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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9,155,98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7,788,88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 代表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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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尊非诉字 [2019] 第 006 号 致 :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九强生物 或 公司 ) 委托, 指派张志钢 杨影律师 ( 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 对公司召开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事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和见证, 并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法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召开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9 年 3 月 29 日, 公司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 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 会议议题 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通知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 投票议案号 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会议室 ( 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 15 号旷怡大厦五层 ) 召开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 方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邹左军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19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18 日 15:00 至 2019 年 4 月 1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安排符合 网络投票细则 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 名,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250,390,68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9.8997% 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3 名,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892,28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1778%, 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 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 列席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经验证,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提案或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形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 一 )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按照 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监票 计票, 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据此, 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 二 )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 1 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51,274,973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8%; 反对 8,0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 关于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51,274,973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8%; 反对 8,0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 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51,274,973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8%; 反对 8,0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 关于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 > 及 <2018 年年度报告摘要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51,274,973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8%; 反对 8,0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 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51,274,973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8%; 反对 8,0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会计师事务所 2018 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51,274,973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8%; 反对 8,0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 关于公司董事 监事 2019 年度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的议案 因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邹左军先生 ( 持有本公司股份 38,757,584 股 ) 为公司董事 刘希先生 ( 持有本公司股份 67,013,676 股 ) 为公司董事 罗爱平先生 ( 持有本公司股份 60,901,804 股 ) 为公司董事 孙小林先生 ( 持有本公司股份

50,391,452 股 ) 为公司董事 庄献民先生 ( 持有本公司股份 9,186,444 股 ) 为公司董事, 其他非关联股东对该议案进行了表决 表决结果 : 同意 25,024,013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0%; 反对 8,0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结果为 : 同意 25,024,013 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0%; 反对 8,000 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0%; 弃权 0 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 关于公司管理层 2018 年度奖励方案的议案 因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邹左军先生 ( 持有本公司股份 38,757,584 股 ) 刘希先生 ( 持有本公司股份 67,013,676 股 ), 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其他非关联股东对该议案进行了表决 表决结果 : 同意 145,503,713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5%; 反对 8,0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结果为 : 同意 34,210,457 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6%; 反对 8,000 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4%; 弃权 0 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另,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作了述职报告 五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以下无正文 )

( 本页无正文, 为 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 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 ( 公章 ) 经办律师 : 负责人 : 张帆张志钢 杨影 2019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