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imilar documents
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所持的红旗连锁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800 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59% 2016 年 6 月 15 日, 曹世如通过深交所系统以大宗交易的方式一次性减持所持的红旗连锁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6,880 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12.41% 2016 年 5 月 10 日和 201

明珂 董黎明 邱泽珺 王善迈等的要求, 中国证监会举行听证会, 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 经复核, 本案现已调查 审理终结 经查明, 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 一 方正科技未按照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 一 ) 方正科技与方正科技各经销商间的关联关系方正科技共有 28 家经销商, 方正科技通过

浙建许撤决字 2018 第 154 号 姚海波 : 经调查核实, 你在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 事项办件中提交了虚假的申报材料, 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的行为 我厅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向你发出 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并已送达给你 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

资产负债表

附件1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多伦股份 编号:临2012*007

关于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大成证字 2012 第 号

Microsoft Word _2005_n.doc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庞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1*【】

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杨晓斌 : 男,1954 年 12 月生, 时任前锋股份董事长, 住址 : 北京市海淀区 朱霆, 男,1975 年 1 月出生, 时任前锋股份董事 总经理, 住址 : 北京市海淀区 王小平, 男,1977 年 4 月生, 时任前锋股份董事 财务总监, 住址 :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林硕奇, 男,1973 年 5 月出生, 时任中达股份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住址 : 江苏省江阴市 王培琴, 女,1982 年 2 月出生, 时任中达股份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住址 :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茅建华, 男,1946 年 1 月出生, 时任中达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住 址 : 江苏


AA+ AA % % 1.5 9

(4) 理财到期日 :2018 年 12 月 03 日 ; (5) 产品期限 : 从理财启动日 ( 含 ) 开始到理财到期日 ( 不含 ) 止, 共 137 天 ; (6) 理财产品金额 : 人民币 10,000 万元 ; (9) 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 ; (10) 公司本次使用 1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神开股份公告编号 :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股东收到监管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 公司 或 神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荣丰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实事、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受的权利,常清、丁强、邵九林、臧家顺进行了陈述和申辩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华天酒店 公告编号:

一 关联交易情况 1 本季度发生情况 2017 年第三季度, 渤海财险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额为 万元, 其中一般关联交易额 万元, 报告期内无重大关联交易发生 2 截止本季度累计发生情况截至 2017 年第三季度末, 渤海财险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额为 万元, 无重大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 XIANGYANG AUTOMOBILE BEARING COMPANY., LTD

Microsoft Word - 98長榮甄選入學簡章.doc


( 本页无正文, 仅为 关于提供信息的承诺函 的签署页 ) 承诺方 : 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 ( 盖章 ) 2015 年 5 月 6 日

( 本页无正文, 仅为 关于提供信息的承诺函 的签署页 ) 承诺方 : 杨圣辉 2015 年 5 月 6 日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庞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1*【】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报送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资料 3 月 16 日, 证监会向大有能源出具了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3 月 23 日, 证监会向大有能源出具了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本案中大有能源 2012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共募集资金 亿元, 扣除发行费用 1.59 亿元后, 募

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股东控股子企业 保险业务 为在职员工缴纳团体年金保险续期保费 无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股东控股子企业 保险业务 为在职员工缴纳团体年金保险续期保费

gongGaoMingCheng


关权利予以告知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 前锋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 一 前锋股份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一 ) 前锋股份本依法披露发生的重大诉讼事件 2003 年, 前锋股份与山东鑫融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山东鑫融 ) 签订 协议书 资产委托管理协议 等协议约, 约定由前锋股份


工程合同管理 一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1 主体 拥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三要素 客体 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 内容 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图 1-1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重要提示

一 关联交易情况 1 本季度发生情况 2017 年第一季度, 渤海保险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额为 万元, 其中一般关联交易额 万元, 报告期内无重大关联交易发生 2 截止本季度累计发生情况截止 2017 年第一季度末, 渤海保险累计发生的关联交易额为 万元, 无重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亿元 ; 保险代理业务关联交易累计发生 9 次, 交易额 亿元 ; 保险资金委托管理业务累计发生 3 次, 交易额 亿元

