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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第 一 部 分 省 级 部 门 预 算 编 制 总 体 要 求 一 省 级 部 门 预 算 填 报 范 围 省 委 办 公 厅 省 人 大 办 公 厅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省 政 协 办 公 厅 省 纪 委 办 公 厅 省 法 院 省 检 察 院, 省 委 序 列 部 门 省 政 府 组 成 部 门 和 直 属 单 位, 及 各 部 门 所 属 单 位 中 有 财 政 拨 款 或 者 有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的 省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报 销 单 位 不 单 独 编 报, 由 上 一 级 主 管 单 位 负 责 编 报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部 门 的 部 门 预 算 编 制 的 协 调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的 本 级 预 算 包 含 在 部 门 收 支 总 预 算 之 内, 视 同 为 二 级 预 算 单 位 一 并 填 报 二 省 级 部 门 预 算 代 码 设 置 省 级 各 部 门 单 位 的 部 门 预 算 代 码 由 省 财 政 厅 确 定, 部 门 预 算 代 码 一 经 确 定 原 则 上 不 再 变 动 凡 发 生 增 减 变 化, 请 及 时 与 省 财 政 厅 预 算 处 ( 中 心 ) 联 系 并 提 供 省 编 办 有 关 文 件 资 料 省 财 政 厅 审 核 后, 将 予 以 增 减 预 算 单 位 名 称 和 部 门 预 算 代 码 三 省 级 部 门 预 算 编 报 原 则 ( 一 ) 厉 行 节 约 严 控 支 出 深 入 贯 彻 执 行 中 央 八 项 规 定 和 省 委 十 项 规 定, 落 实 国 务 院 约 法 三 章 有 关 要 求, 坚 持 勤 俭 节 约, 反 对 铺 张 浪 费, 践 行 党 的 群 众 路 线, 坚 决 遏 制 四 风, 压 减 一 般 性 支 出, 从 严 从 紧 编 制 预 算 ( 二 ) 激 活 存 量 优 化 增 量 激 活 财 政 存 量 资 金 的 规 模 效 益, 加 快 推 进 专 项 资 金 实 质 性 整 合 ; 优 化 增 量, 集 中 有 限 的 资 金 用 于 中 央 和 省 委 省 政 府 明 确 的 重 大 民 生 的 政 策, 保 障 重 点 支 出 需 要 和 重 大 项 目 实 施 1

( 三 ) 依 法 理 财 公 开 透 明 加 快 预 算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完 善 预 算 分 配 机 制, 推 进 预 算 管 理 与 绩 效 管 理 资 产 管 理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的 结 合 规 范 预 算 信 息 公 开 程 序, 细 化 公 开 内 容, 健 全 公 开 手 段, 改 进 公 开 形 式, 推 进 预 算 公 开 常 态 化 规 范 化 和 法 制 化 四 省 级 部 门 预 算 编 报 内 容 ( 一 ) 一 上 填 报 内 容 和 基 本 流 程 示 意 图 ( 二 ) 二 上 填 报 内 容 和 基 本 流 程 示 意 图 2

五 省 级 部 门 预 算 编 制 方 法 ( 一 ) 基 本 支 出 预 算 编 制 基 本 支 出 预 算 包 括 人 员 支 出 预 算 商 品 和 服 务 支 出 ( 定 额 ) 预 算 为 准 确 科 学 编 制 基 本 支 出 预 算, 省 财 政 厅 专 门 建 立 了 省 级 部 门 预 算 基 础 信 息 库 ( 具 体 操 作 通 过 部 门 预 算 编 审 系 统 基 础 信 息 管 理 菜 单, 详 见 第 九 部 分 部 门 预 算 编 审 系 统 操 作 说 明 ) 该 基 础 信 息 库 是 全 面 反 映 省 级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机 构 编 制 人 员 工 资 资 产 等 基 本 情 况 的 数 据 资 料 库, 其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机 构 基 本 情 况, 各 类 人 员 的 编 制 结 构 工 资 等 情 况, 主 要 资 产 专 用 设 备 办 公 设 备 情 况, 以 及 学 生 情 况 等 通 过 基 础 信 息 库 可 以 全 面 动 态 地 掌 握 省 级 部 门 单 位 人 员 资 产 等 基 本 情 况, 为 科 学 合 理 地 制 定 各 类 支 出 政 策 编 制 基 本 支 出 预 算 提 供 重 要 支 撑 1. 省 级 部 门 预 算 基 础 信 息 库 有 关 编 制 要 求 (1) 填 报 范 围 凡 编 制 省 级 部 门 预 算 的 各 部 门 单 位 均 纳 入 部 门 预 算 基 础 信 息 库 范 围, 人 员 包 括 单 位 的 全 部 职 工 即 在 职 在 编 人 员 离 岗 退 养 人 员 长 休 人 员 离 退 休 人 员 等 人 员 归 属 的 划 分 必 须 严 格 以 编 制 人 事 工 资 关 系 为 准, 避 免 重 复 借 用 人 员 原 则 上 应 由 借 出 单 位 统 计 上 报, 若 借 出 单 位 不 在 省 级 部 门 预 算 的 单 位 范 围 内, 且 其 工 资 由 借 入 单 位 直 接 支 付 的, 则 该 借 用 人 员 由 借 入 单 位 列 入 其 他 人 员 ( 在 一 上 录 入 表 01 省 级 单 位 综 合 信 息 情 况 表 之 一 中 填 列 ) 统 计 上 报 (2) 填 报 原 则 一 是 准 确 性 机 构 编 制 情 况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填 报 必 须 以 省 级 各 部 门 单 位 的 编 制 文 件 人 事 档 案 为 依 据, 人 员 工 资 情 况 填 报 以 国 家 和 省 级 工 资 政 策 标 准 及 实 际 执 行 情 况 为 依 据 3

二 是 完 整 性 填 报 的 范 围 人 员 工 资 性 收 入 等 有 关 内 容 必 须 全 面 完 整, 做 到 不 重 不 漏 三 是 及 时 性 填 报 必 须 按 照 省 财 政 厅 规 定 的 时 间 时 点 上 报, 变 更 信 息 应 及 时,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2. 人 员 支 出 预 算 的 编 制 人 员 支 出 预 算 包 括 在 职 人 员 支 出 对 个 人 和 家 庭 补 助 支 出, 根 据 省 级 部 门 预 算 基 础 信 息 库 填 报 的 人 员 各 类 资 料, 并 按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人 员 支 出 的 相 关 政 策 规 定 据 实 核 定 在 职 人 员 根 据 编 报 预 算 时 编 制 人 数 和 实 际 人 数, 按 照 超 编 按 编 制, 空 编 按 实 有, 无 编 制 事 业 单 位 一 律 按 不 超 过 上 年 末 决 算 人 数 原 则 核 定 ; 离 退 休 和 其 他 人 员 根 据 编 报 预 算 时 的 实 际 人 数 核 定 3. 商 品 和 服 务 支 出 ( 定 额 ) 预 算 编 制 商 品 和 服 务 支 出 预 算 根 据 省 级 部 门 预 算 基 础 信 息 库 填 报 的 机 构 编 制 数 实 际 人 数, 并 按 照 省 财 政 厅 公 布 的 综 合 定 额 标 准 核 定 商 品 和 服 务 支 出 分 明 细 项 目 的 金 额 填 列, 应 在 单 位 商 品 和 服 务 支 出 综 合 定 额 限 额 内, 根 据 省 财 政 厅 公 布 的 分 项 指 导 定 额 标 准 和 单 位 上 年 实 际 决 算 情 况 填 列 ( 二 ) 专 项 支 出 预 算 编 制 为 规 范 专 项 支 出 预 算 管 理, 省 财 政 厅 专 门 建 立 了 省 级 部 门 预 算 项 目 库 ( 具 体 操 作 通 过 部 门 预 算 编 审 系 统 专 项 管 理 菜 单, 详 见 第 九 部 分 部 门 预 算 编 审 系 统 操 作 说 明 ) 该 项 目 库 是 对 项 目 进 行 规 范 化 程 序 化 管 理 的 数 据 库 系 统 凡 编 入 部 门 预 算 的 专 项 支 出 必 须 通 过 省 级 部 门 预 算 项 目 库 进 行 申 报 1. 分 类 申 报 严 格 按 照 单 位 发 展 项 目 省 直 发 展 项 目 市 县 发 展 项 目 三 大 类, 编 制 专 项 支 出 基 本 要 素 专 项 说 明 等, 属 于 单 位 发 展 支 出 4

应 选 择 所 对 应 的 本 单 位 职 能 目 录 2. 滚 动 管 理 在 申 报 环 节, 各 类 专 项 应 分 清 常 年 一 次 性 跨 年 度 凡 属 常 年 跨 年 专 项 支 出 必 须 做 好 年 度 间 项 目 的 对 应 3. 细 化 编 制 所 有 专 项 支 出 必 须 按 照 财 政 部 政 府 收 支 分 类 科 目 选 择 填 列 支 出 功 能 科 目 经 济 科 目, 细 化 具 体 支 出 明 细, 提 供 项 目 申 报 依 据, 按 轻 重 缓 急, 对 专 项 支 出 进 行 排 序 4. 统 筹 资 金 省 级 各 部 门 单 位 要 统 筹 各 类 财 政 性 资 金 自 有 资 金 编 制 专 项 支 出 预 算 除 省 委 省 政 府 确 定 必 须 安 排 的 项 目 和 省 财 政 厅 审 核 通 过 的 项 目, 在 收 入 预 算 控 制 限 额 内 专 项 支 出 财 政 拨 款 等 控 制 限 额 内 统 筹 安 排, 并 负 责 本 部 门 单 位 年 度 预 算 的 平 衡 ( 三 ) 收 入 征 收 计 划 编 制 省 级 各 部 门 单 位 按 前 三 年 各 项 收 入 征 收 水 平, 结 合 下 年 度 各 种 增 减 因 素 综 合 考 虑 ( 四 ) 政 府 采 购 预 算 编 制 专 项 支 出 预 算 商 品 和 服 务 支 出 ( 定 额 ) 中 的 各 类 购 买 性 支 出 属 于 江 苏 省 省 级 政 府 采 购 目 录 范 围, 不 论 资 金 来 源, 均 应 编 制 政 府 采 购 预 算 ( 详 见 第 八 部 分 省 级 部 门 预 算 政 府 采 购 品 目 分 类 ( 资 产 配 置 目 录 ) ( 五 ) 资 产 配 置 预 算 编 制 专 项 支 出 预 算 涉 及 配 置 各 类 资 产, 均 应 根 据 资 产 配 置 目 录 及 有 关 标 准, 细 化 配 置 资 产 的 明 细, 包 括 资 产 配 置 的 单 位 数 量 等 ( 详 见 第 八 部 分 省 级 部 门 预 算 政 府 采 购 品 目 分 类 ( 资 产 配 置 目 录 ) ( 六 ) 控 制 数 分 配 5

省 级 各 部 门 单 位 应 根 据 省 财 政 厅 下 达 的 各 类 资 金 控 制 数 安 排 下 年 度 收 支 预 算 收 入 预 算 中 财 政 拨 款 的 经 费 来 源 合 计 应 与 省 财 政 厅 下 达 财 政 拨 款 控 制 数 一 致, 支 出 预 算 的 各 支 出 项 目 应 分 别 对 应 收 入 预 算 中 相 应 的 经 费 来 源, 保 证 收 入 预 算 支 出 预 算 平 衡 六 省 级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种 类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分 为 : 录 入 报 表 和 输 出 报 表 ( 报 表 样 式 详 见 第 十 部 分 省 级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 录 入 报 表 用 于 录 入 或 者 修 改 基 础 信 息 预 算 数 据, 需 要 各 部 门 单 位 进 行 编 报 输 出 报 表 用 于 审 核 汇 总 输 出 数 据 信 息 省 级 部 门 单 位 只 需 利 用 部 门 预 算 编 审 系 统 完 成 部 门 预 算 录 入 报 表, 通 过 部 门 预 算 编 审 系 统 报 表 查 询 菜 单 输 出 报 表 七 2014 年 度 省 级 部 门 预 算 编 制 的 政 策 要 点 ( 一 ) 完 整 编 制 部 门 收 入 预 算 规 范 部 门 单 位 收 入 管 理, 优 先 使 用 单 位 基 本 账 户 结 余 资 金, 统 筹 安 排 部 门 执 收 的 非 税 收 入 1. 优 先 使 用 机 关 单 位 基 本 户 资 金 根 据 规 定, 省 级 各 行 政 机 关 ( 含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下 同 ) 于 2012-2014 年 期 间 将 基 本 账 户 历 年 滚 存 结 余 资 金 使 用 清 理 完 毕 各 行 政 机 关 应 将 基 本 账 户 中 尚 未 使 用 的 结 余 资 金 全 额 编 入 2014 年 收 入 预 算, 并 足 额 动 用 安 排 支 出 2014 年 度 预 算 执 行 完 毕 后 仍 有 结 余 的, 省 财 政 将 按 规 定 进 行 清 理, 并 适 时 实 现 基 本 账 户 零 余 额 化 2. 改 进 单 位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管 理 规 范 核 定 单 位 执 收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收 入 可 用 金 额, 本 年 度 在 编 制 单 位 下 年 度 收 入 时, 原 则 上 按 照 单 位 上 年 度 收 入 决 算 数 核 定 其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收 入 可 用 金 额, 即 2014 年 收 入 按 照 2012 年 度 收 入 决 算 数 填 报, 以 后 年 度 以 此 类 推 6

