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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2015 第 7 期 ( 总 第 38 期 ) 2015 年 11 月 16 日 出 版 本 期 导 读 敬 海 ( 厦 门 ) 律 师 事 务 所, Xiamen 地 址 : 福 建 省 厦 门 市 厦 禾 路 189 号 银 行 中 心 1605-1606 室 福 州 代 表 处 地 址 : 福 州 市 五 一 中 路 18 号 正 大 广 场 帝 景 台 2511 室 负 责 人 : 李 荣 存 LI Rongcun Mobile: 136 0600 6327 (Xiamen) 189 6540 5648 (Fuzhou) Tel.: 0592 268 1376(Xiamen) 0591 8370 8648 (Fuzhou) Fax: 0592 268 1380 E-mail: lirongcun@wjnco.com Website: www.wjnco.com 敬 海 简 讯 1. 我 所 李 荣 存 杨 东 洋 律 师 就 所 代 理 的 一 宗 因 造 船 合 同 欠 款 引 发 的 船 舶 抵 押 权 纠 纷 案 件 接 受 厦 门 电 视 台 采 访 3 2. 我 所 代 理 散 装 大 豆 短 量 纠 纷 案 件 在 福 建 省 高 院 二 审 再 获 全 面 胜 诉 3 3. 我 所 李 荣 存 律 师 宋 婉 宁 律 师 合 著 论 文 台 湾 保 险 公 司 行 使 代 位 求 偿 权 的 实 务 问 题 探 讨 获 奖 3 4. 我 所 李 荣 存 律 师 李 澜 合 著 论 文 南 海 岛 礁 建 设 中 船 舶 超 航 区 航 行 情 况 下 的 保 险 责 任 获 奖 4 5. 我 所 李 澜 所 著 论 文 电 放 提 单 下 承 运 人 交 货 义 务 的 法 律 分 析 以 货 物 控 制 权 的 行 使 为 视 角 被 收 入 中 国 审 判 理 论 研 究 丛 书 4 6. 我 所 合 伙 人 李 荣 存 律 师 出 席 多 场 学 术 实 务 研 讨 会 4 本 法 律 简 报 仅 供 国 际 商 务 企 业 法 律 界 人 士 作 资 讯 参 考 之 用 因 此, 不 应 将 本 简 报 内 容 视 为 正 式 法 律 意 见, 在 咨 询 专 业 法 律 人 士 之 前, 不 得 径 行 信 赖 该 资 讯 行 事 厦 门 法 院 动 态 7. 厦 门 海 事 法 院 领 导 班 子 更 替 审 判 人 员 岗 位 调 整 4 8. 厦 门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院 长 更 迭 5 实 务 研 究 1. 大 宗 商 品 惨 跌 背 后 的 风 险 挪 移 : 能 否 以 信 用 证 不 符 点 为 由 合 法 拒 付 总 编 辑 : 王 敬 / 李 荣 存 货 款 / 拒 收 货 物 5 编 辑 : 杨 东 洋 / 李 澜 2. 外 国 仲 裁 裁 决 中 译 文 可 以 由 中 国 翻 译 公 司 提 供 关 于 申 请 承 认 与 电 话 : 0592-2681376 执 行 外 国 仲 裁 裁 决 所 需 提 交 中 译 本 的 形 式 要 求 10 Email: xiamen@wjnco.com 1 WJNCO Legal Newsletter of Fujian

Contents,Xiamen Brief 1. Lawyers of this Firm, Mr. Li Rongcun and Mr. Yang Dongyang, were interviewed by XMTV for the case handled by them concerning dispute over ship mortgage for overdue payments under shipbuilding contracts 3 2. This Firm won prevailing judgment again in the second instance of the case of dispute over soybean shortage in Fujian Higher People s Court 3 3. Essay On Practical Issues Concerning Exercise of Subrogation Right by Taiwan Insurance Companies co-written by Mr. Li Rongcun and Ms. Song Wanning of this Firm was awarded 3 4. Essay On Insurance Liability for Ships Sailing Beyond the Trade Areas Approved Which May Arise During Construction Activities on Islands of South China Sea co-written by Mr. Li Rongcun and Ms. Li Lan of this Firm was awarded..4 5. Ms. Li Lan of this Firm contributes her essay On Carrier's Obligation to Deliver Cargo under Telex Release Bill of Lading from perspective of right of control of cargo to the series of books on Study in Trial Theories in China..4 6. Partner of this Firm, Mr. Li Rongcun, has attended multiple academic and practice seminars.4 News of Xiamen Courts 7. Xiamen Maritime Court saw a change of its leader group and post adjustment of judges...4 8. Change of president took place in Xiamen Intermediate People s Court.....5 Research on Practice 1. Risk Transfer Hidden in Bulk Stock Market Depression: is it possible for Buyers to refuse cargo payment/cargo on ground of L/C discrepancies........5 2. Chinese translation of foreign arbitration award may be provided by qualified Chinese translation 2 WJNCO Legal Newsletter of Fujian companies regarding the proforma requirements on the Chinese translations submitted for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tion awards........10