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5,,, :,,,,,, ( ), 6,,,,,,,,, 7,, ( ),,,,,,,,,, 8,,,,,,,,,,,,,,,,, 9,,,,, :, :, :, :,,,,,

092 司法论坛 一 常见的证据保全对象 windowsxp office2003 ( ) ( ) : : 二 对证据保全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3 : ; ; ; (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汉商集团公告编号 : 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 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AA AA ,096, , , , , % ,000

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 ; 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 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 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 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承诺人 : 刘春河

gongGaoMingCheng

关于召开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多伦股份 编号:临2012*007

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2 季度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 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97,671, 其中 : 股票 97,671, 基金投资 -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兴处字 2016 第 6431 号当事人 : 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C 座 2 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R 法定代表人 : 张雱职务 : 总经理经查 :(

附件3:关于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

xzky

上海翼捷工业安防技术有限公司

李峥 境内自然人.74% 2,91,714 1,627,5 质押 1,827,5 黄春芳 境内自然人.35% 1,,23 潘卫东 境内自然人.27% 769,5 陈孟兵 境内自然人.23% 66, 龚燕东 境内自然人.21% 581,317 潘建权 境内自然人.2% 559,7 徐同武 境内自然人.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控股子企业 保险业务 为在职员工投保团体意外险和健康险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控股子企业 保险业务 为在职员工投保团体意外险和健康险 国联证券

( 三 ) 第五条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或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 四 ) 持有本公司 5% 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 ( 五 )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控股子企业 保险业务 为在职员工缴纳团体年金保险续期保费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控股子企业 保险业务 为在职员工缴纳团体年金保险续期保费 无锡华光

重要声明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 万和证券 ) 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来源于发行人 2017 年 5 月 10 日对外公布的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17 年 4 月 19 日对外公布的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前年度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方正证券股份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类 - 对迟报统计资料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 原始记录 统计台账违法行为的处罚 1. 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不及时 4. 超越职权, 擅自销案 2. 调查取证时接受请托, 不按规定组织调查, 调查对象或方案带有倾向性, 办理人情案 4. 回避或隐瞒调查信息, 隐报 擅改调查结果, 重要情况不如向

1. 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 : 不定期开展文化市 场管理的宣传, 引导公众重视和参与文化市场管 理工作 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 书等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规定, 涂改 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

标题

<4D F736F F D D36A1A2B1B1BEA9CAD0BDF0B6C5C2C9CAA6CAC2CEF1CBF9B9D8D3DAB9ABCBBECAD7B4CEB9ABBFAAB7A2D0D0B9C9C6B1B2A2D4DAB4B4D2B5B0E5C9CFCAD0D6AEB2B9B3E4B7A8C2C9D2E2BCFBCAE9A3A8CEE5A3A92E646F6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 一 ) 审议通过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 ( 二 ) 审议通过 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的议案 2 / 11

河南省审计机关

266 号 (SG7266) 号 (SG7266) 号 (SG7266)

Microsoft Word - 独董公告.doc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

目 录 总 览... 1 一 现 场 测 试 工 作 流 程 图... 1 二 现 场 测 试 工 作 人 员 及 主 要 职 责... 2 第 一 部 分 测 试 程 序 与 要 求... 3 一 领 取 试 卷... 3 二 学 生 检 录... 4 三 学 生 数 学 测 试... 6 ( 一


月 11 日, 中安消股份公告了包括资产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在内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 中安消股份 2013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为 亿元,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为 亿元, 本次交易的置入资产交易作价为 亿元, 占中安消股份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

北京国创富盛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元 148,419, 元 55,313, 元 30,307, 元, 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 32,757, 元 148,419, 元 55,313, 元 30,307, 元 上海物贸未按 企业会计准则 相关规定在 201

证券代码:000977

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1. 执法案卷首页 2. 档案卷内目录 3. 检查方案 4. 现场检查笔录 5. 现场处理决定书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样式 6. 撤出作业人员命令书 7. 抽样取证通知书 8.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 共 37 种 ) 目录 9.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 10. 查封 ( 扣押 ) 决定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多伦股份 编号:临2012*007

