嶺南中學食物部招標書 ( 投標商不可在招標書封面上顯示該公司的身份 ) 標書編號 : TS2010 公司名稱及地址 : 執事先生 : 投標承辦嶺南中學食物部 本校現誠邀貴公司按 食物部投標承辦及營運章程 投標本校食物部服務 倘貴公司不擬接納部分 食物部投標承辦及營運章程 內的要求, 請於投標書內以附表清楚註明 投標書必須填具一式兩份, 並放置信封內封密 信封面不可有任何公司識別並應清楚註明 : 招標編號 :TS2010 食物部投標書 投標書應以掛號郵件逕寄本校校務處或直接投入設置於本校校務處的專用標書收集箱 本校地址 : 香港杏花邨盛康里 6 號 投標書必須於 2010 年 3 月 19 日中午 12 時前送達本校地址 逾期的投標, 概不受理 貴公司的投標書有效期為 90 天, 由上述截標日期起計 如在該 90 天內仍未接到接納通知, 則是次投標可視作落選論 另外亦請注意, 貴公司必須填妥投標書第 I 及第 II 部分, 否則標書概不受理 倘貴公司未能或不擬投標, 亦煩請盡快把本函及投標表格寄回上述地址, 並列明不擬投標的原因 校長 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四日 羅燦輝謹啟 1
投標承辦嶺南中學食物部計劃書 學校名稱 : 嶺南中學學校地址 : 香港杏花邨盛康里 6 號投標編號 : TS2010 截止日期 / 時間 : 2010 年 3 月 19 日中午 12 時正 第 I 部分本人 / 本公司現擬按貴校 --- 嶺南中學食物部投標承辦及營辦章程 (2010 年 ), 及以下開列條件, 承辦貴校食物部 : 1. 承租租金 ( 全年十二個月計算, 分十期繳付 ): 全年元 2. 為食物部設置最少 套椅, 供學生及教職員使用 ( 請附設計圖或相片 ) 3. 為食物部內部進行裝修及添置以下設備 ( 請附設計圖或相片 ): 4. 其他設施及計劃 ( 若再有附加資料請在右側方格加 : ) 由獲授權簽署投標書的代表簽署 : ( 正楷 : ) 日期 : 公司印鑑 2
第 II 部分 再行確定投標書的有效期 有關本投標書的第 I 部分, 現再確定本公司的投標書有效期由 2010 年 3 月 19 日起計為 90 天 下方簽署人亦同意, 投標書的有效期一經再行確定, 其公司就該事項註明於投標表格內的預印條文, 即不再適用 簽署人 : 職銜 : ( 請註明職位, 例如董事 經理 秘書等 ) 上方簽署人已獲授權, 代表 : 公司簽署投標書, 該公司在香港註冊的辦事處地址為 _ 電話號碼 : 傳真號碼 : 日期 :2010 年月日 3
嶺南中學食物部投標承辦及營辦章程 (2010 年 ) ( 下文提及承辦者包括 : 承辦者 承辦者僱員及其代理人 ) ( 一 ) 承辦資格 : 承辦商須為香港永久居民, 有香港身份証, 須有良好信譽, 並須持有有效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商業登記証, 或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商業機構 ( 二 ) 承辦期限 : 由二零一零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 三 ) 承辦按金 : 承辦商在簽約時必須繳交相等於三個月租金之按金, 約滿時如各項費用繳交妥當, 得憑收據於一個月內領回按金 ( 但不獲計利息 ); 若約滿後承辦商未能將獲授權使用的地方恢復原狀, 本校會另行委托工程人員進行修理工作, 一切費用在按金內扣除, 不敷之數, 仍得依法追討 如承辦商破壞合約或違反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 本校有權隨時終止承辦商之經營權, 而按金則由本校沒收 若因承辦商破壞合約所招致一切損失, 本校保留追討賠償之權利 ( 四 ) 承辦條款 : 1. 承辦商必須尊重本校之宗教及教育立場, 不得有違 2. 承辦商須每月上期繳交租金, 在每月首五日內用劃線支票交予本校會計部, 以銀行過戶為準 3. 食物部差餉由承辦商繳付, 不包括在租金之內 4. 合約期內, 食物部水費 電費 電話費 保險費 利得稅 商業登記費 牌照費及清理垃圾費用, 以至由營辦食物部所需繳交的費用全由承辦商負責繳付 若承辦商未能依期繳付上述費用, 倘有任何額外附加費或罰款, 概由承辦商負責支付 5. 承辦商如使用本校之電源或水源, 須向本校繳納費用 費用計算方法由雙方共同訂定, 承辦商須於每月五號之前繳交有關費用 6. 承辦商所租用之校舍範圍指定經營食物部, 不得移作別種用途, 亦不得作為製造熟食工場 食物部所需各項裝修, 全由承辦商負責有關費用及工程, 並應先行畫妥圖則, 交由本校書面核對, 並聘用合格工程承辦商 / 合格技工, 始得進行開工裝修 所交圖則一經批准, 承辦商不能擅自修改 合約期滿, 承辦商不得擅自將各項裝修拆除 若本校認為必須拆去者, 承辦商必須拆除, 恢復未裝修前原狀, 並全數負責有關清拆及清理費用 7. 食物部只准在指定範圍內經營, 不得任意在校內其它地方擺賣 8. 食物部售賣各類食物, 應依照香港食物環境衛生署條例及教育局通告許可之下進行 ; 所售賣物品的種類必須先獲得校長書面批准, 方可出售 ; 食物及處理食物程序務須確保清潔衛生及盡量顧及環保原則 9. 校方員工 教師 學生 家長等有權自攜食品到校, 承辦商不得禁止, 亦不得索取任何費用 10. 所有食物 汽水 飲品均應以不超過公價出售 承辦商必須於價格生效日期前至 4
