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吸 纳 高 校 毕 业 生 有 哪 些 财 政 支 持? 13 二 鼓 励 引 导 高 校 毕 业 生 面 向 城 乡 基 层 中 西 部 地 区 以 及 民 族 地 区 贫 困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就 业 13 19. 什 么 是 基 层 就 业?



Similar documents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一 人 员 经 费 一 般 财 力 人 员 支 出 成 品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书面申请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简报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 合 计 5,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 工 资 福 利 2, 政 府 性 基 金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收 入 决 算 表 公 开 02 表 本 年 收 入 合 计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事 业 收 入 经 营 收 入 附 属 单 位 上 缴 收 入 其 他 收 入 栏 次 合 计 1,131, ,047,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¹ º ¹ º 农 业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农 业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月 及 以 上 的 流 动 人 口 非 农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非 农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433A5C446F63756D656E E E67735C41646D696E 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21 业 余 制 -- 高 起 专 (12 级 ) 75 元 / 学 分 网 络 学 院 学 生 沪 教 委 财 (2005)49 号 江 西 化 校 工 科 22 业 余 制 -- 高 起 专 (12 级 ) 70 元 / 学 分 网 络 学 院 学 生 沪 教 委 财 (2005)49 号 吉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4D F736F F D20D0A3B7A2A1B A1B 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名 称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环 境 科 学 1 生 物 学 仅 接 收 院 内 调 剂, 初 试 分 数 满 足 我 院 生 物 学 复 试 最 低 分 数 线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生 态 学 5 生 态 学 或 生 物 学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 ) 信 号 与 系 统 Ⅰ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教 周 2016 年 06 月 13 日 (08:00-09:35) ( )

<4D F736F F D20B9F3D6DDCAA1B8DFB5C8D1A7D0A3B1CFD2B5C9FAD1A7B7D1B2B9B3A520B9FABCD2D6FAD1A7B4FBBFEEB4FAB3A5D4DDD0D0B0ECB7A82E646F63>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2版).doc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办 理 流 程 :1 核 对 并 确 认 部 队 各 大 军 区 或 单 位 集 中 移 交 的 转 业 士 官 名 单 及 档 案 ;2 对 档 案 内 主 件 以 及 所 需 其 他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3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档 案 连 同 名 单 集 中 移 交 给 相 关 设 区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 市 文 广 影 视 局 文 物 保 护 管 理

<433A5C C6B73625C B746F705CB9FABCCAD6D0D2BDD2A9D7A8D2B5B8DFBCB6BCBCCAF5D6B0B3C6C6C0C9F3C9EAC7EBD6B8C4CFA3A CDA8D3C3B0E6A3A92E646F63>

( 二 ) 现 行 统 一 高 考 制 度 不 利 于 培 养 人 的 创 新 精 神,,,,,,,,,,,,, [ ],,,,,,,,,,, :, ;,,,,,,? ( 三 ) 现 行 统 一 高 考 制 度 不 利 于 全 体 学 生 都 获 得 全 面 发 展,, [ ],,,,,,,,,,,

第 一 部 分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是 省 政 府 组 成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是 : 拟 订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负 责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的 行 业 管 理 ;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一、资质申请

<4D F736F F D20B5E7D7D3B7A2CEC4CEC4CDB7A3A8D2CBB1F6D1A7D4BACEC4BCFEA3A92E646F63>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目 录 -2-

 编号:

附件——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式

课程类 别

<4D F736F F D20CEABB7BBB9A4B3CCD6B0D2B5D1A7D4BA C4EAB2BFC3C5D4A4CBE3B9ABBFAA2E646F6378>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管理工作流

附件1: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4D F736F F D20D2DAB3CFB7A8C2C9BCF2D1B633D4C2BFAFA3A C4EAD7DCB5DA3436C6DAA3A9>

关于2014年市级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有关事项的说明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越秀区□□□(部门)2013年部门预算

蚌埠学院2016年部门预算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情 况 说 明 一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预 算 情 况 的 说 明 本 部 门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预 算 万 元 收 入 方 面 :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万 元,

2016 年 荔 湾 区 财 政 核 定 支 出 汇 总 表 表 二 单 位 名 称 : 广 州 文 化 公 园 基 本 支 出 项 目 支 出 科 目 编 码 预 算 科 目 名 称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 , , , ,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车队

untitled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doc

何 秋 琳 张 立 春 视 觉 学 习 研 究 进 展 视 觉 注 意 视 觉 感 知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016年潍坊市体育局

一 开 放 性 的 政 策 与 法 规 二 两 岸 共 同 的 文 化 传 承 三 两 岸 高 校 各 自 具 有 专 业 优 势 远 见 杂 志 年 月 日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龚 亚 夫 在 重 新 思 考 基 础 教 育 英 语 教 学 的 理 念 一 文 中 援 引 的 观 点 认 为 当 跳 出 本 族 语 主 义 的 思 维 定 式 后 需 要 重 新 思 考 许 多 相 连 带 的 问 题 比 如 许 多 发 音 的 细 微 区 别 并 不 影 响 理 解 和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2014 版 ) 为 做 好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工 作,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 以 下 简 称 执 业 医 师 法 ) 及 有 关 规 定, 现 对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考 生 报 名 资 格

2016年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预算

<4D F736F F D20D6D8D3CA3535BAC5B9D8D3DAD3A1B7A2A1B6D6D8C7ECD3CAB5E7B4F3D1A7D1A7CABFD1A7CEBBCADAD3E8B9A4D7F7CFB8D4F2A1B7B5C4CDA8D6AA2E646F63>

2016年禹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防 城 港 市 财 政 防 城 港 市 非 税 收 入 管 理 中 心 稽 核 人 员 一 ( ) 防 城 港 市 江 山 半 岛 旅 游 度 假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防 城 港 市 江 山 半 岛 旅 游 度 假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市 监 狱 管 理 局 南 汇 监 狱 市 监 狱 管 理 局 南 汇 监 狱 市 监 狱 管 理 局 南 汇 监 狱 市 监 狱

一、资质申请

关于举办“培训者培训(TOT)”培训班的通知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本科学生成绩管理办法

I

一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的 概 述 学 位 论 文 是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或 承 担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全 面 训 练, 是 培 养 研 究 生 创 新 能 力,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发 现 问 题,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4D F736F F D20B9D8D3DA BDECB1CFD2B5C9FAC5C9C7B2B1A8B5BDB5C8D3D0B9D8B9A4D7F7B5C4CDA8D6AAA3A E362E38A3A92E646F63>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 C4EAB2BFC3C5D4A4CBE3B2CEBFBCB1ED BACFB7CACAD0C8CBC3F1D5FEB8AED5FECEF1B7FECEF1D6D0D0C42E786C73>

试 论 后 民 权 时 代 美 国 黑 人 的 阶 层 分 化 和 族 裔 特 征 学 者 年 代 黑 人 中 产 阶 层 定 义 弗 瑞 泽 毕 林 斯 勒 马 克 艾 德 威 尔 逊 科 林 斯 兰 德 里 奥 力 威 夏 佩 罗 帕 锑 罗 收 入 来 源 于 从 事 可 以 定 义 为 白

公文向导

Transcription:

目 录 一 鼓 励 企 业 特 别 是 中 小 企 业 吸 纳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1 1. 国 家 对 鼓 励 中 小 企 业 吸 纳 高 校 毕 业 生 有 哪 些 政 策 措 施? 1 2. 国 家 对 引 导 国 有 企 业 吸 纳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有 哪 些 政 策 措 施? 2 3. 企 业 招 收 就 业 困 难 高 校 毕 业 生 享 受 什 么 优 惠 政 策? 3 4. 企 业 为 高 校 毕 业 生 开 展 岗 前 培 训 享 受 什 么 优 惠 政 策? 4 5. 高 校 毕 业 生 从 企 业 到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就 业 后 工 龄 如 何 计 算? 5 6.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企 业 特 别 是 中 小 企 业 就 业 可 否 在 当 地 落 户? 5 7. 流 动 人 员 人 事 档 案 如 何 保 管? 6 8. 什 么 是 人 事 代 理? 7 9. 高 校 毕 业 生 怎 样 办 理 人 事 代 理? 7 10. 高 校 毕 业 生 如 何 与 用 人 单 位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8 11. 什 么 是 社 会 保 险? 我 国 建 立 了 哪 些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8 12. 用 人 单 位 应 该 履 行 哪 些 社 会 保 险 义 务? 享 有 哪 些 社 会 保 险 权 利? 9 13.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的 个 人 享 有 哪 些 权 利? 9 14. 目 前 国 家 对 用 人 单 位 及 其 职 工 和 参 保 个 人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费 率 是 如 何 规 定 的? 10 15. 高 校 毕 业 生 如 何 处 理 劳 动 人 事 纠 纷? 11 16. 什 么 是 服 务 外 包 和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12 17. 目 前 服 务 外 包 产 业 主 要 涉 及 哪 些 领 域 及 地 区? 12 1

18.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吸 纳 高 校 毕 业 生 有 哪 些 财 政 支 持? 13 二 鼓 励 引 导 高 校 毕 业 生 面 向 城 乡 基 层 中 西 部 地 区 以 及 民 族 地 区 贫 困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就 业 13 19. 什 么 是 基 层 就 业? 13 20. 国 家 鼓 励 毕 业 生 到 基 层 就 业 的 主 要 优 惠 政 策 包 括 哪 些? 14 21. 什 么 是 基 层 社 会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岗 位? 16 22. 什 么 是 其 他 基 层 社 会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岗 位? 17 23. 什 么 是 公 益 性 岗 位? 17 24. 什 么 是 公 益 性 岗 位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17 25. 什 么 是 公 益 性 岗 位 补 贴? 18 26. 为 鼓 励 高 校 毕 业 生 面 向 基 层 就 业, 实 施 学 费 补 偿 和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政 策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什 么? 18 27. 国 家 实 施 补 偿 学 费 和 代 偿 助 学 贷 款 的 就 业 地 域 范 围 包 括 哪 些? 20 28. 学 费 补 偿 和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的 标 准 和 年 限 是 多 少? 21 29. 中 央 部 门 所 属 高 校 毕 业 生 如 何 申 请 学 费 补 偿 和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21 30. 地 方 所 属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基 层 就 业 如 何 获 得 学 费 补 偿 和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22 31. 到 基 层 就 业 如 何 办 理 户 口 档 案 党 团 关 系 等 手 续? 22 32. 中 央 有 关 部 门 实 施 了 哪 些 基 层 就 业 项 目? 23 33. 什 么 是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23 34. 农 村 教 师 特 岗 计 划 实 施 的 地 区 范 围 包 括 哪 些? 23 2

35. 农 村 教 师 特 岗 计 划 招 聘 对 象 和 条 件 是 什 么? 24 36. 农 村 教 师 特 岗 计 划 的 招 聘 程 序 有 哪 些? 24 37. 什 么 是 选 聘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村 任 职? 25 38. 选 聘 到 村 任 职 的 对 象 是 什 么? 要 满 足 哪 些 条 件? 25 39. 选 聘 到 村 任 职 的 程 序 是 什 么? 26 40. 什 么 是 三 支 一 扶 计 划? 26 41. 什 么 是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26 42. 什 么 是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服 务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27 43. 参 加 中 央 部 门 组 织 实 施 的 基 层 就 业 项 目, 服 务 期 满 后 享 受 哪 些 优 惠 政 策? 27 44.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或 国 家 扶 贫 开 发 工 作 重 点 县 就 业 有 什 么 优 惠 政 策? 28 三 鼓 励 大 学 生 应 征 入 伍, 报 效 祖 国 29 45. 国 家 鼓 励 大 学 生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这 里 的 大 学 生 如 何 界 定? 29 46. 公 民 应 征 入 伍 需 要 满 足 哪 些 政 治 条 件? 29 47. 公 民 应 征 入 伍 要 满 足 哪 些 基 本 身 体 条 件? 30 48.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大 学 生 的 年 龄 是 如 何 规 定 的? 30 49. 高 校 毕 业 生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要 经 过 哪 些 程 序? 30 50. 大 学 生 征 集 工 作 由 哪 个 部 门 牵 头 负 责? 32 51. 高 校 毕 业 生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享 受 哪 些 优 惠 政 策? 32 52. 高 校 毕 业 生 应 征 入 伍 四 个 优 先 政 策 是 怎 样 规 定 的? 32 3

