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108 學年度特殊教育學生 入國小鑑定安置實施計畫 壹 依據 一 教育基本法 二 國民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 三 強迫入學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四 特殊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 五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貳 目的 輔導特殊教育學生轉銜就讀國小, 安置適當場所接受教育, 並讓其國小教師預先瞭解學生身心狀況, 以利設計教學課程, 使學生得依其特殊需求獲致適性學習成效 叄 辦理單位 一 主辦單位 :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二 協辦單位 : 臺中市各國民小學 臺中市各公私立幼兒園及臺中市 ( 以下簡稱本市 ) 各特 殊教育資源中心 肆 申請對象 : 欲入學本市國民小學之特殊教育學生 一 107 學年度暫緩入學個案 :100 年 9 月 2 日至 101 年 9 月 1 日出生, 且通過暫緩入學申請之特 殊教育學生 二 108 學年度屆齡入學個案 :101 年 9 月 2 日至 102 年 9 月 1 日出生之特殊教育學生 伍 申請期間與方式 一 申請期間 :107 年 1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 二 申請方式 : ( 一 ) 已就讀幼兒園之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確認個案 : 由幼兒園彙整園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家長意願後, 併同 特殊教育學生入國小評估家長報名表 正本寄 ( 送 ) 至 中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 二 ) 非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確認個案或目前未在學個案 : 請家長自行下載 至就讀幼兒
園或學區國小輔導室填寫 特殊教育學生入國小評估家長報名表 正本, 檢附醫療佐證資料及戶籍資料, 逕寄 ( 送 ) 至本市 中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三 諮詢單位 : 本市中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 東區樂業國小內 ) ( 一 ) 聯絡電話 :04-22138215 #820 ( 二 ) 傳真號碼 :04-22129618 ( 三 ) 電子信箱 :spcstaichung@spec.tc.edu.tw ( 四 ) 地址 :401 臺中市東區樂業路 60 號陸 應檢具資料 : 請於實地評估時, 逕交心理評估人員一併攜回即可 一 目前完整戶籍資料影本 二 有效期限內相關醫療佐證資料 : 以個案現有資料請儘量檢附, 至少檢附一項 ( 一 ) 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 / 手冊 ( 二 ) 有效期限內之重大傷病卡或審核通知書, 且因重大傷病致影響學習者 ( 三 ) 區域級規模以上醫院兒童發展相關科別所開具之聯合評估中心綜合報告書 診斷證明或心理衡鑑報告 1. 所稱 兒童發展相關科別 : 係指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 小兒神經科 小兒 ( 兒童 ) 心智科 復健科或精神科等相關門診 2. 