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济南 重庆 苏州 长沙 太原 武汉 贵阳 乌鲁木齐 香港 巴黎 马德里 硅谷 斯德哥尔摩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8 楼邮编 :510623 电话 :(+86)(20) 3879 9345 传真 :(+86)(20) 3879 9345-200 国浩律师 ( 广州 ) 事务所 关于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 的要求, 国浩律师 ( 广州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安居宝 ) 的委托, 指派覃彦 陈秀媚律师 ( 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 出席安居宝 2016 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安居宝董事会根据 2017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集, 安居宝董事会已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等相关网站和媒体上分别刊登了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召集程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 )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 以下简称 若干规定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 和安居宝章程的有关规定 ( 二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5 月 17 日 ( 周三 ) 下午 2:30 在广州开发区科学城起云路 6 号自编一栋 A 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张波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7 日 9:30 至 11:30, 以及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6 日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1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安居宝董事 监事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若干规定 规范运作指引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和安居宝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 一 ) 安居宝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 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 ( 或姓名 )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 登记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 包括股东代理人 ) 共计 9 人, 均为 2017 年 5 月 11 日下午 3: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安居宝股东, 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354,275,731 股, 占安居宝总股本的 65.199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安居宝董事 监事 董事会秘书 ( 二 )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 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1 人, 代表股份数 220,636 股, 占安居宝总股本的 0.0406% 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和安居宝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 一 ) 表决程序 1 现场会议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 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 表决时由股东代表 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根据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和安居宝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 网络投票表决程序安居宝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 二 ) 本次股东大会对各提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 3
1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的表决结果 : 2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的表决结果 : 3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的表决结果 : 4 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广东分所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的表决结果 : 5 2016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的表决结果 : 4
6 关于确认 2016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的表决结果 : 7 关于确认 2016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的表决结果 : 8 2017 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的表决结果 : 9 2017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的表决结果 : 10 关于控股子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的表决结果 : 11 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的表决结 5
果 : 12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的表决结果 : 13 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的表决结果: 14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的表决结果 :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若干规定 规范运作指引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和安居宝章程等相关规定,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 结论意见 6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若干规定 规范运作指引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和安居宝章程等相关规定,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7
( 本页无正文, 是本所 关于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的签署页 ) 国浩律师 ( 广州 ) 事务所签字律师 : 覃彦 负责人 : 签字律师 : 程秉 陈秀媚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