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學年度中投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補充說明對照表 項目項目配分志願序積分 (30 分 ) 積分計算方式 計算標準 第 1 至 10 個志願序 30 分第 11 至 20 個志願序 29 分第 21 個志願序以後均為 28 分 上限 30 分 備 註 補充說明 1 本區可選填志願共計 50 個志願, 計算 方式以 志願數 為基準, 而非以 志願 序 為基準 1. 以群組方式計 2. 第 1 至 10 志願序為 30 分, 第 11 至 分,10 個志願序 20 個志願序 29 分, 第 21 個志願序以後 為一群組單位, 均為 28 分 同一群組內之志 3. 連續選填該校不同類科者皆為同一志 願序皆為同一積 願序積分, 舉例而言 : 某生第 1 志願選填 分 甲校高職商業經營科 甲校高職幼兒保育 科及甲校高職應用外語科 ( 英文組 ), 上述 2. 連續選填同 3 種選擇並列於第 1 志願序 (30 分 )( 連續 校不同類科者皆 選填該校不同類科者皆為同一志願序積 為同一志願序級 分 ), 但已占了 3 個志願數;接續第 2 志 分 願序倘填乙校高中, 積分仍為 30 分, 但 占第 4 個志願數 符合中投區免試 就近入學積分 (10 分 ) 就學區者 10 分符合中投區共同就學區者 10 分 10 分 申請變更就學區之學生向本區免試入學 委員會提出申請 審定並經核准後, 視同 本區學生核給 10 分 1. 偏遠地區學校係 扶助弱勢積分 (3 分 ) 符合偏遠地區者 1 分 ; 符合中低收入戶者 1 分 ; 符合低收入戶者 2 分 3 分 報准主管機關核備有案之偏遠學校, 且國中三年就讀偏遠學校者 2. 經濟弱勢 ( 中低 低收入戶 ) 係領有鄉 鎮 市 區 多元學習表現積分 (27 分 ) 由志願序 均衡學習 任一領域符合者 4 分 ; 三領域皆符合者 12 分 12 分 公所證明文件者 1. 健體 藝文 綜合三領域五學期平均成績達 60 分 ( 含 ) 以上者 應以健體 藝文 綜合三領域五學期平均成績 各 達 60 分 ( 含 ) 以上 自國外返國就學學生依比例加權計算公式 : 原始分數加總 *( 須採計學期 / 實際就讀學期 )/ 須採計學期
積分依序往下比, 比至本項目同分時, 復就右列 均衡學習 德行表現 無記過紀錄 獎勵紀錄 德行表現 社團 (2 分 ) 服務學習 (3 分 ) 5 分 2. 101 學年度 ( 含 ) 以後入學新生, 採計國中前五個學期 1. 社團及服務學習由國中認證 2. 任一學期參加一項校內社團者給 1 分 3. 任一學期累積服務滿 6 小時者給 1 分 者, 方可 各 獲 4 分, 三領域皆符合者即可累積獲 12 分 1. 社團活動 : 任一學期實際參加一項校內社團者給 1 分 2. 服務學習 : 任一學期累積服務時數滿 6 小時者 ( 含以上 ) 給 1 分, 任三學期各累積服務時數滿 6 小時, 方可累積獲得 3 分 ( 三年級下學期至 104 年 4 月 30 日止服務時數滿 6 小時者亦可核予 1 分 ) 說明 : 某生自國外返國就學, 僅於本國就讀兩學期, 健體領域成績分別為 60 分 70 分, 共計 130 分, 依比例加權公式 : 原始分數加總 *( 須採計學期 / 實際就讀學期 )/ 須採計學期 計算 :130*5/2=325 ( 分 ), 復將 325 分除以 5 學期 =65 ( 分 ), 故可獲得 4 分 1. 任一學期參加一項校內社團者給 1 分, 須任二學期共計參加兩項校內社團者給 2 分 示例 : 某生自國外返國就學, 僅於本國就讀一學期, 依比例加權公式 : 實際就讀學期所得分數 *( 須採計學期 / 實際就讀學期 ) 計算應為 1*2/1=2( 分 ) 2. 任一學期累積服務時數滿 6 小時者給 1 分, 任三學期各累積時數滿 6 小時者方可獲 3 分 某生自國外返國就學, 僅於本國就讀一學期, 服務時數滿 6 小時, 依比例加權公式 : 實際就讀學期所得分數 *( 須採計學期 / 實際就讀學期 ) 計算應 1*3/1=3( 分 ) 無記過紀 無處分紀錄者及銷過後無懲處紀錄者 6 分 ; 銷過後無小過 ( 含 ) 以上 6 分 1. 依銷過後計算 2. 101 學年度 ( 含 ) 以後入學新生, 採計國中前五個學 應以書面通知學生進行銷過 ( 不得功過相抵 ) 後再進行折算 :3 次警告折 不依比例加權計算
