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 108 學年度第 1 次專任教師甄選簡章 經 108 年 4 月 8 日本校第 22 屆教師評審委員會第 6 次會議審議通過 壹 依據 : 教師法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等規定辦理 貳 甄選科別及名額 : 部別科別名額 高中部 參加複選名額 英文科 1 10 地球科學科 1 6 輔導科 1 10 備 一 本校現階段教師聘任為國 高中分別聘任 二 所有新進教師均須視學校需要兼任導師或行政職務, 及指導該科教學活動與競賽 三 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得視各科甄選總成績, 擇優錄取 不足額錄取或從缺 參 甄選公告 : 一 時間 : 自 108 年 4 月 9 日 ( 星期二 ) 至 108 年 4 月 13 日 ( 星期六 ) 二 方式 : 刊載於下列網站 ( 一 ) 本校網站 ( 網址 http://www.hs.ntnu.edu.tw) ( 二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網站 ( 網址 http://www.k12ea.gov.tw/) ( 三 ) 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 ( 網址 http://tsn.moe.edu.tw) ( 四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就業大師 ( 網址 https://careers.otecs.ntnu.edu.tw/front_aboutus.aspx) 肆 報名資格 :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 (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 10 年者, 不得參加甄選 ), 無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 第 33 條規定之情事, 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始得報考 : ㄧ 持有報考甄選科別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 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非現職教師,92 年 8 月 1 日前未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 10 年以上者 )( 註 :94 年 11 月 16 日起停止辦理舊制教師登記 ) 二 本年度實習教師及應屆結業之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之結業生, 得檢附實習教師證書 ( 或本年度能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 ) 及 108 年 7 月 31 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 暫准報名, 但以報名參加實習科別為限 三 參加 108 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格者, 得檢附檢定考試及格成績通知單暨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 如中等學校階段加附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 ) 及 108 年 7 月 31 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 暫准報名, 但以報名參加教師資格檢定考試科別為限 四 已取得國民小學 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合格教師證書, 並已修畢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另一類科別者 ( 刻正申辦複檢中 ) 得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 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 108 年 7 月 31 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 暫准報名, 但以報名正在申辦複檢中之科別為限 五 中等學校合格教師擬以尚在辦理另一領域專長 任教學科加註科目參加教師甄選者 得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 另一任教學科 領域專長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 專門課程學分表及相關可茲證明文件暨 108 年 7 月 31 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 暫准報名, 但以報名辦理加科登記科別為限 六 上述二至五之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 或 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及 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 需由師資培育中心核發任教科別證明之有效文件 伍 報名及甄選方式 : 一 初選 : 包含筆試及資格審查 註 1
( 一 ) 採網路報名, 報名網址 :http://artlife.hs.ntnu.edu.tw/case43/, 註冊登錄後依系統說明操作並完成繳費, 始完成初選報名程序 ( 二 ) 報名期間 : 即日起至 108 年 4 月 13 日 ( 星期六 )24 時止 ( 報名系統將於 108 年 4 月 14 日零時關閉 ) ( 三 ) 繳費方式 : 經由本校網路報名系統取得個人繳費帳號,1 組繳費帳號僅提供 1 人報考 1 個科別使用, 可利用 ATM 轉帳 ( 轉帳手續費需自行負擔 ) 或臨櫃繳款 ( 臺灣企銀 ), 繳費期限至 108 年 4 月 13 日 ( 星期六 )24 時止, 初選報名費用新臺幣 800 元 ( 四 ) 初選之資格審查部分, 請將各科資格審查表所需各項證明文件之電子檔, 於報名時一併上傳並填列自評分數 ( 報名系統關閉後即無法上傳相關文件, 逾期恕不接受補件 ) ( 五 ) 完成報名繳費經本校銷帳後, 於 108 年 4 月 16 日 9 時起, 可自行至教師甄選作業系統查詢個人甄選編號 ( 六 ) 初選 ( 筆試 ) 時間 :108 年 4 月 18 日 ( 星期四 )19 時至 21 時, 請於 18 時 50 分預備鈴入場, 當日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應考, 試場座次表於 4 月 17 日 ( 星期三 ) 17 時前在本校網站公布 ( 七 )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如有特殊應考需求者, 請於 108 年 4 月 15 日前逕洽本校人事室, 電話 :(02)2707-2261 (02)2707-5215 轉 510 511 ( 八 ) 經報名繳費後,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二 複選 : ( 一 ) 複選包含教學演示 ( 個別諮商演練 ) 及口試 ( 二 ) 複選時間 :108 年 4 月 27 日 ( 星期六 )8 時報到抽籤, 並請繳交以下資料乙份及複選費用新臺幣 300 元 1.