53. 大 学 生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给 予 国 家 资 助 的 内 容 是 什 么? 33 54. 高 校 学 生 应 征 入 伍 享 受 学 费 补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及 学 费 减 免 的 标 准 是 多 少? 33 55. 高 校 学 生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都 可 以 享 受 国 家 资 助 政 策 吗? 34 56. 高 校 学 生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享 受 学 费 补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和 学 费 减 免 的 年 限 如 何 计 算? 34 57. 高 校 学 生 申 请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国 家 资 助 的 程 序 是 什 么? 35 58. 因 个 人 原 因 被 部 队 退 回, 高 校 学 生 已 获 国 家 资 助 的 经 费 要 被 收 回 吗? 36 59. 高 校 毕 业 生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年 限 是 多 少? 37 60. 大 学 生 士 兵 退 役 后 享 受 哪 些 就 学 优 惠 政 策? 37 61. 什 么 是 政 法 干 警 招 录 培 养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考 试? 39 62. 应 征 入 伍 的 高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离 校 后 户 口 档 案 存 放 在 哪 里, 如 何 迁 转? 39 63. 高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退 役 后 户 档 迁 移 有 何 优 惠 政 策? 39 64. 什 么 是 士 官? 与 义 务 兵 有 什 么 区 别? 40 65. 没 有 参 加 网 上 报 名 预 征 的 大 学 生 生 是 否 还 可 以 应 征 入 伍 并 享 受 有 关 优 惠 政 策? 40 四 积 极 聘 用 高 校 毕 业 生 参 与 国 家 和 地 方 重 大 科 研 项 目 40 66. 国 家 和 地 方 重 大 科 研 项 目 包 括 哪 些? 40 67. 哪 些 高 校 毕 业 生 可 以 被 吸 纳 为 研 究 助 理 或 辅 助 人 员? 41 4

68. 科 研 项 目 吸 纳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是 否 为 在 编 职 工? 41 69. 科 研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与 被 吸 纳 高 校 毕 业 生 签 订 的 服 务 协 议 应 包 含 哪 些 内 容? 41 70. 服 务 协 议 的 期 限 如 何 约 定? 42 71. 服 务 协 议 履 行 期 间 可 以 解 除 协 议 吗? 42 72. 被 吸 纳 高 校 毕 业 生 如 何 获 取 报 酬? 42 73.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是 否 给 被 吸 纳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上 保 险? 42 74. 被 吸 纳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户 档 如 何 迁 转? 43 75. 服 务 协 议 期 满 后 如 何 就 业? 43 76. 毕 业 生 服 务 协 议 期 满 被 用 人 单 位 正 式 录 ( 聘 ) 用 后, 如 何 办 理 落 户 手 续? 工 龄 如 何 接 续? 43 五 鼓 励 支 持 高 校 毕 业 生 自 主 创 业, 稳 定 灵 活 就 业 44 77. 高 校 毕 业 生 自 主 创 业, 可 以 享 受 哪 些 优 惠 政 策? 44 78. 大 学 生 创 业 工 商 登 记 有 什 么 要 求? 45 79. 对 大 学 生 自 主 创 业 学 籍 管 理 有 什 么 要 求? 46 80. 高 校 对 自 主 创 业 大 学 生 可 提 供 什 么 条 件? 46 81. 高 校 毕 业 生 怎 样 提 升 自 主 创 业 的 能 力? 46 82. 高 校 如 何 开 展 创 新 创 业 教 育? 47 83. 如 何 向 高 校 毕 业 生 创 设 的 小 微 企 业 优 先 转 移 科 技 成 果? 48 84. 怎 样 申 请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在 哪 些 银 行 可 以 申 请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48 85. 哪 些 项 目 属 于 微 利 项 目? 49 86. 离 校 后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如 何 参 加 就 业 见 习? 49 5

87. 就 业 见 习 期 限 有 多 长? 49 88. 离 校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参 加 就 业 见 习 享 受 哪 些 政 策 和 服 务? 50 89. 见 习 单 位 能 享 受 什 么 优 惠 政 策? 50 90. 高 校 毕 业 生 如 何 申 请 参 加 职 业 培 训? 51 91. 高 校 毕 业 生 能 否 享 受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政 策? 如 何 申 请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51 92. 高 校 毕 业 生 如 何 获 取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52 93. 高 校 毕 业 生 能 否 享 受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补 贴 政 策, 如 何 申 请 技 能 鉴 定 补 贴? 52 六 为 高 校 毕 业 生 提 供 就 业 指 导 就 业 服 务 和 就 业 援 助 53 94. 主 要 有 哪 些 机 构 为 高 校 毕 业 生 提 供 就 业 服 务? 53 95. 职 业 中 介 机 构 如 何 享 受 职 业 介 绍 补 贴? 54 96. 高 校 毕 业 生 获 取 就 业 信 息 的 主 要 渠 道 有 哪 些? 55 97. 在 校 期 间 高 校 毕 业 生 可 以 通 过 哪 些 途 径 提 升 就 业 能 力? 55 98. 困 难 家 庭 高 校 毕 业 生 包 括 哪 些 毕 业 生? 享 受 哪 些 帮 扶 政 策? 56 99. 高 校 毕 业 生 如 何 办 理 就 业 登 记 和 失 业 登 记? 离 校 后 未 就 业 如 何 获 得 相 应 的 就 业 指 导 和 服 务? 56 100. 离 校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享 受 哪 些 服 务 和 政 策? 57 6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创 业 政 策 百 问 (2016 年 版 ) 一 鼓 励 企 业 特 别 是 中 小 企 业 吸 纳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1. 国 家 对 鼓 励 中 小 企 业 吸 纳 高 校 毕 业 生 有 哪 些 政 策 措 施? 按 照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新 形 势 下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的 意 见 ( 国 发 2015 23 号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2014 年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4 22 号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2013 年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3 35 号 )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支 持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健 康 发 展 的 意 见 ( 国 发 2012 14 号 ) 和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1 16 号 ) 等 文 件 规 定 : (1) 对 招 收 高 校 毕 业 生 达 到 一 定 数 量 的 中 小 企 业, 地 方 财 政 应 优 先 考 虑 安 排 扶 持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资 金, 并 优 先 提 供 技 术 改 造 贷 款 贴 息 (2) 对 劳 动 密 集 型 小 企 业 当 年 新 招 收 登 记 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达 到 企 业 现 有 在 职 职 工 总 数 30%( 超 过 100 人 的 企 业 达 15%) 以 上, 并 与 其 签 订 1 年 以 上 劳 动 合 同 的 劳 动 密 集 型 小 企 业, 可 按 规 定 申 请 最 高 不 超 过 200 万 元 的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并 享 受 1

50% 的 财 政 贴 息 (3)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中 小 企 业 就 业 的, 在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评 定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申 请 科 研 成 果 或 荣 誉 称 号 申 报 等 方 面, 享 受 与 国 有 企 事 业 单 位 同 类 人 员 同 等 待 遇 (4) 对 小 微 企 业 新 招 用 毕 业 年 度 高 校 毕 业 生, 签 订 1 年 以 上 劳 动 合 同 并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给 予 1 年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2. 国 家 对 引 导 国 有 企 业 吸 纳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有 哪 些 政 策 措 施? 按 照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新 形 势 下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的 意 见 ( 国 发 2015 23 号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2014 年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4 22 号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2013 年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3 35 号 ) 和 关 于 做 好 2013-2014 年 国 有 企 业 招 收 高 校 毕 业 生 工 作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国 资 厅 发 分 配 2013 37 号 ) 等 文 件 规 定 : (1) 承 担 对 口 支 援 西 藏 青 海 新 疆 任 务 的 中 央 企 业 要 结 合 援 助 项 目 建 设, 积 极 吸 纳 当 地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2) 建 立 国 有 企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制 度, 推 动 实 现 招 聘 信 息 公 开 过 程 公 开 和 结 果 公 开 (3) 国 有 企 业 招 聘 应 届 高 校 毕 业 生, 除 涉 密 等 特 殊 岗 位 外, 要 实 行 公 开 招 聘, 招 聘 应 届 高 校 毕 业 生 信 息 要 在 政 府 网 站 公 开 发 布, 报 名 时 间 不 少 于 7 天 ; 对 拟 聘 人 员 应 进 行 公 示, 明 确 监 2

督 渠 道, 公 示 期 不 少 于 7 天 3. 企 业 招 收 就 业 困 难 高 校 毕 业 生 享 受 什 么 优 惠 政 策? 按 照 财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社 2011 64 号 ) 规 定, 对 各 类 企 业 ( 单 位 ) 招 用 符 合 条 件 的 就 业 困 难 高 校 毕 业 生, 与 之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并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按 其 为 就 业 困 难 高 校 毕 业 生 实 际 缴 纳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和 失 业 保 险 费 给 予 补 贴, 不 包 括 企 业 ( 单 位 ) 和 个 人 应 缴 纳 的 其 他 社 会 保 险 费 根 据 就 业 促 进 法 有 关 规 定,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是 指 因 身 体 状 况 技 能 水 平 家 庭 因 素 失 去 土 地 等 原 因 难 以 实 现 就 业, 以 及 连 续 失 业 一 定 时 间 仍 未 能 实 现 就 业 的 人 员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的 具 体 范 围,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实 际 情 况 规 定 企 业 ( 单 位 ) 按 季 将 符 合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条 件 人 员 的 缴 费 情 况 单 独 列 出, 向 当 地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申 请 补 贴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申 请 材 料 应 附 : 符 合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条 件 的 人 员 名 单 及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就 业 创 业 证 复 印 件 劳 动 合 同 等 就 业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社 会 保 险 征 缴 机 构 出 具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明 细 账 ( 单 ) 企 业 ( 单 位 ) 在 银 行 开 立 的 基 本 账 户 等 凭 证 材 料, 经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审 核 后, 财 政 部 门 将 补 贴 资 金 支 付 到 企 业 ( 单 位 ) 在 银 行 开 立 的 基 本 账 户 3

4. 企 业 为 高 校 毕 业 生 开 展 岗 前 培 训 享 受 什 么 优 惠 政 策? 按 照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新 形 势 下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的 意 见 ( 国 发 2015 23 号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2014 年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4 22 号 ) 财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社 2011 64 号 ) 等 文 件 规 定, 企 业 新 录 用 毕 业 年 度 高 校 毕 业 生 与 其 签 订 6 个 月 以 上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在 劳 动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由 企 业 依 托 所 属 培 训 机 构 或 政 府 认 定 的 培 训 机 构 开 展 岗 前 就 业 技 能 培 训 的, 根 据 培 训 后 继 续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情 况, 按 照 当 地 确 定 的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标 准 的 一 定 比 例, 对 企 业 给 予 定 额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企 业 开 展 岗 前 培 训 前, 需 将 培 训 计 划 大 纲 培 训 人 员 花 名 册 及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劳 动 合 同 复 印 件 等 材 料 报 当 地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备 案, 培 训 后 根 据 劳 动 者 继 续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情 况, 向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申 请 材 料 经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审 核 后, 财 政 部 门 按 规 定 将 补 贴 资 金 直 接 拨 入 企 业 在 银 行 开 立 的 基 本 账 户 企 业 申 请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应 附 : 培 训 人 员 花 名 册 培 训 人 员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就 业 创 业 证 复 印 件 劳 动 合 同 复 印 件 职 业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等 凭 证 材 料 对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新 招 用 高 校 毕 业 生 按 规 定 开 展 岗 前 培 训 的, 各 地 要 根 据 当 地 物 价 水 平, 适 当 提 高 培 训 费 补 贴 标 准 4

5. 高 校 毕 业 生 从 企 业 到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就 业 后 工 龄 如 何 计 算? 按 照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1 16 号 ) 等 文 件 规 定, 高 校 毕 业 生 从 企 业 社 会 团 体 到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就 业 的, 其 按 规 定 参 加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缴 费 年 限 合 并 为 连 续 工 龄 6.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企 业 特 别 是 中 小 企 业 就 业 可 否 在 当 地 落 户? 按 照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2014 年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4 22 号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2013 年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3 35 号 ) 文 件 规 定, 要 简 化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程 序, 消 除 其 在 不 同 地 区 不 同 类 型 单 位 之 间 流 动 就 业 的 制 度 性 障 碍 切 实 落 实 允 许 包 括 专 科 生 在 内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就 ( 创 ) 业 地 办 理 落 户 手 续 的 政 策 ( 直 辖 市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省 会 及 以 下 城 市 要 放 开 对 吸 收 高 校 毕 业 生 落 户 的 限 制, 简 化 有 关 手 续, 应 届 毕 业 生 凭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证 书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报 到 证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的 就 业 协 议 书 或 劳 动 ( 聘 用 ) 合 同 办 理 落 户 手 续 ; 非 应 届 毕 业 生 凭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的 劳 动 ( 聘 用 ) 合 同 和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证 书 办 理 落 户 手 续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就 业 自 主 创 业 的, 其 档 案 可 由 当 地 市 县 一 级 的 公 共 就 业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免 费 保 管 办 理 高 校 毕 业 生 档 案 转 递 手 续, 转 正 定 级 表 调 整 改 派 手 续 不 再 作 为 5

