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文件 重二师发 2017 261 号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单位 部门 : 现将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 们, 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学习贯彻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2017 年 9 月 12 日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 年 9 月 12 日印发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实现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章程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和有关文件精神,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学生 ( 以下简称学生 ) 的学籍管理, 其他类型的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应持高考准考证和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事先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 14 日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 学校招生部门和二级学院对新生所持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进行入学资格初审,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审查发现与本人实际情 - 2 -
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创业 应征入伍或其他原因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或休学生待遇, 其行为及后果与学校无关, 只作为申请入学的考察内容 第六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以年为单位, 期限不超过两年, 应征入伍的学生,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第七条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或应征入伍的新生在退役后两年内, 持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证明及其他材料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招生部门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 学校招生部门及二级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 3 -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的, 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五条 第六条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在 14 日内办理注册手续, 确认学籍, 保障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学生注册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 ( 二 ) 持本人学生证及缴费凭证到所在学院注册 由所在学院在学生证上填明注册时间, 加盖注册章, 并进行注册登记 ; ( 三 )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 应及时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 14 日 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学籍, 按自动退学处理 ; ( 四 )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等申请手续后, 经批准可暂缓注册 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 并在缴纳学费后正式注册, 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生效 ; ( 五 )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 - 4 -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十条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各专业的标准学制为四年, 按照学分制管理, 实行弹性学习年限, 各专业规定最低修读学分和绩点要求, 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继续学习 提前毕业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得少于三年 ; 申请继续学习的学生在校学习年限自入学开起计算, 累计学习年限不超过六年, 超过此年限者, 不予注册学籍, 按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专升本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少于两年, 申请继续学习的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二条休学时间原则上计算在学习年限内, 但因创业休学 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四章主修与辅修第十三条学校实行选课制度, 已注册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通过选课自主安排修业进程 ( 一 ) 学生应以主修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选修课程 学生每一学期选修课程不得高于 28 学分 ; ( 二 ) 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 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 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 可以根据校际协议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 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 ( 学分 ), 学校审核同意后, 予以承认 具体实施按照学校全日制本科生主辅修专业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 5 -
第五章课程修读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四条学生应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和学校安排修读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可以参加课程考核, 获得公正评价, 取得成绩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按照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四条的要求,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综合评定 学生体育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课堂考勤 课内教学 课外锻炼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不参加课程学习或参加课程学习但未获得课程考核资格者, 该课程成绩按 0 分记载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视为未获得课程考核资格 : ( 一 ) 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的 1/3 或 20 学时者 ( 以较低者为准 ); ( 二 ) 缺交作业 实验报告等达到或超过 1/3 者 ; ( 三 ) 两次及以上抄袭作业 实验报告者 第十六条课程考核实施任课教师负责制 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 教学大纲 考试大纲要求, 结合学生学习过程和客观标准合理评定成绩, 并接受教研室 学院 教务处的监督 第十七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试科目原则上采用百分制, 考查科目 - 6 -
及实习 毕业论文 ( 设计 ) 课程设计等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采用五级制 (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 记分 第十八条课程考核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百分制课程 60 分及以上或五级制及格及以上视为课程考核成绩合格 第十九条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原则上可在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参加一次补考 第二十条学生因患病 意外事故等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 应在考核前 ( 因突发疾病或突发事故者除外 ) 书面向所在学院申请缓考, 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 获得批准后方可缓考该课程 因病申请缓考需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并由校医务部门核实, 因突患疾病或突发事故者, 需提供证明材料并及时补办缓考手续 第二十一条课程成绩不理想或补考 缓考后成绩不合格者, 可以重修 重修按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本科学生课程修读管理办法 执行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能参加补考, 只能重修 : ( 一 ) 未获得课程考核资格者 ; ( 二 ) 毕业学期课程及实习 毕业论文 ( 设计 ) 课程设计等集中实践教学环节首次考核成绩不合格者 ; ( 三 ) 通识任选课考核不合格者 ; ( 四 ) 考试旷考或考试作弊者 - 7 -
第二十三条学校真实 完整地记载 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对通过补考 重修获得的成绩, 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 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 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 再次入学的, 其已获得学分, 经学校认定, 符合学校规定的, 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学生学习的质和量用绩点来综合评价 ( 一 ) 五级制与百分制的对应关系五级制到百分制的换算标准 : 优秀为 95 分, 良好为 85 分, 中等为 75 分, 及格为 65 分, 不及格为 55 分 ( 二 ) 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换算关系 1.60 分及以上 : 绩点 =( 分数 -50)/10; 2.60 分以下 : 绩点 =0; 3. 补考合格后绩点计为 1 重修合格后按实际考核成绩计算绩点, 百分制分数原则上以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后所得的整数形式显示并计算绩点 ( 三 ) 课程学分绩点 累计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1. 学分绩点 : 每一门课程 ( 同一门课程分多学期行课的按多门课程计算 ) 的学分数乘以该课程所得绩点数 2. 累计学分绩点 : 已修课程的学分绩点数之和 3. 总学分 : 已修课程的学分总数 ( 课程不及格时不计算在内 ) - 8 -
4. 平均学分绩点 : 已修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总和, 除以该生已修课程学分总数 其计算公式为 : 平均学分绩点 = 累计学分绩点 / 总学分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可以按照学校转专业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 ;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不得转专业 具体条件和实施办法按照学校转专业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 特别需要,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 ( 二 )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学生 ; ( 三 )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 ( 四 )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 委托培养的学生 ; ( 五 ) 正在休学 保留学籍的学生 ; ( 六 ) 应退学的学生 ; ( 七 ) 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我市主城区 ; ( 八 )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学生 - 9 -