敬 海 简 讯 1. 我 所 李 荣 存 杨 东 洋 律 师 就 所 代 理 的 一 宗 因 造 船 合 同 欠 款 引 发 的 船 舶 抵 押 权 纠 纷 案 件 接 受 厦 门 电 视 台 采 访 我 所 接 受 韩 国 一 知 名 船 厂 的 委 托, 代 理 其 处 理 与 巴 拿 马 船 东 之 间 因 欠 付 造 船 合 同 款 引 发 的 船 舶 抵 押 权 纠 纷 2013 年 12 月 6 日, 被 告 所 有 的 GA 轮 因 海 员 劳 务 外 派 纠 纷 被 厦 门 海 事 法 院 依 法 扣 押 拍 卖 后, 我 方 向 厦 门 海 事 法 院 申 请 债 权 登 记, 并 继 而 提 起 对 GA 轮 享 有 优 先 受 偿 抵 押 权 的 确 权 诉 讼 ; 在 确 权 诉 讼 过 程 中, 造 船 合 同 项 下 ( 即 船 舶 抵 押 权 担 保 的 主 债 权 ) 纠 纷 在 伦 敦 进 行 仲 裁, 我 方 向 厦 门 海 事 法 院 申 请 承 认 该 仲 裁 裁 决 以 确 认 主 债 权 的 真 实 存 在 及 具 体 金 额 ; 其 后, 由 于 本 案 抵 押 合 同 约 定 适 用 巴 拿 马 法 律, 我 方 向 法 院 提 供 了 经 公 证 认 证 的 2008 年 第 55 法 案 巴 拿 马 共 和 国 海 商 法 及 最 新 法 案 修 正 条 文 以 证 明 本 案 中 船 舶 抵 押 权 的 有 效 性 优 先 效 力 及 担 保 的 债 权 范 围, 厦 门 海 事 法 院 于 日 前 判 决 确 认 我 方 船 舶 抵 押 权 所 担 保 的 债 权 有 权 在 GA 轮 船 舶 拍 卖 价 款 中 优 先 受 偿, 我 方 终 成 功 获 取 船 舶 拍 卖 的 大 部 分 款 项 2015 年 10 月 24 日, 本 案 代 理 律 师 李 荣 存 杨 东 洋 协 同 厦 门 海 事 法 院 领 导 该 案 承 办 法 官 接 受 厦 门 电 视 台 海 事 法 院 视 点 栏 目 采 访, 就 该 案 案 件 背 景 所 涉 法 律 程 序 及 实 体 问 题 进 行 了 深 入 解 读 2. 我 所 代 理 散 装 大 豆 短 量 纠 纷 案 件 在 福 建 省 高 院 二 审 再 获 全 面 胜 诉 在 本 法 讯 2015 年 第 五 期 所 刊 载 的 李 荣 存 李 跃 琦 律 师 所 著 的 各 地 法 院 就 承 运 人 对 大 宗 散 货 0.5% 短 量 索 赔 免 责 的 态 度 分 析 一 文 中, 我 们 介 绍 了 我 所 代 表 某 船 东 就 大 宗 散 货 不 足 0.5% 短 量 索 赔 案 件 首 次 在 厦 门 海 事 法 院 获 得 支 持 承 运 人 免 责 的 胜 诉 判 决, 后 该 案 索 赔 方 上 诉 到 福 建 省 高 院, 我 们 代 表 承 运 人 方 再 次 抗 辩 成 功, 日 前 福 建 省 高 院 就 该 案 出 具 终 审 判 决, 支 持 我 国 海 商 法 下 承 运 人 有 权 就 0.5% 的 计 量 误 差 免 除 全 部 赔 偿 责 任 3. 我 所 李 荣 存 律 师 宋 婉 宁 律 师 合 著 论 文 台 湾 保 险 公 司 行 使 代 位 求 偿 权 的 实 务 问 题 探 讨 获 奖 2015 年 9 月 26 日, 我 所 李 荣 存 律 师 宋 婉 宁 律 师 合 著 的 论 文 台 湾 保 险 公 司 行 使 代 位 求 偿 权 的 实 务 问 题 探 讨 荣 获 第 五 届 海 峡 律 师 ( 厦 门 ) 论 坛 优 秀 论 文 奖 3 WJNCO Legal Newsletter of Fujian

4. 我 所 李 荣 存 律 师 李 澜 合 著 论 文 南 海 岛 礁 建 设 中 船 舶 超 航 区 航 行 情 况 下 的 保 险 责 任 获 奖 2015 年 11 月 7 日, 由 我 所 南 沙 分 所 协 办 的 2015 年 华 南 海 商 法 专 题 研 讨 会 在 广 州 珠 江 宾 馆 成 功 举 办, 我 所 李 荣 存 律 师 李 澜 合 著 的 论 文 南 海 岛 礁 建 设 中 船 舶 超 航 区 航 行 情 况 下 的 保 险 责 任 荣 获 三 等 奖 ; 李 荣 存 律 师 出 席 研 讨 会 并 就 获 奖 论 文 发 表 了 演 讲 5. 我 所 李 澜 所 著 论 文 电 放 提 单 下 承 运 人 交 货 义 务 的 法 律 分 析 以 货 物 控 制 权 的 行 使 为 视 角 被 收 入 中 国 审 判 理 论 研 究 丛 书 我 所 李 澜 所 著 论 文 电 放 提 单 下 承 运 人 交 货 义 务 的 法 律 分 析 以 货 物 控 制 权 的 行 使 为 视 角 作 为 上 海 海 事 法 院 主 办 的 中 国 审 判 理 论 研 究 会 海 事 海 商 专 业 委 员 会 2014 年 年 会 获 奖 论 文 入 选 2015 年 10 月 出 版 的 中 国 审 判 理 论 研 究 丛 书 之 海 事 审 判 理 论 发 展 与 国 家 海 洋 权 益 保 障 6. 我 所 合 伙 人 李 荣 存 律 师 出 席 多 场 学 术 实 务 研 讨 会 2015 年 10 月 11 月, 各 种 大 型 航 运 保 险 法 律 与 实 务 研 讨 会 接 踵 而 至 : 2015 年 10 月 14 日 至 16 日, 我 所 合 伙 人 李 荣 存 律 师 赴 大 连 出 席 了 由 中 国 海 商 法 协 会 主 办 大 连 海 事 大 学 承 办 的 第 八 届 海 商 法 国 际 研 讨 会 ;2015 年 11 月 7 日, 李 荣 存 律 师 参 加 了 2015 年 华 南 海 商 法 专 题 研 讨 会 并 在 会 上 就 获 奖 论 文 进 行 发 言 ;2015 年 11 月 9 日, 李 荣 存 律 师 出 席 了 由 香 港 海 事 保 险 学 会 和 我 所 联 合 主 办 的 2015 年 广 州 海 商 与 保 险 研 讨 会, 与 来 自 海 商 法 学 术 界 和 航 运 保 险 实 务 界 的 同 行 们 交 流 研 讨 海 事 海 商 前 沿 法 律 及 实 务 问 题 厦 门 法 院 动 态 7. 厦 门 海 事 法 院 领 导 班 子 更 替 审 判 人 员 岗 位 调 整 继 前 段 时 间 对 各 个 业 务 庭 的 庭 长 进 行 例 行 轮 换 之 后, 近 期 厦 门 海 事 法 院 院 领 导 班 子 又 作 了 较 大 调 整 : 原 院 长 黄 勇 民 到 龄 退 休 ; 原 党 组 副 书 记 纪 检 组 长 邱 志 雄 任 党 组 书 记 ; 原 政 治 部 主 任 林 向 阳 到 龄 退 休, 由 原 厦 门 市 委 组 织 部 组 织 处 处 长 黄 素 丽 接 任 2015 年 10 月 30 日, 厦 门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三 十 次 会 议 决 定 : 任 命 原 福 建 省 高 院 副 院 长 夏 先 鹏 为 厦 门 海 事 法 院 院 长 ; 原 厦 4 WJNCO Legal Newsletter of Fujian

