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政令轉知會員醫政公文 重要政令轉知會員醫政公文 診療病人請提高警覺發現疑似登革熱症狀依法落實通報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函 103.06.05 北市衛疾字第 10352839600 號受文者 : 台北市醫師公會主旨 : 轉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提醒, 為因應本 (103) 年登革熱疫情, 請轉知貴院醫師於診療病人時, 提高警覺並主動詢問旅遊史 活動史 就醫史, 如發現疑似登革熱症狀之患者, 依法落實通報, 請查照 說明 :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103 年 6 月 3 日疾管防字第 1030200627 號函辦理 二 依據該署統計資料, 本 (103) 年入夏截至 5 月 30 日, 全國已有 5 例本土登革熱病例, 集中於高雄市 ; 而全年境外移入病例共有 65 例, 主要分布於臺北市 17 例 臺中市 11 例 高雄市 11 例 桃園縣 9 例及新北市 8 例 各縣市均有發生登革熱流行疫情之風險 三 綜上, 雖然目前國內登革熱疫情集中於高雄市, 惟全國各地醫師皆有機會診療到登革熱病患, 加上境外移入個案倍增且近日常有豪大雨, 突顯今年將面臨嚴峻的疫情防治壓力 爰請, 轉知所屬醫師, 於診療病人時提高警覺, 並詢問其旅遊史 活動史及就醫史, 如發現疑似登革熱患者, 請依法落實通報並告知患者, 以利防疫機關及時啟動防疫措施, 降低本土疫情流行風險 四 副本抄送台北市醫師公會, 請轉知所屬會員知悉參辦 修正公布傳染病防治法第二條 第二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 衛生福利部函 103.06.11 部授疾字第 1030005061 號受文者 :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主旨 : 傳染病防治法第二條 第二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修正條文業奉總統 103 年 6 月 4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85321 號令修正公布, 請查照轉知 說明 : 一 依據總統府秘書長 103 年 6 月 4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85320 號函辦理 二 檢附修正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條 第二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 ( 請見 P.13) 本修正案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 7143 期第 71 至 72 頁 ( 請見總統府網站 http://www.president.gov.tw, 公報查詢 ) 12 2014 年第 58 卷第 8 期台北市醫師公會會刊
醫政公文 重要政令轉知會員傳染病防治法修正第二條 第二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 附件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4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85321 號第二條本法主管機關 : 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 ;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在縣 ( 市 ) 為縣 ( 市 ) 政府 第二十三條國內發生流行疫情時, 地方主管機關對於各種已經證實媒介傳染病之飲食物品 動物或動物屍體, 於傳染病防治之必要下, 應切實禁止從事飼養 宰殺 販賣 贈與 棄置, 並予以撲殺 銷毀 掩埋 化製或其他必要之處置 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必要, 對於有媒介傳染病之虞之動物, 準用前項禁止 處置之規定 為防治傳染病之必要, 對發生重大人畜共通動物傳染病之動物, 中央主管機關應商請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為必要之處置 第五十一條中央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得緊急專案採購藥品 器材, 惟應於半年內補齊相關文件並完成檢驗 無法辦理前項作業程序, 又無其它藥品可替代者, 中央主管機關得例外開放之, 並向民眾說明相關風險 使用頻率欄位為 STAT 及 PRN 時請統一以大寫字母且單獨申報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函 103.05.09 健保審字第 1030035441 號受文者 :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主旨 : 請轉知轄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依全民健康保險藥品使用標準碼申報醫療費用之藥品使用頻率欄位為 STAT( 立刻使用 ) 及 PRN( 需要時使用 ) 時, 統一以大寫字母且單獨申報, 請查照辦理 說明 : 一 依據本署 103 年 4 月 24 日召開西醫基層總額檔案分析審查異常不予支付指標及處理方式會議決議辦理 二 查全民健康保險藥品使用標準碼已規範藥品使用頻率 : 依 非每日常規使用頻率 每日 2014 年第 58 卷第 8 期台北市醫師公會會刊 13
