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 [2018] 第 XJ-2 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 (100020) 7/F, Building D, Parkview Green FangCaoDi, No.9, Dongdaqiao Road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大成证字 [2018] 第 XJ-2 号 致 : 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 (2016 年修订 ) (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 等法律 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北京旋 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17 年年 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本所声明 :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召集程序 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本次 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 股东大会规则 第五条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召集程序 召开程序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召集程序 1
2018 年 3 月 30 日, 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8 年 3 月 31 日, 公司董事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 巨潮资讯网公告了 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 )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 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 地点, 列明了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确定了股权登记日, 并载明了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 二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 2018 年 4 月 20 日 ( 星期五 ) 下午 14:30, 于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现场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4 月 19 日 2018 年 4 月 20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4 月 20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4 月 19 日 15:00 至 2018 年 4 月 20 日 15:00 期间的任何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符合 股东大会通知 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 和 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以下简称 议事规则 ) 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 ( 一 )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 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 1 于股权登记日 2018 年 4 月 16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2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本所律师 ( 二 ) 会议出席情况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25 人, 代表股份股 462,220,179,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9.7863% 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0 人, 所代表股份共计 434,871,486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7.4322% 经本所律师核查,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 授权委托书 合法有效 2 网络出席情况根据公司公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 所代表股份共计 27,348,693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3541% 3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 18 人, 所代表股份共计 27,643,196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3794% 其中现场出席 3 人, 所代表股份共计 294,503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53%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 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根据 股东大会通知 及 关于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 3
1 关于公司 2017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2 关于公司 2017 年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的议案 3 关于公司 2017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4 关于公司 2017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的议案 5 关于公司 2017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 关于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的议案 7 关于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8 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 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0 关于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薪酬的议案 11 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离职人员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第 1-10 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 第 11 项议案为临时议案, 由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陈江涛先生于 2017 年 4 月 9 日提出,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上述议案已在 股东大会通知 及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中列明并披露, 股东大会会议实际审议事项与 股东大会通知 及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内容相符 ( 二 )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会议按法律 法规及 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 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 监票, 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 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 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 三 )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 11 项, 表决结果如下 : 4
1 普通决议案表决情况 关于公司 2017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2 普通决议案表决情况 关于公司 2017 年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的议案 3 普通决议案表决情况 关于公司 2017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4 普通决议案表决情况 关于公司 2017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的议案 5
5 普通决议案表决情况 关于公司 2017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网络投票情况 27,328,693 0 0 合计 462,220,179 0 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27,643,196 0 0 6 普通决议案表决情况 关于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的议案 7 普通决议案表决情况 关于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6
8 普通决议案表决情况 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 特别决议案表决情况 现场投票情况 249,503 0 0 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网络投票情况 27,328,693 0 0 合计 27,643,196 0 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27,643,196 0 0 10 普通决议案表决情况 关于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薪酬的议案 11 特别决议案表决情况 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离职人员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现场投票情况 249,503 0 0 7
合计 27,623,196 20,000 0 根据表决情况, 以上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 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 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 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 以下无正文, 接签字页 ) 8
( 本页无正文, 为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二〇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的签字页 )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 盖章 ) 负责人 : 彭雪峰 授权代表 : 经办律师 : 王隽 申林平 经办律师 : 李守鹏 二 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