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卷第 6 期 2012 年 12 月 武 汉 科 技 大 学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J o fwuhanun o fsc Te ch So c a lsc enc eed t on Vo l 14 No 6 De c 2012 从理想模式到顶层设计 中国养老保险 制度改革的思考 席 恒 翟绍果 西北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69 摘要 作为一种从合作秩序到国家公器的社会保障制度 通 过 社 会 成 员 的 合 作 收 益 发 挥 着 社 会 建 设 的 重 要 功 能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分立运行和域际差异现实 需 要 从 形 式 普 惠 走 向 实 质 公 平 基 于 公 平 与 效 率 原 则 建 构养老保险的理想模式 并探讨实现理想模式的顶层设计 和 路 径 措 施 进 而 回 归 包 括 养 老 保 险 在 内 的 社 会 保 障政策的本义 即促进社会融合和社会建设 关键词 养老保险 理想模式 顶层设计 社会建设 中图分类号 D632 1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9 3699 2012 06 0581 04 社会保障在一定意义上说是人类合作秩序的 建立和完善过程 并发展演变成为一种国家公器 和家族内实现的 这 一 保 障 是 基 于 人 类 血 缘 关 系 通过社会成员的合作收益发挥着社会融合和社会 具有利他主义的特征 随着人类生产方式和生活 建设功能 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核心内容的养老保 方式的不断扩大 血 缘 关 系 内 的 合 作 进 一 步 扩 大 障 是一种为了提 高 社 会 成 员 幸 福 度 而 提 供 物 资 到血缘关系之外 以 机 构 各 类 经 济 组 织 政 治 组 与服务的制 度 安 排 其 中 作 为 化 解 社 会 成 员 风 织或社会组织 提 供 物 质 保 障 和 精 神 帮 助 为 主 要 险度而提供物资 财务与服务的养老保险 在养老 方式 的合作 以提供物质保障和代际互助为主要形式 保障中占据 主 体 地 位 目 前 中 国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当人类的合作秩序由血缘关系内扩大到血缘 的分立运行和域 际 差 异 现 实 固 化 了 群 体 间 的 社 关系之外后 血 缘 关 系 之 外 的 合 作 成 为 人 类 社 会 会分层和群体内 的 既 得 利 益 引 起 了 社 会 的 高 度 活动的主要 形 式 为 建 构 这 一 合 作 秩 序 人 们 在 关注 因 此 需 要 从 形 式 普 惠 走 向 实 质 公 平 基 于 结社过程中会形 成 规 章 式 合 作 在 市 场 活 动 中 会 公平与效率原则 建 构 养 老 保 险 的 理 想 模 式 并 探 形成契约式合作 在 政 治 活 动 中 会 形 成 协 商 式 合 讨实现理想模式 的 顶 层 设 计 和 路 径 措 施 进 而 回 作 尽管这些合作方式可能建立在利己主义的基 归包括养老保险 在 内 的 社 会 保 障 政 策 的 本 义 即 础之 上 但 通 过 各 种 规 章 契 约 和 协 商 方 式 人 们 促进社会融合和社会建设 的合作形态得以固化 合作秩序得以形成 一 社会保障的历史考察 从合作秩序到国家公器 另外 随着社 会 物 质 财 富 的 不 断 增 长 和 一 些 人对物质生活的 理 性 认 知 人 类 原 始 形 态 的 以 血 缘关系为基础的利他主义在社会生活中又得到进 从社会保障 的 发 展 演 变 来 看 在 人 类 合 作 秩 一步发展 许多 人 基 于 公 益 心 和 道 德 情 操 愿 意 为 序建立和完善过 程 中 社 会 保 障 成 为 社 会 成 员 之 他人做更多的事 进 而 形 成 了 一 批 以 慈 善 为 目 的 间达成合作秩序 实 现 合 作 收 益 的 制 度 平 台 并 通 的公益组织 从 而 使 得 人 类 的 合 作 秩 序 由 家 庭 保 过不断扩展合作秩序 演变成为一类国家公器 发 障扩展到机构保 障 完 善 了 传 统 社 会 保 障 的 形 式 挥着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功能 和内容 一 社会保障演进中的合作秩序 二 作为一类国家公器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在一定意义上说是人类合作秩序的 现代保障制度 建 立 在 国 家 雇 主 与 公 民 三 方 建立和完善过程 人类最早的社会保障是在家庭 合作之上 现 代 保 障 制 度 产 生 以 来 社 会 保 障 就 2012 10 08 收稿日期 1962 男 陕西岐山人 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经 济 学 博 士 武 汉 科 技 大 学 楚 天 学 者 特 聘 作者简介 席 恒 教授 主要从事社会保障与公共经济学研究
