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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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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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中科创达公告编号 :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 一 ) 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 代表股份 136,184,71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1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117,374,308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数码科技公告编号 :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 变更 否决提案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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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77

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 ( 上公告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及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在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 1298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发出, 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在 2018 年 4 月 17 日的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赛为智能 编号: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6 人, 代表股份 175,545,95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96,782,303 股的 %, 全部为 A 股股东 2.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情况现场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9,155,98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7,788,88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 代表有表决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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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会议主持人: 公司副董事长许利民先生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 二 )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 或授权代表 )14 人, 代表股份 317,892,866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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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麦律师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远方光电 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凯麦证字 2015 第 8 号 致 :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下午在杭州市

份数为 714,209,00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 代表股份数 1,840,07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5 人, 代表股份 36,049,079 股, 占上市公司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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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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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份总数的 % 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7 人, 持有公司股份 91,691,697 股, 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薛华先生主持, 公司董事会秘书 部分董事 监事 高

<4D F736F F D D322D3820BBAACEA23138C4EAB5DAD2BBB4CEC1D9CAB1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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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额度的议案 关于投资建设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董事会第七届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 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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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 : 同意 71,622,01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2,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 中小股东 ( 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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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00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 53,353,309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二 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大连国际 公告编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美亚柏科公告编号 :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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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东阿阿胶公告编号 :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 会议出席情况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一 ) 参加会议的股东总体情况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9 人, 代表股份数 726,289,162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会议合法合规 3 股权登记日:2018 年 5 月 11 日 4 会议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科兴科学园 A2 座 9 楼会议室 5 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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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29,04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共计 7 名, 所持 ( 代表 ) 股份数 422,4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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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958,58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共计 2 名, 所持 ( 代表 ) 股份数 8,7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形成如下决议 : 1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2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3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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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日即 2018 年 5 月 16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 :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 ( 一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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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一百大厦 A 座 单元公司会议室 4 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召集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6 会议主持人: 董事 LOUISA FAN 女士董事长 ALEXANDER LIU 先生因出差

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 : 1 公司章程 ; 年 06 月 05 日刊登于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上的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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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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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 33 36 37 层邮政编码 :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 /Tel:(8610) 5957 2288 传真 /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致 :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的规定,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 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 1.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 2.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1 日刊登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3.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1 日刊登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司董事会关于拟定于 2018 年 5 月 11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 - 1 -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本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4 月 21 日以公告形式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拟定于 2018 年 5 月 11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 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1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海淀区永丰基地北京朗丽兹西山花园酒店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庚文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1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0 日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11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持股证明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本所律师确认,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及其所代表股份情况如下 : - 2 -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5 名, 代表公司股份 119,184,413 股, 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16.7213%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7 名, 代表公司股份 1,087,900 股, 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1526% 综上,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12 名, 代表公司股份 120,272,313 股, 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16.8739% 2.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 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 计票和监票, 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 (1) 关于公司董事会 2017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120,258,013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1%; 反对 14,3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9%;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 ( 指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下同 ) 的表决情况为 : - 3 -

98.6855%; 反对 14,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45%;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120,258,013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1%; 反对 14,3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9%;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 98.6855%; 反对 14,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45%;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关于审核 < 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 > 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120,258,013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 关于审核经会计师审计后的 2017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120,260,513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2%; 反对 11,8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 - 4 -

同意 1,076,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153%; 反对 11,8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47%;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120,258,013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 关于审核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120,258,013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 关于公司续聘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120,258,013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5 -

(8) 关于公司监事会 2017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120,258,013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120,258,013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 关于上海公司拟向上海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120,260,513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2%; 反对 11,8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 - 6 -

同意 1,076,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153%; 反对 11,8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47%;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1) 关于 2018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金融机构授信及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119,661,113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18%; 反对 611,2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82%;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 同意 476,7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184%; 反对 611,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1816%;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2) 关于川油设计 2017 年度业绩承诺未完成暨股份补偿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120,260,513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2%; 反对 11,8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 同意 1,076,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153%; 反对 11,8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47%;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3) 关于回购注销川油设计 2017 年度业绩承诺未完成对应补偿股份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120,260,513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2%; 反对 11,8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 弃 - 7 -

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 同意 1,076,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153%; 反对 11,8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47%;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4) 关于 2017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120,258,013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正本一式二份, 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 8 -

( 本页为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 的签章页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盖章 ) 负责人 : 张学兵 经办律师 : 冯继勇 经办律师 : 代贵利 2018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