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合格教師證影本 3. 大學以上畢業證書影本 4. 近 5 年教師成績考核通知書影本 5. 甄選自傳 附件 1 6. 報考切結書 附件 2 陸 各學科甄選範圍及時間 :( 附表一 ) 柒 各科成績計算方式 :( 附表二 ) 捌 成績公告 : 可自行至本校教師甄選報名系統登錄查閱, 不另行通知 一 初選成績, 於 108 年 4 月 22 日 ( 星期一 )12 時前開放查詢 二 進入複選人員名單, 於 108 年 4 月 26 日 ( 星期五 )17 時前本校網站公告 ( 各科初選成績如遇最低錄取標準分數相同者, 得增額錄取參加該科複選 ) 三 複選總成績, 於 108 年 4 月 29 日 ( 星期一 )16 時前開放查詢 四 錄取人員名單, 於 108 年 4 月 30 日 ( 星期二 )17 時前在本校網站公告 玖 成績複查 : 以書面方式向本校提出申請並繳交複查費 100 元, 初選 複選成績複查以 1 次為限, 逾期不予受理 一 初選成績之複查請於 108 年 4 月 23 日 ( 星期二 ) 中午 12 時前親自至本校辦理, 如複查成績更正後達複選成績標準者, 得增額參加複選 二 複選成績之複查請於 108 年 4 月 29 日 ( 星期一 ) 下午 16 時至 17 時前親自至本校辦理 三 成績複查僅限於成績加總計算, 不得要求重新閱卷 申請閱覽 複製試卷或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亦不得要求告知甄選委員 命題委員 閱卷委員 口試委員 試務委員或實作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拾 甄選完成後, 提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按總成績高低順序依序錄取正取及備取人員, 並由校長核定各科錄取人員名單, 如甄選總成績未達本校錄取標準者, 得不予錄取 ; 錄取標準由 2
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訂定 拾壹 報到 : 一 各科錄取人員應於 108 年 5 月 2 日 ( 星期四 )10 時檢具全部學經歷證件正本至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 ( 相關證件如有不實, 取消錄取資格 ; 各種證明文件如涉及刑責, 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 並附最近 1 個月內之公立醫療院所或區域教學醫院健康檢查報告 ( 含 X 光肺部透視合格證明 ) 如逾期未報到 未繳驗健康檢查報告, 或報到後因故放棄錄取資格, 或有開放性肺結核 惡性傳染病者, 均不予聘任, 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二 擬予聘任人員, 如係現職教師須另繳交原服務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 逾期未應聘或有其他法令規定不予聘任者, 取消擬聘資格, 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備取人員以補足本次甄選缺額為限 拾貳 申訴電話及地址 :(02)2707-2261( 地址 :10658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 3 段 143 號, 本校人事室 ) 拾參 考試期間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 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 將於本校網站公告之 拾肆 本次甄選相關報名資料, 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提供教育部研訂師資培育政策之用 拾伍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有關法令規定, 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修正並公告於本校網站 附表一 各學科甄選範圍及時間 部別 高 中 科別 項目 初選 筆試範圍 範圍 複選教學演示 ( 現場抽題 ) 使用版本時間 ( 含專業口試 5 分鐘 ) 英文科以該科教材教法高一至高三課程不限版本 20 分鐘及專業領域為主地球科學科 ( 含 108 課綱之各高一至高二課程不限版本 20 分鐘輔導科類課程設計 ) 個別諮商演練不限版本 20 分鐘 備註 :1. 試教準備教室內, 禁止考生使用任何通訊器材 2. 上台試教時, 僅能使用本校提供之教材, 不能使用自備教材 3. 本校不提供資訊教學設備 口試時間 15 分鐘 附表二 各科成績計算方式 部 別 甄選科別 初選 ( 筆試成績為 100 分, 如有資格審查分數均為外加計分 ) 複選 總成績計算方式 筆試教學演示 個別諮商演練 口試 高 中 英文科筆試及資格審查教學演示及口試 / 70% / 30% 地球科學科筆試及資格審查教學演示及口試 20% 50% / 30% 輔導科筆試及資格審查個別諮商演練及口試 / / 50% 50% 備註 :1.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筆試成績加計 10%, 計分後達初選最低錄取分數, 得增額參加該科複選 2. 各科總成績相同時, 比序順位為 1. 教學演示 ( 個別諮商演練 )2. 口試 3. 筆試 3
資格審查表 項目 : ( 年資證明請上傳成績考核通知書或服務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書 ; 另兼任行政職務年資, 須上傳聘書 ) 高中英文科 : 項目內容計分計分上限 教學年資 近五年國內公私立高中 ( 職 ) 任教英文年資, 每滿 1 年 加 1 分 5 5 小計 5 附註 : 近五年為 102 學年度至 106 學年度 高中地球科學科 項目內容計分計分上限 教學年資 行政年資 學歷 獎勵 近五年國內公私立國 高中 ( 職 ) 任教年資, 每滿 1 年加 1 分 近五年國內公私立國 高中 ( 職 ) 擔任行政工作年資 ( 含行政協行 ), 每滿 1 年加 1 分 5 5 5 5 相關科系研究所碩士以上學位 3 3 大學本科系 ( 地球科學 ) 學士學位 2 2 103 至 107 學年度內指導學生參加教育主管機關主辦或承辦之科展 學科競賽獲獎, 並有敘獎證明者 ( 同年度相同作品或同類競賽, 以採計最高分為原則 ) 臺灣國際科展 一等 6 二等 4 三等 2 四等 1 一等 ( 金牌 ) 10 臺灣國際科展薦二等 ( 銀牌 ) 8 送作品之國際比三等 ( 銅牌 ) 6 賽四等 4 全國 ( 臺灣區 ) 比賽, 每 1 件特優 ( 一等獎 ) 加 5 分, 優等 ( 二等獎 ) 加 4 分, 佳作 ( 三等獎 ) 加 3 分 縣市級比賽, 每 1 件優等 ( 含 ) 以上 ( 或一 二 三等獎 ) 加 4 分, 其餘加 1 分 小計 40 25 附註 : 近五年為 102 學年度至 106 學年度 4