582 武 汉 科 技 大 学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 2012 年 第 6 期 作 为 一 类 国 家 公 器 发 挥 着 政 府 管 理 和 社 会 治 理 的 重 要 功 能 随 着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历 史 演 进, 社 会 保 障 在 政 府 的 社 会 管 理 中 呈 现 渐 进 的 四 种 职 能 : (1) 减 震 器 : 最 急 需 最 简 单 之 社 会 保 障 以 社 会 救 济 为 主, 面 向 劳 工 阶 层, 主 要 表 现 为 胡 萝 卜 形 式, 具 有 特 定 的 政 治 目 标 (2) 调 节 器 : 最 基 本 之 社 会 保 障 以 救 济 保 险 为 主, 针 对 弱 势 群 体, 主 要 表 现 为 雪 中 送 炭, 体 现 出 社 会 目 标 的 职 能 (3) 稳 定 器 : 最 适 当 之 社 会 保 障 以 救 济 保 险 和 优 抚 为 主, 面 向 大 多 数 群 体, 主 要 表 现 为 各 得 其 所, 体 现 出 经 济 目 标 的 职 能 (4) 推 进 器 : 最 全 面 之 社 会 保 障 以 全 面 社 会 保 障 项 目 为 主, 面 向 全 体 公 民, 主 要 表 现 为 锦 上 添 花, 体 现 出 发 展 目 标 的 职 能 无 论 是 俾 斯 麦 社 会 救 济 法 案, 还 是 奥 巴 马 的 医 疗 改 革, 无 论 是 中 国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时 期 的 养 老 保 险, 还 是 十 七 大 之 后 的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社 会 保 障 作 为 政 府 管 理 和 社 会 治 理 工 具 都 发 挥 着 重 要 作 用 中 国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是 在 改 革 开 放 与 经 济 发 展 基 础 上 逐 步 建 立 的, 其 职 能 呈 现 出 从 减 震 器 调 节 器 稳 定 器 到 推 进 器 的 变 化 制 度 建 立 之 初, 政 府 把 社 会 保 障 作 为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的 配 套 政 策, 避 免 国 企 改 革 引 起 社 会 震 荡, 因 此 社 会 保 障 发 挥 着 减 震 器 的 作 用 ; 伴 随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成 为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的 支 持 政 策, 发 挥 着 调 节 器 的 作 用 ; 随 着 社 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下 岗 职 工 基 本 生 活 保 障 和 失 业 保 险 制 度 城 市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制 度 的 逐 步 健 全, 社 会 保 障 成 为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基 本 政 策, 发 挥 着 稳 定 器 的 作 用 ;2007 年 的 十 七 大 报 告 提 出, 为 了 促 进 社 会 的 公 平 正 义, 努 力 使 全 体 人 民 学 有 所 教 劳 有 所 得 老 有 所 养 病 有 所 医 住 有 所 居, 推 动 建 设 和 谐 社 会, 社 会 保 障 成 为 社 会 和 谐 发 展 的 基 本 制 度, 发 挥 着 推 进 器 的 社 会 建 设 功 能 和 作 用 二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的 现 实 背 景 : 从 形 式 普 惠 走 向 实 质 公 平 养 老 保 障 是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核 心 内 容, 具 有 维 系 社 会 合 作 秩 序 和 促 进 社 会 建 设 的 重 要 作 用 其 中, 养 老 保 险 在 养 老 保 障 中 占 据 主 体 地 位, 是 化 解 社 会 成 员 风 险 度 而 提 供 物 资 财 务 与 服 务 的 制 度 安 排, 需 要 在 形 式 普 惠 的 基 础 上 实 现 实 质 公 平 目 前, 由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城 镇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和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构 成 的 中 国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体 系 框 架 已 基 本 建 立 截 至 2012 年 8 月 底, 城 镇 职 工 养 老 保 险 覆 盖 2.95 亿 人, 新 农 保 和 