3. 统 筹 安 排 财 政 专 户 管 理 的 其 他 非 税 资 金 对 于 单 位 执 收 并 纳 入 财 政 专 户 管 理 的 其 他 非 税 资 金, 原 则 上 按 预 计 征 收 数 的 80% 核 定 单 位 可 用 金 额 ( 省 质 监 局 食 药 监 局 两 家 垂 管 部 门 除 外 ), 年 终 按 实 际 征 收 数 的 20% 统 一 缴 入 国 库, 统 筹 安 排 用 于 民 生 事 项 ( 二 ) 规 范 编 制 部 门 支 出 预 算 1. 落 实 厉 行 节 约 政 策 规 定 (1) 压 减 一 般 性 支 出 认 真 落 实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制 止 浪 费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行 政 机 关 和 全 额 事 业 单 位 2014 年 专 项 支 出 中 用 于 三 公 经 费 会 议 费 培 训 费 等 方 面 的 一 般 性 支 出, 统 一 按 2013 年 度 预 算 压 减 5%, 压 减 资 金 将 优 先 用 于 保 障 绩 效 工 资 等 刚 性 支 出 (2) 单 独 核 定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用 车 运 行 费 按 照 省 政 府 廉 政 工 作 会 议 公 车 购 置 和 运 行 经 费 只 减 不 增 的 有 关 要 求, 在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中 单 独 核 定 机 关 公 务 用 车 运 行 费 ( 按 车 辆 编 制 和 定 额 标 准 计 算 数 与 上 年 预 算 数 孰 低 原 则 核 定 ), 统 一 列 入 基 本 支 出, 专 项 支 出 中 不 再 安 排 (3) 按 照 停 止 新 建 楼 堂 馆 所 和 三 项 清 理 的 要 求 安 排 预 算 落 实 省 委 办 公 厅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党 政 机 关 停 止 新 建 楼 堂 馆 所 和 清 理 办 公 用 房 的 通 知 ( 苏 办 发 2013 22 号 ) 规 定, 党 政 机 关 新 建 楼 堂 馆 所 经 费 不 予 安 排, 维 修 改 造 项 目 经 费 按 规 定 权 限 报 批 后 安 排 省 级 各 部 门 和 单 位 要 按 照 省 委 办 公 厅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开 展 节 庆 论 坛 展 会 摸 底 普 查 和 规 范 工 作 的 通 知 ( 苏 办 发 电 2013 41 号 ) 和 省 委 办 公 厅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清 理 规 范 创 建 达 标 活 动 的 通 知 ( 苏 办 发 电 2013 42 号 ) 要 求, 清 理 规 范 节 庆 论 坛 展 会 创 建 达 标 等 活 动 清 理 后 批 准 保 留 的 事 项, 方 可 按 规 定 安 排 财 政 资 金 7

2. 完 善 绩 效 工 资 财 政 保 障 政 策 对 于 已 经 核 定 绩 效 工 资 的 事 业 单 位, 从 2014 年 起, 按 照 先 退 休 后 在 职 和 先 工 资 后 项 目 的 总 体 原 则, 逐 步 完 善 其 绩 效 工 资 财 政 保 障 政 策 在 经 费 来 源 上, 首 先 通 过 单 位 非 税 收 入 解 决 ; 没 有 非 税 收 入 或 非 税 收 入 不 足 以 安 排 的, 通 过 核 减 单 位 项 目 经 费 调 剂 解 决 ; 单 位 没 有 项 目 经 费 的, 通 过 部 门 项 目 经 费 调 剂 解 决 ; 确 难 调 剂 的, 由 省 财 政 逐 家 核 定 后 予 以 新 增 安 排 对 于 二 上 时 仍 未 核 定 绩 效 工 资 的 事 业 单 位, 其 2014 年 人 员 工 资 经 费 按 2013 年 预 算 数 安 排, 不 予 调 整 3. 深 化 专 项 支 出 预 算 改 革 (1) 保 障 重 点 支 出 2014 年 省 级 部 门 预 算 编 制 坚 持 两 增 两 减, 即 : 新 增 财 力 主 要 用 于 中 央 和 省 委 省 政 府 明 确 的 重 大 民 生 政 策, 保 障 重 点 支 出 需 要 和 城 市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苏 北 发 展 六 大 关 键 性 工 程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等 重 大 项 目 实 施 ; 对 开 展 实 质 性 整 合 采 用 因 素 法 分 配 和 资 金 有 偿 使 用 等 创 新 成 效 好 的 专 项 资 金, 适 当 增 加 其 预 算 规 模 ; 对 资 金 执 行 进 度 慢 的 结 余 结 转 大 的 专 项 资 金, 予 以 扣 减 其 规 模 ; 对 资 金 使 用 绩 效 差 的 审 计 和 监 督 检 查 发 现 问 题 的 专 项 资 金, 予 以 扣 减 其 规 模 另 外, 对 竞 争 性 领 域 项 目 资 金 原 则 上 不 增 加 (2) 创 新 资 金 管 理 方 式 继 续 推 行 专 项 资 金 实 质 性 整 合, 避 免 简 单 归 并 项 目 或 大 类 套 小 项 等 形 式 合 并 ; 完 善 整 合 资 金 管 理 制 度, 集 中 财 力 办 大 事 ; 继 续 推 进 资 金 分 配 方 式 创 新 一 是 整 合 部 门 内 部 专 项 资 金 省 级 各 部 门 和 单 位 要 归 并 安 排 零 星 分 散 使 用 方 向 类 同 支 持 对 象 相 近 的 项 目, 调 整 取 消 效 益 低 下 的 项 目, 按 照 本 单 位 的 职 能 范 围, 集 中 用 于 年 度 重 点 工 作 任 务 二 是 整 合 跨 部 门 专 项 资 金 将 本 部 门 管 理 的 使 用 方 向 相 近 或 相 同 的 专 项 资 金 进 行 整 合 归 并, 集 中 投 向 省 政 府 确 定 的 特 定 领 域, 发 挥 资 金 的 倍 增 效 应 继 续 推 进 村 8

庄 环 境 整 治 环 境 保 护 等 专 项 资 金 整 合 三 是 整 合 省 对 市 县 专 项 资 金 总 结 2013 年 度 试 点 经 验, 改 进 和 完 善 2014 年 度 省 对 市 县 财 政 专 项 转 移 支 付 资 金 整 合 工 作, 充 分 发 挥 各 方 积 极 性, 提 高 试 点 成 效 四 是 鼓 励 采 用 因 素 法 分 配 专 项 资 金 按 照 江 苏 省 省 对 市 县 财 政 专 项 转 移 支 付 资 金 因 素 法 分 配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继 续 完 善 商 务 发 展 资 金 省 级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引 导 资 金 农 业 实 用 技 术 和 农 民 创 业 培 训 专 项 资 金 土 地 规 模 流 程 专 项 资 金 秸 杆 还 田 专 项 资 金 等 6 项 资 金 的 因 素 法 分 配 工 作 机 制, 并 鼓 励 更 多 专 项 资 金 采 用 因 素 法 分 配 方 式, 通 过 确 定 量 化 指 标 权 重 系 数 和 计 算 公 式, 使 资 金 分 配 更 加 规 范 客 观 公 正 试 点 部 门 和 单 位 要 在 二 上 时 报 送 因 素 法 分 配 方 案 五 是 完 善 专 项 资 金 有 偿 使 用 试 点 在 继 续 做 好 农 业 产 业 化 专 项 资 金 现 代 种 业 发 展 扶 持 专 项 资 金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组 织 专 项 资 金 现 代 服 务 业 ( 文 化 产 业 ) 发 展 资 金 现 代 服 务 业 ( 软 件 产 业 ) 发 展 资 金 省 级 中 小 科 技 型 企 业 发 展 专 项 引 导 资 金 企 业 创 新 与 成 果 转 化 专 项 资 金 等 7 项 资 金 有 偿 使 用 工 作 的 基 础 上, 省 级 各 部 门 和 单 位 对 竞 争 性 行 业 项 目 资 金 要 尽 可 能 采 用 资 金 改 基 金 等 有 偿 使 用 方 式, 运 用 市 场 化 运 作 模 式, 放 大 资 金 效 用, 增 强 资 金 使 用 主 体 责 任 六 是 继 续 扩 大 专 项 改 一 般 性 转 移 支 付 资 金 规 模 优 化 省 对 市 县 转 移 支 付 结 构, 不 断 提 高 一 般 性 转 移 支 付 规 模 和 比 例, 减 少 专 项 转 移 支 付 对 于 政 法 转 移 支 付 资 金 及 按 人 均 标 准 测 算 补 助 方 法 和 对 象 相 对 固 定 的 教 育 医 疗 卫 生 社 保 等 民 生 类 资 金, 改 为 通 过 一 般 性 转 移 支 付 下 达 七 是 完 善 省 对 市 县 专 项 资 金 配 套 政 策 在 规 范 清 理 的 基 础 上, 对 确 市 县 配 套 的 专 项 资 金, 按 照 市 县 财 政 保 障 能 力 分 类 分 档 标 准, 统 一 配 套 要 求 (3) 细 化 预 算 编 制 一 是 清 理 规 范 单 位 发 展 专 项 省 级 各 部 门 和 单 位 要 结 合 职 能 特 点 和 业 务 性 质, 健 全 项 目 职 能 目 录 体 系 严 格 9

界 定 常 年 项 目 和 一 次 性 项 目, 常 年 项 目 在 项 目 库 中 实 行 锁 定, 年 度 间 强 制 滚 动 ; 一 次 性 项 目 重 新 申 报 省 级 各 部 门 和 单 位 在 编 制 项 目 支 出 预 算 时, 必 须 在 预 算 编 制 系 统 中 准 确 描 述 实 施 依 据 实 施 内 容 支 出 明 细 等 内 容, 不 得 使 用 详 见 附 件 等 间 接 性 描 述 二 是 严 格 区 分 省 直 发 展 专 项 和 市 县 发 展 专 项 省 级 各 部 门 和 单 位 要 将 省 级 和 市 县 共 用 的 专 项 资 金 ( 包 括 非 税 资 金 中 专 项 收 入 安 排 的 支 出 ) 分 别 在 省 直 发 展 专 项 和 市 县 发 展 专 项 中 列 示, 分 别 申 报, 不 得 混 用 对 使 用 水 资 源 费 排 污 费 矿 产 资 源 专 项 收 入 教 育 费 附 加 海 域 使 用 金 等 专 项 收 入 安 排 的 支 出, 要 细 化 到 具 体 项 目, 不 得 笼 统 填 报 三 是 对 部 分 项 目 资 金 进 行 三 年 滚 动 预 算 试 点 选 择 农 村 饮 水 安 全 城 市 环 境 整 治 农 村 环 境 整 治 农 村 危 房 改 造 苏 北 发 展 六 大 关 键 性 工 程 等 项 目 资 金, 试 行 编 制 三 年 滚 动 预 算, 在 细 化 编 制 2014 年 预 算 的 同 时, 还 需 分 别 明 确 该 项 目 2015 和 2016 年 度 规 模 4. 完 善 预 算 安 排 三 挂 钩 机 制 (1) 完 善 预 算 安 排 与 执 行 进 度 挂 钩 机 制 2013 年 9 月 底, 单 位 发 展 专 项 和 省 直 发 展 专 项 支 出 进 度 未 达 75% 市 县 发 展 专 项 支 出 进 度 未 达 90% 的, 按 其 实 际 进 度 与 目 标 进 度 相 差 的 百 分 点, 以 2013 年 专 项 资 金 预 算 为 基 数, 相 应 压 减 2014 年 预 算 同 时, 将 部 门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审 计, 财 政 监 督 检 查 决 算 真 实 性 核 查 等 结 果 作 为 部 门 预 算 编 制 的 重 要 参 考 依 据, 对 上 年 预 算 执 行 存 在 重 大 问 题 的 部 门 和 单 位, 相 应 压 减 其 下 年 度 预 算 规 模 (2) 完 善 预 算 安 排 与 结 余 结 转 资 金 挂 钩 机 制 对 2012 年 尚 有 结 余 未 使 用 的 项 目, 不 得 增 加 2014 年 预 算 ; 结 余 较 大 且 使 用 较 慢 的, 相 应 压 减 2014 年 预 算 (3) 完 善 预 算 安 排 与 单 位 基 本 账 户 资 金 挂 钩 机 制 2012-2014 年 省 级 各 机 关 单 位 要 将 基 本 账 户 的 历 年 滚 存 结 余 资 金 使 用 清 理 完 10

毕, 优 先 动 用 基 本 账 户 结 余 资 金 安 排 支 出 ( 三 ) 规 范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编 制, 加 强 与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编 制 的 协 调 和 衔 接 基 金 收 入 预 算 要 在 以 前 年 度 基 金 收 入 执 行 数 基 数 上, 考 虑 经 济 形 势 变 化 政 策 调 整 等 因 素, 按 照 应 收 尽 收 该 支 则 支 的 原 则, 合 理 预 测 各 项 基 金 收 入, 积 极 稳 妥 地 安 排 各 项 基 金 支 出, 重 点 支 持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薄 弱 环 节 和 重 点 领 域 同 时, 加 强 与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编 制 的 协 调 和 衔 接, 发 挥 财 政 资 金 的 合 力 进 一 步 提 高 基 金 预 算 编 制 的 完 整 性 准 确 性 和 精 细 化 程 度, 减 少 预 留 安 排 和 代 编 预 算, 并 逐 步 细 化 到 具 体 项 目 ( 四 ) 加 强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2014 年 起, 在 所 有 一 级 预 算 单 位 全 面 推 行 绩 效 目 标 管 理 将 绩 效 目 标 编 制 范 围 扩 大 到 所 有 市 县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细 化 编 制 的 绩 效 目 标 按 部 门 预 算 二 上 时 间 同 步 报 送 省 财 政 对 单 位 编 制 的 项 目 绩 效 目 标 实 施 可 行 性 预 算 资 金 安 排 等 内 容 进 行 审 核 后, 按 照 部 门 预 算 二 下 时 间 同 步 下 达, 并 作 为 预 算 绩 效 目 标 管 理 绩 效 跟 踪 监 控 及 开 展 绩 效 评 价 的 依 据 同 时, 省 财 政 将 以 前 年 度 专 项 资 金 绩 效 评 价 审 计 监 督 检 查 等 结 果 作 为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编 制 的 重 要 参 考 依 据 之 一 ( 五 ) 深 化 资 产 配 置 预 算 管 理 2014 年 起, 省 级 各 部 门 和 单 位 全 部 纳 入 资 产 配 置 预 算 管 理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房 屋 车 辆 配 置 标 准 及 江 苏 省 省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部 分 国 有 资 产 配 置 预 算 标 准 ( 苏 财 规 2013 18 号 ) 等 规 定, 编 制 房 屋 构 筑 物 维 修 及 车 辆 专 用 设 备 通 用 资 产 等 配 置 预 算 省 级 各 部 门 和 单 位 编 报 新 增 资 产 配 置 预 算 后, 省 财 政 厅 根 据 各 单 位 资 产 可 配 置 量 上 限, 对 部 门 单 位 一 上 编 报 的 资 产 配 置 预 算 进 行 初 审, 在 11

