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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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发出, 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在 2018 年 4 月 17 日的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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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00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 53,353,309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二 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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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会议主持人: 公司副董事长许利民先生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 二 )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 或授权代表 )14 人, 代表股份 317,892,866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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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 一 ) 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 代表股份 136,184,71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1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117,374,308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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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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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日即 2018 年 5 月 16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 :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 ( 一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7 人, 代表股份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 3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 议案一 : 2014 年度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5 人, 代表 1,200,751,34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4 人, 代表 1,597,37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8.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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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6 人, 代表股份 175,545,95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96,782,303 股的 %, 全部为 A 股股东 2.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情况现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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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为 714,209,00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 代表股份数 1,840,07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5 人, 代表股份 36,049,079 股, 占上市公司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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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 ( 上公告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及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在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 1298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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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 : 同意 71,622,01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2,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 中小股东 ( 除公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形成如下决议 : 1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2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3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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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 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的程序 ( 一 ) 经查验, 贵公司董事

1 现场会议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 人, 代表股份 171,276,44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 2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 代表股份 120,865,05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 3 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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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 会议出席情况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一 ) 参加会议的股东总体情况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9 人, 代表股份数 726,289,162

78,958,58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共计 2 名, 所持 ( 代表 ) 股份数 8,7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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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人数为 10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109,174,24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 21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22,294,66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

3 会议通知已包括以下内容: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会议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 4 根据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4 月 11 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 股东大会规则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5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召开, 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

本所律师根据 股东大会规则 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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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 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致 :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律师 ( 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 出席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本所律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 等法律 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 为出具本,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所必须查阅的文件, 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仅供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 并依法对本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即 2018 年 3 月 17 日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巨潮资讯网刊登了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发布的上述通知公告载明了召集

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刊登了会议通知 ; 网络投票时间符合公司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 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 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 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并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64 名, 代表 1,483,018,15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5790%; 其中,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7 名, 代表 1,451,644,08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47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7 名, 代表 31,374,06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15%; 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57 人, 代表 109,488,07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29% 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本所律师核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 还有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 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 召集人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 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 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 1 审议通过了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 同意 1,482,863,41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 现场及网络 ) 所持表决权的 99.9896%; 弃权 144,1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 现场及网络 ) 所持表决权的 0.0097%; 反对 10,64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 现场及网络 ) 所持表决权的 0.0007%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同意 109,333,331 股, 占出席会议 ( 现场及网络 )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8587%; 弃权 144,100 股, 占出席会议 ( 现场及网络 )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1316%; 反对 10,644 股, 占出席会议 ( 现场及网络 )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97% 2 审议通过了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 同意 1,482,863,41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 现场及网络 ) 所持表决权的 99.9896%; 弃权 144,1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 现场及网络 ) 所持表决权的 0.0097%; 反对 10,64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 现场及网络 ) 所持表决权的 0.0007%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同意 109,333,331 股, 占出席会议 ( 现场及网络 )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8587%; 弃权 144,100 股, 占出席会议 ( 现场及网络 )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1316%; 反对 10,644 股, 占出席会议 ( 现场及网络 )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97%

3 审议通过了 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 : 同意 1,482,863,51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 现场及网络 ) 所持表决权的 99.9896%; 弃权 144,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 现场及网络 ) 所持表决权的 0.0097%; 反对 10,64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 现场及网络 ) 所持表决权的 0.0007%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同意 109,333,431 股, 占出席会议 ( 现场及网络 )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8588%; 弃权 144,000 股, 占出席会议 ( 现场及网络 )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1315%; 反对 10,644 股, 占出席会议 ( 现场及网络 )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97% 4 审议通过了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 同意 1,482,863,51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 现场及网络 ) 所持表决权的 99.9896%; 弃权 144,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 现场及网络 ) 所持表决权的 0.0097%; 反对 10,64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 现场及网络 ) 所持表决权的 0.0007%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同意 109,333,431 股, 占出席会议 ( 现场及网络 )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8588%; 弃权 144,000 股, 占出席会议 ( 现场及网络 )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1315%; 反对 10,644 股, 占出席会议 ( 现场及网络 )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97% 5 审议通过了 关于聘请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478,312,61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 现场及网络 ) 所持表决权的 99.6827%; 弃权 144,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 现场及网络 ) 所持表决权的 0.0097%; 反对 4,561,536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 现场及网络 ) 所持表决权的 0.3076%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同意 104,782,539 股, 占出席会议 ( 现场及网络 )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5.7022%%; 弃权 144,000 股, 占出席会议 ( 现场及网络 )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1315%; 反对 4,561,536 股, 占出席会议 ( 现场及网络 )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4.1662% 6 审议通过了 2017 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482,863,51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 现场及网络 ) 所

持表决权的 99.9896%; 弃权 144,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 现场及网络 ) 所持表决权的 0.0097%; 反对 10,64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 现场及网络 ) 所持表决权的 0.0007%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同意 109,333,431 股, 占出席会议 ( 现场及网络 )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8588%; 弃权 144,000 股, 占出席会议 ( 现场及网络 )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1315%; 反对 10,644 股, 占出席会议 ( 现场及网络 )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97% 7 审议通过了 关于增加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482,863,51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 现场及网络 ) 所持表决权的 99.9896%; 弃权 144,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 现场及网络 ) 所持表决权的 0.0097%; 反对 10,64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 现场及网络 ) 所持表决权的 0.0007%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同意 109,333,431 股, 占出席会议 ( 现场及网络 )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8588%; 弃权 144,000 股, 占出席会议 ( 现场及网络 )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1315%; 反对 10,644 股, 占出席会议 ( 现场及网络 )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97% 8 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482,863,51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 现场及网络 ) 所持表决权的 99.9896%; 弃权 144,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 现场及网络 ) 所持表决权的 0.0097%; 反对 10,64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 现场及网络 ) 所持表决权的 0.0007%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同意 109,333,431 股, 占出席会议 ( 现场及网络 )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8588%; 弃权 144,000 股, 占出席会议 ( 现场及网络 )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1315%; 反对 10,644 股, 占出席会议 ( 现场及网络 )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97% 9 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481,863,51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 现场及网络 ) 所持表决权的 99.9221%; 弃权 144,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 现场及网络 ) 所持表决权的 0.0097%; 反对 1,010,64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 现场及网络 )

所持表决权的 0.0681%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同意 108,333,431 股, 占出席会议 ( 现场及网络 )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8.9454%; 弃权 144,000 股, 占出席会议 ( 现场及网络 )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1315%; 反对 1,010,644 股, 占出席会议 ( 现场及网络 )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9231% 10 审议通过了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482,863,51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 现场及网络 ) 所持表决权的 99.9896%; 弃权 144,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 现场及网络 ) 所持表决权的 0.0097%; 反对 10,64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 现场及网络 ) 所持表决权的 0.0007%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同意 109,333,431 股, 占出席会议 ( 现场及网络 )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8588%; 弃权 144,000 股, 占出席会议 ( 现场及网络 )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1315%; 反对 10,644 股, 占出席会议 ( 现场及网络 )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97%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审议通过, 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 以下无正文 )

本页为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之签章页 本正本三份, 无副本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 负责人 : 经办律师 : 黄宁宁 方祥勇 林雅娜 2018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