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邮编 : 电话 :(86-10) 传真 :(86-10)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北

Similar documents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中科创达公告编号 :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发出, 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在 2018 年 4 月 17 日的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数码科技公告编号 :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 变更 否决提案的情况 ;

证券简称:证通电子 证券代码: 公告编号:

栋梁新材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贵公

25,800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 53,353,309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二 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

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

股票代码:000751       股票简称:*ST锌业       公告编号:

北京市君合 ( 广州 ) 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合 ( 广州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中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2.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 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 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 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的程序 ( 一 ) 经查验, 贵公司董事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暴风集团 ) 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1 日下午 1

关于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

股票简称:山西证券 股票代码: 编号:临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梦网集团公告编号 : 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就此作出决议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 公司法 第 101 条 第 102 条, 股东大会规则 第 4 条及 公司章程 第 48 条的有关规定 ( 二 )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根据 会议通知, 贵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 会议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 一 ) 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 代表股份 136,184,71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1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117,374,308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的判断, 现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 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2018 年 12

<4D F736F F D D322D3820BBAACEA23138C4EAB5DAD2BBB4CEC1D9CAB1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 ( 一 )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033,732,258 票, 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顺威股份 公告编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证券代码:000977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 33

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9 年 4 月 19 日

51/F, Shanghai World Financial Center 100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District Shanghai , China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1 楼, 邮政编码 : Te

6 会议主持人: 公司副董事长许利民先生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 二 )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 或授权代表 )14 人, 代表股份 317,892,866 股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5 年 5 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 :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的有关事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6 人, 代表股份 175,545,95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96,782,303 股的 %, 全部为 A 股股东 2.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情况现场出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赛为智能 编号: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赛为智能 编号:

( 一 )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6 日做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015 年 11 月 7 日, 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 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网络投票的方式 时间 会议议题 会议出

_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9,155,98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7,788,88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 代表有表决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信质电机 公告编号:2013-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总数 819,319,22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2 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4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9,954,79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3 持股 5% 以下 ( 不含持股 5%) 的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通过

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

的通知公告 ( 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 ),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并且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 公司法 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 二 )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根据 会议通知, 贵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证券代码:300610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司股份总数的 % 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7 人, 持有公司股份 91,691,697 股, 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薛华先生主持, 公司董事会秘书 部分董事 监事 高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根据本次股东大

-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款额度的议案 关于投资建设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董事会第七届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 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 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

关于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致 :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 下称 本所 ) 受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下称 公司 ) 委托, 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下称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 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下称 证券法 )

关于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 :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大连国际 公告编号:

3 会议通知已包括以下内容: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会议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 4 根据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4 月 11 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 股东大会规则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5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美亚柏科公告编号 :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东阿阿胶公告编号 :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 : 传真 : 邮编 :200120

股票代码:000751       股票简称:*ST锌业       公告编号:

北京市君合 ( 广州 ) 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合 ( 广州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本所律师根据 股东大会规则 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 ( 上公告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及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在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 1298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北京市中伦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神农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徐家汇 公告编号:

北京市君合 ( 广州 ) 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合 ( 广州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凯麦律师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远方光电 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凯麦证字 2015 第 8 号 致 :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下午在杭州市

75,829,04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共计 7 名, 所持 ( 代表 ) 股份数 422,4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

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6 年 6 月 8 日, 贵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3 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一百大厦 A 座 单元公司会议室 4 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召集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6 会议主持人: 董事 LOUISA FAN 女士董事长 ALEXANDER LIU 先生因出差

上海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 决定于 2015 年 9 月 8 日 ( 星期二 ) 下午 15:00 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同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地点 召集人 召开方 式 出席对象 审议事项 表决方式 股东大会会议登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 座 50 层邮政编码 : /F, New World International Trade Tower, 568 Jianshe Road, Jianghan District, Wuhan , P.R.China 电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关于株洲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的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棕榈园林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网宿科技 公告编号: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四方锅炉集团工程成套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 : 上海市淮海中路 283 号香港广场 28 楼 电话 : 传真 : 邮编 :

<4D F736F F D20BABCB3DDC7B0BDF 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 ( 二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18 年 8 月 21 日下午 14:30 时召开 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18 年 8 月 4 日在巨潮资讯网 (

7 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 或代理人 ) 共 13 人, 代表股份 1,575,152,81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其中 :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 代表股份 1,107,828,4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Transcription: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邮编 :100005 电话 :(86-10) 85191300 传真 :(86-10) 85191350 junhebj@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受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 等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 就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 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本所委派律师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 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 未经本 北京总部电话 : (86-10) 85191300 传真 : (86-10) 85191350 上海分所电话 : (86-21) 52985488 传真 : (86-21) 52985492 硅谷分所电话 : (1-888) 8868168 传真 : (1-888) 8082168 深圳分所电话 : (86-755) 25870765 传真 : (86-755) 25870780 广州分所电话 : (86-20) 28059088 传真 : (86-20) 28059099 大连分所电话 : (86-411) 82507578 传真 : (86-411) 82507579 海口分所电话 : (86-898) 68512544 传真 : (86-898) 68513514 香港分所电话 : (852) 21670000 传真 : (852) 21670050 纽约分所电话 : (1-212) 7038720 传真 : (1-212) 7038702 www.junhe.com

所书面同意, 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8 月 28 日作出的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以及于 2018 年 8 月 28 日公告的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 ),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综上,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及 公 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 二 )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 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 会议通知 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 地点 方式 召集人 会议审议议题 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 登记方法等内容, 其中,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 7 个工作日 综上,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提案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 三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9 月 14 日 15 点在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 11 号 4 号楼裙房四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及方式与 会议通知 中所告知的时间 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王立群先生主持, 符合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14 日股市交易时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13 日 15:00 至 2018 年 9 月 2

14 日 15:00 综上,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有效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 一 ) 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 股东代理人 ( 以下统称 股东 ) 共计 7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1,993,13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667% 1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6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1,971,13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536%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载明公司截至 2018 年 9 月 10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 股东名册, 上述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 参加网络投票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2,0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1% 综上,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股东大会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 二 ) 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及 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召集了 本次股东大会 3

综上,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股 东大会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由本所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2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在 会 议通知 中所公告的议案一致, 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符合 股东大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 3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网络投票按照 会议通知 确定的时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该表决方式符 合 股东大会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4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推举 2 名股东代表 1 名监事并 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 并对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 5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 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 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 (1) 关于修订 < 公司章程 > 的议案 ; (2)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已终止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 (3) 关于回购注销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以上议案中需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表决的, 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及 公司 4

章程 的有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 符合法律 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 以下无正文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