新华保险临时信息披露报告(重大事项信息)2012年1号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F0C8DAC6DABBF5BDBBD2D7CBF9D6B8B6A8B4E6B9DCD2F8D0D0B9DCC0EDB0ECB7A8>

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十 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 供货商 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 十一 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 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 十二 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相关规定 ; 十三 本人不是党的机关 人大机


华夏沪深三百 EFZR 年 9 月 14 日 2018 年 9 月 14 日 1 否 H 股指数上市基金 不适用 华夏沪深三百 EFZR 年 9 月 14 日 2018 年 9 月 14 日 1

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 五 ) 中国保监会 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 的规定 ; ( 六 ) 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 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 不属于下列情形 : ( 一 )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 ( 直

生物学拔尖人才培养规划

(4) 产品年化收益率 :3.30%; (5) 认购金额 :3 亿元人民币 ; (6) : 2. (1) 产品名称 : 人民币 步步为赢 结构性存款 期 ; (2) 产品类型 : ; (3) 产品起息及 :2016 年 5 月 18 日至 2016 年 6 月 28 日 ; (4) :3

( 八 ) 债权或债务重组 ; ( 九 )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 ( 十 ) 签订许可协议 ; ( 十一 ) 购买原材料 燃料 动力 ; ( 十二 ) 销售产品 商品 ; ( 十三 ) 提供或接受劳务 ; ( 十四 ) 委托或受托销售 ; ( 十五 )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 ( 十六 ) 其他通

7 2

2014 年 11 月 27 日, 中水渔业发布停牌公告, 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014 年 12 月 29 日, 中水渔业召开 201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议案, 以 22,000 万元收购张福赐持有的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新阳洲 )55% 股权


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武汉凡谷 公告编号:

Transcription: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中国高科 ) 于 2015 年 7 月 2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调查通知书 ( 编号 : 京调查通字 15046 号 ) 因公司涉嫌未披露关联方交易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 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 详见公司临 2015-039 号公告 ) 2016 年 12 月 19 日, 公司及余丽 周伯勤 郑明高 刘玮 刘丹丹 俞惠龙 夏杨军 卢旸 林学雷 龚民煜 孙醒 潘国华 陈卫东收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编号 : 处罚字 [2016]103 号 )( 详见公司临 2016-053 号公告 ) 2017 年 5 月 9 日, 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41 号 ) 原文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 当事人 :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余丽, 时任中国高科董事长兼任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北大资源 ) 总裁 ; 周伯勤, 时任中国高科董事兼任北大资源副总裁 ( 分管财务 ); 郑明高, 时任中国高科总裁兼财务总监 ; 刘玮, 时任中国高科董事会秘书 副总裁 ; 刘丹丹, 时任中国高科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 ; 俞惠龙, 时任中国高科副总裁 ; 夏杨军, 时任中国高科董事 ; 卢旸, 时任中国高科董事 ; 林学雷, 时任中国高科董事 ; 龚民煜, 时任中国高科董事 ; 孙醒, 时任中国高科独立董事 ; 陈卫东, 时任中国高科独立董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的有关规定, 我会对中国高科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审理, 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 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 应当事人中国高科 郑明高 刘玮 刘丹丹 俞惠龙 夏杨军 卢旸 林学雷 龚民煜 孙醒 陈卫东的要求, 我会举行了听证会, 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经复核, 本案现已调查 审理终结

