从 事 教 师 的 经 验 或 具 备 教 师 资 格 3) 有 较 高 的 日 语 能 力 国 际 交 流 员, 除 以 上 一 般 条 件 外, 还 需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18) 具 有 日 语 实 际 应 用 能 力 ( 相 当 于 日 语 能 力 考 试 N1~N2 级 水 平 ) 3. 工 作 条 件 有 差 异 工 作 条 件 由 作 为 项 目 主 体 的 聘 用 方 决 定 一 般 条 件 如 下, 因 聘 用 方 不 同 略 ( 1) 合 同 期 工 作 时 间 合 同 期 原 则 上 为 一 年 ( 自 指 定 赴 日 日 期 第 二 天 起 ) 如 无 法 按 指 定 时 间 抵 日, 其 合 同 期 将 被 缩 短 如 参 加 者 违 反 了 聘 用 方 另 行 规 定 的 条 件, 未 满 一 年 也 可 解 除 合 同 另, 在 参 加 者 与 聘 用 方 达 成 一 致 的 情 况 下, 可 再 续 签 一 年 原 则 上 可 续 约 两 次 ( 即 参 加 3 年 JET 项 目 ) 但 在 聘 用 地 点 具 有 非 常 出 色 的 工 作 业 绩 有 经 验 能 力 者, 可 最 多 续 约 4 次 ( 即 参 加 5 年 JET 项 目 ) 若 中 途 退 职, 会 给 学 校 教 育 计 划 本 项 目 的 实 施 等 带 来 很 大 不 便, 故 要 求 全 部 参 加 者 务 必 工 作 到 合 同 期 满 除 去 休 息 时 间, 一 周 工 作 时 间 为 35 小 时 工 作 时 间 的 分 配 各 聘 用 方 虽 有 差 3

异, 但 一 般 为 周 一 至 周 五 的 早 8: 30 到 下 午 5: 15, 周 六 周 日 及 日 本 的 节 假 日 基 本 休 息, 但 因 工 作 关 系, 会 有 工 作 时 间 变 动 或 周 六 周 日 日 本 节 假 日 也 有 可 能 安 排 工 作 带 薪 休 假 聘 用 方 各 有 差 异, 但 最 少 有 10 天 假 期 ( 2) 薪 酬 年 薪 约 为 336 万 日 元, 如 被 再 次 录 用, 第 二 年 约 为 360 万 日 元, 第 三 年 约 为 390 万 日 元 聘 用 方 对 特 别 优 秀 的 人 员 继 续 录 用 两 年 以 上 的, 第 四 年 及 第 五 年 的 年 薪 均 约 为 396 万 日 元 以 上 薪 酬 可 充 分 保 证 在 日 期 间 的 平 均 生 活 花 销 此 外, 上 述 金 额 为 工 作 期 满 1 年 的 年 薪, 首 年 度 工 作 时 间 不 满 1 年 时, 年 薪 将 有 所 减 少 以 上 金 额 未 扣 除 所 得 税 及 居 民 税 ( 注 4), 即 所 得 税 及 居 民 税 须 由 本 人 负 担 第 一 年 工 作 时 间 不 满 1 年 者 在 日 本 所 得 税 法 上 被 认 定 为 非 居 住 者, 大 概 将 被 扣 除 20% 的 薪 金 作 为 所 得 税 薪 金 按 月 支 付 归 国 时 或 需 一 次 性 缴 纳 该 年 度 居 民 税 等 税 费 的 一 部 分 在 日 本 须 加 入 健 康 保 险 厚 生 年 金 保 险 雇 佣 保 险 等, 保 险 费 的 一 部 分 由 个 人 负 担 个 人 负 担 费 用 由 每 月 税 后 工 资 中 扣 除 (3) 禁 止 兼 职 参 加 者 在 JET 的 合 同 期 间 原 则 上 不 得 兼 职 (4) 驾 驶 汽 车 因 工 作 关 系, 部 分 聘 用 方 要 求 参 加 者 能 够 驾 驶 汽 车 4. 