接 收 审 核 档 案 的 必 备 材 料 7. 流 动 人 员 人 事 档 案 如 何 保 管? 按 照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流 动 人 员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的 通 知 ( 人 社 部 发 2014 90 号 ) 流 动 人 员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规 定, 流 动 人 员 档 案 具 体 包 括 : 非 公 有 制 企 业 和 社 会 组 织 聘 用 人 员 的 档 案 ; 辞 职 辞 退 取 消 录 ( 聘 ) 用 或 被 开 除 的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档 案 ; 与 企 事 业 单 位 解 除 或 终 止 劳 动 ( 聘 用 ) 关 系 人 员 的 档 案 ; 未 就 业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及 中 专 毕 业 生 的 档 案 ; 自 费 出 国 留 学 及 其 他 因 私 出 国 ( 境 ) 人 员 的 档 案 ; 外 国 企 业 常 驻 代 表 机 构 的 中 方 雇 员 的 档 案 ; 自 由 职 业 或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的 档 案 ; 其 他 实 行 社 会 管 理 人 员 的 档 案 流 动 人 员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实 行 集 中 统 一 归 口 管 理 的 管 理 体 制, 主 管 部 门 为 政 府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接 受 同 级 党 委 组 织 部 门 的 监 督 和 指 导 流 动 人 员 人 事 档 案 具 体 由 县 级 以 上 ( 含 县 级 ) 公 共 就 业 和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以 及 经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授 权 的 单 位 管 理, 其 他 单 位 未 经 授 权 不 得 管 理 流 动 人 员 人 事 档 案 严 禁 个 人 保 管 本 人 或 他 人 的 档 案 跨 地 区 流 动 人 员 的 人 事 档 案, 可 由 其 户 籍 所 在 地 或 现 工 作 单 位 所 在 地 的 公 共 就 业 和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管 理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具 有 档 案 管 理 权 限 的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企 业 就 业 的, 由 单 位 直 接 接 收 管 理 档 案 到 无 档 案 管 理 权 限 的 单 位 ( 私 营 企 业 外 资 企 业 等 ) 就 业 的, 可 由 各 地 公 共 就 业 和 人 才 6

服 务 机 构 负 责 提 供 档 案 管 理 等 人 事 代 理 服 务 高 校 毕 业 生 离 校 时 没 有 就 业 的, 档 案 可 由 学 校 统 一 发 回 原 户 籍 所 在 地 公 共 就 业 和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保 管 档 案 不 允 许 个 人 保 存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取 消 收 取 人 事 关 系 及 档 案 保 管 费 查 阅 费 证 明 费 档 案 转 递 费 等 名 目 的 费 用 各 级 公 共 就 业 和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应 提 供 免 费 的 流 动 人 员 人 事 档 案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8. 什 么 是 人 事 代 理? 公 共 就 业 和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可 在 规 定 业 务 范 围 内 接 受 用 人 单 位 和 个 人 委 托, 从 事 下 列 人 事 代 理 服 务 :(1) 流 动 人 员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2) 因 私 出 国 政 审 ;(3) 在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申 报 或 组 织 评 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4) 转 正 定 级 和 工 龄 核 定 ;(5)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接 收 手 续 ;(6) 其 他 人 事 代 理 事 项 9. 高 校 毕 业 生 怎 样 办 理 人 事 代 理? 按 照 人 才 市 场 管 理 规 定 有 关 规 定, 人 事 代 理 方 式 可 由 单 位 集 体 委 托 代 理, 也 可 由 个 人 委 托 代 理 ; 可 多 项 委 托 代 理, 也 可 单 项 委 托 代 理 ; 可 单 位 全 员 委 托 代 理, 也 可 部 分 人 员 委 托 代 理 单 位 办 理 委 托 人 事 代 理, 须 向 代 理 机 构 提 交 有 效 证 件 以 及 委 托 书, 确 定 委 托 代 理 项 目 经 代 理 机 构 审 定 后, 由 代 理 机 构 与 委 托 单 位 签 定 人 事 代 理 合 同 书, 明 确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确 立 人 事 代 理 关 系 7

10. 高 校 毕 业 生 如 何 与 用 人 单 位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即 与 劳 动 者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第 十 条 规 定,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应 当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已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未 同 时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应 当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在 用 工 前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劳 动 关 系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建 立 第 八 条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 企 业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等 组 织 ) 招 用 劳 动 者 时, 应 当 如 实 告 知 劳 动 者 工 作 内 容 工 作 条 件 工 作 地 点 职 业 危 害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劳 动 报 酬, 以 及 劳 动 者 要 求 了 解 的 其 他 情 况 ; 用 人 单 位 有 权 了 解 劳 动 者 与 劳 动 合 同 直 接 相 关 的 基 本 情 况, 劳 动 者 应 当 如 实 说 明 第 九 条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劳 动 者, 不 得 扣 押 劳 动 者 的 居 民 身 份 证 和 其 他 证 件, 不 得 要 求 劳 动 者 提 供 担 保 或 者 以 其 他 名 义 向 劳 动 者 收 取 财 物 11. 什 么 是 社 会 保 险? 我 国 建 立 了 哪 些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社 会 保 险 是 指 国 家 通 过 立 法, 按 照 权 利 与 义 务 相 对 应 原 则, 多 渠 道 筹 集 资 金, 对 参 保 者 在 遭 遇 年 老 疾 病 工 伤 失 业 生 育 等 风 险 情 况 下 提 供 物 质 帮 助 ( 包 括 现 金 补 贴 和 服 务 ), 使 其 享 有 基 本 生 活 保 障 免 除 或 减 少 经 济 损 失 的 制 度 安 排 社 会 保 险 法 第 二 条 规 定, 我 国 建 立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本 医 疗 8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生 育 保 险 等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保 障 公 民 在 年 老 疾 病 工 伤 失 业 生 育 等 情 况 下 依 法 从 国 家 和 社 会 获 得 物 质 帮 助 的 权 利 其 中,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包 括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和 城 镇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包 括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制 度 和 城 镇 居 民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12. 用 人 单 位 应 该 履 行 哪 些 社 会 保 险 义 务? 享 有 哪 些 社 会 保 险 权 利? (1) 社 会 保 险 义 务 : 一 是 申 请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的 义 务 ; 二 是 申 报 和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义 务 ; 三 是 代 扣 代 缴 职 工 社 会 保 险 的 义 务 ; 四 是 向 职 工 告 知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明 细 的 义 务 (2) 社 会 保 险 权 利 : 一 是 有 权 免 费 查 询 核 对 其 缴 费 记 录 ; 二 是 有 权 要 求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提 供 社 会 保 险 咨 询 等 相 关 服 务 ; 三 是 可 以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监 督 委 员 会, 对 社 会 保 险 工 作 提 出 咨 询 意 见 和 建 议, 实 施 社 会 监 督 ; 四 是 对 侵 害 自 身 权 益 和 不 依 法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事 务 的 行 为, 有 权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此 外, 还 有 权 对 违 反 社 会 保 险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进 行 举 报 投 诉 13.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的 个 人 享 有 哪 些 权 利? 高 校 毕 业 生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后, 享 有 以 下 权 利 : (1) 有 权 依 法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 9

(2) 有 权 监 督 本 单 位 为 其 缴 费 情 况 ; (3) 有 权 免 费 向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查 询 核 对 其 缴 费 和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权 益 记 录 ; (4) 有 权 要 求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提 供 社 会 保 险 咨 询 等 相 关 服 务 ; (5) 对 侵 害 自 身 权 益 和 不 依 法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事 务 的 行 为, 有 权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此 外, 还 有 权 对 违 反 社 会 保 险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进 行 举 报 投 诉 14. 目 前 国 家 对 用 人 单 位 及 其 职 工 和 参 保 个 人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费 率 是 如 何 规 定 的? (1) 用 人 单 位 及 其 职 工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费 率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完 善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5 38 号 ) 国 务 院 关 于 建 立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的 决 定 ( 国 发 1998 44 号 ) 失 业 保 险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58 号 )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缴 纳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和 失 业 保 险 的 费 率, 分 别 是 原 则 上 为 本 单 位 工 资 总 额 的 20% 6% 左 右 和 2%; 用 人 单 位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费 按 照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86 号 ) 规 定 实 行 行 业 差 别 费 率 和 浮 动 费 率, 有 关 费 率 确 定 按 照 国 家 相 应 规 定 执 行 ; 用 人 单 位 缴 纳 生 育 保 险 费 的 费 率 按 照 企 业 职 工 生 育 保 险 试 行 办 法 ( 劳 部 发 1994 504 号 ) 规 定 执 行, 由 统 筹 10

地 区 政 府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自 行 确 定, 但 不 得 超 过 用 人 单 位 工 资 总 额 的 1% 职 工 本 人 缴 纳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和 失 业 保 险 的 费 率, 分 别 为 本 人 工 资 的 8% 2% 和 1% (2) 参 保 个 人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费 率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完 善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5 38 号 ) 规 定, 无 雇 工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参 加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缴 费 费 率 为 20%, 其 中 8% 计 入 个 人 账 户 ; 无 雇 工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参 加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缴 费 费 率,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统 筹 地 区 可 以 参 照 当 地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建 立 统 筹 基 金 的 缴 费 水 平 确 定 (3) 城 镇 居 民 参 加 居 民 医 疗 保 险 和 农 村 居 民 参 加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及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主 要 采 取 定 额 方 式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15. 高 校 毕 业 生 如 何 处 理 劳 动 人 事 纠 纷? 发 生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可 以 通 过 协 商 解 决 当 事 人 不 愿 协 商 或 协 商 不 成 的, 可 以 向 调 解 组 织 申 请 调 解 ; 不 愿 调 解 调 解 不 成 或 者 达 成 调 解 协 议 后 不 履 行 的, 可 以 向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 对 仲 裁 裁 决 不 服 的, 除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外,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对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劳 动 保 障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情 况, 高 校 毕 业 生 可 向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举 报 投 诉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机 构 11

将 依 法 受 理, 纠 正 和 查 处 有 关 违 法 行 为 16. 什 么 是 服 务 外 包 和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服 务 外 包 是 指 企 业 将 其 非 核 心 的 业 务 外 包 出 去, 利 用 外 部 最 优 秀 的 专 业 化 团 队 来 承 接 该 业 务, 从 而 使 其 专 注 核 心 业 务, 达 到 降 低 成 本 提 高 效 率 增 强 企 业 核 心 竞 争 力 和 对 环 境 应 变 能 力 的 一 种 管 理 模 式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是 指 其 与 服 务 外 包 发 包 商 签 订 中 长 期 服 务 合 同, 承 接 服 务 外 包 业 务 的 企 业 17. 目 前 服 务 外 包 产 业 主 要 涉 及 哪 些 领 域 及 地 区? 服 务 外 包 分 为 信 息 技 术 外 包 服 务 (ITO) 技 术 性 业 务 流 程 外 包 服 务 (BPO) 和 技 术 性 知 识 流 程 外 包 (KPO) 等 ITO 包 括 软 件 研 发 及 外 包 信 息 技 术 研 发 服 务 外 包 信 息 系 统 运 营 维 护 外 包 等 领 域 BPO 包 括 企 业 业 务 流 程 设 计 服 务 企 业 内 容 管 理 数 据 库 服 务 企 业 运 营 数 据 库 服 务 企 业 供 应 链 管 理 数 据 库 服 务 等 领 域 KPO 包 括 知 识 产 权 研 究 医 药 和 生 物 技 术 研 发 和 测 试 产 品 技 术 研 发 工 业 设 计 分 析 学 和 数 据 挖 掘 动 漫 及 网 游 设 计 研 发 教 育 课 件 研 发 工 程 设 计 等 领 域 我 国 目 前 有 服 务 外 包 示 范 城 市 21 个, 分 别 是 北 京 天 津 上 海 重 庆 大 连 深 圳 广 州 武 汉 哈 尔 滨 成 都 南 京 西 安 济 南 杭 州 合 肥 南 昌 长 沙 大 庆 苏 州 无 锡 厦 门 12

18.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吸 纳 高 校 毕 业 生 有 哪 些 财 政 支 持? 按 照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鼓 励 服 务 外 包 产 业 加 快 发 展 的 复 函 ( 国 办 函 2010 69 号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商 务 部 关 于 加 快 服 务 外 包 产 业 发 展 促 进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的 若 干 意 见 ( 人 社 部 发 2009 123 号 ) 等 文 件 规 定,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每 新 录 用 1 名 大 学 以 上 学 历 员 工 从 事 服 务 外 包 工 作 并 签 订 1 年 期 以 上 劳 动 合 同 的, 给 予 企 业 不 超 过 每 人 4500 元 的 培 训 支 持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培 训 机 构 培 训 的 从 事 服 务 外 包 业 务 人 才 ( 大 学 以 上 学 历 ), 通 过 服 务 外 包 业 务 专 业 知 识 和 技 能 培 训 考 核, 并 与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签 订 1 年 期 以 上 劳 动 合 同 的, 给 予 培 训 机 构 每 人 不 超 过 500 元 的 培 训 支 持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吸 纳 高 校 毕 业 生 参 加 就 业 见 习 的, 享 受 相 关 财 政 补 助 政 策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吸 纳 就 业 困 难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等 扶 持 政 策 就 业 困 难 高 校 毕 业 生 参 加 服 务 外 包 培 训 可 按 规 定 享 受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和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补 贴 二 鼓 励 引 导 高 校 毕 业 生 面 向 城 乡 基 层 中 西 部 地 区 以 及 民 族 地 区 贫 困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就 业 19. 什 么 是 基 层 就 业? 基 层 就 业 就 是 到 城 乡 基 层 工 作 国 家 近 几 年 出 台 了 一 系 列 优 13