门 市 集 美 区 人 民 法 院 院 长 周 红 岩 ( 女 ) 为 厦 门 海 事 法 院 副 院 长 审 判 委 员 会 委 员 审 判 员 ; 免 去 温 文 华 法 官 ( 女 ) 的 厦 门 海 事 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委 员 东 山 法 庭 庭 长 审 判 员 职 务 8. 厦 门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院 长 更 迭 因 工 作 变 动, 厦 门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原 院 长 陈 国 猛 请 辞 院 长 职 务 2015 年 10 月 30 日, 厦 门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三 十 次 会 议 经 审 议 决 定 接 受 陈 国 猛 的 请 辞, 同 时 任 命 厦 门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原 副 院 长 王 成 全 代 理 厦 门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院 长 职 务 实 务 研 究 1. 大 宗 商 品 惨 跌 背 后 的 风 险 挪 移 : 能 否 以 信 用 证 不 符 点 为 由 合 法 拒 付 货 款 / 拒 收 货 物 ( 李 荣 存 / 李 澜 供 稿 ) 内 容 提 要 : 随 着 目 前 大 宗 商 品 市 场 价 格 普 遍 下 跌, 各 种 纠 纷 也 纷 至 沓 来, 本 文 结 合 我 们 近 期 处 理 的 一 宗 因 DDGS 进 口 合 同 项 下 信 用 证 出 现 不 符 点 而 导 致 的 贸 易 纠 纷, 分 别 从 中 国 法 英 国 法 和 美 国 法 的 角 度 尝 试 探 讨 了 货 物 贸 易 的 买 方 在 信 用 证 下 是 否 负 有 付 款 义 务 的 问 题, 即 买 方 能 否 以 单 据 不 符 为 由 主 张 拒 付 货 款 并 拒 收 货 物, 并 指 出 具 体 案 件 中 合 同 条 款 的 设 计 以 及 不 同 的 法 律 适 用 的 约 定 将 导 致 的 各 方 权 利 义 务 各 不 相 同 现 今 全 球 大 宗 商 品 普 遍 面 临 产 能 过 剩 的 问 题, 从 国 际 油 价 下 跌 开 始, 大 宗 商 品 市 场 的 多 米 诺 骨 牌 已 经 被 推 动, 从 原 油 到 煤 炭 铁 矿 铜 棉 花 等 大 宗 农 副 产 品 纷 纷 倒 下 我 国 财 政 部 副 部 长 朱 光 耀 2015 年 11 月 5 日 在 2015 凤 凰 财 经 峰 会 上 表 示, 全 球 大 宗 商 品 的 价 格, 特 别 是 原 材 料 的 价 格 持 续 下 跌, 目 前 乃 至 到 2016 年 都 不 能 判 断 是 否 会 出 现 变 化 特 别 是 在 原 油 大 宗 农 产 品 价 格 大 宗 矿 产 品 价 格 方 面, 各 方 都 认 为 疲 软 的 市 场 会 持 续 相 当 一 段 时 间 在 大 宗 商 品 国 际 贸 易 中, 信 用 证 作 为 最 主 要 最 常 用 的 付 款 结 算 方 式, 其 从 本 质 上 来 讲 开 证 银 行 的 一 种 有 条 件 的 付 款 承 诺, 即 只 有 受 益 人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提 交 与 信 用 证 严 格 相 符 的 单 据, 开 证 银 行 才 负 有 付 款 义 务 ; 换 言 之, 若 信 用 证 存 在 不 符 点 ( 即 出 现 单 证 不 符 的 情 况 ), 则 根 据 跟 单 信 5 WJNCO Legal Newsletter of Fujian

用 证 统 一 惯 例 2007 年 修 订 版 本 (UCP600) 第 16 条 之 规 定, 开 证 行 在 确 定 所 提 示 的 单 据 存 在 不 符 时, 有 权 拒 绝 兑 付 信 用 证 而 对 于 国 内 进 口 商 而 言, 因 签 约 后 大 宗 商 品 价 格 出 现 大 幅 下 调, 在 信 用 证 出 现 不 符 点 时, 其 往 往 会 希 望 以 单 据 不 符 为 由 合 法 拒 付 货 款 并 拒 收 货 物 然 而, 在 法 律 框 架 下, 进 口 商 作 为 货 物 买 方 是 否 有 权 利 用 信 用 证 不 符 点 合 法 拒 付 并 拒 收 货 物? 信 用 证 存 在 不 符 点 的 情 况 下 进 口 商 应 如 何 维 护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并 合 理 利 用 信 用 证 不 符 点? 以 下 本 文 将 结 合 我 们 近 期 处 理 此 类 纠 纷 的 经 验 对 这 些 问 题 分 别 从 中 国 英 国 和 美 国 的 法 律 规 定 和 实 践 的 角 度 进 行 粗 浅 地 探 讨 一 中 国 法 中 国 法 下 对 信 用 证 存 在 不 符 点 的 情 况 下 卖 方 是 否 有 权 要 求 买 方 支 付 货 款 并 无 明 文 规 定, 但 从 我 们 检 索 到 的 以 下 案 例 来 看, 我 们 司 法 实 践 中 的 基 本 立 场 是 : 信 用 证 存 在 不 符 点 仅 构 成 银 行 拒 付 信 用 证 款 项 的 理 由, 并 不 构 成 买 方 拒 收 货 物 进 而 拒 付 货 款 的 理 由 1. 在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的 中 国 国 投 国 际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因 与 SHREE RADHA VALLABH EXIM PRIVATE LIMITED 原 审 上 海 中 纺 物 产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原 审 镇 江 市 华 泰 轻 纺 原 材 料 有 限 公 司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上 诉 案 ( 案 号 :(2014) 高 民 终 字 第 1246 号 ) 中, 法 院 判 决 认 为 : SRV 公 司 作 为 卖 方 虽 然 迟 延 发 货, 但 其 发 货 时 间 晚 于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仅 仅 四 天, 而 且 本 案 货 物 不 属 于 保 质 期 较 短 容 易 变 质 的 货 物, 因 此,SRV 公 司 迟 延 发 货 行 为 不 构 成 根 本 违 约 信 用 证 是 双 方 选 择 支 付 货 款 的 一 种 方 式, 在 信 用 证 与 单 据 不 符 的 情 况 下, 仅 构 成 银 行 拒 付 信 用 证 项 下 款 项 的 理 由, 但 不 影 响 双 方 履 行 各 自 义 务 ; 2. 