特殊专业的本科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 经学校出具证明, 积极争取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七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说明理由, 由教务处受理, 拟转入本校的, 其招生批次不得低于本校在该生所在省 ( 市 ) 的招生批次 经所在学校和本校同意, 由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可以转入 拟转出本校的, 经本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 由转入学校按规定研究决定, 同意其转入的, 可以转出 跨省转学的, 经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 对转入学生, 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学校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学校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对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对违规转学行为, 及时纠正, 并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学生转学 转专业后, 须按规定缴纳费用, 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读方可毕业 转学 转专业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 按学校转专业相关实施办法予以认定 第七章休学 保留学籍与复学第二十九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除另有规定外, 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 内完成学业 - 10 -
除创业休学外最长学习年限在标准学制上延长 2 年 ( 专升本学生在标准学制上延长 1 年 ) 在读学生可申请保留学籍休学创业, 最长学习年限在标准学制上延长 4 年 ( 专升本学生在标准学制上延长 2 年 ) 第三十条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予休学 : ( 一 ) 因伤 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疗养时间六周以上者 ; ( 二 ) 一学期病 事假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 ( 三 ) 本人要求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一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 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休学学生应填写 休学审批表, 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 ; 因病休学的, 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 ; ( 二 ) 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无需注册, 不享受在校注册学生的所有待遇 ; ( 三 ) 学生休学期间应遵纪守法, 注意人身安全, 学生休学期间的行为, 均由学生本人及监护人负责 ; ( 四 ) 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者, 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三十二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可申请保留学籍, 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第三十三条休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 - 11 -
( 一 ) 学生休学期满, 应在规定复学学期开学报到时持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 因病休学的, 复学时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有效康复证明办理复学手续 ; ( 二 ) 应征入伍的学生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 2 年新生入学期间, 持 保留学籍通知书 和退伍证明办理复学手续 ; ( 三 ) 学生复学后, 原则上转入相同专业的下一年级及以下年级就读, 根据学生情况编入相应专业和年级学习 如原专业该年级没有招生, 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 经教务处批准, 转到相近专业学习 ; ( 四 ) 学生应根据培养方案和选课管理规则, 自主安排复学后的修读计划, 完成选课手续 第三十四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 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 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八章学业警示与退学第三十五条已修课程累计取得的学分 ( 经补考后 ) 低于 累计修读学期数 12( 学分 ) 者, 给予 1 次学业警示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 ( 一 ) 达到 3 次学业警示标准或累计已取得学分数低于累计已修读学分数 60% 等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者, 或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 - 12 -
( 二 ) 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 ( 三 )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 ( 四 ) 未经批准连续 14 日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 ( 五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 ( 六 )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 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校认为应予退学的, 经学生所在学院上报, 由教务处进行审查, 经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办理退学手续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经学校审核同意后, 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学生退学事宜, 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 学校出具退学文件并由学院负责直接送达本人, 同时由教务处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 可采用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或转交送达的方式, 取得回执即视为送达 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以上几种方式送达的, 可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 ( 指在学校网站公告 ) 送达 ; ( 二 ) 从文件送达之日起算, 学院负责督促学生在一周内必须办理退学及离校手续, 人事档案 户口 组织关系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如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 由学院负责通知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 - 13 -
( 三 ) 患有疾病和意外伤残不能自行返家者, 须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陪送 ; ( 四 ) 办妥离校手续的退学学生, 应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逾期不申请者, 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十八条学校对死亡学生的学籍进行注销, 在校期间其他手续由其父母或近亲属 ( 监护人 ) 负责办理 第三十九条学生对学校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可按照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 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章毕业 结业与学位第四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 德 智 体 美等经全面鉴定和审核合格, 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 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学校准予毕业, 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 达到提前毕业要求的, 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三条学生在标准学制结束时,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 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可以申请继续学习, 继续学习的缴费办法参照相关文件执行 - 14 -
第四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 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学校可以准予结业, 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学生在校学习未满一年, 经个人申请, 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 在校学习一年以上, 经个人申请, 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经审查准予毕业的本科生, 达到国家及学校相关授位条件的, 经本人申请, 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颁发相应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 达到毕业条件的, 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 可申请授予学位证书, 毕业或授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在学习年限结束时仍未达到毕业条件或授位条件的, 不再换发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第十章学业证书管理第四十八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 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 应当有合理 充分的理由, 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学校进行审查, 对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 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 15 -
第四十九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 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学校取消其学籍, 不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 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已注册的, 学校予以注销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五十一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 若与国家和主管部门的规定相冲突, 以国家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指导 检查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由教务处负责解 释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