城 镇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覆 盖 人 群 为 4.32 亿 人, 按 照 政 策 部 署,2012 年 年 底 前 将 实 现 新 农 保 和 城 镇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全 覆 盖 届 时,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将 实 现 10 亿 人 口 的 全 覆 盖 目 标 (3 亿 学 生 儿 童 不 在 覆 盖 范 围 内 ) [1], 实 现 全 体 人 民 老 有 所 养 的 形 式 普 惠 目 标 除 了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之 外, 目 前 还 存 在 着 覆 盖 四 千 多 万 人 口 的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障 制 度, 这 种 根 据 人 群 职 业 特 征 而 分 立 的 养 老 保 障 制 度 双 轨 运 行 现 状, 使 得 群 体 间 养 老 权 益 不 公 平, 区 域 间 养 老 待 遇 有 差 距, 而 且 固 化 了 群 体 间 的 社 会 分 层 和 群 体 内 的 既 得 利 益, 日 益 引 起 社 会 的 高 度 关 注 目 前, 在 政 治 分 层 与 市 场 分 层 共 同 作 用 下, 以 社 会 职 业 地 位 与 收 入 水 平 为 衡 量 标 准 的 社 会 分 层 体 系 正 在 消 融, 以 社 会 权 利 复 归 和 公 民 身 份 确 权 赋 权 和 增 权 为 目 标 的 社 会 融 合 正 在 形 成 在 此 背 景 下, 需 要 在 推 进 并 巩 固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全 覆 盖 的 普 惠 性 基 础 上, 逐 步 推 动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并 轨 改 革, 形 成 公 平 统 一 合 理 的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真 正 促 使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从 形 式 普 惠 走 向 实 质 公 平 三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理 想 模 式 : 基 于 公 平 与 效 率 原 则 作 为 一 种 合 作 秩 序 的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从 形 式 普 惠 走 向 实 质 公 平, 需 要 基 于 公 平 与 效 率 原 则, 分 析 健 全 的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作 为 一 类 国 家 公 器 应 该 具 备 的 元 素 和 维 度, 从 而 建 构 养 老 保 险 的 理 想 模 [2] 式 ( 一 ) 健 全 的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元 素 和 维 度 健 全 的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应 包 括 三 个 元 素 : 制 度 设 计 经 费 支 持 与 服 务 供 给 其 中, 制 度 因 素 是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最 基 本 的 元 素, 通 过 创 设 合 理 的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实 现 相 关 主 体 的 利 益 均 衡 和 合 作 收 益 的 合 理 分 配 ; 制 度 参 与 者 持 续 的 经 济 支 持 能 力 是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得 以 实 现 的 充 分 条 件 ; 服 务 供 给 的 可 及 性 是 社 会 保 障 目 标 实 现 的 基 本 途 径 制 度 设 计 经 费 支 持 与 服 务 供 给 三 个 元 素 之 间 相 互 支 撑 相 辅 相 成, 形 成 一 国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基 本 框 架 健 全 的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还 应 包 括 三 个 维 度 : 目 标 人 群 保 险 项 目 和 责 任 主 体 从 目 标 人 群 维 度 来 看, 养 老 保 险 的 参 保 群 体 可 以 划 分 为 雇 员 和 自 雇 人, 雇 员 是 指 在 企 业 事 业 和 政 府 等 正 规 部 门 就 业 的 群 体, 自 雇 人 是 指 在 农 业 小 手 工 业 等 非 正 规 部 门 就 业 的 群 体 ; 从 保 险 项 目 维 度 分 析,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可 以 分 为 基 础 养 老 金 年 金 养 老 金 和 储 蓄 性