惠 政 策 鼓 励 高 校 毕 业 生 积 极 参 加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建 设 城 市 社 区 建 设 和 应 征 入 伍 一 般 来 讲, 基 层 既 包 括 广 大 农 村, 也 包 括 城 市 街 道 社 区 ; 既 涵 盖 县 级 以 下 党 政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也 包 括 社 会 团 体 非 公 有 制 组 织 和 中 小 企 业 ; 既 包 含 单 位 就 业, 也 包 括 自 主 创 业 自 谋 职 业 20. 国 家 鼓 励 毕 业 生 到 基 层 就 业 的 主 要 优 惠 政 策 包 括 哪 些? 按 照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新 形 势 下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的 意 见 ( 国 发 2015 23 号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2014 年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4 22 号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2013 年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3 35 号 ) 和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1 16 号 ) 等 文 件 规 定 : (1) 完 善 工 资 待 遇 进 一 步 向 基 层 倾 斜 的 办 法, 健 全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基 层 工 作 的 服 务 保 障 机 制, 鼓 励 毕 业 生 到 乡 镇 特 别 是 困 难 乡 镇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2) 对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中 西 部 地 区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和 老 工 业 基 地 县 以 下 基 层 单 位 就 业 履 行 一 定 服 务 期 限 的, 按 规 定 给 予 学 费 补 偿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 本 专 科 学 生 每 人 每 年 最 高 不 超 过 8000 元 研 究 生 每 人 每 年 最 高 不 超 过 12000 元 ) (3) 结 合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工 作 的 推 进, 在 基 层 特 别 是 街 道 14

( 乡 镇 ) 社 区 ( 村 ) 购 买 一 批 公 共 管 理 和 社 会 服 务 岗 位, 优 先 用 于 吸 纳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4) 落 实 完 善 见 习 补 贴 政 策, 对 见 习 期 满 留 用 率 达 到 50% 以 上 的 见 习 单 位, 适 当 提 高 见 习 补 贴 标 准 (5) 将 求 职 补 贴 调 整 为 求 职 创 业 补 贴, 对 象 范 围 扩 展 到 已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毕 业 年 度 高 校 毕 业 生 各 地 区 要 结 合 城 镇 化 进 程 和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要 求, 充 分 挖 掘 教 育 劳 动 就 业 社 会 保 障 医 疗 卫 生 住 房 保 障 社 会 工 作 文 化 体 育 及 残 疾 人 服 务 农 技 推 广 等 基 层 公 共 管 理 和 服 务 领 域 的 就 业 潜 力, 吸 纳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要 结 合 推 进 农 业 科 技 创 新 健 全 农 业 社 会 化 服 务 体 系 等, 引 导 更 多 高 校 毕 业 生 投 身 现 代 农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县 以 下 基 层 单 位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申 报 相 应 职 称 时, 可 不 参 加 职 称 外 语 考 试 或 放 宽 外 语 成 绩 要 求 充 分 挖 掘 社 会 组 织 吸 纳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潜 力, 对 到 省 会 及 省 会 以 下 城 市 的 社 会 团 体 基 金 会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就 业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所 在 地 的 公 共 就 业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要 协 助 办 理 落 户 手 续, 在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评 定 方 面 享 受 与 国 有 企 事 业 单 位 同 类 人 员 同 等 待 遇 对 到 农 村 基 层 和 城 市 社 区 从 事 社 会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工 作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符 合 公 益 性 岗 位 就 业 条 件 并 在 公 益 性 岗 位 就 业 的, 按 照 国 家 现 行 促 进 就 业 政 策 的 规 定, 给 予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和 公 益 性 岗 位 补 贴 15

(1) 对 到 农 村 基 层 和 城 市 社 区 其 他 社 会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岗 位 就 业 的, 给 予 薪 酬 或 生 活 补 贴, 同 时 按 规 定 参 加 有 关 社 会 保 险 (2) 自 2012 年 起, 省 级 以 上 机 关 录 用 公 务 员, 除 部 分 特 殊 职 位 外, 均 应 从 具 有 2 年 以 上 基 层 工 作 经 历 的 人 员 中 录 用 市 ( 地 ) 级 以 下 机 关 特 别 是 县 乡 机 关 招 录 公 务 员, 应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积 极 吸 引 优 秀 应 届 高 校 毕 业 生 报 考, 录 用 计 划 应 主 要 用 于 招 收 应 届 高 校 毕 业 生 (3) 对 具 有 基 层 工 作 经 历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研 究 生 招 录 和 事 业 单 位 选 聘 时 实 行 优 先 21. 什 么 是 基 层 社 会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岗 位? 所 谓 基 层 社 会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岗 位, 包 括 大 学 生 村 官 支 教 支 农 支 医 乡 村 扶 贫, 以 及 城 市 社 区 的 法 律 援 助 就 业 援 助 社 会 保 障 协 理 文 化 科 技 服 务 养 老 服 务 残 疾 人 居 家 服 务 廉 租 房 配 套 服 务 等 岗 位 2009 年 4 月,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下 发 关 于 公 布 第 一 批 基 层 社 会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岗 位 目 录 的 通 知 ( 人 社 部 函 2009 135 号 ), 向 社 会 公 布 第 一 批 基 层 社 会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岗 位 目 录, 以 指 导 各 地 做 好 鼓 励 和 引 导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基 层 就 业 的 工 作 这 批 发 布 的 岗 位 目 录 共 分 为 基 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管 理 基 层 农 业 服 务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基 层 文 化 科 技 服 务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基 层 民 政 托 老 托 幼 助 残 服 务 基 层 市 政 管 理 基 层 公 16

共 环 境 与 设 施 管 理 维 护 以 及 其 他 等 9 大 类 领 域, 包 括 在 街 道 ( 乡 镇 ) 社 区 ( 村 ) 等 基 层 单 位 从 事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社 会 保 障 劳 动 关 系 协 调 劳 动 监 察 农 业 扶 贫 开 发 医 疗 卫 生 保 健 防 疫 文 化 科 技 体 育 普 法 宣 传 民 事 调 解 托 老 养 老 托 幼 助 残 公 共 设 施 设 备 管 理 养 护 等 相 关 事 务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的 50 种 岗 位 22. 什 么 是 其 他 基 层 社 会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岗 位? 在 街 道 社 区 乡 镇 等 基 层 开 发 或 设 立 的 相 应 的 社 会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岗 位 部 分 由 政 府 出 资, 或 由 相 关 组 织 和 单 位 出 资 所 安 排 使 用 的 人 员 按 规 定 享 受 相 关 补 贴 23. 什 么 是 公 益 性 岗 位? 由 政 府 开 发 以 满 足 社 区 及 居 民 公 共 利 益 为 目 的 的 管 理 和 服 务 岗 位 对 符 合 条 件 在 公 益 性 岗 位 安 置 就 业 的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按 规 定 给 予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和 岗 位 补 贴 符 合 公 益 性 岗 位 安 置 条 件 的 就 业 困 难 高 校 毕 业 生, 可 按 规 定 享 受 公 益 性 岗 位 就 业 援 助 政 策 24. 什 么 是 公 益 性 岗 位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按 照 财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社 2011 64 号 ) 规 定, 对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的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实 行 先 缴 后 补 的 办 法 在 公 益 性 17

岗 位 安 排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并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按 其 为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实 际 缴 纳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和 失 业 保 险 费 给 予 补 贴, 不 包 括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个 人 应 缴 纳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和 失 业 保 险 费, 以 及 企 业 ( 单 位 ) 和 个 人 应 缴 纳 的 其 他 社 会 保 险 费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期 限, 一 般 最 长 不 超 过 3 年 25. 什 么 是 公 益 性 岗 位 补 贴? 对 在 公 益 性 岗 位 安 排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就 业 的 单 位, 按 其 实 际 安 排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人 数 给 予 岗 位 补 贴 公 益 性 岗 位 补 贴 期 限, 一 般 最 长 不 超 过 3 年 在 公 益 性 岗 位 安 排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就 业 的 单 位, 可 按 季 向 当 地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申 请 公 益 性 岗 位 补 贴 公 益 性 岗 位 补 贴 申 请 材 料 应 附 : 符 合 享 受 公 益 性 岗 位 补 贴 条 件 的 人 员 名 单 及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就 业 创 业 证 复 印 件 发 放 工 资 明 细 账 ( 单 ) 单 位 在 银 行 开 立 的 基 本 账 户 等 凭 证 材 料, 经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审 核 后, 财 政 部 门 将 补 贴 资 金 支 付 到 单 位 在 银 行 开 立 的 基 本 账 户 26. 为 鼓 励 高 校 毕 业 生 面 向 基 层 就 业, 实 施 学 费 补 偿 和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政 策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什 么? 按 照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新 形 势 下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的 意 见 ( 国 发 2015 23 号 ) 关 于 调 整 完 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相 关 政 策 措 施 的 通 知 ( 财 教 2014 180 号 )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18

关 于 印 发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教 2009 15 号 ) 等 文 件 规 定, 高 校 毕 业 生 ( 全 日 制 本 专 科 高 职 生 研 究 生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毕 业 生 ) 到 中 西 部 地 区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和 老 工 业 基 地 县 以 下 基 层 单 位 就 业 履 行 一 定 服 务 期 限 的, 按 规 定 给 予 学 费 补 偿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 含 高 校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和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下 同 ) 的, 补 偿 的 学 费 优 先 用 于 偿 还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本 金 及 其 全 部 偿 还 之 前 产 生 的 利 息 定 向 委 培 以 及 在 校 期 间 已 享 受 免 除 全 部 学 费 政 策 的 学 生 除 外 目 前,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资 助 标 准 已 经 调 整 为,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专 科 学 生 ( 含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高 职 学 生, 下 同 ) 每 人 每 年 申 请 贷 款 额 度 不 超 过 8000 元 ; 年 度 学 费 和 住 宿 费 标 准 总 和 低 于 8000 元 的, 贷 款 额 度 可 按 照 学 费 和 住 宿 费 标 准 总 和 确 定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每 人 每 年 申 请 贷 款 额 度 不 超 过 12000 元 ; 年 度 学 费 和 住 宿 费 标 准 总 和 低 于 12000 元 的, 贷 款 额 度 可 按 照 学 费 和 住 宿 费 标 准 总 和 确 定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资 助 标 准 调 整 后,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总 参 谋 部 关 于 印 发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国 家 资 助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教 2013 236 号 )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民 政 部 总 参 谋 部 总 政 治 部 关 于 实 施 退 役 士 兵 教 育 资 助 政 策 的 意 见 ( 财 教 2011 538 号 ) 和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教 2009 15 19

号 ) 中 有 关 学 费 补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和 学 费 资 助 的 标 准, 相 应 调 整 为 本 专 科 学 生 每 人 每 年 最 高 不 超 过 8000 元 研 究 生 每 人 每 年 最 高 不 超 过 12000 元 学 费 补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和 学 费 资 助 的 其 他 事 项, 仍 按 原 规 定 执 行 27. 国 家 实 施 补 偿 学 费 和 代 偿 助 学 贷 款 的 就 业 地 域 范 围 包 括 哪 些? 国 家 对 到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就 业 并 履 行 一 定 服 务 期 限 的 中 央 部 门 所 属 高 校 毕 业 生, 按 规 定 实 施 相 应 的 学 费 补 偿 和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这 里 涉 及 的 地 域 范 围 主 要 包 括 : (1) 西 部 地 区 : 西 藏 内 蒙 古 广 西 重 庆 四 川 贵 州 云 南 陕 西 甘 肃 青 海 宁 夏 新 疆 等 12 个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2) 中 部 地 区 : 河 北 山 西 吉 林 黑 龙 江 安 徽 江 西 河 南 湖 北 湖 南 海 南 等 10 个 省 ; (3)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 由 国 务 院 确 定 的 经 济 水 平 条 件 较 差 的 一 些 州 县 和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 详 情 可 登 录 中 国 政 府 网 查 询 : http://www.gov.cn) (4) 基 层 单 位 : 1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县 以 下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包 括 乡 ( 镇 ) 政 府 机 关 农 村 中 小 学 国 有 农 ( 牧 林 ) 场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站 畜 牧 兽 医 站 乡 镇 卫 生 院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站 乡 20

镇 文 化 站 乡 镇 劳 动 就 业 服 务 站 等 ; 2 工 作 现 场 地 处 以 上 地 区 县 以 下 的 气 象 地 震 地 质 水 电 施 工 煤 炭 石 油 航 海 核 工 业 等 中 央 单 位 艰 苦 行 业 生 产 第 一 线 28. 学 费 补 偿 和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的 标 准 和 年 限 是 多 少? 学 费 补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及 学 费 减 免 标 准, 本 专 科 生 每 人 每 年 最 高 不 超 过 8000 元, 研 究 生 每 人 每 年 最 高 不 超 过 12000 元 本 科 专 科 ( 高 职 ) 研 究 生 和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毕 业 生 补 偿 学 费 或 代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年 限, 分 别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相 应 学 制 计 算 在 校 学 习 的 时 间 低 于 相 应 学 制 规 定 年 限 的, 按 照 实 际 学 习 时 间 计 算 补 偿 学 费 或 代 偿 助 学 贷 款 年 限 在 校 学 习 时 间 高 于 相 应 学 制 年 限 的, 按 照 学 制 规 定 年 限 计 算 每 年 代 偿 学 费 或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总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三 年 代 偿 完 毕 29. 中 央 部 门 所 属 高 校 毕 业 生 如 何 申 请 学 费 补 偿 和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1) 在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时 向 学 校 递 交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申 请 表 和 毕 业 生 本 人 就 业 单 位 与 学 校 三 方 签 署 的 到 中 西 部 地 区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和 老 工 业 基 地 县 以 下 基 层 单 位 服 务 3 年 以 21