此 基 础 上, 结 合 财 力 对 新 增 资 产 配 置 预 算 进 行 复 审, 复 审 只 做 减 法 新 增 资 产 配 置 预 算 纳 入 部 门 预 算 一 并 批 复 下 达 在 年 度 预 算 执 行 中 原 则 上 不 再 追 加 资 产 配 置 预 算, 确 保 资 产 配 置 预 算 编 制 的 科 学 合 理 和 严 肃 规 范 ( 六 ) 规 范 编 制 政 府 采 购 预 算 并 强 化 执 行 一 是 规 范 编 制, 应 编 尽 编 凡 属 政 府 采 购 范 围 的 支 出 项 目, 均 应 按 货 物 工 程 和 服 务 分 类, 依 照 政 府 采 购 品 目 分 类 目 录, 与 部 门 预 算 同 步 编 制 政 府 采 购 预 算 二 是 分 类 填 列, 全 面 编 制 货 物 类 预 算 按 资 产 配 置 标 准 编 制 工 程 类 预 算 应 编 制 公 开 招 标 限 额 以 上 及 以 下 的 所 有 项 目 服 务 类 预 算 要 将 公 共 服 务 商 务 服 务 及 专 业 服 务 项 目 全 面 纳 入 政 府 采 购 预 算 三 是 加 强 管 理, 严 格 执 行 对 基 本 支 出 和 专 项 支 出 中 属 政 府 采 购 范 畴 的 项 目, 应 按 政 府 采 购 预 算 计 划 管 理 要 求 审 核 执 行 年 度 执 行 中 追 加 或 调 整 的 部 门 支 出 预 算, 凡 属 政 府 采 购 范 畴 的 项 目, 应 同 时 追 加 或 调 整 政 府 采 购 预 算 强 化 预 算 约 束, 严 格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政 府 采 购 行 为 对 未 按 规 定 编 报 政 府 采 购 预 算 计 划 的, 省 财 政 厅 预 算 管 理 业 务 处 室 不 予 审 批,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不 予 采 购, 国 库 支 付 部 门 不 予 支 付 采 购 资 金 ( 七 ) 积 极 稳 妥 推 进 部 门 预 算 公 开 省 级 各 部 门 和 单 位 要 进 一 步 强 化 公 开 主 体 责 任 意 识, 将 部 门 预 决 算 三 公 经 费 民 生 类 专 项 支 出 等 纳 入 常 态 化 的 公 开 内 容, 进 一 步 完 善 预 算 公 开 日 常 工 作 机 制,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强 化 内 部 管 理, 夯 实 公 开 基 础, 按 照 统 一 公 开 口 径 统 一 公 开 格 式 统 一 公 开 时 限 等 公 开 要 求, 依 法 合 规 积 极 稳 妥 地 公 开 本 部 门 单 位 预 决 算 信 息, 及 时 做 好 舆 论 宣 传 和 解 释 工 作 省 财 政 厅 将 坚 持 按 照 中 央 省 委 省 政 府 预 算 信 息 公 开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进 一 步 深 化 细 化 公 开 工 作, 加 强 工 作 协 调, 完 善 预 算 公 开 反 馈 和 督 查 机 制, 督 促 指 导 省 级 各 12

部 门 和 单 位 做 好 公 开 工 作 八 2014 年 省 级 部 门 预 算 的 主 要 变 化 ( 一 ) 进 一 步 推 广 使 用 省 级 部 门 预 算 基 础 信 息 库 动 态 平 台 ( 简 称 : 动 态 平 台 ) 除 垂 直 管 理 部 门 省 属 高 校 外, 其 他 省 级 各 部 门 单 位 一 律 通 过 动 态 平 台 填 报 调 整 部 门 预 算 基 础 信 息, 打 印 出 省 级 部 门 预 算 基 础 信 息 变 动 申 请 表, 经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盖 章 确 认, 并 附 有 关 依 据 资 料 等 报 省 财 政 厅 审 核 通 过 后, 正 式 转 入 省 级 部 门 预 算 基 础 信 息 管 理 库, 作 为 编 制 年 度 预 算 及 办 理 调 整 追 加 的 依 据 动 态 平 台 重 点 是 要 强 化 对 变 动 基 础 信 息 的 日 常 审 核 管 理, 并 不 改 变 二 上 二 下 流 程 省 级 各 部 门 单 位 按 照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更 新 2013 年 度 省 级 部 门 预 算 基 础 信 息 及 集 中 办 理 部 分 追 加 事 项 的 通 知 ( 苏 财 预 2013 39 号 ) 更 新 的 基 础 信 息, 经 报 省 财 政 厅 审 核 后 现 已 作 为 一 上 初 始 基 础 信 息 部 门 预 算 编 审 系 统 基 础 信 息 申 报 管 理 菜 单 已 关 闭 录 入 功 能, 只 可 查 询 正 式 转 入 省 级 部 门 预 算 基 础 信 息 管 理 库 的 基 础 信 息 ( 当 前 布 置 阶 段, 仅 可 查 看 到 一 上 的 初 始 基 础 信 息 ) ( 二 ) 全 面 编 制 资 产 配 置 预 算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新 增 资 产 配 置 管 理 与 部 门 预 算 编 制 相 结 合,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中 全 面 编 制 资 产 配 置 预 算 即 所 有 省 级 部 门 单 位 都 将 填 报 一 上 录 入 表 06-1 省 级 单 位 主 要 办 公 设 备 情 况 表 和 一 上 录 入 表 06-2 省 级 单 位 新 增 资 产 配 置 预 算 申 请 表 在 申 报 专 项 支 出 预 算 中 凡 涉 及 新 增 资 产 配 置, 必 须 明 细 填 报 拟 配 置 资 产 明 细 名 称 数 量 单 价 等 部 门 预 算 编 审 系 统 将 自 动 生 成 一 上 录 入 表 06-2 省 级 单 位 新 增 资 产 配 置 预 算 申 请 表, 并 已 根 据 江 苏 省 省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部 分 国 有 资 产 配 置 预 算 标 准 ( 修 订 ) 等 规 定, 相 应 调 整 有 13

关 资 产 配 置 标 准 及 限 额 ( 三 ) 加 强 非 税 收 入 的 管 理 1. 规 范 名 称 和 编 码 根 据 江 苏 省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目 录 ( 截 至 2013 年 7 月 ) 和 2014 年 政 府 收 支 分 类 科 目 对 非 税 收 入 项 目 名 称 代 码 进 行 了 修 改 与 规 范 2. 强 化 编 报 与 审 核 省 级 各 部 门 单 位 填 报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 时, 必 须 对 应 到 具 体 项 目, 不 得 选 择 其 他 同 时, 省 财 政 厅 将 部 门 预 算 编 审 系 统 预 算 执 行 系 统 非 税 收 入 管 理 系 统 的 非 税 收 入 进 行 三 系 统 比 对 审 核, 确 保 非 税 收 入 征 收 计 划 预 计 准 确 3. 调 整 部 分 非 税 收 入 2014 年 度 可 用 数 填 报 口 径 为 体 现 收 支 两 条 线 要 求, 原 则 上 按 照 单 位 2012 年 度 收 入 决 算 数 核 定 执 收 单 位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可 用 数 特 殊 需 调 整 的, 如 增 减 收 费 项 目 收 费 标 准 调 整 等, 则 需 另 行 填 报 并 提 供 依 据, 省 财 政 厅 将 重 新 测 算 核 定 按 照 适 度 集 中 省 级 部 门 单 位 ( 除 省 质 监 局 省 药 监 局 外 ) 其 他 非 税 收 入 20% 的 要 求, 其 他 非 税 资 收 入 2014 年 度 可 用 数 按 2014 年 度 预 计 征 收 数 的 80% 核 定, 年 度 执 行 中 亦 按 实 际 征 收 数 的 80% 进 行 控 制, 年 末 清 算 ( 四 ) 限 额 控 制 1. 专 项 支 出 预 算 申 报 规 模 原 则 上 不 高 于 2013 年 度 部 门 预 算 安 排 数 部 门 预 算 编 审 系 统 设 定 了 单 位 发 展 项 目 ( 除 高 校 垂 管 单 位 ) 申 报 规 模 不 高 于 上 年 公 共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资 金 控 制 数 2. 压 缩 三 公 经 费 会 议 费 培 训 费 等 一 般 性 支 出 所 有 省 级 部 门 单 位 三 公 经 费 规 模 零 增 长, 在 此 基 础 上, 省 级 机 关 全 额 拨 款 单 位 按 2013 年 度 专 项 支 出 预 算 公 共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资 金 安 排 的 三 公 经 费 会 议 费 培 训 费 等 一 般 性 支 出 压 缩 5%, 已 在 部 门 预 算 编 审 系 统 设 定 了 相 应 的 限 额 公 式 14

3. 单 独 核 定 省 级 机 关 公 务 用 车 运 行 维 护 费 111 家 省 级 机 关 ( 具 体 名 单 见 下 表 ) 将 不 得 在 专 项 支 出 预 算 中 安 排 公 务 用 车 运 行 维 护 费, 统 一 列 入 基 本 支 出 预 算 安 排, 并 按 照 车 辆 编 制 数 实 有 数 车 辆 运 行 费 定 额 标 准 计 算, 结 合 不 高 于 2013 年 度 部 门 预 算 安 排 数 原 则 进 行 综 合 核 定 在 部 门 预 算 编 审 系 统, 纳 入 单 独 核 定 范 围 的 111 家 省 级 机 关 专 项 支 出 预 算 取 消 了 公 务 用 车 运 行 维 护 费 经 济 科 目, 申 报 规 模 已 按 2013 年 度 部 门 预 算 专 项 支 出 公 共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资 金 安 排 车 辆 运 行 维 护 费 数 额 予 以 了 扣 减 单 独 核 定 公 务 用 车 运 行 维 护 费 单 位 名 录 单 位 编 码 单 位 名 称 单 位 编 码 单 位 名 称 001002 江 苏 省 委 办 公 厅 066002 江 苏 省 监 狱 管 理 局 002002 江 苏 省 人 大 办 公 厅 067002 江 苏 省 劳 动 教 养 工 作 管 理 局 003002 江 苏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072002 江 苏 省 委 610 办 公 室 004002 江 苏 省 政 协 办 公 厅 074002 江 苏 省 教 育 厅 005002 江 苏 省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办 公 厅 075008 江 苏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006002 江 苏 省 委 组 织 部 076002 江 苏 省 科 学 技 术 协 会 007002 江 苏 省 委 宣 传 部 077002 江 苏 省 文 化 厅 008002 江 苏 省 委 统 战 部 078002 江 苏 省 新 闻 出 版 局 009002 江 苏 省 委 政 法 委 员 会 079002 江 苏 省 体 育 局 010002 江 苏 省 委 研 究 室 081002 江 苏 省 广 播 电 视 局 011002 江 苏 省 委 台 湾 工 作 办 公 室 082002 江 苏 省 人 口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012002 江 苏 省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083002 中 共 江 苏 省 委 党 校 013002 江 苏 省 委 省 级 机 关 工 委 084002 江 苏 文 学 艺 术 界 联 合 会 014002 江 苏 省 委 老 干 部 局 085002 江 苏 作 家 协 会 015002 江 苏 省 委 党 史 工 办 086002 江 苏 省 档 案 局 ( 馆 ) 016002 共 青 团 江 苏 省 委 087002 江 苏 省 社 会 科 学 院 017002 江 苏 省 妇 女 联 合 会 088002 江 苏 省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界 联 合 会 018002 群 众 杂 志 社 089002 江 苏 省 地 方 志 编 纂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019002 江 苏 省 社 会 主 义 学 院 091002 江 苏 省 知 识 产 权 局 021002 江 苏 省 省 级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095002 江 苏 省 卫 生 厅 023002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机 关 097002 江 苏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024002 江 苏 省 审 计 厅 098002 江 苏 省 民 政 厅 025002 江 苏 省 政 府 参 事 室 099002 江 苏 省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15

026002002 江 苏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101002 江 苏 省 林 业 局 027002 江 苏 省 统 计 局 102002 江 苏 省 农 业 委 员 会 028002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法 制 办 公 室 103002 江 苏 省 农 业 科 学 院 029002 江 苏 省 政 府 研 究 室 104002 江 苏 省 委 农 工 办 031002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外 事 办 公 室 105002 江 苏 省 水 利 厅 机 关 032002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侨 务 办 公 室 107002 江 苏 省 农 业 机 械 管 理 局 033002 江 苏 省 民 族 委 员 会 108002 江 苏 省 海 洋 与 渔 业 局 034002 江 苏 省 信 访 局 109002 江 苏 省 农 业 资 源 开 发 局 035002 江 苏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114002 江 苏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本 级 036002 江 苏 省 商 务 厅 115002 江 苏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037002 江 苏 省 旅 游 局 116002 江 苏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038002 江 苏 省 民 防 局 116008002 江 苏 省 无 线 电 管 理 局 039002 中 国 国 际 贸 易 促 进 委 员 会 江 苏 省 分 会 118002 江 苏 省 粮 食 局 040002 江 苏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119002 江 苏 省 测 绘 地 理 信 息 局 044002 江 苏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120002 江 苏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045002 中 国 致 公 党 江 苏 省 委 员 会 122002 江 苏 省 物 价 局 046002 中 国 民 主 同 盟 江 苏 省 委 员 会 123002 江 苏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047002 江 苏 省 工 商 业 联 合 会 123024 江 苏 省 铁 路 办 公 室 048002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江 苏 省 委 员 会 124002 江 苏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049002 中 国 九 三 学 社 江 苏 省 委 员 会 126002 江 苏 省 地 质 矿 产 勘 查 局 050002 中 国 民 进 江 苏 省 委 员 会 129002 江 苏 省 有 色 金 属 华 东 地 质 勘 查 局 051002 中 国 农 工 民 主 党 江 苏 省 委 员 会 131002 江 苏 省 供 销 合 作 总 社 052002 中 国 民 革 江 苏 省 委 员 会 135002 江 苏 省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053002 江 苏 省 归 国 华 侨 联 合 会 136002 江 苏 省 太 湖 水 污 染 防 治 办 公 室 054002 江 苏 省 台 湾 同 胞 联 谊 会 137002 江 苏 省 沿 海 地 区 发 展 办 公 室 055002 江 苏 省 黄 埔 军 校 同 学 会 152002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驻 北 京 办 事 处 056002 江 苏 省 红 十 字 会 153002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驻 上 海 办 事 处 059002 江 苏 省 专 用 通 信 局 154002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驻 山 西 办 事 处 061002 江 苏 省 公 安 厅 机 关 155002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驻 深 圳 办 事 处 ( 驻 广 州 办 ) 062002 江 苏 省 国 家 安 全 厅 156002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驻 西 北 办 事 处 063002 江 苏 省 人 民 检 察 院 157002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064002 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158002 江 苏 省 文 物 局 065002 江 苏 省 司 法 厅 ( 五 ) 专 设 事 业 单 位 绩 效 工 资 通 用 目 录 按 照 先 人 员 后 项 目 的 支 出 安 排 要 求, 省 级 各 部 门 单 位 16