选 拔 及 结 果 通 知 (1) 日 本 国 驻 华 大 使 馆 将 首 先 对 申 请 资 料 进 行 资 料 审 核 ( 第 一 次 考 核 ), 然 后 进 行 面 试 ( 第 二 次 考 核 ), 决 定 候 补 者 (2) 在 相 关 机 构 协 商 后, 部 分 日 本 国 驻 华 大 使 馆 推 荐 的 候 补 者 成 为 聘 用 团 体 决 定 的 合 格 者 其 他 候 补 者 则 为 替 补 或 不 合 格 者 (3) 日 本 国 驻 华 大 使 馆 将 在 2016 年 2 月 以 后 公 布 结 果, 通 知 合 格 者 被 分 配 的 聘 用 团 体 名 称 (4) 此 后, 聘 用 团 体 将 直 接 向 合 格 者 发 送 录 用 内 定 通 知 书 明 确 工 作 条 件 及 工 作 地 点 等 资 料 聘 用 团 体 的 介 绍 册 等 (5) 替 补 者 将 按 照 ( 候 补 者 的 ) 辞 退 情 况 在 2016 年 12 月 第 2 周 前 转 为 合 格 者 5. 聘 用 团 体 的 分 配 参 加 者 必 须 前 往 CLAIR 决 定 的 聘 用 方 就 任 关 于 以 下 列 举 的 特 殊 情 况, 聘 用 方 将 尽 可 能 的 给 予 考 虑, 但 不 能 保 证 一 定 能 如 愿 解 决 ( 特 别 是 满 足 替 补 者 的 要 求 比 较 困 难 ) 另 外, 如 有 希 望 被 照 顾 的 特 殊 情 况 (*), 需 全 部 写 入 4

应 聘 资 料 中, 若 使 用 其 他 方 式 提 出 要 求 将 不 被 受 理 另 外, 申 请 后 不 得 变 更, 即 使 有 特 殊 情 况 也 可 能 不 予 考 虑 * 可 考 虑 的 特 殊 情 况 : 1) 配 偶 同 时 应 聘 本 项 目 2) 已 在 日 本 国 内 居 住 的 配 偶 或 本 人 亲 属 无 法 迁 居 6. 个 人 信 息 申 请 相 关 的 个 人 信 息, 除 提 供 驻 外 使 领 馆 使 用 外, 还 将 提 供 给 总 务 省 外 务 省 文 部 科 学 省 CLAIR 都 道 府 县 及 政 令 指 定 城 市 ( 参 照 注 5) 聘 用 方, 便 于 分 配 说 明 会 等 活 动 的 进 行 另 外, 聘 用 后 如 若 发 生 紧 急 情 况 或 合 同 期 间 中 途 辞 职, 为 了 保 证 项 目 的 正 常 进 行 ( ), 需 将 发 生 时 期 及 发 生 理 由 等 上 报 上 述 各 相 关 机 构 此 处 所 提 到 的 项 目 的 进 行, 具 体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1) 中 途 辞 职 者 的 补 充 业 务 2) 各 类 负 担 金 的 请 款 费 用 的 退 还 3) JET 意 外 保 险 相 关 合 同 及 管 理 4) JET 项 目 参 加 者 名 单 的 更 新 5) 紧 急 情 况 的 对 策 6) 其 他 为 保 证 JET 项 目 顺 利 开 展 的 必 要 业 务 7. 赴 日 及 回 国 (1) 赴 日 旅 费 等 的 支 付 合 格 者 应 在 指 定 日 期 ( 注 6) 不 含 情 况 (2), 乘 坐 指 定 航 班 赴 日 如 未 能 搭 乘 指 定 航 班, 除 非 有 不 得 已 的 人 道 方 面 等 理 由, 合 格 资 格 将 被 取 消 到 达 中 国 的 指 定 机 场 的 交 通 费 用 由 个 人 负 担 由 中 国 的 指 定 机 场 到 达 成 田 国 际 机 场 或 东 京 国 际 机 场 ( 羽 田 机 场 ) 的 机 票 及 由 该 国 际 机 场 到 达 抵 日 后 说 明 会 会 场 的 交 通 费 和 在 抵 日 后 说 明 会 会 场 所 产 生 的 住 宿 费 以 及 由 