上 的 就 业 协 议 ; (2)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在 与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经 办 银 行 签 订 毕 业 后 还 款 计 划 时, 注 明 已 申 请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如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格, 不 需 自 行 向 银 行 还 款 ; (3) 高 校 负 责 审 查 申 请 资 格 并 上 报 全 国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30. 地 方 所 属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基 层 就 业 如 何 获 得 学 费 补 偿 和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按 照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教 2009 15 号 ) 要 求, 各 地 要 抓 紧 研 究 制 订 本 地 所 属 高 校 毕 业 生 面 向 本 辖 区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就 业 的 学 费 补 偿 和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办 法 地 方 所 属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基 层 就 业 是 否 可 以 获 得 学 费 补 偿 或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以 及 如 何 申 请 办 理 补 偿 或 代 偿 等, 请 向 学 校 所 在 地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查 询 31. 到 基 层 就 业 如 何 办 理 户 口 档 案 党 团 关 系 等 手 续? 对 到 中 西 部 地 区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和 老 工 业 基 地 县 以 下 基 层 单 位 就 业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实 行 来 去 自 由 的 政 策, 户 口 可 留 在 原 籍 或 根 据 本 人 意 愿 迁 往 就 业 地 区 ; 人 事 档 案 原 则 上 统 一 转 至 就 业 单 位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政 府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由 公 共 就 业 和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提 供 免 费 人 事 代 理 服 务 ; 党 团 组 织 关 系 转 至 就 业 单 位, 在 工 作 期 间 积 极 要 求 入 党 的, 由 乡 镇 一 级 党 组 织 按 规 定 程 序 办 理 22

32. 中 央 有 关 部 门 实 施 了 哪 些 基 层 就 业 项 目? 近 年 来, 中 央 各 有 关 部 门 主 要 组 织 实 施 了 5 个 引 导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基 层 就 业 的 专 门 项 目, 包 括 : 团 中 央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等 四 部 门 从 2003 年 起 组 织 实 施 的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 中 组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教 育 部 等 八 部 门 从 2006 年 开 始 组 织 实 施 的 三 支 一 扶 ( 支 教 支 农 支 医 和 扶 贫 ) 计 划 ;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中 央 编 办 等 四 部 门 从 2006 年 开 始 组 织 实 施 的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 中 组 部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等 部 门 从 2008 年 起 组 织 实 施 的 选 聘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村 任 职 工 作 ; 农 业 部 人 社 部 教 育 部 等 部 门 从 2103 年 起 组 织 实 施 的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服 务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33. 什 么 是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2006 年,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原 人 事 部 中 央 编 办 下 发 关 于 实 施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的 通 知 ( 教 师 2006 2 号 ), 联 合 启 动 实 施 特 岗 计 划, 公 开 招 聘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两 基 攻 坚 县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任 教 特 岗 教 师 聘 期 3 年 34. 农 村 教 师 特 岗 计 划 实 施 的 地 区 范 围 包 括 哪 些? 2006-2008 年 特 岗 计 划 的 实 施 范 围 以 国 家 西 部 地 区 两 基 攻 坚 县 为 主 ( 含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的 部 分 团 场 ), 包 括 纳 入 23

国 家 西 部 开 发 计 划 的 部 分 中 部 省 份 的 少 数 民 族 自 治 州, 适 当 兼 顾 西 部 地 区 一 些 有 特 殊 困 难 的 边 境 县 少 数 民 族 自 治 县 和 少 小 民 族 县 2009 年, 实 施 范 围 扩 大 到 中 西 部 地 区 国 家 扶 贫 开 发 工 作 重 点 县 35. 农 村 教 师 特 岗 计 划 招 聘 对 象 和 条 件 是 什 么? (1) 以 高 等 师 范 院 校 和 其 他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为 主, 可 招 少 量 应 届 师 范 类 专 业 专 科 毕 业 生 (2)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具 有 一 定 教 育 教 学 实 践 经 验, 年 龄 在 30 岁 以 下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往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3) 参 加 过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有 从 教 经 历 的 志 愿 者 和 参 加 过 半 年 以 上 实 习 支 教 的 师 范 院 校 毕 业 生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4) 报 名 者 应 同 时 符 合 教 师 资 格 条 件 要 求 和 招 聘 岗 位 要 求 36. 农 村 教 师 特 岗 计 划 的 招 聘 程 序 有 哪 些? 特 岗 教 师 实 行 公 开 招 聘, 合 同 管 理 合 同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和 应 聘 人 员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招 聘 工 作 由 省 级 教 育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财 政 编 办 等 相 关 部 门 共 同 负 责, 遵 循 公 开 公 平 自 愿 择 优 和 三 定 ( 定 县 定 校 定 岗 ) 原 则, 按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1 公 布 需 求,2 自 愿 报 名,3 资 格 审 查,4 考 试 考 核,5 集 中 培 训,6 资 格 认 24

定,7 签 订 合 同,8 上 岗 任 教 37. 什 么 是 选 聘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村 任 职? 2008 年, 中 组 部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出 台 了 关 于 印 发 关 于 选 聘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村 任 职 工 作 的 意 见 ( 试 行 ) 的 通 知 ( 组 通 字 2008 18 号 ), 计 划 用 五 年 时 间 选 聘 10 万 名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农 村 担 任 村 党 支 部 书 记 助 理 村 委 会 主 任 助 理 或 团 支 部 书 记 副 书 记 等 职 务 从 2010 年 开 始, 扩 大 选 聘 规 模, 逐 步 实 现 一 村 一 名 大 学 生 村 官 计 划 的 目 标 选 聘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村 工 作 期 限 一 般 为 2-3 年 38. 选 聘 到 村 任 职 的 对 象 是 什 么? 要 满 足 哪 些 条 件? 选 聘 对 象 为 30 岁 以 下 应 届 和 往 届 毕 业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专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毕 业 生, 重 点 是 应 届 毕 业 和 毕 业 1 至 2 年 的 本 科 生 研 究 生, 原 则 上 为 中 共 党 员 ( 含 预 备 党 员 ), 非 中 共 党 员 的 优 秀 团 干 部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也 可 以 选 聘 基 本 条 件 是 :1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好, 作 风 踏 实, 吃 苦 耐 劳, 组 织 纪 律 观 念 强 2 学 习 成 绩 良 好, 具 备 一 定 的 组 织 协 调 能 力 3 自 愿 到 农 村 基 层 工 作 4 身 体 健 康 此 外, 参 加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团 中 央 等 部 门 组 织 的 到 农 村 基 层 服 务 的 三 支 一 扶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等 活 动 期 满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本 人 自 愿 且 具 备 选 聘 条 件 的, 经 组 织 推 荐 可 作 为 选 聘 对 象 25

39. 选 聘 到 村 任 职 的 程 序 是 什 么? 选 聘 工 作 一 般 通 过 个 人 报 名 资 格 审 查 组 织 考 察 体 检 公 示 决 定 聘 用 培 训 上 岗 等 程 序 进 行 40. 什 么 是 三 支 一 扶 计 划? 三 支 一 扶 是 支 教 支 医 支 农 扶 贫 的 简 称 2006 年, 中 组 部 原 人 事 部 等 八 部 门 下 发 关 于 组 织 开 展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农 村 基 层 从 事 支 教 支 农 支 医 和 扶 贫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人 部 发 2006 16 号 ), 以 公 开 招 募 自 愿 报 名 组 织 选 拔 统 一 派 遣 的 方 式, 从 2006 年 开 始 连 续 5 年, 每 年 招 募 2 万 名 高 校 毕 业 生, 主 要 安 排 到 乡 镇 从 事 支 教 支 农 支 医 和 扶 贫 工 作 服 务 期 限 一 般 为 2-3 年 招 募 对 象 主 要 为 全 国 普 通 高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2011 年 4 月,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下 发 关 于 继 续 做 好 高 校 毕 业 生 三 支 一 扶 计 划 实 施 工 作 的 通 知 ( 人 社 部 发 2011 27 号 ), 决 定 继 续 组 织 开 展 高 校 毕 业 生 三 支 一 扶 计 划, 从 2011 年 起, 每 年 选 拔 2 万 名, 五 年 内 选 拔 10 万 名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基 层 从 事 三 支 一 扶 服 务 41. 什 么 是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由 共 青 团 中 央 牵 头,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共 同 组 织 实 施 从 2003 年 开 始, 每 年 招 募 1.8 万 名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到 西 部 贫 困 县 的 乡 镇 从 事 26

为 期 1-3 年 的 教 育 卫 生 农 技 扶 贫 以 及 青 年 中 心 建 设 和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志 愿 服 务 工 作 42. 什 么 是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服 务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服 务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由 农 业 部 牵 头,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教 育 部 和 科 技 部 共 同 组 织 实 施 从 2013 年 开 始, 每 年 招 募 一 批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到 乡 镇 或 区 域 性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机 构 从 事 为 期 2-3 年 的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动 植 物 疫 病 防 控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服 务 等 工 作 43. 参 加 中 央 部 门 组 织 实 施 的 基 层 就 业 项 目, 服 务 期 满 后 享 受 哪 些 优 惠 政 策? 根 据 中 组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共 青 团 中 央 关 于 统 筹 实 施 引 导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农 村 基 层 服 务 项 目 工 作 的 通 知 ( 人 社 部 发 2009 42 号 ) 等 政 策 规 定, 参 加 中 央 部 门 组 织 实 施 的 基 层 就 业 项 目 服 务 期 满 的 毕 业 生, 享 受 以 下 优 惠 政 策 : (1) 公 务 员 招 录 优 惠 : 每 年 拿 出 公 务 员 考 录 计 划 的 一 定 比 例, 专 门 用 于 定 向 招 录 服 务 期 满 且 考 核 称 职 ( 合 格 ) 的 服 务 基 层 项 目 人 员 服 务 基 层 项 目 人 员 也 可 报 考 其 他 职 位 (2) 事 业 单 位 招 聘 优 惠 : 鼓 励 在 项 目 结 束 后 留 在 当 地 就 业, 参 加 各 基 层 就 业 项 目 相 对 应 的 自 然 减 员 空 岗, 全 部 聘 用 服 务 期 满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从 2009 年 起, 到 乡 镇 事 业 单 位 服 务 的 高 校 毕 27

业 生 服 务 满 1 年 后, 在 现 岗 位 空 缺 情 况 下, 经 考 核 合 格, 即 可 与 所 在 单 位 签 订 不 少 于 3 年 的 聘 用 合 同 同 时, 各 省 ( 区 市 ) 县 及 县 以 上 相 关 的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工 作 人 员, 应 拿 出 不 低 于 40% 的 比 例, 聘 用 各 专 门 项 目 服 务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3) 考 学 升 学 优 惠 : 服 务 期 满 后 三 年 内 报 考 硕 士 研 究 生 初 试 总 分 加 10 分 ;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录 取 ; 高 职 ( 高 专 ) 学 生 可 免 试 入 读 成 人 本 科 (4) 国 家 补 偿 学 费 和 代 偿 助 学 贷 款 政 策 : 参 加 各 基 层 就 业 项 目 的 毕 业 生,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可 享 受 相 应 的 学 费 补 偿 和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政 策 (5) 服 务 期 满 自 主 创 业 的, 可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减 免 小 额 贷 款 担 保 和 贴 息 等 有 关 政 策 (6) 其 他 : 各 基 层 就 业 项 目 服 务 年 限 计 算 工 龄 服 务 期 满 到 企 业 就 业 的, 按 照 规 定 转 接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44.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或 国 家 扶 贫 开 发 工 作 重 点 县 就 业 有 什 么 优 惠 政 策?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1 16 号 ) 规 定, 对 到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或 国 家 扶 贫 开 发 工 作 重 点 县 就 业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机 关 工 作 的, 试 用 期 工 资 可 直 接 按 试 用 期 满 后 工 资 确 定, 试 用 期 满 后 级 别 工 资 高 定 1 至 2 档 ; 在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的, 可 提 前 转 正 定 级, 转 正 定 级 时 薪 级 28

工 资 高 定 1 至 2 级 三 鼓 励 大 学 生 应 征 入 伍, 报 效 祖 国 45. 国 家 鼓 励 大 学 生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这 里 的 大 学 生 如 何 界 定? 指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批 准 设 立 实 施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全 日 制 公 办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民 办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和 独 立 学 院,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录 取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科 专 科 ( 含 高 职 ) 研 究 生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的 应 ( 往 ) 届 毕 业 生 在 校 生 和 已 被 普 通 高 校 录 取 但 未 报 到 入 学 的 学 生 征 集 的 大 学 生 以 男 性 为 主, 女 性 大 学 生 征 集 根 据 军 队 需 要 确 定 46. 公 民 应 征 入 伍 需 要 满 足 哪 些 政 治 条 件? 征 集 服 现 役 的 公 民 必 须 热 爱 中 国 共 产 党,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热 爱 人 民 军 队, 遵 纪 守 法, 品 德 优 良, 决 心 为 抵 抗 侵 略 保 卫 祖 国 保 卫 人 民 的 和 平 劳 动 而 英 勇 奋 斗 征 兵 政 治 审 查 的 内 容 包 括 : 应 征 公 民 的 年 龄 户 籍 职 业 政 治 面 貌 宗 教 信 仰 文 化 程 度 现 实 表 现 以 及 家 庭 主 要 成 员 和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成 员 的 政 治 情 况 等 29