政公文 重要政令轉知會受文者 : 台北市醫師公會醫常規使用頻率 服用時間 及 PRN 需要時使用 等四部分申報, 並規定格式文字部分皆為英文大寫並左靠不足補空白 ( 詳如附件, 請見本會網站 ) 惟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報時格式並未一致, 且常有二種代碼組合申報情形, 為利不予支付指標評估及檔案分析審查異常處方用藥品項數, 請惠予協助轉知轄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依全民健康保險藥品使用標準為申報醫療費用之藥品使用頻率欄位為 STAT( 立刻使用 ) 及 PRN( 需要時使用 ) 時, 統一以大寫字母且單獨申報 請加強落實門診 急診區域主動提供或協助患者佩戴外科口罩及病人分流看診機制 員2014 年第 58 卷第 8 期台北市醫師公會會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函 103.06.17 北市衛疾字第 10353064900 號受文者 : 台北市醫師公會主旨 : 轉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加強落實 門診 急診區域主動提供或協助發燒或呼吸 道症狀病人佩戴外科口罩 及 病人分流看診機制, 請查照 說明 :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103 年 6 月 13 日疾管感字第 1030500395 號函辦理 二 因應近日發生麻疹確定個案於醫院就醫時, 因與另名境外移入確診個案同時段診間候診, 疑似遭該個案感染一案, 惠請各醫療機構務必確實執行以下措施 : ( 一 ) 於門診及急診區域主動提供或協助發燒或呼吸道症狀病人佩戴外科口罩 ( 二 ) 於門診 急診區域及醫院入口處張貼明顯告示, 提醒就醫民眾與陪病者, 若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 請佩戴口罩候診, 並於就診時務必主動告知醫師個人病情 職業及相關旅遊史等資訊, 以利醫師建立正確診斷 ( 三 ) 門 急診區域應有病人分流看診機制, 在門 急診規劃具負壓或通風良好之診間與檢查室, 以做為分流看診區域 ; 候診室應維持通風良好, 並妥善安排病人就診動線, 提供需進行評估 診療或採檢之用 三 旨揭措施已納入本 (103) 年醫院感染管制查核作業, 請各醫療機構加強落實並配合辦理 四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32 條, 醫療機構應配合主管機關之規定執行感染控制工作, 並應防範機構內發生感染 ; 醫療機構若違反前項之執行, 可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67 條進行處分 修訂急性病毒性 A 型肝炎傳染病防治工作手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函 103.06.20 北市衛疾字第 10353165900 號 14
主旨 : 轉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修訂 急性病毒性 A 型肝炎傳染病防治工作手冊, 惠請轉知所屬人員配合辦理, 請查照 說明 :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103 年 6 月 13 日疾管防字第 1030200427 號函辦理 二 為落實急性病毒性 A 型肝炎通報個案之管理, 並提昇接觸者追蹤及感染源調查品質, 該署爰參考美 歐洲等國之公共衛生指引相關資料, 修訂旨揭防治工作手冊 三 本次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 ( 一 ) 預防方法 : 衛教宣導及預防接種相關建議 ( 二 ) 病患 接觸者及感染源調查 : 確定病例及接觸者採檢等相關規範 四 旨揭工作手冊更新版電子檔已置於該署全球資訊網 (http://www.cdc.gov.tw; 首頁 / 傳染病介紹 / 急性病毒性 A 型肝炎 ), 請逕行下載運用 五 副本抄送台北市醫師公會, 惠請協助轉知所屬會員知悉參辦 醫政公文 重要政令轉知會員2014 年第 58 卷第 8 期台北市醫師公會會刊 15 檢送病例定義暨防疫檢體採檢送驗事項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函 103.07.01 北市衛疾字第 10353351800 號受文者 : 台北市醫師公會主旨 : 為因應第五類法定傳染病 新型 A 型流感 之公告實施, 檢送病例定義暨防疫檢體採檢送驗事項 1 份 ( 請見 P.16), 請查照 說明 :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103 年 6 月 27 日疾管疫字第 1031200309 號函辦理 二 為有效監測及防治人類感染各種 A 型亞型禽流感病例, 爰自本年 7 月 1 日起將 新型 A 型流感 列為第五類傳染病, 通報時效比照第一類法定傳染病於 24 小時內完成通報 另原列第一類傳染病之 H5N1 流感 及第五類傳染病之 H7N9 流感 二項疾病於同日移除 三 凡具急性呼吸道感染及肺部實質疾病, 同時具有任一項流行病學條件者, 或具急性呼吸道感染且曾與出現症狀之極可能或確定病例有密切接觸者, 皆為新型 A 型流感之監視通報對象 ; 請轉知所屬配合進行通報及採檢作業 四 旨揭通報及採檢相關指引與規定已置於該署全球資訊網專業版 / 第五類法定傳染病 / 新型 A 型流感專區項下, 請逕行下載運用 五 副本抄送台北市醫師公會, 請轉知所屬會員知悉配合
