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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栋梁新材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贵公

股票简称:山西证券 股票代码: 编号:临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 33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25,800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 53,353,309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二 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发出, 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在 2018 年 4 月 17 日的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

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

总数 819,319,22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2 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4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9,954,79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3 持股 5% 以下 ( 不含持股 5%) 的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通过

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6 会议主持人: 公司副董事长许利民先生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 二 )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 或授权代表 )14 人, 代表股份 317,892,866 股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3 会议通知已包括以下内容: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会议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 4 根据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4 月 11 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 股东大会规则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5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4D F736F F D D322D3820BBAACEA23138C4EAB5DAD2BBB4CEC1D9CAB1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证券代码:300610

_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证券代码:000977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9,155,98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7,788,88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 代表有表决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凯麦律师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远方光电 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凯麦证字 2015 第 8 号 致 :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下午在杭州市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 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的程序 ( 一 ) 经查验, 贵公司董事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会议合法合规 3 股权登记日:2018 年 5 月 11 日 4 会议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科兴科学园 A2 座 9 楼会议室 5 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株洲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的

本所律师根据 股东大会规则 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股票代码:000751       股票简称:*ST锌业       公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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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 一 ) 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 代表股份 136,184,71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1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117,374,308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6 人, 代表股份 175,545,95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96,782,303 股的 %, 全部为 A 股股东 2.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情况现场出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大连国际 公告编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海印股份 公告编号: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 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

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 ( 上公告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及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在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 1298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证券简称:证通电子 证券代码: 公告编号:

51/F, Shanghai World Financial Center 100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District Shanghai , China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1 楼, 邮政编码 : Te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赛为智能 编号:

表人数为 10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109,174,24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 21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22,294,66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

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 代表股份 1,011,424,77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 代表股份 893,016,3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顺威股份 公告编号: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江特电机 公告编号: 临2016-***

份数为 714,209,00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 代表股份数 1,840,07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5 人, 代表股份 36,049,079 股, 占上市公司总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暴风集团 ) 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1 日下午 1

(name of the company)

7 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 或代理人 ) 共 13 人, 代表股份 1,575,152,81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其中 :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 代表股份 1,107,828,4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18) 第 305 号 致 :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

证券代码:000911

3 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一百大厦 A 座 单元公司会议室 4 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召集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6 会议主持人: 董事 LOUISA FAN 女士董事长 ALEXANDER LIU 先生因出差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 :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的有关事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5 年 5 月

致 :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划 款 通 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根据本次股东大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115,578,875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115,310,055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 3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款额度的议案 关于投资建设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董事会第七届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 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6 年 6 月 8 日, 贵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开日即 2018 年 5 月 16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 :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 ( 一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 一 )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6 日做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015 年 11 月 7 日, 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 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网络投票的方式 时间 会议议题 会议出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6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同时见证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 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三 会

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提案及召开程序 ( 一 )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提案 2011 年 3 月 30 日, 碧水源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于 2011 年 4 月 15 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0 年

关于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 :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新希望公告编号 :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8) 闽理非字第 33 号 致 :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董事会之委托, 指派柏涛律师 刘凯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6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 方式 召集人 主持人 及召集 召开程序均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 会议出席情况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

司股份总数的 % 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7 人, 持有公司股份 91,691,697 股, 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薛华先生主持, 公司董事会秘书 部分董事 监事 高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 ( 一 )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033,732,258 票, 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 代表股份 493,101,887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 人, 代表股份 2,614,76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 代表股份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贵公司 ) 委托, 指派唐周俊律师 王卓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形成如下决议 : 1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2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3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 会议出席情况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一 ) 参加会议的股东总体情况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9 人, 代表股份数 726,289,162

为出具本, 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现场参与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审阅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贵公司的如下保证 : 向信达律师提供的与本 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 准确 完整 有效的, 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 且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根据 规则 第五条的规定, 在本 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45,001,60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 54.89% 其中: (1) 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4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39,522,061 股, 占公司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棕榈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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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 :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赵辉律师 李大正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8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以下简称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 等我国现行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 查阅了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资料, 同时听取了公司人 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 : 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 真实和 有效的, 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意见, 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 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如下 : 一 本次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1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8 年 12 月 01 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议题的具体内容董事会已于 2018 年 12 月 03 日在 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及公司该次董事会会议决议中予以充分披露 2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12 月 03 日在 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刊登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 ),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3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包括以下内容: 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开时间 ( 包括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及网络投票时间 ) 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出席会议对象 会议审议事项 现场会议登记办法 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投票规则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等事项 4 根据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18 年 12 月 18 日召开, 故公司董事 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并将公告刊登于 证

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5 根据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12 月 11 日, 股权 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 股东大会规则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6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具体是 :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薛庆龙先生主持 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18 日下午 15:00 在江苏省海安县恒联路 88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 ; 同时, 公司向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 接受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具体网络投票时间为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18 日, 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17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2 月 18 日下午 15:00 中的任意时间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及其他有关事项, 与公告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及 公司章程 及其他相关规定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根据会议通知, 截至 2018 年 12 月 11 日下午 15:00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 2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和 授权委托书 等文件,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 依据授权委托书对股东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 所代表股份为 151,343,352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46.7542%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 权的资格合法 有效 3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深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19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317,06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94% 4 经本所律师核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计 222 名, 代表公司股份 159,660,414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3236% 5 经本所律师核查,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 公司董事 监事和 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深交所 股票上市规则 和 公司章程 及其他相关规定, 其资格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公告 列明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由经推举的 2 名股东代表 2 名监事代表 与本所见证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认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相关规定, 网络投票的公告 表

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 (1) 关于 <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 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关于 <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4) 关于拟向董事长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4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投票表决时, 重复投票情况, 已按以下规则处理 : 同一股份通过现场 网络重复投票, 以现场投票为准 ; 同一股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重复投票, 以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为准 经本所律师审核,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 (1) 通过 关于 <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 同意 151,404,852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8293%; 反对 8,255,562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1707%; 弃权 0 股 ( 其中, 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 同意 1,629,75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4866%; 反对 8,255,56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5134%; 弃权 0 股 ( 其中, 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 通过 关于 <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 同意 151,404,852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8293%; 反对 8,255,562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1707%; 弃权 0 股 ( 其中, 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 同意 1,629,75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4866%; 反对 8,255,56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5134%; 弃权 0 股 ( 其中, 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 通过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 同意 151,405,352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8296%; 反对 8,255,062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1704%; 弃权 0 股 ( 其中, 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 同意 1,630,25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4917%; 反对 8,255,06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5083%; 弃权 0 股 ( 其中, 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法律意见书 (4) 通过 关于拟向董事长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 同意 151,414,952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8356%; 反对 8,245,462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1644%; 弃权 0 股 ( 其中, 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 同意 1,639,85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5888%; 反对 8,245,46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4112%; 弃权 0 股 ( 其中, 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 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 监票的程序均符合 公司法 公司章程 及其他相关规定, 根据表决结果, 会议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合法 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合法 有效

( 本页无正文, 为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盖章页 )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主任 : 孙晓辉 见证律师 : 赵辉 李大正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