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 上海市境内旅游合同 (2013 版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旅游局 制定 1
使用说明一 本合同为示范文本, 供旅游者参加境内旅游 ( 不含赴港 澳 台地区旅游及边境游 ) 与 旅行社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时使用 旅游者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 旅行社 应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 营业执照 发票 二 旅游前, 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 旅游者在交纳费用后, 旅行社应开具 三 旅游者应结合自身身体状况选择旅游产品及项目 四 旅行社委托组团 拼团的, 须事先告知旅游者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拼团, 指旅行社在保 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 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 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 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五 旅游者与旅行社通过互联网在线旅游网站签订合同的可使用本合同电子版 六 在填写本合同第二条 行程与标准 和 旅游行程单 时, 旅行社应以准确 明晰的语 言表述, 不得出现 准 X 星级 相当于 X 星级 豪华 仅供参考 与 同级 等模糊不 确定性用语 七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 有权拒绝旅行社的强制交易行为 八 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明该旅游项目所包含的景点门票及住宿 餐饮 交通标准 导 游服务等相关内容 九 旅行社制定补充条款对本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款的内容进行补充 细化的, 补充条款的 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十 本合同示范文本是 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2009 版 ) 修改版本, 自本版本下 发之日起使用, 今后凡未制定新的版本前, 本版本延续使用 十一 旅游咨询与投诉机构 : 1. 上海市旅游质量监督所 地 址 : 中山西路 2525 号 邮编 :200030 投诉电话 :64393615 962020 2. 上海市消费者申 ( 投 ) 诉举报中心 举报投诉电话 :12315 3. 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地 址 : 永嘉路 383 号 邮编 :200040 旅游违法违规举报电话 :12318 2
合同编号 : 上海市境内旅游合同 (2013 版 ) 甲方 ( 旅游者或旅游团体 ): 乙方 ( 旅行社 ): 杭州游侠客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经营许可证编号 : L-ZJ01822 经营范围 : 国内旅游 入境旅游招徕, 组织 接待业务 会务服务 工艺礼品销售 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 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旅行社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双方经过协 商一致, 达成如下协议 : 第一条合同标的 旅游产品名称 组团方式 ( 三选一 ) 自行组团 委托组团 ( 委托社全称 ) 拼 团 ( 其他社全称 ) 出发日期, 出发地点 途经地点 ( 经停地点 ) 目的地 结束日期, 返回地点 第二条行程与标准 ( 乙方提供旅游行程单, 须含下列要素 ) 景点名称和游览时间 见行程附件 往返交通 空调旅游大巴 游览交通 见行程附件 住宿安排 ( 名称 ) 及标准和住宿天数见行程附件 用餐次数见行程附件 3
导游服务 ( 全陪 ; 地陪 ) 第三条旅游者保险乙方提示甲方购买旅游意外险 经乙方推荐, 甲方同意 ( 应填同意或不同意, 打勾无效 ) 委托乙方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意外保险 保险公司及产品名称 : 江泰太平洋之旅旅游意外险 保险金额 : 300000 元, 保险费 : 10 元 第四条旅游费用及其支付甲方应交纳旅游费用元, 大写元 费用包含 : 见行程附件 旅游费用交纳期限 旅游费用交纳方式 现金 ; 支票 ; 信用卡 ; 其他在线支付或者网站规定的线下支付方式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 一 )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应自觉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 文化传统和宗教禁忌, 爱护旅游资源, 保护生态环境 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 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 和安全警示规定, 遵守团队纪律, 配合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 2. 甲方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拒绝乙方未经协商一致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3. 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 拼团行为 4. 在旅游过程中, 甲方应自行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财物 5. 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 甲方应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 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 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6. 行程中发生纠纷, 甲方应与乙方平等协商解决, 不得损害乙方的合法权益, 不得以拒绝上 下机 ( 车 船 ) 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 甲方在签订合同或者填写各种材料时, 应当使用有效身份证件, 并对填写信息的真实性 有效性负责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出行的, 须由监护人书面同意 4
8. 甲方购买旅游产品 接受旅游服务时, 应当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 参加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 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要求, 配合有关部门 机构或乙方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理措施 9. 甲方不能成行的, 可以让具备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 并及时通知乙方 因代为履行合同增加或减少的费用, 双方应按实结算 ( 二 )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乙方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诱骗旅游者, 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2. 乙方提供旅游行程单应与本合同团号一致, 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 乙方应在出团前, 如实告知相关旅游服务项目和标准, 提醒甲方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 文化传统 宗教禁忌 在合同订立时及履行中, 乙方应对旅游中可能危及甲方人身 财产安全的情况, 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 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适当措施 ( 可另附安全告知书, 由甲方确认签字 ) 4. 甲方属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凭有效证件可享受旅游景点门票优惠的, 双方对该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可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5. 因航空 轮船 铁路运输等费用遇政策性调价导致合同总价发生变更的, 双方应按实结算 6. 乙方按照合同约定, 为旅游团队委派的导游人员, 应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 7.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 (1) 患有传染病等疾病, 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 (2) 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 (3) 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 (4) 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 且不听劝阻 不能制止的 ;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情形解除合同的, 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第六条扣除必要的费用后, 将余款退还甲方 ; 给乙方造成损失的, 甲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 二选一 ) 最低成团人数 15 人 ; 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 乙方应当提前 2-5 日通知甲 5