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傳染病分類醫政公文 重要政令轉知會員附件類別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第四類第五類 傳染病名稱天花 鼠疫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 狂犬病白喉 傷寒 登革熱 流行性腦脊髓膜炎 副傷寒 小兒麻痺症 桿菌性痢疾 阿米巴性痢疾 瘧疾 麻疹 急性病毒性 A 型肝炎 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 漢他病毒症候群 霍亂 德國麻疹 多重抗藥性結核病 屈公病 西尼羅熱 流行性斑疹傷寒 炭疽病百日咳 破傷風 日本腦炎 結核病 ( 除多重抗藥性結核病外 ) 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 急性病毒性肝炎 ( 除 A 型外 ) 流行性腮腺炎 退伍軍人病 侵襲性 b 型嗜血桿菌感染症 梅毒 淋病 新生兒破傷風 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 漢生病 (Hansen's disease) 疱疹 B 病毒感染症 鉤端螺旋體病 類鼻疽 肉毒桿菌中毒 侵襲性肺炎鏈菌感染症 Q 熱 地方性斑疹傷寒 萊姆病 兔熱病 恙蟲病 水痘併發症 弓形蟲感染症 流感併發重症 庫賈氏病 布氏桿菌病裂谷熱 馬堡病毒出血熱 黃熱病 伊波拉病毒出血熱 拉薩熱 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感染症 新型 A 型流感 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 類別 建議傳染病名稱 報告時限 病人處置措施 屍體處置 疱疹 B 病毒感染症 鉤端螺旋體病類鼻疽 24 小時 肉毒桿菌中毒 侵襲性肺炎鏈菌感染症 第四類 Q 熱地方性斑疹傷寒萊姆病兔熱病恙蟲病 一週內 必要時, 得於指定 隔離治療機構施行 隔離治療 火化或報請地方主管 機關核准後深埋 水痘併發症 弓形蟲感染症 流感併發重症 布氏桿菌病 16 2014 年第 58 卷第 8 期台北市醫師公會會刊
醫政公文 重要政令轉知會員第四類庫賈氏病一個月 必要時, 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屍體不得深埋, 火化溫度須達持續 1,000 度且持續 3 0 分鐘以上 裂谷熱 第五類 馬堡病毒出血熱黃熱病伊波拉病毒出血熱拉薩熱 24 小時 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24 小時內入殮並火化 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感 必要時, 得於指定 染症 24 小時 隔離治療機構施行 新型 A 型流感 隔離治療 新型 A 型流感 (Novel Influenza A virus infections) 一 臨床條件同時具有以下二項條件 : ( 一 ) 急性呼吸道感染, 臨床症狀可能包括發燒 ( 38 ) 咳嗽等 ; ( 二 ) 臨床 放射線診斷或病理學上顯示肺部實質疾病 二 檢驗條件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臨床檢體培養分離及鑑定出新型 A 型流感病毒 ( 非現行於人類流行傳播之 H1N1 H3N2 季節性流感病毒 ); ( 二 ) 臨床檢體新型 A 型流感病毒核酸檢測陽性 ; ( 三 ) 血清學抗體檢測呈現為最近感染新型 A 型流感 三 流行病學條件發病前 10 日內,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曾經與出現症狀的極可能或確定病例有密切接觸, 包括在無適當防護下提供照 相處或有呼吸道分泌物 體液之直接接觸 ; ( 二 ) 曾至有出現新型 A 型流感流行疫情地區之旅遊史或居住史 ; ( 三 ) 曾有禽鳥 豬暴露史或至禽鳥 豬相關場所 ; ( 四 ) 在實驗室或其他環境, 無適當防護下處理動物或人類之檢體, 而該檢可能含有新型 A 型流感病毒 四 通報定義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2014 年第 58 卷第 8 期台北市醫師公會會刊 17
醫政公文 重要政令轉知會員( 一 ) 符合臨床條件及流行病學 ; ( 二 ) 僅符合臨床條件第 ( 一 ) 項及流行病學條件第 ( 一 ) 項 ; ( 三 ) 符合檢驗條件 五 疾病分類 ( 一 ) 極可能病例 : 雖未經實驗室檢證, 但符合臨床條件, 且於發病前 10 日內, 曾經與出現症狀的確定病例有密切接觸者 ( 二 ) 確定病例 : 符合檢驗條件 六 檢體採送驗事項 採檢項目 檢體種類 採檢目的採檢時機 採檢量及規定 送驗條件 注意事項 以無菌病毒 咽喉擦拭液 病原體檢測 原則上以發病 3 天內為主 拭子之棉棒擦拭咽喉, 插入病毒保 1. 醫師可視病情變化再度送檢 2. 咽喉採檢步驟請參考本署傳染病檢體採手冊第 3.7 節及圖 3.7 存輸送管 1. 適用於輕症咳嗽有痰 肺炎或重 新型 A 型流 痰液或下呼吸道抽取物 病原體檢測 原則上以發病 3 天內為主 以無菌容器收集排出之痰液 2-8 ( B 類感染性物 症者 2. 醫師可視病情變化再度送檢 3. 勿採患者口水 4. 痰液檢體採請參考本署傳染病 質包裝 ) 檢體採手冊第 3.93.9 節 血清 檢體先保留, 有需要時進行抗體檢測 急性期 ( 發病 1-5 天 ); 恢復期 ( 發病 14-2 0 天 以無菌試管收集至少 3mL 血清 1. 新型 A 型流感患者之第 2 次血清採檢時機, 由本署昆陽辦公室通知 2. 血清採檢步驟請參考本署傳染病檢體採手冊第 3.3 節 之間 ) 18 2014 年第 58 卷第 8 期台北市醫師公會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