经查明, 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 一 相关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方正集团 ) 为中国高科第一大股东 武汉国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武汉国信 ) 为中国高科的全资子公司 同时, 方正集团实际控制武汉天馨物业发展有公司 ( 以下简称武汉天馨 ) 和武汉天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武汉天赐 ) 的财务 人事 经营班子等, 是其实际控制人 根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七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 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和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 关联方披露 第三条 第四条的规定, 中国高科与武汉天馨 武汉天赐因同受方正集团控制而存在关联关系 二 中国高科与武汉天馨 武汉天赐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一 ) 武汉天馨购买武汉国信商铺的 51,065,850 元房款来源于北大资源, 且经方正集团批准根据方正集团提供的 北大资源集团所属企业请示报告单,2012 年 9 月 7 日, 北大资源 ( 方正集团下属公司 ) 物业集团在 物业集团武汉分公司关于购置武汉国信新城 国信馨园商铺的请示 中提到, 为充分利用以上两处商铺的商业价值, 继续发展我司招商经营业务, 现特向集团领导请示以武汉天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义出资购买以上两处商铺 该报告单分别经由北大资源分管财务的副总裁周伯勤 北大资源总裁余丽等签字同意 根据方正集团提供的 资金审批表,2012 年 9 月 7 日武汉天馨向方正集团提出资金申请, 其中提出 武汉天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拟购买武汉国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国信三期门面和国信馨园门面, 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共计 53,437,840.98 元, 费用明细见附件, 附件 资金申请明细清单 中显示 购房款 51,065,850 元 国信新城商铺办理 商品房买卖登记 需缴纳费用 :1,063,012.17 元 国信馨园商铺办理 商品房买卖登记 需缴纳费用:1,308,978.81 元 该审批表分别经北大资源物业集团财务总监郑某 北大资源资金部总经理林某飞 北大资源分管财务的副总裁周伯勤 方正集团分管财务的副总裁李某民 方正集团财务公司资金计划部负责人侯某玉 方正集团财务公司总经理陈某签字同意

2012 年 9 月 24 日, 北大资源通过其广发银行北京朝阳门支行 3706xxxxxxxxx3623 账户转账 6,295 万元给正中资产管理公司 ( 以下简称正中资产 ) 浦发银行武汉沿江支行 7005xxxxxxxxx0015 账户同日正中资产将其中 5,347.03 万元转给武汉天馨浦发银行武汉沿江支行 7005xxxxxxxxx0162 账户, 同日武汉天馨将其中 51,065,850 元购房款转至武汉国信华夏银行武汉江汉支行 5239xxxxxxxxx0140 账户 ( 二 ) 武汉国信支付武汉天赐 236.79 万元采购款 2012 年 10 月 25 日, 武汉国信向中国高科提交两份 付款申请单, 内容为根据武汉国信同武汉天赐签订的 天合广场项目型材采购合同 天合广场项目玻璃采购合同, 分别申请向武汉天赐付款 91.21 万元 40.16 万元 2012 年 11 月 7 日, 武汉国信向中国高科提交两份 付款申请单, 内容为根据武汉国信同武汉天赐签订的 天合广场项目玻璃采购合同 天合广场项目玻璃采购合同补充协议, 分别向武汉天赐付款 65.26 万元 40.16 万元 2012 年 12 月 11 日, 武汉国信分别支付给武汉天赐 4 笔采购款, 金额合计 236.79 万元 根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七十一条规定,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中国高科全资子公司武汉国信与武汉天馨 武汉天赐之间的交易, 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12 年修订 )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累计关联交易总额高于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5% 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中国高科 2012 年年报未按规定披露与武汉天馨 武汉天赐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累计 5,343.38 万元, 占中国高科 2011 年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 (7.47 亿元 ) 的 7.15% 其中,5,106.59 万元为中国高科全资子公司武汉国信销售 60 套商铺给武汉天馨所产生的营业收入, 占武汉国信 2012 年营业收入的 98%, 占中国高科 2012 年房地产业务收入的 17.14% 武汉国信销售给武汉天馨 60 套商铺实现税后净利润 1,646.89 万元, 占中国高科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080.60 万元 ) 的比例为 79.15% 中国高科 2011 年亏损 586 万元, 该笔关联交易对中国高科净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在中国高科 2012 年年报上签字的人员有 : 中国高科时任董事长兼北大资源总裁余丽 ; 时任董事兼北大资源分管财务副总裁周伯勤 ; 时任总裁兼财务总监郑明高 ; 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刘玮 ; 时任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刘丹丹 ; 时任副总裁俞惠龙 ; 时任董事夏杨军 卢旸 林学雷 龚民煜 ; 时任独立董事孙醒 潘国华 陈卫东