在 浙 江 省 舟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的 原 告 大 洋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与 被 告 中 国 水 产 舟 山 海 洋 渔 业 公 司 买 卖 合 同 欠 款 纠 纷 案 ( 案 号 :(2008) 舟 民 二 初 字 第 38 号 ) 中, 法 院 认 为 : 信 用 证 条 款 属 于 当 事 人 选 择 支 付 货 款 的 一 种 方 式, 信 用 证 不 符 点 的 存 在, 只 构 成 拒 付 信 用 证 款 项 的 理 由, 不 构 成 买 方 拒 收 货 物 进 行 拒 付 货 款 的 理 由 在 因 单 据 存 在 瑕 疵 导 致 信 用 证 被 拒 付 是, 合 同 双 方 应 重 新 协 商 约 定 另 外 的 付 款 方 式, 在 新 的 付 款 方 式 确 立 前, 双 方 的 合 同 义 务 并 未 终 止 ; 3. 在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的 沃 斯 特 - 阿 尔 卑 斯 ( 美 国 ) 贸 易 公 司 诉 江 苏 省 江 阴 市 对 外 贸 易 公 司 购 销 合 同 纠 纷 上 诉 案 判 决 中, 最 高 院 明 确 指 出, 即 使 信 用 证 确 实 存 在 不 符 点, 也 只 构 成 拒 付 信 用 证 款 的 理 由, 并 不 构 成 买 方 拒 收 货 物 和 最 终 拒 付 货 款 的 理 由 4. 2014 年 我 所 处 理 的 环 汇 有 限 公 司 (Rubberflex SDN. BHD) 与 福 建 省 农 资 集 团 厦 门 进 出 口 6 WJNCO Legal Newsletter of Fujian

公 司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福 建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案 号 :(2014) 闽 民 终 字 第 1415 号 ; 厦 门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案 号 :(2014) 厦 民 初 字 第 471 号 ) 中, 我 们 作 为 环 汇 有 限 公 司 的 代 理 人 成 功 抗 辩, 最 终 一 审 厦 门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二 审 福 建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均 支 持 了 我 方 的 主 张, 即 认 为 由 于 信 用 证 支 付 仅 是 付 款 方 式 的 一 种, 在 涉 案 信 用 证 被 厦 门 中 信 银 行 经 审 单 以 单 证 存 在 不 符 点 为 由 拒 付 的 情 况 下, 买 卖 双 方 应 本 着 诚 信 原 则 以 有 利 于 合 同 履 行 的 方 式 进 行 协 商, 确 认 是 否 继 续 通 过 信 用 证 支 付 或 通 过 其 他 方 式 支 付 货 款 ; 而 鉴 于 双 方 未 就 货 款 支 付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两 审 法 院 在 认 定 环 汇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涉 案 货 物 卖 方 妥 善 履 行 了 合 同 约 定 的 交 货 义 务 的 前 提 下, 判 令 作 为 买 方 的 福 建 省 农 资 集 团 厦 门 进 出 口 公 司 应 按 照 涉 案 买 卖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支 付 货 款 从 上 述 案 例 可 知, 尽 管 我 国 法 律 未 对 此 问 题 进 行 明 文 规 定, 但 司 法 实 践 中 的 态 度 是 始 终 如 一 的, 即 认 为 只 要 单 据 不 符 的 程 度 不 足 以 达 到 根 本 违 约 的 程 度 ( 买 方 无 权 主 张 解 除 合 同 ), 则 买 方 就 无 权 以 单 据 不 符 为 由 拒 绝 支 付 货 款 二 英 国 法 在 英 国 法 下, 关 于 信 用 证 项 下 买 方 是 否 有 支 付 货 款 的 义 务, 一 个 大 的 原 则 在 于, 正 如 英 国 法 经 典 著 作 本 杰 明 论 货 物 买 卖 (Benjamin s Sale of Goods) 所 述 : Seller cannot by pass compliant credit, 也 即, 在 买 方 依 据 买 卖 合 同 之 约 定 开 立 信 用 证 之 后, 卖 方 就 无 权 绕 开 信 用 证 直 接 向 买 方 要 求 支 付 货 款 其 理 据 在 于, As between beneficiary and applicant. Failure to make a complying presentation constitutes a repudiatory breach of the underlying sale contract. A seller that fails to make a complying presentation has no right to require payment instead from the buyer ( 在 作 为 信 用 证 受 益 人 的 卖 方 和 开 证 申 请 人 的 买 方 之 间, 卖 方 提 交 不 符 单 据 构 成 买 卖 合 同 项 下 的 毁 约 若 卖 方 提 交 的 单 据 不 符, 其 无 权 转 而 要 求 买 方 支 付 货 款 ), 简 言 之, 卖 方 提 交 不 符 单 据 构 成 毁 约, 就 意 味 着 买 方 针 对 卖 方 的 这 一 违 约 行 为 有 权 可 主 张 解 除 合 同, 并 拒 收 货 物 索 赔 损 失 英 国 作 为 判 例 法 国 家, 其 也 通 过 以 下 先 例 确 立 了 上 述 规 则 : 1. 在 Shamser Jute Mills Ltd. v. Sethia (London) Ltd. (1987) 1 Lloyd s Rep. 338 一 案 中, 卖 方 向 银 行 提 交 的 单 据 存 在 不 符 点, 开 证 银 行 将 不 符 点 告 知 买 方 后, 买 方 明 确 表 示 不 接 受 单 据 不 符 点, 卖 方 遂 向 英 国 高 等 高 院 提 起 诉 讼 该 案 的 中 Bingham 大 法 官 即 判 决 卖 方 无 权 要 求 买 方 支 付 货 款 : I know of no case where a seller who has failed to obtain payment under a credit because of failure on his part to comply with its terms has succeeded in recovering against a buyer personally. If this were 7 WJNCO Legal Newsletter of Fujian

