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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 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 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 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取消 其学籍 第五条注册是学校对学生学籍的认定, 也是对其学籍有效性的认可 学生必须按要求在注册时间办理注册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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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新生因参加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 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等国家政策支持的各类计划 项目等原因的, 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需办理的新生须提供相关政策文件或证明材料, 在确定拟录取资格的一个月内办理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5.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入学与注册 ( 一 )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向学校请假, 请假一般不应超过两周 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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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 继续教育制度学籍管理通知 抄送 : 院领导, 各部门 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 2018 年 1 月 23 日印发 2

但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入学标准的, 由学校批准,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需再次复查, 但不按时复查的新生,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接到通知起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否则, 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后, 可以在下一学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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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 饶师院发 号,2017 年 4 月 7 日 )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 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2017 年 2 月 4 日 ),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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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条学生证丢失者, 经所属院 ( 系 ) 同意后, 可先注册, 缓期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 未注册又无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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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书和有关证件, 按我校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 期报到者, 应向学校书面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书面请假 或者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 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

因病推迟入学的研究生, 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 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在一年保留期满后仍不能入学或入学后资格审查不合格, 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注册后, 方可享受在校生的相应待遇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 在校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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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 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经复查符合入学条件, 且在校学习满三个月者, 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 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 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 查实后一律予以退回 ; 情节恶劣者, 报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特殊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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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 ( 患病学生须同时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 ), 经审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 如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已录取新生如因所报专业人数不够, 不能正常开班时,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经学院审批, 可保留一年入学资格, 或转入就近教学

第五条学生入学后, 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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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具体情况处理 上述申请须经学院主管院长同意后报医学部教育处批准 ( 三 ) 学生因毕业生产实习 论文或科研课题未完成 毕业论文经专家审阅不合格或其他特殊原因,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以申请延期毕业 延期毕业需本人申请, 经学院主管院长审核, 报医学部教育处批准 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四章选修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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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入学资格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取消入学资格的, 学校出具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 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 但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学校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或者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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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 ( 六 ) 其他需要复查的内容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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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退学处理 因不按规定缴纳学费 不按规定申请贷款或获得贷款后不缴纳学费而造成未按时注册者, 按退学处理 第七条学生注册后, 即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的学籍证明 经学校批准后, 所选的各门课程和各类学习环节取得的成绩和学分方有效 各学院办公室应在每学期开学上课第一天上午将报到注册情况报教务处 第三章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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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 回原籍治疗, 费用自理 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 学生身体康复后,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符合入学体检要求, 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条学生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按时办理缴费手续, 每学期在

复查不合格, 取消学籍 ; 情节严重的, 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学生因身心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 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二甲 ( 县级 ) 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 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病愈后, 按下一年级新生入学要求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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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入学资格 离校治疗的学生, 不享受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需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医院证明, 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 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需按时到校, 办理入学注册手 续 因故不能

能入学者,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新生应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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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四 )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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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

1 年 新生因创业 专项学习 社会实践 参加工作等原由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最长时间一般不超过 2 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七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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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故当年无法入学的新生 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内, 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最长时间为 2 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 应在当年新生入校时 向学校申请办理入学与注册手续 手续和要求与当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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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因其他因素无法入学的, 由新生本人申请 学校批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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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学费, 并在所在院 ( 部 ) 办理注册手续, 以取得该学期的学习资格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 应向所在院 ( 部 ) 申请暂缓注册或办理请假手续, 暂缓注册或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 请假