抵 日 后 说 明 会 会 场 到 聘 用 团 体 的 交 通 费 等 将 按 照 该 聘 用 方 的 旅 费 规 定 进 行 支 付 另, 依 照 旅 费 规 定, 应 选 择 最 为 合 理 的 普 通 路 线 及 方 法 ( 下 同 ) 若 在 任 用 团 体 分 配 完 毕 后 退 出 此 项 目 或 被 取 消 资 格 者, 除 非 有 不 得 已 的 人 道 方 面 的 原 因, 否 则 须 支 付 由 此 产 生 的 取 消 费 用 等 ( 含 聘 用 方 如 果 已 经 安 排 了 赴 日 后 的 住 房 及 在 日 本 国 内 的 交 通 费 用 等 ) 取 消 机 票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因 确 定 取 消 的 日 期 而 不 同 如 在 指 定 出 发 日 期 前 15 日 至 30 日 间 取 消, 须 支 付 50%, 若 在 指 定 出 发 日 期 前 14 日 以 内 取 消 则 须 支 付 全 部 机 票 价 格 此 外, 为 了 判 断 是 否 构 成 不 得 已 的 人 道 方 面 的 原 因, 或 需 提 交 相 关 证 明 5

(2) 直 接 在 日 本 国 内 参 加 对 于 在 参 加 本 项 目 前 已 在 日 本 国 内 居 住 并 持 短 期 滞 在 签 证 以 外 的 合 格 者, 如 在 日 本 国 内 可 在 指 定 赴 日 日 期 前 变 更 签 证 种 类, 则 可 允 许 其 从 日 本 国 内 赴 任 参 加 者 有 责 任 向 国 内 所 属 的 入 国 管 理 局 确 认 签 证 是 否 可 以 变 更 并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如 从 日 本 国 内 参 加 者 的 签 证 种 类 可 以 变 更, 则 须 在 参 加 同 意 书 注 明 并 提 交 至 日 本 国 驻 华 大 使 馆 对 于 持 短 期 滞 在 签 证 的 在 日 人 员, 由 于 该 种 签 证 不 允 许 变 更, 所 以 须 在 参 加 JET 项 目 前 先 回 到 中 国, 在 日 本 国 驻 华 大 使 馆 获 取 签 证 后, 再 乘 坐 指 定 航 班 赴 日 如 从 日 本 国 内 直 接 参 加, 聘 用 方 仅 将 支 付 在 指 定 日 期 内 由 指 定 的 机 场 或 火 车 站 到 达 抵 日 后 说 明 会 会 场 的 交 通 费 等 到 达 指 定 机 场 或 火 车 站 的 交 通 费 由 个 人 负 担 从 距 离 抵 日 后 说 明 会 会 场 100km 以 内 的 地 点 出 发 的 交 通 费 全 部 由 参 加 者 本 人 负 担 从 抵 日 后 说 明 会 现 场 到 达 赴 任 地, 被 派 往 同 一 地 点 就 任 的 人 员 需 一 同 前 往, 不 得 单 独 行 动 此 交 通 费 由 各 聘 用 方 按 照 旅 费 规 定 进 行 支 付 (3) 合 同 期 满 后 归 国 费 用 如 参 加 者 在 合 同 期 满 至 回 国 期 间 未 与 该 聘 用 方 或 第 三 方 签 署 录 用 或 雇 佣 合 同, 且 在 任 期 结 束 次 日 开 始 的 一 个 月 内 回 国, 则 聘 用 方 将 按 照 旅 费 规 定 负 担 在 合 同 期 满 后 返 回 中 国 的 归 国 费 用, 该 费 用 含 到 达 日 本 国 内 的 国 际 机 场 和 该 机 场 至 赴 日 时 指 定 的 出 发 机 场 的 归 国 费 用 从 日 本 国 内 的 参 加 者 在 满 足 上 述 条 件 时, 聘 用 方 也 将 负 担 返 回 中 国 的 归 国 费 用 (4) 赴 