在 一 上 专 项 支 出 预 算 申 报 过 程 中, 应 自 行 调 整 专 项 支 出 安 排 结 构 凡 拟 从 专 项 支 出 中 调 整 用 于 事 业 绩 效 工 资 发 放, 则 应 调 减 相 关 专 项 后, 新 增 一 项 事 业 单 位 绩 效 工 资 项 目, 并 选 择 通 用 目 录 为 事 业 单 位 绩 效 工 资, 在 专 项 内 容 中 分 别 列 明 用 于 发 放 在 职 人 员 退 休 人 员 绩 效 工 资 的 具 体 数 额 和 项 目 ( 六 ) 试 编 三 年 滚 动 专 项 支 出 预 算 对 农 村 饮 水 安 全 城 市 环 境 整 治 农 村 环 境 整 治 农 村 危 房 改 造 苏 北 关 键 性 工 程 等 项 目 资 金 试 行 编 制 三 年 滚 动 预 算, 在 项 目 库 申 报 三 年 总 预 算 规 模 和 2014 年 度 预 算 的 同 时, 还 需 在 专 项 内 容 中 明 确 该 项 目 2015 和 2016 年 度 规 模 及 相 应 的 实 施 内 容 等 ( 七 ) 部 门 预 算 编 报 相 关 表 式 变 化 1.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绩 效 工 资 有 关 政 策 要 求, 新 增 一 上 录 入 表 03-2 省 级 单 位 综 合 信 息 情 况 表 之 二 修 改 一 上 录 入 表 04-2 省 级 单 位 事 业 在 职 在 编 人 员 信 息 情 况 表 和 一 上 录 入 表 05-2 省 级 单 位 事 业 退 休 人 员 信 息 情 况 表 2. 为 加 强 公 务 用 车 管 理, 对 一 上 录 入 表 06-1 省 级 单 位 主 要 办 公 设 备 情 况 表 一 上 录 入 表 06-3 省 级 单 位 主 要 办 公 设 备 ( 车 辆 ) 情 况 表 中 有 关 公 务 用 车 的 明 细 情 况 进 行 了 细 化 和 规 范 如 将 省 部 领 导 用 车 归 并 在 一 般 公 务 用 车, 将 执 法 执 勤 用 车 分 为 一 般 执 法 执 勤 用 车 和 增 加 了 有 关 公 务 用 车 的 2012 年 行 驶 里 程 预 计 2013 年 度 开 支 数 明 细 项 目 3. 为 进 一 步 完 善 生 均 拨 款 体 系, 增 加 一 上 录 入 表 07-4 省 级 高 职 院 校 外 聘 兼 职 教 师 信 息 情 况 表, 此 表 仅 供 省 级 高 职 院 校 填 报 同 时, 博 士 硕 士 研 究 生 仅 按 国 家 计 划 内 无 工 作 的 在 校 普 通 生 测 算 生 均 财 政 拨 款 4. 规 范 公 共 财 政 资 金 口 径 公 共 财 政 资 金 = 公 共 财 政 拨 款 ( 补 17

助 ) 资 金 + 预 算 管 理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 专 项 收 入 各 二 上 输 出 表 已 按 此 口 径 调 整 相 关 表 式 九 省 级 部 门 预 算 报 送 要 求 本 次 印 发 的 手 册 中 各 类 报 表 为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通 用 表 样 录 入 报 表 之 前, 省 级 各 部 门 单 位 应 登 录 部 门 预 算 编 审 系 统, 在 线 下 载 部 门 预 算 编 制 资 料 ( 离 线 版 用 户 必 须 接 收 省 财 政 厅 下 发 的 参 数 光 盘 ) ( 一 ) 报 送 资 料 要 求 省 级 各 部 门 单 位 必 须 按 省 财 政 厅 要 求 的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格 式, 上 报 正 式 的 部 门 预 算 一 上 二 上 输 出 报 表 单 位 名 称 应 填 写 规 范 的 全 称 软 件 默 认 打 印 纸 为 A3 纸, 也 可 自 行 定 义 表 内 数 据 以 万 元 为 单 位,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数 据 的 计 量 单 位 必 须 符 合 填 表 要 求 主 管 部 门 必 须 报 送 经 单 位 领 导 签 字 盖 章 后 的 本 系 统 汇 总 的 部 门 预 算 一 上 或 二 上 输 出 报 表 (A3 纸 打 印 表 ) 一 套, 部 门 预 算 相 关 的 附 报 资 料 ( 如 : 省 级 部 门 预 算 基 础 信 息 变 动 申 请 表 机 构 编 制 情 况 工 资 变 动 审 批 专 项 申 报 资 料 等 ) 和 各 部 门 概 况 下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 纸 制 版 ) 报 省 财 政 厅 对 口 联 系 业 务 处 室 涉 及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的 有 关 资 料, 主 管 部 门 还 应 报 送 综 合 处 离 线 版 预 算 上 报 数 据 包 部 门 概 况 和 下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 电 子 版 ) 报 省 财 政 厅 预 算 处 ( 中 心 ) 部 门 概 况 和 下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 电 子 版 ) 也 可 通 过 部 门 预 算 编 审 系 统 预 算 编 审 模 块 下 的 编 制 说 明 附 件 菜 单 进 行 报 送 ( 二 ) 离 线 操 作 要 求 作 为 过 渡 措 施, 现 阶 段 仅 垂 直 管 理 部 门 省 属 高 校 仍 可 采 用 离 线 方 式 编 报 离 线 软 件 程 序 每 年 更 新 省 级 各 部 门 单 位 首 先 应 下 载 部 门 预 算 编 审 系 统 ( 离 线 版 ), 接 收 省 财 政 厅 下 达 的 数 据 参 数 盘 后 18

方 能 操 作 预 算 数 据 审 核 通 过 后, 各 主 管 部 门 制 作 数 据 光 盘 报 送 至 省 财 政 厅 预 算 处 ( 中 心 ) ( 三 ) 密 钥 申 请 要 求 按 保 密 管 理 的 相 关 要 求, 省 级 部 门 预 算 编 审 系 统 为 网 络 版 软 件, 省 级 各 部 门 单 位 应 使 用 部 门 预 算 密 钥 登 录 省 财 政 厅 网 站 省 级 各 部 门 单 位 申 请 密 钥 应 按 照 省 财 政 厅 信 息 中 心 有 关 要 求, 填 写 密 钥 申 领 表,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 四 ) 联 系 方 式 1. 业 务 咨 询 联 系 方 式 : 处 室 姓 名 电 话 房 间 号 预 算 处 ( 中 心 ) 曹 林 华 83633306 1310 曹 洁 李 微 波 83633036 83633306 1309 1310 姚 婕 83633036 1309 周 萍 83633265 1308 王 开 洋 83633266 1308 王 炜 83633266 1308 各 业 务 处 专 管 员 2. 省 财 政 厅 预 算 审 核 电 子 信 箱 :yssh@jscz.gov.cn 3. 在 软 件 及 计 算 机 使 用 方 面 咨 询, 联 系 电 话 电 子 信 箱 财 政 厅 网 站 : 联 系 人 : 陈 杰 张 先 利 联 系 电 话 :83633288 电 子 信 箱 :XXZX-bmys@jscz.gov.cn 网 站 :www.jscz.gov.cn 4. 省 财 政 厅 部 门 预 算 QQ 群 :1YS 群 1:261737313;2YS 群 2:263279256 19

第 二 部 分 省 级 部 门 预 算 一 上 填 报 说 明 一 省 级 部 门 预 算 一 上 录 入 输 出 报 表 种 类 录 入 表 01 省 级 单 位 非 税 资 金 及 其 他 资 金 计 划 表 录 入 表 02 省 级 单 位 历 年 滚 存 结 余 资 金 统 计 调 查 表 录 入 表 03 省 级 单 位 综 合 信 息 情 况 表 ( 之 一 之 二 ) 录 入 表 04 省 级 单 位 在 职 在 编 人 员 信 息 情 况 表 ( 行 政 事 业 ) 录 入 表 05 省 级 单 位 离 退 休 人 员 信 息 情 况 表 ( 行 政 事 业 ) 录 入 表 06 省 级 单 位 主 要 办 公 设 备 情 况 表 ( 之 一 之 二 之 三 ) 录 入 表 07 省 级 院 校 基 本 情 况 表 ( 之 一 之 二 之 三 ) 录 入 表 08 省 级 单 位 专 项 支 出 预 算 情 况 表 ( 资 本 性 非 资 本 性 ) 录 入 表 09 省 级 单 位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表 ( 收 入 支 出 ) 通 过 对 录 入 报 表 基 础 数 据 的 分 类 检 索 统 计, 由 部 门 预 算 编 审 系 统 自 动 生 成 满 足 财 政 预 算 管 理 需 要 的 各 种 类 型 的 部 门 预 算 输 出 报 表, 包 括 : 输 出 表 01 省 级 单 位 非 税 资 金 及 其 他 资 金 计 划 表 输 出 表 02 省 级 单 位 历 年 滚 存 结 余 资 金 统 计 调 查 表 输 出 表 03 省 级 单 位 综 合 信 息 情 况 表 ( 之 一 之 二 ) 输 出 表 04 省 级 单 位 人 员 信 息 情 况 表 输 出 表 05 省 级 单 位 人 员 支 出 信 息 情 况 表 输 出 表 06 省 级 单 位 主 要 办 公 设 备 表 ( 之 一 之 二 之 三 ) 输 出 表 07 省 级 院 校 在 校 学 生 信 息 情 况 表 ( 之 一 之 二 ) 输 出 表 08 省 级 单 位 专 项 支 出 预 算 表 ( 附 9 张 审 核 表 ) 20

输 出 表 09 省 级 单 位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表 ( 收 入 支 出 ) 注 : 以 上 录 入 报 表 输 出 报 表 表 样 详 见 第 十 部 分 省 级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二 省 级 部 门 预 算 一 上 报 表 录 入 说 明 录 入 表 01 省 级 单 位 非 税 资 金 及 其 他 资 金 计 划 表 本 表 反 映 单 位 各 项 非 税 资 金 及 其 他 资 金 预 计 征 收 情 况 非 税 收 入 : 指 除 税 收 收 入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债 务 收 入 住 房 公 积 金 以 外, 各 级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和 代 行 政 府 职 能 的 社 会 团 体 其 他 组 织 在 履 行 国 家 管 理 职 能 行 使 国 有 资 源 ( 资 产 ) 所 有 权 或 者 提 供 公 共 服 务 时, 通 过 征 收 收 取 罚 没 或 者 募 集 受 赠 等 方 式 依 法 取 得 的 资 金 包 括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罚 没 收 入 政 府 性 基 金 国 有 资 源 ( 资 产 ) 有 偿 使 用 收 入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收 入 彩 票 公 益 金 以 政 府 名 义 接 受 捐 赠 收 入 以 及 其 他 应 当 纳 入 非 税 收 入 管 理 的 资 金 纳 入 非 税 收 入 管 理 的 具 体 项 目 目 录, 由 省 财 政 厅 向 社 会 公 布 省 级 各 部 门 单 位 根 据 自 身 组 织 收 入 情 况, 分 别 填 列 本 表 预 算 管 理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专 户 管 理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政 府 性 基 金 专 项 收 入 其 他 非 税 收 入 事 业 收 入 ( 不 含 收 费 ) 经 营 收 入 其 他 收 入 债 务 资 金 ( 银 行 贷 款 ) 上 年 结 转 和 结 余 资 金 等 项 目 的 收 入 数 据 省 级 部 门 预 算 编 审 系 统 已 设 置 好 省 级 各 部 门 单 位 所 对 应 非 税 收 入 的 具 体 收 费 项 目 各 类 非 税 收 入 ( 预 算 管 理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专 户 管 理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政 府 性 基 金 专 项 收 入 其 他 非 税 收 入 ) 都 需 要 将 预 计 本 年 度 征 收 数 预 计 下 年 度 征 收 总 数 下 年 度 可 用 数 三 项 数 据 填 列 齐 全, 其 中 下 年 度 可 用 数 按 照 预 计 2014 年 度 实 际 可 用 数 填 列 ( 预 算 管 理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2014 年 度 可 用 数 原 则 上 按 2012 年 度 决 算 数 核 定 其 他 非 税 收 入 2014 年 可 用 数 原 则 上 按 2014 年 度 预 计 征 收 数 80% 填 21

列 ), 作 为 本 部 门 单 位 预 算 收 入 来 源, 且 支 出 安 排 必 须 与 本 表 填 报 的 各 项 收 入 来 源 平 衡 1. 预 算 管 理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 填 列 按 省 财 政 厅 省 物 价 局 关 于 公 布 江 苏 省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 目 录 规 定 收 缴 的 收 费 收 入, 自 2011 年 度 起, 除 教 育 收 费 外 其 他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全 部 纳 入 预 算 管 理 2. 专 户 管 理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 教 育 收 费 ): 填 列 缴 入 专 户 的 各 类 教 育 收 费 彩 票 销 售 机 构 业 务 费 用 3. 政 府 性 基 金 : 填 列 缴 入 国 库 管 理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收 入 4. 专 项 收 入 : 填 列 缴 入 国 库 管 理 的 排 污 费 收 入 水 资 源 费 收 入 矿 产 资 源 专 项 收 入 国 有 资 源 ( 资 产 ) 有 偿 使 用 收 入 中 - 海 域 使 用 金 等 有 专 门 用 途 的 收 入 5. 其 他 非 税 收 入 : 填 列 单 位 取 得 的 除 上 述 规 定 以 外 的 各 项 非 税 收 入, 包 括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收 入 国 有 资 源 ( 资 产 ) 有 偿 使 用 收 入 ( 利 息 收 入 非 经 营 性 国 有 资 产 出 租 收 入 等 ) 其 他 收 入 ( 国 内 捐 赠 收 入 主 管 部 门 集 中 收 入 其 他 收 入 等 ) 6. 事 业 收 入 ( 不 含 收 费 ): 填 列 事 业 单 位 开 展 专 业 业 务 活 动 及 辅 助 活 动 取 得 的 收 入 不 含 事 业 单 位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7. 经 营 收 入 : 填 列 事 业 单 位 在 专 业 业 务 活 动 及 辅 助 活 动 之 外 开 展 非 独 立 核 算 经 营 活 动 取 得 的 收 入 8. 其 他 收 入 : 填 列 除 上 述 资 金 来 源 以 外 的 收 入 9. 债 务 资 金 ( 银 行 贷 款 ): 填 列 单 位 取 得 的 银 行 贷 款 资 金 所 有 省 级 各 部 门 单 位 ( 省 交 通 部 门 除 外 ) 债 务 全 部 纳 入 部 门 预 算, 从 严 控 制 债 务 规 模, 贷 款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年, 并 逐 步 消 化 有 关 单 位 确 需 向 银 行 申 请 项 目 贷 款 的, 应 从 紧 掌 握 并 按 规 定 程 序 报 批, 报 送 省 财 政 厅 核 备 省 交 通 部 门 因 事 业 发 展 需 要 向 银 行 贷 款 的, 应 提 出 申 请 报 省 政 府 审 批 除 国 家 和 省 委 省 政 府 规 定 外, 还 贷 资 金 不 能 22