47. 公 民 应 征 入 伍 要 满 足 哪 些 基 本 身 体 条 件? 公 民 应 征 入 伍 要 符 合 国 防 部 颁 布 的 应 征 公 民 体 格 检 查 标 准 和 有 关 规 定 其 中, 有 几 项 基 本 条 件 : 身 高 : 男 性 160cm 以 上, 女 性 158cm 以 上 体 重 : 男 性 : 不 超 过 标 准 体 重 的 30%, 不 低 于 标 准 体 重 的 15% 女 性 : 不 超 过 标 准 体 重 的 20%, 不 低 于 标 准 体 重 的 15% 标 准 体 重 =( 身 高 -110)kg 视 力 : 大 学 生 右 眼 裸 眼 视 力 不 低 于 4.6, 左 眼 裸 眼 视 力 不 低 于 4.5 屈 光 不 正, 准 分 子 激 光 手 术 后 半 年 以 上, 无 并 发 症, 视 力 达 到 相 应 标 准 的, 合 格 内 科 : 乙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呈 阴 性, 等 等 48.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大 学 生 的 年 龄 是 如 何 规 定 的? 男 性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在 校 生 为 年 满 18 至 22 周 岁, 高 职 ( 专 科 ) 毕 业 生 可 放 宽 到 23 周 岁,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毕 业 生 可 放 宽 到 24 周 岁 女 性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在 校 生 为 年 满 18 到 20 周 岁, 应 届 毕 业 生 放 宽 到 22 周 岁 49. 高 校 毕 业 生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要 经 过 哪 些 程 序? (1) 网 上 报 名 预 征 : 有 应 征 意 向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可 在 夏 秋 季 征 兵 开 始 之 前 登 录 大 学 生 应 征 入 伍 网 上 报 名 平 台 ( 网 址 30

为 http://zbbm.chsi.com.cn 或 http://zbbm.chsi.cn, 下 同 ) 进 行 报 名, 填 写 打 印 应 届 毕 业 生 预 征 对 象 登 记 表 和 高 校 毕 业 生 应 征 入 伍 学 费 补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申 请 表 ( 以 下 分 别 简 称 登 记 表 申 请 表 ), 交 所 在 高 校 征 兵 工 作 管 理 部 门 (2) 初 审 初 检 : 毕 业 生 离 校 前, 在 高 校 参 加 身 体 初 检 政 治 初 审, 符 合 条 件 者 确 定 为 预 征 对 象, 高 校 协 助 兵 役 机 关 将 登 记 表 和 申 请 表 审 核 盖 章 发 给 毕 业 生 本 人, 并 完 成 网 上 信 息 确 认 初 审 初 检 工 作 最 晚 在 7 月 15 日 前 完 成 (3) 实 地 应 征 : 高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可 在 学 校 所 在 地 应 征 入 伍, 也 可 在 入 学 前 户 籍 所 在 地 应 征 入 伍 (4) 组 织 高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在 学 校 所 在 地 征 集 的, 结 合 初 审 初 检 工 作 同 步 进 行 体 格 检 查 和 政 治 审 查, 在 毕 业 生 离 校 前 完 成 预 定 兵,9 月 初 学 校 所 在 地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征 兵 办 公 室 为 其 办 理 批 准 入 伍 手 续 政 治 审 查 以 本 人 现 实 表 现 为 主, 由 其 就 读 学 校 所 在 地 的 县 ( 市 区 ) 公 安 部 门 负 责, 学 校 分 管 部 门 具 体 承 办, 原 则 上 不 再 对 其 入 学 前 和 就 读 返 乡 期 间 的 现 实 表 现 情 况 进 行 调 查 (5) 在 入 学 前 户 籍 所 在 地 应 征 入 伍 的, 高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7 月 30 日 前 将 户 籍 迁 回 入 学 前 户 籍 地, 持 登 记 表 和 申 请 表 到 当 地 县 级 兵 役 机 关 参 加 实 地 应 征, 经 体 格 检 查 政 治 审 查 合 格 的,9 月 初 由 当 地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征 兵 办 公 室 办 理 批 准 入 伍 手 续 31

50. 大 学 生 征 集 工 作 由 哪 个 部 门 牵 头 负 责? 高 校 所 在 地 兵 役 机 关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进 入 高 校 开 展 征 集 工 作, 高 校 由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或 学 校 武 装 部 门 牵 头 负 责, 有 意 向 参 军 入 伍 的 大 学 生 可 向 所 在 学 校 学 工 部 ( 处 ) 就 业 中 心 资 助 中 心 或 武 装 部 咨 询 有 关 政 策 51. 高 校 毕 业 生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享 受 哪 些 优 惠 政 策? 高 校 毕 业 生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除 享 有 优 先 报 名 应 征 优 先 体 检 政 审 优 先 审 批 定 兵 优 先 安 排 使 用 四 个 优 先 政 策, 家 庭 按 规 定 享 受 军 属 待 遇 外, 还 享 受 优 先 选 拔 使 用 学 费 补 偿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退 役 后 考 学 升 学 优 惠 就 业 服 务 等 政 策 52. 高 校 毕 业 生 应 征 入 伍 四 个 优 先 政 策 是 怎 样 规 定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预 征 对 象 参 军 入 伍 享 受 四 优 先 政 策 : (1) 优 先 报 名 应 征 报 名 由 县 级 兵 役 机 关 直 接 办 理 夏 秋 季 征 兵 开 始 前, 县 级 兵 役 机 关 通 知 其 报 名 时 间 地 点 注 意 事 项 等 确 定 为 预 征 对 象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持 应 届 毕 业 生 预 征 对 象 登 记 表, 可 以 直 接 到 学 校 所 在 地 或 户 籍 所 在 地 县 级 兵 役 机 关 报 名 应 征 (2) 优 先 体 检 政 考 体 检 由 县 级 兵 役 机 关 直 接 办 理 夏 秋 季 征 兵 体 检 前, 县 级 兵 役 机 关 通 知 其 体 检 时 间 地 点 注 意 事 项 等 确 定 为 预 征 对 象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未 能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在 学 校 参 加 体 检 的, 本 人 持 应 届 毕 业 生 预 征 对 象 登 记 表, 可 在 征 兵 体 32

检 时 间 内 报 名 直 接 参 加 体 检 (3) 优 先 审 批 定 兵 审 批 定 兵 时, 应 当 优 先 批 准 体 检 政 审 合 格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入 伍 高 职 ( 专 科 )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的 合 格 青 年 未 被 批 准 入 伍 前, 不 得 批 准 高 中 文 化 程 度 的 青 年 入 伍 (4) 优 先 安 排 使 用 在 安 排 兵 员 去 向 时, 根 据 高 校 毕 业 生 的 学 历 专 业 和 个 人 特 长, 优 先 安 排 到 军 兵 种 或 专 业 技 术 要 求 高 的 部 队 服 役 ; 部 队 对 征 集 入 伍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优 先 安 排 到 适 合 的 岗 位, 充 分 发 挥 其 专 长 53. 大 学 生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给 予 国 家 资 助 的 内 容 是 什 么?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国 家 资 助, 是 指 国 家 对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的 高 校 学 生, 在 入 伍 时 对 其 在 校 期 间 缴 纳 的 学 费 实 行 一 次 性 补 偿 或 获 得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包 括 校 园 地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和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下 同 ) 实 行 代 偿 ;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前 正 在 高 等 学 校 就 读 的 学 生 ( 含 按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录 取 的 高 等 学 校 新 生 ), 服 役 期 间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保 留 学 籍 或 入 学 资 格 退 役 后 自 愿 复 学 或 入 学 的, 国 家 实 行 学 费 减 免 54. 高 校 学 生 应 征 入 伍 享 受 学 费 补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及 学 费 减 免 的 标 准 是 多 少? 按 照 关 于 调 整 完 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相 关 政 策 措 施 的 通 知 33

( 财 教 2014 180 号 )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总 参 谋 部 关 于 印 发 <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国 家 资 助 办 法 > 的 通 知 ( 财 教 2013 236 号 ) 规 定 : (1) 学 费 补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及 学 费 减 免 标 准, 本 专 科 生 每 人 每 年 最 高 不 超 过 8000 元, 研 究 生 每 人 每 年 最 高 不 超 过 12000 元 (2) 学 费 补 偿 或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金 额, 按 学 生 实 际 缴 纳 的 学 费 或 获 得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包 括 本 金 及 其 全 部 偿 还 之 前 产 生 的 利 息, 下 同 ) 两 者 金 额 较 高 者 执 行, 据 实 补 偿 或 者 代 偿 退 役 复 学 后 学 费 减 免 金 额, 按 学 校 实 际 收 取 学 费 金 额 执 行 超 出 标 准 部 分 不 予 补 偿 代 偿 或 减 免 (3) 获 学 费 补 偿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补 偿 资 金 必 须 首 先 用 于 偿 还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如 补 偿 金 额 高 于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金 额, 高 出 部 分 退 还 学 生 55. 高 校 学 生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都 可 以 享 受 国 家 资 助 政 策 吗? 在 校 期 间 已 免 除 全 部 学 费 的 学 生, 定 向 生 委 培 生 和 国 防 生, 其 他 不 属 于 服 义 务 兵 役 到 部 队 参 军 的 学 生, 均 不 享 受 学 费 补 偿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政 策 56. 高 校 学 生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享 受 学 费 补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和 学 费 减 免 的 年 限 如 何 计 算? 学 费 补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和 学 费 减 免 的 年 限, 按 照 国 家 34

对 本 科 专 科 ( 高 职 ) 研 究 生 和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规 定 的 相 应 修 业 年 限 据 实 计 算 以 入 伍 时 间 为 准, 入 伍 前 已 达 到 的 修 业 规 定 年 限, 即 为 学 费 补 偿 或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的 年 限 ; 退 役 复 学 后 应 完 成 的 国 家 规 定 的 修 业 年 限 的 剩 余 期 限, 即 为 学 费 减 免 的 年 限 ; 复 学 后 攻 读 更 高 层 次 学 历 不 在 减 免 学 费 范 围 之 内 专 升 本 本 硕 连 读 中 职 高 职 连 读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毕 业 生 补 偿 学 费 或 代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年 限, 分 别 按 照 完 成 本 科 硕 士 高 职 和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阶 段 学 习 任 务 规 定 的 学 习 时 间 计 算 专 升 本 本 硕 连 读 学 制 在 校 生, 在 专 科 或 本 科 学 习 阶 段 应 征 入 伍 的, 以 实 际 学 习 时 间 实 行 学 费 补 偿 或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 在 本 科 或 硕 士 学 习 阶 段 应 征 入 伍 的, 以 本 科 已 学 习 时 间 或 硕 士 已 学 习 时 间 计 算, 实 行 学 费 补 偿 或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其 以 前 专 科 学 习 时 间 或 本 科 学 习 时 间 不 计 入 学 费 补 偿 或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中 职 高 职 连 读 学 生 学 费 补 偿 或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的 年 限, 按 照 高 职 阶 段 实 际 学 习 时 间 计 算 57. 高 校 学 生 申 请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国 家 资 助 的 程 序 是 什 么? (1) 应 征 报 名 的 高 校 学 生 登 录 大 学 生 征 兵 报 名 系 统, 按 要 求 在 线 填 写 打 印 高 校 学 生 应 征 入 伍 学 费 补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申 请 表 ( 一 式 两 份, 以 下 简 称 申 请 表 ) 并 提 交 学 校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部 门 在 校 期 间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学 生, 需 同 时 提 供 35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借 款 合 同 复 印 件 和 本 人 签 字 的 一 次 性 偿 还 贷 款 计 划 书 (2)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对 申 请 表 中 学 生 的 资 助 资 格 标 准 金 额 ( 如 有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学 校 应 联 系 贷 款 经 办 银 行 或 贷 款 经 办 地 县 级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机 构 确 认 贷 款 金 额 ) 等 相 关 信 息 审 核 无 误 后, 对 申 请 表 加 盖 公 章, 一 份 留 存, 一 份 返 还 学 生 (3) 学 生 在 征 兵 报 名 时 将 申 请 表 交 至 入 伍 所 在 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征 兵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县 级 征 兵 办 ) 学 生 通 过 征 兵 体 检 被 批 准 入 伍 后, 县 级 征 兵 办 对 申 请 表 加 盖 公 章 并 返 还 学 生 (4) 学 生 将 申 请 表 原 件 和 入 伍 通 知 书 复 印 件, 寄 送 至 原 就 读 高 校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部 门 58. 因 个 人 原 因 被 部 队 退 回, 高 校 学 生 已 获 国 家 资 助 的 经 费 要 被 收 回 吗? 因 本 人 思 想 原 因 故 意 隐 瞒 病 史 或 弄 虚 作 假 违 法 犯 罪 等 行 为 造 成 退 兵 的 学 生, 学 校 取 消 其 受 助 资 格, 并 不 得 申 请 学 费 减 免 各 省 ( 区 市 ) 人 民 政 府 征 兵 办 公 室 应 在 接 收 退 兵 后 及 时 将 被 退 回 学 生 的 姓 名 就 读 高 校 退 兵 原 因 等 情 况 逐 级 上 报 至 国 防 部 征 兵 办 公 室, 并 按 照 学 生 原 就 读 高 校 的 隶 属 关 系, 通 报 同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被 部 队 退 回 并 被 取 消 资 助 资 格 的 学 生, 如 学 生 返 回 其 原 户 籍 36