日 费 用 的 返 还 如 参 加 者 出 现 在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情 况 下 返 回 中 国 等 违 反 合 同 的 行 为, 或 在 抵 日 后 有 不 符 合 JET 参 加 者 身 份 的 行 为 等 被 免 职, 除 将 自 己 负 担 回 国 费 用 外, 还 须 返 还 聘 用 方 已 负 担 的 赴 日 经 费 以 及 或 将 被 要 求 支 付 其 他 费 用 (5) 获 取 签 证 合 格 者 必 须 在 赴 日 前 在 日 本 国 驻 华 大 使 馆 获 取 就 业 签 证, 以 就 业 身 份 赴 日 参 加 者 如 申 请 家 属 ( 配 偶 及 子 女 ) 赴 日, 须 向 驻 外 使 领 馆 提 交 法 律 上 有 效 的 婚 姻 或 亲 子 关 系 证 明, 申 请 并 取 得 家 属 滞 在 签 证 此 签 证 仅 针 对 法 律 上 有 效 的 婚 姻 或 亲 子 关 系 的 家 属, 订 婚 及 事 实 婚 姻 将 不 予 办 理 8. 住 房 有 关 住 房, 原 则 上 由 参 加 者 签 署 合 同 缴 纳 住 房 相 关 的 一 切 费 用 参 加 者 或 需 在 抵 日 后 缴 纳 入 住 所 需 各 种 费 用 ( 约 为 2-6 个 月 房 租 ) 此 外, 部 分 聘 用 方 或 将 指 定 住 房, 请 事 先 与 聘 用 方 进 行 协 商 6

9. 说 明 会 及 研 修 (1) 行 前 说 明 会 赴 日 前, 将 收 到 有 关 本 项 目 的 资 料 及 日 语 教 材 在 出 发 前 将 在 日 本 国 驻 华 大 使 馆 举 办 行 前 说 明 会, 合 格 者 必 须 出 席 将 不 举 办 面 向 从 日 本 国 内 的 参 加 者 的 行 前 说 明 会 (2) 抵 日 后 的 说 明 会 新 参 加 者 必 须 参 加 抵 日 后 的 说 明 会 JET 参 加 者 将 进 行 在 日 本 开 展 工 作 时 所 必 须 的 知 识 等 研 修 此 外, 将 不 举 办 面 向 在 指 定 日 期 外 赴 日 的 个 别 参 加 者 的 说 明 会 (3) 研 修 赴 日 后,CLAIR 为 参 加 者 提 供 日 语 学 习 的 机 会, 以 期 通 过 提 高 日 语 能 力, 并 在 回 国 后 普 及 日 语 等 方 式, 促 进 对 日 本 的 理 解 参 加 者 必 须 出 席 聘 用 方 及 CLAIR 认 为 有 义 务 参 加 的 研 修 10. 项 目 结 束 后 非 常 希 望 JET 参 加 者 在 项 目 结 束 后 能 够 作 为 日 本 及 赴 任 地 区 和 中 国 的 桥 梁 发 挥 作 用 以 往 的 JET 项 目 参 加 者 在 项 目 结 束 后 在 各 国 地 区 成 立 了 同 窗 会 组 织 JETAA(JET Alumni Association), 为 促 进 日 本 和 中 国 的 友 好 关 系 开 展 着 草 根 层 面 的 各 种 活 动 ( 会 员 彼 此 交 换 资 讯 关 照 JET 归 国 者 介 绍 日 本 文 化 教 育 宣 传 等 ) 参 加 者 在 项 目 结 束 后 需 配 合 CLAIR 实 施 的 JET 项 目 结 束 后 联 系 方 式 等 调 查, 填 妥 回 国 后 的 联 系 方 式, 并 在 回 国 后 联 系 居 住 地 附 近 的 日 本 驻 外 使 领 馆 ( 日 本 国 内 则 为 CLAIR) 加 入 JETTA, 今 后 积 极 从 事 介 绍 日 本 教 育 宣 传 等 活 动 11. 应 聘 方 法 请 应 聘 者 按 照 以 下 所 示 准 备 资 料 请 在 2015 年 12 月 11 日 ( 以 邮 戳 为 准 ) 前 尽 早 将 资 料 提 交 至 日 本 国 驻 华 大 使 馆 请 尽 早 提 交 申 请 资 料 另, 申 请 资 料 恕 不 退 还 7