2012 年 第 6 期 席 恒, 等 : 从 理 想 模 式 到 顶 层 设 计 : 中 国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的 思 考 583 养 老 金 三 个 层 次, 这 三 个 层 次 的 保 险 项 目 与 救 助 型 养 老 保 障 福 利 性 养 老 保 障 共 同 构 成 养 老 保 障 项 目 ; 从 责 任 主 体 的 维 度 分 析, 政 府 雇 主 和 个 人 是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义 不 容 辞 的 责 任 主 体 目 标 人 群 保 险 项 目 和 责 任 主 体 三 个 维 度 相 互 契 合, 构 成 养 老 保 险 的 制 度 结 构 ( 二 )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理 想 模 式 架 构 基 于 以 上 对 健 全 的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元 素 和 维 度 的 分 析,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理 想 模 式 在 性 质 上 可 以 分 为 雇 员 制 和 自 雇 人 制 雇 员 制 是 针 对 于 在 政 府 机 关 事 业 组 织 和 企 业 就 业 的 参 保 人 群 的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 自 雇 人 制 是 针 对 于 农 民 和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的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具 体 而 言, 覆 盖 全 体 国 民 的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理 想 模 式 应 该 由 均 一 费 率 的 基 本 养 老 金 的 补 充 与 附 加 养 老 金 激 励 性 储 蓄 养 老 金 三 层 六 项 构 成, 具 体 结 构 见 表 1 [3] 表 1 养 老 保 险 理 想 模 式 架 构 层 次 养 老 保 险 项 目 适 用 人 群 性 质 责 任 主 体 支 撑 条 件 第 三 层 储 蓄 养 老 金 第 二 层 补 充 养 老 金 私 人 养 老 储 蓄 私 人 商 业 养 老 保 险 职 业 养 老 金 地 方 附 加 养 老 金 不 同 职 业 劳 动 者 不 同 地 方 公 民 选 择 性 / 私 益 性 / 独 享 性 半 强 制 性 / 共 同 利 益 / 分 享 性 个 人 雇 主 + 个 人 地 方 政 府 利 率 优 惠 政 策 优 惠 补 贴 优 惠 地 方 财 政 第 一 层 基 本 养 老 金 个 人 账 户 养 老 金 基 础 养 老 金 强 制 性 / 私 益 性 / 独 享 性 强 制 性 / 公 益 性 / 共 享 性 个 人 中 央 政 府 个 人 工 资 工 资 税 或 财 政 划 拨 第 一 层 : 均 一 费 率 的 基 本 养 老 金 ( 基 础 养 老 保 险 + 个 人 账 户 ) 作 为 最 基 本 的 层 次, 为 全 体 人 群 普 遍 建 立 具 有 强 制 性 公 益 性 和 共 享 性 的 基 础 养 老 金 项 目, 体 现 公 平 对 待 原 则, 满 足 全 体 国 民 最 基 本 的 生 活 需 要 它 构 成 了 目 前 养 老 保 险 体 系 中 最 基 本 的 组 成 部 分, 可 以 简 单 地 表 述 为 由 政 府 通 过 立 法 强 制 执 行, 以 工 资 税 或 一 般 财 政 收 入 为 基 金 来 源, 并 用 现 收 现 付 方 式 筹 集, 规 定 养 老 金 给 付 额, 实 行 公 共 管 理 的 养 老 保 险 计 划 另 外, 基 于 效 率 考 虑, 基 本 养 老 金 层 次 还 应 建 立 具 有 强 制 性 私 益 性 和 独 享 性 的 个 人 账 户 养 老 金, 体 现 差 别 对 待 的 市 场 原 则 雇 员 制 下 的 基 本 养 老 金 项 目 是 由 政 府 雇 主 和 雇 员 三 方 征 税 实 施 的 保 障 基 本 生 活 的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项 目 ; 国 家 财 政 对 所 有 符 合 条 件 ( 个 人 出 资 建 立 个 人 账 户 ) 的 公 民 都 必 须 提 供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让 全 体 国 民 共 享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成 果 第 二 层 : 的 补 充 与 附 加 养 老 金 ( 地 方 附 加 养 老 金 + 职 业 年 金 ) 作 为 补 充 层 次, 为 不 同 职 业 和 不 同 地 方 劳 动 者 分 别 建 立 各 种 形 式 的 具 有 半 强 制 性 共 同 利 益 和 分 