用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资 金 偿 还 10. 上 年 结 转 和 结 余 资 金 : 填 列 单 位 基 本 户 账 户 滚 存 结 余 资 金 11. 动 用 上 年 结 转 和 结 余 资 金 : 填 列 2014 年 度 部 门 预 算 动 用 滚 存 结 余 和 结 转 资 金 数 录 入 表 02 省 级 单 位 历 年 滚 存 结 余 资 金 统 计 调 查 表 本 表 反 映 省 级 行 政 机 关 ( 含 参 照 公 务 员 管 理 单 位 ) 滚 存 结 余 情 况 1. 填 报 范 围 本 表 以 部 门 为 单 位 统 一 填 报, 反 映 机 关 部 门 ( 含 党 委 政 府 人 大 政 协 民 主 党 派 等 的 行 政 机 关 和 参 照 公 务 员 管 理 单 位 ) 的 各 项 收 入 结 余 事 业 单 位 暂 不 填 报 2. 填 报 口 径 (1) 本 次 调 查 的 部 门 历 年 滚 存 结 余 资 金 是 指 实 行 财 政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制 度 前 结 余 在 单 位 账 上 的 银 行 存 款 资 金 ( 不 含 单 位 银 行 账 户 上 的 暂 存 款 ), 同 时 附 报 结 余 在 省 财 政 厅 的 已 批 复 用 款 计 划, 两 者 之 和 与 单 位 的 2012 年 度 决 算 结 余 数 一 致 (2) 省 级 各 部 门 单 位 的 结 余 资 金 应 该 按 照 项 目 情 况 逐 一 填 报, 不 能 直 接 填 报 汇 总 数 同 时 对 每 项 结 余 资 金 说 明 结 余 理 由 (3)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是 指 由 财 政 部 门 直 接 拨 入 的 资 金 (4) 非 税 收 入 包 括 省 级 各 部 门 单 位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收 入 基 金 收 入 专 项 收 入 ( 排 污 费 水 资 源 费 教 育 费 附 加 矿 产 资 源 专 项 收 入 原 矿 产 资 源 补 偿 费 与 探 矿 权 采 矿 权 使 用 费 及 价 款 收 入 科 目 合 并 海 域 使 用 金 ) 利 息 收 入 国 有 资 源 有 偿 使 用 收 入 捐 赠 收 入 等 其 他 收 入 (5)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是 指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不 通 过 财 政 部 门 直 接 拨 入 单 位 账 户 的 资 金 23

(6) 附 属 单 位 缴 款 收 入 是 指 下 级 单 位 不 通 过 财 政 部 门 直 接 上 交 单 位 账 户 的 资 金 (7) 事 业 账 基 金 是 指 实 行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前, 各 部 门 的 单 位 在 行 政 账 之 外 建 立 的 用 于 补 助 下 级 事 业 单 位 的 资 金, 建 立 事 业 账 的 单 位 应 予 填 报 (8) 其 他 资 金 是 指 在 上 述 范 围 之 外 的 单 位 结 余 资 金 (9)2012 年 已 批 复 的 用 款 计 划 结 余 是 指 年 终 财 政 部 门 已 经 批 复 用 款 计 划 单 位 可 以 使 用 但 未 及 动 用 的 资 金, 该 资 金 由 单 位 按 规 定 在 决 算 报 表 中 报 列 收 入, 同 时 报 列 结 余 结 转 由 于 该 资 金 尚 未 支 付 且 结 存 在 省 财 政 国 库, 省 级 各 部 门 单 位 在 编 制 部 门 收 入 预 算 时, 这 部 分 资 金 不 作 为 上 年 结 转 资 金 填 报, 在 本 次 报 表 中 只 作 附 报 资 料 (10)2013 年 预 计 结 余 数 是 指 各 单 位 在 填 报 该 表 时, 根 据 已 经 发 生 和 即 将 动 用 的 资 金 情 况, 预 计 可 能 在 2013 年 终 形 成 的 结 余 资 金 总 额 ( 不 含 已 批 复 的 用 款 计 划 结 余 ), 应 等 于 录 入 表 一 江 苏 省 省 级 单 位 非 税 资 金 及 其 他 资 金 计 划 表 中 的 上 年 结 余 和 结 转 资 金 (11)2014 年 拟 动 用 数 额 是 指 在 编 制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时, 单 位 拟 使 用 的 结 余 和 结 转 资 金 额, 应 等 于 录 入 表 01 江 苏 省 省 级 单 位 非 税 资 金 及 其 他 资 金 计 划 表 中 的 拟 动 用 上 年 结 余 和 结 转 资 金 3. 有 关 要 求 省 级 各 部 门 单 位 编 制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时, 原 则 上 应 先 动 用 结 余 资 金 安 排 ( 原 则 上 分 3 年 消 化 完 毕, 今 年 是 第 3 年, 即 最 后 一 年 ) 具 体 要 求 参 见 关 于 开 展 省 级 各 机 关 单 位 历 年 滚 存 结 余 清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苏 财 预 2011 55 号 ) 录 入 表 03 省 级 单 位 综 合 信 息 情 况 表 ( 之 一 之 二 ) 本 表 反 映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分 设 录 入 表 03-1 省 级 单 位 综 合 信 息 情 24

况 表 之 一 录 入 表 03-2 省 级 单 位 综 合 信 息 情 况 表 之 二 录 入 表 03-1 省 级 单 位 综 合 信 息 情 况 表 之 一 本 表 反 映 填 报 时 点 的 机 构 编 制 性 质 类 型 内 设 机 构 以 及 单 位 负 担 的 遗 属 临 时 工 长 聘 人 员 等 情 况 1.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基 本 支 出 预 算 科 目 : 指 本 单 位 列 报 基 本 支 出 预 算 所 适 用 的 政 府 收 支 分 类 预 算 支 出 功 能 科 目, 填 列 至 项 单 位 性 质 : 选 择 填 列 行 政 参 照 公 务 员 管 理 单 位 全 额 事 业 差 额 事 业 自 收 自 支 事 业 部 分 执 行 行 政 工 资 的 事 业 单 位, 严 格 按 照 编 办 批 复 的 单 位 性 质 填 列 单 位 类 型 : 选 择 填 列 政 府 机 构 ( 政 府 组 成 部 门 特 设 机 构 部 门 管 理 机 构 其 他 政 府 部 门 ) 共 产 党 机 关 人 大 政 协 两 院 民 主 党 派 和 工 商 联 社 团 其 他 参 照 公 务 员 管 理 单 位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类 型 此 类 型 按 照 编 办 批 复 文 件 选 择 如 省 国 资 委 为 政 府 直 属 特 设 机 构 ; 省 工 商 局 省 地 税 局 为 政 府 直 属 机 构 单 位 所 在 地 : 选 择 填 列 单 位 办 公 所 在 地 的 市 县, 驻 省 外 单 位 选 择 其 他 内 设 机 构 数 量 : 行 政 机 关 填 列 由 编 办 核 定 的 处 室 数 量 ; 事 业 单 位 按 照 设 定 的 部 门 ( 科 室 ) 填 列 编 制 情 况 : 填 列 省 编 办 核 定 的 单 位 编 制 数 分 行 政 参 照 公 务 员 事 业 全 额 拨 款 事 业 差 额 拨 款 事 业 自 收 自 支 事 业 五 类, 行 政 细 分 为 行 政 编 制 纪 检 编 制 行 政 附 属 编 制 以 上 项 目 均 为 必 录 项 目 2. 单 位 其 他 人 员 情 况 单 位 负 担 遗 属 人 数 : 填 列 按 规 定 应 由 本 单 位 负 担 的 遗 属 人 数 25

长 期 赡 养 人 数 : 填 列 应 由 本 单 位 负 担 的 长 期 赡 养 人 数 临 时 工 人 数 : 指 经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批 准 或 经 主 管 部 门 单 位 的 人 事 部 门 批 准 的, 且 签 定 用 工 合 同, 用 工 期 在 一 年 以 下 的 人 员 长 期 聘 用 人 员 数 : 是 指 经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批 准 或 经 主 管 部 门 单 位 的 人 事 部 门 批 准 的, 且 签 定 用 工 合 同, 用 工 期 在 一 年 以 上 ( 含 一 年 ) 的 人 员 其 他 人 员 人 数 : 是 指 由 于 各 种 特 殊 原 因 需 由 单 位 开 支 经 费 的 其 他 人 员 监 狱 劳 教 羁 押 人 数 : 监 狱 劳 教 看 守 等 单 位 填 列, 分 别 按 羁 押 一 般 人 员 羁 押 女 性 人 员 羁 押 涉 毒 人 员 羁 押 其 他 人 员 顺 序 填 列, 人 员 之 间 不 得 重 复 监 狱 劳 教 工 勤 人 员 数 : 监 狱 劳 教 系 统 填 列, 其 他 单 位 不 填 列 此 栏 目 3. 单 位 开 支 预 计 支 出 数 医 疗 费 : 反 映 单 位 实 缴 医 保 儿 童 医 疗 统 筹 ( 标 准 为 2400 元 / 人. 年 ) 和 其 他 医 疗 方 面 开 支, 填 列 下 年 度 预 计 开 支 数 退 职 ( 役 ) 费 : 反 映 单 位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退 职 人 员 的 生 活 补 贴, 填 列 下 年 度 预 计 开 支 数 抚 恤 金 : 反 映 单 位 按 规 定 开 支 的 烈 士 遗 属 牺 牲 病 故 人 员 遗 属 的 一 次 性 和 定 期 抚 恤 金, 伤 残 人 员 抚 恤 金, 离 退 休 人 员 等 其 他 人 员 的 各 项 抚 恤 金, 填 列 下 年 度 预 计 开 支 数 生 活 补 助 : 反 映 单 位 职 工 和 遗 属 生 活 补 助, 因 公 负 伤 人 员 等 住 院 治 疗 住 院 期 间 的 伙 食 补 助 费, 长 期 赡 养 人 员 补 助 费, 填 列 下 年 度 预 计 开 支 数 助 学 金 : 反 映 各 类 学 校 学 生 的 助 学 金 奖 学 金 学 生 贷 款 出 26

国 留 学 ( 实 习 ) 人 员 生 活 费 等 开 支, 填 列 下 年 度 预 计 开 支 数 运 动 员 伙 食 补 贴 运 动 员 奖 金 : 反 映 单 位 按 规 定 开 支 的 运 动 员 伙 食 费 以 及 运 动 员 奖 金, 填 列 下 年 度 预 计 开 支 数 临 时 工 开 支 数 : 填 列 临 时 用 工 人 员 的 年 度 工 资 合 计, 临 时 工 工 资 定 额 标 准 按 现 行 南 京 市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填 报 长 期 聘 用 人 员 开 支 数 其 他 人 员 开 支 数 : 填 列 长 聘 其 他 人 员 年 度 开 支 合 计, 包 括 年 度 工 资 部 分 临 时 性 津 补 贴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缴 纳 医 疗 保 险 缴 纳 失 业 保 险 等 录 入 表 03-2 省 级 单 位 综 合 信 息 情 况 表 之 二 本 表 由 执 行 事 业 绩 效 工 资 的 单 位 填 列 ( 暂 未 落 实 事 业 绩 效 工 资 政 策 的 事 业 单 位 也 应 填 报 本 表 ), 反 映 单 位 填 报 时 点 的 机 构 编 制 人 员 情 况, 以 及 2011-2013 年 度 绩 效 工 资 核 定 和 资 金 安 排 情 况, 2010-2013 年 度 住 房 公 积 金 等 补 缴 情 况 1.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每 家 单 位 填 列 一 行 信 息 非 独 立 编 制 部 门 预 算, 但 单 独 申 报 审 批 绩 效 工 资 的 单 位, 也 应 填 列 一 行 信 息 单 位 性 质 : 选 择 填 列 参 照 公 务 员 管 理 单 位 全 额 事 业 差 额 事 业 自 收 自 支 事 业 本 表 单 位 名 称 单 位 性 质 应 与 机 构 编 制 文 件 一 致, 与 录 入 表 03-1 省 级 单 位 综 合 信 息 情 况 表 之 一 中 的 机 构 编 制 情 况 一 致 单 位 类 别 : 选 择 填 列 承 担 行 政 职 能 类 公 益 一 类 公 益 二 类 生 产 经 营 类 并 实 行 企 业 化 管 理 生 产 经 营 类 未 实 行 企 业 化 管 理 单 位 所 在 地 : 选 择 填 列 单 位 办 公 所 在 地, 具 体 到 市 县 驻 外 省 单 位 选 择 其 他 省 市 应 与 录 入 表 03-1 省 级 单 位 综 合 信 息 情 况 表 之 一 中 的 单 位 所 在 地 一 致 27