所 在 地, 已 补 偿 的 学 费 或 代 偿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资 金 由 学 生 户 籍 所 在 地 县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征 兵 办 公 室 收 回 ; 如 学 生 返 回 其 原 就 读 高 校, 已 补 偿 的 学 费 或 代 偿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由 学 生 原 就 读 高 校 会 同 退 役 安 置 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征 兵 办 公 室 收 回 各 县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各 高 校 应 在 收 回 资 金 后 十 日 内, 逐 级 汇 总 上 缴 全 国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收 回 资 金 按 规 定 作 为 下 一 年 度 学 费 补 偿 或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经 费 59. 高 校 毕 业 生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年 限 是 多 少? 我 国 现 行 的 义 务 兵 役 制 度 服 役 年 限 是 两 年 60. 大 学 生 士 兵 退 役 后 享 受 哪 些 就 学 优 惠 政 策? (1) 高 职 ( 专 科 ) 学 生 入 伍 经 历 可 作 为 毕 业 实 习 经 历 (2) 退 役 大 学 生 士 兵 入 学 或 复 学 后 免 修 军 事 技 能 训 练, 直 接 获 得 学 分 (3) 设 立 退 役 大 学 生 士 兵 专 项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计 划 根 据 实 际 需 求, 每 年 安 排 一 定 数 量 专 项 计 划, 专 门 面 向 退 役 大 学 生 士 兵 招 生 在 全 国 研 究 生 招 生 总 规 模 内 单 列 下 达, 不 得 挪 用 (4) 将 高 校 在 校 生 ( 含 高 校 新 生 ) 服 兵 役 情 况 纳 入 推 免 生 遴 选 指 标 体 系 鼓 励 开 展 推 荐 优 秀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免 试 攻 读 研 究 生 工 作 的 高 校 在 制 定 本 校 推 免 生 遴 选 办 法 时, 结 合 本 校 具 体 情 37

况, 将 在 校 期 间 服 兵 役 情 况 纳 入 推 免 生 遴 选 指 标 体 系 在 部 队 荣 立 二 等 功 及 以 上 的 退 役 人 员, 符 合 研 究 生 报 名 条 件 的 可 免 试 ( 指 初 试 ) 攻 读 硕 士 研 究 生 (5) 将 考 研 加 分 范 围 扩 大 至 高 校 在 校 生 ( 含 高 校 新 生 ) 退 役 人 员 在 继 续 实 行 普 通 高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退 役 后 按 规 定 享 受 加 分 政 策 的 基 础 上, 允 许 普 通 高 校 在 校 生 ( 含 高 校 新 生 )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退 役, 在 完 成 本 科 学 业 后 3 年 内 参 加 全 国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考 试, 初 试 总 分 加 10 分,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录 取 (6) 退 役 大 学 生 士 兵 专 升 本 实 行 招 生 计 划 单 列 高 职 ( 专 科 ) 学 生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退 役, 在 完 成 高 职 学 业 后 参 加 普 通 本 科 专 升 本 考 试, 实 行 计 划 单 列, 录 取 比 例 在 现 行 30% 的 基 础 上 适 度 扩 大, 具 体 比 例 由 各 省 份 根 据 本 地 实 际 和 报 名 情 况 确 定 (7) 高 校 新 生 录 取 通 知 书 中 附 寄 应 征 入 伍 优 惠 政 策 高 校 向 新 生 寄 送 录 取 通 知 书 时, 附 寄 应 征 入 伍 宣 传 单, 宣 传 单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优 惠 政 策 概 要 报 名 流 程 指 南 学 籍 注 册 要 求 等 (8) 放 宽 退 役 大 学 生 士 兵 复 学 转 专 业 限 制 大 学 生 士 兵 退 役 后 复 学, 经 学 校 同 意 并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可 转 入 本 校 其 他 专 业 学 习 (9) 具 有 高 职 ( 高 专 ) 学 历 的, 退 役 后 免 试 入 读 成 人 本 科, 或 经 过 一 定 考 核 入 读 普 通 本 科 ; 荣 立 三 等 功 以 上 奖 励 的, 在 完 成 高 职 ( 专 科 ) 学 业 后, 免 试 入 读 普 通 本 科 ; (10) 应 征 入 伍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退 役 后 报 考 政 法 干 警 招 录 培 养 38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招 生 时, 教 育 考 试 笔 试 成 绩 总 分 加 10 分 61. 什 么 是 政 法 干 警 招 录 培 养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考 试? 国 家 为 培 养 政 治 业 务 素 质 高, 实 战 能 力 强 的 应 用 型 复 合 型 政 法 人 才, 加 强 政 法 机 关 公 务 员 队 伍 建 设,2008 年 开 始 重 点 从 部 队 退 役 士 兵 和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中 选 拔 优 秀 人 才, 为 基 层 政 法 机 关 特 别 是 中 西 部 和 其 他 经 济 欠 发 达 地 区 的 县 ( 市 ) 级 以 下 基 层 政 法 机 关 提 供 人 才 保 障 和 智 力 支 持 62. 应 征 入 伍 的 高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离 校 后 户 口 档 案 存 放 在 哪 里, 如 何 迁 转? 被 确 定 为 预 征 对 象 的 高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回 入 学 前 户 籍 所 在 地 应 征 的, 将 户 口 迁 回 入 学 前 户 籍 所 在 地, 档 案 转 到 入 学 前 户 籍 所 在 地 人 才 交 流 中 心 存 放 在 学 校 所 在 地 应 征 的, 可 将 户 籍 和 档 案 暂 时 保 留 在 学 校 高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批 准 入 伍 后, 其 户 口 档 案 予 以 注 销, 档 案 放 入 新 兵 档 案 63. 高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退 役 后 户 档 迁 移 有 何 优 惠 政 策? 高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退 出 现 役 后 一 年 内, 可 视 同 当 年 的 高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凭 用 人 单 位 录 ( 聘 ) 用 手 续, 向 原 就 读 高 校 再 次 申 请 办 理 就 业 报 到 手 续, 户 档 随 迁 ( 直 辖 市 按 照 有 关 规 39

定 执 行 ) 64. 什 么 是 士 官? 与 义 务 兵 有 什 么 区 别? 我 军 现 役 士 兵 按 兵 役 性 质 分 为 义 务 兵 役 制 士 兵 和 志 愿 兵 役 制 士 兵 义 务 兵 役 制 士 兵 称 为 义 务 兵, 志 愿 兵 役 制 士 兵 称 为 士 官 士 官 属 于 士 兵 军 衔 序 列, 但 不 同 于 义 务 兵 役 制 士 兵, 是 士 兵 中 的 骨 干 义 务 兵 实 行 供 给 制, 发 给 津 贴, 士 官 实 行 工 资 制 和 定 期 增 资 制 度 65. 没 有 参 加 网 上 报 名 预 征 的 大 学 生 生 是 否 还 可 以 应 征 入 伍 并 享 受 有 关 优 惠 政 策? 未 参 加 网 上 报 名 预 征 的 大 学 生, 在 征 兵 期 间 需 要 补 办 网 上 预 征 手 续, 没 有 经 过 网 上 报 名 预 征 的 大 学 生 不 享 受 有 关 优 惠 政 策 四 积 极 聘 用 高 校 毕 业 生 参 与 国 家 和 地 方 重 大 科 研 项 目 66. 国 家 和 地 方 重 大 科 研 项 目 包 括 哪 些? 按 照 科 技 部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员 会 关 于 鼓 励 科 研 项 目 单 位 吸 纳 和 稳 定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的 若 干 意 见 ( 国 科 发 财 2009 97 号 ) 规 定, 由 高 校 科 研 机 构 和 企 业 所 承 担 的 民 口 科 技 重 大 专 项 973 计 划 863 40

计 划 科 技 支 撑 计 划 项 目 以 及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会 的 重 大 重 点 项 目 等, 可 以 聘 用 高 校 毕 业 生 作 为 研 究 助 理 或 辅 助 人 员 参 与 研 究 工 作 此 外 的 其 他 项 目, 承 担 研 究 的 单 位 也 可 聘 用 高 校 毕 业 生 67. 哪 些 高 校 毕 业 生 可 以 被 吸 纳 为 研 究 助 理 或 辅 助 人 员? 吸 纳 对 象 主 要 以 优 秀 的 应 届 毕 业 生 为 主, 包 括 高 校 以 及 有 学 位 授 予 权 的 科 研 机 构 培 养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硕 士 研 究 生 和 本 科 生 68. 科 研 项 目 吸 纳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是 否 为 在 编 职 工? 不 是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的 正 式 在 编 职 工, 被 吸 纳 高 校 毕 业 生 需 与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签 订 服 务 协 议, 明 确 双 方 的 权 利 责 任 和 义 务 69. 科 研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与 被 吸 纳 高 校 毕 业 生 签 订 的 服 务 协 议 应 包 含 哪 些 内 容? (1)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的 名 称 和 地 址 ; (2) 研 究 助 理 的 姓 名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和 住 址 ; (3) 服 务 协 议 期 限 ; (4) 工 作 内 容 ; (5) 劳 务 性 费 用 数 额 及 支 付 方 式 ; (6) 社 会 保 险 ; (7) 双 方 协 商 约 定 的 其 他 内 容 服 务 协 议 不 得 约 定 由 毕 业 生 承 担 违 约 金 41

70. 服 务 协 议 的 期 限 如 何 约 定? 根 据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重 大 科 研 项 目 单 位 吸 纳 高 校 毕 业 生 参 与 研 究 工 作 签 订 服 务 协 议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人 社 厅 发 2009 47 号 ) 等 文 件 规 定, 服 务 协 议 期 限 最 多 可 签 订 三 年, 三 年 以 下 的 服 务 协 议 期 限 已 满 而 项 目 执 行 期 未 满 的,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可 以 协 商 续 签 至 三 年 71. 服 务 协 议 履 行 期 间 可 以 解 除 协 议 吗? 服 务 协 议 履 行 期 间, 毕 业 生 可 以 提 出 解 除 服 务 协 议, 但 应 提 前 15 天 书 面 通 知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提 出 解 除 服 务 协 议 的, 应 当 提 前 30 日 书 面 通 知 毕 业 生 本 人 研 究 助 理 被 解 除 服 务 协 议 或 协 议 期 满 终 止 后, 符 合 条 件 的 毕 业 生 可 按 规 定 享 受 失 业 保 险 待 遇 72. 被 吸 纳 高 校 毕 业 生 如 何 获 取 报 酬? 由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向 高 校 毕 业 生 支 付 劳 务 性 费 用, 具 体 数 额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参 照 相 应 岗 位 标 准, 由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73.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是 否 给 被 吸 纳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上 保 险?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应 当 为 毕 业 生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具 体 包 括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生 育 保 险, 并 按 时 足 额 缴 费 参 保 缴 费 待 遇 支 付 等 具 体 办 法 参 照 各 项 社 会 保 42

险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74. 被 吸 纳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户 档 如 何 迁 转? 毕 业 生 参 与 项 目 研 究 期 间, 根 据 当 地 情 况, 其 户 口 档 案 可 存 放 在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所 在 地 或 入 学 前 家 庭 所 在 地 公 共 就 业 和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所 在 地 或 入 学 前 家 庭 所 在 地 公 共 就 业 和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应 当 免 费 为 其 提 供 户 口 档 案 托 管 服 务 75. 服 务 协 议 期 满 后 如 何 就 业? 协 议 期 满, 如 果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无 意 续 聘, 则 毕 业 生 到 其 他 岗 位 就 业 同 时, 国 家 鼓 励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正 式 聘 用 ( 招 用 ) 人 员 时, 优 先 聘 用 担 任 过 研 究 助 理 的 人 员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或 其 他 用 人 单 位 正 式 聘 用 ( 招 用 ) 担 任 过 研 究 助 理 的 人 员, 应 当 分 别 依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人 事 部 关 于 在 事 业 单 位 试 行 人 员 聘 用 制 度 意 见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02 35 号 ) 等 规 定 执 行 76. 毕 业 生 服 务 协 议 期 满 被 用 人 单 位 正 式 录 ( 聘 ) 用 后, 如 何 办 理 落 户 手 续? 工 龄 如 何 接 续? 担 任 过 研 究 助 理 的 人 员 被 正 式 聘 用 ( 招 用 ) 后,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凭 用 人 单 位 录 ( 聘 ) 用 手 续 劳 动 合 同 和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证 书 办 理 落 户 手 续 ; 工 龄 与 参 与 项 目 研 究 期 间 的 工 作 时 间 合 并 计 算,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年 限 合 并 计 算 43