享 性 的 年 金 养 老 金 和 附 加 养 老 金, 提 高 劳 动 者 老 年 后 的 生 活 水 平 在 雇 员 制 下,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的 理 想 模 式 包 括 为 雇 员 建 立 各 种 形 式 的 年 金 养 老 金 和 附 加 养 老 金 年 金 养 老 金 计 划 应 改 变 目 前 由 雇 主 自 愿 创 立 的 企 业 年 金 计 划, 而 实 行 强 制 性 有 弹 性 的 职 业 年 金 计 划, 它 可 通 过 集 体 谈 判, 由 雇 主 和 雇 员 共 同 缴 费 共 同 参 与 管 理 其 中, 对 政 府 公 职 人 员, 在 区 别 其 公 民 身 份 和 政 府 雇 员 身 份 的 基 础 上, 由 政 府 ( 中 央 政 府 或 地 方 政 府 ) 从 财 政 ( 中 央 财 政 或 地 方 财 政, 依 国 家 公 务 员 或 地 方 公 务 员 的 财 政 供 养 渠 道 而 定 ) 建 立 相 对 独 立 的 公 务 员 职 业 年 金 计 划, 并 通 过 此 年 金 计 划 对 公 职 人 员 进 行 廉 政 监 督 对 事 业 组 织 ( 包 括 事 业 单 位 与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 工 作 人 员 依 其 公 益 性 程 度 ( 行 政 执 行 类 社 会 公 益 一 类 社 会 公 益 二 类 生 产 经 营 类 和 民 办 非 企 业 类 ), 建 立 由 财 政 补 贴 和 构 成 的 雇 主 缴 费 与 雇 员 缴 费 的 职 业 年 金 计 划 具 体 资 金 来 源 见 表 2 此 外, 由 于 地 区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的 差 距, 地 方 政 府 基 于 承 担 国 民 养 老 责 任 让 国 民 分 享 地 方 经 济 发 展 成 果 的 理 念, 在 国 家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项 目 基 础 上 而 设 立 的 地 方 附 加 养 老 金, 也 成 为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体 系 的 补 充 层 次 目 前 的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已 经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具 有 了 这 一 内 容 第 三 层 : 政 策 诱 导 与 激 励 相 结 合 的 私 人 养 老 储 蓄 ( 个 人 储 蓄 养 老 金 + 私 人 商 业 养 老 保 险 ) 作 为 补 充 层 次, 在 自 愿 参 保 的 基 础 上 大 力 发 展 具 有 选 择 性 私 益 性 和 独 享 性 的 储 蓄 性 养 老 金 计 划 和 商 业 养 老 保 险, 是 个 人 或 家 庭 通 过 储 蓄 或 其 他 方 式 自 愿 建 立 的 补 充 退 休 收 入 保 障 计 划 政 府 通 过 政 策 优 惠 鼓 励 个 人 建 立 储 蓄 计 划 ( 如 对 储 蓄 性 养 老 金 计 划 的 利 率 优 惠 和 商 业 养 老 保 险 的 政 策 优 惠 ), 为 其 退 休 生 活 积 累 更 多 的 资 金 一 方 面 可 以 向 个 人 提 供 补 充 收 入 保 障, 弥 补 国 家 举 办 的 养 老 保 险 计 划 的 不 足 ; 另 一 方 面 又 可 以 促 进 商 业 养 老 保 险 产 业 的 发 展 壮 大, 为 公 民 提 供 多 元 化 个 性 化 的 商 业 养 老 保 险 项 目
584 武 汉 科 技 大 学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 2012 年 第 6 期 公 职 人 员 人 群 企 业 雇 员 国 家 公 务 员 地 方 公 务 员 行 政 执 行 类 社 会 公 益 一 类 表 2 职 业 年 金 资 金 来 源 资 金 来 源 财 政 税 收 雇 主 雇 员 通 过 成 本 列 支 实 施 税 收 优 惠 中 央 财 政 支 付 地 方 财 政 支 付 财 政 比 例 补 贴 企 业 工 资 总 额 事 业 组 织 工 作 人 员 社 会 公 益 二 类 民 办 非 企 业 类 财 政 比 例 补 贴 税 收 优 惠 生 产 经 营 类 立 强 制 性 职 业 年 金, 体 现 用 工 自 主 权 和 处 置 权 四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理 想 模 式 的 实 现 途 径 : 双 轨 多 层 走 向 统 一 融 合 构 建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理 想 模 式 受 到 一 些 制 约 因 素 的 影 响, 例 如 国 家 养 老 保 障 责 任 不 明 确, 雇 主 养 老 保 险 义 务 强 制 性 不 够, 部 门 利 益 阻 隔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统 一, 我 国 公 务 