錄紀錄者 3 分 期 算 1 支小過 改過 銷過截止日至 104 年 4 月 30 日止 獎勵紀錄 大功每支 3 分 ; 小功每支 1 分 ; 嘉獎每支 0.5 分 4 分 採計國中前五個學期 不依比例加權計算 1. 會考總積分相 同時, 在 教 育會考表現積分 之後, 新增 會考成績 1. 會考成績總點數 規則為國英數自社每科由 A++ 至 C 共分 7 級, 各級點數為級 總點數 比序 數的 3 倍, 依次為 21 18 15 12 9 項目 6 3 點, 作文為 6 至 1 級, 分別為 6 至 1 2. 會考成績總 點,5 科共計 105 點, 再加上作文總分共 點數 項目 計 111 點 後, 依序進行 2. 計算方式 : 教育會考表現積分 (30 分 ) 精熟 者每科得 6 分 ; 基礎 者每科得 4 分 ; 待加強 者每科得 2 分 30 分 會考成績等級標示 + 號總累積 各科國中會考積分 項目 各科國中會考成績標示 比序 (A++>A+> A>B++>B+> B>C) 總點數 = 國文點數 + 數學點數 + 英語點數 + 社會點數 + 自然點數 + 作文點數 3. 範例 : 若國中教育會考成績為 : 國文 A+( 點數 18) 數學 A++( 點數 21) 英語 A( 點數 15) 社會 A( 點數 15) 自然 B++( 點數 12) 作文 5 級分 ( 點數 5) 則其 教育會考成績總點數 為 18+21+15+15+12+5=86 3. 若仍有同分超 額現象, 最後 進行 教育部 核准提供屬備 用性質之十量
尺計分基準 5 科加總比序, 後仍同分時, 再依序就國文 數學 英語 社會 自然各科十量尺計分依序進行比序 總分 100 分備註 : 1. 中投區進行國中教育會考各科成績之等級標示的加總比序, 依次按 A 等級標示 + 號多寡 B 等級標示 + 號多寡擇優錄取 2. 案例一 : 甲 : 國數英社自為 A+ A+ A+ B+ B+ 作文 5 級分 ( 會考總積分 26 分 總積點 77 點 ) 乙 : 國數英社自為 A+ A+ A B++ B+ 作文 5 級分 ( 會考總積分 26 分 總積點 77 點 ) 先比 A 的 + 號, 甲會考等級標示加總 =3 個 A 的 + 號, 乙會考等級標示加總 =2 個 A 的 + 號, 因此甲先錄取! 案例二 : 甲 : 國數英社自為 A++ A B++ B+ B 作文 3 級分 ( 會考總積分 24 分 總積點 66 點 ) 乙 : 國數英社自為 A+ A+ B+ B+ B 作文 6 級分 ( 會考總積分 24 分 總積點 66 點 ) 先比 A 的 + 號, 再比 B 的 + 號, 甲會考等級標示加總 =2 個 A 的 + 號 3 個 B 的 + 號, 乙會考等級標示加總 =2 個 A 的 + 號 2 個 B 的 + 號, 因此甲先錄取! 3. 因教育部來文明定 104 年 1/21-1/27 為 103 學年度第二學期的第一週, 依規定 1/21-1/27 的服務學習時 數及獎勵記錄一律採取在第二學期
104 學年度年中投區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順序流程圖 比序開始 免試入學總積分志願序積分就近入學積分扶助弱勢積分 志願序積分 + 就近入學積分 + 扶助弱勢積分 + 多元學習表現績分 + 教育會考表現積分 1. 每 10 個志願序為同一群組, 群組內皆為同一積分 2. 連續選填同校不同科者皆計為同一志願序 3. 第 1~10 志願序 30 分, 第 11~20 志願序 29 分 4. 第 21~50 志願序 28 分 1. 國中三年皆就讀偏遠地區學校者 1 分, 偏遠地區學校係報主管機關核准有案者 2. 低收入戶 (2 分 ), 中低收入戶 (1 分 ) 係領有鄉 鎮 市 區公所證明文件者 多元學習表現積分 服務學習時數計算, 採計到 104.4.30 日止 均衡學習德行表現無記過紀錄獎勵紀錄 教育會考表現積分 國文科積分 + 數學科積分 + 英語科積分 + 社會科積分 + 自然科積分 會考成績總點數 國中教育會考各科按等級標示分 1~7 級, 點數為級數的 3 倍, 作文分 1~6 點, 最高為 111 點 會考成績等級標示加總 國中教育會考各科成績之等級標示 + 號的加總比序 會考國文科積分 會考數學科積分 會考英語科積分 會考社會科積分 會考自然科積分 精熟 者每科得 6 分 基礎 者每科得 4 分 待加強 者每科得 2 分 會考國文科成績標示 會考數學科成績標示 會考英語科成績標示 會考社會科成績標示 會考自然科成績標示 單科成績之等級標示高低順序 A ++ > A + > A > B ++ > B + > B > C 教育部提供之計分基準 5 科加總 會考國文科計分基準 會考數學科計分基準 會考英語科計分基準 會考社會科計分基準 會考自然科計分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