an available road to recovery, many of the familiar arguments about discrepancies in documents would be unnecessary. Bearing in mind the likelihood that buyers will (as here) sell on to sub-buyers, such a result would, I think, throw the course of international trade into some confusion. It must in my view follow that the sellers here, not having complied with the credit terms, cannot recover against the buyers personally, 简 言 之,Bingham 大 法 官 认 为, 如 果 卖 方 未 能 提 供 单 证 相 符 的 单 据 而 遭 到 银 行 拒 付 后 还 能 够 要 求 买 方 支 付 货 款 的 话, 那 么 实 践 中 关 于 单 据 是 否 存 在 不 符 点 也 就 没 有 必 要 了, 而 且, 在 买 方 转 售 的 情 况 下, 也 会 造 成 国 际 贸 易 的 秩 序 的 混 乱 因 此, 他 重 申 了 开 立 信 用 证 的 情 况 下 卖 方 不 能 直 接 要 求 买 方 付 款 的 观 点 ; 2. 在 Ficom S.A. v. Sociedad Cadex Limitada (1980) 2 Lloyd s Rep. 118 一 案 中, 法 官 在 认 定 卖 方 提 供 的 诸 如 质 量 证 书 等 单 证 存 在 许 多 不 符 点 的 情 况 下, 也 判 决 买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并 拒 收 货 物 综 上 可 以 看 出, 在 英 国 法 下, 若 卖 方 提 交 的 单 据 存 在 不 符 而 无 法 从 信 用 证 项 下 取 得 货 款, 则 其 无 权 向 买 方 要 求 支 付 因 此, 一 旦 进 口 商 ( 买 方 ) 掌 握 到 信 用 证 确 实 存 在 不 符 点 的 情 况, 即 可 把 握 时 机 及 时 向 出 口 商 ( 卖 方 ) 声 明 拒 收 货 物 并 拒 付 货 款, 或 至 少 利 用 信 用 证 不 符 点 与 出 口 商 重 新 谈 判 议 价, 为 砍 价 创 造 机 会 三 美 国 法 美 国 统 一 商 法 典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以 下 简 称 UCC ) 中 的 第 二 篇 买 卖 (Sales) 第 2-325 条 规 定 如 下 : ( 法 典 原 条 文 规 定 ) Sec.2.325. LETTER OF CREDIT TERM; CONFIRMED CREDIT. (a)failure of the buyer seasonably to furnish an agreed letter of credit is a breach of the contract for sale. (b)the delivery to seller of a proper letter of credit suspends the buyer s obligation to pay. If the letter of credit is dishonored, the seller may on seasonable notification to the buyer require payment directly from him. (c)unless otherwise agreed the term letter of credit or banker s credit in a contract for sale means an irrevocable credit issued by a financing agency of good repute and, where the shipment is overseas, of good international repute. The term confirmed credit means that the credit must also carry the direct 8 WJNCO Legal Newsletter of Fujian

obligation of such an agency which does business in the seller s financial market. ( 参 考 中 译 文 ) 第 2-325 条 信 用 证 条 件 ; 保 兑 信 用 证 (a) 买 方 不 能 及 时 提 供 已 商 定 的 信 用 证, 构 成 买 卖 合 同 中 的 违 约 (b) 买 方 向 卖 方 提 供 适 当 信 用 证 后, 暂 时 中 止 付 款 义 务 如 果 信 用 证 被 拒 付, 卖 方 可 在 及 时 通 知 买 方 后 要 求 买 方 直 接 付 款 (c) 除 非 另 有 协 议, 买 卖 合 同 中 的 信 用 证 或 银 行 信 用 证 条 款 指 信 誉 良 好 的 融 资 机 构 开 出 的 不 可 撤 销 信 用 证 ; 涉 及 海 外 运 输 时, 融 资 机 构 应 有 良 好 的 国 际 信 誉 保 兑 信 用 证 指 信 用 证 必 须 同 时 由 在 卖 方 金 融 市 场 从 事 业 务 的 此 种 融 资 机 构 承 担 直 接 责 任 根 据 上 述 规 定, 可 见 在 UCC 下, 买 卖 合 同 中 约 定 以 信 用 证 作 为 货 款 支 付 方 式 只 是 暂 时 中 止 ( Suspend ) 了 买 方 的 付 款 义 务, 若 卖 方 在 信 用 证 项 下 遭 到 拒 付, 则 其 完 全 有 权 在 及 时 通 知 买 方 后 请 求 买 方 支 付 货 款 换 言 之, 根 据 该 条 规 定, 买 方 无 权 以 信 用 证 项 下 单 据 存 在 不 符 点 为 由 拒 绝 付 款 然 而 应 当 注 意 的 是, 由 于 UCC 在 卖 方 交 货 义 务 问 题 上 遵 循 完 美 交 货 原 则 (Perfect Tender Rule), 也 即, 若 卖 方 所 交 付 的 货 物 或 提 示 交 付 在 任 何 方 面 不 符 合 合 同, 买 方 即 享 有 选 择 权, 其 既 有 权 拒 收 全 部 货 物 或 接 受 全 部 货 物, 也 可 以 接 受 部 分 货 物 而 拒 绝 其 余 货 物 如 UCC 及 Texas BCC 第 二 篇 买 卖 (Sales) 中 第 2-601 条 规 定 了 买 方 的 拒 收 权 : ( 法 典 原 条 文 规 定 ) Sec. 2.601. BUYER S RIGHTS ON IMPROPER DELIVERY.