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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18 年 10 月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本公司 ) 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 公正 公开的原则, 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 八 ) 债权或债务重组 ; ( 九 )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 ( 十 ) 签订许可协议 ; ( 十一 ) 购买原材料 燃料 动力 ; ( 十二 ) 销售产品 商品 ; ( 十三 ) 提供或接受劳务 ; ( 十四 ) 委托或受托销售 ; ( 十五 )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 ( 十六 ) 其他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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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 六 )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 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 ( 七 )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 ( 八 ) 债权 债务重组 ; ( 九 )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 ( 十 )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 ( 十一 ) 购买原材料 燃料 动力 ; ( 十二 ) 销售产

第十七号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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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 六 )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 含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 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 ( 七 )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 ( 八 ) 债权 债务重组 ; ( 九 )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 ( 十 )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 ( 十一 ) 购买原材料 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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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2 月 29 日, 公司向马培花借款 300 万元用以归还贷款 公司已于 2018 年 1 月 2 日向马培花归还该笔借款 2018 年 6 月 2 日, 公司向湖州欣瑞医药有限公司借款 140 万元用以归还贷款 公司已于 2018 年 6 月 5 日向湖州欣瑞医药有限公司归还该笔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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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通报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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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联交易制度.doc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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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第三章关联交易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第五章关联方的决策程序第六章附则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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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三 ) 第五条第 ( 一 ) 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四 ) 本条第 ( 一 ) 项和第 ( 二 )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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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 )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 ( 十五 )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 ( 十六 )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 ( 十七 )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 一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 ( 二 ) 本公司的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三 ) 本制度第四条第 ( 一 ) 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四 ) 本条第 ( 一 ) 项和第 ( 二 )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 年满

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

修订号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 ( 六 ) 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 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 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 具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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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第三章关联交易第四章基本原则第五章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第六章关联交易的提出及初步审查第七章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审查第八章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的审议第九章关联交易的执行第十章回避制度第十一章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第十二章防止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第十

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五条公司与第四条第 ( 二 ) 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 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 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 总裁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ST建通 公告编号: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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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审议通过 关于聘任张广林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1 议案内容根据万鹏总经理提名, 同意聘任张广林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自本决议生效起计算, 至第一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 四 ) 审议通过 关于聘任董事蔡彬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1 议案内容根据万鹏总经理提名, 同意聘任董事蔡彬先生为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为公司授信融资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东北证券 或 保荐机构 ) 作为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美联新材 或 公司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 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

股票简称:中宝股份 股票代码: 编号: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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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未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或绝对金额未超过 5000 万元 ; 4 为资产负债率低于 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5 单笔担保额未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 上述条件只要有一项未被满足则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版面设计 ; 翻译服务 ; 教育咨询服务 ; 著作权代理 ; 文化用品 办公用品的销售 ; 纸制品销售 ; 计算机软硬件及外部设备 ; 计算机系统服务 ; 基础软件服务 ; 数据处理的研发 销售 ; 电化教学设备 教学软件 电子产品的销售 ; 教育信息咨询 ; 设备租赁 ;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 ;

( ) %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

议的交易事项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有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 ( 以下简称 子公司 ) 的重大交易决策行为 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参股单位, 包括但不限于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产业基金等结构化主体, 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对外提供担保 关联交易等交易事项, 按照法律

证券代码:30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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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 ( 九 )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 ( 十 ) 其他经营计划及投资事项 上述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辅材料 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 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或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括在内 第五条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以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 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公司由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马来西亚安卡莎机械有限公司 安徽省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安徽省机械设备总公司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 ; 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 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及时 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收集 整


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章关联方 第四条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 ( 一 ) 本行的董事 监事 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 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 以下简称 内部人 ); ( 二 )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行 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

第八条关于非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授权 ( 一 ) 本款所称非关联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 ( 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 ); 对外投资 ( 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 对子公司投资等 ); 提供财务资助 ; 提

目录 会议议程...1 会议议案 1 关于修订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议案 关于修订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的议案...5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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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符合 上交所上市规则 所定义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或符合 香港上市规则 第 14A 章所定义的关连人士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为 上交所上市规则 上交所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下公司的关联法人 : ( 一 )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

二 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的议案 根据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开展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专项活动的通知 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决定对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 条目修订前修订后 第十六 条 ( 一 )

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 五 ) 中国保监会 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 的规定 ; ( 六 ) 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 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 不属于下列情形 : ( 一 )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 ( 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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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中科创达公告编号 :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

第三章 融资和担保 第六条融资是指公司向金融机构 股东或其他人借款, 其他人向公司借款, 以及融资租赁行为 ; 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为本公司的债务进行抵押 质押, 或公司以自有资产为其他人的债务进行抵押 质押, 或公司为其他人的债务进行保证 第七条公司融资事宜由董事会决定, 单项融资金额未超过最近

