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沧州明珠 公司 发行人 )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 上市于 2016 年 11 月完成, 持续督导期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长江保荐 保荐机构 ) 作为沧州明珠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 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 等相关规定, 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 一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 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 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 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 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8 层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8 层王承军 保荐代表人武利华 ( 联系电话 :0755-88602339) 李卫 ( 联系电话 :
三 发行人基本情况 0755-88600970) 公司名称 英文名称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Cangzhou MingZhu Plastic Co.,Ltd 证券代码 002108 注册资本 办公地址 1,090,710,923.70 元 沧州市高新区吉林大道与永济西路交叉口处明珠大 厦 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秘书 陈宏伟 李繁联 联系电话 0317-2075318;0317-207524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2016 年 11 月 21 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 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监会于 2016 年 9 月 19 日出具的 关于核准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6]2028 号 ) 文件核准, 沧州明珠于 2016 年 11 月 3 日以 23.72 元 / 股的价格非公开发行 23,136,593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A 股 )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548,799,985.96 元, 扣除全部发行费用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 532,800,000.00 元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 2016 年 11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托管手续 五 保荐工作概述 1 尽职推荐阶段 (1) 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沧州明珠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 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2)
提交推荐文件后, 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 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 ;(3)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和发行人实际情况的变化, 统筹修订发行有关文件 ;(4)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持续督导阶段 (1) 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 审阅其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持续督导期内没有发现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违法的情况 ;(2) 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变动情况 ;(3) 对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的督导和核查, 督导期内没有发现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况 ;(4) 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 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等承诺事项, 包括查阅募集资金三方监管专户银行账单并核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金情况等 ;(5) 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走访和核查, 督导其有效执行防止大股东 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等制度, 督导期内没有发现该等情况发生 ;(6) 根据相关公开承诺及约定, 督促发行人履行相关承诺, 未发现发行人有违背承诺的情况 ;(7) 对发行人督导期内各年度报告进行了审阅, 未发现其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也未发现存在影响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情况 ;(8) 保荐代表人每年列席参加部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9) 保荐代表人定期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内部控制 规范运作情况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另根据公司业务实际开展情况, 就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3 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 向保荐机构提供信息披露文件, 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2) 根据相关公开承诺及约定, 履行相关承诺 ;(3) 完善并严格执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避免高管人员侵占公司利益, 防止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 ;(4) 发生重要事项时, 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交流, 并能提供相关文件 ;(5) 公司
对保荐机构的工作配合良好 4 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持续督导期间, 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与发行人聘请的会计师均能积极配合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工作, 持续对发行人的相关事项进行督导, 其中 : (1) 律师事务所主要督导工作包括 :1 对发行人的日常法律事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2 对发行人股东大会等重大事项进行督导并出具专业意见 ;3 对发行人履行相关公开承诺及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等 ; (2) 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督导工作包括 :1 检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户的资金情况, 对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计划及项目进展进行督导 ;2 作为发行人的审计机构对发行人需审计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3 对发行人履行相关公开承诺及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等 六 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本次发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 发行人未发生重大 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七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 审阅其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督导期内没有发现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违法的情况, 也未发现其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 八 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 沧州明珠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规范, 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 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募集资金户余额为 544.57 万元 ( 含利息收入 48.04 万元 ) 鉴于沧州明珠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保荐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履行对
沧州明珠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持续督导直至其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止 特此报告 ( 以下无正文 )
( 此页无正文, 为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 之签字盖章页 ) 保荐代表人 : 武利华 李卫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