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is chapter on breach in installment contracts (Section 2.612) and unless otherwise agreed under the sections on contractual limitations of remedy (Sections 2.718 and 2.719), if the goods or the tender of delivery fail in any respect to conform to the contract, the buyer may (a) reject the whole; or (b) accept the whole; or (c) accept any commercial unit or units and reject the rest. ( 参 考 中 译 文 ) 第 2-601 条 卖 方 交 付 不 当 时 买 方 的 权 利 除 本 篇 涉 及 违 反 分 批 交 货 合 同 时 另 有 规 定 外 ( 第 2-612 条 ), 且 除 依 据 以 合 同 限 制 救 济 的 条 款 ( 第 2-718 条, 第 2-719 条 ) 而 另 行 订 有 协 议 外, 如 果 货 物 或 提 示 交 付 在 任 何 方 面 不 符 合 合 同, 买 方 可 9 WJNCO Legal Newsletter of Fujian

以 : (a) 拒 收 全 部 货 物 ; 或 (b) 接 受 全 部 货 物 ; 或 (c) 接 受 货 物 的 任 何 商 业 单 位, 拒 收 其 余 根 据 上 述 第 2-601 条 规 定 可 以 看 出, 买 方 是 否 享 有 拒 收 权 的 关 键 在 于, 信 用 证 不 符 点 是 否 构 成 提 示 交 付 不 符 合 合 同 的 情 形, 这 就 需 要 结 合 个 案 的 不 同 情 况 根 据 不 符 点 的 种 类 以 及 进 口 合 同 相 关 条 款 的 约 定 进 行 具 体 分 析 和 判 断 综 上 可 知, 在 大 宗 商 品 国 际 贸 易 中, 关 于 国 内 进 口 商 ( 买 方 ) 能 否 以 信 用 证 不 符 点 为 由 拒 收 货 物 并 拒 付 货 款 这 一 问 题, 不 同 的 法 律 适 用 下 答 案 并 不 相 同, 概 言 之, 中 国 司 法 实 践 中 的 一 贯 立 场 是, 除 非 信 用 证 不 符 点 足 以 构 成 根 本 违 约, 否 则 买 方 无 权 仅 以 信 用 证 不 符 点 为 由 拒 收 货 物 并 拒 付 货 款 ; 美 国 法 下, 基 于 UCC 下 的 完 美 交 货 原 则, 若 货 物 交 付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或 者 信 用 证 不 符 点 属 于 不 符 合 合 同 规 定 的 提 示 交 货 的 情 形, 则 买 方 享 有 拒 收 权, 否 则 还 是 无 权 以 信 用 证 不 符 点 为 由 拒 收 货 物 并 拒 付 货 款 ; 而 在 英 国 法 下, 由 于 通 常 认 为 卖 方 提 交 不 符 单 据 构 成 毁 约, 在 此 情 况 下 买 方 有 权 解 除 买 卖 合 同 并 拒 收 货 物 拒 付 货 款 在 此 需 要 指 出 的 是, 以 上 对 英 国 法 和 美 国 法 的 分 析 仅 仅 基 于 我 们 初 步 的 检 索 和 调 研, 仅 供 大 家 参 考 探 讨, 不 应 将 上 述 分 析 视 为 正 式 法 律 意 见 有 意 思 的 是, 在 今 年 多 起 涉 及 DDGS 货 物 交 付 争 议 中, 我 们 注 意 到 有 些 贸 易 合 同 同 时 并 入 了 美 国 全 国 谷 物 和 饲 料 贸 易 协 会 (NGFA) 的 贸 易 和 仲 裁 规 则 粮 食 和 饲 料 贸 易 协 会 (GAFTA) 的 第 88 号 第 117 号 等 格 式 合 同 和 第 125 号 仲 裁 规 则 以 及 2010 年 国 际 贸 易 术 语 解 释 通 则 (Incoterms 2010), 但 各 方 对 合 同 争 议 法 律 适 用 又 没 有 明 确 约 定, 这 毫 无 疑 问 带 来 了 进 一 步 的 问 题 如 何 确 定 哪 一 个 国 家 的 法 律 为 解 决 争 议 的 准 据 法, 这 给 处 理 国 际 贸 易 争 议 的 专 业 律 师 带 来 了 新 的 挑 战 2. 外 国 仲 裁 裁 决 中 译 文 可 以 由 中 国 翻 译 公 司 提 供 关 于 申 请 承 认 与 执 行 外 国 仲 裁 裁 决 所 需 提 交 中 译 本 的 形 式 要 求 ( 李 荣 存 / 杨 东 洋 供 稿 ) 内 容 提 要 : 随 着 亚 太 地 区 商 事 仲 裁 的 推 广, 越 来 越 多 的 中 国 企 业 或 财 产 在 中 国 的 企 业 将 商 事 纠 纷 诉 诸 国 外 仲 裁, 相 应 的 越 来 越 多 的 国 外 仲 裁 裁 决 提 交 到 中 国 法 院 申 请 承 认 和 执 行 承 认 及 执 行 外 国 仲 裁 裁 决 公 约 ( 纽 约 公 约 ) 不 仅 要 求 当 事 人 提 供 仲 裁 裁 决 的 正 本 或 正 式 副 本, 还 要 求 提 供 10 WJNCO Legal Newsletter of Fujian

由 公 设 或 宣 誓 之 译 员 或 外 交 或 领 事 人 员 认 证 的 中 文 译 本 对 于 译 文 的 提 供 地 和 出 具 形 式, 本 文 从 纽 约 公 约 的 文 意 规 定 制 定 者 的 立 法 本 意 中 国 法 学 界 的 解 读 和 观 点 以 及 中 国 司 法 实 践 和 民 事 诉 讼 法 对 译 文 相 关 规 定 等 多 角 度 进 行 透 析, 认 为 中 国 国 内 有 资 质 的 翻 译 机 构 提 供 的 中 文 译 本 完 全 满 足 纽 约 公 约 关 于 译 文 的 要 求, 纽 约 公 约 所 要 求 的 中 译 文 可 以 外 国 产, 也 可 以 中 国 造 (Made in China) 纽 约 公 约 第 四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 倘 前 述 裁 决 或 协 定 所 用 文 字 非 为 援 引 裁 决 地 所 在 国 之 正 式 文 字, 申 请 人 承 认 及 执 行 裁 决 应 提 交 该 文 件 的 译 文 译 本 应 由 公 设 或 宣 誓 之 译 员 或 外 交 或 领 事 人 员 认 证 之 (If the said award or agreement is not made in an official language of the country in which the award is relied upon, the party applying for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the