编 制 数 : 根 据 省 编 办 核 定 的 机 构 编 制 数 填 列, 应 与 录 入 表 03-1 省 级 单 位 综 合 信 息 情 况 表 之 一 中 的 机 构 编 制 情 况 一 致, 且 本 表 中 编 制 数 合 计 应 小 于 等 于 录 入 表 03-1 省 级 单 位 综 合 信 息 情 况 表 之 一 中 的 机 构 编 制 数 在 职 人 员 数 : 填 列 经 省 编 办 核 定 的 编 制 内 由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管 理 的 实 有 在 职 人 员, 包 括 在 职 在 编 离 岗 退 养 长 休 人 员 等 单 位 主 要 领 导 人 数 : 根 据 2013 年 度 单 位 主 要 领 导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申 报 核 定 备 案 表 中 的 主 要 领 导 人 数 填 列 副 高 级 及 其 以 上 高 层 次 专 业 人 员 数 : 指 单 位 事 业 编 制 正 式 人 员 中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达 到 副 高 级 及 其 以 上 高 层 次 专 业 人 员 数 2. 在 职 人 员 绩 效 工 资 情 况 分 别 填 列 2011-2013 年 度 单 位 规 范 前 津 补 贴 发 放 水 平 绩 效 工 资 核 定 总 量 年 人 均 绩 效 工 资 水 平 年 人 均 绩 效 工 资 水 平 与 基 准 线 的 关 系 以 及 发 放 绩 效 工 资 的 实 际 资 金 来 源 绩 效 工 资 方 案 尚 未 核 定 的 单 位, 暂 不 填 列, 并 说 明 原 因 规 范 前 津 补 贴 发 放 水 平 : 填 列 实 施 绩 效 工 资 前, 各 单 位 在 职 人 员 津 补 贴 年 度 发 放 总 数, 并 应 与 清 理 核 查 确 认 数 一 致 该 项 仅 需 填 列 2011 年 度 2012 年 度 数 据, 若 2012 年 度 未 全 年 发 放, 则 填 列 实 际 发 放 月 份 的 总 数, 并 在 备 注 中 说 明 实 际 发 放 的 月 份 数 核 定 总 量 : 根 据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省 财 政 厅 审 批 的 年 度 绩 效 工 资 总 量 水 平 填 列 年 人 均 绩 效 工 资 水 平 : 根 据 年 度 绩 效 工 资 核 定 总 量 与 在 职 人 员 数 计 算 的 年 人 均 数 填 列 年 人 均 绩 效 工 资 水 平 与 基 准 线 的 关 系 : 指 年 人 均 绩 效 工 资 水 平 达 到 基 准 线 的 比 例 财 政 拨 款 : 指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资 金 安 排 ( 剔 除 预 算 管 理 行 政 事 业 28

性 收 费 专 项 收 入 安 排 部 分 ) 用 于 发 放 在 职 人 员 绩 效 工 资 的 金 额 包 括 年 初 部 门 预 算 安 排 年 中 执 行 追 加 安 排 以 及 此 次 财 政 补 发 绩 效 工 资 的 部 分 财 政 补 发 数 : 指 事 业 单 位 此 次 实 施 绩 效 工 资 后 在 职 人 员 新 增 资 部 分 的 财 政 追 加 安 排 数 单 位 自 筹 : 指 除 财 政 拨 款 外, 单 位 组 织 的 用 于 发 放 在 职 人 员 绩 效 工 资 的 其 他 各 类 资 金 来 源 3. 退 休 人 员 退 休 补 贴 情 况 分 别 填 列 2011 2013 年 度 单 位 规 范 前 津 补 贴 发 放 水 平 退 休 补 贴 总 量 年 人 均 退 休 补 贴 水 平 以 及 发 放 退 休 补 贴 的 实 际 资 金 来 源 绩 效 工 资 方 案 尚 未 核 定 的 单 位, 暂 不 填 列 规 范 前 津 补 贴 发 放 水 平 : 填 列 实 施 绩 效 工 资 前, 各 单 位 退 休 人 员 津 补 贴 年 度 发 放 总 数 该 项 仅 填 列 2011 年 度 2012 年 度 数 据 若 2012 年 度 未 全 年 发 放, 则 填 列 实 际 发 放 月 份 的 总 数, 并 在 备 注 中 加 以 说 明 实 际 发 放 的 月 份 数 退 休 补 贴 总 量 : 填 列 此 次 实 施 绩 效 工 资 后, 退 休 人 员 补 贴 年 度 发 放 总 数 年 人 均 退 休 补 贴 发 放 水 平 : 根 据 退 休 人 员 补 贴 年 度 发 放 总 数 与 退 休 人 员 数 计 算 的 年 人 均 数 填 列 财 政 拨 款 : 指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资 金 ( 剔 除 预 算 管 理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专 项 收 入 安 排 部 分 ) 安 排 用 于 发 放 退 休 人 员 补 贴 的 金 额 包 括 年 初 部 门 预 算 安 排 年 中 执 行 追 加 安 排 以 及 财 政 补 发 绩 效 工 资 的 部 分 财 政 补 发 数 : 指 事 业 单 位 此 次 实 施 绩 效 工 资 后 退 休 补 贴 新 增 部 分 的 财 政 追 加 安 排 数 单 位 自 筹 : 指 除 财 政 拨 款 外, 单 位 组 织 的 其 他 各 类 资 金 来 源 用 29

于 发 放 退 休 人 员 补 贴 的 金 额 补 发 部 分 财 政 补 助 比 例 : 填 列 单 位 此 次 实 施 绩 效 工 资 后, 退 休 人 员 补 贴 补 发 部 分 财 政 补 助 数 占 新 增 资 总 数 的 比 例 4. 分 年 度 缴 纳 调 节 金 情 况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绩 效 工 资 政 策 规 定, 单 位 填 报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缴 纳 调 节 金 的 数 额 凡 提 高 调 节 金 起 征 标 准 的 单 位, 需 在 备 注 中 说 明, 并 提 供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省 财 政 厅 核 准 的 文 件 依 据 5. 补 缴 住 房 公 积 金 及 新 职 工 逐 月 补 贴 情 况 省 级 在 宁 单 位 应 根 据 关 于 调 整 在 宁 省 直 事 业 单 位 职 工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基 数 的 通 知 ( 苏 机 房 2012 3 号 ), 填 报 分 年 度 单 位 应 补 缴 存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及 新 职 工 逐 月 补 贴 数, 和 应 补 发 老 职 工 提 租 补 贴 数 退 休 住 房 补 贴 数 省 级 驻 宁 外 执 行 事 业 绩 效 工 资 的 单 位 应 根 据 当 地 住 房 公 积 金 等 政 策 文 件 填 报 数 据, 并 提 供 相 关 审 批 文 件 资 料 等 特 殊 情 况, 请 在 备 注 中 加 以 说 明 录 入 表 04 省 级 单 位 在 职 在 编 人 员 信 息 情 况 表 ( 行 政 事 业 ) 本 表 反 映 单 位 在 职 在 编 离 岗 退 养 长 休 等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工 资 情 况 执 行 行 政 工 资 政 策 的 单 位 填 报 录 入 表 04-1 省 级 单 位 行 政 在 职 在 编 人 员 信 息 情 况 表, 执 行 事 业 绩 效 工 资 政 策 的 单 位 ( 含 暂 未 落 实 绩 效 工 资 政 策 的 事 业 单 位 ) 填 报 录 入 表 04-2 省 级 单 位 事 业 在 职 在 编 人 员 信 息 情 况 表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部 分 录 入 表 04-1 04-2 填 报 口 径 相 同 1.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人 员 信 息 的 填 报 时 点 为 部 门 预 算 填 报 当 月 数 据 身 份 证 号 码 : 必 须 按 公 安 部 门 统 一 制 发 的 身 份 证 号 码 填 列, 不 得 以 军 官 证 学 号 等 其 他 号 码 代 替, 不 得 随 意 编 号, 审 核 预 算 基 础 信 息 时, 将 对 身 份 证 号 码 进 行 检 索 和 查 验 30

在 职 人 员 来 源 : 选 择 填 列 大 中 专 毕 业 分 配 招 考 录 用 部 队 干 部 转 业 复 退 军 人 安 置 人 员 调 配 民 师 转 正 其 他 过 渡 为 国 家 公 务 员 1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分 配 : 普 通 高 校 中 专 校 毕 业 生 应 有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派 遣 主 管 部 门 签 发 的 报 到 证, 五 大 生 应 符 合 双 向 选 择 有 关 规 定 并 办 理 了 经 当 地 人 事 部 门 鉴 证 的 聘 用 合 同 大 中 专 毕 业 分 配 后 通 过 招 考 录 用 进 入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的 人 员, 对 应 填 选 招 考 录 用, 不 填 写 大 中 专 毕 业 分 配 2 招 考 录 用 : 统 一 组 织 招 考 录 用 的 国 家 公 务 员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 包 括 考 试 录 用 的 选 调 生 ); 根 据 公 务 员 招 录 制 度 规 定,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一 般 不 能 直 接 进 入 公 务 员 序 列, 要 通 过 统 一 组 织 的 招 考 录 用 才 能 进 入 公 务 员 序 列 3 部 队 干 部 转 业 : 应 有 政 府 军 转 安 置 部 门 报 到 通 知 由 于 部 队 转 业 干 部 转 业 前 后 的 职 级 差 别, 而 部 门 预 算 编 审 系 统 是 按 照 人 员 的 现 任 职 级 与 工 资 标 准 对 应 审 核 因 此, 凡 有 部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部 门 或 单 位 必 须 选 择 填 列 此 项, 否 则 审 核 系 统 会 提 示 为 错 误 信 息 4 复 退 军 人 安 置 : 应 有 民 政 部 门 报 到 通 知 5 人 员 调 配 : 应 有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调 令 6 民 师 转 正 : 民 办 教 师 通 过 人 事 部 门 办 理 正 式 手 续 转 正 录 用 为 正 式 教 师 7 过 渡 为 国 家 公 务 员 : 实 行 公 务 员 制 度 后 按 规 定 过 渡 为 国 家 公 务 员 和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是 否 为 少 数 民 族 : 选 择 填 列 是 或 否 是 否 为 财 政 统 发 工 资 : 选 择 填 列 是 或 否 如 没 有 实 行 工 资 统 发 的 单 位, 请 修 改 为 否 学 历 : 选 择 填 列 小 学 以 下 初 中 高 中 中 专 大 31

专 本 科 研 究 生 研 究 生 以 上 隶 属 科 室 : 填 写 本 人 在 本 单 位 隶 属 的 处 ( 科 ) 室 出 生 日 期 : 按 照 出 生 日 期 的 时 间 填 写 比 如 1969 年 1 月 1 日 出 生 的, 则 填 写 19690101 原 则 上 与 身 份 证 上 出 生 日 期 保 持 一 致 人 员 状 态 : 新 进 人 员 选 择 新 增, 其 余 人 员 选 择 保 留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 按 照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填 写 比 如 1999 年 8 月 参 加 工 作, 则 填 写 199908 工 龄 : 部 门 预 算 编 审 系 统 根 据 工 作 时 间 可 自 动 生 成, 如 果 属 于 特 殊 情 况, 可 手 工 修 改, 此 项 目 为 必 录 项 目 工 资 关 系 保 留 人 员 : 指 工 作 人 员 调 离 本 单 位, 但 工 资 关 系 仍 保 留 在 原 单 位 发 放 的 人 员, 不 占 用 单 位 编 制 ( 系 统 默 认 为 否, 如 果 某 人 属 于 工 资 关 系 保 留 人 员 则 选 择 是 ) 凡 有 工 资 关 系 保 留 人 员 的 单 位, 填 列 时 应 注 意 该 工 作 人 员 的 工 资 以 及 津 贴 补 贴 是 否 都 在 本 单 位 列 支, 两 项 都 在 本 单 位 开 支 全 部 填 列, 如 津 贴 补 贴 不 在 本 单 位 开 支, 不 填 数 据 单 位 如 有 少 数 工 作 人 员 工 资 不 在 本 单 位 发 放, 则 工 资 部 分 不 填 数 据, 如 津 贴 补 贴 在 本 单 位 发 放, 则 只 填 津 贴 补 贴 数 据 省 财 政 厅 将 严 格 审 查 在 相 关 单 位 之 间 以 及 同 一 单 位 内 部 同 时 编 报 人 员 支 出 信 息 的 情 况, 坚 决 杜 绝 同 一 人 员 ( 含 工 资 关 系 保 留 人 员 ) 在 相 关 单 位 或 单 位 内 部 同 时 申 报 预 算 的 现 象 离 岗 退 养 人 员 : 指 按 机 构 改 革 有 关 规 定 实 行 离 岗 退 养 的 尚 未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的 人 员, 不 占 用 单 位 编 制, 选 择 填 列 是 长 休 人 员 : 指 因 特 殊 原 因 并 经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批 准 的 长 期 休 养 人 员, 占 用 单 位 编 制, 选 择 填 列 是 在 编 类 别 : 根 据 人 员 编 制 选 择 填 列 行 政 纪 检 行 政 附 属 参 照 公 务 员 管 理 全 额 事 业 差 额 事 业 自 收 自 支 事 32

业 人 员 性 质 : 选 择 填 列 机 关 公 务 员 机 关 工 人 机 关 其 他 ( 干 部 ) 机 关 其 他 ( 工 人 ) 机 关 见 习 人 员 ; 参 照 公 务 员 管 理 人 员 ; 事 业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事 业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事 业 工 人 事 业 后 勤 服 务 人 员 事 业 见 习 人 员 运 动 员 在 编 类 别 与 人 员 性 质 对 应 关 系 : 1 在 编 类 别 为 行 政 行 政 附 属 纪 检 人 员 的 对 应 人 员 性 质 应 为 机 关 公 务 员 机 关 工 人 机 关 其 他 ( 指 机 关 在 职 在 编 人 员 中 未 经 人 事 厅 批 准 正 式 过 渡 为 机 关 公 务 员 的 干 部 和 未 正 式 过 渡 为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的 工 人 ) 2 在 编 类 别 为 参 照 公 务 员 管 理 人 员 对 应 人 员 性 质 应 为 事 业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事 业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事 业 工 人 事 业 后 勤 服 务 人 员 事 业 见 习 人 员, 不 得 填 列 机 关 公 务 员 机 关 工 人 机 关 其 他 机 关 见 习 人 员 3 在 编 类 别 为 全 额 事 业 差 额 事 业 自 收 自 支 事 业 人 员 的 对 应 的 人 员 性 质 应 为 事 业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事 业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事 业 工 人 事 业 后 勤 服 务 人 员 事 业 见 习 人 员 运 动 员 职 务 : 按 现 任 职 务 级 别 选 择 填 列 正 省 ( 部 ) 级 副 省 ( 部 ) 级 正 厅 ( 局 ) 职 正 厅 ( 局 ) 级 副 厅 ( 局 ) 职 副 厅 ( 局 ) 级 正 处 职 正 处 级 副 处 职 副 处 级 正 科 职 正 科 级 副 科 职 副 科 级 科 员 级 办 事 员 级 无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按 担 任 职 务 相 当 于 的 职 务 级 别 选 择 填 列 没 有 担 任 相 应 职 务 的 选 择 无 工 资 类 别 : 根 据 人 员 实 际 执 行 的 工 资 制 度 选 择 填 列 机 关 干 部 工 资 机 关 技 术 工 人 工 资 机 关 普 通 工 人 工 资 事 业 管 理 人 33

