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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份总数的 % 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7 人, 持有公司股份 91,691,697 股, 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薛华先生主持, 公司董事会秘书 部分董事 监事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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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人数为 10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109,174,24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 21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22,294,66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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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45,001,60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 54.89% 其中: (1) 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4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39,522,061 股, 占公司

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55.70%; 通过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共 77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46,454,0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3.89% ( 三 )B 股股东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99,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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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一百大厦 A 座 单元公司会议室 4 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召集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6 会议主持人: 董事 LOUISA FAN 女士董事长 ALEXANDER LIU 先生因出差

(name of the company)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根据本次股东大

开日即 2018 年 5 月 16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 :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 ( 一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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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GOLDSUN & XINYANG LAW FIRM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101 号兴业银行大厦 13 楼 电话 :020 38219668 传真 :020 38219766 网址 :www.gblaw.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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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并于 2017 年 5 月 2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地点 召开方式 网络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程序 出席对象 审议事项 股权登记日 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6 月 9 日下午 15 时 30 分在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 555 号番禺节能科技园总部中心 13 号楼公司 5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廖定海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9 日的上午 9:30 至 11:30, 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8 日的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6 月 9 日下午 15:00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审验,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审验相关证明及授权文件,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63,981,47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约 36.7043% 其中, 持股 5% 以下 ( 不含持股 5%) 的中小股东 ( 即中小投资者, 不含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及股东代理人共 1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0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约 0.0007%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管和本所律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包括 : 1 关于对 高端海洋装备产业化项目 进行调整的议案 ;

2 关于为下属子公司的银行授信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 3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7 年 5 月 2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了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 经审验,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上述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议案提出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其中, 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按照 股东大会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等规定进行监票 计票, 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网络投票则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据此, 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各议案的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 ( 一 ) 审议通过 关于对 高端海洋装备产业化项目 进行调整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63,981,476 股, 其中同意 163,978,476 股, 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2%; 反对 3,000 股, 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弃权 0 股, 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 出席的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审议结果为同意 0 股, 占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反对 3,000 股, 占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弃权 0 股, 占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二 ) 审议通过 关于为下属子公司的银行授信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63,981,476 股, 其中同意 163,978,476 股, 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2%; 反对 3,000 股, 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弃权 0 股, 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 出席的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审议结果为同意 0 股, 占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反对 3,000 股, 占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弃权 0 股, 占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三 )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63,981,476 股, 其中同意 163,978,476 股, 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2%; 反对 3,000 股, 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弃权 0 股, 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 出席的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审议结果为同意 0 股, 占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反对 3,000 股, 占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弃权 0 股, 占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表决结果及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 以下无正文 )

( 本页无正文, 为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 林泰松 经办律师 : 吴文灿 丁震锋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