议案 董事会议事规则 全文详见 2015 年 9 月 26 日巨潮资讯网 五 以 7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全文详见 2015 年 9 月 26 日巨潮资讯网 六 以 7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

证券代码:000977

第十号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上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 2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 该担保对象不包括公司持股 50% 以上的控股子公司 ) ( 二 ) 公司对外担保的程序公司原则上不提供对外担保, 特殊情况下, 因公司经营活动的需要且不违反本条前款中关于担保的禁止性规定时, 可以

上市公司相关制度

事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 : 同意 71,622,01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2,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 中小股东 ( 除公

中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信质电机 公告编号:2013-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6 人, 代表股份 175,545,95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96,782,303 股的 %, 全部为 A 股股东 2.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情况现场出

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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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B # # #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东阿阿胶公告编号 :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

关于召开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6 会议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赵凤岐先生 7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8 会议出席情况: 共 20 名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187,1

份数为 714,209,00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 代表股份数 1,840,07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5 人, 代表股份 36,049,079 股, 占上市公司总


-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发出, 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在 2018 年 4 月 17 日的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一般规定... 3 第三章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4 第四章内部报告程序... 8 第五章责任及处罚... 9 第六章附则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4 第二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 一 ) 项至第 ( 三 )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 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 ( 一 ) 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 属于第 ( 二 ) 项 第 ( 四 ) 项情形的, 应当 在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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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 上证所 上市规则 实施指引 定义的关联方 香港联交所定义的关连人士是指根据联交所 上市规则 定义的关连人士 以上关联方的界定见本制度附件一 ( 注 : 附件一仅供参考, 具体内容见证监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证所 上市规则 实施指引 联交所 上市规则 企业会计准则 以及 香港财务报告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 对理财产品进行严格评估, 选择保本型 流动性较好 投资回报相对较高的理财产品, 不用于其他证券投资, 不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 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4 投资期限自获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单个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一年 5 资金来源公司用于保本型

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工程合同管理 一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1 主体 拥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三要素 客体 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 内容 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图 1-1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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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本公司 ) 关联交易的管理, 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 一 ) 诚实信用 平等 自愿的原则 ; ( 二 ) 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 ( 三 ) 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 ( 四 ) 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回避原则 第三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 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第二章所述关联交易, 视同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其决策 披露标准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以其交易标的按公司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确定的数额, 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向控 ( 参 ) 股公司派出的董事对该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规范性负责 涉及需公司审议批准事项的, 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表决 第二章关联人与关联交易第六条公司的关联交易, 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 对子公司投资等 );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 1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购买原材料 燃料 动力; 12 销售产品 商品; 13 提供或接受劳务; 14 委托或受托销售; 15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6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17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七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 1 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3 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或者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4 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 5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 2 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 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 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 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制度第八条第 2 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 1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 2 公司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本制度第八条第 1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4 以上 1 2 两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 : 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 2

的父母 ; 5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 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 1 因与公司或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 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 具有本制度第八条或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2 过去十二个月内, 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八条或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 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与披露第十二条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 :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到 300 万元, 或不到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的关联交易, 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3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上的关联交易, 需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4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 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 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经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方可实施 5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不论数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同关联人进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 ( 包括购买原材料 燃料 动力 ; 销售产品 商品 ; 提供或接受劳务 ; 委托或受托销售等 ), 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 3

1 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 根据协议涉及的金额分别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 并及时披露 ; 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 对于每年发生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 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 根据预计金额分别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如果在执行过程中, 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 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 3 公司已按程序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协议在执行过程中, 协议的主要条款未发生显著变化的,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各类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具体履行情况 协议主要条款发生显著变化的, 公司应当重新签订关联交易协议, 并按程序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应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六条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应提供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的文件 : 1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包括交易价格 数量 总金额 交易结算方式 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 协议生效条件 生效时间 履行期限等 ; 2 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 评估值以及明确 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 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 应当说明原因 如交易有失公允的, 还应当说明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 3 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4 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 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 5 该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6 若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 应提供专业评估或审计机构出具评估或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 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理财 等事项时, 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十三条标准的, 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 已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八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4

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 : 1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 1 交易对方; 2 在交易对方任职, 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 3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九条第 4 款的规定 ); 5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九条第 4 款的规定 ); 6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 1 交易对方; 2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 在交易对方任职, 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 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 5

6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 7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二十三条在公司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后两个工作日内, 公司董事会须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有关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格式规定予以披露, 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 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 1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 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 2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 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 3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 红利或报酬;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所称 以上 均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与施行之日后颁行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 相抵触, 则按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 的规定执行, 公司应及时修正本制度, 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于 2012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5 月 28 日 6