五 鼓 励 支 持 高 校 毕 业 生 自 主 创 业, 稳 定 灵 活 就 业 77. 高 校 毕 业 生 自 主 创 业, 可 以 享 受 哪 些 优 惠 政 策? 按 照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新 形 势 下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的 意 见 ( 国 发 2015 23 号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深 化 高 等 学 校 创 新 创 业 教 育 改 革 的 实 施 意 见 ( 国 办 发 2015 36 号 ) 等 文 件 规 定, 高 校 毕 业 生 自 主 创 业 优 惠 政 策 主 要 包 括 : (1) 税 收 优 惠 : 持 人 社 部 门 核 发 就 业 创 业 证 ( 注 明 毕 业 年 度 内 自 主 创 业 税 收 政 策 )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毕 业 年 度 内 ( 指 毕 业 所 在 自 然 年, 即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创 办 个 体 工 商 户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的,3 年 内 按 每 户 每 年 8000 元 为 限 额 依 次 扣 减 其 当 年 实 际 应 缴 纳 的 营 业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和 个 人 所 得 税 对 高 校 毕 业 生 创 办 的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按 国 家 规 定 享 受 相 关 税 收 支 持 政 策 (2)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和 贴 息 支 持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自 主 创 业 的, 可 在 创 业 地 按 规 定 申 请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贷 款 额 度 为 10 万 元 鼓 励 金 融 机 构 参 照 贷 款 基 础 利 率, 结 合 风 险 分 担 情 况, 合 理 确 定 贷 款 利 率 水 平, 对 个 人 发 放 的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在 贷 款 基 础 利 率 基 础 上 上 浮 3 个 百 分 点 以 内 的, 由 财 政 给 予 贴 息 (3) 免 收 有 关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 毕 业 2 年 以 内 的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 除 国 家 限 制 的 行 业 外 ) 的, 自 其 在 工 商 部 门 44

首 次 注 册 登 记 之 日 起 3 年 内, 免 收 管 理 类 登 记 类 和 证 照 类 等 有 关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4) 享 受 培 训 补 贴 : 对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毕 业 学 年 ( 即 从 毕 业 前 一 年 7 月 1 日 起 的 12 个 月 ) 内 参 加 创 业 培 训 的, 根 据 其 获 得 创 业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或 就 业 创 业 情 况, 按 规 定 给 予 培 训 补 贴 (5) 免 费 创 业 服 务 : 有 创 业 意 愿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可 免 费 获 得 公 共 就 业 和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提 供 的 创 业 指 导 服 务, 包 括 政 策 咨 询 信 息 服 务 项 目 开 发 风 险 评 估 开 业 指 导 融 资 服 务 跟 踪 扶 持 等 一 条 龙 创 业 服 务 各 地 在 充 分 发 挥 各 类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作 用 的 基 础 上, 因 地 制 宜 建 设 一 批 大 学 生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并 给 予 相 关 政 策 扶 持 对 基 地 内 大 学 生 创 业 企 业 要 提 供 培 训 和 指 导 服 务, 落 实 扶 持 政 策, 努 力 提 高 创 业 成 功 率, 延 长 企 业 存 活 期 (6) 取 消 高 校 毕 业 生 落 户 限 制, 允 许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创 业 地 办 理 落 户 手 续 ( 直 辖 市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78. 大 学 生 创 业 工 商 登 记 有 什 么 要 求? 深 化 商 事 制 度 改 革, 进 一 步 落 实 注 册 资 本 登 记 制 度 改 革, 坚 决 推 行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税 务 登 记 证 三 证 合 一, 推 进 三 证 合 一 登 记 制 度 改 革 意 见 和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方 案, 实 现 一 照 一 码 放 宽 新 注 册 企 业 场 所 登 记 条 件 限 制, 推 动 一 址 多 照 集 群 注 册 等, 降 低 大 学 生 创 业 门 槛 45

79. 对 大 学 生 自 主 创 业 学 籍 管 理 有 什 么 要 求?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做 好 2016 届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教 学 2015 12 号 ) 文 件 规 定, 对 有 自 主 创 业 意 愿 的 大 学 生, 实 施 弹 性 学 制, 放 宽 学 生 修 业 年 限, 允 许 调 整 学 业 进 程 保 留 学 籍 休 学 创 新 创 业 80. 高 校 对 自 主 创 业 大 学 生 可 提 供 什 么 条 件?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做 好 2016 届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教 学 2015 12 号 ) 文 件 规 定, 各 地 各 高 校 建 设 一 批 大 学 生 创 业 示 范 基 地, 继 续 推 动 大 学 科 技 园 创 业 园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和 实 习 实 践 基 地 建 设, 高 校 应 开 辟 专 门 场 地 用 于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实 践 活 动, 教 育 部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各 类 实 验 室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等 原 则 上 都 要 向 学 生 开 放 各 高 校 要 优 化 经 费 支 出 结 构, 多 渠 道 统 筹 安 排 资 金, 支 持 创 新 创 业 教 育 教 学, 资 助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项 目 81. 高 校 毕 业 生 怎 样 提 升 自 主 创 业 的 能 力? 各 高 校 要 根 据 人 才 培 养 定 位 和 创 新 创 业 教 育 目 标 要 求, 促 进 专 业 教 育 与 创 新 创 业 教 育 有 机 融 合, 调 整 专 业 课 程 设 置, 挖 掘 和 充 实 各 类 专 业 课 程 的 创 新 创 业 教 育 资 源, 在 传 授 专 业 知 识 过 程 中 加 强 创 新 创 业 教 育 面 向 全 体 学 生 开 发 开 设 创 新 创 业 必 修 课 和 选 修 课, 纳 入 学 分 管 理 46

各 地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已 形 成 一 些 成 熟 的 创 业 培 训 模 式, 如 GYB ( 产 生 你 的 企 业 想 法 ) SYB ( 创 办 你 的 企 业 ) IYB ( 改 善 你 的 企 业 ); 高 校 毕 业 生 可 选 择 参 加 创 业 培 训 和 实 训, 并 可 按 规 定 享 受 培 训 补 贴, 以 提 高 创 业 能 力 82. 高 校 如 何 开 展 创 新 创 业 教 育? 健 全 创 新 创 业 教 育 课 程 体 系 高 校 要 加 快 创 新 创 业 教 育 优 质 课 程 信 息 化 建 设, 推 出 一 批 资 源 共 享 的 慕 课 视 频 公 开 课 等 在 线 开 放 课 程 建 立 在 线 开 放 课 程 学 习 认 证 和 学 分 认 定 制 度 组 织 学 科 带 头 人 行 业 企 业 优 秀 人 才, 联 合 编 写 具 有 科 学 性 先 进 性 适 用 性 的 创 新 创 业 教 育 重 点 教 材 改 革 教 学 方 法 和 考 核 方 法 高 校 要 广 泛 开 展 启 发 式 讨 论 式 参 与 式 教 学, 扩 大 小 班 化 教 学 覆 盖 面, 推 动 教 师 把 国 际 前 沿 学 术 发 展 最 新 研 究 成 果 和 实 践 经 验 融 入 课 堂 教 学, 注 重 培 养 学 生 的 批 判 性 和 创 造 性 思 维, 激 发 创 新 创 业 灵 感 运 用 大 数 据 技 术, 掌 握 不 同 学 生 学 习 需 求 和 规 律, 为 学 生 自 主 学 习 提 供 更 加 丰 富 多 样 的 教 育 资 源 改 革 考 试 考 核 内 容 和 方 式, 注 重 考 查 学 生 运 用 知 识 分 析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探 索 非 标 准 答 案 考 试, 破 除 高 分 低 能 积 弊 强 化 创 新 创 业 实 践 高 校 要 加 强 专 业 实 验 室 虚 拟 仿 真 实 验 室 创 业 实 验 室 和 训 练 中 心 建 设, 促 进 实 验 教 学 平 台 共 享 各 地 区 各 高 校 科 技 创 新 资 源 原 则 上 向 全 体 在 校 学 生 开 放, 开 放 情 况 47

纳 入 各 类 研 究 基 地 重 点 实 验 室 科 技 园 评 估 标 准 鼓 励 各 地 区 各 高 校 充 分 利 用 各 种 资 源 建 设 大 学 科 技 园 大 学 生 创 业 园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和 小 微 企 业 创 业 基 地, 作 为 创 业 教 育 实 践 平 台, 建 好 一 批 大 学 生 校 外 实 践 教 育 基 地 创 业 示 范 基 地 科 技 创 业 实 习 基 地 和 职 业 院 校 实 训 基 地 完 善 国 家 地 方 高 校 三 级 创 新 创 业 实 训 教 学 体 系, 深 入 实 施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扩 大 覆 盖 面, 促 进 项 目 落 地 转 化 举 办 全 国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大 赛, 办 好 全 国 职 业 院 校 技 能 大 赛, 支 持 举 办 各 类 科 技 创 新 创 意 设 计 创 业 计 划 等 专 题 竞 赛 支 持 高 校 学 生 成 立 创 新 创 业 协 会 创 业 俱 乐 部 等 社 团, 举 办 创 新 创 业 讲 座 论 坛, 开 展 创 新 创 业 实 践 83. 如 何 向 高 校 毕 业 生 创 设 的 小 微 企 业 优 先 转 移 科 技 成 果? 国 家 鼓 励 利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设 立 的 科 研 机 构 普 通 高 校 职 业 院 校, 通 过 合 作 实 施 转 让 许 可 和 投 资 等 方 式, 向 高 校 毕 业 生 创 设 的 小 微 企 业 优 先 转 移 科 技 成 果 84. 怎 样 申 请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在 哪 些 银 行 可 以 申 请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按 照 自 愿 申 请 社 区 推 荐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审 查 贷 款 担 保 机 构 审 核 并 承 诺 担 保 商 业 银 行 核 贷 的 程 序, 办 理 贷 款 手 续 各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城 市 商 业 银 行 和 城 乡 信 48

用 社 都 可 以 开 办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业 务, 各 地 区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具 体 经 办 银 行 在 指 定 的 具 体 经 办 银 行 可 以 办 理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85. 哪 些 项 目 属 于 微 利 项 目? 微 利 项 目 由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结 合 当 地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并 报 财 政 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备 案 对 于 从 事 微 利 项 目 的, 财 政 据 实 全 额 贴 息, 展 期 不 贴 息 86. 离 校 后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如 何 参 加 就 业 见 习?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通 过 媒 体 公 共 就 业 和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以 及 电 视 网 络 报 纸 等 多 种 渠 道, 发 布 就 业 见 习 信 息, 公 布 见 习 单 位 名 单 岗 位 数 量 期 限 人 员 要 求 等 有 关 内 容, 或 者 组 织 开 展 见 习 单 位 和 高 校 毕 业 生 的 双 向 选 择 活 动, 帮 助 离 校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和 见 习 单 位 对 接 离 校 后 未 就 业 回 到 原 籍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可 与 原 籍 所 在 地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及 当 地 团 组 织 联 系, 主 动 申 请 参 加 就 业 见 习 87. 就 业 见 习 期 限 有 多 长?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见 习 期 限 一 般 为 3-12 个 月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见 习 活 动 结 束 后, 见 习 单 位 对 高 校 毕 业 生 进 行 考 核 鉴 定, 出 具 见 习 证 明, 作 为 用 人 单 位 招 聘 和 选 用 见 习 高 校 毕 业 生 的 依 据 之 一 在 见 习 期 间, 由 见 习 单 位 正 式 录 ( 聘 ) 用 49

的, 在 该 单 位 的 见 习 期 可 以 作 为 工 龄 计 算 88. 离 校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参 加 就 业 见 习 享 受 哪 些 政 策 和 服 务? (1) 获 得 基 本 生 活 补 助 ( 基 本 生 活 补 助 费 用 由 见 习 单 位 和 地 方 政 府 分 担, 各 地 要 根 据 当 地 经 济 发 展 和 物 价 水 平, 合 理 确 定 和 及 时 调 整 基 本 生 活 补 助 标 准 ); (2) 免 费 办 理 人 事 代 理 ; (3) 办 理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 (4) 见 习 期 满 未 被 录 用 可 继 续 享 受 就 业 指 导 与 服 务 89. 见 习 单 位 能 享 受 什 么 优 惠 政 策? 对 企 业 ( 单 位 ) 吸 纳 离 校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参 加 就 业 见 习 的, 由 见 习 企 业 ( 单 位 ) 先 行 垫 付 见 习 人 员 见 习 期 间 基 本 生 活 补 助, 再 按 规 定 向 当 地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申 请 就 业 见 习 补 贴 就 业 见 习 补 贴 申 请 材 料 应 附 : 实 际 参 加 就 业 见 习 的 人 员 名 单 就 业 见 习 协 议 书 见 习 人 员 身 份 证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和 大 学 毕 业 证 复 印 件 企 业 ( 单 位 ) 发 放 基 本 生 活 补 助 明 细 账 ( 单 ) 企 业 ( 单 位 ) 在 银 行 开 立 的 基 本 账 户 等 凭 证 材 料, 经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审 核 后, 财 政 部 门 将 资 金 支 付 到 企 业 ( 单 位 ) 在 银 行 开 立 的 基 本 账 户 见 习 单 位 支 出 的 见 习 补 贴 相 关 费 用, 不 计 入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基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