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 107 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作業工作進度表 項次預定起訖日期星期工作項目辦理單位備註 1 1 月底 召開國中學區劃分及調整審議委 員會規劃學區調整相關事宜 函發通知得申請大學區 2 2 月上旬公布國中學區一覽表 3 3 月 5 日 3 月 9 日 一五 印製新生入學分發卡 ( 國立 私立及外僑國小適用 ) 4 3 月 5 日 3 月 12 日 一一 新生入學分發相關資料送達及國小 國小審查 : 1. 通知應屆國小畢業生繳交戶口 名簿正本 ( 戶籍異動者, 繳交 本年度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 口名簿 ( 甲式 ) 或學生本人遷 徙紀錄證明書 ) 暨影本, 若有 寄居 者, 應勸導其將戶籍 轉回實際居住地址 2. 本市國小建立 核對畢業生基本 資料電子檔, 依戶口名簿修正學 5 3 月 12 日 3 月 31 日 (3/31 補班 ) 一六 生學籍資料 3. 列印 ( 填寫 ) 國小畢業生新生入學卡, 請國小教師及學生家長各國小確實核對並核章 4. 將畢業生資料 ( 入學分發卡 戶 口名簿影本 新生資料電子檔暨 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 送達所屬學 區國中 * 設籍外縣市之本市國小畢業生 請另行造冊逕送所屬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或所屬學區之國中 * 應屆畢業生所屬國中學區為共 同學區者請學生家長審慎擇一 選填, 新生入學卡送達國中後, 不受理更改 1
6 3 月 31 日六 完成審查作業, 將入學相關資料 ( 入學分發卡 戶口名簿影本 新各國小生資料電子檔暨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 送達之截止日 本市國民小學應於每年 3 月 31 日前按國民中學學區一覽表分別造具當年度畢業生名冊, 送達所屬學區之國民中學 7 4 月 16 日前一 欲申請大學區國中將申請表及相 關佐證資料函報 8 3 月 31 日 4 月 27 日 六 五 依據相關規定核對入學分發資 料, 進行審查作業 9 4 月 27 日五 完成審查, 將學生數及預估 報到率報陳 ( 如表件 1) 10 4 月 30 日 5 月 4 日 一 五 審查核定額滿學校名單 各預估額 滿國中 11 5 月 7 日一 12 5 月 8 日二 1. 公布額滿國中暨改分發學校 2. 額滿國中將複審通知單送達各 國小 3. 額滿國中行文外縣市小學 ( 寄送畢業生名冊該國中 者 ), 並將改分發學校名單請國 小轉知學生 轉發額滿學校複審通知單予學生小家長 各額滿國 中務必將 複審通知 單送各 國小聯絡 箱 各國小應將複審通知單確實送達學生家長手中, 以避免不必要爭議 2
13 5 月 15 日前二公告大學區學校名單 14 5 月 9 日 5 月 17 日 三 四 額滿國中進行資格審查 : 1. 當年度 5 月份戶籍謄本正本或 新式戶口名簿 ( 甲式 ) 或學生 本人遷徙紀錄證明書 2.106 年 12 月 31 日前設籍並持有 同址房屋所有權者, 請附二親等 內之直系血親房屋所有權狀 ( 以 登記日期為準 ) 3. 連續租屋並居住於學區內, 設籍 達 6 年以上者 (101 年 3 月 31 日 前設籍 ), 請附 6 年以上公證之 同址房屋租賃證明 4. 當年度一月一日入學資格審中 查日間任一月份之水費或電費 收據等, 足以證明居住事實之文 件 5. 符合 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 治條例 第三條規定者, 請附經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核發之證明文件 6. 父 母或法定監護人持有臺北市 政府社會局開立之當年度低收 入戶第 0 類 第一類或第二類證 明者, 請附低收入戶卡 各額滿國 15 5 月 17 日四額滿國中截止受理申覆 5 月 18 日 五 16 5 月 24 日 四 17 5 月 24 日四 5 月 25 日 五 18 5 月 25 日 五 額滿國中按分發順位進行排序 1. 發還新生入學卡予各國 小並轉發給學生於 7 月 6 日 所屬學區國中辦理報到 2. 額滿國中將改分發學生人數 最 後設籍日期陳報 ( 如表件 2) 額滿學校公布新生名單, 並將改分額滿國中發學生之入學卡 ( 含國中存查聯 ) 將入學卡退還國小, 由國小 3