綜合報告書或診斷證明應明確標註兒童之身心障礙狀況, 例如障礙類別與等級 疾病名稱或詳細障礙狀況 ( 四 ) 申請聽覺障礙鑑定但無身心障礙證明 / 手冊者, 可檢具身心障礙鑑定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 ( 需有雙耳矯正前聽力分貝數據 ) 或聽力圖 ( 五 ) 申請視覺障礙鑑定但無身心障礙證明 / 手冊者, 可檢具身心障礙鑑定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 ( 需有雙眼矯正後視力值或視野值 ) 或視力檢查報告 本項佐證資料中有效期限以 108 年 3 月 15 日 ( 含當日 ) 為基準, 身心障礙證明係以 重新鑑定日期 為準 ; 診斷證明係以 開立日 算起 1 年內 ; 聽力圖 視力檢查報告或心理衡鑑報告係以 評估日期 算起 1 年內 ; 聯合評估中心綜合報告書係以 預定追蹤日期 為準 三 暫緩入學輔導計畫 ( 欲申請暫緩入學者務必檢附 ) 柒 預訂實施步驟與期程
一 家長提出評估申請 :107 年 11 月 1 日至 107 年 11 月 30 日 二 舉開評估工作協調會議暨評估行前研習 :107 年 12 月 6 日 ( 暫定 ) 三 心理評估人員實地評估 ( 學區國小派員協同 ):107 年 12 月 7 日至 108 年 1 月 9 日 ( 暫定 ) 四 心理評估人員繳交評估個案資料 :108 年 1 月 10 日 ( 暫定 ) 五 彙整評估工作結果 :108 年 1 月 11 日至 3 月 2 日 ( 暫定 ) 六 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 以下簡稱鑑輔會 ) 舉開鑑定安置審查會議 :108 年 3 月 5 日至 3 月 16 日 ( 暫定 ) 七 彙整安置審查會議結果, 並將決議事項函知本市各國小 :108 年 3 月 25 日至 3 月 29 日 ( 暫定 ) 八 學區國小輔導室轉知學生家長 鑑定安置結果通知單 : 新生報到日前 ( 暫定 ) 九 受理鑑定申復 安置再協調及暫緩入學再審查案件申請, 時程詳見鑑定安置結果核定公文 十 受理不定期家長提出評估申請 :108 年 3 月至 108 年 8 月 捌 鑑定安置審查結果說明 一 鑑定結果 : 經鑑輔會鑑定後, 給予之身分及其所接受特殊教育服務分述如下 : ( 一 ) 確認身心障礙學生 : 學校應依據學生需求擬定 個別化教育計畫, 提供必要之特殊需求課程 教學調整 輔導及各項支援服務 ( 二 ) 疑似 學生或再觀察 : 學校可持續觀察並視個案狀況及師資人力主動提供輔導介入或特殊教育諮詢輔導服務, 需填寫 疑似生觀察紀錄表, 並輔導滿一年再視介入狀況決定是否再次提出鑑定 ( 三 ) 非特教學生 : 經評估無須特教介入, 轉請學校相關處室持續關懷及協助 如學前階段接受特教服務者, 請幼兒園依個案狀況進行轉銜, 並追蹤適應狀況 二 安置及特殊教育服務方式 : ( 一 ) 普通班接受特教服務 : 1. 學生學籍設在普通班, 全部時間在原班學習, 由導師提供課程及評量調整 2. 未設置資源班與集中式特教班之公立學校, 另可申請特教方案
( 二 ) 資源班 視障資源班 不分類巡迴輔導班 : 學生學籍設在普通班, 部分時間至資源班上課, 由特殊教育教師依據學生需求安排抽離 外加 或入班課程, 提供特殊教育課程 評量調整及支援服務 ( 三 ) 集中式特教班 : 學生學籍設在特教班, 學生大部分時間在特教班學習, 依學生狀況安排資源班或普通班課程進行融合學習, 提供必要之輔導及協助 依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第 6 條辦理, 國小每班以不超過 10 人為原則 ( 四 ) 在家教育巡迴輔導班 床邊教學班 : 學生學籍安置於學區學校, 由在家 ( 床邊 ) 教育教師提供教學 輔導與支援服務 ( 五 ) 特殊類型巡迴輔導班 ( 含視障 聽語障 情緒及行為障礙 ): 學生學籍設在普通班, 巡迴輔導教師定期到校輔導 ( 六 ) 特殊教育學校 : 學生安置於臺中啟明學校 ( 啟明班 ) 及臺中啟聰學校 ( 啟聰班 啟智班 ), 並接受全時制的特殊教育服務, 提供必要之輔導及協助 擬轉介安置各國立或直轄市立 ( 臺北市 新北市 高雄市 ) 特殊學校者, 鑑定後由教育局協助轉介, 惟需視該縣市或該校缺額狀況就學 三 安置原則 : ( 一 ) 依據 特殊教育法 第 10 條規定 : 國民教育階段, 特殊教育學生以就近入學為原則 但國民教育階段學區學校無適當場所提供特殊教育者, 得經主管機關安置於其他適當特殊教育場所 辦理安置作業 ; 惟因特殊就學需求者, 經鑑輔會同意, 得彈性處理之 ( 二 ) 特殊教育學校, 依據 特殊教育法 第 25 條規定 : 特殊教育學校之設立, 應以小班 小校為原則, 並以招收重度及多重障礙學生為優先 啟聰學校以招收聽覺障礙學生為主 ; 啟明學校以招收視覺障礙學生為主 本市特殊教育學校安置順位如后 : 1. 