员 和 事 业 组 织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一 直 独 立 于 整 个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体 系 之 外 单 独 运 行 基 于 以 上 养 老 保 险 理 想 模 式 架 构 和 现 实 因 素 考 量, 建 立 覆 盖 全 体 国 民 的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应 该 从 目 前 双 轨 多 层 的 养 老 保 险 体 系 走 向 统 一 融 合 的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具 体 实 现 路 径 如 下 : 首 先, 实 现 各 项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全 覆 盖, 将 全 体 国 民 纳 入 基 础 养 老 金 + 个 人 账 户 养 老 金 的 国 家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体 系 近 期 目 标 ( 至 2012 年 底 ) 是 完 善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并 以 其 为 主 体 考 虑 与 其 他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衔 接, 推 进 城 乡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融 合 并 实 现 全 覆 盖, 实 现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体 系 的 制 度 全 覆 盖 ; 中 期 目 标 (2013~2015 年 ) 是 城 乡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进 行 衔 接, 整 合 为 城 乡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启 动 公 务 员 和 事 业 单 位 ( 组 织 )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并 实 现 与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一 体 化 ; 长 远 目 标 (2016~2020 年 ) 是 对 城 乡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和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进 行 整 合 衔 接, 为 最 终 实 现 并 轨 统 一 的 国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打 基 础 其 次, 基 于 职 业 特 征 和 区 域 因 素 建 立 职 业 年 金 和 地 方 附 加 养 老 金, 构 成 国 民 强 制 补 充 养 老 金 基 于 市 场 原 则 的 企 业, 一 方 面 通 过 缴 税 的 方 式 承 担 社 会 保 障 责 任, 可 以 保 证 公 共 养 老 金 充 足 的 资 金 来 源 ; 另 一 方 面 通 过 缴 费 的 方 式 为 雇 员 建 随 着 公 职 人 员 被 纳 入 到 多 层 次 的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体 系 之 中, 单 一 的 基 础 养 老 金 计 划 同 样 难 以 满 足 他 们 的 生 活 需 要 因 而, 需 要 在 基 础 养 老 金 的 基 础 上, 大 力 发 展 针 对 公 务 员 而 建 立 的 公 务 员 年 金 和 针 对 事 业 组 织 而 建 立 的 职 业 年 金 计 划 在 推 动 公 职 人 员 和 事 业 组 织 工 作 人 员 融 入 与 企 业 职 工 相 统 一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体 系 过 程 中, 一 方 面 需 要 坚 持 国 民 养 老 公 平 原 则, 另 一 方 面 还 要 对 公 职 人 员 和 事 业 组 织 人 员 进 行 细 分, 结 合 正 在 推 进 的 事 业 单 位 改 革 实 际, 可 以 将 事 业 组 织 分 为 行 政 执 行 类 社 会 公 益 一 类 社 会 公 益 二 类 生 产 经 营 类 和 民 办 非 企 业 类 等 对 于 行 政 执 行 人 员 社 会 公 益 一 类 人 员, 其 职 业 年 金 缴 费 由 财 政 补 贴 和 个 人 缴 费 组 成, 体 现 其 作 为 政 府 雇 员 身 份 的 公 共 利 益 和 作 为 公 民 身 份 的 基 本 权 益, 强 化 诸 如 基 础 教 育 公 共 卫 生 等 事 业 的 发 展 ; 对 社 会 公 益 二 类 人 员 和 民 办 非 企 业 类 人 员, 其 职 业 年 金 缴 费 由 财 政 补 贴 按 和 个 人 缴 费 共 同 组 成, 体 现 其 社 会 公 益 