退還國小 轉交家長, 並請其攜帶改分發學校, 以利改分發學校資料建檔 為維持各 國民中學 作業一致 性及公平 一 受理本市國民小學應屆畢業生於 3 月 31 日以後戶籍異動者分發作業 : 1. 查驗文件 : A. 全戶戶口名簿正本 B. 原國民中學入學卡 C. 家長印章 性, 以保障學生權益, 請各校確實依據工作進度表所訂期程辦理, 切 2. 審查及分發方式 : 勿提前作 A. 額滿國中 : 協助轉介教 業, 並請各 育局公布之改分發學 校於 5 月 校, 由該校審查, 分發入 31 日上午 19 5 月 31 日 6 月 7 日 四 四 學額滿為止 B. 未額滿國民中學 : 由戶籍地學區之國民中學審查後分發入學額滿為 8 時起始得受理戶籍異動者及改分發 止 凡學校額滿應即陳報 學生分發 本局核定, 若無居住事 作業 實, 不予分發入學, 應返 回事實居住地學區之國 中就讀, 額滿國中概不為 其辦理改分發他校 各額滿國 二 改分發學生選擇之改分發 中應負責 學校登記, 學校依申請先後順 轉知改分 序分發入學額滿為止 發學生家 長此項訊 息, 以維護 學生權 益 4
20 7 月 2 日起一 各額滿國民中學發放改分發轉介單予設籍本市之外縣市 ( 含國外 ) 國小應屆畢業生 ; 若為無居住事實, 不予分發入學, 應返回事實居住地學區之國中就讀, 額滿國中概不為其辦理改分發他校 各額滿 國中 為維護設籍本市之外縣市 ( 含國外 ) 國小畢業生於 7 月 10 日辦理入學作業之便利性, 各額滿國中得自 7 月 2 日起發放轉介單予學生家長 21 7 月 5 日四私立國中登記抽籤 私立國中 22 7 月 6 日 五 23 7 月 12 日 四 7 月 10 日 二 24 8 月 10 日五 1. 國中新生上午 8 時始 ( 實際時間 依報到通知單公告日期 為準 ), 持國民中學新生入學卡 分發學校報到 2. 本市國小畢業生未收到國民中 學新生入學卡者, 應持戶口名簿 分發學校報到, 並由國中直接 核對分發名冊受理報到 將新生報到人數及原報到 卡 ( 扣除改分發人數 ) 之報到率回 報 ( 如表件 3) 外縣市國小應屆畢業生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設籍本市, 且非寄居身分, 並有居住事實者, 依下列程序辦理 : 1. 申請日期 :107 年 7 月 10 日 8 月 10 日 ( 設籍額滿國中學區且符合外加方式分發入學者, 須於 7 月 10 日 13 日 ( 五 ) 前辦理 ) 2. 申請地點 : 戶籍地所屬學區之國民中學 3. 查驗文件 : (1) 戶口名簿正本 (2) 國民小學畢業證書 (3) 家長印章 4. 審查及分發方式 (1) 設籍額滿國中學區者 : A. 持額滿國中改分發轉介單 5
本局公布之改分發學校, 由該校審查分發入學額滿為止 B. 學生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 持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並提供當年度一月一日入學資格審查日間任一月份之水費或電費收據等及當年度七月份之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 ( 甲式 ) 等足以證明居住事實者, 請於 7 月 10 日 7 月 13 日 ( 五 ) 止提出申請, 經戶籍地所屬學區國民中學查核確有居住事實者, 得以外加方式分發入學 : a. 入學前一年 12 月 31 日前設籍於額滿國民中學學區內, 學生之父 母 ( 不含祖父母及外祖父母 ) 或法定監護人於同日前持有同址坐落學區內房屋所有權狀證明 ( 以登記日期為準 ) b. 入學前一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連續居住並設籍 6 年以上同址坐落學區內經公證之房屋租賃證明 (2) 設籍未額滿國中學區者 : 由戶籍地所屬學區之國民中學依申請先後順序審查後, 分發入學額滿為止, 若無居住事實, 不予分發入學, 應返回事實居住地學區之國中就讀 凡學校額滿應即陳報本局核定 備註 : 一 凡學生戶籍遷離該學區時, 應即轉學所屬學區之國民中學就讀 二 報到時新生入學卡遺失者, 逕向原就讀國小申請補發 三 為維持各國民中學作業之一致性及公平性, 以保障學生權益, 請各校確實依據工作進度表所訂期程辦理, 切勿提前或延遲作業 四 為保障原學區學生就近就學權益, 各校於函報核定額滿時, 請以學生實際人數為計算標準 ; 惟學校進行編班作業時, 得依校內特教推行委員會決議折 6
抵特教生人數 五 請教務處相關人員確實掌握 7 月 6 日及 7 月 10 日報到人數, 如已接近額滿標準請儘速以電話向報備, 避免學生人數過多, 引起不必要困擾, 公文可後補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