《关于北京中医药大学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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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坚持育人为本 质量第一的办学宗旨, 切实保证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培养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的 具有创新和创业能力 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人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及其实施条例,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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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我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院校学分制和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此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 3 职责: 3.1 入学与注册 3.1.1 学生处负责新生入学请假 体检工作 3.1.2 教务处 学生处 系部负责新生休学 退学相关工作 3.1.3 教务处负责新生入学资格审查 学籍注册及老生学期注册工作 3.1.4 计财处负责新生入学收费及老生学年收费工作 3.2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3.2.1 教学单位负责制定课程考核方案, 并组织实施相关考核工作 3.2.2 任课教师负责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核, 由教学单位汇总报教务处 3.2.3 教务处负责学生缓考 补考申请的审批, 组织学生期末及补考工作 3.2.4 任课教师负责学生学期成绩的录入工作, 教务处负责学生补考成绩的录入工作 3.3 课程的免修与重修 3.3.1 教学单位负责学生免听 免修课程的审核, 并报教务处审批 3.4 转专业与转学 3.4.1 教务处负责学生转专业与转学的审核, 并将结果报教育厅及反馈到相关部门 3.5 休学 复学与退学 3.5.1 教务处 学生处 系部负责学生休学 复学与退学的审核工作, 并将结果反馈到相关部门 3.5.2 教务处负责复学学生的编班工作, 并将结果反馈到相关部门 第 1 页共 13 页

3.6 纪律与考勤 3.6.1 教务处 学生处 系部负责学生请假审批工作 3.6.2 任课教师负责学生上课考勤工作 3.7 毕业 结业和肄业 3.7.1 教务处负责学生毕业资格审核工作 3.7.2 教务处负责学生毕业证书 结业证书 肄业证书的制作和发放 3.7.3 教务处负责出具学习相关证明 4 工作要求: 4.1 入学与注册 4.1.1 凡我院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本院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 按规定日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 须凭有关证明, 于报到日期前向学院学生处请假, 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4.1.2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 按照招生规定进行身体健康及身份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 由学校区别情况, 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无论何时发现, 一经查实, 取消学籍, 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 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4.1.3 健康复查不合格者, 处理办法如下 : ( 一 )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不宜在校学习的, 由本人提出申请, 学院批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并应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 二 )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应在接到学院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 不办离校手续者, 由学校区别情况, 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 三 )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次年开学前申请重新入学, 并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 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 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4.1.4 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必须按规定缴纳学费, 并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到教务处办理暂缓注册申请 有未按学院 第 2 页共 13 页

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 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相关规定,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寻找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 按自动退学处理 4.2 学制 课程与学分 4.2.1 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年限为参考, 实行弹性学制 提前修满学分可以提前毕业, 对于在规定的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 允许其延长学习时间, 但不得超过其学制两年 4.2.2 各专业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 一 ) 必修课 : 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 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 基本知识 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 包括公共课和专业主干课 ( 二 ) 选修课 : 包括限制选修课 ( 以下称限选课 ) 和任意选修课 ( 以下称任选课 ) 1 限选课: 指为加深专业基础和拓宽专业技能而开设的课程, 一般是本专业开出并要求学生必须在专业方向所限定的课程中选读 ; 2 任选课: 指为扩大知识面, 适应社会需求而开设的有关课程, 学生可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 学习情况, 选读所提供的选修课程 ; 3 选课学生低于 100 人的任选课不予开设 ; 4 学生需按要求在网上选课, 并按专业教学计划要求修满选修课规定选修学分, 超过规定选修学分者按学分交费选修 4.2.3 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 以这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 以学期为计算单位 ( 一 ) 一般课程学分的计算方法 : 每 16 课时计算为 1 学分 ( 二 ) 独立开设的实验课 课堂讨论 习题课等学分的计算方法与本条第一款相同 ( 三 ) 集中进行的专业实训, 每周为 1.5 学分 ( 四 ) 技能考证 形势与政策 健康教育 廉洁修身等课程为 1 学分, 军事理论 就 第 3 页共 13 页

