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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信质电机 公告编号:2013-

份数为 714,209,00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 代表股份数 1,840,07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5 人, 代表股份 36,049,079 股, 占上市公司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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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

致 :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发出, 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在 2018 年 4 月 17 日的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 33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会议合法合规 3 股权登记日:2018 年 5 月 11 日 4 会议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科兴科学园 A2 座 9 楼会议室 5 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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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额度的议案 关于投资建设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董事会第七届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 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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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 ( 上公告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及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在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 1298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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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0936

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

表人数为 10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109,174,24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 21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22,294,66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

6 会议主持人: 公司副董事长许利民先生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 二 )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 或授权代表 )14 人, 代表股份 317,892,866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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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证券代码:300037股票简称:新宙邦公告编号:

开日即 2018 年 5 月 16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 :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 ( 一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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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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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 : 同意 71,622,01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2,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 中小股东 ( 除公

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或合法性 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本法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

司股份总数的 % 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7 人, 持有公司股份 91,691,697 股, 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薛华先生主持, 公司董事会秘书 部分董事 监事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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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00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 53,353,309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二 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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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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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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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819,319,22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2 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4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9,954,79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3 持股 5% 以下 ( 不含持股 5%) 的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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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场会议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 人, 代表股份 171,276,44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 2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 代表股份 120,865,05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 3 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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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 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的程序 ( 一 ) 经查验, 贵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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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一百大厦 A 座 单元公司会议室 4 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召集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6 会议主持人: 董事 LOUISA FAN 女士董事长 ALEXANDER LIU 先生因出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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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增加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 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提议将 关于 2018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银行授信计划的议案 关于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提交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贵公司于 2018

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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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 决定于 2015 年 9 月 8 日 ( 星期二 ) 下午 15:00 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同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地点 召集人 召开方 式 出席对象 审议事项 表决方式 股东大会会议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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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F, Shanghai World Financial Center 100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District Shanghai , China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1 楼, 邮政编码 : Te

中小股东 (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 代表股份 5,654,763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 代表股份 2,704,9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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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根据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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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359 号佳天国际新城 A 座 17 层 410007 电话 :(0731)82953-778 传真 :(0731)82953-779 网站 :www.qiyuan.com

致 :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 并发表本律师见证意见 为发表本律师见证意见, 本律师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 1 2017 年 3 月 9 日刊登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 2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 身份证明文件等;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 完整 可靠 本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1 经查验,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 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3 月 9 日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公告了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3 月 30 日 ( 星期五 )13:30 在湖南省 1

吉首市振武营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三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 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3 月 30 日 9:30 11:30,13:00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3 月 29 日 15:00 至 2017 年 3 月 3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22 人, 代表股份 103,682,649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1.9094% (1) 经查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 代表股份 102,841,209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1.6504%, 其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 人, 代表股份 841,44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2590%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 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本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合法有效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 ( 一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 并按 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 验票和计票, 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

( 二 )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 三 )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 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 四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 1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 : 同意 103,618,209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78%; 2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 同意 103,618,209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78%; 3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 同意 103,618,209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78%;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196%; 反对 64,44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3

持股份的 2.1804%;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4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 : 同意 103,618,209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78%; 5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103,608,209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82%; 反对 74,44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18%;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同意 2,880,918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812%; 反对 74,44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188%;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6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情况 : 同意 103,608,209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82%; 反对 64,44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22%; 弃权 10,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6%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同意 2,880,918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812%; 反对 64,44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804%; 弃权 10,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384% 7 审议通过了公司 独立董事 2017 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 : 同意 103,618,209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78%%; 反对 64,44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22%%;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 4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同意 2,890,918 股, 8 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 逐项审议通过了公司 关于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 审议通过了 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与酒鬼酒湖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日常关联交易 表决情况 : 同意 103,625,909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53%%; 反对 56,74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47%%;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同意 2,898,618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801%; 反对 56,74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199%;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 审议通过了 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与中粮酒业投资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 关联股东中皇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 : 同意 2,898,61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801%; 反对 56,74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9199%;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同意 2,898,618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801%; 反对 56,74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199%;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9 审议通过了公司 关于 2018 年度利用公司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103,608,209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82%; 反对 64,44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22%; 弃权 10,000 股, 占出席 5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6%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同意 2,880,918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812%; 反对 64,44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804%; 弃权 10,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384% 10 审议通过了公司 关于聘任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103,618,209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78%; 11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 同意 103,618,209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78%; 本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 本律师认为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6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 本页以下无正文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