以上违法事实, 有相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 中国高科年报 记账凭证 电子银行转账凭证 购房合同 董事会决议 监事会决议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中国高科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 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 发行人 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 必须真实 准确 完整, 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及第六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的规定, 构成 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 发行人 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行为 对中国高科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余丽, 周伯勤 ; 其他责任人员为郑明高 刘玮 刘丹丹 俞惠龙 夏杨军 卢旸 林学雷 龚民煜 孙醒 潘国华 陈卫东 其中, 潘国华因其他原因无法直接送达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我会将对其公告送达, 待送达生效后另案处理 当事人中国高科 郑明高 刘玮 刘丹丹 俞惠龙 夏杨军 卢旸 林学雷 龚民煜 孙醒 陈卫东 余丽在听证会 陈述申辩意见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请求对其免于处罚 : ( 一 ) 中国高科主要申辩意见 1. 根据工商登记资料, 方正集团与武汉天馨 武汉天赐不存在关联关系, 涉案交易也不存在低价处分资产或者转移利益的情形, 不需要特别的关注和披露 中国高科主观上不存在过错, 在尽到合理的审慎和注意义务的前提下, 不可能也从无知悉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 2. 余丽 周伯勤等个人知情不代表公司知情 余丽 周伯勤未尽勤勉义务向中国高科报告可能存在的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 中国高科不应对余丽 周伯勤的过错承担责任 3.2012 年年报于 2013 年 4 月 27 日公告, 本案于 2015 年 7 月 23 日下发 调查通知书, 涉案行为已超过两年追责时效 ( 二 ) 余丽 郑明高 刘玮 刘丹丹 俞惠龙 夏杨军 卢旸 林学雷 龚民煜 孙醒 陈卫东等责任人员主要申辩意见 1. 在任职期间, 申辩人勤勉尽责地履行了职责 在方正集团未告知关联关系的情况下, 申辩人对涉案关联关系毫不知情, 通过正常的履职也不可能知悉, 对涉案关联交易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

2. 涉案交易不存在低价处分资产或者转移利益的情形, 不需要特别的关注和披露 3. 涉案交易行为已过两年追责时效 经复核, 我会认为, 当事人的上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 ( 一 ) 依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七十一条和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 关联方披露 第三条 第四条 第八条的规定, 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 方正集团实际控制武汉天馨和武汉天赐的财务 人事 经营班子等,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方正集团与武汉天赐 武汉天馨之间构成关联关系, 涉案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二 ) 根据 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发行人 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 必须真实 准确 完整, 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国高科作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等规定, 真实, 准确 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对其未依法披露涉案大额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担责 涉案交易虽然仅为一笔关联交易, 但其实现税后净利润 1,646.89 万元, 占中国高科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高达 79.15%, 公司前一年度亏损 586 万元, 该笔关联交易对中国高科净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中国高科无法发现也未予以关注有悖常理, 也表明公司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同时, 本案事实和证据明确表明, 时任中国高科董事长兼北大资源总裁余丽和时任董事周伯勤知悉并参与实施了相关交易 ( 三 ) 根据 证券法 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 对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实施必要的 有效的监督, 保证所签署的定期报告真实 准确 完整, 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应当担责 不知悉 未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及相关人员隐瞒违法行为, 均非法定免责理由 本案涉案关联交易对中国高科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上述责任人员并未提供其对涉案关联交易提出异议记载于董事会, 并在上述会议中投反对票等相关有效的勤勉尽责的证据, 不能免责 ( 四 ) 我会在 2015 年 7 月 23 日下发 调查通知书 前, 已于 2015 年 1 月 19 日向涉案主体下发过 监督检查通知书, 也即行政违法行为被发现日应为 2015 年 1 月 19 日之前 因此, 涉案违法行为未过两年追责时效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 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根据 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会决定 : 一 对中国高科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 二 对余丽 周伯勤给予警告, 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

三 对郑明高 刘玮给予警告, 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 四 对刘丹丹 俞惠龙 夏杨军 卢旸 林学雷 龚民煜 孙醒 陈卫东给予警告, 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判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 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