业指导课各为 2 学分 ( 五 ) 毕业设计 ( 论文 ) 为 7 学分 毕业实习为 8 学分 ( 六 ) 学分的最小计数单位为 0.5 分 4.2.4 三年制学生应修满的学分数为 125-138 学分, 具体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应修学分为准 4.3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4.3.1 课程考核的具体操作按 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考核规定 的要求执行 4.3.2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均须参加考核, 考核成绩在 60 分以上 ( 含 60 分 ) 为及格, 及格以上方可获得有关课程的学分 4.3.3 考核课程门数按下列方法计算 : ( 一 ) 凡跨几个学期讲授 每个学期均进行考核的课程, 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 二 ) 凡单独设置的实训 实习和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 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 三 ) 毕业设计 ( 论文 ) 及毕业实习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4.3.4 考核按实际成绩记载, 每门课程成绩在成绩单中只记载一次, 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形势与政策 健康教育 就业指导等需要超过一个学期以上才能完成的课程, 第一学期的课程成绩应登录为 过程中 (In Progress, 简称为 IP) 这一成绩最后应被实际成绩所替代 IP 成绩不参与成绩绩点统计 4.3.5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 学生修读的课程, 均应按规定完成听课 作业 实验等全部教学环节 无故不参加者, 作旷课处理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 ( 包括习题或实验报告 ) 的次数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数三分之一者, 不允许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可申请补考 ( 需补齐缺交作业 ), 补考不及格可申请参加毕业前最后一次补考 4.3.6 必修课和限选课考核不及格, 可补考, 补考仍不及格, 可申请毕业前最后一次补考 任选课考核不及格, 可补考 若已满足毕业学分要求, 也可以放弃, 不影响毕业 4.3.7 学生无特殊原因或申请缓考未准, 擅自不参加考试, 或考试时无特殊原 第 4 页共 13 页

因迟到 30 分钟以上, 均作旷考处理, 该课程总评成绩以零分记, 注明 旷考 字样, 旷考者可申请补考, 补考不及格, 可申请毕业前最后一次补考 4.3.8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 必须事先到教务处办理请假手续, 经批准方可缓考 除急病外, 不得临考前或进考场后申请缓考 缓考安排在该课程的补考时间进行, 并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 缓考不及格者, 可申请补考, 补考不及格可申请毕业前最后一次补考 4.3.9 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凡考试作弊者按我院 考试纪律与违纪处理规定 处理 4.3.10 所有补考均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一般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二周内进行 最后一个授课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 在毕业实习前安排一次补考 4.3.11 为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 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 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 90 100 分折合为 4.0 5.0 绩点 (90 分折合 4.0 绩点,91 分折合 4.1 绩点, 余类推, 下同 ), 优秀折合 4.5 绩点 ; 80 89 分折合为 3.0 3.9 绩点, 良好折合 3.5 绩点 ; 70 79 分折合为 2.0 2.9 绩点, 中等折合 2.5 绩点 ; 60 69 分折合为 1.0 1.9 绩点, 及格折合 1.5 绩点 ; 60 分以下 ( 不及格 ) 折合为 0 绩点 补考后及格的课程, 给予该课程学分, 但其绩点均为 0 4.3.12 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 应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 计算方法如下 :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 = 绩点 学分数 ; 平均学分绩点 = 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4.3.13 每门课程的形成性考核 终结性考核和总评成绩, 均应填在学生成绩登记册中 4.4 课程的免修与重修 4.4.1 允许学习成绩优秀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申请自学, 经过批准后免听有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 学生前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必须在 3.5 以上, 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和开课教学单位审核同意, 报教务处批准, 可不跟班听课, 但仍须参加平 第 5 页共 13 页