高中輔導科 項目內容計分計分上限 年資 行政年資 國內高中輔導老師 : 每滿 1 年加 2 分 2 國內國中輔導老師 : 每滿 1 年加 0.5 分 0.5 國內高中輔導室主任每滿 1 年加 3 分 3 國內高中輔導室組長每滿 1 年加 2 分 2 國內國中輔導室主任 / 組長每滿 1 年加 1 分 1 25 25 研究所學歷 ( 擇一採計 ) 專業證照 本科系研究所畢業 ( 限心理諮商輔導系所 ( 組 ) 教育心理系所 ( 組 ) 教育心理與諮商系所 ( 組 ) 碩博士班 ) 相關科系研究所畢業 15 諮商心理師證書 15 臨床心理師證書 10 社會工作師證書 10 小計 100 30 30 20 5
附則 : 教師法 第 14 條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 不得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 : 一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 未獲宣告緩刑 二 曾服公務, 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 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 依法停止任用, 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或因案停止職務, 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尚未撤銷 七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且情節重大 十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 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 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 ; 或偽造 變造 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 偽造 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 體罰或霸凌學生, 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 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 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 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 除情節重大者外, 應併審酌案件情節, 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 不得聘任為教師 ; 已聘任者, 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 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 : 一 有第七款情形者, 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 有第八款 第九款情形者, 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 有第三款 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 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 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 並靜候調查 經調查屬實者, 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後段規定之情事,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 資訊之蒐集及查詢 ; 其通報 資訊之蒐集 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 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 除屬性侵害行為 ; 性騷擾 性霸凌行為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 ;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 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 得聘任為教師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13 條中等學校教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 一 師範大學 師範學院各系 所畢業者 二 教育學院各系 所或大學教育學系 所畢業者 三 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 所畢業, 經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者 四 本條例施行前, 依規定取得中等學校教師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 31 條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得為教育人員 ; 其已任用者, 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或免職 : 一 曾犯內亂 外患罪, 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 曾服公務, 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 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 依法停止任用, 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或因案停止職務, 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且情節重大 十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 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 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 ; 或偽造 變造 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 偽造 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 體罰或霸凌學生, 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6