award shall produce a translation of these documents into such language. The translation shall be certified by an official or sworn translator or by a diplomatic or consular agent) 根 据 该 规 定, 有 人 认 为 如 果 仲 裁 裁 决 是 中 文 之 外 的 文 字 作 出, 那 么 中 译 文 应 当 由 国 外 ( 仲 裁 作 出 地 ) 的 译 员 作 出 认 证 或 者 由 中 国 外 交 领 事 人 员 认 证 基 于 笔 者 处 理 外 国 仲 裁 裁 决 在 中 国 法 院 的 承 认 和 执 行 案 例 和 经 验, 并 结 合 中 国 司 法 实 践, 认 为 上 述 观 点 完 全 是 对 纽 约 公 约 第 四 条 第 二 款 的 机 械 表 面 理 解 笔 者 认 为 申 请 承 认 与 执 行 外 国 仲 裁 裁 决 并 不 一 定 要 提 交 外 国 译 员 或 驻 外 使 领 馆 认 证 的 中 文 翻 译, 而 是 可 以 提 交 国 内 翻 译 机 构 翻 译 的 译 文 一 纽 约 公 约 并 未 要 求 译 本 必 须 由 国 外 译 员 或 机 构 作 出 第 一, 从 纽 约 公 约 直 接 字 面 规 定 来 看, 中 译 文 的 形 式 上 要 求 可 以 包 括 公 设 翻 译 译 员 的 翻 译 译 文 宣 誓 翻 译 译 员 的 翻 译 译 文 外 交 或 领 事 人 员 认 证 的 翻 译 译 文, 而 没 有 局 限 要 求 必 须 由 仲 裁 做 出 地 国 译 员 进 行 翻 译, 也 没 有 限 制 仅 外 交 方 式 认 证 的 翻 译 方 能 接 受 只 要 是 这 四 种 人 员 认 证 证 实 (certified) 过 的 中 译 文 应 符 合 公 约 的 规 定 第 二, 从 立 法 者 的 立 法 本 意 来 看, 纽 约 公 约 制 订 者 联 合 国 国 际 贸 易 委 员 会 对 于 外 国 仲 裁 裁 决 持 倾 向 于 执 行 的 态 度, 目 的 在 于 使 得 外 国 仲 裁 裁 决 在 纽 约 公 约 的 框 架 内 能 以 简 便 有 效 的 方 式 得 到 承 认 和 执 行, 因 此 不 可 能 专 门 约 束 译 文 必 须 由 做 出 地 国 译 员 进 行 翻 译 并 办 理 相 应 的 认 证 手 续 我 们 进 一 步 查 阅 联 合 国 国 际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官 方 网 站 列 明 的 起 草 公 约 时 的 会 议 记 要, 纽 约 公 约 实 际 上 并 未 限 制 由 哪 一 国 的 译 员 提 供 译 本, 也 没 有 限 制 由 哪 一 国 的 译 员 或 外 交 领 事 人 员 认 证 译 本 的 正 确 性, 而 是 赋 予 申 请 人 自 行 选 择 的 权 利 这 一 条 规 定 所 反 映 的 立 法 精 神 是 要 求 仲 裁 申 请 人 应 当 向 11 WJNCO Legal Newsletter of Fujian

申 请 承 认 和 执 行 的 法 院 提 供 真 实 可 靠 的 译 本, 以 便 法 院 予 以 审 查, 而 并 非 限 制 翻 译 的 提 供 方 式 第 三, 从 理 论 和 实 践 研 究 角 度 看,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李 健 曾 在 我 国 法 院 对 于 外 国 仲 裁 裁 决 的 承 认 和 执 行 一 文 中 指 出, 至 于 译 本 应 由 一 官 方 或 宣 誓 的 哪 一 国 的 译 员 或 外 交 领 事 人 员 证 明, 公 约 没 有 指 明 应 由 哪 一 国 的 译 员 或 一 个 外 交 人 员 给 予 证 明, 但 在 实 践 中, 申 请 执 行 的 当 事 人 一 般 可 以 做 出 选 择, 即 由 裁 决 做 出 国 或 由 裁 决 执 行 地 国 的 官 员 或 宣 誓 译 员 予 以 证 明, 或 由 两 国 的 任 何 一 国 外 交 或 领 事 人 员 予 以 证 明 鉴 于 我 国 对 此 问 题 也 没 有 法 律 或 司 法 解 释 做 出 明 确 规 定, 可 按 照 上 述 原 则 办 理 第 四, 在 公 约 所 规 定 的 四 种 翻 译 主 体 中, 除 非 是 公 务 需 要, 否 则 国 家 的 外 交 或 领 事 人 员 一 般 不 会 从 事 翻 译 译 文 的 认 证, 而 中 国 也 不 存 在 公 设 翻 译 员 这 一 职 业, 而 对 于 宣 誓 译 员 (sworn translator) 的 解 释 就 值 得 探 讨 了, 根 据 牛 津 高 阶 英 汉 双 解 词 典 第 6 版,sworn 的 意 思 是 made after you have promised to tell the truth, especially in a court of law( 尤 指 法 庭 上 ) 宣 过 誓 的, 宣 誓 证 明 的 根 据 笔 者 对 英 美 法 系 关 于 译 员 的 要 求 的 理 解, 所 谓 的 宣 誓 译 员 实 际 上 是 法 庭 要 求 译 员 对 所 出 具 的 译 文 要 进 行 宣 誓 ( 就 像 证 人 宣 誓 那 样 ), 是 对 译 文 真 实 性 和 可 靠 性 的 一 种 形 式 上 的 保 证 对 于 中 国 实 际 情 况 而 言, 中 国 国 内 没 有 宣 誓 制 度, 自 然 没 有 所 谓 的 宣 誓 译 员 职 业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中 国 法 院 一 般 不 会 要 求 翻 译 人 员 出 庭 宣 誓 确 实 其 译 文 的 真 实 性 和 可 靠 性, 而 是 要 求 提 供 相 关 的 翻 译 资 质 文 件 笔 者 认 为, 经 有 资 质 的 翻 译 公 司 提 供 的 译 文 应 当 足 以 满 足 纽 约 公 约 的 要 求, 其 效 力 不 亚 于 所 谓 宣 誓 译 员 所 认 证 的 译 文 当 然, 如 果 法 院 认 为 有 必 要, 也 可 要 求 提 供 翻 译 的 翻 译 人 员 出 庭 作 证, 当 庭 确 认 其 翻 译 资 质 并 保 证 其 译 文 的 真 实 性 和 可 靠 性 第 五, 就 公 约 所 要 求 的 所 谓 认 证 而 言, 其 原 文 是 certified, 含 义 本 为 证 明, 笔 者 注 意 到 有 些 公 约 的 中 文 本 即 将 该 词 翻 译 为 : 证 明 而 不 存 在 中 译 文 必 须 要 经 过 外 交 领 事 人 员 认 证 的 强 制 要 求 二 中 国 法 院 司 法 实 践 和 对 译 本 的 要 求 和 处 理 中 国 法 院 在 承 认 和 执 行 外 国 仲 裁 裁 决 中, 实 际 上 也 早 已 认 可 了 翻 译 机 构 出 具 的 译 文 的 效 力 和 对 于 纽 约 公 约 的 合 规 审 查 在 麦 考 奈 浦 