应 聘 资 料 原 件 复 印 件 l) 申 请 书 1 2 2) 健 康 状 况 自 我 报 告 书 1 2 3) 推 荐 信 英 语 或 日 语 的 推 荐 信 2 份 预 期 毕 业 者 提 交 的 推 荐 信 中 有 1 份 应 为 大 学 方 面 出 具 的 写 明 预 期 毕 业 年 月 日 的 推 荐 信 无 格 式 要 求 2 各 2 4) 成 绩 证 明 包 括 大 学 研 究 生 的 全 部 课 程 1 2 5) 自 我 介 绍 A4 纸 张 两 页 以 内, 超 出 部 分 将 不 予 考 虑 电 脑 打 印, 单 面, 双 倍 行 距 ( 日 语 ) 1 2 6) 毕 业 证 书 预 期 毕 业 者 要 提 交 预 期 毕 业 证 明 1 2 7) 可 证 明 国 籍 的 资 料 复 印 件 ( 如 护 照 ) 0 3 8)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TEFL/TESL/TESOL 日 语 能 力 考 试 等 证 书 的 复 印 件 ( 仅 限 持 有 上 述 资 格 证 书 者 ) 0 3 9) ( 如 犯 罪 经 历 栏 填 写 有 则 须 提 交 )( 无 ) 犯 罪 证 明 1 0 12. 有 关 提 交 ( 无 ) 犯 罪 证 明 及 健 康 诊 断 书 原 则 上, 合 格 者 须 在 3 月 10 日 前 将 ( 无 ) 犯 罪 记 录 证 明 和 健 康 诊 断 书 于 提 交 至 日 本 国 驻 华 大 使 馆 此 外, 替 补 者 转 为 合 格 者 的, 根 据 赴 日 时 间, 或 将 被 要 求 再 次 提 交 健 康 诊 断 书 关 于 ( 无 ) 犯 罪 证 明 ( ⅰ )( 无 ) 犯 罪 证 明 的 期 间, 至 少 应 在 5 年 以 上 ( 如 本 国 制 度 不 允 许, 须 取 得 时 间 尽 可 能 接 近 的 证 明 ) ( ⅱ ) 原 则 上 须 提 交 现 居 住 地 省 政 府 出 具 的 证 明 但 如 若 中 央 政 府 的 证 明 更 易 取 得, 也 可 提 交 中 央 政 府 的 证 明 如 在 美 国, 原 则 上 提 交 联 邦 政 府 (FBI) 出 具 的 证 明 ( ⅲ ) 如 提 交 现 居 住 地 省 政 府 的 证 明 者, 如 过 去 5 年 内 在 该 国 现 居 住 省 份 以 外 的 同 一 省 有 至 少 连 续 居 住 12 个 月 以 上, 还 应 提 交 该 居 住 省 份 的 证 明 但 若 现 居 住 省 份 的 证 明 中 已 包 含 本 省 以 外 的 全 国 范 围 内 的 ( 无 ) 犯 罪 信 息, 则 不 需 要 提 交 其 他 省 份 的 证 明 ( ⅳ ) 如 过 去 5 年 内, 在 国 外 的 同 一 国 家 至 少 持 续 居 住 12 个 月 以 上, 还 须 提 交 该 国 的 ( 无 ) 犯 罪 证 明 ( ⅴ ) 如 过 去 5 年 内, 有 在 日 本 居 住 经 历 的 人 员, 无 需 提 交 在 日 期 间 的 证 明 8