十三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 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外, 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 應併審酌案件情節, 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 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 其涉及第八款或第九款之行為, 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 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 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 並通知其偵查 裁判結果 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 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 違反法定保密義務, 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 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 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 資訊之蒐集及查詢 ; 其通報 資訊之蒐集 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教育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 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 除屬性侵害行為 ; 性騷擾 性霸凌行為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 且情節重大 ;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 於解聘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 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第 33 條有痼疾不能任事, 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 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 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 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7
附件 1( 複選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教師甄選自傳 甄選科目 姓名 現職服務學校 ( 興趣 專長 個性優缺點 休閒活動 想進附中的理由 進附中後對自己的 期許及抱負等等...) 自我介紹 ( 任教生涯或擔任行政工作中, 印象最深刻 受影響最深... 等經驗 ) 任教經歷 ( 含擔任行政職務之經驗 ) ( 請簡述教學理念 班級經營理念等...) 教學與班級經營理念 ( 請填列職稱 期間 ) 曾經擔任之行政工作資歷 其他 表格如不敷使用, 可自行延伸 ( 但請以不超過 2 頁為原則 ) 8
附件 2( 複選 ) 報考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報考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 108 學年度第 1 次專任教師甄選, 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於甄選前發現者, 撤銷其應考資格 ; 各甄選階段時發現者, 予以扣考, 並不得繼續應考, 其已考之各項成績無效 各階段甄選後榜示前發現者, 不予錄取 錄取後發現者, 撤銷其錄取資格 ; 如經聘用則依教師法之規定, 提交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解聘 ; 如涉及法律責任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一 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身分者或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 10 年者 二 無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 第 33 條規定情事者 三 持外國學歷證件, 經依教育部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辦理國外學歷採認有不符或不予認定之情形者 四 已取得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 尚在辦理另一任教學科 領域專長合格教師證書者, 無法於 108 年 7 月 31 日前能取得報名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 無異議同意註銷錄取擬聘任資格 五 已取得國民小學 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並修畢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另一類科者, 無法於 108 年 7 月 31 日前取得報名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 無異議同意註銷錄取擬聘任資格 六 報考當科之實習教師或應屆結業之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之結業生, 無法於 108 年 7 月 31 日前取得報考科別之合格教師證書 七 參加 108 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格者, 無法於 108 年 7 月 31 日前取得報考科別之合格教師證書 八 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非現職教師,92 年 8 月 1 日前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 10 年以上者 九 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 無法於報到時繳交原服務機關單位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 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 十 所提有關證明文件, 資料不實之情事, 或不具備甄選資格者或以詐術及其他不正當方法, 使甄選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此 致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 立切結書人 : ( 簽章 ) 身分證編號 : 中華民國 108 年月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