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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 一 ) 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 代表股份 136,184,71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1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117,374,308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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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9,155,98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7,788,88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 代表有表决

股票代码:000751       股票简称:*ST锌业       公告编号: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发出, 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在 2018 年 4 月 17 日的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

表人数为 10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109,174,24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 21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22,294,66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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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份总数的 % 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7 人, 持有公司股份 91,691,697 股, 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薛华先生主持, 公司董事会秘书 部分董事 监事 高

6 会议主持人: 公司副董事长许利民先生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 二 )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 或授权代表 )14 人, 代表股份 317,892,866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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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会议合法合规 3 股权登记日:2018 年 5 月 11 日 4 会议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科兴科学园 A2 座 9 楼会议室 5 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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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为 714,209,00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 代表股份数 1,840,07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5 人, 代表股份 36,049,079 股, 占上市公司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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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 ( 上公告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及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在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 1298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

<4D F736F F D D30352D313120B8A3D2ABB2A3C1A7A3BA 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A3A8B6A8B8E520A3A9A3A8D2D4B4CBCEAAD7BCA3A92E646F63>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6 人, 代表股份 175,545,95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96,782,303 股的 %, 全部为 A 股股东 2.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情况现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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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一百大厦 A 座 单元公司会议室 4 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召集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6 会议主持人: 董事 LOUISA FAN 女士董事长 ALEXANDER LIU 先生因出差

证券代码:000977

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赛为智能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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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00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 53,353,309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二 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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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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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 : 同意 71,622,01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2,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 中小股东 ( 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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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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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 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的程序 ( 一 ) 经查验, 贵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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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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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场会议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 人, 代表股份 171,276,44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 2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 代表股份 120,865,05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 3 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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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55.70%; 通过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共 77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46,454,0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3.89% ( 三 )B 股股东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99,185,6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 代表股份 1,011,424,77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 代表股份 893,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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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 : 中国福州市湖东路 152 号中山大厦 A 座 25 层邮政编码 :350003 电话 :(0591)88065558 传真 :(0591)88068008 网址 :http://www.zenithlawyer.com 1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 [2018] 第 057 号 致 :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之委托, 指派郝卿 蒋慧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大会 ), 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6 年修订 ) ( 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17 年修订 ) ( 以下简称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 包括但不限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及公告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及公告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 临时 ) 会议决议及公告 本次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 公司章程 等 ) 的真实性 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

3 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 ) 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 授权委托书 营业执照 证券账户卡等资料, 其真实性 有效性应当由股东 ( 或股东代理人 ) 自行负责, 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 ( 或名称 ) 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 ( 或名称 ) 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 公司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 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 按照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的要求,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本次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 合法性发表意见 6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 根据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第五条的要求, 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 一 本次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分别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 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下午在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 162 号新华都大厦北楼七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金志国先生主持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30 至 11:30 和 3

下午 13:00 至 15:00;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 一 )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 ( 二 ) 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 下同 ) 共 10 人, 代表股份 282,388,98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 (684,563,880 股 ) 的比例为 41.2509% 其中:(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4 人, 代表股份 196,047,32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28.6383%;(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人, 代表股份 86,341,659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2.612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关于股东临时提案和董事会取消议案 2018 年 3 月 16 日, 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 4

摘要的议案 2018 年 5 月 2 日, 公司收到股东郭风香女士和倪国涛先生 关于提请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 郭风香女士和倪国涛先生提议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新增 关于 <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修订稿 )> 及其摘要的议案 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该项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 临时 ) 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 临时 ) 会议同时审议通过了 关于取消原 < 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 的议案, 取消原于 2018 年 3 月 16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2018 年 5 月 4 日, 公司董事会刊登了 关于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并取消部分提案的通知公告, 就上述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和董事会取消议案进行了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资格及其程序 董事会取消议案 的程序均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 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议 : 本次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决 ( 一 ) 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 审议通过 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修订稿 ) 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 同意 87,009,594 股, 占出席本次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89%; 反对 1,000 股, 占出席本次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11%; 无弃权票 ( 二 ) 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 审议通过 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 5

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 同意 87,009,594 股, 占出席本次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89%; 反对 1,000 股, 占出席本次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11%; 无弃权票 ( 三 ) 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 审议通过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 同意 87,009,594 股, 占出席本次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89%; 反对 1,000 股, 占出席本次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11%; 无弃权票 ( 四 ) 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 同意 282,387,986 股, 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96%; 反对 1,000 股, 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4%; 无弃权票 ( 五 ) 审议通过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 : 同意 282,387,986 股, 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96%; 反对 1,000 股, 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4%; 无弃权票 ( 六 ) 审议通过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 : 同意 282,387,986 股, 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96%; 反对 1,000 股, 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4%; 无弃权票 ( 七 ) 审议通过 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 : 同意 282,387,986 股, 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96%; 反对 1,000 股, 占出席本 次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4%; 无弃权票 ( 八 ) 审议通过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 : 同意 282,387,986 股, 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96%; 反对 1,000 股, 占出席本 次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4%; 无弃权票 6

( 九 ) 审议通过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 : 同意 282,387,986 股, 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96%; 反对 1,000 股, 占出席本 次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4%; 无弃权票 ( 十 ) 审议通过 关于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为 : 同意 282,387,986 股, 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96%; 反对 1,000 股, 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4%; 无弃权票 ( 十一 ) 审议通过 关于续聘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 同 意 282,387,986 股, 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96%; 反对 1,000 股, 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4%; 无弃权票 根据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 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副本若干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7

( 本页无正文, 为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 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 中国 福州 郝卿 经办律师 : 蒋慧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 刘建生 二 一八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