設籍臺中市, 依本市鑑定安置流程辦理後安置 2. 有居住臺中市至少滿一年之事實 ( 須檢附居住事實相關證明 ), 依本市鑑定安置流程辦理後安置 3. 家長於臺中市就業至少滿一年 ( 須檢附工作證明 ) 4. 設籍其他縣市須由縣市政府轉介, 並領有各縣市鑑輔會核發有效期限內之教育鑑定證明, 經本市鑑輔會審核後予以安置 ( 以設籍縣市未有啟聰學校或啟明學校者為優先 )
( 三 ) 申請暫緩入學者 1. 如欲就讀公立幼兒園, 需同時提出入幼兒園鑑定安置申請, 依鑑輔會核定結果安置 2. 暫緩入學, 經鑑輔會核定暫緩入學學生, 如欲就讀公立幼兒園, 得依本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新生入園作業注意事項暨 107 學年度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幼兒入幼兒園鑑定安置工作實施計畫辦理 玖 鑑定安置結果變更作業一 如家長不同意鑑定結果, 可由戶籍所屬學區國小協助提出 鑑定申復 申請, 應檢附鑑定申復申請表 原送件資料 ( 含鑑定安置結果學校存查聯 ) 及新事證方予受理, 於鑑定結果核定後 30 天內提出申請 二 如不同意暫緩入學審查結果, 由戶籍所屬學區國小協助提出 暫緩入學再審查, 應檢附暫緩入學再審查申請表 原送件資料 ( 含鑑定安置結果學校存查聯 ) 及新事證方予受理, 於鑑定結果核定後 30 天內提出申請 三 如家長不同意安置結果, 可由戶籍所屬學區國小協助提出 安置協調 申請 拾 注意事項一 參與本項工作相關學校人員, 於實際工作期間核予公 ( 差 ) 假登記 二 辦理評估工作時, 學區國小應派員協助了解個案狀況, 說明學校相關特殊教育服務與資源, 並提供就學輔導相關建議事項 三 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確認個案之家長 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個案接受評估時, 依據家長 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親簽之 不同意接受評估 之 特殊教育學生入國小評估家長報名表, 本市將僅提供個案相關特殊教育服務措施至學前教育階段畢業為止 拾壹 經費 : 由本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拾貳 考核 : 協助辦理本項鑑定安置工作之相關人員, 圓滿達成任務者, 本局依相關規定辦理獎勵 拾參 本實施計畫未盡事宜, 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拾肆 本計畫奉核准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特殊兒童個案基本資料 目前服務狀況 學生姓名 戶籍地址 ( 鄰里必填 ) 現居地址 同上 ( 鄰里必填 ) 家長 父 母 其他監護人 未就學 臺中市 108 學年度特殊教育學生入國小評估家長報名表 區幼兒園 其他 : 未曾申請特教身分 已取得特教身分 教育程度 關係 出生日 職業 年月日 身份證字號 聯絡市話 聯絡市話 手機號碼 手機號碼 幼兒園教師姓名電話 : 特教巡迴教師姓名 ( 無則免填 ) 男 女 社區資源中心社工 學區學校市區國小 欲就讀學校 證明文件 ( 請至少具備一項, 於評估會議時繳交 ) 學區學校 區國小 其他 : 尚未決定 身心障礙手冊 / 證明 診斷證明 心理衡鑑報告 重大傷病卡 ( 審核通知書 ) 兒童發展聯合評估報告書 無 有 : 第 區 社工 欲申請特教服務模式 電話 : 普通班 暫緩入學 普通班 ( 接受資源班協助 ) 集中式特教班 