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 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 参加跟班考试, 成绩在及格以上者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4.4.2 学生以前已修读过的层次相同 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 可申请免修 学生须填写 免修课程申请表, 并提交原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出示的成绩证明 ( 合格以上 ) 及有关材料, 经任课教师和开课教学单位审核同意 ( 必要时可进行考核 ), 报教务处批准后, 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4.4.3 政治理论课 思想品德课 体育课 实验课 实习 实训 毕业设计 ( 论文 ) 等不得免听与免修 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 经批准, 可免予跟班上课, 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的锻炼和保健学习, 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其绩点为 0 4.5 转专业与转学 4.5.1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允许转专业 : ( 一 ) 经考核学生确有专长, 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 二 ) 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 ( 不含隐藏既往病史入学者 ), 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 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 三 ) 经学院认可, 确有某种特殊困难, 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 四 ) 学院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 学生也可提出转专业要求 4.5.2 学生转专业一般在一年级内,3 月份前办理 由本人申请, 拟转出系和拟转入系同意, 教务处审核, 主管院长审批 4.5.3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4.5.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予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 二 )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我院的 ; ( 三 ) 招生时确定为委培 定向生的 ; ( 四 ) 应予以退学的 ; ( 五 ) 无正当理由的 4.5.5 学生转学, 须本人申请, 经两校同意, 报本省教育厅批准 ( 跨省者须两 第 6 页共 13 页

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 才能办理转学手续 转学应在每年 5 6 月份办理, 其他时间概不受理 4.5.6 学生要求转学到国外 ( 境外 ) 学校学习, 由本人申请, 经教务处审核同意, 主管院长批准, 学校提供学历证明及成绩单 4.5.7 学生转学 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 方可毕业 转专业以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同档次或高一档次的, 转专业时仍然有效 低于转入专业要求的课程学分无效, 必须重修 ; 其它课程学分, 可作为专业任选课学分 4.5.8 转专业 转学手续在办理过程中, 学生必须遵守纪律, 安心于所在专业的学习, 不得无故缺课, 否则以旷课处理 4.6 休学与复学 4.6.1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予休学 : ( 一 ) 学生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 须停课治疗 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 二 ) 根据考勤, 一学期请病假 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课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 三 ) 其他特殊原因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对于有特殊原因或经济有困难的学生, 经批准, 可予休学 4.6.2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 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二次 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4.6.3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4.6.4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由本人填写休学审批表 ( 附证明材料, 因病休学需由县级及以上级别医院开出证明 ), 经学生所在系签署意见, 教务处审核, 主管院长批准 学生需在发给休学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到教务处办理离校手续, 否则作自动退学处理 休学期间不得擅自跟班上课和参加考试 学院不对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 7 页共 13 页

( 二 ) 因病休学的学生, 应回家疗养 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理 ( 三 ) 学生休学回家的往返路费自理 4.6.5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学生休学期满, 应于开学前一个月持有关证件向教务处申请复学, 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取消其学籍 ( 二 ) 因伤 病休学的学生, 申请复学时须交县级及以上级别医院诊断已恢复健康的证明, 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 三 ) 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如休学时未参加期末或学年考试, 复学时应补考后再确定其复学年级 ( 四 ) 休学期间, 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 取消复学资格 4.7 退学 4.7.1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予以退学 : ( 一 ) 在一学年内, 不及格的课程 ( 不含任选课 ) 学分总数, 达到教学计划学年学分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 二 ) 各学期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 ( 不含任选课 ) 学分累计达到专业教学计划总学分的四分之一的 ( 三 ) 在学院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 ( 含休学 ) 未完成学业的 ( 四 ) 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最后一次复学机会经健康复查不合格的 ( 五 ) 经过学院指定医院确诊, 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六 ) 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 七 )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八 ) 本人申请退学的 4.7.2 按规定应予以退学的学生, 由学生处或学生所在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 报教务处审核, 属本人申请退学的, 由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 属其他原因予以退学的, 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做退学处理的学生, 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 则在校内发布公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7 天后, 即视为送交 第 8 页共 13 页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 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4.7.3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 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 必须在接到退学通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本人档案一律退回原迁出所在地 ( 二 ) 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由教务处发给退学证明, 并按 4.9.6 条规定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成绩证明 逾期不办理退学手续者, 学校将注销其学籍, 不发给任何证明或证书 ( 三 ) 被取消学籍 退学 开除学籍的学生, 不得申请复学 4.8 纪律与考勤 4.8.1 本院学生应自觉遵守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以及学院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4.8.2 凡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均属考勤范围, 考勤规定如下 : ( 一 ) 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 教师可依据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 ( 如点名 签到 向副班长核实等 ) 进行考勤, 将学生出勤情况记录在教师日志上并交开课教学单位, 由教学秘书向系辅导员 班级导师反馈 各教学单位将学生出勤情况统计汇总后于期末考试前一周交教务处 ( 二 ) 学生上课期间, 原则上不准请事假 因特殊情况而请假的, 必须填写学生请假条, 病假需附医院证明 病事假半天以内的, 由系辅导员批准 ; 三天以内的请假, 由系部 学生处批准 ; 一周以内的请假, 由学生处 教务处研究后批准 ; 一周以上的请假, 由院领导批准 ( 三 ) 学生请假原则上不能事后补假 ( 四 ) 任课教师凭签字后的请假条, 认定请假和旷课的界限 ( 五 )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按旷课处理 : 1 在上课期间, 缺席而未办理请假手续的 ; 2 请假未获批准的; 3 超假且未办理续假手续的; 4 迟到或早退三次按旷课一节处理 第 9 页共 13 页