少壹個月, 詳列貨品名稱及售價送交校長書面核准, 方可出售 同時於當眼地方清楚標明每項物品價目 合約期間若需調整售價, 必須先得到校長書面批准 11. 承辦商應對學生提供令人滿意的服務水平 所有學生得在有蓋操場進行午膳及飲食 ( 自攜或由外間購回均可 ), 承辦商應提供檯椅供學生使用 檯椅擺放範圍及方式須由校方批准 在每個上課日之午膳時間, 應擺放足夠數量之檯椅, 供學生午膳之用, 並於午膳後收拾檯椅及清潔有關地方 12. 食物部營業時間 : 星期一至星期五 : 由上午七時半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 上課時間內不得售賣任何物品與學生 ) 學生活動日 星期六 日及學校假期另議 13. 學校有蓋操場及食物部檯椅的清潔工作, 全由承辦商負責, 每日至少清掃兩次 每週清洗有蓋操場一次 承辦商須放置足夠數量舖有膠袋之有蓋垃圾桶, 供學生放置廢物之用 14. 食物部員工應先填具登記表送交校長書面核准始得在校工作 ; 員工數目必須與本校磋商後決定 非核准人員 包括員工家屬, 均不得在食物部及校內逗留 員工不得在校內留宿, 並須受本校紀律管轄, 不得喧嘩 聚賭 吸煙 飲酒 粗言穢語 影響學生上課或有其他違法行為 15. 食物部之員工不得在校內開放收音機 唱機 電視等 ( 用耳筒收音機則屬例外 ) 16. 承辦商不得僱用學校全職校工或學生為僱員 17. 食物部員工須與本校教職員及學生和睦相處 遇有糾紛, 承辦商須立刻將事件交由本校處理, 承辦商不得自行處理有關糾紛, 亦無權處罰學生 18. 食物部由本校委任之 總務組 負責監管, 以確保承辦商履行本章程之規定, 總務組成員可隨時抽查食物部售賣之物品及檢查食物部之衛生情況 總務組成員有權邀請承辦商參加會議及解答有關的詢問, 在此情況下, 承辦商必須列席會議 19. 承辦商必須將食物部門鎖之鎖匙全套交與本校, 以便本校獲授權人員可以隨時進入食物部的範圍視察 20. 承辦商不得以學校名義對外發出文件 借貸 買賣及簽訂任何合約等 ; 又未獲得本校許可, 不得與任何人士簽約或協議或收受酬勞, 及不得將校內任何物品或地方轉租或轉借或轉讓 21. 承辦商不得將此合約之權益轉讓 抵押或轉租與別人 22. 承辦商須負責購買必須的意外及食物中毒保險, 另亦須購買第三者責任保險 所有此等保單必須列明本校為其中之受保人 承辦商須將保單副本壹份送交本校存案 倘因承辦商之疏忽而引致意外, 導致本校蒙受任何損失, 承辦商須負責全數賠償 23. 食物部之失竊與任何損毀均與本校無涉, 本校不負任何責任, 也不作任何賠償 24. 承辦商在食物部經營業務應恪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 包括衛生 僱傭保障 勞工賠償 強制性公積金 防止賄賂 食物及環境衛生等條例或持有其他必須之牌 5
照 如有觸犯任何法例, 概與本校無涉, 承辦商須負全責及承擔一切賠償 25. 承辦商必須領取獨立之商業牌照, 承辦商並非本校之附屬單位或代理人, 本校不負責承辦商之任何商務轇轕或債務 26. 本章程不構成本校將其部份地方權益租與承辦商, 本章程亦非股東合夥契約 27. 如承辦商有意提前終止合約, 須預先三個月前通知本校, 否則按金不予發還 28. 承辦商倘有任何不當之處, 因而引致本校遭受政府機構或其他人士指責或處罰, 損壞學校聲譽, 承辦商須負完全責任及賠償, 若本校認為事態嚴重, 得隨時終止合約而毋須賠償, 按金亦不予發還 29. 食物部員工不得攜帶寵物入校內 30. 如遇有天災或疾病或不可抗拒的暴亂等, 影響食物部營業額或做成破壞, 雙方不得向對方索取費用 31. 承辦商不得在校園內售賣含酒精物品及香煙 ( 五 ) 承辦商不得向本校僱員 校董會成員, 或負責處理本承辦事宜的有關委員會的任何家長或學生代表提供利益 ( 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第 201 章 防止賄賂條例 所界定的 利益 ) 假如承辦商在履行承辦合約時觸犯 防止賄賂條例 所訂明的任何罪行, 本校有權立即終止承辦商的營辦權, 而承辦商須為本校因此而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上賠償責任 註 : 有意承辦的人士可於辦公時間到本校視察實地情況, 唯須電話預約 電話 :2891 6966 聯絡蘇淑成老師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