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交大发 2014 66 号 关于印发大连交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 财教 2013 220 号 )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 行办法 ( 财教 [2013]219 号 ) 和辽宁省财政厅 教育厅 关于印 发辽宁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辽财教 [2014]376 号 ) 文件要求, 制定了大连交通大学研究生国 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请校内各单位按此办法执行 二 O 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大连交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 提高研究生待遇 水平, 根据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教 2013 220 号 ) 和辽宁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和省教育厅 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实施意见 ( 辽财教 2013 505 号 ) 关于印发辽宁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辽财教 [2014]376 号 ) 文件精神, 自 2014 年秋季学期起, 设立大连交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 生计划且档案转入我校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 ( 定向生除外 ), 补 助其基本生活支出 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 对于博士研究生 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提供 ; 对于重点学科硕士研究生所 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提供 ; 非重点学科硕士研究生所需资 金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外, 其余资金由我校自行承担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10000 元, 硕士研 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6000 元 - 2 -
第五条将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 适时调 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 预算下达 第六条 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作为教育资助体系的组成部 分, 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条 学校每年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根据学生人 数编制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 并报省 学生资助中心审定批准 第四章 发放 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第九条 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 博 硕博连读学生, 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 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在学制期限内, 由于出国或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 籍或休学等手续的, 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待其回国 或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 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 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 挤占 挪用, 并自觉接受财政 审计 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 3 -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 (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 负责 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 4 -
大连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 潜心科研 勇于创新 积极进取, 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 财教 2013 19 号 ) 财政部 教育部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财教 [2013]219 号 ) 和辽宁省财政厅 教育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辽财教 [2014]376 号 ) 精神, 从 2014 年秋季学期起, 设立大连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 以下简称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档案转入我校的全日制 ( 定向 生除外 ) 研究生,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条 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优良的研究生, 按参评对象 不同, 把学业奖学金分为新生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 新生奖学金参评对象为一年级新生, 优秀奖学金参评对象为二 三年级在校生 学业奖学金的设置考虑研究生类别 学费标准 年级 上级拨款情况等因素, 进行动态管理 - 5 -
第二章组织与机构第三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政策的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 以及学业奖学金的审批 申诉的答复处理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 以下简称 校管理办公室 ), 负责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具体制度的制定 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组织 各等级指标分配 初评复核 申诉受理, 以及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有关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 以下简称 培养单位 ) 成立由本单位党总支书记任组长 主管研究生院长任副组长 导师代表 行政管理人员 研究生代表等参加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 负责制定 修订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以及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初评 汇总 报审和复议等工作 第三章奖励等级与标准第六条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 100%, 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覆盖面为 100%, 优秀奖学金覆盖面 70% ( 一 ) 博士研究生具体奖励等级与标准类别等级比例奖学金标准 新生奖学金 优秀奖学金 一等 40% 10000 元 二等 60% 5000 元 一等 40% 10000 元 二等 60% 5000 元 - 6 -
( 二 ) 硕士研究生具体奖励等级与标准 类别等级比例奖学金标准 一等 30% 8000 元 新生奖学金 二等 40% 5000 元 三等 30% 3000 元 一等 10% 8000 元 优秀奖学金 二等 20% 5000 元 三等 40% 3000 元 第四章新生奖学金的评定第七条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评定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 在复试录取时按照专业类别以初试与复试的总评成绩排序评定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的考生 ( 不含破格录取考生 ), 优先参评 ; 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 第一学年原则上享受一等新生奖学金, 破格录取的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学年不参与新生奖学金的评定 ; 调剂考生按照专业排序和调剂批次进行新生奖学金的评定 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取消新生奖学金 : ( 一 ) 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报到手续 ; ( 二 ) 经查实在入学考试报名材料等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 ( 三 ) 入学后经查实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 ( 四 ) 因各种原因取消入学资格 ; ( 五 ) 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 7 -
第九条 新生奖学金评选结果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 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五章优秀奖学金的评定第十条在校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 ( 一 )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 二 )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 三 ) 诚实守信, 品学兼优 ; ( 四 )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十一条在校研究生本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取消本学年优秀奖学金评定资格 : ( 一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 ( 二 ) 因违反校规校纪而受到警告以上 ( 含警告 ) 处分 ; ( 三 ) 在提交的优秀奖学金申请材料中, 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 ( 四 ) 学位课程考试有一门以上 ( 含一门 ) 不及格, 或有两门以上 ( 含两门 ) 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 ; ( 五 ) 有经查实的学术失范行为 ; ( 六 ) 不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 缴纳学费 ; ( 七 ) 超过本专业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 ; ( 八 ) 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由校管理办公室下达指标, 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 培养单位组织初评,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 8 -
第十三条校管理办公室每年 9 月中旬向各培养单位下达上一学年优秀奖学金评定指标 第十四条符合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范围的研究生须填写 大连交通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申请表, 在当年规定的时间内向培养单位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培养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和研究生本人的申请, 依据本单位优秀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组织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工作 初评结果须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各培养单位初评结果于每年 10 月中旬报送校管理办公室, 校管理办公室于每年 10 月下旬完成各培养单位初评结果的汇总, 并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研究生对培养单位初评结果有异议, 可于公示期内向培养单位提出复议, 培养单位应妥善处理并予答复 第六章奖学金管理第十八条研究生对经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的评定结果有异议, 可在公示期内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申诉由校管理办公室代为受理, 提交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答复 申诉答复为最终处理意见, 由校管理办公室通知研究生本人及其所在培养单位 第十九条为加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管理, 各部门应明确职责, 公平公正地组织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 一 ) 校管理办公室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的协调与管理 - 9 -
( 二 ) 计划财务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发放工作 ( 三 ) 各培养单位负责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和组织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具体评定工作 第二十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 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 挤占 挪用, 并自觉接受财政 审计 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 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研究生国家奖助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资助 第二十二条各培养单位根据本办法及本单位学科 专业特点制定的评定细则, 须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主题词 :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办法通知 大连交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4 年 9 月 11 日印发 ( 共印 7 份 )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