( 六 ) 对学生迟到 早退 旷课的学生, 按 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处理 ( 七 ) 学生处 教务处将进行不定期检查, 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全院 4.9 毕业 结业和肄业 4.9.1 具有学籍的学生,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取得本专业要求的应修学分, 德 智 体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毕业 4.9.2 学生达到毕业要求, 交齐应交费用, 可按时领取 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书 申请了国家助学贷款未还清款项或在离校前未交齐应交费用的学生, 须向学院提交还款保证书, 承诺在未还清欠款前毕业证书由学校代为保管 4.9.3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按结业处理, 发给结业证书 ( 一 ) 未获得本专业要求的应修学分者 ( 二 ) 操行评定不及格者 4.9.4 因未获得本专业要求的应修学分而作结业处理者, 在最长学习年限内, 允许申请不合格课程的补考, 补考合格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4.9.5 因在学期间操行评定不及格而作结业处理者, 在最长学习年限内, 由本人申请, 用人单位或所在地区作出鉴定, 经学生处同意, 教务处审核, 主管院长批准, 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4.9.6 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 ( 含一年 ) 者, 发给肄业证书 ; 不足一年者仅发给学习成绩证明 4.9.7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 不发给学历证书 对已发的学历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4.10 证书及成绩单发放与确认 4.10.1 教务处是学院唯一的专科学生证书及成绩单发放与确认部门 教务处发放与确认的证书有 : 学生毕业证书, 结业证书, 肄业证书及相关的学习证明 4.10.2 毕业 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 经学生本人申请, 教务处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 10 页共 13 页

5 相关工作流程 : 5.1 学籍注册工作流程 开始 新生按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 计财处收缴学费 住宿费 教材费 贫困生绿色通道 教务处查验录取通知书 身份证, 核查新生是否具备入学资格 N Y 学生处组织体检, 复查新生是否健康 N Y 教务处注册, 取得学籍 办理休学手续 取消入学资格 结束 第 11 页共 13 页

5.2 学籍异动工作流程学籍异动包括休学 复学 退学, 其办理流程如下 : 开始 教务处领取学籍异动审批表 是否健康原因 Y 系部签署意见 N 学生处签署意见 教务处签署意见 主管院领导审批 学籍管理员在教务管理系统和教育部学信平台上做学籍异动处理 结束 第 12 页共 13 页

5.3 毕业资格审查工作流程 开始 学生处核查学生操行情况, 将操行不及格学生名单报教务处 学籍管理员核查学生学业完成情况 学籍管理员根据学生学业和操行情况, 制作毕业学生名单 结业学生名单和往届结业生换毕业证名单 教务处处长审核 主管院领导审批 学籍管理员将学历电子证书数据上报省教育厅高教处 结束 6 相关文件/ 记录 : 6.1 学生休学审批表 6.2 学生退学审批表 6.3 学生复学审批表 6.4 学生办理退学有关手续附表 6.5 免修课程申请表 第 13 页共 1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