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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 一 ) 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 代表股份 136,184,71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1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117,374,308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股票代码:000751       股票简称:*ST锌业       公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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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会议主持人: 公司副董事长许利民先生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 二 )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 或授权代表 )14 人, 代表股份 317,892,866 股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中科创达公告编号 :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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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发出, 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在 2018 年 4 月 17 日的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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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00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 53,353,309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二 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6 人, 代表股份 175,545,95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96,782,303 股的 %, 全部为 A 股股东 2.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情况现场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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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会议合法合规 3 股权登记日:2018 年 5 月 11 日 4 会议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科兴科学园 A2 座 9 楼会议室 5 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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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额度的议案 关于投资建设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董事会第七届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 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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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 ( 上公告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及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在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 1298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

份数为 714,209,00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 代表股份数 1,840,07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5 人, 代表股份 36,049,079 股, 占上市公司总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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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日即 2018 年 5 月 16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 :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 ( 一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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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场会议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 人, 代表股份 171,276,44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 2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 代表股份 120,865,05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 3 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

股票简称:山西证券 股票代码: 编号: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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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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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 会议出席情况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一 ) 参加会议的股东总体情况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9 人, 代表股份数 726,289,162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根据本次股东大

司股份总数的 % 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7 人, 持有公司股份 91,691,697 股, 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薛华先生主持, 公司董事会秘书 部分董事 监事 高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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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形成如下决议 : 1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2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3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人数为 10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109,174,24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 21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22,294,66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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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 : 同意 71,622,01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2,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 中小股东 ( 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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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 ( 一 )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033,732,258 票, 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3 会议通知已包括以下内容: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会议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 4 根据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4 月 11 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 股东大会规则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5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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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 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的程序 ( 一 ) 经查验, 贵公司董事

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提案及召开程序 ( 一 )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提案 2011 年 3 月 30 日, 碧水源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于 2011 年 4 月 15 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0 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

51/F, Shanghai World Financial Center 100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District Shanghai , China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1 楼, 邮政编码 : Te

本所律师根据 股东大会规则 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证券代码:300037股票简称:新宙邦公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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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香港 巴黎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 层邮编 :200041 电话 :(+86)(21) 5234 1668 传真 :(+86)(21) 5234 1670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 关于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 :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 的规定,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接受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聘请, 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6 日 ( 星期二 ) 上午 9:30 起在公司六号楼二楼会议室召开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并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人员资格 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 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B E I J I N G S H A N G H A I S H E N Z H E N H A N G Z H O U G U A N G Z H O U K U N M I N G T I A N J I N C H E N G D U N I N G B O F U Z H O U X I A N N A N J I N G N A N N I N G H O N G K O N G P A R I S 45-46 st Floor, Nan Zheng Building, No. 580 West Nan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Tel: (+86)(21) 5234 1668 Fax: (+86)(21) 5234 1670 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向公司股东发出了 关于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核查, 相关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 地点 内容, 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参加会议的方式 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于 2017 年 5 月 16 日 ( 星期二 ) 上午 9:30 起在公司六号楼二楼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万卫方先生主持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5 日至 2017 年 5 月 16 日, 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30 至 11:30, 下午 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5 日下午 3:00 至 2017 年 5 月 16 日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 网络投票时间与通知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 方式 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 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参加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和 授权委托书 等文件, 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数据,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4 名, 代表股份 327,804,27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25.7132%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 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并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2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 还有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见证律师, 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 召集人经验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并已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 一 ) 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两名股东代表 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公司合并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 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的情况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 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 国办发 2013 110 号 ) 文件精神 公司章程 及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 二 ) 本次股东大会对各提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 并且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 1 审议 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2 审议 关于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3 审议 关于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 4 审议 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5 审议 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6 审议 关于续聘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7 审议 关于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2016 年度薪酬分配的议案 ; 8 审议 关于 2017 年度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 9 审议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 10 审议 关于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暨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验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五 结论意见 : 通过现场见证,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 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 合法 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 以下无正文 )

( 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关于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盖章页 )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 负责人 : 主办律师 : 黄宁宁 江子扬 王珍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