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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在本中, 除非文中另有说明, 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 本所 金卡智能 上市公司 公司 激励计划 本次激励计划 指北京指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指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指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考核管理办法 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指 指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条件, 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 获得限制性股票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 ( 业务 ) 人员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 号 ) 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4 号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26 号 ) 备忘录第 8 号 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元 指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 股权激励计划 指现行有效的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人民币元

北京关于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条件成就的 金证法意 [2019] 字 0408 第 0173 号 致 :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金卡智能的委托, 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备忘录第 8 号 等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 以下简称 本次解除限售 ) 的相关事宜出具本 金卡智能向本所保证, 其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并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 准确 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 上述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均为真实 ; 上述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对本所出具的,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 1 本所律师依据本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 对于本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其他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3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 本仅就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 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中有关数据和结论的援引, 并不视为本所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或确认 5 本所同意金卡智能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其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的内容, 但其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 本所同意将本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并上报, 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本仅供金卡智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同意, 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金卡智能为本次激励计划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批准程序经核查, 截至本出具之日, 金卡智能为实施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 1 2017 年 7 月 6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 监事会对 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并于 2018 年 7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 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 公告编码 :2017 078) 3 2017 年 7 月 24 日, 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并授权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 2017 年 9 月 4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人数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原 3 名激励对象杨翌 吴江林 王胜因个人原因离职, 已不具备激励资格, 取消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1 万股 ;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由 321.80 万股调整为 290.80 万股,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53 人调整为 150 人 同意公司以 2017 年 9 月 4 日为授予日, 向 150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90.8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5 2017 年 9 月 19 日, 公司公告了 关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 公告编号 :2017 111), 在资金缴纳 股份登记过程中,3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认购其获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由 150 名激励对象调整为 147 名,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由 290.80 万股调整为 284.85 万股 6 2017 年 12 月 1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 2017 年 12 月 1 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向 50 名激励对象授予 75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7 2018 年 1 月 25 日, 公司公告了 关于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 公告编号 :2018-005), 在资金缴纳 股份登记过程中,1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认购其获授的全部 0.80 万股限制性股票 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 49 名, 预留部分完成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4.20 万股 8 2018 年 5 月 2 日, 公司实施了 2017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8 股,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84.85 万股相应转增为 512.73 万股,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74.20 万股相应转增为 133.56 万股 9 2018 年 9 月 5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及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45 名激励对象申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203.04 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47%, 同时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9.162 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述限制性股票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手续 10 2018 年 12 月 28 日, 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 激励计划 的有关规定, 同意因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 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 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7.28 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04%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1 2019 年 4 月 9 日, 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46 名激励对象申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64.44 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15%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出具日, 本次解除限售已依照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及 激励计划 的规定取得必要的相关批准与授权

二 本次解除限售 1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根据 激励计划,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日起 12 个月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50% 公司确定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12 月 1 日 公司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第一个限售期已经届满 2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根据 激励计划, 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 一 )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 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形, 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 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二 )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 最近 12 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 激励对象未发生该等情形, 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 4 具有 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6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三 )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以 2016 年净利润值为基数,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80% 净利润 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 四 )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公司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 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 2018 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45,450.71 万元, 比 2016 年增长 365.42%,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本次拟解除限售的 46 名激励对象, 考核结果均为 优秀 或 良好,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其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当期解除限售额度为 100% 3 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46 人, 申请解除限售的预留部分限 制性股票共计 64.44 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15%, 具体如下 :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万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 万股 ) 剩余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 万股 ) 王喆董事 副总裁 10.80 5.40 5.40 中层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 ( 业务 ) 人员 (45 人 ) 118.08 59.04 59.04 合计 128.88 64.44 64.44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出具之日, 本次解除限售的条 件已成就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出具之日 : (1) 金卡智能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 ;

(2) 金卡智能本次解除限售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符合 管理办法 备忘录第 8 号 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激励计划 的有关规定 ; 本一式二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以下无正文 )

( 本页无正文, 为北京关于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条件成 就的 之签署页 ) 北京 ( 盖章 ) 负责人 :( 签字 ) 经办律师 :( 签字 ) 庞正忠 : 郑寰 : 田智玉 :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