方, 本合同解除, 向甲方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本团成团不受最低人数限制 第六条甲方解除合同及承担必要费用因甲方自身原因导致合同解除, 乙方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费用后, 将余款退还甲方 ( 二选一 ) ( 一 ) 双方可以进行约定并从其约定 : 1. 在行程前解除合同的, 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 (1) 行程前 3 日至 6 日, 旅游费用 1 %; (2) 行程前 1 日至 3 日, 旅游费用 50 %; (3) 行程开始当日, 旅游费用 70 % 甲方行程前逾期支付旅游费用超过 1 日的, 或者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 也未能在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 乙方可以视为甲方解除合同, 乙方可以按本款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 将余款退还甲方 2. 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 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 旅游费用 -( 未产生的旅游费用 ) ( 二 ) 双方没有约定的, 按照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1. 在行程前解除合同的, 机 ( 车 船 ) 票费用按实结算后, 其余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 (1) 行程前 7 日至 4 日, 旅游费用 10%; (2) 行程前 3 日至 1 日, 旅游费用 20%; (3) 行程开始当日, 旅游费用 30% 甲方行程前逾期支付旅游费用超过 3 日的, 或者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 也未能在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 乙方可以视为甲方解除合同, 乙方可以按本款规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 将余款退还甲方 2. 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 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 ( 旅游费用 - 旅游费用 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 ) 旅游天数 已经出游的天数 + 旅游费用 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 如按上述 1 2 方式支付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 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扣除, 但最高额不应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6
行程前解除合同的, 乙方扣除必要的费用后, 应当在合同解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 行程中解除合同的, 乙方扣除必要的费用后, 应当在协助甲方返回出发地或者到达甲方指定的合理地点后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第七条违约责任 ( 一 ) 乙方在行程前 7 日以内 ( 不含第 7 日, 下同 ) 提出解除合同的, 向甲方退还全额旅游费用, 并按下列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二选一 ) 1. 双方可以进行约定并从其约定 (1) 行程前 3 日至 6 日, 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10% 的违约金 ; (2) 行程前 1 日至 3 日, 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15 % 的违约金 ; (3) 行程开始当日, 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20 % 的违约金 2. 双方没有约定的, 按照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1) 行程前 7 日至 4 日, 支付旅游费用 10% 的违约金 ; (2) 行程前 3 日至 1 日, 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15% 的违约金 ; (3) 行程开始当日, 支付旅游费用 20% 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乙方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甲方予以赔偿 乙方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向甲方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 二 ) 甲方逾期支付旅游费用的, 应当每日按照逾期支付部分旅游费用的 20 %,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 三 ) 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及相关材料不真实而造成损失, 由其自行承担 ; 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 甲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四 ) 甲方因不听从乙方的劝告 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 给乙方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五 )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标准提供交通 住宿 餐饮等服务, 或者未经甲方同意调整旅游行程,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责任由乙方承担 ( 六 )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 擅自将旅游者转团 拼团的, 甲方在行程前 ( 不含当日 ) 得知的, 有权解除合同, 乙方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 并按旅游费用的 15% 支付 7
违约金 ; 甲方在行程开始当日或者行程开始后得知的, 乙方应当按旅游费用的 25% 支 付违约金 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乙方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 赔偿 ( 七 ) 乙方未经与甲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甲方要求, 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安排另 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甲方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 要求乙方为其办理退货并 先行垫付退货货款, 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 八 ) 乙方具备履行条件, 经甲方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 造成甲方人身损害 滞 留等严重后果的, 甲方除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 还可以要求乙方支付旅游 费用 2 倍 (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 的赔偿金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的, 可协商解决, 也可在旅游合同结束之日起 90 天内向旅游质监 机构申请调解, 也可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 或提请上海仲裁委 员会仲裁 ( 不愿意仲... 裁而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请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将此仲裁条款... 划去.. ) 第九条附则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附有行程单 安全告知书和补充条 款均为合同的附件,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
补充条款 1 旅游者代理其他游客签约的, 旅游者有义务将本合同 ( 包括附件 补充协议 ) 约定事项向其代理的游客作出必要说明 ( 特别是本合同 温馨提醒 免责条款 部分 ), 如旅游者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其代理的游客与旅行社发生纠纷 旅行社被追究民事责任, 旅行社在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利向旅游者追偿 2 游侠客的活动不同于传统旅游线路, 对参加队员的安全 环保和团队协作精神要求较高, 要求体现中华传统美德 ; 3 因为游侠客多为户外 摄影和深度游线路, 操作比较复杂, 根据外界天气 交通等各种情况的改变, 游侠客领队有权在活动队员全民投票, 少数服从多数的情况下, 更改活动行程 ; 4 因交通延阻 罢工 天气 飞机火车故障 航班取消或更改时间等不可抗力原因所引致的额外费用, 因由顾客承担 如果因为不可抗力而导致活动取消, 游侠客负责退还活动全款 ; 5 在不减少景点的情况下, 游侠客领队有权根据天气 航班 船班等因素调整游览景点的先后顺序 ; 6 为保证活动质量和安全, 游侠客大巴游和自驾游一般情况下不进行混搭, 大巴不能超载 ; 7 游侠客给大家投保的险种为江泰太平洋之旅旅游意外险, 最高保额为 30 万, 周边游活动保险从上车开始到活动结束返程下车为止 ( 活动返程中途下车的游侠保险截止到下车为止 ) 国内长线活动保险从集合日开始到活动结束日为止 ; 温馨提醒 : 为保证旅游安全, 签字前请确认本人没有传染性疾病 心血管疾病 脑血管疾病 呼吸系统疾病 精神病 严重贫血病 大中型手术的恢复期病患者 孕妇及行动不便者 甲方签字 ( 盖章 ): 乙方签字 ( 盖章 ): 住 所 : 营业场所 : 甲方代表 : 乙方代表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邮 编 : 邮 编 : 日 期 : 日 期 : 9
后附行程 : 费用, 费用包含, 当地食宿情况说明, 行程信息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