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人寿 [2016] 疾病保险 006 号 阅读指引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平安附加安伊宝特定疾病保险产品提供特定恶性肿瘤保障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 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受益人就是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产品提供哪些保障 例子 : 王先生为其妻子李女士 (30 岁 ) 投保安伊宝保障计划, 其中, 主险为平安安诺两全保险, 附加险为平安附加安伊宝特定疾病保险, 附加险基本保险金额 30 万元, 受益人为李女士 李女 士在保险期间内不幸患卵巢癌 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 李女士为被保险人及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受益人, 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保险金 领取人 给付金额 领取条件 等待期后李女士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受保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妻子李女士 30 万元 障的特定恶性肿瘤 我们提供保障的特定恶性肿瘤包括卵巢癌 等共 6 种 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 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条款目录 1. 我们保什么 保多久 1.1 保险责任 1.2 保险期间 2. 我们不保什么 2.1 责任免除 2.2 其他免责条款 3. 如何支付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支付 3.2 宽限期 3.3 效力中止与恢复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4.2 保险金申请 4.3 保险金的给付 5. 如何退保 5.1 犹豫期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 其他权益 6.1 现金价值 7.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7.1 合同订立 7.2 合同生效 7.3 投保年龄 7.4 年龄错误 7.5 效力终止 7.6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险种简称 : 安伊宝特疾险种代码 :1165
平安附加安伊宝特定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保什么 保多久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 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等待期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 ( 或最后复效 ) 之日起 180 日内,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 1 并经医院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 特定恶性肿瘤 2,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我们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这 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 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 特定恶性肿瘤, 我们 3 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我们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后,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我们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我们所保障的特定恶性肿瘤 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特定恶性肿瘤指原发于女性的特定部位的恶性肿瘤, 特定部位包括 : 乳房 子宫颈 子宫 卵巢 胃 支气管和肺 特定部位的恶性肿瘤须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且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的恶性肿瘤 C50 C53 C54-55 C56 C16 及 C34 范畴 1.2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 30 年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 4 险人年满 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或 8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三种, 您在 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 1 2 3 4 医院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 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 休养 戒毒 戒 酒 护理 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 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 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 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 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1) 原位癌 ; (2) 皮肤癌 ; (3) 非原发于乳房 子宫颈 子宫 卵巢 胃 支气管和肺部位的恶性肿瘤及原发于其他部位而转移至乳房 子宫颈 子宫 卵巢 胃 支气管和肺部位的恶性肿瘤 基本保险金额指投保时您购买的金额, 会在投保书以及保险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 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不足一年的不计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2.1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 特定恶性肿瘤 的, 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6 机动车 7 ; 5 ;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7)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8 ; (8) 遗传性疾病 9,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 特定恶性肿瘤 的, 本附 加险合同终止, 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及 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 特定恶性肿瘤 的, 本附加险 合同终止, 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的 现金价值 10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疾病, 我们不承担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 (1) 原位癌 ; (2) 皮肤癌 ; (3) 非原发于乳房 子宫颈 子宫 卵巢 胃 支气管和肺部位的恶性肿瘤及原发于其他部位而转移至乳房 子宫颈 子宫 卵巢 胃 支气管和肺部位的恶性肿瘤 2.2 其他免责条款除 2.1 责任免除 外, 本附加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详见 1.1 保险责任 7.4 年龄错误 脚注 1 医院 脚注 2 恶性肿瘤 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5 6 7 8 9 10 毒品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 ( 染色体和基因 ) 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 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确定
如何支付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如果不及时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3.1 保险费的支付本附加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 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险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 不能单独支付 3.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 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 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 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 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11 3.3 效力中止与恢复 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 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 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 合同效力恢复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 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 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何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特定恶性肿瘤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除另有指定外,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 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12 ; (3) 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 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 (4)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4.3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 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11 1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 每季 每半年或每年 ( 根据交费方式确定 ) 的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 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如 : 居民身份证 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 军官证 警官证 士兵证等证件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 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 除支付保险金外, 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 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 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若我们要求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 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如何退保这部分讲的是您可以随时申请退保, 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损失, 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 5.1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 有 20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 您需要填写申请书, 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 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主险合同必须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申请解除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主险合同必须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申请解除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解除合同后, 您会失去原有的保障 其他权益这部分讲的是您所拥有的其他相关权益 6.1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 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 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7.1 合同订立本附加险合同由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 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7.2 合同生效 本附加险合同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7.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 保年龄为 18 周岁至 60 周岁 7.4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并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7.6(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中合同解除权限制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7.5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 (1)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2) 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7.6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 (1) 保险事故通知 ; (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3) 未还款项 ; (4) 合同内容变更 ; (5) 争议处理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