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 33

Similar documents
(name of the company)

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

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

股票代码:000751       股票简称:*ST锌业       公告编号: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发出, 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在 2018 年 4 月 17 日的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大连国际 公告编号: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 一 ) 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 代表股份 136,184,71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1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117,374,308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会议主持人: 公司副董事长许利民先生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 二 )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 或授权代表 )14 人, 代表股份 317,892,866 股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9,155,98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7,788,88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 代表有表决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

股票简称:山西证券 股票代码: 编号:临

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赛为智能 编号: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6 人, 代表股份 175,545,95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96,782,303 股的 %, 全部为 A 股股东 2.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情况现场出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赛为智能 编号:

关于株洲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的

总数 819,319,22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2 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4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9,954,79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3 持股 5% 以下 ( 不含持股 5%) 的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通过

证券代码:00097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会议合法合规 3 股权登记日:2018 年 5 月 11 日 4 会议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科兴科学园 A2 座 9 楼会议室 5 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

股票代码:000936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份数为 714,209,00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 代表股份数 1,840,07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5 人, 代表股份 36,049,079 股, 占上市公司总

25,800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 53,353,309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二 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

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 ( 上公告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及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在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 1298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

  

证券简称:证通电子 证券代码: 公告编号: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 :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的有关事

<4D F736F F D D322D3820BBAACEA23138C4EAB5DAD2BBB4CEC1D9CAB1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 代表股份 1,011,424,77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 代表股份 893,016,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8) 闽理非字第 33 号 致 :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董事会之委托, 指派柏涛律师 刘凯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凯麦律师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远方光电 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凯麦证字 2015 第 8 号 致 :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下午在杭州市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

款额度的议案 关于投资建设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董事会第七届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 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栋梁新材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贵公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3 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一百大厦 A 座 单元公司会议室 4 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召集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6 会议主持人: 董事 LOUISA FAN 女士董事长 ALEXANDER LIU 先生因出差

-

上海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5 年 5 月

司股份总数的 % 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7 人, 持有公司股份 91,691,697 股, 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薛华先生主持, 公司董事会秘书 部分董事 监事 高

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_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熊猫200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 :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证券代码:300610

中小股东 (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 代表股份 5,654,763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 代表股份 2,704,9

开日即 2018 年 5 月 16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 :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 ( 一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表人数为 10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109,174,24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 21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22,294,66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开 召集以及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与会股东及代理人以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表决结果如下 : 1 审议通过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

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7 人, 代表股份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 3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 议案一 : 2014 年度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新希望公告编号 :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暴风集团 ) 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1 日下午 1

证券代码:000016、 证券简称:深康佳A、深康佳B 公告编号: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证券代码:300037股票简称:新宙邦公告编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海印股份 公告编号: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致 :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的有关事宜, 根据 中华人民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徐家汇 公告编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棕榈园林

股票代码:000751       股票简称:*ST锌业       公告编号:

收件人: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7 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 或代理人 ) 共 13 人, 代表股份 1,575,152,81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其中 :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 代表股份 1,107,828,4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的判断, 现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 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2018 年 12

事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 : 同意 71,622,01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2,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 中小股东 ( 除公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 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的程序 ( 一 ) 经查验, 贵公司董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顺威股份 公告编号: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形成如下决议 : 1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2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3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5 人, 代表 1,200,751,34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4 人, 代表 1,597,37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8.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

证券代码:000911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根据本次股东大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51/F, Shanghai World Financial Center 100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District Shanghai , China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1 楼, 邮政编码 : Te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黄山金马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希努尔 公告编号: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78,958,58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共计 2 名, 所持 ( 代表 ) 股份数 8,7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辉丰股份公告编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简称 : 辉丰转债 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Transcription: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34 号中关村科技发展大厦 C 座 2202 电话 :010-62142669 传真 :010-62161507 - 1 -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 33 号 ( 北京上地智选假日酒店 ) 智选一层会议室召开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公司的委托, 指派石义占律师 石磊律师 ( 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 出席会议, 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之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查阅了相关文件, 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的合法性 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 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不存在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当日及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以及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 2

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核查,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 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公司上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 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 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以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等其他事项, 并对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披露 ( 二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30 开始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 33 号 ( 北京上地智选假日酒店 ) 智选一层会议室召开,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30 至 11:30, 下午 1:00 至 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5 日下午 3:00 至 2018 年 5 月 16 日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 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公告告知全体股东, 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5 月 11 日 3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 一 ) 会议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 二 )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包括代理人 )42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295,905,09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410% 其中: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 包括代理人 )25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65,177,90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97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信息公司 ) 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 包括委托代理人 ) 共 17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0,727,19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34%; 参加会议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 网络和现场 ) 共 41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1,466,57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827% 前述有表决权的股东均于 2018 年 5 月 11 日, 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 并于会议召开前进行了登记 2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4

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内容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 (1) 关于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 (2) 关于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3)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4)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5)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6) 关于公司董事 监事 2017 年度薪酬的议案 ; (7) 关于 2017 年度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议案 ; (8) 关于修订 < 公司章程 > 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议案, 第八项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 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 公司章程 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本所律师 监事 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 监票工作 本 5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由信息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根据现场参加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及信息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公告所列明的议案 : 1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65,977,903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9.8862%; 反对 29,906,29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067%; 弃权 20,900 股 ( 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 反对 29,906,29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7099%; 弃权 20,900 股 ( 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7%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65,977,903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9.8862%; 反对 29,927,19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反对 29,927,19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7355%; 弃 6

权 0 股 ( 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65,977,903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9.8862%; 反对 29,927,19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反对 29,927,19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7355%; 弃权 0 股 ( 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65,977,903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9.8862%; 反对 29,927,19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反对 29,927,19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7355%; 弃权 0 股 ( 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

5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65,977,903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9.8862%; 反对 29,927,19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同意 265,977,903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9.8862%; 反对 29,927,19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138%; 弃权 0 股 ( 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董事 监事 2017 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65,977,903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9.8862%; 反对 29,927,19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同意 265,977,903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9.8862%; 反对 29,927,19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138%; 弃权 0 股 ( 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65,977,903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8

的 89.8862%; 反对 29,927,19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反对 29,927,19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7355%; 弃权 0 股 ( 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 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 < 公司章程 > 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65,977,903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9.8862%; 反对 29,906,29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067%; 弃权 20,900 股 ( 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 反对 29,906,29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7099%; 弃权 20,900 股 ( 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7%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 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 包括股东代理人 )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根据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9

五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出具, 正本一式三份 ( 本页无正文, 下转签字页 ) 10

( 此页无正文, 为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 石义占 经办律师 : 石义占 石磊 2018 年 5 月 16 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