敦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承 认 与 执 行 外 国 仲 裁 裁 决 一 案 中, 上 海 市 第 二 级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按 照 纽 约 公 约 的 规 定, 申 请 人 在 我 国 法 律 规 定 的 申 请 执 行 期 间 内 提 交 了 包 括 仲 裁 裁 决 书 和 仲 裁 协 定 在 内 的 相 关 文 件, 并 附 有 国 内 权 威 翻 译 机 构 所 作 的 中 文 翻 译 件, 应 予 立 案 受 理 在 德 国 舒 乐 达 公 司 与 江 苏 华 达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承 认 和 执 行 德 国 汉 堡 交 易 所 商 品 协 会 仲 裁 裁 决 纠 纷 一 案 中, 申 请 人 华 达 公 司 质 疑 由 上 海 译 云 信 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的 仲 裁 条 款 中 文 译 本 的 合 法 性, 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对 此 做 出 了 如 下 意 见 : 上 海 译 云 信 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是 12 WJNCO Legal Newsletter of Fujian

一 家 具 有 翻 译 资 格 的 公 司, 其 中 文 译 本 具 有 合 法 性, 应 予 采 纳 同 时, 上 海 律 师 办 理 外 国 仲 裁 裁 决 承 认 和 执 行 法 律 业 务 指 引 (2012) 中 指 出, 虽 然 由 在 境 外 翻 译 并 经 过 我 国 驻 外 使 领 馆 认 证 或 经 我 国 公 证 机 构 公 证 的 翻 译 均 可 为 法 院 接 受, 但 是 实 践 中 通 常 是 各 高 级 法 院 指 定 翻 译 机 构 提 供 译 本 例 如 上 海 市 外 事 翻 译 工 作 者 协 会 是 上 海 市 法 院 认 可 的 权 威 翻 译 机 构, 其 提 供 的 译 本 可 直 接 为 法 院 所 参 考 此 外, 对 于 中 文 翻 译 的 形 式 和 效 力,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解 释 二 十 二 篇 涉 外 民 事 诉 讼 程 序 的 特 别 规 定 第 五 百 二 十 七 条 规 定, 当 事 人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交 的 书 面 材 料 是 外 文 的, 应 当 同 时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交 中 文 翻 译 件 当 事 人 对 中 文 翻 译 件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共 同 委 托 翻 译 机 构 提 供 翻 译 文 本 ; 当 事 人 对 翻 译 机 构 的 选 择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的, 由 人 民 法 院 确 定 根 据 这 一 规 定, 涉 外 民 事 程 序 中 的 证 据 翻 译 件 可 以 是 当 事 人 自 行 提 供, 如 对 翻 译 内 容 存 在 异 议 的, 则 再 由 翻 译 机 构 提 供 翻 译 文 本 这 一 规 定 不 仅 明 确 了 中 国 翻 译 机 构 所 出 具 的 翻 译 在 中 国 法 院 程 序 中 是 应 当 接 受 的, 更 深 一 层 次 的 确 认 了 翻 译 机 构 提 供 的 翻 译 文 本 的 效 力 对 比 纽 约 公 约 中 对 译 文 进 行 认 证 的 要 求, 由 翻 译 机 构 加 盖 翻 译 章 和 翻 译 机 构 资 格 的 译 文 应 当 也 足 以 满 足 纽 约 公 约 的 要 求 最 后 单 从 翻 译 实 务 的 角 度 来 讲, 中 国 翻 译 机 构 的 译 员 对 中 文 语 言 表 述 比 国 外 译 员 也 更 娴 熟, 提 供 的 译 文 也 更 贴 切 中 文 的 表 述 方 式 和 理 解 方 式 自 然, 所 提 供 的 翻 译 译 文 也 更 加 流 畅, 易 于 理 解, 便 于 法 院 对 相 关 事 实 进 行 查 明 和 认 定 综 上, 笔 者 认 为, 在 申 请 承 认 和 执 行 外 国 仲 裁 裁 决 案 件 中, 对 中 译 文 的 要 求 不 应 当 机 械 套 用 公 约 的 字 面 要 求, 而 应 当 根 据 公 约 中 的 要 求 中 国 化 来 进 行 理 解 和 安 排 纵 观 纽 约 公 约 和 我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和 要 求, 由 中 国 翻 译 机 构 提 供 的 中 文 译 本 既 符 合 公 约 精 神, 也 是 中 国 司 法 实 践 中 的 通 常 做 法, 应 予 以 尊 重 和 认 可 13 WJNCO Legal Newsletter of Fujian

如 您 需 要 进 一 步 了 解 相 关 信 息 或 就 相 关 法 律 问 题 进 行 咨 询, 请 联 系 敬 海 ( 厦 门 ) 律 师 事 务 所 下 列 人 员 : 分 所 主 任 : 李 荣 存 Jon LI 合 伙 人 海 商 海 事 组 : 杨 东 洋 Mark YANG 宋 婉 宁 Loretta SONG 李 澜 Sophie LI 律 师 / 海 商 法 硕 士 律 师 / 新 加 坡 海 商 法 硕 士 律 师 / 海 商 法 硕 士 白 洁 Jane BAI 律 师 / 英 海 商 法 硕 士 福 州 业 务 组 : 陈 国 升 Garson CHEN 海 事 顾 问 / 美 国 工 商 管 理 李 跃 琦 Andy LI 律 师 日 本 业 务 组 : 林 桂 平 Quin LIN 陈 妮 Ni CHEN 一 色 太 平 Taihei Isshiki 日 语 律 师 日 语 律 师 日 本 客 户 经 理 敬 海 翻 译 中 黄 曼 晴 Mandy HUANG 黄 妮 妮 Jessica HUANG 蔡 少 虹 Shaohong CAI 心 : 翻 译 主 管 ( 英 专 八 级 ) 翻 译 ( 英 专 八 级 ) 翻 译 ( 英 专 八 级 ) 周 洲 Ariel ZHOU 翻 译 ( 英 国 LLM) 敬 海 ( 厦 门 ) 律 师 事 务 所 电 话 :0592-2681376 传 真 :0592-2681380 电 子 邮 箱 :xiamen@wjnco.com 地 址 : 厦 门 市 厦 禾 路 189 号 银 行 中 心 1605-1606 单 元 / 福 州 市 五 一 中 路 18 号 正 大 广 场 帝 景 台 2511 室 14 WJNCO Legal Newsletter of Fuj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