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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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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发出, 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在 2018 年 4 月 17 日的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6 会议主持人: 公司副董事长许利民先生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 二 )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 或授权代表 )14 人, 代表股份 317,892,866 股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 一 ) 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 代表股份 136,184,71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1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117,374,308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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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6 人, 代表股份 175,545,95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96,782,303 股的 %, 全部为 A 股股东 2.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情况现场出

25,800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 53,353,309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二 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

开日即 2018 年 5 月 16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 :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 ( 一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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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9,155,98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7,788,88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 代表有表决

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 ( 上公告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及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在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 1298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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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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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 : 同意 71,622,01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2,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 中小股东 ( 除公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关于株洲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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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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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 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的程序 ( 一 ) 经查验, 贵公司董事

召开, 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

3 会议通知已包括以下内容: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会议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 4 根据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4 月 11 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 股东大会规则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5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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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78,958,58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共计 2 名, 所持 ( 代表 ) 股份数 8,7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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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6 月 18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款额度的议案 关于投资建设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董事会第七届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 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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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6 日做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015 年 11 月 7 日, 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 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网络投票的方式 时间 会议议题 会议出

总数 819,319,22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2 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4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9,954,79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3 持股 5% 以下 ( 不含持股 5%) 的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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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

市新兴区宝泰隆路 16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董事长焦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 四 ) 公司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即 2017 年 4 月 14 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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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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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F, Shanghai World Financial Center 100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District Shanghai , China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1 楼, 邮政编码 : Te

75,829,04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共计 7 名, 所持 ( 代表 ) 股份数 422,4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暴风集团 ) 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1 日下午 1

3 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一百大厦 A 座 单元公司会议室 4 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召集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6 会议主持人: 董事 LOUISA FAN 女士董事长 ALEXANDER LIU 先生因出差

份数为 714,209,00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 代表股份数 1,840,07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5 人, 代表股份 36,049,079 股, 占上市公司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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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份总数的 % 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7 人, 持有公司股份 91,691,697 股, 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薛华先生主持, 公司董事会秘书 部分董事 监事 高

(name of the company)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8) 闽理非字第 33 号 致 :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董事会之委托, 指派柏涛律师 刘凯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上海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 决定于 2015 年 9 月 8 日 ( 星期二 ) 下午 15:00 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同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地点 召集人 召开方 式 出席对象 审议事项 表决方式 股东大会会议登

表人数为 10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109,174,24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 21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22,294,66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115,578,875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115,310,055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 3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 会议出席情况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一 ) 参加会议的股东总体情况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9 人, 代表股份数 726,289,162

本所律师根据 股东大会规则 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东阿阿胶公告编号 :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Transcription: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本所 ) 接受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公司 ) 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6 年修订 )(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 等中华人民共和国 ( 以下简称中国, 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 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有关规定, 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 日召开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查阅了其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 包括 : 1. 公司章程 ; 2. 公司 2019 年 3 月 12 日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巨潮 资讯网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决议公告 ; 3. 公司 2019 年 3 月 12 日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巨潮 资讯网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决议公告 ; 4. 公司 2019 年 3 月 12 日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巨潮 资讯网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5. 公司 2019 年 3 月 27 日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巨潮 资讯网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 大会会议资料 ;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7.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 果 ; 8.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 9.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 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 承诺函或证明, 并无隐瞒记载 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 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 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 除此以外, 未经本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有 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9 年 3 月 8 日,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召开公司第 二十二次股东大会 (2018 年年会 ) 的议案, 决定于 2019 年 4 月 2 日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大会 2019 年 3 月 12 日, 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 关于召 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二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2 日 14:00 在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 225 号公司本部二楼会议室召开 3.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 方式 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 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公告的时间 地点 方式 提 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 符合法律 行 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 一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 个人身份证明 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进行了核查, 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5,927,29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9%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参与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3 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515,424 股, 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 其中,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 份股东以外的股东 ( 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 共 37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2,202,74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 综上,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38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8,442,71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9%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 括公司 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 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 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规定的前提下, 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二 )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 股东大会通知 相符, 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 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经本所律师见 证,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现场 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 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 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行使了表决权, 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宣布了议案的表决 情况,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 二 )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 1. 2018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之表决结果如下 : 同意 217,800,365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 反对 642,35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31,560,38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1%; 反对 642,35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 2018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之表决结果如下 : 同意 217,911,365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 反对 531,35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 2018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之表决结果如下 : 同意 217,911,365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 反对 531,35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 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之表决结果如下 : 同意 217,911,365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 反对 531,35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 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之表决结果如下 : 同意 217,800,365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 反对 642,35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31,560,38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1%; 反对 642,35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 2018 年年度报告 及 摘要 之表决结果如下 : 同意 217,911,365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 反对 531,35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 关于修改 < 公司章程 > 的议案 之表决结果如下 : 同意 217,911,365,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 反对 531,35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 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 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 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 结论意见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以下无正文, 为签章页 )

( 本页无正文, 为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盖章页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 唐丽子 郭亮 单位负责人 : 王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