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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 一 ) 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 代表股份 136,184,71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1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117,374,308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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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发出, 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在 2018 年 4 月 17 日的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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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会议主持人: 公司副董事长许利民先生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 二 )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 或授权代表 )14 人, 代表股份 317,892,866 股

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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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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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根据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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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 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的程序 ( 一 ) 经查验, 贵公司董事

1 现场会议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 人, 代表股份 171,276,44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 2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 代表股份 120,865,05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 3 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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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人数为 10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109,174,24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 21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22,294,66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

事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 : 同意 71,622,01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2,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 中小股东 ( 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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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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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决议作出 年 4 月 26 日, 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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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份总数的 % 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7 人, 持有公司股份 91,691,697 股, 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薛华先生主持, 公司董事会秘书 部分董事 监事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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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 会议出席情况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一 ) 参加会议的股东总体情况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9 人, 代表股份数 726,289,162

Transcription:

关于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大成通证字 [2018] 第 21 号 北京大成 ( 南通 ) 律师事务所 www. 江苏省南通市工农南路 88 号海外联谊大厦 10 楼 (226004) 10F,Overseas Union BLDG,88GongnongSouth RD,,Nantong,Jiangsu226004 Tel: 0513-85119000 Fax: 0513-85119001

北京大成 ( 南通 ) 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 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 公司法 ")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发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 公司章程 ") 的规定, 北京大成 ( 南通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 本所 " 或 大成律师事务所 ) 受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 公司 " 或 " 通富微电 ") 董事会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王念 吴凌云出席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 就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声明 : 1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通富微电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通富微电如下保证 : 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 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 副本材料 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 准确 完整的要求, 有关副本材料 复印件等与原始材料一致 2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 2 / 8

是否符合 公司法 和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审议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3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第五条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提案及召开程序 ( 一 )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提案 2018 年 4 月 26 日, 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做出了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2018 年 4 月 28 日, 公司在公司官方网站 (http://www.tfme.com/ ) 和巨潮资讯网 (http:// 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 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8 年 4 月 28 日, 公司在公司官方网站 (http://www.tfme.com/) 和巨潮资讯网 (http:// 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 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公司发布的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 地点 会议审议的事项,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 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 3 / 8

资料, 公司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公告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时间 地点 会议议程 出席对象及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 :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提案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二 )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4:30 在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 江苏南通市崇川路 288 号 ) 召开 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27,686,581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28.4030%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石明达先生主持 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7 日 2018 年 5 月 18 日 ; 其中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8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1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7 人, 代表股份 263,363,45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8276% 经查验,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 方式均符合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 4 / 8

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根据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有权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18 年 5 月 1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 现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 持有及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27,686,581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28.4030%, 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7 人, 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63,363,45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827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 由深圳证券交易信息有限公司身份验证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 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的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 :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及其它人员的资格, 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就会议通知及列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按 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监票 计票, 由 2 名监事和 2 名股东代表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清点和统计, 根据 公司章程 的规定 5 / 8

对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了单独计票 现场由见证律师核查,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 1. 审议 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 审议 公司 2018 年度经营目标和投资计划 3. 审议 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4. 审议 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5. 审议 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6. 审议 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7. 审议 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8. 审议 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 审议 公司及下属控制企业 2018 年与银行签署授信协议 公司为下属控制企业提供担保的议案 10. 审议 修改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1. 审议 关于补选公司部分监事的议案 12. 审议 关于补选公司部分董事的议案 12.01 选举范晓宁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02 选举张昊玳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本所律师认为 :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不存在对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 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 监票的程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6 / 8

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提案 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主任及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7 / 8

( 本页无正文, 为 北京大成 ( 南通 ) 律师事务所关于通富微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盖章页 ) 北京大成 ( 南通 ) 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 顾迎斌 承办律师 : 王念 吴凌云 二 O 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8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