此 外, 提 交 应 聘 资 料 后 如 发 生 患 病 或 犯 罪 的 情 况, 因 关 系 到 JET 项 目 的 合 格 条 件, 须 速 向 日 本 国 大 使 馆 进 行 汇 报 13. 合 格 资 格 的 取 消 合 格 者 及 替 补 者 如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无 需 提 前 告 知 即 可 取 消 其 合 格 资 格 等 : 1) 有 成 为 参 加 者 不 相 符 的 行 为 或 者, 有 充 分 的 理 由 认 定 该 参 加 者 有 进 行 上 述 行 为 可 能 性 的 情 况 2) 应 聘 资 料 中 含 虚 假 内 容 3) 有 不 符 合 参 加 JET 项 目 的 犯 罪 史 ( 酒 后 驾 车 毒 品 性 犯 罪 以 儿 童 为 对 象 的 犯 罪 等 )( 包 括 提 交 申 请 书 后 犯 下 的 罪 行 ) 4) 参 加 同 意 书 及 由 医 生 填 写 的 健 康 诊 断 书 未 在 截 止 日 期 前 提 交 的 5) 持 日 本 国 籍 及 多 重 国 籍 者 在 提 交 参 加 同 意 书 前 未 申 请 脱 离 日 本 国 籍 的 ( 不 含 替 补 者 但 是, 如 替 补 者 转 为 合 格 者 后 须 立 即 申 请 脱 离 日 本 国 籍 ) 6) 事 后 发 现 因 当 事 人 个 人 原 因 隐 瞒 未 满 足 报 名 条 件 之 事 实 的 14. 报 名 至 赴 日 前 的 日 程 安 排 2015 年 12 月 报 名 截 止 第 一 次 考 核 ( 书 面 资 料 审 查 ) 2016 年 1 月 第 二 次 考 核 ( 面 试 ) 2 月 ~3 月 合 格 通 知 3 月 ~4 月 行 前 说 明 会 等 4 月 10 日 ( 周 日 ) 赴 日 (4 月 11 日 开 始 工 作 ) 15. 专 属 管 辖 法 院 及 基 准 法 的 制 定 此 次 招 募 活 动 的 专 属 管 辖 法 院 为 东 京 地 方 法 院 基 准 法 为 日 本 法 注 意 事 项 : ( 注 1) 特 殊 活 动 特 殊 活 动 包 括 年 级 活 动 或 班 会 活 动, 儿 童 会 活 动 或 学 生 会 活 动 俱 乐 部 活 动 ( 仅 限 小 学 ) 学 校 活 动 ( 注 2) 语 言 指 导 此 处 的 对 当 地 居 民 进 行 语 言 指 导, 是 指 以 当 地 居 民 为 对 象 举 办 外 语 培 训 或 者 异 文 化 理 解 讲 座 等 ( 注 3) 指 定 语 言 9

英 语 圈 各 国 ( 美 国 英 国 澳 大 利 亚 新 西 兰 加 拿 大 爱 尔 兰 南 非 新 加 坡 牙 买 加 巴 巴 多 斯 特 立 尼 达 和 多 巴 哥 等 ) 为 英 语, 法 国 为 法 语 德 国 为 德 语 中 国 为 汉 语 韩 国 为 韩 语 其 他 非 英 语 圈 的 国 家 原 则 上 为 英 语 或 该 国 主 要 语 言 或 将 要 求 为 英 语 ( 注 4) 免 税 有 关 基 于 税 收 协 定 等 适 用 免 除 租 税 的 人 员, 并 不 意 味 也 免 除 其 在 报 名 参 加 国 ( 中 国 ) 的 纳 税 义 务 了 解 报 名 参 加 国 ( 中 国 ) 的 租 税 制 度 是 参 加 者 的 责 任 如 须 纳 税, 由 参 加 者 个 人 负 担 ( 注 5) 政 令 指 定 城 市 根 据 政 府 命 令 所 指 定 的 人 口 在 50 万 以 上 的 城 市 为 了 有 效 运 行 大 城 市 政 务, 将 通 常 道 府 县 所 属 的 事 务 移 交 给 该 市 现 有 20 个 城 市, 即 札 幌 仙 台 新 泻 琦 玉 千 叶 横 滨 川 崎 相 模 原 静 冈 滨 松 名 古 屋 京 都 大 阪 堺 神 户 冈 山 广 岛 北 九 州 福 冈 和 熊 本 ( 注 6) 指 定 赴 日 日 期 及 出 发 地 指 定 赴 日 日 期 :2016 年 4 月 10 日 ( 周 日 ) 出 发 地 : 北 京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