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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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发出, 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在 2018 年 4 月 17 日的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

25,800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 53,353,309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二 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9,155,98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7,788,88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 代表有表决

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 一 ) 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 代表股份 136,184,71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1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117,374,308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9 年 4 月 19 日

关于株洲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的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信质电机 公告编号:2013-

证券简称:证通电子 证券代码: 公告编号:

证券代码:000977

<4D F736F F D D322D3820BBAACEA23138C4EAB5DAD2BBB4CEC1D9CAB1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股票简称:山西证券 股票代码: 编号:临

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

股票代码:000751       股票简称:*ST锌业       公告编号: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 会议出席情况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一 ) 参加会议的股东总体情况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9 人, 代表股份数 726,289,162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顺威股份 公告编号: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数码科技公告编号 :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 变更 否决提案的情况 ;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 ( 一 )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033,732,258 票, 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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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5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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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中科创达公告编号 :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

款额度的议案 关于投资建设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董事会第七届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 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 ( 上公告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及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在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 1298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梦网集团公告编号 : 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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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819,319,22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2 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4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9,954,79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3 持股 5% 以下 ( 不含持股 5%) 的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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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凯麦律师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远方光电 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凯麦证字 2015 第 8 号 致 :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下午在杭州市

75,829,04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共计 7 名, 所持 ( 代表 ) 股份数 422,4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 :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的有关事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 33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115,578,875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115,310,055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 3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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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6 人, 代表股份 175,545,95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96,782,303 股的 %, 全部为 A 股股东 2.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情况现场出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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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夏维剑律师 顾晓春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上海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 决定于 2015 年 9 月 8 日 ( 星期二 ) 下午 15:00 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同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地点 召集人 召开方 式 出席对象 审议事项 表决方式 股东大会会议登

6 会议主持人: 公司副董事长许利民先生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 二 )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 或授权代表 )14 人, 代表股份 317,892,866 股

栋梁新材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贵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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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神农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

司股份总数的 % 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7 人, 持有公司股份 91,691,697 股, 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薛华先生主持, 公司董事会秘书 部分董事 监事 高

6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同时见证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 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三 会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大连国际 公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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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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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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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

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的判断, 现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 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2018 年 12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 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的程序 ( 一 ) 经查验, 贵公司董事

证券代码:300610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根据本次股东大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45,001,60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 54.89% 其中: (1) 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4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39,522,061 股, 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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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会议通知已包括以下内容: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会议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 4 根据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4 月 11 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 股东大会规则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5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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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 代表股份 1,011,424,77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 代表股份 893,016,3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丹邦科技 公告编号:

份数为 714,209,00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 代表股份数 1,840,07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5 人, 代表股份 36,049,079 股, 占上市公司总

熊猫200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法律意见书

51/F, Shanghai World Financial Center 100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District Shanghai , China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1 楼, 邮政编码 : Te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赛为智能 编号: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会议合法合规 3 股权登记日:2018 年 5 月 11 日 4 会议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科兴科学园 A2 座 9 楼会议室 5 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

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提案及召开程序 ( 一 )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提案 2011 年 3 月 30 日, 碧水源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于 2011 年 4 月 15 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0 年

文康律师事务所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GOLDSUN & XINYANG LAW FIRM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101 号兴业银行大厦 13 楼 电话 : 传真 : 网址

(name of the company)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东阿阿胶公告编号 :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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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广东律师事务所 GUANGDONG ZHONGXIN XIECHENG LAW FIRM 地址 : 广州市珠江新城华明路 13 号华普广场东塔 2604 邮政编码 :510630 电话 :(020)28865533 传真 :(020)28865500 1

广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 :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律师事务所 ( 下称 本所 ) 接受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下称 韶能股份 或 公司 ) 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下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下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 下称 章程指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下称 股东大会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 下称 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下称 韶能股份 公司章程 ) 的规定,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韶能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 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韶能股份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

本次股东大会由韶能股份董事会召集, 韶能股份董事会分别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和 2016 年 4 月 29 日在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和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 下称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 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 会议审议议案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登记事项 投票方式及程序等相关事项 ( 二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韶能股份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4 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主持, 韶能股份部分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 韶能股份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可在 2016 年 5 月 3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4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2016 年 5 月 4 日上午 9:30~ 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韶能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章程指引 股东大会规则 和 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韶能股份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 一 ) 根据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 1. 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 2.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二次修订稿 ) 的议案 ; 3.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 4. 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 的议案 ( 二 ) 经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3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符合 公司法 章程指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韶能股份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人员的资格 ( 一 ) 韶能股份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 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 ( 或姓名 )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 出席韶能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 或股东代理人 ) 共 14 人, 代表股份 260,803,099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1361% 经查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 或股东代理人 ) 持有公司持股证明, 股东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 二 )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本所律师确认, 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107 人, 代表股份 56,607,919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388% ( 三 ) 经本所律师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 或股东代理人 ) 均为 2016 年 4 月 28 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韶能股份的股东 ( 或股东代理人 ); 参加韶能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 或股东代理人 ) 共 121 人, 代表股份 317,411,01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374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 ( 即中小投资者, 不含公司董事 监事 高管 ) 共 109 人, 代表股份 77,237,669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1480% 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 或股东代理人 ) 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具有合法的资格, 符合 公司法 章程指引 股东大会规则 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韶能股份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4

( 一 ) 表决程序 1. 现场会议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 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时由两名股东代表 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和韶能股份 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监票和计票, 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2. 网络投票表决程序韶能股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在 2016 年 5 月 3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4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2016 年 5 月 4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3. 在现场表决结果和网络表决结果出来后, 股东代表 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 公司法 章程指引 股东大会规则 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和韶能股份 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了统计, 并当场公布了议案的最终表决结果 ( 二 ) 表决结果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4 月 28 日, 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下称 前海人寿 ) 持有公司股份 162,127,425 股, 是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前海人寿为公司的关联方 根据相关规定, 前海人寿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回避表决 经验证,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经出席韶能股份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 包括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 逐项审议, 并获得了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 1. 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 表决情况 : 赞成 316,571,740 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56%; 反对 824,878 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99%; 弃权 14,400 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 5

赞成 76,398,391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134%; 反对 824,878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80%; 弃权 14,40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6% 表决结果 : 通过 2.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二次修订稿 ) 的议案 ; 表决情况 : 赞成 316,477,940 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60%; 反对 599,139 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8%; 弃权 333,939 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 赞成 76,304,591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919%; 反对 599,139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57%; 弃权 333,939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24% 表决结果 : 通过 3.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 表决情况 : 赞成 316,467,078 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26%; 反对 492,838 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3%; 弃权 451,102 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 赞成 76,293,729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79%; 反对 492,838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81%; 弃权 451,102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40% 表决结果 : 通过 4. 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 的议案 6

表决情况 : 赞成 316,454,078 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85%; 反对 492,838 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3%; 弃权 464,102 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 赞成 76,280,729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10%; 反对 492,838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81 %; 弃权 464,102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09% 表决结果 : 通过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韶能股份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均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韶能股份 公司章程 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韶能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提案以及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均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股东大会规则 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韶能股份 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贰份 7

( 本页无正文, 为 广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 ) 广东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 负责人 : 王学琛 王学琛 林映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