员 工 资 事 业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工 资 事 业 技 术 工 人 工 资 事 业 普 通 工 人 工 资 运 动 员 工 资 1 机 关 干 部 工 资 : 是 指 实 行 职 级 工 资 制 的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工 资, 部 分 参 照 公 务 员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实 行 职 级 工 资 制 的 也 选 择 此 项 2 机 关 技 术 工 人 工 资 : 是 指 实 行 岗 位 技 术 等 级 工 人 工 资 制 的 机 关 工 人 的 工 资, 部 分 参 照 公 务 员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的 技 术 工 人, 工 资 实 行 岗 位 技 术 等 级 工 人 工 资 制 的 也 选 择 此 项 3 机 关 普 通 工 人 工 资 : 是 指 实 行 岗 位 工 资 制 的 机 关 普 通 工 人 的 工 资, 部 分 参 照 公 务 员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的 普 通 工 人, 工 资 实 行 岗 位 工 资 制 的 也 选 择 填 列 此 项 4 事 业 管 理 人 员 工 资 : 是 指 实 行 职 员 工 资 制 的 事 业 单 位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的 工 资 5 事 业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工 资 : 是 指 实 行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工 资 制 度 的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工 资 实 行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工 资 制 度 的 事 业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也 选 择 此 项 6 事 业 技 术 工 人 工 资 : 是 指 实 行 技 术 等 级 工 资 制 的 事 业 单 位 技 术 工 人 工 资 7 事 业 普 通 人 员 工 资 : 是 指 实 行 岗 位 工 资 制 的 事 业 单 位 普 通 工 人 工 资 8 运 动 员 工 资 : 是 指 实 行 体 育 津 贴 奖 金 制 的 运 动 员 工 资 人 员 性 质 与 工 资 类 别 对 应 关 系 : 1 机 关 公 务 员 对 应 选 择 工 资 类 别 为 机 关 干 部 工 资 2 机 关 工 人 对 应 选 择 工 资 类 别 为 机 关 技 术 工 人 工 资 机 关 普 通 工 人 工 资 3 机 关 其 他 对 应 选 择 工 资 类 别 为 机 关 干 部 工 资 机 34

关 技 术 工 人 工 资 机 关 普 通 工 人 工 资 4 参 照 公 务 员 管 理 人 员 根 据 实 际 执 行 的 工 资 制 度, 选 择 填 列 5 事 业 单 位 根 据 实 际 执 行 的 工 资 制 度, 选 择 填 列 事 业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 部 分 参 照 公 务 员 管 理 单 位 实 行 机 关 工 资 制 度 的 人 员 除 外 ) 填 列 工 资 类 别 为 事 业 管 理 人 员 工 资 事 业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工 资 事 业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部 分 参 照 公 务 员 管 理 单 位 实 行 机 关 工 资 制 度 的 人 员 除 外 ) 填 列 工 资 类 别 为 事 业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工 资 事 业 工 人 ( 部 分 参 照 公 务 员 管 理 单 位 实 行 机 关 工 资 制 度 的 人 员 除 外 ) 填 列 事 业 技 术 工 人 工 资 事 业 普 通 工 人 工 资 事 业 人 员 岗 位 工 资 级 别 : 按 照 江 苏 省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实 施 意 见 苏 人 通 2006 322 号 文 件 规 定 及 标 准 填 列 技 术 职 称 : 本 项 目 根 据 实 际 取 得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情 况 选 择 填 列 高 教 科 研 人 员 ( 含 教 师 ) 中 小 学 教 师 中 专 技 校 教 师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农 业 技 术 人 员 经 济 会 计 统 计 专 业 人 员 新 闻 出 版 广 播 电 视 专 业 人 员 翻 译 专 业 人 员 图 书 文 物 博 物 专 业 人 员 体 育 教 练 员 地 质 测 绘 野 外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事 业 单 位 职 员 艺 术 表 演 人 员 行 员 技 术 工 人 普 通 工 人 其 他 无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参 照 公 务 员 管 理 事 业 单 位 事 业 单 位 其 他 人 员 未 取 得 或 未 评 定 职 称 的 选 择 无 项 职 称 类 别 : 根 据 人 员 实 际 的 职 称 级 别 对 应 选 择 填 列 正 高 级 副 高 级 中 级 助 理 级 员 级 无 正 高 级 是 指 农 业 推 广 研 究 员, 研 究 员, 主 任 医 ( 药 技 ) 师, 教 授, 研 究 馆 员, 编 审, 译 审, 高 级 编 辑, 高 级 记 者, 一 级 律 师, 一 级 公 证 员, 播 音 指 导, 国 家 级 教 练, 一 级 艺 术 人 员 等 其 他 如 高 级 会 计 师 高 级 工 35

程 师 等 则 对 应 选 择 副 高 级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参 照 公 务 员 管 理 事 业 单 位 事 业 单 位 其 他 人 员 未 取 得 或 未 评 定 职 称 的 选 择 无 项 机 关 参 照 公 务 员 管 理 事 业 单 位 的 工 人 职 称, 必 须 选 择 填 列 高 级 技 师 技 师 高 级 工 中 级 工 初 级 工 普 通 工 国 家 特 岗 津 贴 1 国 家 特 岗 津 贴 2: 指 根 据 国 家 批 准 的 各 类 特 殊 行 业 特 殊 岗 位 的 津 贴 补 贴 项 目 选 择 填 列 每 一 栏 只 选 择 填 列 一 项 享 受 的 国 家 特 岗 津 贴 的 名 称 行 政 单 位 执 行 的 国 家 特 岗 津 贴 14 个 项 目 如 下 : 警 衔 津 贴 审 计 人 员 补 贴 环 境 保 护 监 测 津 贴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办 案 人 员 补 贴 检 察 院 办 案 人 员 岗 位 津 贴 人 民 法 院 办 案 人 员 岗 位 津 贴 税 务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税 务 征 收 津 贴 财 政 部 门 农 业 税 收 工 作 人 员 征 收 津 贴 司 法 助 理 员 岗 位 津 贴 公 安 干 警 值 勤 岗 位 津 贴 密 码 人 员 岗 位 津 贴 人 民 警 察 值 勤 岗 位 津 贴 法 官 审 判 津 贴 检 察 官 检 查 津 贴 政 府 特 贴 : 中 国 科 学 院 院 士 津 贴 中 国 工 程 院 院 士 津 贴 江 苏 省 政 府 津 贴 科 技 副 县 长 省 委 扶 贫 工 作 队 等 人 员 生 活 补 贴 援 藏 援 疆 干 部 生 活 补 贴 扶 贫 支 教 人 员 生 活 补 贴 回 族 职 工 伙 食 补 贴 其 他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等 按 规 定 符 合 享 受 国 家 特 岗 津 贴 的 人 员, 原 则 上 最 多 只 能 享 受 两 个 国 家 特 岗 津 贴 不 符 合 享 受 国 家 特 岗 津 贴 政 府 特 贴 的 人 员 不 填 列 此 项 专 任 教 师 情 况 : 仅 为 省 属 高 校 选 择 填 列 项, 默 认 为 非 专 任 教 师 选 择 项 为 : 博 士 学 位 专 任 教 师 硕 士 学 位 专 任 教 师 其 他 专 任 教 师, 非 专 任 教 师 四 项 教 师 荣 誉 : 仅 为 省 属 高 校 选 择 填 列 项, 默 认 为 无 选 择 项 为 : 科 学 院 院 士 工 程 院 院 士 长 江 学 者 千 人 计 划 人 国 家 杰 出 青 年 科 学 基 金 获 者 国 医 大 师 无 等 七 项 36

2. 人 员 支 出 情 况 填 报 时 点 : 按 月 开 支 项 目 填 报 基 础 信 息 当 月 开 支 金 额 按 年 开 支 项 目 按 照 上 年 年 末 实 际 发 放 情 况 填 列 已 核 定 2013 年 度 绩 效 工 资 总 量 的 单 位,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可 按 2013 年 度 审 批 数 填 列 人 员 工 资 计 量 单 位 : 元, 允 许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点 录 入 表 04-1 省 级 单 位 行 政 在 职 在 编 人 员 信 息 情 况 表 中 人 员 工 资 填 报 口 径 (1) 按 月 开 支 项 目 ( 实 际 发 放 数 ): 按 月 开 支 项 目 : 填 报 单 位 经 人 事 部 门 批 准 的 月 工 资 计 发 金 额 行 政 及 参 照 公 务 员 单 位 人 员 工 资 支 出 具 体 明 细 项 目, 按 照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江 苏 省 公 务 员 工 资 制 度 改 革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苏 政 发 2006 160 号 ) 要 求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工 资 津 贴 补 贴 的 规 定 及 标 准 填 列 职 务 ( 岗 位 ) 工 资 : 机 关 干 部 填 职 务 工 资 ; 机 关 技 术 工 人 机 关 普 通 工 人 填 岗 位 工 资 级 别 ( 技 术 等 级 ) 工 资 : 机 关 干 部 填 级 别 工 资 ; 机 关 技 术 工 人 机 关 普 通 工 人 填 技 术 等 级 工 资 试 用 期 工 资 : 指 国 家 机 关 参 照 公 务 员 管 理 单 位 事 业 单 位 新 录 用 人 员 试 用 期 工 资, 其 他 月 开 支 项 目 均 不 填 列 国 家 特 岗 津 贴 1 国 家 特 岗 津 贴 2: 按 现 行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同 时 选 择 所 执 行 特 岗 津 贴 的 项 目 名 称 政 府 特 贴 : 享 受 国 家 特 殊 津 贴 省 规 定 津 补 贴 ( 包 括 宁 外 单 位 ): 工 作 性 津 贴 生 活 性 补 贴, 工 作 性 津 贴 ( 宁 外 ) 生 活 性 补 贴 ( 宁 外 ) 四 个 栏 目 其 中, 工 作 性 津 贴 ( 宁 外 ) 生 活 性 补 贴 ( 宁 外 ) 填 列 经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批 准 的 所 在 地 工 作 性 津 贴 生 活 性 补 贴 未 经 省 37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批 准 自 行 执 行 所 在 地 各 类 津 补 贴 标 准, 财 政 不 予 负 担 交 通 费 : 根 据 关 于 调 整 在 宁 省 级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职 工 上 下 班 交 通 费 补 贴 标 准 的 通 知 ( 苏 人 社 发 2013 123 号 ) 规 定, 在 宁 省 级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每 人 每 月 调 整 为 200 元 住 房 公 积 金 : 是 指 按 房 改 政 策 规 定 应 由 单 位 负 担 并 缴 纳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 限 于 在 职 人 员 ) 按 江 苏 省 省 级 机 关 住 房 制 度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江 苏 省 省 级 机 关 住 房 资 金 管 理 中 心 关 于 调 整 2013 年 度 住 房 公 积 金 存 缴 存 基 数 的 通 知 ( 苏 机 房 改 2013 1 号 ) 要 求 办 理, 住 房 公 积 金 计 缴 比 例 为 12% 老 职 工 提 租 补 贴 : 计 算 基 数 与 计 缴 住 房 公 积 金 相 同, 比 例 为 5% 新 职 工 逐 月 补 贴 : 计 算 基 数 与 计 缴 住 房 公 积 金 相 同, 比 例 为 18% (2) 按 年 开 支 项 目 ( 实 际 发 放 数 ) 按 年 开 支 项 目 : 是 指 各 种 按 年 计 发 的 项 目, 填 列 一 年 累 计 的 发 放 金 额, 如 果 是 单 位 两 个 月 或 几 个 月 发 放 一 次 的 项 目 请 合 并 计 算 后 填 列 社 会 保 障 费 : 已 参 加 保 险 的 机 关 参 照 公 务 员 管 理 事 业 单 位 的 工 人 等 人 员 按 各 种 规 定 比 例 执 行, 养 老 保 险 单 位 缴 费 比 例 22% 医 疗 保 险 单 位 缴 费 比 例 9% 失 业 保 险 单 位 缴 费 比 例 2% 工 伤 保 险 缴 费 按 核 定 比 例, 一 般 0.5% 社 会 保 障 费 缴 费 计 算 依 据 : 根 据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调 整 省 级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基 数 和 待 遇 支 付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苏 人 社 发 2012 408 号 ) 要 求, 机 关 单 位 参 保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基 数 包 括 职 务 ( 岗 位 ) 工 资 级 别 ( 技 术 等 级 ) 工 资 部 分 津 补 贴 部 分 津 补 贴 计 算 数 最 高 不 超 过 1600 元 / 月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的 对 象 主 要 包 括 聘 用 制 干 部 劳 动 合 同 制 工 人 以 及 自 收 38