其他 : 尚未決定 本人已充分瞭解接受入國小鑑定安置評估之目的及相關權利義務 茲 同意 不同意 同意調閱社會局身心障礙鑑定報告 ( 建議勾選此項 ) 不同意調閱, 由本人自行申請並提供所需佐證資料 ( 請務必檢附社會局身心障礙鑑定報告 ) 接受 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 以下簡稱鑑輔會 ) 因鑑定安置需要, 而進行之各項教育評估工作 經鑑輔會審議後, 如確有特殊學習輔導與協助需求, 亦同意敝子弟安置適當班級就讀, 並接受相關特殊教育服務 接受 鑑輔會 進行之各項教育評估工作, 敝子弟學前階段特殊教育學生身分至幼兒園畢業時結束 監護人 法定代理人簽名 : 關係 : 日期 : 年月日 註 :1. 本表請相關單位承辦人員協助家長填寫 2. 請於將本報名表正本 ( 免備文 ) 寄 ( 送 ) 達本市 中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收 ( 臺中市東區樂業路 60 號 )
臺中市學前階段特殊教育轉銜國小作業流程圖 ( 幼兒園版 ) (107.7 修訂 ) 轉銜表 1. 請幼兒園收到入國小鑑定結果後, 再產生 確認個案 的轉銜表 2. 請於 8 月 1 日前完成 訂定個別化轉銜計畫 (9~10 月 ) 入國小轉銜說明會 (9~10 月 ) 10 回覆入國小評估家長報名表 (11 月 ) 轉外縣市 1. 不給鑑定結果 2. 請將通報網資料轉銜至下一單位 心理評估人員到園進行評估評估人員送件 (12~1 月 ) 鑑定安置審查會議 (3 月中 ) 公告鑑定安置結果 確認個案 再觀察疑似生 非特教生 通過暫緩入學 * 填寫轉銜表安置單位請填未來安置學校 ( 新鑑定個案免填轉銜表 ) 幼兒園進行轉銜國小協助申請各項相關服務 (6 月 ) 幼兒園異動 ( 畢業後 ) * 國小接收 於確認報到後方可接收 ; 若報 到與接收名單不符請進行回 * 轉銜表請勿產生 ( 若已產生, 請填寫完畢, 安置單位請填園所 ) * 園所自行接收 * 免填轉銜表 * 園所自行接收 ( 轉銜表及個案資料接收後即自行消失 ) 幼兒園進行轉銜 1. 視狀況召開會議或進行資料轉銜, 2. 相關資料仍可納入轉銜計畫成果中 幼兒園進行追蹤 (9-3 月 ) 畢業六個月內持續追蹤個案適應狀況, 必要時召開個案輔導會議 請資訊組協助刪除轉銜表 由園所自行接收
臺中市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入國小鑑定安置工作流程圖 ( 家長版 ) 跨階段轉銜 學前大班升小一 家長預備事項 : 一 初步確定安置意願二 準備檢具資料 : 1. 戶口名簿影本 2. 有效期限內相關醫療佐證 : 至少檢附一項 (1) 身心障礙證明 ( 手冊 ):108.3.30 後 ( 含 ) 仍有效者 (2) 有效期限內之重大傷病卡或審核通知書, 且因重大傷病致影響學習者 (3) 區域級規模以上醫院兒童發展相關科別所開具之聯合評估中心綜合報告書 診斷證明或心理衡鑑報告 : 開立日期為 107.3.30 後 ( 含當日 ) 始為有效 聯合評估中心綜合報告書 : 預定追蹤日期以 108 年 3 月 30 日 ( 含當日 ) 後始為有效 現有資料儘量檢附, 以利完整了解個案狀況, 提供適切安置及建議 屆齡轉銜說明會 (9 月 ~10 月 ) 家長回覆屆齡評估報名表 (107/11/1~107/11/30) ) 心評人員進行評估 (107/12~108/01) 安排心評人員評估個案能力與教育需求, 確認家長安置 期望, 相關資料悉交心評人員一併攜回 鑑定安置審查會議 公告鑑定安置結果 學區學校轉知家長鑑定安置結果 非特教生 再觀察疑似生 確認個案 通過暫緩入學 幼兒園轉銜依家長意願及個案狀 況進行資料轉銜 幼兒園召開轉銜會議 (5 月底 ) ( 家長 園所教師 國小輔導室等 ) 國小協助申請各項相關服務 (6 月 ) 入學適應準備 (6 月底至 8 月底 ) 進行環境熟悉 作息調整 生活自理訓練等入學準備 國小就學輔導 依鑑輔會建議提供適切輔導及觀察 國小就學輔導 (9 月初 ) 召開 IEP 會議, 追蹤觀察適應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