功 能 和 市 场 运 营 色 彩 ; 而 对 生 产 经 营 类 人 员, 其 职 业 年 金 则 完 全 由 单 位 缴 费 和 个 人 缴 费 组 成, 体 现 其 作 为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市 场 功 能 随 着 我 国 农 村 经 济 和 社 会 的 发 展, 特 别 是 农 村 经 济 合 作 组 织 的 发 展 壮 大, 在 有 条 件 的 农 村 也 可 在 政 策 保 障 和 法 律 支 持 下 为 农 民 建 立 相 应 的 职 业 年 金, 起 到 补 充 保 障 的 作 用 此 外, 在 我 国 建 立 省 级 政 府 地 方 附 加 养 老 金, 由 省 级 地 方 财 政 出 资, 以 满 足 不 同 地 区 因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不 同 而 产 生 的 不 同 的 养 老 金 需 求, 是 符 合 我 国 实 际 的 现 实 选 择 最 后, 大 力 发 展 自 愿 储 蓄 性 养 老 金 计 划 和 私 人 商 业 养 老 保 险, ( 下 转 第 603 页 )
2012 年 第 6 期 李 成 波, 等 : 制 度 保 障 心 理 因 素 对 农 村 老 年 人 农 业 劳 动 参 与 的 影 响 603 96 102. [6] UN.Livingarrangementsofolderpersonsaround theworld(2005)[r].new York:UN,Department ofeconomicandsocialafairs. [7] 张 文 娟. 中 国 老 年 人 的 劳 动 参 与 状 况 及 影 响 因 素 研 究 [J]. 人 口 与 经 济,2010(1):85 89. [8] 白 南 生, 李 靖, 陈 晨. 子 女 外 出 务 工 转 移 收 入 与 农 村 老 人 农 业 劳 动 供 给 基 于 安 徽 省 劳 动 力 输 出 集 中 地 三 个 村 的 研 究 [J]. 中 国 农 村 经 济,2007(10): 46 52. [9] 宋 元 梁. 陕 西 落 后 农 村 计 划 生 育 户 养 老 保 险 模 式 研 究 [C]// 长 安 大 学, 陕 西 省 资 本 论 研 究 会. 陕 西 省 资 本 论 研 究 会 2004 年 学 术 年 会 资 本 论 与 科 学 发 展 观 论 文 集.2005:103 110. [10] 蔡 天 骥. 女 性 独 居 老 人 自 评 生 活 满 意 度 的 影 响 因 素 分 析 [J]. 中 国 人 口 科 学,2004:72 76. [11] 郭 志 刚. 社 会 统 计 分 析 方 法 SPSS 软 件 应 用 [M]. 北 京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出 版 社,2003:44 45. [12] 姜 向 群. 养 老 补 偿 论 : 建 立 对 城 乡 低 收 入 老 年 人 群 体 的 公 共 资 源 补 偿 机 制 [J]. 人 口 研 究,2008(4):50 56. [ 责 任 编 辑 梅 全 亮 ] ( 上 接 第 584 页 ) 建 立 国 民 自 愿 补 充 的 养 老 金 建 立 多 支 柱 的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计 划 已 经 成 为 世 界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发 展 的 普 遍 规 律 自 愿 储 蓄 性 养 老 金 计 划 和 私 人 商 业 养 老 保 险 不 仅 可 以 弥 补 社 会 保 障 的 缺 位, 缓 和 社 会 保 障 财 务 收 支 的 尖 锐 矛 盾, 提 高 老 年 人 口 的 经 济 收 入 和 实 际 生 活 水 平, 而 且 能 够 增 强 老 年 经 济 保 障 的 广 度 深 度 和 强 度, 能 够 为 农 民 和 非 正 规 部 门 职 工 提 供 一 个 选 择 同 时, 可 以 调 节 社 会 收 入 分 配 合 理 引 导 消 费 提 高 储 蓄 率, 实 现 储 蓄 向 投 资 的 有 效 转 化 此 外, 各 种 自 愿 储 蓄 性 养 老 金 计 划 和 商 业 养 老 保 险 需 要 政 府 有 鼓 励 性 的 措 施, 比 如 税 收 优 惠 账 户 资 金 可 继 承 提 升 商 业 保 险 中 的 福 利 色 彩, 等 等 参 考 文 献 [1] 胡 晓 义. 中 国 的 就 业 和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建 设 情 况 [R]. 国 新 办 新 闻 发 布 会,2012 09 10. [2] 席 恒. 中 国 养 老 保 险 的 理 想 模 式 和 现 实 选 择 [J]. 中 国 社 会 保 障,2008(5). [3] 席 恒, 雷 晓 康.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全 国 统 筹 的 思 路 与 支 持 条 件 [J]. 行 政 管 理 改 革,2011(3). [ 责 任 编 辑 彭 国 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