自 支 单 位 各 类 人 员 其 他 医 疗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计 缴 基 数 仍 同 上 年 缴 纳 儿 童 统 筹 医 疗 费 : 标 准 一 般 为 2400 元 / 人. 年 独 生 子 女 父 母 奖 励 费 : 标 准 一 般 为 60 元 / 人. 年 医 改 补 贴 : 填 列 按 医 改 政 策 规 定 标 准 直 接 发 放 给 个 人 的 金 额 部 分 省 部 领 导 特 费 : 填 列 省 部 领 导 的 自 雇 费 防 暑 降 温 费 ( 电 费 补 贴 600 元 / 年 ) 自 雇 费 标 准 按 照 根 据 省 委 组 织 部 省 委 老 干 部 局 等 部 门 印 发 的 关 于 调 整 省 级 干 部 自 雇 费 标 准 的 通 知 ( 苏 委 老 干 2013 43 号 苏 财 社 2013 67 号 ) 要 求 执 行 正 省 级 干 部 ( 含 享 受 正 省 级 单 项 待 遇 干 部 ) 的 自 雇 费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月 2500 元 年 满 65 周 岁 的 副 省 级 干 部 ( 含 享 受 副 省 级 单 项 待 遇 干 部 ) 的 自 雇 费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月 2200 元 其 他 : 填 列 驻 省 外 机 构 按 经 省 人 社 厅 批 准 的 超 过 南 京 市 标 准 部 分, 并 加 注 说 明 如 驻 外 补 贴 改 革 性 补 贴 以 及 填 列 省 内 驻 宁 外 单 位 发 放 未 经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批 准 的 奖 金 津 贴 等 录 入 表 04-2 省 级 单 位 事 业 在 职 在 编 人 员 信 息 情 况 表 中 人 员 工 资 填 报 口 径 根 据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印 发 省 直 其 他 事 业 单 位 绩 效 工 资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 苏 人 社 发 2012 142 号 ) 关 于 省 直 其 他 事 业 单 位 实 施 绩 效 工 资 若 干 具 体 问 题 的 处 理 意 见 苏 人 社 发 2012 154 号 ) 等 文 件 精 神, 在 上 年 度 报 表 格 式 内 容 基 础 上, 对 在 职 人 员 工 资 支 出 项 目 进 行 了 调 整 保 留 不 变 项 目 有 : 按 月 开 支 项 目 中 属 于 国 家 规 定 工 资 津 贴 的 岗 位 工 资 薪 级 工 资 试 用 期 工 资 国 家 特 岗 津 贴 1 国 家 特 岗 津 贴 2 政 府 特 贴 共 6 项, 属 于 改 革 性 补 贴 的 交 通 费 住 房 公 积 金 老 职 工 提 租 补 39

贴 新 职 工 逐 月 补 贴 共 4 项 ; 按 年 开 支 项 目 中 属 于 社 会 保 障 费 的 养 老 保 险 医 疗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其 他 保 险 共 5 项, 其 他 省 部 领 导 特 费 缴 纳 儿 童 统 筹 医 疗 费 独 生 子 女 奖 励 费 共 3 项 调 整 项 目 有 : 增 加 按 月 发 放 的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按 年 发 放 的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取 消 职 务 ( 岗 位 ) 津 贴 综 合 补 贴 同 城 待 遇 岗 位 责 任 奖 岗 位 考 勤 奖 通 讯 费 防 暑 降 温 费 冬 季 取 暖 补 贴 医 改 补 贴 加 班 工 资 夜 班 津 贴 目 标 管 理 奖 奖 励 金 年 度 考 核 奖 一 次 性 目 标 奖 伙 食 补 助 费 在 职 在 编 工 资 外 奖 金 津 贴 补 贴 奖 金 ( 执 行 所 在 地 标 准 ) 其 他 共 19 个 项 目 (1) 按 月 开 支 项 目 ( 实 际 发 放 数 ) 按 月 开 支 项 目 : 填 报 单 位 经 人 事 部 门 批 准 的 月 工 资 计 发 金 额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支 出 按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工 资 津 贴 补 贴 规 定 和 标 准 执 行 岗 位 工 资 :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 含 事 业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工 人 ) 填 岗 位 工 资 薪 级 工 资 :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 含 事 业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工 人 ) 填 薪 级 工 资 试 用 期 工 资 : 填 列 事 业 单 位 新 录 用 人 员 试 用 期 工 资, 其 他 月 开 支 项 目 均 不 填 列 国 家 特 岗 津 贴 1 国 家 特 岗 津 贴 2: 按 现 行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同 时 选 择 所 执 行 特 岗 津 贴 的 项 目 名 称 政 府 特 贴 : 享 受 国 家 特 殊 津 贴 省 规 定 津 补 贴 (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 分 设 为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 在 宁 )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 宁 外 ), 包 括 岗 位 津 贴 生 活 补 贴 两 项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非 在 宁 省 级 事 业 单 位 执 行 所 在 地 基 础 性 绩 效 标 准, 填 列 在 基 础 性 绩 效 ( 宁 外 ) 生 活 补 贴 在 宁 标 准 为 1430 元 40

/ 月 交 通 费 : 根 据 关 于 调 整 在 宁 省 级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职 工 上 下 班 交 通 费 补 贴 标 准 的 通 知 ( 苏 人 社 发 2013 123 号 ) 规 定, 在 宁 省 级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每 人 每 月 调 整 为 200 元 住 房 公 积 金 : 是 指 按 房 改 政 策 规 定 应 由 单 位 负 担 并 缴 纳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 限 于 在 职 人 员 ) 按 江 苏 省 省 级 机 关 住 房 制 度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江 苏 省 省 级 机 关 住 房 资 金 管 理 中 心 关 于 调 整 2013 年 度 住 房 公 积 金 存 缴 存 基 数 的 通 知 ( 苏 机 房 改 2013 1 号 ) 关 于 调 整 在 宁 省 直 事 业 单 位 职 工 公 积 金 存 缴 存 基 数 的 通 知 ( 苏 机 房 改 2013 1 号 ) 要 求 办 理, 住 房 公 积 金 计 缴 比 例 为 12% 老 职 工 提 租 补 贴 : 计 算 基 数 与 计 缴 住 房 公 积 金 相 同, 比 例 为 5% 新 职 工 逐 月 补 贴 : 计 算 基 数 与 计 缴 住 房 公 积 金 相 同, 比 例 为 18% (2) 按 年 开 支 项 目 ( 实 际 发 放 数 ) 按 年 开 支 项 目 : 是 指 各 种 按 年 计 发 的 项 目 金 额, 填 列 一 年 累 计 的 发 放 金 额, 如 果 是 单 位 两 个 月 或 几 个 月 发 放 一 次 的 项 目 请 合 并 计 算 后 填 列 社 会 保 障 费 : 已 参 加 保 险 的 事 业 单 位 按 各 种 规 定 比 例 执 行, 养 老 保 险 单 位 缴 费 比 例 22% 医 疗 保 险 单 位 缴 费 比 例 9% 失 业 保 险 单 位 缴 费 比 例 2%, 工 伤 保 险 单 位 缴 费 比 例 单 独 核 定, 一 般 0.5% 左 右 社 会 保 障 费 缴 费 计 算 依 据 : 根 据 省 人 社 厅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调 整 省 级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基 数 和 待 遇 支 付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苏 人 社 发 2012 408 号 ) 要 求, 事 业 单 位 参 保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基 数 包 括 岗 位 工 资 薪 级 工 资 部 分 绩 效 工 资 部 分 绩 效 工 资 计 算 数 最 高 不 超 过 1600 元 / 月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的 对 象 主 要 包 括 聘 用 制 干 部 劳 动 合 同 制 工 人 以 及 自 收 自 支 单 位 各 类 人 员 其 他 医 疗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计 缴 基 数 仍 同 上 年 41

缴 纳 儿 童 统 筹 医 疗 费 : 标 准 一 般 为 2400 元 / 人. 年 独 生 子 女 父 母 奖 励 费 : 标 准 一 般 为 60 元 / 人. 年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 是 在 单 位 核 定 的 绩 效 工 资 总 量 内, 扣 除 本 单 位 已 发 放 的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总 量, 一 般 占 绩 效 工 资 总 量 的 40% 本 表 填 列 全 年 度 发 放 的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总 额 录 入 表 05 省 级 单 位 离 退 休 人 员 信 息 情 况 表 ( 行 政 事 业 ) 本 表 反 映 单 位 离 退 休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及 工 资 情 况 执 行 行 政 工 资 政 策 的 单 位 和 所 有 行 政 事 业 的 离 休 人 员 信 息 填 报 录 入 表 05-1 省 级 单 位 行 政 离 退 休 人 员 信 息 情 况 表, 执 行 事 业 绩 效 工 资 政 策 单 位 ( 含 暂 未 落 实 绩 效 工 资 政 策 的 事 业 单 位 ) 填 报 录 入 表 05-2 省 级 单 位 事 业 退 休 人 员 信 息 情 况 表 离 退 休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部 分 录 入 表 05-1 05-2 填 报 口 径 相 同 人 员 信 息 的 填 报 时 点 为 部 门 预 算 填 报 当 月 数 据 1. 离 退 休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是 否 为 少 数 民 族 : 选 择 填 列 是 或 否 是 否 为 财 政 统 发 工 资 : 选 择 填 列 是 或 否 如 没 有 实 行 工 资 统 发 的 单 位, 请 修 改 为 否 学 历 : 选 择 填 列 小 学 以 下 初 中 高 中 中 专 大 专 本 科 研 究 生 研 究 生 以 上 出 生 日 期 : 按 照 出 生 日 期 的 时 间 填 写 比 如 1949 年 1 月 1 日 出 生 的, 则 填 写 19490101 原 则 上 与 身 份 证 上 出 生 日 期 保 持 一 致 系 统 根 据 身 份 证 号 码 自 动 生 成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 按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正 式 认 定 的 工 作 时 间 填 写 如 : 1957 年 12 月 参 加 工 作, 则 填 列 :195712 离 退 休 时 间 : 按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正 式 认 定 的 工 作 时 间 填 写 如 : 1987 年 12 月 离 ( 退 ) 休, 则 填 列 :198712 人 员 状 态 : 新 增 退 休 人 员 选 择 填 列 新 增 退 休 其 余 选 择 填 列 42

保 留 人 员 性 质 : 填 列 离 退 休 前 的 人 员 性 质, 选 择 机 关 公 务 员 机 关 工 人 机 关 其 他 参 照 公 务 员 管 理 人 员 事 业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事 业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事 业 工 勤 人 员 运 动 员 人 员 状 况 : 选 择 填 列 离 休 退 休 ( 含 提 前 退 休 人 员, 不 含 离 岗 退 养 人 员 ) 录 入 表 05-2 省 级 单 位 事 业 退 休 人 员 信 息 情 况 表 仅 可 选 择 退 休 职 务 ( 工 人 职 称 ): 按 离 退 休 人 员 的 实 际 职 务 级 别 选 择 填 列 正 省 副 省 正 厅 ( 局 ) 长 巡 视 员 副 厅 ( 局 ) 长 副 巡 视 员 正 处 长 调 研 员 副 处 长 副 调 研 员 科 长 主 任 科 员 副 科 长 副 主 任 科 员 科 员 级 办 事 员 级 高 级 技 师 技 师 高 级 工 中 级 工 初 级 工 普 通 工 无 提 前 退 休 人 员 : 指 机 构 改 革 中 提 前 退 休 但 不 享 受 离 岗 退 养 待 遇 人 员 养 老 金 发 放 人 员 : 指 由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部 门 发 放 养 老 金 的 人 员, 这 部 分 人 员 只 补 充 填 列 老 职 工 住 房 补 贴 交 通 费 同 城 待 遇 等 仍 由 单 位 列 支 部 分 国 家 特 岗 津 贴 ( 政 府 特 贴 ): 在 工 资 项 目 中 国 家 特 岗 津 贴 项 目 内 填 报 数 据 的, 国 家 特 岗 津 贴 必 须 选 择 填 列 具 体 行 业 特 贴 项 目 的 名 称 政 府 特 贴 : 是 指 按 规 定 发 放 的 国 家 特 殊 津 贴, 如 回 民 补 贴 等 2. 离 退 休 人 员 支 出 情 况 填 报 时 点 : 按 月 开 支 项 目 填 报 基 础 信 息 当 月 开 支 金 额 按 年 开 支 项 目 按 照 上 年 年 末 实 际 发 放 情 况 填 列 人 员 工 资 计 量 单 位 : 元, 允 许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点 43

录 入 表 05-1 省 级 单 位 行 政 离 退 休 人 员 信 息 情 况 表 中 人 员 工 资 项 目 填 报 口 径 (1) 按 月 开 支 项 目 ( 实 际 发 放 数 ) 基 本 离 ( 退 ) 休 费 : 按 离 退 休 工 资 政 策 计 算 的 离 退 休 金 属 于 参 加 机 关 事 业 养 老 保 险 单 位 的 人 员 并 由 机 关 事 业 养 老 保 险 机 构 发 放 的 离 退 休 人 员 的 离 退 休 金 部 分 不 填 数 据 国 家 特 岗 津 贴 ( 政 府 特 贴 ): 原 则 上 只 适 用 公 安 干 警 等 纳 入 离 退 休 保 留 工 资 的 单 位 政 府 特 贴 是 按 规 定 发 放 的 国 家 特 殊 津 贴, 如 回 民 补 贴 等 生 活 性 补 贴 生 活 性 补 贴 ( 宁 外 ): 在 宁 省 直 单 位 离 退 休 人 员 的 生 活 补 贴 按 省 直 机 关 在 宁 标 准 填 列 驻 宁 外 省 直 单 位 填 列 经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批 准 的 所 在 地 离 退 休 生 活 性 补 贴 交 通 费 : 行 政 ( 含 参 照 执 行 的 事 业 单 位 ) 退 休 处 级 12 元 / 人. 月 退 休 厅 级 18 元 / 人. 月, 离 休 处 级 40 元 / 人. 月 离 休 厅 级 60 元 / 人. 月 住 房 补 贴 : 计 算 数 据 与 在 职 职 工 计 缴 住 房 公 积 金 方 法 相 同, 比 例 为 5% 护 理 费 : 根 据 省 委 组 织 部 省 委 老 干 部 局 等 部 门 印 发 的 关 于 调 整 离 休 干 部 护 理 费 标 准 的 通 知 ( 苏 委 老 干 2013 43 号 苏 财 社 2013 66 号 ) 文 件 关 于 调 整 省 级 干 部 自 雇 费 标 准 的 通 知 ( 苏 委 老 干 2013 44 号 苏 财 社 2013 67 号 ) 要 求 执 行 护 理 费 和 自 雇 费 就 高 不 就 低, 不 重 复 享 受 离 休 干 部 护 理 费 具 体 标 准 是 : 未 提 高 享 受 副 省 级 单 项 及 以 上 待 遇 的 老 红 军 的 护 理 费 标 准 每 人 每 月 1500 元 ; 1937 年 7 月 7 日 至 1945 年 9 月 2 日 参 加 革 命 工 作 的 离 休 干 部 的 护 理 费 标 准, 调 整 为 每 人 每 月 1300 元 ;1945 年 9 月 3 日 至 1949 年 9 月 30 日 参 加 革 命 工 作 的 离 休 干 部 的 护 理 费 标 准 每 人 每 月 1200 元 凡 符 合 劳 人 险 1983 3 号 文 件 规 定 的 建 国 前 参 加 革 命 工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